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片免费观看影视大全,tube xxxx movies,最近2019中文字幕第二页,暴躁少女CSGO高清观看

股權轉讓的稅務風險匯總十篇

時間:2023-08-12 09:15:32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股權轉讓的稅務風險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股權轉讓的稅務風險

篇(1)

從概念上看,“一般意義上的炒股”是指通過股票二級市場,利用買入和賣出股票之間的股價差進行套利的股票買賣行為。

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后,股東基于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于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股權轉讓概念更為寬泛,從外延上包含了股票買賣行為。

從行為目的看,一般意義上“炒股”是一種利用股票買賣價差的套利行為,具有短期性和投機性,股票持有人不會與企業共擔經營風險,只會承擔股票買賣價差產生的風險。股權轉讓包括簡單的以套利為目的的股票買賣,也包括根據企業經營情況收取利潤與企業共擔風險的行為。

二、營業稅法對“一般意義上的炒股”和“股權轉讓”的界定

現行營業稅法規中沒有明確的提出炒股的字樣,但是在法規中提出了包含炒股行為的概念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該規定對納稅主體的表述從原來的“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擴大為“納稅人”。從納稅主體表述的范圍看,該次修訂不僅金融機構買賣股票需要繳納營業稅,非金融機構也需繳納營業稅,個人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沒有明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可見,股票屬于有價證券,股票買賣行為屬于營業稅征稅范疇,從公平稅負的原則出發,不論是金融機構還是非金融機構包括個人均需就股票買賣行為繳納營業稅。但從當前可執行的情況和個人承擔的稅負角度出發,個人買賣股票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對于股權轉讓的概念,營業稅法規也未明確只是在涉及到股權轉讓行為時對股權轉讓進行了相應的簡單描述。《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法[1993]149號)第八條中提到“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本稅目征稅。”第九條中提到“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本稅目征稅。”這是最早的關于股權轉讓的營業稅法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后又轉讓的行為從原來的繳納營業稅到后來的不繳納營業稅,一方面是考慮了征收操作上的難度,另一方面在表述中也體現了股權轉讓過程中所轉讓的股權是指長期持有的,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有別于炒股的短期行為。

三、炒股和股權轉讓行為的進一步辨析

篇(2)

企業成立或者個人初始投資某企業階段,自然人投資通常按照協議約定的出資比例如實足額向企業注入資本金,過程簡易不涉及轉讓所得也就不存在涉稅問題;但當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以后向企業投資,試問以評估以后的增值價值取得股權時是否涉及個人所得稅?答案是肯定的。通過案例來做分析:張某2006年年末將一套自有產權房屋評估后作價入股甲公司,由于公司經營需要,2012年年初張某追加另一套自有產權房屋評估后作價入股該公司,辦理股權變更時稅務機關卻要張某繳納個人所得稅。于是張某到稅務機關咨詢為什么同樣的投資方式,第二套房產投資入股為什么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及相關稅法依據是什么?得到的答復是:按照國稅函【2005】第319號規定:“對個人以非貨幣資產進行評估后投資于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2006年年末第一套房屋評估后進行投資時,按照當時稅法規定暫時不需要計征個人所得稅。但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文已明確規定廢止此文。2012年年初張某追加另一套自有產權房屋進行投資,根據國稅發【2008】第115號文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評估后作價入股則應視作轉讓獲利,對評估增值部分(評估值-資產原值)需計征個人所得稅。從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到自然人投資過程中往往會忽略納稅義務,不同的投資方式會使個人承擔產生不同的結果;在相同的實務操作中隨著不同時期的稅法變化而變化,稅法存在一定的時效性,所以在股權轉讓前應了解所處期間的最新相關稅法政策,事先做好稅務籌劃以避免旁生枝節導致事情未按預期發展而耽誤時機。

在企業生命周期處于創立階段,由于面對未來經營狀況較大的不確定性,自然人股東(創立人)通常會做出兩個決定:吸收風險投資者進行融資;其次通過股權轉讓給企業核心競爭人才實現共同經營。由于股權轉讓中兩種截然不同的操作方式導致稅務風險問題接踵而來。首先了解自然人股東將部分股權轉讓給風險投資者的方式,其中也會分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通常在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股東按照高于所處期間企業賬面凈資產價值計算的價格轉讓給風險投資機構,這時企業會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股權轉讓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收益計征個人所得稅進行代扣代繳,轉讓方股東及時完稅的情形下使得轉讓雙方都不存在稅務風險;第二種情形風險投資機構以增資方式直接向企業注入資本金取得雙方約定的股權數額,在整個過程中原始股東的持股比例被稀釋,但不存在股權轉讓的情況,當然也就不存在涉稅問題。接下來,在為留住核心競爭人才時進行股權轉讓操作時,股東往往會存在一些主觀的想法,以低價進行股權轉讓即以低于所處期間企業賬面凈資產價值計算的價格轉讓給相關人才,轉讓方股東考慮到如果采用此方式一方面既避免了受讓人(核心競爭人才)因資金不足無法購買股份而能夠低價取得股權,另一方面也因自己在轉讓中無增值獲利情況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殊不知轉讓雙方已面臨著巨大的稅務風險。根據國稅【2014】67號公告規定:“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另外還規定了轉讓方在申報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時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一般首選凈資產核定法進行核定,也可結合選用其他方法。在進行低價轉讓過程中轉讓方股東認為自己沒有涉稅行為,導致不及時申報照成了后續復雜局面,如受讓方后來繼續按照不公允價格轉讓給他人,待到企業IPO過程中發現以往的股權轉讓均存在涉稅問題。最終的結果是回過頭來重新按照公允價值計算以往每筆應納稅費及產生的滯納金,并且為彌補未及時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不良影響采取一系列措施。很多事情總在在某個時間節點會發現原點的錯誤,股權轉讓涉稅問題并不是個人行為那么簡單,應予以重視。除此之外,為留住核心競爭人才時進行股權轉讓時還有一種特殊情況,根據財稅字【1999】45號規定,以科技成果取得股權的形式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要求在辦理工商手續時必須向管理部門提供相關評估報告和確認書等資料,換言之,如不能提供有效相關資料,也無法享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在相似的股權轉讓中也應適用不同的稅法規定而變化,了解各種稅收優惠政策也是很有必要的,如果實際情況能夠達到優惠政策條件事先做好稅務籌劃那么會使轉讓雙方都能夠收益良多,切忌在不符合優惠政策條件下硬套稅法規定或者曲解稅法條例而采用僥幸的短期避稅行為。

篇(3)

698號文與財稅[2009]59號及國稅函[2009]601號一樣都是追溯到2008年1月1日,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實施的生效日期為同一天。這是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國稅總局發文已形成的一道風景線,凡涉及到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的相關配套法規都清一色與《企業所得稅法》同時生效。筆者認為一方面是為了方便后期各地稅務機關的后續稅務管理,同時也是對前期因相關配套法規未能及時頒布到位的完善,對前期一些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立法精神的所謂規劃和安排進一步規范和認定,以還納稅人稅務環境一個公平。

698號文在開篇定義什么是股權轉讓所得后,就首先在第二條明確規定非居民企業在股權轉讓后如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其應自股權轉讓合同、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起7日內,到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該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的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轉讓方提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的,應自實際取得股權轉讓收入之日起7日內到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未按上述規定按期如實申報股權轉讓所得的非居民企業,其主管稅務機關將有權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此處精神與國稅發[2009]3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第十五條規定是相通的,國稅發[2009]3號文第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于扣繳義務人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之日起7日內,到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總局在此處再次重申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

通知規定,非居民企業向其關聯方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其轉讓價格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同時轉讓境內或境外多個控股公司股權的,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應將整體轉讓合同和涉及本企業的分部合同提供給主管稅務機關,如果沒有分部合同的,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被整體轉讓的各個控股公司的詳細材料,準確劃分境內被轉讓企業的轉讓價格。如果不能準確劃分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選擇合理的方法對轉讓價格進行調整。此處不得不提醒非居民企業在進行股權轉讓時其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應十分的謹慎。如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將面臨稅務機關的調險,非居民企業應及時作好自我檢查并作好相關情況說明、及時補繳相應稅款及滯納金以規避風險。

二、股權轉讓價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的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

698號文規定非居民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是指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不包括在公開的證券市場買人并賣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其股權轉讓所得公式如下:

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股權轉讓價-股權成本價

其中: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性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人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但698號文規定非居企業股轉讓時,其被投資企業如有未能分配的利潤和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這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前,非居企業的股權轉讓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財稅[1997]71號文《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通知》的規定有所不同。財稅[1997]71號文當時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其擁有的企業的股權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時其股權轉讓價包含被持股企業的未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東留存收益的,且股權轉讓人隨轉讓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屬于該股權轉讓人的投資收益額,不計為股權轉讓價。”而698號文規定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其主要是由于當時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征所得稅。而《企業所得法》實施后,上述對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征所得稅的規定已經取消。但股權受企業在股權受讓后,取得被投資企業分配股息紅利時,其被投資居民企業將又依企業所得法的規定代扣代繳股息企業所得稅,這樣,被投資企業的未分配利潤將必定產生重復納稅!

三、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情形有三種,幣種確認看首次

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按期股權出資情況不同將會存在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境外投資者一次性投入或購買股權的,境外投資者如一次性投入或購買股權的,其股權轉讓所得計算應以非居民企業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投資時或向原投資方購買該股權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轉讓成本價。

第二種情況,境外投資者多次投入或購買股權的,境外投資者如果存在多次投資的,以首次投入資本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以加權平均法計算股權成本價。

第三種情況,境外投資者多次、多幣種投入或購買股權的,境外投資者如果多次投資時幣種不一致的,則應按照每次投入資本當日的匯率換算成首次投資時的幣種。

從上述三種情況看,意味著境外投資者的股權轉讓都不能完全根據股權轉讓時的幣種確認轉讓收入。也就是說第二種、第三種情況將面臨不同幣種之的換算。同時筆者認為更為復雜的是第二種,當境外投資者存在多次投資時,其以首次投入資本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以加權平均法計算股權成本價,將更發復雜。股權轉讓者在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時,不但是要取得歷史的投資記錄,還在查詢歷史不同幣種之間的匯兌匯率。其工作量將可想而知。

如:薩摩亞投資者A公司于2007年1

月投人中國居民企業B公司美元現匯200萬美元,投入當期美元對人民幣匯率為1:7.8087。5月投入B公司歐元現匯50萬歐元,投入當期歐元對人民幣匯率為1:10.4999;2007年10月投入港幣現匯250萬元,投入當期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為1:0.96830該公司經審驗后的注冊資本折合人民幣金額是200×7.8087+50×10.4999×250×0.9683,即2328.81萬元。2009年12月薩摩亞投資者A公司將轉讓給境內投資者C,其轉讓價款為人民幣5000萬元,當時美元對人民幣的匯率為1:6.82850由于首次投入資本時的向種為美元,則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以美元計算,境外投資者A公司股權轉讓所得計算如下:

首先考慮將不同期間的歐元、港幣外匯折算為美元的匯率:2007年5月歐元兌美元匯率=770.55/1049.99≈0.7339。2007年10月美元兌港幣匯率=751.08/96.83≈7.75670由于2009年12月美元兌人民幣匯率=6.8285,計算股權轉讓價=5000萬人民幣/6.8285=732.23萬美元。

股權轉讓成本:第一次為200萬美元、第二次為50萬歐元/0.7339=68.13萬美元、第三次為250萬歐元/7.7567=32.23美元,合計為300.36萬美元。股權轉讓所得=732.23萬美元-300.36萬美元=431.87萬美元。股權轉讓應納所得稅=431.87萬美元×10%×6.8285=294.90萬元人民幣。

四、濫用組織形式的認定,須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

698號文在第五條規定,對于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如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如果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國(地區)實際稅負低于12.5%或者對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稅的,應自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將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六項資料的義務,之所以須要非居民企業在股權轉讓后30日內提供六項資料,其主要目的是主管稅務機關通過資料進評估判斷,境外投資方是否存在有如通知第六條規定的,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且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情形,如有上述情形主管稅務機關認為不合理或存理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居民企業股權的,其認定并不是由主管稅務機關決定,則是須層報稅務總局,由稅務總局審核后可以按照經濟實質對該股權轉讓交易重新定性,才可否定被用作稅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這一點也充分說明業界對各地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的關注將得到限制。即稅務機關的對非居民企業的股權轉讓是否有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并不是由主管機關直接認定,而是層報到總局,只有經總局審核后,其主管稅務機關才可按照經濟實質對該股權轉讓交易重新定性。這一程序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同時也充分保護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五、強調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應及時履行資料申報義務

698號文分別在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多次強調,非居民企業在進行股權轉讓進應盡資料告之義務。

(一)境外投資方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給境外控股公司,其所在國家(地區)存在低稅或免稅的,應履行6項資料申報義務。

篇(4)

了解股權轉讓流程及定價方式,可以正確判斷股權轉讓中各相關人的法律關系,明確納稅主體、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依據。

股權轉讓流程大致如下:(1)轉讓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涉及其他股東是否同意轉讓和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2)轉讓股東與受讓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涉及股權轉讓合同的簽訂及履行,受讓人支付價款,出讓人交付出資證明,雙方確認股權已交付等;(3)受讓人、轉讓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轉讓人有協助過戶義務,公司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承認新股東、注銷原股東,發表股權過戶登記聲明等。可見,股權轉讓中所涉及的納稅利害關系人有:轉讓股東、其他股東、受讓人、公司以及不特定第三人。

具體實踐中,確定股權轉讓價格通常有幾種做法:(1)將股東出資時股權的價格作為轉讓價格;(2)將公司凈資產額作為轉讓價格;(3)將審計、評估價格作為轉讓價格;(4)將拍賣、變賣價作為轉讓價格。

二、股權轉讓中存在的稅收問題

目前,稅務機關對股權轉讓的稅收征管并不到位,存在諸多漏洞,具體表現如下:

(一)稅收政策不完善,投資者有避稅空間。

我國現行股權轉讓稅收政策散落于各個單行文中,未形成系統性的稅收文件,給投資者以籌劃空間,給稅務機關的執法帶來難度。突出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在投資者身份上進行選擇,承擔較少稅負。企業股東有法人,也有自然人,在股權轉讓過程中既涉及企業所得稅,又涉及個人所得稅。目前,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個人所得稅中財產轉讓收入的稅率為20%。由于稅負存在差異,有些股東特別是集法人股和個人股于一身的私營企業主,在投資時就會有所選擇,較多地采用個人投資形式。

二是通過投資再轉讓股權方式轉讓不動產,將應納稅款化于無形中。比如:A公司擬出售新開發的市場價格為1 800萬元的一幢大樓,B公司有意購置這幢大樓用于開辦酒店。如果B公司直接以1 800萬元購入,A公司需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90萬元,(假設不考慮其他稅費)。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據此,若A公司將大樓作價1 800萬元投資入股參與B公司經營之后,再把B公司中所擁有的股權以1 8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B公司用于開辦酒店使用,則A公司就不用繳納營業稅了。

三是虛假整體轉讓企業產權,逃避繳納營業稅。比如:A公司擬轉讓房產土地給B公司,如果正常轉讓,A公司需繳納銷售不動產和轉讓土地使用權營業稅(假設不考慮其他稅費)。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規定:“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營業稅”。據此,如果A公司先成立一個新企業C公司,把主要業務及重要機器設備轉移到C公司中,將債權債務基本清理完畢后,再將企業進行整體轉讓給B公司,這樣,A公司雖轉讓的僅是土地和房產,卻不用繳納營業稅。

從以上兩個例子可以看出,轉讓形式不同,稅收的影響卻天壤之別,這也是稅收政策不完善的體現。

(二)股權轉讓價格的真實性難以核實。

股權轉讓各方為了逃避相關稅收,往往會達成某種默契,簽訂一份平價轉讓或低于實際轉讓額的虛假股權轉讓合同,而稅務機關要取得其真實轉讓價格信息,在調查取證時存在很大難度。因為,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時僅是原出資人的變化,而從企業財務賬上也只能反映新公司的股東發生了變化,無法反映具體轉讓金額。

(三)對股權轉讓價格缺乏有效的核定征收手段。

雖然《稅收征管法》明確了對于計稅價格明顯偏低的情況可以核定計稅價格,但未明確具體操作手段。《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第四條規定:“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但該條文也只是針對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而言,對于法人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明顯偏低的,稅務機關仍缺乏有效的核定征收手段。通過何種方式確定合理的股權轉讓價格,是稅務機關的一大難題。

(四)對股權轉讓缺乏有效監控。

由于稅務機關對股權轉讓的交易過程及交易結果無法監控,稅務機關往往在股權轉讓完成之后,才能從工商管理部門的定期數據交換、稅務登記變更等環節獲得相關的交易信息,稅收征管行為滯后。在納稅人不主動進行稅務登記變更的情況下,稅務機關無法及時獲取股權轉讓的動態信息。《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之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該文件從政策上加強了對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的稅收管理,而對法人股東股權轉讓的稅收政策,稅務部門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四、對加強股權轉讓稅收管理的建議

(一)堵塞政策間隙,完善稅收政策體系。

假如一項經濟行為采取不同的方式就可以進行避稅,說明稅收法律政策上存在瑕疵。國家應盡快出臺《股權轉讓管理辦法》,對股權轉讓行為予以規范,并對現行股權轉讓稅收政策進行整合統一,使政策更加明確、完善。

――從制度層面規范股權投資轉讓行為。針對先以土地、房產投資,再轉讓給被投資企業的“假投資”等行為,國家應盡快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從投資目的、投資雙方關系、合作前景等方面嚴格審查投資行為的真實性,從源頭上防止稅收流失。

――加強對整體轉讓企業審核管理。稅務部門應對股權轉讓環節認真審查,關注被轉讓方的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安置情況。對以逃避納稅為目的,違規自行處置企業以前資產、債權和債務,或違規轉移到新辦其他企業,以及沒有安置全部勞動力的,一律不作為轉讓企業產權,依法征收營業稅等相關稅收。

(二)密切部門聯系,暢通綜合治稅渠道。

筆者認為,應建立起政府主導、部門配合的股權轉讓稅收管理機制,有效解決股權轉讓中存在的“信息隱蔽滯后、轉讓價格難確定、稅收檢查難度大”的問題。

――建立信息傳遞網絡。與工商部門建立股權轉讓信息傳遞制度,即時通知,及時核對信息,以便稅務部門及時取得股權變更信息。

――建立與司法部門聯合辦案制度。對明顯有股權轉讓稅收而不申報繳納的企業,必要時可以介入司法程序,與公安部門進行聯手防范和打擊,及時追繳相關稅收,保證稅法的剛性。

――密切與土地、房產部門的聯系。建立“先稅后證”制度,涉及土地、房產等股權交易行為的,土地、房產部門應依據完稅證辦理產權轉移手續,防止稅收流失。

(三)建立合理定價機制,完善核定征收體系。

――加強核定征收力度,建立價格核定機制。對股權原價轉讓或轉讓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除加強納稅評估,加大約談力度外,還可依據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財務會計報表》的凈資產增值率和累計未分配利潤及累計盈余公積確定股權轉讓價格,對股權轉讓核定稅款。

――適當引入中介評估定價機制,完善核定征收體系。對于股權轉讓價格明顯偏低的情況,筆者認為,可以借鑒國外的普遍做法,引入中立的第三方中介結構,對股權轉讓價格進行評估定價,這樣一方面可以減少稅務機關的執法風險,也較容易獲得納稅人的認可。

篇(5)

一、股權轉讓稅收征管現狀及難點

(一)股權轉讓稅收政策不完善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投資主體的日益多元化,投資者之間轉讓企業股權的現象日趨普遍,轉讓形式也日益復雜。由于股權轉讓比較隱蔽,納稅人利用現行稅收政策間隙來逃避繳納稅收問題較為突出。我國現行股權轉讓稅收政策散落于各個單行文中,未形成一套系統性的文件,給投資者以籌劃空間,給稅務機關的執法帶來難度。此外,對股權轉讓稅收征管的框架性規定,在執法過程中仍存在著模糊和不確定性,容易導致選擇性執法的存在,造成國家稅收流失。(二)股權轉讓的有效信息難以獲取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企業股東發生變化,要到工商部門作股權變更登記。一些企業雖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了工商變更登記,但由于企業本身稅法觀念淡薄而沒有及時到稅務機關進行變更登記,或者故意不到稅務機關變更稅務登記。而工商行政機關與稅務機關尚未完全實現信息共享,據筆者了解,目前各地稅務機關與工商部門的聯系和協作程度不一,大部分稅務機關與工商部門的協作還是停留在事后告知階段。稅務機關無法及時獲取相關交易信息,難以及時有效介入管理,造成稅收流失。(三)股權轉讓的真實價格難以核定目前,一些股權轉讓方為了逃避相關稅收,往往會達成某種默契,簽訂一份平價轉讓或低于實際轉讓額的虛假股權轉讓合同,稅務機關要取得其真實轉讓價格信息,在調查取證時存在很大難度。而稅務機關對被投資企業股東的投資來源和收益沒有審核權和追溯既往權,造成股權轉讓時大量稅款流失。雖然《稅收征管法》明確了對于計稅價格明顯偏低的情況可以核定計稅價格,?但未明確具體操作手段。通過何種方式確定征納雙方均能接受的合理的股權轉讓價格,是稅務機關的一大難題。(四)故意錯用會計處理方法或稅收政策少繳稅款由于企業所屬行業的差異,其會計處理方法具備多樣性和復雜性,部分企業在股權轉讓過程中不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財務處理,故意混淆,以達到逃避納稅的目的。而稅收與會計本身也存在政策差異,企業不按照稅法相關規定進行納稅調整時有發生。一些企業在股權轉讓中,故意錯用稅收政策,以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五)納稅人違法成本較低一些稅法遵從度低的納稅人為逃避納稅義務在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雙方可能會簽訂兩份價格不同的真假合同,合同中的轉讓價格與真實交易金額相差巨大,征納雙方信息的不對稱造成稅務機關對這類納稅不誠信行為控管的范圍和力度極其有限。對于納稅人而言,偷逃稅的利益是現實的,被稅務機關發現卻是一個小概率的事件。退而言之,即使被稅務機關發現,也不過補繳稅款、滯納金,象征性的處罰了事,偷稅成本仍在納稅人的心理預期內。正因為如此,近年來利用這種方法偷逃稅的現象越來越普遍。

二、完善股權轉讓稅收管理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完善股權轉讓稅收政策國家在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時,應認真貫徹關于保護勞動致富,完善規范分配機制的重要指示精神,在新個人所得稅法中將財產轉讓稅目作進一步細化,增設股權轉讓稅目,區別對待個人勞動所得、正當性投資所得,對投機性所得設置較高檔的稅率或累進稅率。鑒于自然人股權轉讓行為逐漸普遍,建議國家應出臺專門的《自然人股權轉讓稅收管理辦法》,對現存的股權轉讓的有關規定進行整合,并統一自然人轉讓上市公司股權、非上市公司股權的稅收政策,真正做到公平稅負。稅務部門應該制定相應稅收政策,要求股東在進行股權交易時,必須申報交易基本情況,并將其納入日常管理。進一步明確股權變更的財務處理辦法,界定財務管理人員責任,督促其依法核算。(二)加強股權轉讓信息的監控管理為提高股權轉讓征管的質量和效率,稅務機關應建立股權轉讓信息監控系統和信息共享網絡。股權轉讓監控系統應涵蓋從外部信息的采集及自動更新,到動態反映投資者股權結構變動情況,再到定期比對分析各類涉稅數據,篩選、提示并推送疑點,最后由稅務機關根據疑點采取相應的征管措施。同時,股權轉讓的征收管理需要社會各界的通力配合,稅務機關要加強與工商、銀行、土地、房管等部門的信息交換和比對,要以立法的形式,構建固定的信息傳遞系統,多渠道全面掌握個人的收入和財產信息,依靠社會綜合治稅力量實現對該類稅源的及時有效控管。(三)建立股權轉讓價格合理定價機制針對股權轉讓價格真實性難以核實的實際情況,稅務機關應以精干力量基礎,成立專門的機構或部門負責股權轉讓等案件的評估檢查。同時,完善納稅評估指標體系,充分利用納稅評估,加大對股權轉讓的評估力度,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其次要適當引入中介評估定價機制,完善核定征收體系。對于股權轉讓價格明顯偏低的情況,可以借鑒國外的普遍做法,引入中立的第三方中介結構,對股權轉讓價格進行評估定價,減少稅務機關的執法風險。(四)加強對股權轉讓企業財務處理的規范管理目前我國雖然已頒布了新的《會計法》,一些私營企業受利益的驅動,財務會計隨意處理、弄虛作假的現象普遍存在。建議進一步明確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的職責分工,加強協作,進行有明確目標的監督管理,每年組織對企業的會計工作進行檢查,加大對違法違紀行為和會計人員的處罰力度,建議全面推行新會計準則。稅務機關要加強對企業書面備案資料進行審核,防止企業錯用政策規定。并做好后續管理工作,將股權變動信息錄入征管系統,登記好股權轉讓電子臺帳。(五)提高納稅不遵從成本鑒于目前股權轉讓合同的真實性難以鑒別,可考慮向社會廣泛征集股權交易的線索,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與股權轉讓當事人提供的信息交叉比對,經查證后屬虛假合同的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引入股權轉讓所得誠信管理機制。通過全程監控投資者的股權變動,并據此設定相應的誠信等級,對有“不良納稅記錄”的納稅人,稅務部門可以拒開完稅憑證,將其不誠信記錄傳遞給金融機構和勞動部門,還將追究其偷逃稅的責任。二是強化違法處罰力度。對于涉嫌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納稅人,必須嚴格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進行處罰,提高納稅不遵從成本,達到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標準的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作者:張英明勒楓林梁偉萬里虹單位:新建縣地方稅務局

篇(6)

(一)投資環節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負分析

根據財稅[2002]19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人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因此,房地產企業將開發產品進行投資的行為不需要交納營業稅。同樣,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也無需繳納。

(二)投資環節土地增值稅稅負分析

根據財稅[2006]21號《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因此,按新規定,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以開發產品作價投資,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三)開發產品對外投資時的所得稅稅負分析

根據國稅發[2009]31號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為:

(1)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

(3)按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于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可見,房地產開發企業以開發產品對外投資時,應認定為視同銷售行為,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房地產開發企業以開發產品對外投資行為的所得稅稅負高低如何,應視土地增值額的大小確定。由于評估作價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因此通過適當降低投資作價,可相對降低土地增值稅的增值率,以達到降低所得稅稅負的目的。

(四)投資環節契稅稅負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規定:“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房屋贈與征稅。1)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2)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3)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4)以預購方式或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因此,以開發產品對外投資應該視同房屋買賣,需繳納契稅。計稅依據是以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利益。因被投資公司股權將全部轉讓給受讓人,房屋權屬隨之歸屬于受讓人,形式上賣股權,實質上是賣房屋,因此由受讓人承擔。可見,房地產開發企業以開發產品對外投資不需要交納契稅。

(五)再轉讓股權環節營業稅,所得稅稅負分析

在營業稅上,根據財稅[2002]19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在所得稅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企業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投資資產成本為購買價款或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根據國稅函[2010]79號《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因此,再轉讓股權環節上不需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但對于股權轉讓溢價需要征收企業所得稅。

(六)投資環節和再轉讓股權環節印花稅稅負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產權轉移書據”為應納印花稅憑證,因此投資環節和再轉讓股權環節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按0.05%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綜上所述,從稅務角度看,開發產品采取先投資再轉讓的操作方式主要有三點實惠:(1)節省了5.5%的營業稅及附加;(2)由于開發產品直接買賣差價可大致分劈為投資評估增值與股權轉讓溢價兩部分,則土地增值稅的稅負將相對降低;(3)通過適當降低投資評估增值比重,相對提高股權轉讓溢價比重,降低土地增值稅稅負。但此操作流程和手續比較繁瑣,歷時較長,資金回籠速度可能相對較慢,其時間價值需要考慮,而且投資作價不宜過低,以避免稅務風險。

二 直接銷售與先投資后轉讓的稅負案例比較分析

案例:甲公司主營房地產開發,擬整體出售新開發的一幢辦公寫字樓,市場價格為35000萬元,開發成本15000萬元(不含資本化的銀行借款利息750萬),銷售費用和管理費用(含印花稅)總計750萬元。乙公司有意購買此幢大樓用于辦公。稅務機構確定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為21425萬元。那么,甲公司是以直接銷售還是先投資后轉讓的方式銷售此幢辦公寫字樓以獲得最大利益?在銷售中乙公司又如何得到相應的優惠以配合甲公司的稅務籌劃呢?甲公司經過討論,形成了以下兩套方案,具體分析比較如下:

(一)直接銷售方案的雙方稅負及對價分析;

甲公司以市場價格35000萬元銷售辦公樓,乙公司以35000萬元買人此幢辦公樓。

甲公司的收益為;

辦公樓銷售收入35000萬元

應納營業稅及附加35000*5.5%=1925(萬元)

增值額=35000-21425=13575(萬元)

土地增值額占扣除項目比率:13575+21425=63,36%

應納土地增值稅=13575x40%-21425x5%=4358,75(萬元)

甲公司的稅前收益為35000-15000―750-750--1925--4358.75=12216.25(萬元)

不考慮其他因素,甲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12216.25x25%=3054.06(萬元)

甲企業稅后收益:12216.25-3054.06=9162.19(萬元)

乙公司實際支出:

辦公樓購買支出35000萬元

契稅35000x3%=1050(萬元)

印花稅35000x0.05%=17.5(萬元)

共計支出35000+1050+17.5=36067.5(萬元)

(二)先投資再轉讓股權方案的雙方稅負及及價分析;

甲公司將這幢大樓作價28000萬元投資參與乙公司經營(《公司法》要求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為簡化起見,本例假定符合法律要求),風險共擔,利潤共享,一段時間后,再把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股權以340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乙公司其他股東。投資環節稅務機構確定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為19500萬元。

甲公司的收益為:

營業稅:根據分析可知,實物投資環節不需繳納營業稅,股權轉讓亦不需要。因此,甲公司不用繳納銷售辦公樓的營業稅及附加。

土地增值稅:投資環節根據財稅[2006121號文件規定需要繳納上地增值稅,

增值額=28000--19500=8500(萬元)

土地增值額占扣除項目比率:8500÷19500=43.59%

應納土地增值稅=8500x30%=2550(萬元)

投資環節印花稅:甲公司投資作價環節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依0.05%的稅率繳納印花稅,應納稅額為28000x0.05%=14(萬元)。

投資環節企業所得稅,根據國稅發[2009]31文件規定,對外投資應視同銷售征收企業所得稅。不考慮其他因素,甲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28000-15000-750-750-2550-14)*25%=2234(萬元)。

再轉讓股權環節印花稅:甲公司再轉讓股權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依0.05%的稅率繳納印花稅,應納稅額為34000x0.05%=17(萬元)。

再轉讓股權環節企業所得稅:甲公司以34000萬元的價格再轉讓持有的乙公司股權(未考慮企業其他經營因素),股權轉讓溢價為6000萬元(34000-28000),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為(6000-17)x25%=1495.75(萬元)。

因此,甲公司的稅后實際收益為34000-15000-750-750-2550-14-2234-17-1495.75=11189.25(萬元),比直接銷售方案多獲益2027.06萬元(11189.25-9162.19)。

乙公司支出:

辦公樓的實際購買支出為34000萬元

契稅28000x3%=1020(萬元)

印花稅28000*0.05%=14(萬元)

共計支出34000+1020+14=35034(萬元)此直接購進方案節約支出1033.50萬元(36067.5-35034)。

篇(7)

公司在并購重組過程中,采取不同的收購方式,涉稅情況不盡相同,下面以我公司對一民營企業收購為例,對不同收購方式下的涉稅情況進行列舉、分析,以供參考。

一、企業轉讓的形式及涉稅情況

(一)說明

(1)計算的數據以被收購公司提供的資產負債表及會計主管提供的數據為準,假定資產轉讓收入的明細取得稅務局的認可。

(2)土地增值稅依據雙方的《資產轉讓協議之補充協議》中要求,土地未增值,故未計算,但這要稅務局的認可,如稅務局不認可,一般資產轉讓方式下,對方的土地增值稅必須交,企業產權轉讓方式下對價為股權的可以不交,股權轉讓方式不交土地增值稅。

(3)由于篇幅和企業為上市公司,互相參股等形式就不在敘述。

(4)由于篇幅問題,被收購企業提供的資產負債表沒做為附件,被收購企業的資產幾面價值為59078萬元。

(5)公司意向出價69300萬元收購被收購企業,但未明確各項目對價為多少。

(二)具體轉讓形式及涉稅情況

1、一般資產轉讓。現在采用的資產轉讓形式,涉稅最多,具體如下:

(1)增值稅:

①存貨:4000/1.17*0.17=581.2萬元(存貨收購價為4000萬元)

②機器設備:

2009年1月1日起,我國的增值稅轉型為消費型增值稅,即購進的機器設備可以在購進時一次性抵扣。表中的未抵扣是指2009年1月1日前購入的設備,稅法規定,此部分按4%減半征收的簡易辦法計算納稅,即4579.97/(1+4%)*4%/2=88.08,抵扣后轉出的是指被收購公司接收增值稅票為2009年1月1日以后,已經抵扣,但稅務局認為是09年1月1日前已交付而要求不得抵扣而轉出的部分,這部分視同09年1月1日前購入的,應交增值稅為2784.35/(1+4%)*4%/2=53.55萬元,抵扣的部分是09年1月1日后購入的,按17%交納增值稅,即15287.68/(1+17%)*17%=2221.29萬元,合計應交增值稅2362.91萬元

存貨和設備兩項合計:2944.11萬元

(2)營業稅:

①房屋建筑物、礦山:

由于房屋建筑物都是自建,按售價全額繳納營業稅,即43383*0.05=2169.15萬元

②土地(按不增值):3265.56*0.05=163.28萬元

以上兩項合計:2332.43萬元

(3)城建稅、教育費附加:(2944.11+2332.43)*(1%+4%)=263.83萬元

(4)印花稅:69300*0.0005=34.65萬元

(4)企業所得稅:(69300-59078-2332.43-263.83-34.65)*25%=1897.78萬元

(5)個人所得稅(69300-59078-2332.43-263.83-34.65-1897.78)*20%=1138.66萬元

總共交稅=2944.11+2332.43+263.83+34.65+1897.78+1138.66=8611.46萬元

契稅由收購企業繳納,在此不在列示。

2、企業產權轉讓(企業整體資產轉讓)

企業整體資產在《轉讓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四條中有規定,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簡稱轉讓企業)不需要解散而將其經營活動的全部(包括所有資產和負債)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轉讓給另一家企業(以下簡稱接受企業),以換取代表接受企業資本的股權(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全部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

整體資產轉讓要求對價為股權,但我認為這是說符合這種條件的轉讓可以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整體資產轉讓與產權轉讓的分別應該是是否接納勞動力,因此產權轉讓形式也是整體資產轉讓,對價為股權是整體資產轉讓的一種特殊形式。

這種形式涉稅較少,但需稅務局認定,容易引起爭議,具體如下:

(1)增值稅:免征。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

(2)營業稅:免征。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

(3)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由于增值稅、營業稅免征,因此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免征。

(4)印花稅:因為是資產和負債一起轉讓,因此出價就應該扣除負債,印花稅就會減少,扣除負債后,公司出價為30179.92萬元,30179.92*0.0005=16.09萬元

(6)企業所得稅:(69300-59078-16.09)*0.25=2551.48萬元

(7)個人所得稅:(69300-59078-16.09-2551.48)*20%=1530.89萬元

總共交稅=16.09+2551.48+1530.89=4098.46萬元

對價轉讓為股份時,我方企業可以免交契稅:

(43383+6020*230/424)*3%=1399.46萬元

3、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涉稅最少,且沒什么爭議,是最優的方案,由于股權轉讓只涉及到股權,未涉及到資產轉讓,因此不交各項流轉稅類,股權轉讓是股東之間的轉讓,不涉及企業所得,因此不交企業所得稅,只交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

(1)印花稅:30179.92*0.0005=16.09萬元

(2)個人所得稅:

(3)(69300-59078-16.09)*20%=2041.18

總共交稅:16.09+2041=2057.27

在此種形式下,我方企業可以免交契稅:

(43383+6020*230/424)*3%=1399.46萬元

二、原則

1、在合法的范圍內,追求企業收購效益的最大化。

篇(8)

伴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與企業改制的深化,股權轉讓日漸普遍。所謂股權轉讓是指企業的股東將其擁有的股權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他人。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股權轉讓是公司法的概念,但卻與稅收有著緊密的聯系。為加強對股權轉讓稅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相關的稅收政策,對加強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目前,與股權轉讓的稅收政策包括流轉稅、所得稅和行為稅三類,分稅種就征收或暫免征作了明確界定。

一、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自 2003年1月1日起,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一)一般政策規定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企業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的收入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其中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舉例:某公司將長期持有的W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出售,共得價款15.8萬元,存入銀行;該項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為15.2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會計分錄為:借:銀行存款

158000貸:長期股權投資

152000投資收益

6000據此,該公司計算股權轉讓所得為158000-152000=6000元。

(二)重組業務中股權轉讓的涉稅處理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1、股權收購、股權支付的概念。

(1)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收購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收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

例如:A公司與B公司達成協議,A公司收購B公司60%的股權,A公司支付B公司股東的對價為50萬元銀行存款以及A公司控股的C公司10%股權,A公司收購股權后實現了對B公司的控制。在該股權收購中A公司為收購企業,B公司為被收購企業。

(2)股權支付: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

2、股權收購交易的所得稅處理方式

(1)一般性稅務處理:

①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

②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③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2)特殊性稅務處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①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②被收購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③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④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⑤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即暫不確認股權轉讓的所得或損失。

①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②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③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3、舉例

分析相關資料:2008年9月,A公司重大重組預案公告稱,公司將通過定向增發,向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B公司發行 36?809 萬股 A 股股票,收購其持有的C公司50%的股權。增發價7.61元/股。收購完成后,C公司將成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成立時的注冊資本為856?839?300元,其中D公司的出資金額為 214?242?370 元,出資比例為 25%,B公司的出資金額為642?596?930 元,出資比例為75%.根據法律法規,B公司承諾,本次認購的股票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 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轉讓。

相關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分析

(1)業務的性質此項股權收購完成后,A公司將達到控制C公司的目的,因此符合《通知》規定中的股權收購的定義。

(2)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適用盡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條件,并且假設所支付的對價均為上市公司的股權,但由于A公司只收購了C公司的50%股權,沒有達到75%的要求,因此應當適用一般性處理:①被收購企業的股東:B公司,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股權轉讓所得=取得對價的公允價值-原計稅基礎=7.61×368090000-856839300×50%=2372745250元假設B公司適用25%稅率,因此其股權轉讓應納的所得稅為:2372745250×25%=593186312.5元②收購方:A 公司取得(對C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即:2801164900元(7.61×368090000)。

③被收購企業:C公司的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如果其它條件不變,B公司將轉讓的股權份額提高到75%,也就轉讓其持有的全部C 公司的股權,那么由于此項交易同時符合財稅[2009]59號文件中規定的五個條件,因此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①被收購企業的股東:B公司,暫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②收購方:A 公司取得(對C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即642596930元(856839300×75%)。

③被收購企業:C公司的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可見,如果B公司選擇后一種方式,轉讓C公司75%的股權,則可以在當期避免5.93億元的所得稅支出。

4、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程序性規定

根據財稅[2009]59號文第十一條規定 “企業發生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當事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各類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企業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由此可見,企業若想享受到免稅重組的優惠切莫忘記在完成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

(三)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

企業所得稅管理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

1、非居民企業轉讓居民企業股權的內涵及適用稅率

國稅函[2009]698號文明確規定,本通知所稱股權轉讓所得是指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不包括在公開的證券市場買入并賣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來確定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適用稅率為20%.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則明確,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即一般境外企業轉讓我國企業股權或者取得我國企業的股息分配,均需要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但如果該非居民企業是屬于與我國簽訂了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或地區的居民企業,則可享受稅收協定優惠規定。如香港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內地居民企業的股權,按照內地與香港簽訂的稅收安排,如果該香港居民企業所持的內地居民企業的股權比例低于25%的,在內地無需繳納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如果想享受上述稅收協定優惠待遇的,需先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協定待遇,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方可享受,否則必須嚴格按照國內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2、股權轉讓所得的計算

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后的差額。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3、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繳納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并于代扣之日起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將稅款繳入國庫。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如股權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內交易的,非居民企業直接在證券交易市場轉讓境內上市公司股權等,由非居民企業自合同、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起7日內,到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4、其他規定

(1)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如果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國(地區)實際稅負低于12.5%或者對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稅的,應自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按國稅函[2009]698號的規定,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略)。

(2)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且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層報稅務總局審核后可以按照經濟實質對該股權轉讓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稅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3)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所得,符合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并經省級稅務機關核準。

三、個人所得稅

(一)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及適用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股權轉讓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繳納的稅款時,必須提供有關合法憑證,“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舉例:假設劉先生取得A公司股權時支付人民幣100萬元,現與B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要將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權作價人民幣250萬元轉讓給B公司。現行稅法規定,對于股權轉讓,營業稅及附加目前暫免征收,但所訂立的股權轉讓協議屬產權轉移書據,立據雙方還應按協議價格(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則該股權轉讓應繳交印花稅2500000×0.0005=1250元,應繳交個人所得稅=(2500000-1000000-1250)×20%=299750元。

(二)有關涉稅程序和事項

為加強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

1、辦理納稅(扣繳)申報的時間

國稅函〔2009〕285號對辦理納稅(扣繳)申報的時間分兩種情況進行了規定。

第一種情況是: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種情況是: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主管稅務機關及納稅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如發生應稅所得,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應稅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由于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往往不在同一地,這里涉及主管稅務機關問題。國稅函〔2009〕285號第三條明確“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的同時,實際上也就明確了納稅地點。

3、對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處理

國稅函〔2009〕285號第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三)幾個特殊的政策規定

1、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

股權成功轉讓后,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于因財產轉讓而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并入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6號)

2、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規定分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即按兩次股權轉讓行為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種情形: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并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于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3、轉讓改組改制企業的量化資產

股權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0號)規定: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后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注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聯想集團改制員工取得的用于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832號)中有關國稅發[2000]60號文規定適用范圍進行了解釋:一是暫緩征稅的前提是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二是暫緩征稅的分配方式,是在企業改制時將企業的所有資產一次量化給職工個人。

四、印花稅

(一)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和細則,以及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里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稅目:由于屬于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稅率: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二)股票轉讓所立書據

財政部對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怎樣征收印花稅作出了專門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號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征收改為單邊征收,稅率保持1‰。即對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受讓方不再征收。

(三)稅收優惠股權分置

改革過程中因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發生的股權轉讓,暫免征收印花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03號)

看了“股權轉讓稅收政策匯編”的人還看了:

股權轉讓稅收政策匯編相關文章:

1.個人股東股權轉讓稅收政策

2.股權無償轉讓稅收政策

3.2017年股權轉讓稅收政策

4.股權無償轉讓稅收政策

篇(9)

一、引言

近年來,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要載體,越來越多通過股權轉讓的交易方式來獲取目標資產或是實現參股、控股的目的。而隨著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不管是離岸或非離岸股權轉讓交易,稅負問題越來越成為眾多企業在股權轉讓交易中重點關注之所在。鑒于此,筆者以企業轉讓股權交易的納稅問題為視角,對企業股權轉讓交易過程中需要考慮的涉稅相關問題點進行探討(本文主要研究企業轉讓股權的納稅問題,暫不考慮個人轉讓股權的納稅問題)。

筆者認為,企業轉讓股權的交易主要可能存在五個涉稅問題點,分析如下文。

二、股權轉讓交易涉及的稅種及稅率

根據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股權轉讓交易涉及的稅種主要是企業所得稅。另外,由于股權轉讓交易涉及合同的簽訂,因此不可避免的也涉及到印花稅。

(一)企業所得稅

股權作為企業的財產,其轉讓收入應當作為財產轉讓收入,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主要有四種情況:25%、20%、15%和10%。其中25%屬于基準稅率,其他三種稅率都屬于優惠稅率,在滿足所得稅法規定的優惠條件時可以適用:20%主要適用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15%適用于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10%則適用于符合條件的非居民企業。

(二)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的應納稅憑證包括“產權轉移書據”,并且按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0.05%貼花。其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包括企業股權轉讓所設立的書據。由此看來,企業股權轉讓合同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且稅率比較確定,為所載金額的0.05%。

此外,股權轉讓合同如果在中國境內簽訂,或者即使是在境外簽訂,只要是在中國境內既具有法律效力,又是受中國法律保護的合同,就應當在境內使用時繳納印花稅。對于簽訂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如果單方在境內使用的,則單方作為納稅義務人需要繳納印花稅;如果雙方或多方都需要在境內使用該合同,則合同的雙方或多方都應當作為納稅義務人各自繳納印花稅。

三、轉讓方屬于居民企業還是非居民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中對于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定義比較復雜,事實上,把那些復雜的定義濃縮成一條就可以很快的區分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這就是: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是否在中國境內。只要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不管該企業是在中國境內成立,還是按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都應當將其歸類為居民企業。反之,則應屬于非居民企業。此外,對于非居民企業,還需要根據其在中國境內是否設立機構、場所以及其取得的所得是否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進一步區分為兩種類型的非居民企業。

之所以將企業作如上區分,是因為上述三種類型的企業取得的所得,其征稅范圍有所差異:對于居民企業的所得,不管是來源于中國境內,還是境外,都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非居民企業,如果同時滿足“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和“取得的所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兩個條件,則其應納稅所得應當同時包括“該機構、場所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和“發生在境外的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如果不能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則企業只需就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此外,上述三種類型的企業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也有不同,從而使得他們適用的稅率存在差異。

四、是否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適用條件主要有:一是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并且不以減少、免除或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二是被收購、合并或者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者股權比例符合規定比例;三是企業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四是重組交易對價中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比例;5、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其中,第二、四條中的“規定比例”包括兩個比例的規定,即: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收購企業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如果同時符合上述五個條件,則僅需對“非股份支付”的部分確定轉讓收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股份支付”的部分暫不確認相應的轉讓收益,因而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由此可見,如果企業的股權轉讓交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節約交易的稅收成本,從而使得股權轉讓交易的納稅籌劃有了存在的價值。

五、稅收優惠相關政策

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很多,適用于企業股權轉讓的優惠政策主要是指對于滿足條件的非居民企業的所得適用優惠稅率10%。所謂的“條件”包括:1、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2、取得的所得與在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無實際聯系。這兩個條件只要滿足其中一個條件,該非居民企業就可以適用10%的優惠稅率。

此外,居民企業從其他居民企業獲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或者非居民企業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并且從居民企業取得與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權益性投資收益,這兩種權益性收益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收入項目。這雖然不是直接的優惠,但是在進行股權轉讓的納稅籌劃時,卻是可以應用的。

六、股權轉讓所得如何計算

股權轉讓所得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即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轉讓成本。“收入”扣除“成本”則是“所得”。

關于股權轉讓收入,需要注意的是,不論是現金收入還是非貨幣資產收入,亦或是權益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都應當合并計入股權轉讓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并且該收入中不得扣除隨股權一并轉讓的未分配利潤或稅前提取的各種基金。

關于股權成本,是指轉讓人原投資時實際的出資金額或者購買該股權時實際支付的轉讓金額。

篇(10)

用分紅轉增股本的風險

用分紅轉增股本,相當于用跟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針對這種情況,稅務局一般會視同分紅(利潤分配),要求企業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掛牌前,一定要把掛牌前企業的利潤和掛牌后的企業利潤分割開來。掛牌前企業取得的利潤有一部分屬于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需要轉增股本。而轉增股本的部分就相當于股東收到分紅后,重新投資給企業,這是其中一種需要繳納20%個人所得稅的情況。

還有一種是企業在進行多套賬合并時,會在某一個會計期間出現利潤猛增的情況。多套賬是指企業準備的不同的賬本,一般分為內賬和外賬,分別用來應付銀行、稅務機關以及企業內部自用。企業在掛牌新三板之前,需要將內外賬合并來達到合規,有可能會出現利潤猛增的情況。企業需要針對這部分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交完企業所得稅(25%)之后,如果要用這部分轉增股本,那么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20%)。

另外在改制時,資本公積,包括接受捐贈、股本溢價以及法定財產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積金,和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時,部分可以免稅,部分需要納稅,企業也需要注意。

首先,如果是自然人股東,那么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暫時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其次,如果是法人股東(股東為企業),在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時,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盈余公積以及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雖然視同利潤分配行為,但法人股東通常不需要即時繳納企業所得稅。

以專利投資增加風險

股東以技術專利、房產以及股權增加股本,就是所謂的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為了滿足在客戶處招投標的需要和新三板對股本的要求,技術型企業經常采取股東個人以技術轉增股本的方式來滿足要求。

財稅[2015]41號針對用無形資產投資繳納個稅的問題,有詳細的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比如前例中無形資產雖然屬于個人,但是投入到企業的生產經營中,這就相當于轉讓無形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企業上市就要對個人轉讓非貨幣資產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的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投資的當時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那么在掛牌前也一定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比如,三個合伙人以300萬的無形資產入資企業,在投資的時候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之后在掛牌審計中發現這個300萬的無形資產不符合投資的標準,需要將這個無形資產進行減資,然后通過現金的方式進行增資,之前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也是不能退稅的,不僅不會退還個人所得稅,還需要補繳因為這個無形資產在企業存在期間產生的企業所得稅。

上一篇: 理性思考的重要性 下一篇: 市場監督管理標識
相關精選
相關期刊
主站蜘蛛池模板: 黄冈市| 梁河县| 荔浦县| 新余市| 乌拉特前旗| 星座| 胶州市| 西乡县| 新蔡县| 潮安县| 甘孜县| 义马市| 阆中市| 宿松县| 冕宁县| 亚东县| 高陵县| 台东县| 大姚县| 都江堰市| 城口县| 桑植县| 新野县| 黑山县| 松江区| 饶河县| 牡丹江市| 鄂尔多斯市| 公安县| 于都县| 开封市| 奉化市| 聂拉木县| 桃源县| 鄄城县| 乌兰浩特市| 法库县| 大竹县| 荥阳市| 石河子市| 吴旗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