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3 15:03:23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論文前言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由山東建筑大學商學院教師參與撰寫的《工商管理類畢業論文寫作指導》,為 工商管理類學生的畢業論文寫作提供了基本規范和重要參考。本書在畢業論文選 題、資料的獲取和整理、結構設計、寫作與修改等各個方面都提供了豐富的參考倌 息,指出了畢業論文中經常存在的問題,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了畢業實習規范和 畢業論文各環節工作安排,最后,提供了三篇有專家指導性意見的具有工商管理類 專業代表性的畢業論文范文,以供讀者參考。
本書以各位專業教師長期教學實踐為基礎,總結了工商管理類畢業論文寫作 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可以作為工商管理類學生論文寫作的指導,也可供其他專業 學生畢業論文寫作參考,對洱望學習寫作的人士也是一本理想的參考讀物。
二、現有文獻的梳理及評價
(一)國內外關于實質課稅概念之既有理論
誠如有學者所言,所謂“實質”,為“形式”之對。其指稱者,在存在上,指觀察對象之“事實內容”;在當為上,指應以一定事實為基礎,或指一定事實之事務法則……該陳述之正確性建立在一個認識或假定上:任何存在皆有其所以存在的道理。是故,一方面存在決定了與之對應之事務法則的內容,另一方面制定之法則的內容也會形成與之對應的存在。這是人間法與存在事實間之互動的關系。[8]實質課稅原理起源于“一戰”之后德國之經濟觀察法,1919年稅法學者貝克爾(Becker)起草的《帝國稅收通則》(Reichsabgabenordnung)第4條規定:“解釋稅法時,需斟酌其立法目的、經濟意義及情事之發展”,其中所謂“經濟意義”就是經濟觀察法的由來。其后,經濟觀察法在德國稅法理論及實務界的發展可謂“一波三折”,不斷經歷肯定——否定——肯定的過程。[9]現今德國經濟觀察法的規定,集中體現在1977年《稅收通則》第39條關于稅收客體的歸屬[10]、第40條關于無效行為[11]和第41條關于虛假行為稅收客體的有無[12],特別是第42條關于一般反避稅條款[13]以及1994年《反濫用與技術修正法》對此條的詳細說明[14]。日本稅法學界全面吸收德國經濟觀察法理論,并正式提出實質課稅之概念。關于實質課稅之理解,一般認為,在事實層面,應按照與稅收發生有關之構成要件事實(課稅事實);在當為層面,應按照個人以事實為基礎所具有之負稅能力,定其納稅義務之有無及其應納稅額。換言之,實質課稅所稱之“實質”,應指與納稅義務人之“經濟事實”有關“指標事實”[15]的有無、范圍及歸屬。對實質課稅的認識,日本稅法學界主流觀點認為,實質課稅有法律的實質課稅與經濟的實質課稅之分,對此的進一步認識則有所不同,并形成了代表性的三種觀點:(1)法律實質課稅理論。該學說以金子宏教授為代表,其認為稅法適用中對課稅要素事實確定時,如果事實關系與法律關系的外觀形式與實體實質不相一致時,必須像其他部門法一樣,根據實際情況對實體實質進行判斷,除非法律規定必須根據于外觀形式進行課稅。在金子宏教授看來,實質課稅應指在法律適用上,表見事實(形式)與法律事實(實質)不同時,應采后者對其進行稅法的解釋和適用。這和其他部門法沒有什么區別。因此,實質課稅并非稅法獨特原則。[16]北野弘久教授也持類似觀點,認為如果將實質課稅原則理解為“經濟的實質主義”在解釋適用稅法方面會違反法的安定性以及法的可預測性,而與憲法上稅捐法定主義不符。因此,其主張“應對真正的法律上歸屬者課稅,而非對于名義上的法律上歸屬者課稅”。[17](2)經濟的實質課稅。該觀點主張滿足私法上的法律要件的法律事實(法形式的實質),與現實所產生經濟的成果的事實(經濟的實質)不相一致時,應對后者進行稅法的解釋適用,因此實質課稅在稅法上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該主張以日本學者田中二郎為代表,其認為稅捐負擔有必要維護實質的公平,縱然其法形式或名義相同,但其經濟實質有差異時應做不同處理。[18](3)還有學者采折衷說,主張沒有必要將法律的實質主義與經濟的實質主義對立,二者都是從實質課稅法的有機組成部分。在具體案件中,如果發生“法對法”的問題時,應從法律的實質主義理解實質課稅,而如果發生“法對經濟”的問題,則應從經濟的實質主義理解實質課稅。[19]我國臺灣地區稅法學界對實質課稅認識也比較混亂,一般認為實務界經由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20號而明確采納實質課稅理論,但是該號解釋長期飽受理論界及實務部門諸多學者的批評[20]。學者陳清秀傾向于日本學者田中二郎的理解,認為實質課稅應從其理論根據“量能課稅原則”和“稅捐負擔公平原則”角度加以理解。因此法的實質主義并不能反映“量能課稅原則”,故應從“經濟的實質主義”加以理解。[21]但也有學者對此觀點提出疑議。[22]
實質課稅原則在國內現今國情下如何理解和適用,稅法學界也開始關注,但是其認識也同樣遠未達成共識。經由國內相關教科書對德國、日本實質課稅理論相關理論介紹之后,目前國內學界通說似乎認為,在中國現實國情下,對實質課稅原則的理解應當采取所謂法律實質課稅而不能堅持經濟的實質課稅主義。其分析路徑基本上都是從稅收法定主義開始,強調稅收法定主義在中國當前現實中的重要性,強調法律的實質課稅主義仍然恪守稅收法定主義的立場,以“可能文義”為稅法解釋與適用的界限,于此可以有效的規范當前我國稅收立法級次太低,稅務機關稅權濫用等現象。[23]
(二)現有理論主要爭議點及評價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對于實質課稅概念內涵外延的深入討論乃至論爭,是有意義的,因為任何學科的發展,必須從清晰概念開始。概念作為理論體系的邏輯起點,必須為該領域內學者所共同接受,才能有進一步相互討論的基礎和前提,理論體系的發展才成為可能。稅法理論的發展,也不例外。特別是我國當前稅法還不發達,加強我國稅收法治進程,建立我國稅收法律體系,學界必須對于稅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則等理論基礎盡量達成比較一致的共識,這樣不僅有利于我國稅法學理論的發展,同時也更利于指導稅法實踐。世界諸多國家,尤其是日本、我國臺灣地區對實質課稅概念的巨大分歧而帶來實質課稅理論適用的混亂,[24]也可以反面反映出明晰此概念之意義。
國內外稅法學界對經濟的實質課稅與法律的實質課稅的長期激烈論爭,雖然現有理論可謂色彩斑斕,然而,筆者以為,此種爭議并無多少實際意義。主張法的實質課稅強調所謂表見事實(形式)與法律事實(實質)不同時,應以法律事實為準。姑且不論此種區分是否科學,更為關鍵問題是所謂的法律事實(實質)如何確定,例如將企業貸款列為工資支出,稅務機關依據所謂法的實質課稅主義否定外觀形式,直接認定為貸款而禁止從所得中扣除,此時何以認定為貸款?實際上只能由發生之經濟事實來認定。在真買賣、假租賃之類的案例中,對租賃實質的認定也只能通過經濟事實來認定。實際上,稅法關注課稅事實的發生,所謂否定形式而采納的實質只能是經濟事實,這是由稅法基本價值目標所決定的。而這恰恰是所謂經濟實質課稅所主張的。
其實,此種區分無意義之根本原因在于,稅法適用關注于課稅事實,課稅事實就是以法律規定構成要件以確定納稅人的負稅能力,此即所謂量能課稅原則(Leistungsfähigkeitsprinzip)。量能課稅原則于稅法上,相當于私法自治在民事法律上的地位。[25]而量能課稅的實現,主要是以“稅捐客體”的有無、實際數額的大小、課稅事實的歸屬等為基礎。[26]而稅捐客體的判斷主要是以所得、財產與支出為標準。依據可稅性原理,衡量納稅人的稅負能力是以經濟實質上的經濟事實為基礎,而非私法上的價值判斷。在此,私法與稅法調整對象發生重合,而此種雙重評價只是時間上的先后而無效力上的順序。因此,無所謂發生法律上的實質課稅與經濟上的實質課稅之區分的問題。
三、實質課稅理論之正確理解——法學方法論的視角
通過國內外文獻的系統梳理,可以看出,實質課稅理論產生與關注的問題,主要由于法律形式(稅收法定)與經濟實質(量能課稅)之差異,而該問題實際上是在稅法適用中所產生的。因此,分析揭示問題產生的根源以獲取對此的正確認識,必須從法律適用之一般方法論開始。
(一)法律適用的一般邏輯
現行法律適用之一般原理在于法學三段論的運用,就是選擇并解釋合適的法律規范(大前提),運用于已由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小前提),形成合理的司法判斷或判決(結論)。因此,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法官(以及學者)普遍關注的問題主要集中于法律規范的解釋與案件事實的判斷。[27]在法律規范的解釋(或漏洞填補)上,雖有數種法學方法,但從每一部門法之規范目的、基本理念、價值基礎方面做出一致性的解釋,無疑最為重要。而此與案件事實之選擇形成又有密切聯系。
法律適用的案件事實,雖為陳述的“客觀事實”,但在無限復雜的已發事實中,判斷者實際上為了形成并陳述案件事實,總要做出選擇。其在選擇之時,實際上已經考慮到個別事實在法律上的重要性。因此,誠如有學者所言:“作為陳述的事實并非自始‘既存地’顯現給判斷者,毋寧必須一方面考量已知的事實,另一方面考量個別事實在法律上的重要性,以此二者為基礎,才能形成案件的事實?!盵28]對于如何形成案件事實(小前提),恩吉施教授將其分為三個部分:(1)具體的案件事實,實際上已發生之案件事實的想象;(2)該案件事實發生的確認;(3)將該案件事實作如下評斷:卻確定具備法律的構成要素,或者更精確地說,具有大前提第一個構成部分(即法律的構成要件)的構成要素。此所謂“在大前提與生活事實間之眼光的往返流轉”。[29]在此思維過程中,“未經加工的案件事實”逐漸轉化為最終的(作為陳述的)案件事實,而(未經加工的)規范條文也轉化為足夠具體而適宜判斷案件事實的規范形式。這個程序以法律問題開始,并以對此問題做終局的(肯定或否定的)答復結束。
不僅如此,在提出實際的某事是否發生之時,必須以某種方式描述出來。而在描述的過程中,特別是運用法律用語來描述時,實際上已經摻加了諸多的法律判斷。“事實(Faktum)必須為概念所考慮到,否則它將不被認作是事實,而法律概念,一如其名稱所說,總是在概念形式中被思考?!盵30]此種事實的法律概念之歸納,本身含法律之判斷。例如,對納稅人行為的發生交易的經濟事實描述中,運用如“所得”、“納稅人”、“兼營”、“營業費用”等概念時,已經作了稅法概念的“涵攝”。更進一步地,當發生一種新型的、非既有法律規定的事實,而需經由相關主體(當事人、法官)類型化為法律事實模型時,即所謂“生活事實類型化為法律構成要件事實”[31],則有更多的法律判斷因素。而法官的活動是:從當事人陳述的生活事實中為法院找到一個法定的事實構成(gesetzlichenTatbestand)。如果這種涵攝是可能的話,就可以直接得出該法律規范的法律后果。[32]
(二)問題產生的根源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區別于生活事實,案件事實形成過程中,無論是概念的歸屬,還是事實之類型化,都已經含有法律價值判斷。然而問題的關鍵在于,對每一個已經發生的特定事實,不同法律對其描述而進行概念歸屬,尤其是進行類型化之歸類時,此種與已經由概念歸類與類型化的案件中間,是否存在實質的相同或不同?此種相同與不同的判斷標準如何確定?具體落實到稅法適用中,對涉稅事實的描述中,依據何種標準將此類或彼類行為歸屬于特定的稅法概念?依據如何標準對實際生活事實“加工”成應稅或非應稅類型,或此應稅行為與彼應稅類型?對稅法概念“涵攝”與類型范圍是否以其他法律(如私法)的限制?是否以其他部門法概念與類型化而形成的效力判斷為前提?
關于稅法在一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以及和其他部門法律的關系,已有學者做出討論。[33]惟需注意的是,稅法規范往往以私法關系作為原因事實或前提條件,因此涉及稅法與私法之接洽關系而屢被學者討論。綜觀德國經濟觀察法歷史發展之脈絡,其實也是二者關系之發展過程。當前,德國學界通說認為,稅法應與私法統一于憲法秩序之下?!岸惙ㄅc是私法均在統一之法秩序之中,稅法與私法為相鄰平等之法域,統一在憲法價值觀下?!盵34]“民法與稅法,如對同一經濟事實加以規范,民法雖較稅法適用前,但此只有時間上之先行性,并無評價上優先性?!盵35]在司法實踐中,德國在1991年否定了稅法中使用民法術語應該按照其民法含義進行解釋的觀點,認為不存在任何這樣的假定。該判決認為,對于當事人采用民法形式征稅的適當性問題,應該通過稅法目的解釋予以確定。[36]
至此,可以比較清楚地看出,實質課稅理論產生之根本原因:經濟交易事實引發經濟結果之發生,由于私法(主要是民法)適用時間上先于稅法,其首先基于自身立法目的,將其“加工”為私法案件事實,并給予其私法意義上之價值判斷,評判結果為該行為及經濟效果的有效、無效、可撤消等。但是,對于同樣之經濟交易事實,稅法也會基于稅法目的,同樣會將其“加工”為稅法案件事實(即課稅事實),并給予稅法意義上的效果評價(此過程也包含對稅法概念的解釋等過程),形成對該課稅事實應予課稅、不予課稅、免予課稅等價值評判。相較于其他部門法之間的差異,由于私法、稅法共同關注經濟事實,乃至經常關注同一經濟事實,二者基于各自立法目的分別給予價值評判,此中間不免評判結果不統一甚至沖突,因而更容易引發爭議(如發生的對非法收入是否征稅,征稅是否意味該收入已經合法等爭議),并且該問題由于稅法借用私法諸多概念,帶來解釋、運用方面的混亂而使問題更加復雜。
為了試圖避免上述沖突,稅法理論界才由此發展出所謂實質課稅、經濟觀察法等理論與方法。必須明確是,對同一經濟事實,私法、稅法基于其各自立法目的、價值理念給予不同評判,應為現代社會之常態。[37]如果承認稅法作獨立于私法而具有自己的法律目的、立法理念,并具有實現自身目的、理念的基本法律方法的話(而這幾乎已經成為稅法學界共識并逐漸為社會所接受),必須承認此種分歧與差異。同時在相關立法技術、適用方法等方面做適當調整,與其他相關法律部門相接。同時加強與完善本部門法理論水平研究,逐步提高民眾的接受程度,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發展完善稅法理論。
四、實質課稅理論之制度基礎——量能課稅原則
實質課稅原則之“實質”,是指納稅能力之衡量,此為量能課稅原則基本要求。因此,對實質課稅深入理解,必須以量能課稅原則研究為基礎。
1、量能課稅原則涵義與價值
稅收乃以國家公權力強制將人民部分財產,無償轉移為國家所有,因此其本質上無法逃避對人民自由權財產權之干預與介入的命運,先天上亦較其他法域更應受憲法價值觀、特別是基本理念的拘束。[38]其中最重要是稅捐正義理念,此為憲法乃至法治基本價值之體現。而量能課稅原則,即為稅捐正義理念于稅法之基本要求而成為稅法基本原則。個人租稅負擔應依其經濟上的給付能力來衡量,而決定其所應負擔的納稅義務。此種負擔原則,應成為稅收立法指導理念、稅法解釋的準則、稅法漏洞填補的指針、行政裁量之界限,同時量能課稅原則也使稅法成為可理解、可預計及可學習之科學。[39]不僅如此,在稅收之征收上量能課稅原則更具有雙重意義,一是容許國家按人民稅收負擔能力依法課征,一是禁止國家超出人民稅收負擔能力課征稅收。[40]
量能課稅原則本身,有意在創造國家與具有財務給付潛能的納稅義務人之間的距離,以確保對每一國民給付之無偏無私,不受其納稅義務額影響。[41]納稅人對國家的特定支出,并無享受請求權,只是盡一般國民義務。同時量能課稅原則與國家預算法與財政法相互分離,造成納稅行為與國家收入支用間的距離。此種距離,國家可借由財政法、社會給付法、計劃法對國家支出政策作長期結構性規劃。國家支出得依循正義原則運行,至少部分與國家收入依量能課稅原則有關。承認量能課稅原則的同時,即宣示放棄國家職能的稅收理論,依照個人財務支付能力課征租稅,其衡量標準是以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能力為準,大體上不以國家財務需要為依據。
有學者研究指出,量能課稅原則在稅收立法和法律適用時,可區分為四個階段:[42]首先,依量能課稅原則,稅法立法者須在不同之納稅義務人間,加以比較衡量其租稅負擔能力有無異同,也就是立法者在選擇稅捐客體時,需以納稅義務人的支付能力作為指針。從負擔能力指標來看,在選擇對所得或財產課稅時,由于要甄別納稅義務人個人條件,如生存保障[43]、撫養義務、資本利得等,因此在量能課稅具體化的第一步,對稅捐客體之選擇,以屬人稅比較合理。
其次,在選擇較合理的稅捐客體之后,需進行構成要件的選取和評量,使之與整體法系相一致。亦即個別稅法需針對實證法整體,作體系化工作。從量能課稅原則考量,對于經濟財之評價,需斟酌整體法律秩序,例如經濟自由、私法自治以及社會福利等。
換言之,即財產權自由及其限制(即財產權所負擔的社會義務)。
再次,在單一稅需與整體法秩序相協調一致后,量能課稅原則需進一步具體化,則要求立法者將個別稅法與整體稅制相協調一致,組成完整之體系。在整體考量納稅義務人直接稅、間接稅之后,才能判斷是否符合量能課稅原則。
最后,在合理選擇稅捐客體,并就整體法律體系與稅制體系性考量后,進一步需考量其量能課稅原則如何實現,特別是稅基相關因素。例如在所得稅法中,立法者需考慮個人原則、市場經濟原則、期間稅原則、凈資產增加原則,將量能課稅原則加以實現。立法者確立以上基于量能課稅原則所派生原則后,只有在具備特殊事項時,才能承認例外的正當性。
2、實質課稅與量能課稅
如上所述,量能課稅原則其實就是實質課稅原則的精神或目標所在,因此量能課稅原則與實質課稅有適用上的替代性。然而二者的關注點也并不完全相同:實質課稅重在稅捐客體之有無以及經濟上的歸屬的問題,這比較屬于負稅能力之主觀上的個別判斷,所以其適用通常是針對個案的。而量能課稅原則重于:在既定事實上,究竟納稅人有無,以及有多大的負擔稅捐的能力,這比較屬于客觀上的一般判斷,所以,其適用通常是針對通案進行的。[44]相較于量能課稅原則,實質課稅帶有法規范上之當為的色彩,其中為了掌握實質,德國引入了經濟觀察法,經濟觀察法可以說是實質課稅理論在方法論上的表現。因此,學說與實務界以量能課稅原則、實質課稅理論或經濟觀察法作為應稅、免稅或應向誰課稅的論據時,其訴求的理念幾乎是一個:應以符合經濟利益的實質及其實際依歸,認識負擔稅捐能力之有無及歸屬,以使稅收課征能符合實質,而不受限于形式。惟需注意的是,量能課稅原則和實質課稅理論均含有價值判斷,而經濟觀察法則從經濟的觀點,客觀觀察、認定課稅事實。
五、實質課稅理論適用之基本路徑:可稅性原理
可稅性原理,即主要關注征稅的可能性及合理性。該原理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經濟上的可稅性”,即關注經濟上征稅的可能性與可行性;二是法律上的可稅性,即關注法律上征稅的合理性與合法性。[45]對可稅性原理的研究,學界主要關注征稅范圍的確定,這也是稅法上應稅事實形成的主要衡量標準??啥愋缘呐袛鄻藴剩梢詮娜矫婕右院饬浚菏找嫘?、公益性和營利性。收益主要是指社會財富的增加,由于稅收是對社會財富的重新分配,因此只有存在收益,才具有納稅能力。[46]并且該收益單純為經濟意義判斷,即不管收益的性質、方式、來源以及合法與否。[47]但是并非所有的收益都具可稅性,如果該收益為公益性,是為社會提供公共物品,則往往即使有收益,也不對其征稅。但是對于提供公益的機關和部門,如果其存在營利性活動,則對其營利收益應當視同營利性組織之收益而給予課稅。
因此,對于征稅范圍的確定,大體可以遵循這種思路:征稅與否,首先取決于是否具有收益,這是征稅的基礎;但是如果有收益的主體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且其宗旨和活動具有突出的公益性,則不應當對其征稅;而公益性的組織存在營利性的收入,則對其營利性收入部分,應當征稅;同樣,如果一個營利性的組織,某些活動具有突出的公益性,則應該考慮對其公益活動予以褒獎,應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48]
畸變的世俗化與當代大眾文化
巴赫金超語言學的幾個基本問題
作為言語行為的文學話語
韋勒克的民族文學觀及其啟示
隱喻、寓言與中西比較文學
圣經文學與電影的互文性研究
生態女性主義視角下的主體身份研究
隱喻問題與詩歌語言的修辭學研究
全球文化與翻譯的隱性影響
與世界文學研究
蔡儀美學思想的當代意義
后殖民理論與文化翻譯
敘事成為晚近研究方式的三重原因
《論語》早期三次編纂之秘密的發明
論自然生態審美的三大觀念轉變
比較視野中的世界文學與中國現當代文學
論海寧查氏閨閣詩群的創作取尚
“傳奇”與中國當代小說文體演變趨勢
原型范疇、原型和世界文學
結構主義的引進與中國本土文學批評理論
新歷史主義思潮在中國的傳播與接受
當代科幻小說研究與多麗絲·萊辛
作為文學批評家的世界主義者庫切
論“生命形式”在文論和美學中的意義
從生態主義視野理解環境美學
先秦的“小說家”與楚國的“小說”
子夏的思想特征及其家學淵源
論林紓對莎士比亞的接受及其文化意義
村莊里的中國:趙樹理與《三里灣》
文藝美學的興起與思想解放運動及其他
挑戰與博弈:文化研究、闡釋、審美
無所不在的互聯網或文學研究的數字化變革
《世說新語》在宋代的流播及其書籍史意義
《呂氏春秋》與《道德經》相關篇目論析
全球化語境下世界文學的倫理內涵及文化影響
生態女性主義文學批評在美國的興起和發展
詩歌與公共領域:“世界文學”具有怎樣的全球性
郭松菜《月印》和20世紀中葉的文學史斷裂
“社會史視野下的中國現當代文學”筆談
“社會史視野下的中國現當代文學研究”的針對性
“社會史視野”:“當代文學”研究的一個切入點
“名詞化”論爭及其生態詩學意義的生態語言學再考察
艾柯的文學符號學理論及其在《玫瑰的名字》中的體現
世界文學語境下的中國現代流散文學——兼論凌叔華的流散寫作
身體、機器與后人類:后人文主義視角下的《救人就是救自己》
“臣聞之胡龁曰:王坐于堂上,有牽牛而過堂下者。王見之,曰:‘牛何之?’對曰:‘將以釁鐘?!踉唬骸嶂?!吾不忍其觳觫,若無罪而就死地。’對曰:‘然則廢釁鐘與?’曰:‘何可廢也?以羊易之?!蛔R有諸?”
曰:“有之。”
曰:“是心足以王矣。百姓皆以王為愛也,臣固知王之不忍也?!?/p>
王曰:“然,誠有百姓者。齊國雖褊小,吾何愛一牛?即不忍其觳觫,若無罪而就死地,故以羊易之也?!?/p>
曰:“王無異于百姓之以王為愛也。以小易大,彼惡知之?王若隱其無罪而就死地,則牛羊何擇焉?”
學生看到此處“以羊易之”不免發笑,于是老師即興設置問題,“大家對齊王的此種做法有何感想?”此問題一出,課堂頓時活躍起來。然而,有的課堂對此問題的討論卻展開過度。問題一出,學生各抒己見,課堂討論得熱火朝天,學生也聽得不亦樂乎,老師也認為枯燥的文言文課堂頓時有了生趣。
當我們冷靜下來反思,這樣一節表面熱熱鬧鬧的課堂,我們從中到底獲得了些什么?學生是否有真正的思考?對課文的主題是否真正探究到位?因此,命題是否妥當直接關系到討論的質量和效果。所以,確定好課堂討論題目是確保討論課成功的第一步。
課堂問題的設計不僅在難度上要把握適度,而且要確實能調動學生的思維積極性,引發學生圍繞課文的主題做深層次的思考。要做到這一點需要老師:
一、對文本做精細的研究,挖掘可以設計問題的切入點
課堂討論要精心選擇有價值的內容進行討論,有思考價值的問題可以引起學生大腦皮層的高度興奮,并能使學生產生強烈的求知欲望。組織學生進行課堂討論教師必須把握教材的重點、難點,越是教材的核心問題越需要學生去理解,去積極參與,進入角色,給學生一個理解的方向才能產生預期的效果。
二、討論問題要有難度,有價值
教師無論是自己提問,還是引導學生質疑問題,一定要選準討論的焦點。所謂討論的焦點,就是根據文章的重點、難點、要點,提出有利于理解課文、提高認識、形成能力、陶冶情感的問題。
魯人版必修四《屈原列傳》,有課堂在講述最后一段“屈原至于江濱,被發行吟澤畔,顏色憔悴,形容枯槁。漁父見而問之曰:‘子非三閭大夫歟?何故而至此?’屈原曰:‘舉世混濁而我獨清,眾人皆醉而我獨醒,是以見放。’漁父曰:‘夫圣人者,不凝滯于物,而能與世推移。舉世混濁,何不隨其流而揚其波?眾人皆醉,何不其糟而啜其醨,何故懷瑾握瑜,而自令見放為?’屈原曰:“吾聞之,新沐者必彈冠,新浴者必振衣。人又誰能以身之察察,受物之汶汶者乎?寧赴常流,而葬乎江魚腹中耳,又安能以皓皓之白,而蒙世之溫蠖乎?”乃作《懷沙》之賦。于是懷石,遂自投汨羅以死?!焙芏嗬蠋熢O計這樣的一個問題:“漁父、屈原的觀點你同意哪一個?”
老師設計此問題的用意在于引導學生體會屈原的處境及心境,明白屈原的赴死決心和救國無望而投江的壯烈絕望,領略屈原的高尚情操。課堂討論的結果是一多半的同學傾向于漁父,認為“活著就是比死了好,只要活著還可以繼續為老百姓做很多事情?!庇钟型瑢W當即反駁此種論點,“屈原投江是迫不得已,是無奈絕望之舉”。對方不服,當堂辯論起來,“難道他投江就會挽救國家嗎?就是對百姓負責嗎?”雙方分作兩派,唇槍舌劍,沒有定論。
“擇死與擇生”的問題本來是智者見智仁者見仁,也歷來被當做此課的一個討論問題之一,的確,每個人都可以有自己對于生死的看法,然而司馬遷對屈原做傳的目的是否要糾結于擇死擇生?大多數人都認可“漁父”只是一個虛幻的人物而已。那么我們理應從什么方向設計問題?
我在研讀此文時發現司馬遷對《屈原列傳》傾注的心血是很大的。司馬遷在前文記敘屈原的生平一波三折,文思斐然,后文議論更是鏗鏘有力,而結尾寫“屈原投江”一節卻語調異常平靜,因此,在課堂上我設計這樣一個問題:“屈原投江一節為何沒有描寫悲壯的場面,而僅以‘于是懷石,遂自投汨羅以死’作結?司馬遷是以什么樣的心態來寫這一場面?”
本想就此問題做一嘗試性的提問,沒想到學生反應很迅速。對于課堂討論的駕馭非常能體現一個老師的水平。有的專家提出“課堂二次備課”的說法,確實非常有道理。
三、充分發揮教師的主導作用
文藝學的學科建設,是中國文藝理論界進入2l世紀以來一個非常重要的話題。不少學者對文藝學學科的發展前景持樂觀和自信的態度,但更多的學者是對文藝理論的問題和危機的反思,對其發展充滿憂患意識。的確,如何解決中國文藝理論的某些概念、范疇和方法與當下文藝實踐脫節的問題?如何有效地把中國傳統文論的資源轉化為當代文論建設的因素?如何確立中國本土的問題意識,在中國語境下合理地吸收利用外國文論資源?如何在注意文藝學學科的本質特征、學科內涵的同時,重視文藝學學科創新擴容、多元互動的發展趨勢?以上種種問題,我們覺得,更新文學觀念,在文藝學學科建設中樹立問題意識、問性意識、共生意識、發展意識,對我們解決這些問題將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問題意識
文藝學的“問題”,是指文藝學所面臨和尚待解決的課題或矛盾。文藝學的“問題意識”,就是能察覺、認識到文藝學的這些課題或矛盾,并積極地尋求解決問題的途徑。
世紀之交的社會文化生活在急劇變化。電子媒質是繼紙媒質后的又一次媒介革命;精英文學日見萎縮,文學進一步泛化到大眾文化中;圖像一躍而成為文化生活的中心,極大地改變了人們的文化生活、審美趣味、閱讀習慣。與這些變化相應的是文學以及人們的文學觀念也隨之發生了變化,傳統的文學觀念與現實的文學實踐相去甚遠,很難適應時代的要求。社會實踐向我們提出了新的問題和問題群,我們應當認識和承認這些問題,積極參與和回應這些問題。社會的轉型與文學實踐的巨大變化,促使當代的文藝學必須從變革著的文學實踐出發,分析新現象、研究新問題,在理論上不斷創新擴容,使之適應時展和社會需要。如果文藝理論的概念、范疇以及相關的方法脫離了文學實踐,文藝理論就會失去它的生機和活力,成為空中樓閣式的、僵化而無用的東西。文藝學面對當下的文學藝術實踐,許多問題凸現出來了?,F在人們的文化生活重心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人們對文學的需求更偏重于娛樂和情感需求,還有的崇拜自然本能,追求感官刺激。在巨大的感官沖擊下,在文學藝術審美生成的日益消解中,如何將文學藝術的審美特征與大眾文化很好地結合起來?如何用人文精神來支撐我們的精神家園?如何體現對人的生存處境、對家園邦國命運的關懷?這是文藝學正面臨和尚待解決的課題。文藝學應該以專業為依托,積極地尋求解決這些問題的途徑。目前,在全球化的浪潮中,“中國問題”顯得更為復雜。對于文藝學來說,“中國近百年來都始終籠罩在西方主義的陰影下,沒有自己的理論話語體系”。對于西方理論,我們更多的是簡單介紹,隨意嫁接,卻沒有學會或沒有完全學會提出文藝理論的中國問題,并將其提升為中外共享的智慧。當然,借鑒國外的理論資源是必要的,如無數前驅對的追尋,如20世紀西方文論對我國文論的豐富和啟示。但問題是,借鑒國外的理論資源不是照搬新名詞、新術語,或用外國的理論來分析我們的文學現象,而應該是一種對話交鋒,是一種創造性的借鑒和接受。
在與外國理論的對話交鋒中,如果我們一味地追蹤西方世界的理論潮流,提不出自己的問題,沒有自己的見解,就很難通過創造性地借鑒和接受他人的理論,來達到豐富、充實和推動中國文化和文論發展的目的。文藝理論從何而來?如何進行古今對話,實現古今貫通?這是文藝學學科建設中需要面對和思考的一個重要問題。文藝理論源于文學創作和文學批評的實踐。當一定時期的文學經驗凝固下來,轉化為概念、范疇和相關的方法,并在長期的實踐中得到檢驗、豐富和發展的時候,這種理論同時也就獲得了超越時代和民族的價值。中國的古代文論正是這樣。中國古代文論不但有屬于我們民族的東西,還有許多屬于未來的、中外共享的智慧。正是在這種意義上,“文學理論作為一門理論學科,并不完全依附于所謂當下文學經驗,它還有著自身內在的發展、運作規律和規則?!盷中國古代文論是中國歷代文論家依據不同的時代課題與人生問題,探討文學創作的經驗,追尋文學的終極意義熔鑄而成的。它反映了中國古代文學觀念的演變,表現了各種不同的文學批評方法,以及具有民族傳統和東方特色的審美理想和審美趣味。在今天的文藝學學科建設中,我們應該把中國古代文論傳統作為一個重要對象。
二間性意識
在當代社會生活中,多種學科之間、不同種類的文化之間、各個民族或國家之間,都存在著極為豐富多樣的對話與交流。而在文學實踐中,作者與世界、作者與文本、作者與讀者之間也存在著對話與交流。這種對話交流形成了一種主體間性,即“主體一主體”的交互主體性,它包含著主體間的相互作用、相互否定、相互協調、相互交流。我們在文藝學學科建設中需要和尋找的正是這種主體間性。主體間性是現代思想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研究對象主要是主體之間的對話、交往關系。
主體間性理論不是從主客關系而是從主體與主體的關系來規定存在,認為世界不是與我無關的客體,而是與自我一樣的主體。從這一理論出發,來探討文學的主體間性,可以實現方法論上的根本變革。文學的主體間性表明,文藝活動不再是對于社會生活的反映或者認識,而是主體與主體之間的相互作用和交流。其中,創作活動乃是藝術家與所描繪的對象或者人物之間的相互交流,而接受活動則是讀者以作品為中介與作者之間的對話交往活動。文學創作活動表現為作家與生活之間的關系。
作家與生活不是主體與客體之間相互分離和對立的關系,而是主體間相互作用和交流對話的關系。在這種關系中,主體不是站在生活之外去客觀地觀察和認識生活,而是把事物也看作有生命的主體,與其建立起一種平等的對話交流關系,“我聽過我的身體進入到那些事物中間去[3_,它們也像肉體化的主體一樣與我共同存在”?!霸谝黄掷?,有好幾次我覺得不是我在注視森林。有那么幾天,我覺得是那些樹木在看著我,在對我說話。”中國古代的藝術家們也曾多次描繪過人與自然的這種相親相融、和諧統一的密切關系。顯然,在藝術家眼里,人與自然之間,沒有不可跨越的鴻溝,人來源于自然,在本質上同于自然,因而人和自然之間是天然地可以相通的,是一種真正的相互作用和對話交流的關系。事實上,作家在創作中所描繪的從來都不僅僅是事物的客觀屬性,而是自己與事物之間所建立起的這種主體間的對話交流關系,這是與以往我們對于藝術活動總是從主體與客體的相互統一來加以解釋是完全不同的。
文學作為主體間性活動,把主體與客體的關系轉變為主體與主體之間的關系,從而進入了真實的存在。在文學作品中,文學形象“不僅僅是作者議論所表現的客體,而且是直抒己見的主體”。這個主體不是與我無關,而是與我息息相通的另一個自我。文學活動是自我主體與文學形象間的對話、交流,在這種對話交流中,自我主體以最大的誠摯和最深切的同情對待文學形象,傾聽文學形象的述說;同時自我主體也向文學形象敞開了心扉,傾訴自己的喜怒哀樂和內心最真實的感受。在這里,文學形象與自我主體是同等地位的主體存在,主體之間始終貫徹著平等的對話、交往精神。
藝術接受也是一種主體間的交往活動,讀者不僅要和作品中所表現的人的世界進行交流,更重要的是讀者可以以作品為中介,與作者建立起精神上的對話交往關系。文學不是孤立的個體活動,而是人與人之間交流的產物。文學作品的故事、情節、人物是作者創造出來的,它飽含著作者的情感,蘊含著作者的傾向,這使得讀者在閱讀文學作品時自然而然地會發生某種情緒上的反應,或欣喜、或憤怒、或悲哀、或驚駭、或振奮……讀者與作者作為兩個主體,以作品為中介在進行著文學經驗的交流、溝通,從而形成了某種共識。因為,文學經驗不僅僅是個體的,而且是社會的,是社會互動的結果。如果我們理解了文學活動是一種社會性的活動,我們也就容易理解文學活動是一種主體間的交往對話活動。三共生意識
文藝學學科不可能有一種非此即彼的絕對真理,也不可能是一個自給自足的封閉結構。文藝學學科自身的建設,文藝學學科與其它學科的關系,都應當凸現出一種交往對話、相互補充、相互滲透、共生共榮的思維。
我們看到,文藝理論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里,曾被當作一元的、絕對的真理,其他的文藝理論流派都一一遭到批判、排斥。這一思維方式一旦形成定式,就會成為教條式的非此即彼的思維方式,認為不是好的就是壞的,不是的就是反的,這完全是一種只講對抗不講互動、只講斗爭不講融合的思維模式。而實際情況并非如此,文論就是從西方古典美學、特別是德國古典美學中吸收了有益的成分并在同它們的對話交鋒中得到確立并超越的。文藝理論的科學性、指導性,體系性是毋容置疑的,但文藝理論不可能代替全部文藝理論。文藝理論中還有許許多多問題,被古人和今人討論著,而當下文學藝術實踐中層出不窮的新問題,更是他們不可能涉足,也難以預見的。我們發現,20世紀8O年代以來傳人我國的各種外國的文論學派有許多新的主張與獨特的見解,這是在文藝理論中所看不到的。這些理論的引入,大大地開闊了我們的學科視野,極大地豐富了我們的理論語言,文藝理論也從封閉走向了開放,從一元走向了多元,從對立走向了互動。
文藝學與其他學科的關系不是一種互相排斥、互相對立的關系,而是一種對話、交往、互動的關系,特別是在當代文藝學學科發展中,文藝學的跨學科方法顯得尤為重要。文藝學學科不可能孤立地就文學談文學,文藝學學科總是與哲學、語言學、歷史學、社會學、倫理學、藝術學甚至自然科學相聯系。如產生于2O世紀中期以后的當代文化批評,其思想資源除了以外,還包括2O世紀各種文學與其他人文科學的成果。近些年來興起的生態批評也是跨學科的。宣揚美學上的形式主義或是學科上的自足性是成不了生態批評家的。生態批評特別從科學研究、人文地理、發展心理學、社會人類學、哲學(倫理學、認識論、現象學)、史學、宗教以及性別、種族研究中借鑒闡釋模型。文藝學的跨學科方法說明,文藝學學科的知識形態不只是一個學科自足性的概念,而是一個既與學科的知識譜系密切相關、又包含和融匯著其他學科的特定的思想、觀念、理論與方法的多元知識系統。
四發展意識
文藝學的生命價值在于它的實踐性、開放性、多元性,從根本上說,它所強調的是一種發展意識。西方文論在發展。2O世紀被稱為“批評的世紀”,這一世紀,西方文論得到了驚人的發展,這種發展態勢表現為:一是流派繁多,數十個文論學派此起彼伏,異?;钴S,遠遠超過了l9世紀西方文論的流派數量;二是批評新潮不斷迭起,交替的頻率越來越快。一般說來,當代西方文論一個流派從創立到衰落不過二三十年,繁榮時期的周期更短,以至出現了名目繁多的文論流派“各領三五年”的景象;三是多個流派之間既有尖銳的沖突交鋒,又相互交叉、滲透和吸收,呈現十分復雜的關系,不少文論家同時成為兩個甚至幾個流派的代表人物,一個流派中也可能同時吸納幾個流派的文論家。正因為這些,2O世紀西方文論才得以繁榮,才得以快速發展。
中國文論也在發展。二三十年代傳人我國的馬列文論,近十多年來吸引我國不少學者注意的文藝心理學、文藝符號學、敘述學、文學本體論、原型批評、文學接受理論等等,它們既使我國傳統文藝理論得到了更新、發展,又拓寬了文藝理論研究的道路,文藝理論出現了交往對話、開放多元的新局面。我國古代文論的研究,同樣受到新觀念、新方法的激活而使其深邃的內涵得到多方面的發展。
《話劇表演藝術概論》一書中,有句話這樣概括表演:“話劇表演藝術具有劇場藝術的真實性,非程式的假定性,與有機重復的即時性。” 演員通過舞臺表演,把劇中的人物形象生動地展示在觀眾面前,其語言、表情、動作等各種表演形式都反映了演員本身對劇本人物的理解 ,演員的表演技能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自身的修養程度。所以,演員的表演歸根結底拼的就是文化和修養。從演員的舞臺語言和表情,哪怕一個眼神,就可以判斷出這個演員的文化修養、藝術修養、專業素質,判斷出他是否接受過良好的教育,是否熱愛自己的表演事業,甚至能判斷出這個演員未來是否有前途。這一點在每一位當年參加面試的演員來說應該是深有體會。那么,演員的個人修養從哪里來?從小的教育以及個人的生長環境都起著很大的作用,但后天的自我培養和完善更為重要。
一、演員修養的重要性
簡單說,一個人的修養是指一個人內在涵養的外在體現。修養是內在的不自覺的外露,而不僅是表面上。如果一個人胸無點墨,那任憑用再華麗的衣服裝飾,這人也是毫無氣質修養可言的,反而給別人膚淺的感覺。所以,如果想要提升自己的內涵修養,做到氣質出眾,就要不斷提高自己的知識,品德修養,不斷豐富自己。一個人的閱歷、學識,對自己的了解程度都會對個人修養有一定的影響。讀書是最基本的。書讀得少的話其它練的再多,也還是沒有內涵。有比喻:讀多點書眼睛會更明亮。眼睛里面畢竟是化不了妝的,有些女孩子雖然漂亮,但看眼睛的話卻空洞無物,修養是內在氣質的表現。
一個演員是否具有較高文化修養和優秀品格,從他們扮演的角色就可清楚地看到。一個虛偽的人再裝腔作勢也表演不出真誠;一個俗不可耐的人再修飾也表演不出高雅。聰明的演員可以塑造一個傻瓜的形象,而傻瓜連傻瓜也演不出來,便是這個道理。演戲是需要一定的思想深度,藝術修養和表演技巧來實現的.只有有修養的演員,才能詮釋好角色,塑造好人物。
二、演員自身的修養與語言藝術的關系
話劇臺詞是一種放大了的生活語言,獨白是潛臺詞的外化。配合演員的形體動作,臺詞分成三個組成部分,即:對白、獨白和旁白,?在語言和動作的幅度上,話劇要求合理地夸張,如若不然,劇場的后排觀眾聽不清,看不懂;?演員通過舞臺表演和觀眾直接交流,因此語言藝術的表達就顯得尤為重要。在表演中通過演員對潛臺詞的挖掘,對劇本的深入理解和研究,都需要有語言和表情來表達分析出劇本中人物的社會背景,性格特征,角色的內心思想和感受,才能,而缺乏一定文化修養和藝術修養的演員,是很難對臺詞做細致和深入的分析,更談不上準確把握角色的內涵。
斯坦尼斯拉夫斯基所說:“就從注意閱讀它的臺詞開始吧……主要的是它的字句的中心包含著劇本和角色的精神實質。用智慧好好地,深入地去加以思考吧。”這種智慧來源于演員修養的深度。一個富于內容的詞兒,是很有分量而且被緩慢地說出來的,是由于演員大量的內在感覺、情感、思想視象??傊?在內心里創造了全部潛臺詞后表現出來的。“空洞的詞兒好象篩豌豆那樣迅速地往外撒,而內容充實的詞兒卻像裝滿水銀的球那樣緩慢地轉動?!?(摘自斯坦尼斯拉夫斯基全集―演員創造角色)
列寧說過:“語言是人類最重要的交際工具”人們利用語言來相互交流,傳遞思想,表達情感。語言在表演創作中的位置和作用是毋庸置疑的,語言是表演藝術創造最有利、最得力。最便利的信息產生和傳達的手段與工具之一。因此,演員創造舞臺或者銀幕人物形象的主要任務之一,便是運用演藝語言技巧,將劇作筆下的典型環境中的典型人物,真實,鮮明、豐富、生動地一并釋放和傳達出來。 同時要認識到語言藝術的內在實質。那些最美妙的語言,就是在學習和工作,研究自己的創作中體會得來的,表演才會成功 ,而不是曇花一現的演員。
演員應具有高度的表現力和摹擬力。這又是演員表演素質的一個重要標志。表現力包括心理形體動作的表現力、面部表情的表現力和言語動作的表現力。 我國著名電影藝術家白楊在總結表演藝術時提出的三忌八訣便是對電影演員素質的具體要求。一忌簡單化,二忌老套化,三忌吃力化。八訣是品,熟,脈,穩,神,趣,明,化。以上這些都是老藝術家們長期積累的寶貴經驗。
當我們在探求演員表演技巧時,首先是語言技巧的掌握。話劇不同于影視表演,尤其在語言技巧訓練方面,話劇界率先提供了許多寶貴的經驗,例如:吐字、發聲、用氣、共鳴等等。話劇的排演一直是表演系學生必不可少的實習內容,也說明話劇的語言技巧非常重要。例如:《第十二夜》、《哈姆雷特》、《雷雨》、《日出》、《駱駝祥子》、《茶館》、等等古今中外歷史名劇的排演。
三、現階段演員缺乏修養的原因:
演員的修養不僅表現在文化的深淺上,還體現在一個演員的思想修養和生活閱歷上?,F在有些演員不注意文化修養的培養,基礎知識不扎實,流于表面化,沒有任何深度,心情浮躁,急于求成,往往欲速則不達。幾年下來,演技仍沒有提高。如果你對生活中的事物觀察不夠細致,對扮演的人物在生活中都沒有認真揣摩過,那么你的表演只能流于簡單和表面,缺乏感染力。
有些人不好好表演,而是一味追求時尚,一出場就是港臺腔調,所謂的流行趨勢,令人深感厭惡。從他們的表演和臺詞中感受不到深刻的意義,很難引起觀眾的共鳴。一個修養極為淺薄的演員很難以勝任詮釋復雜人物的;而一個文化修養欠缺的演員可能根本看不懂劇本,也不能從深度了解故事產生的背景,甚至無法理解人物,更談不上挖掘劇本的主題。某些演員不愿意讀劇本,在舞臺上的表演無疑是生背對白,塑造的人物只能是干癟無力的形象,很難在觀眾中留下深刻的印象。這樣談何理解所扮演的人物?塑造好這個人物呢?因為一個演員的演技不佳,影響到整部劇的舞臺效果和表演質量,因為從劇本到演員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每位演員的發揮,哪怕是一個配角都對整個表演產生很大的影響。一個沒有修養的演員,因為缺乏對藝術的悟性和理解力,就沒有對藝術的鑒賞能力;一個沒有修養的演員,對他人的表演好壞也缺乏辨別力。沒有鑒賞力和辨別力根本談不上更高藝術目標的追求,表演水準就會停留在平庸。而缺乏文化與修養的演員,不僅無法詮釋臺詞,也很難把握好表演,更談不上表演上的感染力。
四、演員如何培養自身的修養
(1)積累豐富的生活經驗
演員還應該具備扎實生活基礎。要具有良好健康的心態,熱愛生活,不斷積累豐富的生活經驗,積極向上,充滿朝氣,才能激起新的創造力,才能生動、鮮明、形象而深刻地塑造好各種性格各異的人物形象。這就要求演員具備較高的思想水平和較深的藝術造詣。除此之外,還須具有豐富的想象力、敏銳的觀察力、深刻的理解力和高度的表現力,讓自己成為一塊優質的材料和得心應手的表演藝術工具。
(2)不斷補充文化知識和歷史知識。
作為演員,需要有廣博的學識和對歷史、文學、各門類藝術、心理學、社會學有所了解。每個演員對劇本、人物都應具有較深刻的理解力。這種理解力表現在演員應對生活、對劇本、對角色、對導演的創作意圖等有一個客觀的理性的思考、分析、判斷能力。 這就要求演員有很深的文化修養。表演上感受和接受能力的大小和演員的天賦、閱歷、智力等都有關系。
(3)加強對其它姊妹藝術的吸取
任何一門藝術都不是孤立的,舞臺表演也是如此。舞臺表演是一個綜合藝術展現。往往涉及到其它藝術,例如;音樂、美術、舞蹈等。對其他門類藝術認真研習和借鑒,對人文風情的研究、中國的戲曲表演等領域都應該刻苦研習。一個演員在其他藝術方面的匱乏勢必影響到舞臺表演,演員只有具備各種才藝技能,博采眾長,多才多藝,才能在表演中取得觀眾的認可和喜愛。
現代經濟的發展和文化藝術領域的繁榮給舞臺演員提供的廣闊的天地。演員可以從各種渠道吸取文化知識,以加強自身的修養。表演是研究人、表現人的藝術,而人又是最復雜的。不斷地觀察和體驗生活,揣摩生活,觀察生活,體驗生活,積累各種生活素材,來充實完善自我。多閱讀各種經典文學作品,聆聽一些高雅的音樂,欣賞高雅的繪畫藝術等等, 從各個角度去增強自身的修養,只有這樣,才能有自己獨到的見解和對人生較深的理解;也只有這樣,才能深入地研究人和表現人,才能更清楚地體現出表演藝術深厚的文化修養和演員的魅力,實現獨特的藝術個性。
話劇演員每一次演出都應該有新的體驗和提高,只有提高自身修養才能不斷彌補表演上的遺憾,上一次的不足在下一次改進,要注意涉獵一些姊妹藝術,多學習各位大師是怎樣概括生活的。這樣才能逐漸提高自己的表演技能,用自己精湛的表演不斷奉獻給觀眾最優秀的作品,促進話劇在歷史發展中不斷進步。
【參考文獻】
[1] 演員的自我修養.史坦尼斯拉夫斯基(俄)2006
[2] 中國話劇研究.中國傳媒出版社2008.12
一、 俗與白的語言風格
俗與白的語言風格的追求是貫穿老舍文學語言觀的一條主線。在《我怎樣寫〈小坡的生日〉》中,老舍說“最使我得意的地方是文字的淺明簡確。有了《小坡的生日》,我才明白了白話的力量,我取用最簡單的話,幾乎是兒童的話,描寫一切了。我沒有算過,《小坡的生日》中一共到底用了多少字,可是它給我一點信心,我就是用平民千字文課的一千個字也能寫出好的文章。我相信這個,因而越來越恨‘迷惘而蒼涼的沙漠般的故城喲’這種句子。有人批評我,說我的文字缺乏書生氣,太俗、太貧,近于車夫走卒的俗鄙;我一點也不以此為恥!”【1】這正說明了老舍對文學語言的基本看法,也反映了他對俗與白文學語言風格的追求。
所謂的“俗”與“白”,并不是沒有要求,恰恰是有一定標準的,“俗”,并不是“低俗”的“俗”,而指“通俗平?!?是指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口語;“白”,則是指沒有過多修飾的白話。他認為“真話、明白話,比什么都好”,“晦澀是致命傷,小說的文字須于清淺中取得描寫的力量”。老舍推崇的是一種既貼近日常生活又能真切的表達真情實感的簡單、通俗的語言,注意“從日用的俗語中創造出文藝作品來”,“從俗話中掏出珍珠”。《駱駝祥子》十余萬言,其語言可謂真正做到了俗與白,整部小說總字數107360字,不同單字數卻只有2413字,其中出現頻率最高的幾乎都是常用字。所以,只要學會621字的小學生,就可以閱讀它的90%,而掌握了957字的人,即可閱讀95%。【2】
在追求“俗”與“白”的語言風格的同時,老舍還提出要對日常口語進行“再加工”。他指出提倡“俗”與“白”的語言風格,并不是說寫文章完全的口語化,照搬日常口語。相比較而言,日??谡Z零散、瑣碎,還夾雜著不純粹的成分,又常常因為借助說話人的表情、動作,省略了某些能懂的部分,很多時候口語只有在特定的語言環境中才能被理解。文學語言則不一樣,它既要準確的表達事物,又要求說的簡潔生動。所以,老舍認為,創作文學語言就是要巧妙地安排普通的文字。真正的文學語言,首先是源于生活,充滿真情實感的,還要經過作家的選擇提煉。這種加工提煉并不是要對語言進行過多的修飾,追求詞藻的華麗和濃妝艷抹。這正是老舍先生所極力反對的,他所追求的是通俗易懂、簡潔自然的語言,是凝聚了作家的心血的語言。正是由于對俗與白語言風格的追求,使得老舍先生的作品沒有書面語的晦澀難懂;同時,他又對日??谡Z進行了加工,使其語言避免了口語的粗糙,形成了藝術化與生活化相融合的語言風格。
二、 提升現代白話的審美功能
當然,老舍先生并沒有僅停留在俗與白語言風格的追求上,他還提出要提升現代白話語言的審美功能,塑造本民族語言的“美”。具體來說,它主要包括聲律美、簡約美、幽默美三個方面。
1、1、聲律美
老舍先生認為語言是帶著聲音的,而他自己就是帶著聲寫作的,所以才會寫出繪聲繪色的語言,他認為創作語言時要把字音、字調、語調都考慮進去。漢語是有聲調的語言,古代文人早已知曉這一特點,因而創作詩詞時注意平仄的搭配。這樣才能使詩詞讀起來瑯瑯上口,悅耳動聽,才能形成文學語言的音樂美。老舍先生強調要追求語言的音樂美,所以他是出著聲寫劇本小說的,它的劇本小說都是有聲的作品。老舍說,當代的作家創作時十分注重語言的思想內容,但卻忽略了語言的形式。這里的形式,主要指漢語的聲調,也就是平仄的變化。他提出要在文章的語句中靈活的運用平仄,在前后兩句中交替出現,使聲調產生高低、長短的變化,從而使語言形成抑揚頓挫、高低起伏的律動,產生優美的節奏感。他說:“我寫文章,不但要考慮每一個字的意義,還要考慮到每一個字的聲音,不但寫文章是這樣,寫報告也是這樣。我總希望我的報告可以一字不改地拿來念,大家都能聽明白。雖然我的報告作得不好,但念起來 很好聽,句子現成?!薄?】那怎樣才能使文章念起來好聽呢,老舍舉例說:“比方我的報告當中,上句末了用了一個仄聲字,她去了’,下句我就要用個平聲字,如‘你也去嗎?’讓句子念起來叮當地響。好文章讓大家愿意念,也愿意聽。”除報告外,老舍先生描寫性的文字也同樣具有音樂美的特點,讀這樣的文字,接受者能明顯感受到節奏感和律動感
,這與他自小的古典詩詞的深厚修養分不開?!皬埲钏摹焙寐?“張三王八”就不好聽,原因是前者二平二仄,音韻有起有落,后者四字全是平聲,缺少抑揚韻致。為了使文章既有思想感情,又鏗鏘悅耳;既有深刻的含義,又有音樂性,“是文字與所敘述的相得益彰”,就得對文字進行加工提煉。“及至寫成一段,當看那全段的律動如何,而增減各句的長短?!薄?】我們的漢語是有聲調的語言,像老舍先生那樣靈活運用平仄,使聲調產生高低、升降的變化,從而形成文學語言的聲律美。
2、2、簡約美
除了聲律美之外,老舍先生還主張文學語言的簡約美。老舍主要是從兩個方面來實現白話語言的簡約美。一是字詞,老舍主張用現代的字盡量不用生僻的字。老舍說:“我寫東西,總是盡量少用字,不亂形容,不亂用修飾,從現成話里掏東西。”“想起一組話,先別逐句寫下來,而去想想能否找出一句代表全組,這就可以既省話又巧妙。”【5】老舍的作品多數用字量較小,一般掌握二千左右漢字的人就基本能讀懂,表達的含義也十分簡潔明了,《駱駝祥子》、《我這一輩子》、《正紅旗下》等作品都是很好的例子。另一方面是句式,老舍不贊成用長句子,而推崇用短句子。老舍的作品中的句子多數字數較少,有時三、四個字一句,甚至兩個字一句,一個字一句的都有。老舍說:“寫東西,要一句是一句”,“不要太長的句子,當我寫了一個較長的句子,我就想法子把他分成幾段?!薄?】一部十萬字的《駱駝祥子》,全書卻很少有超過十五字以上的句子,多數句子都是七八字或十字左右。
3、3、幽默美
文學語言的運用最忌諱晦澀、枯燥、乏味,追求的是生動、有趣、活潑。而要使文學語言生動、有趣、活潑,幽默則是必不可少的。作為語言大師的老舍同時也是一位幽默大師,老舍的語言幽默主要是由句子的構造和用詞的選擇來實現的。具體來說就是通過對語言的諸多要素———詞匯、句式、語音的變異使用,通過運用各種修辭方式來實現幽默。如《茶館》第二幕的臺詞中,老舍十分巧妙地運用諧音雙關的修辭方式,既有深刻的寓意,又有強烈的幽默效果:“改良改良!越改越涼,冰涼!什么都改良,為什么工錢不跟著改良呢?”【7】老舍幽默的語言風格的形成最重要的在于其對語言結構方式的變異,這種變異是語言幽默的骨架,語言的變異性越強,幽默的效果越強。
以上是對老舍的文學語言觀的一些主要方面進行的歸納和總結。老舍先生從創作實踐中總結出來的這些文學語言觀點,對我們當今的文學創作仍然十分受用,具有十分寶貴的借鑒意義和啟迪作用。
參考文獻:
[1]老舍 《我怎樣寫〈小坡的生日〉》,《老舍論創作》,上海文藝出版社, 1982年出版,第20頁
[2]宋永毅:《老舍與中國文化觀念》,學林出版社,1988年出版,第305頁
[3]老舍:《我怎樣學習語言》,《老舍論創作》,上海文藝出版社, 1982年出版,第219頁。
[4]老舍:《言語與風格.》,《老舍論創作》,上海文藝出版社, 1982年出版,第97頁。
近年來,違法違規強制拆遷事件此起彼伏:沈陽暴力拆遷、甘肅省蘭州市紅古區政府野蠻拆遷、“誰影響嘉禾發展一陣子,我影響他一輩子”的株連強制拆遷、北京野蠻拆遷等等,社會影響非同一般,而在我們對這些案件的社會影響進行感嘆的同時,我們也應該借城市私房拆遷問題反省一下我們的私法自治情況。
一、城市私房拆遷暴露出的法律問題
(一)私法自治應有的法律地位被行政管理所取代
城市私房是房屋所有人的所有物,是居民的基本生活資料,該所有權人對于其不動產所有權的合法變動應屬于民法領域的問題。而在房屋拆遷中拆遷人也通常是開發商和承包商,其在民法上的地位與被拆遷人是平等的,都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二者不存在任何隸屬關系。即使拆遷人是國家政府機關,它在拆遷活動中也應該以與被拆遷人平等的身份出現,因為該活動不是政治性活動,而是市民社會內部的活動。而我國現行法律中房屋拆遷被賦予的更多是行政管理色彩,各地的房屋拆遷管理多是先以“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為首要目的,而將“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置之其后。且由于我國的文化傳統是以國家為中心、以公法理念為傳統,因此公民通常忽視了房屋拆遷行為的私法性質,而行政管理人員也將政府的房屋拆遷活動看成政府的當然權利,從而導致了在房屋拆遷過程中私權退于公權之后,私法自治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從而失去其應有的地位。
(二)民事主體意思自由被限制
私房所有人在進行民事活動的過程中本應享有意思表示的自由,有權根據自己的自由意思表示來變動其財產關系,但是在私房拆遷中,這種意思表示的自由卻受到了限制,而這種限制主要來自于公權力。我們可以把這種公權力看成是一種“脅迫”,只不過這種脅迫的表意人也許不是故意以某種現實性的危害直接威脅相對人為意思表示,而是相對人對表意人囿于傳統觀念而自發產生的一種心理恐懼,進而形成對危險存在的判斷,以至于非自由地為一定意思表示。
(三)虛假公益
房屋拆遷通常是對城市私房所有人的所有權行使的干預和限制,因此該行為通常被套以社會公益這件合法外衣,來抵制私法自治。但是從現實情況來看,并不是所有的房屋拆遷都具有社會公益性,不乏有很多的商業拆遷都混到了社會公益的“帽子”,如為了進行房產市場的開發、為了提高某一企業的生產能力而進行廠區擴建、抑或為了挽留住支柱企業而為其提供擴建和搬遷的便利等等,在這些情況下,拆遷并非具有直接的公益性,甚至可能根本不具備公益性,但是政府為了提高其工作業績,或者為了某個人的一己私利而賦予了這些項目以公益性。以上這些由城市私房拆遷暴露出來的法律問題都從不同的側面反映出了現代民法由個人本位向社會本轉變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利益與價值上的沖突與矛,以及個人在權利的行使上受到的限制,私法自治在法中的基礎地位也在現實生活中逐漸被忽視。
二、私法自治應有的地位
(一)私法自治在近代民法中的地位
一般認為,私法自治是指在私法領域,每個人得依其自我意志處分其有關私法事務。[1]其實質在于民事生活領域的一切法律關系,由獨立、自由、平等的個人通過協商決定,國家不做干預,只在當事人發生糾紛不能解決時,國家才以法院的身份出面進行裁決,而法院進行裁決時仍然以當事人的約定為基準,不得對當事人的約定任意變更。
私法的精髓就在于“自治”,而民法的典型私法性決定了其精髓也必然在于“自治”。在近代民法中,民法的一整套概念、原則、制度、理論和思想體系,都是建立在對當時社會生活的兩個基本判斷之上的,即平等性與互換性,而相應的近代民法的理念———形式正義,以及民法的價值取向———法的安定性也都是基于這兩個判斷發展而來的。而私法自治的基本內涵通常包括私權神圣、身份平等、意思自由及過錯責任原則等內容,這正是對近代民法基本特征的反映,與近代民法的理念與價值相適應,因此私法自治在近代民法中具有不可取代的地位,是近代民法的根本原則。
(二)私法自治在現代民法中受到的限制
由于民法的物質基礎發生了變化,從19世紀末開始,人類經濟生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作為民法基礎的兩個基本判斷已經喪失,出現了嚴重的兩極分化和對立。與此同時,民法的理念與價值取向也相應的發生了變化———由形式正義轉向了實質爭議、由法的安定型轉向了法的妥當性。而民法的模式也發生了改變,變化最大的就是私法自治原則,該原則受到了多方面的限制,包括民法本身對它的限制及國家的限制。民法本身的限制主要是通過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情勢變更原則等對私法自治進行限制;國家的限制則包括對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平等性的重新審視、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及對具體人格的擴張(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法等特別法對弱勢群體利益保護的傾斜)、以及借助公共政策與道德對個人絕對自由的否定(如權力不得濫用、所有權限制)等。
(三)私法自治應有的地位
盡管現代民法與近代民法比較看來,有很多轉變,但是二者卻并不存在兩個不同歷史時期法律類型之間的那種根本區別,“所謂現代民法是指近代民法在20世紀的延續和發展,可以說是現代社會的近代民法?,F代民法,是在近代民法的法律結構基礎之上,對近代民法的原則進行修正、發展的結果?!盵2]在現代民法中雖然對近代民法的私法自治有所限制,但是并沒有否定私法自治在民法中作為根本原則的地位,這些限制恰恰是人本主義哲學思想在民法中的制度落實,反映了民法對人的尊重,充分體現了民法的“以人為本”的制度設計初衷,其作用歸根結底還是為了更好地實現私法自治,為私法自治提供更好的環境與支持。因此無論是在近代民法還是現代民法中,我們都應該認識到私法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是無法為其他原則所取代的,它也許會因環境的改變在應用范圍上有所伸縮,但其根本地位不會改變,這是私法的精髓也是私法的要求。
三、對城市私房拆遷立法的私法自治復位
盡管私法自治在現代民法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是,其在民法中的基礎地位是沒有改變的,它依然是民法的根本原則。因此城市私房的拆遷,無論其目的是公益性的還是商業性的,都不應該偏離私法自治這個根本的原點。
(一)對私法自治、私權理念復位
眾所周知,房屋所有權歸屬于個人,是人類社會極為古老的、普遍的具有自然法性質的社會現象。鑒于財產所有權的民法性質,應使私法自治的精神和私權本位的理念被置于私房拆遷活動的核心地位。而我國長期以來的實踐卻是以行政管理代替了私法自治的地位,公權力不當干涉私權的行使,私法自治的精神得不到有效地貫徹,私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私法的理念和價值在法的實施過程中沒有得到很好地貫徹,沒有在公民和執法人員中得到認可,這必然導致法律的引導功能難以發揮,這也正是我國非法強制拆遷案件層出不窮的一個根本法律原因。因此,在城市私房拆遷立法中,應該首先明確該拆遷行為的私法性質,復位私法自治在私法領域的地位,確立私法自治為該活動的根本原則。
(二)協調好私權本位與社會本位的關系
雖然說私法自治依然是民法的根本原則,但是我們也應該正視近代民法向現代民法轉變的這個事實,這種轉變確實使民法的一些原則、理念及價值觀發生了變化,私法自治受到了多方面的限制。因此,在城市私房拆遷的立法中,應該在以私法自治為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兼顧對該原則缺陷的彌補,而這實質上也是私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私權本位與社會本位的協調問題。
一切所有者都可能遇到的對財產的限制之一就是:政府有時會要求他們把財產出賣給政府。政府的這種特權通常是一種憲法所賦予的特權,但是由于它是一種特權,也必然會存在著特有的限制規定,現在被多數國家承認并在法律中予以確認的兩個制:(1)占用是為了公共利益;(2)所有者須得到公的補償。
對于公共利益,在實踐中是很難被界定的,但是基于利益的分配將直接影響到公正和效率問題,因此我們從經濟學角度來看這個問題是比較合理的。在經濟學上,私人產品的最有效利用者是私人,而政府是某些公共產品的最有效率的供應者,這就意味著占用權應被用來促進政府的公共產品而不是私人產品的供應。因此,當政府要供應那些具有非排他性和非對抗性特征的產品(即公共產品)時,私權才能讓位于社會公共利益。由此看來,公共產品才是界定公共利益的關鍵。而影響公共利益的界定的另一個重要因素,則是政府的相對人人數的多寡。如果政府打算提供公共產品,要求占用少數人的私人財產,那么由于政府購買所需的少數資源的談判成本是低廉的,因此政府沒必要強迫那些所有者按合理的市場估價出售財產。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應與私人開發者一樣,按私人所有者的任何要價通過與私人所有者協商購買。只有存在眾多的賣主,并且每個賣主都控制了開發工程所必需的資源時,政府才能運用強制出售措施。除此之外,在實際生活中還有一種廣泛存在的例外情況,即征用財產轉讓給私人。在這種情況下,雖然私人用途并不符合公共利益中的公共產品標準,但是各國卻有一種“商業工具例外”的做法,即為了建設或改進商業街區———如高速公路、鐵路、運河等商業工具而將征用財產轉讓給私人是合法的。但是這種做法既然是對一般的例外也就有著一個嚴格的標準:(1)最極端的公共必需品;(2)對公眾應負持久責任的性質;(3)按照獨立的公共意義實情選擇土地。因此,在對城市私房拆遷的公益性的確定上,至少應該對三個方面進行評定,即是否是公共產品、相對人的人數、是否屬商業工具例外。
(三)建立公正的程序和有效的監督
要實現城市私房拆遷中的私法自治、私權理念復位,除了上述兩種措施以外,公正的程序與有效的監督是必不可少的。不論一部法律如何完善,如果沒有公正的程序及有效的監督與其相配套,該法律也只能是一紙空文。怎樣的程序才是公正的程序?側重點不同得出的結論也會有所不同,“從程序法的出發點來看,法律程序必須是民主的;從權利與權力的關系看,法律程序必須制約權力;從無差別對待看,法律程序必須做到平等;從公平程度看,法律程序必須具有公開性;從法律程序與客觀規律的關系看,法律程序必須是科學的;從法律程序的發展趨勢看,法律程序必須是文明的”[3]如此看來,城市私房拆遷的法律程序的設定如果要達到公正,那么起碼要符合以下的基本條件:
1.程序公開。在私房拆遷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體,他們有權獲悉房屋拆遷的程序問題、有權得到相對稱的消息,尤其是被拆遷人,因為雖然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主體資格上是平等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由于經濟實力、社會地位的差別,被拆遷人實際是處于弱勢群體的地位。在以往的私房拆遷中,被拆遷人往往對房屋拆遷的程序不知曉,對需要拆遷房屋的建設項目及其目的不了解,甚至將某些私人商業拆遷當成政府行為,在強制拆遷問題上也是由于不了解應有的程序而造成許多非法拆遷混水摸魚。因此在城市私房拆遷的程序上一定要做到公開,做到信息對稱,最基本的也應該將建設項目及其目的在拆遷前向被拆遷人進行公示。
2.程序民主。房屋所有權人應該享有對非社會公益拆遷行為的異議權。“公益”并不能成為可以肆意侵害他人利益的合法借口。當房屋拆遷的目的并非是為了公共目標或者并非符合法定的“商業工具例外”條件時,房屋所有權人應該享有保護其財產的權利,對拆遷項目提出異議。
3.程序監督。應該設立專門的或者指定某一機構為監督機構對城市私房拆遷進行監督,其職責應該包括對有關私房拆遷法律的運作過程的合法性進行檢查、控制和督導,而且應該主要對建設項目公益性及程序是否公開、民主進行監督。
注釋:
關鍵詞:證據開示審前會議證據交換舉證時限民事訴訟失權制度
20世紀90年代以來產生了所謂司法危機,在民事訴訟領域,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幾乎同時在進行著聲勢浩大的改革。各國為解決司法危機而進行的改革,帶來了司法理念的調整,大體而言,各國民事司法理念晚近比較顯著的變化主要表現在:從實質正義到分配正義、從當事人控制訴訟到法官控制訴訟、從爭議解決方式的單一化到多元化。在新的司法理念的影響下,各國訴訟制度呈現出新的動向,其中較為突出的是日益重視對審前程序的改革與完善。我國在90年代初,還在推行以“一步到庭”為先導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強化庭審功能。然而到了90年代末,理論界和司法界均開始重新審視審前準備,在對“一步到庭”的做法進行反思的基礎上,提出了許多關于我國民事審前程序的見解。據一些學者所見,我國的民事審前準備尚未形成獨立的程序,確切地應稱之為審前“階段”;而建立民事審前程序在比較的視角下,既屬必須,又有前車之鑒。而今年,學界更是掀起了新一波民事訴訟法修改的熱潮,其中,重新構建我國的民事訴訟審前程序正是熱點之一。本文欲通過對美、德、法三國民事訴訟審前程序的比較分析,立足于本國理論和司法實踐基礎之上,采它山之石,對我國民事訴訟審前程序的構建提出一點微末看法。
一美、德、法、中“審前程序”比較
美國的審前程序主要是證據開示(discovery)和審前會議(pretrialconference),德國主要是書面訴訟準備或初步審理,法國主要是準備程序。而中國則體現在以證據交換為核心的有關審前改革措施。
1938年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規定的證據開示程序,開創了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一個新的時代。證據開示(Discovery)的基本含義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相互獲取對方或者案外第三人持有的與案件有關的信息和證據的方法。美國的證據開示起著以下幾種作用:(1)保全審理時不能出庭的證人的證言;(2)暴露事實;(3)明確爭執點;(4)把證言凍結起來防止偽造;(5)當雙方當事人發現他們之間唯一爭執點為法律爭執點時,便于援用建議判決程序;(6)經過仔細地調查,雙方摸清了對方的事實與法律點的分量后,很可能進行和解;(7)即使不能避免進行審理,運用得當的發現方式能為審理做好準備,使審理的事項達到具體化程度。而證據開示的具體制度,在美國各州之間并不盡相同,大致有如下一些方法:(1)筆錄證言;(2)答復書面問題的筆錄證言;(3)對書面問題的書面答復;(4)發現書面材料與物件;(5)身體和精神狀態的檢查;(6)自認。而審前會議(PretrialConference)一般在證據開示程序結束之后舉行。在審前會議上,雙方律師與法官作非正式的交談,旨于對爭執點達到協議。雙方律師知道他們打算在審理時將提出哪些證據、帶來哪些證人,所以能同法官一起規劃審理的進行和方式。
德國沒有證據開示程序。在德國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不能強迫對方披露其所掌握的與訴訟有關的信息。如果當事人不愿提交書證,這一證據只有通過法院的命令方能獲得。這一差異與德美兩國“開庭審理”方式的不同有關。日本學者谷口安平指出:“德國法和美國法之間最根本的區別根植于開庭審理方式的差異?!弊C據開示的需要乃基于美國對抗制下一次性、集中、連續的審理方式,一次性集中審理是當事人證明其主張并辯駁對方證據的唯一機會。證據開示使當事人在進入開庭審理時就已充分準備好所有訴訟細節。而在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中,民事案件的“審理”是通過一定期限內的一系列開庭展開的。在這種審理程序中,有爭議的證據可以輕易地在隨后的某次開庭中查明、提交。但德國經由斯圖加特模式和1976年改革,實際上已將審理結構和功能進行重組,將“審理”分為準備性審理(即初步審理)和主要庭審,所謂審前程序指的是主要庭審之前的程序。因此,德國初步審理和書面訴訟準備發揮著美國證據開示和審前會議的功能。
法國盡管屬于大陸法系國家,其民事審判程序仍保留了當事人注意模式,與英美法國家大致相同。根據法國民事訴訟審前程序又被稱作事前程序。法國民事訴訟法受自由主義傳統的影響,其審前程序的絕大部分的具體工作是由訴訟當事人及其律師來完成的,法官并不越俎代庖。審前程序的具體工作都是由當事人及其律師完成的,法官只是起指揮和主持的作用。當事人和律師在事前程序中起主導作用。在法國的準備程序中,當事人和律師應完成下列準備工作:交換主張和證據、明確正點等,使案件達到可開庭審理的程度。在法官的主持之下,法國的準備程序主要由當事人及其律師實現證據開示(Discovery)和審前會議的功能。
而我國并沒有獨立的審前程序,今年來采取了一系列以證據交換為核心的有關審前改革措施。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了所謂的“舉證時限和證據交換制度”。其中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第34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辈⒃诘?1條定義了“新的證據”。從制度建設上講,未嘗不是新的進步。然而,盡管在法律傳統上,我國訴訟法律制度接近于大陸法系,但在準備程序的構建上,更多地是采用英美法系的術語。從學理觀之,近年來,“證據開示”和“審前會議”頻頻見諸報刊文章,并付諸改革實踐。由于缺乏美國特定法律文化的內涵,中國法院以“證據開示”和“審前會議”為名的準備程序改革,實際上是接近于德國法“初步審理”的審判方式,這或許是改革者始料不及的。故有學者作結道:實踐表明,在中國的法律文化背景下,幾乎不可能建立美國法意義上的“證據開示”。
問題在于:(1)我國法官從受理案件開始就全面充分地接觸案件的方方面面,難免先入為主。目前法官的主導,不論是從其后開庭審理的公正性上說還是從訴訟效率角度,未免都失之被動。(2)盡管通過司法解釋等實踐改革,(不論法理上其法律效力究竟如何,)證據交換制度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已經初步建立,但是庭審前,當事人仍然沒有機會積極參與準備工作,制度失之粗糙,仍然不利于雙方當事人迅速、準確地形成案件爭點,也不利于他們在庭審中充分舉證、質證、認證;由于在目前的證據交換制度中,開了所謂“新的證據”的口子,但是其正當性和合理性仍然缺乏有效論證,在實踐中仍然給突然襲擊留下了可能。這一現狀和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仍未將審前程序作為一個獨立的程序對待,沒有充分認識到它的獨立價值有關。
二充分認識審前程序的獨立價值
在美國,通過審前程序和ADR(A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的分流,只有5%的案件會進入到審理程序之中。而不論在哪個國家,相對審前程序就將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解決,審理程序都是漫長的,也必然花費更多的金錢和時間,并且消耗更多的司法資源。無論美國、德國還是法國,審前程序都具有都是整理爭點和證據并促進和解的功能。即使當事人的糾紛不能在正式審理之前得到解決,正式對案件進行審理的法官也將面對著清晰的案件爭點和圍繞爭點進行的證明材料。從整體上看,各國加大了對審前程序的立法重視程度以及實務上的運作幅度,使得原本處于近似邊緣化的一種前置訴訟架構逐漸轉變為甚至能夠決定或排斥普通庭審程序的一套相對獨立的體系,甚至在英美法系的一些國家,“審前”這個詞不再是審判的前奏,相反,它被設定為一個無須審判而結束案件的途徑。審前程序正逐步成長為一種解決民事糾紛的自足性訴訟程序形態,具備了糾紛解決所需要的一切程序要件,其不依賴于其它程序,僅依靠自身構造,就有能力解決民事糾紛,完成訴訟的目的和任務,與庭審程序等一起構建起了程序完整的糾紛解決流程。而我國審前的證據交換制度,現在卻很難說能夠實現這樣的功能,因而也很難說我國已經建立起了獨立的審前制度,這和沒有認識到審前程序的獨立價值有關。
在我國,審前準備只是第一審普通程序的一個階段,完全依附于庭審程序。司法實務中,“一步到庭”審理方式在缺乏必要準備的情況下,將包括整理爭點和證據在內的所有訴訟內容籠而統之地在開庭中一并審理,反而弱化了庭審功能,降低了審判效率,與審判方式改革目的相悖。
從美、德、法各國來看,審前程序的目標有兩個:一是使案件達到適合審理狀態以促進訴訟,一是尋求替代性糾紛解決(ADR)的可能。前者要求審前程序具有整理爭點和證據的功能(即促進審理集中化),后者則以促進和解功能為典型。
從審前程序的獨立價值角度出發,如果要實現其功能,審前程序就必須做到:
1、獨立性。盡管審前程序具有整理爭點使案件達到適合審理狀態以促進訴訟效率的功能,審前程序并非和開庭審理是一體的。它是作為程序形態存在的,自身具有糾紛解決功能,如果案件經此流程即能完成訴訟目的,則不必再啟動其它程序,因而,從效率角度考量,審前程序的獨立性也是必需的。
2、自足性。審前程序應該具備了發揮程序功能所需的一切要素和資源,使得自身就能滿足功能需要,完成功能任務,實現訴訟目的。在一個獨立完整的審前程序之中,審前程序應該能夠實現其獨立解決糾紛的功能。即使僅僅是將爭點整理清楚,我們也將會發現,司法實踐中的大量案件并不需要進入到審理程序中去。例如原告訴被告償還債務,被告對債務的存在和數額并無異議,那么這個案件就沒有真正的爭點,在審前程序就可以得到解決。
3、安定性。作為一種程序形態,審前程序要實現解決糾紛的功能目標,必須對程序內所進行的訴訟活動固定化,使之趨向安定,由動態化逐步靜態化,這是程序安定和訴訟誠信的需要,也是審前程序依照非訟法理處理無爭議事件的基礎。這種安定性一方面表現為程序內的穩定性,程序終結時,訴訟活動內容一經固定,在本程序內不能再次出現變動;另一方面則表現為程序外的穩定性,即在程序終結之后,正常情況下,訴訟活動內容也不能被其它程序所變動。
4、正當性。審前程序作為一種糾紛解決的程序形態,使案件沒有經過開庭審理獲得終結,從某種程度上講,是缺乏程序的正當性基礎的,如果要獲得與經過庭審終結的案件相同的程序正當性,那么,審前程序在獲得程序結果時,案件應當達到與進行庭審之后相同的法律狀態,或是達到沒有必要進行庭審的法律狀態,也就是說,要么與庭審后的效果一樣,要么庭審沒必要。這就要求在案件事實方面,審前程序要以消滅當事人之間的爭執為目標,一切的訴訟活動都要具有縮小當事人之間分歧的功能,最終即便不能完全消滅分歧,也要使分歧縮小到盡可能小的程度,因為,分歧越小,溝通也就越容易,爭點越少,的機率也就越高,當事人也就越易于取得一致。因此,在不能消除分歧的情況下,自然會濾出爭點,濾出爭點的目的就在于讓當事人真正認清案件的癥結所在,對照爭點,審視相關證據材料,作出符合自身利益的程序選擇。
三制度建構
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第113條至第119條的規定和民事審判實踐,審理前的準備工作主要有以下內容:(1)在法定期間內及時送達訴訟文書;(2)成立審判組織并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3)認真審核訴訟材料;(4)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5)其他準備,包括追加當事人,移送案件,預收訴訟費用。然而這還不足以建構一個獨立的審前程序并實現其本可具有的功能和價值。從建構和進化我國審前程序的角度考慮,我國應建立以下民事訴訟制度:
1、民事訴訟失權制度。
民事訴訟中的失權是指當事人(含第三人)在民事訴訟中原本享有的訴訟權利因某種原因或事由的發生而喪失。要使審前準備程序發揮整理爭點和證據的功能,在我國目前的民事訴訟體制下,必須建立答辯失權和證據失權制度。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答辯與否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第12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因此,就證據方面而言,我國法學界普遍認為立法采取的是“證據隨時提出主義”。而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6日制定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此進行了變革。第33條規定:“舉證期限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或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第34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第41條通過限縮性解釋方式,對《民事訴訟法》第125條規定的“新的證據”范圍作出嚴格界定。據此,在民事訴訟法未作修改的情況下,我國司法實務中已改采“證據適時提出主義”。但是,該規定仍是之粗糙,可操作性仍不強;而且存在有待解決的法律效力上的問題,因為司法解釋畢竟不是“法律”,從法律位階上仍沒有對抗我國民訴法第113條的充分理由。因而,在立法上對失權制度進行規定使之上升為法律的地位,并加以細化以方便操作,是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2、訴答程序。
書和答辯狀是當事人訴訟意見的載體,基本上載明了事實、理由及證據,其中也反映了當事人的爭點。但當事人在狀和答辯狀表述的爭點有可能是模糊的、非實質性的,特別是在沒有律師指導或代擬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因而,有必要建立互動式的訴答程序,即美德法的訴答文書交換制度。原告針對被告的答辯有權進行反答辯,法院在將反答辯狀送達被告時,可以根據訴答情況或當事人請求決定下一步工作。如果當事人間的爭點已基本明確,法官可通過初步審理(預備庭)進一步整理爭點,或直接進入開庭審理程序。如果當事人還有新的意見,或者經當事人請求,法官亦可繼續進行訴答文書交換。在當事人住所距離法院較遠、交通不便的情況下,多次進行文書交換可便利當事人訴訟,節省訴訟成本。
3、初步審理。
對于法官在開庭審理前主持當事人整理爭點和證據、促進和解的活動,實務界有多種名稱:準備庭、預備庭、預審庭、審前聽證會、審前會議等?!睹袷伦C據規定》則將這種審判活動名之以“證據交換”。然而從司法傳統角度,以及名實相符角度,以借鑒德國“初步審理”的審前準備方式為佳。在初步審理中,法官在可能的情況下也可作出最終判決。從程序法理角度看,是對傳統的審理內容重新調整,即將現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中的爭點和證據整理的內容前置于審前,從而使開庭審理集中化。進而言之,經過審前的整理爭點和證據,傳統開庭審理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結構已被消解,開庭審理實際上成為當事人僅就爭點和證據進行辯論的過程。初步審理過程中,尤應當借鑒法國經驗,以當事人的訴訟活動為主導,法官的職能應是程序性和管理性,對爭點和證據只梳理存疑而不評判,實質性審理應盡可能避免。但在初步審理時如發現案件屬爭議不大的簡易案件,則可徑行辯論和判決,此時初步審理轉化為完整的庭審。如果開庭審理必須進行,法官可將初步審理中爭點和證據的整理結果形成書面文件,在開庭前送達當事人和其他法官,從而將初步審理與開庭審理銜接起來。
4、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
司法紛爭解決方式多元化是當今國際社會司法改革潮流趨勢之一。司法為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故其改革目標,除在于促成新的排解糾紛機構的形成和發展外,國家司法機關亦應與其保持某種程度之聯系或牽制,共同達成當事人紛爭解決之多元化和法律化。美國ADR作為一個能提供快捷和減少對抗的糾紛解決機制,值得我國民事司法改革借鑒。在審前程序充分利用多種替代性解決糾紛方式,乃ADR題中之義。調解是ADR中最為常見和最重要的一種形式,是所有其他ADR形式的基礎。調解制度作為我國ADR的構成部分,其未來發展可遵循以下的進路:將調解從現行民事訴訟法中剝離出來,制定獨立的民事調解法,對調解的原則、適用范圍、調解程序的啟動、調解協議的達成等內容作全面的規范。該法作為純粹的關于調解一般程序的規定,不僅適用于法院調解,而且也適用于仲裁調解和任何民間性質的調解。與此同時,在民事實體法中將和解確認為一種有名合同,賦予其契約的效力,使得當事人單獨進行的和解,由法院或第三者主持下進行的和解(調解),經過法院的確認或核定,都具有可執行的效力。
注釋:
①齊樹潔:《構建我國民事審前程序的思考》,《廈門大學學報》2003年第1期。屈廣清,郭明文:《法國民事訴訟審前程序評價及對我國的啟示》,《當代法學》2001年第7期。
②劉榮軍:《美國民事訴訟的證據開示制度及其對中國的影響》,《民商法論叢》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③張衛平,陳剛編著:《法國民事訴訟法導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62頁。
④李漢昌:《美國民事審前程序中值得借鑒的幾個問題》,《法學評論》1998年第6期。
⑤沈達明編著:《比較民事訴訟法初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7頁。
⑥[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義與訴訟》,王亞新,劉榮軍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9頁。
⑦齊樹潔:《構建我國民事審前程序的思考》,《廈門大學學報》2003年第1期。
⑧白綠鉉:《美國民事訴訟法》,經濟日報出版社1996年版,第86頁。
⑨參見[美]史蒂文•蘇本,瑪格瑞特•伍:《美國民事訴訟的真諦》,蔡彥敏,徐卉譯,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⑩湯維建:《論構建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自足性審前程序———審前程序和庭審程序并立的改革觀》,《政法論壇》2004年第4期。
⑪張衛平:《論民事訴訟中失權的正義性》,《法學研究》1999年第6期。
參考文獻
1、齊樹潔:《構建我國民事審前程序的思考》,《廈門大學學報》2003年第1期。
2、屈廣清,郭明文:《法國民事訴訟審前程序評價及對我國的啟示》,《當代法學》2001年第7期。
3、劉榮軍:《美國民事訴訟的證據開示制度及其對中國的影響》,《民商法論叢》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4、張衛平,陳剛編著:《法國民事訴訟法導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
5、李漢昌:《美國民事審前程序中值得借鑒的幾個問題》,《法學評論》1998年第6期。
6、沈達明編著:《比較民事訴訟法初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7、[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義與訴訟》,王亞新,劉榮軍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8、白綠鉉:《美國民事訴訟法》,經濟日報出版社1996年版。
關鍵詞:池莉;張愛玲;文學語言;生活化;智慧
中圖分類號:G0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6X(2013)10-0000-01
王安憶在《心靈世界》提到文學語言的具體化和抽象化,她認為具體化的語言分為兩類,一是風土化的語言,如文學尋根運動中所追求的更接近人性原初的語言;第二類是具有時代感的語言,王朔作品中的語言就是具有時代感的語言,他創造了一種依托于具體環境的語言的市井風潮。至于抽象化語言,王安憶仿佛更青睞于這種語言類型,“沒有一個冷字,也沒有一個色彩性的字,全是用語言的骨骼架構起來的”①她認為這樣的語言放之四海而皆準,這樣的語言才是小說世界真正的建筑材料。
基于她的觀點,我認為文學的語言第一應該生活化,傾向于王安憶所指的具體語言中的風土化,即便這種語言不來自鄉土,不來自方言,但是小說應該是用來講故事的,講故事的語言就該貼近生活貼近現實;其次文學語言應該精致,這里的精致傾向于王安憶所說的抽象化的語言,我理解的抽象化語言就是語言的“文學性”,即也許這種文字不似唐詩宋詞搬雕琢附麗,但必須傳神精準,寥寥數字便蘊藉深刻。如阿城的《棋王》,阿城通篇只用最“白”的文字,但卻達到了最立體化的效果:“他靜靜的像一塊鐵”,“眼睛虛望著”,用了這種實物的比喻以及副詞的巧妙使用,即便是最簡單的語匯也能讓讀者迅速體會到作家想描述的意思。
語言的生活化和精致化,例舉兩位作家,一個是池莉另一個是張愛玲。在當代作家作品中,新寫實主義的代表的作家池莉,她的小說語言無疑是平實不過的了,池莉在《寫作的意義》中言辭激烈的反對了兩種文學語言的樣式:一是翻譯式語言,將國外的東西和“五四”時代莎菲女士的自我情結結合起來,制造出一種作品;另外是啟用半個多世紀前的中國語言“摻雜老莊老道佛學禪宗的玄妙機制”。至于張愛玲,有評價說張愛玲是“語言的妖姬” ,張愛玲做到了將自己有限的情感經讀者傳達為回味的無窮。
一、池莉小說語言的選擇
(一)明快、辛辣、諧趣
池莉小說的語言“漢”味兒十足,有鮮明的生活化語言風格特點,而且對于人物形象的塑造也有著積極的意義。如:
1、女人們說:“貓子真是個好男將哦,又體貼人又勤快又不賭又不?!报D―《熱也好冷也好活著就是好》
2、貓子說:“個巴媽苕貨,你兒子是你是幺事?!报D―《熱也好冷也好活著就是好》
3、大家說:“徐師傅啊,我們哪有思想,比不得您家,思想武裝的?!报D―《熱也好冷也好活著就是好》
在選文中“男將”是武漢方言中對男人的稱呼;“個巴媽”、“苕貨”是典型武漢罵人的話,但是又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侮辱,而是有些親昵感在里面的;“您家”是對對方的敬稱,在您的后面加上個家,更有敬重的成分,但是在文中又有調侃的意思。很多人稱池莉為“漢味作家”,她對這個“味”也有自己的理解:“味是一種本質的東西,一種神韻,遠不只是表面的地方色彩、習慣用語和風俗人情。味在作品的骨子里頭,要靠讀者品出來?!雹?/p>
(二)使用短句
池莉在與讀者見面會上談到她的《所以》時說:“《所以》更特別的是,我對自己有個強行要求,一定要用短句。因為我覺得葉紫的性格屬于沖動型、神經質型的,內心會有被壓抑的強烈情緒。這種人說話或短或長,但我認可選其短。因為長句子看起來累,跟現在的閱讀習慣和生活節奏不匹配”。同時,排比短句“使文本的語盲極具智慧,凌歷而溫柔,銳利而蘊藉。從而內涵更加個人,更加遼闊.使讀者的閱讀也更有彈性和韻律?!痹偃纾?/p>
1、林珠因禍得福,暗結佳緣,越發神清氣爽,妙眸生輝,嬌艷無比,一路奪盡了世人的目光。――《來來往往》
2、他們面對著同樣的彤勢,林珠瀟灑自如,不以為然;康偉業如履薄冰,戰戰兢兢。――《來來往往》
這種四字結構的反復使用可以暢快淋漓地書寫人物表達情感,也和讀者更加親近,讀起來效率也更高。
二、張愛玲精悍語言中的意味深長
(一)智慧的語言
張愛玲小說的語言始終做到了語言上的跳躍與新鮮,這種跳躍不是無厘頭的搞怪,新鮮也不是刻意追求艱深奇崛的詞匯,而是用最精準的語言表達最適合的情感和道理,每一幀字句都不是閑筆,都飽含了作者賦予作品、人物的殷殷期待。如:
1、這是一個臟的故事,可是人總是臟的;沾著人就臟。
――《沉香屑?第二爐香》
2、鄭先生是連演四十年的一出鬧劇,他夫人則是一出冗長的單調的悲劇。――《花凋》
3、自己揀的和父母揀的是不相上下的兩個人,但總是對自己揀的偏心一點。
――《琉璃瓦》
這兩句話中無一字雕琢附麗,但是在作品中卻顯得很有智慧。關于《第二爐香》張愛玲在故事的開始就說“這是一個臟的故事”,讀到最后也許才明白,作者說的“臟”并不是在說兩性之間的關系,恰恰相反,正因為故事中兩個女兒不諳人事,導致了兩個無辜生命的終結和兩段不幸的婚姻?!痘ǖ颉分?,鄭先生五個女兒成了他下半生唯一的指望,而鄭太太恨他的男人“不知怎么一卷就把她那點積蓄卷的蕩然無存”,小妹妹川嫦蒼白多病又懦弱,四個姐姐整日嘰嘰喳喳各懷心思。而張愛玲在文中只用了“鬧劇”和“悲劇”兩個詞就把這個故事概括的滴水不漏?!读鹆摺分幸ο壬邆€女兒的婚事是姚先生最大的心病,而在選夫婿這個問題上作者寫的詼諧調侃,女兒們都各懷主意,姚先生反對又奈何不得,直到自己一病不起。這種情景在小說的對話中比比皆是,生動可感。
(二)傳神寫意的語言
張愛玲的語言,經常體會到的是言有意而意無窮的境界,只是那么不經意的幾個語言符號,卻傳達出言不盡意與得意忘言的微妙感覺來,使人回味良久。如:
1、如果湘粵一帶深目削頰的美人是糖醋排骨,上海女人就是粉蒸肉。
――《沉香屑?第一爐香》
2、對于不會說話的人,衣服是一種言語,隨身帶著的一種袖珍戲劇。
――《童言無忌――穿》
例一中作者用兩個典型的地方菜來形容那里的女人,或骨感或豐腴,形容的精致且有韻味;例二這句話是張愛玲的經典語錄,將衣物看似言語,“袖珍戲劇”傳達的其實不單單是人對服飾的品味,更重要的是傳達一種真實的人生態度,頗值得玩味。
三、總結
池莉小說的語言倡導通俗易懂的語青風格,用俗人之語講俗人之事。她成就了一個流派的文學典型。她的作品具有生活流式的敘事結構和樸實平易的世俗化語言,但俗而不庸,在看似俗不可耐的言語里,綻放出縷縷的光芒,作品呈現出了極具個性的風貌。張愛玲的作品語言,都試圖在敘述的深度和語言的經典間架起一條溝通的橋梁,使讀者讀著精致的語言陷入深沉的思考。作者的敏感體現在了她睿智的語言上,使她平實樸素的敘事方式、精心雕琢的語言符號得以彰顯。閱讀張愛玲的作品,會感到只有用中文來表達才準確,她的語言是唯一合適的語言。文學的語言就是應該游走在生活里,歸結于智慧中。這兩點池莉和張愛玲在各自的文學領域都做了近乎完美的闡釋。
參考文獻:
[1]王安憶《心靈世界》2007年11月第二版。
[2]張艷玲、劉東瑩 池莉作品在選詞上的特點[A] 武漢理工大學學報[C] 2003年16卷6期。
[3]林鶯,張愛玲建構的漢語視界[A] 學海[C] 2008年第6期。
[4]穆迪,論池莉語言的俗與雅[A] 時代文學[C] 2010年第2期。
[5]王衛英,論張愛玲小說語言的陌生化效果[A] 文學理論研究[C] 200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