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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外相關研究
國外有關金融支持低碳經濟發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碳減排影響因素、金融支持技術創新并促進碳減排、金融資金支持對碳減排的作用研究等方面。
(一)碳減排影響因素研究
關于經濟與環境關系的研究。Shafik N.(1992)等認為在經濟發展以農業為主的時期,二氧化碳排放量少;隨著經濟發展,工業發展對資源的需求急劇增加,此時經濟增長伴隨碳排放的急劇增加;當第三產業為主導產業時,經濟發展對資金、技術的需求增加,對能源資源的需求減少,且隨著技術的提高促進能源利用率提高、碳排放減少,此時環境質量得以改善[1]。Lester R. Brown(2005)提出經濟發展要以B模式代替A模式,A模式是指高碳化的經濟發展模式,在經濟發展的同時以環境破壞為代價;B模式以可再生能源為基礎,倡導低碳化經濟發展模式[2]。
關于環境金融的研究方面。Jose Salazar(1998)較早提出環境金融,認為環境金融是連接環境產業和金融業之間的橋梁,對金融業與環境產業之間的關系進行分析,提出發展金融創新,以保護環境和生物多樣性[3]。Cowan E.(1999)認為環境金融是環境經濟學和金融的結合,在環境金融的基礎上,探討了發揮金融市場的資金配置功能為環境經濟進行融資的渠道[4]。Marcel Jeucken(2001)分析了銀行業與可持續發展的關系,認為銀行業對待可持續發展的態度由抗拒、規避,轉變為積極和可持續發展階段,其通過激勵手段促進經濟主體保護環境,在可持續發展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5]。Sonia Labatt和Rodeny Wh-
ite(2002)研究了氣候變化問題給金融行業發展帶來的機遇和挑戰,將環境風險納入企業評級,并介紹了金融行業進行環境風險評價的方法,以及為環境保護而開發的環境金融產品[6]。T.E.Gradel和B.R.Allenby(2003)探討了金融在環境保護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金融促進環境保護的相關建議[7]。
在碳減排影響因素研究中,Wang(2005)對中國1957―2000 年二氧化碳排放總量數據做了分解,發現能源強度降低對中國碳減排貢獻最大,其次為能源結構和可再生能源的投入[8]。Chang(2008)通過研究臺灣地區1989―2004 年二氧化碳排放的影響因素發現,能源強度、能源結構的低碳化變化,對碳排放影響較為明顯[9]。Salvador Enrique Puliafito(2008)等從人口規模角度研究低碳經濟,通過分析人口、GDP、能源消耗與碳排放量之間的相互關系,得出碳排放量隨著人口的增加而增加的結論[10]。Ugur Soytas(2009)采用VAR 模型對美國和土耳其的實證研究均表明,能源消耗是碳排放增長的格蘭杰成因而非GDP,并據此提出了通過增加使用清潔能源、降低能源強度等措施來實現碳減排的政策[11]。
(二)金融支持技術創新從而促進碳減排研究
King和Levine(1993)認為一個功能健全的金融體系會通過金融支持促進企業的技術創新和進步,在這個理論的基礎上他們對1960―1989年80個國家的面板數據進行實證分析,表明金融機構的金融支持對技術創新和進步有重要的影響[12]。Fuente和Marin(1996)的研究表明金融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利于將資金高效地運用在風險項目上,促進技術進步和創新,進而有助于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從而推動碳減排的實施[13]。
Beck,Levine和Loayza(2000)運用動態面板模型的實證研究表明,金融支持能夠促進經濟增長的原因不僅是增加了資本的存量,更重要的因素是金融支持提高了經濟的全要素生產率,即金融支持能夠通過促進技術創新從而推動經濟的增長,有利于碳減排的發展[14]。Gradel和Allenby(2003)在《產業生態學》中把金融納入環境保護與產業發展的理論框架中,認為金融作為一種服務能促進產業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相協調[15]。
Hanson和Laitner(2004)通過產業增長評估模型對美國的研究得出,實施引導技術進步的投資政策可以保證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減少,有利于美國經濟的增長,表明美國要減少碳排放需要對低碳技術投入大量的資金[16]。在金融支持技術創新從而促進碳減排研究中,Kneller和Stevens (2006)運用隨機前沿分析方法研究發現企業對R&D的資金投入有利于技術效率提高,以及提升企業碳減排的水平[17]。
Tamazian等(2009)選取金磚四國(中國、俄羅斯、巴西和印度)1992―2004年的面板數據研究金融發展與環境質量之間的關系,并加入美國和日本的數據進行實證檢驗,發現金融發展對減少二氧化碳排放起到重要作用,金融支持高水平減排技術研發的直接投資利于提升能源使用效率,進而抑制環境惡化[18]。
Nakhooda(2009)對世界銀行管理的清潔技術基金的創新和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分析,通過埃及、墨西哥和土耳其三個國家的研究發現清潔技術基金需要政府政策和監管環境的配合才有助于發展低碳經濟[19]。Knox-
Hayes(2009)分析了金融發展對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間合作的重要作用,認為金融支持可以增加低碳經濟發展的規模、范圍和速度,而金融的支持離不開政府政策的引導[20]。Richardson(2009)認為目前金融支持低碳經濟主要是通過金融機構作為中介,公眾出于環境保護目的的社會責任投資的資金支持會大大促進低碳經濟發展,并認為可以推動保護環境社會責任投資對低碳經濟的支持[21]。
Linares和Perez-Arriaga(2009)基于監管和技術動態發展的視角,探討了如何在全球發揮低碳技術并廣泛應用的問題,認為發展中國家要發展低碳技術,離不開發達國家的資金和技術支持,這亦是應對氣候變暖的關鍵[22]。Alain(2010)認為在碳市場機制作用下,低碳技術轉讓和低碳投資在國際間大規模進行,低碳技術發展利于推動低碳經濟發展[23]。Gouvello(2010)對巴西低碳經濟發展進行了詳細的分析,表明巴西投資新能源的發展,對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要走向低碳經濟發展道路,需要對低碳經濟相關的新能源、二氧化碳減排技術創新等方面進行大量投資[24]。
(三)金融資金支持對碳減排的作用研究
Kepple(2008)分析了銀行業和可持續發展之間的關系,認為銀行等金融機構越來越多地通過金融激勵等手段,鼓勵經濟主體參與環境保護,在可持續發展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25]。Tamazian等(2009)對俄羅斯相關數據研究發現,金融資本開放程度與二氧化碳的降低呈現正相關。
Sadorsky(2010)選取22個新興市場國家的數據,使用動態面板模型(GMM)方法檢驗這些國家金融發展對能源消費的影響,得出結論:當金融發展用股票市場度量時,股票市場交易額與股票市值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都對能源需求產生顯著的促進作用[26]。Bello和Abim
bola(2010)通過對尼日利亞的金融發展與環境關系的研究發現,由于該國投資缺乏必要的監管,因而以證券市場資產表示的金融發展會導致環境惡化[27]。
Shahbaz(2011)等對巴基斯坦的二氧化碳排放進行研究,認為在控制了經濟增長、人口規模和能源消費等因素后,金融業發展利于減少二氧化碳排放,而這暗示促進金融部門的發展可成為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一個政策工具[28]。
Ashina,Fujino和Masui(2012)基于日本在205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量與1990年相比要減少80%的目標,利用反推法結合日本的國情,得出日本實現該目標的可行路徑是2020年碳排放量減少16~20%,2030年碳排放量減少31~35%,2040年碳排放量減少53~56%,而要實現以上階段性目標,就需要大量投資的支持[29]。
Harunaa Gujba和Steveb Thorne(2012)等立足于非洲大陸,闡述了為非洲低碳能源提供金融支持的渠道,并探索了這些渠道面臨的機遇及風險等情況[30]。Kennedy Chri
stopher和Corfee Morlot(2013)討論了投資適應氣候變化的基礎設施對低碳經濟轉型的影響,研究認為雖然投資低碳基礎設施會增加企業運行成本,但這一舉措顯現出投資對于提升技術水平,以及有利于發展低碳經濟的作用[31]。
Julie Rozenberg,Stéphane Hallegatte(2013)等認為實施低碳稅很困難,因為這意味著這代人要為后幾代人的利益做出犧牲,但發行碳認證證書卻是可能的,這主要由于碳認證企業雖然增加了支出成本,但卻因為發展低碳經濟,而在貸款利率下降上得到了補償,所以認為碳認證比低碳稅更具有可行性[32]。
Rory Sullivan,Andy Gouldson,Phil Webber(2013)探討了如何為低碳城市融資的問題,以及其中存在的機會、風險與障礙,研究認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過政府支持、政企合作以及技術創新降低發展低碳經濟的成本,來緩解這些風險和障礙[33]。
Yasuko Kameyama,Kanako Morita和Izumi Kubota(2015)提出,近幾年金融已經成為氣候變化談判中的一個重要議題。在亞洲發展低碳經濟每年需要約1250―1490億美元的投資,其中公共投資要比預計的低得多,研究認為如果亞洲國家能夠達成共識,超過一半低碳經濟投資資金可以由公共投資來達成,而剩下的部分則需要依靠私有投資[34]。
Aidy Halimanjaya(2015)采用實證研究的方法評估了發展中國家的低碳經濟發展與官方減緩氣候變化資金流入量的關系,并呼吁官方應大力發展援助氣候變化的金融[35]。
二、國內研究
(一)金融支持低碳經濟發展研究
1.金融服務支持低碳經濟發展的研究
碳金融服務是碳金融穩健發展的保障,金融機構是碳金融服務體系的主體。企業的參與構成了碳交易的供需主體,交易平臺的搭建為供需主體提供了價格發現和規避風險的機制,而金融機構圍繞碳交易市場的金融服務可以促進碳金融市場進一步擴大廣度和深度、加強流動性和提高透明度。金融機構的參與有助于碳金融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推動碳金融市場的發展。一方面,有利于完善金融體系支持低碳經濟發展,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強金融服務與低碳經濟相關企業的聯系。
陳雁(2008)通過分析可持續金融,指出綠色信貸對銀行業可持續經營及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深遠意義[36]。蘇寶梅(2009)從經濟倫理的角度,指出綠色信貸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選擇[37]。古小東(2010)考察了國外“赤道原則”約束下的銀行環境風險控制,從法律制度、激勵機制、環境標準、監督機制等方面對我國的綠色信貸提出建議[38]。曹洪軍、陳好孟(2010)建立了不確定環境下的博弈模型,認為綠色信貸需要配套機制[39]。
張建軍、段潤潤(2013)指出隨著低碳經濟時代的到來,綠色信貸是中國金融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為商業銀行未來的發展提供了指引[40]。張靖霞(2013)指出綠色信貸支持生態城鎮化建設需要政府、環保部門、銀行、企業共同努力,探尋合適的綠色信貸支持路徑對于加快生態城鎮化建設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41]。張繼宏(20
14)認為金融支持可以有效地促進碳交易市場的建設與發展,國內商業銀行開展碳金融業務主要集中在綠色信貸,體現為增加新能源和減排技術的信貸規模,降低高耗能和產能過剩產業的信貸規模,利于推動低碳經濟發展[42]。
表1進一步反映了其他金融服務如碳金融理財產品,以及發展與低碳經濟相關的證券、基金和保險等對低碳經濟的影響。
2.金融政策支持低碳經濟發展的研究
碳金融政策是碳金融發展的前提,對支持低碳經濟發展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政府監管可以解決碳金融“市場失靈”問題,政府急需制定碳金融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并根據碳金融發展情況及時更新完善,同時做好政策引導,引導金融機構、企業和居民參與到碳金融活動中去,為碳金融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張偉偉(2013)等的研究認為需要廣泛建立以中央政府或各級地方政府為主導的碳基金,吸引更多的低碳資金流入,提出政府需要做好低碳投融資預算安排,通過碳稅收、碳配額的拍賣獲取低碳收入,并使得低碳收入成為低碳投資的資金保障[46]。石敏俊(2013)等基于動態CGE(Computable General Equilibrium)模型構建了我國能源―經濟―環境政策模型,根據碳稅和碳排放交易的政策屬性,研究得出:碳排放交易與適度碳稅相結合的政策,一方面可以確保碳減排目標的實現,另一方面可以使較為分散的碳排放源承擔一定的減排義務[47]。胡梅梅、鄧超、唐瑩(2014)的研究認為在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的大背景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社會建設和產業發展是經濟社會的必然發展方向,在這一背景下低碳經濟的發展離不開有效的金融支持[48]。李健(2014)等認為隨著公眾能源消費碳排放比重的不斷增加,加強消費端碳減排已經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通過政府政策引導、低碳理念宣傳、低碳制度等運行機制,以及激勵和引導公眾形成低碳消費模式,能夠更好地發揮碳減排機制和碳稅制度的相關作用[49]。表2反映了國內學者探究法規建設、政策引導等方面對低碳經濟發展的影響。
(二)金融支持工業行業碳減排發展研究
1.我國工業行業碳減排的研究
國內學者對我國工業行業碳減排的研究主要針對工業行業碳減排影響因素、技術進步對工業行業碳減排的影響、碳減排政策對工業行業碳減排的影響、對某一工業行業碳減排具體情況的研究等方面。
在對工業行業碳減排影響因素的研究中,吳濱(2010)認為需從行業結構、行業能源強度、能源消費結構和各種能源碳排放系數等方面展開研究[53]。陳詩一(2011)研究表明能源強度減少降低了二氧化碳排放強度波動性,能源結構和工業結構調整能夠降低工業行業碳排放[54]。劉紅光(2011)將我國1992―2005年工業碳排放量進行分解,發現經濟總量增長、能源利用效率低以及以煤為主的能源消費結構是導致我國碳排放大量增加的主要原因,而行業結構調整和技術等因素對碳減排的作用并不明顯[55]。張在旭(2014)認為工業節能減排效率的影響因素主要有工業規模、管理水平、技術進步和外商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56]。任建蘭(2015)通過對整體工業行業碳排放影響因素分解分析,認為產業結構和技術效率是碳減排的主要影響因素[57]。
在技術進步對工業行業碳減排的影響研究中,王群偉(2010)分析了1996―2007年間影響中國二氧化碳減排績效的諸因素,發現技術進步是促進我國工業行業二氧化碳減排績效不斷提升的主要原因[58]。李凱杰(2012)等認為長期內技術進步可以減少工業行業碳排放,短期內技術進步對工業行業碳減排作用卻不明顯[59]。姚西龍(2013)測算了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與中國制造業二氧化碳排放的關系,發現中國制造業碳排放強度在不斷下降,并認為技術進步是促進中國制造業碳減排的主要因素[60]。王兵(2015)的研究認為低碳技術可以實現碳排放減少的同時增加工業產值,并且低碳技術越強,雙贏也越大;并認為強低碳技術比弱低碳技術更具有降低減排成本的優勢,這在經濟較為不發達的地區更為明顯[61]。
在減排政策對工業行業碳減排的影響研究方面,修靜(2014)認為現階段的節能減排規制措施對地區全要素生產率(Total Factor Productivity,TFP)的影響有自東向西遞增的趨勢,說明工業化水平越低,行政命令式的規制措施相對越有效,并且行政命令式的規制措施相較于技術進步,對技術效率的促進作用更為有效[62]。王宇飛(201
5)等通過對比工業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經濟手段(環境稅)和工程技術對碳減排的影響,借助可計算的一般均衡模型,對工程技術減排與經濟手段(環境稅)進行政策模擬,探討了兩種減排方法的優劣,并認為相同碳減排量情況下,考慮宏觀經濟損失,環境稅減排的成本遠高于技術減排[63]。任曾(2015)認為推動工業企業節能減排稅收政策,保持稅收優惠政策的穩定,可使工業企業對節能減排的收益有一定預期,有利于充分調動工業企業致力于節能減排生產的主動性和積極性[64]。
在對某一工業行業碳減排具體情況的研究中,劉貞(2
012)認為對鋼鐵行業節能減排應進一步加強節能技術的研發與推廣,有選擇性地進行技術投資,提高資金利用效率[65]?;裟兀?014)認為電力行業的碳減排需要利用清潔能源技術和先進火電技術,應支持研發創新,提高規模效益,發展建設智能電網,提高環保標準等[66]。史君(2015)認為水泥行業只有在實踐中開發和研究創新技術、改進工藝流程、使用節能設備,才能實現水泥行業綜合節能減排的目標[67]。工信部(2015)認為電器行業節能減排工作主要包括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節能減排管理體系,擴大終端用能產品標準等方面[68]。其他學者研究工業行業碳減排的主要觀點如表3所示。
2.金融支持我國工業行業碳減排的研究
當前關于金融支持我國工業行業碳減排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金融融資、金融服務、金融政策及金融支持對工業行業碳減排的影響等方面。
在金融融資對工業行業碳減排的研究中,楊劬(2011)運用委托理論研究綠色信貸推動企業節能減排的作用機理,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討論如何發揮綠色信貸政策的激勵作用。研究結果表明:運用綠色信貸政策激勵企業改善技術,在長期內對環境保護的積極影響效果顯著[73]。韓旺紅(2012)提出我國應出臺相關政策激勵銀行開展綠色信貸業務,降低綠色信貸門檻,提高貸款監管效率,完善綠色信貸體系,從而推動我國工業行業低碳化轉型[74]。徐建波(2014)以徐州市為例,分析了商業信貸、資本市場和財稅政策對工業行業低碳經濟發展的金融支持現狀,提出推廣綠色信貸、加強金融產品創新、建設多層次金融市場、提高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等建議[75]。
在金融服務對工業行業碳減排的研究中,潘小軍(201
1)認為需要探索區域性碳金融衍生品的設計和交易模式,制定基于區域性環保融資額度及其衍生品的合理價格,以碳信貸、碳證券、碳保險等具體的碳金融創新促進節能減排技術創新,通過優化能源使用結構,以及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促進我國產業結構轉型和升級[76]。張金山(2013)認為在發展低碳經濟的過程中,我國商業銀行應不斷完善發展低碳經濟的金融支持體系,積極轉變和調整金融業務模式,通過信貸等融資服務,發揮金融在支持低碳經濟發展過程中的資金融通、中介服務作用,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77]。
在金融政策對工業行業碳減排的研究中,彭江波和郭琪(2010)認為節能減排需要政策導向進行激勵和約束,金融具有的資金、市場、信用等優勢,可以通過引導社會資金流向等助推節能減排[78]。張兆國(2013)的研究認為稅收政策、財政補貼、信貸政策和社會輿論對低碳經濟有顯著正向影響;法律制度和市場化程度對低碳經濟有正向影響但不顯著;制定能耗與排放標準對企業有一定的約束力,對碳減排具有指導意義[79]。陳小龍(2013)認為碳稅、補貼、碳排放權交易政策具有資源配置作用,有利于激勵建筑企業進行節能減排[80]。劉鵬翔(2014)認為對于工業行業的碳減排,需要提高金融環保意識,突出金融支持政策的引導作用,營造有利于工業行業節能減排的金融生態環境[81]。
金融支持工業行業碳減排的實證研究中,汪陳(201
0)等通過實證研究我國存貸款余額與單位二氧化碳排放量之間的關系,分析我國金融支持低碳經濟發展的有效性,提出了進一步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金融支持行為的相關建議[82]。李超(2010)構建了低碳經濟發展中的金融產業與實體低碳產業間的聯動模型,在論述低碳系數的基礎上,進一步探究了金融部門和低碳經濟發展間的互動效應[83]。史亞東(2010)通過建立兩階段最優化模型,對當前我國在國際碳排放權交易中最優出口規模進行了研究,并指出我國CDM項目的開發存在最優交易規模[84]。張秀生(2010)等通過建立地方政府與商業銀行的博弈,從可持續發展角度,提出轉變政府職能是提高環保執行效率的途徑之一[85]。杜莉、丁志國和李博(2012)運用面板數據模型對歐盟18國的碳交易與產業結構調整的關系進行了實證研究,發現碳排放權的購買成本增加了工業發展成本,導致投資從工業行業流出,利于工業行業的碳減排[86]。其他學者關于金融融資、金融服務及金融政策對工業行業碳減排的影響方面的研究如表4所示。
三、國內外研究述評
[18]張兵兵,徐康寧,陳庭強.技術進步對CO2排放強度的影響研究[J].資源科學,2014,36(3):567-576.[ZHANG Bingbing,XU Kangning,CHEN Tingqiang. The influence of technical progress on carbon dioxide emission intensity[J].Resources science,2014,36(3):567-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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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X196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2-2104(2017)06-0010-06DOI:10.12062/cpre.20170369
21世紀以來,關于溫室氣體控制的呼吁日益強烈,歐盟、美國、日本、澳大利亞、中國等國家紛紛提出自己的減排承諾。中國政府先后對全球宣告了“2020年碳強度比2005年削減40%―45%,2030年碳強度比2005年降低60%―65%,力爭在2030年達到碳排放峰值”的減排承諾。眾所周知,碳減排政策主要包括行政工具、市場手段(碳稅和碳交易)兩大類。為實現強度減排承諾,我國政府從2005年開始就對各省級行政區采用了以強度減排為目標的強制性減排政策,并且對碳稅、碳交易機制進行了諸多討論和實踐。2013年7月,財政部長樓繼偉在中美戰略經濟對話上高調宣稱中國會在適當的時候征收碳稅。與此同時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廣東、深圳、湖北等“六省一市”已經先后啟動了碳交易試點,而且有望在2017年建立全國性碳市場。由此可見,我國政府仍然在摸索和尋找適合的減排方式來實現減排承諾。就這三種政策的影響而言,國內外學者往往采用一般均衡模型來模擬分析其對經濟增長、就業、社會福利的影響,但鮮有學者基于我國的國情來展開討論。與西方發達國家不同的是,外資企業在我國經濟發展中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其技術水平往往高于內資企業,并且通過并購、控股、獨資等方式在我國一些行業處于強勢地位而繼續鞏固技術優勢。這種技術差距的存在會導致內外資企業在邊際減排成本上存在差異。由此可知,不同碳減排政策將直接左右內外資企業的利潤分配格局,進而影響其市場競爭力。那么,不同的碳減排政策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影響社會總產出與內外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顯然,對于這一問題的回答將有利于我國政府從合理引進外資的初衷來考慮碳減排政策的選擇問題。然而,現有研究幾乎沒有考慮到這一問題。對此,我們以相同的強度減排目標為基礎,基于內外資企業低碳技術差距這一新的研究視角構建博弈模型來論證不同減排政策對社會總產量、內外資企業及其市場份額的影響。
1文獻述評
國外關于減排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論研究和模擬分析這兩方面。Montgomery[1]、Stern[2]指出:在各種減排方式中,排放權交易的成本最低且激勵作用更強。Adly等[3]認為,如果考慮到未來不確定性、稅收扭曲和收入分配效應等問題,則這兩類工具的作用效果將不再一致。Pizer[4]、Hoel 和Karp[5]指出,如果減排的成本沖擊持續下去,那么稅收的福利效果將不再那么明顯,而Karp和Zhang[6]進一步發現限額排放權交易體系能夠更好地應對這些沖擊。Murray等[7]考察了允許實施排放權的儲存或出借的情形,研究發現限額交易體制的福利效果將優于碳稅。另外一些學者則嘗試運用多種方法模擬分析了中國實施全國性碳交易機制的相關效果。Klaassen等[8]在拍賣情形下的博弈實驗中發現:碳交易機制可以達到市場均衡,實現經濟效率最大化。Subramanian等[9]構建了企業在投資減排、拍賣排放權、實施生產三階段的博弈模型并得出了最優策略。Mandell[10]通過構建隨機模型表明:采用限額碳交易機制和碳稅組合政策的經濟效率比使用任何一種單一政策都要好。Wang等[11]、Hubler等[12]、Cui等[13]認為碳交易機制能夠更好地促進節能減排和減少經濟增長代價。
國內關于碳減排政策的研究起步較晚,現有文獻主要是從國外經驗介紹、理論機制以及模擬分析來研究碳稅和碳交易政策。喬晗和李自然[14]對近幾年來世界主要代表性國家碳稅政策的稅基、稅率、實施強度等方面進行了比較和分析。自賀菊煌等[15]率先利用可計算一般均衡模型定量分析碳稅政策的經濟效應以來,國內學者們對碳稅和碳交易的模擬分析逐日增多。姚昕和劉希穎[16]在充分考慮中國經濟增長階段性特征的基礎上對最優碳稅征收路徑及其宏觀經濟效應進行了研究。崔連標等[17]通過構建無碳交易市場、僅試點地區和全國性碳交易等3種政策情景的省際排放權交易模型,量化模擬了碳交易機制在實現各省減排目標的過程中所發揮的成本節約效應。此外,學者們還將碳稅和碳交易從不同角度進行了比較分析。石敏俊等[18]基于動態CGE模型構建了中國能源―經濟―環境政策模型,通過設計單一碳稅、單一碳排放交易等情景模擬分析了不同政策的減排效果、經濟影響與減排成本。吳力波等[19]通過構建中國多區域動態一般均衡模型模擬分析了各省市2007―2020年的邊際減排成本曲線,并比較分析了碳稅、碳交易的減排效果。曹裕和王子彥[20]系統分析了碳稅與碳交易在理論基礎、效果成本、減排效果、監督機制等方面的差異。
然而現有文獻至少存在以下不足之處:其一,大多是在完全競爭的框架下進行分析的,而實際上各國碳減排政策所覆蓋的產業大多都是不完全競爭甚至是寡頭壟斷的;其二,大多忽視了不同碳減排政策對低碳技術存在差異的內外資企業的不同影響,而這一問題的回答將有利于我國政府從實現引進外資的初衷來考慮碳減排政策的選擇問題。因此,我們基于內外資存在低碳技術差距的視角,通過構建兩階段博弈模型來比較分析強制減排、碳稅與碳交易對內外資企業產量、市場份額及其社會總產量的影響,以期為相關決策提供依據。
2博弈模型基本假定
我們以國家承諾的碳強度減排目標為基礎。考慮到我國內外資企業的生產技術和低碳技術存在差異,我們把每一行業(或地區)都抽象為由一個“復合型”內資企業和“復合型”外資企業進行古諾競爭。由此,我們把核心問題設定為:比較分析相同強度減排目標下強制性減排、碳稅與碳交易機制對內外資企業的產量、市場份額及其社會總產量的影響。眾所周知,企業面臨減排約束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的方法分為兩大類:①內部自我實現,即提升自己的技術水平;②借助外部轉移減排代價,通過購買減排技術或者排放權來使成本最小化。為簡化分析,我們僅考慮短期情況,假定:內外資企業在短期內難以突破低碳技術,并且低碳技術的溢出效應短期內難以發揮作用(例如低碳技術的掌握因技術復雜而需要一定時間),從而內外資企業的低碳技術在短期內將保持不變。
設市場反需求函數為:P=a-bQ,Q=∑qi,其中i=f,d即代表外資、內資企業。顯然,內外資企業的成本由生產成本和減排成本組成。由于企業在短期內難以采用新的低碳技術,并且邊際減排成本呈現上升趨勢。為簡化分析,我們假設內外資企業的邊際生產成本均為c,減排成本RCi=δiR2i(Ri為減排量,δi為邊際減排成本)。由于外資企業一般具有先進的生產技術和低碳技術,進而外資企業的碳強度更低(ef
考慮到2008年我國已經統一內外資所得稅,因此為公平起見我們假定政府要求內外資承擔相同的強度減排任務,即單位產量碳排放下降幅度一樣φf/ef=φd/ed。根據ef
3模型求解及分析
無碳減排政策時,古諾模型假定下內外資企業的均衡產量為:q′f=q′d=(a-c)/3b,Q′=(2a-2c)/3b,各占一半的市場份額。考慮到我國已經實行了碳強度減排政策(稱為強制減排政策),即將建立覆蓋部分行業的全國統一碳交易市場,而且財政部也對外聲稱適時開征碳稅政策。因此,我國碳稅、碳交易這兩種政策應該是建立在強度減排目標的基礎上。由于上述三種減排政策所面臨的減排目標一樣,因此比較這三種碳減排政策的優劣性主要就是依據產出效應和市場份額變化來判斷(即將其與無減排政策進行對比)。對此,我們構造市場份額變化指標marketi=qi*/(qi*+qj*)-1/2=(qi*-qj*)/(2qi*+2qj*)。顯然,內外資企業的市場份額變化率數值相等,符號相反。
3.1強制減排政策
在碳強度減排情形下,企業利潤最大化可表示為:
maxπi=[a-b(qi+qj)]qi-cqi-δi(φiqi)2s.t.(eiqi-φiqi≤Ei)。
對應的庫恩塔克條件為:
Li/φi=-δiφiqi2+λiqi=0;
Li/qi=a-b(2qi+qj)-c-δiqiφi2-λi(ei-φi)=0;
Li/λi=-eiqi+φiqi+Ei=0,其中λi≥0;
聯立上述方程可解得:
qf*=(b+δdφded)(a-c)3b2+2bδfφfef+2bδdφded+δfδdφfφdedef;
qd*=(b+δfφfef)(a-c)3b2+2bδfφfef+2bδdφded+δfδdφfφdefed;
Q*=(2b+δfφfef+δdφded)(a-c)3b2+2bδfφfef+2bδdφded+δfδdφfφdefed。
由于ef
現在,我們把強制減排情形與無碳減排政策情形進行比較分析,得到如下表達式。
Δqfq′f=qf*-q′fq′f=
δfφfef[(τdf3-2)b-τdf3δfφfef]3b2+2b(1+τdf3)δfφfef+τdf3(δfφfef)2;
Δqdq′d=qd*-q′dq′d
=-δfφfef[(2τdf3-1)b+τdf3δfφfef]3b2+2b(1+τdf3)δfφfef+τdf3(δfφfef)2
Δqfq′f-Δqdq′d=3bδfφfef(τdf3-1)3b2+2b(1+τdf3)δfφfef+τdf3(δfφfef)2>0;
Δmarketf=qf*qf*+qd*-12=(τdf3-1)δfφfef4b+2(1+τdf3)δfφfef;
ΔQQ′=-δfφfef(b+bτdf3+2τdf3δfφfef)6b2+4b(1+τdf3)δfφfef+2τdf3(δfφfef)2
由此可以得知命題1:面臨相同降幅的碳強度強制約束時,社會總體產出水平下降,內資企業的市場份額一定會下降,且內外資企業低碳技術差距越大時內資企業的市場份額會下降越多。
3.2碳稅情形
由于內外資企業承擔相同減排任務即單位產量碳排放下降幅度一樣即ω=φf/ef=φd/ed,于是政府可以通過制定恰當的碳稅稅率使得外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單位產量的碳排放量為(ef-φf)、(ed-φd)。因此,碳稅情形的博弈過程主要為:①由于2008年我國已經統一了內外資所得稅,為體現公平性我們假定政府δ諭庾勢笠狄壞ノ惶寂歐帕客騁徽魘展潭ǖ拇恿克t,從而政府向內外資企業征收的單位產量碳稅為:t(ei-φi);②企業在考慮碳稅的基礎上選擇產量。對此,我們采用逆向求解法。
(1)企業產量選擇。碳稅情形下企業利潤最大化可表示為:
maxπi(qi,φi)=[a-b(qi+qj)]qi-cqi-δi(φiqi)2-t(ei-φi)qi。
其對應的拉格朗日一階條件為:
πi/qi=a-b(2qi+qj)-c-2δiφi2qi-t(ei-φi)=0;
πi/φi=-2δiφiqi2+tqi=0;
聯立解之得:qf*=[a-c+t(ed-2ef)]/3b,qd*=[a-c+t(ef-2ed)]/3b;從而Q*=[2a-2c-t(ef+ed)]/3b。
現在,我們將其與無碳減排政策的情形進行比較:
Δqf/q′f=(qf*-q′f)/q′f=t(ed-2ef)/(a-c),
Δqd/q′d=(Δqd-q′d)/q′d=t(ef-2ed)/(a-c);
Δmarketf=qf*qf*+qd*-12=3tef(τdf-1)4a-4c-2tef(τdf+1);
ΔQQ′=Q*-Q′Q′=-tef(ed/ef+1)2a-2c=-tef(τdf+1)2a-2c
當12時,Δqf>0,Δqd
由此可以得到命題2:只要內資企業碳強度大于外資企業碳強度,征收碳稅將削弱內資企業的市場份額;內外資低碳技術差距越大,內資企業的市場份額下降越多。
(2)政府最優稅率的設定。設外資企業、內資企業根據自身邊際減排成本和利潤最大化原則的排放量分別為Ef=(ef-νf)qf、Ed=(ed-νd)qd,其中νf、νd為外資企業、內資企業單位產值碳排放的下降量,則總的排放量為E=Ef+Ed。
根據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到如下表達式:
t*=3bδfδd(efq′f+edq′d-E)δfδd(ef2+ed2-efed)+b(ef+ed)
令ΔE=efq′f+edq′d-E,于是最優稅率t*僅僅是ΔE的函數,且t*/ΔE>0。由此可以得到命題3:最優稅率僅僅是減排目標的增函數,即減排目標越高應征收的稅率也越高。
3.3碳交易情形
在沒有碳交易的情形下,內外資企業在相同強度減排目標下的排放量分別為Ed=(ed-φd)qd、Ef=(ef-φf)qf,且ω=φf/ef=φd/ed。在碳交易機制下,內資企業因邊際減排成本更高而成為碳市場的購買方,而外資企業成為碳市場的出售方。設外資企業、內資企業根據自身邊際減排成本和利潤最大化原則的排放量分別為Ef=(ef-ξf)qf、Ed=(ed-ξd)qd,其中ξf、ξd為外資企業、內資企業最終實際的碳強度減少量。顯然,ξf>φf,ξd
由此可知,內外資企業利益最大化決策可表示為:
maxπi(qi,ξi)=[a-b(qi+qj)]qi-cqi-δi(ξiqi)2-χ(φi-ξi)qi。
其一階條件為:
πi/qi=a-b(2qi+qj)-c-2δiξi2qi-χ(φi-ξi)=0,
πi/ξi=-2δiξiqi2+χqi=0。
顯然,與同碳稅情形類似,求解過程也類似,從而有:
qf*=a-c+χ(φd-2φf)3b,qd*=a-c+χ(φf-2φd)3b,
Q*=2a-2c-χ(φd+φf)3b。
根據ω=φf/ef=φd/ed、τdf=ed/ef,可以得到:
Δmarketf=qf*-qd*2qf*+2qd*=3χ(φd-φf)4a-4c-2φf-2φd
=3χωef(τdf-1)4a-4c-2χωef(τdf+1)
由于我們設定碳交易與碳稅情形下的碳強度下降幅度一致,并且短期內企業的低碳技術和生產技術都沒法改變,因此雙方基于邊際減排成本的差異而在碳市場的出清狀態下進行交易??芍?,碳交易情形與碳稅情形的排放量一樣,唯一不同的是外資企業因邊際減排成本更低而從內資企業獲得了相應的收益,即利潤發生了轉移。因此,市場出清的碳排放權交易價格等同于征收碳稅率,其表達式如下:
χ=t*=3bδfδd(efq′f+edq′d-E)δfδd(ef2+ed2-efed)+b(ef+ed)
由此我可以得到命題4:碳交易將削弱內資企業的市場份額,相同強度減排目標下碳稅機制和市場出清的碳交易機制等價;市場出清的碳交易價格和碳稅稅率相等,且其數值僅與減排目標正相關,而與碳排放權的分配無關。
3.4不同碳減排政策的比較分析
結合前文分析,我們把三種減排政策對內外資企業的產出、市場份額及其社會總產量的影響匯總于表1。
由表1可以看出:總體來看,三種政策都降低了內資企業的產量和市場份額,而強制減排政策降低了社會總產量,碳稅和碳交易則可以同等幅度地提高社會總產量。進一步地,我們可以從市場份額的變化來比較分析碳稅和碳交易這兩種減排政策對內外資企業的影響。由于市場出清時碳交易價格與碳稅稅率相等(χ=t)且0
由此我們可以得到命題5:相同強度減排目標下強制減排降低了社會總產量,碳稅和碳交易同等幅度地減少了社會總產量,且碳交易比碳稅更有利于“保護”內資企業的競爭力。
4結論與啟示
基于內外資存在低碳技術差距的視角,我們在面臨相同的強度減排目標下通過構建兩階段博弈模型比較分析了強制減排、碳稅與碳交易對內外資企業產量、市場份額及其社會總產量的影響。結果表明:①三種減排政策都降低了內資企業的產量和市場份額,且內外資企業低碳技術差距越大時內資企業的市場份額會下降越多。②強制減排降低了社會總產量,碳稅和碳交易同等幅度地減少了社會總產量。③最優稅率僅僅是減排目標的增函數。④市場出清的碳交易價格和碳稅稅率相等,且其數值僅與減排目標正相關,而與碳排放權的分配無關。⑤碳交易比碳稅
更有利于“保護”內資企業的競爭力。
基于上述結論,我們得到了如下政策啟示:①盡快確定普適的碳排放核算標準,核算出各行業內外資企業的低碳技術差距;②盡快在全國范圍內啟動碳交易機制,建立促進縮小內外資企業低碳技術的機制,如政府可以增強對內資企業自主研發的科技獎勵;③在碳交易市場條件不成熟的行業可以率先推出碳稅政策;④政府應該根據內外資企業低碳技術差距來對不同行業采取減排政策,如低碳技術差距較大的行業,碳稅比碳交易政策更有利于保持對外資企業的吸引力,從而為內資吸收其先進低碳技術提供更好的平臺;而在低碳技術差距較小的行業,碳交易比碳稅更有利于保護內資企業的競爭力,從而應該優先考慮采取碳交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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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rative analysis of effects of different carbon regulation policies
on market competition between domesticfunded and foreignfunded companies
CAO Xiang1,2FU Jingyan1,2
(1.School of Economics, Jinan University, Guangzhou Guangdong 510632, China; 2.Institute of Resources,
Environment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Research, Jinan University, Guangzhou Guangdong 510632, China)
參照國際IPCC計算方法,針對江蘇省碳排放來源,從工業能源活動、生活能源、食物消費、交通能源、農業生產活動、廢棄物等六方面核算碳排放,考慮陸地生態系統碳匯能力,并分析全省凈碳排放狀況及強度變化特征。
1、江蘇省碳排放基本情況:
就碳排放總量看,2000-2008年間明顯上升,從8005.29萬噸增加到17426.22萬噸,漲幅為118%。就碳排放構成看,2008年工業能源、交通能源和生活能源的碳排放合計占95%以上,能源消耗碳排放是構成江蘇碳排放的主要來源。就各項碳排放增幅看,最大為交通能源碳排放(224%),其次為垃圾和工業能源碳排放,其他各項碳排放的增幅相對降低。
值得指出的是,江蘇省陸地生態系統碳吸收對于碳排放具有一定的補償效果,但近年來隨著碳匯水平的下降,補償率從2000年的89.4%下降到2008年的40.9%。
2、江蘇省碳排放強度及其變化分析
從碳排放強度(2000年價)看,2000-2008年波動下降,從0.94噸/萬元下降到0.75噸/萬元,降低了20%。表明江蘇省經濟發展速度超過碳排放增長速度,能源利用效率在逐步提高。從人均碳排放看,2000-2008年逐年增長,從1.09噸從上升到2.27噸/人,表明總碳排放迅速增長導致了人均碳排放增加,人均碳污染水平處于上升趨勢。
二、江蘇省不同領域碳減排潛力分析
對全省關鍵領域開展低碳發展效果和潛力的研究,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1、貿易結構對碳排放影響
這里主要核算全省規模以上工業分行業能源消費的出口碳排放量和主要進口國引入的進口碳排放量,并考慮征收碳關稅的可能影響。全省進出口貿易的凈碳排放量在2007年和2008年分別為1567.74萬噸和1797.27萬噸,占全省凈碳排放量的15.84%和17.45%,比重略有上升。
若發達國家未來對進口產品實施碳關稅政策,我省經濟發展可能受到以下三方面影響:一是增加我省出口產品成本,減弱出口產品競爭優勢;二是促使我國盡快對國內高碳產品開征碳稅;三是加快我省產業結構調整步伐。在未來對外貿易中,我省除要適當控制出口規模外,尤其要對高能耗、高碳排的部門積極引進先進生產技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部門能耗強度。
2、產業結構對碳減排影響
這里主要對2008年規模以上工業行業中碳排放強度高于平均水平的前11種產業(占總碳排放的81%)的碳減排潛力進行分析。假定按照國家碳排放強度下降預期水平,這些產業在碳排放強度下降20%的預期下,2015年碳排放會相對減排4021萬噸,按照占81%的比例反推,2015年江蘇省所有產業將會減排4964萬噸碳。表明碳排放強度較高的行業率先減排,將會產生較大的減排效果,這也是“十二五”期間江蘇省產業結構調整和碳減排的重點行業。
3、各類投資對碳排放影響
由政府主導的調整能源與產業結構,繼續推進節能減排,開展生態治理、綠化造林等工程能帶來最直接和最明顯的碳減排成效。就投資總量來看,2005-2008年我省以政府為主導的財政資金共投入1503.43億元,2008年比2005年增長了近12.6倍,年均遞增率達到43%。就投資效果來看,全省單位GDP能源消費與單位GDP能源碳排放強度逐年遞減,森林覆蓋率逐年上升。照此估算,每投資115億元,單位GDP能源碳排放強度約下降1個百分點。江蘇省要實現2020年碳排放強度減排目標50%左右,其減排投入每年要達到600億元(下限)以上。
4、碳排放總量減排潛力
以2000-2008年碳排放的自然增長水平作為基準情景,參照中國政府提出的減排目標及我省的經濟社會發展速度預測:在碳排放強度約束情景下,2015年和2020年全省碳排放總量分別為28137萬噸和37766萬噸,分別比自然增長條件下減排6641萬噸和19206萬噸,減排比例分別達19%和34%,對應的碳排放強度分別為0.615噸/萬元和0.515噸歷元,人均碳排放分別為3.72噸/人和4.59噸/人。
三、江蘇省發展低碳經濟的總體思路與策略
1、總體思路
第一,將低碳戰略全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碳排放強度等相關指標作為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中的引導型指標已經日漸明朗。有必要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下制定符合江蘇實際的低碳經濟路線圖,及早對接和呼應國家戰略。
第二,重點攻克低碳技術和市場難關。嘗試設立地方碳基金,鼓勵低碳技術先行先試,及早進入商業化運作。注重低碳經濟與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開發相結合,促進國際先進技術與資金的引入與轉化。
第三,賦予新型工業化、現代化與城市化低碳內涵。推進新型工業化中的低碳循環型物質經濟發展;引導新型現代化中的公共服務型綠色消費方式建立;創建新型城市化中的緊湊組團型城市空間。
第四,爭取國家在江蘇設立低碳經濟試驗區。江蘇可選擇典型區域和行業先行試點,主動爭取國家層面的低碳經濟試驗先行區,實施相關優惠政策,爭取更多的低碳經濟試驗和推廣項目。
2、實施策略
第一,注重規劃引導,強化組織保障。加強對全省應對氣候變化與發展低碳經濟工作的歸口管理,履行好組織、協調、管理和服務職能。將低碳經濟的統計和考核納入國民經濟規劃中的引導目標,鼓勵地市級制定相關規劃,專項制定重點行業和部門的低碳發展規劃。
第二,發揮市場作用,促進碳交易。嘗試構建江蘇省碳排放權交易平臺,為發展低碳經濟打開國際融資渠道。關注國內各地區之間的“碳源一碳匯”交易市場,以及國內重點行業大中型企業之間的碳交易市場,加強國內與國際聯系。
第三,加大資金投入,設立專項資金。依據財力逐步加大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經費投入,重點資助高耗能、高碳排放強度行業的技術改造、節能新技術、節能新產品的規?;a、節能產品的推廣應用。引導企業和社會加大對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技術研發投入。
中圖分類號F062.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2-2104(2016)07-0053-09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6.07.007
隨著中國工業化與城鎮化的快速發展,溫室氣體排放造成的環境壓力備受關注。哥本哈根氣候大會上中國提出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40%-45%的約束性指標。為完成這一目標,“十二五”規劃確定了省際減排任務,并成功控制了國家層面與地區層面的碳排放。在巴黎氣候大會上,中國又進一步做出了至2030年單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60%-65%的減排承諾。為降低減排的經濟成本,國家發改委已宣布2017年啟動全國的碳排放交易市場。碳排放權的市場化以激勵低耗能企業約束高耗能企業的方式推動減排,必然會使我國各省區市因產業結構與經濟技術水平的差異而承擔不同的減排壓力。因此,在宏觀經濟整體增速放緩以及“北上廣”集聚效應增強的大背景下,“十三五”期間中國省際碳權分配不僅涉及國家減排目標能否成功向區域分解落實,更涉及到區域經濟平衡發展問題,甚至會影響到區域的社會與金融穩定。從區域碳權分配看,其重點在于公平性與效率性原則的選擇。本文力圖研究“十二五”期間中國省際碳排放效率,對比分析公平與效率原則在中國省際碳權分配中的適用性。這不僅有助于明確“十三五”期間中國省際碳權分配這一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亦將豐富低碳經濟理論,助推中國的低碳發展戰略。
1文獻綜述
國內外學者從多角度、多層次探討了碳權分配中公平與效率原則的選擇問題。相關文獻可以分為單一公平原則、單一效率原則、公平原則與效率原則的結合三類。
Kverndokk S[1]認為依據人口規模分配碳權符合公平原則。Van Steenberghe V[2]采用合作博弈論分析各國在長期內依照公平原則的碳權分配,提出祖父原則下的碳權配額高于減排能力原則下的配額。De Brucker K et al.[3]認為利益相關者管理方法能夠解決可持續發展困境問題。徐玉高等[4]計算了全球五大地區基于人口與GDP指標下的碳權配額,指出人口指標分配有利于多數發展中國家。祁悅等[5]在綜述碳權分配原則、標準和模式的基礎上,比較分析了不同原則的優劣,并提出中國基于歷史公平與人均原則最為有利。邱俊永等[6]選取國土面積、人口、生態生產性土地面積與化石能源探明儲量指標,基于基尼系數測算了G20主要國家碳權分配的公平性,并提出發達國家應承擔更大的減排責任。戴君虎等[7]運用動態人口算法、靜態人口算法與“人年”算法分別計算了人均歷史累計碳排放,指出“人年”算法保證了每個人在每年擁有相同的碳權配額,更符合公平原則。朱潛挺等[8]提出最優的全球碳權分配模型應基于平等原則綜合考慮世襲、支付能力與人均累計等因素。
然而單一的公平原則忽略了效率因素,造成效益受損。林坦等[9]運用DEA模型測算出歐盟國家碳權分配效率較低,并基于效率原則利用ZSG-DEA模型調整碳權分配后提高了分配效率。與林坦類似的,鄭立群[10]基于ZSG-DEA模型將DEA-BCC模型下的中國低效率碳權分配進行調整,獲得統一DEA有效邊界的分配方案,達到了碳權分配效率最優。為避免單獨從效率角度考慮碳權分配會導致結果有偏,一些學者兼顧了公平原則與效率原則。Yuan et al.[11]基于聚類分析方法,運用單一公平原則、單一效率原則以及兩者的結合,測度各區域在2020年的減排潛力,提出應在經濟發展水平與減排潛力下,實現公平與效率的結合。陳文穎等[12]模擬了全球碳交易情況,提出按人口分配碳權是最優選擇。鄭立群[13]通過構造分配滿意度與公平偏離指數,基于公平與效率的均衡,構建了從單要素角度對各地區碳減排責任進行分攤的模型。王倩等[14]指出當前碳配額免費分配的祖父原則貌似公平但卻有違環境貢獻的效率原則,提倡配額分配的拍賣方式與行業準則。于瀟等[15]基于非參數化標準DDF模型,對2020年碳總量減排目標分解時,指出第一階段應采用公平原則,第二階段應采用效率原則。
王倩等:公平和效率維度下中國省際碳權分配原則分析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6年第7期現有文獻對中國省際碳權分配效率與公平原則的選擇提供了理論指導,但是未建立“單原則分析-雙原則結合-確定原則選取”的研究范式,同時缺乏對中國現階段區域碳減排情況的經驗證據。
因此,本文接下來將對公平與效率原則進行理論分析,基于2011-2014年除外中國30個省市區的數據,從全要素角度,運用雙導向共同前沿非徑向方向性距離函數法分別計算省際碳排放強度與碳排放總量效率值。通過測算相應的技術差距比,計算各地區基于效率最優的減排能力,分析公平與效率原則的適用性。最后分析公平與效率原則兼顧下的中國碳減排方法,為“十三五”減排目標設定及配額分配提供理論依據和數據支持。
Fig.2Potential carbon intensity reduction of each region in ‘the 12th Five Year Plan’ based on the best TFCi
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標責任考核評估結果》可知,海南等級為良好,僅優于和新疆的合格等級??梢?,海南雖然低碳競爭力排名第一[18],環境友好程度也較高,但是完成基于歷史排放確定的減排計劃也較為困難。安徽作為農業大省,通過打造“農業改革試驗特區”等手段促進農業的現代化,有效控制化石能源的消耗。2012年安徽能源強度排名第二十二位。由此可見,在減排指標確定之前,兩個地區的碳排放已經得到有效控制?!笆濉逼陂g減排指標的確定時已經考慮了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經濟發達地區的減排指標普遍高于全國的平均水平(17%),而經濟落后地區的減排指標低于全國的平均水平,以體現公平分配的原則。但是,減排指標的確定仍忽略了各地區在減排技術效率層面(可減排空間)的差距。雖然海南與安徽能夠在已經達到前沿面的基礎上通過其他手段進一步減排,從而完成規定目標,但相比其它減排空間大的省市,這兩個省承擔了更大的減排壓力,削弱了這兩個省維持碳排放效率與控制碳排放量的意愿。
碳排放效率較低的地區減排潛力較高,即其減排能力提升的空間較大。如圖2所示,河北、山西、內蒙古、河南、廣西、貴州、寧夏、新疆等地2011-2014年間的碳排放效率點均處于X軸的下方,說明他們的碳減排潛力較大。由表1可知,這些省市區技術差距比較低。組前沿表示 東、中、西部地區的碳排放效率前沿,基于組前沿計算的各省市排放效率僅體現了某一省市與同一地區其它省市相比的碳排放效率,而共同前沿則是全國的碳排放效率前沿,基于共同前沿計算各省市碳排放效率體現了某一省市與全國其它省市相比的碳排放效率,也間接反映了若采用全國最優的碳排放技術,其效率提升的可能。由于效率測度都是以某一群體的最優者作為前沿面,再通過各省市與最優者的距離測算效率,因此可以通過組前沿與共同前沿的均值判斷各區域碳排放效率的差異。例如,內蒙古、陜西、青海與新疆等地,組前沿效率較高,而共同前沿均低于0.5。這表明黃河中游與大西北區域由于經濟發展水平、地理位置與資源稟賦等原因與東部沿海、南部沿海等碳排放效率較高區域存在差距,導致組前沿效率被高估。由此可見,與經濟發展水平的區域差距相似,碳排放效率也存在較大的區域差距。以2011年青海為例,組前沿與共同前沿下TFCi分別為0.740與0.305,表示采用大西北的最優碳排放技術,效率能夠提升0.260,而采用全國最優碳排放技術,則能夠提升0.695。區域碳排放技術是該區域的產業結構、資源稟賦以及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的綜合體現,短期內難以快速提升,因此各地區雖然具有在共同前沿面下的潛力,但是“十三五”碳減排指標不能完全依照文中計算的最大潛力確定,而應充分考慮區域差異,在一定程度上依靠“行業排放額度”等公平原則進行分配。特別是,自1993年實施西電東送以來,貴州、甘肅與內蒙古等西部地區由于“西電東送”工程,將電力資源輸送至電力緊缺的廣東、浙江等地區,從而導致西部產生碳排放,而東部經濟獲得發展,形成“能源東送,污染西移”問題[19]。單純的考慮效率原則,又會忽略東西部地區碳排放與經濟產出不匹配問題。而中國電價未實現完全的市場化,更加重了“西電東送”工程下,西部地區對東部地區的利益轉移。因此考慮到環境破壞的后果,獲得收益的東部地區應對西部地區進行生態補償,或者針對“西電東送”工程實現碳排放的豁免,以實現“公平”與“效率”的結合。
分別表示基于TFCt最優的各省市2011-2014年碳減排指標完成潛力。從TFCt最優的角度來看,X軸上方地區仍為海南和安徽;X軸下方云南與青海的減排潛力降低,其原因是兩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增長潛力較大,可見在碳強度減排指標的要求下,提高經濟發展水平也是完成碳減排指標的措施之一。
由此可見,確定區域碳減排指標時,既應考慮海南、安徽碳排放效率較高地區的情況,又應關注碳排放效率較低的山西、陜西與新疆等地。為解決高效率地區與低效率地
年的效率值和技術差距比。
區的減排沖突,在省際碳減排指標的制定中應兼顧公平與效率原則,同時提升低效率地區的技術創新與進步,縮小各區域組前沿與共同前沿的效率差距,提升各地區減排能力。
5兼顧公平與效率的碳權分配
基于上文對各地區減排潛力測算,為解決安徽、海南等高效率地區與新疆、陜西等低效率地區的指標設定矛盾,本文提出了兼顧公平與效率的雙原則。在我國減排的最終落腳點是企業,因此本部分詳細研究減排省市區與減排企業碳權分配的雙原則,為中國“十三五”省際減排目標的設定與全國碳市場的構建提供理論依據和數據支持。
中圖分類號:F426;F20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1-8409(2013)12-0114-06
一、問題的提出
(一)背景和意義
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由于CO2等溫室氣體的大量排放而引起的全球變暖,給人類自身可持續發展帶來了嚴重的威脅,因此發展低碳經濟已成為當今社會的重要課題。2009年11月中國政府首次提出了到2020年單位GDP的CO2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40%~45%的數值目標。
值得注意的是,工業歷來是我國CO2排放的主要部門,占我國CO2總排放量的70%以上,且近年來一直呈增加態勢。因此,研究工業部門的CO2排放對低碳經濟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與先行研究的關系
在CO2排放研究方面,目前學術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發展低碳經濟最基礎的工作,即對CO2排放量的推算及其影響因素的分析上。
在中國CO2排放量的推算方面,關鍵步驟是確定各種能源的CO2排放系數。多數學者是利用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溫室氣體清單指南中提供的方法進行的,如燕麗、楊金田[1]、金艷鳴[2] 等;也有利用美國能源部能源情報局(DOE/EIA)、日本能源經濟研究所、中國國家科委氣候變化項目等幾家的平均值,如王怡[3]等。
在中國碳排放的影響因素研究方面,較早期的有張宏武運用Divisia分解法、基于Kaya模型Kaya模型是日本學者Kaya Yoichi提出的一種方法,詳見Kaya Yoichi . Impact of Carbon Dioxide Emission on GNP Growth: Interpretation of Proposed Scenarios [R]. Presentation to the Energy and Industry Subgroup,Response Strategies Working Group,IPCC,Paris,1989. 對1980~1999年我國CO2排放量變化的研究 [4]。此后,有學者陸續對此展開研究,如徐國泉等[5]的研究等。自2007年中國政府提出發展低碳經濟以來,這方面的研究逐漸增多,如馮相昭[6]、朱勤[7],宋德勇、盧忠寶[8]、王鋒等[9],趙奧、武春友[10]、李艷梅等[11]、郭朝先[12]、蔣金荷[13]等。
在工業部門碳排放研究方面,有Liu Lancui等.對我國工業最終消費能源導致的CO2排放量變化因素的研究[14],劉紅光、劉衛東對我國工業燃燒能源導致碳排放的影響因素的研究[15],盧祖丹、趙定濤對西部大開發中工業碳排放影響的分析[16],邵帥等對上海市工業能源消費碳排放影響因素的研究[17],潘雄鋒等對中國制造業碳排放強度影響因素的研究[18]等。
縱觀上述學者的研究,雖然對碳排放分解的研究相當活躍,對碳減排政策的制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不足。
首先,大多數研究在計算碳排放時采用的能源種類、消費部門分類甚少,大多只是僅僅粗略地分為煤炭、石油和天然氣三大類,而消費部門也只有工業、農業、交通運輸業、商業、其他服務業等,沒有工業內部的行業;其次,上述研究大多著眼于國家層面,對不同部門、不同區域的研究較少,而對工業各行業的系統分析則更少;再次,大多數研究是以數年間隔(例如每五年等)為單位,根據本文試算,只采用期首和期末兩年的數據與每年累加計算比較會造成很大偏差,影響計算結果的準確性。
本文擬首先對1991~2010年中國工業行業CO2排放量進行推算,然后對其特征及變化動態作一分析,在此基礎上對存在于這些變化特征背后的影響因素進行分解,最后基于這些分析提出中國CO2減排的對策建議。
二、中國工業行業CO2排放變化及其特征
(一)中國工業行業CO2排放量的推算
1. 推算方法
CO2排放量的推算,基本上是按照每個部門各自燃料的消費量乘以各自的CO2排放系數來進行的。如果用C表示化石能源起源的CO2排放量,則可得到:
2. 數據來源及處理
本文所用工業各行業的能源消費數據來源于《中國能源統計年鑒》各年版,工業生產總值數據來源于《中國統計年鑒》各年版,工業增加值除了2004年及2008~2010年取自相應年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并采用計量經濟學中相應的處理方法對個別行業的缺失資料進行補齊外,其他年份的數據也來源于《中國統計年鑒》各年版,而CO2排放數據采用的是根據前述推算方法得出的結果。在對數據的處理過程中,各行業的工業增加值和工業生產總值按不變價格統一調整為2005年價格。
(二)分析結果
1. 中國工業部門影響因素驅動力的作用分析
圖4是以1991年為基礎年,對工業部門的分解結果進行逐年累加的情況。從圖(4)可以看出,對工業部門CO2排放量增加驅動力最大的是經濟(工業)規模因素,而且除了個別年份外基本上保持了持續增加的趨勢;能源效率因素和經濟效率因素則是工業部門CO2減排的主要驅動力,而且基本保持了持續減排的趨勢;能源轉換因素則驅動作用很小。
從具體計算數字來看,在研究對象期內,由于經濟規模因素的驅動增加CO2排放117.76億噸(表示如果不考慮其他影響因素的情況下會凈增的排放量),能源轉換因素增排0.42億噸,而能源效率因素減排42.39億噸,經濟效率因素減排34.94億噸,四項因素增減相抵,凈增數為40.85億噸,與1991~2010年工業部門CO2排放量變化的實際數值相當,幾乎沒有殘差,基本做到了零殘差分解。2. 中國工業行業影響因素驅動力的作用分析
(一)能源轉換減排對策
能源轉換減排是指通過轉換能源結構來實現CO2減排的一種政策手段,從本文的分析中可知,研究期內我國能源轉換因素不僅沒有減排驅動,而且增排0.42億噸,可見今后在這方面有著很大的潛力。通過能源結構轉換來發展低碳經濟的手段包括:脫化石能源化(從化石能源轉向非化石能源)、脫煤炭化(從煤炭轉向石油、天然氣)以及煤炭利用的高度化(煤炭清潔利用技術的開發和促進)等三種。
1. 脫化石能源化
脫化石能源化是要加大化石能源以外的如水力、核能、風能和太陽能等利用的比重。
水力發電是清潔再生的能源利用方式,中國的水力資源十分豐富,應該優先開發,但也不應該忽視在小水電開發中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中國今后通過大力發展核電來解決能源供應問題是一個出路,不過2011年日本發生核電泄露事故后,在世界范圍內對核安全異常關注的背景下,發展核電尤其應該注意確保安全。
在發展風電的過程中,有必要采取加強風能的計劃和管理、開發與電網的協調以及財政、稅收、價格政策支持等措施,著重解決技術開發以及發電送電之間的銜接問題。此外人才培養也是必須解決的課題。
在太陽能產業發展方面今后應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扶持和加強太陽能開發利用的產業和技術,爭取在這一領域占據有利位置、保持強有力的國際競爭力。
2. 脫煤炭化
煤炭是在化石能源中單位發熱量的CO2排放量最多的一種能源。從CO2減排的角度出發,天然氣是化石能源中最清潔、利用效率高又便利的能源。今后的脫煤炭化對策應該是在逐漸減少煤炭消費比重的基礎上,將以前投向煤炭開發、利用的人材、技術、資金等逐漸轉移到石油、天然氣等能源的開發利用上。
3. 煤炭利用的高度化
煤炭利用的高度化是指在對選煤、洗煤加工、型煤加工等成熟技術進行普及的基礎上,構建以先進的清潔技術開發、煤炭氣化等為中心的煤炭精加工體系。在煤炭利用中削減CO2排放量的方法有兩個,一是在CO2向空中排放前對其進行捕獲,二是在燃燒的過程中降低CO2的排放量。今后有必要在煤炭產地推進煤炭清潔利用技術的開發。
(二)能源效率減排對策
能源效率減排是指通過提高能源利用和經濟投入產出效率來達到CO2減排的一種手段。從本研究的因素分解結果來看,這20年間,工業部門通過提高能源效率減少CO2排放高達42億噸,驅動力為各種影響因素減排之首,為我國CO2減排立下了汗馬功勞。由此可見,長期以來能源效率減排一直是我國工業部門CO2減排的主要途徑。
雖然我國工業行業的能源效率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仍有較大的提升空間。當前中國的能源效率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差距,節能的余地還很大。減排主要有三個途徑,分別是技術節能、結構節能和管理節能。
(三)經濟效率減排
經濟效率減排,主要是指通過提高工業增加值在工業總產值的比重來衡量的附加價值率實現相對減排的一種政策手段。從本文的研究可知,我國工業的經濟效率是重要的減排驅動因素,CO2減排效果達到34.9億噸,驅動力僅次于能源效率減排。
在工業行業效率改善方面,迄今為止主要采取的對策包括能源管理的改善、強化和設備新增改造、工藝流程的改進等,今后首先應大力加強既有設備和工藝流程的更新改造,特別需要加強高耗能產業的效率改善。例如對鋼鐵工業,需要采用高效率設備、廢熱回收等手段,對水泥制造需要對新一代流動床水泥燒成系統技術進行開發,對煤炭和石油化學工業需要加強對低溫、低壓生產流程進行開發,對造紙業可以采用高效率設備(蒸解、紙漿洗凈、漂白、脫木質素工程),廢紙利用的擴大,殘材、低質材的充分利用等;其次要大力發展高附加值的節能環保產業、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生物產業、高端裝備制造產業、新能源產業、新材料產業和新能源汽車產業等戰略性新興產業。
(四)經濟規模減排
經濟規模減排就是通過人為放慢經濟規模擴大的步伐甚至縮小規模的手段來實現CO2減排。因為在其他條件相同的前提下,規模越小CO2排放量就越少。但在一般情況下人們是不大愿意采用這種政策手段的,而且這種規模的擴大還有著一定的客觀規律,例如中國現階段正處于工業化階段,由于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原材料等重工業的規模擴大不可避免。從前面的分析也印證了我國工業部門CO2排放的增加主要是由于規模擴大所引起的,這就使得我國面臨著工業化和低碳化的兩難選擇,給我國的CO2減排帶來了極大的困難。
在規模減排方面可以采取的措施之一是適當調低經濟增長目標的方式來給轉型提供空間,因為發展高附加值產業就可以實現在經濟規模不變甚至縮小的情況下達到CO2總量減排的目的。二是調整工業行業結構,降低高耗能行業比重,促進傳統產業的低碳化升級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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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X16; X5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055X(2011)05-0001-06
收稿日期: 2011-01-13
作者簡介: 卞家濤(1983-), 男, 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為能源金融、 金融機構管理。
余珊萍(1949-), 女, 教授, 博士生導師, 研究方向為國際金融、 金融機構管理。
一、 引 言
哥本哈根氣候大會后, 碳減排問題再次引起國際社會的高度重視和廣泛關注。其中, 全球碳減排方案(或碳排放權分配方案)由于關系到各國的發展權益和發展空間, 成為關注的焦點。同時, 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和CO2排放大國, 今后的長期排放數量及排放路徑被全球廣泛關注, 面臨的國內外壓力與日俱增, 未來的經濟發展也受到嚴峻的挑戰。
因此, 對全球碳減排方案和中國碳減排相關研究進行系統性的文獻梳理, 以厘清研究脈絡和進展、 明確未來研究方向, 對于公平的確立“后京都時代”的全球碳減排格局, 更好地維護我國的權益, 高效實施節能減排、 發展低碳經濟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必要性。
二、 全球碳減排方案述評
鑒于全球氣候變化給人類帶來的災難和危害, 減少碳排放已逐漸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但由于涉及經濟代價、 發展權益和發展空間, 一個覆蓋世界各國的碳減排方案始終沒有達成, 爭論的核心是“如何界定或分配各國的碳排放權”, 對此有很多不同的方案。
(一)主要國際組織、 國外學者提出的碳減排方案
曾靜靜、 曲建升和張志強(2009)通過研究主要國際組織、 國家、 研究機構和一些學者所提出的溫室氣體減排情景方案后, 得出:溫度升高的控制目標總體以2℃為主, 即到21世紀末, 將大氣溫度控制在不高于工業革命前2℃的范圍內; 一般都傾向于在2050年將大氣溫室氣體濃度控制在450×10-6~550×10-6 CO2e(二氧化碳當量)的范圍內, 但各個方案中有關具體的減排責任分配、 減排措施和減排量分歧仍然較大。[1]IPCC(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2007)提出《公約》中的40個附件Ⅰ國家, 2020年在1990年的基礎上減排25%―40%, 到2050年則要減排80%-95%;對非附件Ⅰ國家(主要是發展中國家)中的拉美、 中東、 東亞以及“亞洲中央計劃國家”, 2020年要在“照常情景”(BAU)水平上大幅減排(可理解為大幅度放慢CO2排放的增長速率, 但排放總量還可增加), 到2050年所有非附件Ⅰ國家都要在BAU水平上大幅減排。 [2]UNDP(聯合國開發計劃署)(2007)提出全球CO2排放在2020年達到峰值, 2050年在1990年的基礎上減少50%, 發達國家應在2012―2015年達到峰值, 2020年在1990年基礎上減排30%, 到2050年則減排80%;發展中國家在2020年達到峰值, 到2050年則要比1990年減排20%。[3]OECD(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2008)提出以2000年為基準年, 2030年全球應減排3%, 其中OECD國家減排18%, 金磚四國排放可增加13%, 其他國家增長7%;到2050年全球減排41%, 其中OECD國家減排55%, 金磚四國減排34%, 其他國家減排25%。[4]GCI(英國全球公共資源研究所)(2004)提出了“緊縮趨同”方案, 設想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從現實出發,逐步向人均排放目標趨同, 發達國家的人均排放量逐漸下降, 而發展中國家的人均排放量逐漸上升, 到目標年都趨同于統一的目標值, 實現全球人均排放量相等。[5]Stern(2008)提出到2050年, 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至少應該在1990年水平上減少50%, 即2050年排放量應該減少為每年不到20 Gt CO2e, 以后進一步降到每年不到10 GtCO2e。到2050年全球人均排放量應該控制在2tCO2e左右, 發達國家應該立即采取行動, 到2050年至少減排80%;多數發展中國家到2020年應該承諾具有約束力的減排目標。[6]Srensen(2008)提出在2100年比2000年升溫1.5℃目標下, 對2000-2100 年期間不同排放主體的排放空間直接作了分配, 同時為各國匹配了明確的年人均排放額度。根據“人均未來趨同”(即當前排放高者逐漸減排, 低者可逐漸增高)的分配原則, 到2100年左右時, 達到不同國家人均排放相同。[7]Browne和 Butler(2007)提出創建一個國際碳基金組織(ICF)來解決減排問題。ICF的首要任務是設定減排量, 將碳濃度保持在參與國一致同意的上限水平之下, 然后通過政治磋商來分配減排目標比例, 以反映目前人均收入和排放水平的變化。[8](二)國內學者關于上述方案的評價
丁仲禮、 段曉男、 葛全勝等(2009)認為IPCC、 UNDP和OECD等方案不但沒有考慮歷史上(1900-2005年)發達國家的人均累計排放量已是發展中國家7.54 倍的事實, 而且還為發達國家設計了比發展中國家大2.3倍以上的人均未來排放權, 這將大大剝奪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益。并指出IPCC 等方案違背了國際關系中的公平正義原則, 也違背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因此沒有資格作為今后國際氣候變化談判的參考。當前發達國家倡導的從確定全球及各國減排比例出發, 構建全球控制大氣CO2濃度的責任體系的做法, 實質上掩蓋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歷史排放和當前人均排放上的巨大差異, 并最終將剝奪發展中國家應得的發展權; 認為以人均累計排放為指標、 從分配排放權出發, 構建全球控制大氣CO2濃度的責任體系, 最符合公平正義原則。[9]潘家華、 陳迎(2009)認為GCI提出的“緊縮趨同”方案, 從公平角度看, 默認了歷史、 現實以及未來相當長時期內實現趨同過程中的不公平, 對仍處于工業化發展進程中的發展中國家的排放空間構成嚴重制約。[10]吳靜、 王錚(2009)采用MICES系統對Stern方案進行模擬, 得出Stern方案雖然能明顯控制全球氣候變暖, 但不論從經濟發展的角度還是從人均排放的角度來看, 均犧牲了較多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在世界上制造了新的不公平。認為Srensen方案的設置較為激進, 在實施上存在技術困難。[11]黃衛平、 宋曉恒(2010)對Browne & Butler提出創建ICF的提議給予了肯定, 但認為ICF必須以全球合作為基礎, 實行一國一票制(基金以消費基數形成認繳義務), 并主張ICF初始資金的認繳必須考慮歷史因素, 不能根據各國的經濟規模來確定, 即初始資金發達國家承擔50%, 剩下的50%再由世界各國根據各自的消費基數認繳。[12]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2009)發現: 在溫室氣體排放權分配方案方面, 有些缺乏內在一致的理論依據, 有些則充滿實用主義和主觀價值判斷。這些方案或多或少都有一個共同特點, 就是有意無意地忽視發展中國家的權益。[13](三)中國學者提出的碳減排方案
陳文穎、 吳宗鑫和何建坤(2005)提出了“兩個趨同”的分配方法:一個趨同是 2100 年各國的人均排放趨同(或不高于2100年的人均排放趨同值), 另一個趨同是1990 年到趨同年(2100年)的累積人均排放趨同。趨同的1990-2100年的累積人均排放以及2100年的人均排放趨同值將根據溫室氣體濃度控制在不同的水平這一目標來確定。并認為:在這種分配模式下, 發展中國家可以獲得較多的發展空間, 其人均排放在某一時期將超過發達國家從而將經濟發展到較高水平后開始承擔減排義務, 這是發展中國家實現工業化和現代化、 建立完善的基礎設施體系、 提高國民生活水平、 實現可持續發展所必需的。[14]丁仲禮、 段曉男、 葛全勝等(2009b)根據人均累積排放相等原則, 通過計算各國的排放配額和剩余的排放空間, 將世界各國或地區分為四大類:已形成排放赤字國家、 排放總量需降低國家或地區、 排放增速需降低國家或地區、 可保持目前排放增速國家。[15]樊剛、 蘇銘和曹靜(2010)基于長期的、 動態的視角, 提出根據最終消費來衡量各國碳排放責任的理論, 并根據最終消費與碳減排責任的關系, 通過計算兩個情景下1950-2005年世界各國累積消費排放量, 發現中國約有14%-33%的國內實際排放是由別國消費所致, 建議以1850年以來的(人均)累積消費排放作為國際公平分擔減排責任與義務的重要指標。[16]潘家華、 陳迎(2009)設計了一個同時考慮了公平和可持續性的碳預算方案, 即以氣候安全的允許排放量為全球碳預算總量, 設為剛性約束, 可以確保碳預算方案的可持續性;將有限的全球碳預算總額以人均方式初始分配到每個地球村民, 滿足基本需求, 可以確保碳預算方案的公平性。碳預算方案涉及初始分配、 調整、 轉移支付、 市場、 資金機制, 以及報告、 核查和遵約機制等, 建立了一個滿足全球長期目標、 公平體現各國差異的人均累積排放權標準。[10]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2009)假定T0代表工業革命時期, T1代表當前, T2代表未來某一時點(如2050年)。首先, 根據目前大氣層中溫室氣體總的累計留存量以及人均相等的原則, 界定T0―T1期間各國的排放權。各國排放權與實際排放之差, 即為其排放賬戶余額, 從而為每個國家建立起“國家排放賬戶”。并將超排國家模糊不清的“歷史責任”明確轉化為其國家排放賬戶的赤字, 欠排國家的排放賬戶余額則表現為排放盈余。其次, 科學設定T1―T2 期間未來全球排放總額度, 并根據人均相等的原則分配各國排放權。每個國家在T1―T2期間新分配的排放額度, 加上T0―T1期間的排放賬戶余額, 即為該國到T2時點時的總排放額度。方案既保留了《京都議定書》的優點, 又克服了其覆蓋范圍小、 發展中國家缺乏激勵, 以及減排效果差等缺點。是一個具有理論依據且能很好維護發展中國家正當權益的“后京都時代”公平減排方案。[13]通過對碳減排方案的回顧, 我們可以發現:我國學者提出的碳減排方案基本上都是基于考慮歷史責任的人均累積排放相等的分配原則。在此原則上形成的方案, 與其他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提出的碳減排方案相比, 充分體現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和“可持續發展”原則, 維護了發展中國家的權益, 具有公平性、 正義性、 合理性。
在今后的國際氣候問題談判中, 我們可以將我國學者提出的方案作為談判的重要依據和參考。同時, 要加大對外宣傳力度, 使國外相關主體能夠逐步了解、 認同我國學者提出的碳減排方案, 以便在“后京都時代”碳排放權分配中最大程度地維護我國的正當權益。
三、 中國碳減排相關研究進展
中國作為CO2排放大國, 面臨的國內外壓力與挑戰與日俱增, 深入剖析影響中國碳排放的因素, 積極尋找減排途徑與對策, 既是中國順應世界發展潮流的需要, 又是高效實施節能減排、 加速發展低碳經濟, 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
(一)影響中國碳排放的因素與碳減排對策
王鋒、 吳麗華和楊超(2010)研究發現: 1995-2007年間, 中國CO2排放量年均增長12.4%的主要正向驅動因素為人均GDP、 交通工具數量、 人口總量、 經濟結構、 家庭平均年收入, 其平均貢獻分別為15.82%、 4.93%、 1.28%、 1.14%和1.11%, 負向驅動因素為生產部門能源強度、 交通工具平均運輸線路長度、 居民生活能源強度, 其平均貢獻分別為-8.12%、 -3.29%和-1.42%, 提出通過降低生產部門的能源強度來實現碳減排。[17]
王群偉、 周鵬和周德群(2010)對我國28個省區市1996-2007年CO2的排放情況、 區域差異和影響因素進行了實證研究, 結果表明:我國CO2排放績效主要因技術進步而不斷提高, 平均改善率為3.25%, 累計改善為40.86%;在區域層面, CO2排放績效有所差異, 東部最高, 東北和中部稍低, 西部較為落后, 但差異性有下降趨勢, CO2排放績效存在收斂性; 全國范圍內, 經濟發展水平和產業結構高級化程度具有顯著的正面影響, 能源強度和所有制結構則抑制了CO2排放績效的進一步提高。作者建議: 既要注重科技創新, 又要大力加強管理創新、 制度創新和提高人員素質, 以更有效地控制CO2排放; 針對區域CO2排放績效的差異性, 可加強節能減排技術、 制度安排等方面的交流和擴散; 把經濟發展、 產業結構調整和降低能耗結合起來, 并考慮所有制的變動, 以這些因素的綜合效果作為改善CO2排放績效的重要舉措。[18]陳劭鋒、 劉揚、 鄒秀萍等(2010)通過IPAT方程理論和實證分析表明, 在技術進步驅動下, CO2排放隨著時間的演變依次遵循三個“倒U型”曲線規律, 即碳排放強度倒U型曲線、 人均碳排放量倒U型曲線和碳排放總量倒U型曲線。依據該規律將碳排放演化過程劃分為碳排放強度高峰前階段、 碳排放強度高峰到人均碳排放量高峰階段、 人均碳排放量高峰到碳排放總量高峰階段以及碳排放總量穩定下降階段等四個階段, 發現在不同演化階段下, 碳排放的主導驅動力存在明顯差異, 依次為: 碳密集型技術進步驅動、 經濟增長驅動、 碳減排技術進步驅動、 碳減排技術進步將占絕對主導。并指出: 碳排放三個倒U型曲線演變規律意味著應對氣候變化不能脫離基本發展階段, 必須循序漸進地加以推進。由于發展階段不同、 起點和基礎不同, 發達國家應以人均和總量減排指標為重點, 而發展中國家包括中國的減排行動則應以提高碳生產率或降低碳排放強度為目標導向。提出中國可通過調整經濟結構; 大力發展低碳能源或可再生能源, 優化能源結構;加大技術創新力度; 加強國際合作, 積極爭取發達國家的技術轉讓和資金支持等途徑來減緩碳排放增長態勢。[19]除了上述文獻在研究影響中國碳排放的因素之后, 提出的針對性碳減排對策, 學者們又從以下幾方面提出了一些碳減排的途徑。
魏濤遠、 格羅姆斯洛德(2002)研究發現: 征收碳稅將使中國經濟狀況惡化, 但CO2的排放量將有所下降。從長遠看, 征收碳稅的負面影響將會不斷弱化。[20]高鵬飛、 陳文穎(2002)研究也得出: 征收碳稅將會導致較大的國內生產總值損失。[21]不過, 王金南、 嚴剛、 姜克雋等(2009)認為征收碳稅是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和促進節能減排的有效政策工具。征收低稅率的國家碳稅是一種可行的選擇, 低稅率的碳稅方案對中國的經濟影響極為有限, 但對減緩CO2排放增長具有明顯的刺激效果。[22]周小川(2007)指出金融系統應始終高度重視節能減排的金融服務工作, 要從強化金融機構在環保和節能減排方面的社會責任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 建立有效的信息機制、 對與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的生產能力配置給予市場和政策方面的支持、 理順價格發揮市場基礎作用等角度入手, 運用金融市場鼓勵和引導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23]梁猛(2009)提出通過轉變資金的使用方式, 將直接投資于節能減排項目的資金轉變為項目的壞賬準備;完善配套的運行機制、 建立二級市場; 發揮保理工具在節能減排融資方面的獨特作用等途徑來加強金融對節能減排的支持力度。[24]彭江波、 郭琪(2010)認為金融具有的資金、 市場、 信用等稟賦優勢可以通過引導社會資金流向、 創造金融工具完善風險管理機制、 創造流轉交易市場、 改變微觀主體資信等級等途徑支持節能減排市場化工具的創新與應用, 從而助推節能減排產業的發展。[25]潘家華、 鄭艷(2008)認為減排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實現: 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及利用; 充分利用各種市場機制: 進一步拓展CDM的范圍和規模, 發揮其在引進國外資金、 技術方面的積極作用; 通過設立一種作為個人消費性排放標準的碳預算, 對于超過標準的碳排放征收累進的碳稅, 對于低于碳預算的消費者進行適當補貼, 從而約束奢侈浪費性碳排放;在積極自主研發的同時, 也可以盡可能地利用發達國家成本較低、 更具適用性的一些成熟技術推動減排。[26]陳曉進(2006)提出: 在近期, 通過節能降耗, 尤其是大幅降低建筑能耗和提高工業用能的效率, 能有效地減少CO2排放; 在中期, 發展和利用CO2捕集和封存技術, 是我國減排溫室氣體的最佳途徑之一; 在遠期, 調整能源結構, 用低碳燃料或者無碳能源替代煤炭, 是減少我國溫室氣體排放的最終途經。[27](二)碳減排與中國能源結構、 產業結構和工業增長
林伯強、 蔣竺均(2009)利用傳統的環境庫茲涅茨模型模擬得出, 中國CO2庫茲涅茨曲線的理論拐點對應的人均收入是37170元, 即2020年。但實證預測表明, 拐點到2040年還沒有出現, 分析了影響中國人均CO2排放的主要因素后發現, 除了人均收入外, 能源強度, 產業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都對CO2排放有顯著影響, 特別是工業能源強度。提出降低中國CO2排放增長的關鍵是, 通過提高能源效率來降低能源強度, 建立透明的價格形成機制, 引導能源的合理消費和提高效率。[28]林伯強、 姚昕和劉希穎(2010)從供給和需求雙側管理來滿足能源需求的角度, 將CO2排放作為滿足能源需求的一個約束。通過模型得到反映節能和碳排放約束下的最優能源結構, 并通過CGE模型對能源結構變化的宏觀經濟影響進行了研究, 研究表明: 中國的經濟發展階段、 城市化進程以及煤炭的資源和價格優勢, 決定了中國目前重工化的產業結構和以煤為主的能源結構。所以, 現階段通過改變能源結構減排的空間不大, 應該通過提高能源效率等途徑來節能減排。[29]張友國(2010)研究得出: 1987年至2007年經濟發展方式的變化使中國的GDP碳排放強度下降了66.02%。指出: 大力發展第三產業和扶持高新技術產業、 限制高耗能產業發展的產業政策、 投資政策、 貿易政策等政策措施有利于優化產業結構并降低碳排放強度。建議進一步加大投入, 通過引進、 消化和吸收國際先進技術、 國際合作開發和自主創新等方式提高整個生產部門的能源利用技術。[30]張雷、 黃園淅、 李艷梅等(2010)研究發現: 東部地區的碳排放始終在全國占據著主導地位; 中部地區碳排放在全國的比重表現出穩中有降的態勢; 西部地區比重雖較小, 但基本保持著上升趨勢。通過分析中國碳排放區域格局變化的原因發現: 產業結構的演進決定著一次能源消費的基本空間格局, 地區產業結構多元化程度越成熟, 其一次能源消費的增速越減緩; 緩慢的一次能源消費結構變化是導致難以降低地區碳排放增長的關鍵原因。提出: 積極引導第三產業的發展, 加快產業結構的演進速率; 推行現代能源礦種的資源國際化進程, 最大限度地改善地區、 特別是東部沿海地區的一次能源供應結構; 加大對非常規一次能源開發利用的研發力度。[31]陳詩一(2009)把能源消耗和CO2排放作為與傳統要素資本和勞動并列的投入要素引入超越對數生產函數來估算中國工業分行業的生產率, 并進行綠色增長核算。研究發現, 改革開發以來中國工業總體上已經實現了以技術驅動為特征的集約型增長方式轉變, 能源和資本是技術進步以外主要驅動中國工業增長的源泉, 勞動和排放增長貢獻較低, 甚至為負。指出為了最終實現中國工業的完全可持續發展, 必須進一步提高節能減排技術。[32]陳詩一(2010)設計了一個基于方向性距離函數的動態行為分析模型對中國工業從2009-2049年節能減排的損失和收益進行了模擬, 認為“工業總產值年均增長6%, 通過均勻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年均增長率, 使得二氧化碳排放在2039年達到最高峰, 其后繼續均勻減排至2049年的-1%的減排率”是通向中國未來雙贏發展的最優節能減排路徑。在此路徑下, 節能減排盡管在初期會造成一定的損失, 但從長期來看, 不僅會實現提高環境質量的既定目標, 而且能夠同時提高產出和生產率, 最終實現中國工業未來40年的雙贏發展。[33]通過對中國碳減排相關研究的回顧, 我們可以發現:影響中國碳排放的因素很多, 學者們從不同角度提出了針對性的對策建議。這啟示我們: 在制定我國碳減排目標時, 需要綜合考慮產業結構、 能源結構、 能源利用效率、 技術水平、 發展階段、 地區發展等具體因素, 從戰略高度系統性地實施碳減排行動, 大力發展低碳經濟, 努力實現保護氣候和可持續發展的雙贏。
四、 展望與結語
綜上所述, 在文獻回顧和梳理的基礎上, 結合我國碳減排面臨的問題, 我們認為要注重以下幾方面的研究: (1)加強定量估算以增強全球碳減排方案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方面的研究; (2)以人民幣為碳交易結算貨幣, 爭取碳定價權和推進人民幣國際化進程方面的研究; (3)碳減排的市場機制和政策效應方面的研究; (4)碳減排與碳政治的關系研究。
何建坤、 陳文穎、 滕飛等(2009)為我國當前碳減排行動指明了方向, 即要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 在對外要努力爭取合理排放空間的同時, 對內要把應對氣候變化、 減緩碳排放作為國家的一項重要戰略, 統一認識, 提前部署。推進技術創新, 發展低碳能源技術, 提高能源效率, 優化能源結構, 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社會消費方式, 走低碳發展的道路, 是我國協調經濟發展和保護氣候之間的根本途徑。[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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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ew and Forecast of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BIAN Jia-tao, YU Shan-ping
一、引言
歐盟碳交易體系形成以來,碳現貨價格劇烈波動,增加了碳交易市場主體的風險,為了降低和分散市場和交易風險,碳交易中的各種金融工具陸續產生并應用,并且在碳交易市場的發展中起到了關鍵而積極的作用。而碳交易市場上金融工具運用的核心又是碳排放權的定價問題。總體來說,對于碳排放權價格問題的研究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都剛剛處于起步階段, Nordhnus(2001)等提出了涵蓋人類活動、空氣、氣候、海平面、經濟活動等因素的整體碳交易評估理論模型。Capros(1999)等分析政策因素如財稅政策、能源政策等對碳價格和其他工業部門的影響。Alberola 等人(2008) 證明了只有在極端的溫度變化事件中,例如:使四季平均溫度都發生徹底改變的事件,溫度才會對碳價格形成影響。T.Bole(2009)運用WICCH模型,基于減排成本、各國GDP以及環境容量之間的聯系,提出了碳減排成本及價格的預測方法 。黃桐城和武邦濤(2004)從排污治理邊際成本以及邊際收益兩個方面對排污權定價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微觀市場定價模型。仇勝萍和李壽德(2002)從環境因子的經濟以及非經濟視角,分析了排污權的定價過程中存在的困難以及解決對策 。胡民(2007)和林云華(2009)分別用影子價格模型對排污權的定價進行了分析。
這些研究成果對促進碳排放權的合理初始定價及交易價格的形成具有很大的指導意義。
在實際碳交易中,一些模型中的計算或度量過于復雜和不可測,并且要求交易雙方具有較好的數理基礎,方法的實際應用受到了限制。由于沒有統一的定價方法,也導致了碳現貨價格的劇烈波動,增加了交易主體的風險。
因此,本文提出一種簡單實用的針對企業之間碳排放權交易的定價方法。在這種定價模式下,企業之間的碳排放定價就只需對一個常數進行談判,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簡化了定價的流程和程序,有利于在實際的交易中廣泛應用。
二、以兩企業為例的碳排放權定價分析
碳排放權交易是一種以市場為基礎的經濟刺激手段,由于技術水平,能源結構和利用率等方面的差異會導致不同經濟主體之間的碳減排成本不同,形成碳排放權的價格差,從而形成最初的碳交易動機,即出售方可以從交易中取得經濟收益,有減排承諾或者有減排限制的經濟主體如果本身碳減排成本較高就可以通過交易來降低成本,同時達到削減排放量的目的。
具體來說,不同國家的企業在減排承諾和減排成本上存在很大差異,這為不同國家不同企業之間進行碳排放的交易提供了現實可能,由于發達國家能源效率較高,新技術已經普遍被采用,并且已經經過一輪減排,排放基數已經較低,容易遭遇減排瓶頸,所以通常發達國家的企業的碳減排成本要高于發展中國家的同類企業。部分企業可以利用減排成本優勢進行碳排放權的出售,而另一些處于成本劣勢的企業可以通過碳排放權交易購買排放權。但在排放權的定價方面卻沒有統一的規定和標準。這也是導致碳現貨價格參差不齊的原因之一。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問題,我們通過圖示來對兩個單位GDP碳減排成本不同的企業進行經濟研究(見圖)。
(一)企業外部環境變化
氣候變化給企業的外部經營環境帶來了變化,使得企業出現了新的經營風險。與氣候有關的立法頻繁的出臺且提出的苛刻減排目標,盡管這些指標將如何落實到每個企業還有待完善,但企業面臨的氣候立法壓力則與日俱增。此外,來自國際貿易政策中以碳關稅、碳配額購買、碳準入、碳審計與信息披露為形式的障礙,勢必會影響企業的國際競爭力。首先,來自供應鏈的碳減排壓力變得更加廣泛和深入。許多大企業由于受本國立法或者輿論的壓力,開始采取嚴格的碳排放管理方案,與此同時對供應商也提出了要求。因此,越來越來的企業不得不面對供應鏈巨頭的變革壓力來調整經營戰略。其次,來自氣候變化問題的投資風險正在逐漸進入金融機構和企業的投資決策模型之中。傳統行業中高碳產品在面對嚴格的氣候立法時,其生存空間受到巨大擠壓,而這也進一步影響到企業評級、融資等后續行為。再次,低碳環境下,消費者環保意識增強,越發關注碳足跡;產品碳足跡標簽使得碳排放信息顯性化,碳足跡成為消費者產品價值認知和效用函數的重要因素,對市場需求和市場份額產生較大的影響。需求端消費者效用函數的變化將成為供應鏈碳減排的引導和驅動因素之一。企業所面臨的品牌風險并不只是與其碳排放密度有關,相當程度上取決于公眾的消費習慣和認知能力?!暗吞贾艺\度”或許可以更好的描述消費者在選擇產品和服務時的心理傾向。此外,在低碳經濟下,企業的競爭力模型里,出現了一條虛擬的碳價值鏈。盡管它由企業的實際經營活動產生,卻又與這些產品或服務的生產成本或利潤分布情況明顯不同,甚至完全脫節。一些創造最多利潤的環節可能帶來很少的碳排放,而利潤較低的環節可能主導了大部分碳排放。同時,在不同環節降低排放的成本和效率也存在著差異。如果給碳定價,那么企業產品、服務的價值曲線將發生重大變化。在未來,經濟轉型的成本將被分配給每個行業與每個企業,而這種分配既不是平均主義,也不是完全基于公平的市場機制,很可能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因素。這將給現有的企業經營環境帶來一系列不確定性變化。因此,這就使得企業必須重新評估生存的風險和機遇,將外部影響內部化,迅速變革商業模式和管理方式,進行價值創新,重塑低碳競爭力。
(二)企業內部因素變化
1.低碳經濟下企業的成本結構的變動低碳經濟要求企業不斷提高“碳生產率”(單位二氧化碳的GDP產出水平),也就是說生產相同數量的產品消耗更少的能源,從而大大降低企業的生產成本。在低碳經濟發展戰略下,政府實行相應的政策來限制企業排放溫室氣體。無論政府選擇征收碳稅還是碳排放指標交易,企業采用低碳的經濟發展模式都會減少相應的碳排放指標成本和繳納的碳稅總額,從而降低企業的生產成本。但是,新技術的研發會加大企業的研發成本,同時,管理成本在低碳經濟發展初始階段,由于新的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低碳技術的不成熟都會導致管理成本上升,隨著低碳技術運用的成熟度的日趨提高,企業管理成本也會隨之降低。
2.低碳經濟下企業的融資途徑發生了變化政府為支持低碳經濟的發展,在政策上對低碳行業或者低碳企業進行傾斜,使企業獲得政府資金補貼、優惠的信貸政策。企業可以通過碳排放機制中的CDM項目來獲得發達國際的資金支持,通過自愿減排市場的交易獲得收益。
3.低碳經濟下企業的資產范圍發生了變化碳排放機制下,碳作為一種新型商品引入市場,碳交易把原本一直游離在資產負債表外的氣候因素納入了企業的資產負債表,改變企業的收支結構,使得企業在傳統的盈虧模式下,多了一種影響現金流和利潤的因素。因此,在對企業經營狀況進行評判的時候,需要考慮這一新的資產形式——碳資產。
二、低碳經濟下企業盈利模式創新探索
(一)打造低碳產業鏈的盈利模式
產業鏈產生于上下游產業之間的聯系,上游企業向下游企業輸送產品或服務,最終形成一個功能完善、服務健全的產品或服務支撐鏈。在傳統產業鏈下,產生高價值的環節或者產業很可能是碳排放量最低的,產生低價值的環節或者產業很可能是碳排放最高的,而在低碳環境下,加入碳排放因素的產業鏈,其價值分布將發生很大的變化。要打造一整條低碳產業鏈,首先要改變產業價值鏈的分布。傳統產業價值鏈的分布一直是向資源型企業傾斜,而我國大多資源型企業都是碳排放量極高的,因此,從低碳產業價值鏈的角度來講,就必須改變資源型企業的生產狀況,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向掌握低碳核心技術的環節和鏈條傾斜,走低碳產業鏈與產業結構的發展模式。低碳經濟下的新興產業革命本身即意味著對現有產業制度進行創新,其核心在于從縱向的高碳產業結構和橫向的高碳產業鏈條兩個角度來改善現有高碳排放量下產業制度。
1.改變產業鏈條中高碳產業高碳產業低碳化首先是縮短能源、化工、建材、鋼鐵、汽車、交通等高碳產業所引申出來的產業鏈條,把這些產業的上、下游產業鏈“低碳化”,通過低碳技術的引入和改造,使之成為探索低碳經濟發展的重點領域。例如,在跟物流密切相關的交通運輸領域,應加速淘汰高耗能的老舊汽車,加快發展柴油車、大噸位車和專業車,推廣廂式貨車,發展集裝箱等專業運輸車輛,控制高耗油汽車的發展;加快發展電氣化鐵路,開發高效電力機車,推廣節電措施,發展機車向客車供電技術,推廣使用客車電源,逐步減少和取消柴油發電車;采用節油機型,提高載運率、客座率和運輸周轉能力,提高燃油效率、降低油耗。
2.發展低碳產業調整高碳產業結構,逐步降低高碳產業,推進產業和產品向利潤曲線兩端延伸:即向前端延伸,從生態設計入手形成自主知識產權;向后端延伸,形成品牌與銷售網絡,提高核心競爭力,最終使國民經濟的產業結構逐步趨向低碳經濟的標準。在限排的情況下,必須調整能源的利用結構,發展清潔能源。例如: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等。
(二)引入碳管理的盈利模式
1.在碳盤查的基礎上實行碳減排碳盤查是以企業或集團為單位,計算該單位在生產活動中各環節直接或間接排放的溫室氣體的總量,將其編制成一份溫室氣體排放清單,并進行溫室氣體管理體系(ISO14064)的認證。碳減排解決方案是在碳盤查的基礎上,根據ISO14064編制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清單報告,為實現減少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實施碳管理并優化企業碳管理體系而制定的包括碳減排目標、碳測量、碳減排措施等內容的方案。低碳經濟下,制定碳減排解決方案,首先,有利于企業對其排放的溫室氣體進行全面掌握與管理,并獲得準確而完整的企業碳排放清單和溫室氣體管理體系(ISO14064)認證;其次,明確的碳減排目標和清晰的節能碳減排機會,不僅為發掘潛在的節能碳減排項目提供可能,而且為企業降低能耗,節約成本,提高運營效率提供支持;再次,有利于提升企業碳的管理和社會形象,以及應對氣候變化帶來的風險的能力,減少相關方風險,最后,有利于應對國家以及地區相關法規政策的能力,履行社會責任,與國際標準接軌,轉換傳統經濟增長模式,發掘參與國際和國內的碳排放交易的機會,實現低碳經濟下的可持續發展。
2.通過碳足跡的測量來獲得碳標簽的使用權,使企業獲得更多的市場份額。產品或者服務的碳足跡是指某個商品生產或服務的生命周期內的總溫室氣體排放量。對于一件產品來說,從生產該產品的原料收集開始,到產品制作、運輸、使用,一直到產品最終廢棄或者回收,所有碳足跡評價過程都包括在其生命周期之內。碳足跡的評估分為三個階段,首先,在啟動階段需要設定目標,選擇碳足跡測量的對象產品,并讓供應商參與,根據產品的生命周期從供應鏈上考慮總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其次,在產品碳足跡計算階段,通過繪制碳足跡項目過程圖,確定優先順序,對邊界進行界定,然后對范圍內的數據進行收集,最后根據PAS2050(ISO14067)計算產品碳足跡,編制碳足跡數據報告,對其中不確定性的環節、數據進行最終確定。最后,在后續階段要審定和核查結果,根據碳足跡報告實行減排措施,評估減排效果。通報碳足跡,獲得碳足跡標簽的使用權,公布減排量。開發碳足跡,對企業來說,使產品獲得準確的產品生命周期內的碳排放信息,獲得潛在的節能減排機會和產品碳排放基準線,為企業確定減排目標和途徑提供依據,同時,應對日益嚴格的國際標準要求,滿足消費者對產品碳信息披露與使用低碳產品的要求,提高品牌和企業知名度,獲得國內外客戶認可,提高產品在同行業內的競爭力。
(三)開發碳資產的盈利模式
碳規制下,包括二氧化碳在內的溫室氣體的排放行為都要受到限制,這就使得碳排放權和碳排放額(信用)開始稀缺,《聯合國氣候框架公約》的100個成員國及《京都議定書》簽署國在《京都議定書》規定的責任前提下,使其成為一種有價產品,被稱為碳資產。從現實來看,發達國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結構優化,新的能源技術被大量采用,因此在發達國家進一步減排的成本極高,難度也較大。而在發展中國家,能源利用效率低下,缺乏對新技術的研發和新能源的開發,如果能源運用發達國家先進的技術和新能源技術,那相對于發達國家來說減排空間很大,成本也低。這導致了同一減排單位在不同國家之間存在著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價差?!毒┒甲h定書》中的CDM機制,使得這種交易成為可能,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可以通過項目合作的形式,由發達國家幫助發展中國家減排,而減排額可以通過交易的形式進行買賣,那么國際碳交易市場由此產生。碳交易市場雖然尚未擴展到全球范圍,但這個市場創造出了一種新型的虛擬商品。這種新型商品的引入,使得企業在傳統的盈虧模式下,多了一種影響現金流和利潤的因素。評判企業經營狀況的標準發生了變化,這兩個標準之間本質上并不是完全重疊的,如果這一新的資產形式(碳資產)寫入財務報表,那么意味著虛擬經濟將不可阻擋地進入到企業微觀層面,并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經營成果。
1.通過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來開發企業的碳資產《京都議定書》所簽訂的三種碳減排機中唯有CDM機制是包括發達國家(買方)和發展中國家(賣方)的機制。在該機制下,發達國家的政府和企業可以到發展中國家購買由溫室氣體減排項目產生的核證減排量(CER)以抵消其在《京都議定書》框架下的減排義務,發展中國家的政府和企業從中獲得資金與技術的支持。對中國的制造業而言,通過CDM項目,可以減少項目投融資的障礙與風險,從發達國家獲得資金和技術支持,增加項目經濟吸引力,項目簽發成功后,每年將獲得直接經濟收益。
2.自愿減排項目(VER)自愿減排(VER)是隨著《京都議定書》強制型市場的發展而伴隨形成的碳市場。在自愿型市場中,任何組織或個人為了抵償自己排放的各種形式的溫室氣體,自愿交易碳信用額。自愿減排市場為那些前期成本過高、或其它原因而無法進入CDM開發的碳減排項目提供了途徑。VER由不同的機構和不同的標準在執行,在自愿減排市場,只要能找到買家購買即可交易,省掉很多中間申請的環節,節省時間。而且,項目開發期間無需任何資金投入;可以從項目減排量交易中直接獲得收益。公司或者個人通過自愿購買能夠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自愿減排量以減少碳足跡,由此產生的收益可以幫助減少投資運營成本、引入更加清潔高效的技術、減少對環境的影響,從而提高企業形象、提升品牌競爭力,為企業參與國內碳交易市場作準備。
3.通過中國自愿減排項目(CCER)根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參與自愿減排的減排量需經國家主管部門在國家自愿減排交易登記簿進行登記備案,經備案的減排量稱為“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自愿減排項目減排量經備案后,在國家登記簿登記并在經備案的交易機構內交易。國內外機構、企業、團體和個人均可參與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量交易??缮暾垈浒傅淖栽笢p排項目有:
(1)2005年2月16日后開工建設;
(2)采用經國家主管部門備案的方法學開發的自愿減排項目;
(3)獲得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作為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但未在聯合國CDM機制執行理事會注冊的項目;
(4)獲得國家發改委批準作為CDM機制的項目并在聯合國CDM機制執行理事會注冊前就已經產生減排量的項目;
(5)在聯合國CDM機制執行理事會注冊但減排量未獲得EB簽發的項目。
目前,中國已經成為世界第一大碳排放國,但同時也是世界第一大減排國,2005—2010年中國減少碳排放達15億噸。[1]中國的碳減排,目前主要是通過命令和控制模式的行政手段來實現的,[2]行政手段減排一般成本較高,靈活性較差,因此,政府越來越關注利用市場手段來減少碳排放,即征收碳稅和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2009年9月,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了《中國開征碳稅問題研究》的報告,提出中國可以考慮在未來5年內開征碳稅;2011年底,國家發改委下發《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批準北京、天津、上海、重慶4大直轄市,外加湖北(武漢)、廣東(廣州)、深圳等7省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可以預見,行政命令減排、碳稅、碳交易等方式將在未來很長的一段時期內會同時并存,因此對各種減排工具的深入分析比較是十分必要的。
一、文獻述評
關于減排工具的比較,國外文獻主要集中在理論研究方面。Montgomery(1972)研究指出,在各種減排方式中,排放權交易的成本最低,如果排放權市場是完全競爭的,則市場能夠實現競爭性均衡,此時整個污染控制區域可以實現總成本的最小化。[3]即在總量一定的條件下,排放權的最終配置與初始分配是互相獨立的,政府無需知道各個污染源的成本函數,只需根據環境容量確定排污總量,市場最終能實現均衡。Stern(2007)指出,從減排的動態激勵來看,排放權機制有效性更高。[4]Adly等(2009)認為,如果信息充分且不存在不確定性,那么兩類工具(碳稅和碳交易)的作用效果是完全一致的,無論是價格控制還是數量控制,都能實現企業總減排成本的最小化。但是,如果考慮到未來不確定性、稅收扭曲和收入分配效應等問題,則兩類工具的作用效果將不再一致。[5]Pizer(2003)[6]、Hoel and Karp(2002)[7]指出,如果減排的成本沖擊持續下去,那么稅收的福利效果將不再那么明顯。而Karp and Zhang(2005)則指出,限額排放權交易體系能夠更好地應對這些沖擊。[8]Murray 等(2009)指出,如果允許實施排放權的儲存或出借,那么限額交易體制的福利效果將優于碳稅。[9]
2005年,隨著歐盟范圍內的碳排放交易機制的實施,學術界開始對各種減排手段的效率進行實證研究。Boehringer C. (2006)在局部均衡的框架下,對比了歐洲采用征收排放稅和實行排放交易兩種不同方式在控制污染排放時的潛在效率損失,結果證明,排放交易機制下企業的減排效率更高。[10]Barbarak K. (2006)利用2005年歐盟排放市場的交易數據進行了實證分析,認為由于歐盟各成員國的實際排放量低于分配給他們的排放許可額度,從而造成了效率的缺失。[11]Karl et al.(2008)認為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中存在的串通行為,破壞了市場秩序,降低了市場運行效率和社會福利。[12]
國內的碳稅和碳交易均處于摸索階段,現有文獻大多是對碳稅和碳交易進行分別研究,鮮有成果對兩者進行比較分析,而且由于受到研究工具的局限,目前的研究更側重于碳稅。對于碳稅,主要是利用CGE模型研究開征碳稅對產業部門及整個宏觀經濟的影響;[13][14]模擬各種碳稅返還政策對宏觀經濟的影響;[15]利用計量方法對開征碳稅的區域影響進行實證分析等[16]。對于碳交易,因為中國目前只參與清潔發展機制的一級市場,因此實證研究主要是圍繞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展開的。[17][18]
綜上所述,現有的國內文獻缺乏對各種減排手段的比較研究,而國外文獻大多是在完全競爭的框架下進行分析的,而實際上重點監管的產業大多都是不完全競爭甚至是寡頭壟斷的。因此,本文將借鑒Sartzetakis(2004)的模型框架[19],將產品市場和碳排放市場進行分割,產品市場設定為寡頭壟斷結構,碳排放市場設定為完全競爭結構,并且考慮不同廠商之間碳排放能力的差異,在此基礎上,對碳稅、碳交易、行政命令減排等三種減排手段進行比較,重點分析各種減排手段下的社會總產出、社會總福利、單個廠商的產出以及利潤等。
二、模型建立及分析
為了簡便起見,本文假設有2個寡頭壟斷廠商生產同類產品。
假設消費者效用函數形式為:U=aQ-12bQ2,則逆需求函數形式為:P=a-bQ,Q為社會總產出,Q=q1+q2,q1,q2分別為廠商1、2的產出,廠商的邊際成本分別為C1,C2。碳排放的總量設定為,是由政府來控制的。
每個廠商的單位產量的碳排放系數為ρi(i=1,2)。在考慮到碳成本內化的情況下,每個廠商都會采取措施進行減排,每個廠商可以通過減少產量或者是在不降低產量的情況下通過縮減自身單位產量的碳排放(用zi表示)來達到減排的目的??偟臏p排量為Zi=zi·qi。按照Sartzetakis的定義,總的減排成本為Ai(zi,qi)=ei(zi·qi)2。其中ei(ei>0)表示減排技術的大小,當其他條件不變時,ei的值越大,表明減排成本越高,減排技術較差。
下面我們分別分析政府征收碳稅、實行碳交易以及行政命令減排三種情形下的社會總產出、福利以及單個廠商的產出和利潤。
(二)碳交易
這里所說的碳交易指的是碳配額交易,這種情形比較類似于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在這種情形下,政府首先分配給廠商的碳排放額度分別為1和2,并且允許碳排放量自由在市場上交易。假設碳排放交易市場是供求平衡的,即碳的交易價格是市場出清價格,碳交易價格用μ來表示,μ是由 ∑(ρiqi-ziqi)=1+2決定的。此情形下,每個廠商的行為可以用如下的模型表述:
可見,廠商1、2的利潤是各自碳排放量的初始分配量的函數,且由于初始分配量的存在,因此碳交易下廠商的利潤要比碳稅情形下大,從這個角度來說,廠商將會更有動機參與碳交易市場。在碳交易情形下,廠商的利潤是初始分配量的函數,因此爭奪更多的初始分配額也成為廠商競爭的關鍵。
結論5:碳交易下的社會總產出、單個廠商的產出以及總福利都僅是碳排放總量的函數,與初始的碳分配量無關,并且三者都與碳稅情形下相同。但是碳交易下單個廠商的利潤是初始碳分配量的函數,由于碳初始分配量的存在,碳交易下的廠商會獲得更高的利潤,若不考慮其他因素,廠商將更支持碳交易方式。
(三)政府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進行減排
政府為了控制碳排放總量,采用行政命令方式① ①這里的行政命令減排其實更類似于中國目前實施的強制性的配額分配。分配給廠商的碳排放額度分別為1和2,與碳交易不同的是政府不允許碳排放量進行市場交易,碳排放總量=1+2,因此,每個廠商的行為可以用如下的模型表述:
結論7:當μ>1,且ρ1-1>ρ2-2時,λ1+λ2>2t。表明若政府采用碳稅、碳交易和行政命令方式達到的碳排放總量相同時,開征碳稅和實行碳交易下的社會總產出要大于行政命令減排下的社會總產出和社會總福利。即不考慮其他因素情況下,碳稅和碳交易優于行政命令減排。
同理,利用引理2可得:
結論8:當μ>1,且ρ2-2>μ(ρ1-1)時,λ1+λ2
綜上所述,碳交易、碳稅和行政減排方式的選擇,關鍵是要看廠商的相對減排能力(減排系數μ)以及初始分配量之間的關系。當μ>1, 即廠商2是相對減排高效率的,如果政府能夠正確識別廠商減排的高低效率,給予減排高效率的企業以更大的減排任務,并且初始碳分配量能夠符合ρ2-2ρ1-1>μ條件,那么行政減排的效果將是最優的。
三、結論與啟示
本文基于Sartzetakis(2004)的模型框架,引入了不同廠商碳排放系數的差異,對比分析了碳稅、碳交易、行政命令減排情形下的社會總產出、社會總福利、單個廠商的產出以及利潤等,得出的結論與啟示主要有以下4個方面:
1.一般文獻認為碳稅是一種固定價格機制,在此機制下社會的碳排放總量難以確定。但是在短期,如果減排的壓力較大,我們可以直接固定減排總量,碳稅將成為減排總量的函數。碳稅、碳交易、行政命令減排三種手段都將具有明確的減排目標,從而可以在同一框架下進行比較分析。
2.對碳排放總量征稅必然會導致社會總產出的減少,但是單個廠商的產出未必一定減少。單個廠商的產出是否減少取決于廠商間的相對排放系數,當相對排放系數超過2后,排放系數低的廠商的產量和利潤均會增加。因此,對于碳排放能力差異較大的行業開征碳稅,那些控制排污能力具有相對優勢的企業將面臨更大的機遇,有利于這些企業做大做強。
3.若政府在碳稅和碳交易情形下希望達到的碳排放量相同,那么碳排放量的交易價格與碳稅稅率也相同,并且碳交易價格僅與碳排放總量有關,而與初始的碳分配量無關。碳交易下的社會總產出、單個廠商的產出以及總福利都與碳稅情形下相同,但是由于存在碳的初始分配量,碳交易下的廠商相較碳稅情形下會獲得更高的利潤。從這一角度而言,碳交易優于碳稅,廠商將會更支持碳交易方式。當然,由于廠商利潤是各自碳排放量初始分配額的函數,因此,利用各種方法甚至包括賄賂等手段爭奪初始分配額將是廠商競爭的關鍵。但是初始分配僅影響廠商的利潤,并不影響社會總福利,我們可以借鑒Boehringer(2005)的方法① ①Boehringer(2005)在產品市場和排放權市場都是完全競爭的情況下,利用局部均衡分析方法比較了按照產量分配和按照排放量分配兩種方案,結果表明按照產量分配更有效率[20]。,按照廠商的產量來分配排放量。但是分配方案一定要透明公開,這樣才能保證廠商盡可能減少額外的交易成本。
4.減排方式的選擇主要取決于廠商的相對碳減排系數μ。當每個廠商的減排系數相同時,如果不考慮實際操作難度,行政減排與碳稅、碳交易對社會總產出影響無差異;如果政府能夠正確識別廠商的減排系數的高低,并且排放量的分配符合一定的條件時,行政減排將會成為最優的選擇;如果政府無法正確識別廠商的減排系數的高低,或者識別有困難,開征碳稅和建立碳交易將是更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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