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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知識管理辦法匯總十篇

時間:2023-09-03 14: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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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知識管理辦法

篇(1)

前言:在現實中,強化財務管理,依據財務管理系統提供有用的財務信息是至關重要的。加強施工企業財務管理是實現施工企業目標的需要,施工企業發展目標是追求企業價值最大化,只有通過加強和完善企業管理,施工企業才能增強競爭力、提高經濟效益、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加強施工企業財務管理可以對施工企業資源進行優化配置,保證企業資產的增值,實現最大收益。

一、財務管理工作在建筑施工企業中的作用

企業要生存就得要發展,其最終目的是要盈利。對建筑施工企業而言,必須以資產的保值增值為首要責任,來確保出資人的投資得到合理的回報。對企業來講,其關鍵是錢從哪里來,物怎么管,財如何理。因此,管錢理財的功能充分體現在各項工作的中心,才能實現目的、責任和回報。相反,財務管理亂,則企業整體亂。財務信息假,財務工作差,則企業經濟運行無質量。財務管理的真實性是把企業生產經營結果的統計、審計和歸納做好,其重要性還體現在企業生產經營的全過程,輻射到企業工作的方方面面。建筑施工企業從承攬工程的招投標開始,財務管理機制就已經啟動。而招投標費用、簽訂合同、施工圖預算、工程備料款、進度款、材料費、勞務費、機械等費用的發生無不處處顯現財務的管理。

二、財務管理的功能

財務管理作為企業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意義在于實現企業的經營目標,企業作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及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不僅要盡可能取得最大利潤,而且還要做到穩步發展,增強企業的流動性,避免風險,所以財務管理的職能是圍繞利潤最大化和風險最小化這一經營目標進行的。具體而言:

1、資金籌集

財務管理部門必須為企業籌集足夠的資金,以償還債權人并滿足企業生產發展和企業擴張所需要的資金。企業可以從不同渠道獲得資金,但財務在籌資決策時,必須對各籌資方式的資金代價加以比較和選擇,使一定的資金來源及其數量同企業的需要相一致。

2、資金投放

財會管理人員要會同有關管理者共同參與資金的投入,作出有關直接影響企業資源利用的決策,同時確定如何要有效地使用現有資產,減少浪費和不必要的支出。為做出投資決策,財務管理部門要負責匯集和分析有關資料,計算出投資的報酬。

3、收入分配

投資經營所得收入,用來彌補消耗的生產資料,一方面按照社會主義分配原則,對個人進行按勞分配;另一方面要保證國家和財政收入。

三、對財務管理控制提出幾點新的要求

1、加強制度建設,建立企業財務管理體系

企業在制定財務會計制度時,應當遵循針對性。操作性和強制性原則,制定一套符合企業實際的財務管理制度:

1.1 要設立專門的財務管理機構,統一負責企業的資金融通、現金出納、財會管理、工資核算、固定資產以對預算編制 決算實施工作。

1.2 要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如現金、采購、報銷、稽核等制度,實行財務管理的規范化和制度化。

1.3要求企業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審計監督,以提高財務信息的真實性。通過這些制度的實施,將財務管理工作與企業的經濟業務緊密結合起來,促進財務管理職能的充分發揮,保證企業生產經營的正常運行。

2、完善企業的財務控制工作

建筑企業要想提高自己的財務管理水平,必須要做好財務控制工作。而在財務控制工作中。而完善的財務控制工作主要體現在預算控制上。為了保證企業的長期發展,必須做好預算工作,完善經營活動中的財務控制。企業做好預算工作主要從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優化資源配置,把資金用在優勢項目上,以獲取最大的利益。二是要嚴格地執行預算。按照預算的計劃分配資金,避免出現各種混亂情況,到時候出現資金上的問題。對財產的管理與記錄必須分開,以形成有力的內部牽制,決不能把資產管理、記錄、檢查核對等交由一個人來做。定期檢查和盤點財產,督促管理人員和記錄人嚴格管理。

3、加強資金管理,盤活資金是加強財務管理的中心工作

資金是企業的血液和命脈,是企業賴以生存的根本。企業的一切生產經營活動都是資金運動的表現。資金運轉順暢,則生產經營展現生機,資金運轉受阻,則生產經營陷入困境。

加強資金管理,首先要強化資金的調度,集中調控資金流向。要使資金合理運行,必須統籌全局,集中調度。如果企業的財權過于分散,則大量的資金形不成合力,雖然會出現一些局部的繁榮或生機,但整個企業必將陷入僵局。企業財務管理必須堅持預測、計劃、控制、考核、評價,要量力而行,堅持量入而出的原則;合理安排投資方向,投資順序和投資強度,正確處理好國家、企業、個人三者的關系,著重是處理好固定資產投資和營運資金的結構關系。在安排資金計劃時,必須首先打足生產經營資金,避免出現生產經營資金缺口,防止擠占營運資金或舉債購置、建造固定資產。尤其是非生產性固定資產的購建更應慎重決策。切不可因盲目支付而造成近期資金緊張,遠期包袱沉重的投資等決策失誤;其次,必須狠抓資金的回籠,疏通資金活動的主渠道。使企業資金充裕活化的主要渠道之一是銷售貨款的回收,施工企業則是收回被拖欠的工程款,加強應收款的管理這點非常重要。企業財務必須進行適時的安排,適時的控制,減少和杜絕因財務管理和控制不嚴帶來的經營困擾。再者,加強資金管理必須限儲壓庫,盤活沉淀積壓資金,施工企業則是加快工程計量的進度,以加快日常工程資金的回籠。

4、進行成本費用控制,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成本費用控制是指對企業成本費用計劃執行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糾偏活動,是企業成本費用管理的重要環節。它是保證目標成本和成本費用計劃實現的重要措施;是保證成本費用核算真實準確的必要條件;是促進降低成本費用的有效途徑。

5、提高企業財務管理人員素質,進行科學化管理

首先要抓好財會人員業務知識的更新,抓好相關領域基礎知識的培訓,這是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積極推行計算機管理,在財務審計方式上,積極引進現代計算機技術,實現內部審計的計算機輔助審計,完善和推廣使用審計軟件,以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同時通過審計軟件的運用,將企業財務管理的財務數據導入審計系統中進行分析,可以全面了解企業財務的整體狀況,通過對財務數據的分析,可以發現問題,提高管理水平。

篇(2)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區縣屬及其以上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條  市、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工作,其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工傷范圍及傷殘評定

    第五條  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或者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經本單位負責人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三)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患職業病的;

    (四)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因履行工作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六)見義勇為以及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

    (七)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后舊傷復發的;

    (八)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下落不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或者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人身意外傷害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犯罪或者違法;

    (二)自殺或者自殘;

    (三)斗毆;

    (四)酗酒;

    (五)故意違章;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企業應當及時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企業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指定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

    (三)企業的工傷報告;

    (四)工傷職工的身份證明及與企業存在合法勞動關系的證明;

    (五)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必須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業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可以直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企業工會也可以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材料。

    第八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工傷認定申請和相關材料后,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在7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30日。

    認定工傷應當根據以下資料:

    (一)企業的工傷報告或其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指定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屬于輕傷無需到醫院治療的,應當有企業醫生開具的工傷診斷書;

    (三)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工傷調查報告。

    工傷認定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和職工或者其親屬。

    第九條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或者在搶險救災中失蹤的,其親屬或者企業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認定因工死亡。

    第十條  職工在工傷醫療期間治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并定期復查傷殘狀況。

    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對工傷職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

    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第十一條  勞動鑒定委員會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的有關人員組成。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的日常工作。

    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委托有條件的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傷殘等級和護理等級鑒定。

    第三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其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交通費全額報銷。

    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范圍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職工因工負傷或者因職業性損害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

    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個月至24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36個月。

    工傷醫療期限由指定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并通知有關企業和工傷職工。

    第十五條  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收入。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后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滿一年發生工傷的,在計算工傷保險待遇時,有月工資的,可按照實際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無月工資的,可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經評殘確認為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其護理費分別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發給。

    第十七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生產勞動需要,必須安置假肢、儀眼、鑲牙和配置代步車等器具的,其器具費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

    第十八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領取傷殘撫恤金,其標準一級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

    (二)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標準一級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的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

    (三)易地安家的,發給相當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旅途所需交通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第十九條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并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領取待遇的,達到退休年齡時,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撫恤金。傷殘撫恤金低于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按養老金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該職工在養老保險基金中個人帳戶的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工傷保險基金。

    第二十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并按下列標準享受待遇:

    (一)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標準五級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工資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二)傷殘程度被鑒定為五至六級的傷殘人員,企業難以安排適當工作且本人自愿,可由企業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在此期間,企業和個人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三)因工致殘被評為七至十級的傷殘人員,職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并經企業同意的,按傷殘等級和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由企業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為:七級25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5個月,十級10個月;

    (四)舊傷復發經確認需要治療和休息的,按照本辦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職工因工死亡,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發給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喪葬補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

    (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8個月至60個月的標準發給。具體標準為:無供養親屬的,48個月;有供養親屬的,供養一人者52個月,供養二人者56個月,供養三人及三人以上者60個月。符合第十八條規定在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50%發給;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發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撫恤金總額不超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第二十二條  企業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其傷殘撫恤金、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按省規定進行調整;被鑒定為五至六級的,其傷殘撫恤金,在企業職工增加工資時,亦應隨之提高。

    第二十三條  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到境外定居的,其傷殘撫恤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國家規定計發。

    第二十四條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按交通事故有關規定處理,其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三)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從事故發生的下個月起3個月內,本人工資照發,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對失蹤職工的供養親屬按月發給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金和其他待遇。

    失蹤人重新出現并經人民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退回。

    第二十六條  出國、出境人員的勞動關系在本市內并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在境外負傷、致殘或者死亡時,應當由境外有關方面承擔傷害賠償責任的,我國有關單位應當向外方索取傷害賠償金。外方給付的賠償金應當歸負傷、致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親屬所有,但需償還有關單位墊付的費用。

    境外傷害賠償金低于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企業補足其差額部分。

    第二十七條  工傷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企業分別承擔。

    下列工傷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醫療費;

    (二)住院費;

    (三)護理費;

    (四)傷殘初次鑒定費;

    (五)傷殘撫恤金;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七)殘疾輔助器具費;

    (八)喪葬補助金;

    (九)供養親屬撫恤金;

    (十)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本辦法規定的前款以外的工傷費用由企業支付。

    第四章  工傷保險基金的征收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實行全市統一籌集,市、區縣分級管理。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的風險儲備金。

    第二十九條  工傷保險費由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本市各行業的傷亡事故風險和職業危害程度的類別,實行差別費率,由企業按照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費率見《工傷保險費率表》(附后)。

    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收支情況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其工資總額超過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費基數,低于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繳費基數。

    第三十一條  在差別費率的基礎上,實行浮動費率。企業當年工傷、職業病發生率或者工傷保險費用支出超過本市同行業平均發生率或者行業費率5-15%的,下年度其工傷保險費率上浮5%;超過15-25%的,上浮10%;超過25-35%的,上浮15%;超過35%的,上浮20%。當年工傷職業病發生率和工傷保險費用支出分別低于本市同行業平均發生率和行業費率5-15%的,下年度其工傷保險費率下浮10%;低于15-25%的,下浮20%;低于25-35%的,下浮30%;低于35%的,下浮40%。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于每月10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市屬及市屬以上企業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其他企業向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企業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企業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或者未按規定及時為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企業應當賠償由此給工傷職工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檢查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帳冊等有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  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工傷保險基金和管理費不計征稅、費。

    第三十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開支:

    (一)統籌項目支付的待遇;

    (二)按工傷保險費總額的3%提取事故預防費、職業康復費、安全獎勵金、宣傳和科研等費用;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工傷保險費總額的2%提取管理費。

    第三十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所得利息并入基金。當年結余的基金轉入下年度使用。

    第三十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  責任與爭議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對本單位的職工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三十九條  企業實行租賃、承包、兼并、轉讓、分立時,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企業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

篇(3)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區行政區劃范圍內的各類所有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在建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檢查,是指區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到企業進行的指導性、服務性、監督性或管理性的專項檢查行為。

上級政府和區委、區政府統一部署的專項檢查、安全生產、應急事件、涉及經濟犯罪、職務犯罪和案件調查的除外。

第四條區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檢查的備案及審批

第五條區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到企業檢查,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區工業發展局負責對企業檢查的備案工作,凡未到區工業發展局備案的涉企檢查,企業有權拒絕。

第六條對企業的檢查備案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須到企業進行檢查的行政機關,應在年初提出計劃(包括檢查依據、內容、時間、次數),以便區工業發展局統一協調安排,予以登記備案;

(二)上級部署或管理工作必需的臨時檢查,應提前3個工作日向區工業發展局書面說明理由,經備案同意后實施;

(三)對群眾舉報、應急或具有保密性的檢查,行政機關應在檢查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補辦備案手續,并說明理由;

(四)對相同或相近的檢查,由區工業發展局統一協調備案,合并進行檢查;

(五)已經對企業檢查過的事項或檢查內容有重復的,其他行政機關又申請檢查備案的,依照首查為主原則,協調有關行政機關為其提供檢查資料。

第七條區工業發展局接到行政機關的備案申請后,應認真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及時核發《區涉企檢查許可證》。

第三章檢查的實施與監督

第八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到企業檢查,必須向被檢查企業出示執法證件和區工業發展局核發的《區涉企檢查許可證》,并向被檢查企業公開檢查的內容、時限。對不出示《區涉企檢查許可證》進行的檢查,企業有權拒絕,并可向區工業發展局舉報。

第九條區工業發展局對各類涉企檢查,要在檢查后及時回訪被檢企業,聽取企業對檢查人員的反映;年終要認真統計各級各類進企業檢查的次數、時間,收集企業的反映,并將情況報區優化辦。

篇(4)

2007年11月6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出《印發廣東省知識產權戰略綱要(2007—2020年)的通知》(粵府[2007]88號),正式頒布并實施《廣東省知識產權戰略綱要(2007—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是廣東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廣東的重要內容。

本課題于2008年7月獲廣東省知識產權局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立項。經過調查和研究。在廣泛征求河源市知識產權局、河源市科技局、河源市工商局、河源市版權局等單位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形成了該課題的階段性研究成果——《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學術建議稿——條文及說明》(以下簡稱《建議稿》)。專家組鑒定認為,建議稿以知識產權工作的創新及提升為主線,借鑒國內外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成功經驗,將知識產權法律納入企業組織管理戰略之中,以促進技術創新能力的提高和經濟結構的調整,實現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和區域知識產權協調發展;政府主管部門可以結合參考文本.擬定關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的指導意見:各類企業也可結合參考文本,根據本企業具體情況,擬定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具體制度:建議稿對于指導和扶持企業通過知識產權戰略的研究和運用.提高其自主創新能力,增強知識產權的創造、管理、運用和保護水平,有較強的指導作用。現就《建議稿》的幾個主要問題作出說明。

一、關于制定目的、調整范圍和適用范圍

知識產權被視為是企業的生命線.企業應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主體。越來越多的企業已意識到建立運行良好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對于保護自身無形資產的重要意義。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的制定與實施,將直接影響著科技產出和知識創新,從而影響企業乃至國家研發實力及核心競爭力。制定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提高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有效保護企業知識產權,防止無形資產的流失.激勵企業員工發明創造和智力創作的積極性。

對于企業來說.在經營過程中,其可能涉及到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以及法律賦予的其他知識產權。因此,《建議稿》根據現行知識產權法律規定.將上述知識產權納入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的調整范圍。

關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課題組認為,它不僅適用于本企業(包括企業總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機構)的各級各類員工.還應適用于來本企業實習、進修或合作研究的有關人員。因為上述人員均可能因為職務或工作原因接觸到本企業的知識產權,所以將其納入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

二、關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職責

為了貫徹實施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達到規范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提高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的目的,企業須成立知識產權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作為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制定知識產權工作發展規劃;審查批準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有關制度和計劃;指導、檢查、監督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的工作執行情況:指導處理與本企業有關知識產權的爭議等。

知識產權工作領導小組是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非常設機構,有必要設立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作為領導小組的常設機構.執行領導小組的決策,處理日常知識產權事務。《建議稿》第五條對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的性質、地位、組成人員以及機構職責作出了規定。

三、關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的構建

《建議稿》構建了企業知識產權評估、知識產權查新檢索、知識產權工作備案、知識產權成果歸屬認定、知識產權檔案管理、知識產權保密和承諾、知識產權合同、知識產權保護和知識產權宣傳等制度。

(一)知識產權評估制度

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是確保資產增殖保值的需要,是資產優化組合、規范和發展產權交易市場的必然要求。知識產權是企業的無形資產,是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必要對其進行評估。

(二)知識產權查新檢索制度

建立知識產權查新檢索制度是現代企業高度重視的知識產權的戰略之一。通過知識產權查新檢索,不但可以獲取科技情報特別是核心技術情報,而且可以提供決策依據,降低創新風險,防止低水平重復,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三)知識產權工作備案制度

知識產權工作備案制度是對知識產權工作進行跟蹤、監督并予以保護的制度。通過備案,使企業的一切知識產權工作都納入企業的管理、監督和保護之中,做到凡事有人負責,凡事有案可查。

(四)知識產權成果歸屬認定制度

規定知識產權成果歸屬的目的在于明確智力成果的權屬,劃清產權界限,減少糾紛。《建議稿》第九條主要依據現行《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將員工創作活動的智力成果分為個人知識產權創作活動和職務知識產權創作活動。對于個人非職務的知識產權創作活動產生的智力成果,權屬歸個人;對于職務知識產權創作活動的智力成果,歸屬本企業,企業給予創作者精神和物質獎勵,并保護其署名權。

(五)知識產權檔案管理制度

企業對知識產權檔案進行集中管理,是對知識產權進行有效行政管理的工具之一。知識產權檔案記載了創作研究的過程和最終成果,也是繼續開展創作活動的條件。知識產權檔案能起到維護企業、個人合法權益等作用。

(六)知識產權保密和承諾制度

建立知識產權保密、知識產權保護承諾制度可以減少因泄密而造成的損失。與企業的知識產權接觸的人員包括企業的內部人員和可能的企業外有關人員。因此.需要針對各種情形和各種人員采取相應的知識產權保密和承諾措施。

(七)知識產權合同制度

經濟生活中,不可避免地要運用到合同。知識產品的產生、使用和處分過程比較復雜.尤其需要合同來進行規范。知識產權合同既可詳細地約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又能作為權利義務的證明。

(八)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原則性規定

企業之問的競爭在很大程度上是知識產權的競爭,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可以降低競爭風險。

(九)知識產權宣傳制度

為普及知識產權法律知識.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培育知識產權文化觀念,企業應設立知識產權宣傳、保護基金,用于知識產權培訓和宣傳工作。

四、關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具體規定

(一)關于專利管理

(1)專利申請管理。企業的各類發明創造,應遵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來確定專利申請權的歸屬。

(2)專利申請人的確定。委托研究項目和共同研究項目,專利申請人的確定按合同約定執行。第一申請人是本企業的,專利申請工作由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直接管理。

(3)專利申請審查程序。設置專利申請審查程序,可以確定其專利是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避免日后糾紛,也有利于企業對員工的發明進行指導和管理。

(4)專利申請審查結果。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對企業員工的專利申請進行審查后會產生不同結果。對符合專利申請條件的發明創造,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負責辦理專利申請手續;不適合申請專利的,應當向發明人說明理由。

(5)專利法律狀態調查。通過專利法律狀態調查,可以確定研究成果的可專利性:專利引進時的專利法律狀態調查,還可以確定引進的專利是否合法有效,增加談判籌碼。

(6)專利文獻檢索。專利文獻檢索是企業知識產權查新檢索制度的具體運用。通過專利文獻查新檢索,不僅可以獲取科技情報特別是核心技術情報,也提供了決策依據,降低創新風險,防止低水平重復。

(7)技術引進。技術引進是企業利用他人知識產權的重要途徑。通過技術引進,可以加強企業的競爭力,甚至推動經濟增長模式發生轉變。在技術引進中,為確保所引進技術的合法有效性。應在事前要求許可方提供專利項目清單,并進行相應的專利文獻檢索和法律狀態調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技術引進協議,要盡量避免限制自身發展、改進引進技術和有礙申請改進專利等不合理的限制性條款,以便于企業在消化吸收引進技術的基礎上積極開發新的專利技術。

(8)產品出口。出口產品時,應事先進行專利文獻檢索,以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9)專利實施與許可貿易。專利實施可使專利價值最大化,或者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通過技術改造而獲得新專利。許可貿易包括轉讓或受讓已申請專利的技術,許可或被許可專利技術及與專利(申請)相關的技術秘密(Know—how)。

(10)專利實施與許可貿易合同。專利實施與許可貿易合同是知識產權合同制度的具體體現,企業在進行專利實施與許可貿易時,應與當事人簽訂專利實施與許可貿易合同。

(11)專利轉讓合同。凡是準備申請專利的項目,應在取得專利申請號后再簽訂專利轉讓合同,不得在專利申請前簽訂技術轉讓合同。

(12)在職員工的保密義務。企業的知識產權無論是在研發階段還是在研發成功后,保密工作都異常重要,一旦泄密,就會使企業喪失競爭優勢。在職員工接觸到企業的知識產權,需要其承擔保密義務。

(13)非在職員工的保密義務。與企業的知識產權接觸的人不僅包括本企業的在職員工.也包括非在職員工,某些企業外的人員也需要承擔保密義務。

(14)知識產權保護義務。企業的任何機構和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侵權行為時.都應采取積極措施,配合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在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指導下處理侵權糾紛。

(二)關于商標管理

(1)商標管理工作的范圍。商標管理工作是涵蓋商標工作戰略規劃、具體計劃、商標工作管理制度、商標注冊和商標專用權終止的全過程管理。其范圍包括商標事務咨詢、商標注冊、商標續展、商標糾紛調處、商標監督、商標專用權引進與轉讓等。

(2)新產品商標管理。開發新產品需使用新商標的,應于新產品投放市場前申請商標注冊,以獲得商標專用權。新產品出口也應調查產品出口所屬國家(地區)的商標法律狀況。

(3)商標續展。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屆滿前,如果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仍有市場前景,則應及時辦理注冊商標續展手續。

(4)商標轉讓和受讓。轉讓企業注冊商標和受讓他人注冊商標,必須在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報請企業知識產權領導小組批準后,方可辦理有關合同事宜。

(5)注冊商標保護。企業員工應注意保護本企業注冊商標專用權,發現存在仿冒、假冒和淡化等侵權行為時,應及時向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報告,以便調查處理。

(三)關于著作權管理

(1)《建議稿》第三十四條是關于著作權管理中所涉及的相關術語的解釋。

(2)《建議稿》第三十五條是關于企業及其員工取得職務或非職務軟件著作權的法律依據的規定。

(3)職務軟件著作權可按照《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的規定進行自愿登記。

(4)《建議稿》第三十七條是關于職務軟件著作權轉讓的規定。

(5)《建議稿》第三十八條是關于軟件著作權保護的規定

(四)反不正當競爭管理

競爭對手有損害本企業利益和聲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企業有權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采取相應措施,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五、關于獎勵和法律責任

(一)署名權和獲得榮譽、獎勵的權利

智力勞動成果的完成人員.有在相關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該成果完成人并獲得相應榮譽、獎勵的權利。

(二)發明人的權利

被授予專利權后,發明人或設計人有權按照專利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請求專利權持有企業發給獎金:專利技術實施后,發明人或設計人有權按照專利法及其它有關規定請求企業支付酬金或提成。

(三)知識產權泄密的法律責任

對于違反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造成知識產權流失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

(四)相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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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37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李榮融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規范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促進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有效防范企業經營風險,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是指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工作經驗,在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中分工負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通過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為總會計師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工作職責是指總會計師在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以及企業投融資、擔保、大額資金使用、兼并重組等重大財務事項監管工作中的職責。

第五條 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按規定建立和完善總會計師管理制度,明確總會計師的工作權限與責任,加強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職位設置

第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配備符合條件的總會計師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符合條件的各級子企業,也應當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

(一)現分管財務工作的副總經理(副院長、副所長、副局長),符合總會計師任職資格和條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轉任總會計師,人選也可以通過交流或公開招聘等方式及時配備。

(二)設置屬于企業高管層的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等類似職位的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可不再另行設置總會計師職位,但應當明確指定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

第八條 企業總會計師的任免按照國資委有關規定辦理:

(一)已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的總會計師,應當經董事會審議批準,并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二)未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的總會計師,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第九條 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各級子企業實施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委派等方式,積極探索完善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監督管理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第十條 擔任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政治素養和政策水平,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誠信至上、遵紀守法;

(二)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應當具有注冊會計師、注冊內部審計師等職業資格,或者具有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類似職稱;

(三)從事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工作業績;

(四)分管企業財務會計工作或者在企業(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任正職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業或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國家財經法規、財務會計制度,以及現代企業管理知識,熟悉企業所屬行業基本業務,具備較強組織領導能力,以及較強的財務管理能力、資本運作能力和風險防范能力。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總會計師:

(一)不具備第十條規定的;

(二)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財經紀律,有弄虛作假、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重大違法行為,被判處刑罰或者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三)曾因瀆職或者決策失誤造成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對企業財務管理混亂、經營成果嚴重不實負主管或直接責任的;

(五)個人所負企業較大數額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六)黨紀、政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任職或者工作應當回避:

(一)按照國家關于干部任職回避工作有關規定應當進行任職回避的;

(二)除國資委或公司董事會批準外,在所在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關聯企業擁有股權,以及可能影響總會計師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項目投資、招投標、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等工作中,涉及與本人及本人親屬利益的。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結合董事會建設,積極推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逐步規范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財務機構負責人的職責權限,促進建立分工協作、相互監督、有效制衡的經營決策、執行和監督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 總會計師的主要職責包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和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

第十五條 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遵守國家財經紀律,運用現代管理方法,組織和規范本企業會計工作;

(二)組織制定企業會計核算方法、會計政策,確定企業財務會計管理體系;

(三)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核算與管理,開展財務收支的分析、預測、計劃、控制和監督等工作,組織開展經濟活動分析,提出加強和改進經營管理的具體措施;

(四)組織制定財會人員管理制度,提出財會機構人員配備和考核方案;

(五)組織企業會計誠信建設,依法組織編制和及時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六)推動實施財務信息化建設,及時掌控財務收支狀況。

第十六條 企業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企業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財務戰略,組織擬訂和下達財務預算,評估分析預算執行情況,促進企業預算管理與發展戰略實施相連接,推行全面預算管理工作;

(三)組織編制和審核企業財務決算,擬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長短期融資方案,優化企業資本結構,開展資產負債比例控制和財務安全性、流動性管理。

(五)制定企業增收節支、節能降耗計劃,組織成本費用控制,落實成本費用控制責任;

(六)制定資金管控方案,組織實施大額資金籌集、使用、催收和監控工作,推行資金集中管理;

(七)及時評估監測集團及其各級子企業財務收支狀況和財務管理水平,組織開展財務績效評價,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定期稽核檢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東會或者出資人、董事會、監事會和相關部門報告企業財務狀況和經濟效益情況。

第十七條 企業財會內控機制建設職責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促進建立健全企業財會內部控制體系;

(二)組織評估、測試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組織建立多層次的監督體制,落實財會內部控制責任,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進行財務監督和控制;

(四)組織建立和完善企業財務風險預警與控制機制。

第十八條 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審核企業投融資、重大經濟合同、大額資金使用、擔保等事項的計劃或方案;

(二)對企業業務整合、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改革改制等事項組織開展財務可行性論證分析,并提供資金保障和實施財務監督;

(三)對企業重大投資、兼并收購、資產劃轉、債務重組等事項組織實施必要的盡職調查,并獨立發表專業意見;

(四)及時報告重大財務事件,組織實施財務危機或者資產損失的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賦予總會計師有效履行職責的相應工作權限,具體包括: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建議權,以及企業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

第二十條 總會計師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是指總會計師應參加總經理辦公會議或者企業其他重大決策會議,參與表決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具體包括:

(一)擬定企業年度經營目標、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企業發展戰略;

(二)制定企業資金使用和調度計劃、費用開支計劃、物資采購計劃、籌融資計劃以及利潤分配(派)、虧損彌補方案;

(三)貸款、擔保、對外投資、企業改制、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決策和企業資產管理工作;

(四)企業重大經濟合同的評審。

第二十一條 總會計師對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具體包括:

(一)按照職責對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的重大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企業的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向董事會或者總經理辦公會提出內部審計或委托外部審計建議;

(三)對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權是指企業財務部門負責人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參與組織財務部門負責人或下一級企業總會計師的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 總會計師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是指企業按規定對大額資金使用,應當建立由總會計師與企業主要負責人聯簽制度;對于應當實施聯簽的資金,未經總會計師簽字或者授權,財會人員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條 企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有權拒絕簽字: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

(二)違反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三)違反企業經營決策程序;

(四)對企業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五條 總會計師對企業作出的重大經營決策應當發表獨立的專業意見,有不同意見或者有關建議未被采納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第四章 履職評估

第二十六條 為督促企業總會計師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應當建立規范的企業總會計師工作履職評估制度。

第二十七條 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分為年度述職和任期履職評估。年度述職應當結合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財務預算工作,對總會計師年度履職情況予以評估;任期履職評估應當結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總會計師任職期間的履職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 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總會計師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向董事會述職,董事會應當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議,董事會評議結果及總會計師述職報告應當抄報股東會或者出資人備案;未建立董事會的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將述職報告報送出資人,出資人根據企業財會管理狀況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估。

第二十九條 總會計師年度述職報告應當圍繞企業當年重大經營活動、財務狀況、資產質量、經營風險、內控機制等全面報告本人的履職情況,對本人在其中發揮的監督制衡作用進行自我評價,并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做好對其各級子企業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

第三十一條 對總會計師履職情況評估,應當根據總會計師在企業中的職責權限,全面考核總會計師職責的履行情況,具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會計信息質量,以及企業財務預算、決算和財務動態編制工作質量情況;

(二)企業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資金管理和成本費用控制情況;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業財務風險控制情況;

(四)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中的監督制衡情況,有無重大經營決策失誤;

(五)財務信息化建設情況;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為充分發揮企業總會計師財務監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企業應當保障總會計師相應的工作權限。

第五章 工作責任

第三十三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領導責任;總會計師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管責任;企業財務機構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直接責任。對可能存在問題的財務會計報告,總會計師有責任提請總經理辦公會討論糾正,有責任向董事會、股東會(出資人)報告。

第三十四條 企業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主管責任:

(一)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

(二)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合理性以及財務管理合規性、有效性;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機制的有效性;

(四)企業違反國家財經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財務會計事項。

第三十五條 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相應責任:

(一)企業管理不當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二)企業決策失誤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三)企業財務聯簽事項形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第三十六條 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于企業出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行為的,以及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嚴重缺陷的,應當依法追究企業總會計師的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中,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行為,總會計師不抵制、不制止、不報告的,應當依法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企業總會計師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一)企業財務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

(二)企業財務基礎管理混亂且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力的;

(三)企業出現重大財務決策失誤造成重大資產損失的。

第三十九條 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過程中,總會計師未能正確履行責任造成失誤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撤職等處分,或給予職業禁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企業總會計師認真履行職責,成績突出的,由本企業或者由本企業建議國資委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 對于企業總會計師,造成企業財務會計工作嚴重混亂的,或、、以及其他瀆職行為致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在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時,發現企業負責人、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關責任的,一并進行工作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 企業未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或者未按規定明確分管財務負責人及類似職位人員兼任總會計師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的,或者企業總會計師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權限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的,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工作責任應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

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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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

從2008年1月1日起,新企業所得稅法開始實施。在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基礎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與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了《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08]1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跨省市總分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管理施行屬地兼匯總管理的方式。

2012年6月12日,在原有《暫行辦法》的基礎上加以修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與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了《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12]4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就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進行明確。《管理辦法》的核心內容依舊是企業所得稅在總分機構間的分配和預繳,但與《暫行辦法》相比,政策上有多處調整,需要納稅人關注。《管理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分支機構的適用范圍

《管理辦法》規定,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是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居民企業。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等統一并入二級分支機構計算。

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營業稅、增值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的二級分支機構以及上年度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實行《管理辦法》。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按《管理辦法》計算有關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及分攤因素數額,均不包括其境外分支機構。

此外,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的規定,國有郵政企業(包括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屬單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總分機構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包括滯納金、罰款收入)為中央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不實行《管理辦法》。與《暫行辦法》相比,排除鐵路運輸企業(包括廣鐵集團和大秦鐵路公司),新增加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機構三因素分攤方法發生變化

《暫行辦法》規定,總機構在每月或每季終了之日起十日內,按照以前年度(1月~6月按上上年,7月~12月按上年)各省市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的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總機構所在省市同時設有分支機構的,同樣按三個因素分攤)。

《管理辦法》對分支機構分攤比例的計算方法發生了變化。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總機構在每月或每季終了之日起十日內,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的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總機構所在省市同時設有分支機構的,同樣按三個因素分攤)。按照《管理辦法》,三因素(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由原辦法規定的按以前年度改由按上年度來確定。因此,根據《管理辦法》,當年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自第二年起應參與分攤。

同時,將《暫行辦法》的經營收入改為《管理辦法》的營業收入,但該收入的界定范圍沒有發生改變。《管理辦法》僅是明確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應計入營業收入,金融機構的營業收入范圍包括傭金收入。《管理辦法》規定機構營業收入,是指分支機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經營活動實現的全部收入。其中,生產經營企業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生產經營企業分支機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業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金融企業分支機構取得的利息、手續費、傭金等全部收入;保險企業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保險企業分支機構取得的保費等全部收入。

各分支機構分攤預繳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各分支機構分攤預繳額=所有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其中:

所有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總額=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例:A公司在外省分別設有B分公司和C分公司。A公司企業所得稅采取按季預繳的方式,2013年一季度共實現應納所得稅額200萬元,B公司上年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項金額分別為300萬、100萬、400萬,C公司上年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項金額分別為700萬、400萬、600萬。則B公司的分攤比例為:

B公司分攤比例=(B公司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B公司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B公司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0.3×0.35+0.2×0.35+0.4×0.30

=0.295

B公司應分攤預繳額=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200×50%×0.295

篇(7)

近年來,制造企業快速發展,成本管理是決定的制造企業經營成敗的關鍵,成本管理包括:原材料采購成本、生產、銷售和廣告成本等。制造企業的要想獲得最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就必須對傳統的成本管理辦法進行改進,逐步實現成本管理的科學性、合理性、規范性。但是我國成本管理的起步比較晚,到目前為止還存在很多問題,嚴重制約著我制造企業的成本管理的效率。以下本文結合理論和實踐,首先分析了供應鏈理論下制造企業的成本管理組成,在此基礎上分析了汽通用紅塔云南汽車制造有限公司在成本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成本管理辦法的一點措施,具體如下。

一、供應鏈理論下制造企業的成本管理的組成

供應鏈理論下制造企業的成本管理由以下幾個部分構成,第一,供應原材料的物流成本,制造企業生產過程中需要的原材料,通過從供應方采購或者收購的方式,生產制造的有原材料從供應方運輸企業產生的物流成本和費用。第二,生產制造成本,當原材料運輸到制造企業中以后,需要對原材料進行加工生產,其中涉及人員勞務費用、機械設備耗能費用、管理費用等等。第三,產品宣傳廣告成本,只要把產品銷售出去,制作企業才能獲得經濟利益,通常情況下,制造業為了獲得更大的經濟效益,就需要對產品的優勢進行宣傳,以便吸引到更多的廠家來購買,廣告,也就是廣而告之,但是廣告的費用非常昂貴,通常情況下以秒為計算單位,所以制造業要更加具體的實際情況,選擇宣傳的方式。第四,回收的成本,制造也不能確保每件商品都合格,所以當商家買到產品之后,經常發生退貨、返修的事情。這些產品的物流成本和維修費用都需要制作企業阿里承擔。第五,制作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經常會產生廢品。也就失去了產品原有的價值,并根據原來產品進行收集、分類、采購、加工、生產,然后分到固定的處理場所而產生的成本費用。

二、供應鏈理論下制造企業的成本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制造企業對成本管理的重視程度足

我國成本管理的起步比較晚,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能夠充分認識到成本管理對制造企業發展的重要性。比如:生產制造的工藝比較落后,而且廠房的設備也比較陳舊,大大增加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的負擔。現廠區資源不能滿足規劃產能目標;涂裝車間存在質量、壽命、產能不足問題。雖然很多制造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對生產工藝和生產設備的改進都比較重視。但是對供應鏈設計、原材料運輸的費用、物流庫存控制等沒有高度重視,沒有從物流運輸和改善生產環境、降低耗能等方面對成本管理進行控制,在生產過程中,還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運輸、耗能、采購、銷售方面進行入手來控制制造企業的成本。再加上我國制造企業構建的運輸和耗能體系不夠完善,到目前為止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使得制造企業的領導和員工沒有清楚認識到物流成本管理和耗能成本管理的重要性。

(二)制造企業成本管理的模式不科學

制造企業成本管理的模式不科學就會導致公司主營業務盈利微薄,企業正常經營、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所需資金,依賴企業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及股東投入,融資手段單一,所需投資籌措困難。制造企業在選擇成本管理模式過程中,經常會選擇總成本最小的成本管理模式,從制造企業的發展方向、固定資產、管理能力、生產成本上進科學有效的分析,從而選擇出最佳的成本管理模式。但這樣的成本管理存在很多弊端,沒有充分考慮到生產原材料的運輸和成品銷售過程中的成本,只有把產品銷售出去,才能擁有足夠的運行資金來擴大企業的生產規模和運行效率,使得制造企業的生產成本一直居高不下。

(三)制造企業成本管理的人才匱乏

21世紀知識經濟的時代,這就對各行各業的才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日益加快,使得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其實,市場競爭的主要體現人才的競爭,那那個企業擁有高素質人才,能夠企業就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得一席之地。近年來,汽通用紅塔云南汽車制造有限公司受企業效益影響,產品技術創新條件限制,研發經費投入不足。關鍵、核心人才的引進和留用困難,人才流失嚴重,核心技術人才、管理人才、高技能操作人才明顯不足。使得企業成本管理水平長時間得不到改善,嚴重制約著企業的發展和運行。

三、供應鏈理論下制造企業的成本管理辦法改進的措施

(一)提高制造企業的成本管理重視程度

要想提高對制造企業的成本管理重視程度就必須明確成本管理的重要性,能為制造企業創造的多少價值。科學合理的成本管理不但能很大程度上提高制造企業的經濟效益,還能從降低企業的生產成本,對制造企業的發展和運行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提高企業對成本管理的重視程度。首先,加強對采購成本的控制,采購成本是控制產品成本的關鍵所在,也是提升企業獲得利益的突破口。財務部門曾對汽通用紅塔云南汽車制造有限公司采購成本做了一項調查,如果能降低采購成本5%,就會給企業帶來20%的凈收入。如果要想獲得最相關的效益,需要降低人工成本的25%,制造費用和耗能的28%,銷售費用15%。從中可以看出采購成本的重要性。在這樣的基礎上,企業要和供應商之間建立一種長期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關系,通過協商在不影響雙方基礎利益的基礎上,把采購成本降到最低,從而實現共贏的居民。其次,要加強在生產過程中能源消耗的管理,保證生產設備隨用隨起,禁止設備空轉,消耗能源。最后,加強在銷售過程好中的成本,盡量通過銷售人員的誠信和產品的質量以及價格打動客戶,降低產品宣傳和廣告的費用。

(二)改進制造企業成本管理模式

傳統的成本管理模式,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甚至起不到降低生產成本的作用,在這樣的基礎上,就需要對成本管理升級改進,從而把制造企業原材料的采購、生產耗能、銷售過程中涉及到的費用降到最低。在保證企業獲得經濟效益的同時,提高運行效率。并成立專門的成本管理部門,在制定成本管理模式前,先對各個環節的具體費用進行核算,從而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三)提高成本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成本管理的功能越來越多,結構也越來越復雜。對成本核算人員提出更好的要求。我國成本核算起步比較晚,到目前為止仍然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各大高校也沒有專門開設成本管理的課程。所以制造企業要定期對成本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把最新的政策法律進行落實。并邀請成本管理專家或者權威人通過講座或者學習的方式,從根本上提高成本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改進成本管理的方法,對提高制造企業的市場競爭力,獲得持續發展有非常重要作用,但是我國成本管理的起步比較晚,在實際的運行過程中還存在很多問題,本文就這些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應的改革策略,提高供應鏈理論下制造企業的成本管理水平有一定幫助。

參考文獻:

[1]宋華,于亢亢,陳金亮.不同情境下的服務供應鏈運作模式――資源和環境共同驅動的B2B多案例研究[J].管理世界,2013

篇(8)

1 石油企業車間班組管理精細化內涵分析

隨著新時期社會經濟的發展,企業的發展也逐步步入正規。不少企業的規模已經從跨市走到跨省,再到跨國,企業越來越大,經營系統越來越復雜。而不管規模再大的企業,也是由一個個基本單位構成的,這個基本單位就是“班組”。班組是企業最基本的生產單位,是企業組成的“細胞”。對于企業來說,只有每個“細胞”都健康高效的運行,整個企業的運作才能是暢通無阻的。但長期以來,很多企業對于車間班組的管理都沒有足夠重視,導致很多企業班組建設一直進展緩慢。而隨著企業科學化、正規化發展理念的到來,進一步推進企業車間班組精細化管理思路的發展,成為企業發展的重要支撐。石油企業,在我國有著特殊的意義,不僅是因為石油企業可以為我們提供能源,更重要的層面是因為石油企業可以為我們國家的戰略規劃和發展提供重要支撐。而長期以來,各石油企業也一直在尋求車間班組建設和管理的思路,旨在進一步推進石油企業車間班組的高效、精細化的管理,推進石油企業健康持續的發展。本文擬結合實際情況,探討石油企業車間班組管理精細化的價值,并分析其發展思路,對于有效的推進石油企業生產目標的實現,工作任務的的落實,實現精品成果的企業經營目的具有重要價值。

2 石油企業車間班組管理精細化的價值分析

精細化管理是一種理念,一種文化,是企業進入正規化發展必須融入的一種理念。尤其是對于石油企業來說,我國目前石油企業的發展已經和過去單純追求數量,追求油井數量的多少,追求日產原油數量的多少有了很大的區別。現階段,我國的石油企業,不僅要關注生產原油的數量,還要關注如何提高原油的利用效率,如何精煉石油,提高石油品質,減少對大氣的污染。另外,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對能源需求量的不斷增大,石油企業還要考慮如何持續發展,綜合協調國內生產與國外進口的比例,滿足日益增長的需求[1]。為此,傳統的粗放式管理已經不能滿足我國新時期石油企業發展的需要,精細化是我國石油企業必須邁過的一道坎,也是持續改進石油生產班組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對于現階段石油企業班組管理的精細化來說,精細化管理具備以下幾方面的價值:(1)精細化管理可以進一步明確職工的權責,使人與職責更為明確的對應,提升工作效率;(2)精細化管理可以更為合理的進行資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資源的利用效率;(4)精細化管理是保證企業系統穩定運行的基礎,是提升企業安全系數的基本保障;(4)精細化管理可以強化垂直領導只能,提升企業運行每個環節的銜接效率,使企業的執行力提高。

3 石油企業車間班組管理精細化的發展思路

3.1 深入認識精細化管理精髓,從點滴之處關注細微和重點

要想真正實現車間班組管理的精細化,首先就要從思想上引起足夠的重視,從行動上給予充分的保障,積極的接受精細化的理念[2]。因此,對于石油企業車間來說,下屬各個班組要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加強精細化管理、精細化運作思想意識的宣傳,培養個人嚴謹扎實的工作風格,對待工作高標準、嚴要求,努力做到盡善盡美、精益求精的工作態度。具體到個人精細化思想意識的培養這方面,各車間需要采取有針對性的培訓,形成精細化管理的氛圍,使每個人都逐漸的受到精細化管理的熏陶,進而培養形成精細化管理的意識;從行動上來說,各車間需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對于能夠認真執行精細化運作的班組或者個人要給予獎勵,而對于不能嚴格按照規定精細化管理或者精細化生產運營的,要給予適當的懲罰,獎懲分明的激勵個人去認真對待精細化。

3.2 充分挖掘精細化管理本質,從運行之中關注平臺和模式

精細化管理不僅僅是一種先進的管理文化和管理方式,還應該是一種意識、一種觀念、一種認真的態度。而要想真正實現精細化管理,就需要有一個系統的過程,而且要通過不斷的完善和豐富精細化管理的模式[3]。比如,以往我們石油企業車間班組精細化管理都是開大會、作報告、作動員,通過嚴格剛性的管理和約束來實現。實際上,我們完全可以借助不斷豐富的平臺來使精細化管理開展的更加有活力,更加易于職工接受。比如開展“班組管理精細化競賽”,包括:安全管理、基礎管理、同業對標、管理創新、培訓工作等都可以作為競賽內容,來實現平臺載體的豐富。通過活動的開展,引導廣大職工積極投身于精細化管理的實踐之中,形成爭先創優的良好氛圍,激發職工的創新意識和工作積極性,增強班組的凝聚力和戰斗力,促進隊伍素質的提升和企業效益的提高。

3.3 有效利用精細化管理內涵,從工作之間關注質量和效率

精細化管理是一種先進的管理文化和管理方式,也是一種文化理念[4]。精細化管理強調執行力,要求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化、格式化、程序化。精細化管理強調落實管理責任,將管理責任具體化、明確化,要求每一個管理者都要到位、盡職。具體來說,精細化管理就是落實管理責任,將管理責任具體化、明確化,它要求每一個管理者都要到位、盡職;精細化管理就是企業需要把握好產品質量精品的特性、處理好質量精品與零缺陷之間的關系,建立確保質量精品形成的體系,為企業形成核心競爭力和創建品牌奠定基礎;精細化管理就是企業管理的最終落腳點,班組安全生產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著企業各項經濟指標的實現。因此,要想實現班組管理的精細化,還是要從班組管理精細化的內涵入手,真正將精細化管理落實到企業發展的質量和生產效率之中去。從生產和經營的細節之中踐行精細化管理的內涵,實現精細化管理的目標。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石油企業班組管理的精細化。

4 結語

總之,單純看管理“精細”似乎是一個非常籠統的概念,怎么提升管理精細化,如何提升,提升什么,沒有具體、明確的內容,但要是把它放到具體的業務管理中,就涉及到工作中的諸多方面,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孤立地看問題,單一地去思維。因此,關于石油企業車間班組管理精細化的價值我們還需要深入的進行探討,而對于如何提升石油企業車間班組管理精細化的程度也需要進一步完善。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使石油企業車間班組管理更加精細化,讓安全生產的每個環節發揮最大化的低耗高效作用,達到目標、任務,更加符合新時期企業內涵式發展的需要。

參考文獻

[1] 孫莉莉. 現代企業如何實現精細化管理[J]. 知識經濟,2011(9).

篇(9)

二、要控制農村勞動力進城數量,今后城鎮勞動力和由農村轉移進城的勞動力由勞動行政部門統籌管理,并在全省城鎮實行農村勞動力“務工許可證”制度,減少農村勞動力盲目流入城鎮,緩和城鎮就業壓力,保持社會穩定。

三、繼續結合壓縮基本建設規模,清退進城的農民工和其它計劃外用工。要注意鞏固清退成果,防止反復。但現有的計劃外用工不能轉為計劃內臨時工。確因生產需要,暫時不能辭退的計劃外用工,各項福利待遇可按臨時工的有關規定執行。

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招用的臨時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

第三條  企業需要臨時工,事前由用人單位申報計劃,按隸屬關系分別報批。省屬、部屬企業報省勞動局審批;地、市、縣(區)屬企業在本年度內使用的臨時工,分別報地、市、縣(區)勞動局審批。確需跨年度使用的制糖、罐頭等行業的臨時工,須在省下達的年度臨時工計劃數內安排,審批程序同上。

第四條  企業需要臨時工,原則上應在城鎮待業職工和待業人員中招用。確需從農村招用時,省屬、部屬企業報省勞動局審批;地、市、縣(區)屬企業報地、市(設區的市)勞動局審批。

從農村招用的臨時工,應持本人身份證向務工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領取“務工許可證”。成建制的務工人員可由單位集體登記,并領取“務工許可證”。“務工許可證”式樣由省勞動局統一制定。從農村招用的臨時工,不轉戶口和糧食關系。

第五條  企業招用臨時工,應當由企業與臨時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并由企業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合同期滿時必須終止合同。勞動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簽訂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條  臨時工的工資待遇,可參照本單位同工種同崗位合同制工人工資待遇,一般應不低于合同制工人的定級水平。具體標準、待遇由用人企業與臨時工本人協商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予以規定。

第七條  臨時工在企業工作期間因工死亡(含患職業病死亡),由企業發給喪葬費五百元,并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由企業按月發給其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撫恤費標準為: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工資的25%;二人者,為死者工資的40%;三人或三人以上者,為死者工資的50%。

對于生活確有困難的死者直系親屬,可按閩勞薪(86)41號《關于國營企業職工因工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通知》規定,給予適當補助。但補助金額與撫恤費之和,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月工資。

第八條  臨時工在企業工作期間,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其醫療期間的待遇與合同制工人相同。醫療終結,由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其傷殘程度。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與合同制工人同等對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在合同期內,企業應當安排其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滿,根據其傷殘程度,由企業按規定發給本人殘廢補償金。

第九條  臨時工在企業工作期間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業發給喪葬補助費四百元,一次性撫恤費六百元,并由企業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口數發給一次性救濟費。救濟費標準為:供養一人者,為死者六個月工資;供養兩人者,為死者九個月工資;供養三人或三人以上者,為死者十二個月工資。

第十條  臨時工在企業工作期間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工醫療期限按其在本企業工作時間確定,工作時間三個月至半年的。醫療期一個半月;工作時間滿半年不到一年的,醫療期三個月。在醫療期內,其醫療待遇與合同制工人同等對待。傷病假期間,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50%的生活補助費。傷病痊愈,但不能繼續從事原工作,或醫療期滿尚未痊愈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對使用期限在三個月以上,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企業發給一個月本人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第十一條  從城鎮招用的臨時工實行儲存積累式的養老保險,由企業和臨時工向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繳納退休養老保險費。社會勞動保險機構按其實際繳納費用的月份和金額(累計折算為年限長短和金額多少)計發養老保險金。

第十二條  臨時工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重新就業的,其繳納的退休養老基金年限可合并計算。

第十三條  企業招用臨時工,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臨時工必須經過廠部、車間、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崗。從事電工、鍋爐司爐、壓力容器操作、起重機械、爆破、金屬焊接、建筑登高架設以及機動車輛駕駛等特種作業的,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并經地、市(設區的市)勞動行政部門組織考核、發給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十四條  企業對有毒有害和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場所,必須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經當地勞動安全監察機構認可后,方可招用臨時工。

第十五條  企業對從事特種作業和有毒有害場所作業的臨時工,應進行就業前禁忌癥體檢。患有禁忌癥者,不得安排其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第十六條  臨時工在企業工作期間,應和同工種的合同制工人享受同樣的個人防護用品、保健食品和夏季清涼飲料待遇。

第十七條  臨時工因工傷亡的,企業應按規定進行登記、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

第十八條  臨時工在企業工作期間,由所在企業負責管理。解除勞動合同后,來自農村的應當返回農村;來自城鎮的,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待業登記,并負責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實施細則的執行。違反本實施細則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經濟處罰,或者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臨時工與企業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按照國務院《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和我省貫徹該規定的實施細則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招用臨時工,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篇(10)

對上述違規行為如不嚴加制止,將影響清理整頓工作的效果,進而影響到證券、期貨市場的正常秩序。因此,請各地證管辦(證監會)對轄區內落實《辦法》和《細則》的情況,進行一次認真檢查。現將檢查工作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點檢查未取得資格的機構和人員違規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情況。對違規從事證券、期貨市場行情分析評論的,按《辦法》第三十二條嚴肅處理,并在三年內不受理其資格申請;對無資格的機構與人員做發行與上市公司財務顧問的,令其立即停止該類業務。

請各地證管辦(證監會)嚴格執行《辦法》,不得擅自批準無資格機構與人員在本轄區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搞所謂“地區資格”;同時,發行和上市公司在股票發行、配股和購并重組策劃等過程中需聘請財務顧問時,應要求其聘請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的咨詢機構與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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