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6 15:24:21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稅費征管論文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一、征收力度不大,應收盡收不到位。
1、缺乏過硬的征收手段,征收成本大,效果差。如: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因執收主體自已征收效果甚微,只能采取委托代征方式,按征收數超額累進支付代征手續費,代征手續費一般要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2、行政干預大,隨意減免。執收單位未按規定程序越權減免基(資)金收入,有的由領導出面批條子,隨意減免或緩交,導致應收不收或少收。再加上各地政府為招商引資,確保重點項目而頒布的一系列規費減免的非稅優惠政策,收入流失較大。
3、征管部門不重視、不跟蹤問效,導致非稅收入流失。部分征管部門對改制、轉制和國有股本投資等國資企業無償占有專營權、經營權及其他無形資產,擅自處置國有資產、降低國有股權比例、不同股同利分紅等現象不及時關注、跟蹤問效,致使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收益流失較大,有的甚至還將國有資產經營收益任意處置,謀取小集體利益。
二、票據使用不規范。
1、混用票據。少數單位對收費(基金)票據和內部往來結算收據的使用規定的政策界限分不清楚,收費不開具規定的收費(基金)收據,而是用內部往來結算收據和地稅部門的服務性統一結算收據收費,人為混用、串用票據。
2、自印票據。個別單位收費不按規定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而是自印票據或從市場上買來的收款收據收費。
3、票據填列不全。經抽查,相當部分票據未列明收費項目、代碼、性質、標準等基本要素。
三、統計工作未建全,非稅收入核算過于籠統。
1、未建立非稅收入統計報告制度。財政部門對種類繁雜、管理分散的非稅收入統計工作還未啟動,沒有形成專門的統計報告反映非稅總體征管情況,對非稅收入的總體概貌不清。
2、對非稅收入核算不具體,欠科學。目前開發的非稅收入管理核算模塊,對非稅收入的核算沒有分清具體的收入性質、管理方式及收費明細項目,從數據庫中無法識別某個單項收費的入庫及管理情況,整個非稅收入核算體系比較籠統、粗放。
四、資金管理分散,方式未定型。
1、統管范疇不清,資金管理分散。由于財政部門對非稅資金的統管主要采取分類操作、歸口管理的方式,有些管理人員對非稅收入管理的總體概念不清晰,整個非稅資金未完全納入財政預算及專戶管理的總盤子,相當部分非稅資金游離于歸口部門或直接坐支。
2、預算資金人為調劑。財政部門對國家規定要納入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不是依據資金性質劃分確定管理范圍,而是根據財政預算總規模和稅負比重來確定非稅收入的預算入庫額,有意識地調劑非稅收入預算管理規模。
五、使用結構不合理,專款專用落實不到位。
1、用于投放生產性支出比例小,用于單位經費比例相對較高。所征收入基本用于養人,投放生產項目的比重很小。
2、人員經費擠占了專項基(資)金。按規定,專項基(資)金應設專帳,專款專用,但有些單位人員經費和專項基(資)金捆梆使用,人為地擠占了專項基(資)金。
以上現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筆者認為最重要的還是要引起政府有關部門的重視和支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進一步完善非稅收入制度,規范資金管理行為:
(一)強化措施,進一步加大征收力度。
1、加大宣傳力度。各執收單位要多渠道、多形式地開展非稅收入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在全社會形成共識,進—步增強繳費義務人的繳費意識,為依法執收創造良好的環境。
2、全面推行非稅網絡信息化管理系統。執收單位與市財政、銀行聯網,對非稅收入征收過程中的票據填開、資金繳存、劃解國庫或財政專戶的全過程,實行計算機網絡管理,實現財政部門與銀行、執收單位之間的數獲據共享和信息交換,以加強對非稅收入征收監管,確保依法征收,應收盡收。
3、規范執收行為,從嚴減免。嚴格執行國家政策法規,依法征收、依標準征收,規范非稅收入緩減免審批程序,明確減免權限,堅決禁止隨意減免、越權減免和收“人情費”、“關系費”的行為。未經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批準,執收單位不得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未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執收單位不得減免政府性基金。
4、對改制企業及重點項目進行一次專門的非稅收入清理活動,對國有股權及資產進行評估確認,既要體現政策優惠,又要避免財政性資金流失,對惡意賤估國有資產價值的行為進行糾正,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改進非稅收入核算管理系統,進一步規范核算行為。
1、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庫或統計臺帳、報表制度。按照《<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釋義》規定的分類口徑,把稅收之外的財政性資金都納入非稅收入管理范疇,完善項目管理庫和統計報告體系,提高收入統計信息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2、改進非稅收入管理核算系統。通過系統升級,全面實現非稅收入收繳、撥付、核算的信息化和具體化管理,改進收入明細核算和對賬辦法,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質量,確保非稅收入安全、公開、透明。
3、進一步規范非稅收入票據使用與核銷的日常管理,票據的開具必須規范、字跡清楚、項目齊全、內容完整,嚴把票據核銷關,及時糾正票據使用中的違規行為。
4、加強非稅收入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技能鍛煉,熟悉國家政策法規,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核算水平。
(三)改進非稅收入管理方式,進一步強化財政部門統管力度。
1、將目前分散在財政部門內部各職能處(科、股)室管理的非稅收入逐步歸口集中非稅收入管理處(局)統一核算管理,提高資金管理效率。
2、對照非稅收入的有關政策法規,按規定要求納入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要嚴格實行預算管理,未明確納入預算管理的要逐步納入預算管理。
3、結合部門預算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改善“誰收誰用、多收多用、多罰多返”的分配格局,統一編制部門預算和財政預算、統一支出口徑和標準核定單位支出,將財政專戶直接返撥逐步轉為國庫集中支付,由國庫按使用計劃或進度撥款,真正做到繳撥分離。
(四)合法使用專項資金,切實做到專款專用。
1、理順財政體制,實行人事改革,定編定崗,將單位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部門預算管理并予以保障,從根本上解決因財力不足,“以費養人”運行現狀,預防征收單位合理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政府非稅收入作為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重要形式。在政府收支管理、特別是基層政府收支管理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加強和規范政府非稅收人管理,是構建公共財政體制的重要內容之一,同時也是整頓和規范財經秩序,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重要舉措。但改革至今,尚未形成一套規范化的管理體制,文章擬結合工作實踐,就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政府非稅收人管理提出粗淺見解。
一、政府非稅收入的歷史沿革和特點
加強和規范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必須對政府非稅收入本身的歷史和特點進行研究。只有掌握了政府非稅收入的發展規律、特點和管理要求,才能正確地加強和規范政府非稅收入管理。
(一)政府非稅收入的歷史沿革
政府非稅收入的概念和范圍在《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中已經有了明確界定,這里不再贅述。政府非稅收入概念源起于預算外資金概念,預算外資金最初泛指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專項收人、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等,因為管理較為松散,多數未納入預算管理甚至未納入財政管理,故名之“預算外資金”。隨著改革的推進,管理的加強,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了預算管理。捐贈收入、彩票公益金、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等也涵蓋納入財政管理的范圍。預算外資金的概念漸漸不能適應改革的需要,政府非稅收入概念應運而生。政府非稅收人概念及其范疇的提出,是深化改革的結果。標志著我國在建立公共財政體系、規范政府收人機制上向其邁出了可喜的一步。政府非稅收入與預算外資金相比,不簡單是范圍的擴展,管理方式的改變,而是一個質的飛躍。政府非稅收入與稅收并列,這樣從理論上就把政府非稅收入擺到了與稅收同等的高度,提高了政府非稅收入的重要性。
(二)政府非稅收入的特點
政府非稅收人是指除稅收以外,巾各級政府、周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并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是政府財政收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
相對于稅收的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來說,政府非稅收入具有靈活性、補償性、專用性、不穩定性、非普遍性和自主性等特點:靈活性:靈活性是指政府非稅收入在實現政府財政職能上具有方便、靈活的特點。補償性:按照公共財政理論,社會需要分為純公共需要和準公共需要,純公共需要由政府通過稅收全部滿足,社會準公共需要則只能由政府稅收部分滿足,不足的部分則要收取一定補償費用,這就是政府非稅收入的由來。專用性:政府非稅收入是政府提供準公共服務取得的收入,帶有一定的補償性。不穩定性:稅收具有固定的稅率、征收范圍,調整變動一般較小。非普遍性:政府非稅收入的普遍性,是指征收政府非稅收入不帶有普遍性,只是向需要政府提供準公共服務的人群征收政府非稅收入,而不需要政府提供準公共服務的人群則不需要繳納政府非稅收入。自主性:府非稅收入的自主性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地方政府設立的自主性;二是繳納的自主性。
由于政府非稅收入內容廣泛,性質不完全相同,歸納的特點,對于政府非稅收入主體是適用的,但不一定完全適用于每一項政府非稅收入。充分認識和深刻領會政府非稅收人的特點,對于加強和規范政府非稅收人管理,提高政府非稅收入使用效益,具有積極的指導作用。
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改革的進展情況
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改革是對預算外資金管理改革的深化和拓展,同時也對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年,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o4153號),正式吹響了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改革的號角。《通知》的下發,對政府非稅收人管理改革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進一步明確了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范圍,確定了大的指導方針。從地方到中央,對于政府非稅收入管理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加強。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對于強化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一是很多地方財政部門都陸續成立了政府非稅收入專職管理機構,為加強政府非稅收人管理提供了組織保障。二是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政府非稅收人管理法規和文件,為全國性立法作出了有益探索。三是將政府非稅收人納入部門預算編制范圍,通過編制綜合財政預算,實現了財政收入的統籌安排。四是建立了政府非稅收入年度稽查制度,加大了政府非稅收人的監督管理。五是強化征管措施,加強了征收管理。實行了收繳分離制度,有效地杜絕了執收環節截留坐支行為的發生。改革推行幾年來,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現為,改革尚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論,沒有統一同定的管理模式,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水平參差不齊,認識不一,很多地方還停留在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觀念和模式上。離規范化、科學化的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
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當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結合管理實踐,筆者認為,當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三:一是法律依據不足。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缺乏全國性的法律、法規,在實踐中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可以依據執行,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經常要到處尋找法律依據,出現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二是機構職能不明。政府非稅收入改革起源于地方,很多地方為加強管理成立了專職管理機構。地方成立機構本無可厚非,但財政體制基本是垂直對口管理,由于在機構設置上,地方設置在前,導致下級和上級機構設置不統一.上下級不對口,造成管理關系不順暢。三是管理體制落后。目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各個環節包括設立管理、征收管理、資金管理、支出管理等仍然基本沿襲原來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模式和體制,沒有隨著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提升麗完善,存在分散、脫節現象。
(二)主要原因分析
改革推行這么多年,依然存在上述問題不得不引人深思,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改革的推動力不足:改革的推動力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黨委政府的重視;二是職能部門的工作;三是社會各界的輿論。三者中以黨委政府的推動力為首,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其次是職能部門的工作,再次是社會各界的輿論推動。三者之間既可以相互制約,也可以相互促進。改革的阻力主要來自一些既得利益部門的反對,任何一項改革都會引起利益的重新劃分。一些既得利益者當然不會輕易放棄自己的既得利益,會想方設法阻撓改革的進行。推動力與阻力的對比程度決定著改革的進程。
四、加強和規范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幾點建議
根據政府非稅收入的特點,結合政府非稅收人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和規范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積極推進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改革,應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氛圍
改革要以輿論為導向,通過輿論宣傳,提高社會各界對政府非稅收人管理重要性的認識,爭取得到黨委政府的重視和社會各界的支持。統一思想,形成改革的合力,減少改革的阻力。
(二)加強機構建設,組建專業化管理隊伍
對政府非稅收入實施專門管理是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需要,也是社會化分工發展的客觀要求。按照整合資源、職能統一的原則,中央、省應組建政府非稅收入專職管理機構,整合各項管理職能,做到機構和職能相對應,并對下級管理機構提出明確要求。從而理順管理關系,強化管理職能。做到上下暢通,規范高效。
(三)加強法制建設。做到有法可依
非稅收入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屬于財政資金范疇。廣義地說,非稅收入是指政府通過合法程序獲得的除稅收以外的一切收入,具體來看,主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社會保障繳款、財產經營收入、出售商品及服務收入、罰款和罰沒收入、贈與收入、特許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及其它收入等。
長期以來,我國一直使用“預算外資金”的概念和口徑。在國家正式文件里,最早出現“非稅收入”一詞是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即財庫[2001]24號文件中。其后,《關于2009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及2009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提出要“確實加強各種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2009年5月的《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審計署關于加強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的通知》的(財綜[2003]29號)文件中,第一次對 “非稅收入”概念提出了一個較明確的界定:“中央部門和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款和罰沒收入、彩票公益金和發行費、國有資產經營收益、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等屬于政府非稅收入。” 這種從“預算外資金”到“非稅收入”的轉變,標志著我國在建立公共財政體系、規范政府收入機制上認識的深化。
非稅收入與預算外資金相比,既有區別又有聯系。非稅收入是按照收入形式對政府收入進行的分類;預算外資金則是對政府收入按照資金管理方式進行的分類。現在提非稅收入概念,表明隨著預算管理制度改革(部門預算和綜合預算的實施)和政府收入機制的規范,可以逐漸淡化預算外資金概念。目前非稅收入的主體還是預算外資金,但有相當一部分非稅收入已經被納入預算內管理,今后的改革目標是要隨著部門預算和綜合預算的深入推進,將預算外資金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二、我國非稅收入的現狀、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 基本情況和存在的問題——非稅收入數額大、征收主體多元化、管理欠規范
建國初期,我國預算外資金主要是為數較少的稅收附加和零星的收費收入。1953年,預算外資金只有 8.91億元 ,相當于預算內收入的 4.2 %.改革開放前的1978年全國預算外資金為347億元,相當于預算內收入的 30.[,!]6 %;在體制轉軌和財政分權改革的過程中,我國預算外資金迅速膨脹,非稅收入在整個政府收入體系中的地位由“拾遺補缺”,演變為占據“半壁河山”,成為與預算內收入、稅收收入并駕齊驅的財力資源。1992年預算外資金為 3855億元 ,相當于當年預算內收入的 97.7% .1993年調整口徑后,預算外資金收縮到相當于預算內1/3左右,但增長仍迅速, 1996年預算外資金決算數為 3893億元 ,仍相當于財政收入的一半。
根據下表反映的情況,我國非稅收入由1978年的960.09億元增長到2000年的4640.15億元,增長了4.83倍。 由于轉軌過程中,還存在大量的既非預算內也非預算外的灰色財力(制度外收入),但是考慮到其法律地位的不合理性,此估算結果中并未將其納入“非稅收入”規模。
即使這樣,根據上表數據,我國非稅收入占財 政性資金的比重在1985年為42%,1990年達到了50%,世紀之交也在接近40%的水平。
我國非稅收入超常規膨脹的問題,突出表現在地方層次。例如湖南省2009年非稅收入總額達到278億元,相當于同期地方財政收入的1.36倍;而且從增長速度也超過地方財政收入,1998-2001年,該省非稅收入分別較上年增長15.25%、9.22%、13.22%,比同期地方財政收入的增幅分別高出5.33、3.01和6.89個百分點,比同期各項稅收的增幅分別高出10.55、4.76和6.46個百分點。廣東省2009年預算外資金收入達499.42億元 ,比上年增長36.6%,占一般預算收入的41.56%,但考慮到非稅收入的口徑比預算外資金的概念要大,其非稅收入所占的比重要也要超過50%.非稅收入大于稅收的情況,在經濟發達的地區一般要平緩一些,這可能是因為經濟發達地區政府地方稅源相對充裕,不必像欠發達地區的政府那樣,要更大程度上依賴非稅的途徑籌資。
地方非稅收入的過度膨脹和無序混亂有其直接的體制背景。收費主體多元化、管理政出多門。現行地方收費主體主要有地方財政部門、交通部門、國土管理部門、工商部門、衛生監督部門、
公安、司法、檢查、城建、環保、教育等管理部門,每個部門都有收費名目,而且一個部門收取多種費,同時管理上職權分散,亂收費的現象較為嚴重。盡管經過多年對收費項目的清理、減并、撤銷,根據財政部綜合司的有關數據,2000年全國性的收費項目仍有200多項,2009年為335項,地方每個省的收費項目平均在100多項目以上,其中仍不乏有不合理和欠規范的收費項目。此外,更嚴重的是,盡管中央三令五申,向企業和居民的亂收費、亂罰款和亂攤派仍然屢禁不止,秩序混亂,有的地方和部門的收費罰款甚至沒有基本的標準,由具體執行人員掌握,收多收少、收與不收彈性大,隨意性強。再有,盡管有關收費規定對收入的用途有明確規定,但由于監管上的疏松薄弱,許多費用存在收用不符。 (二) 原因分析
體制轉軌是我國非稅收入膨脹的大背景。非稅收入(尤其是預算外非稅收入)的產生以是以統收統支財政管理體制的打破為背景,其發展則以體制轉型時期各類經濟主體釋放其長期受到抑制的自主性與創造性的強烈需求為依托,其無序膨脹則是以轉軌時期監督和約束機制薄弱為基本條件。
在轉軌過程中我國政府收入來源渠道多元化、非稅收入迅速增長的原因相當復雜,其中既有體制性因素,也有非體制性壓力。歸納起來,成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分權式改革連帶出了事權財權化意識,激活了原先受壓抑的局部利益,中央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機構總是試圖通過多渠道籌資來落實自己擴展了的事權。改革過程中自上而下逐步把經濟管理權分散給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其目的在于充分調動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促進發展的積極性并加快實現區域經濟結構的升級優化。與此同時,政府各部門也強化了自己的事權。中央政府在向地方、部門分散事權的同時,相應大大降低了自己的資金分配能力。一方面,由于預算內稱之為收入上解或支出補助的轉移支付存在較嚴重的非客觀性而苦樂不均、“鞭打快牛”,因而地方政府就不再把更多的希望寄托在預算內資金的轉移支付上,而是走“自力更生”的道路,擴張預算外資金和非預算外資金,走非規范之路來落實資金以履行職能(職能合理與否姑且不論)。另一方面,由于各部門并不愿僅通過政策的制定、調整權來樹立自己的威望,而是希望利用實實在在的資金分配權來強化自己的地位,因此,各部門的預算外資金和非預算外資金也快速膨脹。事權趨向于演變為財權,財權反過來又支撐事權擴大。
第二,各級政府間彼此戒備,盡可能擴大不納入體制約束的資金。轉軌時期,我國先后進行過四次較大的財政體制改革(1980、1985、1988、1994年),每次改革的目的都包括規范政府間財政資金分配原則并強化各級政府的協調。應當看到,改革效應是遞增的,初始目的的實現程度逐步加深,但也必須承認,各級政府間的彼此戒備和算計從未消除。其根源在于,“一級政府、一級事權”規則的存在勢必促使各級政府維護本級利益并盡可能擴張收入,而已有的制度規范遠不足以保證上下雙方利益邊界的清晰和穩定。在確定政府間財力分配時,決策中往往是上級說了算,下級只能提建議,并沒有實際決策權。這樣,下級政府 干脆就把資金劃到預算外乃至制度外。正是因為政府之間的資金分配尚未走入法治化和客觀、公正、合理的道路,各級政府盡可能通過擴張預算外收入和非預算收入來不斷加大自己的可支配財力。當然,這種情況在經歷了1994年比較徹底、具有突破性的財稅改革之后,已有所改變。
第三,“正稅”的稅源流失較嚴重,導致預算內資金增長乏力,迫使各級政府通過非規范之策籌措預算外、體制外資金。我國的名義稅率始終遠遠高于實際稅率,各種納稅主體都在通過多種辦法規避稅收,稅收征管機構依法治稅水平和努力程度也低于合理標準,因而偷漏稅和越權、濫行減免稅普遍存在,預算內收入難以隨經濟發展同步增長。這也使各部門、地方政府傾向于通過收費和自主政策來籌措所需資金來緩解收支矛盾。
第四,政府系統各部門、各權利環節在本位利益驅動下,通過擴張可供他們掌握支配的預算外收入和非預算收入,來尋求其福利最大化。在市場經濟大潮沖擊下,政府系統及財政供養的事業單位幾度出現“創收”,其方式手段五花八門,除創辦出來的經濟實體要以種種方式對政府部門的權力環節上交部分收入之外(這種情況即使在名義上雙方“脫鉤”之后,仍普遍存在),也包括巧立名目直接收取各種“費”,以“辦公(辦案、辦事等)需要”為名索要錢物,等等。所有這些政府系統創收而來的收入,一部分歸入預算外,另外相當可觀的一部分,曾歸入“制度外”。在非稅收入在部門、單位收支掛鉤的情況下,利益驅動尤甚。收費資金收支掛鉤大致有兩種形式:一是差額返還。收費單位將收費資金實行專戶儲存之后,財政部門扣除10%一30%的比例,分批返還給收費主體,收得越多,返還的越多;二是全額返還。財政部門根據收費單位編制用款計劃將專戶儲存的收費資金分批撥付給收費主體。近年在推行“收支兩條線”改革之后,還有不少暗中的“掛鉤”關系。這種收支掛鉤的收費體制,使收費的多少與單位的福利水平、個人收入息息相關,這是收費過多過濫、膨脹不止、企業和居民不堪重負的重要動因。
第五,在我國經濟轉軌變型時期市場、技術和體制諸條件發生較大變化的情況下,必然發生某些公共產品向“半公共產品”乃至私人產品的轉變,使公共產品邊界模糊漂移,進而公共服務與商業邊界相應模糊漂移,不同性質的收費魚龍混雜,于是原本就具有擴張非規范收入動機的政府部門及權力環節,更借勢巧立名目增加收費,擴張這類收入。
第六,根據現行政策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中央和省級兩級管理,按隸屬關系分別由國務院和省級物價、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其中項目管理以財政部門為主會同物價部門;征收標準以物價部門為主會同財政部門;涉及到農民利益的重點收費項目需報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政府基金則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在一些相關文件中還賦予了地方政府審批附加費、建設費的職權。這種相互交叉、多頭控制的運行機制,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執行起來漏洞很多:一是把收費項目和標準管理分開,收費管理和政府性基金分開,人為地割裂了收費管理的內在聯系;二是行政性收
【論文關鍵詞】房地產企業稅收征管
房地產稅收是國家和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近年來,房地產業發展迅速,成為拉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和地方稅收新的稅源增長點,其稅收征管也日益成為了稅務部門關注的重點和難點。由于其范圍廣、稅費項目繁多、重復課稅、稅負不公、收入分散且隱蔽性強,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很多的困難。漏征漏管的多,稅收流失嚴重,已成為制約產業經濟發展的“瓶頸”。以北京為例,2007年北京市地稅部門共清繳歷年稽查欠稅4.59億元,其中房地產行業就達2.56萬元,占欠稅總量的55.8%。本文根據房地產稅收征管問題的成因,針對如何解決這些問題進行了初步探討,以期進一步規范和促進房地產行業的稅收征管。
一、房地產企業稅收征管的現狀和問題
1、相關的稅收法規制度不完善
據了解,我國現行的有關房地產稅收方面的權威大法還是1951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盡管后來根據不同的歷史時期做過各種各樣的補充和修改,但作為上位法已經不能滿足現實社會的變化和需求,尤其是我國財產評估制度、財產登記制度不健全,而私人財產登記制度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房產、土地、戶籍等有關管理部門與稅務機關的協作配合不夠,影響了稅收征管的力度,造成財產稅收的流失。同時目前在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房地產開發、轉讓、保有諸環節涉及到的稅(費)種有10多個,相關的稅收政策正在不斷的修訂完善中,政策變化快難以掌握。
2、房地產企業納稅意識不強
一方面,有些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財務人員對稅收政策學習不夠、理解不透。房地產開發企業大多數都是在取得土地開發權后,注冊登記的,財務人員就地聘請,開發企業的股東也只是房地產行業的行家里手,對稅收法規和政策了解不多、學習不多,加上工程開發前期投入較大,資金周轉較緊,造成了企業欠交稅款情況較為普遍。另一方面,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具有一定社會背景和社會活動能力,他們為了追求高額利潤,利用其自身影響力和擁有的各種社會資源干擾和影響著房地產稅收的征管。因此,他們在稅收上往往是能偷則偷,能逃則逃,“勇”于以身試法,納稅意識比一般的納稅人更差。
3、財務管理比較混亂
在房地產企業,不做賬、做假賬、記流水賬、賬務混亂等現象普遍存在。還有些房地產公司不按規定設置賬簿;將部分收入或預收賬款直接存入老板私人賬戶,不及時在會計上反映該部分收入,或將其混入其他往來賬戶;將預繳的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記入預繳年度的扣除項目,違背了配比原則,減少了企業當年的利潤;與往來單位交叉攤計費用,將對方成本費用在本企業賬上反映,虛增成本費用,偷逃稅款;多頭開戶,隱瞞收入。這些不規范的會計核算,為其偷漏稅提供了方便,加大了稅務稽查的難度。
4、房地產經營項目難以管理
房地產企業對房屋的開發,要涉及規劃、國土、建設、房管等部門。但是目前這些部門相互之間的合作只處于相互約定和協商的狀態,遇到問題不能及時解決,必須召開部門問的協調會議才可解決,缺乏相應的激勵制約手段,未能實現信息共享,難以實現房地產行業稅源的源泉控制。使得一些房地產企業有機可乘,造成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
5、稅務征管能力不強
一是稽查人員配備不足,業務水平有待提高,稽查工作效率不高,查處力度不強,違規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糾正,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違規者的僥幸心理。其次是稅務部門出于扶植企業發展、維護稅源的考慮,征管力度較弱,對于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持“仁慈”心理,處罰較弱,以補代罰,以罰代刑,處罰決定得不到嚴格執行,往往流于形式。第三是行業征管手段滯后。目前,許多地方對房地產行業的稅收征管還處于“粗放”階段,特別是征管手段上還不能適應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信息共享難、操作處理慢。
二、加強我國房地產企業稅收征管的措施
1、完善相關稅收政策
我們要針對房地產稅收政策的一些缺陷,加大改進力度,力求每項政策科學、合理、可操作性強,不留漏洞。對自用沒有同類可比價開發產品的房地產企業,要求其提供法定評估機構的評估證明嚴格界定拆遷補償費,建立拆遷補償費列支的管理和審批制度;制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筑安裝計稅成本的基準定額,加強審核、管理力度,有效堵塞偷逃稅漏洞。
2、提高納稅意識
一個良好的納稅企業服務體系和精心策劃而有目標的稅法宣傳活動,對促進納稅企業守法至關重要。為了促進自覺守法。稅務機關必須通過良好的宣傳方法向納稅企業提供持之以恒、公正、禮貌和快捷的服務。宣傳方法應該是通俗簡明,達到即使是沒有受過多少教育的納稅人也能夠理解。同時稅務人員對不同的納稅人應采取不同的方法來宣傳稅法、規章、規定和通告,以便提高其遵章守法水平,從而減少對稅收的誤解。把申報納稅變成公民的自覺行為。還有加強稅務的信息化建設。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產業的發展,稅務機關不但可以通過網絡獲取企業和個人房地產方面的信息,為稅收征管其他環節提供基礎,而且可以通過與銀行等其他相關部門的聯網了解納稅人的收入及經營情況。而納稅人也可以通過網絡獲得多數納稅相關信息。尤其是電子郵件的廣泛使用可大大縮小征納雙方之間的交往成本。可見,實現信息化管理對于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都有促進作用。
3、加大房地產稅收稽查力度
為了防止房地產企業的偷稅漏稅,稽查人員在對房地產業開展檢查時,應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實行主查人責任制,明確職責,加大考核力度。第二,每年都應重點安排若干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重點檢查對象,在開展全面性的稅收檢查基礎上,分析、剖析加強稅收管理的對策和措施,提出有效的辦法和建議。第三,加大對存量房交易完稅憑證的檢查力度,依法追繳應納稅。對違法行為,要加大曝光和懲罰力度。第四,各稅種檢查相結合,加強對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的稽查力度。國稅、地稅、財政、金融、審計等機構應加強聯手配合,互通營業稅、所得稅及其他稅種的納稅評估情況,相互印證,聯合開展對房地產的重點、交叉稽查。
4、實現房地產稅收一體化
在房地產稅收征管工作中,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應以存量房交易環節所涉及的稅收征管工作為切入點,主動與當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取得聯系,建立有效的協作機制,加強信息溝通,整合征管資源,優化納稅服務。首先,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應與房地產管理部門建立緊密的工作聯系,充分利用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信息,建立、健全房地產稅收稅源登記檔案和稅源數據庫,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更新稅源登記檔案和稅源數據庫的信息;定期將稅源數據庫的信息與房地產稅收征管信息進行比對,查找漏征稅款,建立催繳制度,及時查補稅款。其次要開展科技創新,開發“房地產稅費一體化管理”軟件,多方采集房地產企業的涉稅信息。同時建立健全部門間的協調與配合機制,明確部門職責。
5、提高稅務征管能力
一是要提高稽查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政治素質。要在人員錄用上力爭吸收一些專業水平較高的人才,并定時組織培訓和學習,提高工作效率;同時對稽查人員加強服務意識和職業道德方面的教育。二是改進征管手段,提高科技含量。要不斷提高房地產稅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在稅務機關之間、部門之間、稅企之間充分實現網絡互聯、信息共享。可由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領導小組或政府信息管理部門牽頭,在政府共享平臺上搭建“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信息共享系統”,規劃、國土、房管、財政、稅務等部門相關信息要實現共享。同時加大以票管稅力度,全面推廣使用電腦版建安、不動產發票。
【參考文獻】
[1]趙晉林:當前我國房地產稅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J].涉外稅務,2004(4).
一、引言
20世紀70年代以來,環境稅逐步從理論走向實踐,許多西方國家特別是北歐國家都引入了專門的環境稅種,取得了良好的環境效果和財政效果。環境稅同時具備約束和激勵的雙重功能,既可以涵蓋生產活動,也可以涵蓋消費活動,能有效地引導企業和家庭以有利于環境的方式生產和消費;同時環境稅順應了從命令強制手段向經濟手段轉變解決環境問題的趨勢,作為柔性手段被各國政府所青睞;在國際貿易中,環境稅也經常被作為貿易保護的工具來使用。經過多年的研究和推動,開征環境稅已經被列入我國環境保護發展規劃和“十二五”規劃綱要,可以預見,環境稅即將邁入實施階段,必將在我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我國的環境稅理論研究已經邁過了介紹與論證階段,正處于融合、創新、制度創建的新的時期,有關機構和院校聯合組成的課題組已經開始環境稅具體稅種的設計,這些研究的重點是環境稅的作用機制、實施效應分析、環境稅種的選擇、稅制要素的設計等。雖然目前對環境稅的理論研究成果頗豐,但對環境稅的保障性制度還沒有展開充分研究,一方面是因為當前環境稅研究的焦點是主體稅種的確定及實施路線圖,征管問題研究滯后于稅制設計也就在所難免,另一方面則可能是對環境稅征管的特殊性認識不足,對環境稅特殊的征管要求還不夠重視。 環境稅的征管工作是環境稅實施的基礎工作,是環境稅政策效果實現的重要保證,而環境稅的主體稅種污染排放稅的征管要求與現有稅種有明顯差異,要保證環境稅在十二五期間順利推出,就必須對環境稅的征管特點展開分析,對國內外環境稅(費)征管經驗進行借鑒,然后有針對性地進行征管制度設計和征管能力建設。
二、環境稅分類、征管特征現狀分析
(一)環境稅的定義和分類
環境稅的定義和分類是研究環境稅征管問題的起點。國際上對環境稅的定義較為寬泛,如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際能源署和歐洲委員會將環境稅稱為“與環境相關的稅收”(Environmentally Related Taxes),可以看出,國際上通常所稱的“環境稅”不是一個獨立稅種,而是以環境保護作為設計目標的稅種的集合。國內學界關于環境稅的定義,根據其內涵的不同,存在狹義說、中義說、廣義說之分,但綜合來講,環境稅是國家基于環境保護目的,籌集環境保護資金,調節納稅人環境保護行為而征收的稅收和采取的稅收措施,具體包括:污染排放稅、污染產品(服務)稅、環境收入稅、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稅收措施。有學者將資源稅也納入環境稅的研究范疇,因為資源稅更多的是體現資源租稅和級差租稅,并且已經存在與之相配套的征管制度,因此本文未涉及資源稅的征管問題。污染排放稅是指對直接排放到環境中的污染物所征收的稅,是一種同所導致的污染的實際數值(或估計量)直接相關的環境稅類,如二氧化硫稅、二氧化碳稅、水污染物排放稅、固體廢棄物排放稅、噪音稅等。按污染物命名的污染排放稅又稱為獨立環境稅,這一稅類對排污的控制性較強,但征管成本較高。污染產品(服務)稅,是指對使用過程(服務)中容易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服務),或者使用以后殘留物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所征收的稅。是一種針對污染產品生產或消費金額以及造成污染后果的服務行為營業額按比例稅率或定額稅率征收的環境稅類,是一種間接稅,如能源稅、汽車稅、農藥稅等。環境收入稅是指以籌集環境保護資金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稅,是一種財政性稅收,一般是隨已有的主體稅種加成征收,類似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稅收措施,是指能產生環境保護刺激或激勵作用的稅收手段,如差別稅率、稅收優惠等。
(二)環境稅的征管特點
污染產品(服務)稅可以通過增加消費稅稅目、營業稅稅目的方式開征,其征管制度是比較健全的;環境收入稅隨主稅種一起征收,在征管上并沒有特殊要求;只有污染排放稅是一類新穎的稅種,有著獨特的征管特性:(1)征管對象的特殊性。污染排放稅屬于行為稅,發生排污行為的組織和個人都是環境稅的納稅人,排污行為的廣泛性決定了污染排放稅納稅人的廣泛性。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排放可能涉及很多行業、眾多企業,消費過程中的污染排放更加面廣量大,大量非企業單位、家庭甚至個人都可能成為污染排放稅的納稅人。(2)征管環節的特殊性。污染排放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的排污量,而排污量一般只能在排污行為發生時才能記錄下來,如一些有害氣體的排污量是通過記錄排放濃度、排放時間等測算出來的,如果未及時記錄很難再推算出排污量。有些污染事件事后甚至難以確定排污者,更無法確定計稅依據。(3)征管規模的特殊性。從學者們提出的各種設計方案來看,結合現有排污費的征收情況,污染排放稅的收入規模不會很大,戶均稅額也不會太高;隨著治污技術的提高和納稅人治污能力的增強,污染排放稅稅基趨于收縮,納稅人總體稅負還有進一步下降的趨勢。(4)征管技術的特殊性。污染排放稅計稅依據即排污量的確定有三種方法,收入法是根據產品的產量核定排污量,投入法是根據生產投入物中的化合物或污染物含量核定排污量,監測法是根據生產過程中監測設備記錄的數據確定排污量。根據理論研究的結果,通過監測設備確定排污量是最準確,而且是環境效應最顯著的方法,這種方法直接刺激排污者采取各種手段減少排污量,有效實現環保目標,因此在實際征收中應廣泛采用。但監測法的技術性很強,需要配備專業的測試設備和計算設備,需要專業技術人員,需要定期監測和采集數據;由于排污量數據不是建立在財務核算基礎之上,沒有上下游企業可以調查比對,一旦數據丟失,計稅依據難以確定。(5)征管目的的特殊性。開征污染排放稅是為了將納稅人的邊際生產成本提高到社會邊際成本之上,促使納稅人在權衡得失后開展排污治理減少污染排放,因此環境稅的環境目的高于組織收入目的,即使單位稅款征管成本很高,仍然需要加強征管以保證排污行為機會成本的存在。(6)稅收優惠的多樣性。為了通過市場信號,合理地引導微觀經濟主體自發地實施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行為,以達到環境效果,環境稅通常都規定有許多稅收差別和稅收優惠政策,納稅人如采取了規定的措施或排放達到了規定的標準將會獲得稅收差別對待或稅收優惠。污染排放稅是環境稅的主要稅種,是一個國家稅制是否綠化的重要標志,也是我國引入環境稅初期計劃開征的主體稅種,因此在征管上必須予以特別的保障。現行的征管制度對行為課稅的管理制度較少,缺乏必須的制度建設,同時征稅機關缺乏專業設備和專業人才,納稅人的檢測設備安裝遠未普及,征納雙方的硬件條件不能滿足征管技術需求,在征管準備上市場價格傳導機制還不完善,征納雙方乃至整個社會對開征新稅種的心理建設非常不充分,這些都將會對污染排放稅的征收產生負面影響。
(三)我國排污費征管制度分析
排污費是我國現行環保收費制度中規模最大征管最為規范的一種收費,也是污染排放稅征收前的過渡形式。2003年,國務院了《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確立了排污收費制度;在《條例》的基礎上,有關部委陸續出臺了《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關于排污費征收核定有關工作的通知》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等一系列配套法規與規章,與《條例》一起構成了較為完整的排污費征管制度。現行的排污費征管制度既有著鮮明的優點,也存在明顯的缺陷。(1)現行排污費征管制度的優點。第一,實現了按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為單位實行總量多因子排污收費。即實現了由單一濃度收費向濃度與總量相結合的收費轉變;由單因子收費向多因子收費轉變。第二,規定了儀器監測數據可以作為征收的依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國家規定強制檢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對污染物排放的監測數據可以作為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依據;并規定排污者安裝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應當依法定期進行校驗。2008年3月環境保護部頒布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運行管理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第三,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環境監測體系。全國性的環境監測網絡已經建成并逐漸完善。污染物排放監測技術水平得到不斷改進,監控手段已日漸成熟,國家污染源自動監控計劃穩步推進。第四,實行了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環保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的原則,征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第五,規定了罰款和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處罰手段。《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對不繳或者欠繳排污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產停業整頓。(2)現行排污費征管制度的缺點。第一,征管規定以部門規章的形式頒布,法律層次較低,且不具有完全的強制性,導致在征收時阻力大,協議收費、人情收費、行政干預收費現象嚴重;同時收費的性質容易與其他經營性費用相混淆,在公眾意識中也沒有稅收的地位高,因此排污費難免會受到繳費人的排斥。第二,征收成本高,收費項目多而雜,緩繳、減免范圍各地不一,征收效率較低;對一些生產工藝復雜、排污節點和污染因子多的大型企業,排放的污染物種類不清,排放量核定不準確,計征的污染因子不夠,如對燃煤鍋爐,只征收煙塵一項,而污染當量數較多的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卻沒有計征。第三,沒有明確規定排污單位的申報義務。作為收費依據的排污量均由征收部門通過監測主動獲取,繳費人不但不需要主動申報排污量,還想方設法隱瞞排污量,導致漏征逃費現象非常普遍,也嚴重挫傷了依法繳費人的積極性。第四,目前環保性收費還存在“多部門征收”和入庫級次不一的情況,政出多門導致征管較為混亂。
三、我國環境稅征管的政策建議
(一)加強稅款征收
(1)征收主體的選擇。主要有三種模式,第一種是全部由稅務部門負責征管,第二種是稅務部門負責征收和執法,環保部門配合,負責監測和提供排污數據,第三種是環保部門代征,稅務部門只負責稅款核算。本文傾向于第三種意見,原因主要有四點:一是其他部門如海關、財政代征稅收已有先例,二是因為環保部門已經有大批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監測設備,有完善的監測體系,稅務部門再重復投入會造成極大浪費,三是因為環保部門有征收排污費的場所和經驗,征收的軟硬件都有一定的基礎,四是征收和監管集中于環保部門,有利于職責和權力的統一,便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也有利于形成環保部門和稅務部門相互監督的良好機制。(2)申報和征收方式的選擇。稅收的征收方式有核定征收、查驗征收、查賬征收、委托代征、定期定額征收等幾種方式,申報方式有自行申報、定額征收、源泉扣繳等幾種方式。環境稅的申報和征收方式應實行以自行申報、查驗征收加核定征收為主,委托代征為輔的申報征收方式,慎用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同其他稅種一樣,環境稅要以納稅人自行申報為主,在對排污信息的掌握上,納稅人比征收部門更具信息優勢,要吸取排污費征收的經驗教訓,賦予環境稅納稅人自行申報義務才能解決面廣量大的排污者排污數據采集問題,征稅機關定期查驗納稅人申報數據的準確性。當納稅人無法準確計量排污量,或排污量信息丟失時,征稅部門采用合理的方法核定排污量作為征稅的依據;對分布廣泛稅額不大的納稅人,可以采取委托代征的方式,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稅成本。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對生產型納稅人要慎用,因為對于生產型納稅人,定期定額方式實際上是同意這些排污人在繳納固定費用后就可以無限制排放污染物,顯然這種方式不但沒有收到環境效果,反而起到鼓勵污染排放的作用,對按照實際排放量征稅的納稅人也不公平,對這一類納稅人可以按照用水、用電量或者營業額核定征收。(3)計稅依據的確定。有監測條件的,從自行檢測、委托檢測、環保部門監測中選擇一種方式,沒有監測條件的,按物料衡算法確定。自行檢測是指排污人購入指定的或符合一定標準的檢測設備并安裝后,經征收部門測試認可,按照設備記錄的數據征稅;自行檢測設備投入較大,需要做好數據保管工作,防止檢測數據被篡改或丟失。委托檢測是指排污人委托經過資質認證的社會中介機構或專業組織,對排污人的排污情況進行檢測,經征收部門認可后,按照受托人提供的檢測數據征稅;委托檢測可以減少初期檢測設備投入成本,由專業人員進行管理能提高檢測效率,但委托檢測需要定期支付費用,而且防范排污人和受托人串通篡改數據也是一個難題。環保部門檢測是指由環保部門購買并安裝檢測設備,數據由環保部門實時獲取或定期采集并傳送給征收部門;這種方式可以減少納稅人負擔,但國家的征稅成本較高。
(二)修訂征管法律
按照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國家向人民課稅必須要有法律的規定。征收環境稅不僅要制訂實體性的環境稅法,還要根據環境稅征管的特點,制訂必要的程序性的法律法規。本文認為,可以通過對現行的《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進行修訂來實現法律完備。一方面可以提高環境稅征管制度的法律層次,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另立新法,浪費立法資源。內容包括:一是明確環境稅的征管適用《稅收征管法》;二是如果選擇環保部門作為征收部門,要將征收部門在環境稅征管中的權力和義務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三是增加納稅人負有提供或妥善保管檢測數據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條款;四是增加納稅人故意破壞監測設備或者篡改監測數據的法律責任的條款;五是增加受托檢測的中介機構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的條款;六是增加征收部門有責令違法納稅人停產停業整頓的處罰權的條款,這樣可以不削弱環保部門已有的執法權。除了法律的修改完善,還要根據環境稅征管的實際需要制訂配套的征稅制度,如必須制訂環境稅特有的監測設備安裝使用制度、委托檢測制度等。
(三)征管能力建設 環境稅征管必須要有與其相適應的環境監測水平。環境監測是指運用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方法,間斷或連續地測定環境中污染物的含量(水平),并跟蹤觀察、分析其變化及對環境影響的過程;環境監測是環境保護的一項基礎工作,為環境管理提供基礎性資料,同時為環境稅的征收提供計稅依據。環境監測是環境稅征管的基礎工作之一,從某種意義上說,環境監測水平就反映了環境稅征管水平。只有大力開展技術創新,加快監測網絡及點位、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化、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數據傳送和處理的研究,引入物聯網技術等最新科技成果,才能不斷提高環境稅征管水平。
(四)提供納稅服務
加大環境稅法宣傳力度,使廣大納稅人全面了解環境稅的稅制要求,了解在環保和納稅上的權利和義務。環境稅法宣傳存在指引作用,告知納稅人哪些是國家鼓勵的,哪些是國家限制的,從而引導納稅人改變行為模式,順應環保需要,同樣有利于實現環境稅的政策目的。環境稅法宣傳還要和環保宣傳相結合,廣泛宣傳環境稅的環保功能,使環境稅獲得納稅人的認可,促進納稅人的納稅遵從。征稅機關還要經常開展環境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宣講,便于納稅人及時了解政策,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五)增加執法剛性
我國環境收費的強制性一直較弱,環境稅實施后要充分利用稅收強制性的特點,加強征管、嚴格執法,通過執法剛性體現出稅法的嚴肅性。環境稅的計稅依據儲存在監測設備中,容易丟失或被篡改,監測設備也容易被關閉或破壞,因此征收部門要加強對數據異常企業的監控,發現偷稅行為及時查處;對故意破壞監測設備或者改變監測數據的行為要按照法律規定,單獨予以處罰;對逃避繳納欠稅的,按照征管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并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六)提升征管效率
制度設計能夠有效提升環境稅的征管效率,而且幾乎沒有實施成本,因此應非常注重通過制度設計來提升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和征管難度。一般來說,制度設計越簡單、納稅人越少的稅種,偷逃稅的可能性就越低,征收率也就越高,因此環境稅的稅種不宜設置過多,主要選擇排放量大、對環境破壞嚴重的污染物和污染產品征稅;設定較高的起征點或免征額,可以大幅度削減納稅人的數量;通過稅收優惠或稅收差別引導納稅人主動安裝檢測儀器,提供準確的排污數據。當然環境稅的制度設計也不是越簡單越好,環境稅制度設計越細致,它所帶來的環境效果越好,因此需要尋找環境效果和征管效率的平衡點。
(七)做好開征準備
(1)加快市場體系建設。只有健全的市場,才能使環境稅的變化通過價格波動及時將信息傳遞給微觀經濟主體,然后微觀經濟主體再根據價格的變化調整經濟決策,從而使政府能夠利用環境稅實現環保目的。如果市場不健全,傳導機制中的任何環節出現問題都會使政策落空。(2)提高環境稅制的透明度。借鑒國外經驗,開征環境稅前必須提前一段時間公布環境稅改革的細節,高度重視環境稅稅制的透明度,公眾對環境稅傳導機制的理解和認知有助于環境稅引導生產和消費功能的實現。環境稅的征管工作對于征稅機關來說非常具有挑戰性,除上述談征管制度和措施以外,還需要加強專業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加強稅務機關和環保機關、財政機關之間的交流和協作等,只有做好充分的征管安排,才能保證環境稅平穩順利地付諸實施。
參考文獻:
[1]劉白:《試論現行排污收費制度的缺陷及改革》,《環境保護》2007年第9期。
[2]于卿嬋:《中國稅制改革背景下的環境稅研究》,《中國人民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年。
[3]蔣海勇、秦艷:《發達國家環境稅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及啟示》,《稅務與經濟》2010年第4期。
一、社會保險費稅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會保險費稅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會保險費征收稅式管理是社保費籌資制度發展的必然這既是擴大參保覆蓋面、提高統籌層次、增強基金抗風險能力的需要,同時也是有效控制參保單位和職工在參保和繳費問題上的逆向選擇、防止參保繳費上的道德風險的需要,除此之外還有如下兩點。
(1)稅式征管是進一步明確社會保險各主體之間法律責任的需要。目前,社會保險費征繳環節中的核定制度帶來的突出問題是:申報主體、核定主體和征繳主體三方之間的法律責任不明確。參保單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報、漏報社保費現象,還有一些社會保險機構(包括行業垂直管理系統的代辦機構)將歸集的社保費不按期如實向核定機關和征收機關申報解繳,而是占壓(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壓,有的跨年度長期占壓),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費作為收入當工資發放等現象。檢查機關發現這些問題時,因法律責任難以界定而無法處罰。因為繳費人在繳納社會保險費之前需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參保人數和繳費基數進核定,核定確認的繳費數是征收機關依法征繳的依據,企業未申報的,但又確實是那些代辦機構歸集的社保費。面對參保人利益受到損害和社保費隱性流失等情況,檢查機關無處罰的法律依據,只好不了了之。執法部門在劃分上述三者之間的法律責任時,感到有些無奈,即繳費人本應承擔的如實申報的責任轉嫁給了核定機關和征收機關,核定機關沒有足額核定,應核定盡核;征收機關沒有足額征收,應收盡收。如果對繳費人不如實申報事實進行處罰也不妥,因為參保單位和個人申報的繳費數是經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蓋章認可的,這種認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繳費人承擔不如實申報的法律責任,則法律依據不足,因為征收機關以核定機關的核定數為征收依據,企業申報不實,核定機關有責任。實行稅式征管后,建立參保單位和繳費個人自行申報制度,征收機關將參保單位和個人申報數作為征收依據。如果參保繳費單位不如實申報,一旦發現,就可以追究申報主體的法律責任。所以,實行稅式征管,建立自行申報制度,自核自繳,既有利于明確社會保險費征納雙方的法律責任,又能提高全社會參保繳費的法律責任和意識,還能強化府保險費足額征收,使地稅部門和社保部門真正做到各負其責,相互協調。
(2)稅式征管是完善社會保險制度,實施規范管理,進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繳率的需要。目前社會保險繳費制度安排導致企業申報核定的工資總額與企業的實際工資總額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統籌為例,社會保險費申報不足核定不足情況普遍存在。沒有做到應核盡核,應征盡征,30%費源流失(見表1)。國家政策規定了申報繳費的下限和上限,即參保人申報繳費工資基數按參保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至300%進行保底和封項。社保費實施地稅全責征收后,通過實行“雙基數”申報,能解決社保費舊征繳辦法中基數核定欠規范的問題,并能按企業的實際用工情況和實際工資水平確定企業應繳社保費數額,確保所產生的原始應征數據真實可靠,從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費申報和征繳中出現的費源流失問題。
2、社會保險費稅式管理的可行性
(1)現行社會保險制度已具備“準稅收”的屬性。國家是社會保險費的唯一管理主體,有比較完備而且具備一定立法層次的政策制度體系,確定了專門的管理機構,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固定性和規范性。從養老保險制度改為統賬分離,統籌賬戶要向個人賬戶劃撥的問題得到破解。社保費實行稅式管理,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企業工資總額據實征收,有效調節平衡參保人員利益分配,發揮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的優勢。現有養老保險制度為社會保險費稅式管理創造了有利的條件。
(2)稅務機關征收的實踐為實行社保費稅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礎。全國已有20個省、市、區實行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稅務機關充分利用稅收征收管理資源、優勢和經驗,對社會保險費實行費式管理,建立費源臺賬,實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會保險費費源管理制度,開展征繳稽查,清收各類欠費;開發了征繳軟件,對社會保險費實行了科學化和精細化管理。實行稅務征收省市較之以前普遍征繳率和收入總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繳率相比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的省份,其征繳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繳率均高達95%以上。稅務機關是專業化的、社會化的征收組織,基礎設施好,管理規范,特別是“金稅工程”的實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細化管理的水平,全國形成了統一的征管信息網絡。稅務機關可以借用稅收征管平臺實現信息共享,稅務機構遍布全國,擁有經驗豐富的稅務人員、嚴格的管理機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規模化、集約化管理,降低稅費征收成本。
(3)國內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稅機關全責征收社保費的實踐為全面推行稅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廣東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圍內實行地稅機關全責征收社保費,勞動社保部門將不再負責社保費的申報、核定、追繳工作,建立起了地稅部門負責社保費申報、核定、征收、追欠、查處、統計和化解,社保部門負責社保費登記、計賬、待遇審批和基金發放管理的新模式。這種模式真正實現了社保費“收支兩條線”。廣東省還建立“繳費人自行申報繳納,地稅機關重點稽查、以查促管”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模式,明確企業應按有關繳費政策規定和要求自行計算、如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律責任,強化了繳費人自覺申報繳費意識,明確征繳雙方法律責任,理順征繳雙方關系。
(4)國際經驗也證明了社保費稅式征管在實踐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經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的170多個國家和地區中,有132個國家和地區是由稅務部門征收社保稅或費。許多國家社保基金籌資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費”而非“稅”,但征管體制則歸屬于稅務部門。如英國上議院決定于1999年4月1日將原社會保障部的社會保障繳款征收機構及其征收職能并入稅務署,國家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障繳款政策由稅務署制定。俄羅斯也實行了社會保險“費改稅”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簽署新《稅法典》,將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付費部分改為統一的社會稅,養老保險費由改革前的繳費形式變為以統一社會稅形式繳納,其征收機關由原來的社會保障部門改為稅務部門。國外的經驗為我國改革社保費籌資方式、實行社會保險費稅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參考。
二、推行社會保險費稅式征管的建議
1、理順和完善社會保險費的征繳體制
首先,要從國家決策層上統一認識,盡快改變目前在征管上的“雙軌制”,在全國明確稅務機關征收社保費的主體地位。其次,賦予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的職能。按照謀其事、負其責、授其權的原則,實行事、責、權的高度統一,明確授予稅務部門社會保險費參保登記、申報繳費和計費工資基數核定以及檢查、處罰等征收管理各個環節完整的管轄權,以利于稅務部門充分發揮征收管理優勢,強化社保費的征收管理。
2、在繳費工資基數上,實行“雙基數”申報制度
分為企業繳費工資基數和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其中,企業繳費工資基數,應按本單位全部職工申報繳費工資之和,實行保底不封頂進行申報核定,即取消按社會平均工資或按職工平均工資為核定依據的做法,改為以企業全部工資(包括各種津補貼、獎金、加班工資,年薪等貨幣化收入)作為申報的依據,據實申報征收。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按原政策規定,實行按職工平均工資的60%一300%保底和封頂進行申報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繳個人所得稅,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帶入再分配領域。
3、實行社會保險費與稅收一體化管理
一是強化登記管理。企業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必須辦理參保登記;稅務部門每年對企業進行年審時,應一并審查企業是否已納入參保范圍,加大強制參保的力度,做到應保盡保。二是強化征收管理。稅務部門在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一并對社保費的計費工資基數加強管理,確保計費工資基數的真實、準確,確保如實計算。三是強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費一并納入稅務稽查范圍,查稅必查費。
4、建立簡潔、便民等多元化繳費方式
參保企業直接到稅務繳費大廳申報繳費;對靈活就業人員應按照便民原則,由稅務部門委托國有商業銀行,讓參保者就地選檔劃卡繳費。即凡屬參保范圍的繳費人在社區區點辦理了參保登記手續后,自行確定一張用于繳費的有效銀行卡,實行劃卡繳費,這樣既可以方便繳費人交款,又可以節約征繳成本,提高征繳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險費用省級統籌制度的步伐
不僅養老保險應當實行省級統籌,醫療保險等其他險種也應當實行省級統籌,這樣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較強抗風險能力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費的稅式征管是達到這個目標的必要選擇、必然要求和必備條件。超級秘書網
6、加快社保費征收的信息化建設
一、國外研究
全球升溫、大氣污染等環境問題的日益嚴重使學術界對環境稅問題的關注越來越多,有關環境稅的研究也呈現加速趨勢。總的來說,目前西方有關環境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最優環境環境稅率“雙重紅利“理論與環境稅制改革等方面。
(一)最優環境稅率研究
1920年庇古率先提出征收環境稅可以用來修正市場外部性問題,當征收得每單位環境稅費與邊際社會損失相同時,環境稅率就達到了最優,他稱的這個最優稅率被稱為“pigou稅率”庇古最優環境稅的理論前提是征收環境稅的目的是內化外部成本,修正市場外部性,而不是籌集財政收入。Ramsey在十九世紀二十年代提出了另一種理論,即最優的環境稅率是用最有效的方式籌集財政收入。稅收造成的市場外部性在實際市場中幾乎無可避免,市場在資源配置過程中由于稅收非效率性進而導致了社會福利水平得下降。Ramsey在著作中指出,一個“廣稅基、低稅率”的環境稅收體系相比于一個“窄稅基、高稅率”的環境體系更為有效率。根據Ramsey的最優環境稅率理論,學者們對如何根據邊際社會成本和邊際財政收益來確定最優環境稅率進行了探討。當環境稅收并非旨在籌集財政收入而是為了修正外部性問題時,最優環境稅率就是指“庇古稅率”,即單位稅收等于邊際社會損失時的稅率;如果征收環境稅旨在籌集財政收入,則需要更深入得研究稅收收入的運用中是否存在一定的循環效應。當稅收循環效應存在時,最優環境稅率將高于“庇古稅率”,并且隨著環境稅收征收量的增加,最優環境稅率也將不斷提高,反之亦然。Jaeger運用了具體模型證明了上述結論,他得出在近似于美國得經濟體中,ramsey提出的稅率比pigou稅率還要低很多。而另一種說法認為當循環效應存在時最優環境稅比庇古稅率還要低一些。
庇古稅率與ramsey提出的所謂最優稅率孰高孰低決定于不同的前提假設條件和對“最優“的定義,并且最優環境稅率有逐步升高的趨勢。在學術界有人用稅收相互作用效應解釋了上述問題,在稅收循環效應下最優環境稅率反而低于“庇古稅率”的情況,并且該學說指出我們如果考慮環境質量對勞動供給會產生巨大影響則結果會有很大不同。但并非全部研究者都贊同稅收相互作用效應得存在,這個理論的提出是對過往經濟學理論中局部均衡理論的挑戰,在默認一般均衡角度下討論問題對于分析問題大有裨益,它考慮到了環境稅對不同市場得影響,同時也對例如福利損失做了大量的預測。
(二)“雙重紅利”理論與經驗研究
Tulock首先創造了“額外收益”理論,該理論后來漸漸被發展為“雙重紅利”理論。總而言之,“雙重紅利”是指環境稅既能保護環境、改善h境情況,也能對經濟社會的發展提供助力。
對“雙重紅利”到底能否實現,一類研究者認為,“雙重紅利”并不是能真正廣泛成立的。這些學者認為所謂相對俠義的雙重紅利是存在的。但在一個小型開放型經濟體這種情況并不能普遍存在,所謂“強”形式的“雙重紅利”情況要在幾乎不可能的前提假設情況下才能成立。Hollund和Kolme 驗證了不完全壟斷市場和自然失業情況下的小型開放經濟體,如果成立能進行交易和不能進行交易兩個部門,當進行交易部門能“溢價”的情況下,對能源征稅才能減少失業,但在這種情況下,社會福利也并不一定會提高,總二言之能源稅會提升環境品質,但會使國內生產總值下降,表示沒有進一步所謂的紅利。因為研究的出發點不盡相同,“雙重紅利”的概念并不十分明確,對于“雙重紅利”是否成立的爭論仍然存在。究其根源采用不同的實證模型以及對理論假設前提的不同導致了結論的差異,這是雙重紅利爭論的本源。
二、國內研究
(一)環境稅體系構建研究
對于我國環境稅體系的構建方案,學者們有各自不同的主張,大致可以概括為下列幾種:
1.李摯萍教授自己的著作《經濟法的生態化》書中,征收的環境稅分為大致以下四個部分:
(1)排放到環境中并對之產生傷害的污染物如廢氣、廢水等。
(2)對會產生傷害環境物質或行為的商品和行為征稅如能源稅、汽車稅、化工制品稅等。
(3)對于自然資源會有傷害的行為征稅例如石油稅、煤炭稅等。
(4)廣泛意義的環境稅還包括對于稅款減免和稅收的差別征收。
2.在《建立和完善我國生態環境稅收體系》一文中,車君教授將環境稅具體分為以下三種:
(1)與污染物排放量直接相關的稅。但因為這些污染物已經是終端副產品所以這種環境稅對污染的預防效果較差。
(2)產品或者原料稅,從源頭上制止污染環境的行為,但需要產品與污染行為有穩定的間接關系才能保證對污染的控制,易造成對于個別商品的不合理加重稅負。
(3)稅收優惠指對于減輕污染行為的政府的支持與鼓勵。
而還有學者認為,新構建的環境稅體系理應由下列幾部分構成:
①產品污染稅,排污稅、噪音稅、空氣污染稅。
②油稅。
③資源稅。
3.李慧玲在《環境稅費法律制度研究》這本書中提到,我國環境稅體系的框架有三部分構成:
(1)獨立的環境稅稅種。其中一類是環境保護目的稅,而另一類是環境收入稅。第一類的稅費帶有懲罰性質刺激、倒逼生產企業放棄污染環境的行為。而另一類環境收入稅則是為保護環境的行為提供財力支持,使保護環境的行為具有可持續性。
(2)環境收費。李教授認為在我國現有情況下不應完全取消環境“費”而應有所保留,這種性質的收費也是環境稅的一種特殊形式。
(二)環境稅征收模式的研究
國內對于環境稅征收研究中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對于即將到來的環境稅征收模式的討論通過對論文的梳理大致可以分為以下的幾種意見。
1.獨立型環境稅模式。在王金南教授的論文中對于獨立型環境稅模式的闡述重點在于其得針對性與效率上。所謂獨立性環境稅模式是指本著誰受益者付費或者使用者付費的原則為指導的環境稅征收模式。因為其指導思想為誰受益者付費或者使用者付費,所以這種征收模式的計稅依據和納稅對象較為清楚。但也有其自身的一些問題,首先要協調好與以往設計到的有關環境稅范疇的稅費之間的關系,不僅要在局部比原來的稅費更為優化合理更要在整體上體現出優化合理性。并且要注意的一個方面是在獨立型環境稅的征收實施過程過應注意其可操作性,提高其征收效率。顯而易見,只能在環境稅體系健全這一假設前提下實行獨立型環境稅收模式才能發揮其優勢。
2.融入型環境稅模式。付伯穎教授在對于融入型環境稅模式的研究中指出融入型環境稅模式是指在現有環境稅費的基礎上加以改進,而不單獨設立新的環境保護稅稅種。這種模式最大的優勢在于其可操作性強,且操作成本較第一種模式大大降低,并且在各方利益協調困難的情況下能夠很好的協調各方利益間的關系。但這總模式也有其很大的缺陷,比較明顯的有兩個,第一其針對性不強,不能對污染行為形成強有力的遏制。第二從稅收收入方面考慮,其很難為保護環境的持續行動提供長期有效的財政支持。
3.環境稅費并存模式。張欣葉在其綠色稅收理論及我國綠色稅收體系構建一文中指出所謂稅費并存型環境稅模式是指在開征環境稅的時候并不將以往的環境污染收費全部改為環境稅而是將一部分“費”改為稅,而另一部分繼續以費的形式進行征收,這種征收模式主要考慮到我國現有的征管水平,我們知道客觀的來講我國的稅收征管水平處于一個偏低的水平,這種稅費結合的模式能夠較好的克服這個問題。并且這個模式在操作性上也較為可行。這種模式與我國現行的制度較為相似。但它也存在很大問題,“費”在形式上與稅相比缺乏規范性,很難在具體執行中對其進行約束,易造成該“交”的少“交”甚至不“交”,而不該“交”的多“交”的情況。而且我國基層執法機構缺少專業性,對于這些“費”的稽查工作不一定在其能力范圍內。
三、評述
從上述中外文獻可以得到一些結論,現在西方國家對于環境稅的研究基于大量的實踐基礎但因為對環境稅問題探究的時間早且理論體系較為完整因而側重于τ諞恍┚典理論延伸與市場切合度問題的討論之上,西方國家研究環境稅因為自身經濟發展程度等原因有一定優勢,不像發展中國家存在例如對于經濟發展影響程度的考量因而能夠較為“理想”化的進行環境稅問題的研究。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例如西方國家對環境稅問題理論研究中更偏重微觀方面,但對于宏觀視角方面的研究并不是太充足,還有對效率研究過于注重,卻對在稅收活動中至關重要的公平問題關注程度不夠等一系列問題。但西方對于環境稅的研究確實領先于我國,應該予以借鑒,特別是在一些較為“根本”性了問題上,西方學者有其獨到而深入的見解。
由于我國整體環境稅體制尚未健全,這使得國內研究我國環境稅問題的學者造成了客觀意義上的局限性。由于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發展中國家的客觀事實使我國對于環境稅的研究必須考慮一些無法回避的問題,例如對經濟發展的影響程度一定要控制在一定程度,征收環境稅可能將會導致的區域性競爭問題,特別是在當前我國稅制進行大幅度調整,在“營改增”背景下地方財力急需補充而征收環境稅又會使區域內對于資本吸引力減弱這一客觀事實相“矛盾”的情況也必須被考慮。而且由于我國對于環境保護的意識是最近這一時段所強調的,因而國內研究者不得不考慮很多歷史因素,因而研究者們多關注我國排污費的實施效果以及“費改稅”等政策效果的探討或者某個具體稅種在我國開征的可行性等微觀方面的問題。缺乏站在一定高度對我國整個環境稅體系研究的思考,這將使我國的環境稅體系過于“接地氣”,而缺乏一些前瞻性,畢竟理論研究并不完全是為了確保“可行性”而服務的。在對于環境稅的研究中我們既要在稅制設計、稅收征管模式上切合中國的國情,循序漸進的構建我國的環境稅收體系,也要積極的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在大量稅收時間后的經驗教訓。
參考文獻
[1]李摯萍.經濟法的生態化,2009.
一、河南小微企業的情況調查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一定條件如資產總額、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額在一定數額以下的企業。至2012年底,河南省小微企業總數達到了38萬家,占全省企業總數的99%以上,總產出、營業收入、實交稅等重要指標均比上年增長20%以上。數量眾多的小微企業貢獻了河南省61%的GDP、51%的稅收和85%以上的新增就業崗位。統計數據顯示,民營企業提供了社會70%的工作崗位、50%的稅收,但是只占有社會大約30%的資源。
河南省中小企業局的統計數據表明,2012年,由于生產資料價格上漲,工資水平提高,小微企業生產成本上升較快,其中工業企業主管業務成本同比上升36.5%,造成部分小微企業盈利狀況不佳,處于“持平”或“虧損”狀態。
當前河南省的小微企業中,商貿企業手中無拳頭產品、制造企業沒有品牌優勢、經營單位沒有渠道優勢的現象普遍存在。更為顯著的問題還在于不少小微企業主目光短淺、誠信缺失,這些都是違背市場發展規律的企業初創時期的典型性格,它制約了小微企業成長壯大。
盡管2011年以來,國家出臺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扶持政策,設立150億元的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三年內對小型微型企業免征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等2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河南省也調高了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發放小額貸款給小微企業,據調查發現:小微企業主對政策環境變化不關注、對政策研究沒興趣、對政府部門的認識較為片面,缺乏信任。
招人難,培養員工也難。小微企業沒錢、沒有培訓團隊,更不能讓員工走出去與外界進行交流,小微企業規模小、實力弱、抗風險能力差的特性,不少小微企業在人才管理上的短視、缺少投入都是其用人難的原因,招不來人更留不住人,缺乏企業發展的創新型人才。
現行的金融體制和計劃經濟的模式相適應,以工農中建為主的國有銀行基本上與以大企業為主的國有經濟相匹配,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也沒能完全填補空白,沒有專業為小微企業服務的銀行或部門來負責小微企業的融資。營銷、貸前調查、上報材料、簽訂合同,貸款發放后還有貸后檢查,小微企業貸款占用的人力資源、執行的金融流程一點不比大企業少;貸款給小微企業的金融風險也讓銀行更謹慎從事。
政府部門的低效率和經常性的檢查等行為增加了小微企業的經營成本,這筆成本很多時候遠遠多于每年需要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小微企業影響不大。
河南利用產糧大省的優勢,決意做全國人的“廚房”,三全食品,方便面為中國的餐桌提供方便食品,但新出臺的速凍米面制品食品新國標和乳業新國標都被爆料初稿由大型企業起草甚至被大企業“綁架”。在行業標準制定方面小微企業缺少發言權,當地政府在發放貸款、技術支持、政府采購、市場準入等政策扶持方面,小微企業和當地政府的納稅大戶相比,小微企業獲得的補助都顯得微不足道。
截至2011年底,全省各類市場主體總量超過250萬戶,其中,中小企業占各類市場主體總數的99%以上;全省私營企業超過34萬戶,個體工商戶實有戶數已突破200萬大關。龐大的群體有著龐大的需求,能滿足需求的卻是少數。
小微企業的生存狀況依然陷于困境:流動資金短缺,通貨膨脹造成材料人工運輸成本居高不下,企業難以招到技術過硬的員工,訂單減少,小微企業稅費依然過重,實際稅負已經超過其收入的30%。數量眾多的小微企業在搞活經濟,吸納就業,科技創新,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國家現行對小微企業的稅費減免和金融扶持政策及其效應
2009年爆發全球金融危機之后,在寬松的貨幣政策和積極的財政政策等經濟刺激政策下,國家經濟形勢依然先陷入滯漲后開始進入下行通道。小微企業經營壓力大、成本上升、融資困難和稅費偏重等問題突出。為提振經濟,增加就業,改善小微企業經營環境,近兩年國家陸續密集一系列有利于降低小微企業負擔的降稅免費政策。
國家調整對小微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從2011年2月開始對小微企業實行所得稅優惠稅率減按50%征收,后又將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延長至2015年底并擴大范圍;財政部連同國家發改委印發通知,決定從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型企業免征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包括22項收費;在更多的地方和領域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三年內免征印花稅,將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延長至2013年底;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貸款平均增速,對達到要求的小金融機構執行較低存款準備金率,適當提高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完善小企業貸款呆賬核銷規定、支持商業銀行發行專項用于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金融債等。
2012年4月27日,國務院又《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出臺8個方面29條支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意見》提出:進一步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財稅支持力度、緩解融資困難、推動創新發展、支持開拓市場、提高管理水平,促進集聚發展、加強公共服務。在強調落實2011年10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的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九條財稅金融政策的同時,進一步提出將2012年中小企業專項資金規模擴大到141.7億元,并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中央財政安排150億元資金,依法設立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引導地方、創業投資機構及其他社會資金支持處于初創期的小型微型企業,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向基金捐贈資金,在一定比例內給予稅收優惠。規定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各部門,應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18%的份額給小型微型企業,在政府采購評審中對小型微型企業產品給予6%~10%的價格扣除;繼續減免部分涉企收費并清理取消各種不合規收費等。
小微企業對這些優惠政策的反應如何?這些政策落實的效果如何?小微企業目前最需要國家在哪些方面給予政策支持?據中國經濟時報調查組對全國6省16市、不同行業的113家小微企業主走訪調研后發現,大部分小微企業不知道有這么多扶持政策;不同城市、不同行業的小微企業對政策扶持以及稅費減少的感知略有差異。只有少數企業認為政策落實到位,這些企業主要是科技型小微企業。有相當多的小微企業反映,“知道有優惠政策,但從未享受過”。有些“奶酪”政策附帶著諸多限制性條款使得小微企業無法享受,“雞肋”政策又不具吸引力,且“享受”政策過程中的高成本使得很多小微企業沒有精力去爭取。政策執行欠靈活,好政策沒有落實好,中央扶持政策應落地有聲,地方政府應把中央政策貫徹到底,別找借口,相關細則應及時出臺,有效執行。制度的不健全,也使得好政策沒有得到有效的落實。
三、促進河南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財稅金融政策的建議
2012年以河南為核心的中原經濟區建設成為國家戰略。中原經濟區是以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明確的重點開發區域為基礎、中原城市群為支撐、涵蓋河南全省、延及周邊地區的經濟區域,地理位置重要,糧食優勢突出,市場潛力巨大,文化底蘊深厚,在全國改革發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戰略地位。
在中原經濟區建設上升為國家戰略的大背景下,國家賦予河南中原經濟區許多“先行先試”的權力。河南是人力資源大省,近40萬家的小微企業在活躍經濟、吸納就業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具有吸容就業能力強、創業探索能力強、促進自由競爭能力強三個特點,成為主體經濟的有益補充。因此,關于促進河南省小微企業發展的財稅政策研究,成為政府學界熱議的問題。
政府應成立專門主管小微企業融資的職能部門,各級政府把大中銀行對小微企業放貸的規模作為績效評價的指標之一。在現行以計劃經濟為主的金融框架體系內,成立專門針對小微企業的融資部門,簡化放貸程序,節約銀行人力成本,在縣鄉村成立農村銀行,加強對現有的擔保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規范民間借貸,避免這些擔保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成為漁利小微企業的政府衙門。著重培育一大批能與小微企業“對接”的民營小銀行,同時在利率上給予更加靈活方便的政策,從而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金融體系,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積極培育面向小型微型企業和‘三農’的金融機構”,這一政策也給小微企業發展帶來了積極的信號。
(一)設立與小微企業融資需求相適應的金融機構
如何培育“面向小型微型企業和‘三農’的金融機構”?它們應當具有哪些特點?和當前的商業銀行不同,這些金融機構首先要符合小微企業的生產特點和運作模式。從世界各國的做法來看,小型微利企業基本上靠的是無抵押、無擔保的信用貸款,為小型微利企業服務的金融機構要根據小微企業的特點,建立自己的一套信用體系。只有有了自己的專屬資融平臺,小型微利企業才能擺脫和大企業“搶食”、“喊渴”的尷尬局面。
河南省政府組織27家銀行搭建的小微企業“融資超市”、以及河南省銀行業開展2012年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宣傳月等活動有效緩解小微企業的資金緊張問題。小微企業也要主動加強與行業協會等相關組織的聯系。因為銀企雙方信息的不對稱,不少銀行都是通過行業協會來開發客戶,有組織的小微企業更容易獲得貸款,融資成本也會更低。建立銀行業和小微企業之間對接的長效機制,為銀企雙方提供相互了解更加廣泛的信息平臺和通道,改進小微企業融資的成本和效率。
建議:許昌銀行在2013年初推出“小微時貸”短期融資品種,主要服務河南的小微企業,滿足小微企業短期融資的需要。“小微時貸”是指借款人為生產經營主體(微型企業、小型企業、中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與個人生活主體(家庭)高度關聯的自然人或法人,用途為生產經營性質,并采用基于重視非財務因素分析的專門技術辦理的一種創新型貸款業務。
“小微時貸”的特點集中體現為“快捷、方便、靈活”。流程簡化、放款迅速是首位的。三到五天放款,用時短是“微時貸”最大的特色。“小微時貸”概括起來就是“一個核心,兩個基點”。一個核心就是速度快,時間短。兩個基點一個是發放額度小,單戶或單筆最高額度不超過500萬元;另一個是面向草根,目標客戶群是生產經營與家庭生活一體化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另外,我們實行“積分定價”制,客戶與本行發生的存款、取款、貸款、還款、結算等業務量和誠信記錄均形成貢獻度積分,客戶貢獻度決定貸款時利率優惠的程度。其期限最長為1年,由客戶的生產經營周期決定;額度最高500萬元,由客戶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量決定;利率在法定最高利率限額內靈活定價,由客戶對本行的貢獻積分決定;其擔保破除“抵押物崇拜”,以有效擔保為目標,由客戶自身條件和現金流特征、風險特征決定。還款方式實行按月還款,靈活約定,由客戶現金流速度和及時減負的意愿決定。總之,“小微時貸”是一道主要由客戶自己決定的自助大餐,及時滿足小微企業短期小額便捷的臨時資金需求。
對小微企業從金融機構的借款不但免除印花稅,而且高于同期的貸款利率可以據實扣除,或者高出同期銀行貸款的部分財政貼息。同時利用社會誠信體系,作為小額擔保公司和政府的融資租賃公司向小微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質量和數量的資格審查標準,避免對貸款申請人煩瑣的資格審查程序。
(二)實行單一所得稅制,制訂級距較大超額累進稅制
因為小微企業原來的稅制設計就適應比較低檔的稅率,降稅免稅帶來的經濟利益也不大。免除對小微企業的各種行政類收費,工商年檢。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向小微企業征收行政性收費的部門就有18個,收費項目達69個大類。可以嘗試建立針對“小微企業”的便利化稅費征管機制,如由一個稅務機關征收所有稅費,避免出現多個征管機關對小微企業進行“走馬燈”重復征管的情況;由于小微企業大多會計核算不規范,賬冊不全,稅務機關一般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核定征收可以考慮一年或者半年一核定的方式,以避免經濟形勢已經變壞,還是按經濟形勢好的時候核定的稅額對小微企業征稅。
建議:考慮采用單一的綜合定額或綜合征收率征收所有稅費,歸屬不同政府部門的稅費在征收稅費后,按照各自相應的分配比例在入庫環節再進行分配。這樣也可避免部門爭相收費的預算外資金成為財政難以監管的“第二國庫”。也可有效阻止亂收費的現象,鏟除腐敗滋生的溫床。
(三)改善創業環境,在教育培訓、社會保障、公共信息服務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為促進小微企業從業人員素質的提高,提高小微企業經營管理者的水平,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改善小微企業創業的社會環境,提供企業發展需要的工程師和熟練技工,促進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產品的升級換代,促進中原經濟區建設的步伐。
建議:為保證家庭作坊式的小微企業用工的勞動技能,提高小微企業資本技術的構成,通過稅收優惠鼓勵創業,提高勞動者技能水平,對個人的家庭教育支出列入個體經營企業的個人所得稅的扣除項目,對小微企業的教育培訓支出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對失業者提供就業培訓的機構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從培訓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延長創業者的免稅期限,從目前的三年免征三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所得稅)的期限延長至5年甚至更長。
對小微企業接受一定比例的高校畢業生、殘疾人員等新增就業人員,加大政策優惠力度,政府免費提供職工培訓費和承擔各項社會保險,產品研發費用雙倍從稅前扣除,職工的社會保障資金由政府支付。
對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對個體經營的每戶年經營所得由現在的每戶8 000元的扣除限額提高到每戶40 000元,也同個人所得稅持平,并且依次扣除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所得稅延長至5年。
(四)加大對科技研發的財政支持,對小微企業技術創新進行引導
生存競爭的壓力促使小微企業開發具有競爭力的產品,占領各種市場縫隙,從而使不少小微企業成為新技術開發的重要來源,各級政府在編制年度政府預算加大政府采購的份額,尤其是公共服務領域。家居裝修、家政服務、快遞業、信息服務等。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產品的政府采購份額,保證科技創新性企業產品的銷售。值得提及的是小微企業自主探索發展新興產業,主要依靠自籌資金并承擔市場風險,顯示出了政府扶持成本低、政府稅源擴大的優勢。
建議:政府可考慮建立重要技術的研究開發費補助金制度,對一般項目政府補助二分之一的研發經費,對環保節能項目、有利于產品出口型項目、能提高行業國際競爭力的項目政府補助四分之三的研發經費。還需通過加大政府采購份額支持小微企業產品銷售。
(五)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的公共信息服務平臺的建設
國家規劃到2015年,支持建立和完善4 000個為小型微型企業服務的公共服務平臺,重點培育認定500個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支持小型微型企業技術改造,提升創新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為小型微型企業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河南是人口大省,小微企業數以萬計,急需共建小微企業財稅政策,材料人工、出口、科技信息交流平臺,創設利于創業發展的社會環境。
建議:設立專屬小微企業的信息平臺,做為小微企業提供供求信息,宣傳國家政策的窗口,更有利于發揮小微企業“船小好調頭”的優勢。
一、稅收公平原則的含義
稅收公平原則是當今社會普遍接受的稅收的首要原則,人們對稅收的公平原則做出了多種解釋,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受益原則和納稅能力原則。
(一)受益原則
受益原則要求每個納稅者根據他從公共服務中獲得的利益水平來相應納稅量,就是說稅收負擔應與他從政府服務中獲得的受益水平對等。這種稅收原則是很理想的方法,但這一方法有很大的缺陷。從理論上來說,可以用每個納稅者的偏好程度來說明其受益水平,而客觀上受益多少只能是由他自己來呈報。在每個人都知道他們所承擔的納稅份額取決于自己呈報的受益時,就會出現隱瞞或者歪曲自己獲得真實收益的現象。
(二)納稅能力原則
納稅能力原則是要求根據納稅人的能力來確定他們的稅收負擔的原則。目前對于納稅能力的衡量也沒有定論,客觀說認為應以能從客觀角度觀察的某種數量指標為衡量納稅的依據,如收入、消費或者財產等作為衡量標準,但是對于這些 指標的統計口徑不一,爭議很多;主觀說認為納稅人應以因納稅而感到的犧牲程度的大小作為測定其納稅能力的尺度,同樣的,納稅能力也是不能簡單測定的。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公平問題分析
依據稅收公平的原則,結合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的實際情況,本文認為當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還存在如下問題,不利于公平原則的體現。
(一)目前的分類所得稅制不能體現稅收公平原則
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把征稅對象分成了11類,分項制定征收標準,優點是規定明確,能從所得的源泉上進行扣繳稅費,缺點則是不能全面、真實的反映納稅人的稅負能力,容易造成收入來源豐富且不在法定范圍內的綜合收入高的群體可以繳較少的稅甚至不交稅,而綜合收入少、來源常規的群體反而多繳稅的現象。這樣就無法體現稅收的公平性。
(二)當前我國實行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效率低下,不能很好的體現稅收的公平性
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的征收方式,由于制度不夠健全、手段太落后,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信息傳遞不準確,信息不能共享,時效性差等造成了外部信息來源不暢,容易出現征管漏洞,從而產生偷稅漏稅,不利于稅收的公平體現。
(三)當前我國實行的個人所得稅稅基比較狹窄,無法體現公平性
稅收減免有的并不合理,比如我國的附加福利在個人收入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但不同行業附加福利有很大的差異,特別是那些壟斷行業或者利潤很高的企業的附加福利占很大的比重。因此,個人收入福利化侵蝕了稅基,同時加大了居民之間的稅收差距。
(四)當前我國實行的個人所得稅在費用扣除方面也有失公平
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的標準非常簡單,沒有區分必要費用和生計費用。除此之外,我國費用扣除標準中也沒考慮納稅人贍養人口的多少、健康狀況等引起的不同水平的開支,全都按照一個統一的標準進行定額或定率扣稅,這樣對于那些收入相同但所發生的必要費用和生計費用多的納稅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五)當前我國實行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設置不合理
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實行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并行的方式,還設計了兩種超額累進的稅率制度,從征稅的實際情況來看,工資薪金所得大多采用5%―25%的稅率檔,因此第五級到第九級的累進稅率基本用不到,而且45%的最高稅率從國際上來說是非常少的,而且稅率越高越容易使高收入者產生逃稅的動機,進而影響收入者的工作和投資積極性,這是非常不利的,不能體現稅收的公平性。
三、針對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收不公平性的對策建議
(一)相關部門應選用適合國情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
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采用綜合的所得稅制,只有少數國家是分類和綜合相結合的稅制。其中綜合所得稅制對各種所得在減除法定的優惠后進行累進加征,因此被認為是比較理想的模式。但我國現階段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征管和配套條件均不能達到要求,因此完善個人所得稅應與我國國情結合,在個稅的修改中采用綜合所得課稅為主、分類所得課稅為輔的混合所得稅制模式,乃并最終實現完全的綜合制,這應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改革方向。改革之后既能包含個人所有收入,擴大稅基,避免分類稅制可能出現的漏洞,又能體現量能負擔原則,也能與征管水平和征管力量相適應。采用混合制的稅制模式,可以將納稅人的所得劃分為二類:勞動所得和資本所得。勞動所得主要包括工資、薪金、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財產租賃所得等有較強連續性或經常性的收入列入綜合所得的征收項目,采取按月或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辦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對財產轉讓、偶然所得、利息、紅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稅率采用分類的方法征收個稅。
(二)相關部門應規范稅收優惠項目
現在我國的稅收支持方向已改為照顧低收入者、鼓勵就業、技術創新等方面,現行稅法中關于津貼、補貼、獎金、個人取得的國債及金融債券利息等方面的免稅優惠應予取消,全部計入征稅范圍。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安定團結的社會局面,來中國尋求發展的外國人會越來越多,可以取消他們費用扣除方面的優厚待遇。根據我國實際情況,有些減免項目可保留,如失業救濟金及其他救濟金、撫恤金,保險賠款,以及遵循國際慣例必需免稅所得的部分。
(三)相關部門應減少稅率級距,降低邊際稅率
調整個稅起征點中低收入者得不到更多實惠,實行個稅綜合征收條件又不成熟,個稅調整應該落腳在稅率累進制度上,可以通過改進現行所得稅稅率來減輕中等收入階段的稅負。在高收入那個層面應該繼續高稅收,低收入繼續低稅收,而在中等收入那塊稅收要讓出來,降下來,有利于形成橄欖型社會結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和稅率檔次已經不能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因此建議作如下修改:工資薪金、特許權使用費、生產經營、承包承租、稿酬、勞務報酬、財產租賃等綜合所得采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調整稅率級距,同時擴大低稅率的級距,實行3%―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而對于利息、股息、股票轉讓所得、財產轉讓、偶然所得等分類計稅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仍然為20%。在稅制設計上,累進稅率對高收入者征收較高的邊際稅率并不能真正地體現稅收的縱向公平,反而有可能抑制有能力者的工作積極性而減少收入及財富的創造,從而對一國整體經濟發展產生不利影響。同時,過高的邊際稅率會導致偷逃稅的現象越發嚴重,導致個人所得稅征收效率的低下,稅收公平缺失。
(四)相關部門應調整費用扣除的項目
世界上很多國家稅法一般都把生計費用扣除分為基本扣除、配偶扣除和撫養(贍養)扣除三部分,并對殘疾、孤寡、老人予以附加寬免。在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方面,應借鑒外國成熟的經驗,并綜合我國國情,堅持以個人為基本納稅單位為前提,同時兼顧家庭生計費用。
參考文獻:
[1]殷慧娟.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完善研究,華東政法大學,2008;4
[2]孫同行.中國個人所得稅稅制研究,東北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10
[3]殷慧娟.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完善研究, 華東政法大學碩士論文,2008 ;4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9月2日
一、國外理論研究情況
(一)關于資源稅理論基礎。馬克思以科學的勞動價值理論和平均利潤理論,批判的吸收了李嘉圖等人的古典地租理論,創立了馬克思的級差地租理論。這也是資源稅制的最根本的理論基礎。馬克思指出,礦產所有權的壟斷是產生礦山絕對地租的原因;資源稟賦及分布是產生級差地租的源泉。
英國經濟學家阿瑟?塞西爾?庇古是最早提出用外部性思想解決環境污染的學者。他在其老師馬歇爾外部性理論的基礎上,完善了外部性理論。庇古建議,政府應當根據排污者對環境的污染程度對其征稅,用以彌補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差距,后人稱此稅為“庇古稅”。
科斯則認為造成環境外部性的原因是產權不明確的原因,他主張在交易成本為零的假定條件下,污染者與受污染者雙方通過談判,明確產權,將外部性問題內在化,這個過程不需要政府的干預。
美國著名資源經濟學家阿蘭?蘭德爾從福利經濟學的角度利用效用函數建立帕累托外部效應模型,對自然資源與環境問題進行了經濟分析,闡述了污染與價格之間的關系,提出通過交易解決污染的可行性分析。
美國經濟學家曼昆用寓言“共有地悲劇”說明一個問題:當一個人用共有資源時,他減少了其他人對這種資源的享用。由于這種負外部性,共有資源往往被過度使用。政府可以利用管制或者稅收減少共有資源的使用來解決這個問題。
韋斯利?D?塞茨、杰拉爾德?C?納爾遜、哈羅德?G?哈爾克羅在《資源、農業與食品經濟學》一書中寫到:所有的資源最初都是公用的,只要資源不稀缺,公用的原則就不會產生問題。當公用資源的潛在使用不可兼容或者其他人認為某一群人的資源使用率過高時,就會產生問題,政府就會采取措施。
(二)關于資源稅制問題研究。國外對資源稅制的研究目的主要是為減少自然資源開采、保護自然資源與生態資源而征收的稅,如資源稅、開采稅、地下水稅、森林稅、土壤保護稅。對于資源稅不同國家之間課征標準不盡相同,甚至同一個國家的不同州之間也不相同。總體來看大致可歸納為三種:一是產出型資源稅。以加工后的礦石或未經加工的原礦為課稅對象,或者從量定額征收,或者從價定率征收;二是利潤型資源稅。以開采企業的盈利為課稅對象,對虧損企業不征稅;三是財產型資源稅。以礦產財富為課稅對象,按價值征收,是一種從價稅。
國外經濟學者對于資源稅制的研究往往借助相關的模型對現行的稅收征管情況進行分析,結合相關稅種的具體征收現實,對原有模型進行完善,從而得出完善或新設稅種的政策建議。
Hotelling(1931)最早研究了可耗竭資源的最優開采問題。他提出:“在最優的耗竭條件下,資源的價格與開采成本之差(所謂的“租”)的增長率等于其他資產的利息率。最終,由于租的上漲和開采成本的增加,資源產品的市場價格上升并導致礦產品的需求下降,按照最優的耗竭率,資源將在需求下降到零時完全耗盡,生產也就因此完全停止。”因此,政府可以通過制定相關的資源稅收政策控制可耗竭資源的開采速度。
以Hotelling模型為基礎,P.Dasgup等(1980)通過總結過去50年石油利潤稅和銷售稅的變化,發現稅收對資源的開采影響主要依賴于人們對未來稅收的期望。結論認為,競爭市場中資源價格變化越快,人們對資源的生產和消費速度也就越快。所以,政府可以通過制定稅收政策影響資源價格的變化速度,從而達到控制資源開采速度的目標。
Stefan Giljum,Arno Behrens等認為通過對自然資源課稅能影響資源性產品的價格,從而對其經濟發展產生影響,因而課征自然資源稅有助于實現自然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二、國內理論研究情況
(一)是否征收資源稅。隨著自然資源耗竭的威脅,人們保護資源的呼聲越來越高,國內專家對資源稅的研究也越來越多,總的來說,關于是否應該征收資源稅,國內學者對資源稅的研究有三種觀點和意見。鮑榮華等(1998)認為我國礦產資源在開采時已經征收了增值稅、營業稅等流轉稅,再征收資源稅就會造成重復征稅,違背了公平原則,增加了礦山開采企業的成本,起不到調節級差收益的目的,因此建議取消征收資源稅。肖興志(2006)不僅認為應當對礦產資源征稅,而且對水資源也應該征收資源稅,擴大資源稅征收范圍,提高資源稅稅負水平,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中,一并征收資源稅。張曉東等(2004)認為,由于資源的不可再生性,資源會逐漸減少,而需求卻隨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大,這種資源供不應求的局面必然導致資源價格的不斷攀升,資源稅負過低導致煤炭行業進入門檻過低,現行資源稅已經不能將資源級差收入及時足額轉化為國家稅收,這使得資源開采者取得暴利,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
(二)資源稅制度問題研究。張新安比較分析了40多個國家的礦業稅費制度,對市場經濟國家礦業稅費制度的主要目標、演變過程、稅制模式、稅費種類、稅收優惠以及近年來一些重要礦業國對礦業稅費制度的調整等內容進行了比較,發現他們雖然礦業稅費制度不盡相同,但其核心大致相同,都是以權利金制度為核心的財政制度,這不僅有利于保證國權益和區域經濟發展,還提高了投資者的積極性,促進礦業的發展。
劉曉鳳(2009)在對中國、印度、俄羅斯和巴西四國的資源稅費歷史演進及現狀比較分析后,針對我國資源稅中存在的征稅范圍、稅源劃分、稅費標準等問題,提出了相應的改革建議,以期對我國資源稅的完善有所裨益。
先福軍(2010)針對2010年6月1日在新疆實施的資源稅改革,對改革前后稅制變化進行了分析,并對資源稅改革深層次問題進行探討,為進一步深化改革提出建議。他建議原油的計稅價格由結算價改為由基準價計算,及時調整中外合資開采石油天然氣的資源稅政策,建議進一步提高資源稅稅率。
賈康(2011)認為我國原有的從量課征的資源稅已不適應我國的經濟發展現狀,應盡快推進資源稅價的聯動改革。文章主要分析了資源稅價改革的必要性、資源稅價改革與民生之間的關系問題、配套制度改革與改革難點問題、資源稅價改革的時機問題等涉及資源稅價聯動改革的幾個重要問題。
李志學等(2010)介紹中國和世界石油業發達國家石油資源稅費制度,從性質上對國內外石油資源稅費制度進行對比分析,認為我國現行資源稅制度存在稅費體系過于復雜、資源稅費重復征收,企業負擔較重、礦產資源補償費定位不夠準確等問題,需要進行改革,并給出改革建議。
總結國內外研究情況可以看到,外國專家學者對資源稅制的研究主要是從不可再生資源為出發點,無論是對資源稅制理論還是實際制度分析都有了比較成熟的結論,采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建立模型對資源稅制進行改革和完善,形成了完善的資源稅制度。但也有其不足之處,由于社會背景不同,西方國家是以發達國家為研究背景的,因此我們在借鑒時就不能照搬,應該根據中國國情有選擇的參考。而國內專家學者對自然資源稅制的研究側重于理論分析和政策方面,主要是從制度建設的角度考慮,缺乏定量分析。另外,國內學者的研究主要是對國內資源稅現有稅種的改進,對于現階段國內不征稅的自然資源的研究較少。本文想通過對資源稅理論基礎深層次的理解,分析資源稅在我國國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提出我國資源稅制改革的對策。
主要參考文獻:
[1]哈維?羅森著.郭慶旺等譯.財政學(第8版).中國人民出版社,2009.
[2]韋斯利?D?塞茨、杰拉爾德?C?納爾遜、哈羅德?G?哈爾克羅著.田志宏等譯.資源、農業與食品經濟學(第2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3]鮑榮華,楊虎林.我國礦產資源稅費征收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J].地質技術經濟管理,1998.4.
[4]張舉鋼,周吉光.我國礦產資源稅問題的理論與實踐研究[J].石家莊經濟學院學報,2007.4.
[5]張新安.現代市場經濟國家礦業稅收制度研究.地震出版社,1997.
[6]劉曉鳳.“金磚四國”資源稅的比較及借鑒[J].稅務論壇,2009.20.
[7]先福軍.對新疆實施油氣資源稅改革與可持續增加地方財力的思考[J].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