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01 06: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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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應用文教學 誤區 必要性 方法
在以就業為導向的理念下,中等職業教育的目的就是要針對市場需要,加強學生綜合素質的培養,讓學生具有適應現代社會就業崗位需求的能力和具備隨著未來社會發展應有的轉崗、轉業的適應能力與敢于自主擇業、創業的素質能力。應用文是一種應用性很強的文體,也是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將來走上社會和工作崗位應用最廣泛的文體。從這個意義上說,能否寫好應用文,是衡量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綜合素質的重要標志之一。對于學生來說,由于應用文內容比較枯燥,加之寫作時思維方式特殊,缺乏生動性和吸引力,學生聽課心頭發悶,完成教師偶爾布置的應用文寫作訓練題,苦惱厭惡,應對對待,甚至棄之不做,總之,應用文的寫作教學與訓練并未得到我們語文教師和學生的重視。
在所有的文章體裁中,應用文跟人們生活,工作的關系最為密切、直接,使用頻率最高,使用范圍最廣?,F代生活中人們在交流思想,處理事務,互通信息,解決問題時有誰能離得開應用文體呢?正如美國著名未來學家約翰·奈斯比特所講的“在這個知識知識密集的社會,我們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需要具有基本的閱讀和寫作能力,尤其是應用文寫作”。這是因為應用文是一種綜合性文體。很多應用文,根據其反映的解決問題的實際需要,可以用單一記敘,或單一議論,或單一說明,更多的是以兩種或三種不同的表達方式同文并用。有的應用文根據需要還用描寫(如描繪物質的形態及其內部結構等的產品使用,安裝說明書)和適當抒情(如人物通訊)。由此可見,指導學生進行應用文寫作訓練,讓我們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準確地掌握應用文體寫作的技巧,不僅對培養他們運用語文的能力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是實現提高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綜合素質、提升他們今后就業能力教學目的的重要措施之一。
那么,如何針對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基礎知識差的實際,通過應用文寫作訓練,來達到提高學生語文水平和綜合素質的的教學目的呢?
一、講究層次,激發學生應用文寫作的興趣
應用文的寫作應當講究其層次性,通過階段性訓練,激發學生應用文寫作興趣。具體表現為:既有初層次應用文,也有鴻篇巨制的高層次應用文,在進行格式刻板,內容又較為枯燥的應用文寫作訓練時,激發學生學習興趣至關重要。為此如果我們在應用文寫作訓練教學中,依據學生從易到難的認知規律,在起始階段,從格式固定,內容真實的初層次應用文寫作訓練開始,讓學生跳一跳就摘到桃子,不僅讓學生從相對易學,見效快的應用文寫作訓練中獲得學習成功的喜悅,而且這成功的喜悅無疑能充分調動學生寫作熱情,激發學生寫作興趣。
二、營造氛圍,引發學生學習應用文的需要
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由于其特定的生存狀況和認識水平,往往缺少寫作應用文的強烈需要,沒有需要的寫作是解決不了任何實際問題的,也是人們所不感興趣和不需要的。而需要卻是應用文寫作的基本前提。因此,我們在進行應用文寫作教學時應想方設法引發學生學習應用文的寫作需要,營造 “只有寫好應用文才能解決相應事務”的氛圍。如根據學生學習、生活中接觸的一些實際情況,象丟失(拾到)一件學習用品寫一張遺失(招領)啟示;教師節時要求學生給教師寫一封慰問信;學期結束時為表示對食堂師傅一學期的關懷,寫封感謝信等等。讓學生產生急于掌握應用文寫作的方法、技巧的欲望,形成強烈的內心需要感,進而主動地學習。
三、改革教法,提升學生應用文學習的效率
應用文的教學重點之一就是要求學生掌握應用文正確的格式。于是,我們的語文教師為了強調重點則采用傳統的“灌輸”教學方法:反復講授格式的寫法,在黑板上反復示范其格式。如果我們根據學生的認知特點,利用具有直觀性、形象性、興趣性的多媒體,設置動畫的形式進行“啟發”性的教學,音、色、圖結合,容易引起學生大腦的興奮,讓學生在課堂的任務變“記憶”為“思考”。如教“計劃”(蘇教中職版《語文》第三冊)時,就可以先通過多媒體演示結構,內容上有明顯錯誤的例文,讓學生在閱讀教材上的“訓練指導”后,動手對所演示的有錯誤的例文進行修改,然后再讓學生對照例文進行相應地訓練。學生在閱讀——修改——習作中,經歷了“感知——理解——鞏固——運用”認知過程,在感知的基礎上,通過理解再訓練,通過訓練去鞏固、運用。
四、強化訓練,提高學生應用文寫作的水平
中圖分類號:G642.4
文獻標識碼:A
一、文秘課堂實訓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文秘課堂實訓現狀
在就業率逐年下降的今天,為了能讓學生畢業即上崗,符合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校期間要提高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所以n堂上大部分文秘課程是課堂講授與實訓相結合,并且比例是4∶6,實訓占大部分。課堂上,教師先講授教學內容,學生在掌握一定理論知識后,完成老師布置的若干操作任務,完成制訂的教學任務。
2.文秘課堂實訓中存在的問題
文秘課堂實訓通常使用的教學方法有任務驅動法、情景模擬法、小組合作和拋錨式教學法。在實際應用當中,這些教學方法有一個共同的弊端,就是無法在有限的課堂時間內讓所有學生都完成實際操作任務,實訓變成一部分學生的實訓。如果想讓實訓落實到每個學生身上,就需要壓縮講授內容的時間,這樣就會顧此失彼。如何在有限的時間內讓所有學生都能完成實訓任務是迫切需要我們解決的問題。
二、文秘課堂實訓引入“助教式”教學方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引入“助教式”教學方法的必要性
作為學校教育的基本組織形式,課堂教學的質量和效率最直接、最集中地反映了教育目的、培養目標與價值要求,文秘課堂實訓的效果是否達到預設目標直接影響課堂的教學質量。大學生的自主性學習將逐步占據主導地位。
因此,在課堂實訓教學中,教師對學生獨立從事的操作或實踐活動進行指導,處于從屬地位。但課堂時間是有限的,班級人數是固定的,教師顯然分身乏術,無法完成對所有學生的指導。為了更好地保證課堂教學質量,確保每個學生都能參與訓練和接受老師的指導,老師需要助手幫忙,所以將“助教式”教學方法引入職業教育課堂實訓很有必要。
每學期在開課前,教師可以選取能力較強、學習成績較好、領悟力較強的學生擔任助教,在課堂上輔助老師應當積極指導其他學生進行實訓技能操作。這種教學方法也符合建構主義教學理論,體現了學生在“教中學”的理念。學習是重復的建構過程,學習者們依靠信息源或他人的幫助主動建構知識,同時基于已有的知識,進一步建構新的思想體系。
2.引入“助教式”教學方法的可行性研究
國外的助教制度很早就存在,19世紀末,哈佛大學首先創立了研究生助教制度,規定研究生除了努力學習專業知識,還要協助導師做好教學工作。一個多世紀以來,哈佛大學研究生助教制度在學校教學活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很好地促進了研究生的個人成長。
研究生助教在校學習期間完成學習任務的同時,為增長學識、提高技能,按照有關規定受聘,幫助主講教師完成一門或幾門課程的教學或教學輔助工作。助教制度早就存在,而我們所引入的“助教式”教學方法基于同樣的方法,但僅限于幫助任課老師完成實訓任務考核指導及評分。
(1)“助教式”教學方法可以減輕教師負擔。在核心課程的課堂實訓過程中,一節課要完成面對50名學生的實訓任務,顯然是不可能的。而公共選修課的大課堂,教師一個人無法讓每個學生都進行實訓,因而這些課程就需要大量的助教。
以文秘禮儀課程為例,在禮儀課程講授過程中,通常是任課教師先講解禮儀的知識,并對具體的禮儀動作進行規范示范,接下來以小組為單位進行訓練,老師指導、考核。而考核是很難一起進行的,需要依次進行,這樣不但會浪費很多時間,而且在被考核人考核的時候,其他同學處于自由狀態,無事可做。
而引入“助教式”教學方法,在小組分開訓練時,助教可以協助老師指 導;在考核時,助教按照老師的考核量化標準對自己小組的人進行考核并評價??己瞬煌ㄟ^老師來進行,這樣不但減輕了老師的工作量,也更有利于有針對性地指導學生,使所有學生的技能水平都得到提高。
(2)“助教式”教學方法可以激發學生個人潛力。采用“助教式”教學方法對擔任助教的學生是一種全方位的鍛煉,助教不但要學習優秀,領悟能力強,而且在協助老師的過程中會學習管理知識,如何與學生進行討論、友好相處和口語表達能力,可提升自信心和學習動力。甚至可以將課堂效果延伸至課下。學生助教可以幫助知識掌握不好 的學生進行復習,在此過程中能提高 知識掌握能力,當被幫助對象能夠很 好地完成老師布置的任務時,學生助教也可以體會到前所未有的成就感。大家互相學習,教學相長,創建濃厚的學習氛圍。
三、實施“助教式”教學方法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1.學生助教身份遭質疑
第一,學生助教的道德評價標準遭質疑。在課堂外,學生助教是一名普通的學生,不免會與班里其他學生在課外培養感情,被考核的學生會擔心學生助教在考核過程中舞弊,偏袒與自己關系較好的學生,打分有失公允。所以學生助教的道德有時被質疑。為了更好地解決此問題,教師在制訂考核量化標準時一定要細化,盡量避免人為因素影響打分成績。
第二,學生助教的專業性遭質疑。學生助教的選擇雖然以成績優秀、領悟力比較強為標準,但畢竟學生助教沒有進行過專業、系統的學習,在知識點的掌握上會有微小偏差,遇到具有批判思維的學生,他們會質疑助教的專業可信度。教師要及時從旁協助,如果學生助教的專業知識掌握不扎實,老師應及時幫助其盡快掌握所學內容,如果該助教確實無法掌握知識點及考核標準,要及時更換人選。
2.部分學生助教缺乏教學經驗
學生助教來自在校大學生,之前并沒有參與任何形式的教學活動,他們缺乏豐富的教學經驗,在指導過程中不能用準確、恰當的教學語言去指導學生,如若使用不恰當的語言有時候可能會導致被考核學生產生自卑心理,所以教師在教學過程中要多注意觀察,留意助教的語言和行為。如果發現問題,立即糾正。助教只是教師的助手,不能完全代替教師。
四、結語
通過對文秘課堂實訓引入“助教式”教學方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探討,可以看出學生助教參與大學課堂教學具有積極作用,能更好地促進課堂教學質量的提升,給課堂教學開辟新思路。同時,學生助教的存在可成為其他學生學習的動力,助教自身的能力也得到了相應的鍛煉。引入“助教式”教學方法可減輕教師的授課壓力,切實提高學生的實訓技能,使實訓落實到每個學生身上。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G424 文獻標識碼:A
1 如何認識開展跨文化交際課程的必要性
1.1 跨文化交際的主要實踐者
胡文仲在《跨文化交際學概論》中,針對跨文化交際提出了各派學者的多種定義。從這些定義里面,可以總結出,“跨文化交際”就是“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從事交際的過程”。因此,不管人與人之間的交流,還是跨國組織的交往,都屬于跨文化交際。在這種情況下,語言專業的學生可以說是跨文化交際的主要實踐者。英語專業的學生既要處理和父母、朋友、同學之間的跨文化交往,也要面對在英語學習過程中的跨文化現象,在后來的社會工作中,學生還要面對來自世界各地的跨文化交際任務。
1.2 英語專業對于跨文化交際課程的迫切需要
語言專業的學習者對于跨文化交際的需要比其他專業的學生要高很多,而在學習語言的學生中,學習英語、法語、西班牙語的學生又相對地比學習日語、韓語的學生面對更復雜的跨文化交際現象。
中國、日本、韓國都屬于中國文化圈,因此在詞匯的文化內涵方面存在較多的共同的成分。例如,數字“四”在中國和日本都具有相同的文化內涵。數字“四”不被中國人和日本人喜歡,是因為其發音無論在中文還是日語里都與“死”的發音相似。另一方面,面對相同的交際場景,中國文化圈里的國家其交際反應和其他國家的反應有著比較大的區別。例如,面對喜事,中韓兩國都選擇紅色作為主要的背景顏色,而美國、英國則選擇白色為表達喜慶心情的顏色。而白色,無論在中國、日本還是韓國,都被應用在喪事中。
學生在學習英語的過程中反映,思維模式不一致導致他們難以進一步地學習英語,對于一些專業內容的理解也有偏差。比如說,在漢語里,面對問題“你還沒意識到這個錯誤嗎?”學生的回答應該是“不,我意識到了”,但是在英語里,學生應該回答:“Yes, I did”。面對稱贊的時候,中國學生選擇“不,過獎了”作為禮貌的回復,而以英語為母語的學生則直接地以“Thank you”接受稱贊。
因此,英語專業的學生相對某些語言專業的學生,更需要進行跨文化交際的培訓,以提高學生在交往中的自覺性和理解能力。
1.3 跨文化交際現象對學生專業學習的指導作用
在我國,學生的母語是漢語,而進入英語專業,其學習的對象是英語。漢語和英語是截然不同的語言,中文屬于漢藏語系,而英語則屬于印歐語系。分屬不同的語系,兩種語言也就存在著極大的區別。漢語無論在發音、詞匯以及語法方面,都和英語有著極大的不同。例如,和英語相比,漢語單音節詞較多,而且單個的詞語可以自由使用,根據不同的聲調可以表現不同的意思。但是英語則比較嚴謹,要按照一定的語法規則構成句子,比如時態和語態。因此,學生在學習英語的過程中感到不適應,是正常的現象。但是,由于沒有得到合理的開導,許多學生因此羞于開口。許多學生對于自己的英語發音不自信,因此除了必要的練習之外,并不敢多說英語。但是當學生觀看了英國各地區英語口音的教學視頻之后,得知在英國地區也有十多種不同的口音,學生開始接受自己的口音,并能夠鼓勵自己朝著視頻中展示的Standard English(標準英語)口音努力,希望自己能夠通過多說多練達到標準。
2 如何提高跨文化交際課程的教學效果
2.1 以案例教學法為基礎
縱觀多種教學法,案例教學法是最適合跨文化交際課程教學的教學方法。跨文化交際并不是非此則彼的內容,跨文化交往是動態的,是以人的交往為前提的,因此應輔以學生的經驗、感受為教學內容。簡單地傳授學生面對一個跨文化交際現象應該怎么處理,并不能真正地使學生理解跨文化現象,也不能提起學生的學習興趣。
枯燥、沉悶、難以理解,是一部分學生對于跨文化交際課程的感受,這種感受來源于長久的跨文化交際教學過多地以教師為主導,忽視了學生的主體地位。教育是以教師為主導,以學生為主體的活動,忽視任何一方面都不能有效開展教學互動。面對跨文化交際如此貼近學生生活,能夠學以致用的課程,教師應該調整方向,以案例為基礎,啟發學生思考,從做中學,可以安排角色扮演、案例討論等活動,豐富課程內容,活躍課堂氣氛。例如,在講授“各國飲食文化”的時候,可以先布置學生提前準備各自家鄉飲食習慣的介紹,在當節課上,先讓學生通過介紹地區飲食文化的差異,再進一步引入國家之間的飲食文化差異。跨文化交際不僅僅是跨國交際,還有跨地區、跨民族、跨種族交際等等,通過從身邊的案例開始學習,學生更能體會跨文化交際在專業中的重要性,也更能融入到課程的學習中。
2.2 以創新內容為支點
上文提到,跨文化交際是一門動態的課程,因此,教師不能單純地以教材、課件為教學的支點,必須創新性地開拓多方面的教學材料。
以教材為主要教學內容是傳統的教學方法,跨文化交際作為實用性強的科目,除了要認真學習好教材上的知識之外,還必須有目的、有計劃地創新教學內容。例如,在教授“各國穿衣文化比較”的時候,可以就學生熱愛的美國電視劇和英國電視劇做出討論,選取具有典型風格的圖片進行比較。如果單純從課本的文字著手,由于文字描述和實際有偏差,學生難以理解,即使在課本上所見的圖片,也難以提起學生的興趣。要求學生課后準備圖片,既提高了學生的參與度,也能讓學生去選擇自己有興趣的內容作為教學材料。
跨文化交際的教學必須緊跟社會進行調整,文化的發展日新月異,教師如果不能創新內容,一味地以教材為主,不但不能吸引學生的學習興趣,反而使教授的知識變成了殘羹冷炙,索然無味。
2.3 以多媒體教學手段為載體
在教學中,跨文化交際和精讀、語法等課程不一樣,單純的教材、黑板并不能滿足本課程的教學需要??缥幕浑H課程呈現給學生的應該是世界上文化的方方面面,只有多接觸不同類型的文化,學生才能接受文化沖突,形成跨文化交際的意識。在課堂上,教師應該采用多種直觀的教學手段,錄音、對話、視頻和情景演示等都是理想的教學工具。有的教師在課堂上和學生分享世界上不同類型的音樂,讓學生通過欣賞不同的音樂類型感受不同國家的民族特性,也可以作為體驗跨文化交際的一種方法。
3 結語
跨文化交際應當作為英語專業的基礎課程開展,這是由英語專業的專業特點以及跨文化交際的學科特點決定的。學生對英語專業的學習是建立在對跨文化理解的基礎之上。而作為一門實踐性極強的專業,跨文化交際必須注意運用與其他課程有區別的教學方法。充分調動學生對課程的興趣,讓學生發揮出主體作用,是跨文化交際課程教學的突破點,因此,應該提倡互動、創新和直觀的教學方式,以案例教學、多媒體教學為主要的教學方法。
參考文獻
[1] 胡文仲.跨文化交際學概論[M].北京: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2012.
每個部門法都有各自的研究方法,這種方法是該部門長期發展過程中形成的習慣性思維。刑法學的研究方法是什么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要想從宏觀上認識刑法學的研究方法最有效的途徑就是研究刑法學的教科書。部門法的教科書是部門法的說明書,其敘述模式雖不能解決某一具體問題,但是通過對教科書的體系研究,我們可以更清晰發現刑法學的研究思路。部門法的研究方法是一個學科發展至今形成的習慣性進路,這種習慣性的思維已經滲入到該部門法規范與理論的方方面面,通過對刑法學教科書尤其是對其體例的研究可以從宏觀上認識刑法學的習慣性思維模式,把握其研究方法。
一、刑法學教科書在刑法學研究方法中的地位
從學說發展史的角度上看,刑法學曾形成了刑事自然法學派和刑事實證法學派,兩派學者都編撰了各自的刑法學教科書。刑事自然法學派具有代表性的教科書是費爾巴哈初版于1801年的《德國刑法教科書》,而刑事實證法學派具有代表性的教科書是李斯特初版于1881年的《德國刑法教科書》。進入二十世紀,成文法系各國刑法的發展各有特點,其中蘇聯刑法以及日本刑法對我國刑法發展影響較大。蘇聯直到1938年才出版了由全蘇法律科學研究所集體編寫的《刑法總論》教科書,不同于傳統的成文法系刑法理論,蘇聯刑法學無論是在犯罪論、刑罰論或者罪名的設置上都有自己的特色。日本刑法學受傳統成文法系刑法影響較深,基本繼承了德國刑法的理論構架,但在一些理論問題上又有新的突破。中國的刑法學早先多受蘇聯刑法學理論影響,近年來很多學者開始轉向對德日刑法理論的研究。這種分歧也反映在刑法教科書的編撰上,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兩本教科書分別是由高銘暄、馬克昌老師主編的《刑法學》以及張明楷老師編撰的《刑法學》。兩本教材在理論選擇上各有傾向,體例內容上有較大差異。
本文選擇德國費爾巴哈的第14版《德國刑法教科書》、李斯特的第26版《德國刑法教科書》、日本大塚仁的第3版《刑法概說》、中國法律出版社82年版的《刑法學》、高銘暄、馬克昌主編的第5版《刑法學》、張明楷編撰的第4版《刑法學》共六本刑法學教科書作為本文的研究對象。
二、刑法學教科書體例編排的特點分析
雖然六本刑法教科書的內容差異較大,出書時間先后相差200多年,且跨越三個國家,但其仍存在很大程度的一致性,這種一致性就是刑法學發展至今形成的共同的習慣性思維方式。
(一)遵循由總論加分論的結構布置
本文所提到的總論是指分論以外所有的論述。六本教科書都有總論和分論兩部分的區分,這種區分不僅僅基于對本國法律進行更詳細闡釋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刑法學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結果。事實上,并不是所有刑法典都清晰的劃分了總論與分論兩部分,雖然在中國第一部比較系統的成文法典《法經》中就有了類似于現代刑法典中的總則的“具律”一章,但在西方,即便是成文于16世紀對德國刑法影響巨大的《卡洛林那法典》也沒有總則與分則的劃分,甚至都沒有章節的劃分。不過,刑事法律的發展必然意味著總論的出現,而刑法學理論的發展則將大大充實總論的內容。從另一個角度上講,總論的發達與否是衡量刑法學成熟的標準,豐富的刑法總論意味著刑法哲學的成熟,表明學者對于刑法有了更為深入的認識。
(二)總論由概論、犯罪論、刑罰論三部分組成
費爾巴哈的德國刑法教科書中將總論分為“概論、刑法的最高原則”、“總論中派生的法律原則”兩部分,其中在第二部分中又分章論述了“關于犯罪的本質”、“刑法的特征及刑法適用”以及“刑罰本質及種類”。李斯特將總論的內容分為“緒論”“總論”兩編,在緒論中介紹了刑法本質、功能,在總論中介紹了犯罪與刑罰。大塚仁直接將總論分為“緒論”、“犯罪論”、“刑罰論”三部分。82年版刑法學分為“概論”、“犯罪總論”、“刑罰總論”三部分。高教版刑法學三者統籌與總論之中。張明楷老師將總論分為刑法論、犯罪論、刑事責任論。雖然六本教科書中概論、犯罪論、刑罰論三部分的組合不同,名稱各異,但其總論部分都有三部分的內容。概論部分除了談及刑法的一些適用范圍、淵源、歷史等內容主要論述的是刑法的性質、價值、目的、原則,而犯罪論則都圍繞著犯罪的構成展開,刑罰論則全部按照刑罰制度及刑罰適用分別論述。
(三)各部分聯系緊密
六本教科書在觀點、立場甚至指導思想都不相同,但無論是結構還是排列布局都非常一致,均采用了總論加分論的結構,以及總論中概論、犯罪論、刑罰論的排列順序。其原因就在于刑法學是一門邏輯清晰的學科,如同一環緊扣一環的流水線,雖然不同工廠具體細節各異,但整體的生產模式是固定的。這個“固定的生產模式”由總論加分論兩個層次組成,總論由概論、犯罪論、刑罰論的三部分構成。總論是分論建構的基礎;概論奠定了整個刑法的價值基礎,是刑法學的理論原點;在概論基礎上產生了犯罪論與刑罰論,犯罪論解決何為犯罪的問題,而刑罰論解決如何處罰的問題。
三、刑法學教科書所反映的刑法學研究方法
科學的研究方法可以分為思辨的方法和實證的方法兩大類。作為社會科學的分支,刑法學的研究方法也可以分為思辨和實證兩種,所謂思辨方法是指運用邏輯推導而進行純理論,純概念的思考。主要運用于人文社科領域。所謂實證方法是指根據經驗或者觀察的來事實采用歸納的方法得出結論的一種研究范式,主要的實證方法有調查、觀察、文獻分析、個案分析等。實證性研究方法主要運用于自然科學領域,是實證主義在認識論中的體現。結合刑法教科書的一般性特征,刑法學的研究方法可具體分為以下三類。
(一)思辨性研究方法在刑法教科書中體現
刑法學的思辨性研究方法按照出發點不同可以分為價值思辨與理論思辨兩種具體的研究方法。價值思辨研究方法是指以價值論為起點對刑法進行指導的一種研究方法,理論思辨是指以已經成熟的某種理論或學說為起點,通過邏輯推演的方式,構建一套完善的體系的方法。以費爾巴哈的教科書為例,該書第一編第一部分是“概論,刑罰的最高原則”,在這一部分中提到心理強制理論和刑法的最高原則。第二部分是“總論中派生的法律原則”,該部分則探討了犯罪、刑罰以及相互關系。從標題上看,在費爾巴哈的邏輯中,第一部分派生出第二部分,換言之,第一部分是第二部分的邏輯起點。從內容上講,無論是犯罪的必要條件或者是刑罰的分類都要受制于刑法概論中的原則,而這幾個原則又都來源于古典哲學的學說。以李斯特的《刑法教科書》以及大塚仁的《刑法概論》為例,書中基于刑罰與保安處罰性質不同的認識,在刑罰論中單列了保安處分一章,從而形成了刑罰二元論的結構,而我國的刑法教科書基于刑罰與保安處分性質相同的認識,沒有將保安處分單列出來,這種結構的差異就是理論性思辨方法的起點不同所致。
(二)實證性研究方法在刑法教科書中的體現
刑法是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幾乎所有犯罪論、刑罰論的理論學說都建立在對大量案件的分析歸納的基礎上,換言之,正是通過對刑法分論的歸納才最終形成了刑法總論的體系。在刑法教科書中經常采用的實證方法是文獻分析、調查、實驗的方法。以刑罰論為例,為了詳細介紹本國的刑罰制度,刑法教科書需要分析該國現行的全部刑事法律,從中找出有關的規范,并歸納整合為一個完整的刑罰體系。高教版《刑法學》在刑罰的裁量情節一節中將量刑情節分為三部分,綜合考察刑法典及所有司法解釋規定將各種情節分門別類,從而形成了一個完整的量刑情節體系。再如,大塚仁在《刑法概說》刑罰論一章中論及死刑時,引用二戰后日本執行死刑人數及罪名統計數據證明日本近年來減少了死刑適用的事實。
刑法方法論的研究近年來成為刑法學界的一個熱門話題。然而,任何方法都是服從于、服務于一定目的的,就是說方法從來不是自我決定的,而是受目的支配的。一種刑法理論未必是哲學式的,而刑法理論觀則必屬于哲學問題,只不過不是一般哲學問題,而是刑法哲學問題。本文試對此進行探討。
一、司法刑法學的理論與方法
刑法是司法法,而不是行政法。[1]這并不是一個價值判斷,而是一個事實判斷。因為,自有人類社會以來,無論是習慣刑法,還是成文刑法,其唯一的實踐模式就是司法模式,只不過這種司法模式的具體內容及其與行政之間的關系都經歷著歷史的演變。
應該說,在這方面,我國刑法學者具有高度共識,即致力于為正確解釋和適用刑法而從事理論研究,是刑法學者的基本使命。但是,萬萬不要以為,在這個領域,刑法理論觀已然成熟和沒有問題了。筆者認為,在高度共識之下掩蓋著一個嚴重通病,即沒有真正從刑法是司法法的事實判斷出發建構面向司法的刑法理論。⑶
司法是一種就具體行為發起的兩造俱備、居中裁判的國家活動或政治共同體活動。作為司法法,刑法只能以司法的方式實施,并且首先是裁判規范。⑷罪刑法定主義把規范國家或政治共同體的刑事權力、保障人權放在首要地位,因而要求刑法規范必須具有形式理性的封閉性特征,刑事司法權就被封閉在形式理性所劃定的界限內。刑事司法權不得逾越的界限之外,正是人們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領域。從司法上理解和界定,意味著:
第一,要從個案上理解和界定。司法是個案裁判活動,而不是像行政那樣可以一次性批量決定若干互不相干的同類行為如何處理。因此,司法的一個不同于行政之處在于強調個案之間的差異,否則對于后來出現的同類行為就沒必要再走司法程序,只要按照行政模式對號入座即可。
第二,要從訴訟構造上理解和界定。司法活動中的基本關系表現為由控辯審三方構成的三角形關系,而不是像行政關系那樣是在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形成的兩極性關系。因此,對形式理性與實質理性的關系,要從它們所承擔的訴訟職能上把握。筆者認為,刑法規范的形式理性在司法中的主要載體是控方主體,或者說控訴職能依賴的主要是刑法規范的形式理性。
這就是司法刑法學的理論和方法的總根據。若由此展開,司法刑法學的理論和方法應堅持以下準則:
其一,司法刑法學應關注司法過程,而不應只關注司法結論。傳統刑法學看到了司法結論,而沒有看到司法過程。正因如此,傳統刑法學津津樂道于“司法三段論”方法。其實,司法過程具有兩種機制,即成案機制和定案機制。由于忽視了司法過程,傳統刑法學就只注目于定案機制,而忽略了成案機制,“司法三段論”只關注定案。
其二,司法刑法學應是辯護之學而非控訴之學,應是權利之學而非權力之學。罪刑法定主義的精髓在于人權保障,其經典表述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故其司法邏輯重心在行為為何“不為罪”、為何“不處罰”,而不在為何定罪、為何處罰。強大國家機器加上高度形式理性,使追訴犯罪易而為被告辯護難。
其三,司法刑法學應致力于交談客觀性而非科學客觀性,應致力于公平正義而非僅邏輯正確。司法刑法學是規范科學,而不是實證科學。刑法規范是形式與內容(實質)的有機統一,其內容具有鮮明的民族性和濃重的本土性,并且是自發性規范與權力性規范的合體,所以司法刑法學視域中的刑法規范是中國的刑法規范。
在理論內容上,司法刑法學應以定罪論與量刑論為基本板塊。為什么這樣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注釋刑法學由總論與分論組成,其中總論是按照“罪——刑”結構編排。犯罪論和刑罰論是當時刑法總論的基本框架。1990年代初,傳統的“罪——刑”結構開始演變為“罪——責——刑”結構,即在犯罪論與刑罰論之間,加入一個“刑事責任論”。⑸此外,有的學者認為,(注釋)刑法學體系(總論)應按照“責—罪—刑”結構建立,而有的學者認為刑法學體系應按照“罪——責”結構建立。
二、關于立法刑法學與基礎刑法學
在歷史上,邊沁為了在英國實現法典化并進行全面的法律改革,提出首先應建立一門“說明性”的法律科學。奧斯丁和邊沁都認為,這門法律科學的目的就是研究作為社會事實的一般實在法。奧斯丁的分析法學斷言,以往法律理論尤其是自然法理論,不恰當地將法律和人類主觀好惡及價值理想聯系起來,不恰當地將法律和其他社會現象聯系起來,從而使法學不能成為一門獨立的科學。
科學的立法學始于邊沁。[7]但直到法學開始超越法律實證主義時,刑法學的立法面向才漸浮出水面。在1990年代前期及以前,我國通行刑法學體系是將刑法學分為緒論、犯罪總論、刑罰總論、罪刑各論,前三者合稱刑法總論。[8]在這種被稱為注釋刑法學的體系中并沒有立法理論。[9]
當前有一種強大的學術聲音,認為法學不要動輒論及立法建議或立法完善。這一主張的動機是好的,因為其所反對的是當前嚴重存在的那種在根本不理解現行法律或在沒有對現行法律進行充分解釋情況下輕率評論立法的不良傾向。但如果再向前一步,即以此否認立法刑法學的必要,就“謬以千里”了。
如果說,立法刑法學與司法刑法學都是刑法學的技術科學,那么,基礎刑法學則是刑法學的基礎科學。有的日本學者和我國學者認為,所謂基礎刑法學,是指成為刑法解釋學的基礎的學問領域,包括刑法哲學、刑法史學、比較刑法學、犯罪學及刑事政策學等。[9]這種觀點是很成問題的。
三、關于核心刑法學與邊緣刑法學
由基礎刑法學、立法刑法學與司法刑法學組成的規范刑法學是刑法學的核心學科,而由刑法社會學、刑法經濟學等組成的實證刑法學(非規范刑法學)則是刑法學的邊緣學科。
近年來,有學者認為刑法學包括廣義的刑法學和狹義的刑法學。前者包括:理論刑法學、解釋刑法學、刑法學基礎理論、刑法哲學、刑法史學、刑法人類學、刑法社會學、刑法經濟學、刑法數學、刑事判例學、刑事立法學、比較刑法學、刑事政策學、國際刑法學;后者包括:理論刑法學、解釋刑法學。[17]
有的學者指出,學術上分就各種不同的研究方向與研究重點,使用規范科學、經驗科學、社會科學、自然科學、醫學與理工科技等各種不同的學科與研究方法,研究犯罪問題與犯罪行為人及犯罪被害人,這些以有效抗制犯罪與預防犯罪為其共同終極目的的各種不同學科,在學術上可以統稱為刑事學,其中包括刑事法學、犯罪學、刑事政策學、犯罪偵查學等。
由于刑法學的基本使命是為現實刑事立法與司法提供服務,故刑法學的核心內容是作為文化科學的基礎刑法學、立法刑法學、司法刑法學,而作為實證科學的各種刑法科學學科只能處于刑法學的邊緣地帶。在刑法學范圍內,核心刑法學與邊緣刑法學的分類框架的意義主要表現在兩方面:
第一,提升刑法學的學術品位,促進刑法理論的學術分工,提高刑法理論的學術效率。
刑法學的國土法學化流弊十分頑固,刑法學對立法亦步亦趨的流弊也十分明顯。這兩種弊端的克服,要靠基礎刑法學的理論成長以及立法刑法學與司法刑法學的分立。長期以來,由于復雜的原因,“理論聯系實際”被在很多程度上庸俗化和片面化,似乎不能解決或不能馬上解決實際問題的理論是毫無意義的,不僅某些理論向度的研究被嘲笑,而且面向實際問題的研究也往往被指為不能立竿見影地解決實踐中的問題。
學術上渴求的理論分化遲早要導致理論的社會分工的細化,毋寧說,學術上渴求的理論分化是理論界社會分工進一步細化需要之反映。刑法理論只有進一步分化,才能使刑法學人“術業有專攻”,才能高效率整合社會學術資源和個人學術精力,才能盡量避免學術資源和學術精力的重復投入和低效產出,也才能促發刑法理論研究者的廣泛合作。
第二,擴展刑法課程的學習視野,提高刑法學人的學習動力,培育刑法人才的后備力量。
筆者在幾所大學里從事多年刑法教學,一個真切感觸是,各層次的法科學生常將自己的刑法理論視野局限于刑法教科書(注釋刑法學、刑法解釋學、規范刑法學或刑法教義學)所確立的知識范圍,尤其是碩士研究生,每年“生產”出來的學位論文,選題范圍幾乎無出于刑法教科書目錄或標題,論域和論證方式也十分單一化。
四、刑法哲學的理論與方法
根據英國哲學家羅素的說法,一切確切的知識都屬于科學,一切超乎確切知識之外的教條都屬于神學,而在神學與科學之間,有一片受到夾擊的無人之域,即哲學;與神學一樣,哲學包含著人類對那些迄今仍為確切的知識所不能肯定的事物的思考,但它又像科學一樣,是訴諸人類理性而不是訴諸權威的;而哲學之所以被稱為“無人之域”,是因為哲學所回答的,是那些似乎永遠無法給予確切答案的問題,它沒有科學那種能夠給生活帶來實際效果或者神學那種能夠滿足心靈對永恒追求的實用價值。[21]
科學、哲學和神學是人類精神訴求的三個向度,但作為理論形態,它們對于研究具體問題又具有方法意義。人們面對一切具體對象,都可能用哲學、科學或神學的方法加以思考。用哲學的方法思考一個對象,能滿足從對象之上認識對象的智慧訴求;用科學的方法思考這個對象,能滿足從對象之內與從對象之外認識對象的知識訴求;用神學的方法思考這個對象,能滿足從對象與神祗的關系認識對象的宗教訴求。對刑法問題,同樣可能用這三種方法進行思考。
刑法哲學包括刑法本體論、刑法認識論、刑法價值論。本體論的研究不僅適用于自然,也適用于社會和人類;對于社會進行專門的本體論研究,是現時代的要求。[24]刑法本體論的理論基礎和方法論基礎一定是社會本體論,因為“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那是法學家們的幻想。相反地,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25]
犯罪論是刑法學研究的基礎理論,是統一認定犯罪的原理,是構筑刑法學體系的基石。存在論上,當今世界并存著三大犯罪構成理論體系:英美法系的雙層控辯平衡模式,德日三階層犯罪構成體系,中俄四要件犯罪構成模式。然而,近年來,我國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備受爭議,飽受詰難,全面移植德日三階層犯罪構成體系的論調甚囂塵上,更多學者則主張立足本土即堅持中國特色,對我國犯罪構成理論體系進行改良。改良論和重構論,孰對孰錯,值得探討。
一、堅持法學研究的根本方法論
研究刑法學,應當以歷史唯物主義和辯證唯物主義為根本方法。雖然,一種方法支撐一個法學體系的時代已經過去,法學的健康發展需要可供選擇的多種方法。但是,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語境下,對犯罪論體系構建的科學性認識上,仍然必須堅持以哲學作為全部認識和研究的世界觀和方法論。
哲學強調辯證思維,運用對立統一規律,在中國刑法學的體系范疇中,首先就要求遵循寬嚴相濟的形事政策;實質的犯罪定義為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人主觀惡性以及人身危險性的統一;我國犯罪構成及其理論是以犯罪行為為中心的客觀主義,但又趨于包括主觀主義的并合主義;四要件犯罪構成模式是主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它們在認定犯罪時相輔相成,缺一不可;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刑事責任原則;刑罰本質中采統合了絕對主義與相對主義的綜合主義……西方刑法學乃至德日刑法學并不以為其哲學基礎,也就形成了與其哲學思想基礎相對應的獨特的犯罪構成模式;同樣,我國刑法學由于是以哲學為根本理論指導,自然也就采取體現辯證思維結果的四要件模式。這一點在整個中國刑法學理論、制度、方法中都有體現。申言之,的思維方法已經深入骨髓,融入血液,成為了我們思維自覺的一部分。無論是否意識到這一點,在研究問題時,乃至日常生活中,我們每時每刻都在運用辯證思維方法。
二、知識產權法的全面移植具有特殊性
重構論者主張,完全可以借鑒知識產權法的做法,全面移植西方模式,一下子就達到很高的水平。
知識產權法雖然不屬于調整人和自然之間關系的純粹技術層面的規范,但政治色彩不強,自然不妨比葫蘆畫瓢;而犯罪構成模式則屬于上層建筑中政治或意識形態部分,具有強烈的倫理要素或政治色彩,即國家意志性。法律命題總是帶有政治色彩的,更何況是刑事法律。刑法一定要有相應的政治內容,要反映統治階級的某種政治要求,同時也要合乎刑法自身的特有屬性,而不同于知識產權等相對近乎技術性的規范,而這也體現了法的相對獨立性與法的政治從屬性的統一。當然,這并不意味著主張刑法學研究中要堅持以階級斗爭范式取代多元化的研究范式。
概而言之,犯罪論并非一項技術性的法律制度。犯罪的概念,認定犯罪的方法,乃至刑事訴訟中量刑、刑事執行都具有濃重的意識形態特征。而知識產權法中包括專利制度在內的諸制度的建立不過是因應一時之需,為加入世貿組織而與之要求趨同。刑法則無這種迫切的硬性需要。況且,知識產權法作為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在我國相對成熟的民法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并非推倒重來。
而且,現在看來,這種全面移植,也不是一點問題沒有。比如,在專利權有關海關保護制度的設計中,我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明文規定,禁止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產品出口,而這卻不符合國際通例。雖然未經許可制造或進口專利產品肯定是侵權行為,出口行為只是違法行為之一,然而,無論是國際條約還是諸多國家的內國法對此問題均采取不做明確規定的制度安排。對于這種超前立法學界頗有訾議。歸根到底,是因為這種制度設計不符合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發展模式,與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發展水平不相適應,尤其是對于那些“三來一補”企業更是如此。
三、構建犯罪構成模式不能脫離中國語境
犯罪構成模式研究,雖屬對不同法系、國家或地區的犯罪構成模式,從微觀上進行橫向比較研究,但對于認定犯罪而言,卻具有宏觀的意義。類比思維的結果,不可簡化論,必須考慮到制度背景、社會現實、主體意識等“中國語境”,以及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對刑事立法的制約,不能超越物質基礎和社會條件。
西方兩大法系,與中國具有截然不同的司法語境。任何一種主義或方法論的出現,都是具有具有深刻的時代和現實根基的歷史選擇。法律的概念、原理和規則,“不是源于人類的普遍原理和事物的本性,而是源于當下法律得以產生的國家或民族的特殊條件。所有的法律都是和過去、傳統與因應之間協調的產物。因此,純粹的分析由于其只應對現實,從不可能充分解釋任何法律。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民族區域自治地區接近我國全部版圖的一半,區域位置相當重要。三階層是西方人的民族習慣法的反映,若強行模仿,即使可以與國家制定法相協調,與占我國版圖近一半地域的民族習慣法如何協調?而且,正是基于與大陸法系刑法理論的親緣性,以及前蘇聯刑法理論在我國的本土化過程中產生的基因變異,才造成其與德日刑法理論的相異性。中俄四要件與德日三階層只不過是各自犯罪論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都是對德國犯罪構成的揚棄,兩者具有體系上的同源性,絕非一個是正宗,一個是旁門。至于何者更可取,就看它理論的解釋力和實踐中的生命力了。這決定了不能盲目全面移植的主張,完全符合的辯證法。
立法建議必須闡明必要性和可行性,即當為性和可能性。其中,以國外立法為研究進路時,要避免比較性和可行性研究簡單化。因為,刑罰制度和刑法理論產生之后便成為一種歷史。歷史的鐵律在于“不存在將過去推倒從來”。(制度與)理論一旦建立并生根,它就具有一種自我復制、繁衍的能力,這反過來又是產生特定問題的源泉之一。拋棄原有的制度和理論,全盤移植大陸法系刑法及其理論的符號體系,只是邏輯上的可能。
但是,對問題存而不論,也不是一種科學的態度。在比較西方與我國犯罪論體系優劣后可知,總體上,四要件模式是符合現階段我國國情的,并且應當在一個較長的歷史時期發揮作用。中國刑法學犯罪論體系,既承載著歷史的厚重,又有著現實的張力,但遠未到廢而不用的地步。主張去蘇俄化,全面移植三階層模式,不僅割斷了歷史,而且也不符合現階段國情,看不出其價值優勢。再者,如果有學者認為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不科學,就應當提供它冤枉或者放縱了多少人的實證報告,即用實踐效果證偽,否則,相反的判斷就是最佳判斷。而社會科學的天然模糊性,決定了這幾乎不可能。此外,三階層并非普世真理,也不是每一個成熟的法律體系都適用的制度規則,它也只是在大陸法系的某些國家實施。它既不是自然的體系,也不是哲學的體系,甚至連實用的體系也算不上。運用邏輯實證方法,從邏輯上的相似性來看,既然三階層并非世界通例,則當然可以采取包括四要件在內的其它任何模式。
缺乏本國傳統文化底蘊的制度,在本國的社會實踐中是缺乏生命力的。包括中華民族在內的任何一個民族的文化,唯有立足于本土,才能走向世界,否則就會帶來整個民族的危機,而無法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當然,作為五千年泱泱文明古國,中華法系固然源遠流長;作為后發國家,中國也已經在各個領域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在漫長的古代、近代社會發展過程中,在社會主義社會建設中,雖然也締造了許多光輝燦爛的的制度文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如今也已經初步建成,但毋庸諱言,也確實還有很多不足之處。
“使豁達而高尚心靈卓而不凡者,定莫過于優雅的好奇心,而這種好奇心最愉悅且最有益運用者,又莫過于鑒察外國的法律與習俗?!蔽覀儺斎灰獙W習包括西方在內的一切先進國家的制度文明,為我所用,但這絕不足以成為自慚形穢,乃至妄自菲薄的理由。既要師夷長技,也應立足于本土,否則就是本末倒置。如果一味模仿別人,結果連自己怎么走路都不會了,最后只能落得個邯鄲學步的下場,跟在別人屁股后面爬行。
四、四要件是理論理性與實踐理性的統一
一、范疇的概念及意義
“范疇”一詞出自希臘文,原指表達判斷的命題中的謂詞。而漢語“范疇”取自于《洪范》中“洪范九疇”的意思,主要指分類?,F在我們所說的范疇,是指那些概括和反映了事物本質屬性和普遍聯系的基本概念,是人們進行理性思維的一種邏輯形式。
范疇對于整個理論活動以及作為這些活動之結晶的理論體系本身是至關重要的。一方面,范疇是理論認識的結果,我們在實踐中所獲得的對于外部世界的一切認識,其主要內容和主要成果都必然由最凝練簡潔而又富于概括力的范疇記錄下來。另一方面,范疇又是理論構造的基本環節,是理論大廈的重要原料。整個理論體系要通過范疇串連起來,靠范疇使之形成一個網絡。可以這樣說,沒有范疇就沒有理論,范疇是理論的基本要素。
之所以說范疇是理論的基本要素,是因為:第一,范疇是理論諸成分中的最小單位,是理論中無法分解的顆粒。從這個意義上講,范疇較之理論的其它要素,與其說是要素,倒不如說是基本要素更為貼切。第二,范疇濃縮了最豐富的理論內容,是理論內容的重要承載者之一。一種理論,其豐富內容的展示,往往是由推演和過渡的形式實現的。范疇的不同,既能區分不同的學科,又能區分統一學科中的不同派別;既能區分理論的內容,又能區分理論的性質。這是因為范疇不是一種識別記號,不是一個一般詞語,而是有著豐富的內涵,有著具體的規定。第三,范疇是一切矛盾的胚胎,它孕育理論展開后顯現出來的一切差異和對抗。任何理論都要表現現實矛盾并加以分析,尋求解決辦法,范疇就是理論借以展示矛盾和解決矛盾的工具和環節。因此,僅僅借助范疇的推演,理論就能夠把一切現實矛盾展示在人們面前,就可以鑄就一座思想的豐碑。范疇作為理論的基本要素,對理論的建立、完善和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刑法學的基本范疇的學說及評價
陳興良教授在《刑法的價值構造》一書的前言中明確指出:刑法學何以成為一門科學。這個問題的回答是困難的,因為對于科學本身就存在著各式各樣的理解。然而,這個問題的思考又是重要的,因為它關乎刑法作為一門學科的安身立命之本。筆者認為,科學之所以成為科學,就說明科學并非是一個沒有定數的存在,而是一個被反復證明而不變的真理。刑法學之所以成為科學,其主旨即在于刑法所規定的內容有其存在的價值,這一價值一方面表現為統治階級的需要,另一方面表現為社會的需要。這兩種需要的相互契合,不僅說明刑法存在必要性,也說明刑法存在的必然性。刑法的這兩方面屬性的存在將刑法的內在價值與外在價值淋漓盡致地表現出來。
刑法學的基本范疇是刑法學之中的一系列個別范疇的有機集合。個別范疇是刑法學體系的局部反映,因此,要研究刑法學的基本范疇,必須弄清刑法學的基本體系所包含的內容。而對于這一方面的問題,目前在我國刑法學界尚未達成共識。從刑法學術界研究的情況來看,關于刑法學的體系,主要有以下幾種不同的觀點:(1)刑事責任——刑罰模式。這一觀點認為,一個人實施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基礎。刑事責任和定罪的含義是基本一致的。(2)犯罪——刑事責任模式。認為犯罪是刑事責任的前提,刑事責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刑罰只是刑事責任的基本實現方式,而不是唯一的實現方式,刑罰與非刑罰處罰方法一樣,是刑事責任的下位概念。因此,傳統的犯罪——刑罰的標準,應改為犯罪——刑事責任的體系。(3)犯罪——刑事責任——刑罰模式。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刑事責任是具有實在意義的獨立實體,這意味著刑事責任具有區別于犯罪和刑罰的獨立性;刑事責任填補了罪和刑之間的空白,從而形成了一個解決犯罪問題的前后貫通,層層深化的全面細致的線索,從而該觀點認為罪——責——刑的邏輯結構,應當成為處理案件的具體步驟和過程,成為刑法理論的基本體系。(4)刑事責任——犯罪——刑罰模式。這一觀點認為刑事責任是刑法中一個帶有根本性的概念,沒有刑事責任就沒有犯罪,沒有刑事責任也就不應當受刑罰處罰,從這個意義上講,刑事責任是刑法的內在生命,因此刑事責任理論在刑法學科中具有自己獨立的地位,而且對其他各方面的研究具有直接的指導意義,是刑法學的基礎理論。(5)罪刑關系中心論模式,這是我國刑法學界少數專家的觀點。其基本設想是:以罪刑關系的基本原理為經線,以罪刑關系的辯證運動為緯線,建構成新的刑法學體系,這一體系打破傳統的犯罪論與刑罰論兩大塊格局,在內容的排列上更大程度地超越刑法條文體系,而服從于罪刑關系辯證運動的內在邏輯。
從以上對刑法學體系的研究觀點來看,他們對刑法學體系的不同見解,反映了他們對刑法學基本范疇的認識也有所差異。第一種觀點對刑法學體系的認識表明,刑法學的基本范疇有二,即刑事責任和刑罰。其中刑事責任是刑法學的基石范疇。第二種觀點對刑法學體系的認識表明,刑法學的基本范疇有二,即犯罪和刑事責任,其中犯罪刑法學的基石范疇。第三種觀點對刑法學體系的認識表明,刑法學的基本范疇有三,即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其中犯罪刑法學的基石范疇。第四種觀點對刑法學體系的認識表明,刑法學的基本范疇有三,即刑事責任、犯罪和刑罰其中刑事責任是刑法學的基石范疇。第五種觀點則打破常規,將罪刑關系的辯證運動作為刑法學體系的基本內容,雖然此說沒有直接表明刑法學的基本范疇,但就其研究的中心內容而言,犯罪與刑罰的辯證運動不僅構成了整個刑法學體系的基本內容,也是刑法學的兩大基石范疇。
三、筆者觀點
前述幾種觀點雖然都各有特色并各有理由,但是作為刑法學研究的基本范疇應當是對刑法學所研究的各種具體范疇進行高度抽象的產物,它在整個刑法體系中,不僅應當具有奠基功能和凝聚功能,而且還應當具有聯結功能與整合功能。只有如此,我們才能在浩如煙海的刑法學理論中找到其網上的網結。具體來說,刑法學的基本范疇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條件:
一是基本范疇涵蓋內容的全面性。所謂涵蓋內容的全面性,是指作為刑法學的基本范疇應當是對刑法學所涉及的各個方面的內容的抽象和概括。因此,作為刑法學的基本范疇,就其研究的內容而言,應當全面地反映該學科所涉及的全部內容,而不應當有任何遺漏。在以往的觀念中,對刑法學所包含的內容,一般僅將其限定于罪刑關系的范圍之列,認為犯罪與刑罰是刑法學所要研究的全部內容。其實,罪刑關系只是刑法學的重要內容之一,遠非其全部。刑法有許多關于犯罪自身或刑罰自身的規定,除此之外,還有諸如刑法的目的、任務、適用范圍等一般性規定,都不屬于罪刑關系的范疇。因此,撇開刑法的本體而只將犯罪與刑罰作為刑法學的基本范疇,顯然有違于基本范疇所涵蓋的內容的全面性要求。
二是基本范疇所起作用的基礎性。刑法學是一門以犯罪與刑事責任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的科學。由于刑法學在世界各國的研究源遠流長,因此它所積淀的基本理論和基礎知識可謂種類繁多,對于刑法學研究上所出現的眾多個別范疇,如果不通過基本范疇將它們聯結起來,那么,就像沒有經過串接的珍珠,不成體系。諸如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特定的身份、法人與非法人組織等,如果不通過犯罪主體這一基礎概念將其串接起來,所有這些名詞就會失去其存在的意義。同理,犯罪的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和犯罪的客體,如果不通過犯罪構成將其串接起來,也同樣不能說明它們在整個刑法理論體系中所占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因此,作為刑法學的基本范疇,它應當是刑法學理論體系的網上之結,對整個刑法學理論大廈起到奠基石的作用。如果離開了這些基本范疇,刑法學的理論大廈就會頃刻土崩瓦解。
三是基本范疇抽象概括的凝練性。按照張文顯教授在《法學的基本范疇》一書中的劃分,法學的范疇可以分為普通范疇、基本范疇和基石范疇三種。其中基本范疇是以法律現象的總體為背景,對法律現象主要方面或深層本質的比較復雜的抽象,屬于高級范疇。依此理論,刑法學的基本范疇也同樣不是各種個體范疇的簡單相加,而是對刑法學所包含的各種具體范疇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如果我們不借助于這樣一種高度的抽象化手段,就無法面對紛繁復雜的大千世界所發生的各種特殊情況。因此,刑法的基本范疇具有高度的凝練性,它們之中的任何一個范疇都包含著博大精深的思想容量。只要我們抓住了刑法學的基本范疇,也就等于把握了刑法學的理論精髓,從而超越對客觀事物的表象性認識,真正弄清刑法的本質。
故而刑法學最基本的范疇有以下幾種:刑法、犯罪和刑事責任。在它們之中,刑法是刑法學的研究對象,也是刑法學的基本范疇。在刑法這一范疇之下,又包括犯罪與刑事責任兩大基本范疇,而在犯罪這一范疇之下又包括犯罪概念和犯罪構成這兩個基本范疇,在刑事責任之下又包括刑事處罰和非刑事處罰措施這兩個基本范疇。這兩大基本范疇最終的歸宿是定罪與量刑。這是因為,研究犯罪概念與犯罪構成的全部目的是為定罪服務,而研究刑事處罰與非刑事處罰措施的全部目的是為量刑服務。而具體來說,整個刑法學的理論體系是由以下幾個方面的基本范疇構成的:
第一,刑法。刑法作為規定犯罪和刑事責任的法律規范,雖然其主要內容規定的是犯罪與刑事責任,然而,不容忽視的是,刑法作為刑法學的研究對象,其本身亦存在許多需要研究的問題,這無論是從刑事立法的規定還是從刑法理論研究的情況來考察,都不難得出結論??梢赃@樣說,如果在刑法學的基本范疇中忽略了對刑法本體問題的研究,那么就等于一部精彩的戲曲只看了一半,這是一件非常遺憾而又糟糕的事情。
第二,犯罪。犯罪是行為人實施了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觸犯了刑法的規定并依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犯罪作為刑法學研究的基本范疇之一,是引起刑事責任并由國家對行為人動用刑罰處罰的起因。一般來講,犯罪這一基本范疇包括犯罪概念和犯罪構成兩個下位概念,這兩個下位概念不僅涵蓋了犯罪的整個內容,而且通過對這兩個基本概念的研究,可以幫助我們進一步準確地把握犯罪的內涵和外延,分清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從而更好地加深對犯罪這一基本范疇的理解。
第三,犯罪概念。犯罪概念是對犯罪這一特殊的社會現象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本質的揭示,也是刑法學區別于其他法律學科的重要表征。由于犯罪概念在刑法學中是一個具有表征意義的基本概念,因此,是刑法學中的一個重要的基本范疇。犯罪概念作為整個刑法學基本范疇的核心內容,是刑法學理論體系建立的重要基礎,如果離開了犯罪的概念,那么,刑法學就失去了其賴以生存的土壤,由此不難看出,犯罪概念在刑法學體系中是何等的重要。犯罪概念不僅在刑法學體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基礎地位,同時也是判斷某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總體標準。
第四,犯罪構成。犯罪構成是刑法所規定的、為某種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系列主客觀要件的有機整合。犯罪構成作為認定某種行為是否成立犯罪的規格和標準,在整個刑法學理論大廈中占據著非常重要的地位??梢院敛豢鋸埖恼f,在刑法學理論中,如果離開了犯罪構成,那么一切就無從談起。這是因為,犯罪構成不僅是認定某種行為是否有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據,而且是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犯罪構成是一個重要的集合概念,不同的集合反映的行為性質也有所差異,這種差異的存在,對于判斷某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當某種集合元素所反映的內容不符合法定的構成時,我們即能對此作出無罪的結論,反之,我們即能得出有罪的結論。與此同時,通過各種不同的集合元素之間的比較,我們還可以將某一犯罪與另一犯罪區分開來。因此,犯罪構成不僅是劃分罪與非罪的標準,也是劃分此罪與彼罪的標準。
第五,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作為刑法學的基本范疇之一,它在整個刑法學理論研究體系中所占的地位也是非常重要的。研究刑事責任的意義不僅在于它揭示了行為人對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所承擔的法律后果的必然性,而且反映了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之所以成其為犯罪在刑法上的規定性。這是因為,法律責任就其表現形式而言,可以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等情況。在上述法律責任中,能夠說明行為人的行為達到刑法所規定的犯罪程度的標志,當然是行為人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只有當行為人的行為在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基礎上又應當依法負刑事責任的,我們才能將其作為犯罪來懲治,否則,就失去了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法律依據。刑事責任作為刑法學的基本范疇,在我國以往的刑法學理論研究中,曾一度被忽視。
犯罪構成是刑法學的核心歷來為學術界關注。經過學者和實際工作者的辛勤耕耘,這一問題的研究取得了豐碩的成果,為刑法學的繁榮和指導司法實踐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當我們靜下來理智思考這一問題時就會發現有關犯罪構成問題的研究說法或觀點固然很多,甚至有許多已被普遍承認和接受,成為我們去評價一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模式。但也不能忽視有些問題用這一模式去衡量又有些牽強?;虿槐M人意,爭論很大。任何一種理論或科學當它不能圓滿解決相關的問題時,修正或完善就在所難免。持此態度,本文欲從什么是構成要件,衡量構成要件的標準。研究犯罪構成所應堅持的態度以及犯罪構成與犯罪形態的關系發表一己之見.以求同仁指正。
一、犯罪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一詞對我國刑法學界來說是舶來品。在資產階級刑法學里,犯罪構成的理論是把構成要件分為一般構成要件與特別構成要件兩部分。前者是指總則要件,也稱犯罪的成立要件,后者是指各種犯罪所具有的特別構成要件,亦即各具體構成要件,一般稱為構成要件。
因此,構成要件一詞有其特定的含義,即用以表示刑法分則上各個抽象構成犯罪事實(即法定構成事實)。如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態的犯罪構成及其他的犯罪構成,我們的研究過程中都承認有完整的犯罪構成,是構成要件的有機統一,但在具體論述上又稱為修正的犯罪構成或截斷了的犯罪構成,認為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與否是區分犯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我認為在這些說法上與資產階級的犯罪構成關于未完成形態下的故意犯罪及共同犯罪的犯罪構成已形成了概念上的混亂。造成這一結果的發生正是我們沒有把握住構成要件這一概念的內涵變化,這正是前蘇聯學者和我國刑法學者研究過程中矛盾癥結所在。因此構成要件一詞作為犯罪構成的內容.有必要給予重視。
二、構成要件的標準
刑法學界普遍認為能成為構成要件的是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決定意義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必需的那些事實特征。怎樣評價這種說法,我認為能否成為構成要件可從兩方面去考察:一是立法上要將哪些事實特征納入某種具體犯罪的成立要件,確實存在著一個取舍的問題。只有那些能體現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并且這種危害性達到應受懲罰的程度才能規定在刑法分則里,在這個意義上講構成要件的標準通行的說法是成立的。但從另一方面即司法角度去考察,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危害程度還能否成為衡量構成要件的標準就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因為構成要件是由刑法的條文明確規定的,只要立法上表述出來就說明此種行為的本身已達到懲罰的程度或者已具備犯罪成立的不可缺少的要件,這不是我們怎樣取舍的問題,而是我們應用法律的問題。如小偷小摸行為,不能認為形式上符合犯罪構成,因為盜竊罪的構成要件里有一個數額問題,數額較大是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如不具備此要件犯罪根本不成立,這個事實特征確實是對行為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決定意義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但是這種評價并不是來自法律的外部,而是法律條文本身就具備的,不以司法人員及他人的意志為轉移,只要嚴格按罪刑法定原則辦事就解決了。因此,評價某個因素是否能成為構成要件,不能從法律規定之外去考察,必須依據法律本身。
三、犯罪構成與犯罪形態
我們已往對犯罪形態的研究往往是與故意犯罪聯系一起的,包括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中止。本文認為犯罪形態應理解為犯罪的不同表現形式,體現在刑事立法上有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共同犯罪的主犯、從犯、脅從犯及教唆犯,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累犯以及危害較大或情節較重的犯罪等。這些具體形態的犯罪是在其基本行為已構成犯罪的前提下的不同表現形式,當然它們也都具有犯罪構成,這些形態的犯罪構成與犯罪既遂形態下的犯罪構成有何區別。尤其是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態與共同犯罪的犯罪構成歷來是爭論的焦點。我國刑法學的研究與前蘇聯的研究有相似之處,即都認為具備犯罪構成’但在表述上又有自相矛盾之處,如認為犯罪未遂就是犯罪行為沒有完全具備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的要件。實際上在犯罪構成研究過程中有一種誤解,認為各種形態犯罪之區別是犯罪構成的不同,這種認識的方法與我們研究構成的意義是不相符的,犯罪構成的意義一般認為有三點,一是為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提供合法的依據,二是為劃清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界限提供標準,三是保障無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從這些意義中我們可以肯定地說犯罪構成只是為我們研究犯罪的成立確立了個規格或標準.有了這個規格,至于怎樣去認定屬于何種形態下的犯罪。怎樣去量刑,這不是規格或標準本身要解決的問題。如某人攔路搶劫,卻被別人制服,押送到公安機關,對這一行為我們首先需認定的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備了搶劫罪成立的要件。至于未遂還是既遂僅是作為量刑的情節去考慮,對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沒有影響。因此犯罪既遂狀態下的犯罪成立要件與其他未處于既遂狀態下的犯罪成立要件應是一致的,如果說有區別的僅是同一種性質下的犯罪不同表現形式,區別它們不應該從犯罪構成上著手。
刑法學是一門博大精深的法學學科,以其懲罰手段嚴厲和調整范圍極廣而著稱。學界普遍認為“罪——責——刑”是中國刑法學的基本體系,即犯罪論、刑事責任論和刑罰論三大理論是刑法學的支柱理論,其中犯罪論被認為是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理論,這一理論解決的是認定犯罪的問題,只有認定犯罪才能確定刑事責任,進而決定刑罰手段,故而是后面兩大理論運用的前提和基礎。
犯罪構成要件可以稱之為犯罪論的核心,整個犯罪論基本是為解決“什么樣的行為構成犯罪”這一問題而展開的,犯罪構成要件自然成為學者們關注的重中之重??v觀當今世界各國法學界對犯罪構成要件理論的劃分,主要有以下三種分類:第一種是以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為代表的三階層體系,即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有責性;第二種是前蘇聯等國家采取的犯罪論體系,即將犯罪成立條件分為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然后討論排除犯罪的事由、犯罪形態等問題的理論體系:第三種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國家采取的犯罪論體系,即將犯罪成立條件分為犯行與犯意,然后討論抗辯事由。。我國主要采用的是上述第二種四要件的劃分方式,這也是被中國刑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所普遍接受的,基本符合中國社會主義刑法理論的犯罪構成要件理論。但是近來也有部分學者發出對我國傳統的犯罪構成要件理論的質疑之聲,他們主張效仿德目的三階層體系,一改我國傳統的犯罪客觀方面、客體、主體、主觀方面的四要件理論,而采用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有責性這一沒有任何中國元素在內的新的理論。這一提法立馬引起了刑法學界的爭鳴,也讓我對刑法學產生了濃厚的興趣。
一、簡析四要件構成理論及其優點
無論是從情感上還是知識層面上,我都毫不動搖的堅持我國刑法學界長期發展總結形成的四要件構成理論、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
(一)犯罪客體
通說認為犯罪客體是指犯罪行為侵害的受刑法保護的法益。法益也就是社會利益的一種,只不過這樣的利益是在法律調控的范圍內,故稱之為法益。犯罪客體是決定犯罪是否成立最根本的標志,即決定罪與非罪,有些行為可能是違法行為,甚至從某些特征上看類似于犯罪行為,但是否真正成立受刑法懲罰的犯罪則需要根據該行為是否侵害了刑法保護的客體來判斷,即使是成立犯罪,也需要根據客體決定該類犯罪適用刑法規定的何種類型犯罪,進而決定如何適用刑罰。因此說它是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標志,犯罪客體的重要性可見一斑。將它置于四要件之首,也是符合人們的認識規律的,一個犯罪行為發生了,人們總是從“行人被車撞死了”,“房子被人放火燒了”等這些看得見的視角去了解、發現犯罪,這些都是犯罪客體在生活中的具體化,它最直接的告訴人們,哪種行為是犯罪,恐怕這也是人們知法守法的一個重要原因吧。
(二)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無行為貝無犯罪,說到客觀方面,大家自然會想到犯罪行為、犯罪手段、危害結果、因果關系、時間地點等這些脫口而出的要素,這些客觀事實特征總體上就構成了犯罪的客觀方面,因此犯罪客觀方面是可以說是侵害犯罪客體行為的事實特征。在知道一個犯罪行為侵害了哪種客體后,還需要進一步分析是如何侵害、怎樣侵害的,也就是把客觀要件綜合起來還原案件現場,這是刑事案件偵破的關鍵。客觀要件中比較重要的是作為與不作為的區分、因果關系的認定等,在這里我特別想提到因果關系,因為我也曾經被這個問題所困擾過。我認為確定因果關系的存在,主要看原因行為對結果的發生所起的作用是否持續,如果中途有外力進入,且作用大于原來的原因力,則原行為與結果無因果關系,否則就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至于客觀要件的其他要素,特別是只在某些犯罪中出現的選擇性要素,其作用也不容忽視。
(三)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也就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其中對自然人主體的研究成果是頗為豐富的,我國刑法也規定了自然人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等內容。它解決的是一個人的“資格”問題,即同樣的行為只有具備這種“資格”才可能適用刑法,否則適用其他法律即可解決。如我國刑法規定不滿l4周歲的人或者不能辨認、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人不具備犯罪主體資格,也就是說上述兩類人實施的行為即使在客觀方面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但是因其不具備犯罪主體的資格,故不受刑法的懲罰,但可能會追究他的民事或者行政責任。又如有些犯罪必須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能構成,而不具備該身份的人不可能單獨構成犯罪,但可能與特定身份的人構成共同犯罪。對于單位犯罪,必須是刑法有明確規定的才能成立,否則只能是自然人為主體。
(四)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包括犯罪故意、犯罪過失、犯罪目的、犯罪動機等。主觀方面也是犯罪歸責的一個重要方面,主觀過錯是犯罪主體成立犯罪的必備條件。人的行為是受意識支配的,但并非所有的行為都是有意識做出的,只有對那些有意識實施犯罪的行為才能處以刑罰。故意和過失就是最好的分析這種意識是否存在的心理標準。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犯罪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心理狀態。成立任何犯罪,犯罪主體都必須具有上述兩種罪過形式之一,復雜的犯罪還可能具有多種罪過形式。
上述四個方面就構成了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要件理論。仔細揣摩,這四個方面環環相扣、密不可分。我們認清一個犯罪,首先從被侵害的客體開始的,然后再去解決怎樣被侵害、是誰實施的侵害以及侵害人為何要這樣做等一系列問題。比如一個簡單的故意殺人犯罪,我們首先發現的是人死了,然后進行現場的勘驗檢查,進行現場還原,再鎖定犯罪嫌疑人,最后了解罪犯的作案心理,法院也是根據這些證據材料來做出判決,可見四要件理論與實務中的刑事案件偵破程序以及我國的訴訟模式等都是極其吻合的,充分顯示出四要件理論無論在認識上還是實務中都具有不可替代的優勢。可以說在當代中國沒有哪種犯罪構成理論能和四要件相媲美,沒有哪種理論能比四要件理論更適合中國國情。這是人民的選擇也是歷史的選擇,怎么能說改就改呢,如果真改的話,刑法的穩定性何在,刑法的威嚴何在?這些真的是值得好好思考的問題。
二、淺談三階層體系及其不足
前面已經說到,三階層體系是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的犯罪構成理論,該理論認為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和有責性是成立犯罪的三個條件,行為符合構成要件并不一定成立犯罪;構成要件以實行行為為中心,既包括記述的、客觀的要素,也包括規范的、主觀的要素:構成要件是抽象的、觀念的概念,而不是具體的事實本身,具體事實與構成要件相一致時,便具有構成要件符合性;構成要件是違法類型,即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原則上具有違法性。
(一)構成要件符合性(該當性)
構成要件該當性,也稱構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構成要件的實現,即所發生的事實與刑法條文所規定的構成要件相一致。主要包括主體、行為、對象、結果、因果關系等內容。如上所述,構成要件既然都符合了刑法條文所規定的內容,又怎可只包含部分要素而不是全部呢?比如故意或者過失,刑法規定的“故意殺人的”是故意殺人罪,按照三階層體系,這里的故意應該是符合刑法條文的,為何卻不能滿足構成要件符合性這一特征呢,這不是自相矛盾呢?我不得其解。
(二)違法性
所謂違法,就是指行為違反法律,即行為為法律所不允許。形式的違法性,意指行為違反法規范,違反法的禁止或命令。侵犯法益是違法性的實質。違法性的判斷基本上只是消極的判斷,或者說只是對于是否存在違法阻卻事由的判斷。簡言之,三階層中的違法性就是對違法阻卻事由的總結,諸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其實,我更多的理解是將違法性概括為犯罪的實質,而非構成要件。因為任何犯罪都具有違法性的特征,這是不容置疑的,阻卻事由卻并非存在于每個具體的犯罪中,把抽象的犯罪特征套用在具體案件中,實在是不可取。
關于環境刑法的科學定位
關于環境刑法的定位問題,中南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之雄從環境問題的五個特點出發,歸納出環境刑法的特質:規范刑法系統自身之外的高度依賴型。具體體現為高度的科技性、高度的政策依賴性、高度的行政從屬性。
關于環境刑法學學科構建的根本性問題,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副教授付立忠提出構建環境刑法學將會發揮以下積極作用:滋養和促進新學科的孕育與形成;有利于提升科研開拓創新的幾率;有利于有效地解決全球性的環境問題。環境刑法學具有以下三項學科功能:第一,直接引導人們生活健康發展的功能;第二,間接調和人與自然和諧有序演進的功能;第三,最終遏制人類社會邁向自毀之路的功能。
關于刑法在生態安全保護方面的拓展空間問題,北京政法職業學院副教授顏九紅從實證分析的角度出發,認為刑法在生態安全保護方面,有很大的拓展空間。提出應當從司法解釋入手,降低生態破壞與環境污染犯罪的定量數額,同時從立法上降低環境犯罪的入罪門檻。
關于環境犯罪侵害的法益問題,云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高巍從物本法益說與人本法益說的對立出發,認為物本法益說與人本法益說均有缺陷。提出環境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分為兩類,一類是傳統的生命權、健康權、財產權;另一類是環境權,雖然環境權的內容、界限并不十分確定,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認環境權的存在。
關于環境刑法的立法與政策
關于環境刑法立法,韓國青州大學法學院教授趙炳宣介紹了韓國環境立法的內容。韓國環境立法包括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與環境相關的法律、法令和其他法律規范,包括民事法律、行政性法律以及刑事法律;第二部分是附屬性刑法條款。
關于環境犯罪刑事政策應包括的主要內容,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良順從環境犯罪執法不嚴的原因出發,在此基礎上提出環境犯罪的刑事政策主要包括:(一)強化環境保護的刑事政策,具體而言應擴大刑法保護環境的范圍以及加大刑法保護環境的力度;(二)嚴格執法、從重處罰的刑事政策;(三)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相結合的刑事政策。
關于我國環境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國家檢察官學院楊建軍從我國環境刑法的立法狀況出發,認為我國立法對環境犯罪存在“過寬”的疏忽。其結果導致我國的環境犯罪行為有越來越嚴重的趨勢。提出應在環境犯罪中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關于環境刑法的基礎理論
關于環境犯罪的因果關系,黑龍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陳建旭介紹了日本的“疫學的因果關系”理論,同時認為因果關系推定的方式同時也存在著違背罪刑法定原則的疑慮,并以刑法第338條規定予以說明。認為如果想要將疫學因果關系引進國內刑法理論,甚至在司法實踐上加以適用,比較可行的方式是借鑒日本的立法例,參照日本公害犯罪處罰法第5條的規定,對國內現行環境刑事立法進行修改。同時參考日本與德國關于環境犯罪的危險犯立法例,無需等到危害環境的損害結果實際發生或擴大,刑法就應當提前介入。
與陳建旭的理由不同,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勇主張將環境侵權民事訴訟中的推定原則運用于污染環境犯罪的認定,認為在污染環境犯罪案件中,因果關系的推定,就是對污染損害后果和危害行為之間經過醫學(病疫學)證明存在蓋然性的聯系,在被告人舉不出反證證明危害結果并非自己所為時,推定為其行為所致。
關于環境犯罪與環境違法行為的界分,南昌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熊永明指出,區分兩者主要從主體、主觀要求和客觀危害程度等方面加以甄別和判斷。在界分的路徑上,一是加強刑法解釋工作;二是堅持犯罪構成要件的標準。
關于環境刑法行政化問題,山東大學法學院博士生侯艷芳提出我國環境刑法行政化在立法技術方面的具體完善途徑應包括:刑法典不能將環境行政違法性作為環境犯罪成立的前提;刑法典應當增加基于規范本位主義立場的環境犯罪的規定;附屬環境刑法中環境刑法行政化的立法技術應予完善。
關于具體環境犯罪問題
關于具體環境罪名中是否應設立危險犯問題,湘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永江主張我國刑法不但應設立環境犯罪的故意危險犯,而且應當設立過失危險犯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