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7 14: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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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提高行政管理人員精細化工作的能力和意識
提高管理人員在精細化工作方面的素質是推行醫院行政工作精細化,合理分配醫院既有資源,提升資源利用效率,達成資源運用最優目標的有效手段。加強對醫院行政管理人員工作精細化的意識,從主觀上引導和開發管理人員工作精細化的覺悟,是推進醫院行政管理工作精細化的有效手段,能夠有效提升醫院工作效率,提升醫院口碑,從而對未來醫院行政管理工作的進一步精細化具有深遠意義。醫院可以組織開展培訓課程,邀請精細化管理方面的專家開辦講座,利用培訓具有的戰略控制性和激勵性的特點,讓精細化管理觀念深入人心,為未來醫院進一步推行精細化的行政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礎。
1.2明確醫院行政管理各部門的崗位職責
醫院行政管理工作量大,工作內容復雜,如果不能將各個部門職責進行合理明確的劃分,就會出現部門間職責界限模糊,職責交叉重疊,或者出現職責真空現象,導致工作效率低下,各部門之間的工作不協調等后果。因此,應根據醫院自身條件,結合醫院自身特點,精細明確地劃分各部門應承擔的相應職責,實現職責安排系統化,職責劃分精確化,職責描述明確化。運用先進的管理理念,靈活的管理手段,統籌協調醫院各部門間的責任承擔和工作分工。
1.3優化醫院行政管理的工作流程
醫院性質和社會職責的特殊性決定了醫院工作要快速高效的需求。為保證醫院各部門工作系統協調,人力資源合理運用,工作流程順暢無阻,就要設計科學的組織控制程序,制定明確規范的操作指導手冊,針對性地開展教育指導,以應對突發事件和復雜事件,避免因業務不熟練而產生的混亂,導致的部門運轉不暢,工作效率下降。通過對重點問題的針對解決,幫助部門和人員的運轉和活動,提升醫院整體的辦公效率與工作效率,實現工作運行效率最優化的目標。
醫院在經營管理的過程中,行政管理會包含醫療管理之外所有的內容,所以我們從中可以看出,行政管理在醫院管理里面,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組成內容,同時也是醫院進行全面建設過程中,一個最基礎的項目工程,如果能夠做好醫院的行政管理工作,就可以有效的保證醫院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以及內部安全等問題。新形勢下醫院的行政管理,其工作的核心內容就是進行安全的管理,并且做好行政工作,只有這樣才能夠順利地開展醫院中的各項工作,同時為醫院提供一個有力的保障。行政管理工作一般是培養醫院過硬作風的途徑,主要是對醫護人員進行培養,培養他們在工作時的作風、遵守紀律的程度、儀表與形象以及他們的精神面貌等等,這些工作都是需要行政管理來給他們做堅實的后盾。所以,新形勢下醫院的行政管理需要加強重視,進一步為促進醫院良好的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2]。新形勢下醫院行政管理工作人員的主要來源以及他們的現狀。有很多醫院行政管理工作人員的來源都是在護士、臨床醫師以及醫技部門等轉崗過來的,并且通過這個途徑到行政崗位上的工作人員數量非常多,另外還有一種來源,則是在高等管理院校學習的畢業生,畢業之后直接上崗就業,來到了醫院行政管理的工作崗位上,當然,這部分工作人員占有的數量非常少。從上面的介紹中,我們可以看出,很多醫院行政管理工作人員的來源多樣復雜,并且他們的個人素質水水,以及專業的管理水平都存有明顯的差距,有一部分行政管理工作人員的專業水平還需要進一步進行提升,才能適應崗位的實際需求[1]。
二、新形勢下醫院行政管理存在的一些的問題
1.醫院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員平均收入相對較少,并且待遇也比較低醫院的行政管理工作在進行考核的過程當中,是一個軟項指標,所以很難表現出它當下的經濟效益,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員在醫院里面他們的待遇常常是與醫院的二線員工一樣。因此,在醫院從事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員,他們的工資與獎金等收入場常常是會少于相同級別臨床醫務人員的實際工資。甚至在職稱進行評定的過程中,有一些行政管理工作人員的職稱問題,一直得不到有效的解決,因為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員受到了以上這些因素的影響,致使他們工作的積極性受到了影響,進而也讓行政管理工作人員的工作效率以及節奏得不到有效的提升。2.新形勢下醫院沒有建立一個有效的激勵機制新形勢下,醫院因為各項事務都在不斷增多,所以導致醫院的行政管理工作有了責任重、事務多以及政策性比較強的特點。但是醫院卻并沒有將這些與行政管理工作人員的工資與獎金,還有他們工作的業績、工作的質量以及工作效率等等聯系起來。使得醫院在進行年度工作考核的時候,發揮不了任何有效的激勵作用。這也就致使很多行政管理工作人員他們雖然在工作上面,其能力是很強的,但是卻并沒有真正的將他們發揮出來,進而使他們的工作效率很差。
三、提升新形勢下醫院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方法
1.加強對行政管理工作人員的專業培訓,增強他們的管理能力要想進一步提升醫院行政管理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水,最重要的一條途徑或者方法就是,加強對行政管理工作人員的專業培訓,進而來增強他們的管理能力。醫院應當盡可能的為行政管理工作人員創造更多的機會以及條件,讓他們外出進行學習,也可以在醫院內部組織一些多種類型的培訓活動,讓行政管理工作人員全都參加,進一步的培養他們的管理知識以及他們的管理能力[3]。2.醫院應當完善激勵機制,進入提升執行力激勵機制能夠有效的激發與調動醫院行政管理工作人員各方面的積極性。醫院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員,在他們實際工作以及生活里面,也會經常遇到這樣或者那樣的困難,所以醫院的高層以及領導應該在物質或者是精神方面,利用激勵的方法,來積極的調動行政管理工作人員各方面的積極性,進而高效率的完成自己的工作,醫院可以將行政管理工作人員的工作效率、工作業績、工作質量以及獎金等聯系在一起,對他們的困難給予關心,鼓勵以及引導行政管理工作人員承擔起自己的責任,充分挖掘他們的潛力,進而有效的提高他們的執行力。3.醫院要提倡以人為本,進行和諧的管理行政管理開展的理念就是要遵循以人為本的原則,在進行管理的過程中,一定要將尊重他人、信任他人以及激勵他人貫穿在整個管理的過程里面。進行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員要通過自己的理想、感情、形象、情緒以及心理等來激發出被管理人員他們內心深處的動力,并且在管理的過程中,盡可能的去創造和諧民主的氛圍,讓醫院的工作人員能夠樹立起主人翁的意識,原意和醫院成為命運以及責任還有利益的共同體,進而達到和諧的管理。4.要對個人的職責進行明確,進行科學的管理醫院里面的所有行政管理工作人員,都要對自己在醫院管理的職責進行明確,在工作過程中要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并且同事之間還應當進行相互的支持與鼓勵,進而使所有的工作人員形成一股合力。還應當在管理的過程中,進行科學的管理,堅持以人為本,尊重人權,尊重人理道德等等,讓管理的方式更加合情合理[4]。
1自然法概述
1.1自然法與正義
在這里,我基本上是將正義與公平在同一層面上使用了。自然法與正義的關系問題應當是首先必須解決的。一般說來,自然法理論是從用來區分合乎自然的人類的行為,所謂“自然”(Nature),可從“人性”(Natureofman)、“社會性質”(NatureofSociety)甚至是事物本質(NatureofThings)而演澤出人類行為完善無缺的規范。H.Kelsen認為自然自然法論者所主張的“自然”因時代與地域的差異而有不同。有時是指神,有時則指人性、歷史、社會的法則,且都主張絕對的價值或正義存在于自然之中。
自然法思想淵源久遠,自希臘哲學,經羅馬時代、中世紀、宗教革命,而至近世,每一時代的自然法論者均有其獨到見解。歸納其共同點,可認為人類社會生活所適用的行為規則,并不限于國家或政府制定的法律。在國家所制定的行為規則以外,存在有更普遍的行為規范,這種規范適用于任何人、任何時間與空間及不同社會之中。這種人類行為規范并非由任何人所創設,而是根據理性人的基本需要而存在,故可被人的理性認識。[②]這是一切個別行為規則之源泉;并構成批判一切人為規則內容的善惡與公平的準則。換言之,自然法學者均承認有一種較高或理想之“法”存在,并認為它是“實證法”(也可稱為“制定法”)的終極目標,且承認其絕對價值而追求絕對的正義。近代由于自然科學的勃興,經驗科學取代了理性運用,自然法思想因而趨于沒落,由法實證主義取而代之。然而,法實證主義的觀點卻狹窄而偏激,導致法律最終成為統治者的意志表現,使元首的意志成了法律與正義的根據,導致武斷與罪惡的法律產生。至“二戰”后,自然法思想卷土重來,自然法由追求絕對正義轉而尋求可適用于當前環境的理想標準,這種標準成為制定法的指導原則,甚至成為批判制定法的依據。
在亞里士多德之后,人們習慣于將正義區分為“平均主義”與“分配正義”。前者支配私人之間的關系,尤其是契約當事人間的自然正義原則,后者被理解為全體(國家、集體)對個人尤其是國家與人民關系的原則。即平均正義要求在對等的兩人間尋求雙方共同適用的均衡點,分配正義則重在眾人財富或利益之分配。Cicero所稱的“使各得其所”,目的是使所有人得到公平的待遇,即對于相同事物享受同等對待,不同事物為不同對待。而ThomasAquinas則在亞里士多德的兩種正義之外,再加上共同的“善的正義”,賦予正義追求善(Good)的功能。至JohnRawls以理性人為基礎,從社會契約的觀點批判功利主義,認為適用于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原則正是原初契約的目標,他提出了“正義即是公平”(JusticeasFairness)的概念。其內容包括:平等的基本自由權、自然事物的調整、機會平等、程序正義、產生自己與他人,良心自由、忠誠履約等[③].JohnRawls強調“正義即公平”,堅信正義首先就是公民享有自由權利的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而公正和連續性為正義的起碼要求,也即形式正義(FormalJustice);而實質正義似應包括:分配上之差異補償、利益公平開放給所有社會成員,每個社會成員均可憑自己之能力及努力發展潛能、追求成就,形成社會階層重新分配的效果、新生人性尊嚴或人道精神[④].只有正義才是人類共通的善的秩序,在具體的社會生活條件下之具體現實化,而在社會進化中不斷演進。正義以平等為其核心,就其排除任意性而言應比單純之平等更重要,應包括合理性、客觀性、一致性、公平性、平等性與中立性等相關概念。
1.2正義與法的關系
在自然法概念下,正義為法的指導原則。其與法的關系依日本學者井上達夫的觀點包括以下幾點:第一、要求法律本身的正確適用。正義是法律內在的要求,若有欠缺則屬惡法。任何法律以其存在為限,以所賦予它一般準則之公平適用為正義價值成立之意義。第二、任何法秩序均標榜正義之具體表現。法律本身不正,即無強制人民遵守的效力。可以說事實之陳述須符合“真理要求”(Wahrheitsanspruch),同樣地法律須符合“政府要求”(Gerechtigkeitsanspruch)。第三、法律須符合正義要求。自由、平等及公共福利等,對現在法秩序的批判根據已有的種種價值與目的,故法律須追求自由、平等及公共福利,才符合正義的要求。[⑤]
1.3自然法下的自然正義
自然正義源于亞里士多德的正義分類。他認為自然正義是從人類固有的自然本性發展而來的,要求人類追求善,并成立各種社會制度,以實現社會福利。自然正義于人性未變時對人類普遍起支配作用,而在具體社會生活條件下,將衍生出適合該社會的共有的“善”,自然正義之具體要求,可因時因地而變化,惟自然正義本身有普遍的支配力,而其支配作用可產生具體內容。自然正義不論何時何地均具有支配人類社會生活的力量。
在立法方面,自然正義是指導原則和依據。在司法方面,在追求法律安定性與妥當性上有相同的功能。自然正義對下列事項均可以發生作用:第一、法官造法(JudicialLawMaking)。從權力分立觀點,司法所扮演的角色不是在創制法令,僅在闡時事物的真正內涵,在發生疑義時給予權威性解釋。這種見解與英國習慣法的傳統相符。然而在事實上,“習慣法的大部分為法官于社會所流行的情緒與民眾所接受的習俗,或慣例中發展出來”[⑥].第二、解釋法律。解釋之目的在于探索或闡釋法律宗旨,而法律最終目的則在于規范社會生活。然而規范本身并非終局目的,執行法律規范常在于追求某些基本價值,而追求正義的實現。第三、形成法理。法理有補充法律解釋的功能,也有監督法律或習慣妥當性的作用。而法學理論的基本功能既在補充法律及習慣之下,使執法者自立于立法者的地位,尋求該案件應適用的法則,以實現公平與正義,調和社會生活各種對立的利益,法理應是指自法律精神演繹出的一般法理原則,與條理、自然法、法律通常之原理并無不同。然而,實定法必須遵循自然正義原則,以求符合正義理論。所以,自然正義實為法律的基本精神,而為法官造法提供制度上的保護,避免了多數人利用民主原則所發生的政治專斷。
綜上所述,自然法始于希臘哲學,以理性主義為出發點。自然正義則是批判是否合乎公平正義的依據。自然法相信絕對價值的存在,追求普遍妥當的法律原則或正義標準。[⑦]故自然法已成為“實定法”之指導原則、批判標準與衡量內在正義之準則,是在法律秩序的合理性與公正性兩方面所需要的最低條件,并成為檢證“實定法”本身妥當性的基礎。當實定法欠缺或不明時,必須以自然正義為法官造法,法規解釋及補充漏洞的法理準則。當實定法抵觸自然正義時,如果任意宣告實定法的無效,則與法的安定性抵觸自然正義時,如果任意宣告實定法的無效,則與法的安定性不符合。此時可參照考賴特布魯(GustavRadbruch)的見解——原則上法的安定性優于自然正義;若違反自然正義達到無法忍受的程度時,則應認為實定法無效。至于要到何種程度時,則應認為實定法無效。至于要到何種程度始為無法忍受?一般認為侵害人民基本權,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或其他憲法之精神時,即應認為無法忍受,以自然正義原則為優先。
2行政法上的自然正義原則
2.1概說
自然正義原為英國法之支配(RuleofLaw)(或譯為法治)的核心概念,是英國法官據以控制公行為(PublicBehavior)及行政行為(DaministrativeAction)之方法。這一概念植根于英國普通法,是由大(TheGreatCharter:MagnaCharta)所衍生的基本原則[⑧].自然正義原則為英國法院用于監督行政措施與決策及外國裁判與習慣的承認。內容包括:(1)習慣的合理標準為“是否公正、適當及合理的、誠實的、正常的人會采納他”,或者更直接與自然法相聯系,“是否與是非的基本原則相調和”。(2)用禁止命令或移送命令控制行政機關違反自然正義的行政行為或準司法決定。(3)在國際私法領域引用外國法或承認外國交易時,如違反自然正義原則(如公平審判、人身自由、行動自由等)將不被執行。
自然正義原則的重要特征表現在:任何意見均可公開表達,并公正地被聽取。在Byenev.KinematographRentersSociety案中,Harman法官認為,(1)控訴人了解控訴的本質;(2)給予了陳述的機會;(3)法院誠實地作為,符合自然正義原則[⑨].關于自然正義原則與法律之關系,法院認為議會創制法律是為了使行政權依一定的公正程序原則來行為,因此認定制定中已經隱含了自然正義因素。法院在解釋及適用法律之時,也必須適用明示性的制定法程序,分別適用普通法與制定法,并以自然正義原則作為解釋法律和補法律漏洞的指導原則。
2.2英國的自然正義原則
學者們都認為英國的自然正義相當于美國的正當程序原則。包括“不得就自己的事件為自己的事件為裁判原則”(偏見排除原則),與“必須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聽證原則)等兩個普通法上原則。二者原本僅適用于司法判決,適用范圍極為狹小。然而到了20世紀初,逐漸發展成為一般法院監督行政權超越法理的重要原則,并以其作為拘束具有司法性或準司法性的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這對于體現行政程序的正義非常重要。而英國的衡平法(Equity)本質上仍源于自然主義。從16世紀開始就將其稱為“衡平與良心的規則”,依自然正義、衡平觀念及良心的命令,適合于每個具體個案進行裁量時形成判決。
2.2.1內容
自然正義的第一個原則為排除偏見原則,當對法院審判公正性有懷疑時,法官就不得作出任何有效的判決。這一原則對行政法院或行政許可機關這類行政組織有拘束力。或不具資格者參與了決定則該決定無效。對此原則有兩個固定的限制:第一、若法官因偏見而回避,但當事人的者不能從事法律性的行為時除外。第二、行政機會首長從公益立場支持某項政策時,不得以行政首長有偏見。此在美國稱為“制度性決定”(theinstitutionaldecision)。自然正義的第二個原則為雙方聽證原則(也可直接稱為聽證原則),乃要求公正聽取雙方意見的權利。[⑩]在這個意見上,其與美國“正當程序”條款完全相同。美國憲法規定的正當程序條款規定為憲法基本權利。正當程序的文字意義為公平程序,保證國家給予個人基本的公平待遇。如沒有聽證(沒有給予辯護機會),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財產。聽證原適用于司法程序中,后用于立法程序中。行政機關行使的權力也具有強制性,如行政立法與行政司法,所以,當行政行關行使職權而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權利時,即應進行聽證。
簡單說來,英國自然正義原則適用于作出不利益處分時,保障適當的告知與聽證程序。但值得注意的是,自然正義原則為普通法上的原則。在法律授予行政機關作出不利益處分的權限時,即使法律就有關正當程序沒有規定,法院仍可以權限濫用之類型——逾越權限之法理而判決無效。
2.2.2自然正義原則在行政法相關案例中的運用
自然正義原則在具體案例中的運用,英國表現得比較多。如RidgeV.Baldwin(1996.A.C.40)一案,表現在公務員的免職處分方面。具體案件是:1957年10月Baldwin市警察署長Bridge,因涉嫌受賄被捕并受免職處分,其后以證據不充分被判決無罪。Ridge以該處分欠缺事前告知程序和聽證程序而請求廢除該處分。第三審以上訴人的免職處分完全欠缺告知程序和聽證程序,違背自然正義原則而認為前述處分行為無效。以前的法院都未曾就公務員免職程序是否適用自然正義原則表示意見,該判決以該主管行政機關之行為具有準司法性,而適用自然正義原則。[11]
在UniversityofCeylonv.Fernando(1990LAII.E.R.631)一案中,關于大學生的懲戒處分問題。若對重要證人沒有給予反對詢問的機會時,是否違反自然正義原則。法院認為已經違反了自然正義原則,但本案實際情況是并未完全剝奪其反對詢問的機會,所以,法院最后以本案原告未申請反對詢問而判決原告敗訴。[12]
關于行政程序是否適用自然正義原則,在Erringtomv.MinisterofHealth(1935IK.b.249)一案中,由于貧民區(slum)清除處分案的主管承認遲誤有關事項之公告且異議人未出席公聽會,而復審采用了未經聽證程序的新證據,因此該處分有程序上的瑕疵,該處分案因此被認為違法,法院明確適用自然正義原則判決行政程序違法。[13]故在行政程序方面,英國以自然正義原則保障聽證權利,并排除偏見介入。并且依照越權原則(ultravires)的法理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而行政機關的行為屬準司法性質者可適用自然正義原則。即法院對受到行政機關直接侵害的權利或利益,適用自然正義原則規范行政機關公權的行使,故認為自然正義原則在此難以適用。因此,英國法似偏向于程序法則的公平,而忽略了實體問題。然而判例法的發展,逐步建立了合理的法則及自然正義原則,提供法院驗證不法程序或欠缺實體妥當性的標準,使自然正義原則更趨于成熟。
總之,英國是議會政治發源國,一直以“議會至上”為原則,認為國家事務的最終決定權歸屬國會,法院對立法行為的審查較為消極。拒絕承認國會有權違背自然正義原則,僅要求依自然正義來解釋國會立法。反之,英國法院在行政行為的審查方面則扮演較積極的角色。對于行政行為之違反自然正義原則,視為違反議會所定正當程序或屬權限濫用,依越權法理則認為該行為為無效。此外,違反自然正義原則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強制命令、宣未性裁判、中止命令等方式請求救濟。能以自然正義原則審查行政行為的包括準司法行為、行政聽證程序、公務員免職處分、對學生之懲戒處分、行政計劃程序等。其行政決定前后的各種程序,都必須排除偏見并聽取雙方當事人之意見,以符合公開、公正、公平之要求。綜上所述,英國根據具體個案,在行政法中山下而上建立了自然正義原則,落實法的支配(即法治)。
2.3自然正義與正當程序
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規范以普通法為主,盛行司法造法(即法官造法),法律常處于變動不定的狀態。因此,自然法的概念在普通法中發揮了很大影響力,而分別衍生出英國的自然正義原則與美國的正當程序原則。英國自然正義原則與美國正當程序原則均發源于英國昔通法與(英國大》。其在行政法上的適用都依據控制行為程序的正當性與妥當性。當然二者也有以下不同點:第一、自然正義適用范圍超過正當程序。自然正義在英國適用不區分國家行為與私人行為,故包括公行為與各種私法人及工會活動。而正當程序在美國僅適用于“國家行為”。第二、在英國,基于自然正義原則對公布涉及人民自由權利的法規時,要求該行政機關對于影響人民利益的法規規條款負有協商義務(DutyofConsult)。但美國行政行為與行政規則的區分還不明確,“行政規則”既可一般適用也可特別適用。故二者不便從適用范圍的廣義和狹義上來區分,也難說“行政規則”的形式必須具有“立法形式”。[14]第三、對于程序的正當性,其核心有三點,即通知(Notice),評論期間(ACommentPriod)或聽證(Hearing),陳述理由(StatementofReason)。英國自然正義的概念僅包括第二者,而忽略對事實理由的陳述,以避免行政決定程序而帶來的負效應。總之,英國的自然正義原則與美國的正當程序原則二者概念相類似,適用的情形也屬相似,所以在同時承認兩者時難免發生疑義。然而如何區分而使兩者能分別適用以審查公法上行為,使其更臻完善,自有其必要性。一般說來,自然正義原則實為確保正當性與妥當性的最后一道防線。
2.4自然正義原則的判斷標準
自然正義必須適用于社會生活,因其本身具有的倫理性而無法避免對其進行價值判斷。然而為避免該原則的濫用而妨害了行政目的與行政功能,故其適用應有客觀的判斷標準,如能維持法律適用的穩定性,避免法官的主觀恣意。可依據以下標準判斷是否違反自然正義原則:
2.4.1法定程序
所有法律都明文規定當實施涉及人民權益的行政行為時,必須嚴格按照一定的程序運行。這種程序包括通知、聽證、告知理由,等等,這樣才符合自然正義原則的要求。如果立法者沒有按照理智來判斷事物本質以及考慮其他充分理由,而規定應履行的程序,就屬于“恣意”(Willkur)行為。而立法者為避免不理智的立法后果,就必須斟酌各種待規范事務的本質及其他充分的理由,考慮到公益或立法政策,才能設立規范。這里的法定程序,是理智判斷后明確規定的法律程序,所以其為自然正義原則的首要判斷標準。
2.4.2事物的本質
事物的本質(NaturederSache)原為法哲學上的概念。本質(Natur)本來就有“自然”之意,它是源于自然法的概念。所以事物本質為制定法之外的一種價值表現,在于各種不同事物中尋求合乎自然法的正義。一般說來,事物本質可分為三部分:一為事理或法理,是事物當然之理;二為一般社會生活的事物本質,是作為評價對象的文化現象,山此尋找法律上的規范要素:三為事物本身的屬性,如男女之別,晝夜之分,事物的差異等自然現象。事物本質在H.Coing確定的法秩序中應有的位置。法律的目的在于讓正義在人間真正實現,把事物本質作為實現正義的基礎,適合于事物本質的類型中,事物本質所含的倫理性要素是能避免立法者或法官的恣意。而具有倫理性因素的事物本質概念,則提供法律的當然內容[15].事物本質的運用須具有法律規范客體的性質,一方面要求其符合法規范的要求,同時不與社會生活脫節。另一方面,合乎事物本質者才能符合事理,而事理存在于社會生活關系之中,是正義的基本標準,等同于具體自然法或衡平法,是自然正義原則的判斷標準。
2.4.3綜合憲法理念的判斷
自然正義原則與公平正義的理念相貫通,同為價值判斷。而憲法也是充滿價值判斷的理念,而對立法者的權限產生拘束力。其基本精神為自然正義原則的判斷標準。如平等權為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在實質平等的要求下,非絕對禁止差別處置,可斟酌具體案件事實上之差異及立法目的。也就是說,憲法明文規定的或憲法基本精神所推導出的價值,立法者可作出合憲性的判斷。而我國憲法在法治國及福利國理念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強調法的穩定性、適當性,維護公益與私益的均衡,這是其基本精神。故自然正義原則的判斷標準應綜合上述各種憲法理念,根據具體個案事實來作出判斷。
自然正義適用的對象是社會生活現實,故其判斷標準應求諸一般理性人的社會經驗或價值標準。而社會經驗價值標準,應根據行為當時的社會制度、社會結構、風俗習慣與社會變遷等具體情況,考慮具體個案的事實而依法定程序、事物本質及憲法精神宋判斷。
總之,自然正義原則是從正義的理念發展而來的。在英國是從程序方面入手,而成為審查行政程序正當性不可或缺的原則,這與美國的正當程序原則一樣,其判斷標準,在形式上,以法定程序為判斷依據;在實質上,則必須依照一般人的經驗、價值、事物的本質及憲法的理念參照個案的具體情況來進行綜合判斷;這樣才能確保行政的功能與目的,維持法律的正當性與妥當性,避免法官的恣意裁決行為。法治國家均強調分權原理和依法行政原則,認為國家行為須有可預測性,行政裁量不能濫用或越權裁量,必須注意比例、誠信、符合行政目的與公共利益等原則。就程序而言,不允許立法者借助專斷的程序侵害人民的自由財產,也不得借國家權力透過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對人民造成侵害。行為必須完全符合正當性的要求,排除行政的恣意性要素。[16]
自然正義原則給具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以公正陳述意見的機會。在實體方面,禁止專斷性政治權力的行使,排除恣意性及產生專斷的可能性。此外,立法、行政與司法均須具有法治主義觀念與平等思想,才符合自然正義原則的要求。
結論:日本英美法學名家和田英夫教授認為英美法有四個重要特征:一是法之支配,二是判例法主義,三是陪審主義,四是普通法與衡平法。[17]這四個特征的精神與本質所在則是自然正義原則,強調法律重要性及其對人民自由權利的保護,是現代民主國家司法的要務。故民主國家司法的真正使命不僅僅是維持國家秩序(AufrechterhaltungderRechtsordnung),而是保障基本人權為核心的“法之支配”(Ruleoflaw)。由此可知,應認為審判的目的在于“公平正義”(Justice)的實現。對自然正義原則可作出如下結論來:(1)、自然正義原則原為制定法外的概念,是英國普通法與衡平法的基本精神,是法之支配的核心概念,是英國法官用以控制行政行為的方法。(2)、行政法上以自然正義原則為依據要求正當程序的進行,要求給與當事人辯解的機會,獲知決定的理由,以追求公開、公正、公平。(3)、法定程序是履行自然正義原則的重要方式,結合聽證的進行,要求給予當事人辯論的機會。(4)、自然正義原則在實體上要求對個案進行判斷時,必須依社會通用的價值標準,參考具體個案的差異,排除恣意,以符合事物的本質。(5)、憲法價值的實現,為自然正義追求的目標。借憲法理念的判斷,方可使自然正義原則達到追求法治國家的理想。(6)、自然正義原則在我國的法律地位,可為立法指導、法律解釋及適用的標準及判決的依據。其判斷可參考法定程序、事物本質、憲法精神來進行綜合評判。[18]
自然正義原則是絕對正義及永恒價值的追求,為超越制定法的概念,是評斷制定法的正當性與妥當性的依據。因此,透過自然正義原則以檢驗國家行為是否符合事實,是否遵循正當法律程序,成為實現正義的最佳方法。而自然正義原則在“正義可無止境追求”的觀念下,不僅僅限于正當法律程序的形式正義實現,更應積極追求個案的實質妥當性,才符合現代行政保護人民自由權利,維護人性尊嚴,維護行政公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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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DennisLloyd,TheldeaofLaw,《法律的理念》,張茂柏譯,聯經,1984年5月初版。
注釋:
[①]自然正義有兩個主要原則:a.任何人就自己之訴訟不得自任裁判官(NemoJudexinSuaCausa);b.任何人之辯護必須被公平地聽取(AudiAlteramPartem)。
[②]姜明安編:《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34、135頁。
[③]JohnRawls(羅爾斯):ATheoryofJustice(正義論)
[④][臺]張澤嚴:《從羅爾斯的正義論談成人終身教育的社會意義》,載《空中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3年第一期。
[⑤]章劍生:《行政訴訟基本理論》,中國人事出版社,第278、279頁。
[⑥]DennisLloyd,TheldeaofLaw,《法律的理念》,張茂柏譯,聯經,1984年5月初版,第234、250頁。
[⑦]姜明安主編:《外國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第150頁。
[⑧]PaulR.Verkui:英美行政法的分流,法治斌譯,載《時代》第13卷。
[⑨]Z.W.Nedjati&J.E.rice:EnglishandContinentalSystemsofAdministrativeLaw,North-Holland,1978,P.108
[⑩]王學輝:《比較行政訴訟法》,重慶出版社2001年版,第411、412頁。
[11]DavidFoulk,AdministrativeLaw,LondonButterworths,1986,6ed.,P.223
[12]D.C.M.Yardley,supranote28,PP.110-111.
[13][日]山口幸男:《行政裁判——行政手續自然正義的原則》,載《英美判例百選》,有裴閣1946年,第24-25頁。
[14]胡建淼:《比較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77、378頁。
[15][臺]高文琦:《事物本質之概念及在法學上之地位》(臺大法研碩士論文,1979年6月,第5頁。)
一.前言
1959年《財政法組織法》(LOLF)確立了法國財政預算的基本框架。期間,該法令雖多次被修訂,但仍然無法適應時代的要求。2001年8月,原法國總統希拉克頒布了新《財政法組織法》,明確提出建立以結果和績效為導向的財政預算,并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新方法編制的預算案。該法案被認為是法國公共財政的一次重大改革,它給法國財政預算管理的各個方面都帶來了顯著變化。其最大的意義在于使法國的公共行政從傳統的官僚模式走向新公共管理模式,公共服務領域從此也開始面臨一連串的重大改革。
二.改革的背景
1.新公共管理思潮的影響
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由于技術變革、全球化、信息化和國際競爭的挑戰,許多國家的行政管理發生了重大變化。以韋伯的官僚理論為代表的、等級深嚴的傳統公共行政制度在支配整整一個世紀的漫長年代后,正轉變為公共管理的、責任的、服務的、企業化的、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形式。
新公共管理理論源于歐美國家,最早由英國前首相柴契爾夫人提倡推行。隨后該理論在西方國家逐漸受到重視。美國學者戴維·奧斯本在其著作《摒棄官僚制:政府再造的五項戰略》中提出了“再造政府”的理論,并強調“再造政府就是用企業化體制來取代官僚體制”。[①]戴維·奧斯本認為,在傳統模式下,政府在提供公共產品時力不從心,窘態百出工商管理論文,因此該模式應當被改革。戴維·奧斯本提倡政府在有限資源條件下,生產出更多的產品和提供更高品質的公共服務;同時,政府應當擁有一定的公共企業精神,并學習或運用企業管理的基本理念及做法,運用私人企業管理技術以及用結果指標來評估績效,讓政府更具活力及競爭力。
在戴維·奧斯等學者的推動下,新公共理論的影響日益擴大。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特別是西方經合組織(OECD)的會員國,相續進行了改革,提出了“績效政府”的理念。法國在這方面雖然改革起步較晚,但是也出臺了相關的法令,加快了行政改革的步伐。主要內容有:改革地方行政管理體制,取消對各地方政府的監管,擴大地方政府權力,擴大地方民主,增強地方民選機構的權利等等。
2.改善法國政府財政赤字的迫切需要
從法國國內看,法國的公共債務問題一直困擾著法國歷屆政府站。2005年,法國公共債務與國內生產總值之比已經遠遠超過了歐盟《穩定與增長公約》規定的60%的上限,達到了66.8%。同時,西方各國政府都大刀闊斧的改革政府機構、改善公共財政管理,而法國卻相對滯后,這就迫使法國政府加快了行政改革。從2000年以來,法國經濟一直處于低迷狀態,失業率上升、國內投資與需求大幅度減少,這造成了法國財政收入銳減。與此同時,為實施經濟刺激計劃,法國政府又大規模投入資金。這導致法國公共債務規模明顯擴大。
三.改革的主要內容。
與1959年以來形成的預算體制相比,新《財政法組織法》的變革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強化預算的績效的管理。在過去,各部門預算支出項目是分割孤立的,完全由議會根據部門需要進行撥付。在這樣的機制下,預算項目很難體現各種計劃的性質也很難明確各級行政管理者的責任。新《財政法組織法》運用績效機制來推動財政預算,重新建立了財政預算機制。新機制使得各級管理者的責任明確、國家政策連貫而緊密。該機制把財政預算分為“任務”(mission)、“項目”(programme)、“行動”(action)。“任務”是財政預算的最高級工商管理論文,體現了國家的主要公共政策以及相應的財政預算安排。同時,若干個“項目”組成了某個“任務”。“行動”又把項目的各項計劃具體化。
新《財政法組織法》規定,各級、部門必須建立下一年度的行政計劃與工作安排;同時,每項具體計劃的效果必須通過相關部門的績效考核,并把結果反映到年度績效考核報告中。
2. 項目的行政負責人責任更為明確、擁有更多的自主權。新《財政法組織法》的另一最大的亮點在于,除了不能觸動人員工資之外,只要能保證項目目標圓滿完成和提高工作效率,各行政部門項目負責人可按實際情況自由調度資金預算。同時,為了保證項目負責人的公正、廉潔,該法案還規定必須強化行政部門內部審計職能,使每個公共政策項目執行者承擔了更多的義務與責任。 3.強化了議會對財政預算的民主監督力度。新《財政法組織法》實施之后,議會是最大的受益者。它對財政預算的監控力度得到了空前的加強。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財政預算更為透明。根據新《財政法組織法》第五十條規定,當政府向議會提交國家未來四年的發展報告的時候,必須同時提供相關數據與證據的來源,以供議會調查、審議,從而提高財政預算的真實性。其次,擴大了議會對預算批準的范圍。得益于財政預算的分任務管理與績效管理機制,議會可以通過討論國家公共政策與發展策略來決定對某項任務是否賦予相關財政預算支持,從而大大提高了議會的決策者的角色。在新《財政法組織法》實施之前,議會由于缺乏必要的時間與手段,只能針對整個國家財政預算的一攬子計劃進行投票。只有約占6%的財政預算真正被議會深入討論研究。新法案實施之后,“任務”、“項目”、“行動”與它們所需要的財政預算一目了然,議會成員可以從容不迫的進行討論和投票。最后,公共政策與財政預算捆綁進行表決,提高了議會地位和權利。一方面,決算法草案的審議時間縮短、效率大大提高;另一方面,審議的宗旨不再是對財務報告進行技術和形式上的修改,而是對公共政策進行評估,并對每個項目的結果、成本和使用進行分析。
四.新《財政法組織法》對公共服務機構的影響
配合新《財政法組織法》,法國從希拉克政府到薩科齊政府,都對公共部門進行了一系列的漸進式改革。薩科齊的政府改革目前正在進行工商管理論文,無法考察其最終效果,但是其部分改革措施是值得借鑒的、同時應當承認其改革也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1.減少了財政支出。由于公共支出明顯上升,威脅到了法國的財政與金融安全,薩科奇政府制定和實施了稱為“公共政策全面修訂” 的全面改革計劃,旨在對公共支出進行結構性削減站。這項計劃確定了很多改革目標:實現政府機構現代化;改善為公民和企業提供的服務;確保公務員能夠因為工作而得到更多的表彰;以及推廣注重效果的文化。其整體目標是用更少的資源,取得更好的成效。該計劃是法國政府全面轉型的范例,它由370項經過開支審查篩選出的舉措組成,同時,每個政府部門都必須節約開支和提升效率。
2.大幅度的減少了公務員數量與規模:法國公務員的數量從2003 年開始減少,減少的幅度逐年加大,到了2007 年,退休的公務員人數介于7萬到8萬人之間,而該年就裁減了1萬5千 個職缺。[②]如今,薩科奇政府實行每兩名公務員退休后只補充一名新公務員的政策。行政人員的開支從而大大減少。
3.對公共部門進行分類改革。現有的公共服務部門被分成三大類:一是關系到民生與社會穩定的教育、公共衛生等部門,將繼續由國家管理;二是涉及國家安全和戰略意義的領域,具有一定商業色彩的軍工、航天和核電等部門,國家將繼續控制;三是可以向私人資本開放的其它的部門,如基礎設施建設等,這些領域內國有企業壟斷將被打破,私人資本獲準進入。
4.行政部門的創新改革。主要有兩項:一是預算法采取“目標管理”原則,各行政部門將根據目標制訂預算;二是對政府各部門引入外部審計,同時對崗位任務和人員設置等深入調研并提出現代化管理建議。
5.強化公共部門的績效管理。公共部門的各項公共事務分為“任務”、“項目”、“目標”、和“指數”。“任務”是指各項社會事務,如交通、社會治安等。“項目”是指細化后的各項“任務”,如在就業“任務”中,就有增加就業的“項目”;“目標”是每個項目要達到的目的,如增加就業的“項目”中就提出要把增加就業崗位作為“目標”。最后,“指數”是指量化后的結果,主要用于評估各項措施是否富有成效。如在采取新措施后,每年新增的就業崗位的數量等等。
法國政府在推進公共部門改革中取得了一定的階段性成果。以法國內政部為例, 2005年法國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人數低于5000人,與2002年相比受傷者減少了25%,而死亡率則減少了36%,創歷史之新低。與2002年相比,違法活動減少了8.2%,在公共道路上的違法活動則減少了20%。[③]
五.借鑒與啟示
法國作為西方發達國家工商管理論文,其公共部門頗具特色,它在整個國家政治經濟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發揮著十分關鍵作用。雖然由于政治體制和國情不同,不能引入他們的所有做法,但他們績效考核的理念、嚴格的責任機制,對推進我國事業單位績效改革有著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
1.深化市場化改革,減少公共部門監管。當今世界是信息化社會,全球一體化的步伐不斷加快。在法國,公眾參與公共管理早就是一個現實。在我國,一方面,民眾借助互聯網等手段開始尋求公民參與的過程來充實公民生活,來有目標地表現公民意識,并學習表達自己對公共事務的看法。另一方面,政府行政官僚的擴張,經常造成公共部門逐漸遠離其所服務的社會大眾,忽視民眾的的真正需求,甚至引發社會沖突。在新形勢下,要解決事業單位中的績效改革問題,其基本點還是應當立足于對公共部門,包括對事業單位權利的限制和對公平性的追根問底。只有在上層建筑中確立了公平性與市場經濟的自由與充分競爭,社會才能充滿活力和創造力。沒有一個完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作為社會子系統和公共部門的事業單位績效改革的效果也無法保證。所以,政府、事業單位不能既當游戲的裁判又做選手,它們應當把主要精力用到保護公正與提供公共服務上來。
2. 重新認識公共部門的本質。高績效政府組織是指政府組織以績效評估體系為標準,以最低的管理成本取得最大的社會公眾對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滿足度的一種管理模式和組織形態。它強調了以社會公眾的滿意度作為產出的最終標準。法國新《財政法組織法》的根本目的是在于提高公共部門的服務質量與服務效率。為公眾更好的服務站。對于我國的事業單位,一方面,其“績效”必須最大程度地凸顯其社會公益性,并抑制、克服其可能潛在的自利性和營利性;另一方面,其“績效”還必須同時依循各自具體行業的內在要求,凸顯其獨特的公益價值。在我國,目前許多事業單位社會公益性做得不盡如人意。事業“績效”應有的內涵和標準均被嚴重異化、扭曲。所以,事業單位全面實行績效改革工商管理論文,不能不首先從理清什么是事業績效開始。我國的事業單位屬于公共部門,所以它們的績效應當是“公共、公平和責任”。
3.績效考核制度應伴隨著我國財政體制的改革。從法國經驗看,財政績效管理伴隨著政府管理理念提升,它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發展、政府管理模式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從法國2006年執行的新預算案看,最大的特點就是建立了新的結構。新結構分為“任務”、“項目”、“行動”三級。每一個級別都有相對固定的行政負責人。這就使得各部門公共政策項目負責人擁有更大的自由度和承擔更多的責任。而目前我國的財政預算與管理體制仍然沿用傳統的模式,它與事業單位甚至政府部門的績效管理體制改革無法匹配。
4.應當強化公眾與人大對事業單位績效的監督與評估作用。法國議會是新《財政法組織法》的最大受益者,其角色因為新《財政法組織法》而強化。議會有權監督各項任務的落實情況,由此可以具體知道公共支出的去向,增加了公共預算的透明度。在我國推進事業單位績效改革過程中,績效指標的如何量化,考核如何保證公平公正、具備公信力是我國目前事業單位績效改革的一個難題。由于缺乏可以借鑒引用的辦法和模式,很多地方和單位的績效考核變成了“官績效”“一言堂”。因此,績效考核需要考慮多維度考核,以使考核結果更加客觀、公正。鑒于事業單位的公益性質,公眾對公共服務的滿意度應當作為績效考核指標,讓學校、醫院所在的社區代表、各級人大代表參與到績效評價中來,提高考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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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陶學榮:公共行政管理學導論[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
[3]Pierrick Le jeune:la function publique face a la culture de resultat[M].Bruylant,2006.
摘要:
在新世紀新階段,隨著我國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全方位的醫院管理對行政管理的依賴性越來越強,對醫院行政管理的要求越來越高。這給醫院的行政管理工作者提出了新的挑戰。因此我們必須努力探索其新的特點及其規律,大力加強和改進工作方法,以確保醫院的健康發展和改革的不斷深化。
關鍵詞:行政管理;醫院管理
在新世紀新階段,隨著我國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全方位的醫院管理對行政管理的依賴性越來越強,對醫院行政管理的要求越來越高。這給醫院的行政管理工作者提出了新的挑戰。因此我們必須努力探索其新的特點及其規律,大力加強和改進工作方法,以確保醫院的健康發展和改革的不斷深化。那么,如何加強醫院行政管理呢?筆者結合自身的管理經驗淺談如下自己的看法與觀點:
1 “尊重”、“激勵”是醫院行政管理工作的最佳途徑
傳統的醫院管理模式是一種事無巨細的“干預式”管理模式,以一種高高在上的態度對下級進行指揮,所以壓抑了醫務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管理對象過于被動,管理方法過于機械。隨著社會的進步,醫療技術的飛速發展,醫務人員在素質、心理、技術等各方面都發生了顯著變化,對行政管理工作者也相應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傳統集權的、多層次的、經驗型的管理方法不再完全適用。因此,行政管理工作者必須以全新的思維、全方位的角度,切實做好有針對性的行政管理工作,為提高醫院的整體素質注入新的活力。我們認為,其最佳途徑是實施人性化管理,通過對人的理解和尊重,來激發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簡單地說“尊重”、“激勵”是醫院行政管理工作的最佳途徑。
1.1“尊重”加強與醫護人員的溝通,尊重醫護人員在工作上、生活上和情感上的合理需要,尊重醫護人員的人格和權利,用柔性手段而不是行政命令的方式解決各種矛盾,從而更好地調動醫護人員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通過談心、走訪了解醫護人員的心理世界,在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關心、相互寬容的前提下,完善民主管理制度,營造寬松和諧的工作環境。通過嚴格落實黨委統一領導下的領導分工負責制,進一步明確責任,完善和落實好各項管理制度。
1.2“激勵”改革考核評價制度,把制度化管理與人性化管理結合起來,從而激發全院醫護人員工作的活力。在實施過程中:(1)要打破靜態考核模式,實行動態考核,把考事和考人結合起來;(2)完善考核機制,制定切合醫院實際的《工作質量標準實施細則》,依據《實施細則》量化管理,增強考核的實效性;(3)抓好典型培養力度,注重發揮先進典型的示范導向作用醫院行政管理論文,讓醫護人員學有榜樣。努力營造“學典型、比典型、趕典型”的濃厚氛圍,通過典型引路,推動醫院建設全局工作的開展。
“尊重”“激勵”的行政管理措施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重視人的因素,創造了一個規范化制度下的寬松、和諧的工作環境,滿足了人們對精神和物質上的越來越高的追求,拓展了可持續發展的空間。這樣不但激發增強了醫護人員的責任感和自覺性,而且也極大地釋放了醫護人員在工作上的創造性和主觀能動性,增加了管理的效益。在管理實踐中,既要防止和克服輕制度、重人情、輕管理、重和氣的思想;又要避免情緒化、極端化、片面化、絕對化“,小事弄大,大事弄炸”的現象。因此,在行政管理當中,要切實搞好思想統一,提高思想覺悟;切實發揮好各級各類人員的作用、協調好各類關系;切實把握好情與理的度,日常管理要有理性,危機管理要有理智,沖突管理要立足于理解,管理過程要順理成章,管理行為要合情合理,妥善處理各種問題和矛盾。
2正確實施獎罰措施的對策
獎勵與懲罰是管理人員全面落實目標管理,完成醫院內各項工作任務,充分調動醫護員工工作積極性的一種有力手段,兩者相輔相成,互相補充。因此,醫院管理者在使用獎罰措施的方法上,必須力求公平、公正的心理;以充分發揮獎罰的管理效能。
2.1必須堅持獎罰原則
2.1.1實事求是的原則。實事求是是正確實施和操作獎罰的基礎,是充分發揮其激勵先進、督促后進的前提,要把實事求是原則始終貫穿到獎罰實施過程中的各個環節。
2.1.2民主公開的原則。獎懲必須公開進行,增加其透明度,且評出的先進能與管理者、職工心理相容,達到獎勵先進,帶動一般的目的,必要時應登報、廣播、上宜傳專欄,以擴大教育面。
2.1.3積極穩妥的原則。實施獎勵措施,應采取群眾評選,領導培養的辦法,既要積極主動,大膽操作,又要核準查實,慎重進行,確保達到獎罰一個、震動一片、促進全面的效果。
2.1.4全面衡量,輕重相應的原則。要認真看待獎罰措施的典型性、嚴肅性,獎罰的對象必須是正反兩方面的突出典型,且還須根據其工作成績的大小與造成的不良后果的程度,決定獎罰的方式,偏輕或偏重都將發揮不了獎罰應有的效果。
2.1.5堅持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的原則。正面的典型是時代寶貴的精神財富,能達到示范作用。在獎勵時,應擺正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的關系,堅持政治上與生活上關心并舉,注重凈化激勵意識,優化激勵環境,強化精神支柱的作用。
2.2制定科學的獎勵標準。
標準是衡量事物的準則,只有標準科學、合理,獎勵才能以功論賞,按績給獎,具體應包涵以下幾個方面:
2.2.1獎罰標準應有較高的效價。
面臨日益復雜的社會環境,行政法學研究的面向需要有所改變,上世紀末至本世紀初行政法基本原則研究的興起以及晚近“軟法”現象的萌芽,便是理論對現實的呼應。在二者興起至僵化的變遷中,筆者觀察到這一現象:行政法基本原則與軟法在“生存背景、本質屬性”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且二者是互動的,前者往往在軟法運行機制中扮演精神指導的角色,而后者亦可以成為行政法基本原則實踐應用的緩沖方法。
一、行政法基本原則與軟法互動基礎。
(一)研究困境與相互需求。
新世紀的國內行政法,基于秉承大陸法系“確定性”之要求,與正在全面滲透的“新公共服務理論”之間的矛盾已經日漸明顯,早期為緩和這一矛盾而興起的行政法基本原則研究,以及近日倍受質疑的“軟法”概念,二者在致力于“彌補”、“進化”的路徑上雖然有所成就,但同時亦遇到了自身困境:
1.替代“嚴格規則主義”的行政法基本原則理念,難以擺脫國內法律文化的約束,“法律解釋體制上的禁錮??
以及真正意義上判例制度的缺失”[1](P310-311),使得現階段將行政法基本原則與實踐結合所能做到的最大延伸,僅僅只是從一些經典案例的解讀中加以暗示,行政法基本原則研究面臨著理論與實踐嚴重脫節的困境,而學者基于這一觀察提出的“賦予法官解釋權”、“建立判例解釋制度”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因為涉及到司法改革這一沉重話題,成為現階段無法逾越的障礙,于是尋找可以規避司法改革的緩沖方法成為必須。頗有意味的是,這一內在要求與晚近興起的軟法理論品格恰好契合,與司法改革相對的是,軟法立法目的、價值取向的實現并不需要司法作為保障,軟法機制更多依靠“自愿規則”得以運行,它不需要強制力的介入,它強調的不是國家和個人之間的對抗關系,而是多方主體之間的協商合作。倘若利用軟法機制詮釋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應用之道,可以很好地繞開“司法改革”的藩籬。
2.對于軟法而言。盡管批判逐漸減弱,理論界亦開始對其淵源、運行機制等方面予以一定程度的關注。然而,軟法理論本身深化的趨勢卻很緩慢,這主要是因為:(1)它沒有可靠的理論基礎,國家和司法實踐方面也少有支持;(2)“軟法理論通常以徹底的主觀主義的立法觀念為預設前提。依這種觀念,國家可以制定任何它們所希望制定的規范,軟法規范也是如此”,[2]這暴露了軟法機制的最大缺憾――精神指導的模糊性(非理性化)。
而更加為難的是:“軟法理性化”并不能依靠其自身,其更多取決于的統攝,但“”這一話語固有的不確定性,卻使得于此之下構建“精神指導”存在空洞的可能,于是在公法領域內尋找到一個具體替代機制便是當務之急。在眾多理論游說中,筆者觀察到行政法基本原則的適應性,正如學者所述:“行政法基本原則承載著人權、民主、法治基本價值和精神”,[3](P146)如果我們將行政法基本原則作為軟法制定、實施的指導精神,一方面可以對軟法偏離法治原則、違背法治精神等不利現象予以源頭上的治理,實現理性化;另一方面亦可以避免“”話語的不確定,使其更具操作性。
(二)互動的合法性保障。
從邏輯學的角度來說,欲實現行政法基本原則與軟法之間的互動,前提條件是二者在本質屬性上應為一致,只有確立了此種前提,才能保證互動的合法性,才能保證互動不是由“法律規范”流向“其他社會規范”,不是變相的侵害人權。申言之,本質屬性是否一致的核心論調應該是:行政法基本原則與軟法皆應屬于法的范疇。對于這一問題的解答,大致分為兩個方面,其一是行政法基本原則與法的關系,對此,學術界并無爭議,一般認為原則是法的要素之一。而真正值得關注的是后者――軟法與法的關系。事實是,現階段軟法為法的本質認識,存在一定程度的困惑和擔憂,其中的根本原因在于,他們始終認為缺少“強制力”這一基本因素的軟法論調,很難取得傳統概念上的認同。于是,針對這一問題,軟法學者從法社會學角度做了細致的推演,他們認為,“在現代社會中,有些規則根本沒有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的機會,(但是)人們沒有理由將這些規則視為非法律。”[4]比如行業自律規范,柔性法律文本等等;并認為法是“由那些旨在型構或裁定大量人類行為的模式或者尺度構成的,而不是由那些處理單一的個別情形的瞬變且具體的指令構成的。”[5](P250)無論如何讓渡于靈活性之目的,軟法從本質上來說都是屬于法的范疇的,是不同于道德和習慣的。軟法規范人們的行為,規范社會關系,從而是人們的行為規則;軟法不是對人們的內在心理,而是對人們的行為具有約束力,從而這種約束力是外在的;軟法是一定人類共同體通過其成員參與、協商方式制定或認可的,從而其內容具有相應的民主性、公開性、普遍性和規范性。[6]軟法完全契合法的基本要素,軟法首先是法。
二、行政法基本原則與軟法互動的既定存在分析。
通過以上分析,行政法基本原則與軟法互動具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是同時需要注意,這一互動事實并不以本文為起點的,事實上,在過去發生行政活動中,就已經存在著。
(一)行政法基本原則對軟法的隱性精神指導。
一般認為,軟法淵源主要包括:政法慣例、公共政策、自律規范、專業標準以及彈性法條。[7](P189-201)筆者認為,在既已存在的軟法規范中,“行政法基本原則”時常扮演軟法規范制定的精神指導角色:(1)要求軟法規范的制定必須具備相應程序,如征求意見、召開聽證會、草案討論等等。“衛生部辦公廳的征求《關于全面推行醫院院務公開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的通知”,對于“征求意見”本身為硬法制定的必經程序,但在《關于全面推行醫院院務公開的指導意見》這一軟法制定中亦有相應體現;(2)在軟法規范中直接規定基本原則的內容。
如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明確規定:“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等。”其分別體現了行政法定、行政均衡以及行政正當原則;(3)作為軟法實施的過程指導。
如南通市工商局港閘分局《南通工商局港閘分局二〇〇七年法制工作意見》中就規定:“在執法過程中所有的內部程序、外部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這一軟法規范明確規定了行政機關參照軟法規范執法,要遵守“告知”、“送達”等程序,這實質上是“行政正當原則”對軟法實施的滲透。
(二)軟法作為“基本原則實踐操作”的緩沖方法——以“禁止過度原則”為例。
由于社會現實的復雜性,如果否認軟法機制的存在,基本原則在實踐中往往難以得到合法性支持,于是它會主動將軟法機制作為其鏈接實踐的緩沖方法,這里我們選取行政均衡原則之子原則——“禁止過度原則”為例加以說明,“禁止過度原則”主要包含兩個要素:“必要性原則”和“比例性原則”,我們所說的軟法緩沖亦是在此二者中發生:(1)、就“必要性原則”而言,其要求如果國家還可以采取其他具有同樣效果但使公民負擔更輕的手段的話,則現行手段即為不必要(nichterforderlich)的。[8](P42)對此以軟法視角加以理解,即在實現管理論文"target="_blank">行政管理目的時,可以采用典型行政行為的方式,同樣也可以采用非強制行政行為(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之軟法方式,即軟法手段可以作為“禁止過度原則”鏈接實踐的考慮方向。例如福建省泉州市德化洵中有7個加油站沒有營業執照,當地工商局并沒有依照傳統做法加以取締,而是運用行政指導的方法要求停業整頓。最后,有5家加油站完善了手續,恢復了營業,得到當地政府的充分肯定;[9](2)、就比例性原則而言,其要求行政主體“若有必要采取行動,其行動手段應該盡可能柔弱,其嚴厲程度應與其要達到的目的相稱或成比例,而不能輕易而隨意地動用嚴格法手段”。[10](P138)應當盡量運用“合作”、“協商”等軟法手段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因為軟法手段固有的靈活性、協商性等特點,可以使得過程和結果之間的比例達到最優,如近日“江蘇省無錫市強拆1241個報刊亭,導致市民無法買報”,便是一個典型的反面教材。①三、精神指導的限度與緩沖方法的擴展。
(一)行政法基本原則對軟法予以精神指導的限度。
從學科分野的角度來說,行政法基本原則才真正屬于公法的視野,而“軟法”僅僅只是行政管理(尤其是新公共管理)中的概念。“公法關注與類的價值、等級秩序、正當程序、規則與標準、體系的一致性、制度實踐的方式與穩定性。而新公共管理則關注靈活性,它假定國家太大、花費太高。”[11](P142)羅豪才先生在總結軟法存在非理性狀態時也這樣說道:“軟法先天的非理性其實只是潛在的、微弱的”[12](P79)這提醒我們:行政法基本原則與軟法追求的價值存在明顯的緊張,我們一方面需要以基本原則為指導,將軟法納入社主義法治軌道;同時也要察覺軟法與傳統公法之間存在的差異,尊重軟法本身的屬性空間,軟法“外在”的非理性,并不等于基本原則的精神指導可以無孔不入。相反,我們要尊重軟法靈活、協商、主動糾錯等方面的價值,只有在軟法違背自由、公平等基本法律價值時才予以干涉。如果我們在這種互動關系中過于苛刻,會直接影響到軟法本身之靈性,那么互動的實質便成為對軟法的否定了。
(二)行政法基本原則軟法緩沖方法的擴展。
必須承認,上文所述的抽樣分析僅僅只是對實踐的深度解剖,大部分的執法主體并沒有主動意識到這一點。因此,應當允許軟法其在合理范圍內延伸,擴大對實踐的操作。
1.軟法對“行政法定原則”的擴大詮釋。隨著二戰德國形式主義的法治國走向實質主義的法治國,法治國的工具主義思想早已融入了實質主義的法治國思想之中,從“形式主義”走向“實質主義”,已是行政法定原則的必然趨勢。然而,“實質主義法治”的外延究竟有多大,“實質”之意是否包括政策?是否包括行政慣例?是否包括專業標準等等?如果說否定這些軟法淵源,是否意味著行政機關在沒有依照法律、法規,而依照上述軟法淵源所作行為便有悖于“行政法定原則”呢?從傳統理論上來說,這一推論是成立的,但這并不符合社會發展的需求。例如2006年三月,江蘇省南通市下屬的啟東市公安局出臺了一個具有軟法性質的規范性文件:《出租、客運車輛駕駛員維護社會治安有功行為獎勵辦法》(簡稱《獎勵辦法》),文件規定駕駛員如果協助公安機關進行社會治安管理,可以根據立功程度相應扣減其交通違章處罰記分,從傳統理論角度分析,這一規定和行政法定原則相違背的,因為《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違章必須扣分,《獎勵辦法》本身有悖《立法法》。但事實上該行為得到了很好的效果,在全國很多地方都有類似做法。這便需要以社會需求為基點,從軟法角度擴充理解行政法定原則的內涵。筆者認為,于公共治理模式下的“行政法定原則”,其行為依據不僅包括“硬法淵源”,在軟法淵源完全具備基本的理性要素時,應當將“軟法淵源”納入其中。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滿足實踐對“行政法定原則”的理解。
2.軟法對“行政正當原則”的理念更新。在法律對行政控制模式的選擇上,“行政正當原則”以其過程監控為優勢而倍受青睞。按照傳統理解,行政正當原則主要包括程序中立性、程序參與性和程序公開性三項內容,具體表現為聽證、避免偏私、告知等程序。筆者認為,在硬法模式下的行政正當原則,由于過程和結果之間的分割,實質上是很難調動相對人的積極性,如每年舉行的價格聽證會以及《行政處罰法》聽證制度的僵化等等。
在行政管理理論中,“硬法”調控下的法的程序結構是反應型的、防衛型的、封閉型的,相對人所謂的“參與”,實質是“協作”,而不是“合作”。②協作的實質是相對人配合行政機關的工作,被動地、機械地完成行政機關的程序要求,從而使行政機關避免由此而造成的訴訟事件。但是,“合作”是不能被強制的,合作所表明的是對生產關系、社會關系以及社會制度的主動建構。因此,我們需要補充對“行政正當原則”的認識,在傳統基礎上加入“軟法理念”,加入軟法實施機制中的“定期交流程序”、“學習和批評程序”、“自我評估程序”等等,從而將治理模式下的程序模式,構建為“前攝型的、事前的、開放的、寬容的”合作結構[13](P138),變“協作”為“合作”,變“單向度的社會控制”為“合作式控制”,變“僵化程序”為“開放協調”。
3.軟法對“行政均衡原則”的實踐保障。“行政均衡原則”一般包括平等對待原則、禁止過度原則以及信賴保護原則,基于上文已經將平等對待原則進行抽樣分析,故而此處不獒。筆者從軟法角度對余下兩項子原則的實踐路徑予以重新探討:(1)平等對待的原則。在平等對待原則的邏輯框架中,存在著制定法與習慣法界分,從而構成“禁止恣意”和“行政自我拘束”兩項內容。筆者選取后者加以分析,所謂行政自我拘束是指行政主體如果曾經在某個案件中做出一定內容的決定或者采取一定的措施,那么,在其后的所有同類案件中,行政主體都要受前面所做出的決定或者所采取的措施的拘束,對有關行政相對人做出相同的決定或者采取相同的措施。[14]
其主要意義在于“要求行政主體在法律、法規未有明確、具體規定情況下,應受行政慣例的約束。”[15](P218)可以看出,其實踐路徑并不涉及“硬法”內容,更多是依靠軟法淵源中的“行政慣例”。故而,在軟法話語未出現時,學者對此慎言道:“在公眾將行政機關視為自由的威脅而非權益的保護者,是異己的力量而非信賴的對象的情況下,引入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的社會效果是值得懷疑的。”[16](2)信賴保護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是誠信原則在行政法中的運用本質上屬于一種基本的道德準則。[17](P228-231)其作為一種“法律義務”與道德之間存有密切聯系,對其實踐操作的終極手段依靠的亦是行政主體的道德感悟(如誠信政府)。盡管有學者提出以“民主機制”、“法制化”、“司法審查”三位一體模式,從外部環境上建構誠信政府,落實信賴保護原則。[18](P276-285)但卻難以在“行政主體主動性”上有所作為,究其原因,在于硬法模式下法律與道德的清晰界分。然而,這一不足在軟法機制中卻是可以避免的,軟法規范是自我實施的,一定程度上“依靠社會認可、譏諷、信譽等來執行”,它大部分“可以轉化為個人道德,人們出于負罪感和羞恥感而自覺遵守它。”[19](P265)因此,采用軟法機制的作用,可以使行政主體出于自身的道德律,主動遵守信賴保護原則。
四、結語。
總之,“行政法基本原則”與“軟法”是公法領域內兩個不同的理論主題,理論發現僅僅是對既定實踐的事后考察。筆者認為二者之間的互動研究具有雙重意義,其對于軟法而言,可以利用在判例中總結和成長起來的行政基本原則,予以全方位精神指導,提高軟法本身的理性精神,擴大軟法理論研究的范疇,更好地實施“公共治理”;同時,對于行政法基本原則而言,可以運用軟法無須“以司法作為保障”、“充分體現合作精神”、“完善行政主體的主動精神”等優勢,拓展基本原則的內涵理解,提高基本原則本身的可操作性。
注釋:
①2009年2月25日,無錫市城管局在沒有經過聽證程序的情況下,以“未經合法審批”為由做出決定,關閉、拆除市區1241個報刊便民亭,引起市民強烈不滿。參見“江蘇省無錫強拆1241個報刊亭,市民無法買報”[N].現代快報,2009-2-25.
②協作和合作之間存在很大區別:協作是強制性的,但合作不能被強制;合作是建構性的,而協作則是構成性的。合作表明的是對生產關系、社會制度的主動建構,而協作僅僅是發生在這些關系和制度之中的總體上被動的行為。參見張康之。論社會治理中的協作與合作[J].社會科學研究,2008,1,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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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沒有按照計劃工作;(2)在送貨之前重復性工作;(3)從事了本來完全可以減少費用的工作;(4)低于用戶或公司質量標準的工作;(5)高于用戶已經確定為合理實用的質量標準的工作;(6)沒有完成規定的具體任務;(7)沒有事先具體計劃、指導工人實行這些具體計劃,并且沒有事先采取必要的糾錯行動;(8)沒有有效管理成本;(9)從事了雖然能被接受但以某種方式導致其他高成本或延誤送貨結果的工作;(10)設立比實際報價要高的預計成本項目;(11)對預計成本項目的忽略;(12)沒有滿足預算要求。
測量缺陷也有各種方式。有的通過目標完成情況來確定缺陷數量。西屋公司的無缺陷測量公式為:績效=100-有缺陷項目數/無缺陷項目數×100。如果有缺陷項目數等于無缺陷項目數,績效值為零;如果有缺陷項目數多于或小于無缺陷項目數,績效值就為負或為正。
全面質量管理(totalqualitycontrol,TQC)來自日本企業管理實踐,20世紀80年代大力引入我國。日本企業結合科學管理和零缺陷管理的理論,提出過程質量控制的理念,即將產品的質量缺陷消滅在產品的制造過程中,這樣最終產品必然是符合質量要求的。為了做到這點,生產過程的每個環節都是一個質量控制點,每個環節的操作員工都是質量控制人員。為了保障每個質量控制點不出廢品,每個質量控制點都設立了嚴格的質量控制標準和客觀檢測手段。按照這種控制要求操作,最終生產出來的產品不用檢測都是合格產品。
個別工商組織推行的零缺陷管理或全面質量管理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已經顯得不夠通用和規范,適應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需要,1988年由國際標準組織推行的ISO9000系列的質量認證體系,融合零缺陷管理和全面質量管理的管理理念,成為保障質量管理更加規范的國際化標準。ISO9000實施的是已經具有的制造業和服務業質量國家標準,它適用于整個生產過程,而不是某一具體產品。該體系認證在市場上標志著質量,國際購買者往往會堅持要求其固定供應商獲得這種認證。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有嚴格的程序及考核要求,按照系列分為ISO9001、ISO9002、ISO9003和ISO9004等,依照不同行業設立,但制定質量管理手冊、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等三個通用文件是其核心。其中ISO9001標準的用途是:當合同要求進行設計,并對產品性能要求有原則規定或有待制定,只有當供貨方充分證實了其設計、開發、安裝和服務的能力時,才能相信產品符合規定的要求,應要求供貨方按ISO9001提供質量保障。該質量體系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與尊重。因而,只要企業通過考核達到ISO9000質量體系并嚴格按照這一體系的要求去做,其產品質量就是可靠的,其服務就是值得信賴的。
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代表著規范化管理的方向,迅速從工商業領域推廣到其他領域。在用企業精神、市場原則改革政府組織的新公共管理理念影響下,規范化管理的思想以及成功經驗也開始推廣到公共管理領域,國外許多公共機構如醫院、學校、非營利組織和政府組織也開始推行規范化管理。在我國,2000年9月深圳市國稅局蛇口分局通過了ISO9001稅收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以后河北省地稅局也開始學習深圳的經驗,在基層機構進行ISO9001體系試點建設。
綜合起來,規范化管理的特點就是程序性管理、標準化管理、質量控制,其根本目的是提高管理效率。
二、政府組織規范化管理的含義
應當說,在政府組織內部推行規范化管理還是一件新鮮事物。盡管在實踐中已經取得一些好的經驗,但是理論上的探討還不夠充分,因此有必要對政府組織推行規范化管理的含義及其相關理論問題進行深入討論。
規范化管理是對政府行為的一種約束或自律。政府作為一種社會組織的顯著特質,誠如美國學者斯蒂格利茨所說:“第一,政府是一種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性的組織;第二,政府擁有其他經濟組織所不具備的強制力。”這兩個特性,決定了政府行動必須受到約束。約束的形式多種多樣,法律和社會輿論是對政府的外在約束,或政府他律,而規范化管理則是政府的自身約束,或政府自律。推行政府規范化管理能夠有助于消除政府失靈。
20世紀90年代,西方國家開始將工商組織的質量管理理念引入公共機構,政府作為公共服務的提供方,按照工商管理的原則和理念,向社會公眾作為公共服務的需求方提供高質量的服務,政府規范化管理應運而生。在80年代,我國曾經在政府管理中大力推行過目標管理(managementbyobjective,MBO)。實踐證明,目標管理比起規范化管理有許多不足。由于目標管理強調終極結果,容易導致政府行為短期化弊端,而規范化管理強調的是過程結果,能夠促使政府持續不斷地改進管理質量與效率,因此規范化管理更符合政府組織的特性。
政府規范化管理就是按程序辦事。所謂規范化,就是政府按照事先的規定行動,這種規定實際上就是程序。簡言之,政府按程序辦事,就是規范化管理。政府組織本身就是依照程序建立和運行的,但是由于法制不健全和信息不對稱,政府組織并沒有完全按照程序辦事,主觀隨意性、長官意志以及以職謀私等現象大量存在,以致出現許多不規范行為,嚴重的還發生犯罪行為。嚴格按照程序辦事,就可以大量減少這種不規范行為和犯罪行為,最終提高政府服務社會公眾的質量與效率。推行政府規范化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增強政府的管理效率和提高管理質量。應當將這個目的作為統帥政府規范化管理工作的最終目的,不能為規范而規范,以致走向規范化管理的消極面,搞形式主義。
規范化管理要有制度和考核標準。規范化是一個制度建立和強化考核標準的過程。一般說來,制度建立的依據是法規和慣例。法規比較明確,也容易執行。在建立具體的規章制度過程中,要特別注意不要與現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法規條文相沖突。而慣例是一個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東西,而且從行為結果上看具有利弊雙重性特點。過去在沒有規范化管理要求的時候,實際工作也按照許多工作慣例來運作,并取得成效。因此,政府規范化管理應力求將慣例趨利避害,將好的慣例轉化成制度安排,將不好的慣例通過制度安排革除。有了制度,還需要對制度執行的情況進行考核,為此就需要設立獨立的考核標準以及考核機構。首先,標準應是指標化、量化和可操作的。而且標準起著導向的作用,需要下功夫來設計一套標準體系。ISO9000引入公共組織,就是一種標準體系的建立。除ISO9000以外,還可以根據各個機構的實際情況設立其他標準化體系。其后,對運行情況需要有外在的獨立機構對政府組織進行考核。政府同級組織或上下級組織之間由于形成了一定的利益共同性,比較難以做到考核的客觀性和公正性,考核容易流于形式。目前在這方面的工作尚未真正制度化,任重而道遠。
三、政府組織規范化管理的難點及解決
全面推行政府組織的規范化管理也有一定難度,這與政府組織的自身特性和承擔功能有關。政府是非生產性組織,非營利組織,因此在理解政府管理質量、管理效率方面與工商組織有許多不同,這直接影響政府規范化管理考核標準的設立。政府的行為績效應當不同于工商組織績效,不能以政府機構取得的收益當作考核標準,或政府基層組織不能只是以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作為考核標準,而應以社會公眾對政府服務的數量及質量的滿意程度作為績效考核標準。進一步說,由于政府面對的社會經濟事務錯綜復雜,瞬息萬變,因此不是所有的政府行為都能夠走程序,實行規范化管理。實事求是地說,政府規范化管理不是萬能的。
推行規范化管理在實踐中會遇到兩個突出的矛盾:第一,政府行為合法與合理悖論問題。要么政府行為合法但不合理,比如事事都要按照程序辦結果導致不合理行為的發生;要么政府行為合理但不合法,比如為了便利服務對象的需求,省去繁瑣的辦事程序,結果違反了國家的有關法規。到底以哪種標尺來規范政府行為,沒有統一意見,要通過實踐來檢驗。一是依據現行法規來規范政府行為,如火車站內廁所收費;以改革精神來合理規范政府行為,如對娛樂、休閑場所服務人員征收個人所得稅。第二,工作講求實際效率和辦事遵從程序形式的矛盾。應當說,一個好的制度安排可以將效率與形式有機結合起來,有效的制度形式有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但是在政府組織規范化管理過程中,由于不可能事事都提前考慮,特殊情況時時出現,需要具體情況靈活處理才能得到合理的結果。因此,刻板地遵循已有的制度規定,也不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進一步說,制度是由人創造的,并由人去遵守。而人是具有創新能力的,在規范化管理中也要給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留出空間。21世紀的最新管理理念是以人為本,由于這種理念的傳播,使得許多具有創新特性的工商企業開始推行彈性工作制以及創立學習型管理組織。作為側重程序性管理的政府組織,當然不可能照搬這種彈性工作制,必須推行規范化管理。但是政府組織也會遇到如何處理效率與形式的矛盾,為此,需要上級關注來自基層的創新思維與創新做法,及時地將一些不符合慣例或已有規定的做法納入到制度創新中。不能忘記,規范化管理的終極目的,還是提高政府組織的管理質量和服務效率。
建立政府組織的規范化管理,可以考慮以下做法。
1.建立具有可操作法和可檢驗性的制度。ISO9000是一個可供選擇的制度,但是需要有相關條件的具備和落實。畢竟,按照ISO9000的要求,需要制定比較繁瑣的質量管理手冊、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等三個通用文件,許多政府機構還不具備制定這三類文件的條件。美國學者詹姆斯·Q·威爾遜將政府組織機構分成四種類型:付出和成果二者都能觀察得到的生產型機構;可以觀察到付出但觀察不到成果的程序型機構;可以觀察到成果但觀察不到付出的工藝型機構;付出和成果二者都觀察不到的應付型機構。顯然,只有生產型和程序型的政府組織才具備條件實行規范化管理,對于其他類型的政府組織實施有效管理就需要尋找新的解決方案。一般說來在我國,窗口服務性的政府機構可以參照服務業的ISO9000體系進行規范化管理制度建設,政策制定和調控性的政府機構主要圍繞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建立相應的規范化管理制度。
2.細化制度,責任量化到人。政府組織都多多少少建立了管理制度,但是缺乏實施細則,就使得既有制度不能落實。實際部門的經驗比較看重領導的重視,以及抓落實就是領導重視,組織到位,實際上制度細化和責任量化到人也能起到落實的作用。為了將制度細化和責任量化到人,需要有一套考核政府組織管理績效的指標體系。但目前國內對政府組織的管理績效及相關指標體系的研究還比較粗糙和不具體,今后這應是政府組織理論研究需要突破的難題。
3.盡快建立獨立的政府業績考核機構。對政府組織行為是否規范,從根本上講不能由政府組織自身說了算,而應當由政府提供服務的受益方社會各界來評價。目前我國政府組織規范化管理及其考評主要是來自政府自身的努力,這是適應新的社會經濟環境政府做出的積極努力,值得高度評價。但是從長遠看,對政府行為的規范化約束應當是兩個方面的共同努力:政府自律和社會他律。實現社會他律的一個重要途徑就是建立相對獨立的政府業績考核機構。
4.強化政府信息的透明度。政府規范化管理固然是政府內部的事情,但是由于與服務的對象社會公眾有直接聯系,因此需要將政府規范化管理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眾公開,讓社會公眾了解政府相關服務的質量要求和標準,這樣從外部增加了一條對政府規范化管理的督促和檢查渠道。實際上,政府規范化管理的最終受益者是社會公眾,讓這些受益者了解政府規范化管理制定規定,會更加有利于政府行為的規范化。
5.提高政府管理人員的個人修養與管理素質。制度再好,也需要人去執行。因此政府管理人員的個人修養和管理素質對完成規范化管理有重要意義。搞ISO9000,首先需要人人掌握相關規定和知識,通過學習而獲得更多的知識,提高管理的自覺性。
6.加快電子政務的建設。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來推進政府規范化管理,是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潮流的需要。未來我國經濟社會將加快信息化進程,信息化本身就需要有規范化的信息輸入與輸出,同時基于互聯網平臺構建的電子政府可以滿足政府改革的多種目的和要求。因此,把電子政務納入政府組織規范化管理的構成要素是順理成章的事情,應當從這個角度審視政府組織規范化管理工作,對電子政務給予充分的重視,加快建設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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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64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2)06 — 0124 — 03
21世紀初我國高等教育經歷了規模發展階段,高校數量增多,在校生數量激增,現在全國高校數量在2000所以上,在校學生3000多萬,使得我國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階段跨入大眾化教育階段。如今高校從規模發展階段進入了內涵發展時期,而如何提高高等教育的培養質量是一個系統而復雜的工程,其中學生工作是保證培養質量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這就需要從理論上不斷加強對學生教育管理工作研究,從實踐中不斷探索學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新路徑,以此來提升管理水平,創新管理機制。
一、人性化管理概述
1.人性化管理提出的背景
人性化管理作為一種管理模式提出來是經過管理理論和實踐100多年發展的結果。在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在管理領域形成了科學管理理論,其運用于管理特別是企業管理的代表就是“泰羅模式”。這種管理模式把人視為物,以物為本,實現了管理的機械化、程序化和標準化,實行非人格化管理,他們主要依靠強迫、控制、指揮和懲戒等手段,輔之以金錢的刺激,來調動人的積極性和提高生產效率,也稱為傳統管理模式。科學管理理論重視物的因素,把人當成機器,制定和出臺規范化和標準化的措施,輔以金錢的刺激,對人實行嚴格管理,以此來提高效率,其忽略了管理過程中人的因素,未注意到管理和生產過程中人的主觀能動性問題。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人類文明的進步,這種管理模式的弊端逐漸顯現。20世紀20年代,以梅奧為代表的進行了著名的“霍桑試驗”,提出了人是“社會人”的假設,后來發展成為行為科學理論,該理論的主要代表有馬斯洛的需要層次理論、奧爾德弗的ERG理論、麥格雷戈的“X理論—Y理論”、沙因的“復雜人”理論、盧因的群體動力論、利克特的支持關系理論等。
行為科學理論是將人作為“社會人”、“自我實現人”、“復雜人”等假設基礎上來看待,而不在僅僅把人當成“經濟人”。它們認為人是管理的主體又是管理的客體,人的因素是管理的核心因素,管理過程中應該采取“民主化”和“人性化”管理,通過多種方式滿足人的各種需求,以此激勵他們在管理中的發揮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從而提高管理效率。行為科學理論促進了生產效率的提高,優化了管理的效果,它強調人的作用,關注人性,按照人性的需求和滿足來優化管理。
20世紀80年代,在日本產生了企業文化管理理論,它不僅汲取了科學管理理性的一面,又吸取了行為科學理論“人性”的一面,同時注重運用現代管理科學的系統理論。“企業文化理論與以往理論不同,他不是將將激勵的理論和方法落實到單個員工身上,而是過渡到樹立企業的整體共同價值觀念上,以形成企業強大的凝聚力。同時在管理過程中注重文化的調控職能,把硬性管理技術和軟性管理藝術結合起來,剛柔并濟,從而在管理中將理性與人本主義結合在一起。西方管理客體思想由‘物本管理’演變為‘人本管理’。”20世紀90年代,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知識在生產中具有核心的地位,人是知識的載體,對人的管理從體力勞動者的管理轉變到腦力勞動者的管理,從而使人本管理發展到能本管理階段。能本管理,是以人的內在知識、智力、技能和實踐創新能力為本,比人本管理更強調人的主體地位和主導作用,更強調人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的發揮,實現了知識經濟時代以能力特別是實踐、創新能力為核心的人力資本價值。能本管理階段是人本管理的高級階段,是人本主義思想的集中根本體現,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以人為本”。現代管理論不僅強調了嚴格管理的理性一面,更關注管理過程中人性的一面,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這為在管理過程中采取人性化管理相結合提供了理論上的依據,由于人性化管理在企業管理過程中的成功。因而由企業管理領域擴展到多個管理領域,從而出現了人性化管理在社會各個領域的廣泛運用。
2.人性化管理的含義
所謂人性化管理,是一種管理模式,它注重在管理過程中以人為本,關注人性要素,尊重人、理解人,以此來調動和發揮人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從而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業績。人性化管理的實質是充分尊重、理解和信任被管理者,給予其關心和幫助,為其提供發展空間,從而挖掘其潛力,發揮其創造才能,人性化管理核心思想是以人為本。高校學生工作人性化管理是指學校對學生工作隊伍和對學生的管理過程中合理滿足從事學生工作隊伍人員的物質和精神性要求,十分關注學生的個性和特點,充分調動學生工作隊伍工作的積極性和學生學習的積極性的一種管理模式。
3.人性化管理的內容
人性化管理是根據人的自然性和社會性來實施管理的,是將人性學理論應用在管理理論中,由傳統的物本管理變為人本管理,人性化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圍繞滿足人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的基本要求來實施的。首先是在管理過程中要采取各種措施滿足人的自然屬性方面的基本要求,主要包含人的生理的需要,如人的衣食住行等方面的身體需要和人的安全的需要,如生命、財產、職業等方面的安全需要。
其次是在管理過程中滿足人的社會屬性方面的基本要求,主要包含人的社會交往、受尊重程度和實現人的自身價值等方面。這就要求在管理過程中從管理理念到管理措施充分做到以人為本,尊重人,理解人、信任人,滿足人的各種基本社會需要,為其成長和發展提供機會和廣闊的空間,從而實現人的自身價值。
最后是正視人性的特點,保留傳統管理模式的長處,以人性化管理為主導,做到人性化管理和傳統管理的有機結合。傳統管理在保證管理的有序化、規范化方面有其優勢,在管理過程中首先要實行管理的制度化和規范化,不能一味地排斥或反對傳統管理,相反人性化管理應該在傳統管理的基礎實施,做到人性化與和傳統管理的有機融合,在保留傳統管理優點的基礎上實施人性化管理。因而在人性化管理的內容中首先必須制定和采取各種措施保證管理的法治化和規范化,并在此基礎上采取人性化管理措施。
二、高校學生工作人性化管理的意義
1.高等教育理念的改變,需要高校學生工作人性化管理
我國高等教育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照搬了前蘇聯的高等教育的理念、原則和體系而形成的,其強調高等教育單純為國家和社會發展服務,注重專業知識教育和理論教學而忽視了人的發展及其能力的培養;在高等教育發展過程中脫離社會經濟發展,閉門辦學,專業設置、學生數量和辦學規模隨意性大;在教學方法和內容上也是以教師為主體,學生為客體,重專業理論知識的教學而輕實踐能力的培養,重專業素質培養而輕視人文素質教育。在這種理念下形成的高等教育機制和體制,在當代已經阻礙了我國高等教育的進一步發展。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對高等教育提出來更高的要求,不僅要培養出滿足社會需要的具有實踐能力和創新精神的人才,還要承擔大眾化教育的艱巨任務,注重學生人文素質的培養,提高全民族的素質。《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中明確要求:“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是教育改革發展的戰略主題,是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的時代要求,其核心是解決好培養什么人、怎樣培養人的重大問題,重點是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著力提高學生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勇于探索的創新精神和善于解決問題的實踐能力。”因而現代高等教育的理念是要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為我國的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培養出德才兼備的人才。高校的學生工作承擔著人才培養的重要責任,應在“以人為本”的高等教育理念下,樹立“以生為本”的工作理念,把學生看成高校的生存之本,學生工作的一切都是為了全體學生的成人成才。
2.傳統管理模式的弊端,呼喚學生工作人性化管理
我國高校傳統的管理模式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逐漸形成和發展的,管理理念上強調嚴格管理、絕對服從;管理體制和內容僵化,實行制度化、行政化管理;管理方法單調、多依靠經驗管理,缺乏創新。這種管理模式的優點是整齊劃一、循規蹈矩、易于操作、便于管理,但學生成為被管理對象,且始終處于一種被動地位。這種管理模式的主要弊端就是管理形式單一、內容統一的機械式管理模式阻礙了管理人員和學生積極性的發揮,使得培養出來的學生缺乏創新性。隨著社會發展對人才素質提出更高的要求,特別是人才的創新性要求,這種管理模式已經阻礙了管理效率的提高和人才質量的培養。因而高校為滿足社會對人才需求的特點,需要在學生工作管理模式上做出變化,改變傳統管理模式,采用人性化管理模式,改變強制性管理而采取服務性管理,轉變教育管理理念變管理為服務。
3.新時期大學生的特點,要求學生工作人性化管理
由于社會環境的變化,當今我國在校大學生表現出鮮明的時代特點:自我意識增強,具有鮮明的個性特點;思想更加開放,價值取向多元化;生活條件優越,生活自理能力較差;就業壓力變大,心理承受力較差。新時代大學生的特點表明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高校學生工作“一刀切”的管理模式已經阻礙了人才的培養,不能適應市場經濟體制下對人才創新性的培養要求。高校學生工作要順應時代潮流,改變以前剛性化管理模式,依據大學生的特點,根據不同層次,不同個體的學生做出符合學生個性特征的教育管理工作,從而實現人性化管理。
三、高校學生工作人性化管理的策略
高校學生工作實行人性化管理,主要包含兩個層面的工作和調動兩個主體的積極性。一是加強學生工作隊伍建設,調動學生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二是加強學風建設,激發學生學習積極性。
1.堅持人性化管理,調動學生工作隊伍工作積極性
高校學生工作的主要實施者是輔導員和班主任,在管理工作中要調動其工作積極性,培養一支責任心強、素質高的專業化工作隊伍。
(1)堅持以人為本,設計和制定工作制度
高校的輔導員、班主任是一支人數眾多的專兼職學生工作隊伍,加強這一支隊伍的建設,是做好學生工作的關鍵。各個高校在制度設計之初要根據人性化管理要求,制定輔導員、班主任的任用、培養和管理各項制度,為學生工作人員在制度層面創設一個培養人,提升能力的制度平臺。
(2)貫徹人性化理念,確立工作激勵機制
在管理過程中,要以人為本,關注學工隊伍人員的自身發展,滿足其物質和精神層面的需求。為此要確立一套完整的、合理的激勵措施,激發其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首先是建立工作績效機制,設立專項經費,獎勵在工作中做出成績的輔導員或班主任;其次是建立職務和職稱晉升機制,教育部在2005年1月出臺的《關于加強高等學校輔導員、班主任隊伍建設的意見》,明確規定了輔導員具有教師和行政管理干部的雙重身份。要根據這個文件精神,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職務和職稱晉升機制,對于那些在輔導員崗位上工作達到一定期限,成績突出,而職稱問題又沒有解決的,可以設立非領導職務崗位,解決他們的待遇問題,從而為其提供一個廣闊的發展空間。
(3)堅持人性化管理,創設良好的工作環境
在學工人員編制上,高校要按照教育部1:200(輔導員和學生)的規定,及時足額配備輔導員,減輕輔導員工作量,讓他們有時間有精力做好學生工作;在生活上,關心他們,改善其生活條件、辦公條件,為其提供便利的工作環境;在工作上,加強輔導員、班主任業務培訓,通過建立定期專業培訓和日常例會等制度,加強工作交流和培訓,建立一支學習型的學生工作隊伍。
2.堅持人性化管理,調動學生學習、工作的積極性
高校學生教育管理工作主要是兩個平臺建設,即學生日常行為管理平臺建設和學生綜合素質提升平臺建設。前者為學生成人成才提供一個安全的、有序的環境平臺,其是基礎性平臺,后者為學生綜合素質提升提供了一個鍛煉和成長的平臺,其是層次提升的平臺。
(1)以人為本,打造安全、有序的學生常規管理平臺
學生教育管理工作能夠取得良好的效果,必須有科學合理的制度作保障,高校根據國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要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要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高校要堅持以生為本,制定各種人性化的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礎上抓好學生的日常行為管理。首先是學生安全工作,主要包括財產安全、交通安全、生命安全。做好安全工作先要對學生灌輸自我保護的思想,然后是學生工作部門要抓住學生“人頭”,即要清楚學生何時何地在做什么,這就要求高校對學生在校期間要設立相應的監督機制和檢查方法,做到管理到位,不能聽之任之;其次是加強學生生活習慣的養成教育,保證學生按時起身,按時上課,按時就寢,從而形成一個學習有氛圍,生活有規律,安全有保證的良好環境。
(2)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增強學生學習積極性
人性化管理模式的優點是可以增強學生學習的內動力,高校學生工作要從關心學生切身利益著手,滿足現代大學生個體利益的需求。首先是進行思想引領,加強專業教育,以就業和創業為目標,改變學生對專業學習的認識和態度,激發學習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其次是采取有效地激勵措施,設立各種獎學金制度,調動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如綜合獎學金,專業的考級、考證過關獎,考研、考公務員獎等;再次是邀請知名學者、教授給學生開設一些高質量的講座,激發學生的求知欲,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最后是有針對性的分層次進行學習輔導。對學習困難的學生,設立學生學習互助組并且輔導員、班主任老師要經常關心和幫助他們,使其走出困境,順利畢業;對立志考研,考公務員和考各種專業資格證書的同學,學生工作人員要為學生參加輔導班,如考研英語、數學輔導班、公務員考試輔導班、司法考試輔導班,提供力所能及地幫助。
(3)以生為本,搭建學生綜合素質提升平臺
高校學生工作要堅持學生為本,依據不同學生的個性特點和興趣愛好,搭建學生綜合素質提升平臺,為學生成人成才服務。這個平臺的建設主要以校園文化活動為載體,讓學生在各種文體活動、技能比賽和社會實踐活動中接受教育,得到鍛煉,提升素質。首先是開展各種思想政治教育活動,提高學生的思想道德素質,要結合一些愛國主義或思想政治教育基地,開展愛國、愛黨、愛社會主義的主題教育活動;其次是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的文體活動,如讀書活動、演講辯論比賽、學科競賽、文藝晚會和多種體育比賽等;再次是組織學生參加國家、省、市的各種素質大賽或文體比賽,讓他們在不同層次的舞臺上展現自己,鍛煉自己,不斷提高綜合素質;第四是建立和培養一批責任心強,敢于勇挑重擔學生干部隊伍。要充分利用當代大學生參加活動積極性高,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活動能力的特點,加強學生干部隊伍建設。讓其在參與學生教育管理的過程中接受教育,得到鍛煉,從而提高其組織管理能力和綜合素質;最后是深入開展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當代大學生由于很多是獨生子女,從小嬌生慣養,自我控制和約束力差,社會適應能力較弱,再加上就業壓力大,容易出現心理問題,因而高校學生工作要開展形式多樣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動,提高學生的心理素質,對于那些心理問題嚴重的學生要配合醫院和家長做好治療工作,促其早日康復。
在社會經濟體制轉型的條件,高校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還處于探索和發展過程之中,高校學生工作應本著對學生負責,對家長負責,對社會負責的態度,以人為本,采取各種措施,探索出一條學生綜合素質不斷得到提升的路徑,從而提高高等學校學生工作的管理水平。
本論文為淮陰師范學院人才培養模式創新實驗項目:《大學生課外綜合素質培養體系的構建與實施》的階段性成果。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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