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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眾多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闡述中,較為全面的是阿爾奇.卡羅爾(Archie B.Carroll)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企業社會責任指某一特定時期社會對組織所寄托的經濟、法律、倫理、和自由決定(慈善)的期望?!睆亩x可以看出,最基層的是經濟責任,然后是法律責任、倫理責任、慈善責任。但并不是要履行了經濟責任,才能履行法律、倫理或慈善責任,也可以同時履行多種責任。
理論研究
企業社會責任通常有兩種方法:利益相關者方法和企業治理方法。利益相關者方法考慮企業運營會影響或受其影響的各個群體,通過各方的利益平衡來實現企業社會責任;而企業治理方法則以企業為中心,通過企業治理來實現企業社會責任。從交易成本的角度來看,前者比后者的交易成本低。前者通常使用的工具是企業社會責任行為準則(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odes of conduct,簡稱CSRC),后者通常為一份利益相關者達成的協議。
在生產全球化的背景下,發達國家企業將制造過程轉移到欠發達國家。當地的供應商的激烈競爭導致競標價格的降低,進而導致降低勞動力成本和設備成本的壓力,出現“血汗工廠”等現象。這種現象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政策制定者、消費者、無政府組織者和學者對此十分關注。應對社會的呼吁,跨國企業設計了跨國企業社會責任行為準則來規范供應商的行為。中國在19世紀末引入了企業社會責任行為準則,但是十多年來效果并不如想象中那么好,出現了企業社會責任行為準則的實效問題。
實證研究
陳琳(2011)對國外企業社會責任研究現狀進行了總結,將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分為規范性研究、描述/實證性研究和對策性研究三部分,各部分的研究都比較全面。
國內已有研究多數把影響因素歸納為政府、社會和企業三個大類,試圖建立一個描述作用機制的模型,單獨對企業的微觀研究則不多,對企業的企業社會責任實踐提供具體的建議的幫助不大。但確實企業的某些特征對企業的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產生影響。從波士頓大學對美國200多家企業的研究報告The 2010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dex可以看到不同的行業的企業社會責任指數得分是不同的。
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測量問題,馮天麗,井潤田(2011)對國內外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進行述評,提出現有研究存在的問題或困難之一是至今沒有一個理論上嚴謹、方法上全面系統、具有內部有效性和外部有效性的統一的衡量方法。
European Commission總結了當今世界重要的企業社會責任量具覆蓋范圍,發現所有企業社會責任的量具在范圍、目的、應用到具體企業、發展階段或價值的方面不是都具有可比較性。
研究啟示和展望
現有研究多以歐美等發達國家的企業為研究對象,缺乏對發展中國家企業情境的考察,由于制度和文化環境的不同,其研究結論的適用性尚有待檢驗。因此,中國本土化的研究是有意義的。
中圖分類號:F27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7-0030-03
在工業化進程中,企業社會責任是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產物。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企業社會責任和企業績效的關系問題研究就備受國內外學者關注。在企業經營目標趨于多元化的今天,企業社會責任更加受到了各界重視,企業社會責任對于企業和社會發展的作用正在逐步增加,因此研究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之間的關系,對于引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促進經濟、社會、生態的和諧發展,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一、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的衡量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衡量
縱觀近四十年來國內外學者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對于什么是企業社會責任,學者們都有自己的觀點,但并沒有統一的定義。明確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對于通過對影響企業社會責任的因素分析,進而探究出企業社會責任對企業發展的影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美國鋼鐵集團公司的創始人安德魯·卡內(1899)在《財富福音》一書中首次提出了企業社會責任的觀點,認為企業和富人應該在社會認為合法的任何用途上,通過謹慎投資使自身的財產增加,從而使社會財富增加。之后美國學者約翰·戴維斯(1905)提出:公司是由社會創造的,因此應該對社會負有責任、應該回報社會。20世紀30年代,美國法學界爆發了“伯利—多德論戰”,就企業是否應該承擔社會責任進行爭論,對企業社會責任研究與實踐產生了深遠影響。Rajan和Zingales(1998)也指出社會責任如不完善,會影響投資人的長期投資意愿。
Carroll(1979)將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社會對企業在經濟、法律、倫理和其他方面酌情而定的要求”。McGuire& Sundgren(1988)則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承擔經濟性及法律性責任之外對社會應盡的一些其他責任。Epstein(1987)將企業社會責任分成企業道德、企業社會責任和企業的社會反應三種類型。之后,Carrol(l999)又將企業社會責任區分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和自發責任四種類型。
國內的一些學者對于企業社會責任也有一定的研究。張銜、譚克誠(2011)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除了企業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之外,反映企業與社會之間關系的責任,可以劃分為強制性社會責任和選擇性社會責任。曲宗續(2012)指出,企業社會責任內涵的架構可歸納為緊密相關的四個方面,即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公益責任。沈洪濤(2004)以企業財富創造為取向來刻畫企業社會責任,構建出企業社會責任指標體系,以財務績效作為因變量,建立了企業社會責任影響財務績效的修正模型,并運用Eviews統計軟件分別對不同規模的上市公司進行了逐步回歸,進而對社會責任進行衡量。
可見,企業社會責任是根據社會對企業的各方面要求,反映企業與社會之間關系的責任,主要劃分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等強制性社會責任和道德責任、自發責任等選擇性社會責任兩種。
(二)企業績效的衡量
關于企業績效評價,沈洪濤(2004)等多位學者進行過相應研究,研究結果認為企業績效是衡量企業經營發展狀況的標準,是企業價值的體現,主要分為經濟績效和社會績效兩部分。企業經濟績效則主要有市場收益指標、會計收益指標兩大類。認為企業財務績效的衡量標準主要有市場收益指標和會計指標兩大類。如任縉(2010)認為上市公司的經營績效與凈資產收益率、每股凈資產、每股收益和每股現金流量存在一定的關系。程樹(2010)對企業績效進行了重新界定,認為企業績效分為經濟績效和社會績效兩部分,并指出要衡量企業的績效就要建立合理的衡量標準,如企業經濟增加值評價體系、包含人力資本評價指標的體系和綜合性評價指標體系等等,通過這些指標來對企業績效進行合理準確的衡量。黃世英、秦學志(2010)明確了企業績效的內容及評價方法,并且介紹了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方法,即在各項重要原則的基礎上構建出主要分析社會貢獻、員工貢獻、資金貢獻和公司貢獻四個維度的指標體系。這為以后結合社會責任構建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的研究奠定了基礎。
二、不同視角下企業社會責任對企業績效影響的實證研究
一、企業社會責任思想的萌發
隨著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張,必然容易導致權利和力量集中到少數企業手中,這就引發了人們對企業將如何使用這一力量和權力的擔憂,以及對如何約束和規范這種力量的思考。這種擔憂和思考就促進了企業社會責任思想的萌發。企業社會責任思想最早出現在20世紀初期的美國。據現有的文獻資料來看,"企業社會責任"最早是1916年克拉克在《改變中的經濟責任的基礎》一文中提出:"大家對于社會責任的概念已經相當熟悉,不需要到了1916年還來重新討論。但是迄今,大家并沒有認識到社會責任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企業的責任。",此后,圍繞企業社會責任,眾多學者展開了廣泛的討論和積極的研究。
1931年,時任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的法學教授伯利在《哈佛法律評論上》發表的《作為信托權利的公司權利》一文中就提出"那些賦予企業及企業管理者的權利就是時刻維護股東的權益,當他們行使的權利危機股東利益時,則必須予以限制",給企業權力的使用正式地加上了一個"緊箍咒"。次年(1932),時任美國哈佛大學的法學教授的多德同樣在《哈佛法律評論》上發表了《公司管理者是誰的受托人》一文,對伯利的觀點進行了反駁。多德認為"創造超額利潤不是企業存在的唯一原因,作為一個經濟組織企業還應服務于整個社會。"對此,伯利并沒有予以否定,而是強調在建立起對其他相關者承擔社會責任的有效機制前,企業還是要最大限度的做好對股東的責任。1953年鮑恩在《商人的社會責任》一書中還首次明確了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因此,此書也被視為劃時代的著作,現代企業社會責任概念構建的開始,而鮑恩也被推崇為"企業社會責任之父"。
二、企業社會責任理論框架的建立
麥克奎爾在1963年明確地將企業社會責任延伸出經濟和法律范圍之外,認為"社會責任的觀點假定企業不僅有經濟和法律責任,同時有超越這些義務的社會責任"。到了20世紀7O年代,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得到了擴展。1978年,弗雷德里克關于企業社會響應的著名論文--《從CSR1到CSR2:企業與社會思想的成熟》才開始對企業社會責任概念做出明確的界定,文中明確定義了"企業社會回應為企業回應社會壓力的能力",對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社會響應從定義上給出明確區分。20世紀70年代中以后,企業社會責任概念又不斷衍生出公共責任、企業社會績效、經濟倫理、企業公民等概念,這些概念的衍生也意味著企業社會責任從"什么是企業社會責任以及是否需要企業社會責任"開始轉向"如何實施企業社會責任"。1979年,卡羅爾提出了一個至今仍被廣為引用的概念,即"企業社會責任包含了在特定時期內,社會對經濟組織經濟上、法律上、倫理上和自行裁量的期望。"
三、與利益相關者理論相融合的企業社會責任思想
20世紀90年代以來,利益者相關理論成為評價企業社會責任最常依據的理論框架,兩者出現了全面結合的趨勢。伍德(1991)是理論研究上第一個正式將利益相關者理論納入廣義企業社會責任里的學者。她在《再論企業社會表現》一文中指出:"相關利益者不僅根據自身的利益,而且基于他們對公司社會責任原則的理解與可接受度以及與企業社會表現的關系來對企業社會表現做出不同的評價。"克拉克森則是第一個在實證研究上從利益相關者管理角度來衡量企業社會表現的,并提出了利益相關者管理模型,為分析和評價企業社會責任表現提供了一個理論框架。
四、企業社會責任思想踏上企業公民之路
進入21世紀,繼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又產生了企業公民的概念。其中,范·盧杰克(2001)認為,之所以產生企業公民的概念,是企業重新認識了其在社會中的準確位置,那就是基本等同于社會中的公民,并與公民共同構成了整個社會。韋多克(2000)則對各種評價企業公民行為表現的方式進行了歸納,指出企業公民是企業社會責任和相關利益者理論的結合。羅格斯登和伍德(2002)從企業戰略管理的角度提出了一個"企業公民混合經營模式。"阿黛爾(2004)則言簡意賅地表達了自己的觀點,全球企業公民是看待跨越國家和文化界限的企業社會責任的一種方式。
五、國內企業社會責任研究思想
國內學者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較晚,最早以企業社會責任為名的著作是1990年袁家方主編的《企業社會責任》,主要從納稅、自然資源、能源、環保、消費者等幾個方面分析企業社會責任。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在爭取自身的生存與發展的同時,面對社會需要和各種社會問題,為維護國家、社會和人類的根本利益必須承擔的義務。該書為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研究起到了奠基性的作用。但是過于強調了企業社會責任中的法律層面,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過于狹窄。
進入到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研究主要集中于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從公司治理的角度提出的利益相關者理論研究,另一方面是從法學的角度研究企業社會責任。進入21世紀,國內的企業社會責任研究得到了快速的發展,特別是2005年以后,涌現出一大批較具代表性的研究,如陳宏輝和賈生華(2003)基于綜合社會契約觀率先對企業社會責任觀的演進與發展進行了較為系統的梳理。周祖成、陳炳富(2005)認為,廣義的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應該承擔以利益相關者為對象,包含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在內的一種綜合責任。陳宏輝(2004)、沈洪濤和沈藝峰(2006)、田虹(2006)探討了利益相關者理論與企業社會責任的關系,是對企業社會責任研究的理論推進。顏剩勇(2007)進行企業社會責任財務評價,推動研究者進一步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衡量。唐更華(2008)、黎友煥(2008)和蘭建平(2008)對國內外企業社會責任實踐進行了案例分析,推動了我國企業展開企業社會責任實踐。
通過梳理國內外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文獻發現:(1)絕大部分學者認為企業應當承擔社會責任。(2)絕大部分學者認為企業作為一個經濟組織,應該在法律和規則許可的范圍內運行,除考慮自身的經濟利益外還應考慮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3)有關企業怎樣承擔社會責任的理論方法還比較缺乏,各國學者應進一步加強這方面的研究,以便更好地指導生產管理實踐。
針對上述情況,筆者認為,我國學者對于企業社會責任還應更多地針對企業社會責任對企業績效的影響,以及基于企業社會責任下我國企業發展戰略的研究等問題展開更加深入的實證研究,力求以實證研究的結論,促進企業積極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推動我國企業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的高效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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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宏輝,賈生華.企業社會責任觀的演進與發展:基于綜合性契約的理解[J].中國工業經濟,2003,(12).
2醫藥企業社會責任界定
2.1企業社會責任企業社會責任理論自上世紀發展以來,學術界對企業應當履行社會責任基本上已沒有爭議,只是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以及如何履行還存在爭議。比較著名的是Carroll在1979年提出的社會責任4分論,他將企業社會責任分為經濟、法律、倫理和自由絕對(慈善)四個維度…。Carroll在1991年又提出了企業社會責任金字塔模型,這對后來學者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由于企業社會責任主要是研究企業對各個群體的義務責任以及利益分配,所以之后許多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都是圍繞利益相關者理論研究的。Fere-man認為企業負有滿足多方面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要求的責任。哈羅德•孔茨和海因茨•韋里克認為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就是要認真考慮公司的一舉一動對社會的影響舊1。利益相關者理論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責任對象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所以本文采用利益相關者論的企業社會責任概念對醫藥企業社會責任進行分析。
2.2醫藥企業社會赍任藥品可以救人,同樣也可以害人,因為其毒副作用,會對人體的健康埋下安全隱患。同時,藥品的配伍、用法、用量、用藥時間等都有著嚴格的要求,在其采購、生產、流通、倉儲、銷售等各個環節政府也都制定了相關標準和規定,這些都顯示了藥品的特殊性。作為生產這一特殊商品的醫藥企業所需履行的社會責任,也區別于一般的企業社會責任。因為醫藥產品的專業性強,特別是處方藥,普通消費者對其復雜的作用機制等并不知曉,而掌握這些信息的醫生就會成為消費者或患者的決策人。在醫藥企業進行產品的宣傳推廣時,醫生無疑也是受眾之一。所以,本文認為醫生作為醫藥企業的相關利益群體之一,也是醫藥企業社會責任的組成部分。那么,綜合上述各個學者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和理解,本文認為與醫藥企業相關的利益群體包括供應鏈上的供應商、醫生、消費者和宏觀層面上的政府和社會,所以本文認為醫藥企業社會責任就是指醫藥企業的管理者在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的情況下,也能兼顧供應商、醫生、消費者、政府、社會等各個相關群體的利益平衡。
3委托視角下的醫藥企業社會責任的具體分析隨著生產工業化的大跨越發展,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在不斷地擴大,逐步呈現規?;?、專業化,而股份公司在這一背景下應運而生,以滿足企業的生產需求和融資需求,同時,這也使得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也就產生了委托關系。供應商、醫生、消費者、政府以及社會等相關利益群體,與醫藥企業直接存在一種契約關系,所以醫藥企業是他們實現期望效用的人。此外,消費者購買某些藥品,并不是自己直接購買,而是醫生行使權決定患者服用哪些藥品。圖l為委托視•66•角下的醫藥企業社會責任,箭頭端所指為委托人,而反向為人。圖1委托視角下的醫藥企業社會責任本文將相關利益群體分為兩類:供應鏈上的供應商、醫生、消費者和宏觀層面上的政府和社會。
3.1供應鏈在藥品生產、采購、配送、銷售、使用等環節,涉及到很多主體,比如供應商、制造商、分銷商、醫生、消費者。本文提取了上下游的主要幾個主體作為醫藥企業的相關利益群體。醫生:正是由于藥品的特殊性、專業性,才產生了醫生這一中介職業。在大多數情況下,特別是針對處方藥而言,醫生具有雙重身份,因為他們既是醫藥企業的委托人,又是患者的人。醫藥企業為醫生提品知識,指導其正確用藥,同時醫生行使決策權,為患者提供處方,才使得患者的最終消費為醫藥企業帶來利潤。醫藥企業針對醫生這一利益群體的社會責任是為醫生提供藥品的知識,組織學術研討會,將藥品的副作用等誠信告之,幫助醫生正確用藥等等。消費者:消費者對健康的需求,是醫藥企業存在的動力。而藥品是很特殊的商品,今年的河北江蘇的假狂犬疫苗事件,可以看出部分醫藥企業連最基本的法律責任都沒有履行,為了經濟利潤,偷工減料,置消費者的權益甚至是生命安全于不顧。所以醫藥企業在藥品的采購、生產與流通等環節J菠嚴格執行GCP、GLP、GMP、GSP規范,保證藥品的質量,并積極樹立企業社會責任的觀念。供應商:醫藥企業應對其合作伙伴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遵守合同約定,努力建立相互信任的長期合作關系,努力實現雙贏。
3.2宏觀層面政府:醫藥企業要按照法律規定合法生產、納稅,同時也要遵循政府制定的相關檢驗標準,在的財務報表上的數據不應有隱瞞的行為。社會:企業是社會的產物。藥價虛高一直是近幾年的社會問題。另外,藥品的采購、生產以及回收等環節,醫藥企業應減少廢氣廢料的排放,遵循IS014000標準,積極加強環境治理,做到節能減排。
4委托視角下醫藥企業規避社會責任的動因按照社會契約理論,企業是通過社會契約的方式聯結各個利益相關者,利益相關者則是顯性契約和隱性契約的載體。企業應當締約對利益相關者實現其義務和責任,確保他們的利益能夠被公正、公平地照顧到。但是由于委托的關系,導致醫藥企業會刻意規避社會責任,這樣政府、消費者、醫生和社會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
4.1目標不一致完美的人關注的是委托人的偏好,而非自己。但委托理論的兩個假設前提之一就是經濟人假設,即委托人和人雙方所追求的都是自身利益最大化,都有增加自身效用的動機。醫藥企業與其各個相關利益群體追求的目標可能存在差異,甚至矛盾。醫藥企業的目標是追逐利潤最大化,消費者目標是以最小的成本購買到療效最好的藥品,醫生的目標是利用自己是消費者人的這一特性,向醫藥企業獲取利益等等。這些不同的目標甚至是互相矛盾的目標,必然導致部分群體獲取利益,而另外一部分群體利益受損。因為供應鏈和宏觀層面的委托人處于弱勢地位,他們的權益就無法得到確切的保障,那么醫藥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就會大打折扣。
4.2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對稱是委托的另一個假設前提。因為對于一些專業化信息,如人的經營稟賦、努力程度以及經營環境中的不確定性等,委托人因其專業知識、管理技能等方面的局限性,對信息的解讀能力相對較弱,人因此擁有相對于委托人的信息優勢¨1。’由于醫藥行業的特殊性,相關利益群體特別是消費者對醫藥知識的匱乏,加上我國醫院在采購藥品時掌握著“二次議價權”,導致醫藥企業擁有明顯的信息優勢。而供應鏈的下游即消費者購買藥品環節,因為患者與醫生之間的委托關系以及信息不對稱問題,醫藥企業往往通過醫生這一中介群體影響著消費者的決策權,那么醫生對某一藥品的偏好,可能并不是因為該藥品的療效好,或最適合患者,而是為了通過回扣謀取自身利益。這一行為甚至會加劇供給誘導需求的現象,誘導醫生開大處方,最后導致藥價虛高,增加了人民群眾醫療保健的負擔。對整個醫藥市場而言,這種不正當的競爭,會產生逆向選擇,導致劣質藥品把優質藥品驅逐出市場,使整個醫藥市場的藥品質量下降,成為檸檬市場,會使整個市場趨向于低效率水平,并且整個社會的不公平問題更加嚴重化。
5醫藥企業社會責任激勵針對上文提出的醫藥企業規避社會責任的動因,即目標不一致和信息不對稱,本文提出應從市場激勵、政府激勵以及第三方監督三個方面著手,來激勵引導醫藥企業正確地履行社會責任。
5.1以供應鏈為平臺建立市場激勵從上世紀90年代,我國從計劃經濟時代逐步向市場經濟轉變開始,我國的市場經濟已經日漸成熟和完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社會責任與導致市場失靈的主要主體都是企業,而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內容正是市場失靈引起的一些社會問題,同時,企業社會責任的產生也是供求機制作用的產物。企業各利益相關者的權利及維護是企業社會責任存在的基礎M1。那么醫藥企業作為醫藥市場經濟領域的一個重要參與主體,在進行產品研發、原材料采購、藥品生產、流通、配送、銷售以及最終的藥品使用等各市場活動時,對涉及到的相關利益群體包括供應商、醫生、消費者等相關利益群體需要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但是醫藥企業作為理性經紀人有刻意規避履行社會責任的偏好,本文認為市場激勵可以從醫藥企業外部和內部兩個方面來激勵其履行社會責任。
5.1.1弱化信息不對稱程度,提高市場激勵水平作為與醫藥企業進行交易的市場的買方(分銷商、消費者、醫生)、賣方(供應商)等相關利益群體可以通過市場交易來對醫藥企業進行市場激勵。但是由于信息不對稱問題,導致消費者、醫生和供應商無法觀測到醫藥企業對社會責任的努力程度,從而無法正確有效地發揮市場激勵。所以如果能夠弱化信息不對稱的程度,使消費者、醫生以及供應商更容易地觀察到醫藥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態度和努力行為,而消費者也能夠更輕易地分辨出優質品和劣質品,這樣就能夠改進市場對醫藥企業的激勵水平。弱化信息不對稱程度的具體措施包括:醫藥企業利用聲譽的信號傳遞作用,來降低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程度,比如通過媒介主動宣傳企業的產品信息;政府以及相關組織應加強對消費者健康和藥品知識的宣傳、教育;行業組織應定期醫藥行業的相關信息和數據。通過這砦方式使得供應商、醫生、消費者等相關利益群體能夠以較低的成本識別出醫藥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行為,從而提高他們激勵醫藥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效率。
5.1.2強化醫藥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市場動機除了利用外部動力激勵醫藥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外,還必須挖掘內部機制來驅動醫藥企業自愿地履行社會責任,解決企業和相關利益主體目標不一致的問題。即讓醫藥企業認識到社會責任非但不阻礙其追求利潤,甚至還會為其經濟績效帶來增長,國外學者對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與經濟績效的關系做了較多的研究,在13項研究中,有12項證明是正向關系。國內學者溫素彬以46家上市公司2003—2007年的數據為依據得出結論認為長期來看,兩者為正向關系”o;吳星星認為企業社會責任與經濟績效是復雜的非線性關系:在一定限度范圍內,企業社會責任增加將會有助于經濟績效的增加,超過這一范圍,經濟績效將遞減。這些研究都足以讓企業對社會責任引起足夠的重視【61。但醫藥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還取決于其發展階段和規模,畢竟在我國大部分醫藥企業都屬于中小型企業,在資金以及技術上都不如大型醫藥企業和外資企業純熟。在發展的初級階段,醫藥企業對社會責任履行的重點應放在提升藥品的質量和療效上,在各個相關利益群體面前樹立良好的形象,對純粹的公益性質的社會責任比如捐贈等應量力而行,這樣既可以達到追求利潤的目的,又履行了社會責任。而大型的醫藥企業擁有更多的媒體渠道,更多的規模效應,以及更為廣泛的商業關系等,所以履行社會責任的效率也更高,對社會責任的履行主要體現在提升企業和產品形象,對消費者進行健康宣傳教育,積極參與健康基金的建設。
5.2完善政府激勵若放任醫藥行業與其他行業一樣只憑市場經濟來調節醫藥企業社會責任的激勵問題,不但會因為信息不對稱問題,增加整個醫藥市場的激勵成本,而且對于某些市場微小的疾病,若市場供給不足甚至匱乏,就會出現藥價虛高甚至藥品可及性太差等問題,如傳染病和疫情,同時也為了避免出現上文所說的檸檬市場。導致醫藥市場出現低效率水•68•平,作為醫藥企業社會責任的委托人之一的政府應當給予恰當的監督和激勵。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社會責任報告鑒證;文獻綜述
近年來,隨著環境保護問題日益凸顯,企業社會責任問題正日益受到各方關注。為了滿足公眾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的需求,監管部門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的法規政策,對上市公司披露企業社會責任信息做出了相應的規定。自2006年以來,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上市公司數量正逐年上升,目前中國百強企業中78%的公司報告企業社會責任,較以往有了顯著的增長(KPMG,2015)。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快速增長,促進了社會責任報告鑒證活動的興起與發展。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鑒證,是改善信息質量、提高公信力的重要方式,歸納總結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相關研究發展,具有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一、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的涵義
鑒證業務是指注冊會計師對鑒證對象信息提出結論,以增強除責任方之外的預期使用者對鑒證對象信息信任程度的業務,其包括合理保證的鑒證業務和有限保證的鑒證業務。對于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鑒證,VeriSustain(2009)定義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為通過對公司可持續發展相關14種風險類型(涵括經營道德、環境、社會和員工等方面)進行評估,并從中發現問題、找出隱患和風險,進而幫助公司發現優勢找出差距,從而不斷提高企業社會責任表現水平的過程。AA10001鑒證標準(2010)將其定義為由專門的鑒證機構進行,通過遵循一定的方法及流程,依據相應的評價體系和原則,對各個組織公開的數據、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作出評估并提供鑒證意見,以增強組織公開披露信息的可信性。國內學者也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鑒證”進行了相應的研究,將其定義為有會計師事務所或社會責任領域專業服務機構對報告內容是否達到相關鑒證標準提出專業意見(李增泉,2012),并提出相應的結論,以增強除責任方之外的預期使用者對報告的信任程度(陽秋林等,2013)。
二、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的影響因素
現有研究對于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的影響因素歸納起來主要可以分為內因和外因兩類。
現有研究發現,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的外部因素主要有法律環境、經濟環境、社會環境。目前法律環境對于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的影響,目前尚未得出一致結論。Simnett et al(2009)和李正等(2013)研究結論表明,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環境越完善,企業更傾向于采取社會責任報告鑒證活動;與此同時,Perego(2009)和Kolk et al.(2010)的結論卻完全相反,其研究結果表明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環境越差,企業越愿意進行社會責任報告鑒證活動,以提高可信度。τ誥濟環境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的影響,學者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所披露的信息將會受到經濟環境的影響(Joyce,2005),而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肖榮,2011)、要素市場化程度越高的地區(李正,2013),企業越傾向于進行社會責任報告鑒證活動。而社會環境因素主要是通過公眾、媒體、地區信任度等方式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產生影響。公眾需求與壓力越大(Simnett et al.,2009;Kolk and Perego,2010)、所處地區信任度越高(李正等,2013)的上市公司,選擇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的可能性更大,而被媒體曝光負面社會責任信息的上市公司,則較為不愿意進行社會責任報告鑒證活動(李正等,2013)。而影響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的內部因素,學者們主要從企業規模、負債水平、財務績效、報告標準選擇、所處行業、公司治理和董事會規模等多方面進行研究,研究發現,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社會績效、資產規模、盈利能力和按照GRI標準編制社會責任報告與其鑒證行為正相關(于雪蓮等,2016;殷紅,2016),而大型企業、國有企業、股權成本較高的企業、上一年度鑒證過的企業(殷紅,2016),以及具有社會責任指導委員會和企業社會責任戰略的上市公司(陽秋林等,2014)具有更傾向于提供社會責任報告鑒證。
三、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的經濟后果
目前對于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的經濟后果的研究尚不豐富,然而就已有研究而言,目前研究方式主要以問卷調查、訪談、實驗研究法和檔案研究為主,研究結果顯示:企業通過進行社會責任報告鑒證,可以提高披露信息的可靠性和可信性水平,從而影響報告使用者(Hodge et al.,2009;Gary Pflugrath et al.,2011;陽秋林等,2013;孫巖,2012),并對相關利益者和經營管理者作出的評估和預測具有重要作用(Edgley et al.,2010;O’Dwyer,2011)。此外,進行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的企業不僅可以獲得積極的市場反應,增加價值相關性(李正等,2012),起到良好的信息傳遞作用。
四、結語
有關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的相關研究,學者已從其涵義、影響因素和經濟后果進行了較為豐富的研究??傮w來看,目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鑒證影響因素的研究成果最為突出,未來相關研究可以進一步拓寬研究視角,從制度層面探究影響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的因素,此外還可以研究企業進行社會責任鑒證的動機。現有研究對于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的經濟后果方面,還較為薄弱,未來還可以進一步深入研究,如研究社會責任報告鑒證對企業投融資的影響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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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7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企業在利用社會、自然資源創造財富的同時也產生了諸多不可忽視的問題,如環境污染日益嚴重、食品安全問題、勞工安全問題等,企業社會責任越來越受到重視。
一、國外學者眼中的企業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的出現由來已久,但一直是學術界爭論的焦點。在工業革命早期,受到亞當?斯密經濟學思想的影響,傳統經濟學認為:一個社會通過市場能夠更好地確定其需要。如果企業盡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資源以提供社會需要的產品和服務,并以消費者愿意支付的價格銷售它們,企業就盡到了自己的社會責任。正是受到“社會達爾文主義”的影響,在當時人們普遍對企業社會責任持消極的態度。
但是,隨著生產力的發展,進入到20世紀,諸多社會問題逐漸顯現出來,資源浪費、戰爭頻繁、種族主義、環境污染嚴重、暴力犯罪加劇,“社會達爾文主義”的冷漠和殘酷開始受到學者們的批判,并引發了對社會責任問題的最初思考。最先公開提出社會責任這一說法的是美國學者謝爾頓。1924年,他在《管理哲學》一書中主張:應該把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經營者滿足產業內外各種人類需要的責任聯系起來,并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內。這種嶄新的思想認為,企業經營戰略對社區提供的服務有利于增進社區利益,社區利益作為一項衡量尺度,遠遠高于企業的盈利。與此同時,西方出現了三種支持擴大企業社會責任的觀點,即受托人觀念、利益平衡觀念和服務觀念,對于現代意義上企業社會責任觀念的形成發揮著積極的推動作用。
Bowen(1953)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為:“企業有義務按照我們社會的目標和價值觀的要求,制定相關政策,做出相應決定,以及采取理想的具體行動?!保ā渡倘说纳鐣熑巍罚?。學者戴維斯(1960)給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是:“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的決策者們采取行動的責任或義務,他們采取行動以保護和改善那些與他們自己的利益相一致的整個社會的福利”。Carroll(1979)指出,企業社會責任包括在某一特定時間條件下社會所賦予企業的經濟、法律、道德及人道主義的期望。埃德溫?埃普斯坦(1987)認為,企業社會責任主要與組織對特別問題的決策結果有關,決策要達成的結果應對利益相關者是有益而不是有害的,企業社會責任主要關注企業行為結果的規范性、正確性。
但反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也大有人在,最著名的恐怕要是弗里德曼了。他曾說過:“沒有什么趨勢能像企業的經營者接受社會責任、而非盡最大可能為股東們賺錢那樣,能夠從根本上破壞我們自由社會所賴以存在的基礎”。其主要表達的思想就是企業唯一的社會責任就是努力為股東們賺錢。雖然企業具有經濟功能,但不僅僅有經濟功能,這一觀點否定了企業存在的其他價值。所以,席拉爾夫就在《什么是企業社會責任》中反駁道,該觀點宣揚的目標單一而不當,不可能在當代商人中間找到知音。我認為,主要原因在于,該觀點不合乎任何價值體系,也沒有注意到股東投資回報最大化與公司必須考慮的其他方面之間的相互關系。
雖然美國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仁智互見,但通常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高層作為企業相關者的信托受托人,而積極實施利他主義的行為,以履行企業在社會中的應有角色。該定義包括兩項基本原則:利他主義原則與信托原則。所謂利他主義原則,是指企業在履行其社會服務角色時,為社會公眾解決了某些社會問題,但自己并不直接從中獲取經濟上的好處。如果說利他主義原則體現了企業在社會大系統中的應有角色,那么信托原則體現了企業高層對企業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感的覺醒。一句話,信托原則指企業高層所扮演的角色是公司股東、債權人、職工、消費者和廣大社會公眾的受托人。
二、我國學者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識
我國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起步較晚,是在我國實施改革開放后,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研究才發展起來的,時至今日也不過30年。
《市場經濟百科全書》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為:“企業的社會責任是企業為所處的社會福利而必須關心的道義上的責任?!痹摃J為,企業應具體承擔的社會責任包括兩部分:對于集團承擔的責任;企業對解決社會問題應負的責任。袁家方(1990)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為:企業在爭取自身的生存與發展的同時,面對社會需要和各種社會問題,為維護國家、社會和人類的根本利益所必須承擔的義務。張彥寧(1990)將企業社會責任描述為:“企業為所處社會的全面和長遠利益而必須關心、全力履行的責任和義務,表現為企業對社會的適應和發展的參與。”高?。?994)則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追逐利潤最大化與自我生存和發展的同時,對社會承擔相應的責任,維護社會公眾利益。李鴻貴(1995)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組織生產過程中應以積極負責的態度,盡量地使自己的行為符合社會標準,并積極參與社會問題的解決。劉俊海(1999)認為,公司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謀求營利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也應當積極地維護除股東之外的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劉俊海第一次把社會責任引入到公司治理研究的范圍中。
進入新世紀以來,企業社會責任研究的范圍不斷地在擴大。盧代富(2002)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之外,所負擔的維護、增進社會公益的義務;企業社會責任包括對雇員、對消費者、對債權人、對環境、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的責任,對所在區域經濟發展的責任,對社會福利與社會公共事業的責任。葉祥松、黎友煥(2004)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包括兩個方面的特征:一是法律和制度要求的強制性,這類企業社會責任通常是通過相應法律和法規、行業標準等制度的制定來強制推行的;二是道德和價值觀念要求的自發性,此類企業社會責任建立在企業文化中對人、自然、社會和諧關系的認可上,體現了管理者自身的人文素質與價值觀。
到目前,國際社會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還不統一,國際機構對其定義至少有200多種,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除了大家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視角、形式的認識不同外,更重要的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和外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不斷地變化。每個人提出的社會責任的概念都是從一個側面去認識,從整體上說,從不同側面來研究企業社會責任自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雖然學者們對企業應該承擔怎樣的社會責任各有不同的側重點,但從研究的范疇來看,從概念的界定到內容的分析,直到企業社會責任和企業績效關系研究等實證研究范疇,顯現出一種動態發展趨勢,即學者們的認識越來越深刻,內涵也愈來愈豐富;并且考察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高度也有進一步的提升。由此不難看出,企業社會責任應該體現出與時俱進的特征。與此相呼應,企業在實踐社會責任時的態度和表現也應更加積極主動和自主自愿。所以,應該把企業社會責任看成是一個整體的概念,進行全方位的、動態化的分析,用發展的眼光來研究企業應該和能夠以及如何承擔社會責任,這樣才能讓企業更好地去完成社會責任,促進社會的和諧、持續發展。
(作者單位:河北經貿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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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13)08-0018-02
1企業社會責任的衡量方法
1.1索尼菲爾德法
美國著名學者索尼菲爾德(Jeffrey Sonnenfeld,1982)從企業社會責任和社會敏感性這兩個方面出發,通過對美國6家大型林業公司的外部利益相關者發放問卷調查從而研究企業社會績效問題。這6家企業市場年銷售額都20億美元以上,職工2500名左右,收入和規模大致相當,因此具有良好的可比性。調查內容和對象是通過他與這6家企業的103位經理反復面談和磋商而最后確定的。在調查問卷中,這些外部利益相關者們被告知要對這幾家企業的社會責任和社會敏感性進行綜合評價,同時對社會敏感性的7個維度分別評價。這些利益相關者包括國會議員、金融投資分析家、社會環保人士、政府監管員、企業工會領導、行業協會官員、該領域知名學者等等。索尼菲爾德把問卷得分從高到低分為三個等級,4-5分為良好,3分為一般,1-2分則較差。索尼菲爾德認為這樣的評價方式可以讓企業管理層清晰地認識到自己公司的社會績效在行業中所處的大概排名,從而決定企業的資源再分配。
索尼菲爾德法的優點在于采用了定量統計的分析方法,從而可以對不同企業的社會責任績效進行評價,可比性大大提升;另外,與以往單純通過企業內部人員的調研評價不同,外部利益相關者因為獨立于企業,因而他的評價結果往往顯得更加獨立、客觀和公正;但是該方法的缺點也是因為缺少了企業內部的重要利益相關者的評價,從而使整個研究缺少了內部視角,缺少了整體性和全面性。此外,整個研究中,索尼菲爾德依然沒有對企業社會責任以及社會敏感性這兩個概念作出明確的解釋和清晰的界定,至于在社會敏感性的評價上,其7個維度的權重也界定的不是很明確。
1.2聲譽指數法
聲譽指數法主要是由一些有影響力的專家學者或者研究者本人以及其他權威機構通過對目標公司的各類相關政策和社會表現進行主觀評價后得到一個綜合排序的結果。美國經濟優先理事會(CEP)在一項1960-1970年近10年的研究中,利用聲譽指數法對國內造紙產業的24家上市企業進行了動態的調研觀測,并最終對其污染控制績效給出了排名結果,引發了當時學術界和社會各界的強烈反響。隨后,各種基于聲譽指數法的研究在各行業風靡起來,例如,1972年,莫斯科韋茨在廣泛調研和參考相關資料和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己的標準建立了企業社會責任的聲譽指標體系,在這一體系中,他將企業大致分為三大類,即“比較優秀的”、“值得鼓勵的”以及“表現較差的”。
聲譽指數法的優點在于該法較大程度上保證了評價主體和評價標準的一致性,使得不同公司之間的橫向可比性在索尼菲爾德法的基礎上更加趨于規范化;但是該法的缺陷也較為明顯。該法全部使用主觀評價,這樣對評價者的自身素質和能力要求就相當高,如果行業相同,權威專家不同,那么評價結果就會缺少可比性;反之,如果行業不同而評價的專家還是同一批,那么由于缺少知識的全面性,評價結果就很可能出現嚴重的偏倚。此外,完全采用主觀的評價方法也大大限制了這類研究的樣本數量,最后可能導致其結論的可信度遭受質疑。這也是聲譽指數法多年來備受質疑的根源所在。
1.3內容分析法
內容分析法主要是通過搜集公司公開的各類文件,包括各種內外部的出版雜志、已經公開披露的各類報告和檔案,特別是公司年度報告進行分析研究,從而來制定企業社會責任績效的評價標準,確定該企業社會責任各個表現項目的具體數值。該法的最大特點是全程客觀,完全剔除了主觀因素的影響,為那些經常因為受到客觀環境限制而無法獲得權威專家意見的學術研究另辟了蹊徑。其中,比較比較典型的研究有,以著名專家Ernst編制的《財富》500強年報摘要中所披露的內容信息為依據,1979年,Abbott和Monsen兩位學者成功地構建了當時影響力較大的“社會參與度披露(SID)指標”,該指標主要參考年報摘要中各公司主動披露的各年度所參與社會責任活動的信息,然后通過反復歸納和整理,最終總結出了產品質量、人力資源、機會平等、生態環境等六大方面的內容,并分別對其進行了數字量化。
該法的優勢主要在于變量選定后的評價步驟和程序完全是客觀合理的,使得研究結果更具有易獲性、公開性、有效性、可檢驗性和客觀性;并且由于程序更加數學化和機械化,這也使得大規模樣本量成為可能,因此結果可獨立于特定的研究。但是由于是被動地對特定的出版物進行的分析,因此研究所需資料來源的可靠性是值得商榷的,許多公司所主動披露的信息可能是失真或者不全面的,這樣可能直接導致評價過程中數據的大量缺失,最終結果很可能就沒有意義了。另外,在變量的選擇上研究者擁有過大的自,很可能換了其他幾個變量后研究結果就完全不同了,而且對于那些不能夠量化的社會責任的評價,該法是完全無能為力的。
伴隨著美國工業化和現代大公司的出現,公司社會責任思想在20世紀初期興起。它經歷了狹義的公司社會責任、公司社會回應、公司社會表現以及21世紀初期誕生的一個新概念――公司公民。自社會責任概念誕生之后,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財務業績之間關系的實證研究就已經得到眾多學者廣泛的青睞,并形成了豐富的理論基礎和眾多不一致的結論。既然兩者之間的關系如此錯綜復雜,是否有必要研究?大量實證研究的意義何在?20世紀90年代后,隨著相關利益者理論的發展和完善,相關研究主要基于該理論來研究現代企業社會責任與公司財務業績之間的關系,為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提供了一種理論基礎,更加清楚地定義什么是社會責任,該如何正確衡量公司社會責任。本文旨在站在利益相關者理論的角度,對兩者之間的關系進行一個綜述。
一、利益相關者理論與公司社會責任的結合
相關利益者最早被定義為“那些如果沒有他們支持企業組織將不復存在的群體”,是斯坦福研究所在一份備忘錄中記載的。為了便于理解其定義,各學者開始從廣義和狹義兩個層次來定義利益相關者。廣義概念以鼻祖弗里曼的概念為代表,可以表述為“一個組織里的相關利益者是可以影響到組織目標的實現或受其實現影響的群體或個人。”狹義的概念則突出強調相關利益者與公司核心經濟利益相關的方面,因而只抓住相關利益者的某一個關鍵特征。
20世紀90年代之前,公司社會責任研究由于缺乏理論上的指導與支持,“公司該對誰負那些責任?”這個問題一直沒有得到解決,研究實際上一直處于躊躇不前的狀況。90年代以后,利益相關者理論與公司社會責任研究開始全面結合。前者為后者的研究提供了一種理論依據;而另一方面,后者又為前者提供了一種實證經驗檢驗的方法。這兩個原因促使研究公司社會責任與企業財務業績關系的學者開始基于相關利益者理論來進行實證研究。我國學者楊瑞龍、周業安、李維安、牛德生等人也于90年代中后期將相關利益者理論引入我國學術界,開始嘗試用該理論來分析企業社會責任和財務績效之間的關系。
二、實證研究綜述
公司社會責任與財務業績關系的實證研究涉及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相關性研究,即正相關還是負相關,或者不相關;二是因果關系研究,即誰影響誰,還是兩者只存在協同關系。
基于相關利益者理論研究公司社會責任與財務業績關系的文獻有很多,但是至今沒有形成一致的結論。由于對公司社會責任與財務業績的衡量指標不一樣,采用的方法也不一樣,結論主要分為三類:正相關、負相關、沒有關系。
1.正相關
Preston和O’Bannon(1997)從《財富》雜志的聲譽指數中選取“社區與環境責任、挑選和留住好的員工以及產品和服務質量”等三類重要的相關利益者―員工、客戶和社區的利益上承擔社會責任的表現,同時采用了ROA、ROE和資產報酬率三個指標衡量公司財務業績。通過對67家樣本公司1982-1992年間的數據進行分析,認為公司社會責任與財務業績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不管財務業績和社會責任的先后,這個結論都是適合的。
Ruf(2001)等人通過研究公司在其弱勢群體、員工關系、社區關系、產品責任、環境保護、軍事合約和南非事務等幾方面的數據,發現企業社會責任的變動與當前和之后的財務業績都存在著正相關的關系。
Margarita Tsoutsoura(2004)選取了1996-2000年422家公司數據,用KLD指數來衡量公司社會責任,公司財務業績指標則使用了資產收益率、股票回報率和銷售利潤率,以對企業社會責任與公司業績之間的關系進行了檢驗,結論發現兩者之間顯著正相關。
沈洪濤(2005)選取了1997-2003年在滬深兩市的上市公司,同時采用會計指標和市場收益指標來衡量公司財務業績,從相關利益者角度來選取社會責任指標,并賦予相應的權重。通過相關性分析和回歸分析,認為公司社會責任與財務業績之間呈顯著正相關關系,而且兩者之間互為因果關系。
溫素彬(2008)選取了2003-2007間深滬上市公司為樣本,他把利益相關者分為生態資本、社會資本、人力資本和貨幣資本這樣四個大類,并以此為基礎來選取社會責任的變量,利用面板數據對財務績效進行回歸分析。結果表明其社會責任已經開始受到了我國上市公司的重視,同時結果也表明大部分社會責任變量對當期財務績效具有正向影響作用。
Yan Leung Cheung(2009)以亞洲國家2001-2004年公司為樣本,發現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價值顯著正相關,并且與下一年的企業價值也正相關,公司能從多履行社會責任中獲得補償。
2.負相關或無關
Abagail McWilliams(2000)R&D費用作為一個控制變量,采用KLD指數法研究公司社會責任和財務績效之間的關系,認為兩者是中立關系。
McWilliams和Siegel(2000)也用KLD指數法,以1991-1996年公司為樣本,以財務績效平均值為因變量,用企業的研發支出和社會績效代表公司的社會責任,發現二者之間并無聯系。Subroto和Hadi(2003)以印度尼西亞的企業為樣本,實證研究也發現兩者之間沒有關系。
李正(2006)以在我國上證所上市的的521家上市公司2003年的數據為樣本,利用內容分析法從環境、員工、社會、一般社會問題、消費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等6個方面來考察企業社會責任對Tobin Q的影響。結果表明,當期承擔社會責任越多會導致企業價值越低。Brammer等人(2006)利用企業股票回報率計量財務業績指標,發現兩者之間存在負相關關系。
Mathew Brine等人(2007)以澳大利亞300ASX指數的277家企業為樣本,以資產回報率、銷售利潤率作為財務指標,發現兩者之間不存在顯著關系。
鄒相煜(2008)選取深市2006年412家上市公司,得出政府貢獻率與企業價值之間存在顯著的正相關而其他社會責任變量與企業價值之間沒有明顯的關系,并且各地區的差異很大。
從上述分析可知,一是由于分析方法、數據來源以及變量指標的衡量方法不一致,二是由于很少考慮產業、企業規模、企業的歷史對研究的影響,已有的文獻結論不一。
三、總結
總的來說,關于企業社會責任與財務業績關系的研究主要在理論基礎、變量選取和數據收集等方面存在困難。通過上述綜述,可以看出中國在此領域的研究還存在如下不足:
1.國內學者大多數的研究還是屬于定性研究,采用定量研究方法的成果不多
國內研究較國外學術界的差別就在于定量研究還跟不上。國內很多文章從法律、倫理道德、利益相關者理論等方面來論述兩者之間的關系。雖然這些研究的結論大多得出了兩者之間是積極相關的,但是這樣的結論由于缺乏數據和理論的支持,沒有足夠的說服力。
2.在企業社會責任代表變量的數據收集上存在困難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報告的披露才實施不久,主動披露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的還不是很多,我們能夠獲得的數據很有限。至今尚沒有出現像KLD、財富企業名譽調查這樣的第三方權威機構,使得學者研究的數據來源沒有穩定性和權威性,不具有長期性可比性,可靠性很差?;诖耍瑖鴥壬鐣J的權威機構應該盡快進行專門研究和評價,對社會責任從不同角度進行評價分析,這樣才有利于我們更好地研究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和財務績效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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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社會責任內涵及其層級劃分
在對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以下簡稱CSR)進行評價之前,首先要明確CSR的內涵,對其范疇進行界定。
1、CSR的內涵。關于CSR的內涵,學術界存在著爭議。國內學者普遍采納國外學者的觀點,其分歧主要集中在“企業目標之爭”及“CSR與企業責任的區分”上。前者的分歧主要集中在股東價值最大化和利益相關者價值最大化上。何玉潤、王茂林等(2011)認為,隨著現代資本市場的發展,物質資本的重要性漸漸被人力資源、社會形象、社會認同等無形資本取代,因此,他們贊同利益相關者價值最大化的觀點。朱立龍、尤建新(2008),王風華(2011),高潔、彭韶兵(2011)也持類似觀點。李正、向銳(2007) 贊同修正的股東利益最大化觀點,他們不否認股東價值最大化原則,同時認為企業也負有維護和增進社會公益的義務。
國內學術界關于CSR內涵的第二個分歧在于CSR是否等同于企業責任。何玉潤、王茂林等(2011),王鐵男(2011)主張從宏觀角度界定CSR,認為CSR等同于企業責任。張兆國、劉曉霞、張慶(2009) 則認為將CSR等同于企業責任忽略了企業經濟責任與社會責任的異質,他們偏向從微觀角度定義CSR,認為CSR只是企業責任的一部分。
2、CSR內容的層次劃分。CSR內容層次的劃分,實質是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行為的重要程度的規定。我國學者對社會責任內容層次的劃分主要有兩種標準,其一是根據企業所受的經濟、政治、法律等約束條件來劃分;其二是按照企業的利益相關主體來劃分。按照前者的標準,王風華(2011)將CSR依次劃分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慈善責任四個層次的內容。按照第二條標準,深交所于2006將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定義為上市公司對國家和社會的全面發展、自然環境和資源,以及股東、債權人、職工、客戶、消費者、供應商、社區等利益相關方所承擔的責任。
二、CSR評價體系
CSR評價體系是一個多指標的綜合評價系統。它的建立主要包括評價指標的選擇以及評價方法兩方面的內容。
1、評價指標的選取。在CSR評價指標的確立方法上,主要有根據已有研究總結,問卷調查、訪談,或多種方法相結合。眾多國內學者的評價指標由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構成,也有少部分學者的評價指標僅包含定量指標。在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之外,一些學者還引入了否決指標、負項指標。王風華(2011)建議針對經濟責任設立否決指標,如財務欺詐。一旦企業發生財務欺詐行為,對其CSR評價實施一票否決。
2、評價方法。在確定了CSR的評價指標后,合理、準確地定量評價CSR成了關鍵,也即需要基于選定的評價指標,用某種評價方法來定量評價企業的社會責任履行情況。國內學者對CSR評價方法的研究主要涉及到指標權重的設定方法。
2.1指標權重設定方法。對于CSR的各評價指標是否具有同等重要性, 國內學術界存在爭議。部分國內學者認為CSR評價指標間的重要性是相同的。如李正、向銳(2007)認為企業的環境責任、員工責任、社區責任等層次的社會責任同等重要,因此對各類指標賦予相同的權重。而近年來,更多的學者傾向于認為CSR各評價指標的重要性有輕重之別,因而賦予各指標不同的權重。在確定各指標權重時,國內學者采用了多種方法。這些方法主要包括層次分析法、因子分析法及灰色評分法,其中層次分析法是主流。運用層次分析法確定指標權重,首先要建立系統的遞階層次結構模型,然后通過專家咨詢或問卷調查等方式構造兩兩比較的判斷矩陣,并根據判斷矩陣得出各層被比較指標關于上一層某要素的相對權數。如朱立龍、尤建新(2008)采用層次分析法對CSR進行了定量研究。他們首先將CSR分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道德、公益慈善及環境責任五個一級指標,稱其為準則層。再將準則層下的各個層次細分,形成由15個二級指標組成的方案層。
因子分析法也是確定指標權重的方法之一。陽秋林、代金云(2012)將因子分析法中的方差貢獻率作為指標權重,對CSR進行評價。
2.2動態權重。國內學者一般假定CSR評價指標權重是穩定的。對于該假定,部分學者提出了質疑。高潔、彭韶兵(2011)提出了動態CSR觀。他們認為企業資源有限,因而履行社會責任的能力也有限。在生命周期的不同階段,企業對各利益相關者的重視程度會發生變化,因此,在定量評價CSR時,應分行業按企業生命周期的不同階段分別賦予各利益相關者不同的權重系數,最后要把權重系數和各項指標的得分進行加權求和。
三、小結
目前,國內對于CSR評價體系的研究方興未艾,現有的研究還存在眾多不成熟之處。其一是學者間在評價指標的選取上存在很大差異,缺乏統一性,沒有形成一套被廣泛認可的,能真實有效地反映CSR履行水平的指標。其二是確定指標權重的方法有待商榷。學術界廣泛采用的層次分析法雖然較好地集成了定量信息和定性信息,但它需要依賴專家等被訪者的主觀判斷,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和模糊性,從而影響評價結果的可靠性。再者層次分析法、因子分析法等均根據各指標得分及各指標權重直接進行加權加總,得到綜合得分,即假定各評價指標是相互獨立的。這與現實情況不符。社會責任評價指標間不是嚴格獨立的,而是存在一定的相關性。線性加總法顯然有失合理。
對于CSR評價體系的進一步研究,可以從以上兩點不足,以及分行業、分生命周期不同階段對CSR進行評價著手展開。
中圖分類號:F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03-0184-02
1 國外研究綜述
在國外以往的文獻中,不論是理論上還是實務上,對于企業社會責任與財務績效相關性的研究,已有相當的論述。但是由于樣本的差異、產業的特性或者是研究方法的不同,研究得到的結果也有所差異。
Wood和Cochran(1984)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測量采用了一個特別聲望指數表,研究了1970年-1974年的涵蓋了29個行業的39家企業在1975年-1979年的包括28個行業的36家企業的績效。他們采用營業利潤與資產的比率、營業利潤與銷售額的比率和超額價值等財務收益率來衡量樣本企業的績效,后又引入資產周轉率和資產壽命等變量。該項研究結果表明,即使控制了資產壽命等因素的影響,企業社會責任和企業績效之間的聯系仍然是存在的。Preston和O’Bannon(1997)比較了美國67家大企業1982年至1992年十年間的企業社會責任與財務績效。他們用財富企業社會名譽調查代表社會責任,用總資產利潤、凈資產利潤和投資利潤作為財務績效的代表,也發現二者存在正相關關系。Griffin和Mahon以總資產規模、企業存續時間、凈資產收益率、總資產收益率、五年平均銷售報酬率為指標衡量企業的財務績效;以財富雜志年度企業形象調查、KLD指數、TRI指數以及企業慈善活動等多方面衡量企業社會責任,實證研究得出兩者之間呈現正相關關系。Graves和Waddock(1997)以總資產、總銷售量、負債比率、凈資產收益率、總資產收益率衡量財務績效,以KLD指數衡量企業社會責任,也得出兩者正相關的結論。此外,調查發現企業社會責任和財務績效有正相關關系還有G.Moore(2001)、C.F.Wu(2001)、M.B.Ruf(2001)……
另有一些研究則發現企業的社會責任與財務績效之間沒有關系或者存在負向的關系。Mc Williams和Siegel(2000)用一種回歸模型檢驗了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財務績效的關系,他們用DSI400(又稱KLD)作為企業社會績效的評價,用企業的1991年至1996年年度價值的平均值評價財務績效,以財務績效為因變量,以企業社會責任、產業、研發投資作為自變量,發現二者并無聯系。Subroto和Hadi(2003)對印度尼西亞的企業進行了實證研究,發現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財務績效沒有關系。Ingram和Fraiziner(1983)、Freeman和Jaggy(1982)研究發現企業社會績效與財務績效呈負相關。他們認為,企業承擔社會責任需要付出相應的成本,承擔社會責任成本使企業在與不承擔或者少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的競爭中處于不利的財務狀況中,從而降低了企業的財務績效。
2 國內研究綜述
國內管理學界和法學界的學者關注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是從不同的角度研究了企業社會責任思想。劉俊海(1999)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公司法學的一個重要課題,他運用了法解釋學、比較法學、歷史考察等研究方法,提出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問題,論述了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基礎以及法學思考,并著重從企業對消費者和對勞動者的社會責任方面提出了法律對策。劉連煜(2001)從公司治理的角度出發研究如何具體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即研究企業社會責任之下的公司治理制度與機制。盧代富(2002)則是用經濟學和法學相結合的方法,考察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含義和產生與發展的背景,闡述了企業社會責任的正當性,在此基礎上還對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研究與制度構建進行了前瞻性的思考。這些研究都還是停留在對企業社會責任的介紹和理論探討上。
近幾年來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了企業社會責任與財務績效關系的研究。沈洪濤(2005)選取了1997年至2003年在深圳和上海兩個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所有非金融業的A股公司作為樣本。用基于相關利益者理論的我國企業相關利益者業績指標作為評價企業社會責任的指標,對我國企業社會責任與財務績效的相關性進行了實證檢驗。根據統計得出的上市公司相關利益者業績值,將其作為企業社會責任表現的變量,與通過會計指標和市場收益指標反應的企業財務績效進行相關性檢驗,得出以下結論:無論選用哪種財務指標作為評價企業財務績效的指標,當期企業社會責任與當期財務績效之間,均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當期企業社會責任與上一期各種財務業績指標之間同樣呈現正相關關系,但與銷售增長率以及市場收益指標之間的正相關關系不顯著;由于財務績效與前期公司業績指標不同導致了當期企業財務績效與前三期每一期的社會責任之間的關系出現不同的結果。用會計指標衡量的企業財務績效與前期企業社會責任之間或者出現負相關關系,或者有不顯著的正相關關系,但是用市場收益指標表示企業財務績效時,無論是收益率還是風險收益率都與前期企業社會責任之間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
而郭紅玲(2006)則從消費者需求的角度研究了企業社會責任供給與財務績效的關聯性。作者以企業社會責任的消費者需求分析為基礎,構造了基于消費者需求的企業社會責任供給評價模型,在分析了企業社會責任的需求和供給以后,實證研究了部分上市企業的社會責任供給與其成長性財務績效的相關性。
李正(2006)以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2003年521家上市公司為樣本,實證研究了企業社會責任活動與企業價值的相關性問題。通過內容分析法衡量社會責任,以Tobin’s Q衡量企業價值。結果表明,從當期看,承擔社會責任越多的企業,企業價值越低;但從長期看,根據利益相關者理論與社會資本理論,承擔社會責任并不會降低企業價值,也就是說長期看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的價值沒有相關性關系。另外文章得出了更為具體的結論:負債比率、資產規模、重污染行業因素與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活動呈顯著正相關關系;財務狀況或其它狀況異常的ST企業前一年的財務績效與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呈顯著負相關關系。
溫素彬、方苑(2008)按照資本形態的不同,將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定義為貨幣資本利益相關者、人力資本利益相關者、生態資本利益相關者、社會資本利益相關者,構建了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利益相關者模型。并以46家上市公司的2003年-2007年的數據為樣本對企業社會責任與財務績效的關系進行實證研究,分別建立多元線性回歸模型和面板數據模型,研究了在本年度內及跨年度時的相關關系,分析比較不同模型的研究結果,表明我國上市公司已經開始關注其社會責任,但社會責任的披露信息仍然很少;大部分企業社會責任對當期財務績效有不好的影響;但長期來看,企業社會責任對其財務績效有好的影響。
另外徐光華、張瑞(2007)通過對利益相關者理論演進過程的分析,提出了利益相關者模型。在此基礎上,選用內部和外部主要利益相關者的財務數據,分等級評分衡量企業社會責任績效表現,并選用盈利能力和成長能力指標衡量財務績效進行實證研究,也證明了企業社會責任和財務績效存在正相關關系。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國內外學者在研究企業社會責任和財務績效的相關性時,除選取不同的樣本,在評價企業社會責任和財務績效的指標、構造的模型和實證的方法上不盡相同外,但都是基于利益相關者理論分析的,且得出了較為一致的結論:企業社會責任和財務績效存在正相關關系。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