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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管理概述
近年來電力企業物資集約化管理的深度不斷推進,在物資管理的各工作環節中,物資采購合同管理工作涉及面廣,需要在涉及的各工程項目部門及相關部門互相支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才能確保物資采購合同履約執行工作有序開展,因此認真研究物資合同的簽訂、履約、變更等管理變得越來越重要。鶴壁公司在物資集約化管理中,認真做好合同履約的管理工作,通過強化合同簽訂、執行情況、設備制造質量狀況、交貨進度等信息的收集分析手段,督促各供應商嚴格遵守合同約定,按期上報合同款項支付的各類憑證,深化物資合同管理在整個物資供應鏈中發揮的巨大作用,為本單位生產工程項目的建設提供了強有力的物資保障?,F將目前河南省電力物資合同管理的運作概況和工作流程簡述如下。
二、合同管理流程
物資合同管理從集中招標采購定標后發出中標通知書開始,包括物資合同簽約、合同履行、合同變更、資金結算和合同資料歸檔整個過程的所有環節。下面對各管理環節依次進行論述。
2.1物資合同簽約:目前在國網公司的物資集約化管理中,需求單位所有物資采購均執行以“總部直接組織采購(即國直方式)”、“總部統一組織監控,省公司具體實施(即國委方式)”為主的二級集中招標采購政策。集中招標采購的中標結果發出后,各網省公司將合同信息維護到國網電子商務平臺(ECP)中,供應廠商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對合同信息進行確認,生成紙質合同,由省公司統一與中標廠家簽訂商務合同。地市公司物資部門可以根據省公司物資部下發的通知計劃安排、項目實際情況通知項目部門在合同簽訂前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技術協議。物資采購合同的技術參數、商務條款的確定主要依據采購文件及中標人響應的投標文件。合同簽訂時,雙方對技術條件、商務要求,包括價格、交貨期、交貨地點等要素必須嚴格按照采購結果進行簽訂,不得對任何實質性內容進行修改。
2.2物資采購合同文本:隨著國網公司物資集約化管理的深化,合同管理廣度和深度不斷拓展,為適用物資管理新形勢的發展,提高物資合同簽訂效率和履約水平,國網公司結合系統各單位實際應用情況,編制了41類設備/材料專用采購合同文本、電力設備/材料通用采購合同文本、非電力設備/材料通用采購合同文本和協議庫存物資采購合同文本。編制物資采購統一合同文本可以有效防范法律風險,為深化合同結構化、標準化和自動化管理奠定基礎。國網公司系統內簽訂的所有合同均統一使用標準的合同文本。
2.3物資采購合同履約:物資合同生效后,地市公司配合省公司物資管理部門進行物資合同的跟蹤、督促、履行,及時辦理物資合同變更、撤銷相關手續;反饋供應商的履約情況;監控物資合同履行中的異常情況,并組織項目部門商討解決方案。在合同履約管理中,加強對合同執行情況、設備制造質量狀況、交貨進度等信息的收集分析,督促供應商嚴格遵守合同約定,按期上報合同款項支付的各類憑證,確保合同履約管理的及時、客觀、公正。合同一經簽訂,具有法律效力,供需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或不正當地使用合同中涉及公司的商業機密和技術秘密。地市公司物資管理部門根據前期物資需求計劃日期及工程項目實際施工計劃進度安排,向供應商發出供應計劃通知單,供應商核對供應計劃通知單并按要求將貨物發送至施工現場或指定地點,完成物資配送。
2.4物資采購合同變更:物資合同履行階段發生的變更,應由市公司項目部門提出,經省公司項目管理部門確認的書面變更申請報告,提交省公司物資部按公司相關規定,經審批后與供應商簽訂補充合同/協議。對采購結果中的物資類別、主要技術參數等實質性內容進行重大變更時,應撤銷原合同,重新納入計劃采購管理。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由于設計、工程項目變更等原因,需要進行合同的變更時,市公司項目部門提報《變更單》,在合同約定的幅度內,經省公司項目管理部門確認,報省公司物資部批準后按照《物資合同承辦實施細則》執行。物資合同在簽訂過程中發生的變更記錄,應由與會相關代表簽字確認,并作為物資合同的附件。根據物資合同簽訂變更記錄,物資需求單位應及時在ERP系統中對物資需求計劃進行相應修訂。
2.5物資采購合同信息管理:地市公司物資管理部門應做好合同物資的催交催運、配送倉儲、移交驗收、現場服務、日常協調等工作,收集、匯總、分析合同履約的相關信息和資料,及時報送上級物資管理部門。合同供應商在履約中發生違約的,按《河南省電力公司供應商違約問題處理實施細則》執行。地市公司應及時將供應商合同履約情況收集上報省公司物資部,物資部建立信息周報,對相關信息進行通報。對在合同中出現的供應商質量問題、違約行為等進行處理,必要時可以采取一定的制裁手段,如限制授標、暫停授標和在評標中減扣分等。
2.6物資采購合同歸檔:物資采購合同檔案的建立包括從物資合同談判、起草、訂立、履約和終止全過程生成的有關資料,包括談判記錄、商務合同與技術協議文本、會簽單、變更申請單、信息反饋單、違約處罰通知單等內容。各級物資合同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建立《采購合同臺賬》,主要由物資采購項目名稱、合同簽訂時間、批次、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位,供應商名稱、聯系人及電話、項目負責人等組成,并做好臺帳信息的及時更新。物資合同管理負責按照《物資檔案管理標準》要求,做好所有物資合同及相關資料的整理、歸檔、保管和移交工作。對物資合同檔案的分類歸檔,可以將物資合同并入工程項目建設檔案,做為項目資料一同移交檔案管理部門。如無工程建設檔案的,可以按年度分類整理成冊,編制好合同目錄。
三、結語
隨著電力企業物資集約化管理的深度不斷推進,合同履行在物資管理中的影響越來越重要,規范合同管理模式,加強對合同履約中的跟蹤追溯對合同的順利執行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對于各供應商來講,可以減少合同糾紛,增加誠信度,為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打下基礎。
參考文獻:
[1]《國家電網公司物資集約化管理》中國電力網,2012,12.
(l)加強對公司采購合同簽訂的管理
加強對采購合同簽訂的管理,一是要對簽訂合同的準備工作加強管理,在簽訂合同之前,應當認真研究市場需要和貨源情況,掌握企業的經營情況、庫存情況和合同對方單位的情況,依據企業的購銷任務收集各方面的信息,為簽訂合同、確定合同條款提供信息依據。另一方面是要對簽訂合同過程加強管理,在簽訂合同時,要按照有關的合同法規規定的要求,嚴格審查,使簽訂的合同合理合法。
(2)建立合同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履行企業應當設置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建立合同登記、匯報檢查制度,以統一保管合同、統一監督和檢查合同的執行情況,及時發現問題,采取措施,處理違約,提出索賠,解決糾紛,保證合同的履行。同時,可以加強與合同對方的聯系,密切雙方的協作,以利于合同的實現。
(3)處理好合同糾紛
當企業的經濟合同發生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企業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4)信守合同,樹立企業良好形象
合同的履行情況好壞,不僅關系到企業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而且也關系到企業的聲譽和形象。因此,加強合同管理,有利于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2.公司采購合同的內容
公司采購合同的條款構成了采購合同的內容,應當在力求具體明確,便于執行,避免不必要糾紛的前提下,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l)商品的品種、規格和數量
商品的品種應具體,避免使用綜合品名;商品的規格應具體規定顏色、式樣、尺碼和牌號等;商品的數量多少應按國家統一的計量單位標出。必要時,可附上商品品種、規格、數量明細表。
(2)商品的質量和包裝
合同中應規定商品所應符合的質量標準,注明是國家或部頒標準;無國家和部頒標準的應由雙方協商憑樣訂(交)貨;對于副、次品應規定出一定的比例,并注明其標準;對實行保換、保修、保退辦法的商品,應寫明具體條款;對商品包裝的辦法,使用的包裝材料,包裝式樣、規格、體積、重量、標志及包裝物的處理等,均應有詳細規定。
(3)商品的價格和結算方式
合同中對商品的價格要作具體的規定,規定作價的辦法和變價處理等,以及規定對副品、次品的扣價辦法;規定結算方式和結算程序。
(4)交貨期限、地點和發送方式
交(提)貨期限(日期)要按照有關規定,并考慮雙方的實際情況、商品特點和交通運輸條件等確定。同時,應明確商品的發送方式是送貨、代運,還是自提。
(5)商品驗收辦法
合同中要具體規定在數量上驗收和在質量上驗收商品的辦法、期限和地點。
(6)違約責任
簽約一方不履行合同,必將影響另一方經濟活動的進行,因此違約方應負物質責任,賠償對方遭受的損失。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規定,供應者有以下三種情況時應付違約金或賠償金:
①不按合同規定的商品數量、品種、規格供應商品;
②不按合同中規定的商品質量標準交貨;
③逾期發送商品。
購買者有逾期結算貨款或提貨,臨時更改到貨地點等,應付違約金或賠償金。
(7)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條件
合同中應規定,在什么情況下可變更或解除合同,什么情況下不可變更或解除合同,通過什么手續來變更或解除合同等。
此外,采購合同應視實際情況,增加若干具體的補充規定,使簽訂的合同更切實際,行之有效。
3.采購合同的簽訂
(l)簽訂采購合同的原則
①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備法人資格。這里所指的法人,是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獨立支配財產,能夠獨立從事商品流通活動或其他經濟活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企業。
②合同必須合法。也就是必須遵照國家的法律、法令、方針和政策簽訂合同,其內容和手續應符合有關合同管理的具體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
③簽訂合同必須堅持平等互利、充分協商的原則。
④簽訂合同必須堅持等價、有償的原則。
⑤當事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委托別人代簽,必須要有委托證明。
⑥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簽訂采購合同的程序
簽訂合同的程序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并簽署書面協議的過程。一般有以下五個步驟:
①訂約提議。
訂約提議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提出的訂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議,也稱要約。訂約提議應提出訂立合同所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和希望對方答復的期限等,以供對方考慮是否訂立合同。提議人在答復期限內不得拒絕承諾,即提議人在答復期限內受自己提議的約束。
②接受提議。
接受提議是指提議被對方接受,雙方對合同的主要內容表示同意,經過雙方簽署書面契約,合同即可成立,也叫承諾。承諾不能附帶任何條件,如果附帶其他條件,應認為是拒絕要約,而提出新的要約。新的要約提出后,原要約人變成接受新的要約的人,而原承諾人成了新的要約人。實踐中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
就合同的內容反復協商的過程,就是要約―新的要約一再要約―直到承諾的過程。
③填寫合同文本。
(l)商品的品種、規格和數量
商品的品種應具體,避免使用綜合品名;商品的規格應具體規定顏色、式樣、尺碼和牌號等;商品的數量多少應按國家統一的計量單位標出。必要時,可附上商品品種、規格、數量明細表。
(2)商品的質量和包裝
合同中應規定商品所應符合的質量標準,注明是國家或部頒標準;無國家和部頒標準的應由雙方協商憑樣訂(交)貨;對于副、次品應規定出一定的比例,并注明其標準;對實行保換、保修、保退辦法的商品,應寫明具體條款;對商品包裝的辦法,使用的包裝材料,包裝式樣、規格、體積、重量、標志及包裝物的處理等,均應有詳細規定。
(3)商品的價格和結算方式
合同中對商品的價格要作具體的規定,規定作價的辦法和變價處理等,以及規定對副品、次品的扣價辦法;規定結算方式和結算程序。
(4)交貨期限、地點和發送方式
交(提)貨期限(日期)要按照有關規定,并考慮雙方的實際情況、商品特點和交通運輸條件等確定。同時,應明確商品的發送方式是送貨、代運,還是自提。
(5)商品驗收辦法
合同中要具體規定在數量上驗收和在質量上驗收商品的辦法、期限和地點。
(6)違約責任
簽約一方不履行合同,必將影響另一方經濟活動的進行,因此違約方應負物質責任,賠償對方遭受的損失。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規定,供應者有以下三種情況時應付違約金或賠償金:
①不按合同規定的商品數量、品種、規格供應商品;
②不按合同中規定的商品質量標準交貨;
③逾期發送商品。
購買者有逾期結算貨款或提貨,臨時更改到貨地點等,應付違約金或賠償金。
(7)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條件
合同中應規定,在什么情況下可變更或解除合同,什么情況下不可變更或解除合同,通過什么手續來變更或解除合同等。
此外,采購合同應視實際情況,增加若干具體的補充規定,使簽訂的合同更切實際,行之有效。
2.采購合同的簽訂
(l)簽訂采購合同的原則
①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備法人資格。這里所指的法人,是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獨立支配財產,能夠獨立從事商品流通活動或其他經濟活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企業。
②合同必須合法。也就是必須遵照國家的法律、法令、方針和政策簽訂合同,其內容和手續應符合有關合同管理的具體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
③簽訂合同必須堅持平等互利、充分協商的原則。
④簽訂合同必須堅持等價、有償的原則。
⑤當事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委托別人代簽,必須要有委托證明。
⑥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簽訂采購合同的程序
簽訂合同的程序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并簽署書面協議的過程。一般有以下五個步驟:
①訂約提議。
訂約提議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提出的訂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議,也稱要約。訂約提議應提出訂立合同所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和希望對方答復的期限等,以供對方考慮是否訂立合同。提議人在答復期限內不得拒絕承諾,即提議人在答復期限內受自己提議的約束。
②接受提議。
接受提議是指提議被對方接受,雙方對合同的主要內容表示同意,經過雙方簽署書面契約,合同即可成立,也叫承諾。承諾不能附帶任何條件,如果附帶其他條件,應認為是拒絕要約,而提出新的要約。新的要約提出后,原要約人變成接受新的要約的人,而原承諾人成了新的要約人。實踐中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反復協商的過程,就是要約―新的要約一再要約―直到承諾的過程。
③填寫合同文本。
④履行簽約手續。
⑤報請簽證機關簽證,或報請公證機關公證。
有的經濟合同,法律規定還應獲得主管部門的批準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簽證。對沒有法律規定必須簽證的合同,雙方可以協商決定是否簽證或公證。
3.公司采購合同的管理
采購合同的管理應當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l)加強對公司采購合同簽訂的管理
加強對采購合同簽訂的管理,一是要對簽訂合同的準備工作加強管理,在簽訂合同之前,應當認真研究市場需要和貨源情況,掌握企業的經營情況、庫存情況和合同對方單位的情況,依據企業的購銷任務收集各方面的信息,為簽訂合同、確定合同條款提供信息依據。另一方面是要對簽訂合同過程加強管理,在簽訂合同時,要按照有關的合同法規規定的要求,嚴格審查,使簽訂的合同合理合法。
(2)建立合同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履行企業應當設置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建立合同登記、匯報檢查制度,以統一保管合同、統一監督和檢查合同的執行情況,及時發現問題,采取措施,處理違約,提出索賠,解決糾紛,保證合同的履行。同時,可以加強與合同對方的聯系,密切雙方的協作,以利于合同的實現。
(3)處理好合同糾紛
中圖分類號:F25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3-0-01
裝備采購合同是指軍隊裝備機關、或者授權的其他機構與裝備承制單位簽訂的就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等裝備的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議。其中,交付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等裝備并轉移所有權的一方裝備承制單位是賣方,支付價款的一方是軍隊裝備機關是買方。
軍隊律師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裝備采購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合規性、完備性、明確性、嚴謹性等方面的審查,有利于控制合同風險,實現合同目的,保證國家的軍事利益。軍隊律師在審查裝備采購合同時應注意審查以下幾點。
一、審查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
對一般的買賣合同,律師只需審查合同相對方的法人資格、經營范圍、專業資質等就可以了。但對于裝備采購合同,除常規審查外,應重點審查合同相對方是否具備總裝備部認定的裝備承制單位資格。根據《裝備采購條例》,裝備采購實行承制單位資格審查制度。也就是說裝備承制單位應首先具備裝備承制單位的資格,被編入《裝備承制單位名錄》,才具備了簽訂裝備采購合同的資格。所以律師在審查裝備采購合同時,應根據總裝備部制定的《裝備承制單位名錄》,審查合同相對方是否具備裝備承制單位資格以及該資格是否在有效期內等。
二、審查合同內容是否合法
審查合同內容的合法性時,應當重點審查合同內容是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誤解、顯示公平等;是否損害公共利益;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審查合同條款約定是否完整
裝備采購合同因涉及軍事利益所以較為復雜,風險較大,合同的條款要求相對較高。根據《裝備采購合同管理規定》第16條規定:“裝備采購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條款:合同當事人;合同訂立的依據;合同標的和數量;交付技術狀態;價格、經費支付方式和條件、開戶銀行和賬號;履行期限;包裝、儲存、運輸及交付要求;質量保證要求;質量監督、檢驗驗收內容和要求;服務保障要求;合同變更、解除、終止及違約處理,解決爭議的方法;保密要求;其他約定的事項等。”
四、審查合同條款約定是否明確、具體
(一)審查標的條款是否清楚明確。應審查擬購裝備的品名、規格、型號、交付時技術狀態等信息是否明確,是否有確切的數量及計量單位,是否明確對交付的裝備的編號、名稱、型號、外觀、功能、戰技指標、技術狀態變化等的項目的技術狀態要求,對技術狀態標識、技術狀態控制、技術狀態紀實和技術狀態審核等工作要求是否明確。
(二)審查價格條款是否明確。價格條款是采購合同的核心條款,須重點審查:金額是否具體明確,是否與中標或談判價格以及附件清單一致,價格是否含稅,稅費負擔是否合法。采購合同中常涉及諸如產品運輸、包裝、退換貨、零配件更換、維修等問題,應審查其相關費用由哪一方承擔、是否已包含在合同總價款中等內容是否已約定清楚。
(三)審查付款條件、付款方式及期限是否合規?!堆b備采購合同管理規定》明確價格、經費支付方式和條件要求。駐廠軍事代表機構應當遵循質量、進度、經費同步管理的原則,根據裝備采購合同和產品檢驗驗收情況,對裝備承制單位提出的付款申請進行審核后提出付款意見。裝備采購經費須通過總裝備部裝備財務結算機構辦理支付手續,且以銀行轉賬結算方式進行。
常見問題是付款以驗收合格為前提的,未約定驗收條款;或分期付款以初驗、終驗為條件的,僅約定驗收條款,未分別約定初驗、終驗條款。同時應明確是否留有一定比例的質保金,質保金何時付清等。
(四)審查包裝、儲存及運輸條款規定是否明確。設備需要包裝的,應明確包裝的材質、規格、并注意審查是否有特殊的包裝要求。如包裝等級的確定、防腐包裝、捆包、裝運標記、成組化以及用集裝箱運輸等,它是為裝運裝備所做的所有準備工作。在確定包裝要求時,應充分考慮到便于運輸、裝卸、儲存、使用和管理。如果需要設計專用的包裝容器,則應約定其設計的約束條件。
裝備儲存的方式主要有庫房、露天加覆蓋物、露天不加覆蓋物、特殊儲存。儲存方式主要依據裝備預期的使用和維修要求及技術狀態特性來確定,并與裝備的包裝防護等級相一致。必須在合同中加以明確。
審查裝備的運輸方式和運輸要求。對于運輸工具、運輸環境、有毒裝備和危險裝備的運輸是否做出了具體約定;設備需要運輸的,應明確運輸方式、責任方及運費的負擔等。
(五)審查質量保證條款是否明確、具體。合同中應按裝備質量管理規定和有關國家標準、國家軍用標準,明確約定質量相關的管理目標,對質量有特殊要求的,應在合同中具體約定。
(六)審查質量監督、檢驗驗收條款。審查質量監督條款,保證駐廠軍事代表機構享有質量監督“特權”。駐廠軍事代表機構應監督承制單位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并依據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對裝備承制單位進行質量管理體系考核;審查裝備合同項目檢驗驗收內容是否明確。如駐廠軍事代表機構依據產品技術條件對承制單位提交的成套裝備、裝備配套產品件、單獨采購的主要備件進行檢驗驗收。
(七)審查服務保障條款是否明確。合同中應明確承制單位設立技術服務機構、配備服務設施,對接裝部隊進行理論、實際操作技能和使用維護方面的培訓。具體如承制單位應組織技術服務人員到軍方進行安裝、調試、指導使用和維護,并及時解決出現的技術和質量問題。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審計,是指部直屬預算單位審計機構(以下簡稱"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領導下,依法對本級及其所屬單位政府采購預算、計劃的編制和執行情況進行的審計和審計調查。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與中央預算有直接經費領撥款關系的水利部本級、部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政府采購審計工作。
第四條政府采購審計包括:政府采購預算、計劃的編制和審批,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單位分散采購的范圍和工作程序,政府采購事項的審批、備案與合同管理,政府采購資金的審計等。
第五條上級審計機構對下級審計機構的政府采購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政府采購審計工作由審計機構負責組織實施,也可由審計機構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社會審計機構承擔。
審計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及《水利部委托社會審計業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被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的政府采購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政府采購審計的主要內容:
㈠政府采購有關法規、制度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㈡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㈢政府采購目錄及標準的執行情況;
㈣政府采購備案或審批事項的落實情況;
㈤政府采購信息在財政部指定媒體上和水利部指定媒體上的情況;
㈥政府采購合同的訂立、履行、驗收和資金支付情況;
㈦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情況;
㈧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處理情況;
㈨政府采購的招投標及其他采購方式情況;
㈩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二章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執行審計
第八條政府采購預算及執行審計
㈠政府采購項目是否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㈡政府采購項目及采購資金預算是否在政府采購預算表中單列,有無應列而未列的問題;
㈢政府采購預算編制是否進行調查研究、有無弄虛作假問題;
㈣年中因追加預算、政府采購目錄及標準調整或不可預見的原因而需要補報的政府采購項目,是否在政府采購活動開始前補報政府采購預算;
㈤是否存在未列入政府采購預算、未辦理預算調整或補報手續的政府采購、突破預算實施的采購項目;
㈥納入政府采購預算的項目是否正確、完整。
第九條政府采購計劃執行審計
㈠政府采購計劃是否按照本單位經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編制;
㈡政府采購計劃是否按照規定進行報送;
㈢政府采購計劃的變更是否依照程序進行,有無隨意變更采購計劃的情況和計劃外私自采購的行為,有無任意追加突破限額的情況;
㈣因特殊情況,政府采購計劃需要調整項目技術指標或需求數量的,是否在該項目實施前向有關部門提出變更要求;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的項目是否報送水利部、集中采購機構調整后再組織采購。
第三章政府采購審批與備案執行情況審計
第十條下列事項是否報經財政部審批后實施:
㈠政府(部門)集中采購項目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其他采購方式;
㈡因特殊情況需要采購非本國貨物、工程或服務;
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十一條分散采購項目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其他采購方式,是否經水利部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下列事項是否備案:
㈠部門預算追加應當補報的政府采購預算、已經批復政府采購預算的變更;
㈡政府集中采購計劃和部門集中采購計劃;
㈢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經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進行采購項目的執行情況;
㈣限額標準以上,公開招標數額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進行采購項目的情況;
㈤限額標準以上政府采購項目的合同副本;
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四章政府采購形式和方式審計
第十三條政府采購組織形式的審計
㈠列入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是否按規定辦理集中采購,有無采用化整為零、分解整體項目、增加采購批次等手段規避集中采購控制的情況;
㈡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是否按規定程序和權限進行,有無隨意采購,擅自擴大范圍、提高標準,有無規避政府采購監管的問題。
第十四條政府采購方式的審計
㈠政府采購方式的選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貫徹了以公開招標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理由是否真實、充分;
㈡是否將應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工程或服務化整為零,有無以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或擅自采用其他采購方式;
㈢是否嚴格按照已確定的采購方式和要求進行采購,有無在執行過程中自行改變采購方式等。
第五章政府采購程序審計
第十五條公開招投標程序的審計
㈠招標審計
⒈自行招標是否符合有關條件,委托招標是否簽訂委托協議,明確委托的事項;
⒉是否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招標公告;
⒊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時間是否符合規定的時間;
⒋招標文件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完整,有無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對潛在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招標文件指定特定的供應商,是否含有傾向性或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其他內容的;
⒌是否存在招標機構、采購單位和供應商相互惡意串通,虛假招標行為;
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是否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規定的時間前,是否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招標過程中是否存在擅自修改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違法行為等。
㈡投標審計
⒈投標人是否具備政府采購項目所需的資質(資格),是否具備招標文件中列舉的要求;
⒉投標文件的編寫、密封、撤回、更正、補充、替代方案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及招標文件的要求;
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投標的,其資質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和采購人規定的特定條件;
⒋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的同時,是否遞交了投標保證金;
⒌投標人是否向招標采購單位、評標委員會成員提供不正當利益手段謀取中標。
㈢開標、評標與定標審計
⒈參加開標會議的人員、開標時間、開標記錄及開標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無效標的處理是否符合規定,開標是否在有關監督機關監督下進行,是否公正、公開;
⒉評標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評標委員會是否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評標專家是否按規定抽取,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是否按規定回避,評標標準和方法是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在評標時是否另行制定或修改、補充任何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標準和方法是否對所有投標人都相同,評標的指標、標準是否科學合理,標底的編制和確定是否合規、合理、科學,評標委員會是否按規定進行評標,是否執行了評標紀律或受單位非法干預、影響,評標過程是否在有關監督機關監督下進行;
⒊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是否向招標人提供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中標候選人,中標候選人的基本條件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是否按規定進行了排序,采購人是否按照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或事先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
⒋中標供應商確定后,中標結果是否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公告,并向中標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
⒌投標供應商對中標公告是否有異議,招標采購單位是否在規定時間內對質疑內容作出答復。
㈣中標審計
⒈采購人或采購機構是否在規定期限內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是否對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采購單位有無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是否與中標供應商私下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是否存在中標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采購合同的行為;
⒉對中標人放棄中標、拒簽合同的,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在投標文件中沒有說明且未經采購招標機構同意,將中標項目分包給他人的,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是否按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邀請招標及其他采購方式程序的審計
㈠邀請招標程序的審計
主要審查采購項目是否符合邀請招標方式的條件,供應商是否根據資信和業績進行選擇,供應商是否在三家以上。
㈡競爭性談判程序的審計
主要審查采購單位是否按照規定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人數和組成是否符合規定,被邀請的供應商是否符合相應資格條件,是否不少于三家,談判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㈢詢價采購程序的審計
主要審查采購單位是否按照規定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人數和組成是否符合規定,被詢價的供應商是否符合相應資格條件,是否不少于三家,詢價方案是否符合要求,報價方式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按照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等。
㈣單一來源采購程序的審計
主要審查其采購行為是否符合該采購方式條件,采購項目質量是否符合要求,采購價格是否合理等。
第十七條政府采購文件完整性審計
主要審查政府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標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等是否齊全并得到妥善保存。
第六章政府采購合同審計
第十八條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審計
㈠政府采購合同的合法性、合規性
⒈政府采購合同的主體、內容、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⒉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是否符合政府采購預算、采購計劃的要求,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等;
⒊有關經濟合同是否按照《水利經濟合同審計簽證和備案暫行辦法》進行了審計簽證;
⒋采購機構以采購單位名義與供應商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是否取得采購單位的授權委托;
⒌采購單位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或服務,與供應商簽訂補充合同,原采購合同其他條款是否變更,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是否超過原采購合同金額的百分之十。
㈡政府采購合同條款和內容是否完整、明確、具體,意思表達是否清楚準確
⒈商品或服務的名稱是否規范;
⒉數量、規格、質量、性能表述是否正確;
⒊價款和酬金是否明確合理;
⒋合同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是否明確合理;
⒌違反合同的責任是否明確。
第十九條政府采購合同履行審計
㈠采購單位或其政府采購機構是否按照合同約定,對合同履約情況進行驗收;
㈡政府采購合同的驗收是否由專業人員來進行,驗收記錄、驗收證明書是否齊全、完整等。重大采購項目是否委托國家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辦理驗收事項,驗收方成員是否在驗收書上簽字;
㈢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否擅自變更、中止或終止合同,如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需要變更合同,或者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必須變更、中止、終止的合同,審查合同變更、中止、終止是否經過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審批,相關法律手續是否完備;
㈣合同糾紛、合同違約責任是否按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條款進行及時、合理、合法的處理;
㈤采購人或采購機構是否將應當備案的文件資料提交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章政府采購資金審計
第二十條政府采購資金審計
政府采購資金的來源是否合法、合規并及時足額到位,有無擠占、挪用其他專項資金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采購資金支付審計
㈠采購資金的申請和劃撥是否根據批準的年度采購預算,科學編制用款計劃,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資金支付;
㈡預付款是否符合采購合同所約定的條件(工程采購還應審查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和工程進度);
㈢支付資金是否符合采購預算、采購計劃、采購合同的要求;
㈣預付和結算是否由財務部門直接向供應商、勞務提供者或施工企業支付,有無采購部門或采購機構違規支付的情況;
㈤結算時是否扣除了預付款,是否預留了質量保證金,有無提前支付的情況。
第八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預算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計機構視情節輕重進行責任追究。責令改正,給以通報批評;責令退還或者追回政府采購預算資金;根據違規金額建議預算主管部門核減下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建議有關部門、單位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㈠拒絕、拖延審計機構要求提供的與政府采購預算及其有關的財務情況和會計資料的;
㈡拒絕、阻礙審計機構執行政府采購審計的;
㈢編制虛假政府采購預算,騙取政府采購預算資金的;
㈣擅自變更政府采購預算,改變政府采購預算用款方向或性質,造成政府采購預算資金損失浪費的;
㈤政府采購預算執行中相互擠占、挪用、轉移、虛列支出的;
㈥造成政府采購的國有資產流失的。
第二十三條被審計單位(部門)有關責任人員干擾、阻撓、破壞政府采購審計,審計機構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對審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有關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進行政府采購審計時,應當嚴格執行審計程序,做到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對、、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進一步突出事中、事后管理。
根據物資采購合同管理流程,在企業物資采購合同法律風險管理實踐中,有些環節容易被忽視,有些環節容易產生誤區,有些環節有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較多。這些問題具有物資采購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的特殊性,在物資采購合同法律風險管理中需要特別予以重視。
1.合同談判物資采購合同談判重點關注的是合同的標的物、價款、交付以及質量條款。物資采購合同談判容易出現問題的是涉外物資采購,涉外物資采購的特點是采購周期長、標的物金額多、運輸風險大。例如,涉外儀表物資采購合同,要特別注意明確貨幣種類及外匯結算標準,標的物的交付即所謂的收貨、送貨,涉及到貨物風險的承擔、所有權的轉移等諸多問題,談判雙方應對交貨方式、運輸方式、交貨地點、交貨時間、運輸費用的承擔等事項約定明確,防止出現分歧。
2.合同起草企業對于物資采購合同的起草權一般都比較重視,合同起草者法律知識水平和運用法律實踐的能力,直接關系到合同起草與修改,影響合同履行法律風險的控制。因此合同起草是企業物資采購合同法律風險管理中容易出現問題的環節。物資采購合同起草前首先要界定好合同的性質。對于物資采購合同的性質問題,一般認為企業參與生產經營所涉及的物資采購合同屬于有名合同中的買賣合同。但是在對物資采購有特殊要求的情況下,相關部門一般會先準備好技術資料和設計圖紙,并與擬選供應商簽好技術協議,這種情況下筆者建議選擇承攬合同。例如涉及新技術、新工藝的大型專用設備采購合同,其設備的生產周期較長,可能含有大量的技術資料及圖紙,需要后期的操作培訓及生產調試,并且簽署了保密協議,可以參考承攬合同,將各項權利義務詳細描述,規避法律風險,為后續階段合同信息的補充完善、責任義務的合理劃分、標的物的跟蹤檢驗以及糾紛的解決提供依據,確保采購物資及時安全保供。起草物資采購合同時,對在合同談判中約定的標的物、價款、交付以及質量條款要分別描述清楚。關于采購合同的質量條款,筆者建議在合同中寫上具體應當符合的質量標準。例如,采購合同的質量條款中有六種情況可供選擇,1.國家標準、2.行業標準、3.企業標準、4.封存樣品質量標準、5.其他標準、6.按雙方商定的技術條件、技術協議或技術要求執行。備品備件物資采購有圖紙的,可以選擇第6條,并注明“按6執行,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見圖紙”;單機設備或者是化工三劑采購等等有技術協議的,注明“按6執行,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見技術協議”。
3.合同審批物資采購合同的審批程序應嚴格置于簽約之前。合同管理員負責合同的初步審查,主要是審查文本前后的邏輯性、連貫性、統一性、準確性以及通俗性、可讀性、實用性。企業的物資采購合同評審委員會負責專業性審查,由供應、技術、生產、財務、審計、質量等部門的專業人員組成,就合同草案的商務要件、技術要件、文字表述等進行評判和審查。企業的法律事務部門負責物資采購合同的文本形式和內容的合法性及合規性審查,流程一般設在專業審查之后和決策層審批之前,主要是評估合同可能隱藏的法律風險,給審批合同的企業領導提供決策的參考依據。在這一環節中容易產生誤區,出現合同管理員定位模糊的問題。例如,某些合同管理員在實際工作中職責權限不夠清晰,既不參與物資采購專業工作,又沒有直接負責合同起草,還缺乏與合同相關的法律專業知識,在物資采購合同審核中分不清自己究竟扮演什么角色,往往使合同的審查工作沒有得到較好的執行,產生了阻攔商品交易、耽誤生產保供、頻現合同糾紛等負面影響。
4.合同簽署簽訂物資采購合同時要注意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及住址—定要清楚,企業或單位應當使用全稱,保證與營業執照上的名稱—致,簽字蓋章應當與簽約單位及負責人或授權人相符。例如存在三方關系的物資采購合同是需要“買方”、“買方代表”、及“賣方”分別簽字蓋章的,要特別注意合同內容前后稱呼、企業(或單位)名稱與合同章、合同與營業執照上的名稱是否一致。一旦出錯,可能造成三方關系混亂,權利義務分不清,甚至和其他企業(或單位)重名的現象。
5.合同歸檔物資采購合同的檔案主要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審查審批表、合同談判記錄、分項報價表、過程控制記錄、監造報告、交往信函、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等資料。另外,在物資采購合同管理過程中的合同文本簽收記錄、臺賬、報表、領導批示、設備材料不合格評定和處置表、工作聯絡單、發生問題的處理情況及結果等資料也應歸類建檔。企業合同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好物資采購合同檔案,建立詳細的物資采購合同管理臺賬,待合同終止并完成所有流程后統一交給檔案管理部門保存。例如,詢比價采購合同中的定向詢價報價書、詢價方案明細、價格會審表、采購方案審批單、訂貨委托書等等,這些屬于各專業物資采購共有的資料檔案,應當完整,不能因為電子商務網站上有資料可查的就認為可要可不要,造成合同檔案各式各樣,管理混亂。大多數企業一般都會將合同的基本附件模塊也集成到合同系統上,比如《廉潔從業責任書》、《技術附件》、《保密協議》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等。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企業對物資采購合同附件的重視程度往往不及合同本身,其合同管理制度中并沒有對合同附件的簽訂作詳細的要求和考核,很容易產生法律風險隱患。例如煤炭采購合同,如果是采用招標采購形式的需要將招標的相關資料一并作為合同附件進行保存,如中標通知書、開標結果確認承諾書、評標報告、投標文件以及評標委員會決議等等,一旦出現異常情況這些都是重要的法律依據。
二、企業物資采購合同法律風險管理實踐中的共性問題
物資采購合同法律風險管理作為企業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的一個分支,在實踐中也會出現與其他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相同的問題,這些問題的產生會直接影響到物資采購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的每一個環節當中,也是企業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的難點和重點。解決好這些問題是企業打造長效合同法律風險管理機制的重要保障。
1.合同法律風險管理意識有待提升企業員工風險意識不高、管理惰性、經驗主義甚至抗拒心理等,重商機、輕風險,對合同法律風險管理工作支持力度不夠,這些現象是目前合同法律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之一。有的合同管理人員所學專業是理工類,沒有法律專業的學習經歷,法律專業水平不高,把合同管理工作簡單等同于一般的檔案管理,不重視合同條款的法律性審查,更談不上資信調查、合同談判以及后評估等管理內容。樹立正確的法律思維,強化企業員工的合同法律風險管理意識,是識別合同風險、防范合同風險的前提,也是建立健全合同法律風險管理機制的思想基礎。企業可以通過專題座談會、個別談話等各種形式定期了解和掌握員工的思想動態,及時糾正員工的工作偏差,幫助員工較好地理解領導的指令和企業的目標,避免進入“非黑即白”的思維誤區,站在全局的角度分析具體問題,做好合同的法律風險預測和評估,并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案供領導決策。
2.合同信息化管理任重道遠目前許多企業都建立了基于計算機網絡應用于整個企業集團范圍的合同及法律事務綜合管理信息系統,能夠為合同資料快速提取、合同執行情況跟蹤、合同變更、合同解除以及糾紛處理等提供信息支持。加強合同信息化管理應當是先進企業的必然追求。但是合同管理系統建立時間不長,仍然處在摸索階段,部分功能模塊與企業實際聯系不夠緊密,有待進一步開發和完善。加之企業對于員工掌握系統操作、運行和維護的專業知識培訓投入不夠,員工對新系統的認識和接受程度參差不齊,系統運營管理問題重重。企業合同信息化管理的經驗不足、效果不顯著。合同信息化管理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要求業務人員、管理人員除具備業務知識外,必須熟練掌握相關法律知識以及合同系統管理知識,增加上崗培訓和業務培訓是加強合同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梢栽谏蠉徺Y格考試中設置司法培訓、合同系統運維培訓以及合同管理員培訓等課程,同時對在崗人員要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持續培訓,打造一支素質和技術都過硬的合同管理隊伍。
3.合同法律風險的管理機制不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在企業當中還未完全構建,以簡單的合同談判、合同簽訂為主,對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規定卻很少,可操作性不強,不能經常性地監督、檢查和考核,或者考核沒有與薪金報酬等掛鉤,缺乏必要的威懾力;或者制定了較為完備的合同管理規章制度,但卻沒有做到制度的嚴格落實,合同管理工作不能滲透到企業生產、銷售、服務全過程中去,無法形成企業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的全員式管理。要將合同法律風險管理作為企業管理的一個重要分支,建立系統的合同管理規章制度。比如《物資采購合同管理工作細則》、《物資采購合同管理權限交接制度》、《合同專用章管理規定》、《授權委托書證管理規定》、《物資采購合同審查、會簽、審批管理規定》、《合同糾紛調處管理規定》、《物資采購合同管理后評估制度》等,通過制度來規范物資采購合同管理相關崗位的工作職責。同時把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理念融入到物資采購單位的其他各項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之中,通過物資采購流程的運作、企業各相關業務部門的相互配合,反復檢驗合同法律風險管理機制存在的問題和漏洞,不斷完善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的制度體系。
供方(乙方):_________
經協商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 甲方向乙方訂貨總值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二條 產品名稱、規格、質量(技術指標)_________。
第三條 產品包裝規格及費用_________。
第四條 驗收方法_________。
第五條 貨款及費用等付款及結算辦法_________。
第六條 交貨規定
1.交貨方式:_________。
2.交貨地點:_________。
3.交貨日期:_________。
4.運輸費:_________。
第七條 經濟責任
(一)乙方應負的經濟責任
1.產品花色、品種、規格、質量不符本合同規定時,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質論價。不能利用的,乙方應負責保修、保退、保換。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誤交貨時間,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萬分之三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產品數量交貨時,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應照數補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貨。由于退貨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貨,則乙方應付給甲方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5%的罰金。
3.產品包裝不符本合同規定時,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返修或重新包的費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裝,乙方應按不符合同規定包裝價值2%的罰金付給甲方。
4.產品交貨時間不符合同規定時,每延期一天,乙方應償付甲方以延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萬分之三的罰金。
(二)甲方應負的經濟責任
1.甲方如中途變更產品花色、品種、規格、質量或包裝的規格,應償付變更部分貨款(或包裝價值)總值_________%的罰金。
2.甲方如中途退貨,應事先與乙方協商,乙方同意退貨的,應由甲方償付乙方退貨部分貨款總值_________%的罰金。乙方不同意退貨的,甲方仍按合同規定收貨。
3.甲方未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術資料、原材料或包裝物時,除乙方得將交貨日期順延外,每順延一日,甲方應付給乙方順延交貨產品總值萬分之三的罰金。如甲方始終不能提出應提交的上述資料等,應視同中途退貨處理。
4.屬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規定日期提貨,每延期一天,應償付乙方以延期提貨部分貨款總額萬分之三的罰金。
5.甲方如未按規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應按延期付款總額萬分之三計算付給乙方,作為延期罰金。
6.乙方送貨或代運的產品,如甲方拒絕接貨,甲方應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和運輸費用及罰金。
第八條 產品價格如須調整,必須經雙方協商,并報請物價部門批準后方能變更。在物價主管部門批準前,仍應按合同原訂價格執行。如乙方因價格問題而影響交貨,則每延期交貨一天,乙方應按延期交貨部分總值的萬分之三作為罰金付給甲方。
第九條 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銷合同,必須提出充分理由,經雙方協商,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備案。提出注銷合同一方須向對方償付注銷合同部分總額_________%的補償金。
第十條 如因生產資料、生產設備、生產工藝或市場發生重大變化,乙方須變更產品品種、花色、規格、質量、包裝時,應提前_________天與甲方協商。
第十一條 本合同所訂一切條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修改。如一方單獨變更、修改本合同,對方有權拒絕生產或收貨,并要求單獨變更、修改合同一方賠償一切損失。
第十二條 甲、乙任何一方如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須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對方主管機關證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或糾紛,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解決不了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如一方對仲裁不服,可于接到仲裁書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將全部訂貨送齊經甲方驗收無誤,并按本合同規定將貨款結算以后作廢。
第十五條 本合同在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甲乙雙方協商,另訂附則附于本合同之內,所有附則在法律上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相關的合同范本·辦公家具采購合同·水果(蘋果)采購合同·糧食競價采購合同·農副產品采購書·茶葉采購合同·食品采購合同·政府采購合同書·建材采購合同·木材采購(訂貨)合同第十六條 本合同共一式_________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_________份、副本_________份,并報雙方主管部門各一份。
法定代表人:(簽名)法定代表人:(簽名)
委托人:(簽名)委托人:(簽名)
合同有效期限: 至 年 月 日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一、引言
自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九部委聯合的2012版《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于2012年5月1日正式實行以來,我國工程總承包市場的管理又有了更詳細的規范依據。EPC項目作為工程總承包的一種重要方式,以其獨特的管理模式和運營方式廣受建設領域的關注,其合同結構簡單、便于管理及項目整體效果好這些特點對發包方來說更具吸引力,但同時這些特點對總承包方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實際上總承包方在對項目的管理過程中確實容易遇到較一般的項目管理更多樣的問題,其中涉及到工程變更的管理更是缺乏系統成熟的經驗可借鑒。筆者以親身參與某化工企業某產品生產線建設的EPC項目的經歷,提出在此類項目中有關工程變更管理的幾個方面問題及其改進建議,希望對今后此類項目的實施有所思考和借鑒。
二、EPC項目工程變更的特點
EPC項目就是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項目,即工程總承包企業受發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含竣工試驗)、試運行服務等階段工作,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EPC項目的變更比一般工程項目的變更所指范圍更廣,種類很多,按變更種類有設計變更、采購變更、施工變更及發包方指示的趕工等;按變更影響有項目工作范圍的變更、施工條件的變更、工程量的變更、質量要求的變更、進度計劃的變更等。產生變更的原因也很多, 如建設單位提出的變更、開挖地基后發現原來勘探時未查明的新地質狀況、施工環境出現新的變化、由于原設計失誤或者因又有了更好的設計方案而對原來的設計方案進行修改、因新技術和知識而需改變的設計和實施方案或計劃、法律法規的修改或政府對工程項目提出新的要求等等。任何一種原因導致的對工程本身工作量、質量或工程工期進度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對工程的竣工驗收或工程價款結算產生的改變,最終都可以表現為工程變更。工程變更幾乎貫穿建設項目的自始至終,而且基本上所有的變更都會影響工程成本。EPC項目的工程變更有如下特點:
1.EPC項目較一般工程項目更容易發生變更且變更情況更復雜。這主要是因為總包合同從招標到簽合同對總包方來說大都時間非常緊迫,對潛在承包方來說能從發包人那里獲得的資料可能非常少,沒有任何圖紙和現成的方案,只有進度和建設成果要求。直到中標簽定總包合同時總承包方也只有一個簡單的建設方案和粗略的實施計劃,還沒有完整詳細的設計圖,也沒有較詳細的工程造價計算依據。這不僅使得總包合同在簽訂時甲乙雙方都要冒很大的風險,而且這種在前期資料缺少情況下簽訂的合同不可避免在日后設計施工過程中會有各種可能導致工程變更的事件發生。減少這些風險的唯一方法就是盡可能多的了解待建項目各種信息,了解市場上同類或相近項目的建設指標和造價信息等,作為總包方還應盡可能掌握設計關鍵工藝指標、主要設備的選型采購和主要建材的成本價及主要施工工藝的施工資源等,全面的進行風險識別和制定風險應對計劃。
2.無論發包方還是總承包方都會非常慎重對待工程變更的發生。工程總承包合同一般采用固定總價合同的形式,除發包人確認的工程變更、價格調整和索賠款項外,簽約合同價是不做調整的。發包方不希望導致調增總包價的變更出現,而總承包方在面對一個個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時也要先考慮好怎樣變更才能盡量做到雙贏。
3.并非所有的變更都能影響項目結算時的總包價。變更按照是否影響總包價可分為能改變總包價的變更和不改變總包價的變更,比方說如果總包方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前面的某些設計不完善或者有了更佳的設計方案,想修改,在發包方批準變更的情況下,若產生更多成本,都由總承包方承擔,不涉及總包價的改變;同樣如果該變更在不影響交付工程成果質量和工期前提下能為總承包方節約成本,發包方也不因此減少總包價。但如果發包方為了提高項目的質量標準而改變總包合同中約定的施工材料材質要求或者提出壓縮工期等在總包合同約定外的要求,總承包方就可以要求在總包價上增加結算工程價款。
三、EPC項目中總承包方在進行工程變更管理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總承包項目總包合同價款的相關條款的約定務必要精細。對于任一工程項目而言變更都是難以避免的,尤其是在大型復雜項目中,由于項目前期的調研總無法全面預測日后可能發生的各種環境變化,而發包方也無法保證自己不會在項目較長的實施過程中提出新的要求,所以除了小規模的、比較成熟的總包項目,一般的EPC項目在雙方簽訂合同時都應當遵照《建設施工合同條款》或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專門的條款中對關于總包價的工作范圍和質量標準等必須明確約定,而且對總包價的調整范圍和方式也要明確約定,約定什么范圍內不對總包價調整,多少范圍之外可以調整總包價款,依據什么調整,怎樣調整等。總之,起草一套技術要求明確、責任劃分清晰、工作范圍準確、條款嚴密完整的商務合同和相應的技術規范書是一個EPC項目是否能順利開展的基礎和關鍵。
2.各分包合同在涉及變更時要注意專業交叉部分是否分工有變化,避免模糊簽證甚至重復簽證現象發生。一般的EPC總承包合同都包括設計合同、采購合同、施工合同等,作為總包方來說這些合同對上都是一個發包方,合同管理相對不難,對下卻可能面對許多不同的分包商,分包合同可能有交叉,這就使得各個分包合同之間交叉部分的管理尤為重要。比如在某化工企業某產品生產線建設的EPC項目中的總承包項目經理總管整個項目的控制和協調,總承包項目經理下轄設計經理、施工項目經理、材料采購經理和設備采購經理等專業分管崗位,但出于總包項目商務合同的嚴格保密要求,這幾位分管經理不能看到自己分管專業之外的其他專業的商務合同,只有總承包項目經理一人能接觸到總包和分包所有的商務合同,這種權限分配對總承包項目經理個人能力素質的要求特別高,對其項目管理團隊成員之間的溝通要求也很高。該總包項目分包隊伍較多,交叉作業較多,有的專業施工分包方同時也是設備制作分包方,但由于施工和設備采購分屬施工項目經理和設備采購項目經理管理,當項目中部分設備支架的制安要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發生變更時,施工項目經理對該施工分包隊伍下達了變更指示并簽證認可,但他不了解該設備支架的制安費用已經包含在另一份設備采購合同中。由于施工項目經理下達變更指示時該設備支架的制安尚未進行,所以按照另一份設備采購合同條款,該制安費可以從其設備采購合同中相應扣減,而設備采購經理不知道施工項目經理在施工現場臨時下達的變更指示及對簽證的認可,只知分包方完成了對設備采購合同所要求內容的履行并順利交付安裝現場,沒有對該設備采購合同的完成出具內容調減的施工說明。于是出現該施工單位在施工分包合同結算中依據變更簽證單提出對其設備制作合同中已經包括的部分設備支架的制安費的重復結算要求的現象。
3.發生變更總包方要按照變更內容是否對總包價產生影響進行區分。這就是說發生變更時總包方首先要分清楚哪些變更帶來的造價變化是總包方應在總包價中承擔的,哪些是發包方可以對總包價進行調增或者調減的,可以調增總包價的要盡力爭取,要及時獲得發包方總價調增認可并明確簽證,及時提出調增價款的結算明細和計算說明,爭取盡早把調增數額以雙方都無異議的甲方簽證或補充合同形式確定下來,避免日久生變;可能導致總包價被調減的情況要盡量避免,或權衡利弊后綜合考慮。比如在上述EPC項目中的某設備鋼平臺制安合同明確約定鋼平臺外包覆不銹鋼板的厚度是0.4mm,實際施工時發包方為了達到更好的包覆效果提出把不銹鋼板厚度由0.4mm全部變更為1.2mm,并雙方項目經理口頭商定多出的0.8mm由發包方承擔。結算時不銹鋼材料費的分擔雙方沒有異議,但其安裝費由于不銹鋼板厚度的增加按安裝工程定額計價規定可以調增,此部分費用當時發包方并未預計到,而且變更時只有雙方項目經理口頭約定,并無雙方簽字認可的書面變更或簽證單,也無往來郵件、會議紀要等可供結算參考的依據,成為結算工作的爭議之一。
4.總承包與發包方之間對于工作量變更的溝通要及時坦誠有效。由于EPC項目的設計工作在總承包方承包范圍內,不像一般工程項目的設計方獨立于施工方之外,這容易導致發包方對設計的權威性和可信任性降低,更不用說由于設計的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的可信任性。而EPC項目在總包合同簽訂時還沒有出詳細設計圖,也沒有可供施工圖預算的工作量,這就又使得發包方會格外注意日后的施工圖和設計變更中的工作量變化。而總承包方在總包價已簽定的情況下出于利潤最大化的本能也會想方設法在滿足項目質量要求的前提下優化設計,力爭在不降低總包價的基礎上減少成本。為了總包項目承發包雙方的互利共贏,總承包方一定要本著坦誠相待的原則,不僅施工圖交底、工藝技術交底工作要細致誠懇,對由于設計或其他原因等需做的設計變更更要跟發包方項目經理或現場代表從項目最優化的角度說明變更的必要性和變更后對項目工期、質量、工藝優化方面的具體影響。如果設計變更會帶來總承包成本的增加,該總包方承擔的總包方不能推諉;如果是出于優化設計而減少工作量的變更,總包方一定要向發包方說明此變更不能單從數量上看減少了工作量總數,而從項目本身和日后長遠的使用效益上看也能為發包方帶來實際的經濟效益。總之雙方坦誠良好的溝通是彼此相互信任取得合作共贏的基礎。
四、研究結論與不足
本文針對筆者在參與某EPC項目管理過程中遇到的幾個變更管理問題提出探討,但由于EPC項目的變更管理根據具體每個項目環境的復雜和多變,在實際的應用中都可能有意想不到的新情況出現,制度的完善才是優化管理的根本,EPC項目的變更管理只有在一個制度逐步健全完善的前提下才能規范發展,以不變應萬變,漸漸形成自己完整規范的管理操作體系。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DF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0892(2007)01―0109―03
一、問題的提出
政府采購,是指使用公共資金的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動用公共資金購買、租賃商品、工程、智力成果及雇用勞務或獲取服務的行為。從公共財政的要求來看,政府采購實際上就是財政支出方式的市場化,即政府通過市場化的運作來完成各項采購任務,以滿足其需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現代政府采購目標的實現都要借助于合同來完成。在政府采購合同法律關系中,合同的當事人是政府采購機關和供應商。采購機關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和依法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供應商是指向采購機關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合同的內容是確定采購機關和供應商之間在采購貨物、工程或者服務中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合同的客體是貨物、工程或者服務。
雖然政府采購機關與供應商之間的關系是通過雙方協商一致形成的,政府采購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終止也符合民事合同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但政府采購合同與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完全相同,存在以下特點:(一)政府采購主體是特定的,一方是代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共事業單位等的采購機關,另一方是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供應商;(二)用于政府采購的資金來源具有公共性,為財政撥款和需要由財政償還的公共借款;(三)政府采購的目的具有非贏利性,即政府采購是為了實現政府職能和公共利益,并非為賣而買或個體消費;(四)政府采購具有政策性,政府采購承擔著執行國家政策的使命。政府采購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這些特點決定了采購機關與供應商對合同目的的追求不同,供應商只是為了獲利,采購機關卻是為了實現政府職能、維護公共利益和執行國家政策。二者對合同目的的不同追求往往使它們在政府采購合同中的地位處于事實上的不對等,造成供應商在現實中處于弱勢地位。采購機關代表公共利益,它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實際上享有優益權。比如,采購機關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充分享有選擇供應商的自由,而供應商則只能在既定的招標條件下作出投標與否的選擇。再如,雖然政府采購合同履行的規則、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都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但出于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體對合同的執行具有指揮權和監督權,可以單方解除合同、變更合同,或終止采購合同的履行,供應商除了服從以外別無選擇。盡管供應商處于弱勢地位,他們還是愿意與政府交易,因為政府有實力、有信用保證,是難得的客戶。但是,采購機關與供應商之間畢竟屬于采購合同關系,供應商是采購合同的競爭者,采購合同的訂立程序是否合法,采購合同的授予是否公正,合同條件是否公平以及合同的執行質量如何,直接關系到供應商的切身利益。如果供應商的切身利益受損,合同雙方的沖突和矛盾就在所難免。如何避免沖突和有效解決矛盾?在現行的政府采購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中,雖然都規定了一般的監督程序,包括財政監督、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但由于缺乏具體操作規則和約束機制,這些監督大多流于形式。而且,這些監督大多是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難以有效保障供應商的合理權益,容易導致矛盾激化,弱化供應商對政府采購市場的信心,有損政府采購的形象,不利于政府采購事業的順利推進。因此,在政府采購規模不斷擴大的同時,建立有效、科學的法律救濟機制顯得尤為迫切。
二、政府采購法律救濟機制現狀
2003年1月1日我國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法律的形式對政府采購行為進行了規范,同時也建立了解決政府采購雙方爭議與沖突的法律救濟機制。目前,我國《政府采購法》構建的救濟機制包括詢問、質疑、投訴、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五個途徑。
(一)詢問途徑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提出詢問。設立詢問制度,賦予供應商詢問權,對于監督采購人遵守和實行公開透明原則,保障供應商的知情權是十分必要的。
(二)質疑途徑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了采購機關及其機關針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必須予以答復的內容和時限。
(三)投訴途徑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規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在處理投訴期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以及視具體情況暫停采購人的采購權。
(四)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途徑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投訴供應商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投訴供應商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我國,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法律賦予供應商的五種救濟途徑同時也是我國現階段法律解決政府采購合同糾紛的法定程序。按照這一程序,當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時,在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采購人在收到書面質疑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供應商對采購人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投訴;政府財政部門在收到投訴后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供應商和有關當事人;投訴供應商對財政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財政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投訴供應商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此外,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合同法中規定的救濟機制在
一些情況下可適用于政府采購活動。
三、存在的問題
我國政府采購救濟機制的構建為供應商權益的保障提供了基礎,應該說是我國行政立法上的進步。然而,一部剛剛出臺的法律肯定會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從總體來看,目前的救濟機制對供應商的保障力度還不夠,在實施中缺少可操作性。
(一)有關救濟程序的適用性差
我國《政府采購法》確立的政府采購救濟機制規定了嚴格的救濟程序:質疑為投訴的前置程序,當供應商對質疑的答復不滿意或采購機關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時,才可以在規定的期間內向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投訴。實踐中這種規定并不適用于供應商權益的保障――質疑是一種內部救濟制度,采購機關作為政府采購的當事人面對供應商的質疑很少能作出令供應商滿意的答復,因為采購機關不可能既是裁判又是運動員;《政府采購法》沒有規定采購機關在質疑期間停止采購活動,即使供應商日后投訴成功,也已經失去一次與政府做交易的機會;將質疑作為投訴的必經程序也不符合效率原則,因為供應商會付出高額的成本。在這一規定的程序下,法律為供應商提供的救濟功能有悖于立法目的。
(二)救濟機制中復議機關缺位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八條雖然規定:“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從或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钡珱]有明確負責行政復議的機關。如果在救濟中執行《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機關應為政府采購辦公室(或政府采購中心等)的上級行政機關――同級政府財政部門,但由于目前全國政府采購辦和政府采購中心均為財政部門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會造成侵權者給受害者做結論,讓侵權者的老子給侵權者自己做裁判,復議質量可想而知。
(三)沒有建立合同履行爭議解決機制
國際上將政府采購爭議區分為“招標爭議”與“履約爭議”兩種類型。其中招標爭議是指政府采購合同成立前,從擬定采購規格、公告、選擇供應商、競標、開標至決標為止的采購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履約爭議是指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階段及履行完畢后的驗收階段所生的爭議。其特點一是雙方當事人已具有合同關系,權利義務的歸屬已具有明確的判斷依據;二是爭議的發生既可能是政府采購機關的原因,也可能是供應商的原因導致的。在履約爭議中政府采購機關與供應商之間是民事合同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如因該債權債務關系不明確或任一方當事人未完全履行合同規定應盡義務而發生爭議,要以該合同為判斷雙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我國《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救濟范圍僅限于對招標文件、采購過程、中標和成交結果三個方面的內容。并未規定在政府采購合同訂立后,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階段發生的爭議如何進行救濟。換言之,目前我國確立的政府采購救濟機制,它所提供的質疑、投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救濟方式,僅適用于解決招標爭議,對于履約爭議適用何種救濟程序,選用什么救濟方式,還是一個空白。
四、完善我國政府采購法律救濟機制
(一)將質疑改為非必經程序
質疑是一種內部救濟制度,對于供應商,質疑作為投訴必經程序往往導致失去交易機會和未來無形資產的損失。如果供應商能夠確認其利益受損為行政主體的違法操作或顯失公平行為所致,應該允許供應商未經質疑程序,在規定的期間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二)鼓勵通過協商方式解決爭議
在采購合同中增加訂立仲裁條款內容,無論對招標爭議還是對履約爭議,都以裁決為準。仲裁采取一裁終局原則,是解決糾紛便捷而有效的途徑,能夠避免曠日持久的訴訟。如果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在爭議發生后未能訂立仲裁協議,則只能進行行政復議或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明確并設立獨立的復議機構
設立一個由多方組成、相對獨立的政府采購委員會作為復議機構??梢詤⒄誛TO《府采購協定》的要求,明確行政復議并非是終點,還可以通過司法審查。只有這樣,才能避免侵權者給受害者做結論的必然錯誤,才能保證行政復議結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從而有效地保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四)建立政府采購的賠償基金
政府采購合同的公共性特點決定了合同履行過程中應當保證政府采購人行使主導性權利。采購人在行使合同的變更、解除權時,應當嚴格遵循法定的程序,給供應商造成損失的予以適當的補償。采購人對供應商承擔的法律責任以補償供應商的損失為限,這種補償不屬于國家賠償,不應從國庫開支,應建立政府采購賠償基金。
(五)補充解決“履約爭議”的救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