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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機后期,許多企業采用的償債方式是向銀行借新款還舊債。12009年,銀監會曾鼓勵銀行對部分企業貸款進行重組、借新還舊,這部分貸款一般未納入“不良貸款”,銀行未把這些新債當成債務來處理的,從而造成了銀行業的不良貸款率極低。面對威脅,長銀采用的是“把問題掛起來”的延緩戰略,沒有良好的對貸款業務風險的會計防范,最終導致長銀在20年后面臨破產的結局。
那么,面對貸款業務風險,我們該如何進行會計防范呢?目前我國會計業務信息側重于反映銀行執行信貸計劃等宏觀管理的信息,而對內部經營管理所需要的微觀管理信息的反映還缺乏針對性。另外,會計防范的實質在于做好謹慎性原則,但在商業銀行的實際操作中并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例如:允許銀行計提呆賬準備金的范圍過窄,比例過小,審核手續過繁。面對這種情況銀行可采用的防范措施是:一是加強和改進會計信息揭示和披露制度:銀行在接受企業貸款申請時,應將原先著重對企業靜態財務比率的考核轉變為對現金流量指標以及有關的財務比率。二是應放寬對不良貸款確認的條件限制,使許多實際發生的不良貸款能夠及時核銷。
以上的這些問題以及解決方法主要是國有四大行,其貸款的業務風險主要是來源于:1.貸款給地方的不良資產 2.投資無效的“鐵公基” 3.貸款給國有企業。但是,銀行業中還存在著面臨更大風險的民營銀行,因為它們的貸款對象是小微企業,但2浙江臺州商業銀行就能始終將呆賬率和信貸風險,控制在較低水平。臺州銀行首創的由客戶經理編制財務簡表以控制客戶信貸風險的辦法是該行一直堅持的會計防范措施,臺州銀行職員蘇永軍說,“我們每天不是在面攤上數一天賣多少碗面條,有的同事甚至要數別人家里養了多少豬,還要考慮有幾只是母的。”這就是對貸款風險進行控制的真實寫照。
總的來說,無論是國有四大行,還是民營銀行,其貸款業務的風險問題主要取決于客戶的質量,最典型的例子應該是32013年底的溫州銀行危機,有關銀行高層表示“死就死在信用證融資上,信用證套現融資周期短的只有2個月,完全靠短期資金的滾動套取來形成長期資金占用。
以上問題是商業銀行貸款風險問題的痼疾,那么如何從會計的角度進行防范呢?與不良貸款引發的風險不同,“錢荒”的問題更多的是商業銀行內部的問題,一刀見血地指出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缺陷。從會計的角度上看,現代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有三項原則,即盈利性,流動性和安全性,商業銀行有必要加強流動性與盈利性等經營指標的平衡性,可以從以下這幾個方面進行會計防范:
(一)優化調整商業銀行的資產結構。商業銀行需掌握好為實體經濟服務的對象,加大對小微企業、"三農"及制造業、服務業等實體經濟領域的扶持力度,從而防范流動性風險的發生。
(二)建立較為有效且先進的流動性管理體系以及預警機制。對流動性管理而言,應做好以下兩方面工作:一是運用科學的方法來預測流動性缺口;二是搜尋合適的策略以彌補缺口。也不能忽視部分銀行將同業拆借資金用于類貸款業務的現象。但是,我國銀行的同業拆借有比較嚴格的限制,只可以作為調節頭寸的手段,不可以成為貸款的資金來源。為了防范此類風險,應建立人民銀行,拆借中心和金融機構三位一體的市場風險防范和監管體系,識別和化解風險的能力。
為了實現商業銀行控制貸款風險的工作目標,應如何進行會計防范?2015年,繼惠譽唱空中國銀行業之后,標普將中國銀行業的評級由穩定下調為負面,有數據顯示,42015年第三季度銀行業壞賬比例達1.6%,其中農行超過2% 目前中國銀行業碰到困難的原因是經濟下行壓力大,最大的貸款客戶――制造業發生了危機,包括外需萎縮、內需不足,以及產能過剩等結構性問題。面對上述情況,商業銀行在2016年提出了工作目標:要落實去產能、去庫存、去杠桿、降成本、補短板五大工作任務,著力整合銀行資金支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防范重點風險守住風險底線。
對照工作目標,該如何進行會計防范呢?首先,應明確會計風險業務與會計信貸業務的相互作用:會計風險直接產生信貸資產風險,如果會計在業務核算、經營管理中出錯,會誤導決策并帶來信貸資產風險。其次,信貸資產風險會倒逼會計風險。
總的來說,對于商業銀行來說,無論是國有四大行,還是民營銀行,都面臨著貸款業務帶來的風險。從貸款對象方面來看,風險大都來自于地方政府,收入甚微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國有企業,以及一部分的小微企業,可以說,這些都是來自于銀行外部的風險,對于銀行來說,可以從授信審核的過程上進行風險控制,比如可以編制客戶的財務簡表進行客戶風險評價;從銀行業內部來看,是“錢荒”的風險,同業拆借成為貸款來源,同業資金不可靠,那么,從會計防范的角度加強對流動性風險管理就成為了商業銀行防范貸款業務風險的重心所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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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2000
[3]韋紅鮮 陸昱江.錢荒對我國商業銀行管理的啟示[J].時
代金融.2014
注釋:
1、曾頌. 惠譽再度唱空中國銀行業 [ N ]. 羊城晚報. 2011
2貸款業務內部控制評審及問題
從內部控制角度來看,貸款管理主要包括貸款申請、貸款調查、貸時審查與貸款審批、貸后管理和檔案管理五個部分。我國商業銀行內控評審,目前主要采用調查表法。
調查表法常用于描述和評價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強弱情況和執行效果。文獻所列示的調查表是最為典型的,如表1所示:
經研究發現,該表存在以下問題:
(1)內控評審的絕對化與模糊性。如對控制因素B,調查表僅用“是”、“否”以及“不適用”對其健全性進行評價。而B中“嚴格”本身就是一個模糊的概念,是一種“亦此亦彼”的中介狀態,單純用“是”或“否”來評價,過于絕對。
(2)沒有區分關鍵控制與非關鍵控制。在貸款業務內部控制中,各控制因素的作用是不同的,存在著關鍵控制因素和非關鍵控制因素之分。對于關鍵的因素應給予重視,然而調查表并未對此作出區分。例如,B是關鍵控制因素,應在評審時給予特別權重,但表中并未體現這一關鍵控制。這必然會影響總體評審的準確性。
(3)內控評審標準不夠明晰和統一。調查表對每一控制因素都用健全性和有效性雙重標準來作評價。如對C的健全性評價為“否”,而銀行未設置該內控措施或沒有堅持從前臺到后臺,從下級到上級的正常程序兩種情況都可評為“否”,從表中對C的有效性評價為“一般”可看出是第二種情況。但表中并未作清晰的說明,易產生歧義,不易被理解。
(4)不能作出綜合評審。調查表只對A至E各項內控因素作出評價,而對貸時審查與貸款審批內控整體狀況未能作出綜合評審。
3貸款業務內部控制模糊評審
針對調查表存在的問題,模糊評審法綜合考慮與一些模糊因素有關的內部控制的描述與評價,并作出總的評審結論。下面結合實例進行討論。
銀行受理某公司申請貸款時,經過了貸款申請、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與貸款審批、貸后管理和檔案管理五個環節,現以貸時審查與貸款審批環節內控評審為例,其模糊評審按如下步驟進行:
第一步:確定內部控制因素集
設:U={貸時審查與貸款審批內控因素集}={u1,u2,u3,u4,u5}
u1、u2、u3、u4、u5分別表示內控因素A、B、C、D、E。
第二步:確定內部控制因素權重
模糊評審模型中,應根據各控制因素對總體評價的影響程度分配不同的權重。對總體評價有重大影響的因素應賦予較大權重,影響較小的則分配較小權重。審計人員(這里為五位)采用專家打分法,對控制因素進行權重評分:
(1)對貸時審查與貸款審批各控制因素進行權重評分。每位審計人員分別對各因素進行評分,分值均在0~10之間。對關鍵因素賦予分值10,其他次要因素評分值在0~10之間。如B,每位審計人員評分均為10,即為關鍵因素;其他因素的評分如表2。
(2)計算各因素權重評分的平均值。如A因素的權重評分平均值為(10+9.5+9+9+9)÷5=9.3,其他因素的平均評分值如表2。
(3)確定各控制因素權重。將各因素權重評分的平均值,分別除以其和,得到各因素的權重,權重和為1。如D因素權重為9.6÷(9.3+10+9.1+9.6+9.2)=0.203390。其他因素權重如表2。
第三步:確定模糊評價集
令:V={v1,v2,v3,v4,v5}
V表示對U的模糊評價集,vi表示對A至E各內控因素的第i種評價
v1為內部控制執行很好——執行程度85%-100%;
v2為內部控制執行較好——執行程度75%-85%;
v3為內部控制執行一般——執行程度65%-75%;
v4為內部控制執行較差——執行程度55%-65%;
v5為內部控制執行很差——執行程度55%以下。
第四步:模糊評審
(1)評價內部控制執行情況并確定各因素隸屬度。C的評價過程如下:
①C項的調查結果記錄如下:規定堅持從前臺到后臺,從下級到上級的正常程序,被審期間的10筆貸款中有1筆未經信貸部門經理審批。
②審計人員將調查記錄與該項的理想狀況對比進行評分。C項的理想狀況是對每筆貸款都堅持從前臺到后臺,從下級到上級的審批程序。審計人員評分如下:
73、63、80、72、79。
假設C的理想狀況確定為100分,那么將各評分值除以100轉化成隸屬于理想狀態的隸屬度,得到C的可能評分值為0.73、0.63、0.8、0.72和0.79。其他項的評價依此類推。
(2)確定隸屬次數。根據審計人員的評價結果,確定貸時審查與貸款審批內部控制執行很好、較好、一般、較差以及很差的隸屬次數。如對C因素來說,執行很好和很差的隸屬次數a1、a5均為0,執行較好、一般和較差的隸屬次數a2、a3、a4分別為2、2和1。其他四因素隸屬次數的確定方法依此類推。
(3)計算評分比率。對于每一控制因素,執行情況的評分比率為其相應的隸屬次數除以5(評審人員的人數)。如對C因素來講,執行較好的評分比率為2÷5=0.4,一般為2÷5=0.4,較差為1÷5=0.2,執行很好和很差均為0。其他控制因素的評分比率仿此進行。各因素評分比率如表3:
(4)綜合評審
由表3可得模糊評價矩陣
R=0.20.40.20.2000.20.600.200.40.40.200.20.40.4000.60.20.200
又由表1有U上權重分配模糊子集:
W=(0.1970340.2118640.1927970.2033900.194915)
則對貸時審查與貸款審批內控綜合評審,可用以下公式合成:
B=WR
經合成運算M(∧,∨)得到
B=(0.20.2033900.2118640.1970340.2)
中圖分類號:F83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8-0-01
一、面對國際金融環境所帶來的不樂觀因素
(一)外向型中小企業面臨的困境
1.匯率方面的挑戰。眾所周知,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一直存在著上升壓力。這一壓力的形成不僅受到我國長期凈出口增速的影響,也受到國際經濟政治大環境的作用。
2.貿易壁壘方面的挑戰。貿易壁壘主要表現在技術性貿易壁壘方面,其中又以綠色壁壘最為常見。不難理解,受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西方主要發達國家已逐步奉行著貿易保護主義政策。在有效規避WTO懲戒風險的驅動下,它們必然引入技術性壁壘。這一國際貿易壁壘的引入,直接加大了我國外向型中小企業的生產技術難度,并同時增大了生產成本。
(二)商業銀行面臨的挑戰
1.放貸資金緊縮。近年來的金融危機對于我生產制造行業沒有造成太大的影響。由于全球化經濟的發展趨勢,或許在今后的金融風暴中對我國的經濟產生巨大的影響。
2.放貸質量難以保證。為了響應國家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各級政府著眼于招商引資一些綠色環保的現代項目。這樣做符合國家發展的大趨勢,同會給當地行政部門帶來業績需求。正是由于這樣的原因當地的政府會對相關銀行施加壓力,影響了放貸的質量,對于銀行放貸產生了很大的風險。
通過上面兩點我們可知,中小型企業與商業銀行密切相關,中小企業有個穩健的發展趨勢,必然也將帶動商業銀行的發展。所以,兩者只要充分的認識到這一點,共同建立一個和諧,誠實守信的循環關系,必將開創一個新的局面。
二、不利條件下的企業融資風險形成的機制分析
1.生產結構升級。主要就是人們的消費結構的轉變導致了生產結構的升級,中小企業為了生存與發展必然調整自身的生產結構,從而提升了在銷售領域的的地位,進而進軍國際市場。
2.低碳發展方向。中小企業的低碳發展方向,使其生存下來的必然趨勢,只有符合發展的大趨勢,開發新產品,不斷提升自身地位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才會大大的降低企業融資的風險。
三、商業銀行貸款風險管理的目標定位
(一)在現有制度框架內展開創新
商業銀行的形式存在的方式多種多樣,但是本著為了對客戶負責的態度,商業銀行的一切活動必須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進行。在銀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各種商業活動。防止其做高風險投資,把客戶的利益推到浪尖上。
(二)創新初衷應是提升服務質量
商業銀行的目的就是盈利,只有不斷的優化自身的服務質量,不斷地增加新業務,在投資市場中穩步發展,才會占有一席之地。對于銀行的服務高效率高素質,對其內部行為既要高度監管,又要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四、商業銀行貸款風險管理的實踐模式
(一)引入外部專家團隊
對于商業銀行由于種種原因吧,對于一些創新型企業進行信貸時,對于考察是一大難題,對于其領域不熟悉,缺少技術把關,對于許多商業活動不能正確的做出判斷。因此,在商業銀行可以構建由外部各個領域的專家組成一個專家外部考察小組。這樣大大的降低了風險的發生,有助提升在金融界的地位。
(二)建立與政府的溝通機制
由于現階段我國經濟趨勢發展的態勢,政府對于商業銀行的投資方向還是有一些影響的作用。所以,和政府做好溝通很必要,可以大大的降低投資的風險。關于一些相應政策的貸款項目,與政府協調好關系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三)資產結構優化的放款傾向
對于銀行內部的監管制度要嚴格,在放貸選擇上要嚴把關,對于一些發展前景好,能夠走可持續發展道路的的,風險小,能夠推動當地經濟發展的企業優先。通過優化放款機制,不斷完善業務水平。此外,還要看當地的政府的扶持方向,最終確定放貸的決定。
(四)以項目為導向的團隊工作模式
銀行的性質決定了貸款的種類繁多,有些貸款項目比較復雜,為了加大監管的力度,必須進行系統的調查。最好組建組建一個內部導向團隊。非別對借款人的個人信息進行核實,對于借款的的用途,產品的預期效果,等等多方面進行考察,提高自身的監管效率,同時也提升了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
(五)商業銀行內部監管工作建立的發展方向
對于商業銀行內部監管工作建立的發展方向,可以從這樣幾個方面著手:(1)效率提高方向,體現在有效縮減監管周期,從而提高放貸效率;(2)組織優化方向,通過組織架構的適應性調整,來為建立工作的開展建立職能部門間的配合機制;(3)內控強化方向,以內部控制為基礎,建立全過程的監管途徑。
總結
綜上所述,在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趨勢下,我國的經濟在蓬勃的發展,企業的種類與數量都得到了空前的發展。正是因為這樣企業的扶持離不開商業銀行的信貸,在當今經濟發展的大潮中,商業銀行的地位是無法替代的,政府應該鼓勵商業銀行的的發展,提供適當的便利。商業銀行更要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越來越專業化,投資理念明確,監管力度不斷增強。我國經濟發展的今天越來越多的商業銀行應運而生,將來市場經濟發展的一半功勞來自于商業銀行。我相信,商業銀行在未來的貸款業務會越做越好,定位會更加的準確。我堅信商業銀行的明天會更好。
1.2我國部分大中城市二手房交易量已趕超一手房據統計,2012年前三季度,十大城市二手房成交48.97萬套,占住房成交總套數的44.76%。2013年上半年,十大城市二手房總成交55.8萬套,同比增長122.9%,已接近去年全年64.82萬套的水平。從具體城市成交量看,北京、上海、深圳2012年二手房成交占比分別為52.7%、64.1%和55.6%,其他包括廣州、成都、南京、廈門、青島等城市二手房交易量也已趕超或階段性趕超一手房。
2商業銀行發展二手房貸款業務的挑戰
2.1二手房交易環境尚不成熟
2.1.1交易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我國二手房交易市場起步較晚,市場管理機制還不夠完善,包括供求信息不直接、交易成本偏高、各方權責不對等等問題。從交易服務的角度,包括房產共有情況、租賃情況、稅費繳納情況等缺乏公信的查詢渠道,僅靠誠信約束下的交易行為造成糾紛時有發生,從而使銀行貸款面臨較大的風險。
2.1.2中介的居間行為有待進一步規范因二手房交易標的物價值大,交易流程涉及簽約、貸款、繳稅、過戶等較為復雜,買賣雙方需要中介指導來完成交易,商業銀行為尋找二手房貸款對象需要中介來推薦客戶。中介掌握了買方、賣方和銀行三方的信息,在市場參與各方中處于強勢地位。一方面向買賣雙方收取高額傭金,另一方面向銀行收取貸款推薦的費用,但實質上其對交易和貸款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不承擔任何責任。因此基于逐利的目的,中介一方面慫恿買方超出自身財務能力購買價值更高的房產(按交易價收傭金),另一方面鼓動賣方提高房價;為了幫助買方成功獲取銀行貸款,中介還會協助借款人迎合或虛開銀行貸款要件,以收取高額服務費。部分中介還存在登記虛假房源、人為制造房源緊張氛圍、吃差價等現象。中介的這些行為影響了銀行對交易行為、抵押物和借款人能力的正常判斷,放大了貸款風險。
2.2商業銀行業務能力方面有待進一步提高
2.2.1業務制度和業務流程有待進一步完善多數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起步于一手房貸款,習慣于通過營銷開發商獲取批量貸款業務,現有的制度、流程等均主要針對一手樓盤和客戶。二手房源和客戶相對分散,零售化程度較高,業務流程和風險要素相對更復雜,繼續沿用一手房業務管理模式并不能滿足二手房業務拓展和風險防控的要求。具體表現在主要商業銀行二手房貸款不良率要普遍高于一手房貸款。
2.2.2自身缺乏對房屋價值的評估能力二手房與新房相比,個體價格因裝修、保養、房屋性質等因素差異較大,因此合理估值是確保貸款安全的關鍵。當前商業銀行普遍委托外部評估公司對貸款對象的二手房進行評估,銀行對估值并沒有相應的校核機制,如果出現抵押物價值高估,一旦貸款人違約,銀行就會面臨抵押物資不抵債的風險。抵押物高估同時還容易造成低首付和零首付的問題,使得銀行面臨被套貸的風險。
3商業銀行開展二手房貸款業務的建議
3.1研究二手房貸款業務特點,形成一整套業務發展體系分析二手房業務特點,梳理二手房業務關鍵風險點,建立一整套包括辦理機構、業務流程、業務拓展、風險防控、營銷宣傳等二手房發展體系,鞏固業務發展基礎,提升業務發展能力。
3.2發揮銀行金融服務優勢,保證交易資金安全對于買賣雙方來說,二手房交易過程中主要面臨雙方權責不對等、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還有中介機構挪用客戶購房資金的問題,商業銀行可根據2006年建設部和人民銀行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規范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開展交易資金托管的業務,發揮銀行的公信力和交易結算的優勢,幫助二手房交易的達成,從而推動二手房貸款業務的發展。
3.3用好存量客戶和存量房源,挖掘潛在二手房貸款需求個人住房貸款一般實行按月還本付息的還款方式,貸款發放到貸款還清需要較長的周期,在這個周期內銀行可充分掌握客戶的信用情況和現金流變化情況,便于挑選優質客戶開展二次營銷和預授信,從而推動二手房貸款業務的開展。每座房產在其生命周期內,一般都要多次被交易,商業銀行當前的存量房貸以新建房為主,后續流轉過程中存在較多的潛在二手房貸款需求,對于存量房源商業銀行可通過提供免評估、利率優惠等措施,促使存量房源在自身體內循環,從而持續帶來二手房貸款需求。
本指導意見中的貸款泛指各類貸款、貿易融資、貼現、保理、貸款承諾、保證、信用證、票據承兌等表內外授信和融資業務。
本指導意見中的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可參照本指導意見。
第三條商業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應遵循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和市場運作的原則,應以實現小企業貸款業務的商業性可持續發展為目標。
第四條政策性銀行因受機構網絡限制,可依托中小商業銀行和擔保機構,開展以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轉貸款、擔保貸款業務。政策性銀行開展此項業務應遵循市場原則和有效控制風險原則,著重從資金和技術兩個方面支持中小商業銀行改善面向小企業的金融服務,貸款風險由具體參貸銀行自負。
第五條各銀行應有專門部門負責小企業貸款工作,對小企業貸款業務加強專項指導和分賬考核。
開展小企業貸款的基層行應設立獨立的小企業貸款科室或小組,并運用管理會計和內部核算,單獨考核小企業貸款業務的成本和收益。
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實行客戶經理制,在具體管理中,實行“四只眼睛”原則,每兩位客戶經理共管一批客戶。
第六條銀行應根據小企業貸款業務的特點,積極開展制度創新,建立符合小企業貸款業務特點的信用評級、業務流程、風險控制、人力資源管理和內部控制等制度。
第七條銀行應針對小企業業務特點,重新構建激勵約束機制,制定專門的業績考核和獎懲機制,建立與小企業貸款業務相適應的信貸文化。
在收入分配上應強調小企業信貸人員收入與其業務量、效益和貸款質量等綜合績效指標掛鉤,上不封頂。信貸員績效指標應包括當月發放貸款的筆數與金額;當月新發展的客戶數和新客戶貸款金額;逾期率和損失率;貸款余額和發放筆數等內容。貸款質量和當月新發放貸款應占主要比重。
第八條銀行應對小企業市場進行必要的細分,制定符合小企業客戶特點的市場策略,積極開展產品創新,推出符合小企業不同需求的貸款產品和金融服務,包括固定資產貸款和周轉資金貸款。
固定資產貸款包括購建廠房貸款和購買設備貸款。對購建廠房貸款可根據小企業具體情況酌情給予一定的寬限期(期內只還息不還本)支持。周轉資金貸款包括信用證外銷貸款、購買原材料貸款和一般營運周轉貸款。信用證外銷貸款依據不可撤銷信用證辦理,貸款支持度視風險程度而定,最高可支持到信用證金額的80%;購買原材料貸款依據出口遠期信用證或銀行承兌保證辦理,貸款支持度視風險程度而定,最高可支持到信用證或銀行承兌金額的80%;一般營運周轉貸款的貸款金額原則上可支持到企業最近一年報稅營業額的20%。周轉資金貸款期限最長為360天,期滿須清本清息。
小企業貸款產品應體現起點金額、利率浮動水平、擔保要求、貸款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方面的差異,以供小企業根據各自情況進行選擇。
第九條銀行應盡量實現貸款產品和運作流程的標準化,簡化貸款手續,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間,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服務。
第十條銀行審核小企業貸款申請,可根據小企業的實際情況,不單純依賴正式的財務報表、商業計劃或各類書面文件。但須注重現場調查,注意收集非財務信息和軟信息。應深入小企業生產、經營和銷售現場,通過實地調查和與借款企業管理人員交流等方式,了解借款人經營動態和資信情況。應從多方面、多渠道收集有關借款企業及其經營者家庭收支和信用情況的第一手信息,盡量減少借貸雙方的信息不對稱。
第十一條信貸人員對借款人信息進行匯總和分析后,應編制反映借款企業關鍵財務信息的財務簡表,并著重對借款企業的借款原因、現金流量、還款能力和經營者個人信用情況作出專業的分析和判斷。必要時,應把借款企業與企業經營者家庭合并為一個社會經濟單位進行信用分析,全面分析其還款能力和信用情況。
信貸人員經調查分析后,向審核部門或有權審批人提交書面的貸款建議。
第十二條信貸人員應對貸款建議中所含信息的真實性、全面性和可靠性負責。如有失職行為,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信貸人員必須在貸款建議中披露貸款申請人是否為自己的關系人。
信貸人員的貸款建議除對借款人借款原因、還款能力和經營者個人信用情況及還款可能性進行分析外,還應在貸款金額、擔保條件、貸款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方面提出建議。
第十三條貸款應主要以借款人經營活動所形成的現金流量和個人信用為基礎,并可以其已有可抵押資產和未來融資項下形成的資產和權益進行抵、質押;只有在確認第一還款來源不足時,方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擔保。
第十四條銀行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應探索在動產和權利上設置抵押或質押,靈活采用擔保方式,增加擔保物品種,在方便小企業取得貸款的同時,增強對借款人的還款約束,提高貸款償還的可靠性。
第十五條銀行應充分利用貸款利率放開的市場環境,在小企業貸款上必須引入貸款利率的風險定價機制。
可在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根據風險水平、籌資成本、管理成本、貸款目標收益、資本回報要求以及當地市場利率水平等因素自主確定貸款利率,對不同借款人實行差別利率,并在風險發生變化時,隨時自主調整。
第十六條貸款期限和償還方式應符合小企業借款人現金流量的特點。視需要,可采取分期定額、分期利隨本清、靈活地附加必要寬限期(期內只付息不還本)等還款方式,靈活地滿足小企業借款人需求。同時加強還款約束和貸后監督,降低信貸風險。
第十七條銀行應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對小企業貸款的審批權限,優化簡化審批流程,提高貸款審批效率,為小企業客戶提供快捷的服務。
第十八條銀行應采取符合小企業貸款流程特點的信貸風險控制措施。除適當的審貸分離及嚴密的貸前調查和貸后監督以外,應通過強化激勵和約束機制,充分調動信貸人員的積極性,確保作為貸款決策基礎的借款人信息及貸款建議真實、可靠。
第十九條信貸人員應承擔貸后監督的主要責任,應加強貸后跟蹤,與借款企業保持密切的工作聯系,隨時掌握借款企業的動態。對于可能影響借款企業還款能力的重大事件,應及時書面具實報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到期未償還貸款的催收工作應由信貸人員負責。但在需要運用法律手段進行催收時,可由有關部門或人員接管。
第二十條經營正常、按期還本付息的小企業如需辦理貸款展期或重組,應事先提出申請。信貸人員須對此申請進行評估后,提出書面建議報有權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得辦理。
信貸人員建議縮減額度或不予展期的小企業貸款,應書面具實報告,經有權部門審核后,以專案方式辦理,加強風險管理,但必須在兩周內向借款企業告知審核結果和相應要求。
第二十一條銀行應對借款人還款行為提供足夠激勵和約束,強化客戶信用觀念。借款人還款記錄良好,可在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和擔保條件上給予優惠;還款情況不好,除據合同規定停止放款、加緊催收欠款以及加收高額罰息外,還應對其采取社會曝光和業界信用警示通報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銀行應建立適應小企業貸款業務需求的統計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統。信息管理系統應記錄和匯總以往所有貸款申請情況和相應的貸款償還情況;應使信貸人員能及時監測貸款逾期情況,包括逾期借款類別(分固定資產和周轉金兩種)、逾期天數、逾期貸款還款情況及貸款余額;應使信貸人員了解正常還款客戶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小企業信貸人員應具備良好品德操守,無不良記錄。
銀行應對小企業貸款相關人員事先進行嚴格和專門的培訓,使之掌握小企業貸款理念、方法和特點,并通過經常的訓練,使之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和行業知識,善于總結工作經驗,確保有關政策和程序得到有效執行。
第二十四條銀行應建立小企業貸款工作的盡職調查制度及相應的問責與免責制度,對小企業貸款業務的各項活動進行合規性檢查和稽核,并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追究或免除有關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各銀行可根據本指導意見,并結合本行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和工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貸款損失準備金的提取和呆賬核銷應依據《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財金〔2005〕49號)、《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財金〔2005〕50號)和人民銀行《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銀發〔2002〕98號)執行。
銀監會將抓緊商有關部門,制訂小企業貸款在貸款風險分類、損失準備金計提、損失類貸款核銷及資本充足率計算等方面的差別政策,為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創造良好的監管環境;同時加強對銀行貸款集中度的考核,引導和督促中小商業銀行調整經營策略和資產結構,積極面向小企業貸款市場;另外,將充分調動和利用國內外各種資源,為各銀行改善面對小企業的金融服務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培訓服務。
1995年6月,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它是一部規范和調整擔保行為的基本。這是我國民事立法上的一件大事,對我國經濟建設起了很大的作用。《擔保法》規定了五種擔保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定金和留置。銀行在貸款擔保業務中也經常采用這些方式。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完善,這些傳統的擔保方式已難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擔保制度,這對我國的經濟建設將會有貸款很大的幫助。筆者想在對財團抵押權進行的基礎上著重探討財團抵押在我國銀行抵押擔保中的運用。
一、 銀行抵押擔保業務中采用的傳統擔保方式
商業銀行是獨立法人,是企業,但它是以經營貨幣資金授信業務的特殊企業。它在經營管理的方式、上與一般的工商企業有很大不同。商業銀行在經營管理上一般要遵循“三性”的經營方針,即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動性。(1(商業銀行是企業法人,以盈利性為主要目的,能否盈利直接關系到銀行的生存和發展。銀行資產的流動性體現在資產和負債兩方面。資產的流動性是指銀行持有的資產的變現能力,變現能力高的資產流動性就強。安全性是指銀行的資產、收入、信譽等免遭損失的可靠性程度。它既體現在全部資產負債的總體經營上,也體現在每項個別業務上。安全性不僅關系到銀行的盈利,而且關系到銀行的存亡。事實證明,銀行倒閉的一個很大原因就是因為安全性不高造成的。
在現階段,我國商業銀行利潤的主要來源是其資產業務,而貸款業務至今仍然是商業銀行最為重要的資產業務,貸款利息收入占商業銀行收入的一半以上。同時,通過向客戶發放貸款,銀行可以加強與客戶的聯系,從而有助于商業銀行其他業務的拓展。由此可見,貸款的安全性是多么地重要。那么,銀行在貸款業務中如何來保證自己的債權不受呢?一般銀行會采取貸款擔保的方式,即由借款人提供財產擔保獲得銀行的資金。隨著市場信用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擔保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原有的擔保法規范遠遠不能滿足的需要。1995年6月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該法系統地規定了擔保法的原則、擔保的方式、擔保的設立及擔保權的行使等一列問題。根據該法,銀行可以選擇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等,實踐中銀行主要采用的是保證、抵押和質押。
1995年6月,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它是一部規范和調整擔保行為的基本法律。這是我國民事立法上的一件大事,對我國經濟建設起了很大的作用。《擔保法》規定了五種擔保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定金和留置。銀行在貸款擔保業務中也經常采用這些方式。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完善,這些傳統的擔保方式已難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擔保制度,這對我國的經濟建設將會有貸款很大的幫助。筆者想在對財團抵押權進行分析的基礎上著重探討財團抵押在我國銀行抵押擔保中的運用問題。
一、銀行抵押擔保業務中采用的傳統擔保方式
商業銀行是獨立法人,是企業,但它是以經營貨幣資金授信業務的特殊企業。它在經營管理的方式、方法上與一般的工商企業有很大不同。商業銀行在經營管理上一般要遵循“三性”的經營方針,即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動性。(1(商業銀行是企業法人,以盈利性為主要目的,能否盈利直接關系到銀行的生存和發展。銀行資產的流動性體現在資產和負債兩方面。資產的流動性是指銀行持有的資產的變現能力,變現能力高的資產流動性就強。安全性是指銀行的資產、收入、信譽等免遭損失的可靠性程度。它既體現在全部資產負債的總體經營上,也體現在每項個別業務上。安全性不僅關系到銀行的盈利,而且關系到銀行的存亡。事實證明,銀行倒閉的一個很大原因就是因為安全性不高造成的。
在現階段,我國商業銀行利潤的主要來源是其資產業務,而貸款業務至今仍然是商業銀行最為重要的資產業務,貸款利息收入占商業銀行收入的一半以上。同時,通過向客戶發放貸款,銀行可以加強與客戶的聯系,從而有助于商業銀行其他業務的拓展。由此可見,貸款的安全性是多么地重要。那么,銀行在貸款業務中如何來保證自己的債權不受影響呢?一般銀行會采取貸款擔保的方式,即由借款人提供財產擔保獲得銀行的資金。隨著市場信用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擔保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原有的擔保法規范遠遠不能滿足社會的需要。1995年6月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該法系統地規定了擔保法的原則、擔保的方式、擔保的設立及擔保權的行使等一列問題。根據該法,銀行可以選擇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等,實踐中銀行主要采用的是保證、抵押和質押。
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傳統的擔保方式越來越不能滿足社會的需要。企業需要融資的規模越來越大,如大公司、大企業的技改項目、大型設備的引進、生產規模的擴大等都需要有大量的資金。在現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只有通過融資渠道解決(其主要方式是申請銀行貸款)。但銀行也是一個盈利企業(已如前述),它必須注意自己資產的運行安全。如果采用傳統方法在企業某個財產上設定抵押權或其他擔保物權,擔保能力是非常有限的,銀行提供大額貸款的可能性就小。如何解決資金的迫切需求和擔保能力的有限性的矛盾呢?這就需要采用新型的擔保方式才能實現。英美法系國家采用的浮動擔保方式和大陸法系采用的固定式財團抵押方式都能滿足這個需求。日本民法則既有固定式的財團抵押權,50年代后又引進英美法系的浮動式財團抵押制度,因此它的規定是比較完善的。(((正是由于銀行貸款業務中采用傳統的擔保方式已不能適應日益發展的市場經濟的需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尋找適合的抵押擔保方式就顯得非常迫切。
二、特別抵押權中的財團抵押權
我國擔保法中的抵押與民法上的抵押是不同的。根據立法和實務,我們可以把抵押權分為一般抵押權和特殊抵押權。特殊抵押權是指法律上有特別規定的在某一方面有一定特殊性的抵押權。有的學者是從標的物的性質、類別上去區分一般抵押權和特殊抵押權的。筆者認為我們不應從標的物的類別上去區分它們,因為在我國以不動產為抵押標的以及以其他財產為抵押標的現象都存在,我們不能說以不動產為標的物的抵押權為一般抵押權,而以動產為標的物的抵押權就是特殊抵押權。通常認為特殊抵押權一般包括共同抵押權、最高額抵押權、財團抵押權和所有人抵押權等。
(一)財團抵押權的概念和分類
財團抵押權是以企業所有的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構成的財產整體為標的物而設定的一種特殊抵押制度。這個財產整體是由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集合而成的,它是不動產、動產和權利等的組合。企業不動產中的土地、廠房,動產中的機械設備、交通工具以及無形資產中的專利權、商標權中的財產權等均可作為財團的組成部分。因此,它與一般抵押權僅由不動產、動產或權利中的單項構成而不同。財團抵押權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需要不斷地、大規模融通資金而產生的。財團抵押權一般又可分為浮動式財團抵押和固定式財團抵押兩種。
浮動式財團抵押普遍運用于現在英美法系國家,產生于英國并以其為代表。因在英國稱為浮動擔保,所以浮動式財產抵押又稱浮動擔保。浮動擔保的標的物并非特定化,它是就企業財產的全部而設定的,但它不具體確定企業財產中用來擔保的范圍。它既可以用企業現在的財產作擔保,也可以用企業將來取得的財產作擔保。在抵押權實現前財團一直處于變動中,財產有可能增加,也有可能減少。而且在抵押權實現前,企業可以就其財產自由的使用、收益和處分。換句話說,浮動擔保中的企業財產并不因此受到抵押權設定的影響。
固定式財團抵押主要為大陸法系國家所采用,以德國鐵路財團抵押為典范。這種財團抵押的標的在抵押權設立時就必須存在且對其價值可以確定。在抵押期間,對財團財產的分離受到嚴格限制。一般情況下,非得到抵押權人的同意,不得將屬于財團的組成物件與財團分離。即使被分離,其分離之物仍要受到抵押權的約束。我們通常就稱這種抵押方式為財團抵押(以下同)
財團抵押與浮動擔保是不同的。財團抵押的標的在抵押權成立時已經特定,并且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原則上不得任意處分財團中的各個物或權利。浮動擔保的標的物范圍在抵押權成立時尚未確定,而且其數量也不定,可增加也可減少。
日本在財團抵押權上規定得較為完備。這主要體現在日本民事單行法規中的《工廠抵押法》和《企業擔保法》中。《工廠抵押法》第二條規定:工場所有人在屬于工場的土地上設定抵押權,除建筑物外,及于附加于該土地成為一體的物,該土地上備附的機械、器具及其他工場所用之物。第十一條規定工場財團可由下列所載物的全部或一部組成:1、屬于工場的土地及工作物;2、機械、器具、電桿、電線、配置管道、軌道及其他附屬物;3、地上權;4、有出租人承諾時,物的承租權;5、工業所有權;6、堤壩使用權。《企業擔保法》第一章第一條規定股分公司的總財產,為擔保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可以作為一個整體充任擔保權的標的。(((由此可見,《工場抵押法》中規定的是財團抵押,《企業擔保法》中采用的是浮動擔保方式。
(二)浮動擔保和財團抵押的優劣比較
浮動擔保和財團抵押各有利弊。如果采用浮動擔保方式,那么企業可以繼續利用其財產進行生產經營。因抵押權成立時財產并未確定,企業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自由支配其財產。抵押權的設定不會影響抵押物的使用價值,這給企業帶來很大的靈活性。但是企業如果在經營過程中遇到困難,因經營不善的原因可能造成其財產的大量減少,那么就有可能會影響債權人的抵押權的實現。總的看來,浮動擔保對借款人更為有利。
如果采用財團抵押方式,則財團在抵押權設定時就已經特定,抵押權確定于特定的財產上。一般情況下財團中的組成部分不能隨意分離出去。非基于一定的原因,抵押人也不能自由處分抵押財產。抵押權人的利益因此就能得到更可靠的保證。但是企業在具體的財產上設定了抵押權后,該財產在使用過程中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就不利于充分發揮它的使用效能。就此看來,這種抵押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所以,浮動擔保和財團抵押各有利弊。
(三)我國民法上的財團抵押權
我國《擔保法》第34條第1款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作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作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其他財產;(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該條第2款規定:“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這里的“一并抵押”是否是指財團抵押呢?有的學者認為“一并抵押”并非財團抵押,而是共同抵押或是狹義的企業抵押。(((有的學者則認為“一并抵押”構成財團抵押。(((
實際上,《擔保法》第34條第2款中的“一并抵押”并非是共同抵押,也不是浮動擔保。共同抵押與財團抵押不同,它是在多個標的物上成立多個抵押權來共同擔保同一債權,設定抵押權的數個財產是彼此獨立的,而不是像財團抵押一樣數個財產集合成一個整體來擔保同一個債權。但“一并抵押”又非明確指財團抵押,它沒有具體規定財團抵押的主體、標的范圍、特征、設定及行使等。
也有人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來認定我國沒有財團抵押的擔保方式。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中指出:“在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的情況下,債務人將其全部資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因而使該債務人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侵犯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條、第5條的規定,應當認定無效。”對于這個批復,筆者認為我們應該正確理解它的含義。它主要是針對債務人通過一定的方式處分其財產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作的,并沒有否定財團抵押的存在。首先,財團抵押并不是將企業全部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如果企業將其部分財產抵押給其他債權人并不損害原債權人的利益,這是完全可以的;其次,我們完全有可能在企業財產上先設定財團抵押,然后再設其他擔保方式。
總之,雖然真正意義上的企業財團抵押制度在我國并沒有真正建立起來,但在法律規定上和實踐中并不否認財團抵押擔保方式的存在。所以在實踐中,我們可以利用這種特殊的抵押擔保方式。
三、財團抵押在銀行抵押擔保業務中的運用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銀行在其抵押貸款業務中需要引進新的抵押擔保方式,而財團抵押又是適用市場經濟發展而出現的并且不為我國法律和實踐所禁止的一種比較便利的抵押擔保方式,所以銀行在抵押擔保業務中應該對它有充分的重視。下面來分析一下財團抵押在銀行貸款業務中的意義、作用和在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銀行貸款抵押擔保業務中采用財團抵押的意義和作用
采用財團抵押符合銀行經營安全性原則。前面我們分析了商業銀行在經營過程中在注意盈利性和流動性同時,還須注意資產運行的安全性原則。所以銀行在發放貸款時就會考慮企業的擔保能力。如果采用財團抵押,銀行就無需擔心大規模融資過程中企業擔保能力不足的現象。因為企業提供的抵押財產構成一個整體(即財團)來有效地擔保銀行債權,而且財團中的組成物非取得銀行的同意,一般是不能從財團中分離出去的。既便是企業將財產再次抵押或者企業日后不歸還貸款,銀行也可以行使優先受償權。這樣銀行的債權就有了可靠的保證。采用財團抵押也符合銀行經營盈利性原則。企業獲得了銀行的融資后更能使生產經營順利進行下去,資本周轉速度快,企業經營效益好,也就能較早歸還銀行貸款。銀行資金的周轉速度快,盈利性也就高。
企業,特別是大企業,采用財團抵押方式提供擔保獲得融資有很大的便利。財團抵押將企業財產視為一個整體,這樣就能充分發揮財產的擔保價值,增強企業的擔保能力。因為企業的各項財產是企業財產的有機組成部分,如果相互結合、相互配合,那么就能發揮其最大的使用效能。特別是市場經濟得到充分發展后,需要融資的企業越來越多,需要融資的大企業也越來越多。如果按照傳統方式設定擔保,單個擔保物的價值遠不及整個擔保的價值,這樣就不能為銀行貸款提供有效地擔保。在沒有適合的特定的財產來提供擔保時,采用財團抵押就能有效地彌補企業擔保能力不足的問題,銀行就能更加放心地發放貸款。再者,企業在其財產上設定了財團抵押后,仍可充分發揮財產的使用價值。企業在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可繼續使用其擔保財產(雖然這種使用受到銀行的一定限制),這就對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影響較小。
總之,財團抵押是在充分發揮其擔保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基礎上既能滿足資金的提供者的要求,又能滿足企業的融資需求的一種非常有效的抵押擔保方式。
(二)銀行在財團抵押擔保過程中應注意的一些問題
財團抵押方式雖然對銀行很有利,但在財團抵押的設定、行使過程中,卻很容易出現一些問題。比如在可資抵押的財產范圍問題上,往往會把一些法律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作為財團的組成部分;銀行在企業提供的財產上設定了抵押權后,如果未進行必要的公示措施,那么企業有可能在該財產上又設定其他擔保物權;當企業行為足以使企業財產價值減少、危害銀行債權時,銀行未進行有效的措施加以限制等等。這些都有可能影響到銀行債權的實現。下面就具體分析銀行在財團抵押過程中應注意的一些方面。
1.財團抵押權的設定。《擔保法》第38條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所以銀行與企業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來設定財團抵押權。依照《擔保法》第39條的規定,合同中應當記載以下幾項內容: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及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財團的組成、種類、范圍及權屬關系;財團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當事人還可以日后補正前款規定以外的事項。
銀行在與企業簽訂合同的同時應注意要求企業將抵押物進行登記,以取得公示效力。有些財產法律要求必須進行登記,那么銀行應當要求企業將該財產進行登記。有些財產當事人可自由選擇是否進行登記。沒有進行登記的抵押權是沒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的。我國《擔保法》是按照抵押物的類別要求進行登記的。根據第42條的規定,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由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登記;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登記;以林木抵押的,由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登記;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由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登記;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由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按照這個規定,財團抵押應當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為主輔之于其他登記機關。這些抵押物之所以要登記,一是防止重復抵押使得抵押物價值低于借款金額,債權人利益受損。由于抵押登記資料是公開的,允許查閱、抄錄或復印,因此在簽訂抵押合同前,銀行可先行到有關部門查尋,從而避免重復抵押。二是便于受償,由于法律規定必須登記而未登記的抵押物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在受償時,經過登記的先于未經登記的受償,都登記的按先后順序受償,順序相同的按比例受償。
另外,根據國外實踐,銀行應該選擇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簽訂財團抵押合同,不能與自然人、合伙企業及其他非法人組織簽訂。因為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的經營需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它不能任意處分自己的財產。比如公司要受公司資本三原則(即資本確定、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的制約,在公司存續期間,其資產價值不會有多大變化,因而對銀行債權的影響也就更小。
2.財團構成。根據《擔保法》有關規定,不動產、動產及權利都可以用來抵押。同時銀行在簽訂合同時特別要注意下列財產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以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中的精神權利等。如果財團中含有上述財產,那么在該財產上的抵押權是無效的。
3.財團的保全。在財團抵押成立后,銀行應該注意企業的經營狀況,特別是企業對抵押財產的處分。因為抵押權的約定并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可對抵押物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銀行可以要求與企業簽訂書面合同,約定企業不得將財團中財產再次抵押或質押。
當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銀行應該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銀行應該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依《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銀行行使財團保全的權利主要包括停止侵害和排除妨害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當然,即使企業在財產上再次設定擔保物權后,銀行仍然借助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來保護自己的債權。
4.財團抵押權的優先受償。當銀行債權到期并且也非銀行方面的原因企業不履行已屆清償期的債權時,銀行可以行使優先受償權。銀行可以依法與企業商議以抵押物折價,或將財團拍賣、變賣后就其價款優先受償。除事先約定,財團擔保的范圍及于利息、銀行行使財團抵押權的費用等。財團抵押的標的物若有加工、附和或者混合的情形,抵押權的效力及于加工物、附和物和混合物。
5.財團抵押與其他普通擔保物權并存的處理。銀行應該盡量限制企業在設定財團抵押后又將財團中的個別財產再行設置其他擔保物權的行為。當財團抵押與普通抵押權或質押權共同存在于同一財產時,如果為同一人,則兩者不發生沖突;在二者并非同一人時,財團抵押和其他擔保物權以其設定的先后順序來確定其效力,設定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于設定在后的擔保物權,同時設定的按債權比例接受清償。但當在財團抵押財產上有留置權存在時,留置權的效力優先于財團抵押的效力(留置權人在占有留置物時,明知留置物上已經設定財團抵押權的除外)。
四、結語
綜上所述,財團抵押方式在銀行抵押擔保業務中是一種比較有效、便利的抵押方式。采用這種擔保方式,銀行債權能得到可靠、有效的擔保。對企業來說,又多了一條為自己大規模融資可供選擇的抵押擔保方式。從長遠來看,這種抵押擔保方式將有利于我國經濟建設的發展。
同時,我們應該注意,我國擔保法雖未明確規定真正意義上的財團抵押擔保方式,但實務上并不否認這種擔保方式的存在。所以,日后在修改《擔保法》的過程中應具體規定財團抵押的有關制度,使這種擔保方式在實行中更有可操作性,從面避免一些糾紛的產生。另外,浮動擔保雖與財團抵押有很大的不同,但它同樣具有自己的優勢,同樣能為經濟建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尤其是對企業融資者有很大的好處。所以《擔保法》也應該明確規定浮動擔保的抵押方式,這樣銀行與企業在融資過程中可以選擇的范圍就更大。
可以預見,財團抵押權在未來銀行的貸款擔保業務中將會被廣泛采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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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明瑞著.擔保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68頁。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
一、引言
“股權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為債權擔保,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獲得貸款的融資活動。股權質押貸款在九十年代中期伴隨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而起步,成為金融機構開展間接融資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從企業經營融資情況看,除了上市公司以外,非上市公司中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于股權作為擔保手段進行融資提出了越來越多的訴求,希望將企業靜態的資本轉變為實際的現金流。
從法律角度看,對于股權質押貸款,相關法律規定分散在諸多法律條文中,在操作上需要參考多項法律和行政規章,系統性不強。雖然從制度層面上看,開展這項業務基本上已經沒有障礙,但是從銀行實務的角度看,因涉及法律、地方行政規章較多,其復雜性要遠遠高于其他種類的質押貸款,因此有必要系統性地梳理眾多法律、規章對于股權質押貸款的規定和辦理流程,認真分析各個關鍵環節的風險要素,制定具體的風險規避措施。
二、股權質押的法律依據
股權質押的設立、登記、公示和變現是股權質押制度的關鍵內容,也是法律、規章涉及內容較多的部分。從九十年代中期開始,散見于《擔保法》(1995年)、《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1997年)、《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1997年)、《財政部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2001年10月25日)、《公司法》(2005年修正)、《物權法》(2007年10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2008年10月1日)等相關法律法規。
《擔保法》在抵押和質押區分的問題上取得了很大進步。《擔保法》第七十五條中將“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作為可以質押的標的;在第七十八條對于上市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質押股權設立和登記進行了規定,明確了證券登記機構和股東名冊的作用。
《公司法》對于股權轉讓進行了較為明確的規定,但是對于質押的相關條款較少,僅僅就質押標的提出“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200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物權法》進一步確定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出質登記的職責。隨后,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并于2008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股權出質登記辦法》進一步明確了非上市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通過股權質押進行融資登記的程序。
三、股權質押貸款的辦理
1、客戶的選擇。申請股權質押貸款業務的客戶,應當具備公司治理結構基本完善、經營管理水平較高、具有一定市場競爭力、財務狀況良好等基本條件;同時,要求客戶滿足商業銀行貸款客戶選擇的其他條件,應在滿足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條件下,對行業、區域、信用等級水平等給予明確限定。
對于質押股權所在企業,要對該企業的管理水平、財務狀況、或有負債、市場競爭和治理結構進行分析,重點查閱該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備案的公司章程,仔細審查章程中是否有禁止股東將股權用于質押貸款的相關規定,核實出質人的身份和金額;同時了解公司董事會在公司長遠發展方面的戰略和當前經營管理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對于股權價值在債項存續期間的變動情況進行基本判斷。
如果出質人與借款人不一致,商業銀行還應對出質人情況進行調查。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出質人經營管理狀況、出質股東在出質股份所在企業中的地位和作用等。
2、確定合格股權。首先,股權必須無瑕疵。上市公司章程等內部規章、法律文件對公司股權的質押、轉讓未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規定;上市公司股票未被實行特別處理、限制轉讓或暫停上市;申請質押的股權在此次質押之前必須是未設立質押或有效質押已解除;其次,應特別關注國有股權出質。對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出質,商業銀行可依據財政部在2001年出臺的《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1]651號),對出質股權應履行的程序進行明確,并且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有股權的質押,從已出臺法律、法規和已發表文獻看,仍存在不清晰的領域和不同的看法。筆者建議,對于這部分股權的質押,不僅需要遵循《擔保法》和《公司法》等法律規定,還要參考《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2003年5月27日)、《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2月1日)。
3、股權價值評估。商業銀行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出質股權進行評估,具體由注冊資產評估師對評估基準日特定目的下企業整體價值、股東全部權益價值或部分權益價值進行分析,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時,應當遵守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制定的《企業價值評估指導意見(試行)》(2005年4月1日)。
在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時,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收集情況等相關條件,采用收益法、市場法和成本法三種資產評估中的一種或多種方法,從近幾年股權價值評估的實際情況看,一般是采用成本法和其他一種方法組合進行評估。商業銀行客戶經理或者風險經理應該了解股權價值評估的基本方法,在獲取股權評估報告后,能夠對評價的具體內容進行初步的合理性評判。
4、股權的出質登記。第一,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股權出質合同。股權出質合同應當包括具體的擔保范圍,所質押的股權以及股息、紅利、配股、送股等派生的權利,出質人和質權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質押股權的處分條件等;第二,上市公司股權質押應在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即只有在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的上市公司股權質押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的事實一般還應該由出質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會公眾可以通過向證券登記機構查詢的方式獲得該質押情況,使該質押具有相當的公示力和公信力,防止出質人在質押存續期間將質押股權非法轉讓或重復質押;第三,非上市公司股權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質押,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為生效條件。同時,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應當場辦理登記手續并發給登記通知書。對于不屬于股權出質登記范圍或者不屬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管轄范圍以及不符合出質登記辦法規定的,登記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也應當場告知申請人,并退回申請材料;第四,根據外經貿部1997年《外商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和國家工商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外匯管理局2006年《印發的通知》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質押應向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質押備案。外方投資者對境內外債權人提供股權質押,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原登記機關備案。《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五條也對此作了進一步明確的規定:“以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原公司設立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辦理出質登記。”
5、股權的登記托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第三方托管源于股東名冊的操作性缺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公司登記中的不完備。雖然《擔保法》對于股東名冊在股權出質中的應用給予了明確,但因未上市公司股東名冊在實踐中應用非常有限,常常達不到股權出質生效的保證作用;另外,根據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12月18日修訂)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公司登記事項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這就為股權出質的設立帶來了一定困難。因此,多個省份通過成立股權托管機構彌補這一不足,如江西省出臺的關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托管試行意見,確立由股權登記托管機構作為第三方獨立機構負責保管非上市企業(含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名冊、提供托管登記、查詢掛失等服務,在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質登記之前,要求提供股權托管機構的證明文件作為依據,這對于規范股權質押行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6、股權質押貸款額度。考慮到股權價值隨著企業經營情況存在一定的波動性,因此股權質押貸款額度一般設定為股權評估價值的50%~60%;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股權質押貸款只是眾多貸款品種中的一個,在對一個客戶進行額度授信的過程中,應該將其作為整體額度中的一個授信產品來對待,而且應在不突破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的承貸總量的情況,根據客戶所持股權的價值情況確定股權質押貸款金額。
7、貸款的發放。在貸款發放階段,除了按照一般的流動資金貸款對于客戶用款條件進行審核外,還需要對于股權質押的手續完備性進行審查,重點檢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關于股權出質登記的通知,以及股權登記托管機構出具的出質股權證明文件等。符合放款條件后,還要按照銀監會出臺的《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按照合同約定通過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8、對于股權在質押期間的管理。首先,要關注股權價值變化。在股權質押期間,因企業內外部因素,造成質押股權價值減少,從而使得質押股權的價值無法償還所欠債務,將會損害商業銀行的利益。因此,對于股權價值的定期評估成為必要的工作內容。但是,考慮到資產評估成本的問題,股權價值發現可以通過外部股權托管機構來實現。商業銀行可以借助登記托管平臺的信息披露等功能,進行出質股權的市場評估,充分發揮市場中介的社會公信力,解決股權價值評估難的問題;商業銀行信貸經營管理人員應定期獲取質押股份所在公司的財務報表和經營管理情況,在基本面上判斷企業正常經營周轉的持續性,如果發現該企業存在任何風險點,應立刻委托專業評估機構發起股權價值評估工作,采取相應措施,避免債權落空;其次,要定期對股權質押的情況進行查詢。在股權質押存續期間,商業銀行客戶經理或者貸后管理人員應定期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股權托管機構進行查詢,確認質押股權的登記情況,保證股權未發生轉移和再次出質。
9、股權處分。由于我國《商業銀行法》禁止銀行持有企業股權,因此如果出現質押股權的價值無法償還所欠債務,需要參照《物權法》第216條規定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為了明確質權人(商業銀行)和出質人在股權處分上的權利和義務,需要在質押合同中對于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和股權價值變動影響債權安全等情況進行約定,明確商業銀行可以采用協議轉讓、拍賣、變賣等處分方式,優先受償股權處分款項。
在股權處分中,部分省市已經通過股權托管機構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以天津、吉林、西安等地的股權質押貸款操作流程看,股權托管機構基本上都是作為產權交易市場的形式存在,股權交易市場的功能已經遠遠超越了僅僅作為股權托管機構的作用,具備了融資功能、投資功能和交易功能。因此,商業銀行開展股權質押貸款業務,必須要與當地甚至跨區域的產權交易市場密切聯系,在業務開展的全過程進行合作,在股權的登記托管、股權價值發現和股權處分方面與其良好銜接。
需要指出的是,股權的拍賣和轉讓需要遵循《公司法》、《證券法》的相關條款,如《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相關要求;特別是對于國有股權的拍賣和轉讓,需要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關于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執行。
四、結論
股權質押貸款將“靜態”的股權轉化為“動態”的資產,以股權做“質押”換取融資,隨著國家法律和地方行政規章的不斷完善,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市場規則的不斷建立,股權質押貸款的市場潛力將會逐步發揮出來,商業銀行應該充分把握這一機遇,積極參與和推動這項業務健康、有序發展。
(作者單位:1.山東財政學院政法學院;2.中國建設銀行山東省分行)
主要參考文獻:
[1]賓愛琪.商業銀行信貸法律風險精析.中國金融出版社,2008.6.2.
作者簡介:卜寧,浙江職業技術學院財務與會計學院講師、經濟師,研究方向:金融會計。
中圖分類號:F832.2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2.61 文章編號:1672-3309(2013)12-140-02
一、新準則下貸款減值業務會計科目的選擇與使用
貸款――該科目為資產類科目,核算商業銀行按規定發放的各種客戶貸款。本科目可按貸款類別、客戶,分別“本金”、“利息調整”、“已減值”等進行明細核算。與原金融企業制度比較,其顯著區別是科目名稱的變化,原金融企業制度主要是按貸款類別分別設置為短期貸款、中長期貸款等科目。
貸款損失準備――該科目為資產類科目,同時也是“貸款”科目的備抵科目,核算商業銀行貸款的減值準備。該科目可按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資產類別進行明細核算。對于確實無法收回的各項貸款,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予以轉銷,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貸款”、“貼現資產”等科目。已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價值以后又得以恢復,應在原已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該科目期末余額在貸方,反映商業銀行已計提但尚未轉銷的貸款損失準備。
利息收入――該科目為損益類科目,核算商業銀行確認的利息收入。期末,應將該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該科目無余額。
二、新會計準則下貸款業務核算的主要規定
(一)貸款的確認和計量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貸款初始確認的時點為依據合同要求發放貸款之時,貸款應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初始計量,且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構成實際利息組成部分。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于貸款新增的外部費用,如辦理貸款發生的評估費、咨詢費、公證費等。
(二)貸款的后續計量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貸款的后續計量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計量。貸款的后續計量主要包括利息收入的計量和貸款減值的計量。實際利率,是指將貸款在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為該貸款當前賬面價值所使用的利率。
貸款的攤余成本,是指該貸款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后的結果:一是扣除已償還的本金;二是加上或減去采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三是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
(三)利息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商業銀行應于資產負債表日按照實際利率、攤余成本確認貸款利息收入。因貸款合同利率與實際利率相差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四)貸款減值損失的確認和計量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商業銀行應于資產負債表日,對各項貸款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貸款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貸款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主要包括:債務人發生嚴重財務困難;債務人違反了合同條款,如償付利息或本金發生違約或逾期等;債權人出于經濟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慮,對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作出讓步;債務人很可能倒閉或進行其他財務重組;其他表明貸款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等。貸款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貸款的賬面價值與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五)貸款減值測試的方法
在對貸款減值測試時,應當先將單項金額重大的貸款區分開來,單獨進行減值測試。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其已發生減值,應當確認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對單項金額不重大的貸款,可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也可以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貸款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在實務中,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單項金額重大的標準。該項標準一經確定,應當一致運用,不得隨意變更。
三、貸款減值業務的核算
案例:2010年1月1日,商業銀行向M公司發放一筆9000萬元的貸款,M公司實際收到款項8453萬元,貸款合同年利率為10%,期限4年,利息按年收取,M公司到期一次償還本金。該商業銀行將其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假定初始確認該貸款時確定的實際利率為12%。2011年12月31日,有客觀證據表明M公司發生嚴重財務困難,商業銀行據此認定對M公司的貸款發生了減值,并預期2012年12月31日將收到利息400萬元,2013年12月31日將收到本金6000萬元。2012年12月31日,商業銀行預期原來的現金流量估計不會改變,但當年實際收到的利息為300萬元。 2013年12月31日,商業銀行經與M公司協商,最終收回貸款7000萬元,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結果保留兩位有效數字)。
這是一涉及本金減值、利息減值的典型的業務題,結合表格(單位:萬元)進行分析:
1、2010年1月1日發放貸款:
借:貸款――本金 9000
貸:吸收存款等8453
貸款――利息調整 547
2、2010年12月31日確認并收到貸款利息:
借:應收利息 900
貸款――利息調整 114.36
貸:利息收入 1014.36
借:吸收存款等 900
貸:應收利息 900
3、2011年12月31日,確認貸款利息:
借:應收利息 900
貸款――利息調整 128.08
貸:利息收入 1028.08
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前,貸款的攤余成本=8567.36+1028.08=9595.44(萬元),2011年12月31日,商業銀行預計從M公司貸款將收到的現金流量現值計算如下:400/(1+12%)+6000/(1+12%)2=5140.31(萬元)。應確認貸款減值損失=9595.44-5140.31=4455.13(萬元)
借:資產減值損失 4455.13
貸:貸款損失準備 4455.13
借:貸款――已減值 9595.44
――利息調整 304.56
貸:貸款――本金 9000
應收利息 900
確認減值損失后,貸款的攤余成本=9595.44-4455.13=5140.31(萬元)。
4、2012年12月31日,確認利息收入并收到利息:
借:貸款損失準備 616.84
貸:利息收入 616.84;
借:吸收存款等 300
貸:貸款――已減值 300
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前,貸款的攤余成本=5140.31+616.84-300=5457.15(萬元),2012年12月31日,商業銀行預期原來的現金流量估計不會改變,因此從M公司將收到的現金流量現值計算如下:6000/(1+12%)=5357.14(萬元),應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5457.15-5357.14=100(萬元)。
借:資產減值損失 100
貸:貸款損失準備 100
確認減值損失后,貸款的攤余成本=5457.15-100=5357.14(萬元)。
5、2013年12月31日,結算貸款:
借:貸款損失準備 642.86
貸:利息收入 642.86
借:吸收存款等 7000
貸款損失準備 3295.44
貸:貸款――已減值 9295.44
資產減值損失 1000
綜上,新準則下,貸款應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初始計量,且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資產負債表日按照實際利率、攤余成本確認貸款利息收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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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當前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業務信用風險概述
我國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自上世紀80年展至今,取得了較大的成績。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個人住房消費總額不斷提高,個人住房貸款已成為我國商業銀行貸款業務的重要有機組成部分。涉房類貸款中近70%都是個人住房貸款。2010年,個人住房貸款新增1.40萬億元,年末余額同比增長29.4%。房地產市場的持續火爆加速了風險的形成,同時為了抑制房地產市場的過度投機,國家采取了一系列的宏觀調控措施,商業銀行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也面臨著一些新的環境和問題。
我國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業務面臨的風險有很多,主要有信用風險、抵押物風險、法律風險、銀行內部管理風險等。其中信用風險是最基本最直接的風險,信用風險又稱違約風險,主要是借款人因主客觀原因所引起的未按合同約定按期償還到期貸款本息的風險。目前個人住房貸款的風險管理機制相對比較欠缺,特別是對信用風險的管理,能否認清并有效化解信用風險,已經成為商業銀行繼續發展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前提和保障。
二、我國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業務信用風險存在的問題
近幾年,商業銀行在信用風險管理方面雖然取得了較大的成績,但目前還存在著很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房價的過快增長
房價過快增長是造成信用風險的主要原因。房價居高不下,已經超出一般人的收入水平,買房只能依靠銀行貸款。貸款者的債務負擔越重,銀行所承擔的信用風險越大,貸款購房者隊伍的膨脹意味著銀行貸款信用風險的積累。當貸款購房者無力還款時,銀行將承擔巨額的不良資產。
(二)個人信用體系的不完善
科學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是銀行對個人住房貸款信用風險實施有效控制的基礎和前提,然而我國目前尚未健全個人信用體系,對個人資質評估缺乏統一、客觀的標準。由于流動性過剩、房價持續上漲等一系列因素,我國商業銀行普遍放松了對于借款人的資質審查。借款人也為了能夠取得銀行貸款,而有意提供一些虛假資料,其實際還款能力不強或根本無法償還,還有些借款人信用意識淡薄或缺乏誠信,惡意拖欠貸款,這些行為都會引發信用風險。
(三)客戶資源共享機制不科學
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不是一成不變的,他會因失業、婚變、健康、投資或投機失利等原因造成經濟收入下降,導致不能按期或無力償還銀行貸款,從而增加了借款人違約的可能性。各大銀行之間由于競爭關系的存在造成了銀行間信息的不共享,進一步給違法欺詐行為找到了可乘之機。
(四)商業銀行內控制度不嚴謹
我國銀行的內控制度相對于發達國家還比較落后,信用風險管理缺乏組織保證。某些銀行由于精簡機構的原因在組織分工時,尚未完全遵循不相容職務分離的原則。
(五)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意識落后
我國商業銀行在風險管理方面表現出突出的傳統風險管理模式的特征,主觀性較強,常常運用經驗分析方法,對銀行發展的眼前利益與長遠目標的協調認識不夠充分。
三、我國商業銀行個人信用風險的防范措施
結合我國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發展中出現的信用風險,我國商業銀行應采取一系列防范和化解個人住房貸款信用風險的管理措施,實現業務的健康有效發展。
(一)加大對客戶的審查力度
1.努力做好借款人信用及第一還款來源審核
防范信用風險一定要從源頭做起。個人住房貸款信用風險防控的重點是借款人、開發商和樓盤及房地產市場的價格波動,其中重中之重是加強對借款人的判斷。信貸工作人員應對客戶進行科學分類,并根據不同類別的人員采取不同的貸款策略。
2.加強規范個人住房貸款用途
個人住房貸款的用途應該是購房,所以要對購房者貸款的真實用途進行認真的調查落實,信貸員應在貸前調查階段,明確借款人真實的購房意圖。對有風險跡象的借款人應當面征詢,上門查訪。
3.積極推進住房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
從長期看,我國推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具有必然性,應積極創造條件,為住房抵押貸款的證券化打造環境。但推行住房抵押貸款的證券化必須要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推行,否則就有可有醞釀出金融危機。
(二)建立科學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
要建立科學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最主要的應是建立個人信用制度,即能證明、解釋與查驗自然人資信,并能夠監督、管理與保障個人信用活動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制度與行為規范。個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應包括多個方面:
1.制定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評估標準
在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受理過程中,客戶經理對貸款申請者的個人信用評估是不可缺少的環節。因此,建立一套實用、客觀、定性、定量的個人信用評估體系,對于防范住房貸款中的信用風險是非常重要的。
2.營造良好的個人信用環境
加強宏觀調控力度,調控市場需求,優化市場結構,從而避免房地產市場大起大落,并對那些信用記錄不良的客戶,加大監督檢查的力度,并在放貸時嚴格按條件執行。
3.完善個人信用體系的法律環境
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個人信用系統的正常運行,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對違背誠信原則的個人給予嚴厲懲罰,使個人違約成本大于違約收益,降低個人住房貸款的違約風險。對情節嚴重的個人要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情節較輕的個人,應設置不同規模和方向的限制條件;對守約的借款人,根據其信用評定等級,給予延長貸款期限、降低利率水平的優惠政策。
(三)完善個人客戶信用評定機制
在現行的個人住房貸款的操作中,信貸員主要是根據客戶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包括客戶收入情況、房產情況以及抵押比例等,很難了解到其他信用情況。我國目前尚未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客戶信用評定機制,但這正是目前所需要的。
首先,各銀行可以先建立起自己的內部信用數據庫,并將人民銀行統計的金融機構信貸客戶黑名單集成到自己的信貸管理系統。其次,通過全面聯網實現資源共享。最后,要主動尋求金融、工商、司法、醫療等單位的幫助,通過橫向聯系,更多地了解客戶情況以及客戶貸款的資金應用情況,并在貸后加強跟蹤管理。
(四)建立嚴謹的商業銀行內控制度
商業銀行應制定一套嚴密、詳細、操作性強的規章制度和流程,不斷細化和完善貸款管理的規章制度,建立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提高個人貸款管理的專業化水平。
首先,要建立起良好的信貸激勵與約束機制。盡量將貸款的信用風險在其萌芽時就給予控制,從而避免由于貸款后管理放松等原因而錯過控制風險的最好機會。其次,實行審貸分離和風險監管分離。保證貸款審批和風險控制的獨立性,成立專門審查審批中心,實行集約化經營。最后,要做到從貸前調查、貸款審批和貸后檢查等環節分析相關風險點,落實管理職責,規范操作流程。
(五)提高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意識
商業銀行應徹底打破過去那種以處置個人抵押房產作為還貸來源、依賴于訴訟的傳統手段來清收不良貸款的習慣思維。銀行工作人員應清醒地認識到,銀行本身作為一個高風險的行業,承擔著各種風險。客戶經理專業素質的提高、個人的責任約束、職業操守和有效的激勵機制是促進住房個貸業務快速發展和有效防范風險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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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長春工業大學大學生創新基金項目“我國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業務信用風險的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