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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投資核算方法匯總十篇

時間:2023-08-30 16:38:23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長期投資核算方法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篇(1)

一、相關概念介紹

(一)長期股權投資

隨著我國經濟轉型的平穩進行以及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國企業的經營方式開始向多元化發展,長期股權投資便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的。首先,生產性企業利用人力資源和物質資源生產產品進行銷售,以獲得經濟收益。為了拓寬生產面、增加銷售渠道以增強企業的盈利能力,企業就會通過各種資本運營方式來擴大規模,實現資本增值。由于部分企業存在資金規模和運作方式的制約,它們就會通過向被投資單位投放資金的方式來獲取收益。在這種運作模式中產生的投資按照管理層的持有意圖來劃分可以分為三類,即交易性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本文所要論述的主要對象即是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其核算方法。

(二)新舊會計準則

會計工作是一項涉及面廣、精細度高的工作,又因為其涉及到公司較為敏感的經濟信息,還要求會計人員具有很好的職業道德。因此,會計工作的進行需要借助于一定的技術和方法,同時還要有相關的準則去約束和規定會計工作。出于這方面的考慮和現實要求,我國在2001年完成了會計準則具體內容的修訂和編制工作,由財政部統一頒發,并在企業中廣泛施用。由于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經濟環境的變化,舊的會計準則部分條款已不能適應現代經濟的發展狀況,于是在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發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并予以施行,在舊準則的基礎上做了較大的變動。在長期股權投資方面,新準則與舊準則相比,投資范圍、初始投資成本計算和核算方法應用等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對于會計核算制度的完善意義重大。

二、新舊會計準則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核算方法的差別

(一)規范的范圍不同

舊的會計準則對會計工作的規范范圍包括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并且把債權投資劃成了兩部分,分別是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而在新準則中,由于金融工具這一新概念的引進,僅對長期股權投資做了規范,把短期投資修改為了交易性證券投資,長期債權投資修改成了持有至到期投資。總體來說,舊準則把投資劃分為三種。即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權投資和短期投資。而新準則劃分成了四種,即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

(二)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不同

舊準則在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中對投資取得是以初始投資成本進行計價的。初始投資成本的概念是為了取得相應的投資而付出的全部價款,這些價款包括稅金和手續費等費用。而在新會計準則中,則采用了不同的長期股權投資初始計量,這種計量方式把交易性金融資產取得的價外稅費規范為當期損益,把初始計量進行了概念和范圍上的區分,初始計量被劃分成了合并形成和非合并形成兩種模式。并且,合并形成又可以繼續劃分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三)成本法和權益法應用范圍的不同

舊會計準則對不同形式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做了明確規定,如果企業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對于被投資單位無控制,或者無共同控制并且沒有產生重大影響時,就應該采取成本法進行核算;相對應的,如果對被投資單位有控制或共同控制并且產生了重大影響,就應該采取權益法進行核算。但是在新準則中,兩種方法的應用范圍有了改變,研究后可以發現,兩種方法的應用范圍都更加嚴格。具體來說,成本法的應用在原來基礎上增加了條件,即對投資單位或子公司的投資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采用成本法;對于權益法,新準則中的應用范圍是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這一情況。從分析中可以看出,新準則對經濟實質有了更加深入的說明,并且對會計從業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新會計準則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核算規定的優缺點

(一)新準則的優點

1、體現了實質重于形式

新會計準則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相比舊準則更加注重于實質,使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大幅度提高。長期股權投資核算的成本法對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的概念做了辨析,使被投資企業在發生凈利潤或凈虧損時都不會直接對投資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產生影響。而在權益法中,投資收益客觀正確地反映了投資企業的收益,對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做出的隨時調整也真正體現了投資企業所具有的實際權力。此外,新準則中對于成本法和權益法的選擇也不再僅僅是以投資份額作為標準,而是增大了投資企業實際權力在選用哪種方法時所占的比重,公允價值的引進對于反映企業之間的相互聯系有著客觀的作用,這些都體現了新準則注重實質的原則。

2、細化了相關科目的規范對象

新會計準則是舊準則的補充和完善,充分凝聚了財務界的研究成果。對于準則規范的對象劃分一直是會計工作的重點內容,只有進行精確的定位,才能保證準則在實行時具有針對性和有效性。例如在新準則中引入金融工具這一概念,并進行了細致的劃分,同時對不同的劃分內容制定了相應的規范。另外將長期股權投資從舊準則的三項重新細化成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這些細化的相關科目為會計核算的精確性和實用性提供了有效的幫助。

3、簡化了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

現代的計算技術和方式應該是在保證數據準確性的同時向著簡單易操作的方向發展,新準則正式適應了這種要求。通過對長期股權的核算進行簡化,不但降低了核算的復雜性,提高了會計人員的工作效率,同時還避免了由于大量繁雜計算引起的失誤。首先,新準則降低了由于長期股權投資加大引起持股比例增加而進行核算方法的變更造成的復雜計算。其次,新準則去除了“股權投資差額”的明細項目,這一改動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權益法核算的復雜度,并且對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和分配進行了有效的規避。

4、提高了會計信息質量

會計信息是企業進行經營管理的重要依據,保證會計信息的質量是會計工作的直接目的。新準則中關于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適用范圍、明細科目等都做了科學的規范,基本保證了會計信息的安全可靠,為企業的投資決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新準則取消了關于投資差額的規定,使企業僅通過股權差額就實現利潤調節的現象不復存在。這些新的規范有效地遏制了非法的盈余操作,為利用資產減值進行經濟犯罪設置了障礙,切實保證了企業會計信息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二)新準則的缺點

1、背離了重要性原則

新準則中對清算股利過分重視,從而造成對重要性原則的背離。新會計準則中,成本法適用于投資企業規模相對較小,掌握股權較少的情況。投資企業進行成本法的核算時,如果被投資企業由于累積凈利潤超過投資企業應收股利而存在差額,則這部分差額將會作為初始投資成本來沖抵投資賬面價值。在這種情況下,新準則把簡單的問題復雜化從而造成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成本的增加,嚴重背離了核算的重要性原則。

2、促成資產破泡沫的產生

這種資產泡沫的形成主要好是由于企業交叉持股引起的。我國的資本市場處于不斷的擴大之中,其運行的深度和影響的廣度在逐步提高,使我國的資本市場變得越發活潑。所謂交叉持股就是企業之間相互持有股份,這樣的企業已經占到了相當大一部分,使與此相關的會計工作量也越來越大。交叉持股按持股類型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直接交叉持股,指的是兩個企業相互之間持有彼此的股份;另一類是非直接交叉持股,也就是多個企業之間相互參股,循環持股。由于交叉持股引起了會計工作的相互滲入,使得企業之間的聯系也更加緊密。但是在新會計準則下,利用權益法對交叉持股企業進行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時會出現重復計算利潤的現象,而且隨著交叉持股程度的加深,這種現象就越嚴重,從而更容易出現資產泡沫。

3、公允價值的引入給會計核算工作帶來挑戰

公允價值的概念是新會計準則的一大亮點,這一新內容對于提高會計質量有很大作用,但是必須注意的是,新概念有積極的一面,也就會有消極的一面。例如,進行交易的雙方相互之間比較了解,而且其交易是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那么在確定公允價值時就會出現很大的主觀性和無序性。公允價值的確定是由人的主觀判斷來完成的,而不同的人即使在看待同一個現象時也會有不同的評價,因此,新準則中公允價值的使用增加了不確定性因素,使評價尺度難以統一,對會計人員的職業能力也是較大的挑戰。

4、選擇核算方法時過分注重表決權比率

新會計準則在選擇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時,強調的是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之間的控制關系,這種控制關系具體表現在投資企業擁有多少被投資企業的表決權。新準則規定,投資企業相對于被投資企業是影響重大但缺乏控制力的標準是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企業20%~50%的投票表決權。實際上,即使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的投票表決權沒有超過50%,仍可以實現對被投資企業的控制,并且途徑有多種。例如,由于投資公司與被投資公司的相互關聯,通過企業之間的董事會成員協議或者長期經營業務上的合同關系等因素來實現一個企業對另一個企業的控制。此外如果一個企業的股權較為分散,投資企業只要持有的投票表決權遠遠高于其他分散股東的持有份額,則該企業也具有對被投資企業的控制權。因此,以既定的表決權率來選擇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不能反映企業實際的會計信息。

四、對新會計準則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核算的建議

新會計標準在我國企業實行之后對長期股份投資的核算方法產生了較大影響。從企業發展方面考慮,在新準則施行后,應該以新準則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實際規范為目的,對企業的原有投資需要進行必要的重新分類和測量,在此基礎上,重新設置財務會計系統中的會計科目。如果是初次進行新準則的執行,可能會存正投資差額,這種投資差額是由在合并企業中長期股權投資中尚未完全攤銷二產生的,對于這種投資差額應實行全額沖銷措施,并對留存收益進行調整。

結論:

企業對外投資是實現盈利的重要方式,其中長期股權投資占據投資的很大部分。對成本法和權益法進行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的研究,能夠切實幫助會計工作安全有效地進行。在新會計準則下,充分理解和掌握核算方法對于企業的會計信息、現金流量、經營成果等都有重要的意義。(作者單位:航天科工深圳(集團)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裴清華.新準則下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探討[J].現代營銷,2012(01)

[2]周茂春.中西方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比較[J].財會通訊,2010(10)

[3]林克明.新舊會計準則下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比較[J].現代商貿工業,2009(01)

篇(2)

根據CAS2及2008年的準則講解,涉及長期股權投資后續核算方法轉換的情況可具體分為六種(見表1),其處理原則在總體上遵循了追溯調整原則,只是在不同情況下追溯處理的時點及依據的價值基礎不同。如表l所示,除減持股份導致第2、3類持股變為第4類持股時(情況①)要求在后續期間利用現金股利等進行追溯調整外,其他幾種情況均要求在核算方法轉換時,將繼續持有的原持股部分按新的核算方法進行追溯調整。

遵循追溯原則的目的,是使通過不同過程取得的相同比例股份對會計報表產生相同影響,即以相同的會計語言表述相同的持股結果,最終實現殊途同歸。如A公司在2007年購入B公司60%的股份,同一時點C公司購入B公司30%的股份,兩者購人的單價相同,與B公司均屬于非同一控制情況(或均屬于同一控制)。2008年A公司出售部分股份后僅保留30%股份,此后兩家公司都沒有再變動其持股比例,兩者持股目的也相同。那么,2008年及以后年份A和C公司各自持有的30%股份對兩者報表的影響就應該是一樣的。A公司要遵循這一理念處理2008年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由權益法調整為成本法的相關業務。

二、涉及企業合并的業務處理例解

表1中涉及企業合并的情況有②、③、④、⑤類,其中④、⑤類的處理原則相同。下面分別說明具體的賬務處理過程,但僅考慮個別報表的會計處理,不考慮編制合并報表時的調整抵銷分錄。

第一種情況:同一控制下,增持股份形成企業合并,導致在個別報表上長期股權投資由權益法核算轉換為成本法核算時,以轉換時點取得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為基礎調整長期股權投資。

[例1]公司與K公司受同一主體控制,2007年1月1日,J公司用60萬元取得了K公司20%的股權,以權益法核算該長期股權投資。當時K公司可辨認凈資產賬面價值為150萬元,公允價值250萬元,差額產生于同定資產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額1130萬元,固定資產剩余使用年限10年,殘值忽略不計,按直線法計提折舊。2007年K公司賬面凈利潤為50萬元,因撥款轉入導致資本公積增加10萬元,未派發現金股利或利潤,兩家公司均按照凈利潤的10%提取盈余公積。2008年2月1日J公司又用200萬元取得K公司50%的股權。2008年2月1日。K公司可辨認凈資產賬面價值為200萬元,公允價值370萬元,J公司的資本公積足夠沖減。

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1)2007年1月1日取得20%股權,因支付對價60萬元大于取得的凈資產公允價值50萬元(250×20%)。

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600000

貸:銀行存款 600000

(2)2007年底按權益法核算該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8萬元[(50-10)×20%(折舊差額)],其他權益變動2萬元(10×20%)。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80000

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 20000

貸:投資收益 80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0000

(3)2008年2月1日取得50%股權,實現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原20%持股部分的核算方法追溯調整為成本法核算的結果,即將權益法核算期間長期股權投資下的“損益調整”和“其他權益變動”科目余額調減為零,同時調整涉及的留存收益和資本公積。

借:盈余公積8000

未分配利潤 72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0000

長期股權投資

600000

(轉入按成本法核算的賬戶)

貸: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600000

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80000

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20000

(4)將長期股權投資余額調整至合并日合并方享有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合并方支付的對價也以賬面價值處理,借貸差額先調整資本公積,不足沖減部分再調整留存收益。本例中總控股比例70%部分按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處理,入賬價值應為140萬元(合并日2008年2月1日K公司凈資產200萬元×70%),原長期股權投資經調整后余額為60萬元,故調增長期股權投資80萬元(140-60)。

借:長期股權投資8000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1200000

貸:銀行存款 2000000

編制合并報表時,再按同一控制下合并報表編制原則處理,不要混淆個別報表與合并報表的業務處理。

第二種情況:非同一控制下,增持股份形成企業合并,導致在個別報表上長期股權投資由權益法核算轉換為成本法核算時,在轉換時點對原持股部分進行追溯調整,并以支付對價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認長期股權投資賬戶的余額。

[例2]承例1,假設J公司與K公司為非同一控制下的兩家公司,相關會計處理:

分錄(1)(2)同例1。

(3)2008年2月1日取得50%股權,實現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原20%持股部分的核算方法追溯調整為成本法核算的結果,處理分錄同例1。

(4)總控股比例70%部分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處理,在個別報表上長期股權投資的入賬價值應為支付對價的公允價值,原20%控股部分支付對價的公允價值為60萬元,新增50%支付對價的公允價值為200萬元,故增加長期股權投資200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 2000000

貸:銀行存款 2000000

編制合并報表時,再按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報表編制原則處理。

第三種情況:同一控制下,減持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導致在個別報表上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核算轉換為權益法核算時,在轉換時點以原取得股份時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將剩余持股部分追溯調整為從最初取得時起持續按權益法核算的結果。

[例3]J公司與K公司受同一主體控制,2007年1月1日,J公司用200萬元取得了K公司80%的股權,以權益法核算該長期股權投

資。當時K公司可辨認凈資產賬面價值為150萬元,公允價值240萬元,差額產生于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額90萬元,固定資產剩余使用年限9年,殘值忽略不計,按直線法計提折舊。J公司的資本公積足夠沖減。2007年K公司賬面凈利潤為50萬元,因撥款轉入導致資本公積增加10萬元,未派發現金股利或利潤,兩家公司均按照凈利潤的10%提取盈余公積。2008年2月1日J公司以180萬元對外出售了所持有的K公司60%的股份。2008年2月1日,K公司可辨認凈資產賬面價值為200萬元,公允價值370萬元。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1)2007年1月1日取得80%股權,實現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借:長期股權投資(150萬元×80%)12000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800000

貸:銀行存款 2000000

(2)2007年底按成本法核算該長期股權投資,因未分紅不必進行處理。

(3)2008年2月1日出售60%股權。

借:銀行存款 180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120萬元×3/4) 900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80萬元×3/4)600000

投資收益 300000

(4)“剩余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30萬元(120-90)”與“取得該部分投資的初始成本50萬元(200×1/4)”之間的差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和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賬戶。同時比較“取得該部分投資的初始成本50萬元(200×1/4)”與“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計算原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48萬元(240×20%)”,若前者大,不予調整;若后者大,則按差額調增長期股權投資及留存收益。因此例3中分錄應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50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300000

(原成本法核算余額)

資本公積一股本溢價 200000

若取得投資時(2007年初)K公司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3007萬元,J公司享有的部分就為60萬元(300×20%),大于其100萬元的初始投資成本,那么該步驟的分錄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60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30(1000

(原成本法核算的余額)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200000

留存收益 10000

(權益法確認的營業外收入)

未分配利潤 90000

(5)剩余20%持股部分在2007年按權益法核算應追認投資收益8萬元[(50-10)×20%(折舊差額)],其他權益變動2萬元(10×20%)。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80000

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 20000

貸:留存收益 8000

未分配利潤 72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0000

編制合并報表時,再按同一控制下合并報表編制原則處理。

非同一控制下,減持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導致的轉換處理與例3的原則相同。

篇(3)

不同的核算方法不僅對投資企業與被投資單位之間的關系有不同的認識,而且對相關投資的持有收益的認識也不相同。

成本法認為投資企業與被投資單位是兩個獨立的法人實體和會計主體。投資企業只有在與被投資單位之間發生以原有資產增減變動為條件的經濟業務,或對被投資單位稅后利潤或現金股利的要求權實現時,才進行相應的會計核算。相關投資的持有收益為實際收到或確定將收到的利潤或股利。

權益法認為被投資單位是投資企業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被投資單位的所有經濟活動都部分或全部被看作是投資企業的經濟活動,投資企業對此均應在活動發生時或年終進行會計結算時進行相應的會計核算,相關投資的持有收益則因核算方法的不同而不同。從財務的角度不難推導出,非完全權益法下相關投資的持有收益理論上一般應為投資額與市場利率的乘積,與被投資單位個別利率無實質聯系;完全權益法下相關投資的持有收益理論上最后則為所享凈投資額(所有者權益)與被投資單位個別利率的乘積,體現了投資企業與被投資單位的整體一致性。

二、應用范圍的比較與分析

在我國會計實踐中,核算方法的具體應用范圍通常依賴于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或會計核算制度的明確規定。根據會計核算制度的規定,如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無實質控制權,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可用成本法,反之則應用權益法。《企業會計準則——投資》的相關內容還表明,當企業用權益法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核算時,應使用完全權益法。雖然現行的行業會計制度并未就權益法的具體類型加以說明和限定,但從有關應用舉例及說明上看,所用的權益法應是非完全權益法。

在核算方法的具體選擇上,確定投資企

業對被投資單位是否具有實質性影響是十分重要的。按《企業會計準則——投資》的規定,是否具有實質性影響的標準是看投資企業與被投資單位之間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如果存在則為有實質性影響,反之則否。從這一規定及相關說明來看,核算方法的選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投資企業對其在被投資單位可供分配利潤中所占份額的可控制程度。當這種可控程度較高,投資企業有權按自己的意愿從被投資單位實際取得投資收益、或有權否決一切不利于自己實際取得投資收益的決議時,則傾向于采用權益法,反之,則傾向于選用成本法。

顯然,前述規定是不完善的,它并未考慮長期股權投資在投資企業總資產中所占的比例情況。實際上,在這一比例較高的情況下,即使投資企業在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中所占份額難以使其對被投資單位產生實質性影響,但被投資單位的盈虧及資產的受贈等行為仍會在實質上對其財務狀況及相關指標產生影響。如果投資企業仍按前述規定選用成本法對相關的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核算,投資企業投放到相關長期股權投資上的那部分資產的運營狀況將得不到充分的披露,進而極大地影響到投資企業會計信息的質量。例如,我國大量上市公司即使盈利也從未進行過利潤分配,這就使得許多采用成本法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核算的法人股東(投資企業)未能在其會計報表上反映出這部分投資的真實情況。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投資企業使用權益法對相關的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核算應是最優的選擇。

三、應用過程的比較與分析

核算方法的應用過程就是對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相關變動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過程,以及對股權投資差額的處理過程。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相關變動具體包括取得稅后利潤、發生稅后虧損。進行利潤分配、接受實物捐贈、出現法定財產重估增值以及產生資本匯率折算差額等。所謂股權投資差額則指取得股權的支出與其所代表的凈資產(所有者權益)之間的差額,前者大于后者為借差,反之為貸差。無論何種差額,在投資企業個別會計報表上是不作直接反映的。轉貼于

在成本法下,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相關變化一般都不進行確認,只有在投資企業從被投資單位實際收到利潤(行業會計制度)或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時,投資企業才按實際收到的利潤或應當收到的現金股利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股利”科目,貸

記“投資收益”科目或“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如被投資單位發生稅后虧損,或無利可分的情況下,投資企業不作任何反映。當然,這種只認盈利不認虧損的做法對投資企業單個會計報表而言,是有停謹慎性原則的;另外,通過不同的法規對同一會計事項規定了不同的確認標準,不僅缺乏規范性,而且違背了可比性原則。

在權益法下,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前述相關變化均視同投資企業自己相應項目的變化,一旦被投資單位發生這些變化,投資企業就應進行恰當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被投資單位取得稅后利潤,投資企業應按其所占份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反之則作相反的會計分錄;被投資單位實際支付利潤,投資企業應按實際收到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發生其它相關變化,投資企業應按其所占份額借記“長期投權投資”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在完全權益法下,不涉及到股權投資差額的分攤問題。股權投資差額為借差,投資企業應按本期的分攤額借記“投資收益”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反之,則作相反的會計分錄。按我國規定,分攤方法一般采用直接法,分攤年限借差不超過1O年,貸差不短于10年。

另外,如果涉及到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核算方法還會對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程序產生影響。按財政部《合并會計報表的暫行規定》,母公司(投資企業,下同)為編制合并會計報表,對子公司(被投資單位,下同)進行的股權投資必須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但這并不意味著只有權益法才會涉及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問題。按規定,當母公司直接待有一子公司的股份比例很低的情況下,母公司對相關股權投資可用成本法進行核

算,該子公司一般也不屬會計報表的合并范圍,但若加上通過其它子公司間接持有該子公司的股份之和超過50%的情況下,母公司仍應將該子公司納入會計報表的合并范圍,因而仍會涉及會計報表的合并問題,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需按權益法對該子公司個別會計報表的相關項目進行調整。權益法下則不存在這一過程。

四、應用結果的比較分析

篇(4)

準則雖然給出了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及使用范圍,但企業如何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在上述兩種方法、以及三種權益法中做出擇抉,以提供更準確、真實的財務信息,需要解決好兩個層次的問題:一是對被投資單位影響程度的界定問題;二是不同類型的權益法的選擇問題。

一、核算方法對被投資單位影響程度的界定

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按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資本比例或其他影響因素可分為三個層次: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正確界定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是能否合理選擇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關鍵。因為企業會計準則明確規定了只有當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否則采用成本法核算。

控制是指投資企業有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被投資單位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與被投資單位形成的是母子公司關系,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最高。共同控制指投資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對被投資單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直同意時存在,與被投資單位形成的是合營企業關系;重大影響指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決策存在參與決策的權利,但并不能夠控制或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與被投資單位形成的是聯營企業關系。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對被投資單位影響程度都較大。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最弱的是投資企業既不具有共同控制又不具有重大影響。

一般情況下,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可直接按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表決權資本比例進行界定。當投資企業直接擁有被投資單位50%以上表決權資本時,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界定為控制;當投資企業直接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上至50%的表決權資本時,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界定為重大影響;當投資企業直接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下時,則認為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但這個劃分不是硬性的界定標準,企業應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當投資企業持有的表決權資本在20%、50%界線以下時,應根據企業是否具有實質控制權、或能否通過其他途徑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來正確界定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

[例]甲公司擁有乙公司40%的表決權,丙公司擁有乙公司20%的表決權,丁公司擁有乙公司40%的表決權,甲公司與丙公司達成協議,約定丙公司在乙公司的權益由甲公司代表。在此情況下,甲公司實質上擁有乙公司60%表決權資本的控制權,即甲公司雖然只持有乙公司40%的表決權小于50%的比例,但甲公司通過協議實質上能夠控制乙公司,此時,甲公司對乙公司的影響程度就應該界定為控制。

又如,A企業已持有B企業15%的股份,另有現行可實施的潛在表決權為10%。在此情況下,A企業在界定對B企業的影響程度時,應該將10%的潛在表決權考慮在持股比例中,按照潛在表決權轉換后的綜合持股水平進行判斷。即A企業實質上擁有B公司25%表決權資本的控制權,應界定為具有重大影響或共同控制的影響程度,相應選擇權益法進行核算。

在界定投資企業具有的影響程度時,特別是對臨界點以下的持股比例的判斷時,關鍵在于界定其實質的影響程度,這是正確界定對被投資單位影響程度的關鍵,是合理選擇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關鍵中的關鍵。

二、不同類型的權益法的選擇

權益法根據確定長期股權投資和投資收益的核算依據不同,分為簡單權益法、購買權益法和完全權益法三種類型。簡單權益法的核算依據直接采用被投資單位的賬面凈利潤,用該利潤乘以投資企業持股比例計算當期投資收益;購買權益法和完全權益法的核算依據則要對被投資單位的凈利潤進行調整,以調整后的凈利潤為核算依據,兩種核算方法的區別在于調整力度不同。購買權益法只調整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資產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對當期損益的影響額計算調整后凈利潤;完全權益法的調整力度更強,在購買權益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消除投資企業與被投資單位的內部交易的影響計算調整后的凈利潤。

當投資企業確定采用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時。由于不同權益法對投資企業當期損益會產生直接的影響,因此合理選擇權益法成為選擇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又一關鍵。

[例2]M公司于2009年1月1日取得對聯營企業N公司30%的股權,取得投資時N公司的固定資產公允價值為500萬元,賬面價值為300萬元,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為10年,凈殘值為零,按照直線法計提折舊。2009年10月,M公司將其賬面價值為120萬元的商品銷售給N公司,至2009年資產負債表日,該批商品尚未對外部第三方出售。假定不考慮所得稅影響,則

當M公司采用簡單權益法核算對N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時,直接以N公司賬面凈利潤300萬元為核算依據,2009年度確認的投資收益為90(300×30%)萬元;當M公司采用購買權益法核算對N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時,則需要在N公司賬面凈利潤300萬元的基礎上,調整2009年1月1日N公司固定資產公允價值500萬元和賬面價值300萬元的差額對凈利潤的影響,該差額的影響額是通過折舊費用的攤銷,固定資產賬面攤銷額是30萬元,而按公允價值計算的折舊費應為50萬元,相差20萬元,則調整后的凈利潤為280(300-20)萬元,2009年度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為84(280×30%)萬元;當M公司采用完全權益法核算對N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時,除了要考慮上述20萬元差異外,還需要考慮2009年10月形成的未實現內部收益60(180-120)萬元對N公司凈利潤的影響,因此,調整后的凈利潤為220(280-60)萬元,2009年度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為66(220×30%)萬元。簡單權益法與購買權益法所確認的投資收益相差6萬元,購買權益法與完全權益法所確認的投資收益相差18萬元。

由此可見,企業選擇何種權益法不僅會影響長期股權投資的計量,對投資企業當期損益也會產生較大影響,合理選擇權益法至關重要。企業在選擇具體類型的權益法時,應從重要性原則出發,根據金額的大小和發生頻率的高低兩個標準進行合理選擇。

(1)金額標準。當需要調整的影響金額較大時,選擇調整力度較強的完全權益法核算;反之,選擇調整力度較弱的購買權益法或簡單權益法。此處的需要調整的影響金額大小不是影響額本身數額的大小,而是相對被投資單位當期凈利潤的相對數的大小。如內部交易未實現收益的金額相對被投資單位凈利潤的金額很小,僅為0.1‰,依據重要性原則,該影響額對當期損益的影響可忽略不計,財務人員可選擇簡單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避免繁瑣的調整工作。

(2)頻率標準。該標準是針對是否選擇完全成本法而言的,當投資企業與被投資單位的內部交易發生的頻率較高,即使對于單獨的一筆內部交易其影響金額較小,但由于頻繁發生的內部交易導致其累計影響額相對較高,則根據重要性原則,該投資企業與被投資單位的內部交易是重要的,投資對被投資單位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選擇完全權益法核算;反之,可選擇簡單權益法或購買權益法核算。

[本文系陜西科技大學博士基金項目“企業社會責任會計研究”(項目編號:BJ09-19)階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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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對長期股權投資會計核算方法的初探

收錄日期:2011年11月9日

按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成本法下,被投資企業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時,投資企業按應享有的部分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但投資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僅限于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因此,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時投資收益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為投資年度分回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的處理;第二種為投資年度以后分回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處理。

一、成本法下投資當年利潤或現金股利的處理

投資企業在當年分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一般不作為投資收益,而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因為當年實現的盈余一般在下一年度發放利潤或現金股利。如果投資企業投資當年分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有一部分屬于投資后被投單位的盈余分配,則應作為投資企業投資年度的投資收益。

以上原則在實務中應按下列方法操作:對于投資當年分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如能分清是投資前和投資后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的,應當區分投資前和投資后計算確認屬于應當確認投資收益和沖減成本的金額;如果分不清投資前和投資后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的,可以按如下公式計算:

1、投資企業投資年度應享有的投資收益=投資當年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投資企業持股比例×當年投資持有月份/全年月份(12)

2、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被投資單位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投資企業持股比例-投資企業投資年度應享有的投資收益

這種情況下會計分錄為兩種情況:投資前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利潤,沖減成本,分錄如下:

借:應收股利

貸:長期股權投資

投資后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利潤,作投資收益,分錄如下:

借:應收股利

貸:投資收益

二、成本法下投資年度以后利潤或現金股利的處理

以后年度,投資企業所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可按下列公式計算應確認的投資收益或應減少的投資成本。

1、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投資后至本年未止被投資單位累積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投資后至上年未止被投資單位累積實現的凈損益)×投資企業的持股比例-投資企業已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

2、應確認的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當年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

如果投資后至本年末止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大于投資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積實現的凈利潤,則按上述公式計算沖減投資成本的金額;反之,則被投資單位當期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中應由投資企業享有的份額應于當期確認為投資收益。另外,如果已沖減投資成本的股利,又由投資后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未分配的凈利潤彌補時,應再恢復原沖減的投資成本,使投資成本又保持原投資時的成本。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沖減投資成本及以后恢復的金額,應在備忘簿中詳細記錄。

上述會計處理方法,在實務處理中,會計界還是覺得太繁,而且限制條件較多,計算較復雜。這種會計處理方法分為投資當年和投資以后年度分別處理,且投資以后年度又分為投資后被投資方累積分配現金股利大于或小于等于投資后累積實現凈損益兩種情況,此外還要考慮轉回的投資成本是否超過原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數額限制,有時還離不開賬表外的“備忘簿”等。因此,實務界認為,現行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下現金股利的會計處理不符合重要性要求,增加了會計信息錯、弊的可能。還由于計算復雜,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會計人員出錯的幾率,同時也為會計人員制造假、錯信息創造了一定的條件。

鑒此,財政部經過廣泛征詢后,于2009年6月25日,財政部頒布了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的通知。在該通知中長期股權投資適當簡化成如下描述: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除取得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價款或對價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外,投資企業應當按照享有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投資收益,不再劃分是否屬于投資前和投資后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

所以不再沖減成本,而是確認投資收益,成本法下的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股利

貸:投資收益

企業按照上述規定確認自被投資單位應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后,應當考慮長期股權投資是否發生減值。在判斷該類長期股權投資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時,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減值測試,可收回金額低于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這一簡化,充分體現了財政部刪繁就簡和重要性原則并重的與時俱進的科學發展觀,簡便了會計核算和報表的閱讀。簡化后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下利潤和現金股利的會計處理與前一種會計處理方法相比不再需要考慮原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限制,不再需要去理解記憶那些計算公式;同時,簡化后的計算辦法也降低了會計人員人為造假機會,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會計信息錯、弊的可能。

而權益法核算下,并未改變,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股利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會計界對這一改變,很多人不理解,認為純粹是為了簡化實務界的會計核算,而從理論上來講,這一改變不合理。其實不盡然,只要我們對成本法和權益法這兩種核算方法有一個清晰地劃定,弄清這兩種方法的會計核算本質,就會得出結論。

1、權益法核算下,其核算的實質就是關鍵詞“所有者權益的份額”。權益法下,投資者對其長期股權的后續核算唯一的依據,那就是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變動情況”來作為依據的,并以此作為核算調整的基礎,調整相應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如果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虧損)了,就會導致被投資單位的所有者權益會發生增加(減少)變動的,那么投資單位就以其所享有所有者權益的份額比例來相應地確認“投資收益”,并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要注意的一個核心問題,那就是眼盯著“被投資單位的所有者權益的變動情況”。再如,被投資單位要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了,就一定會使被投資單位的所有者權益發生減少,那么這時投資單位也就將按其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份額來確認“應收股利”,同時調整(調減)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再如,被投資單位要發放股票股利,這時被投資單位的所有者權益就不會發生增減變動的,所以投資方就不做任何“賬務”處理。

2、成本法核算下,就是以原始確認入賬價值作為后續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成本法下,原始確認入賬價值一經入賬,以后的后續計量中,就不再調整和變動了(追加新的投資額和出售全部或部分投資的不屬于此情況),但可進行減值。在這種核算方式下,關鍵詞是“宣告發派現金股利或利潤”。即,眼只盯住被投資單位是否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只要發放,投資方就做賬務處理,按享有的份額確認“應收股利”,同時再確認相應的“投資收益”。否則,被投資單位不論有什么樣的業務與經營業績與利潤,投資方都不做任何的賬務處理。

所以,對新準則下的成本法解釋,在2009年6月進行了重大的調整,由原來的很復雜的處理簡化為現在的簡單而又易懂的處理。而權益法并沒有調整,所以就沒有發新的解釋。所以說,現在的成本法與權益法,處理的區別更加清晰化了。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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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與權益法核算的相同之處

(一)取得投資時,確定初始投資成本的方法相同 在初級職稱考試中,不考慮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這部分內容在中級職稱考試中將涉及到。通常考核的是以銀行存款購買被投資單位的股票。新準則對企業購入的股票根據投資人持有的目的、時間、形式進行了規范,對企業打算長期持有的較大比例的股票劃分為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包括兩部分:即購買的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如果購買價款中包含有被投資單位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投資單位應作為應收股利,不計入初始投資成本。

(二)收到現金股利時會計處理相同 投資單位收到現金股利時,僅僅是資產內部發生增減變化,此時不應確認投資收益。兩種核算方法都是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股利”科目。在這一點上很多考生最容易出錯,認為收到的現金股利就是進行投資獲取的收益。

(三)對宣告發放的股票股利兩種核算方法處理相同 如果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股票股利,成本法不需要作賬務處理,權益法下,由于宣告發放股票股利涉及“股本”、“資本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之間的增減變動,不影響所有者權益總額,也不做賬務處理。另外,被投資單位提起法定盈余公積金,成本法和權益法都不做會計分錄。

三、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與權益法核算的不同之處

(一)成本法與權益法核算的本質區別 成本法核算的實質,通常在整個持有期間賬面金額等于初始投資成本,只要沒有追加投資和出售股票,不需要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戶的金額,一般保持不變。權益法核算的實質,在持有期間,“長期股權投資”賬戶的金額是否發生變化取決于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即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總額增加或減少,“長期股權投資”賬面金額會相應的增加或減少。

(二)成本法與權益法核算方法的區別 (1)會計科目設置不同。成本法下,不需要設置明細科目。權益法下,需要在“長期股權投資”總賬科目下設置三個明細科目,分別 “成本”、“損益調整”、“其他權益變動”進行不同業務核算。

(2)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時會計核算不同。成本法下,會計核算比較直觀,通常按照取得時支付的價稅費合計金額作為初始入賬金額。權益法下,財務處理相對復雜,需要比較兩個數字的大小,一是初始投資成本,二是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以下簡稱為應享有的份額)。當初始投資成本>應享有的份額兩者之間的差額作為商譽,體現在長期股權投資成本中,按照確定的初始投資成本進行核算。當初始投資成本

(3)確認投資收益的時點不同。成本法下,投資方是在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時,注意是宣告分派而不是實際發放,按照應該獲得的股利確認為投資收益。權益法下,投資方是在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時確認為投資收益。被投資單位的盈利會增加其所有者權益,投資方按照應享有的份額,確認為投資收益,同時在“損益調整”明細科目調增長期股權投資。反之,投資方做投資損失處理,即借記“投資收益”,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投資單位承擔的投資損失以該長期股權投資總賬余額為零為限,超出的部分進行備查登記。值得注意:權益法下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時,是對實現的凈利潤進行了分配,會引起自身所有者權益減少,投資方一方面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金額(在“損益調整”明細科目下核算),同時確認一項應收股利。

在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時,不管是成本法核算還是權益法核算,投資方按照持股比例計算出應獲得的股利,增加“應收股利”賬面金額,但是兩種方法涉及到的對應賬戶有所不同。成本法下是作為一項投資收益的增加,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權益法下由于利潤分配使被投資單位的所有者權益總額減少,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提醒考生特別注意的是:成本法下,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或發生凈虧損是不進行賬務處理的。

(4)持股期間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成本法和權益法的賬務處理不同。成本法不需要進行財務處理;權益法下,投資單位需要在“其他權益變動”明細科目核算,同時調整“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5)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二者賬務處理不同。權益法比成本法需要多做一個會計分錄,權益法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用處置取得的價款和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相比較,如果處置所得大于賬面價值,確認為投資收益,反之,確認為投資損失(這一點與成本法賬務處理相同),還要考慮將原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的金額轉入 “投資收益”科目。

四、成本法與權益法比較應用分析

為了方便比較分析成本法與權益法核算的應用,特舉例說明如下:

[例]甲公司2013年1月2日支付2000萬元取得非上市公司乙公司10%的股權,另外支付相關稅費20萬元。并打算長期持有。

分析:通常持股比例在20%以下的,用成本法核算。(單位:萬元)

初始投資成本=2000+20=2020(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 2020

貸: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2020

2013年1月20日,甲公司購入恒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0萬股并準備長期持有,占恒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40%,每股買入價10.2元(其中包含有0.2元已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另外支付相關稅費16萬元。2012年12月31日,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5200萬元。

分析:通常持股比例在20%-50%之間,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采用權益法核算。

初始投資成本=(10.2-0.2)×200+16=2016(萬元)

應享有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5200×40%=2080(萬元)

應調整初始投資成本,確認的營業外收入=2080-2016=64(萬元)

應收股利=0.2×200=40(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恒生公司――成本2080(調整后的成本)

應收股利 40

貸: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2056

營業外收入 64

2013年1月25日,乙公司宣告發放現金股利500萬元。

分析:甲公司應分得股利=500 ×10%=50(萬元),同時確認為投資收益。

借:應收股利 50

貸:投資收益 50

2013年3月1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派的利潤。

分析:該業務涉及資產內部的增減變化,不確認投資收益。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50

貸:應收股利 50

2013年3月15日,收到恒生公司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

分析:該業務不確認投資收益。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40

貸:應收股利 40

2013年度,乙公司實現凈利潤800萬元。

分析:由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甲公司不做會計分錄。

2013年,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實現凈利潤500萬元。

分析: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實現凈利潤500萬元引起所有者權益增加500萬元,“損益調整”明細科目增加500 ×40%=200(萬元),同時確認投資收益200萬元。

2014年2月10日,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宣告分派2013年度現金股利,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20元。

分析:甲公司應分得股利=200×0.2=40(萬元),由于乙公司宣告分派現金股利導致其所有者權益的減少,甲公司應同時調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40萬元,在“損益調整”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2014年4月1日,甲公司收到來自恒生公司的現金股利。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40

貸:應收股利 40

2014年3月10日,甲公司全部售出乙公司股票,所得價款凈額2200萬元。

分析:處置所得2200元大于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2020元的差額確認為投資收益。

借:銀行存款 22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2020

投資收益 180

2014年5月30日,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上升300萬元。

分析: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上升300萬元,使恒生股份有限公司資本公積金增加300萬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300萬元,甲公司按照應享有的份額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300×40%=120 (萬元),在“其他權益變動”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同時增加“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120萬元。

2014年6月28日,甲公司將持有恒生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全部出售,扣除交易費用后2560萬元存入銀行。

分析:出售股票時,“成本”明細科目借方余額=2080萬元,“損益調整”明細科目借方余額=200-40=160萬元,“其他權益變動”明細科目借方余額=120萬元,“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2080+200-40+120=2360(萬元),處置時應確認投資收益=2560-2360+120=320萬元。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2560

貸:長期股權投資――恒生股份有限公司――成本 2080

――恒生股份有限公司――損益調整

160

――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權益變動

120

投資收益 200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20

貸:投資收益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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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本法和權益法的理念

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確定后,其后續計量的方法包括成本法和權益法。兩種方法依據的理念不同導致長期股權投資后續計量的結果不同。

1.1 成本法的理念

成本法是指長期股權投資按成本計價的方法,主要適用于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

成本法依據的理念是法律形式重于實質的原則。從法律形式看,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是獨立的法人,除非被投資企業宣布分派利潤,否則其實現的利潤就只屬于被投資企業,而投資企業無法按照比例分享。因此,成本法決定了投資企業持有期間不需要對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的變動進行會計處理,只有被投資企業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才按持股比例享有的份額進行會計處理。

1.2 權益法的理念

權益法是指投資以初始投資成本計量后,投資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隨著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金額的變動而變動的方法。權益法主要適用于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

權益法依據的理念是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盡管從法律形式看,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都是獨立的法人,但是從經濟實質上看,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的財務政策和經營政策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因此,股權代表的是股東應享有(承擔)的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金額的增加或減少,投資企業應該按照持股比例反映長期股權投資隨著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金額變動而變動的部分。

2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的解讀

由于投資企業增加或減少投資,導致長期股權投資的后續計量方法即成本法和權益法的相互轉換。

2.1 適用范圍

(1)原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但不構成控制的;

(2)因處置投資導致對被投資單位的一些能力由控制轉為具有重大影響或共同控制的。

2.2 基本原則

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時需要解決的問題包括:初始投資成本如何確定;成本法下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是否需要調整;如果調整,如何調整。要解決上述問題,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的轉換處理的基本思想是遵循追溯調整法,即假設從原取得的投資開始就采用權益法,把原取得投資采用成本法下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調整為權益法下的賬面價值。

2.2.1 初始投資成本的確定

成本法轉為權益法時,應以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2.2.2 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的調整

比較該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確定是否需要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2.2.2.1 追加投資導致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

原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但不構成控制的,應區分原持有的以及新增的長期股權投資兩部分分別處理。

2.2.2.1.1 原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調整原則

原持有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成本大于按照原持股比例計算確定應享有原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時,屬于通過投資作價體現的商譽部分,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原取得投資時投資成本小于按照原持股比例計算確定應享有原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同時調整留存收益(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賬戶;貸記盈余公積和利潤分配賬戶。

2.2.2.1.2 新增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調整原則

應按權益法處理,比較新增投資的成本與取得該部分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如果新增的投資成本大于投資時按新增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如果新增的投資成本小于投資時按新增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同時調整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賬面價值)。

2.2.2.1.3 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的處理原則

對于原取得投資后至新取得投資的交易日之間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相對于投資企業按原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部分,屬于在此期間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中應享有份額的,一方面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對于原取得投資時至新增投資當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應調整留存收益,對于新增投資當期期初至新增投資交易日之間應享有被投資單位的凈損益,應計入當期損益。屬于其他原因導致的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變動中應享有的份額,在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同時,應當計入資本公積。

2.2.2.2 因處置投資導致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

因處置投資導致對被投資單位的一些能力由控制轉為具有重大影響或共同控制的,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

按處置或收回投資的比例結轉應終止確認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在此基礎上,比較剩余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與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計算原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屬于投資作價中體現的商譽部分,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屬于投資成本小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在調整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的同時,應調整留存收益(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體現追溯調整。

篇(8)

伴隨著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為了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不斷的提高企業的競爭力,企業間的合并等現象屢見不鮮,進而,我國對于投資企業通過合并或轉讓方式得到的長期股權投資,也制定了相關的規章制度,并且對其核算方法也進行了相應的規范。這不僅使企業間的經濟往來、財務狀況等能夠按照規定來進行規范,促進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有效提高,同時也為在市場競爭之下各企業間的經濟活動進行了有效的管理和規范,進而更好的促進企業的發展,從而帶動我國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

1、長期股權投資概述

長期股權投資是指企業通過持有股份參與被投資企業的分配,或者是為了謀取其他的經濟利益,而將資產讓渡給其他單位所獲得的一種資產。目的是為了實現對被投資單位的控制,加大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從而達到控制原材料供應,控制銷售渠道和達到規模效益,分散經營風險。長期股權投資具有投資大,投資期限較長,風險大,能為企業帶來較大的利潤。

2、關于成本法及權益法的解讀

2.1、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投資按照成本計價的方法,在以下兩種情況下,長期股權投資應該采用成本核算法。第一,當投資企業可以實現對被投資企業實施控制時,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以及公允值無法實現可靠計量的時候;第二,當投資企業對被投資方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的影響,同樣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及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時候,長期股權投資就應該采用成本核算法。

2.2、權益法

權益法就是指投資以初始的投資成本計量之后,在投資持有的期間內,根據投資企業在實際中享有的被投資方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動,對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合理調整的方法,當投資企業來說,對被投資企業共同控制或是重大影響的時候,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

3、關于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

3.1、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

3.1.1、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取得

通過在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在實際的核算過程中,可以將初始投資成本視作被合并單位凈資產賬面報價的份額來計算,如果初始投資成本和支付合并報價的賬面價值出現差額,則差額要記入資本公積之中。

3.1.2、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取得

對于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實際的核算過程中,可以把初始投資成本看做付出的資產或者所承擔債務的公允值來進行計算,若付出的資產或者所承擔債務的公允值同其賬面價值出現差額。則差額應該計入營業外收入中,或者營業外支出之中。

3.1.3、非合并方式取得

非合并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包括兩種,一是以現金購買股票,初始投資的成本為購買股票所支付的所有款項;二是接受投資企業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

3.2、長期股權投資的后續計量

在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股權的時候要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價,之后再追加或者回收投資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另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應該保持不變。被投資企業宣布分派的利潤或者現金股利,應確認為當期的投資收益,然而投資企業在確認投資收益的時候,僅僅限于被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后,進而產生的累積凈利潤分配額,當企業獲得的利潤或者現金股利大于應有數額的部分,應當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回收,以此來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

在權益法下,企業在投資時,若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比應享有的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小,要將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按照差額調增,且要記入營業外收入。在期末,當確認應享有的被投資單位凈損益份額時,首先應以被投資單位的各項可辨認資產公允值為基礎,對其凈利潤進行相應的調整。其次,依據調整后的凈利潤來確定應享有的或應分擔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并且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

4、長期股權投資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4.1、股息和資本利得的納稅籌劃

由于股息與資本利得各自承擔的所得稅稅負不同,前者是依據投資雙方所得稅的稅率差異來補繳所得稅,若投資的雙方稅率相同,那么股息不再補稅,后者則要全額計算繳納所得稅。因此,為了實現合理的納稅籌劃,在投資方轉讓股權的時候要避免把股息轉化成資本利得。具體有以下兩種方法:第一,在投資方轉讓股權之前,由被投資的單位對累計未分配利潤或者盈余公積進行分配;第二,若投資方所轉讓的不是全資子公司,這時要將投資比例提高之后再轉讓。

4.2、會計核算方法的納稅籌劃

在成本法下,在投資收益已經實現但是未分之前,“投資收益”這一賬戶并不能反映已經實現的投資收益,因此不需要對投資收益計算補繳所得稅。而在權益法下,不論投資收益是否收回,投資企業都要在被投資單位實現利潤當期,依據所占被投資單位的凈利潤比例來確認投資收益,并計算補繳所得稅。因此,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企業可以采用選擇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核算的方式,以此來進行納稅籌劃,通常投資企業利用成本法比權益法更能實現延遲納稅與降低稅負的目的。

5、總結

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企業改制的不斷深化,我國股權投資的現象日益普遍,隨之而來的股權轉讓的行為也逐漸增多。為了企業的長期穩定發展,以及社會經濟水平的有效提高,在實際的工作中,應該不斷加強對企業財務狀況的管理,不斷的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篇(9)

不同的核算方法不僅對投資企業與被投資單位之間的關系有不同的認識,而且對相關投資的持有收益的認識也不相同。

成本法認為投資企業與被投資單位是兩個獨立的法人實體和會計主體。投資企業只有在與被投資單位之間發生以原有資產增減變動為條件的經濟業務,或對被投資單位稅后利潤或現金股利的要求權實現時,才進行相應的會計核算。相關投資的持有收益為實際收到或確定將收到的利潤或股利。

權益法認為被投資單位是投資企業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被投資單位的所有經濟活動都部分或全部被看作是投資企業的經濟活動,投資企業對此均應在活動發生時或年終進行會計結算時進行相應的會計核算,相關投資的持有收益則因核算方法的不同而不同。從財務的角度不難推導出,非完全權益法下相關投資的持有收益理論上一般應為投資額與市場利率的乘積,與被投資單位個別利率無實質聯系;完全權益法下相關投資的持有收益理論上最后則為所享凈投資額(所有者權益)與被投資單位個別利率的乘積,體現了投資企業與被投資單位的整體一致性。

二、應用范圍的比較與分析

在我國會計實踐中,核算方法的具體應用范圍通常依賴于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或會計核算制度的明確規定。根據會計核算制度的規定,如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無實質控制權,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可用成本法,反之則應用權益法。《企業會計準則——投資》的相關內容還表明,當企業用權益法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核算時,應使用完全權益法。雖然現行的行業會計制度并未就權益法的具體類型加以說明和限定,但從有關應用舉例及說明上看,所用的權益法應是非完全權益法。

在核算方法的具體選擇上,確定投資企

業對被投資單位是否具有實質性影響是十分重要的。按《企業會計準則——投資》的規定,是否具有實質性影響的標準是看投資企業與被投資單位之間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如果存在則為有實質性影響,反之則否。從這一規定及相關說明來看,核算方法的選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投資企業對其在被投資單位可供分配利潤中所占份額的可控制程度。當這種可控程度較高,投資企業有權按自己的意愿從被投資單位實際取得投資收益、或有權否決一切不利于自己實際取得投資收益的決議時,則傾向于采用權益法,反之,則傾向于選用成本法。

顯然,前述規定是不完善的,它并未考慮長期股權投資在投資企業總資產中所占的比例情況。實際上,在這一比例較高的情況下,即使投資企業在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中所占份額難以使其對被投資單位產生實質性影響,但被投資單位的盈虧及資產的受贈等行為仍會在實質上對其財務狀況及相關指標產生影響。如果投資企業仍按前述規定選用成本法對相關的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核算,投資企業投放到相關長期股權投資上的那部分資產的運營狀況將得不到充分的披露,進而極大地影響到投資企業會計信息的質量。例如,我國大量上市公司即使盈利也從未進行過利潤分配,這就使得許多采用成本法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核算的法人股東(投資企業)未能在其會計報表上反映出這部分投資的真實情況。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投資企業使用權益法對相關的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核算應是最優的選擇。

三、應用過程的比較與分析

核算方法的應用過程就是對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相關變動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過程,以及對股權投資差額的處理過程。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相關變動具體包括取得稅后利潤、發生稅后虧損。進行利潤分配、接受實物捐贈、出現法定財產重估增值以及產生資本匯率折算差額等。所謂股權投資差額則指取得股權的支出與其所代表的凈資產(所有者權益)之間的差額,前者大于后者為借差,反之為貸差。無論何種差額,在投資企業個別會計報表上是不作直接反映的。轉貼于

在成本法下,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相關變化一般都不進行確認,只有在投資企業從被投資單位實際收到利潤(行業會計制度)或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時,投資企業才按實際收到的利潤或應當收到的現金股利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股利”科目,貸

記“投資收益”科目或“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如被投資單位發生稅后虧損,或無利可分的情況下,投資企業不作任何反映。當然,這種只認盈利不認虧損的做法對投資企業單個會計報表而言,是有停謹慎性原則的;另外,通過不同的法規對同一會計事項規定了不同的確認標準,不僅缺乏規范性,而且違背了可比性原則。

在權益法下,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前述相關變化均視同投資企業自己相應項目的變化,一旦被投資單位發生這些變化,投資企業就應進行恰當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被投資單位取得稅后利潤,投資企業應按其所占份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反之則作相反的會計分錄;被投資單位實際支付利潤,投資企業應按實際收到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發生其它相關變化,投資企業應按其所占份額借記“長期投權投資”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在完全權益法下,不涉及到股權投資差額的分攤問題。股權投資差額為借差,投資企業應按本期的分攤額借記“投資收益”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反之,則作相反的會計分錄。按我國規定,分攤方法一般采用直接法,分攤年限借差不超過1O年,貸差不短于10年。

另外,如果涉及到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核算方法還會對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程序產生影響。按財政部《合并會計報表的暫行規定》,母公司(投資企業,下同)為編制合并會計報表,對子公司(被投資單位,下同)進行的股權投資必須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但這并不意味著只有權益法才會涉及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問題。按規定,當母公司直接待有一子公司的股份比例很低的情況下,母公司對相關股權投資可用成本法進行核

算,該子公司一般也不屬會計報表的合并范圍,但若加上通過其它子公司間接持有該子公司的股份之和超過50%的情況下,母公司仍應將該子公司納入會計報表的合并范圍,因而仍會涉及會計報表的合并問題,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需按權益法對該子公司個別會計報表的相關項目進行調整。權益法下則不存在這一過程。

四、應用結果的比較分析

篇(10)

為了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滿足投資方和被投資方對企業會計信息的需求,財政部對2006年實施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以下簡稱“CAS 2(2006)”)進行了修訂和完善。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以下簡稱“CAS 2(2014)”)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文擬就長期股權投資的新舊準則進行對比分析,著重分析二者在核算范圍、核算方法上的區別和影響。

一、CAS 2(2006)與CAS 2(2014)核算范圍的比較

修訂后的CAS 2(2014)將長期股權投資核算范圍縮小,投資方只承擔被投資方的經營風險,而對被投資方無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將不再是CAS 2(2014)的核算范圍,而由其他的風險控制機制和其他的會計準則來規范核算。總之,CAS 2(2014)在長期股權投資核算范圍上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同時也將對投資方的資產結構、財務核算產生較大的影響。CAS 2(2006)與CAS 2(2014)在核算范圍上變動情況如表1所示。

二、CAS 2(2006)與CAS 2(2014)初始計量的比較

CAS 2(2006)與CAS 2(2014)在合并日對長期股權投的初始計量確認標準是不同的。CAS 2(2014)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的核算有所改動和增加,變動情況詳見表2所示。

下面舉例說明CAS 2(2006)與CAS 2(2014)初始計量不同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影響。

案例1:丙公司和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子公司,丙公司股份的70%由甲公司持有。2013年1月1日,丙公司所有者權益具有50 000 000元的賬面價值,55 000 000元的公允價值,公允價值與賬面值的差異為固定資產的設備款,該設備還剩5年可使用,設備的凈殘值忽略不計。丙公司在2013年初至2014年底,實現凈利潤6 000 000元。2015年1月甲公司將上述股權轉讓給乙公司,轉讓價格為4 0000 000元。要求:做出乙公司的賬務處理。

分析:丙公司2014年底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為56 000 000元。即:賬面價值=賬面值50 000 000+賬面凈利潤6 000 000=56 000 000(元)。

從母公司甲公司的角度分析:丙公司2014年底,所有者權益按照公允價值進行調整的賬面價值為59 000 000元。即:公允價值調整的賬面價值=公允價值55 000 000+按照公允價值調整的凈利潤(賬面凈利潤6 000 000-折舊 2 000 000)=59 000 000(元)。

按照CAS 2(2006)規定:乙公司取得丙公司70%股權的初始投資成本=丙公司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56 000 000元×70%=38 500 000(元)。所做賬務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38 500 000

資本公積 1 500 000

貸:銀行存款 40 000 000

按照CAS 2(2014)規定:乙公司取得的丙公司70%股權的初始投資成本=丙公司在合并財務報表中的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59 000 000元×70%=41 300 000(元)。所做賬務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41 300 000

貸:銀行存款 40 000 000

資本公積 1 300 000

通過案例1初始計量的比較說明,在同為甲公司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影響甲公司決策的重要因素是被合并方丙公司合并報表中所有者權益59 000 000元的賬面價值,而不是被合并方丙公司所有者權益56 000 000元的賬面價值,更不是被合并方丙公司所有者權益55 000 000元的公允價值。

三、CAS 2(2006)與CAS 2(2014)后續計量的比較

CAS 2(2006)與CAS 2(2014)后續計量的方法都包括權益法和成本法。CAS 2(2014)下權益法適用范圍沒有改變,而成本法適用范圍縮小,僅適用于投資方持股比例大于50%的能夠對被投資方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CAS 2(2006)與CAS 2(2014)后續計量范圍變動情況如表3所示。

對于持股比例小于20%對被投資方無重大影響的投資,CAS 2(2014)作為金融資產進行核算。下面舉例說明CAS 2(2006)與CAS 2(2014)后續計量適用范圍不同對賬務處理的影響。

案例2:2014年W公司購入甲公司股票20 000股,每股4元,共計80 000元,占甲公司普通股股本的10%,手續費1 000元。

按照CAS 2(2006)規定:當投資企業(W公司)持有被投資企業(甲公司)股份在20%以下時,投資企業(W公司)應采用成本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81 000

貸:銀行存款 81 000

按照CAS 2(2014)規定:當投資企業(W公司)持有被投資企業(甲公司)股份在20%以下時,投資企業(W公司)應作為金融資產進行核算。本文只對金融資產中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分析(下同)。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81 000

貸:銀行存款 81 000

四、CAS 2(2006)與CAS 2(2014)核算方法的轉換

在CAS 2(2006)中,只涉及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和權益法轉換為成本法。本文不做詳細闡述。

在CAS 2(2014)中,除了上述兩種轉換以外,新增了金融資產與權益法的轉換,金融資產與成本法的轉換。

(一)因追加投資等原因形成的轉換(如圖1所示)

本文僅討論由金融資產轉換為權益法的核算。

案例3:2014年甲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投資發生下列業務 :

(1)2014年1月5日,投資企業甲公司用3 000 000元購入被投資企業乙公司6% 的股份,以銀行存款支付。甲公司在初始確認時將購入的股票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3 000 000

貸:銀行存款 3 000 000

(2)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購入的股票公允價值為3 500 000元。因為公允價值3 500 000元大于賬面值 3 000 000元,所以甲公司應調增賬面值500 000元。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500 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500 000

(3)2015年4月,被投資企業乙公司向投資企業宣告派發2 000 000元現金股利。

甲公司的應收股利=2 000 000×6%=120 000(元)

借:應收股利 120 000

貸:投資收益 120 000

(4)2015年7月1日,投資企業甲公司持有被投資企業乙公司20%的股權(因甲公司支付給其他股東8 000 000元獲取乙公司14%的股權,與甲公司原有6%的股權合并)。7月1日甲公司原來持有的股權已經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核算的公允價值是4 000 000元。被投資企業乙公司7月1日具有公允價值為61 000 000元的可辨認凈資產。假定不考慮所得稅的影響。

分析:2015年7月1日,將原來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的賬面值轉入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中。

第一步:確認投資成本。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8 000 000

貸:銀行存款 8 000 000

第二步:將原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入長期股權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4 000 00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3 000 000

――公允價值變動500 000

投資收益 (差額)500 000

第三步:將原來計入資本公積的數額轉出并計入當期損益。

借:資本公積――他資本公積 500 000

貸:投資收益 500 000

第四步:調整初始投資成本。

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4 000 000+8 000 000= 12 000 000(元)

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61 000 000×20%= 12 200 000(元)

因為,長期股權投資甲公司的初始投資成本12 000 000元,小于應享有的被投資企業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12 200 000元,差額200 000元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并計入營業外收入。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200 000

貸:營業外收入 200 000

(二)因處置股權等原因形成的轉換(如圖2所示)

本文僅討論由權益法轉換為金融資產的核算。

案例4:2013年6月1日投資企業M公司用9 000 000元購入被投資企業N公司股權的40%,以銀行存款支付。同日,N公司擁有21 000 000元的可辨認凈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2015年2月1日,被投資企業N公司30%的股權被M 公司轉讓,轉讓價格為8 000 000元。當日,投資企業M公司還剩余公允價值為2 650 000元的股權(占被投資企業N公司股權的10%)。因此,M公司應將核算方法由原來的權益法轉換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2013年6月1日到2015年2月1日期間,被投資企業N公司增加了 500 000元的資本公積,獲取1 000 000元的凈利潤(按照公允價值計算)。

分析:因為初始投資成本9 000 000元大于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21 000 000×40%=8 400 000(元),所以M公司不調整初始投資成本。

第一步:計算確認M公司的投資收益。投資收益= 1 000 000×40%=400 000(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400 000

貸:投資收益 400 000

第二步:確認M公司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所有者權益其他變動=500 000×40%=200 000(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所有者權益其他變動

200 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00 000

第三步:M公司處置長期股權投資。處置股份前,投資企業M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值=9 000 000+400 000+ 500 000×40%=9 600 000(元)。處置股份時,投資企業M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值=(9 000 000+400 000+500 000×40%)×30%/40%=7 200 000(元)。賬面值中包括:6 750 000元的成本,300 000元的損益調整,150 000元的所有者權益其他變動。

M公司的投資收益是轉讓價格與賬面值的差額。投資收益=8 000 000-7 200 000=800 000(元)

借:銀行存款 8 000 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6 750 000

――損益調整 300 000

――所有者權益其他變動 150 000

投資收益 (差額)800 000

第四步:將投資企業M公司剩余的2 650 000元股權的賬面價值轉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核算。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2 650 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2 250 000

――損益調整 100 000

――所有者權益其他變動 50 000

投資收益 (差額)250 000

第五步:將M公司原來采用權益法核算而確認的200 000元資本公積轉出,并確認投資收益。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00 000

貸:投資收益 200 000

總之,CAS 2(2014)的修訂和完善,使得投資方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更合理,資產結構更明確,更能滿足風險管理的需要,不僅完善了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也進一步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同時推動我國企業境外上市的步伐。

參考文獻:

[1]李敏.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轉換探析[J].新會計,2015,(4).

[2]呂佐志,肖云峰,楊蘋.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縮小核算范圍的亮點解析[J].現代營銷,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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