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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語(English Legal Language)是法律的英語載體形式,以英語為載體的法律主要是判例法系的英美國家法律,此外還有其他如英美殖民地等英語國家的法律語言,因此法律英語承載的主要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國家法律。同一法系內的法律有其共性,但同一法系內各國法律有其本土法律文化特征,同一國家不同法律部門有著該部門法律的專業性特征,這種法律特征也體現在其相應的法律語言上。因此,筆者認為要真正準確的研究法律語言并將研究服務于法律理論研究和法律實務需從具體法律部門入手研究該部門法律語言的專業特征。而當前國內學者談論法律英語的共性較多而少有專門針對部門法律或專業法律做深入研究。同時這些法律英語研究中普遍存在純語言化或法律的不嚴謹性現象,筆者認為法律英語研究不僅要體現英語語言特征,更要體現嚴謹的法律專業性特征,應兼具語言和法律特征。
一、資產證券化傳統法律英語特點
法律英語的語言特征被稱之為法律化,資產證券化法律作為部門法金融法律的一個創新衍生產品,其法律英語具有法律英語的傳統共性,體現在:
1、文體風格:
1) 精確性,法律英語中大量采用在長期語言實踐中含義固定化、模式化、具有精確含義的語言,使法律英語表述不僅精確,而且經濟。如dictum and decision, privilege and right在日常英語中其區分其意義并不重要,可在法律英語中卻有著精細的區別。這是法律語言必須精確的傳遞法律信息,用詞必須嚴謹周全精細的要求。
2) 明確性,普通語言一般會把那些明顯的內容非言語化,將其隱藏在語言中,所謂意在其中;而法律英語則將所能窮盡的法律內容全部具體明白的表述出來.
3)模式化,立法、法律適用或法律實務等法律英語都有固定的語言表述模式,重要的法律術語單詞用大寫或下劃線表示。
4)傳統保守性,法律是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得以延續并逐漸完善,是一代一代傳承下來的統一體,從而使得法律英語具有歷史傳統保守性特點。
2、句子結構
為精確嚴謹地表述法律內涵,法律英語大量使用陳述句、完整句、復雜長句、多重否定,被動句和一般現在時。
3、詞語選用
1)法律術語,如malpractice(不當行為),consideration(約因),act(法令)等。2)古體詞,如aforesaid(如前所述), hereinafter(以下), hereby(籍此), hereunder(在以下), herein(此中), thereof(因此)等。3)外來語(foreign terms),主要是拉丁語和法語,拉丁語如bona fide(真實的,真誠的),de jure(根據權利,根據法律),in re對于,關于, cestui que trust信托收益人,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 registered(注冊), stated(陳述,規定)等;法語詞如: effect(效力), assurance(擔保), agreeing(約定), rules(規則) 等。4)書面語,如 prior(之前),subsequently(之后), in accordance with(根據、按照), be deemed(被視為,被認為)等。5)詞語并列,如null and void(無效),rights and interests(權益),terms and conditions(條款)等。6)名詞、形容詞、代詞、副詞和情態的動詞使用,法律英語中多使用有著精確含意的名詞,少用不能表達精確概念的形容詞、代詞和副詞。情態動詞shall,may,must,should,ought to在法律條文中也經常使用
二、資產證券化法律英語的特殊性
資產證券化法律英語除了上述法律英語的普遍共性外,其在文體風格和用詞上還具有金融法律英語的特殊性。資產證券化法律英語具有金融學的文體風格,大量使用金融專業術語,同時資產證券化有很多創新詞,行話和技術性用語,如SPV(特定目的機構),true sale (真實銷售),credit rating(信用評級), credit enhancements(信用增強)等。資產證券化法律是建立在金融學基礎上,首先是在資產證券化發源國美國證券化業務的實踐中自發產生的,法律上先是援引先例或美國已有的相關法律條文,并在實踐發展的基礎上逐漸制定了一些專門性的資產證券化條款。
同時資產證券化法律英語相對較簡化,少了些晦澀嚴肅的法律古語詞和外來語,這一方面是因為資產證券化法律相對于刑法等具有較強政治性和歷史性法律本土文化色彩的法律而言其更多是現代經濟的產物,法律歷史性本土文化特征相對較弱,是資產證券化法律的金融專業、經濟靈活性的體現。另方面還歸因于近代法律英語的簡化運動(plain legal language campaign)。法律英語簡化運動一定程度上有所成效,但法律語言的簡化還有較長路要走。現代社會單個法律領域的發展是愈來愈專業、復雜、精細,如資產證券化法律基本上是局限于那些非常專業人士,非專業人士幾乎有些門外漢。事實上,法律英語的絕對簡化也是不可能做到的事,資產證券化法律英語將繼續延續其專業性特征。
因此資產證券化法律英語有著跨專業語言特征,兼具傳統法律英語和金融法律英語雙重特點,其在語言表述風格上更趨于簡化但在用詞上更加專業化。
三、資產證券化法律英語英語翻譯
法律英漢翻譯是兩種法律文化和對應法律效力的翻譯,而不僅僅是英漢文字上的轉換。資產證券化法律英漢翻譯涉及到資產證券化法律專業知識、資產證券化法律跨國比較、英漢語言和相應的翻譯理論。資產證券化法律英語翻譯者除了扎實的英漢語言基本功和翻譯技巧外,更重要的是要有厚實的資產證券化法律專業知識和資產證券化法律國際比較分析能力。譯者在翻譯時要注意語言的嚴謹、準確、精煉和資產證券化專業性特征,尤其要精確把握資產證券化法律術語的特定專業含義。具體而言:
1、精確理解資產證券化法律文獻資料的法律內涵,搞清楚資產證券化法律的相關內容,弄清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流程和其法律運行規則等。
2、進行資產證券化法律國際比較,因英漢法律翻譯涉及到至少兩國法律或兩大法系的法律制度,翻譯時需要比較分析兩國法律或兩大法系的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和法律本土文化特征,找出其異同。這需要譯者對兩國法律或兩大大法系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和法律本土文化特征有精確把握,其難度在于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上的差異以及兩種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存在對概念的不同界定或某一法律內容在另一法律中的缺失的地方。如首先比較分析資產證券化的發源國美國資產證券化法律和中國現有的資產證券化法律規定,精確理解其法律內涵,分析其英漢語言上表達方式,在兩國資產證券化法律中能找到的對應表述中可以按現有文字表述直接翻譯出來,如originate (發起),issue (發行), true sale(真實銷售),bankruptcy-remoteness(破產遠離)。 對不能在兩國法律條文找到對應的具有本土化法律特征的法律內容就考慮意譯,盡量使翻譯的法律內容全面且具有對等的法律效力。
3、熟悉資產證券化法律英漢語言特征,了解該法律文獻英漢兩種語言的表述方式,尤其是資產證券化專業術語。對此需要翻譯者不僅要理解源文字的具體含義,還要精確地理解該文字表述的法律的內涵、法律效力以及該法律效力如何在目的語言中得到準確表述。如(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指資產證券化該種融資技術本身,而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指的是資產證券化的證券化產品。
4、遵循法律語言的共有特征,理解前面所提及的資產證券化法律傳統法律英語的精確含義,準確進行英漢資產證券化法律語言轉化。如翻譯時不能省掉句中精細冗長的修飾詞,因為這些修飾語有著重要的具體法律內涵,否則將使其所述法律內容失去嚴謹性,曲解法律內容;準確翻譯shall句表述權力和義務內容等.
由此可見,資產證券化法律語言的翻譯有其獨特之處。我們只有把握好其中的專業性和技巧性,才能將其翻譯好,才能為國家的金融業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我國的證券市場對國企改革和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然而,中國企業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股票或發行企業債券都要受到種種條件的限制,使得直接融資很難廣泛普及。因此,籌資成為中國目前經濟發展最重要的問題之一。在現階段,只有不斷開拓新的籌資方式,才能給我國的經濟發展注入新鮮血液。
在這種背景之下,鑒于其自身所具有的功能和特性,資產證券化近來已經成為學術界和輿論界討論的熱點課題。同時,《證券法》的出臺為我國證券市場構建出了一個比較完善的框架,也為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提供了更加規范化的市場環境。因此,在當前的宏觀經濟形勢下,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和探討就更加迫切了。
…………略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特設機構,信用增級,住房抵押貸款,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
第一章 資產證券化基本及運作原理……………………………1
第一節 資產證券化的基本理論 ………………………………………………………………1
一、資產證券化的內涵與意義…………………………………………………………………1
二、資產證券化的起源與發展…………………………………………………………………2
三、資產證券化的分類與模式…………………………………………………………………3
四、適合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特征………………………………………………………………5
第二節 資產證券化的運作原理 ………………………………………………………………6
一、資產證券化的運作程序……………………………………………………………………6
二、資產證券化的主要運作主體………………………………………………………9
1.資產證券化的起源。
20世紀60年代末以前,銀行從本質上可以看作是將貸款持有到期的貸款人。隨著時間的推移,存款已遠遠不能滿足日益高漲的信貸資金需求。當時,承擔美國大部分住宅抵押貸款業務的儲蓄金融機構,在投資銀行和共同基金的沖擊下,儲蓄資金被大量提取,從而流動性出現嚴重不足。為擺脫這一困境,美國政府決定啟動并激活住宅抵押貸款二級市場。1968年,美國國民抵押協會首次公開發行“過手證券”,開創了資產證券化先河;1985年,美國又推出了汽車貸款證券化業務。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創新產品的推出,改變了傳統商業銀行“資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銀行同時具有了“資產出售者”的職能。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經濟的迅猛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內涵和品種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它不再被僅僅理解為商業銀行解決流動性不足的手段,而是在更重要的意義上逐漸發展成為一種內容豐富的理財觀念和方式。
2.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內涵。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重新組合,轉變為可以在資本市場上轉讓和流通的證券,進而提高金融資源(主要是信貸資源)的配置效率。資產證券化的整個過程較為復雜,涉及發起人、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特別目的載體)、信用評級機構、投資者等諸多方面。其過程大致如下圖所示:
發起人將待證券化的資產組合成資產池,并以銷售的方式轉移給SPV作為其基礎資產;然后,SPV以該基礎資產預期所產生的現金流入作為支撐,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撐證券(ABS,Asset-basedSecurity),并用發行收入向發起人支付購買基礎資產費用,并最終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入償還投資者。
在上述過程中,SPV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一方面,它在其與發起人之間構架了風險隔離機制。這樣,在發起人破產時,被出售的資產池內的資產不作為發起人的破產財產參與破產清算,從而達到了破產隔離的目的。破產隔離機制使得資產池的質量與發起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離開來,投資者就不會再受到發起人的信用風險影響。另一方面,SPV對所取得的基礎資產通過外部信用增級(如證券保險等)或內部信用增級(如超額抵押等),以提高證券化后資產的信用等級,吸引投資者。
二、資產證券化對我國商業銀行所具有的現實意義
資產證券化使貸款成為具有流動性的證券,有利于盤活金融資產,化解初始貸款人的流動性風險,改善資產質量,降低融資成本,增強抵御金融風險的能力,對商業銀行的競爭和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資產證券化為商業銀行提供了有效的風險控制手段,使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能力大大增強。
商業銀行的負債以中短期存款為主;而資產,尤其是貸款資產則出現長期化傾向。對此,我國商業銀行也不例外: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在銀行資產中的比重不斷提高,同時,普通貸款項目也出現長期化的趨勢。這使得商業銀行本金回流期限被長期合約所框定。資產與負債期限結構的不匹配使得處于整個市場與經濟波動中的商業銀行經營風險加大,并在一定條件下可能危及整個金融體系的健康運行。為解決這一矛盾,傳統商業銀行只能嚴格限制中長期貸款的投放,其結果是社會中長期資金需求不能得到滿足,進而影響社會和經濟的發展速度,對商業銀行本身的盈利能力也將產生不利影響。
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出現,則為解決上述矛盾提供了一個較為圓滿的辦法。商業銀行可以根據自身戰略規劃,積極開展各種貸款業務;同時,針對利率風險、匯率風險、流動性風險等風險管理需要,將原來不具有流動性的中長期貸款轉化為證券,并銷售出去,從而有效緩解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壓力。因此,資產證券化過程實際上也是商業銀行的風險分散過程。
2.資產證券化可以擴大商業銀行的收益來源,增強商業銀行盈利能力。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金融創新的興起和表外業務的發展,西方國家和地區的商業銀行競相發展中間業務,且已形成一股新興的國際金融潮流。對于它們而言,中間業務已成為主要業務品種和收入來源,在總收入中的占比達到40%—50%,有的甚至超過70%.而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起步較晚,目前尚主要集中在結算類和類,并且,中間業務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的比例大約只有6%—17%.也就是說,我國商業銀行的收益仍嚴重依賴利差收入。為應對銀行業日益激烈的競爭,我國商業銀行必須積極利用其專業化優勢發展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并以此作為新的利潤增長點。
資產證券化的推出,給商業銀行擴大收益來源提供了機會。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原貸款銀行在出售基礎資產的同時還可以獲得手續費、管理費等收入;另外,還可以通過為其他銀行的資產證券化提供擔保及發行服務等而獲得收入。
3.資產證券化可以促使商業銀行加強管理約束,增強業務的規范化和透明度。商業銀行為促使其資產(主要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必須全面增強信貸業務管理約束,建立健全較好的產品定價和信貸管理基本機制,將信貸產品標準化、規范化,鎖定風險、簡化信息含量,增強證券化資產信息的透明度,以降低SPV為基礎資產信用增級所花費的成本,同時增強投資者對證券真實價值的認可程度,進而降低商業銀行融資代價、提高基礎資產的銷售價格。
因此,可以說,商業銀行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過程實質上也就是促使其主動增強業務的規范化和透明度的過程。
4.資產證券化可以幫助商業銀行有效進行資產負債管理,改善資本充足率
。資產證券化為商業銀行有效地管理資產負債提供了一種嶄新的方式。商業銀行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將缺乏流動性的信貸資產,如某一攬子貸款或部分應收款,組合成資產池,轉入流動性較好的資本市場,同時,轉出的資產也從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移出。于是,商業銀行可以加速將金融資產轉化為現金,資產負債結構隨之得到改善,資產負債的期限也趨于合理。同時,貸款的風險權重常常高于債券的風險權重,因此,善于管理的銀行可以通過對其貸款進行證券化而非持有到期,來改善其資本充足率的大小。這對我國資本充足率普遍較低的商業銀行而言,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5.資產證券化有助于我國商業銀行增強競爭力,應對外資銀行的挑戰。
目前,我國處于入世的“后過渡期”,2006年,我國金融領域將向外資金融機構全面開放。為此,我國商業銀行正在積極進行改革,建行、中行正在進行股份制改革試點和上市前準備工作,工行、農行也明確了在今后幾年爭取上市的目標。一時間,能否成功改組上市似乎成了評價我國商業銀行改革的一個最重要內容。筆者認為,不能把注意力只集中在銀行的股份制改革、上市方面——這只能說是商業銀行改革成功的市場表現,銀行盈利能力、風險控制能力和核心競爭能力的提高才應是商業銀行改革的目的之所在。
資產證券化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和豐厚的收益水平,有助于我國商業銀行深化改革、增強核心競爭力和盈利能力,應對我國金融領域全面開放后來自外資銀行的挑戰。
三、我國商業銀行在開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目前,我國已經基本具備了開展資產證券化的條件,并已有初步嘗試。2003年初,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與德意志銀行簽署了資產證券化和分包一攬子協議合作項目,涉及債權金額25.52億元,被稱為我國第一個資產證券化項目;2003年6月,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國內成功推出賬面價值約132億元的資產處置信托項目。但總體而言,現階段,我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無論是理論知識準備還是實際操作經驗,都還十分欠缺,在社會環境、制度建設等方面尚存在一些問題,需要我國在開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加以注意。
1.評級成本問題。我國國內資產在國際市場上的信用評級并不高,而較低的信用評級也就意味著較高的融資成本,同時,為評級而聘請國際專家所需成本也比較高。所以,從商業角度考慮,我國現階段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還不適宜廣泛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實施。但隨著該項業務在我國的廣泛開展,走出國門是必然趨勢。因此,我國應加快信用體系及相關機制建設,提高企業及其資產信用等級,并加強商業銀行風險控制,規范信貸業務操作,提高信息透明度,以應對全球化后銀行業的激烈競爭。
2.會計、稅收、法律問題。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涉及的會計、稅收、法律等方面的問題,是資產證券化能否成功的關鍵所在。這些方面涉及證券資產的合法性、流動性和盈利性,與各方參與者的利益息息相關,并直接關系到資產證券化的動機和結果。因此,我國應加快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有關會計、稅收、法律等方面問題的研究,并盡快出臺相關規定,以規范該項業務在我國的應用。3.風險問題。商業銀行在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如聲譽風險、戰略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因此,我國在積極研究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還應加強對其中有關潛在風險的化解對策研究,以求得收益最大化和風險最小化。當然,上述問題的解決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國應加快相關問題的研究,積極完善各方面條件,邊摸索邊實踐,正確引導資產證券化業務在我國的廣泛開展。
「參考文獻
1.陳林龍、王勇,《現代西方商業銀行核心業務管理》,2001,中國金融出版社。
2.余龍武、郭田勇,《中國銀行業的綜合經營與監管》,2002,中國商業出版社。
3.吳青,“淺議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與我國的金融改革”,《國際金融研究》,1999.12.
說明:大型商業銀行主要包括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其他類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及國家開發銀行、外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郵政儲蓄銀行。
在國外,住房抵押貸款是最普遍實現證券化的資產,而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剛剛起步,沒有相當規模的住房抵押貸款的積累,難以形成具有相似條件、違約率及提前清償率的抵押貸款組群,無從推行資產證券化并且銀行發放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操作還處于試驗階段,缺乏經驗,沒有形成統一的貸款標準和貸款格式[5]。另外,由于我國城市商業銀行股權結構失調,國有企業控股比例偏高,不良資產大部分是與當地政府、國有企業相關的一些呆賬壞賬,產權不明晰且幾乎不可能產生可預見的現金流,缺乏可證券化的必要條件。可見,城市商業銀行所占市場占有率較低,資產規模小,住房抵押貸款發展不完善,許多不良資產無法進行證券化,現階段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基礎還過于薄弱。
2.城市商業銀行缺乏高素質人才技術支持不足。我國正處于銀行高速發展階段,對于專業人才的需求較為旺盛。由于地域局限、薪酬待遇等因素的影響,與國有商業銀行相比,城市商業銀行在人才引進方面處于劣勢。大量的本科、碩士畢業生將國有商業銀行作為首選,城市商業銀行難以獲得優秀的人才支撐,一些崗位職工的受教育程度、專業素養、技術水平不能滿足職位要求。資產證券化是一項程序復雜、技術要求高、專業化程度高的技術,不僅要求技術人員具備極高的專業素養,而且要精通法律、會計、稅務等各方面知識,由此看出,城市商業銀行缺乏這方面的高級人才,現階段還無法為資產證券化的實施提供有效的技術支持。
3.城市商業銀行缺乏基礎資產定價能力。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基礎資產的定價十分重要,與一般金融資產考慮未來現金流和折現率定價的方法不同,基礎資產的定價相對更加復雜。在對基礎資產的定價過程中需要考慮利率、償還期限、提前償付、資本市場運行狀況等多種因素[6]。在我國,城市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主要是與當地政府、國有企業相關的呆賬壞賬,這部分資產幾乎不會產生現金流,與這部分資產相關的歷史數據也不完整,不能很好地服務于定價模型。此外,我國城市商業銀行也缺乏相關方面的高級人才,無法為定價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持。
(二)從外部環境來講
1.信用評級制度不健全,缺乏可信賴的評級機構。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信用評級機構能否準確合理的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評級及信用評級機構的聲譽、可信度,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投資者對該種證券的需求。目前,我國在信用評級方面還存在很大的問題,缺乏像國外穆迪、標準普爾一樣的被普遍接受、認可的評級機構。當前我國評級機構規模小,業務范圍狹窄,專業性較差,許多評級機構組織形式不完善,內部管理控制還有待加強,難以形成統一的評級標準,不能給出獨立、客觀、公平為投資者信賴的評級結果,這無疑將使資產證券化的效果大打折扣。
2.資產證券缺乏有效、穩定的需求主體。資產證券化過程的成功離不開有效、穩定的需求主體,只有將資產證券推銷出去,資產證券化過程才算完成。從國外的發展經驗來看,機構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較強,資金實力較為雄厚,是資產證券的最主要的購買者,然而在我國,社會保障基金、證券投資基金、保險公司、商業銀行、信托機構等機構投資者的情況不容樂觀,難以形成長期穩定的需求。此外,我國法律也對保險公司、社會保障基金等的投資渠道進行了嚴格限制,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對資產證券的需求。
參考文獻
[1]傅斌.我國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關鍵環節及制度條件[J].金融研究,2000,(4):80-88.
[2]胡威.資產證券化的運行機理及其經濟效應[J].浙江金融,2012,(1):62-72.
[3]朱蓮美.銀行資產證券化問題研究[J].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01,(1):33-37.
[4]吳翔江.實施我國銀行資產證券化的理性分析與現實選擇[J].金融研究,2001,(5):71-76.
[5]何德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若干判斷與分析[J].財貿經濟,2000,(8):34-43.
[6]何韻.中國資產證券化問題研究[D].成都:西南財經大學,2010.
[7]王峻.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研究[J].武漢理工大學學報?信息與管理工程版,2006,(2):114-118.
[8]王俊壽.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體系設計[J].南開經濟研究,2002,(2):26-29.
近年來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迅猛,從三方面可以看出:
第一,政府的政策引導。2015年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支持措施。 2015年3月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7號宣布“推行銀行間市場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注冊發行制度”指出在注冊有效期內符合條件的受托機構和發起機構可自主分期發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形成一次注冊多次發行的機制安排。此舉大大簡化了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行流程。同年5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進一步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也從國有銀行和股份制銀行轉到城市商業銀行、農商行、信托公司和財務公司等。
第二,宏觀經濟形式的推動。資產證券化是一種創新金融模式。過去幾年,中國經濟以高速運轉的狀態發展,帶來產能過剩的負面影響。調整是必要的,央行提供了寬松的資金和市場環境。寬松的環境為金融機構投融資的創新提供了豐厚的土壤。
第三,市場參與表現出空前熱情。在政策引導和宏觀形式的推動下,發起者的范圍由銀行擴大到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郵儲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及事業單位的公積金中心等。基礎資產的“多元化”使得基礎資產的范圍擴大到不良資產、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信用卡分期及事業單位公積金。
二、集團財務公司資產證券化模式
(一)集團財務公司資產證券化的收益
財務公司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來源于對企業集團成員單位的貸款,據中國財務公司協會統計數據,截至2015年三季度,行業貸款存量總額為1.45萬億元,不良貸款率為0.06%,資本充足率達到22.82%,撥備覆蓋率為1913.46%,信貸資產規模大、質量高,具備同質性,現金流穩定。通過對符合條件的基準資產實施證券化,財務公司能夠將這類貸款置于資產負債表之外,及時獲取現金,加速資金周轉。在不改變負債總額的情況下,有效改善資產負債結構,提高資產流動性。
(二)集團財務公司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
1、行業風險
目前我國的財務公司大多數為單一行業的集團附屬的財務公司,各個成員單位的最終控制人為集團,從而造成入池資產的行業風險度集中度高,也會出現一個實際控制人的資產證券化現象,不符合入池資產行業和地域分散性。
2、定價風險
為了提升集團資金的集中管理程度,財務公司往往會給予成員單位優惠的貸款利率和高于市場利率的存款利率。這無疑與利率市場化這種由市場供需決定存貸利率的發展趨勢向背離,縮小成員單位的存貸利差,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定價受到限制,存在不能滿足信貸資產在市場上發行價格的可能。
3、自留風險
資產證券化產品通常采用結構化方式發行,例如分為優先檔和次級檔,優先檔又分為優先一檔和優先二檔。以上海汽車財務公司發行的總規模10億元的資產支持證券為例,其優先一檔為8.3629億元、優先二檔為1.137億元。該公司認購全部次級部分5000萬元。央行和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風險自留行為》的公告中指出發起人持有最低檔次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該檔次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規模的5%。該要求對資本的大量占用削弱了資產證券化產品調節財務公司報表的功能。
三、財務公司信貸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
(一)資產池資產質量存在不合格現象
入池基礎資產的信用風險來自于資產池的質量,體現在債務人不能按時或者不能對資產池進行清償,投資者便無法按時獲得預期的收益。有時財務公司對成員單位的貸款存在審批流程簡單、條件寬松,成員單位對外部金融機構債務清償優先于對財務公司債務清償。一旦財務公司將這些資產證券化后,這就成了財務公司的行為,風險便轉移到了投資者身上。
(二)債務人提前償付給財務公司增加現金流管理的難度和再投資風險
債務人有按時還款、提前還款和延后還款的可能,按時還款是最佳,延后還款屬于信用風險,提前還款便出現提前償付風險。當市場利率下降時,債務人存在借新貸還舊貸的情況,以降低債務成本。當債務人提前還款時,財務公司的現金流就會改變,收回的現金面臨再投資的風險,資產證券化產品往往要求入池資產具有穩定的現金流,一旦發生早償會對財務公司、中介機構和投資人造成損失。
(三)對財務公司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信用評級體系不完善
權威的信用評級機構獨立客觀的評級是對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的重要部分,目前由于市場上財務公司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不多,對于信用評級機構的存在機制不完善,缺乏獨立性和透明性,體系不健全及評級方法和技術還得不到投資者廣泛認可的現象。
四、針對財務公司信貸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的應對措施
(一)優化入池資產質量,加強對成員單位貸款的審核
由于證券化后將信用風險轉移到了投資者身上,因此財務公司應該加強對貸款的審核和監督,減少不良資產證券化,應對成員單位貸款的嚴格審核標準,規范審核流程。在選擇入池資產時,嚴格審核債務人的信用狀況,按期償付的能力,保證入池資產的優質性,最大程度降低財務公司的違約風險。
(二)制定對提前償付的處罰措施和建立提前償付的測算模型
財務公司應該根據自身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特點,制定提前償付應對措施。例如收取提前償付的罰金,借款人需要支付一定的罰金以補充提前償付帶來的風險及損失,積累歷史數據及經驗,選取關鍵指標,完善增信系統,建立提前償付測算模型。
(三)大力發展獨立公正權威的信用評級機構,建立適合財務公司資產證券化的評級標準
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專門立法,以規避證券化產品法律和制度風險
確立統一的發行、交易乃至上市規則,建立資產證券化專門統一的法律體系,在同一種機制下應該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統一規則,比如會計處理、稅收優惠以及交易規則等問題。適應混業經營的新格局,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形成發展資產證券化良好的外部環境。另外,當前國內信貸資產證券化法規體系相對比較完備,而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框架比較薄弱,只有《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中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略有涉及,應該加快企業資產證券化立法,這也符合中國當前國情(一方面流動性過剩,一方面大量中小企業融資困難)。
擴大投資人范圍,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強市場流動性
現有的金融結構中,交易手段缺乏,投資品種單一,造就了高儲蓄銀行高風險股市,大量資金和投資者只擁有少數的投資品種,風險在銀行大量積聚。資產證券化如果沒有廣泛的投資者,風險不但不能分散和化解,反倒會因為個別大型資本占有者相互持股而累積加劇。沒有良好的流動性和充分的一級二級交易市場和交易流程,資產價格不能正確估計和實現,隨著利率市場化的深入,以及儲蓄機構的變化,利差空間逐步縮小,不合理的交易會帶來更多的經營風險。資產支持證券的評級是投資者進行投資選擇的重要依據,當前應著重培養幾家在國內具有權威性的、在國際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獨立的資信評級機構,切實提高信用評級透明度,提高資本市場認可度。
注重優質資產,堅定投資者信心,防范潛在的風險
美國次貸危機歷歷在目,目前國內流動性整體過剩,房地產泡沫明顯,基礎設施投資盲目擴大,現在應該做的是:減少利率和貨幣敏感性風險擴散的可能,漸進化地實施各種級別和類別的資產證券化過程,形成良性資產證券化產品結構。尤其是我們這樣的金融后發市場、誠信體系尚未建立的市場,證券化首先地應該是具有穩定現金流的優質資產,以堅定投資者的信心,而非不良資產,因為資產證券化并不意味著資產一旦證券化就可以帶來未來預期的現金流。因此,當前應該嚴禁銀行房地產開發貸款資產證券化,限制國內住房貸款資產證券化,有序推進大型央企、國企資產證券化,不宜鼓勵不良資產證券化。
自從資產證券化誕生以來,學者們就對其作出了不同的定義。有學者認為,資產證券化是指股權或債權憑證的出售,該股權或債權憑證代表了一種獨立的有收入流的財產或財產集合中的所有權利益或由其所擔保,這種交易被架構為減少或重新分配在擁有或出借這些基本財產時的風險,以及確保這些財產更加市場化,從而比僅僅擁有這些基本財產的所有權利益或債權有更多的流動性。①有學者認為,可將資產證券化的內涵定義為這樣的一個融資制度的安排,發起人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在未來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或資產集合(在法學本質上是債權)出售給 SPV②由其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分離和重組資產的收益和風險并增強資產的信用,轉化成由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擔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證券,銷售給金融市場上的投資者。③還有學者認為,證券化,證券化又稱“權利證券化”,指某項資產的基礎性權利(包括民商法上的債權性權利、擔保性權利、社員性權利等)通過轉換方式、衍生方式將其轉變為可依證券法自由流轉的證券性權利的過程。證券化有傳統意義上的證券化和資產證券化之分。傳統意義上的證券化是指將公司股權或公司債轉變為公司股票、公司債券等流通性強的金融商品的過程,資產證券化則是指為提高企業及金融機構所持有的資產及債權流動性為目的,將資產或債權予以出售或擔保,設計并發行新形態的證券,公開出賣給市場投資者,以實現權利人和權利性質變動的過程。
以上三種觀點均突出了資產證券化的流動性提高創新功能,即將原本存在于特定當事人之間的缺乏流動性的債權債務關系,通過證券化過程轉化為金融市場可流動的證券形式。筆者認為,第三種觀點將證券化分為傳統意義上的證券化和資產證券化,并且對資產證券化的過程進行了精練的概括,較為可取。
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是由其貸款債權所形成的資產。相應地,信貸資產證券化即可定義為運用證券化處置商業銀行信貸資產的一種方式,即商業銀行作為發起人將符合證券化條件的信貸資產出售給 SPV ,由其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分離重組資產的收益和風險并增強資產的信用,轉化為由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擔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證券,銷售給金融市場上的投資者,以化解潛在的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簡單的講,信貸資產證券化就是以證券形式出售信貸資產的結構性融資活動。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一般流程
信貸資產證券化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六個步驟:首先,商業銀行匯集符合證券化條件的信貸資產;其次,組建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載體SPV;第三,商業銀行將信貸資產轉移于SPV,實現“真實銷售”;第四,信用增級和評級機構對信貸資產和擬發行的資產擔保證券進行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第五,資產擔保證券在證券市場上公開發行;第六,SPV按照證券購買協議約定對投資者進行償付(下附流程圖)。
三、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資產證券化最早出現在上世紀70年代美國金融市場,隨后之所以被眾多成熟市場經濟國家接受和采用,近年來又在多數新興市場國家得以推行,主要因為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對拓寬融資渠道、發展金融市場、維護金融穩定是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作用:
第一,有助于提高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加速信貸資金周轉。貸款業務一旦發生,銀行的本金回流期限就被合同限定,如果發生數宗的大額中長期貸款業務,銀行資產就可能出現流動性不足的風險。通過資產證券化,銀行可以將需要在一定期限后才能收回的本金提前變現,再開展新一輪業務,從而加速了信貸資金周轉,提高了銀行資產的流動性。筆者認為,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工具的最主要的功能即在于提高資產的流動性上。
第二,有助于提高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資產證券化是一種可以提供表外融資的融資方式,因產出售而取得的現金收入,反映在資產負債表的左邊――“資產”欄目中。這既不同于向銀行貸款、發行債券等債權性融資,其反映在資產負債表的右上角――“負債”欄目中;也不同于通過發行新股、配股、優先股等股權性融資,其反映在資產負債表的右下角――“所有者權益”欄目中。后兩種方式都將增加籌資人資產負債表的規模,而資產證券化則具有非負債型融資的優勢,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提高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
第三,有助于分散信貸風險。資產證券化是一種新型的融資方式。它在對貸款按照不同的期限、不同的利率、不同的種類等進行分解的基礎上,將貸款進行重新組合和給予重新定價,并以此為基礎發行具有不同風險和收益特征的“結構性信貸證券”,銀行在轉讓信貸資產的部分或全部權益的同時,也轉讓了部分或全部風險。這是一個將銀行獨立承擔風險轉化為銀行、證券機構、眾多投資者共擔風險的運作,必將大大提高銀行系統的安全性。
第四,有助于發展資本市場。數十萬億金融資產淤積在銀行,間接投資比重過大,直接投資比重過小,資本市場不夠發達,是我國金融結構十分突出的不合理現象。這與西方發達國家形成鮮明對照。資產證券化顯然對改善我國金融結構、促進資本市場發展有很大作用。首先、它有利于分流儲蓄資金,壯大資本市場規模。2004年4月我國全部金融機構存款余額為23.46萬億元,而股票市價總值剛剛突破5萬億元。股票市場只能起到部分分流資金的作用。數萬億信貸資產證券化,以及它在二級市場的放大效應,將是分流儲蓄的重要手段。其次,信貸資產證券化將不具備流動性的資產轉變為信用風險較低、收益較穩定的可流通證券,為資本市場提供了新的證券品種,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儲蓄替代型投資工具,無疑會豐富市場的金融工具結構,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形成。第三,信貸資產證券化需要多種類型機構和多種制度組合運用,可以大大提高資本市場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
第五, 有助于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渠道,提高貨幣政策傳導效率。資產證券化改變了投資品種結構,提高了貨幣流通速度。這些勢必對已有的貨幣市場供求格局產生很大影響。資產轉化為債券后,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市。這種債券就可能成為央行公開市場操作的工具。證券化資產的比重越高,規模越大,貨幣市場的流動性和交易性就越強,央行公開市場操作對商業銀行流動性的影響就越顯著,貨幣政策的傳導效率就越高。信貸資產證券化將有助于增大銀行間證券資產的交易規模,從而使貨幣市場的交易利率具有更大的代表性,對基準收益率、存貸款利率等起到引導作用。
四、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
信貸資產證券化使不具有流動性的信貸資產轉化為可以在公開市場上流通的資產擔保證券,原本由銀行承擔的放貸風險轉化為由廣大投資者承擔的投資風險,如果資產擔保證券最終不能順利獲得償付而導致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受到損害,則可能影響資本市場甚至金融秩序的穩定。具體來說,風險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投資風險。投資人通過購買資產支持證券,獲得了資產池資產的所有權,既獲得了這些資產所帶來的收益,也必須承擔這些資產可能出現的風險。例如,當資產池內一部分信貸資產因為借款人死亡而無法還本付息,從而導致這一部分資產的現金流中斷時,投資人就將承擔相應的損失。對證券市場、資本市場的投資者而言,收益和風險是可進行比較的兩個變量,購買股票時如此,購買資產支持證券時也一樣。
第二,市場風險。資產證券化通過信貸資產的出售和以這些出售的信貸資產為償債基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為信貸市場和資本市場的連接搭起了橋梁。一旦廣大投資者得不到償付,原本信貸市場的風險即轉移到了資本市場,則有可能造成資本市場甚至金融秩序的不穩定。
第三,法律風險。由于我國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面臨許多法律障礙,按照《公司法》、《信托法》、《證券法》、《稅法》、《擔保法》等基本法律的規定,我國根本不能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操作,我國目前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規范性文件是《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由于其內容和效力的局限性,其并不能對資產證券化操作提供全面且完善的規范。
綜上,信貸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有利有弊,我國商業銀行在推行的過程中,如果能夠摸索出適合我國國情的操作方式,將風險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則其在推進銀行改革、活躍證券市場、維護金融秩序等方面大有可為。
參考文獻:
[1]彭冰:《資產證券化法律問題分析》.北大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頁
[2]special purpose vehicle 特殊目的機構,是專門設立的用于資產證券化這一特殊目的的載體。
重視資本監管
資產證券化對傳統會計的沖擊,其核心主要表現在會計確認方面,即資產證券化應作為一項有擔保的融資業務而作表內處理,還是應確認為一項銷售業務而作表外處理。該問題之所以關鍵,在于金融企業實行資產證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將銀行資產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減少銀行的風險加權資產,從而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提高資本充足率。
當然,如果風險確實得以轉移,銀行就無須再為這部分資產計提監管資本;但若還保留了相當數量的風險,就須計提相應的監管資本。事實上,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將資本監管作為監管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核心內容。
傳統上使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對資產進行確認,但該方法在資產證券化條件下,會存在由于概念內涵不一致,而不能夠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發展,使風險與報酬有效分解的狀態,同時過于依賴獲得資產的交易順序等問題,難以適應越來越復雜化的金融環境。
面對環境壓力,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No1125)《金融資產轉讓和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突破了傳統的會計處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著眼點放在資產的控制權上,沒有像以前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和風險。它的原則是,誰控制了資產,誰就該將資產記錄于其資產負債表上,不管誰對該資產承擔風險,除非誰承擔風險的問題,成為判斷誰是資產控制者的實質因素。
顯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將轉讓與轉讓所附條件分別進行處理,對“控制”、“風險”、“收益”進行相對獨立的反映,使對證券化交易的會計反映更加全面,對證券化交易實質的揭示更加準確。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這些優點,該方法也逐漸被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認同,并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標準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轉讓資產視為銷售,而進行表外處理,并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約)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實現表外處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內化。
詳盡披露信息
由于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復雜的合約安排能使資產的控制權與風險、收益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給不同持有方,為了揭示投資風險,應對證券化資產的收益和控制權進行合理披露,應在重視表內列報的基礎上,重視表外披露。
鑒于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詳盡規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業進行了證券化或簽訂了回購協議,則應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這些交易,和發生在以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進行單獨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1)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有關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2)金融資產是否已終止確認。”
高速公路是我國路網建設的核心,是衡量國民經濟現代化的重要標志之一,對區域間的客流、物流、資金流的優化配置、促進經濟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我國交通部計劃到2020年,高速公路里程達到10萬公里左右。傳統的國家財政支出以及銀行貸款融資渠道已無法滿足未來巨大的融資需求,而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方式在高速公路融資上作用越來越重要。
一、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的含義
資產證券化是以項目(包括未建項目和已有項目)所屬的資產為基礎,以該項目所能帶來的穩定的預期收益為保證,經過信用增級,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主要是債券)來募集資金的融資方式。從本質來說,資產證券化是屬于一種以項目的收益為基礎融資的項目融資方式。其內涵就是將原始權益人(賣方)的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成為資本市場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具體來說就是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為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其實質是融資者將被證券化的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
二、資產證券化的形式
資產證券化的形式雖然很多,但其基本的組織結構只有3種。
(l)轉手證券。轉手證券的發起人先將抵押貸款進行組合,并將其轉移給一個獨立的信托機構或其他實體;投資者所擁有的是對整個抵押貸款組合所產生的收益不可分割的所有權。轉手證券的持有者按比例獲得減去服務費用后的抵押貸款組合所產生的本息收入。
(2)資產擔保證券。資產擔保證券通常要求SPV為所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提供一般不低于證券票面額10%的抵押,超額抵押部分的資產必須交給獨立的受托人,如果SPV違約,不能按期償還投資者,受托人可將這部分作為擔保的資產組合變現并支付給投資者,從而克服轉手證券現金流不確定的弊端,降低投資者持有過手證券的風險。
(3)轉付證券。轉付結構證券根據投資者對風險、收益和期限等的不同偏好對抵押貸款組合產生的現金流進行了重新安排和分配,使本金與利息的償付機制發生了變化。
三、資產證券化的原理
1.現金流分析原理
這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資產證券化是以可預期的現金流為支持而發證券進行融資的過程。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的可預見性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特征之一,也就是說,資產證券化所“證券化”的不是資產本身,而是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
2.破產隔離原理
破產隔離是資產證券化所特有的技術,也區別于其他融資方式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在構建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時,證券化結構能保證發起人的破產不會對特殊目的載體的正常運行產生影響,從而不會影響對證券持有人的按時償付,這就是資產證券化的破產隔離機制。
3.信用增級原理
利用信用增級原理來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是資產證券化的一個重要特征。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并降低發行成本,SPV必須對整個資產證券化交易進行信用增級,以提高所發行證券的信用等級。通過信用增級,使證券的信用質量和現金流的時間性與確定性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需要,同時滿足發行人在會計、監管和融資目標方面的需求。
四、資產證券化特點
與傳統的高速公路建設的融資方式(銀行貨款、股票和債券等)相比,高速公路資產證券化具有鮮明的特征:
1.資產證券化是資產收入導向型融資方式
傳統融資方式是憑借資金需求者本身的信用水平來融資的。資金的供給者是否向需求者提供資金或貸款,主要依據是資金需求者作為一個整體的資產負債、利潤和現金流量情況,而對于該資金需求者的某些特定資產的質量關注較少。在對資金需求者發放抵押貸款時,資金的供給者才可能會更多地關注抵押資產的情況,但是此時它關注的只是資產本身的控制和處置問題,資產抵押只是對資金需求者信用水平的補充。而資產證券化則是憑借原始權益人部份資產的未來收益能力來融資的。此時資產池,即資產組合)本身的償付能力與原始權益人的信用水平比較徹底地分離開了。資金的供給者在決定是否提供資金(即購買資產支撐證券)時,主要依據的是組成資產池的資產的質量、未來現金流量的可靠性和穩定性,以及交易結構的嚴謹性和有效性。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原始權益人本身的信用水平則被置于相對次要的地位。
2.資產證券化是結構性融資方式
結構性融資有時就特指資產證券化融資。通過資產證券化建立一個嚴謹、有效的交易結構,保證“破產隔離”的實現,即把資產池的償付能力與原始權益人的信用水平分隔開來,保證一旦原始權益人發生破產,資產池中的資產不被列入破產清算資產:使原始權益人得以用出售資產的方式融資,從而不會增加資產負債表上的負債;確保融資活動能夠充分享受政府提供的稅收優惠;使原始權益人能夠通過信用提高機構來提高資產支撐證券的信用級別,改善其發行條件,保證順利發行。
3.資產證券化是表外融資方式
根據1997年1月生效的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125號《轉讓和經營金融資產及債務清理的會計處理》的規定,鑒于被證券化的資產已經以真實出售的方式過戶給特設目的機構(SPV),原始權益人也已放棄對這些資產的控制權,允許原始權益人將證券化資產從其資產負債表中剔除并確認收益或損失。這就從法律上確認了實際上早已適用的以表外方式處理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原則,構成資產證券化區別于傳統融資方式的又一特點。
4.資產證券化是低成本融資方式
雖然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融資方式不可避免地要支付許多費用,例如托管費用、服務費用、承銷費用及律師費用等,但是資產證券化的總的融資成本低于傳統融資方式。因為:第一,資產證券化運用成熟的交易結構和信用提高手段,改善了證券的發行條件。由于資產支撐證券有較高的信用等級,不必用折價銷售或提高利率等手段來吸引投資者,一般情況下,資產支撐證券都能以高于或等于面值的價格發行,并且支付的利息率比原始權益人發行的其它可比證券低得多,因此較大幅度地降低了原始權益人的融資成本。第二,資產證券化支出費用的項目雖然很多,但各項費用與交易總額的比率很低。
五、資產證券化應用于高速公路融資應注意的問題
1.在債券產品設計上要考慮高速公路行業的特點
由于用于證券化高速公路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入通常與市場利率的變化無關。因此,以高速公路資產的未來現金流為支撐的債券的利率宜采取固定利率,債券的票面利率不隨市場利率變化而變化,而與債券的信用評級相關。同時,由于高速公路項目投入資金大、資金回收期長,因此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的債券宜采用長期債券。特別是債券發行前幾年,所投資的項目尚不能產生現金回報,所以債券應該在發行若干年后才開始償還本息。
2.SPV應選擇實力強信謄好的金融機構擔任
在資產證券化工作中,SPV是一個關鍵的環節,它的獨立性與否直接影響證券化的成敗,是一個以資產證券化為惟一目的的獨立的實體,可以由原始權益人設立,也可以由信托或金融機構擔任。這是確保資產證券化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
3.從風險防范角度出發選擇合適的標的資產
高速公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會面臨各種不同的風險,尤其是標的資產本身的風險因素,包括信用風險、現金流量風險、破產追索風險、市場存量風險、市場信心風險等。這些風險因素直接關系到證券化成本的大小以及相應收益的高低緊密,從而影響到證券化的成功實施。因此,需要從衡量標的資產風險大小的角度,對擬進行證券化的高速公路資產加以分析和比較,找出最適合進行證券化的標的資產,以確保將資產證券化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
4.切實做好資產證券化的信用增級工作
信用增級在證券化中非常關鍵,主要目的在于通過信用提高,大大提高原有權益人的信用級別,從而增加對投資者的吸引力,實際上是利用權益與風險的有效組合,通過多層次的證券信用升級,把信用風險從原資產擁有者分散到擔保人和投資者身上。
5.盡快建立健全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體系
資產證券化在我國是一種“舶來品”,必須加快制度建設:一方面要盡快制定《不動產證券化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加快修訂《公司法》及其相關法律,構建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法律框架;另一方面要加大會計準則、稅務制度、抵押權規定、交易規則、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改革的力度,清除資產證券化的實務操作障礙,以便為高速公路資產證券化發展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參考文獻
資產證券化指的是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重新組合,轉變為可以在資本市場上轉讓和流通的證券,進而提高金融資源(主要是信貸資源)的配置效率。資產證券化的過程較為復雜,涉及發起人、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特別目的載體)、信用評級機構、投資者等諸多方面。目前,國際上信貸資產證券化具代表性的模式主要有美國模式(表外模式)、德國模式(表內業務模式)、澳大利亞模式(準表外模式)。
資產證券化對我國商業銀行經營的啟示
當前,我國銀行良好的成長性與巨額不良資產形成強烈反差,各行普遍面臨資本金不足、不良資產比重高、流動性差、運作效率低等問題,通過金融創新,特別是借鑒諸如資產證券化等國際成功經驗,不失為一種好的解決辦法。資產證券化對于我國商業銀行滿足監管要求,化解和分散信用風險的借鑒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優化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結構,緩解流動性壓力。國內商業銀行的負債以短期存款為主,而貸款資產卻呈現出長期化的傾向。在國際金融市場上,長期融資的功能主要由資本市場承擔。在我國,企業通過資本市場融資僅占5%左右,商業銀行長期承擔了本應由資本市場承擔的功能,公路、電廠等大量基礎設施項目主要依靠銀行貸款,商業銀行中長期貸款比重逐年上升。另一方面,隨著加息周期的來臨以及金融投資產品的蓬勃興起,儲蓄存款出現增勢減緩的勢頭,貸款長期化與存款短期化、貸款流動性降低與存款流動性增強兩對矛盾并存,銀行資產負債期限明顯錯配,銀行“短借長用”的矛盾將會越來越凸顯,導致流動性風險不斷加大。監管部門規定商業銀行中長期貸款比例不超過120%,據悉,不少銀行已接近或超過這一監管上限。
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出現,則為資產負債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手段,通過證券化的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功能,可以將不具有流動性的中長期貸款置于資產負債表之外,及時獲取高流動性的現金資產,從而有效緩解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壓力。
2、有利于商業銀行資本管理,改善資本充足率。隨著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銀行監管日益加強,解決商業銀行風險,特別是風險資產與經濟資本的關系顯得尤為迫切和突出。如何在有限的資本條件下實現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是商業銀行面臨的重大課題。靠不斷擴充資本的外延增長模式越來越受到投資者置疑。而靠不斷降低資產風險度,大力發展低風險或無風險的中間業務這種內涵式的增長模式越來越受到推崇,這其中資產證券化業務不失為解決矛盾的較好方式之一。根據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在充分計提各項損失準備的基礎之上計算資本充足率,2007年1月1日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于4%。近年來,隨著金融資產的快速擴張,國內銀行普遍面臨資本金不足的難題,浦發、招商、民生紛紛采用配股、可轉債或發行次級債等方式充實資本金,這固然也是一種不錯的選擇,但大規模融資容易引發市場的極大反響,招致投資者的抵制;且發行次級債不能改變銀行資產規模及風險權重,故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資本金不足的問題。根據《巴塞爾協議》對不同類風險資產的資本要求,銀行能夠主動靈活地調整銀行的風險資產規模,通過對貸款進行證券化而非持有到期,來改善資本充足率的大小,以最小的成本增強流動性和提高資本充足率。
3、有利于化解不良資產,降低不良貸款率。在處理大批非流動性資產時,特別是不良資產,銀行往往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并且只能在未來不定期地收到現金,這種傳統的資金變現方式顯得效率較低,而資產證券化在處理大量非流動性資產時一般采用歷史數據來估計資產回收率,然后將資產按照一定的比例實現證券化。這種處理方式避免了逐筆審核資產,從而節省了資產價值評估的成本和時間,快速收回大量現金,融資成本較低,同時保留了資產所有者對剩余資產的收益權。解決中國銀行系統巨額不良資產一直是中國金融界的主要課題。盡管通過努力不良資產率由34%下降到2004年上半年的15.59%,但不良資產率依然很高,因此,利用證券化來加速解決不良資產問題是很現實很急迫的要求。銀監會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4年第三季度,境內主要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為13.37%,其中,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為15.71%,股份制銀行不良貸款率為5.3%,均高于國際水平,且不良貸款絕對額巨大,對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造成隱患。通過資產證券化將不良資產成批量、快速轉換為可轉讓的資本市場產品,重新盤活部分資產的流動性,將銀行資產潛在的風險轉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資產的有效途徑。
4、有利于增強盈利能力,改善商業銀行收入結構。限于國內金融市場不發達,特別是固定收益債券市場不發達,國內商業銀行仍然以傳統的利差收入為其收益的主要來源,中間業務收入占比很小,大約只有6%~17%。資產證券化的推出,給商業銀行擴大收益、調整收入結構提供了機會。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給金融市場增加了大量可投資品種,且具備信用級別高,收益穩定等特點,成為債券之外的重要投資品種,其根據標的資產和條款設置的不同形成了許多投資品種,迎合了各種投資需求,有利于投資者實施多元化投資策略和控制投資風險。此外,原貸款銀行在出售基礎資產的同時還可以獲得手續費、管理費等收入;另外,還可以為其他銀行資產證券化提供擔保及發行服務賺取收益。
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面臨的障礙及對策
國外資產證券化實踐表明,資產證券化須具備如下環境:
1、法律環境。既包括與公司組成和監管、信托的建立和受托人職責、融資報告要求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包括信息揭示要求、受托人強制職責、資產充足規則和償付能力規則。
2、會計環境。包括對于脫離資產負債表的證券化資產的確認方法,資產負債表中報告發起人頭寸的方法、發起人考慮下級部門利益的方法等等。
3、稅收環境。明確對資產轉移和現金流的稅負問題,包括債務人支付給SPV或SPV支付給投資者的稅收問題。
4、市場環境。金融市場不發達,特別是信用市場,從當前來看主要是企業債市場極不發達,無法為企業信用定價;此外市場缺乏公信、高效的中介機構,如評級機構,托管機構等;信用標準不統一,市場分割,缺乏透明度。
5、信用環境。高效的信用體系是有效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重要基礎,要采取各種措施提高全社會的信用意識,擴大征信服務的覆蓋面,加強信用交流和共享,要有較為完善的企業和個人的信用體系。
自1999年以來,我國理論界、金融界就商業銀行實施不良資產證券化進行了積極的研究和探討。2003年初,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與德意志銀行簽署了資產證券化和分包一攬子協議合作項目,被稱為我國第一個資產證券化項目。但總體而言,現階段,我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無論是理論知識準備還是實際操作經驗,無論是金融環境還是法律、會計、稅收環境都還十分欠缺,存在許多障礙,制約著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突出表現為: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資產證券化缺乏法律規范與保障;信用評級制度不完善,缺乏規范的金融中介機構;資本市場發育程度低,資產支持證券的需求不足等等,尚不適宜大規模推動資產證券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