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2 17: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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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業的公益性質無形中造成了人們的“稅不進校”觀念根深蒂固。教育行業稅收政策的復雜性以及稅收政策宣傳不到位問題的存在,客觀上造成稅務機關對該行業的稅收管理出現了盲區。如何加強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切實堵塞稅收漏洞,應當成為稅務人員認真思考的問題。最近,筆者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及相關問題進行了學習和思考,現對有關問題作出粗淺的分析,以期對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有所啟示和幫助。
一、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現狀
教育機構種類較多,按組織形式劃分,主要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學校等非企業組織和各類企業組織。據統計,目前在虞城縣范圍內,登記注冊且正常運營的教育培訓機構共有557所,其中從事學歷教育的551所,非學歷教育的6所。在從事學歷教育的551所教育機構中,從事幼兒教育的有76所,從事小學教育的有438所,從事中學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圍之外,還存在提供教育培訓服務的個體工商戶、大量的未登記注冊的無照培訓機構和為數眾多的家教執業者個人。
目前虞城縣教育培訓行業提供的主要有學歷教育、學前教育、專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等多種多樣的教育培訓服務,適應了不同的社會需求。根據有關規定,學校主要提供學歷教育,其收費項目和標準較為明確,其他單位及個人則提供除學歷教育以外的諸多培訓,其收費項目和標準基本按照市場供需狀況確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縮性。
教育培訓行業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稅項目和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是,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含政府辦和民辦)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應稅項目主要涉及稅費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除稅法規定的減免稅項目收入外,教育培訓收入均應依法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其中應納營業稅主要涉及營業稅文化體育業稅目,按照3%的稅率繳納。
數據統計顯示,目前虞城縣的學校均未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款,繳納的主要為個人所得稅;其他教育機構有的雖然繳納了營業稅等,但與實際經營情況嚴重不符,稅款流失嚴重;無照教育機構及個人未繳納任何稅費。
二、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教育體制改革不斷深化,辦學體制日趨多元化,各類教育機構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公辦教育、民辦教育、公私合辦教育等多種辦學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業稅收成為社會和公眾關注的熱點。國家也相繼出臺了有關教育勞務的稅收管理規定,明確了對教育超標準收費或接受捐贈、贊助行為等征稅的規定。盡管如此,教育行業的稅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著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導致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基礎工作不夠扎實。稅務部門不能參與各類教育機構的設立、考核、驗收等各個環節,很難掌握詳細稅源情況和各類教育機構有關資產、資金、分配等方面的具體信息。各級教育部門在對待教育勞務稅收問題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積極配合,不及時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稅務部門很難從源頭上進行控管。據調查,目前大部分學校、培訓機構等都沒有辦理稅務登記,納入正常稅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還有部分小型民辦教育以培訓班、輔導班形式出現,沒有自有資產,辦學設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師全部是聘用的,學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課,有的只是利用假期、節假日或晚上授課,流動性大,隱蔽性強,三證(辦學許可證、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收費許可證)不全或根本沒有,對這類教育勞務稅收稅務部門就更難控管了。
稅務管理人員對教育行業的有關政策不理解,制約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業的公益性質,使人們“稅不進校”的觀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業有關政策的復雜性,客觀上造成稅務機關在該行業稅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區。具體表現一是對教育行業的劃分及登記管理有關規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門協作不暢、信息交流不通等,無法掌握教育行業的稅源情況;二是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不了解,如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收政策及有關的優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響了稅收政策的貫徹執行,造成了對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機構不按規定使用發票,加大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難度。多年以來,教育機構的收費一直是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機構在收取國家規定規費以外的費用過程中,不按規定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有的使用白條,有的采用自制收據,有的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使稅務部門對其收入情況不易掌握,這就加大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難度。
從業者納稅意識淡薄。學校提供學歷教育,享受一定的稅收減免無可厚非,問題主要出在其他培訓服務當中。各類機構提供了種類繁多的培訓服務,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繳納的稅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數培訓者沒有納稅常識,未按規定設置賬簿或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資料殘缺不全,無法正確計算收入額和應納稅所得額。更有辦班人受利益驅使,只為賺錢,對有關稅收政策置若罔聞,不但不積極主動納稅,反而有意逃避納稅,納稅意識十分淡薄。
三、進一步加強教育行業稅收管理的措施
為了加強對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進一步堵塞稅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盲區,各級稅務機關在教育行業稅收管理工作中應注意把握并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加強教育行業的稅務登記管理
熟悉教育行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標準,目前教育行業可分為六大類,一是學前教育,包括各類幼兒園、托兒所、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類小學;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類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職業中學教育、技工學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辦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脫產班、進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職業技能培訓(職業培訓學校、就業培訓中心、外語培訓、電腦培訓、汽車駕駛員培訓、廚師培訓、縫紉培訓、武術培訓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黨校、行政學院、中小學課外輔導班。為了表述的方便,筆者在此將“學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課外輔導班”分別簡稱為“幼兒園”“學校”“培訓機構”。
明確相關登記管理部門。根據《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其他有關的部門,主要包括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現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編制、民政、發展改革(物價)、財政、稅務等部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各類公辦學校、公辦幼兒園屬于事業單位;根據《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各類民辦學校(學歷教育范圍)、民辦幼兒園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職業培訓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辦法(試行)》規定,各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非學歷教育范圍)也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各類公辦學校應當到縣級以上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登記管理部門辦理《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各類民辦學校(學歷教育范圍)、民辦幼兒園應當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辦學許可證》,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各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非學歷教育范圍)應當到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辦學許可證》,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另外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還應當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等。
加強稅務登記管理。《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均應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上述各項規定均明確要求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到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目前,部分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辦理了稅務登記,但仍有部分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游離于稅務管理之外,這應當引起各級稅務機關的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的稅務登記管理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稅法宣傳
開展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據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該文件從四個方面規定了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為了解決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在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又對教育勞務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作了進一步的明確。但由于《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關于稅收的規定十分籠統,征納雙方對教育行業的納稅問題均存在不少模糊認識。大部分學校對“教職工繳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比較認可,而認為學校本身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不應納稅。據調查了解,持“稅不進校”觀點的還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稅務人員也認為幼兒園、學校不用納稅。可見,對教育行業現行稅收政策的宣傳確實存在不少問題。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稅務管理部門應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比如在各學校及培訓機構開展專項宣傳,把有關的稅收政策送進校門,送進課堂,使老師學生都能知稅法、守稅法;應定期召開學校及培訓機構的法人代表、財務人員座談會,對稅法的嚴肅性做明確的說明。總之,各級稅務機關應切實加強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的宣傳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業的有關主管部門、學校等單位,深入細致地講解有關稅收政策,切實提高各類教育機構相關人員的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以確保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得到貫徹執行。
(三)加強教育行業稅收優惠管理工作,認真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加強對教育行業減免稅的管理工作。嚴格執行教育勞務免征營業稅的范圍、收費標準、會計核算、納稅申報和減免稅報批手續,嚴格界定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范圍。一是必須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減免稅范圍。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區分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正確把握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嚴格控制教育行業的減免稅范圍。二是收費必須經有關部門(一般為財政、物價部門)審核批準且不能超過規定的收費標準。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均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征稅。三是必須單獨核算免稅項目。各類學校均應單獨核算免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稅。四是各類學校必須按規定辦理減免稅報批手續,否則一律照章征收相關稅收。超級秘書網
電子商務作為信息時代的一種新型交易手段和商業運作模式,給企業帶來了無限商機的同時,也給稅收管理帶來了諸多新問題。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數字化、隱匿化,對現行的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戰。為了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我們必須對電子商務正確認識和了解,認真分析和研究電子商務給稅收管理帶來的影響,積極探索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從而使稅收管理適應信息時代的發展。
一從稅收管理角度對電子商務的再認識
電子商務是指借助于計算機網絡(主要是指Internet網絡),采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務的活動。實質上,電子商務并未改變“商品(勞務)貨幣一商品(勞務)”這一商品(勞務)貿易的本質,只是改變了傳統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貿易的效率,使商品勞務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空間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從資金流方面看,電子商務和傳統貿易一樣,同樣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而資金流則是據以課稅的重要依據。
從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看,主要分為三個階段:首先是廣告宣傳,其次是談判簽約,最后是支付與配送。對于離線交易,一般都要經過以上三個階段,而在線交易過程則更為簡單,通過網上銀行、郵政匯款或輸入手機號碼等形式支付資金后,即可下載或接收相關數字化產品完成交易,免除了產品配送繁瑣程序。從交易的流轉程式來看,可歸納為兩種基本的流轉程式,即網絡商品直銷的流轉程式和網絡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轉程式。
二、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電子商務這種新的商業模式,給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方法帶來革命性的變化,同時也給與經濟生活緊密相關的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
(一)對稅收制度的影響
1.對增值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增值稅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原來征收增值稅的部分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的數字化產品后征稅時如何適用稅種的問題。
2.對營業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現行營業稅的影響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數字化產品適用稅種的問題外,主要是提供網上遠程服務勞務征稅地點的確定問題。我國目前營業稅確定課稅地點是按照勞務發生地的原則,而在電子商務中這種遠程勞務由于其勞務的提供完全是通過網絡實現的,勞務發生地變得模糊,其征稅地點該如何確定呢?如果是跨國遠程勞務服務,由于勞務發生地的確認問題,還將引發截然不同的征稅結果:對于國內企業向境外提供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勞務發生地,則應征收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勞務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對于國內企業接受境外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發生地則應征營業稅。
3.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
在線交易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是通過兩個因素的作用而產生的,其一,當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產品進行在線交易時,其交易的基本環節都在網上完成。其二,跨國在線交易可以不經過國家的海關關卡和征稅系統,海關在網絡面前英雄無用武之地。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1,商品數字化,稅種,稅率確認困難在傳統貿易中,商品、勞務、特許權容易區分,因此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對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適用稅種、稅率均有不同的規定。然而,通過因特網傳送數字化商品、進行在線交易,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具體信息,因此對交易性質及適用稅種稅率難以確認。
2交易隱蔽流動,稅源控管困難在傳統交易的情況下,經營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或住所,而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經營者通過服務器在網上從事商務活動,不需固定的經營場所,服務器也很容易移動,交易地點靈活多變,稅務機關難以從地域上進行清理控管,因而經營者為逃避稅務管理,不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極易產生漏征漏管,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3.商品交易簡化,征稅環節減少傳統交易模式下,商業中介如人、批發商、零售商、包括常設機構等有規范的稅務登記和固定營業地點,征稅和管理相對容易,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可以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在征稅環節減少的情況下,消費地難以從批發商、零售商等中介環節取得稅收;而買賣雙方均具有較高的隱蔽性,稅務機關難以控管,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超級秘書網
4、交易地點集中,稅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國對網上交易的征稅地點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為方便起見,都以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這樣,一方面由于采用匯總繳納規則造成所得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的辦法造成流轉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從而加劇了稅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國內稅源分配面臨爭議。此外,跨國公司可以在避稅地設立服務器,將網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轉至該地以規避某些稅收。
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
怎樣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稅收征管的技術手段的研究上。電子商務具有隱蔽性、流動性的特點,空間上地域上的距離并不構成交易的障礙,這無疑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但將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復雜化而感到無所適從做法,是不可取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1、完善登記管理,實施源頭控管。
2、控制資金流,把握電子商務管理的關鍵環節。
實施稅收管理員制度是國家稅務總局加強稅源管理、優化納稅服務、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的一項重要舉措.對于解決征管工作中“疏于管理、淡化責任”的問題,推進稅’源管理科學化、精細化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實際運行當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如何更好地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發揮其積極作用,仍然是基層地稅機關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現行稅收管理員制度與基層現狀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管理員職崗與部門職責之間存在差距。這種差距具體表現在兩個地方
(1)稅收管理員制度原則上要求“稅收管理員原則上不直接從事稅款征收、稅務稽查、審批減免緩稅和違章處罰等項工作”。但實際情況并不如此。特別是稅收減免稅審批等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如果上級部門審批,都得要有稅收管理員出具調查報告,而稅收管理員只要出具了調查報告,上級審批機關基本上沒有不審批的。實際上稅收管理員出具的調查報告如何對稅收優惠能否審核起到決定作用。
(2)稅收管理員的工作職責與其他相關部門之間還有劃分不清之處,相互推諉和扯皮現象仍有發生。這一點在實際工作表現為,上級部門需要解決的大部份事情.最終都要落實到稅收管理員身上。
(二)稅收管理員制度要求與現行稅收管理員素質之間存在差距
稅收管理員是在基層稅務機關負責分類、分片管理稅源,負有管戶責任的工作人員。其主要職責是負責稅源管理、日常稅務管理、調查核實、納稅服務等涉稅事宜,是集“信息采集員、納稅輔導員、稅收宣傳員、納稅評估員和稅收監督員”于一身的稅務人員。現行稅收管理員制度要求稅收管理員要做到“五清一會”,不僅要熟悉稅收業務、計算機基本知識.還要具備一定的企業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知識。而實際情況是基層分局很大一部分稅收管理員由于年齡偏大、沒有及時知識更新目前在征管一線的稅收管理人員中,有些人已無法滿足稅收管理員制度的要求。現有人力資源不能適應信息化建設和現代化管理的需要。主要體現在“三低”:一是計算機應用技能低,常出現錯誤操作的現象,有個別管理員甚至連打字都不會。二是管理質量低,致使管理工作滯留在催報催繳、政策宣傳、審核審批等層面上,不能管得更深、更細。三是財務知識水平低,不能將財務知識與稅收法律法規有機結合起來,致使納稅評估這項重要的工作至今開展不順利。
(三)稅收管理員人員分布與管戶數量之間存在差距
目前.由于案頭事務性的工作增多.已讓稅收管理員顯得疲于應付,而對數量眾多、類型多樣的納稅戶,管理員想扎實走訪調查,深入了解稅源確有困難。而部分稅收管理員還存在“重管事輕管戶”的思想,缺乏深入實際,腳踏實地的精神,調查了解不深入,影響了稅收征管工作的開展。還有的管理員將更多的征管重心和注意力都放到了納稅大戶的重點稅源的管理上,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部分非重點戶、非重點稅源、某些行業和非重要部位及環節的管理.勢必造成稅源管理“頭重腳輕”,征管基礎薄弱,給一些蓄意偷逃稅的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存在較大隱患。稅收管理員制度落實以后,基層工作大部分都要靠稅收管理員來完成.而基層稅收管理員數量與管戶之間對比關系差距很大。有的地方一個人管幾十戶企業,的有地方管幾百戶企業,最少的地方一個人也要管十戶企業、幾十個或上百個定額個體戶和眾多未達起征點戶。要想使稅收管理員達到稅收管理員制度要求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難度很大。
(四)稅收管理員制度要求與現有相關信息數據需求量之間存在差距
稅收管理員制度要求稅收管理員全面掌握企業經營情況,而實際工作當中,稅收管理員掌握企業信息來源渠道比較少。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稅務部門內部表現在同級稅務機關、上下級稅務機關信息不共享的情況也比較嚴重。稅收征管與稅務稽查信息交換機制不健全;征管部門內部之間的信息交換機制不健全,主要表現在稅收分析、日常管理、稅政管理、信息管理之問信息交換機制不健全.在實際工作中各部門各自為政的情況比較普遍,直接影響了稅收部門內部信息共享,同時直接影響征管效率的提高。
(2)稅務部門外部表現在稅務部門與其它部門之間信息交換機制不健全。主要表現在國、地稅之間信息交換機制不健全;稅務部門與工商部門信息交換機制還有待進一步完善;特別是稅務部門與銀行系統之間信息交換嚴重不足。稅收征管缺乏關聯信息的有力支持。
二、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的幾點建議
稅收管理員制度是強化稅源管理,解決“淡化責任、疏于管理”問題的主要著力點,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合理配備人力資源,明確職責,實現最佳稅收管理。我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
(一)建立完善的稅務培訓制度
現階段.稅收管理員不僅要完成稅收征收管理的各項組織管理和協調配合工作,還承擔著納稅評估等一些研究性和技術性較強的工作,這就對稅收管理員的知識和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加強有關業務知識培訓,不斷提高稅收管理員隊伍的業務素質和實際操作能力尤為重要。一方面,制定征管業務培訓計劃.采取以會代訓、一案一分析等形式,開展計算機知識、法律知識、財務會計、分行業稅收政策等培訓或開展崗位練兵活動,不斷提高稅收管理員的業務水平,增強其開展稅源監控管理的業務技能。另一方面,加強對稅收管理員的教育引導,轉變觀念,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增強稅收管理員的工作素養及其管理意識和責任意識,促進稅管員的稅源管理水平和效率逐步提升。
(二)積極推廣稅務
稅務是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它有利于促進依法治稅.完善稅收征管的監督制約機制,增強納稅人自覺納稅的意識和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目前稅收管理員的事情太多.實際上許多工作可以由稅務完成.如稅收宣傳、稅務咨詢、納稅申報等等。由稅務幫助納稅人辦理稅務事宜,既可節省納稅人的成本,又可節省國家的征稅成本.還可以使稅務機關將主要精力放在征收和稽查方面。
(三)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動機制
(一)以交易標的物分類1.按交易標的物的自然屬性分類根據交易標的物的自然屬性,交易類型可以分為有形資源交易和無形資源交易兩大類。2.按交易標的物的用途分類體現利益價值的交易標的物,由于追求利益價值的不同,由交易的標的物供求關系決定生產經營主體的主要業務內容,所以從這種角度認識,以交易標的物用途為維度進行的交易類型分類,正是《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標準的雛形。因此,由于交易類型尚沒有推出權威性標準規定,也可參考《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以標的物用途維度對交易類型進行分類。行業碼實際上是產品碼上一級分類碼,行業碼再細分,即可以細到更多的產品和服務的分類。
(二)按產品和服務的涉稅關系分類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劃分標準的基礎上,結合交易標的物的涉稅關系,可以將產品和服務進行細化,進行交易標的物的涉稅關系分類,并由此建立了貨物勞務稅體系的分類。關于貨物勞務稅的分類,各國稅制略有不同,在我國通過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涵蓋各行業的交易類型。隨著“營改增”工作的推進,將由增值稅覆蓋國民經濟各行業的交易類型。
(三)按交易方式分類按交易方式分類,在等價交易原則的基礎上,可以區分為以貨幣換貨物(或服務)的交易、貨物互換交易、服務互換交易或貨物與服務的互換交易等。這種分類,雖然在會計核算上做賬時的處理不同,但在涉稅關系上都視同銷售,都應做視同銷售的涉稅賬務處理或調整,并據此征稅。
(四)以結算方式分類以交易不同的結算方式分類,可以區分為一次性付清交易方式、分期付款交易方式或賒賬交易多種交易類型。不同結算方式的交易類型,在涉稅關系問題上,要確認稅金的實現與否,在賬務處理上也要做相應的關聯處理。
(五)其他分類從交貨的方式進行分類,可以區分為現場取貨或分批送貨的交易方式;從交易標的物是否跨境,可以區分為國內交易(貿易)和國際交易(貿易),國際交易又可進一步分為進口貿易和出口貿易;根據交易主體從事生產經營所屬行業分類,可以分為生產環節的交易和最終消費環節的交易;依據增值稅納稅人分類情況,交易類型又可以分為一般增值稅納稅人交易和小規模納稅人交易。現在經濟活動中,還會根據管理工作的需要,依據其他交易要素的不同特征進行綜合分類。
二、交易分類標準化及其編碼管理
(一)標準化及編碼原則交易分類的標準化是指對交易事項,通過制訂、和實施相關標準達到人們對交易活動類型的統一認識,以獲得交易事項管理的最佳秩序和社會效益。標準工作有多個層面,有企業標準、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可以在不同的范圍產生標準化效應。比如在金融領域,根據其金融業務特點,就有反映行業特點的交易分類規定。信息化時代對標準化工作賦予了新的內涵和規定,要求對標準化要素均可以用數碼的形式進行定義和反映。上述各種分類,有些會影響到稅收政策的應用,有些沒有直接的影響,可根據影響的情況決定是否納入綜合分類考慮。對此的處理原則:以交易標的物各種維度的分類,涉及每一筆交易的分類,納入綜合分類考慮;以交易主體維度進行的分類,則利用針對納稅人已有的相關分類代碼,不再重復編碼。如,反映交易主體所處交易環節和增值稅納稅人類型信息,可以從交易主體工商登記所處行業和稅務登記納稅人認定予以區分,故不在交易分類綜合編碼中反映。
(二)交易分類編碼規則參考上述對交易類型的主要分類視角,交易類型編碼可以嘗試用18位碼滿足主要分類的要求。這18位碼大類分為5個方面,分別涵蓋內外貿分類、交易標的物內容分類、稅種分類、計稅形式分類和稅目稅率(額)分類。各分類的編碼規則如下:1.內外貿分類關于內外貿分類,分配占18位碼第1區段的1位碼,用英文字母表示:國內貿易(D),進口貿易(I),出口貿易(E)。2.交易標的物分類關于交易標的物的分類,參考國民經濟行業代碼的編制規則,選用6位碼,可細至90多萬個具體內容,再結合行業劃分,足以應付分類要求。分配占18位碼第2區段的6位碼。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組織的全國企業稅收資料調查,就是結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和稅收資料調查特殊的《產品分類代碼》對企業涉稅信息進行分類的,國家稅務總局組織的重點稅源監控工作也有相應的貨物服務分類代碼規定。但這兩項工作,其中一項工作取6位碼,一項工作取4位碼,兩者不統一,也未申請形成相應的標準。國家統計局也有相關的業務分類,但也尚未形成國家標準。3.相關稅政分類關于稅政分類要求,是指根據交易直接相關的稅種及其政策維度進行的分類。交易活動涉及稅種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車輛購置稅和關稅,編碼注意解決同一交易涉及多稅種的問題。稅收政策主要提示交易行為是否涉及稅收優惠政策。由于交易行為涉及稅種較少,取1位代碼覆蓋相關分類要求。稅種分類識別碼分配占18位碼第3區段的1位碼,分配如下:增值稅(1),增值稅和消費稅兩稅(2),增值稅和資源稅兩稅(3),增值稅和車輛購置稅兩稅(4),營業稅(5),進出口貿易關稅(6)。目前,增值稅和營業稅兩稅種可以涵蓋所有交易類型。稅收優惠政策分類識別碼分配占18位碼第3區段的第2位碼,分配如下:無優惠(0),減稅(1),免稅(2)。4.相關計稅形式在稅種確定的情況下,消費稅和資源稅都存在從價計征、從量計征和從價從量計征并存的情況。因此,也需要1位碼區分計征形式,據以選擇稅率或稅額計算稅款。分配占17位碼第4區段的1位碼。5.稅率(額)分類在稅種、稅目和計稅形式確定后,面臨的是稅款的計算,要通過編碼將各種稅率(額)區分開來。由于稅率(額)的復雜性,該區段編碼占18位碼第5區段的8位碼,具體分配使用如下:前2位為增值稅和營業稅稅率,由于兩者不交叉,可以共用兩位碼反映稅率;第3、4位為消費稅、資源稅和車購稅稅率,由于這三者不交叉,可以共用這2位碼;第5、6位為消費稅、資源稅單位稅額,由于這兩者不交叉,可以共用這2位碼;第7、8位為關稅稅率。以上編碼規則可參見交易分類編碼表予以集中直觀反映。
三、交易分類的應用
通過以上代碼規定,可以從涉稅的角度對不同交易類型分類,以實現交易分類的標準化。這種代碼形式的交易分類標準化,是稅源信息標準化工作的重要組織部分。交易分類的代碼標準化,在稅收管理工作中有如下幾個方面的現實意義:
(一)方便信息化管理信息化時代要求一切工作都以電子信息的形式進行記錄和管理。交易分類標準化以后,方便交易信息以標準的分類方法形成電子信息,方便各個交易行為管理部門和工作領域對交易電子信息的形成、應用和管理,并最終形成社會大數據的組成部分供全社會共享。
(二)方便會計分類核算會計準則規定,核算主體應對其交易事項發生的收入或支出按交易標的物的資產性質進行分類核算。現實工作中常遇有交易分類不清,核算混亂的現象。如果在交易過程中按交易分類標準賦予相關的標準代碼,相關的電子信息將在會計核算中自動分類核算,形成準確無誤的會計核算信息。
隨著高校“教育產業屬性”的提出,高校后勤不再只是高校內部一個封閉的特殊市場,正日益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稅收角度來說,這就意味著高校后勤經濟實體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人,享受和承擔稅法規定的權利與義務。這不僅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還可以為國家貢獻稅收。同時,高校后勤社會化后,可將主要精力用于教學和科研,減輕我國長期以來計劃體制模式下高校辦學形成的沉重負擔。
1高校后勤實體改革涉及的現行稅收政策
(1)增值稅。對高校后勤實體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糧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調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稅;經營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現行規定計征增值稅。對高校后勤實體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免征增值稅;向其他社會人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應繳納增值稅。
(2)營業稅。對從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進行獨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資格的高校后勤經濟實體,經營學生公寓和教師公寓及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而獲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社會性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統一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利用學生公寓向社會人員提供住宿服務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對設置在校園內的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食堂,向師生提供餐飲服務獲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3)所得稅。《關于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2006年8月18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100號文《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徹底取消了高校后勤享受的免征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4)房產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收的征收規定。對高校后勤實體,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對在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中因建學生公寓而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對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和費附加,由于是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稅的同時,也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2高校后勤實體改革稅收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法規滯后,政策法規不明確、缺乏連續性,直接了稅收征管工作的有效開展。政策法規不能及時反應和規范高校的后勤改革。2000年以來,以高校擴大招生這一政策背景所帶來的高校大發展和引發高校投資多元化,以高校后勤服務社會化引發的高校資產經營盈利性,在稅收政策層面上開始把高校納稅主體從免征范圍放置于實際征收范圍中去。
嚴格說來,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規,其嚴肅性和剛性都嚴重缺乏。隨著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的不斷發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適應客觀經濟形勢的變化,稅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確問題,難以保證稅收征管及時到位。
(2)高校后勤實體自身的改革不規范、不徹底,客觀上為稅收征管帶來了難度。稅收征管的規范化與否,與高校后勤實體的改革是否規范,是否到位,有著密切的關系。從表面上看,幾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統的剝離,實現了獨立納稅人的過度,但實際上,有些學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過場,實質上并未發生變化。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產權明晰,權責分明,我國高校后勤資產的所有權在國家,占有權在高校,后勤實體對后勤資產只有不完全意義上的經營權,沒有對其所經營資產的占有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后勤實體不是真正的法人主體,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這一切從根本上妨礙了高校后勤改革,客觀上為稅收征管帶來了難度。
(3)稅收征管和手段滯后,管理不及時、不到位,漏征漏管現象嚴重。稅務機關對高校后勤活動的稅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對高校后勤對外服務部分,而對于由學校后勤部門直屬的、專門為學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務的機構,這一部分潛在的稅源,未能進行有效的登記和管理,造成該部分稅源疏于監管,造成稅收征管對高校后勤社會化服務的管理不到位。
3高校后勤實體稅收規范化管理的思考
(1)完善稅收、行政法規,為高校后勤社會化稅收規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關于高校后勤實體的稅收立法,應本著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稅、減少涉稅爭議、加強監督管理的原則進行。對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管理,要本著有利于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服務于、服務于社會的原則進行,這樣,才能有效地促進稅收對高校后勤社會化的規范化管理,促進高校后勤組織的規范運轉。
(2)改進稅收征收管理手段,加強稅收信息化建設,逐步使高校后勤實體的稅收征管進入正規軌道。對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規范化管理必須以信息化管理為手段,把稅收信息化建設作為規范化管理的切人點,完善稅收管理信息系統。稅務機關要積極構建功能齊全、提升信息技術的應用水平,加強系統管理,確保信息安全,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3)加強相關部門聯合,健全和完善社會綜合治稅機制,全面加強對高校后勤實體的稅收管理。因為高校后勤實體的經濟活動涉及到工商營業執照的領發,涉及到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多個稅種的稅款征收和繳納,涉及到對高校的財政撥款等諸多問題,涉及到國稅、地稅、財政、銀行、工商等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為了更好地促進高校后勤改革,帶動高校發展,完善稅收管理,需要上述部門之間加強協調與配合,擴大信息交換的范圍,實現社會信息資源共享。
一、電子商務的特點
電子商務是近年來伴隨著社會進步和現代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應運而生,是指利用計算機技術和網絡信息技術進行的商務活動。與傳統商務相比,電子商務具有下述特點:全球性。互聯網的出現使電子商務突破了時間、地域的限制。流動性。任何人只要擁有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和一部電話就可以通過互聯網參與國際貿易活動,不必像傳統商務活動那樣建立固定的商務活動基地、隱蔽性。電子商務的進行利用的是無紙化和匿名化,不涉及現金無需開具收支憑證,這使審計失去了基礎。電子化、數字化。電子商務以電子流代替了實物流,傳統的實物交易和服務被轉換成數據,在互聯網上傳輸和交易,可以大量減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電子商務的出現勢必對傳統貿易方式和社會活動帶來前所未有的沖擊,也對傳統稅收的原則和稅收管理提出了挑戰。因此我們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二、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的影響
電子商務的產生發展及其特點對傳統稅收造成了巨大的影響:
1、對稅收征管的影響。電子商務給稅收征管工作帶來的影響是前所未有的,,首先,傳統的稅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憑證、賬冊和各種報表的基礎.七的,通過對其有效性、真實性、邏輯性和合法性等審查,達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但電子商務卻是以無紙化交易的數字化信息存在的,可以隨時修改且不留痕跡,使稅收審查失去了最直接的可依賴的紙質憑證。此外在傳統的稅收征管中,很大一部分是通過中介環節代扣代繳的,而電子商務的出現,則給企業和消費者提供了直接的交易機會,弱化了商業中介代扣代繳稅款的作用,加大了稅務機關征管工作的難度。其次,互聯網貿易的發展刺激了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聯機銀行與電子貨幣的出現,使跨國公司交易的成本降至與國內相當。已經被數字化、電子化的電子貨幣,可以迅速將資金轉移。通過互聯網進行遠距離支付,資金通過網絡直接支付給銷售方,使得稅務機關無法獲得其交易的真實情況,稅收征管難度很大。間時計算機加密技術的運用使納稅人可以用加密、授權及用戶名多重保護等來隱藏交易信息,而稅務機關在征管過程中要嚴格執行法律對納稅人知識產權和隱私權保護的規定,從而為企業偷漏稅提供了天然屏障。
2.對稅收管轄權的影響。傳統的稅收管轄權包括收人來源地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都并行這兩種稅收管轄權,但互聯網的出現模糊了地域界限,電子商務的發展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企業利用互聯網在一國開展貿易活動時,只需裝有事先核準軟件的智能服務器便可以買賣數字產品,服務器的營業行為很難被分類和統計,商品被誰買賣也很難認定,提供服務的一方可以遠在千里之外,因此電子商務使得收人來源地的判斷出現了爭議。首先,常設機構的概念受到沖擊。在國際稅收中,現行的稅法通常以外國企業是否在該國設有常設機構作為判定其是否為本國居民的依據,而在電子商務中,商家只需要在互聯網[.擁有一個自己的網址、網頁即可向全世界推銷其產品和服務.并不需要現行的常設機構作保障。因而也就難以判定是否為本國居民其次.居民稅收管轄權也受到沖擊。目前各國判斷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或控制中心為準,而電子商務中企業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國家。稅務機關將很難根據屬人原則對企業征收所得稅,居民稅收管轄權也就形同虛設。此外,電子商務還將導致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二傳統稅收根據屬人和屬地原則,當存在國際雙重或多重征稅時,一般以所得來源國稅收管轄權優先。而在電子商務中,“一址多機”的電子信箱使得交易場所、產品和服務的提供和使用地址難以判斷,因而所得來源地難以分辨。另一方面,由于發展中國家多是電子商務產品和服務的輸人國,如果只片面強調居民稅收管轄權,地域稅收管轄權將被動搖,顯然不利于發展中國家。因此,對國際稅收管轄權的重新確認已成為重要的稅收問題。再次,稅收的國際協調面臨挑戰。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加大了商品、技術、服務在全球的流動,客觀上要求各國在電子商務的征管問題上進一步取得統一的步驟與策略,但各國現行的稅收征管差異又使得稅收的國際協調面臨著巨大的挑戰。
3.對稅種確認和稅額計算的影響。比如,對現行所得稅的課稅影響。現行所得稅法主要著眼于有形產品的交易,對有形產品和無形財產的銷售和使用及勞務的提供都作了區分,并且規定了不同的確認標準和適用稅率。然而電子商務的產生后,有形商品以數字化形式交易、傳輸一與復制,使得傳統的有形產品和無形服務、特許權的界限變得模糊起來,稅務機關很難通過現行稅制確認一項所得究竟是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收人,導致課稅對象的混亂和難以確認,從而難以判定其適用的稅率和征收的手段。又如,對現行增值稅課稅的影響。現行增值稅都是適用目的地原則征收的,目的地的確認是稅務機關依法征收增值稅的關鍵,但在電子商務中,就數字商品和信息服務而言,銷售者不知道其用戶所在地,也不知道其服務是否輸往國外,也就不知道是否應申請出口退稅。同時用戶也不能確定所收到的商品是來源于國內還是來源國外,也就無法確定自己是否應補交增值稅。此外,由于聯機計算機的IP地址可以動態分配,同一臺電腦可以同時擁有不同網址,不同的電腦可以擁有相同的網址,并且用戶可以利用匿名電子信箱掩藏身份,使稅務機關清查供貨途徑和貨款來源更加困難重重,難以明確征稅還是負稅,影響了稅額的計算,而且導致目的地原則難以為繼,對稅負公平原則也造成了極大的影響。
4.對稅務監管環節的影響。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廠商和消費者擁有了在世界范圍直接交易的機會,改變了傳統交易中的中介地位,大大削弱了中介的代扣代繳稅款的作用,減少了稅務監管的環節,全球企業集團內部高度一體化,更易于跨國公司將利潤從一國轉移到另一國,進而在不同稅負地區進行收人和費用分配,以實現避稅或逃稅。
5.對稅收征管體制的影響。現行的稅收征管體制是建立在對賣方、買方監管的基礎上的,而在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稅務機關無法追蹤、掌握、識別買賣雙方的交易數據,各國現行稅法都沒有將電子商務納人征稅的范圍。
三、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政策的完普
電子商務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我國還沒有電子商務稅收方面的管理規定。我們應密切關注電子商務的發展態勢及其對稅收的影響,盡早提出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措施。針對電子商務對稅收管理的挑戰,我們應采取如下具體對策。
1、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實際,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原則。一是在制定相關稅收政策時,應以現行稅收制度為基礎,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對現行稅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補充。二是暫不單獨開征新稅,不能僅僅針對電子商務這種新貿易形式而單獨開征新稅。三是保持稅制中性,不能使稅收政策對不同商務形式的選擇造成歧視。四是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礎上,謀求全球一致的電子商務稅收規則,保護各國應有的稅收利益。
一、兩種稅收管轄權的沖突與協調
目前,在所得稅收管轄權方面,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實行了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并兼行了居民(或公民)稅收管轄權。兩種稅收管轄權并存的格局,有其國際稅法理論和實踐方面的根源。理論上是源于國家,源于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實踐中則是因為國際經濟的發展,國家間經濟交往的日益頻繁,跨國納稅人的劇增,各國立法本土性的需要。從一定意義上講,兩種稅收管轄權都是國家的重要體現,都符合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隨著各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國家之間經貿往來關系的加深,這一兩種稅收管轄權并存的體制終將被改革。
事實上,一些國家或地區為了更有效地解決國際雙重征稅問題,促進國際經濟的發展,都已率先實行了單一(Unitary)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制度。如美國國家經濟發展與稅制改革委員會于1996年建議國會盡早考慮美國實行單一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原則,主張只就收入來源地的所得征稅,放棄境外所得的征稅權。[1]
眾所周知,從國際稅法的實踐看,目前大多數國家同時行使的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在一定意義上,加劇了國際雙重征稅問題,誘發了國際避稅和國際逃稅行為的發生。現行兩種稅收管轄權并存的最大弊端即在于它阻礙了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阻礙了經濟國際化的發展,導致跨國投資者和國內投資者的不公平競爭。在國際雙重征稅情形下,由于跨國投資者要比國內投資者多負擔稅款,因而往往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同時,還誘發納稅人進行國際逃稅或國際避稅。無疑,現行稅收管轄權制度不僅導致國際雙重征稅,給跨國納稅人帶來沉重的稅收負擔,也是國際逃稅和國際避稅的重要動因。只要國際上存在著兩種不同的稅收管轄權,國際雙重征稅問題就不可避免,國際逃稅及國際避稅問題也會大量存在。故20世紀初以來,諸多國家都已逐漸認識到了國際雙重征稅的危害性,并在實踐中直接或間接地采取一些法律措施,對居民稅收管轄權加以適當限制。然而,時下避免國際雙重征稅協定等法律措施都只是區域性和臨時性的,國際社會應該尋求一條更徹底的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的法律途徑。我們認為,最佳途徑就是在世界范圍內倡導單一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即一國政府只對來自或被認為是來自本國境內的所得和財產擁有征稅權力。在這種情況下,一國政府對稅收管轄權的行使,不是以收入者的居住地或納稅人的身份,而是以其收入的來源地為依據,即對于跨國納稅人來源于本國境內的收入和境內的財產或在本國境內從事經濟活動,不區分本國人或外國人,一概行使稅收管轄權,依照本國法律課稅。
二、實行單一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法理依據
我們認為,實行單一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法理依據,就是國際稅法的效率原則、公平原則以及稅收本質理論。
從國際稅法的效率原則出發,要使納稅人擁有的資本不受稅法的影響,能夠正常地在國家之間自由流動,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必然首先改革現行兩種稅收管轄權并行的體制,在全球范圍內統一稅收管轄權原則,實行單一的稅收管轄權。而兩種稅收管轄權沖突的局面使跨國納稅人始終處于國際雙重征稅的困境之中,資本的國際流動必然受阻。那么,在國際稅法實踐上,究竟哪一種稅收管轄權更符合效率原則呢?首先,從兩種稅收管轄權行使的關鍵問題看,稅法上的居民在各國的規定不一,認定起來容易產生沖突,而收入來源地的認定則比較容易達成一致的標準,因而認定方便。其次,從稅收征管制度看,一國居民在他國投資的收入只有在來源地國納稅后才能從他國移入本國,這樣,采用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就容易對應納稅收入進行源泉控制,避免國際避稅和防止國際逃稅,并且征收程序簡便、易行。如果采用居民稅收管轄權,就要涉及到對本國居民在外國收入的數額進行查證核實等技術問題。可見,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比起居民稅收管轄權更方便、更有效。各國應當締結《國際稅收公約》,統一實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然后再逐步統一各國所得稅法,包括依法統一收入來源地的確定標準、稅基的計算方法以及稅率等。
公平原則不僅要求跨國納稅人與國內納稅人之間的稅收負擔要公平,而且要求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稅收權益分配也要公平。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公平包括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那么,在國際稅法上,究竟哪一種稅收管轄權原則更符合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公平呢?首先從收入來源地所在國看,來自不同國家的跨國納稅人,其收入多少不一,在收入來源地國實行“從源課稅”,能夠最終達到“相同的納稅人繳納相同的稅款”和“不相同的納稅人繳納不相同的稅款”的目標。從居民所在國看,由于納稅能力是各種來源收入的綜合,理應包括境內外收入。收入來源地所在國政府僅對非居民境內收入征稅,而對其境外收入不具有征稅權,不能綜合納稅人的全部收入征稅。故居民所在國要真正實現稅收的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必須由居住國政府采取境內外所得全面征稅的居民稅收管轄權。可見,收入來源地所在國與居民所在國在此問題上的分歧較大。
應該看到,在充分體現國際稅法“縱向公平”方面,實行單一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原則的確有一定的局限性。因為這一原則要求掌握的對納稅人所具有的“納稅能力”以及稅收的“社會總效用”等問題是收入來源地國難以掌握的。對此,許多稅法專家提出了“累進免稅”的補救方案。居民所在國對境外收入免稅,但對境內收入適用的累進稅率則要按境內外的收入總額來確定。OECD范本和UN范本的第23條均有此規定,對境外所得免稅,但對境內所得征稅確定適用稅率時,可將免稅的所得予以考慮。我國對外締結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也采取了這一做法。顯然,適用單一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可以滿足對跨國納稅人之間的稅負橫向公平與縱向公平的要求。但兩種稅收管轄權并存與沖突所引發的國際雙重征稅必然會破壞這種公平。
從國家之間稅收權益分配看,由于各國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甚大,在國際市場的競爭中,發達國家比發展中國家具有明顯的優勢,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則為“形式上的公平,實質上的不公平”。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并行的情況,又正好加深了這種不公平的程度。眾所周知,在國際投資市場上,發達國家是世界資本多數的擁有者,資本、技術、物資、信息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流動,基本上是單向的。發達國家大量對外投資,而發展中國家則主要吸引外資。兩種稅收管轄權并行使發達國家行使對境內外收入的征稅權,而發展中國家實際上只行使對境內收入的征稅權。顯然,這種稅收權益的國際分配在向發達國家傾斜,造成國際競爭中實質上不公平的現象。要改變這種不公平的狀況,惟有在全球范圍內統一實行單一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從稅收公平的機會原則看,稅收負擔也應按納稅人取得收入的機會大小來分攤。發達國家的居民到發展中國
家投資,并獲取利潤。盡管作為居民所在地的發達國為其提供了一定“機會”,但對獲取利潤起決定性作用的“機會”卻是廣大發展中國家提供的。如果使用居民稅收管轄權,發展中國家所做出的努力和犧牲將一無所獲,這顯然不公平。而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在國際投資或國際競爭中,就能夠在跨國納稅人和國內納稅人之間實現真正的公平。[2]
此外,從稅收本質的角度分析,實行單一收入來源地管轄權也是有其依據的。在稅收理論的發展過程中,關于稅收本質的學說有公需說、利益說、保險費說、義務說、新利益說等。所謂公需說,可以理解為國家有增進公共福利的職能,在執行這種職能時,為滿足必要的公共需要,就必須征稅。但這一學說并沒有解決國家為什么有權“必須征稅”的問題。保險費說認為,國家象保險公司,而國民象被保險者,國民由國家為其保障生命、財產,稅收是國民繳納給國家的相應對價,相當于保險費。義務說是以德國哲學家黑格爾等的國家有機體論作為基礎的學說。他們認為,為了維持國家生存而支付稅收,是每個國民的當然義務。該說也稱為犧牲說,之所以稱為犧牲說,是由于它不是對接受國家利益的一種返還,而完全是無償的,也就是犧牲性的給付。[3]早期比較重要的學說是由英國哲學家霍布斯首次提出,英國著名思想家洛克予以發展的利益說,也叫交換說。霍布斯從資產階級人文主義出發,率先探究了國家建立及其人民應當向政府繳納稅收的原因。他吸收了古希臘先哲伊壁鳩魯關于社會契約的思想,將政治契約與普通契約相類比,使契約成為一種法律事件:人們轉讓自己的權利如同售出商品一樣,應當獲得相應的等價補償-國家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保障。他認為,人民為公共事業繳納稅款,無非是為了換取和平而付出的代價。[4]他提到:“者向人民征收的稅不過是公家給予保衛平民各安生業的帶甲者的薪餉。”[5]洛克根據發展資產階級議會民主制度的要求,考察了國家課稅權與國民財產權的關系。他分析這一問題的前提是,政府是由人民建立的,政府的主要職責就是保護人民的私有財產。他的結論是:政府只能站在議會贊助權的立場上,按照法律規定的賦稅條例行使課稅權。洛克的學說為近代西方國家立憲依法征稅提供了理論依據。[6]他認為:“誠然,政府沒有巨大的經費就不能維持,凡享受保護的人都應該從他的產業中支出他的一份來維持政府。但是這仍須得到他的同意,即由他們自己或他們所選出的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數的同意。因為如果任何人憑著自己的權勢,主張有權向人民征課稅賦而無需取得人民的那種同意,他就侵犯了有關財產權的基本規定,破壞了政府的目的。”“未經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決不應該對人民的財產課稅。”孟德斯鳩、密爾等思想家也持類似的觀點。利益說把稅收的本質看作是政府和納稅人之間的利益交換,從而將商品交換的法則引入了財政稅收理論,奠定了近現代財政稅收理論的基礎,其影響力一直延續到今天。[7]
目前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對稅收本質做出比較合理解釋的是新利益說,這一學說也被稱之為“稅收價格論”。它將稅收視為是人們享受國家(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而支付的價格費用。作為國家(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公共產品,它由社會成員私人消費和享受,國家(政府)由此而付出的費用也就必須由社會成員通過納稅來補償。私人為了自身消費而支付費用的現象,正是典型的市場等價交換行為在公共財政活動中的反映,從而稅收也就具有了公共產品“價格”的性質。[8]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都是在所得來源地、即所得來源地國取得的,這些所得的取得必定耗用了所得來源地國所提供的公共產品;為了進行費用補償,就必須對其予以征稅。因此,實行單一的收入來源地管轄權是符合稅收本質理論的邏輯的。
在全球范圍內倡導各國實行單一的收入來源地管轄權,既有其法理依據,又在實踐中十分必要。它有利于跨國投資者與國內投資者之間開展公平競爭。兩種稅收管轄權并行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競爭,通常是跨國投資者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并造成國際雙重征稅、國際逃稅或國際避稅。實行單一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則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國際逃稅或國際避稅行為的發生,不僅會促進國際經濟的發展,也會給國際稅收征管工作帶來極大的便利。
「注釋
[1]參見楊志清:《國際稅收理論與實踐》,北京出版社1998年版,第361頁。
[2]參見楊志清:《國際稅收理論與實踐》,北京出版社1998年版,第362-367頁。
[3]參見[日]井手文雄:《日本現代財政學》,陳秉良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0年版,第262-263頁。
[4]參見李九龍主編:《西方稅收思想》,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5頁。
[5][英]霍布斯:《利維坦》,黎思復、黎廷弼譯,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第269頁。
伴隨著新稅制的實施和稅收征管改革的不斷深人,我國稅收管理取得了歷史性的進步。但是。稅收管理中一些深層次的問題和矛盾,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特別是加人WTO后,傳統的稅收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體制正面臨新的挑戰,迫切要求加快稅收管理的改革創新,實現傳統型管理向現代型管理轉變。
一、稅收管理的理論創新
理論創新是社會發展和變革的先導。創新稅收管理理論是變革稅收管理的前提。由于歷史的原因。長期以來,我國對稅收管理理論研究不夠重視。稅收管理理論的發展遠遠落后于稅收改革與發展的實踐,也落后于其他一些重要社會科學領域。
我國稅收征管改革摸著石頭過河走了10多年。稅收征管改革從一開始就缺乏科學的理論準備和理論指導。稅收征管改革基本上是憑經驗和直覺進行。在解決改革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中徘徊。無論是20世紀80年代末,進行的“征、管、查”三分離或二分離的摸索,還是新稅制實施后,對傳統專管員制度全面改革,所形成的“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新征管模式,以及進人21世紀后,采取科技加管理措施,以信息化推進專業化的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基本上都是在理論準備不足的情況下進行的,未能從理論上對稅收管理改革目標體系進行深人系統地研究,在科學把握稅收管理的本質、規律、原則等基本理論問題的基礎上,形成稅收管理改革的基本理論框架,給予稅收管理改革堅強有力的理論指導。因此,在改革的目標方向上,缺乏準確清晰的定位。目標設計缺乏系統論證,征管改革的框架和基本模式一直處于變化之中,對征管改革的方向經歷了反復探索和較長時間的認識過程;在改革的思路上。始終循著相互制約的指導思想,沿著職能劃分的思路。把分權制約過多地寄望于征、管、查職能的分解上。追求稅收征管的模式化;在改革的范圍上,側重于稅收征管的改革,忽視稅收行政管理的改革。未能把對以納稅人涉稅事項為主要管理對象的稅收征收管理和以征稅機關、征稅人為主要管理對象的稅收行政管理作為改革的整體進行系統設計,忽視人力資源的配置管理和開發利用;在改革的進程上,對不同地區制約征管改革的因素研究不夠,缺乏整體規劃。常常處于走一步看一步,造成各地改革進度不一。帶來征管業務的不規范、信息技術應用的不統一。由此導致稅收管理改革走了一些彎路,浪費了不少人力、物力和財力,增大了改革成本。
當然,稅務部門在改革實踐中也進行了一些理論探索,但主要還是停留在對改革方案的修修補補。疲于尋求解決具體問題的措施上,缺乏在稅收管理改革實踐基礎上理論創新的自覺性和主動性。要解決稅收管理改革中的問題和矛盾,加快建立現代化稅收管理體系,提高稅收管理水平,必須創新稅收管理理論。
推進稅收管理的理論創新,首先要轉換傳統稅收管理的理論視野和研究方法,注意在改革實踐中進行稅收管理的理論探討,善于總結經驗教訓,把成功的經驗系統化、理論化;其次,要注意研究借鑒當代西方公共管理理論和工商管理領域發展起來的管理理念、原則、方法和技術,結合我國稅收管理的實際,創造性地加以吸收和運用,形成適合中國稅收管理特點的新思想、新方法、新體系,并在指導稅收管理改革實踐中加以豐富和發展;還要注意不斷研究稅收管理的內在規律、原理和發展趨勢,善于抓住揭示稅收管理內在客觀性的發現性認識,創造稅收管理科學的前沿理論。通過尋求稅收管理理論突破與創新,推動稅收管理的組織創新、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徹底改變我國稅收管理改革目標不明、方向不清的被動局面,徹底改變稅收管理理念僵化、管理方式陳舊、管理手段單一的落后局面,實現傳統稅收管理向現代稅收管理的根本轉變。
二、稅收管理的技術創新
科學技術是稅收管理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創新稅收管理離不開現代科技手段的支撐。信息化是當今世界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大趨勢。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對稅收管理正產生著革命性的影響,為創新稅收管理開拓了廣闊的發展空間。創新稅收管理技術,以信息技術和通迅技術為基礎,實現稅收管理信息化是深化稅收管理改革,提高稅收管理質量和效率,實現稅收管理現代化的必由之路。
伴隨著稅收征管改革的深入,我國稅收管理信息化經歷了從無到有、從人腦到電腦、從單機運作到網絡運行的歷史性跨越,信息技術對稅收管理的支撐作用日益顯現,稅收管理技術有了重大突破。但不容忽視的是,我們不惜重金投入,購置相當數量和一定檔次的計算機技術裝備,與應達到的應用程度和應用效果仍有相當差距。在推進稅收信息化建設過程中存在著不少問題,突出表現在稅收信息化建設缺乏總體規劃,軟件開發應用雜亂無序,信息系統平臺不統一,數據處理缺乏層次性和綜合性,形成許多“信息孤島”;信息資源利用不充分,集中分析監控能力不強,導致高技術與低效率并存,高成本與低產出共生,造成人財物的極大浪費。對此,我們應當認真總結和吸取過去在稅收信息化建設中留下的深刻教訓,從戰略高度推進稅收管理的技術創新,加強對信息化建設工程組織學的研究,克服盲目性和隨意性,加強對稅收管理技術的理論研究和應用研究,徹底改變機器運作模擬手工操作的狀況,挖掘信息網絡技術的潛在效能。
創新稅收管理技術,實現稅收管理信息化,是科技與管理相互結合、相互促進,推動稅收管理發展,實現稅收管理現代化的過程。目的是要使人工管理與機器管理組成的整個管理體系效能最高。實現稅收管理的技術創新,推進稅收管理信息化應突出四個重點:
其一、堅持按照一體化原則,遵循“統籌規劃,統一標準,突出重點,分步實施,保障安全”的指導思想,進一步完善優化信息化建設的總體方案和具體規劃,逐步實現業務規程、硬件配置、軟件開發、網絡建設的一體化,在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整體推進上求得新突破。
其二、從管理思想、管理戰略上突破傳統觀念和管理方式的束縛,適應現代信息網絡技術發展的要求,實現技術創新與管理創新的互動,在現代技術和科學管理有機結合上求得新突破。通過稅收管理的技術創新,改造管理流程,重組職能機構,變革管理方法,優化資源配置,規范權力運行,把整個稅收管理工作有機地聯系和帶動起來,形成上下級之間、同級之間的互動響應機制,構建起與信息技術發展相適應的管理平臺。
其三、利用先進的通訊和網絡技術,建立多層次有針對性的稅收服務技術體系。一方面大力推進網上申報、電話申報、磁盤申報、銀行卡申報等多種電子申報方式,大力推進稅、銀、庫聯網,實現納稅申報和稅款征收信息的網上流轉,最大限度方便納稅人及時快捷申報納稅,為實現集中征收奠定基礎。另一方面全面建立稅法咨詢、稅收法規、涉稅事項的計算機管理系統,包括提供電話自動查詢和人工查詢系統,電子化的自動催報催繳系統;利用電子郵件向納稅人定期提供稅收政策法規信息,向特定納稅人進行有針對性的納稅輔導。利用互聯網提供稅收法規查詢,與納稅人溝通交流,實行網上行政,網上辦理涉稅事項,接收對偷稅違法行為和稅務人員廉政問題的舉報、投訴等等,使信息技術在方便納稅人,提高辦稅質量和效率,降低稅收成本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其四、以先進的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為依托,把稅收管理全過程納入完整、統一、共享的信息系統,實施全方位的實時監控。一是建立高度集中的數據處理系統。在統一數據結構和標準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征收信息向地市局和省局集中,進而再向省局和總局兩級集中,克服信息傳遞中封鎖、變異和沉淀,提高征收入庫操作的規范度,實現數據管理效率和質量的全面提升。二是建立以信息收集分析利用為重點的稅源稅基監控系統。從信息經濟學角度分析,管理薄弱是與信息獲取能力不足相伴而生的,只有信息完備才能實施有效管理。因此,在加強納稅申報信息采集管理的同時,要加快與工商、銀行、技術監督、海關、公安等部門的信息交流和共享,以增強稅務機關獲取外部信息的能力。三是建立以依法行政為重點的管理流程控制系統。在將稅收管理全過程納入計算機管理系統的基礎上,利用信息技術控制業務處理流程,減少自由裁量的環節和幅度,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參與稅收管理質量的控制和改進,實現對執法行為的監督制約,使稅收管理全過程每個環節責職、每個權能行使、每項工作績效,都能通過網絡透明地呈現在管理決策平臺上,提高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三、稅收管理的組織創新
稅收管理機構是根據履行國家稅收職能需要,圍繞稅收行政權力設置、劃分和運行而形成的組織體系。設計科學的稅收管理組織結構是有效實施稅收管理的組織保證。稅收管理組織結構是否合理,直接關系到能否履行好國家稅收職能,能否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納稅服務,影響到稅收管理質量和效率的高低。
回顧我國稅收征管改革歷程,有關方面一直在尋求建立一個科學高效的稅收管理組織體系。每次征管改革幾乎都離不開對征管組織機構的撤并調整,特別是新稅制實施后,征管組織機構處在不斷的調整變化之中,有的撤銷稅務所,按區域設置全職能分局;有的在分局下還設有中心稅務所;有的很快又取消全職能分局,按征、管、查職能外設征收局、管理局和稽查局等專業局;有的仍留存著一直游離于機構改革之外的外稅局、直屬局。總的說來,這些改革措施始終沒有打破原有征管機構的層級,沒有跳出按征、管、查設置機構的框框,沒有沖破地區行政管轄范圍的界限,沒有發揮運用網絡技術構造組織結構的優勢。稅收管理組織機構龐大臃腫,管理層級環節過多,機構設置不統一,職能部門交叉重疊,權力結構過于集中,管理組織過于分散,資源配置不講成本效益,組織結構效率低下的問題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有些更為突出。
要從根本上解決征管組織結構問題,提高稅收管理組織合理化程度,必須大力推進稅收管理機構的改革創新。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建設步伐的加快,稅收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日益提高,稅收管理機構改革創新的著力點應放在依托信息網絡技術,打破部門約束和層級限制,根據稅收管理的內在規律,優化管理資源的配置,使傳統封閉的機械式組織向現代開放的網絡化組織方向發展。
一要減少管理層次,收縮征管機構,確立稅收管理機構改革的總體目標和基本框架。現代管理組織理論和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要提高組織結構效率,必須減少行政管理層次,精簡管理機構,實現組織結構的扁平化。我國目前稅收管理組織結構,從總局、省局、市(地)局、縣局到基層分局有5個層級,除基層分局外,有4級行政管理層。世界上很少有這種5級架構的征管組織體系。要創新稅收管理組織結構,必須打破這種僵化的5層“寶塔”結構,沖破行政區劃的約束,根據經濟區域、稅源分布、規模大小,設置稅收管理機構。從改革的漸進性考慮,稅收管理機構改革的近期目標可以定為實行總局、省局、市局、縣局4層組織結構。今后條件成熟時,對省級局還可以進一步考慮打破行政區劃,根據經濟區域進行撤并,設置跨省大區局,如像人民銀行跨省設置分行機構。
二要統一征管機構設置,實現基層征管組織結構的扁平化。根據企業組織理論學的研究,企業管理組織機構設置通常有四種模式,即以產品為基礎的模式、以職能為基礎的模式、以客戶為主的模式和融合前三種的矩陣模式。按照前述稅收管理機構的改革目標和國外稅收管理機構設置的做法,適宜采用按稅種類型和職能分工相結合的模式設置內部機構。在基層局(縣、區局和將來實現征管實體化的地市級局)適宜按職能分工和納稅人類型相結合的模式設置機構,除稽查局可作為外設機構外,其它專業局都應全部轉為內設機構,同時還應撤銷過去外設的直屬局、外稅局,實現對內外稅、不同行業、不同預算級次企業的統一管理。基層局的主要職能是對轄區內稅源稅基的控管。分類管理是專業化管理的基礎,對納稅人實施分類管理是國際上許多國家的成功做法。
三要構建與信息化相適應的稅收征管運行機制,實現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利用信息技術改變稅收管理的流程和組織結構,建立一種層級更少基層管理人員權責更大的管理體制。在縣(區)局內部,根據稅收征管和信息化的內在規律,重新設計和優化稅收征管業務和征管流程,將咨詢受理等納稅人找稅務機關辦理的涉稅事項集中到前臺辦稅大廳實行全方位服務,解決納稅人多頭多次跑的問題;將納稅評估、調查執行、稽查審計等稅務機關找納稅人的所有管理事項,集中到后臺實施分類管理,解決稅源稅基控管薄弱的問題。
四、稅收管理的制度創新
深化稅收管理改革,既需要消除不適應現代稅收管理發展要求的制度,更需要針對解決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新的制度安排。優化稅收管理制度設計是稅收管理改革與發展重要內容,也是從制度層面解決當前稅收管理存在問題的必然要求。稅收管理的制度創新應當緊緊圍繞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和稅務機關管理效能,降低稅收風險即法定稅收與實際稅收之間差額這一稅收管理目標,在稅收管理制度體系優化設計上求得新突破。
當前稅收管理制度創新應當突出兩個重點。
(1)要著眼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促使其如實申報納稅,解決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一要建立以納稅人為中心的稅收服務制度。稅收服務是保證納稅人依法納稅的重要條件,必須按照新征管法的要求,盡快將稅收服務從過去的道德范疇上升到行政職責,構建起以納稅人為中心的稅收服務制度體系,為納稅人提供享受各種稅收服務的制度保障,包括設立多渠道政策的制度,確保所有公民享受和獲得稅收知識的權力,使納稅人有能力自覺、及時、準確申報納稅,減少無知性不遵從;設立以客戶為導向的程序制度,確保辦稅公平公開,程序簡便規范“一站式”服務到位,使納稅人減少“懶惰性”不遵從;設立完善的權益制度,確保客觀公正開展行政復議,主動實施行政救濟,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減少情感性不遵從。
二要建立以納稅評估為基礎的納稅信用等級制度。納稅信用度的高低直接體現著稅法遵從和稅收管理水平的高低。實施納稅信用等級制度,根據納稅人納稅誠信度實行差別管理,對信用等級低的納稅人嚴加管理。制定鼓勵誠信守信,制約懲處失約失信的政策措施,促使納稅信用成為與納稅人生存發展緊密相聯的無形資產。讓依法納稅者受到社會廣泛尊重,使誠信納稅者得到實惠,增強忠誠性遵從的榮譽感;讓失信違法者付出利益代價和榮譽代價,促使納稅人誠信納稅。同時要把建立納稅信用等級制度與建立納稅評估制度緊密結合起來,建立起科學的納稅評估機制。
三要建立“輕稅重罰”的違法處罰制度。增大違法成本是強化稅收管理的重要舉措。對外要健全偷逃稅處罰管理制度,增大偷稅成本;嚴懲知法違法者,對不按規定履行納稅義務,該罰的要罰,該判刑的要判刑,減少納稅人自私性不遵從,增加預防性遵從。
(2)要著眼提高稅務機關內部管理效能,約束稅務人員尋租,對工作業績進行有效激勵,解決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我國稅務系統一直在強調要依法治稅,但是只要實事求是地分析我國當前稅收工作的實際情況,就不難發現,稅收任務仍然是一切稅收工作的“指揮棒”。衡量各級稅務機關工作質量如何,收入任務是否完成及超額多少始終是擺在第一位的指標。
現行的稅收計劃管理體制出現了兩個不適應:一是與市場經濟的建設和發展不適應,二是與依法治稅的原則不適應。由此導致了在稅源充裕之年,稅務機關考慮來年稅收計劃的完成,往往會打埋伏;而在稅源較緊時,稅務機關就有可能收“過頭稅”,增加企業負擔。完全以稅收計劃為中心的治稅方針將破壞稅收法治,損害稅法的嚴肅性、權威性,助長人治思想和風氣,體現不出公平稅負的原則,削弱稅收宏觀調控的職能,從而影響到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給強化稅收征管、推進依法治稅帶來極大的阻力。
二、正確處理稅收計劃與依法治稅的關系
依法治稅是稅收工作的靈魂,要求稅務部門必須具有法制觀念,按照法制的要求,規范稅收運行的各個環節,將各項稅收工作納入法制的軌道。總之,稅收的基礎在于其法治性,要求稅務部門必須依法治稅。
(一)依法治稅與稅收計劃是對立統一體
表面上看,二者是矛盾的。依法治稅要求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但由于我國現行財政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稅收計劃編制是各級政府財政預算的重要內容,而財政預算考慮的主要因素是一定經濟增長和財政支出的需要,這使得稅收計劃與實際稅源之間往往存在不小的差距,這種情況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尤其突出,形成“寅吃卯糧”或人為的“蓄豐補欠”等種種與依法治稅精神背道而馳的現象。但從二者的實質來看,依法治稅與稅收計劃的對立只是表面上的對立,依法治稅離不開稅收計劃,稅收計劃起著促進依法治稅的積極作用;而正確的、對經濟的持續發展起積極引導作用的稅收計劃必須始終貫穿依法治稅的稅收工作靈魂,因此,二者是對立的統一體。
首先,從計劃的重要性來說,依法治稅離不開稅收計劃。計劃是對未來行動的事先安排。“人無遠慮,必有近憂”。稅收工作千頭萬緒,內容紛繁復雜,但組織稅收收入始終是稅務部門的一項中心工作,是全部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這是由稅收的職能所決定的。要做好組織稅收收入工作,稅收計劃是重要的前提。這是由計劃工作的性質決定的。按照管理學的理論,稅收計劃的性質可以概括為五個方面,即目的性、首位性、普遍性、效率性和創新性。每一個稅收計劃都是旨在促使稅務部門的組織收入這一中心工作的完成,因此具有鮮明的目的性;稅收計劃的首位性在于相對于其他稅收管理職能而言,稅收計劃處于首位,而且,它影響和貫穿于組織工作、人員配備、指導和領導工作以及監督和控制工作;稅收計劃的普遍性體現在它是各級稅務人員的一個共同職能,只是隨著稅務人員職責分工的不同而具備不同的特點和內容;稅收計劃的效率性體現為正確的稅收計劃起著指導稅務人員“做正確的事”以及“正確地做事”的促進作用;稅收計劃是對稅收管理活動的設計,是針對未來可能發生的新情況而作出的,因而是一個創造性的管理活動的設計。
其次,“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的依法治稅要求,是稅收計劃存在的內在因素。這是因為,第一,我國稅法仍不夠完善,稅收立法層級不夠,造成了稅收剛性的弱化。目前我國經過人大立法的稅收法規、條例只有《稅收征管法》等4個,仍有20個稅種是以國務院的條例和暫行條例形式頒布的,其中不少稅收規定已經難以適應快速發展的經濟形勢,有的條例甚至已經沿用了40年而沒有修訂。第二,我國現階段稅收征管實踐中存在征收與稽查脫節,應收不收或少收,責任不明。第三,稅務人員整體業務素質、法制觀念尚不盡如人意,稅收“人治”觀念仍未能被“法治”觀念完全替換。因此,加強稅收計劃管理,用具體的計劃性任務,督促稅務人員恪盡職守,強化稅收的剛性,在當前及相當長的時期內,有利于保證稅收的應收盡收,實現依法治稅。
再其次,稅收執法環境欠佳是稅收計劃存在的外在因素。勿需諱言,目前一是我國公民依法納稅觀念不強,社會誠信納稅的氛圍不夠,偷稅現象嚴重。二是由于納稅人的信息資源未能實現有效共享,工商、銀行等社會公共部門與稅務部門之間,甚至稅務部門的國、地稅機關之間未能進行有效的聯系和配合,對納稅人經濟活動的監控手段比較落后,同時由于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由于其在稅制設計方面的缺陷,未能涵蓋生產的全過程,再加上目前我國實行的增值稅未能覆蓋整個經濟領域(如涉及增值稅進項抵扣的交通運輸業征收營業稅,大量購進建筑材料的建筑業征收營業稅等),客觀上形成了增值稅抵扣鏈條的脫節,為不法經營者謀取不法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機。為了實現依法治稅,達到應收盡收的目標,我國的現實情況決定需要一個收入指標去約束征納雙方的行為。此外,社會上各職能部門依靠職權收取的名目繁多的各種費用嚴重地侵蝕了稅基,實行稅收計劃管理,有利于抵制非稅收入,有利于“費改稅”的進一步深化。
由此可見,稅收計劃有其存在的理論基礎及現實需要,是實行依法治稅的重要輔助手段,但如不能正確擺正稅收計劃在稅收管理中的位置,過分倚重稅收計劃來保證財政收入的實現,則不可避免地出現稅收計劃與依法治稅的稅收工作原則的沖突。因此,在實際稅收管理工作中,要正確處理二者的關系,趨利避害,充分發揮稅收計劃對依法治稅的促進作用,使稅收工作既有條不紊地開展,又嚴格實行依法行政,依法治稅。
(二)正確處理二者之間的矛盾,促進依法治稅
稅收計劃與依法治稅的對立是既對立又統一的關系,二者互為補充,互相促進。二者的沖突是客觀存在的,不容忽視的,處理不好二者的關系,會極大地損害依法治稅的稅收工作靈魂,甚至出現與依法治稅背道而馳的結果。要處理好二者之間的矛盾,需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提高全民素質,營造誠信征納的氛圍,實現依法治稅。依法治稅內涵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納稅人誠信納稅,二是稅務人員依法誠信征稅,實質上是通過自然人的誠信行為實現依法治稅的目標。因此大力提高社會全員的素質,提高納稅人對稅法的遵從度,提高稅務人員的法治意識,營造誠信征納的氛圍,有利于實現納稅人應繳盡繳,稅務機關應收盡收,實現依法治稅。
提高人員素質需與制度建設雙管齊下,用制度來保證教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一方面要建立和健全稅務征管考核機制,大力推行人機結合,提高計算機在稅務征管中的運用程度,并加快建立稅收監控機制,在稅務、工商、銀行、海關等各職能部門實行納稅人經營情況的有關信息共享,從稅源產生的不同階段、不同環節實施監督,盡量減少稅收征管中的人為因素,實現由“人治”向“法治”的徹底轉變。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健全處罰機制,通過提高稅務稽查人員的綜合素質,實現有偷必能查的目的,增大偷稅被發現的概率,增大違法風險,同時用完備的處罰制度約束征納雙方,實現納稅人應繳盡繳,稅務機關應收盡收的依法治稅的要求。
2、改革現行財政預算體制。由于我國現行財政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稅收計劃編制是各級政府財政預算的重要內容,而財政預算考慮的主要因素是一定經濟增長和財政支出的需要,這使得稅收計劃與實際稅源之間往往存在不小的差距。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可以實行中央大預算,即地方財政支出由中央財政全額撥付,從而解決地方實際稅源與地方財政支出出現缺口的矛盾。但這種辦法一方面不利于調動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的積極性,容易形成小進則滿,安于現狀,停滯不前的局面,這既與時展的要求格格不入,而且實質上并未解決稅收計劃與實際稅源發生偏差的問題。因此,這種方法既缺乏現實基礎,又不能解決實質問題,只是將問題上交,將矛盾集中體現于中央財政。
3、提高稅收計劃的科學性。稅收計劃與實際稅源不一致,除了上面所說的財政預算因素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是我國當前的稅收計劃編制方式不夠科學。長期以來,稅收計劃的編制一直采取“基數×(1+系數)+特殊因素”的方法,這種編制方法帶有深厚的計劃經濟體制烙印,為了保證稅收計劃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滿足依法治稅的要求,應考慮實行“零基”稅收計劃編制法,而且稅收任務應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進行必要的調整。同時應改進稅收征管業績考核指標,改變過去片面地強調稅收任務完成的“一票否決制”,將考核的重點放在是否應收盡收上。在現行稅收計劃的編制方法不變的情況下,要改變稅收計劃與經濟的發展存在較大偏離的客觀實際,迫切需要提高稅收計劃的科學性,減少計劃編制中的人為因素,降低稅收計劃的目的性,杜絕隨意性。要提高稅收計劃的科學性,一方面要求計劃編制必須立足于調查研究,開發行業稅負測算軟件,以科學的預測為基礎,另一方面要建立納稅人稅務信息資源的共享制度,全面、徹底地實現稅源監控管理,再次要建立和完善事中、后續監督體系,從而充分發揮稅收計劃對依法治稅的促進作用,避免不科學的稅收計劃的負面影響。
三、確立稅收計劃管理新思路
由于稅收計劃自身的特點,稅收計劃管理作為國家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客觀上不是要取消稅收計劃形式,而是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更好地發揮稅收調控作用和稅收計劃管理作用。目前,稅收計劃管理改革,一個重要的思路就是實行指導性計劃,取消指令性計劃。事實上,一項計劃是否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以及執行的實際效果是否與計劃預測相符,都是取決于計劃制定時是否科學合理。稅收收入計劃管理必須尊重客觀經濟規律,符合從經濟到稅收的財政理論,使稅收收入目標決策科學化、規范化。
(一)做好稅源調查和稅收分析,提高稅收計劃的準確率。稅收計劃的編制必須借助于經濟稅源信息的準確、充分,它是稅收計劃管理的基礎,計劃的執行也是在及時有效地掌握和解決稅源信息所反映的問題的基礎上,才能真正得以順利實施。全面、完整、連續的經濟稅源信息系統是稅收計劃管理水平不斷提高的重要保證,它使計劃管理不僅具有事后分析功能,而且具備可靠的前瞻性。
(二)開展稅收預測,建立科學的收入預測模型。當前我國稅收計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稅收計劃的編制缺乏科學依據。其原因是由于我國財稅體制是以支定收,稅收計劃是根據財政部的收入預算制定的,而且在征收中稅收收入計劃必須完成,所以長期以來,在稅務系統一直未開展稅收收入的預測工作。缺乏稅收預測而編制的計劃,往往帶有較大的盲目性和主觀隨意性,不利于稅收計劃管理乃至整個稅收管理工作的開展。而通過稅收預測的計劃,能夠使計劃中模擬的稅收環境和經濟稅源變化趨勢更加接近客觀實際,使稅收計劃更具有科學性和可行性。
(三)用“GDP稅收負擔率法”取代“基數法”的計劃編制分配方法。通過對大量的有關稅收與GDP數據進行的實證分析表明,稅收收入的增長與GDP的增長存在著密切的關系,為制定科學合理的稅收計劃提供了有利條件和基礎。GDP稅收負擔率相對穩定,又不受價格因素的影響,在橫向上,可以反映各地產業構成對稅收的影響程度和各地的征管水平,還可以進行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的稅負比較;在縱向上,可以將各個時期的稅負進行比較,以反映一定時期內稅負變化趨勢。
采用GDP稅收負擔率法編制稅收計劃,代表了稅收計劃編制方法改革的方向。但目前在實際工作中,尚未完全采用這一方法,而是將之與基數法和彈性系數法結合起來,綜合測算編制稅收計劃。隨著外部環境的改善和這一方法本身的進一步完善,在不久的將來,GDP稅收負擔率法將徹底取代基數法,成為我國稅收計劃編制方法的主流。
(四)取消稅收計劃指標下達時層層分解的做法。當今社會經濟活動紛繁復雜,對每個納稅人進行準確的稅收預測幾乎不可能。在一個小的地域內,納稅戶少,個別納稅戶的經營變化都可能對整體稅收帶來很大的影響。因而稅收計劃是相對宏觀的概念,稅收計劃分配不應層層下達,甚至落實到人。如澳大利亞的稅收指標就只保留在聯邦稅務局總部,不下達于各聯邦稅務局。
(五)優化和完善稅收征管質量考核體系。長期以來,在巨大的稅收收入壓力下,收入任務完成情況成了評價稅務機關工作和領導干部業績的惟一標準。在完成收入任務的耀眼光環下,往往掩蓋了許多征管工作問題。推進稅收征管質量考核將會克服過去“一俊遮百丑”,只重視完成計劃任務、不重視稅源稅基全過程監控的現象。稅務機關的工作中心將會圍繞提高征管質量,抓漏征漏管、抓申報管理、抓稅款入庫、抓案件查處。
四、完善和加強稅收計劃管理的幾點設想
稅收計劃管理作為我國稅收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對調動各級稅務部門組織收入的積極性,促進征管水平的提高,確保完成國家財政收入任務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稅收計劃管理中也長期存在著一些問題,甚至對稅收管理產生了一些負效應,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稅收政策的貫徹實施。改革稅收計劃管理,提高其合理性、科學性已成為當務之急。
(一)實事求是,增強計劃管理的科學性。稅收計劃的制定,除了參考國民經濟宏觀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收入外,更應從經濟稅源的實際出發,緊密結合市場變化,遵循從經濟到稅收、積極可靠和留有余地的原則,以“發展變化”的總觀點來預測分析經濟稅源,使稅收計劃盡量與實際稅源相吻合。為做到稅收計劃的科學管理,要切實抓好涵養稅源建設,通過加強對重點稅源地區、重點稅源行業和重點稅源企業的管理,培植現有稅源,發展潛在稅源,形成梯級稅源,努力實現從經濟到稅收的良性循環。應按稅款100萬元、5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級次分別建立省、地、縣、分局(所)四級重點稅源信息網絡。為確保計劃制定和分配的科學化、合理化,一要根據不同行業、不同所有者結構確定相應的調查方法和參數依據,為科學編制稅收計劃奠定基礎;二要在具體編制計劃過程中,采取因素測算法與抽樣調查法進行綜合驗證,合理科學地確定每一因素,避免簡單推算,提高計劃準確度;三要開發設計出稅收計劃信息管理軟件,建立縱向可與各級稅務部門聯系的征管數據庫,橫向可與各部門、重點行業、重點企業互相交流的反映市場動態的數據庫,并科學地將這些信息分類、解釋、分析、轉換成編制、分配稅收計劃的正確依據。
二、稅收籌劃的概念
稅收籌劃又稱節稅,是指納稅人在既定的稅法和稅制框架內,從多種納稅方案中進行選擇和規劃,使自身稅負得以減輕或延緩的符合立法意圖的活動。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合理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從而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
三、逃稅、避稅與稅收籌劃的區別
逃稅、避稅還有稅收籌劃雖然終極目的是一樣的,即以規避或減輕稅收負擔,其行為也都表現為納稅人的故意,但是途徑或者手段是不同的,具有本質的差別,存在著區別。稅收籌劃既不同于逃稅,也不同于避稅。但它們在法律性質和行為方式上又是截然不同的,主要區別如下:
(一)從法律角度看三者區別
避稅是納稅人通過人為安排交易行為,利用稅法的缺陷與漏洞,來達到規避或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沒有直接違犯稅法。但是逃稅是企業發生了應稅行為,卻沒有依法如期、足額地繳納稅款,而是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等手段,達到不納稅或少納稅的目的。它是不合理的、違法的,是對稅法的挑戰與蔑視,如果一旦被發現,必然要受到相關部門的懲罰。稅收籌劃則是稅法允許甚至鼓勵的,在形式上,它有明確的法律條文為依據。在實行中,又是順應立法意圖的。可以說節稅的動機是合理的,手段是合法的。從以上可以看出,逃稅和避稅減少了國家財政收入,歪曲了經濟運動的規律,違背了“稅負公平”的原則。而且避稅只是在形式上不違反法律,但實質上卻與立法意圖、立法精神相悖。這種行為本身是稅法希望加以規范、約束的,但因法律的漏洞而使該目的落空。而一旦這些缺陷得以彌補,避稅行為就再也不能游離于稅法之外,就會被納入法律所規范的范圍之內。稅收籌劃行為不但謀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且依法納稅,履行稅法規定的義務,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它是對國家征稅權利和企業自主選擇最佳納稅方案權利的維護,對納稅人有利,對國家也無害。因此,稅收籌劃是法制社會下納稅人減少稅收支出的最佳選擇。
(二)從時間和途徑角度看三者區別
逃稅是納稅人通過縮小稅基、降低稅率適用檔次等欺騙隱瞞方法,來減少應納稅額,在納稅義務發生后進行的。避稅是通過對一系列以稅收利益為主要動機的交易進行人為安排而實現,這種交易常常無商業目的,是在納稅義務發生后進行的。而稅收籌劃則是對納稅地位的低位選擇,是企業通過對生產經營活動的事前選擇或安排實現的,以其整體經濟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
四、稅收籌劃的特征
稅務籌劃與逃稅、欠稅及避稅比較,雖然根本目的都是減輕稅負以實現企業稅后收益的最大化,但稅務籌劃具有逃稅、欠稅及避稅所不全有的如下特征:
(一)稅收籌劃的合法性
稅法是處理征納關系的共同準繩,作為納稅義務人的企業要依法繳稅。稅務籌劃是在完全符合稅法、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的,是在納稅義務沒有確定、存在多種納稅方法可供選擇時,企業作出繳納低稅負的決策。依法行政的稅務機關對此不應反對,與偷稅具有本質的不同。
(二)稅收籌劃的目的性
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目標不應是單一的,而應是一組目標:直接減輕稅收負擔;延緩納稅、無償使用財政資金以獲取資金時間價值;保證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繳稅及時足額,不出現任何關于稅收方面的處罰,以避免不必要的經濟、名譽損失,實現涉稅零風險;運用成本收益分析法確定籌劃的凈收益,保證企業獲得最佳經濟效益。
(三)稅收籌劃的籌劃性
稅務籌劃不是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后想辦法減輕稅負,而是在應稅行為發生之前,通過納稅人充分了解現行稅法知識和財務知識,結合企業全方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有計劃的規劃、設計、安排來尋求未來稅負相對最輕,經營效益相對最好的決策方案的行為,是一種合理合法的預先籌劃,具有超前性特點。
(四)稅收籌劃過程的時間和空間性
稅收籌劃過程的時間和空間性,一是時間性方面,稅務籌劃貫穿于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任何一個可能產生稅金的環節,均應進行稅務籌劃。不僅生產經營過程中規模的大小、會計方法的選擇、購銷活動的安排需要稅務籌劃,而且在設立之前、生產經營活動之前、新產品開發設計階段。一是空間性方面,稅務籌劃活動不僅限于本企業!應同其他單位聯合,共同尋求節稅的途徑。
五、稅收籌劃的基本實施方法
雖然企業稅收籌劃的具體方法比較多,但是為使企業整體經濟效益最大化,具體籌劃時企業要結合自己的實際狀況,綜合權衡,可交叉選擇使用各種方法,一些常用的方法如下:
(一)企業設立的納稅籌劃
稅收籌劃做為企業理財的一個重要領域,應圍繞資金運動而展開,因為資金運動貫穿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并成為聯結企業與市場、企業與政府的紐帶.節稅就是為了實現資金、成本、利潤的最優效果,那么我們按企業經營活動進行稅收籌劃,從企業一開始設立就想著稅收籌劃。應該從組建形式的稅收籌劃;投資方向的稅收籌劃;注冊地點的稅收籌劃等方面著手。
(二)企業籌資與投資的稅收籌劃
從稅收籌劃角度看,為獲取較低的融資成本和發揮利息費用抵稅效果,企業內部集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方式籌資最好;金融機構貸款次之;自我積累方法效果最差。因為通過企業內部融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這兩種融資行為涉及的人員和機構較多,容易尋求到較低的融資成本和發揮利息費用抵稅效果。企業仍可利用與金融機構特殊的業務聯系實現一定規模的籌資,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對于投資者來說,稅收是投資收益的減項,應繳稅金的多少,直接影響投資者最終收益,那么,首先,利用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優惠政策,要考慮投資于固定資產可以享受折舊抵稅優惠待遇,以減輕稅負。其次,通過在投資總額中壓縮注冊資本比例,實現稅收籌劃。因為借款的利息可以列人被投資企業的期間費用,而節省所得稅開支,同時可以減少投資風險,享受財務杠桿利益。再次,通過出資方式及資產評估進行稅收籌劃,如盡可能選擇設備和無形資產投資而少選擇貨幣資金投資方式,爭取分期投資等,原因在于設備的折舊,無形資產的攤銷費都在稅前扣除,縮小所得稅稅基,節約現金流出;同時,設備投資計價及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于產權變動時,須進行資產評估。
(三)企業內部核算的稅收籌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