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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近年我國的健身市場開始迅速興起,大學生已成為體育健身消費的一大消費群體和不可或缺的消費市場。田里和馬曉云認為應定期作市場營銷情況的調查,以了解學員的需求動態和趨向,有助于改變大學生健身現狀[4]。向巍和鄧丹認為健身房只有更新管理觀念,加強現代體育產業的經營意識,才能更好地適應社會的發展,滿足人們日益變化的需求[6]。本文通過研究影響大學生健身消費滿意度的因素,為大學周邊健身房給出合理的建議,對推動經濟增長、促進國內體育健身事業的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1 大學周邊健身房滿意度評估指標體系的構建
1.1 評價體系的建立
1.1.1 設立健身房滿意度評估要素集
健身房滿意度的主要評估指標集u為:價格u1、距離u2、環境u3、設施u4。
子要素評估指標集為:
價格u1:教練價格u11、單次正常價格u12、課程價格 u13、交通費用u14、卡套餐價格u15、餐飲價格u16、折扣價格u17、洗浴用品價格u18;
距離u2:距離公交站的遠近u21、距離飯店的遠近 u22、距離娛樂場所的遠近u23、距離購物中心的距離u24、距離學校的距離u25;
環境u3:空間u31、洗浴環境u32、服務u33、休息環境 u34、氛圍環境u35;
設施u4:指導設施u41、公共衛生設施u42、車輛停泊設施u43、公共休息設施u44、健身器材設施u45、網絡設施u46、休閑娛樂設施u47、安全設施u48。
1.1.2 確定健身房滿意度評估各要素集的權重
熵權法是一種客觀賦權方法。根據各指標的變異程度,利用信息熵計算出各指標的熵權,再通過熵權對各指標的權重進行修正,從而得出較為客觀的指標權重。本研究結合客觀熵權法利用MATLAB計算得:
1.1.3 確定健身房滿意度評估集
設定每一項指標以5分為最高分,1分為最低分,結合計算出的權重,利用加權平均可以對總體滿意度以及對4個二級指標的滿意度劃分區間。根據實際情況給出的健身房滿意度評估集為:
2.2 滿意度指數測算
為了更好的反映該校學生對其周邊健身房的總體滿意度,我們分別計算了總體滿意度和各二級指標的評分,結果如下:
根據表1的結果,我們可以判定該健身房的總體滿意度指數為3.53,綜合評價結果為良;價格的滿意度指數為1.1337,綜合評價為優;距離的滿意度指數為0.7149,綜合評價為一般;環境的滿意度指數為0.6924,綜合評價為良;設施的滿意度指數為0.9898,綜合評價也為良。
3 結論與建議
3.1 結論
1.該校大學生對其周邊健身房的總體滿意度指數為3.53,評價結果為良,說明該校大學生當前對該健身房整體滿意度不高。
2.價格是影響大學生選擇健身房的主要因素,與滿意度的相關性最大。
3.設施直接決定了健身過程中的體驗,因此設施與健身房滿意度的相關系數也較大,但設施的評價結果為良,說明目前該健身房在設施建設方面仍不盡如人意,當前需要著重關注。
3.2 建議
1.建議健身房可以合理細分大學生的健身需求,對其需求進行分別定價。
(1)將時間與價格聯系,充分利用健身房現有資源。例如推出“學生午后會員制”,即對在工作日下午健身的會員收取較低的會費。
(2)將課程收費與器材收費剝離開。如設立課程卡種、器械卡種,這兩卡種也可以再細分為次卡、月卡、學期卡、年卡等卡種。
2.綜合把握硬件、軟件兩方面因素。
(1)硬件:建議健身房可以嘗試通過在壁紙、燈光效果等方面的配合達到模擬自然環境的效果,如大山、瀑布、森林等。
(2)軟件:①建議健身房針對每一客戶提供專業領域的建議,幫助其制定健身計劃,同時可以發展線上服務。②建議健身房可以設置分期付款這種消費模式,以解決大學生因金額頗大的入會費而無法報名的難題。③建議健身房建立微信公眾號進行微營銷。
高校體育場館服務社會相關的研究文獻以高校體育場館對外開放、經營模式和制約因素等方面為研究主流。通過對相關文獻的研讀,認為高校的體育硬件資源、體育人力資源、科研成果和信息資源在充分滿足高校教學和訓練的情況下,只有直接地、全方位地為社會服務才能使高校體育資源得以充分利用,才能發揮其最大優勢;不同的高校應結合自身特點,采取適合本校的社會服務模式,才能更好地使高校體育資源為社會服務。高校體育資源服務社會的制約因素可以歸結為三點:第一,政策制度缺乏、觀念落后,服務形式單一,這是高校體育資源服務社會的制約因素之一。第二,受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高校體育資源的資金投資力度小,投資渠道單一這是制約高校體育資源服務社會的另一因素。第三,人力資源的開發、利用欠缺,這是制約高校體育資源的關鍵因素。由此可見,研究普通本科院校的文獻占很大比例,但是以高職院校的體育場館為研究對象來進行研究的卻寥寥無幾,高職院校的數量遠多于本科院校數量,其體育場館資源也是如此,因此本研究在全民健身的大背景下以高職院校體育場館服務社會為課題進行研究是很有意義和很有必要的。
二、研究的內容
(一)全民健身的理論和現實基礎分析
通過對相關文獻的分析,梳理全民健身的理論知識和現實情況,分析出我國全民健身活動開展在體育場地方面的限制因素和瓶頸,為本研究探討實現路徑提供理論和現實依據。
(二)長沙市高職院校體育場館基本情況及服務社會現狀調查分析
通過實地走訪,收集長沙市高職院校體育場館基本情況,了解長沙市高職院校體育場館服務社會所做的工作(含已做的工作情況和未開展工作)及其原因分析,包括體育場館人才、對外開放情況、資金和信息來源、經營模式、承擔比賽情況等,為本研究提供參照系。
(三)專家對高職院校體育場館服務社會的觀點和建議分析
拜訪本領域的學術專家和體育場館一線管理者等,獲取專家們站在學術角度和現實角度對高職院校體育場館服務社會的觀點、建議、注意事項、要做的工作、長期規劃、實現的可能、可行性分析、風險評估等,為本研究的進行提供專業的數據信息和專業知識指導。
(四)高職院校體育場館服務社會的實現路徑分析
根據前期工作的成果,對高職院校體育場館服務社會的實現路徑進行探析,結合全民健身的熱潮,研究出符合實際可行的服務社會計劃和探討出可行合理的實現路徑。
三、調查的結果分析
一、輕傷害案件的主要特征
通過對菏澤市定陶區人民檢察院2013至2015年辦理的輕傷害案件分析,總結出輕傷害案件具有以下特點:
(一)較高的發生率。輕傷害案件在犯罪案件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看似不起眼的一起矛盾糾紛,在推搡扯拉過程中,都足以將人造成輕傷,雖然其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但由于其在數量上的較大比重,使其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以菏澤市定陶區檢察院為例,2013年至2015年,該院受理的輕傷害案件分別為25件27人、23件25人、33件36人,與2011年的8件8人、2012年的17件17人相比,輕傷害案件有著上升的趨勢。
(二)遺留問題導致矛盾一觸即發。絕大多數輕傷害案件的雙方當事人都是相互認識的,有很多是因為上一輩遺留下來的問題導致矛盾再次發生。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一些簡單的利益糾紛,卻將鄰里之間的矛盾激化。如犯罪嫌疑人侯某某與張某某(女)因宅基地邊界發生糾紛,后侯某某將張某某打成輕傷。從整個事件來看,以前張某某的公公就和侯某某因宅基地的事情吵過架,事發前,侯某某的兒媳在與他的兒子吵架時也抱怨侯某某因為和鄰居張某某家地界根的事,把墻壘斜了,侯某某聽到兒媳在埋怨自己,決定再與張某某說說地界灰角的事,從而導致糾紛發生。
(三)多為偶發性案件。輕傷害案件多發生在鄰里、朋友、親戚之間,且多數情況下是因小矛盾而造成言語不和,引起雙方之間發生毆打,不存在事先預謀,往往因情緒一時失控造成輕傷害的后果,屬偶發性案件,社會影響和危害性相對較小,且案發后當事人往往比較后悔,一般都會有一定的悔意,對此造成的影響也急于消除。如菏澤市定陶區檢察院辦理的郭某故意傷害案。郭某江在門口小賣部買東西時,因為讓路的問題與鄰居郭某發生爭吵,郭某對郭某江進行毆打并將郭某江打倒在地,郭某的弟弟到達現場也對郭某江拳打腳踢,經鑒定,郭某江的傷情為輕傷二級。從當事人關系來看,犯罪嫌疑人郭某與郭某江系近門,郭某應稱呼郭某江大爺,兩人卻因為一點小事發生沖突,造成輕傷的后果。
(四)批捕率相對較高。一方面,由于逮捕的作用是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在有些輕傷害案件中雖然嫌疑人的犯罪情節不嚴重但鑒于嫌疑人是外地人的實際,審查批捕機關有時就想當然地認為該嫌疑人可能存在逃避審判的可能,索性就批準逮捕,以防不患,檢察機關這種求穩怕錯的心理導致“構罪即捕”現象的產生。另一方面,我國的法律沒有明確賦予檢察機關調解的權利,因此在審查批準逮捕階段,只要負責案件偵查的辦案部門出具雙方不能調解成功的說明就一律予以批準逮捕。菏澤市定陶區檢察院受理的輕傷害案件,2013年至2015年逮捕人數分別是23人、20人、26人,批捕率分別為85.2%、80%、72.2%。
(五)輕刑判決率較高。捕后輕刑判決率是捕后判處緩刑、拘役、管制、單處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的人數與捕后有罪判決人數之比。對于當事人捕前不能達成刑事和解的案件,辦案人員擔心不捕引發上訪或影響訴訟,一般都會逮捕,而后期很多案件犯罪嫌疑人通過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導致法院對輕傷害案件判處緩刑、拘役、免予刑事處罰的較多。菏澤市定陶區檢察院辦理的輕傷害案件,2013年捕后輕刑判決15人,占捕后判決總人數43.5%;2014年捕后輕刑判決9人,占捕后判決總人數的45%;2015年捕后輕刑判決18人,占捕后判決總人數的69.2%。
(六)具有一定的危害性。由于輕傷害案件發生的領域多為朋友、熟人、鄰居等圈子內,處理不好,則極易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中國自古以來倡導“以和為貴”,如果雙方的矛盾到了對簿公堂的境地,對于群眾特別是農村的老百姓而言,已是雙方關系到了冰點,很難再扭轉,雙方便會不再就事論事,而是為了維護自己的顏面力求司法機關能夠支持自己的要求,對于此類案件,如果不能深入了解、做好認真細致的工作,往往會造成累訟、纏訪等情況。
二、審查批捕過程中的困境
(一)案件定性較難。一些輕傷害案件輕傷后果的認定距離案發有一定的時間段,這樣容易導致后果與行為間缺少必要的因果聯系,故意傷害的唯一性結論也將無法得出。部分案件鑒定因為程序不規范、依據不充分、分析不透徹、數次鑒定數個結果等,致使傷害后果難以確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案件的定性。再者,刑法對尋釁滋事犯罪與輕傷害犯罪的有關規定看起來較為相似,界限也比較模糊。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把“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規定為尋釁滋事罪的情形之一,于是在損害后果僅為輕傷的情況下,到底是定故意傷害罪還是尋釁滋事罪,在司法實踐中有著很大的分歧,不利于案件的定性。
(二)取證存在一定的困難。由于輕傷害案件具有一定的偶發性,這類案件多發生在當事人日常生產生活過程中,加上當事人案發后往往不及時報案等多方面原因,容易導致傷害現場遭到破壞。有的案件報案后,公安干警認為輕傷害案件不是惡性案件、重大案件,出警不及時,不及時收集、固定證據,而是等有鑒定結論后再行偵查,致使在被害人治療、鑒定期間,多種狀況發生變化,涉案嫌疑人也有機會謀劃應對策略,最終造成證據變化或滅失,導致案件的偵查工作陷入僵局。
(三)證據采信難。首先,在輕傷害案件的事實認定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各執一詞,證人證言尤其是目擊證人的證言就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但證人證言之間往往存在矛盾,甚至大相徑庭。有的目擊證人因害怕得罪人而不愿作證,有的目擊證人愿意作證但表述不準確,有的目擊證人因與一方當事人素有交往、關系較好,就會在作證時不如實陳述,只提供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還有部分目擊證人相互串證,與其他目擊證人的證言完全相反。這些都給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階段對證據尤其是關鍵證據的采信帶來困難。其次,實踐中部分被害人未經偵查機關辦案單位委托,或放棄偵查機關的委托,自行到其他人體傷害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有的到兩個鑒定機關進行法醫鑒定,于是出現兩個以上鑒定結論,對傷勢的認定完全不一致,也導致證據采信困難。
(四)批捕權成為被害人要求高額賠償的籌碼。輕傷害案件發生后,被害方情緒往往比較激動,認為自己受了委屈,遭了罪,于是就急著讓司法機關對行為人采取強制措施,因而都會采取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方式,其真實意圖多是盡快獲得賠償。審查批準逮捕階段案件尚處于偵查階段,一般來說距離案發的時間還不是很長,被害人及其親屬難以控制自己的情緒,提出高額的賠償金,如果對方不能滿足,便要求辦案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否則便以上訪告狀來“威脅”。而檢察機關從穩定被害人情緒、避免被害人鬧訪纏訪等方面出發,只能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使得批捕權這一國家公權力淪為被害人要求高額賠償的籌碼。犯罪嫌疑人在檢察院批捕后感受到被監禁的壓力,于是不得不拿出超出正常范圍的賠償金來取得和解。雙方刑事和解時,有的被害人家屬變相訛詐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索要高額賠償款。在此情況下達成的刑事和解有違我國法律規定刑事和解制度的初衷,這種巨額賠償,對犯罪嫌疑人而言,其感受不到司法的公正,對被害人而言,法律成為其獲取高額利益的手段,同時也可能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進一步加深,為以后可能發生的沖突埋下隱患。在上述所舉的犯罪嫌疑人郭某與郭某江因讓路問題發生的矛盾一案中,郭某最終賠償郭某江30萬元,郭某江才不追究郭某的刑事責任及一切法律責任。
(五)刑事和解難。案發后由于涉案雙方情緒激動,都認為自己是冤枉的,不能心平氣和地坐下來進行和解協商。另外在實踐中,對輕傷害案件刑事和解中還存在強行和解、不和解的問題。強行和解即辦案人員強迫輕傷害案件的雙方服從和解,對不愿接受和解的,動輒以刑事強制措施和刑罰進行施壓。特別是對一些存有疑問、“可捕可不捕”案件,常存在強行調解的問題。和解之后,偵查人員往往會要求涉案雙方出具要求司法機關不予追究對方刑事責任的書面文件,此類文件在法律上可能不具有什么約束力,但是偵查人員可以此作為防止涉案人對此案提出異議的書面證據,防止案件出現反復。不和解即辦案人員對于雙方都有和解意愿,要求和解處理的,以法律無明確授權為由拒絕對輕傷害案件進行和解。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是由于辦案人害怕麻煩,不愿深入地進行社會予盾的化解工作,以此減少工作量。另一方面也是辦案人怕調解后此類案件出現反復,涉案雙方再提出其他要求,為自己的工作留下后遺癥。
三、解決路徑
(一)準確把握輕傷害案件與尋釁滋事的區別。司法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兩者加以區分:從犯罪動機方面,輕傷害案件的發生一般是基于鄰里糾紛、日常瑣事,甚至是報復等原因;尋釁滋事犯罪則主要是出于無事生非、肆意挑釁等原因。從使用工具方面,輕傷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案時,一般會使用相應的作案工具,如刀具、棍棒等;尋釁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時則多不使用相應的作案工具。從犯罪嫌疑人平時在社會上的表現方面,輕傷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平時在社會上的表現還是能得到認同的,但尋釁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則常常無事生非、起哄搗亂。
(二)督促偵查機關及時、全面、規范地收集證據。檢察機關可以通過召開聯席會、發檢察建議、與公安機關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等形式敦促公安機關在輕傷害案件發生后,及時出警,認真收集與妥善保管與案件有關的物證、書證。現場具備勘驗、檢查條件的,應當制作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繪制現場圖,對現場情況和被害人的傷情進行拍照。尤其要督促偵查機關重視對證人證言的收集,證人證言主要是目擊證人的證言,如找不到目擊證人,可積極尋找間接證人,通過間接證人再去找目擊證人。對于證人不愿意作證的,要認真做好證人的思想工作。對于作偽證的,及時告知作偽證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著力消除證據之間的矛盾點。檢察機關對輕傷害案件在書面審查的同時,對于明顯相互矛盾的證據,應通過訊問、詢問的方式主動核實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盡力消除三者之間的矛盾。發現有串證行為或故意作偽證的,除了依法追究其責任外,應重新取證。對鑒定意見,可出臺規范性文件,規定公安機關受案后,被害人要求作傷情鑒定或者認為應當對被害人作傷情鑒定的,應當及時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被害人未經公安機關同意自行到非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的,對鑒定意見辦案單位不予采用。
(四)準確適用逮捕強制措施。是否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強制措施,應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在聽取被害方意見及 嫌疑人訴訟人或辯護人意見時應當保持理性、平和、文明的執法理念,不能單聽一方的片面之詞。此時被害方往往夸大危害后果,否認自身過錯,借此提出種種不合理要求。辦案人員在審查時應當保持客觀中立,認真分析案由及雙方過錯,了解被害人的真正目的是獲得賠償還是需要國家司法機關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同時進行釋法說理,緩和雙方矛盾。對不宜采取強制措施的案件,可向當事人提供其他解決途徑,做到嚴格審查批捕程序,保證處理案件的質量。對公安機關提請的證據充分,且被害人決定提起公訴的,對行為人采取其他措施可能影響案件進一步偵查的案件,應及時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以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維護社會穩定。
一、“兩院”刑事檢察、刑事審判工作開展情況及其主要成效
區檢察院、法院一年多來能按照上級院工作的總體要求,以“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司法理念,緊緊圍繞“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
的工作主題,以實現我區綜合實力領跑張家界為目標,以營造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為重點,堅持以維護社會穩定、打造“平安xx”為己任,注重打擊與預防相結合,刑事懲罰與保障人權相結合,不斷加強和改進了刑事檢察和刑事審判工作。為我區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創造了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良好的法制環境。
(一)領導重視確保刑事檢察和刑事審判工作順利進行。
刑事檢察和刑事審判是人民民主的強有力的武器,體現了國家司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兩院”領導班子歷來十分重視刑事檢察和刑事審判工作,把這一工作列入了“兩院”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兩院”黨組每年都認真研究刑事檢察和刑事審判工作,定期聽取刑事工作專題匯報,對刑事工作的重大問題、重要情況以及刑事檢察和刑事審判形勢進行分析研究,制定相應措施,指導批捕、和審判工作。針對刑事案件特點,“兩院”充分發揮檢委會和審判委員會的職能作用,對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不捕、不訴和宣告緩刑案件由檢委會和審委會具體討論決定,嚴把刑事案件質量關。
同時“兩院”還十分注重加強刑事檢察和刑事審判力量,抽調責任心強和業務素質高的檢察官和法官調整充實隊伍。由于領導重視,措施得當,人員得力,近一年多來,“兩院”刑事檢察和刑事審判工作健康發展,刑事案件質量有了較大幅度的提高。
(二)突出重點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
我區檢察院、法院在刑事檢察、刑事審判工作中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在堅持“嚴打”方針不動搖的同時,按照“穩、準、狠”的原則突出打擊重點,先后依法嚴厲懲處了一批盜竊、搶劫、搶奪、故意殺人,聚眾斗毆和尋釁滋事等案件的犯罪分子,對嚴重暴力犯罪在符合“兩個基本”的前提下,依法從重從快地加大打擊力度,有力地打擊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維護了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和我區社會的和諧穩定。一年多來,區檢察院共批準逮捕此類案件57件101人;區人民法院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239件399人,其中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31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42人。
(三)從嚴把握依法懲處經濟犯罪
“兩院”在依法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的同時,不斷加大了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區檢察院刑檢部門與自偵部門密切配合,形成打擊合力,保持了對職務犯罪的高壓態勢,效果明顯。如在辦理祟文派出所副科級偵查員陳光英徇私枉法一案中刑檢部門提前介入,為案件的重大突破和快速批捕發揮了重要作用。去年以來,區法院共審理各類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犯罪案件14件27人,審理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案件8件9人,維護了我區經濟發展和市場秩序,促進了黨風廉政建設,推動了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社會反響較好。
(四)標本兼治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一是“兩院”充分利用刑事檢察和刑事審判的崗位優勢,把嚴格執法與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相結合,
對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過失犯罪、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的,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做到當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適度,全力預防和減少犯罪。區檢察院共對68名涉嫌犯罪但情節輕微、無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不批準逮捕,對23名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小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區法院依法對33名未成年人宣判了緩刑切實做到審判一個、挽救一個、教育一批,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二是注重疏導,努力化解自訴案件及附帶民事案件。此類案件大部分是因鄰里之間、熟人之間因瑣事發生的傷害案件,兩院在公訴和審理此類案件時,堅持從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注重疏導,化解矛盾,減少對立,大量案件最終以調解方式結案,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今年以來,區法院共審結此類案件23件,附帶民事部分調解結案14件,調解率達60%,調解金額達68萬元。三是“貫徹打防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兩院”結合我區嚴峻的社會治安形勢,靈活公訴庭審方式,選擇一些典型案例到案發地適時召開公審公判大會,進行公開宣判,達到辦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目的。今年以來區法院針對破壞監管秩序、盜竊和非法開采鎳鉬礦的犯罪行為,先后在張家界監獄、南莊坪辦事處邢家巷社區、三岔鄉進行開庭審理,社會反響好,效果明顯。
(五)公正司法全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區法院在刑事審判過程中,進一步規范司法行為:一是繼續堅持公開審判原則。除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一律進行公開審理。二是實行普通程序簡化審。對一些案情較為簡單,被告人認罪的案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簡化審理,從而大大縮短了辦案周期。三是提高案件的當庭宣判率。對于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和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盡量當庭宣判,不給案外因素干擾法院審理留下可乘之機。四是理順審判長、合議庭、分管院長和審判委員會之間的關系,制定了《刑事案件程序操作規范》,由庭長、主管副院長層層把關,實現了刑事審判工作“零”超審限目標。
區檢察院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不斷加大監督力度。去年以來,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刑事犯罪案件32件68人不予批捕,不構罪不捕20件49人,共追捕追訴3人,向法院提請抗訴4件5人,向公安機關發出書面糾正違法通知書2份,檢察建議7份,糾正監外罪犯脫管、漏管37名。使有罪的人受到法律的懲罰,無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有力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法律法規得到正確執行。
二、“兩院”刑事檢察、刑事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不足
(一)辦案質量和效率還有待進一步提高
從調查情況看,刑檢工作的辦案質量和效率比過去有了很大的提高,但離上級的要求和人民群眾的期望還有一定差距。具體表現為:一是在應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方面出現了尺度把握不準、不嚴、不一致,
另外受檢察院系統內部考核機制的影響,對檢察院決定逮捕的案件,法院一律要判實刑,判緩刑、管制、拘役和免予刑事處罰的就認為是逮捕質量不高、是有瑕疵的案件。因此,檢察院在決定逮捕時就格外慎重,在一些案件捕與不捕的問題上爭議較大,致使一些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得不到及時查處,不利于打擊犯罪。如沅古坪鎮犯罪嫌疑人李英雄、龔仙嬋等四人聚眾賭博一案,僅逮捕1人。二是審查案件的業務能力和出庭公訴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向法院提起公訴撤回的案件還有一定的數量。
(二)監督力度還有待進一步加大
受各種因素的制約,偵查監督和審判監督工作相對比較薄弱。立案監督僅限于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理由,對公安機關立而不偵、查而不細的案件缺乏有效監督辦法;監督手段匱乏、監督效果不佳。如犯罪嫌疑人楚某等四人一案,公安機關沒有將犯罪嫌疑人楚某一并報捕,檢察機關通過審查認為楚某構成犯罪,而且多次參與搶劫,運用法律監督程序進行了追捕,并多次建議公安抓捕,但效果不佳,致使犯罪嫌疑人一直逍遙法外。又如犯罪嫌疑人敬某、陳某等8人重大搶劫一案,6人在逃,檢察發了建議,但追捕不力。訴訟監督考慮關系的多,制約的少,提起抗訴的案子較少,監督力度不大。
(三)定性不準量刑不當的現象依然存在
區法院比較重視把握自由裁量權和量刑平衡的關系,強調刑法的懲罰功能,要求法官在刑事審判中慎重適用從輕、減輕情節,但在一些同種類犯罪的量刑原則、量刑情節、量刑幅度上把握仍不夠一致。去年以來中級法院改變一審定性的1件,改判3件,發回重審的兩件。如胡某某聚眾斗毆一案,區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定性而中院以聚眾斗毆進行判決;楊某某、李某某、覃某某非法買賣爆炸物一案一審分別判處三人4年半、4年半的4年,此案中院發回重審后分別判處三人10年、10年的7年。同時在“兩搶一盜”、“地下”等群眾普遍關注的案件,適用緩刑,社會反響較大,群眾認為不利于我區嚴峻的社會治安形勢。而且少數緩刑案件在判處罰金上,還存在審前商議、判前繳納的現象。
(四)隊伍建設還有待進一步加強
“兩院”組織的專門培訓相對比較少,而刑事檢察部門和刑事審判部門工作任務重,人手少,工學矛盾突出,刑事檢察和刑事審判人員常常忙于個案的審理,未能靜下心來對案件進行總結,對刑事檢察刑事審判形勢進行分析的時間不夠,法學理論水平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少數法官檢察官的司法能力和業務水平還不能夠完全適應刑事檢察和刑事審判工作的需要,與職業化、專業化、精英化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面對新形勢、新問題,局限于傳統和慣例,創新意識不強;對刑事檢察官,法官隊伍的業務培訓尚未形成制度化、規范化的機制。
三、幾點建議
(一)堅持“嚴打”方針不動搖,全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要堅持“嚴打”方針不動搖,突出重點,依法嚴懲各類嚴重刑事犯罪。依法打擊危害國家安全、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活動,依法加大懲治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的力度。當前要重點加大對“兩搶一盜”、賭博、“地下”、非法開采鎳鉬礦等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加大對破壞經濟發展環境案件的查辦力度,全力維護我區的政治和經濟安全,為我區經濟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突出“公正與效率”主題,不斷提高辦案質量,努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要不斷更新司法理念,進一步提高審判效率,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有關規定,進一步強化審限意識,加強審判流程管理,不斷提高辦案效率,防止超審限辦案,杜絕超期羈押。
(三)貫徹“打防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要結合刑事案件開展法制宣傳,對一些社會影響大的刑事案件,選擇典型,適時召開公判大會,進行公開宣判,達到辦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目的。要著眼于減少、預防犯罪,結合對各類案件的公訴、審判,認真分析犯罪的原因、規律和特點,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加強和改進工作的司法建議;積極參與各種專項斗爭,支持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基層平安創建活動以及社區矯正工作。
(四)嚴格管理,進一步抓好刑事檢察、刑事審判隊伍建設。
要大力提高刑事檢察刑事審判人員的業務素質,優化檢察官法官的知識結構和年齡結構,提高專業化水平,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質的刑事檢察刑事審判隊伍,為刑事工作的優質高效提供強有力的人才支持。
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監督存在很多困難。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但是人民檢察院審查人民法院審判卷宗或進行調卷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由于法律沒有規定檢察機關在民事檢察監督過程中的調查取證的職權,就使得現行法律規定的民事抗訴的力度受限,抗訴制度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訴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黃陵法院再審,該案在縣院發了檢察建議的情況下才審結。
人民法院將抗訴案件發回重審,弱化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權,降低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司法實踐中,絕大部分抗訴案件被發回重審,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而原審法院卻向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即其對等人民檢察院的上級檢察院)通知派員出席法庭。這種做法實際違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對等原則,同時也不利于及時糾正錯誤裁判。
基層人民檢察院無抗訴權,不利于抗訴活動的健康發展。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基層人民檢察院無抗訴權。實際上,基層檢察院是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聯系最直接的檢察機關,由于基層檢察院大量接觸實際工作,熟悉情況,對于同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情況較清楚,也便于調查取證,最易對民事訴訟進行及時有效地監督。在實踐中,大量的民事申訴案件當事人直接到基層人民檢察院去申訴。而對此基層人民檢察卻無抗訴權,只能建議或提請上級人民檢察提出抗訴。這無疑加大了抗訴活動的成本。可見,我國關于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法律規定是原則的、有限的,檢察機關的民事訴訟法律監督職能受到了限制。
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公益訴訟,法理充足,法規缺位。
現行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民事訴訟活動進行監督,但缺乏民事公訴的具體明確規定。近幾年來,全國許多地方檢察機關對提起公益訴訟工作作了有益的嘗試,積累了一些成功經驗,總體上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由于立法不明確,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與法院認識不一,法學界對此仍存在分歧,因此開展此項工作目前仍舉步維艱。
人民法院的單方司法解釋及內部規定對檢察權進行限制的現象日趨增多。
如最高人民法院于底在重慶召開《全國審判監督工作座談會關于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中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以調解方式審結的案件;涉及婚姻關系和收養關系的案件;執行和解的案件;原審案件當事人在原審裁判生效兩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同一檢察院提出過抗訴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明確不適用抗訴程序處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是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88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之規定的,是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限制甚至剝奪。再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由抗訴機關出席法庭的人員按照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宣讀抗訴書,不參與庭審的其它訴訟活動…”等一些最高法院的規定也是對檢察權的限制,可以說是嚴重違法,缺乏法理基礎。
二、產生問題的原因所在
客觀地講,破解民行檢察長期以來路障重重的原因時,首先要對自身存在的問題深刻反思。檢察機關自身存在的問題與現行立法上的局限性一樣,都會削弱民行檢察監督工作的效果:對民事行政檢察工作重視程度不夠,力量配備不足。
究其原因:一是民行工作起步較晚。由于歷史原因,民事訴訟法實行以后,民事檢察工作才被重視起來。各級檢察機關先后在檢察業務中增加設立了民事檢察部門,專門從事民事檢察監督工作。加之這項工作與其它檢察業務的關聯性不大,與各業務部門橫向聯系較少,而且實事求是地講,工作業績上沒有取得重大突破,監督職能沒有得到有效發揮,致使大家對民行檢察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認識,從而監督意識不強,觀念上難更新,思想保守,對新的監督方式探索研究的少,沒有開拓進取精神,使民行檢察工作發展緩慢。二是隨著機構改革,以延安檢察機關為例,13個基層檢察院民行檢察機構均被撤銷,民行人員被充實到控申部門,名義上配備一名民行專干,實際上除寶塔區院外,其他十二個縣院無一名真正從事民行專干。領導班子對民行檢察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弱化,使民行檢察工作走入低谷。出現有些縣院民行工作幾乎不能正常開展,全年工作為空白。三是由于民行隊伍力量嚴重不足,民行檢察人員綜合業務素質和執法能力極度不適應民行檢察工作發展的需要。臨時湊數思想嚴重,有相當一部分人員年齡偏大,工作沒有積極性,執法意識不強。現有的民事行政檢察隊伍很難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直接影響著民行檢察監督工作的開展。
民行檢察的工作重點定位不準。
檢察機關的民行檢察監督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違反法律的判決、裁定的抗訴,二是對民事行政審判法官貪污受賄、枉法裁判行為依法偵查、追究刑事責任。民行檢察工作形式上的一手硬一手軟,導致最終結果是被動地受制于人;在此局面下我們應當把工作重點放在查處上;對、枉法裁判者的懲處便是最好的監督。目前全國各檢察機關民行部門人員配備少,且大量精力放在尋找抗訴案源、抗訴、再審檢察建議、支持監督等工作上,以完成上級院下達的崗位目標評比任務,致使在查處法官職務犯罪工作上沒有力度;后果是抗訴案件數量上升,改判卻很少,檢察建議發出不少,往往收效甚微;社會各界對監督的效果也不認同,難以達到社會所需要的監督效果
現行民事檢察制度在立法上的局限性
1、現行立法的總則和分則的規定相互矛盾。在民事訴訟法中,關于民事訴訟檢察的規定,總則和分則不相一致。總則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進行監督,規定的范圍十分寬泛。但是,在分則中,只規定檢察機關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進行抗訴。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規定又十分狹窄。在這樣前后矛盾的法律規定面前,檢察機關的民事檢察監督進退兩難。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活動中的一切違法行為都可以進行監督,但由于分則中沒有具體規定,任何一個法院都可以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理由,拒絕檢察機關對抗訴以外任何形式的法律監督;檢察機關僅僅按照分則的規定,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監督,放棄對民事審判活動的全面監督,有悖于總則規定的精神;然而,按照總則的規定實施全面監督,則沒有分則的法律依據。同樣,現行的《民法通則》第59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對于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進行了規定,但是,實踐中,對一方當事人不愿履行合同義務,以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為由請求撤銷合同的案件,或者合同的簽訂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案件,法院都是以合同的簽訂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而作出合法有效的判決,如有一方不服判決、裁定來檢察機關申訴,檢察機關卻無法進入監督程序,因為,此類情形并未納入《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中。
2、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民事抗訴權過于狹窄。抗訴,是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職能的一項重要權力。包括上訴程序的抗訴權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權。完整的抗訴權是將法院全部的判決、裁定、調解都置于監督之下,檢察機關對一審判決、裁定、調解和二審判決、裁定、調解都可以抗訴,而不論其是否生效。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抗訴權,并不是完整的抗訴權,而是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權。按照這樣的規定,檢察機關只能對二審判決、裁定和一審生效的判決、裁定進行抗訴,凡是沒有生效的判決、裁定,檢察機關無權抗訴。這就是所謂的“事后監督”。同樣,檢察機關對法院的民事調解也沒有監督權,而法院做出的民事調解和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對民事判決可以提出抗訴,那么對確有錯誤的民事調解檢察機關也應有權提出抗訴。實踐中,法院主張民事調解工作,近幾年,就我市兩級法院每年民事案件調解率占40%左右,占的比例相當大,但是現行民事訴訟法卻沒有賦予檢察機關此項權利。這些充分說明現行民事檢察工作中的抗訴權過于狹窄,是不完整的抗訴權。
3、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民事檢察監督職權過于狹窄。檢察機關的民事檢察職能既然是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監督,那么,就不應當僅僅享有抗訴權,僅僅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中的生效判決和裁定進行監督,而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總則的規定,對民事審判活動實施全面監督。這種全面監督,不僅僅包括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也包括對至判決、裁定、執行全部活動的監督,以及對重要的民事案件參與訴訟的權力和對涉及國有資產流失和社會公益的案件的權。這樣的民事檢察監督,才是完整的法律監督。然而,現行立法除了賦予檢察機關所謂的“事后監督”的抗訴權以外,再沒有任何其他的監督權力,檢察機關在這樣的立法面前,無法實施全面的法律監督職責。例如,今年一個基層院受理了一件當事人不服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作出的民事裁定,該裁定明顯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但檢察機關就是無法進入監督程序。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進一步完善立法,改變民行檢察監督的被動局面。
在民事訴訟法分則中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施全程監督;通過立法途徑賦予檢察機關對民事案件的權,把調解和執行納入民行檢察監督范圍,將民事審判活動檢察監督的范圍進行拓寬和完善;賦予檢察機關實施民事檢察監督相應的權利,特別是對再審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權、糾正違法權、檢察建議權。
加大措施,狠抓辦案,提高民事行政檢察案件質量。
(一)思想觀念不斷進步
近年來,隨著農村人民群眾的工作、生活環境的改善,良好的行為習慣逐步形成,精神方面的消費逐步增多,休閑方式逐步多樣化。就是在邊遠鄉鎮,也有不少群眾自發組織起來,唱歌跳舞,健身娛樂,壩壩文化較為火熱,村級文化活動也開始發展。由于農村廣播、電視事業的發展和廣泛開展宣傳政策法規及科技、文化、衛生三下鄉活動的開展,農民的政策、法制、科技意識不斷增強,運用政策、法律、科技的自覺性不斷提高。
(二)活動形式日趨多樣
正月初七燈火節游園活動、萬名群眾環城長跑、中國四川光霧山紅葉節等主題突出、參與性強的群眾性文體活動,各文藝宣傳團體創作編排的金錢板、音樂快板、歌曲等群眾喜聞樂見的文藝節目,文化、科技、衛生三下鄉活動,農民讀書節和迎奧運、促和諧愛國主義讀書教育活動等,使精神文明建設的主題入村入戶,深入人心。
(三)陣地建設更臻完善
加強了鄉鎮文化站和農村文化大院建設,新規劃建設了12個鄉鎮文化站,為光霧山鎮鐵爐壩村、元潭鄉字庫村、侯家鄉姜家大院捐贈圖書30000余冊,并建立了規范的圖書閱覽室。加強了縣內趕場老年拐棍宣傳隊、南江鎮女子秧歌隊、長赤鎮腰鼓隊、元潭鄉嗩吶龍獅隊等民間文藝團體建設,豐富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
(四)傳統文化頗具特色
二、存在問題
我縣精神文明建設雖然取得了顯著成效,但與南江經濟社會的發展要求相比,與人民群眾的迫切愿望相比,都還有一定差距,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1、重視不夠,認識偏差。一些鄉鎮,尤其是經濟和基礎建設較為落后的鄉鎮,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精神文明建設說起來重要,干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的現象,對精神文明建設在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認識不足,在干部隊伍建設、設備資金投入等方面,偏重經濟建設,忽視精神文明建設,沒有做到兩者同部署、同落實、同考核、同獎懲,使精神文明建設與經濟建設形成了兩張皮。
2、投入不足,基礎薄弱。一是缺經費。目前鄉村兩級財政十分困難,無法籌集到資金建設文化陣地,有發展之心而無建設之力。鄉鎮以上各級投入以送為主,送戲送書送電影等,用于精神文明建設的資金不多,經費投入明顯不足。二是缺陣地。邊遠鄉鎮大多缺乏文化設施,就連一些原本已經建設起來的文化設施,也因缺乏足夠的資金,沒有很好的保養和管理,無法發揮作用;大部分邊遠鄉鎮沒有文化站,村沒有文化活動室,社沒有圖書閱覽室,使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缺少載體,群眾性精神文明建設活動難以開展。
3、隊伍不力,主體缺乏。部分鄉鎮沒有專職的宣傳委員,使文化陣地的宣傳、教育、輔導、娛樂等功能得不到充分發揮。加之隨著農村勞動力的大量外出,使農村文化活動失去主體。現階段留守在家的老年農戶擔負的主要任務是照顧晚輩讀書上學,休息時間也僅滿足于看看電視、打打麻將,參與文化活動的積極性不高,很多村社文化活動室因缺乏活動主體名存實亡,使城鄉精神文明建設呈現出巨大反差。
4、觀念不正,陋習抬頭。由于農村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供應嚴重不足,鄉、村抓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的積極性下降,導致一些地方不良風氣蔓延,與新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目標格格不入的現象屢見不鮮:封建迷信開始抬頭、辦酒風盛行泛濫、賭博風越刮越烈。一些農民的思想意識、價值取向、道德觀念錯位,崇尚科技文化知識的氛圍不濃,農民學習文化科技知識的熱情不高。
三、對策建議
精神文明建設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是一
項長期的艱巨任務,特別要重視邊遠鄉鎮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堅持因地制宜,采取強有力的措施,才能扎扎實實地把我縣精神文明建設推向前進。
(一)深化認識,做到三個到位
各級各部門一定要把精神文明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做到三個到位。一是思想認識到位。努力扭轉兩個文明建設中一手硬,一手軟的傾向,堅決克服對精神文明建設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的錯誤觀點,真正把精神文明和經濟工作有機結合起來。二是資金投入到位。政府要把精神文明建設資金投入列入財政預算,各鄉鎮要著眼于統籌城鄉文化發展,建立各級財政拿一點、后盾單位幫一點、社會捐一點的投入機制,鼓勵民間資金參與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形成多元投入機制,保障農村精神為文明建設的正常開展。三是工作落實到位。要把精神文明建設這一軟任務變為硬指標,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列入對各級各有關部門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把精神文明建設的主要任務指標化、定量化,逐級分解,層層落實,建立一整套系統的評價標準和評價制度,定期檢查,年底總評。
(二)提高素質,狠抓三個教育
圍繞科學文化素質和思想道德素質這個核心,大力開展三個教育全面提高農民群眾的綜合素質。一是思想教育。堅持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教育和指導農民,提高他們認識社會的能力,消除固有和封閉、保守的舊意識,形成改革開放、共同致富的新意識,增強他們堅定走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心和決心。二是知識教育。通過多種媒體和形式,加大對農民在科技知識、法律知識、市場經濟知識及黨的方針政策等方面的培訓力度,增強他們抵御自然和市場風險的能力,抵制封建迷信及的能力。逐步破除封建迷信,阻止亂建墳墓、廟宇,大操大辦紅、白喜事陳舊陋習,形成崇尚科學、摒棄陋習、追求文明進步的良好風尚。三是道德教育。以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村規民約等為主要內容,在全縣范圍內廣泛開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設宣傳教育活動,教育農民講社會公德、講職業道德、講家庭美德,爭創省級文明縣城、市級衛生縣城、國家生態縣城和中國旅游經濟強縣。
(三)優化載體,開展三項活動
“糧食收購許可制度”是《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賦予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糧食市場實施管理的一種手段。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靠這一手段的實施,對糧食市場的規范有序起著一定的作用。但是,從實踐來看,筆者以為,糧食收購許可資格條件“門檻兒”設置過低。按照省糧食局和工商局的要求,從事個體經營的糧食經營者,只需要資金3 萬元、50噸及以上磚瓦結構的糧食倉間,同時具備質量檢驗的簡單儀器和感官檢驗能力,具備縣以上質監部門鑒定合格的計量工具。很顯然,根據這一要求,大部分民眾只要想經營收購都能夠申請領取“糧食收購許可證”。
“門檻兒過低”失去行政許可的應有之義。行政許可制度的實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規范市場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對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而采取的必要的控制手段。說穿了,之所以要對某種活動實行行政許可,就是不能也不可能讓所有人都去從事這項活動。某種意義上說,是對少數公民某種權利的特許,同時,也是對大部分公民某種權利的限制。因此,行政許可的設定,除了有范圍上的要求以外,還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而且這種條件不能過低,如果過低甚至低到大部分人都可以從事的活動,那這種行政許可的設定就失去了它的應有之義。
作者簡介:張勝霞,樂清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助理審判員。
一、擔保物權案件的特點
4.擔保財產為廠房、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執行處置難。Y法院審結的準許實現擔保物權的36件案件均已進行執行程序,以個人房屋抵押的財產均能順利進行,而以公司企業房產、土地使用權為抵押財產進入執行程序的9件案件,均難以在拍賣流程中順利處置。
二、審查實現擔保物權中遇到的問題
(一)法律文書材料的送達問題
在送達文書上存在時間緊、被申請人故意回避不予簽收導致送達難的問題。因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須在三十日內審結,該三十日內必須進行立案、審查、送達、異議期、核實證據、作出裁定等環節,那么平均到每一個環節上的時間是非常有限的,這就意味著送達文書材料的時間不可能太長。對于送達,法院通常做法是先郵寄送達,在郵寄送達不到的情況下,再由法院工作人員進行送達。這一過程一般需花費5-7天。一些被申請人對法院的材料文書的簽收故意采取回避態度,或拒不提供真實、詳細的地址,或故意讓他人代收。特別是被申請人是公司企業的,有些被申請人公司人去樓空,甚至已經將廠房轉租給他人,導致無法送達。
(二)被申請人濫用異議權利的問題
為充分保障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法院給予了被申請人3-5天的對申請提出異議的期限。在審查過程中,法院發現有些被申請人及案外人為了阻止法院的審查程序濫用異議權利,在法律規定的異議期限內惡意提出異議,故意拖延審查程序,拖延抵押財產進入執行的時間。
(三)受理案件的范圍上還需進一步的明確規范
(四)審查程序與訴訟程序的銜接上存有問題
在Y法院審查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中,發現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除了設立擔保物權之外,還有其他的保證人對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申請人在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同時,也向法院對主債務人、保證人提起了相應的訴訟。在訴訟活動進行的同時,實現擔保物權的擔保財產可能還沒有進入財產處置程序,那么就會出現實現擔保物權案件與訴訟案件程序的銜接問題,典型的就是主債務金額的難以具體明確。另外,對于申請實現擔保物權,參照其他法院的做法,收取相對于訴訟案件相同標的額的一半的受理費,如果裁定可以對擔保財產進行拍賣、變賣,則由被申請人負擔訴訟費。但在另外提取的訴訟案件中,將可能由相應的債務人、保證人再次承擔全額的訴訟費。這樣,對債務人、保證人而言,相當于是同一筆債務支付了兩次訴訟費,增加了債務人、保證人的負擔,對債務人、保證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三、審查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做法與經驗
(一)明確案件審查范圍、標準
對于立案的范圍、標準,進一步的明確具體,除了要求法院具有管轄權、擔保物權數額明確、擔保財產產權清晰外,還對立案的標的額予以了限制,要求債務金額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下;對主債務的類型進行了限制,對于商業匯票等類型的抵押擔保,建議申請人采用訴訟途徑進行維權;對于在執行中不好處置的財產如海域使用權等,建議采用訴訟途徑進行維權等。為充分保障被申請人的權利,Y法院統一規定異議權利期間為五天。對于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該法院指定兩名熟悉金融票據、房地產交易業務的法官進行審查,確保審查尺度的統一。對于一般案件的審查,采取法官獨任制審查,對于重大疑難案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二)明確送達方式
對于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文書材料的送達上,Y法院采取直接送達為主,郵寄送達為輔的方式,充分保障被申請人的權利。在送達法律文書材料時要求申請人在送達環節上予以配合,提供被申請人具體詳細的信息,申請人可以陪同法院的工作人員進行送達。對于被申請人拒不提供明確、詳細地址的情況,Y法院對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登記手續和權利憑證齊備的案件,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直接作出準予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但對事實和法律關系還有待于進一步查清,法官對擔保物權的效力、范圍等無法形成內心確信的案件,建議申請人另行可另行提起訴訟,裁定駁回申請。對于在簽收了法院的相關文書材料后,但對準予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作出后,而故意逃避不簽收的情形,法院可在法院公告欄或擔保物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小區等場所張貼公告等送達方式進行送達。
(三)加強法院各部門間的協作
調查顯示,上海上班族中,約五成人上班通勤時間在30分鐘之內;四成人上班通勤時間在半小時到一小時;另有近一成人每天上班通勤花費1-2小時。換言之,“上班族”中九成人每天上班單程時間在1小時之內。這一結果從側面說明目前上海地鐵十分便捷,大大節省了人們的通勤時間。同時這也說明為何每天上下班時間段,上海的地鐵會如此擁擠。
通勤圈呈現“兩極化”
居住在內環內、內-中環間、中-外環間、外-郊環和郊環外的上班族分別為21.01%、17.88%、38.44%、7.23%和15.43%,這說明上海上班族的居住地集中于中外環間(約四成),內環內與內中環間各兩成,而住在外-郊環間的上班族最少,甚至僅有郊環外人口比例的一半。69.40%居住在郊環外、56.90%居住在內環內、44.90%居住在外郊環間、39.50%居住在內中環間,以及34.80%居住中外環間的上班族們,表示自己上班通勤時間在30分鐘內。上述百分比呈現依次減少的趨勢,可能與上班族居住地與工作地點關系,從中可能推測目前上海上班族的通勤圈呈現兩個“極化”現象,即中心化和郊區化。
年紀越輕上班越遠
30歲以下、30-39歲、40-49歲、50-59歲和60歲以上上班族中通勤時間在30分鐘內的比例分別為41.60%、43.40%、49.60%、53.10%、72.70%。這表明年齡與上班通勤時間明顯呈現負相關關系,即,年紀越輕,上班路程越遠,其中30歲以下青年上班族的通勤時間最長。這可能與上海房價較貴,年輕人無法在離工作較近的地點買房、普遍住得遠有關。
此外,職業地位與通勤距離明顯相關。具體表現為:職業地位屬于上層、中上層、中層、中下層和下層上班族中,通勤時間低于30分鐘的比例分別是為35.3%、34.6%、55.4%、46.4%和88.9%,從中可以看出職業地位與通勤時間基本呈現出負相關關系,從中可以推測職業地位越低,選擇就近就業比例越高。這可能是職業地位較低者無力承受購房與交通費雙重因素共同影響的結果。
收入越低上班越近
從2008年至2013年9月,該鐵路運輸法院作為此類案件的專屬管轄法院,共受理此類案件44件,立案標的1138萬元,原告76人,審結36件,結案標的1050萬元,原告共獲償278萬元。2008年至2013年9月,該鐵路運輸法院受理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數量分別為6件、4件、6件、16件、2件、10件,占當年受理全部民事案件的比例分別為27%、11%、30%、31%、17%、91%。2012年,全國鐵路法院陸續進行了體制改革,該鐵路運輸法院的管轄和審判也受到了一定的影響,特別是民事案件的受理情況。所以單純從數量上來講存在著波動,從該類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來看,除2010、2012年有所下降外,總體比例呈上升趨勢,特別是2013年該類案件比例大幅上升。
二、案件特點
(一)案件類型集中。在具體的審判實踐中,雖然責任分配及發生原因各有不同,但這兩類案件集中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1、行人橫穿鐵路線,與列車相撞;2、鐵路平交道口,行人、車輛通過時與列車相撞;3、旅客上下列車時,發生人身損害;4、旅客在列車行進中,由于列車本身顛簸或列車相關設施受到人身損害。2008年至2013年9月間數據為例,鐵路運輸法院審結這四種情形的案件數量分別為13件、8件、5件、2件,占全部審結案件36件的78%。
(二)造成后果嚴重。火車作為高速運輸工具,應屬于高度危險作業,一旦發生事故,對當事人及鐵路運輸工作本身所造成的損失都大大高于其他類型的交通事故。一方面,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伴有高死亡率。2008年至2013年9月,該鐵路運輸法院審理的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事故造成死亡后果的共18起案件,占全部審結案件的50%,未死亡的當事人也多為顱腦、臟器損傷致殘。另一方面,運行中的列車一旦與行人、列車相撞,絕大多數會造成列車后果,直接或者間接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三)受害者多為鐵路沿線村鎮居民。2008年至2013年9月,該鐵路運輸法院審結的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27名受害者為鐵路沿線居民,占全部受害者的73%,其中23名為鐵路沿線村鎮居民。這些受害者為了超近路或趕時間,橫穿鐵路線或搶行平交道口,自認為熟悉鐵路周邊環境而放松了安全警惕。
(四)案件審理難度大。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有一定特殊性,為案件審理設置了障礙: 1.是專屬管轄法院在改制前與鐵路有密切聯系,改制后法院名稱中仍有“鐵路”,受害方容易有抵觸心理,司法公信度打折;2.是涉及嚴重人身損害和高死亡率,案件原告多情緒激動,對獲償期望值過大;3.是部分原告為村鎮居民,文化程度較低,不配合法庭工作,處理不當容易造成鬧訪、纏訪;4.《關于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關于舉證責任、受害者行為能力認定等問題規定過于籠統,審判實踐中難以操作。
(五)案件結案方式以調撤為主。針對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該鐵路運輸法院一直貫徹“調解優先 調判結合”的工作原則,于訴前、訴中大力促成當事人雙方自愿調解,避免產生社會隱患。在這幾年的工作中,也確實收到了一定成效。2008年至2013年,該鐵路運輸法院此類案件調撤結案30件,占全部審結案件的83%,判決結案5件,因管轄移送1件。
二、反映的突出問題
(一)鐵路相關部門存在著制度及管理漏洞。1.鐵路運輸作為一個服務行業,服務理念不強,缺乏隱患意識制度。2008年至2013年,鐵路運輸法院共審結2起因地面濕滑未警示而造成的人身損害糾紛,4起時旅客上下車未獲合理警示而造成的人身損害糾紛。2.鐵路現有的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無法發揮作用。以鐵路平交道通事故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7條規定: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但該鐵路運輸法院審結的案件中仍然存在著由于無人看守道口缺少或者沒有必要安全警示,有人看守道口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章程而引發的事故。
(二)配套法律及司法解釋過于籠統。1.《司法解釋》第6條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已經充分履行”或“未充分履行”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的過錯比例,但是如何判定為“已經充分履行”或“未充分履行”沒有明確界定。現有審判工作中,法官還是要依靠自身的審判經驗及習慣、判例來參考認定。2.司法解釋第8條規定了受害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獲償情況,其本意是照顧弱勢群體,但一些訴訟原告以受害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由按法定標準索償,但被害人生前并無相關認定,受害人也已死亡無從鑒定。如何認定這種情況,成為案件審理焦點。3.司法解釋第6-8條涉及到受害人或監護人過錯問題,在鐵路運輸人身損害事故適用無過錯責任的原則下,受害人或監護人在事故中存在過錯是鐵路運輸企業責任減免的前提條件,所以原告被告雙方在法庭上的辯論也多以這點為基礎。但實際中即使受害人實施了司法解釋中列舉的過錯行為,鐵路一方事發后也很難取證,提出減免責任缺少證據支持。如何分配舉證責任及認定受害人過錯也是審理中的難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