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0 16: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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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市場作為重要投融資市場,在當代經濟發展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為西方維持高福利政策做出了重要貢獻。從投融資雙方的力量對比來說,大型上市公司占絕對優勢,向政府尋租力量高于廣大股民,交易成本(投融資雙方在討價還價時的成本)要低于廣大股民。所以如果完全由市場來調節股票市場,上市公司將產生負的外部性,這樣就不能達到帕雷托最優,因此政府實施干預政策來挽救市場失靈是學者和各國政府的共識。但政府以什么身份來參預,政府不作為時,是否能夠挽救市場失靈,會不會造成政府行為的外部性,從而使付出的社會總成本高于完全由市場調節造成的成本呢?關于政府行為的外部性,西方理論界已經作了大量的探討。
政府行為外部性理論的形成及演變
(一)外部性理論的產生和發展
新古典經濟學創始人馬歇爾首次提出外部性,福利經濟學的創始人庇古在其著作《福利經濟學》中闡述了外部性的理論。庇古認為,由于社會邊際成本和私人邊際成本不同,所以如果完全依靠市場機制則無法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因此,政府通過征收“庇古”稅可以解決因外部性引起非帕雷托最優問題,從而為國家干預經濟提供理論依據。
新制度經濟學著名代表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提出了與庇古解決外部性不同的思路。科斯第一定理認為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情況下,權利的初始界定不重要;第二定理認為,當交易成本為正時,產權的初始界定有利于提高效率。
(二)政府行為外部性理論形成
20世紀60年代以來,隨著國家干預經濟逐漸暴露出來的弊病,以布坎南等為代表的公共選擇學派開始反擊新古典經濟學對市場失靈的攻擊。布坎南和塔洛克((1962)在多次提到公共行為所產生的外部性時,將強制性稅收歸為這一范疇。1966年,威廉姆斯(Williams)對地方政府之間相互施加于對方的外部性進行了分析。邁金和布朗尼首先對政府行為外部性分類問題作了系統分析。他們認為,“公共部門的外部性未必一定是非效率的”,即政府行為外部性同樣可分為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美國經濟學家羅納德•邁金(RolandN.Mckean)和瑞士學者杰奎里尼•布朗尼(JacqueleneM.Browning)在《政府與非盈利部門的外部性》一文中,首先明確提出了政府行為外部性的概念,并且把政府行為外部性看作是與市場部門外部性(市場失靈)相同的東西。市場部門定義的外部性同樣適用于政府部門,雖然政府行為外部性更加難以測量,但理論上可以認為這些行為同樣會產生外部性,通過對政府運作的考察,發現政府行為外部性影響的確存在。
我國政府行為在證券市場產生的外部性分析
我國股票市場成立14多年以來,一直存在廣大股民的成本收益不對等現象。上市公司(大股東控制)接連不斷出現抽血行為,嚴重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給廣大投資者造成了負的外部性。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中國證券市場在設立之初的目的就是為國有企業解困、卸包袱。當一批問題國企輕易地被允許進入股市圈錢、并肆意揮霍投資者奉上的資金時,就注定了中國上市公司社會成本遠遠高于私人成本,而這部分成本又由廣大投資者來承擔。
其次,上市公司上市之初,只需要證監會或其他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監管當局主要按自己設定的規范做出是否準予上市的最終決定,不需要聽取其他方面的意見,這樣公司上市后就更不考慮資本市場真正運營狀況。
再次,監管者執行規則不到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透明、不規范。另外,政府管理部門在復雜的市場環境改革中,沒有任何經驗可循,只能摸著石頭過河,這樣就造成了實驗結果的不確定性,客觀上造成政府行為負的外部性。
可見,政府行為的完全傾斜或者政府行為的隨意性,使得本來為了挽救市場失靈而制定的政策,最后卻可能加重了市場失靈。
正如斯密德所說,與技術性外部性和金錢性外部性是在既定的交易規則和產權控制下發生、并直接改變參與者之間的成本或收益不同,政治性外部性并不直接作用于參與者的成本或收益,而是通過公共選擇改變游戲規則或產權控制而間接改變所有參與方的成本或收益。在證券市場的改革中,有些論斷諸如20%的藍籌股代表了60%的市場價值,股市改革成功與否主要取決于這些企業的表現,那剩下的投資者的投資就將被政府部門的政策推向絕境。
如果市場最后真的如這些官員和學者所說,政治行為就改變了“原先自由和責任的形式”,導致技術性外部性或金錢性外部性的轉移,從而把原先外部性的成本轉嫁到另外一些行為主體身上,而對于這些行為主體來說,該“成本原本是收入或用途”。那些投資與剩下80%的企業由于政府行為而承擔了遠遠超過私人成本的社會成本,與此同時,原先承受外部性成本的那些行為主體卻從“自由和責任的形式”的改變中得到了收益。如一些大型上市公司獲得了更多的有政府行為帶來的股票溢價價值。政治通過合法的方式改變了技術性外部性和金錢性外部性的作用對象,從而改變了外部性造成的成本收益組合。正是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政府或公共選擇是一個過程,通過這一過程,金錢性的外部性或技術性的外部性以合法的形式與偷竊和戰爭相區別”。從中國股市目前狀況來看,政府就是通過政府行為導致了外部性,從而在廣大投資者和融資者之間進行合法的資產轉移,使得融資者以較小的成本獲得較大的收入。
政府行為外部性的解決方法探討
目前,我國證券管理者必須避免在股票市場上出現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情況。從市場角度出發,以“裁判員”的身份協調大股東和小股東之間的矛盾,從而避免因政策傾斜力度過大而造成的不良后果。此外政府如要避免產生負的外部性,就必須在制定相關政策時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必須公正。沒有公正就會使弱勢群體在大企業尋租成本較低的狀況下,承擔更多的成本,而得不到任何收益。其次,要以誠信為本。誠信建設涉及資本市場的各個方面。具體而言,誠信建設關鍵在于政府誠信、上市公司誠信以及中介機構的誠信,一個誠信的社會、一個誠信的資本市場必須要有一個龐大的誠信的中介機構群體為前提。
所以說,政府首先應該在資本市場做好制度性建設,解決目前存在的制度性矛盾,做好規范性管理,保證信息披露公開透明,制定好各項游戲規則,然后以身作則,按規則辦事,不直接參與市場各個博弈方的利益,避免引起更大的負的外部性。只有這樣,從根本上解決中國證券市場長期存在的問題,從而達到凈化證券市場,促進證券市場向良性方向發展的目的。
我國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國有財產廣泛存在,但這些財產權的性質各異。國家具有雙重身份,因而其所掌握的大量“公有財產”既包括用于社會管理和社會公共利益服務的財產,也包括參與市場流轉牟取利益的財產。這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財產,前者為國家作為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時必需的財產,只能用于公共目的,不得轉讓,不得作為取得時效的標的物;后者是國家作為民事主體時擁有的財產,與普通民事財產無異,適用民法的規定。有學者在對國家所有權制度進行系統研究后,已經意識到國家所有權制度不是一個單純的民法范疇。西方一些國家,尤其是法國,對國有財產制定了完備的法律制度,行政法上的財產權理論最為完善,我國學界對此問題很少提及。本文試圖通過對該問題進行初步探討,以期引起法學界對該問題的關注。
一、行政法上物權的存在及其內涵
(一)行政法上物權的存在
我們一般將“物權”視為民法的傳統領域。傳統民法認為:“物權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利益的權利。”“它是特定社會中人與人之間對物的占有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是平等主體對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絕對權。”[1](P7-16)但在現代社會中,國家為了完成其社會使命,往往占有大量物力資財,國家在行使這些財產權時,并非都以平等主體的身份參與社會活動。如行政受益權①的存在,行政主體在這些客體上享有的財產權不受一般民事規則的支配,而受一些特殊規則的支配;再如公共設施的設置、管理和利用,在行政主體(或授權組織)與利用者之間形成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而非民事法律關系[2].在現實生活中,有相當的物是為公共利用或公務便利而存在的,這些物或為行政主體管理,或為行政主體直接占有、使用,不以盈利為目的,不受一般民事規則的支配。可見,在現實社會中的確存在與私法上的物權不同的“異類物權”。
但將作為私法上范疇的物權移植到行政法領域中是否可能?或者說,在行政法領域中是否存在物權關系?對此,在普通法系國家,雖然他們在理論上不區分公法和私法,但在實踐上采取單一救濟途徑模式,并且法官具有“造法”功能,有權對法律問題作出最終解釋,實際上在具體案件中已承認公法上物權和私法上物權的不同。在大陸法系國家中,法國行政法上有公產和私產的劃分,德國行政法上有“公物”的存在,日本行政法上有“公共營造物”的設置,這些物作為權利的客體基本上受行政法規則的支配。不論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不論判例法還是成文法,都不否認行政法領域中有物權關系存在。我國學者對此理論問題很少提及,且一般不予作專門思考和論證,①其理由主要是私法上的物權肇基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而在行政法領域,政府和相對人間關系屬權力支配關系,無平等之可能。筆者認為,這種觀點過分拘泥于民法理論以及傳統的行政高權理論,而沒有體察到現代行政法發展所帶來的變化,是失之偏頗的。
伴隨著民主思潮的激蕩,福利國家、給付行政等新型國家目的觀的出現,現代行政已從權力行政轉向服務行政(給付行政),行政活動不僅包括行使權力的法律行為,也包括提供服務的事實行為,設置、管理公有公共設施已成為給付行政時代國家的主要義務。且現代社會,公民依靠自力無法生存,不得不越來越多地依靠行政機關提供基本生存之需要。現代行政法的發展為行政法領域物權的存在提供了基礎。同時,筆者認為:行政法上的物權觀念來自民法,因而和民法上的物權有相似之處。但是已由行政法加以改造,使它具有公共使用因素,成為行政法上的物權。正如行政合同制度來自民法上的合同觀念,經過行政法的改造以后,成為和民法上的合同性質不同的行政合同一樣。行政合同制度和行政法上的物權制度,是現實法律中公法和私法使用不同原則的結果。
(二)行政法上物權的內涵
我們應有這樣的觀念:社會中的財產關系并非都是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物權形態中有一部分權利由國家行政機關或其他有行政管理權的團體、組織基于行政目的享有,并由行政主體對客體物進行管理、處分。這種由行政主體享有,不以盈利為目的,為公共利益或為行政便利而對物占有、使用、管理和處分的權利即為行政法上的物權。依據設立目的的不同,我們可以將行政法上的物權劃分為公務用物物權和公益用物物權。②前者是指行政主體公務活動必需的財產;后者是指公眾直接使用的財產。
二、行政法上物權的歷史考察
政府可以作為物權的主體歷史由來已久。從以下的考證中,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行政法上的物權理論起源于羅馬法的“公有物”概念,完善于法國行政法的“國家公產”理論。
(一)羅馬法上的公有物和私有物概念
公產和私產概念源于羅馬法公有物和私有物的概念。在羅馬法中,物大體分為兩種:一類是公有物,公共所有或使用之物,如水流、道路等。這類財產由羅馬帝國享有所有權,羅馬帝國公民享有使用權,法律明文規定國家對這些財產不得處分,因而又稱為“非交易物”。另一類是私有物,屬私人所有之物[3](P123)。羅馬法上的公有物和私有物的劃分與現代意義上的公產和私產的劃分是有區別的。
(二)法國行政法上的國家公產理論
古羅馬法上的國家公有、私有劃分理論為大陸法系國家所接受,并繼續發展完善,尤其是在法國行政法上形成了完整的國家公產理論。
法國國家公、私產劃分始于19世紀初年,由法國民法學家、第戎學院院長V蒲魯東提出。蒲魯東在研究民法上的財產權時注意到一部分由國家享有的財產權與民法上的財產權有所不同,甚至性質截然相反。1833年,他在《公產論》一書中,對公產理論作出系統說明。根據他的理論,政治共同體的財產中有一部分為公共財產。這些財產與私法上的財產不同,即不以盈利為目的,供公眾使用,不得轉讓,且不得作為取得時效標的[4](P303)。除此之外的政治共同體的另一部分財產,具有與私法上財產相同的性質。這是學術界首次系統闡述公、私產劃分理論。蒲氏對國家公、私產劃分理論的闡釋成為現代意義上公私產理論研究的焦點。當時產生這一理論與以下三方面原因有關:(1)羅馬法復興對法國法的影響,從歷史上看,法國法中許多因素乃繼承自古羅馬法;(2)資產階級革命后,國家不再被視為所有財產的所有人,如何確切解釋國家的地位和作用,如
何確切劃分國家財產成為理論家們研究的焦點;(3)資本主義經濟在19世紀后期有較大的發展,財產的形態和作用增加。
蒲魯東的國家公產理論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有了重大發展。這表現在:(1)內容拓展,不僅將公用物(自然狀態)列為公產,也包括行政主體為公益指定作為公用的財產;(2)判斷標準逐漸明確,即是否享受公產保護應視其社會作用而定;(3)認為公產保護過程中,行政主體不應局限于維修、保存,必須采取更主動的措施。這一時期的國家公產理論研究也為法國行政法在這一領域的主導地位奠定了基礎。至今,法國行政法上關于國家公產理論仍是世界上最完善、最嚴密的。
在公產理論發展過程中,各學說爭論最大的是關于國家公、私產劃分的標準問題。法國行政法最初并沒有抽象出明確統一的劃分標準,而是采用排除法。根據財產所發揮的作用作為劃分標準首先出現在判例上。直至20世紀50年代以后,判例法與學說逐漸融合,采取了統一標準。這一標準基本上采用了依財產社會作用進行劃分的學說。依照這一標準,公產包括:(1)公眾直接使用的財產;(2)公務使用的財產,但該財產的自然狀態或經過加工以后的狀態必須是專門的或主要的適應于公務所要達到的目的[4](P306-307)。前者稱為公眾用公產,后者稱為公務用公產。
(三)德國行政法和日本行政法上的公產理論
德國行政法上的事實給付,表現在公物方面。公物,或免費供公眾使用(共同使用)者,如道路和公園,或為確定目的而使用,如行政大樓等。依據公共使用這一特征,德國行政法將公物劃分為可供公用和不可供公用兩類。后者又可分為有其他不同使用目的者和沒有此目的處于官方手上的公物。這同法國行政法上的公產、私產概念頗為相似。盡管學者作了相當的努力,仍未能使德國接受法國學說中的公產的特別分類。德國法將公物分為:(1)財政財產;(2)行政財產(公物),即公共使用物和規定其他用途的公物[5](P170)。德國公物原則上適用民事法律,但在某些方面,特別是公共使用上,又與公法約束相重疊[5](P169)。日本行政法上并沒有獨立意義的“公產”概念,供于公共目的的物被行政法學家稱為“公物”或“公共營造物”。日本《國家賠償法》中規定的“公共營造物”是指由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供于公用或公共之用的“有體物”,即公物[6](P172)。它不是有關物的所有權的歸屬主體問題,而是該物本身是不是直接供于公共目的,其內涵應理解為:(1)須為公共目的而使用;(2)須為有體物;(3)須為行政主體使用;(4)須為直接使用。公物包括公共用物與公用物,前者是指供一般公眾利用的道路、河川、橋梁、公園等,后者則指供國家或地方團體直接使用的公物,如辦公機關的建筑物等[7].日本的“公共營造物”概念僅是為了在行政賠償的訴訟上提供依據,即“公共營造物設置或瑕疵引起的賠償”。日本《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由于道路、河川及其他公共營造物的設置或管理的瑕疵給他人帶來損害時,國家或公共團體對該損害賠償承擔賠償責任。可見,日本行政法上的“公共營造物”與“公產”概念的作用有較大差別。其“公共營造物”的理論遠遜于法國、德國,但其于訴訟上對“公共營造物”概念的應用仍值得我們研究借鑒。
三、行政法上的物權與民事物權之比較研究
行政法上的物權是由行政主體享有,為公益或為行政活動便利而設立的財產權。它同民法上的物權有許多相似之處,但行政法上的物權畢竟是一種“另類物權”,在許多方面不同于民法上物權。
(一)設定的基礎不同。民法上,物權制度是對私有財產的一種靜態保護,它設定的基礎是私法自治,即物權人可以依據個人意志自由地設定法律規定的物權。而行政法上的物權則必須附從于行政權而行使,必須在法定或有明確授權下才能設立、行使,不能依照行政主體甚至是個人意志為之。若行政法上的物權可以任意設定,必然會侵害私權,依法行政原則也適用于行政法上的物權。
(二)設立的目的不同。民法上物權的設立是物權人為獲取物所帶來的利益,物權人占有、使用、抵押、處分、留置等活動都是為了獲取利益。而行政法上物權的設立則是為了公眾共同受益,或是為公眾直接使用,或是專門或主要用于某種行政公務。
(三)享有權利的主體不同。按照我國通說“狹義行政說”,我國行政法中的行政主體一般包括: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及由于授權委托而享有行政權的公共團體[8](P18-25)。這些行政主體均可作為行政法上物權的主體。①依據民法通則,民法上物權的主體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等民事主體。
二者的根本區別在于主體是否有行政權。行政法上的物權強調其行政性,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過程中才會產生行政法上的物權,這是由行政法上的物權依附性決定的。
(四)權利客體范圍不同。我國目前在行政法上尚無系統的物權理論,我們不妨借鑒一下法國行政法的規定。按照其劃分公產和私產的統一標準,行政主體的公產包括:(1)公眾直接使用的財產,即公眾用公產或共用公產;(2)公務活動必需的財產,即公務用公產或公用公產。具體而言包括:海洋公產、河川、湖泊公產、空中公產、地面公產(如國有、省有公路及其附屬物、鐵路及其附屬物、公用墓地、菜市場、教堂、體育場、圖書館、博物館和其中的藏品、展品等)[4](P309-311)。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權力極度膨脹。突出表現便是將國有企業經營的財產劃歸行政主體支配。目前,我國還在改革這一體制,因此,我們在研究行政法上物權客體范圍時,不宜將其界定過大。
民法上的物著重強調對個人利益的滿足,如房屋、生產工具、用于個人消費的資料等。隨著科技的發展,民法上物權客體范圍會不斷擴大。
(五)權利內容不同。民法上物權理論認為物權可以分為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民事主體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遵循等價有償的原則行使各項權能,充分享有各項權能帶來的利益。行政法上的物權則不然。它本為公益或行政活動便利而設,因而極少帶有盈利性,這是二者最大不同。民法上的物既可由所有權人占有使用,也可由經所有人同意的人占有使用。但在行政法上,公益用物由公眾使用,公務用物一般只能由行政主體使用,禁止在行政法上的財產上為私人利益設立民法上的物權關系。行政法上的財產轉讓受到嚴格限制,在其使用目的廢除前,不得轉讓。
由此可見,行政法上的物權雖也為權利主體提供了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財產的可能性,但由于其具有行政性,各項權能已無法如民法上物權那樣行使。一旦這些物不再作為行政法上的物權客體,則各項權能回復圓滿。
(六)保護方法不同。民法上物權若遭受侵害,通過物權人向侵權人提出請求來實現保護。若侵權人不接受請求,物權人只能向司法機關提訟。行政法上物權的雙方當事人處于一種不平等的地位,保護方法與之不同:(1)行政主體可以自行制定規范,對行政法上的物權進行
保護;(2)物權一旦被侵犯,行政主體可依法采取強制措施;(3)公益用物的使用權無法實現,其使用人可依法要求賠償。
(七)立法、司法遵循原則不同。我們認為行政法上的物權在遵循民事物權三原則基礎上,應特別強調兩項原則:法定原則和公益性原則。
1、法定原則。行政法上物權的法定原則是指行政法上物權的主體、客體范圍、權利內容及其設立、變更、行使、消滅均應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行政主體只能依法定方式享有、行使行政法上的物權,不得創設法律中未規定的物權形式和權利內容。
2、公益性原則。近代意義上的行政活動大都圍繞公益性展開,不論公益用物還是公務用物都體現著公眾的利益,因而行政法上物權也應貫徹公益性原則:(1)行政法上物權的設立、變更、行使和消滅應遵循公益性;(2)行政法上物權客體范圍界定應遵循公益性原則;(3)行政法上物權權能內容確定應遵循公益性原則。
此外,民法上的財產作為取得時效的標的,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時間,權利消滅或不受法律保護。這是因為,民法上物權制度除保護物之靜態安全外,還有促進財產流轉的目的。如物脫離其權利主體而為另一主體長期占有,占有主體又無法依法取得對物的權利,自然不利于財產安全和交易安全。
行政法上的財產是否作為取得時效的標的,法國曾對此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公產所有權,只是因公共使用而受到行政法限制,一旦脫離其主體,公共適用排除,客體就恢復全部民法適用,同一般民法上的物無異,應當適用取得時效[4](P315)。另一種意見認為,公產不能作為取得時效的標的,取得時效對公產的危害,是行政主體在不知不覺的情況下喪失所有權,這是對公產使用的極大的妨礙[4](P337)。筆者認為,第二種意見似更合理。行政法上物權的行政性應排斥私法上的取得時效,第一種意見正是忽略了這種行政性。排除取得時效使行政主體在任何時候均享有對行政法上物權客體的追及權。同時,這樣也是為了保障行政活動,保護公共利益,是公共利益優先的表現。若行政法上的財產對公益或公務活動已無意義,可由行政主體自由處分,也無須在立法別規定取得時效。
四、行政法上的物權有關問題的探析
(一)行政法上物權的本質和屬性
民法上的物權理論認為,民法上的物權作為一個法律范疇,是指物權人對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權利,它是特定社會中人與人之間對物的占有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體現的是一種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當事人在行使權利時體現個人意志,反映個人利益。行政法上物權存在的基礎是國家行政權,它反映的根本利益是公眾的整體利益。這是由于行政法上的物權與行政權的產生有相同的基礎。在市民社會中,每個成員既是社會的者又是國家的受管理者。社會者為了使其利益免受損害,自愿出讓一部分私權利,在市民間達成合意而形成的,由行政主體占有、使用。行政法上物權,本為公務便利或公共利益而由國家占有、使用,其體現的根本利益是公眾的整體利益,只是在公眾間達成合意。
行政法上的財產權區別于其他財產權的特點在于它與行政活動緊密聯系,或直接為行政活動服務,或基于物之使用產生行政管理關系。因此,無論判定權利性質,還是界定權利范圍,都應待行政性作為行政法上物權的本質屬性。筆者認為,行政法上的物權有以下屬性:(1)行政性。行政性是行政法上的物權區別于其他物權形式的根本特點。這里的行政性是指行政法上物權的設立、行使、管理和處分必須以行政活動和公共利益為目的。行政物權的行政性體現在以下幾方面:權利主體只能是享有行政管理權的國家行政機關或其他公共團體、組織;行政法上物權的設立、行使以及管理活動無一不體現著行政目的;行政法上的物權所體現的是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這些法律關系或在行政主體公務活動中產生,或在社會公眾使用物的過程中產生。(2)物權性。行政法上的物權仍是物權體系中的一種。它有與其他物權形式相同或相似的特點,具體體現為:行政物權具有獨占性和排它性,這同其他物權形式相似;民法上物權都遵循物權法定、一物一權和公示主義三項基本原則[9](P87-132)。這些原則也為行政物權所遵守。應注意,行政法上物權的本質屬性是行政性,同時,又具有物權性。這兩種性質和諧地并存于行政法上的物權中。物權性是由物的自然性決定的,是從靜態上講的;行政性則主要是由物的使用過程決定的,是從動態上講的。(3)依附性。行政法上物權的依附性是指其在行使過程中依從于行政權而存在,只有在行政權行使過程中,才會體現出行政法上的物權。若無視這一性質,必然會使行政法上的物權范圍擴大,從而對私權造成侵害。
(二)行政法上物權的設定、廢除和變更
1、設定。行政主體取得某物的所有權,只是行政法上物權構成的基礎,此外,還必須具備設定公共使用或公務使用的表示行為和事實行為,否則屬于行政主體民法上的財產,公共使用或公務使用的設定是行政法上的物權構成的必要條件。行政主體可以兩種方法取得所有權:一是依民法取得所有權,主要方式有:買賣、贈與、取得時效、添附等,受民法規則支配;二是依行政法取得所有權,主要方式是公用征收。行政主體設定公共使用或公務使用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可以由政府決定,也可以由法律規定,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
2、廢除。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公共使用或公務使用的廢除由設定的主體決定。廢除的方式,根據情況可以采取明確的表示,也可以用默示的方式表示廢除,(如共用設施已經處于不能使用狀態,行政主體認為沒有必要修理,公共使用因此廢除。)行政主體對于公共使用的廢除有自由裁量權。不過行政法院對廢除公共使用的決定審查比較嚴格[4](P320)。公共使用廢除后,該財產成為行政主體的私法上的財產。
3、變更。公共使用或公務使用的變更可以發生在同一行政主體內部,也可以發生在不同行政主體之間。前者為使用目的的變更,后者為所有權的變更。
(三)行政法上財產的保護和使用
1、保護。行政法上的財產負有特定的使命,法律給予公法上的特別保護防止其被毀損、侵占,以維持其作用。產生損害的原因可能由于管理機關的疏忽,可能由于第三者的行為,所以行政法上的財產的保護制度針對管理機關和第三者。(1)財產的維修。行政主體對其行政法上的財產必須采取更為主動的措施,妥善保管、維修以維護財產的良好狀態是其必盡的行政法上的義務。私人對自己的財產不注意維修時,不受別人干涉。對這種疏忽的制裁,是在其財產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時承擔賠償責任。(2)轉讓的限制。行政法上的財產轉讓以公共使用或公務使用廢除為條件。在該目的廢除以前,行政法上的財產不能轉讓。同時還禁止在該財產上為私人利益設立民法上的物權關系。(3)行使處罰權。為了保護行政法上的財產完整、不被損害和侵占,公共管理機關具有一些特別權力,可以制定預防性的規則,并在規則被違反時,科以處罰作為制裁。
2、使用。行政法上的財產的使用可以分為公眾直接使用和公務使用。(1)公務使用。其目的在于執行公務,由執行有關公務的行政機關使用,但不排除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由私人使用和受特許的人使用。(2)公眾的直接使用。又區分為共同使用和獨占使用。共同使用是指一般公眾不需要對該財產享有任何特殊的權利,可以直接使用,管理機關對于該財產的普通使用不能任意拒絕,沒有自由裁量權力。最通常的方式是對不動產的進入、通行和停車的自由。共同使用受三個傳統原則支配:自由使用、免費使用和平等使用。獨占使用是指使用者根據行政主體給予的權利,單獨使用公產的一部分。獨占使用完全不適用共同使用的三原則。
五、研究行政法上的物權的意義
人身權和財產權是一切部門法中的兩個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問題和內容。行政法上的財產權理論和制度的重要意義必將隨著實踐的發展愈加顯露。
(一)行政法上物權制度的確立有利于完善我國的行政法學體系。大陸法系國家在行政法上均有“公產”、“公物”等概念和相關法律制度。但一直學習借鑒大陸法傳統的我國在這方面的研究成果卻寥寥無幾。這既有悖于大陸法系傳統,也不能滿足我國行政法實踐的需求。行政手段應包括人的手段、法律手段和物的手段[4](P302)。我國目前有關行政物的手段的研究落后于其它兩項,行政法上的物權研究和立法是一個空白。行政法上物權理論的研究可以彌補我們法學研究的空白,使我們的行政法體系更加完整嚴密。
(二)行政法上物權制度的確立有利于政府職能和國有企業職能的轉變。國家所有權所代表的財產不僅規模巨大而且范圍極為廣泛,其中有些財產肯定要進入市場,有些財產則不能進入市場。然而,按舊經濟體制和舊意識形態建立起來的國家所有權,對這兩類財產是不作區分的。導致政府擁有的經營性資產往往借助于公共權力進入市場進行盈利,這與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根本目標相違背;國有企業實際上履行行政機關的職能,把實現行政目的當成自己的目標。究其原因在于未將國家民法上的財產與行政法上的財產作嚴格的區分。行政法上物權制度的建立,可將國有財產明確地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生產性的可以用以盈利的,其本質與民法上的財產無異,適用民法規范,經營主體自主經營,公權力不得任意介入;另一部分是非生產性的,或者供行政機關公務使用,或者供一般公眾使用的,其運用要符合行政法上的目的,絕對不能應用于私法上的目的。這就嚴格地限制國有財產借助公權力進入市場盈利,也限制公權力對市場的任意干預。還須注意的是,在劃分財產界限時,不能不加區分的把一切國有企業財產都當作民事財產來處理。因為當企業作為特許公務法人履行經營管理職責時,與社會公眾之間形成的是行政法律關系,如公路管理機構、國家鐵路運輸企業。①具有行政法上財產的特征,與民法上的財產大相徑庭。這部分國有企業財產受公法規則保護,處理其應適用行政法而不是民法。
(三)行政法上的物權制度的確立有利于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法上的物權體現的是行政法律關系,存在不特定的相對人。行政主體在管理不善,財產存在瑕疵時,就可能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訴訟法上,我國一直將國家財產引起的侵害統統劃為民事訴訟,這樣不利于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法上的物權確立后,由那些公益用物或行政用物引發的糾紛將劃歸行政訴訟。這樣由國家承擔公產致害的賠償責任,除舉證責任有利于相對人外,還有利于相對人獲得實際的賠償。②同時,在明確行政法上的物權客體范圍后,行政主體可以制定行政法規對公務用物或公益用物進行管理,在其受到侵害時,行政主體可依據行政權采取強制措施,有利于更有效地保護公物。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對人利益的另一方面體現在行政相對人在使用權受阻而正當權益受到侵害時可提起行政訴訟。法國行政法規定了道路便利權,在道路的公共使用使命沒有廢除之前,若行政機關的決定侵害相對人這一權利時,受害人可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而我國迄今沒有類似的保障機制,把對行政財產的管理單純當作行政機關的權利,沒意識到行政法上的財產同時也是相對人利益所在。相對人在其對公共設施的使用權受到侵害時,應采取更主動的措施。而這一切的先決條件是行政法上物權制度的確立。
(四)行政法上財產權制度的確立有利于國際經濟交往。隨著世界經濟的不斷發展,國與國之間的經濟交往日益頻繁,產生糾紛也是不可避免的,而糾紛的解決是與財產的性質密切相關的。在國際法上,財產的公、私性質直接決定著國際法的適用。例如國家管轄權和國家豁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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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市場秩序的內涵
證券市場秩序意味著按照一定的規范和準則,對證券市場系統進行有效的控制,使市場按照特定的規則運行。證券市場制度提供的正是這種內生的規則體系。證券市場的秩序由市場內的行為主體相互作用而形成,但政府作用比較特別,它可以出現在更高的秩序形成與控制層次上。在一般意義上,市場秩序指依據規則和準則進行控制下的市場運行狀態。市場的公平與效率是市場運行狀態的主要指標,也是制度規則體系的評價標準。
國內對證券市場效率的實證研究分析,1993年以前的研究數據得出的結論是非市場有效,此后的研究大多支持弱式有效。市場秩序混亂,市場公平和市場效率都沒有得到很好的實現。市場的運行是在制度的約束下進行的,要形成良好的市場秩序,必須從形成秩序的市場主體的行為出發,建立相互制約、平衡的利益框架。
二、利益主體行為與市場秩序的相互影響
證券市場行為主體在相互的交易中會自發形成一種市場狀態,可以稱為自發秩序。每個行為主體都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將擁有的資源投向能獲取較高收益的股票,這有利于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但自發秩序的優勢必須在長期和重復的交易關系中逐漸形成。如果交易者的行為預期不確定時,極容易產生機會主義行為,這就會增加市場的交易費用。從長期看,某個市場體系要生存下來,必然能逐漸調節糾正交易機制,取得交易費用上的優勢,但要達到良好的狀態可能要經過相當長時間,在調節過程中也會浪費巨大的資源。下面從幾個主要利益主體行為對秩序的影響進行分析。
1.政府。從證券市場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初步形成看,政府是證券市場制度供給和運行的核心,其他主體大多通過影響政府決策而獲利。強勢主體(上市公司和機構投資者)能對政府的決策施加較大的影響,但并未能控制政府的行為。而政府過多涉及到證券交易中的具體利益,一是政府對證券市場目前的定位與期望過高,二是政府自身利益和其他市場主體過于密切地混雜在一起。在國內證券市場中,國有性質的主體占據了主要的地位。上市公司中國有企業占絕大部分,機構投資者中,國有企業也占據了重要地位,而媒體更是政府或國有資本主辦的,它們的行為在相當程度上正是通過政府整個權力機構發揮了作用,對證券市場的秩序形成與變動產生了極為重要的影響。
2.上市公司。由于占絕大部分比例的國有上市企業采取的都是增量發行,國有股仍占有控股地位,外部股東無論在控制權還是在信息上,都處于十分不利的狀態,公司經理等“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為了獲取更多的融資,欺詐發行,虛假信息披露等情況時有發生。由于上市公司都屬于利益既得者,其利益主要在一級市場的發行中,而在證券交易市場上,上市公司間難以形成比較普遍的共同利益。而且由于國有上市公司仍然承擔了政策性負擔,國有企業固有的“預算軟約束”弊病也移植到上市公司身上。上市公司的利益一致性不夠,難以采取集體行動。但上市公司與政府的利益密切相關,分別對各自的管理部門有較大的壓力。
3.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不僅實力雄厚,而且數量比較有限。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規模很大,因此它受外部環境變化的影響也很大,對環境的變動比較敏感。在外部環境中政策和市場景氣是最重要的因素,這些因素具有集體物品(它的收益者只是一個局部的集體)的特點。機構投資者通常能夠組織起來,爭取更有利的外部條件。
機構投資者個體參加爭取集體物品(政府有利政策)行動的條件是,它從這個集體物品中獲取的收益大于它付出的成本。每個參加者的成本包括行為成本和組織成本的一部分。但集體物品能夠為所有投資者共同享用,而不僅僅是付出努力爭取的機構。每個機構投資者都希望別人去爭取而自己能夠“搭便車”。如果努力者分享的集體物品低于其付出的努力成本,它是不會去爭取這個集體物品的;如果即使與別的機構投資者共同分享,它從集體物品中獲得的收益仍高于它為爭取這個集體物品付出的成本,那它有提供的激勵。機構投資者的數量較少,在爭取能夠帶來足夠大收益的集體物品時,通常每個機構投資者能夠分享的收益大于它為集體行動付出的努力成本。另一方面,機構投資者也會權衡不作為的機會成本,在不作為的損失大于作為的成本時,他具有參加集體行動的壓力。因此機構投資者經常能夠組織起來爭取對他們這個群體有利的集體物品,如對政策改變的影響,對政府支持股市的需求,都比較明顯的表現出來。但集體物品量總是低于最優水平,因為搭便車者的存在,使得努力者總是無法獲得它所爭取到的集體物品的全部收益。
4.一般投資者。在國內不規范的證券市場上,受到損害最大的是一般投資者群體,一般投資者的個體力量弱小,更應該聯合起來采取集體行動。但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是機構投資者經常聯合起來,集體要求某些對他們有利的政策,而一般投資者則是“沉默的大多數”,極少有集體行動來申訴自身的要求。一般投資者參與爭取集體物品的條件和機構投資者個體相同:他從集體物品中獲得的收益大于他參加這個集體行動的成本。但一般投資者數量眾多,任何投資者能夠從可能的集體物品中獲利都極為有限。而對一般投資者進行廣泛組織的成本都極為驚人,除非某個組織的成本已經為它的其他職能承擔。一般投資者從集體物品中的獲利微小而成本高昂,搭便車的傾向同樣廣泛存在。他們預期的成本和收益極端不對稱,通常沒有參與集體行動的激勵。
一般投資者不能形成有效的壓力集團,不利于市場均勢的取得,應該在制度上有一個一般投資者保護協會之類的組織,它由某些具有政治、地位要求的個體來推動,同時可提供其他非集體物品,這個組織的真正目的:組織一般投資者,維護自身利益服務。而先例也可以改變一般投資者對爭取自身合法利益行為的預期。如對上市公司管理層的失職和違法及中介機構的虛假審計行為,投資者也許有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來保護自己的意識,但個體能獲得的利益有限,而個體在對公司和中介機構的訴訟中又明顯處于人財物的劣勢,在證券市場現實中,個體訴訟行為也沒有取得明顯的成功。如果法律的變動使投資者個體有合適的訴訟環境,出現了較為成功的訴訟案例,形成“選擇性激勵”的效果,其影響可以從個別到普遍,逐步改變投資者對訴訟的收益——成本預期,使更多投資者愿意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也即成為制度變遷的路徑。
三、良好市場秩序的形成路徑
上市公司、機構投資者等強勢主體群體與一般投資者弱勢主體群體的力量極度不平衡,欺詐行為、虛假信息泛濫,操縱市場行為流行,市場規則有向不利于市場長期利益方向發展的趨勢,市場的秩序陷入混亂。在此階段一種比較有效的解決辦法是政府的強力介入。政府必須充分尊重并利用自發秩序,但這不意味著政府對制度體系形成與變動的不參與,自發秩序需要通過政府的行為來調節。政府的制度創新應該和市場主體的創新互為補充,要相信在良好規則下的市場制度能夠帶來社會福利的整體增進。政府確定交易的基本框架和公平原則,在證券市場已經建立起來的現在,應該放寬其他由市場主體自發創新的空間,政府則致力于提升自發創新的層次,消除市場主體創新的外部性,最終形成互補性的制度創新框架。
證券市場的長期利益一是公平;二是效率。自發秩序也許可以提高市場的效率,但自發秩序通常不能帶來公平。政府是證券市場中最重要的主體,他供給證券市場制度,調整并維持公平秩序的形成。但統治者也是經濟人,他也面臨有限理性的制約,且從自身的利益出發,不能指望政府的制度供給和秩序調節就必然能帶來良好的證券市場秩序,增加社會的總體福利。當政府的利益來源與證券市場的長期發展一致時,它的行為會促使社會的進步;反之,它會導致市場的混亂,阻礙良好秩序的形成。這時就要調整政府的收入來源,使得從降低市場交易費用中獲得的利益大于從尋租中獲得的利益,而且實現這一點,可以削弱個別市場主體群體對政府決策的嚴重影響或控制,擺脫不利路徑依賴。
政府要降低市場的交易費用,必須為市場主體界定明確的行為邊界,形成有利于經濟發展的產權。政府部分放棄從參與交易中得到的收入,而增加從經濟發展中得到的稅收,即要使每個官員和國有資產經營者有明確穩定的預期:從努力完成職責中得到收益大于設租和尋租得到的收入。國有企業的產權改革最終的目的也在于此,而推行上市公司和投資機構的全面非國有化并不一定能促使它們形成明確的預期。在當前情況下,要政府完全放棄為國有企業融資的目的不僅是不現實的,也是難以改善市場秩序的。國有上市公司的根源在于政策性負擔造成的預算軟約束,當存在政策性負擔時,即使是私有企業,也同樣會出現這些問題。因此,政府的行為應是逐步取消國有上市公司的政策負擔,界定行為邊界、獲利或受損的方式,迫使國有企業與其他性質市場主體競爭,實現為國有企業融資與證券市場規范發展的平衡,加固證券市場的基石。
政府加強對市場的監管而減少對要素流動的控制,可以消除在證券市場上廣泛存在的“管制租金”要素的自由流動可以加速租金的消散,促使證券市場向常態的回歸。嚴格的監管可以促使機構投資者和上市公司違規的預期成本上升,有利于遏制違規行為,而要素流動控制的放松,有利于市場配置效率的提高。同時,要素流動控制的放松可以促使不同投資市場間的競爭,降低市場主體退出證券市場或選擇其他市場的成本,這對弱勢市場主體尤其有利。而市場間的競爭可以迫使每個市場降低自己的交易成本,否則將被淘汰,這可以幫助提高整體市場體系的資源配置效率。
行政侵權客體的概念是行政侵權理論體系的重要內容,然而,這一問題并未引起行政法學者們的普遍關注。包括研究民事侵權理論的學者們,也很少提及“侵權客體”這一概念,只是在侵權構成要件中介紹“損害事實”。然而,損害事實與侵權客體具有質的差別。前者反映的是侵權的事實狀態,是已然的結果,是一種人們可以感知的現象范疇;后者反映的是侵權的權利狀態,可以是已然的結果,也可能是應然的預期,是通過理性分析才能把握的抽象的社會關系。可以說,兩者是現象與本質,形式與內容的關系,行政侵權的“損害事實”是“侵權客體”的表現形式。
一、行政侵權客體的界析
客體是相對主體而言的,以主體為參照才能確立客體。如果說主體是權利義務本體的話,客體就是權利義務的標的,是主體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所指向的目標。所謂行政侵權的客體是指行政主體在違法或不當行使行政職權時所侵害的行政相對方的“法益”。
“法益”不同于“合法權益”,法益的概念要比合法權益的概念外延更廣。合法權益通常是指有實定法依據的權益;而法益除了包括合法權益之外,還包括符合法律原則、法律精神的權益以及行政相對方享有的正當的權益,即法益包括合法權益和可保護權益兩部分。傳統上一般認為行政侵權的客體應當是相對方的合法權益,但從世界行政侵權保護范圍擴大化的趨勢來看,這一觀點明顯已經陳舊。對行政侵權客體的概念可以作如下分析:其一,行政侵權客體具有單向性和確定性的特點,這是由行政侵權的主體單向性,確定性決定的,即行政侵權的客體指向的是行政相對方,而不能是行政主體。[1]而民事侵權客體不具有這一特點,法律地位的平等決定了民事法律關系雙方都可以成為侵權主體,也都可以成為侵權的對象。研究這一特點的法律意義在于,民事侵權救濟原則的根本在于同等保護,雖然任何侵權只能保護受害者的利益,但由于民事侵權主體關系不具有特定性和單向性特點,因此對任何一方遭受另一方民事侵權時,都應受到同樣的保護。而在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就不存在平等保護的問題,由于侵權客體的單向性,行政侵權保護的對象只能是特定的行政相對方;其二,行政侵權指向的是行政相對方,但侵害的是行政相對方的法益。行政相對方為行政侵權的對象,而行政相對方的法益則為行政侵權的客體。也就是說,行政侵權的對象不同于行政侵權的客體,行政侵權的對象是在某一具體的侵權行政行為中所指向的特定的相對人,而行政侵權的客體則是指該相對人受損的法律上的權益。行政侵權客體和對象的關系不同于行政違法的客體和對象的關系。行政違法的對象是行政違法行為所直接施加影響的物或人;而行政違法的客體是行政違法行為所侵害的受行政法所保護的一定社會關系。行政侵權行為既有侵害的對象也有侵害的客體;但某些行政違法并不一定存在侵害的對象,它可能不直接侵犯特定人的特定權利,卻直接侵害了行政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或行政權力運行秩序。[2]其三,行政侵權的客體與行政侵權的主體的關系是在相互沖突中發生的,兩者關系的連接點表現為相互間價值和利益的相互排斥和否定。作為行政侵權客體的法益是以行政侵權主體違法不當行為的致害結果表現出來,而以行政相對方的抗拒行為來實現其受損權益的恢復。其四,行政侵權的客體具有弱損性。與民事侵權不同,民事主體的地位平等性決定了任何一方主體不能任意處分對方的權益,而行政主體的優益權使其可以在職權范圍內處置行政相對方的權益。特別是在專制行政體制下,行政相對方在行政主體面前顯然處于弱勢地位,非常容易受到侵害。即便是在法治社會大力倡導服務行政的國度,行政主體仍處于優益地位、握有強制權力,服務與其說是行政主體的宗旨,不如說是其一項職能。因此,盡管在服務行政的環境中,行政相對方的權益有了更多的關切和法律保障,但其在行政主體面前的弱勢地位并沒有改變。由于這一弱勢地位,在實體程序中即在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職權的過程中,行政相對方時常處于被動。
為了糾正兩者在實體程序中不平衡的法律關系,在訴訟程序中傾向于對相對方的權益救濟,行政相對方則處于主動地位,以實現兩者法律關系在不同程序階段上的平衡;而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的平衡是穩定和恒久的,無論是在民事主體之間法律關系的任何階段,兩者都不存在法律地位的強弱之分和程序權利的主動和被動之別。研究這一問題的法律意義在于,對民事侵權,其基本的保護原則是平等保護,因此民事侵權的平等保護原則體現為在相同情況下應采取同等的保護措施,不應該區別對待;而在行政侵權中,由于行政相對方的弱損性,所以,應特別注重對行政侵權客體的保護,無論在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的分配,行政程序的法律設計,還是在行政法律救濟機制上的創新都應該以相對方權益保護為宗旨,而不應以保障行政職權為重心。
二、行政侵權客體的內容
行政侵權客體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受傳統的民事侵權理論的影響,學者們對行政侵權的客體基本采用兩分法,即人身權和財產權。而有的學者將行政侵權的損害事實分為權利被損害和利益受損害,由此行政侵權的客體可以歸納為權利和利益。前者包括人身自由權、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財產所有權,以及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后者包括人身利益、財產利益以及精神利益。[3]上述對行政侵權客體的歸納和分類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也有法律依據,因為我國的《國家賠償法》第二章行政賠償即是將行政賠償的范圍分為對侵害人身權的賠償與對侵害財產權的賠償。然而,對行政侵權客體的兩分法未能逃出民法理論體系的樊籬。應該說,民事侵權的客體一般可以適用于行政侵權,但兩者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在行政侵權客體范圍的界定上,不能完全套用民事侵權理論。從性質上說,雖然作為民事主體的公民與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享有的權利的內容有些是一致的,但民事主體享有的權利屬于私權,而行政相對方享有的權利則屬于行政法保護的權利,不同于純粹的私人權利。從權利范圍上看,民事侵權的客體與行政侵權的客體不能重合。有的民事侵權的客體如債權不能成為行政侵權的客體,因為債權只能發生在平等的特定的民事主體之間,行政主體與相對方一般是不能發生債的關系。有的行政侵權的客體如公民的政治自由權也不能成為民事侵權的客體,因為政治自由權如言論自由的權利主體是公民,而義務主體則是國家,也就是關于言論自由的關系屬于憲法關系,一般只能發生在公民與國家之間,而不能發生在平等的公民之間,因此在私法領域也就不可能存在言論自由的侵權。
三、行政侵權客體的理論創新和制度建構
行政侵權不應當是純粹的理論抽象,其歷史發展與現實存在都依賴于行政侵權制度的設計和架構。或者說,行政侵權的立法和救濟制度是行政侵權理論的源頭活水,是行政侵權理論的靈魂。對行政侵權客體的研究更是如此,行政侵權的客體是法益,是法律原則、法律規范所確認和保護的權益,因此,不關注現實的法律制度對權利內容的具體規定,對行政侵權的客體的研究只能是緣木求魚。傳統的對行政侵權的兩分法越來越不適應現實要求,我國理論界對行政侵權客體的認識需要更新。這種更新具有兩個層面的含義:首先,對行政侵權客體的認識要擺脫民事侵權理論的桎梏;其次,行政侵權客體要滿足不斷發展的權利需要,范圍應逐步擴大。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政治的革新、社會的變遷,公民對權利的要求無論從范圍還是從程度上較之以往有了新的提高,如環境權、采光權、安寧權、受教育權、生育權、知悉權(包括公共信息的知悉權和商業信息的知悉權)、行政程序參與權等。但是對上述權利的理論研究仍嫌欠缺,有些權利如受教育權的性質是公權還是私權尚未達成共識,有些權利如生育權的主體范圍即生育權是女方權利還是男女雙方的權利還存在爭議,知悉權的范圍及其與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價值沖突還需加深認識。
由于理論研究的薄弱導致立法的滯后。就公民的基本權利而言,我國現行憲法于1982年頒布以后,經過了三次修正,從憲法序言到正文都進行了重大的修改,但對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內容卻一直未變。雖然歷經20余年,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規范已明顯落后于現實要求,但憲法卻無視這一公民的權利要求,如罷工的自由。特別是我國在簽署兩個人權公約和加入WTO之后,國際社會對我國的人權的制度提出了挑戰,我們必須積極的應對。就行政法領域,對相對方的權利保護的法律制度也存在一定問題,表現為在實體法上存在著權利保護的法律規范的不健全,在程序法上還一定程度地存在著權利保護的不公正,在保護范圍上存在著權利的空白。就目前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行政侵權賠償范圍過窄。表現為:行政賠償的范圍只限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部分人身權和財產權,而不是所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對于人身權中的人格權和通信自由沒有相應的規定;對財產權中的知識產權和無形資產沒有規定;對憲法已確認的公民的政治權利與自由、自由、受教育權等沒有納入保護的范圍,致使這些權利受到侵犯以后,難以得到國家的有效救濟。[4]破除民事權利體系對行政權利的禁錮,沖破權利兩分法對行政法權利認識的羈絆。
不可否認,民事權利體系對行政相對方權利體系的影響,由于作為私人主體法律地位的一致,使得民事權利體系對行政相對方權利體系的建構有重要的借鑒意義。但兩者畢竟屬于不同的法域,前者處于私法體系的框架內,后者身處公法秩序中,切不可不識兩者的差異性而強求一致。當然,不是說兩分法在行政法權利體系分類中絕對不可應用,然而這一方法存在的嚴重的缺陷在于,分類方法過于簡單,遺漏了許多權利內容,不能全面地反映現實中受害者權利的訴求,阻礙了行政侵權的制度發展。目前在我國,如何構建行政權利體系是確立行政侵權客體范圍的前提和關鍵。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主體雙方權利的性質、范圍截然不同,行政主體享有的權利是行政職權,是一種公共權力,具有法定性,權利義務相對性和不可讓渡性的特點;而行政相對方享有的權利是在行政法秩序內的私人權利。行政侵權就是在行政公權對私權的侵犯,認清行政侵權客體就要首先明確在行政法中行政相對方的權益范圍。確定行政侵權范圍的基本要求是,充分保護行政相對方的法律權益,促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同國家財力、法制環境相適應。在理論上,行政相對方的任何權益都可能成為行政侵權的客體。那么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相對方有哪些權益呢?由于行政領域的廣泛性,行政事務復雜性,行政相對方的權益不可能一一羅列,在不同的行政領域在不同的行政事務中,行政相對方所享有的權益是不同的。
然而,存不存在著普遍的一般的權益呢?回答應該是肯定的。行政相對方的權益與行政主體的職責是相對而言并緊密相連的,通過立法不斷地加強對行政主體職權行為的規制就是保護行政相對方的權益的過程。行政侵權的客體在立法上的體現就是行政侵權賠償的范圍,世界上每個國家都有各自的法律傳統和立法方式,在行政侵權范圍的確定上,各國立法也存在著差異。概括起來有三種模式:一是用概括性的條文對行政侵權的賠償事項范圍予以規定,而不加詳細列舉,這是大部分發達國家所采用的模式;二是以法院的判例匯集而成,既沒有法律條文的概括性規定,也沒有法律條文的列舉性規定;三是以概括、列舉甚至包括判例等在內的形式加以綜合規定。行政程序法為了規范行政行為明確行政相對方的權益提供了法律原則和一般標準。如自然公正原則、正當程序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以及由上述原則衍生的一系列具體權益,如平等保護權、知悉權、要求聽證權等。此外,憲法上的公民基本權利可不可以成為行政侵權的客體。有學者認為,行政侵權的國家賠償是有限賠償,即賠償范圍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行政侵權的國家賠償僅限于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范圍,不包括對侵犯其他權利如勞動權、受教育權、政治權等的賠償。[5]一般而言,公民基本權利屬于憲法權利,是公民權利的最基礎最重要的部分,是產生其他權利的權利,因此應當將行政法中行政相對方的權益與憲法中的公民的基本權利相區別,分別由不同的法律來調整。然而,侵權是與救濟密切相連的,沒有救濟制度的存在,侵權的存在是沒有法律意義的。在我國,公民基本權利遭受侵害司空見慣,但我國并無憲法訴訟,因此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濟,如北京某一飯店的職工的選舉權被剝奪,于是以自己的選舉權被侵害為由向法院,被法院駁回,原因是法院受理此案并無法律依據。近幾年,公民的平等權、受教育權被侵害的案件屢見不鮮,但能夠得到救濟的寥寥無幾。
有學者認為,行政侵權賠償范圍的確定的首要原則是:盡可能擴大賠償范圍,以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6]因而,有人主張應將行政主體侵害憲法權利的案件納入到行政訴訟中,以擴大對公民的權利保護范圍和增加對公民權利救濟的方式。[7]應當說,在理論上行政侵權的客體不應僅僅局限于行政權利范圍,在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行政相對方遭受侵害的所有權利,包括憲法權利、行政法權利、民事權利都可以成為行政侵權的客體。也就是說,行政侵權客體的劃分,不能以法律部門為標準。因為,同樣是財產權、人身權,既是民事權利也是行政權利。行政侵權客體的界定,應當以行政侵權主體與客體的關系中來把握,離開行政侵權的主體而孤立地考察行政侵權客體的范圍,其結論必然是片面的。可見,公民的基本權利只要遭受到行政主體職權行為的侵害就可以成為行政侵權的客體。因此,可以運用行政救濟手段來解決行政主體侵害公民基本權利的案件,不僅是行政訴訟,也包括行政復議和行政賠償。從憲法與行政法的關系上看,憲法作為靜態的行政法,其調整的社會關系和行政法調整的行政關系具有更大的相通性,憲法中的權力與權利的關系在行政法中體現為行政權力與行政權利的關系。英國法院在AshlyV.White案件中判決選舉官對其錯誤阻止原告行使選舉權的行為承擔侵權責任。[8]法國司法判例認為,對于被非法排除參加招聘晉升公職的競爭考試機會的受害人,國家應負責賠償。[9]在日本,對于立法行為的國家賠償訴訟,與違憲訴訟結合起來審理,從而追究國家的賠償責任,如札幌地方裁判所小尊支部法庭在1974年一項判決中認為,廢除殘疾人在家里投票制度是違憲的,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10]美國的1871年通過的《民權法》規定,任何人基于行使州法律規定的權利而侵犯另一個人由憲法賦予的權利,要對被侵權人負侵權責任。20世紀60年代以后,該法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州政府官員不僅要對執行州法時侵害相對方憲法權利的行為負侵權責任,而且要對執行聯邦法律時侵害相對方憲法權利的行為負侵權責任。從以上各國對公民憲法權利的保護制度可以看出,國家公職行為對公民憲法權利的侵害受侵權法調整,行政侵權的客體不應排斥公民的憲法權利。
四、作為獨立的行政侵權客體——精神權利
(一)精神權利成為行政侵權客體的淵源
法國行政法院建立之初,侵權范圍僅限于能以金錢計算的物質性損害,對于不能用金錢來衡量的精神損害,如對名譽、感情等的侵害,國家不負侵權賠償責任。其理由是,精神損害既然是無形的,無法用金錢來計算,也就無法進行賠償。后來,隨著法國法制的不斷完善,對精神權利也逐漸納入了行政侵權的賠償范圍。按照傳統的普通法,精神損害不能夠獨立確立一個侵權行為訴訟。也就是說,精神損害訴訟請求有一種寄生的特點,它必須與其他侵權結合起來才可以提起侵權行為訴訟。精神損害通常是伴隨著人身損害、財產損害同時發生的,在這種情況下,精神損害不一定作為獨立的行政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損害事實,可以被人身損害、財產損害事實所吸收。但是在有些情況下,精神損害是獨立發生的,這種情況下,精神損害應作為導致行政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獨立侵權客體。到了二十世紀四十年代,美國法律協會明確承認,即使沒有發生身體損害,精神損害本身也可以構成一個獨立的侵權行為訴訟。目前,各國對精神損害的行政侵權責任基本持肯定的態度,但只是在責任范圍和標準等問題上各不相同。在當代法國的行政賠償法律發展的過程中,行政侵權的范圍正日益擴大。在法國,通過判例首先將某些能夠產生物質后果的精神損害作為行政侵權賠償的范圍,然后,又將那些雖然不產生物質后果,但能夠引起巨大精神痛苦或破壞個人尊嚴以及的損害也納入了行政侵權賠償的范圍。特別是感情上損害,法國長期以來拒絕賠償,但懾于公眾的壓力,法國行政法院的態度也有了轉變。雖然,法國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量非常有限,但其對行政侵權賠償范圍的突破的意義重大。[11]法國的國家賠償制度對其他國家行政侵權制度的發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德國的《國家賠償法》(草案)專門對非財產的損害賠償予以規定,但傾向于減輕對于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從西方國家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歷史發展進程可以發現,行政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經歷了一個不予承認到給予承認,從最初的采取限定主義原則到后來的非限定主義原則的過程,而且精神損害賠償范圍有不斷擴大的趨勢。在我國,普遍認為,我國國家賠償法中根本沒有精神損害的法律保護。這其實是對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誤解。我國國家賠償法第30條規定,對于國家機關違法拘留或錯誤逮捕等侵犯公民人身權的行為,如果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應當說,我國的行政侵權制度并未否定精神損害賠償,只是很不完善,這表現為:我國的《國家賠償法》第二章行政賠償中賠償范圍中并沒有精神損害的規定,而只是第五章“其他規定”中有殘缺的內容,并且并沒有“精神損害”明確提法;對精神損害采取的是非獨立性保護,也就是未將精神損害作為侵權損害的一個獨立的損害類別,而是附著于人身權損害之中。表現為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對于違法拘留或錯誤逮捕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同時造成精神損害的,國家給予賠償;精神損害的保護范圍太窄,僅包括名譽權、榮譽權;精神損害的救濟措施太有限,只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沒有對精神損害的金錢賠償。在行政侵權中的精神損害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精神損害的普遍性。即只要有國家侵權的發生,無論是侵害財產權利還是人身權利,精神損害無時不有,只不過程度大小而已。第二,精神損害的復雜性。國家對人身權利的侵害,既產生直接的精神損害,也產生伴隨性的物質損害,對財產權利的侵害,既產生直接的財產損害,也產生伴隨性的精神損害,精神損害具有復雜性。第三,精神損害的隱秘性。財產損害是有形的,而國家侵害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害往往是無形的,是隱藏在有形的財產損害之后,因而不易被發現。第四,精神損害的不可計算性。由于精神損害是一種非財產性損害,不能直接用計算財產損失的方法來衡量,使得對精神損害的程度難以計算和衡量。[12]行政侵權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已經引起了人們廣泛的關注,特別是在探討修改國家賠償法的過程中,是否應加強對精神損害的法律保護成為人們爭議的熱點問題。事實上,行政侵權行為造成相對人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損害案件時有發生,行政主體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違法或不當給相對方造成的精神損害后果往往比行政侵權行為造成的公民的一般的損害更要嚴重。2001年1月發生在咸陽市涇陽縣的荒唐的“處女案”是行政侵權精神損害案件中較為典型的一例。如果將精神損害排除在國家賠償范圍之外,對于公民權利保護是非常不利的,也會動搖社會對政府的公信,還有可能會放縱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執行公務為借口侵害公民的精神權益,這與我國建立法治社會的目標是不相適應的。[13]否認精神損害可以適用金錢賠償的觀點認為,精神損害不能用金錢進行交換計算,對精神損害進行金錢賠償也不符合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對行政侵權處以精神損害賠償金,國家財政將不堪重負,在我國行政侵權領域適用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時機尚不成熟。但事實上,我國建立行政侵權精神損害的賠償金制度是必要的。它是充分保護相對方權益的需要,也是維護和監督行政職權行為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我國的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我國憲法原則的基本要求,有助于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我國行政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既是轉變“公法優位”法律觀的要求,也是轉變政府職能、科學定位政府角色的要求,同時也是世界行政精神損害賠償立法趨勢的必然要求。[14]不僅如此,排除行政侵權行為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也與我國民事立法所確立的精神損害賠償原則相矛盾。我國在民事侵權領域已經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規定了我國民事侵權的精神損害的范圍、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特別是針對精神損害賠償確立了撫慰金制度。這對于我國行政侵權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因此,可以認為,在我國行政侵權領域適用精神損害的金錢賠償的時機已經成熟。
(二)作為行政侵權客體的精神權利的范圍
目前,國家賠償范圍從物質性賠償向精神性賠償的拓展正成為國際化趨勢,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行政侵權的賠償范圍已經涵蓋了精神損害賠償,即精神損害已不容爭辯地成為可訴對象和法律救濟對象。精神損害賠償除了在民事審判中得以司法支持以外,作為行政賠償范圍之一已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并得以法定化。近幾年,我國通過立法和司法解釋在精神賠償方面已經積累了一些經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對構建我國行政侵權精神權利保護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鑒價值。因此,可以說,我國應當不失時機地完善國家賠償法中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擴大精神損害的保護范圍,強化精神損害的保護力度。精神權利的保護范圍應當包括:自然人的人格權利,如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及隱私權等;自然人的親權,即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的;自然人死亡后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遺體、遺骨保護權。作為社會組織形態的相對人也有精神權利,即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其是否也作為行政侵權客體。按照上述司法解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一規定事實上就排除了社會組織精神權利的司法救濟性和可訴性。這一規定應當同樣適用于因行政侵權造成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精神損害。因為作為社會組織的行政相對方不具有自然人才擁有的基于生理現象所產生的精神痛苦。其精神權利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如財產損害侵權尋求救濟,因為作為法人或者社會組織其精神權利與其物質利益往往直接相連,榮譽權侵害會直接導致其商譽的下降從而影響其經濟效益。
(三)行政侵權中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
行政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遵守以下幾個原則:第一,以恢復原狀為主、經濟賠償為輔的賠償原則。由于精神權利存在方式的特殊性,在行政侵權救濟方式的選擇上,對精神權利的侵權應當以回復原狀為主,金錢賠償為輔,只有當恢復原狀的方法無法采用時,才可以適用金錢賠償。第二,全部賠償原則。精神損害賠償與物質損害賠償不同,多數國家采取的是限定賠償的態度,就是對侵害人身權利造成精神損害的賠償,往往只限于法律規定的幾種人身權利,而不是全部的人身權。更不用說對侵害財產權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了。此外,精神損害結果的嚴重性也是構成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一個條件,這是由精神損害的特殊性所決定的。世界上許多國家包括我國現行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實行都是限定賠償制度。[15]即對于符合上述條件的精神損害案件,國家也不是都進行賠償,如果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國家不予賠償,但可以適用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責任形式。精神損害的限定賠償制度不符合行政侵權制度權益保護的世界發展趨勢,對精神損害賠償也應當貫徹侵權法的基本救濟原則,即全部救濟原則。行政侵權中的精神損害賠償的全部賠償的原則要求,若以恢復原狀能達到賠償目的的,就恢復原狀;若只能部分恢復原狀的,其余部分用金錢給予補償。第三,精神損害的量化原則。精神權利本身沒有物質內容,不能通過財產或實物價值來衡量的,但在賠償的過程中又必須對賠償數額進行具體裁量,因此,不得不通過一定的方式將精神權利的損害賠償進行量化,以達到對受害方的精神撫慰作用。有人就此提出了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的衡量標準,即精神損害應該是權利主體受到侵害后為戰勝精神傷痕、恢復正常的精神生活狀態所需的費用,即精神損害=年精神生活支出總額×精神痛苦恢復年數。[16]這一公式對精神損害賠償提出的大膽的設想,可適用于各類精神權利的侵權案件中,盡管其應用的量化指標仍然難以確定,但這一設想仍不失其現實意義。還有人提出了精神損害賠償的量化標準。將行政侵權的精神損害分為四個等級,即一般損害、較重損害、嚴重損害和特別嚴重損害,對于一般損害的賠償額最多不超過1000元人民幣,對于較重損害的賠償額不超過8000元人民幣,對于嚴重損害的賠償額不超過10000元人民幣,對于特別嚴重的賠償額不超過100000元人民幣。[17]
此外,還可以對于精神損害的進行物化,對損害給予某種替代物,使受害人在心理上得到滿足。對于精神損害的金錢賠償在國外普遍采用撫慰金的形式,我國也可以采用這一形式,也就是因行政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國家可以向受害方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撫慰金的支付并不影響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責任形式的承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受害人的社會地位和職業特點;國家的財政能力等。
[1]當某一行政主體成為其他行政主體的相對方時,該行政主體在此行政法律關系中也只是行政相對方,而不具有行政主體的地位,此時,該行政主體可以成為行政侵權的對象。
[2]參見楊解君:《論行政違法的主客體的構成》,《東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3期。
[3]參見楊立新著:《侵權法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384頁。
[4]參見王保成:《對〈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法理思考》,《南京經濟學院學報》2002年第1期。
[5]參見胡建淼著:《行政法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36—537頁。
[6]參見胡錦光楊建順李元起著:《行政法專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348頁。
[7]在訴訟制度中,由于我國不存在憲法訴訟制度,因而當公民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以后,應當通過哪種訴訟程序加以解決,也存在著認識上的分歧,有人主張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程序來解決,有人認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加以解決。在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齊玉苓一案的司法解釋中,將齊玉苓受教育權被侵害作為民事案件進行審理并適用了民事救濟制度,并以憲法作為案件審理的依據,這一在我國司法史上首次大膽嘗試并未得到學術界普遍的認同。可以認為,為實現憲法權利的有效救濟,建立、確立憲法訴訟制度應是我國體制的發展方向。然而,在目前情況下,對公民憲法權利的侵權案件適用行政訴訟程序應是更為合理的選擇。
[8]Cf.S.D.Hotop,op.Cit.,p.485.轉引自余凌云著:《警察行政權力的規范與救濟》,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260頁。
[9]參見余凌云著:《警察行政權力的規范與救濟》,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260—261頁。
[10]參見楊建順著:《日本行政法通論》,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661頁。
[11]參見林準馬原主編:《外國國家賠償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出版,第75—76頁。
[12]參見袁曙光:《試論我國行政賠償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濟南大學學報》2002年第2期。
[13]參見曾堅:《國家賠償范圍拓展至精神損害之研究》,《社會科學》2002年第5期。
[14]參見于金葵:《行政精神損害賠償立法必要性探討》,《行政與法》2002年第3期。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以前,證券市場監管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體改委、國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機構及上海、深圳兩地地方政府參與管理的形式。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以后,證券監管由國務院證券委負責,中國證監會作為證券委的執行機構,承擔起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任務。國務院撤銷了證券委,同年確認中國證監會為證券監管的主管機關。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如《公司法》、《國庫券條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證券市場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證券法律法規均已頒布執行。作為根本大法的《證券法》的出臺,進一步確立了中國證券市場法律規范的框架。以滬深交易所設立為標志,中國證券市場短短十幾年走過了國外證券市場上百年的自然演進的發展過程,應當說政府的積極推進功不可沒,然而毋庸諱言,年輕的中國證券市場在快速成長的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監管制度缺乏長遠規劃。中國證券市場從無到有,發展到現在的規模,成績斐然。然而,由于市場發展迅猛,政府監管部門疲于應付大量繁雜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不經意忽略了對市場發展急待解決的根本的監管制度建設。為了盡快解決一些短期凸#顯的問題,往往采取急救辦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行調控市場,雖然暫時緩和了事態,但是很可能為日后的市場發展和監管工作帶來了意想不到的隱患。監管存在滯后性和弱效性。盡管我國證券監管機構近年來加大了對欺詐與操縱的打擊力度,但行政監管往往是事后監管,監管存在顯著的滯后性和弱效性。
滯后性。從違規行為的發生到監管機構做出處罰,往往歷時彌久,監管行為存在明顯的滯后性。如“中科創業”、“億安科技”操縱股價行為在發生數年以后才被發現,而“瓊民源”事件的查處過程竟長達兩年。另一方面,監管力量相對有限,調查費用不菲,一些市場欺詐行為未被處理,成為漏網之魚,使違法者產生僥幸心理,鋌而走險。(’弱效性。對違規行為處罰顯得過輕。如民源海南公司動用銀行貸款和透支操縱“瓊民源”股價非法獲利))萬元,查處后除了沒收非法所得以外,僅處以警告和罰款了事。實際上,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罰卻轉嫁到公司股東身上,并無過錯的中小股東往往受害最深。對應承擔直接責任的違規公司的高管人員處罰過輕,弱化了監管效果。"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目前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決定了中國證監會是證券市場的唯一監管機構,一方面提高了證券監管決策實施的權威性,但另一方面卻可能有損決策的科學性。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作為政府代表,除了承擔監管職責以外,還擔負著培育和完善證券市場的職能,而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中的焦點問題———金融體系的創新與改革———是一項牽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這些背景決定了不同領域的金融法規政策之間存在高度的相關性和制約性。比如,證監會的某項措施可能符合單一證券監管目標的最優化,但由于與其他金融管理機構處于分割狀態,其監管決策未必能達到國家整體金融及經濟發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在所難免。對投資者的保護機制不夠完善。海外成熟的證券市場對投資者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
投資者教育機制。對投資者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法律法規等方面加強教育,尤其是加強市場風險教育,有利于投資者熟悉市場、認識市場運作的客觀規律,就像對適齡兒童進行系統的免疫接種一樣,打預防針對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大有好處。投資者訴訟機制。投資者可以通過集團訴訟等方式,對作出虛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訟,并且比較容易獲得相應的賠償。投資者賠償機制。國外的證券市場通常設有賠償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資者入市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構建防范系統風險的緩沖機制,由市場風險引起的損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賠償。目前,我國的投資者教育機制剛剛起步,投資者訴訟機制和賠償機制還未真正建立并發揮作用。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可以預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監管將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與中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相適應的高效率的證券監管是保障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以下從監管法律制度建設、上市公司監管、獨立董事制度、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等四個方面提出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和建議:對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建設問題,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確立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明確證券監管機構法律地位的條款和細則;加強立法建設,增強證券監管法律制度體系的完備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整體性;增強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強化法制內容的實效性;-’建立健全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實施機制,杜絕有法不依的現象,加大執法力度;適應證券網絡化和市場開放的發展趨勢,盡快制訂適宜的相關監管規章制度。!從規范和發展兩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監管工作。在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同時,努力為上市公司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以監管激勵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加強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能,建立健全派出機構監管績效考評機制。重點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增強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制度建設,切實搞好上市公司監管工作。"獨立董事制度。首先,確立獨立董事應有的社會地位,提高獨立董事參與上市公司最大決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其次,明確區分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不同職責,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強關于獨立董事的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落實的監督,完善獨立董事制度運行的外部環境。#建立一個主體多元化,結構多層次,相互協調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逐步改變目前僅由證監會單方面壟斷監管規則制訂的局面,縮小行政監管直接作用于市場的范圍。讓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自律監管主體來填補行政監管收縮后留下的空白,強化自律監管對行政監管的制衡,多方面約束并盡可能減少政府機構執法中腐敗現象的發生。除了上述幾個方面的問題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對監管者的監督在我國幾乎還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動監管的法制化和市場化,建立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包括內部制衡機制和外部制衡機制,保障公眾及媒體的監督權力,強化社會輿論監督。
摘要:證券市場是信用制度與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一個風險高度集中的市場,具有風險來源廣、傳導性強和社會危害巨大等特點。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與飛速發展的現實要求還存在很大的差距。本文從證券市場監管的理論依據出發,分析了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證券市場;自律監管;行政監管
證券市場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及其重要的推動作用。證券市場特有的籌集資金、資產重組、公司價值發現及風險提示等功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國經濟健康、穩定運行的必要條件。由于證券市場運作機制復雜、資本虛擬性等原因,產生風險的可能性極大。實踐表明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可以提高運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風險,使證券市場更好地為國民經濟服務。
參考文獻:
曹鳳岐等,證券投資學(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在中國經濟發展的現階段,工薪階層依舊是社會經濟人群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這部分人群的證券投資策略分析具有很強的運用價值與現實意義。
一、工薪階層的經濟特點分析
工薪階層是指以獲得工作單位相對固定的勞動報酬為主要收入來源的經濟群體。他們有著比較相似的經濟特點,主要表現在:(一)收入來源相對單一。對工薪階層來說,收入主要有兩個來源——工作收入和理財收入。由于目前大部分工薪階層的理財觀念比較傳統,加之我國整體理財的條件不夠成熟,理財收入相當有限。相比而言,工作收入在工薪階層的經濟來源中仍占有較大的比重,也是他們理財的重要基礎,更是工薪階層在進行證券投資時所要考慮的現實條件。(二)投資理念相對趨同。目前的工薪階層大多對社會發展的未來趨勢有諸多近憂遠慮。他們認為自己的工作前景、子女未來教育、父母養老送終、健康身體的保障等方面都存在比較多的不確定因素,這樣的生活狀況決定了他們對資金的變現能力、貨幣的流動性等方面有較多要求,投資的基本目標比較一致。(三)消費方式相對多元化。根據馬斯洛的需求層次論,工薪階層在基本生存需要上有所滿足的前提下,開始更多地關注能實現提升生活質量、改善消費品位的相關項目。他們不僅對旅游、健身、美容、娛樂等方面有普遍追求,而且對教育、房產、汽車、人際關系的維系有較大的差異性支出,所以在能使有限的經濟收入用于實現更大的效用水平方面的證券投資策略組合方面也會有不同的要求。(四)家庭整體承受風險能力相對有限。在現行的社會保障機制作用下,考慮到工薪階層受工作年限與經濟條件的制約,工薪階層在各方面的風險系數依舊比較大。但結合我國目前證券投資市場的發展狀況來分析,可知工薪階層在進行證券投資時很難保證有確定的高收益,所以他們在真正面臨風險時往往會顯得手足無措,應對不暇。從這種角度上來看,在工薪階層的證券投資策略分析中還要加入更多的社會與制度的影響因素作為變量分析。(五)適宜進行證券投資的工薪階層行業相對集中。雖然工薪階層本身是一個覆蓋面相當廣泛的概念,但由于收入水平的差距較大,并不是所有的工薪階層都可以進行證券投資。根據我國歷年的行業收入水平排名情況來看,金融業、電信業、汽車業、石油業等行業的從業人員有較高的收入,可以考慮進行適度的證券投資。同時,公務員、教師、醫生、外企職員、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等職業都可以考慮參與證券投資活動。本文中將主要以工薪階層的這些有證券投資愿望與能力的人員為分析對象。
二、證券投資策略的基本產品分析
證券投資是指投資者將資金投放于有價證券上以獲取一定收益的行為。證券投資的主要形式為股票投資、債券投資、基金投資等等。證券投資策略即指投資者在進行證券投資前應當掌握的行動方針和謀略,在對總體策略定位的基礎上,還可以詳細確定市場策略、行業策略、公司策略、期限策略、組合策略等。其具體的表現形式往往是按不同的比例對多種不同風險與收益狀況的證券投資工具進行有機組合。可見對各種證券投資的產品進行簡單的分析與比較是制定合適的證券投資策略的必然要求。
從概念上看,廣義的證券包括商品證券(如提貨單、購物券等)、貨幣證券(如支票、商業票據等)以及資本證券(如股票、債券、基金等)。狹義的證券僅指資本證券,它們是代表對一定資本所有權和收益權的投資憑證。在本文中涉及的證券投資工具主要根據后者界定。股票是典型的風險投資工具,其最主要的特點是高風險高回報。在我國目前股票市場還不夠成熟與規范的情況下,選擇股票為主要證券投資工具的投資者需要以足夠的時間與專業知識為保證,還要有較充裕的資金和較強的心理承受力。考慮到目前我國股票市場整體行情有復蘇跡象,并且股票的可選空間較大,投資機會較多,在證券投資策略中可以適當調整績優股的比重以滿足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債券品種比較豐富,一般都有收益與風險適中的特點。其中比較常見的有國債、企業債券與地方債券及某些根據特殊需要發行的債券。相對而言,工薪階層比較了解與愿意購買的主要債券產品是國債和有一定收益保證的企業債券。尤其是前者,因為其相對存款而言具有免稅與收益較高的優勢,相對股票而言又具有較好信用保證與較強社會信譽等特點,往往是深受工薪階層歡迎的證券投資品種,也有“金邊債券”之稱。基金是近幾年發展起來的投資產品。根據不同標準可以進行多種分類,其中股票型基金收益率比較高,一般在8%左右,適合1年期以上的投資;債券基金一般年收益率分別在2%和2.4%左右,收益穩定,本金較安全,可以確定比較自由的投資期,但考慮到其相應費用與持有期時間有關,在沒有找到更好的替代品前,可以適當延長投資時間;貨幣基金是短期低風險理財產品,收益率波動幅度不大,是銀行儲蓄的良好“替代品”,適合短期投資,也可以作為一種過渡型投資品種。
三、工薪階層的證券投資策略分析
工薪階層在激烈的投資過程中都希望避免或分散較大的投資風險,并達到較高的預期收益,所以正確選擇和運用適宜自身情況的證券投資策略具有很重要的意義。在設計工薪階層的證券投資策略時,要顧及諸多因素,比如工薪者的收入水平、消費情況、投資理念、生活區域、職業特點、行業前景、年齡階段、家庭構成、性格類型等等,不一而足。下文主要從工薪階層的不同生命周期、家庭階段、風險偏好、收入水平幾方面簡單地制定其對應的證券投資策略。
(一)以不同生命周期分類分析
美國經濟學家弗朗科.莫迪利安尼在生命周期消費理論中,強調人們會在人生相當長的時間范圍內計劃生活的消費支出,并達到在整個生命周期內的消費情況最優配置。由于人們的收入在滿足消費之余主要可以用于儲蓄與投資,所以該理論在為工薪階層制定證券投資策略時有較強的借鑒意義。生命周期消費理論提出年輕人家庭收入較少,消費支出水平普遍高于經濟收入水平,在此階段多以負債消費為主,即便有一定剩余資金,也主要用于未來投資資本的原始積累,可以不要過多地考慮證券投資策略。當然,為了鼓勵年輕人進行必要的資金貯備,可以建議他們采取定期定額方式購買貨幣型基金,或采取相對保守的投資策略,相信一定時期的累積可以為下一個生命周期的證券投資提供比較充足的資金和更為豐富的投資經驗。隨著人們進入中年階段,收入水平日益增長,收入會多于消費,經濟能力和生活方式上都趨于穩定。保證提供子女教育的經費和贍養父母的資金是現階段工薪階層主要需考慮的問題,著手準備投資保值與增值計劃成為必然的投資選擇。此階段的工薪者可以考慮每月將剩余收入的20%投向較有風險的投資或股票,40%購買各項平衡型基金或其他較為穩定型基金,20%購買新型證券投資產品或選擇其他理財或投資工具,10%作為保險資金,另10%作為緊急備用金或儲蓄費用。由于他們有較強的風險承受能力,應該以進取型投資風格為主,力求投資品種多樣化,投資思路開闊化。等到工薪者進入老年階段,他們收入水平相對消費需要又會略顯不足,但由于有中年階段的投資與理財的補充收入,仍有制定證券投資策略的必要。鑒于老年工薪者幾乎沒有提高經濟收入的發展空間,風險承受能力也越來越低,生活需求相對簡單,對養老資金的安全性、保值增值性考慮較多,所以證券投資策略應該以投資收益穩妥、有底線保證為首選目標,盡量少選擇風險性、激進性投資工具,以避免養老費用的損失。一般每月可以將多余收入的30%投向平衡型基金,40%購買國債,20%購買貨幣型基金,10%進行儲蓄。這種組合既能對老年工薪者的資金有一定收益保障,緩解通貨膨脹或其他經濟因素可能造成的消極影響,也能有效降低風險程度,有利于老年工薪者的身心健康,減輕他們的心理與經濟壓力。總體而言,不論身處生命周期的哪個階段,都要有居安思危,未雨綢繆的意識,不要低估長期投資的升值能力,要盡早形成證券投資的意識并選擇自己比較熟悉與感興趣的產品。
(二)以不同家庭階段分類分析
根據家庭所處的階段,一般可以劃分為單身打拼期(一人)、家庭形成期(兩人)、家庭建設期(三人以上)、家庭成熟期(子女進入非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細分期(子女開始獨立生活)等類型。為了簡單起見,也有理財專家將其劃分為青年家庭、中年家庭和老年家庭。但因為在本文中已經有對處于不同生命周期的工薪階層的證券投資策略分析,在此還是主要側重于前一種分類標準下的具體分析。1、單身打拼期的工薪階層,往往因為對于創建事業與組建家庭的考慮比較多,主要資金大多形成對自身和工作或感情的投資,所以在證券投資方面的考慮還處于“心有余而力不足”的階段。當然,如果有其他外來資本,又有較多時間與精力學習證券投資方面的新知識,也不排除“借雞生蛋”的獲益。鑒于這種情況尚不是主流趨勢,在本文中不必過多涉及。2、家庭形成期的工薪階層可以合二人之力共同參與證券投資,在資金方面相比單身打拼期的工薪階層有所增加,投資觀念也逐漸形成,對于培育下一代、開展家庭建設、完善家庭設備等方面的考慮還有較大的彈性,所以可以設定比較靈活、主動的證券投資策略,在風險較高、收益也較大的證券投資品種要多加關注,適當增加其在證券投資中的比重以實現增值型投資目標,同時也要增加適當低風險或無風險的投資品種達到保證基本收入的目標。在對日常生活水平不會造成較大影響的前提下,可以用家庭成員中一方的資金大膽嘗試多種證券投資手段,并放松心態,強化投資的積極與進步意識。3、處于家庭建設期的工薪階層無論在經濟還是精力上都比家庭形成期的工薪者要更顯緊張,但因為年齡或工作經驗等原因,投資理念更趨理性與成熟,所以在開源節流的途徑選擇上也有了更多的方法。在發展自身的同時,要對小孩養育與培育的費用有充分的估計,同時在證券投資工具的選擇上要集中于比較擅長與熟悉的幾種工具上,不必過于分散。當然,相對而言,如果已經有了證券投資的心得,還可以適當的融資投入比較有把握的證券產品上。4、處于家庭成熟期的工薪者,一方面事業發展進入上升期,工作比較繁忙,投資的跟蹤時間相對較少;另一方面家庭規模比較確定,在經濟收入與支出方面都比較清晰,對未來安排與生活定位比較明了,投資的目標比較明確。此階段家庭的主要開支是小孩的后續教育經費、夫妻雙方的事業發展經費、日常的醫療保健經費等項目。所以應該以溫和進取型投資風格為主,可以在扣除日常消費支出后,先將比較固定的存款轉換成較有保障的國債或基金,以保證孩子上大學的費用,剩余的零散資金投入貨幣市場基金及保險。在投資產品期限與種類的選擇上,可以與小孩受教育的階段性費用支出相對應,形成一個中長期(2年以上)的證券投資策略,目標年收益率要在通貨膨脹率的兩倍以上,并形成長期理財習慣。5、當工薪階層進入家庭細分期時,如果不要額外負擔子女們在經濟方面的要求,又沒有更多消費支出方面的增加項目,可以在證券投資的長期策略基礎上,增加部分短期與中期投資品種,以提高投資的預期收益率,并能更主動地抓住更多的良好投資機會。當然,在中國傳統的家庭模式中,在此階段的工薪者可能要隨時應對子女們在事業與家庭發展等方面的追加資本投入需求,所以還是要準備部分流動性較強的證券投資產品提高資金的變現能力。總體而言,目前我國工薪階層在不同家庭階段,都要先保證實現家庭經濟基本功能,再顧及證券投資的增值功能,切忌本末倒置,舍本逐末。
(三)以不同風險偏好分類分析
證券投資中的風險主要有市場風險、形勢風險、行業風險、財務風險、管理風險、通貨膨脹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等等。一般而言,風險偏好類型的確定主要取決于投資者的年齡、收入、性別、經歷和個性等具體因素。比如,年齡較小的人不怕失敗,所以多為風險趨向型投資者,隨著年齡的增加,對于風險的態度逐漸表現為中立型甚至規避型;收入越高的人們能承受的風險往往比較高,相比而言,收入偏低的人群對于風險大多有回避的傾向。通常認為男性趨于冒險、女性趨于保守,但也有人認為隨著現代經濟生活中男女承擔社會角色的互換及女性在理財中的重要地位,部分女性也呈風險愛好型;一般人生經歷比較豐富的個體屬風險趨向型,而經歷比較簡單順利的個體屬于風險規避型,自然也有其他因素可能會影響他們在不同情況下的風險選擇。總體而言,工薪階層中大部分人員屬于風險規避型和風險中立型,對證券投資風險的整體承受能力相當有限。只有在對工薪階層的風險狀態基本了解的前提下,才能選擇各自適合的證券投資策略。一般而言,對于風險趨向型的工薪投資者可以增加證券投資新品種的比重,因為往往新產品在高風險的后面也隱含高收益。對于風險中立型的工薪階層可以采取在高、中、低風險型的不同投資工具中設置不同比例以達到趨利避害的效果,當然也可以將資金主要投入風險中等的債券和混合型基金上,這樣可以集中精力,深入分析比較集中的品種,從而獲取更高收益。而風險規避型的投資者一方面可以采取購買國庫券、債券基金、貨幣基金為主的簡單投資方式,另一方面也可以根據各種年度報道與評比結果,選擇有較好社會與經濟效益的證券公司、基金公司、銀行等各種金融機構,進行集合型證券投資。相對而言,由于貨幣市場基金與其他低風險理財產品相比較,在收益率相當的情況下,在投資門檻和流動性方面具備明顯優勢,可以滿足偏好低風險理財產品的投資者對資金的高流動性和對收益的穩定性的綜合要求,分析人士指出,貨幣市場基金將繼續成為這部分人群的首選理財工具。當然,隨著人們對基金市場的熟悉,指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均可以成為低風險的證券投資產品。由于工薪者處于不同境遇時,也可能改變風險偏好,所以要在對自己的投資意愿有足夠了解的前提下選擇合適的證券投資策略。
(四)以不同收入水平分類分析
雖然同為工薪階層,但收入水平還是有較大差異。比如以湖南省2005年的工資水平為標準,據統計資料顯示,當年在職人員的平均月工資水平為1503元。以此為標準,比平均線低20%,但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水平的工薪者可以認為是低收入群體。而高出平均水平一定值的工薪階層可歸為高收入群體。低收入者一般會采用比較傳統與保守的方法進行證券投資,比如購買國庫券是他們選擇的主要證券投資方式。中等收入的工薪階層一般投資觀念傳統,家庭理財要求絕對穩健。建議每月做好支出計劃,除正常開支外,可將剩余部分分成若干份進行重點證券投資產品的投資理財,切忌廣而全,頻繁交易。對于風險較大的股票市場,考慮到工薪階層的風險承受能力較弱,專業知識也相對匱乏,可以不做重點考慮。保險、基金和國債等投資產品仍是該收入水平工薪階層的主要選擇。至于高收入工薪階層的證券投資策略中,可以考慮將大部分資金用于進攻型投資,更大地發揮“錢生錢”的功能。考慮到風險因素,“攻”的資金中又可以分為“穩攻”和“強攻”兩部分。對于穩攻部分,有一定投資理財概念的人可以選擇購買一些市場波動度較小、預期報酬較穩健的證券產品,如混合型基金、大型藍籌股等,力求年收益率達到5%-10%的水平;強攻部分則為某些高風險高收益發證券產品組合。可以考慮在專業理財規劃師的指點下,將部分資金投入各類預期收益率較高的股票上。在證券投資中,既要有對單個股票和債券、基金行情的把握,又要具有投資組合的理念,以適度分散投資來降低風險。總體而言,在為工薪階層制定證券投資策略時,要更多地關注他們的不同需求目的以及對不同價格與風險類型產品的需求彈性,從而在保障他們現有資產與生活水平不受影響的情況下,實現未來資產價值與質量的提升。
也就是說,工薪階層不論是屬于上述哪種類型或階段,在進行證券投資時,都要具體狀況具體對待,并綜合考慮以上因素進行抉擇。當然,工薪階層的證券投資策略也有共通之處。一旦工薪者決定了要進行證券投資,就應努力作到以下四點來保證策略生效。(一)制定具體可行的各期目標。在人生的不同階段有不同的計劃,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與經濟實力,確定在不同年齡與時期的投資目標,并在達到預期收益水平時要適時收手,重新選擇下一個目標。
(二)遵照投資理財的基本規律。總體上工薪階層進行證券投資策略時要本著“終身快樂”的原則,也就是要盡量作到“抓住今天的快樂,規避明天的風險,追逐未來生活的更加幸福”原則。在具體選擇投資品種時,要遵循“不要把所有雞蛋都放在同一個籃子里”的原則。(三)確定詳細周全的步驟。作為普通的工薪階層,最好要制訂具體的投資步驟,逐步有效的拓寬投資渠道,增加各層次的投資品種,最終實現自己的投資理想。(四)制定穩中求變的策略。投資策略的適應性與創新性是決定投資成敗的重要因素。投資策略有很多,關鍵是要尋找適合自己的投資策略,并在投資實踐中不斷反思與修正。工薪階層如果能真正理解與掌握以上四點,在找到適合自己的證券投資策略基礎上,加強對策略的落實與調整,在投資理財的道路上必然有較好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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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紀人制度=或營銷團隊>的天然缺陷=一>經紀人的法律地位不明我國至今仍沒有任何法律規范明示證券經紀人的合法地位,甚至正式的法律文本中根本沒有證券經紀人這種提法。最初證券經紀人的得名來自對保險經紀人的模仿,許多券商推行這項制度時也充分借鑒了目前人壽保險經紀團隊的管理體制?@。由于法律地位不明,證券經紀人無法獨立承擔經營風險,證券經紀人的任何行為在法律上都將被視為其所屬營業部的行為,轉而由券商代為承擔風險責任。營業部將原有員工剝離出來行使營銷職能的目的就在于建立開放式的經營體制,通過經紀人團隊的自發收縮膨脹來增加經營彈性,減少固定成本支出,回避市場風險。而事實上法律上不獨立的經紀人組織反而可能由于自主性過強、疏于控制而加大經營風險。這種情況下,經紀人開發的客戶越多,券商面臨的風險就越大。典型的風險如經紀人代客理財造成的巨額虧損,可能遠遠大于經紀人營銷增加的傭金收入。
二、支持系統建設滯后,惡性競爭難以避免經紀人營銷體系的成功運轉前提是將營銷職能與金融產品的設計生產相分離,通過后臺生產加前臺銷售的模式強化經紀人的營銷效率,因而成功的經紀人營銷體系對券商總部的后臺支持系統要求是比較高的。雖然目前市場上亦有券商通過銷售簡單的“通道型”產品取得相對的成功,但我們認為,當市場上許多券商都開始推行這種營銷體系時,繼續依靠簡單產品和缺乏支持的經紀人組織生存的券商將必然地走向衰落。由于傳統營業部職員習慣于“坐商”角色,與營銷相關的職業技能培訓、信息系統建設、研究力量組織等輔助銷售的功能系統都必須從頭開始規劃,更無法有效地與前臺銷售力量結合。在支持系統滯后的條件下,急于拓展業務的經紀人團隊面對客戶并無真正差別化的金融產品可賣,那么其營銷行為必然流于低層次的價格競爭,像壽險經紀人初期那樣靠拉關系擴大銷量。當市場上所有的經紀人都采取這種方式競爭時,營業部的利潤將進一步攤薄,日益深陷價格泥潭。如果忽視價值型營銷的理念成為市場中的主流,全部經紀人的營銷合力會進一步透支客戶資源的潛力,快速誘發客戶與券商之間的信任危機,迫使證券經濟市場的規模縮小,破壞證券市場的長期均衡。最終,看似簡單的經紀人制度通過連鎖反應,間接危及整個證券市場的價格水平和資金融通效率。這種大家都不愿看到的結局其實已有其他行業的先行者提供了豐富的教訓,典型的如快餐業中的紅高粱連鎖加盟店。
三$經營成本結構上的轉換易于損耗人力資本的整體貢獻經紀人資薪與業務拓展效果密切掛鉤,客觀上促成了營業部經營成本重心從固定成本向變動成本的轉化。對習慣固定資薪結構的原有員工來說,與業績掛鉤的資薪結構往往意味著較大的風險,甚至實際收入的減少,從而易于招致員工的不滿情緒。來自基層的反對力量雖然不如決策層的反對直接,但卻會以間接的消極怠工、降低客戶認同度等形式表現出來,這種消極的抵抗將會大幅降低人力資本的整體效率,而且易于使原本正確的投資決策日漸偏離正常軌道,影響高層推動轉型的信心。二、經紀人制度推行中的過程風險一$轉型方式選擇不當的風險由傳統經紀業務模式向以經紀人制度為主體的營銷模式轉型是一個充滿變數的動態過程。由于國內大多數券商并沒有控制營銷組織的現成經驗,在轉型的初期必然會出現多方面的制度和管理漏洞。如果經紀人的服務質量跟不上,反而可能會使推行經紀人制度的券商的長期利益受損。券商出于激勵原有營業部員工向經紀人轉型的考慮,從一開始就會采取積極的營銷措施提高客戶的認同度和主動性。其中一些舉措如向主動轉型的客戶給予更高的傭金折扣和贈送價值不菲的禮品等$由于過于向有意轉型的客戶傾斜而易于激發未轉型客戶的不滿,如果控制不力,反而可能加速客戶向競爭者流失。
此外,積極的營銷預期將帶動有效的客戶自發傳播,而客戶自發傳播從而引起自發需求的假設可能由于傳播速度過快而違背“以時間換制度”的初衷。轉而接受經紀人模式的客戶數量應在不同時點上與公司接受新客戶的能力相匹配。實踐中,通常人們容易頭腦過熱,忽視過程控制,采取激進的做法,誘使長期運營中積累起來的矛盾驟然爆發。當前市場上較成功的案例通常都是適應一定背景條件的,比如新設券商由于老客戶的數量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因而采取存量客戶競拍的方式是可行的。而已經在地方市場上存續多年的券商如果盲目照搬,新老客戶間的矛盾、營銷人員之間的矛盾將成為成功推行的重大阻力。二$總部與營業部之間的配合風險營業部與券商總部由于所處的決策層次不同,決策習慣上必然存在一定的差異。經紀人制度的推行是與具體營業部生存發展息息相關的,從根本上說是由營業部的需求拉動起來的,只是考慮到營業部研究水平有限及視角過于微觀的局限性,轉型方案的設計和實施通常由券商總部統一規劃實施。但這樣的實施過程就存在著總部與營業部間的配合不當風險,很容易造成極端的現象,即營業部在轉型方案的設計上毫無作為而選擇聽任總部安排。營業部不支持經紀人模式或消極對抗的風險亦值得轉型中的券商重視。傳統營業部與券商總部在地理位置上的分離使營業部難以得到有效監控,許多券商所了解的營業部情況僅限于營業部提交的財務報告。由此,總部制定的轉型方案如果事先未能得到營業部的認同,可能將會給營業部管理者的既得利益帶來不利影響,在實施中就難以取得預期效果;反之,若總部對營業部轉型實施管制過嚴過細,一方面可能因缺乏對當地市場的直觀了解而提出偏差較大的方案,另一方面會大幅削弱營業部執行的積極性。這種兩難境地通常會迫使總部作出妥協,放寬對營業部的限制,從而造成營業部風險監控不力的局面。
1證券投資組合的可行域和有效邊界
設有證券投資組合P,其期望收益率記為E(rp),標準差記為σP。則以E(rp)和σP為軸,可建立描述投資組合的坐標體系。在此坐標系中,所有可能的證券組合方式被定義為證券投資組合的可行域。對于只有兩個證券A、B的投資情形,其組合分析見圖1。
圖1中由證券A和證券B建立的證券組合位于連接A、B的直線或曲線上,該直線或曲線被稱為證券A與B的結合線。結合線的彎曲程度由證券A和證券B的收益率之間的聯動關系所決定,而與選擇的組合方式無關。證券間的聯動關系采用相關系數來衡量,取值介于-1和1之間。不同組合在連線上的位置取決于該組合投資于證券A、B的比例。如果市場不存在賣空機制,則證券投資組合的可行域即是證券A、B之間的結合線。類似地,對于三個證券A、B、C之間的組合分析情形,在不允許賣空的條件下,由三條結合線(每兩種證券形成)構成的所有投資組合的可行域見圖2。顯然,可行域內的每一點可以通過三種證券的二次組合來得到。例如,A、C的組合為D,B、D的組合為Z。一般來說,當存在n種證券可供選擇時,根據建立組合的限制條件(如是否存在賣空機制等),其可行域可能是有限域,也可能是無限域。但無論如何,可行域的左邊界總是向外凸的(允許線性部分),不會出現凹陷。
根據馬柯維茨均值方差模型的假設,在相同期望收益的投資組合中,投資者會選擇方差最小的組合方案。對于每一個可能的期望收益,均有一個方差最小的投資組合恰好構成可行域的左邊界。另一方面,在方差相同的投資組合中,投資者會選擇期望收益最高的組合方案。而對每一個可能的方差水平,都有一個期望收益率最高的投資組合恰好構成可行域的上邊界。綜上所述,投資者實際選擇的證券組合應位于可行域的左邊界和上邊界的公共部分,該局部邊界被稱為可行域的有效邊界(見圖3)。
2證券投資組合的無差異曲線
在投資實踐中經常會見到高收益伴隨高風險的情形,即:
E(rA)%26gt;(rB),σA%26gt;σB
此時,投資組合A比B承擔更大的風險,但同時也具有更高的期望收益,這種期望收益的增量可視為對風險增量的補償。
基于風險與收益之間的補償作用,不同投資組合的實際效用(即滿意程度)在投資者看來也許是相同的。將被投資者認為滿意程度相同的投資組合曲線繪制在均值方差坐標系中,形成圖4所示的無差異曲線族。顯然,族中無差異曲線的位置越高,該曲線上投資組合的滿意程度越高。由于不同投資者對風險的態度大不相同,故無差異曲線通常被劃分為風險偏愛、風險中立和風險厭惡等三種基本類型,其曲線形狀(見圖4)。
3最優證券組合的確定
統計調查的結果表明,絕大多數的投資者對風險持厭惡態度。為此,本文以風險厭惡型投資者的投資組合為代表分析最優證券組合的確定方法與過程。
如前所述,在馬柯維茨假設下,給定投資環境中的每個投資者將根據證券組合的收益和方差以及自身對風險的態度確定相應的無差異曲線族,并借助于無差異曲線在投資組合的有效邊界上選擇一個適當的投資方案。顯然,由于所選投資方案既不能離開有效邊界,又希望具有盡可能高的滿意程度,故該方案必然對應于某條無差異曲線與有效邊界的切點。其圖解過程見圖5,圖5中H點所代表的投資組合方案即為所求。
4實證分析
本文選取上證30指數的指標股作為實證分析的對象。研究時段為2000年1月7日~2000年12月29日,共計48個交易周的收盤價。首先計算股票的周收益率及其方差,期間凡有送股、配股和派發現金股利的股票,均根據其配送方案分別進行復權,以保持數據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然后構建組合投資的決策模型及確定投資組合的有效邊界,最終給出指標股的投資方案并進行必要的結果分析。
4.1周平均收益率及其方差計算
樣本股周收益率的計算公式為:
rit=■-1(1)
式中i=1,2,…,30;t=1,2,…,48;
rit:第i只股票從第t-1周到第t周的收益率;Pit:第i只股票在第t周的收盤價;Pi,t-1:第i只股票在第t-1周的收盤價;ai:第i只股票從第t-1周到第t周的送股比例;bi:第i只股票從第t-1周到第t周的配股比例;Bi:第i只股票配股價;di:第i只股票在第t-1周到第t周的每股現金紅利。
各樣本股在樣本時限內平均收益率和方差的計算公式分別為:
E(rit)=■,σ2i=■(2)
式中E(ri)是第i只股票的周平均收益率,rit是第i只股票在第t周的收益率,N=47為計算總周數。
上證30指標股在樣本時限內周平均收益率和方差的具體計算結果見表1。
4.2決策模型與有效投資組合
因為我國證券交易市場不存在賣空機制,相應的組合投資決策模型可寫成以下數學規劃的形式:minσ2(rp)XT∑X
s.t.XTEn=1
XTR=R0(3)
Xi≥0,i=1,2,…,n
式中:X=(x1,x2,…,xn)T為證券組合投資比例向量;r=(r1,r2,…,rn)T為各單個證券投資收益率向量;R=(R1,R2,…,Rn)T為收益率向量的期望向量;∑(σij)n×n為收益率向量r的協方差,σij=Cov(ri,rj),i,j=1,2,…n;En為元素全為1的n維列向量;E(rp)=XTR表示證券組合的預期收益率;σ2(rp)=XT∑X表示證券組合的風險。
該模型的內涵是在給定預期收益率R0的條件下,力求使證券組合投資的風險達到最小。其中,R0為投資者所要求的最低收益率水平。
借助于Lingo軟件平臺,通過編程計算,不難求解上述數學規劃,從而確定證券投資的有效組合。實際運算結果表明,上證30指數指標股的有效投資組合一共有14組,每一投資組合中各樣本股所占的投資比例見表2。
5.3投資組合的有效邊界及結果分析
由表2的數據可以看出,隨著組合投資方案中證券數目的增加,用方差代表的投資風險在迅速降低,最終穩定在某一固有的風險水平。該風險水平在某種意義上可視為投資環境的系統風險,必須由投資者個人承擔,而無法通過投資組合的方式來化解。
根據表2的數據可以繪制出上證30指數指標股投資組合的有效邊界,其界面曲線見圖6。
圖6中的B點表明,投資者在上證30指數指標股投資組合中可以實現的最高周收益率為1.4721%,折算成年收益率為75.71%,同時需要承擔方差為45.08%的投資風險。其具體投資方案為將全部資金投資于龍騰科技,屬于單一證券的投資選擇模式,是高收益、高風險的集中體現。
另一方面,圖6中的A點表明,如果將資金按一定比例分投于所選擇的9支股票(詳見表2),則投資風險降低到最低程度(σ2=5.2%),同時可實現0.249%的周平均收益率,對應年收益率為12.78%。顯然,該證券組合投資的收益率仍然遠高于銀行同期年利率2.25%的水平。
參考文獻
1證券投資組合的可行域和有效邊界
設有證券投資組合P,其期望收益率記為E(rp),標準差記為σP。則以E(rp)和σP為軸,可建立描述投資組合的坐標體系。在此坐標系中,所有可能的證券組合方式被定義為證券投資組合的可行域。對于只有兩個證券A、B的投資情形,其組合分析見圖1。
圖1中由證券A和證券B建立的證券組合位于連接A、B的直線或曲線上,該直線或曲線被稱為證券A與B的結合線。結合線的彎曲程度由證券A和證券B的收益率之間的聯動關系所決定,而與選擇的組合方式無關。證券間的聯動關系采用相關系數來衡量,取值介于-1和1之間。不同組合在連線上的位置取決于該組合投資于證券A、B的比例。如果市場不存在賣空機制,則證券投資組合的可行域即是證券A、B之間的結合線。類似地,對于三個證券A、B、C之間的組合分析情形,在不允許賣空的條件下,由三條結合線(每兩種證券形成)構成的所有投資組合的可行域見圖2。顯然,可行域內的每一點可以通過三種證券的二次組合來得到。例如,A、C的組合為D,B、D的組合為Z。一般來說,當存在n種證券可供選擇時,根據建立組合的限制條件(如是否存在賣空機制等),其可行域可能是有限域,也可能是無限域。但無論如何,可行域的左邊界總是向外凸的(允許線性部分),不會出現凹陷。
根據馬柯維茨均值方差模型的假設,在相同期望收益的投資組合中,投資者會選擇方差最小的組合方案。對于每一個可能的期望收益,均有一個方差最小的投資組合恰好構成可行域的左邊界。另一方面,在方差相同的投資組合中,投資者會選擇期望收益最高的組合方案。而對每一個可能的方差水平,都有一個期望收益率最高的投資組合恰好構成可行域的上邊界。綜上所述,投資者實際選擇的證券組合應位于可行域的左邊界和上邊界的公共部分,該局部邊界被稱為可行域的有效邊界(見圖3)。
2證券投資組合的無差異曲線
在投資實踐中經常會見到高收益伴隨高風險的情形,即:
E(rA)>(rB),σA>σB
此時,投資組合A比B承擔更大的風險,但同時也具有更高的期望收益,這種期望收益的增量可視為對風險增量的補償。
基于風險與收益之間的補償作用,不同投資組合的實際效用(即滿意程度)在投資者看來也許是相同的。將被投資者認為滿意程度相同的投資組合曲線繪制在均值方差坐標系中,形成圖4所示的無差異曲線族。顯然,族中無差異曲線的位置越高,該曲線上投資組合的滿意程度越高。由于不同投資者對風險的態度大不相同,故無差異曲線通常被劃分為風險偏愛、風險中立和風險厭惡等三種基本類型,其曲線形狀(見圖4)。
3最優證券組合的確定
統計調查的結果表明,絕大多數的投資者對風險持厭惡態度。為此,本文以風險厭惡型投資者的投資組合為代表分析最優證券組合的確定方法與過程。
如前所述,在馬柯維茨假設下,給定投資環境中的每個投資者將根據證券組合的收益和方差以及自身對風險的態度確定相應的無差異曲線族,并借助于無差異曲線在投資組合的有效邊界上選擇一個適當的投資方案。顯然,由于所選投資方案既不能離開有效邊界,又希望具有盡可能高的滿意程度,故該方案必然對應于某條無差異曲線與有效邊界的切點。其圖解過程見圖5,圖5中H點所代表的投資組合方案即為所求。
4實證分析
本文選取上證30指數的指標股作為實證分析的對象。研究時段為2000年1月7日~2000年12月29日,共計48個交易周的收盤價。首先計算股票的周收益率及其方差,期間凡有送股、配股和派發現金股利的股票,均根據其配送方案分別進行復權,以保持數據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然后構建組合投資的決策模型及確定投資組合的有效邊界,最終給出指標股的投資方案并進行必要的結果分析。
4.1周平均收益率及其方差計算
樣本股周收益率的計算公式為:
rit=■-1(1)
式中i=1,2,…,30;t=1,2,…,48;
rit:第i只股票從第t-1周到第t周的收益率;Pit:第i只股票在第t周的收盤價;Pi,t-1:第i只股票在第t-1周的收盤價;ai:第i只股票從第t-1周到第t周的送股比例;bi:第i只股票從第t-1周到第t周的配股比例;Bi:第i只股票配股價;di:第i只股票在第t-1周到第t周的每股現金紅利。
各樣本股在樣本時限內平均收益率和方差的計算公式分別為:
E(rit)=■,σ2i=■(2)
式中E(ri)是第i只股票的周平均收益率,rit是第i只股票在第t周的收益率,N=47為計算總周數。
上證30指標股在樣本時限內周平均收益率和方差的具體計算結果見表1。
4.2決策模型與有效投資組合
因為我國證券交易市場不存在賣空機制,相應的組合投資決策模型可寫成以下數學規劃的形式:minσ2(rp)XT∑X
s.t.XTEn=1
XTR=R0(3)
Xi≥0,i=1,2,…,n
式中:X=(x1,x2,…,xn)T為證券組合投資比例向量;r=(r1,r2,…,rn)T為各單個證券投資收益率向量;R=(R1,R2,…,Rn)T為收益率向量的期望向量;∑(σij)n×n為收益率向量r的協方差,σij=Cov(ri,rj),i,j=1,2,…n;En為元素全為1的n維列向量;E(rp)=XTR表示證券組合的預期收益率;σ2(rp)=XT∑X表示證券組合的風險。
該模型的內涵是在給定預期收益率R0的條件下,力求使證券組合投資的風險達到最小。其中,R0為投資者所要求的最低收益率水平。
借助于Lingo軟件平臺,通過編程計算,不難求解上述數學規劃,從而確定證券投資的有效組合。實際運算結果表明,上證30指數指標股的有效投資組合一共有14組,每一投資組合中各樣本股所占的投資比例見表2。
5.3投資組合的有效邊界及結果分析
由表2的數據可以看出,隨著組合投資方案中證券數目的增加,用方差代表的投資風險在迅速降低,最終穩定在某一固有的風險水平。該風險水平在某種意義上可視為投資環境的系統風險,必須由投資者個人承擔,而無法通過投資組合的方式來化解。
根據表2的數據可以繪制出上證30指數指標股投資組合的有效邊界,其界面曲線見圖6。
圖6中的B點表明,投資者在上證30指數指標股投資組合中可以實現的最高周收益率為1.4721%,折算成年收益率為75.71%,同時需要承擔方差為45.08%的投資風險。其具體投資方案為將全部資金投資于龍騰科技,屬于單一證券的投資選擇模式,是高收益、高風險的集中體現。
另一方面,圖6中的A點表明,如果將資金按一定比例分投于所選擇的9支股票(詳見表2),則投資風險降低到最低程度(σ2=5.2%),同時可實現0.249%的周平均收益率,對應年收益率為12.78%。顯然,該證券組合投資的收益率仍然遠高于銀行同期年利率2.25%的水平。
參考文獻
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事業起步于1998年,至今已有逾十年的發展歷程。盡管歷史不長,而且期間還遭遇到了多年熊市的煎熬和全球金融風暴的沖擊,我國新興的證券投資基金業仍然能在困難中快速發展壯大,在短短十年的時間里走過了國外百年的基金發展歷史。2008年的金融危機不僅教育了投資者,也一定程度上扭轉了我國基金行業的競爭模式。
1我國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競爭模式的轉變
1.1在戰略層面,競爭的核心已經從產品競爭過渡到品牌競爭
品牌競爭是市場成熟的表現,也是市場激烈競爭的后果。隨著國內基金行業逐漸走向成熟,“品牌”將取代“產品”成為基金公司之間競爭的重點。“品牌”的概念是與吸引力、忠誠度、信任度等詞聯系在一起的。品牌效應還意味著投資者對某品牌下的所有產品“非理性”認同。這里包含兩個層面的意義,首先,良好的品牌忠誠度可以確保老客戶不會輕易退出,甚至會持續買進該品牌下的產品或從其他品牌轉移到該品牌;其次,優秀的品牌影響力還可以作用于潛在客戶,影響他們的投資決策,使他們在購買基金產品時優先考慮該品牌下的產品。這兩個層面的意義要求基金公司必須高度重視公司的品牌建設。
2009年6-7月份共有15只股票型基金發起設立,它們共同上演了一場基金市場爭奪戰。這場爭奪戰,與其說是15個基金產品的競爭,不如說是15個基金公司品牌的競爭。統計發現,這15只基金中,首發規模較大的多數來自于成立較早、規模較大且長期業績良好的品牌公司;而首發規模較小的基金均來自小基金公司,比如浦銀安盛、東方、華富等,這些公司管理資產的規模較小,成立時間不長,品牌影響力不如大基金公司。
1.2在策略層面“,產品創新”正在成為行業競爭的角力點上文的分析中我們了解到,大型基金公司通過其品牌影響力獲得了強勁的競爭地位,同時我們也認為中小型基金公司通過“創新”可以發掘發展的“藍海”,在避開與大型基金公司的直接競爭時,也“偷偷地”培育自己的品牌價值。這里所說的創新包括產品創新、營銷創新等多個方面,其中以產品創新為重點。我們相信,“產品創新”是中小型基金公司與大型老牌基金公司競爭的重要手段之一。
同樣,在上文中提到的今年6月份以來發行的15只股票型基金中,有一只基金首發規模達90.98,位列第二。而它不是來自于老牌基金公司的產品,而是來自于匯添富基金公司的創新型基金———匯添富上證綜合基金。
1.3深化業務模式,拓展盈利領域
深化業務模式是基金公司盈利能力的新增長點。企業年金、社保基金、特定客戶理財、QDII等基金業務規模的擴大為基金公司未來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基金公司業務模式將表現出由基金管理向資產管理轉變的鮮明特點。
單一的業務模式承受風險的能力小,一旦市場出現下行趨勢,基金公司的發展將會受到影響,甚至在市場形勢惡化時,大量的基金贖回將導致單一業務模式的基金公司面臨著生死存亡的危險。而多元化的業務模式在提高了公司抵抗風險能力的同時,對公司運營效率、盈利能力也有著積極的影響,從而增強公司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
1.4對已有客戶的“深耕細作”,挖掘老客戶的價值在品牌建設、產品創新等競爭策略的影響下,基金公司的市場策略也必然要從“跑馬圈地”向“深耕細作”轉變。對老客戶的把握:第一,可以發現他們的特征和潛在需求,根據他們的口味提供差異化的服務和營銷措施,提高其品牌忠誠度和客戶粘合度;第二,通過對客戶群的挖掘,發現他們的新需求(隨著環境的變化,投資者的需求不會一層不變),并通過創設新型基金產品或者提供特色營銷服務等方式滿足他們的需求;第三,更重要的是,對老客戶的維護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口碑和形象,對品牌提升具有顯著的意義;第四,分析核心客戶購買基金的主要渠道,對于公司的渠道管理和建設具有重要作用。
2十年磨一劍———南方基金,穩見未來
2.1南方基金概述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6日,為國內首批獲中國證監會批準的三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成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的起始標志。目前,公司業務覆蓋公募基金、全國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基金、一對一專戶理財、一對多專戶理財,是我國業務領域最廣的基金管理公司,產品創新能力最強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2.2南方基金的品牌之路
作為老牌的基金公司,南方基金不僅具有廣泛領域,還在十多年的發展歷程中,締造了“穩見未來”的品牌形象,得到了市場的廣泛認可。通過研究,我們發現南方基金的品牌價值并非是伴隨著時間的流逝和業績的成長而自然產生的,而是公司長期致力于品牌定位、品牌提升和品牌拓展的結果。
(1)以業績回報凝聚品牌價值。
“以產品帶品牌”是南方基金積淀品牌價值的首要策略。作為金融服務業,基金公司的價值首先是為持有人提供穩定長期的投資回報,因此產品業績是品牌的首要內涵。同時,這種業績也必須是長期和穩定的。南方基金一直堅持這樣的理念———只有長期和穩定的投資業績,才能讓客戶愿意跟著你走。我們姑且不論這樣的理念是否正確,但是在這個基礎上的口碑相傳,積累的品牌效應卻十分寶貴,它能為公司凝聚期望穩健的投資者。
(2)營銷策劃圍繞品牌展開。
“穩見未來”是南方基金的品牌符號,也是他們的品牌理念。在南方基金副總許小松看來,2007年南方基金最大的成就不是業績的上升,而是通過營銷策劃,使公司的品牌理念獲得了市場的廣泛認同。通過品牌營銷,使一些分析能力不高“,按品牌索驥”的投資者能夠容易地記住南方的品牌,并選擇南方的產品。
(3)完善組織架構以完善品牌戰略。
為了提高公司品牌管理的能力,南方基金專門設立了負責品牌建設的高級品牌推廣經理職位,負責確定公司的品牌定位及品牌推廣計劃,構建品牌管理制度與流程,并歸口管理公司的品牌營銷活動。我們可以從對該品牌經理的任職要求中看出該職位的重要性:8年以上品牌策劃及市場推廣活動;3年以上著名外資企業品牌管理經驗等。超級秘書網
(4)客戶服務的專業化與個性化。
為了維持良好的品牌,南方基金為投資者提供了各種人性化的服務。包括向客戶手機發送每日基金凈值等信息;當市場發生重大變化時,公司會及時給所有客戶郵寄關于大勢判斷及操作建議的信函等。2007年,南方基金一共進行了400場全國巡回的理財講座,2008年市場進入熊市階段,南方基金在全國15個城市舉辦了“彩虹之旅”的巡講理財服務。南方基金之所以提供這些服務,實際上不僅僅是在做公益活動,更是在傳遞公司獨特的、區別于其他公司的理念和價值觀,以穩定公司的品牌形象,提高品牌知名度。
3結語
在新的環境下,過去的成功路徑可能成為未來發展的羈絆。后金融危機時代,我國基金行業的發展路徑面臨著重大的轉變,重點表現在競爭模式由產品競爭向品牌競爭轉變,由產品數量向產品質量轉變,由“推銷”向“服務”轉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