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5-05 08: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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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格式合同條款與保險產品
新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并在訂立合同時未予對方協商的條款。"實際上,一旦出現保險合同糾紛中,通常人的理解就是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中免除或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就是霸王條款,因而是無效條款,這一理解可謂流毒甚廣。現代經濟社會生活的快節奏,經營者在總結經營特點,探索經營規律的基礎上,根據交易特點,不斷實踐總結出具有客觀性和規律性的格式合同條款,無疑能極大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商業效率。但凡人都具有趨利避害的自然天性,都希望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用格式條款的弊端也一直為人們所詬病,因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一方往往都是精通行業規律特點的一方,掌握著本行業最核心的信息,具有較高的專業化程度,這就可能會使經營者利用自身的優勢地位,制定出最大限度有利于自身,并免除或者減少自身責任的格式條款,這樣的弊端同樣可能出現在商業保險領域。現代社會是一個高風險社會,商業保險就是經營風險的行業,相對于單個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保險人具有更多的信息、專業知識和經驗,以致保險人利用自身優勢在合同中排除相對人的權益成為可能,實踐中也并不罕見。上面提到,保險是經營風險的行業,保險產品具有無形性和機會性,即承保人所承保的風險并不一定會發生,即使投保人出現了風險,如果風險出現的原因并非是承保的風險種類,同樣也得不到賠償。這恰恰反映了這個行業的特點,并不是投保人花了錢買保險就一定能得到賠償。也正因為如此,實踐中投保人一旦得不到賠償,就很容易出現纏訪纏訴濫用權利現象。這里筆者非常贊成劉建勛先生的論斷:無論是保險監管還是消協投訴處理在認定格式條款無效的過程中,務必充分認識到保險合同的特殊性:危險承擔為其本質屬性,核心內容為風險承擔與除外規定。合同中多數責任免除、免賠額等限制保險人承擔責任的條款,符合保險原理且為行業普遍規律。如果認識不到這一點,保險法第十九條在實踐中就很容易被擴大適用如此,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關于格式條款的適用也很可能被濫用。
三、投訴處理期限的法律法規適用
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實施以后,保險消費者的投訴處理期限也是一個熱點和難點問題,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該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這與2013年中國保監會1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規定的處理期限相去甚遠。根據《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條規定,保險監管部門在處理保險消費投訴最長處理期限最長可達"15個工作日+90日"。在處理保險投訴糾紛的時候,究竟是適用依據保險法制定的《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還是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繼續依據《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處理會不會有行政違法風險?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根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法律適用原則,《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的法律效力無疑低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是同時不要忘記,保險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效力上不僅是平行關系,而且還是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是為了貫徹執行保險法的行政規章中的具體部門規章,《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第一條也明確立法根據:"為了規范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事實上,保險業有其自身特有的行業規律性和專業屬性,相對于龐大的保險消費投訴群體,目前保險監管的力量、行業協會的力量以及消協的力量,對復雜的保險投訴糾紛處理要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在信息高速發展的現時代,電子商務仿佛一把雙刃劍,一方面以其成本低、效率高、速度快而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商業環境中,越來越廣泛地得到消費者認可;另一方面,在網絡交易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成為其發展的阻礙,亦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提出嚴峻的挑戰。
一、電子商務發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最大威脅來自于消費產品及服務的可用性。既使消費者確認了經營者的真實性,鑒別了消費品的完整性,在實際交易過程中交易信息的可用性同樣可能導致信任危機。可用性一般可分為三個方面:第一,消費者本身對商品是否需要。第二,信息本身是否真實、有效。第三,消費行為是否受到法律保護。面臨的問題,歸納如下:
1.網絡消費欺詐問題。網絡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以非法手段針對網絡消費欺詐。信用缺失、網絡消費欺詐現象嚴重出現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不良商家往往利用網絡的虛擬性,提供不完整的商品信息甚至虛假信息及虛假廣告,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甚至涉及欺詐活動與非法傳銷。
2.網絡消費合同履行問題。(1)延遲履行;(2)暇疵履行;(3)售后服務無法保證。
3.網絡支付安全問題。網絡的開放性增加了消費者財產遭受侵害的風險,消費者在使用電子貨幣支付貨款時可能承擔以下風險:網上支付信息被廠商或銀行收集后無意或有意泄露給第三者,甚至冒用;不法分子盜竊或非法破解賬號密碼導致電子貨幣被盜、丟失;消費者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造成損失;信用卡欺詐;支付系統被非法入侵或病毒攻擊等。
4.網絡消費者隱私權保護問題。在電子商務中,由于網絡隱私所能帶來的經濟利益和黑客技術的發展,對消費者隱私權構成侵犯的最大風險來自于對個人信息的收集、傳播和利用。網絡隱私一旦被濫用,將給消費者個人帶來難以想象的后果和網絡秩序的混亂。
5.網絡消費糾紛和消費者損害賠償權的實現問題。電子商務是以互聯網為運行平臺進行的商務活動,而互聯網的無國界特性打破了疆界的界限,并動搖了在傳統的地域基礎上形成的司法管轄基礎。虛擬的網絡空間中地理界限的消失,使得很難判斷網上活動發生的具體地點和確切范圍,而將其對應到某一特定的司法管轄區域就更為困難。
二、對電子商務中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政策建議
1.立法先行,充實,完善現行法律體系。對于網絡支付安全,除了采取當事人自律規范、從網絡技術上確保交易安全等措施外,更要從法律上明確銀行、經營者的賠償責任,平衡其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立法內容應當考慮以下幾點:規定經營者的義務。制定隱私保護政策與措施并予以公示,對消費者面臨的隱私風險有說明和提示義務,對所收集的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與限制、禁止使用的義務。 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可以援引作為依據的法律是《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等,但這些法律調整的主要對象是傳統的交易形式,并沒有將電子商務交易的特性考慮在內。就目前情況而言,國家已經制定出相應的電子商務法規,但遠遠不能解決實際中的糾紛,有待從信息披露、合同履行、格式條款、個人數據保護、意外損失的風險承擔等方面規范網絡經營者的義務進一步完善。
2.發揮公權力量,加強網上交易監>文秘站:
3.加強信用制度,健全全社會信用體系。通過法律規定網絡經營者的義務。具有在線信息披露義務,包括經營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務信息和交易條件信息。建立一個統一的、覆蓋面廣的信用體系,將信用缺失者的信用記錄置于公眾監督之下,從而大大提高其失信成本,只有這樣,全社會的信用意識才能得到有效提高,網上消費才能變得更加輕松和可靠。
4.規避風險,選擇CA中心。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CA認證中心作為 PKI 中最重要的角色,同時作為第三方機構來面對消費者和經營者。CA 中心主要通過在互聯網上給電子商務交易雙方發放各種電子證書,以確保消費者在交易中的合法權益。選擇標準:第一,需要具備相關資質。第二,選擇服務領域廣泛、公正、全面的認證中心。第三,選擇技術比較全面的認證中心。第四,選擇管理嚴格、服務規范的認證中心。
在信息高速發展的現時代,電子商務仿佛一把雙刃劍,一方面以其成本低、效率高、速度快而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商業環境中,越來越廣泛地得到消費者認可;另一方面,在網絡交易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成為其發展的阻礙,亦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提出嚴峻的挑戰。
一、電子商務發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最大威脅來自于消費產品及服務的可用性。既使消費者確認了經營者的真實性,鑒別了消費品的完整性,在實際交易過程中交易信息的可用性同樣可能導致信任危機。可用性一般可分為三個方面:第一,消費者本身對商品是否需要。第二,信息本身是否真實、有效。第三,消費行為是否受到法律保護。面臨的問題,歸納如下:
1.網絡消費欺詐問題。網絡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以非法手段針對網絡消費欺詐。信用缺失、網絡消費欺詐現象嚴重出現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不良商家往往利用網絡的虛擬性,提供不完整的商品信息甚至虛假信息及虛假廣告,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甚至涉及欺詐活動與非法傳銷。
2.網絡消費合同履行問題。(1)延遲履行;(2)暇疵履行;(3)售后服務無法保證。
3.網絡支付安全問題。網絡的開放性增加了消費者財產遭受侵害的風險,消費者在使用電子貨幣支付貨款時可能承擔以下風險:網上支付信息被廠商或銀行收集后無意或有意泄露給第三者,甚至冒用;不法分子盜竊或非法破解賬號密碼導致電子貨幣被盜、丟失;消費者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造成損失;信用卡欺詐;支付系統被非法入侵或病毒攻擊等。
4.網絡消費者隱私權保護問題。在電子商務中,由于網絡隱私所能帶來的經濟利益和黑客技術的發展,對消費者隱私權構成侵犯的最大風險來自于對個人信息的收集、傳播和利用。網絡隱私一旦被濫用,將給消費者個人帶來難以想象的后果和網絡秩序的混亂。
5.網絡消費糾紛和消費者損害賠償權的實現問題。電子商務是以互聯網為運行平臺進行的商務活動,而互聯網的無國界特性打破了疆界的界限,并動搖了在傳統的地域基礎上形成的司法管轄基礎。虛擬的網絡空間中地理界限的消失,使得很難判斷網上活動發生的具體地點和確切范圍,而將其對應到某一特定的司法管轄區域就更為困難。
二、對電子商務中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政策建議
1.立法先行,充實,完善現行法律體系。對于網絡支付安全,除了采取當事人自律規范、從網絡技術上確保交易安全等措施外,更要從法律上明確銀行、經營者的賠償責任,平衡其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立法內容應當考慮以下幾點:規定經營者的義務。制定隱私保護政策與措施并予以公示,對消費者面臨的隱私風險有說明和提示義務,對所收集的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與限制、禁止使用的義務。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可以援引作為依據的法律是《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等,但這些法律調整的主要對象是傳統的交易形式,并沒有將電子商務交易的特性考慮在內。就目前情況而言,國家已經制定出相應的電子商務法規,但遠遠不能解決實際中的糾紛,有待從信息披露、合同履行、格式條款、個人數據保護、意外損失的風險承擔等方面規范網絡經營者的義務進一步完善。
2.發揮公權力量,加強網上交易監管。網上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類型復雜,隱蔽性強,技術手段先進,對其進行監管的難度也大。因此,對網上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監管要捕捉和識別違法行為的較高的科技手段,并設置相應的監測體系,如網上投訴網站、網上仲裁機構等,兼采取強硬的法律措施與手段,讓行政監管和司法救濟相互配合、雙管齊下,嚴厲打擊各種侵犯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
3.加強信用制度,健全全社會信用體系。通過法律規定網絡經營者的義務。具有在線信息披露義務,包括經營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務信息和交易條件信息。建立一個統一的、覆蓋面廣的信用體系,將信用缺失者的信用記錄置于公眾監督之下,從而大大提高其失信成本,只有這樣,全社會的信用意識才能得到有效提高,網上消費才能變得更加輕松和可靠。
4.規避風險,選擇CA中心。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CA認證中心作為PKI中最重要的角色,同時作為第三方機構來面對消費者和經營者。CA中心主要通過在互聯網上給電子商務交易雙方發放各種電子證書,以確保消費者在交易中的合法權益。選擇標準:第一,需要具備相關資質。第二,選擇服務領域廣泛、公正、全面的認證中心。第三,選擇技術比較全面的認證中心。第四,選擇管理嚴格、服務規范的認證中心。
5.加強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在傳統的消費市場中,隱私保護一般不屬于消費者保護的突出問題,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未做特別的規定。但在網上交易中,消費者隱私保護變得非常突出,需要有針對性地制定特別的規則或法律條文,加強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同時消費者也需要提高自己的隱私保護意識和保護技能,盡量減少隱私暴露的機會。
三、結束語
網絡特性是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處于不利地位的根源,使消費者面臨信息欺騙、格式合同陷阱、合同的不當履行、信息傳遞安全等問題。為了使網絡消費者的權益保護達到傳統消費環境中的保護水平,應加強立法,相關行政部門發揮應有的監管職能,加強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力量,及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的提高也很有必要。相信在我們共同努力下,消費者的權益在電子商務活動中能夠得到充分保障,電子商務會健康、蓬勃的發展。
[論文關鍵詞]電子商務 消費者 權益保護 問題分析
近年來,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在網絡的有效輔助下,世界聯系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信息網絡拉近了人與人之間的距離。商務交易的方式也呈現出多樣化特征,網上商務交易逐漸盛行起來,信息網絡為商家與消費者提供了一個虛擬的教育環境,成為商務教育的舞臺。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貿易形式逐漸走入人們的視線,與傳統的現場交易相比,電子商務交易為人們的生產生活節省了時間、精力,已經逐漸為人們所接受,網上購物成為現代人們炙手可熱的購物方式。據阿里巴巴的的數據統計,截止2012年11月30日,淘寶和天貓的銷售額突破萬億,這從側面預示著電子商務真正的走進了千家萬戶。但是,在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還出現了一些不和諧的聲音,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等,給消費者的效益保護帶來了新的問題,為此,本文對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進行分析探討。
一、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特殊性
電子商務簡單說就是網上購物,網上成交生意,買家與賣價通過信息網絡,本著各自的需求進行交易與交流,在網絡提供的虛擬平臺中,獲取自己的利用。與傳統的真實的現場交易行為方式對比,網絡交易具有自身的特點。
首先,網絡信息的傳播速度更加快捷,而且網絡商品信息往往能夠波及更多的人,覆蓋更大的消費人群,而且網上交易往往在形式上更加單一,缺少復雜的交易制度或者行為規范的制約。
其次,網上交易是一種虛擬交易行為,交易雙方沒有真實地看到對方,消費者無法真切地觸及到商品的質量與模式,而是通過網頁或者網頁圖片上的說明,或者宣傳海報來選取產品,簽訂交易協議書,在這一過程中,客戶缺乏的是直接的感官認識,與實際產品的驗證。
再次,網上交易對于消費者來說具有很大的優勢,節省了消費者的時間與精力,但是主要的優勢特征還是更加傾向于經營者。因為經營者往往掌握了商品、資金以及貨源的主動權,并在網絡技術方面也擁有更多的優勢,這樣的交易性質,決定了消費者一方處于劣勢地位。因為經營者有隨意掌控商品信息的公開程度的權利,這樣就會使消費者對與一些交易方面的具體規則與商品的實際情況發生疑慮,往往在這個時候,消費者會上當受騙。
最后,網上交易屬于事后交易。經營者從自身的利益角度考慮,對消費者采取極大的防御措施,一般都是消費者先付款,然后才能收到商品,這樣消費者收到商品以后,往往會發生實際商品與網絡圖片差距甚遠,或者不相一致的狀況,而且多數情況下,一旦交易行為達成,貨物就不予退回,這就對消費者的利益造成了侵害。所以,同傳統的現場交易方式想對比,網上交易往往使消費者面臨著更大的交易風險。
電子商務交易是科技發展,經濟進步的產物,它的持續發展需要建立在一系列公平與公正的規范與制度的基礎上,使交易雙方都能夠在行為規范的限制下約束自身行為。從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的發展狀況來看,缺乏法律制度方面的規范,電子商務的健康有序發展需要對消費者的權益給予保護。
確保電子商務長遠發展的最根本的條件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一方面:交易安全。交易安全是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基本保障,這其中涵蓋了信息網絡系統的安全運行,網絡交易過程的安全以及消費者生命財產方面的安全。
另一方面:交易公平。公平是市場交易行為最重要的靈魂。交易雙方要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不隨意侵犯對方的利益,確保交易雙方的平等與互惠、互利,只有在雙方互惠互利的基礎上才能保證電子商務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一旦電子商務交易失去了誠實信用,對消費者的利益造成損害,就會失去消費者的信任與支持,這種交易方式就會逐漸被人們所遺棄,影響其長遠發展。
二、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
電子商務交易具有自身的特點與特征,在整個的電子商務交易中,消費者屬于弱勢群體,一方面是由于網絡信息技術的欠缺,以及消費者網上購物經驗的匱乏,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商家利用消費者這些弱點來采取措施進行不正當交易,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大肆宣傳商品,用虛假圖片誘惑消費者,實際商品與圖片大相徑庭,以次充好的現象時有發生,消費者在經驗不足的情況下,很容易上當受騙,買去劣質產品,自身的利益受到極大損害。
第二,拒絕履行許下的承諾,一些不法商家一旦收到了客戶的貨款就以為獲得了利益,對于消費者的服務十分滯后,不按時送貨上門,貨品質量低下,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正當利益,這是對市場交易公平與城市信用原則的極大破壞。
第三,商品質量與價格不符,損害消費者利益。一些不法商家在商品交易過程中,以次充好,開展非法的傳銷活動,以此騙取巨額錢款。
第四,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計算機技術騙取消費者與其計算機相連接,利用匿名與消費者用昂貴的國際長途電話系統,騙取消費者高額的電話消費。
第五,利用網絡交易合同中的不科學因素來損害消費群體利益。具體表現在:利用合同格式方面的漏洞來限制或者剝奪消費者的利益,將合同風險責任轉嫁給消費者,縮短法定瑕疵擔保期限,故意扭曲與模糊合同上面的文字,或者隱藏一些條款等等,這樣一旦出現問題,主動權仍然掌握在經營者手中,消費者處于劣勢地位。
以上是經營者行為的綜合評判,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電子商務也存在一系列問題:
首先,電子商務本身是建立在一個開放性的網絡平臺環境下,這樣就為經營者犯罪提供了溫床,客觀上增加了消費者財產受到侵害的風險。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的網上銀行支付,同傳統的現場錢物交換行為相比較具有更大的風險性。消費者在網上貨幣交易過程中往往要成承受下面的風險:在沒有獲得授權的前提下,啟用信用卡形成損失,電子貨幣被盜取或者丟失,電子貨幣系統被病毒侵害——目前在這一環節出現問題,導致消費者的權益受損害的例子屢見不鮮。
其次,電子商務交易中,對于所有貨品的質量、價格以及使用、送貨等環節,消費者都無法深入了解,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很難確保自身的利益。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消費者始終處于被動地位,互聯網是一個巨大的數據存儲設備,商品信息的更新速度異常之快,相關的監管部門不能夠對這些信息進行有效地監管與審查,沒有對使用網絡信息的企業權限進行限制,這在客觀上就加劇了經營者對消費者利益的侵害。一些企業在沒有取得營業執照的情況下,隨意在網上信息,不顧及所的信息是否合法。一些商家隨意向消費者的郵箱內廣告郵件,這些非法郵件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一些廣告由于無法從表面信息辨認出來,使得一些消費者主動打開郵箱,影響了消費者的利益。
再次,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后,無法獲得賠償。在傳統的面對面實物消費中,消費者的財產安全一旦受到侵害能夠直接找到經營者請求賠償,然而,電子商務交易本身就是一種虛擬的交易行為,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很難找尋到對應的經營者。
最后,消費者的個人隱私受到侵害,一些不法經營者在交易過程中,會以各種理由向消費者索要信息資料,在未經消費者允許的情況下,隨意向他人傳播這些資料,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隱私權。
三、完善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方法
第一,嚴格控制網絡經營企業的市場準入。要想進入網絡世界進行商品銷售,從事電子商務,就要接受相關部門的資格登記審查,無論是經營團體還是個人都要向相關部門申請資格認證,獲得審批條件以后才能正式進入電子商務經營,而且要具體細化審批條件與登記內容,防止出現問題時找不到明確的負責人。
第二,確保消費者在網絡交易過程中享有知情權。電子商務的經營者要負責保護消費者的消費安全,對于一些涉及到消費者自身利益的情況有提醒與告知的義務。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經營者的詳細信息,例如:注冊名字,責任人的名字,經營生意的網站以及具體的地理位置,聯系方式等等。2.和交易有聯系的信息。這些信息體現在:商品以及服務的類型、價格以及方式,送貨方式以及售后服務等等。3.經營者要向客戶說明網絡通訊所采用的方式、每一筆費用都要清清楚楚地向客戶列出,以此確保客戶對信息享有知情權。4.向客戶提供爭議的解決方法并指出對應的法律依據等等。5.經營者的經營信用情況,具體涵蓋了:認證機構以及社會團體,通過一些社會服務性機構對自身的服務質量做出承諾與保證。對于以上信息,經營者沒有提供給消費者的行為,完全由經營者承擔責任。
第二,建立健全統一的退貨與換貨制度與規則。為了有效保證消費者的利益,要在互利公平的基礎上建立為消費者提供換貨的服務,保證消費者的正當利益。經營者還要負責保護消費者的隱私,包括消費者的銀行卡號,身份證號以及個人信息等等。
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刑事立法狀況看,我國不僅以民事、行政性的法律法規來規制惡劣商業行為,而且是積極地利用刑法來規制不法商人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的。應該說,用刑法保護消費者權益具有合理性。但通觀我國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規定,可以認為是存在問題的,至少可以指出以下幾個方面:
1.刑法規定式導致行為方式規定的概括
由于我國沒有行政刑法,所有的犯罪均規定在刑法典中,這樣的刑事立法的模式就導致了一個問題:如何使消費者權益的刑法保護具有規定的合理性。這種合理性就是如何設定行為規則,即將何種行為規定為犯罪。應該說,對惡劣商業行為規則的設定一般不是刑法的任務,而是商法或其他行政性法規的任務。由于商事行為的復雜,也就導致了法律所設定的行為規則難于簡單明了。
在我國,由于所有的犯罪均規定在刑法典中,雖然立法者已經考慮到經濟犯罪的復雜性特點,在刑法典中,已經對其作了比較多的描述,但相對于經濟犯罪的復雜性來說,這種描述仍然是不夠的。可以說,采取這種大一統刑法典的規定模式,又想保持刑法規定方式的簡明,就已經預示著對經濟犯罪之行為模式的規定不得不概括。
2.以同類行為之量的不同區分犯罪與行政違法具有實質的不合理性
從我國刑法對本類罪的規定可以看出,對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的性質是犯罪還是屬于一般違法的區分,不是以行為方式,而是以行為程度,即同種類型的行為在嚴重時構成犯罪,較輕時構成一般違法。這種方式在我國刑法規定中是基本的規定模式。
作為一般的規定模式,應該說這種規定式本身是有其重大缺陷的。其缺點至少有以下三個方面。其一,立法規定困難。其二,對行為性質評價的不甚明確。其三,刑事違法與其它違法之管轄發生沖突的可能性。
不過,從選擇的合理性的角度來考慮問題,在整個法體系的設定過程中,刑事犯罪與一般違法之界限,應該以行為性質而不是行為程度進行劃分。以行為性質劃分犯罪與一般違法的界限,可以保持規則的明確性,便利達到立法語言的準確性,不至于形成司法與行政執法機關的管轄沖突,不妨礙輕微行為的非罪處理。因此,以行為性質作為設定犯罪與一般違法的界限,符合罪刑法定原則,有利于實現法治的理想,應該成為設定國家法體系的理性選擇。
3.以銷售額作為罪與非罪、輕罪與重罪標準是形式合理掩蓋實質的不合理性
本類罪是屬于以明確列舉的方式作了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之間的量的區分標準的立法例。這種規定方式在形式上是合理的,因為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具有明確的區分標準,毫不模糊,但這種形式上的合理,不能抵消實質上的不合理。因為,決定犯罪程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法益的性質、對法益的侵害方式、侵害程度、行為的具體樣態等多方面的因素,其共同的作用說明行為的惡劣程度與對法益的侵害程度,作為說明行為的是否可罰與重罰或輕罰的依據,應該是綜合指標而不是單項指標。僅以銷售額作為成罪與否以及輕罪與重罪的標準,是以其形式上的合理性掩蓋了實質的不合理性。
4.刑罰過厲與不平衡導致與其他類犯罪的不協調性
本類罪所規定的9個罪名,其法定最高刑2個是死刑,5個是無期徒刑,1個是15年有期徒刑,1個是3年有期徒刑。其刑罰之重,在經濟犯罪中乃至在所有的犯罪中,都應該說是重罪比例很大的一類犯罪。而本類罪的重刑主要是因為包含著侵害人身權利的犯罪導致的。而在立法上作這種處理的合理性是值得研究的。
二、消費者權益刑法保護的完善
1.重行為程度與重行為方式的理性選擇
從我國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刑事立法規定可以看出,現行立法采取的是重行為程度而輕行為方式的立法模式。如前述,兩種不同的規定模式是各有利弊,均不是絕對的好與壞,于是就面臨著選擇。
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為例,我國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成立的要求是具備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其他的能夠影響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之社會危害性程度的情況,如生產規模、方式、產品的偽劣程度等,立法未予涉及。事實上,作為影響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之危害程度的因素,不僅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銷售數額,其他的行為情況也會影響行為的程度,應該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有影響。試舉一例:甲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之銷售額為5萬元,其產品的偽劣程度較低,僅對產品的使用價值有一定影響,雖然危害不大,但由于達到了法定的數額標準,成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乙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之銷售額為4萬元,其偽劣程度極其嚴重,基本不具有使用價值,對消費者的危害大,但是,由于未達到法定的成罪數額要求,不構成犯罪。應該說,兩種行為的危害性程度的判斷是容易進行的,但是由于立法的規定,導致了依法處理具體案件時實質上的不公平。
2.重銷售額與重綜合指標的理性選擇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是由多種因素決定的,在純客觀面,就至少包括行為本身的狀況、行為對象的狀況、行為結果狀況等,而銷售額只是行為結果的表現之一。既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由多種情況的綜合作用決定,而作為不同罪刑階段法定刑的設定依據只是單一的銷售額,其不合理性是顯而易見的。
如果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或者說對法益的侵害性是由綜合因素決定的,那么,僅以其中的一項指標做為成罪的量的依據和設定不同罪刑階段的標準的立法,是將其不合理性立法化,用法律的強制來保護這種不合理性的實現,這顯然不應成為立法應予繼續保留的內容。
3.以法規競合方式解決本類罪與其他罪間關系的評判
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國刑法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與其他相關犯罪的關系問題上,采取的是以法規競合的方式解決問題。這種立法意圖直接表現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中。
消費者處于弱者地位的幾個方面。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力量來源于五個方面:一是消費者及其組織,這里是消費者保護運動最初始力量;二是來自于社會輿論,在保護消費者運動中,社會輿論以其廣泛而深刻的影響力產生著特殊的作用;三是來自于經營者的保護;四是對消費者權益的司法保護;五是來自于政府的行政保護。
二、保護消費者權益是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重要職責。
之所以講保護消費者權益是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重要職責,是由政府在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所充當的“角色”決定的,政府出面,運用自己的強制力,從保護消費者權益入手,嚴厲打擊和制止制假售假、欺詐銷售等不良行為,是對市場機制缺陷的有效彌補,是維護社會和經濟良性發展的必要手段。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政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基本職能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代表政府承擔著保護消費者權益如引重要的任務,應該有一種自豪感,更應有一種做好這項工作責任感和使命感。
四、進一步提高對消保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自覺增強做好消保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我們每個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都要全局觀念,從講政治的高度來認識做好消保工作對實踐江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意義,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整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五、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切實加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力度。
1、加強對消保工作的組織領導;2、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落到實處;3、加強“12315”申訴舉報服務網絡建設,使其在調解消費糾紛,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經濟違法行為中發揮更加積極、主動的作用;4、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消保隊伍,適應新形勢下消保工作的需要;5、多方聯手、密切配合、在全社會形成濃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氛圍。
關鍵詞行政保護職責職能責任感措施
引言
緊缺經濟時代的結束,買方市場的形成,使明智的高家提出了“消費者就是上帝”的口號,作為消費者的“上帝”,頭頂之上沒有象征至尊到崇的光環,相反,在市場的大海洋中,他往往處于弱者地位。現行市場各個行業都存在著質量問題,存在著假冒偽劣,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少兩,更以虛假的“折扣價”、“最低價”、“優惠價”等欺詐、誤導消費者。因此制假售假是侵犯消費者權益的主要根流,如不能從根本上得到遏制,消費者權益就不可能從根本上得到維護。保護消費者合法利益,給“上帝”應有的尊嚴,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筆者試從政府及工商管理部門加以論述。
一、政府對消費者權益的行政保護,是消費者權益的最主要保護力量。
對消費者權益的力量來源于五個方面:一是消費者及其組織。這是消費者保護運動最初始力量。消費者對經營者的商品據理力爭、討價還價以及日益完善的消費者組織①消費者運動,便是其具體表現;二是來自于社會輿論在保護消費者運動中,社會輿論其廣泛而深刻的影響力產生著特殊的人作用。它通過反映消費者的要法語和呼聲,鞭韃侵害消費者利益的經營者,對不良經營者形成巨大的社會壓力,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支持消費者保護運動,并對其他形式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產生促進作用;三是來自于經營者的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是矛盾統一體中的兩個方面,經營者要從消費者身上實現利潤,還必須沒法贏得消費者的認可。于是,明智的經營者認識到那種只顧盈利而忽視消費者利益的行為,最終將會使自己付出代價。于是,便單個地區通過行業協會有組織地主動加強自律,排斥不良經營行為,支持、參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活動,客觀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起到了積極作用;四是對消費者權益的司法保護。消費者權益受侵害時,可以向人民法院,通過民事訴訟保護自己的權益;也可以通過具有準司法性質的仲裁程序保護自己的權益,當經營者嚴重侵犯消費權益觸犯刑律時,司法機關可追究其刑事責任。五是來自于政府的行政保護②。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日益表面化和廣泛化,使得國家政府認識到保護消費者權益不僅是經營者和消費者自己的事,更是關系到社會穩定、社會再生產能否順利進行的社會性問題。于是,便通過制定法律、確定消費者權益的行政保護部門、懲處侵犯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
二、保護消費者權益是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重要職責。
之所以講保護消費者權益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重要職責,是由政府在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所充當的“角色”決定的這是因為:一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各種經濟關系中,經營者與消費者的關系最為普遍,所占的比重最大,必須多加關注,認真對待;二是妥善處理消費關系,關系到市場經濟能否順利發展。因為是眾多的消費行為和消費需求才構成了市場,有了市場才能較好地對資源進行配置。消費決定著生產的內容、規模、結構和增長速度,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營造放心的環境,可以促進消費,帶動經濟發展。三是在當代市場經濟體制下,商品的技術含量進一步提高,商家與消費者的經濟實力更加懸殊,消費者的弱者地位更加明顯。保護消費者權益不僅僅是“私法”關系,因其涉及社會大眾,“公法”性質更加明顯。無論是從國家的一貫職能上看,還是從“保護神”的角度看,這一工作都應該成為政府的主要職責;四是保護消費者權益也是實現政府“彌補市場缺陷”職能的重要途徑。市場規則不是萬能的,一些狡詐的經營者憑著假冒偽劣、騙買騙賣,投機取巧就可以獲得較豐厚的利潤,這種行為在侵犯消費者利益的同時,也損傷了誠實經營者革新創造、提高生產效率的積極性,甚至可能出現“劣品驅逐優品”現象,在此情況下,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就濁了。對此情況,由政府出面,運用自己的強制力,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入手,嚴厲打擊和制止制假售假、欺詐銷售等不良行為,是對市場機制缺陷的有效彌補,是維護社會和經濟良性發展的必要手段。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大力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作為政府的主要職能,還有其特殊的意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們黨的根本宗旨和最高要求,也是我國政府的行政目標。人民利益包含了經濟生活、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利益,然而,最基本的利益莫過于衣、食、住、行、用、醫療、文化、教育、保險等方面的生活消費利益,有效地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就是在實現我黨的宗旨,實現我國政府的行政目標。當代而方市場經濟國家尚且把保護消費者利益作為其主要職能,在我們這個視人民利益為至上的國家政府理應做得更好。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政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基本職能部門。
政府在保護消費者事業中應充當主角,各級人民政府的這一職能主要體現為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因此,政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職能更多地應當通過其具體的職能部門來行使。
按照法律規定:“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因此,政府的各個職能部門者責無旁貸地擔負著袋子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任務。但是,對此項工作又不能主次不分,而是積壓有分工,有所側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由此看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主要職能部門。這主要是由以下因素決定的: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管理市場秩序的綜合性行政執法部門,以市場準入到商標廣告,到交易行為,一直到對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懲處,涉及各種市場主體,不同層次的市場,幾乎各類交易行為,其管理職能與消費者的權益關系最為廣泛、密切。由其行使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主要職能,便于在維護市場秩序時保護消費者權益,通過維護消費者權益進一步改善市場秩序,收到相輔相成,相得益彰之效。而其他相關部門只是從某一個專門方面入手,對一定的專業市場或某一類專門交易行為行使管理職權,按其職能在某一方面盡保護消費者權益之責;二是在建國初期即已成為至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50年時間內積累了豐富的管理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驗、為做好消保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所做的工作受到消費者的認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權益受侵犯時,找工商局解決己成習慣;四是工商系統遍及城鄉的執法機構和執法隊伍為方便消費者申訴,迅速處理權益之爭,打擊違法行為提供了條件。
四、進一步提高對消保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自覺增強做好消保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1、做好消費權益保護工作以下簡稱消保工作是全面實踐江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舉措,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在市場經濟中,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三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約,只有消費者在市場上進行消費,才能提高商品和服務進入消費領域,最終體現生產的目的,保證社會再生產正常進行,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在我國社會主義場經濟體制還不完善的今天,無論是在商品領域還是服務領域,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時有發生,有時還非常嚴重,不采取強有力的措施,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保護,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就得不到落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涉及面廣,包括消費者的衣、食、住、行、文化、教育、保險等方方面面。具有豐富的文化內涵。通過宣傳消費政策,消費警示,正確引導消費,抵制不良消費習慣,轉變消費方式,提倡積極向上,健康文明的消費觀念,逐步形成良好社會道德風尚。因此,我們每個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者要有全局觀念,從講政治的高度來認識做好消保工作對實踐江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意義。
2、從某種意義上講,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整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涵蓋面很廣,不僅涉及市場準入,市場競爭、市場交易,也涉及市場主體退出;不僅涉及商標、廣告、合同管理,也涉及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僅涉及有形市場管理,也涉及無形市場管理,無論是我們嚴把市場主體資格準入關,保護商標專用權,還是整治虛假廣告,打擊合同欺詐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歸根到底都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賦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主體資格,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工商部門應當也必須擔當起維權衛土的歷史重任,充分發揮工商綜合執法優勢,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作為監管社會主義統一大市場的突破口和切入點,全面推進監管職能到位。
3、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民心工程”、“形象工程”,對于確立工商行政管理的社會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三位一體,缺一不可。在一定場合下是生產者、經營者、同時也是消費者,可以講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同12億中國人民利益都密不可分、息息相關,通過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案件,特別是“12315”申訴舉報服務電話的開通,使消費者維權更加方便。廣大消費者和政府之間架起了溝通橋梁,密切了黨群、干群關系,增加了人民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增強了黨的感召力,凝聚力和向心力,對于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執法問題,而是一項事關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的全局性、嚴肅性的政治問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正是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證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從而得到社會偽認可,獲得了廣大消費者的好評,在監管和執法過程中,充分展示了工商執法的良好形象,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五、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切實加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力度。
1、加強對消保工作的組織領導,消保工作具有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任務繁重、情況復雜的特點,因此要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把消保工作列入黨組的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力爭為消保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寬松的環境。領導重視不只是體現在開幾次會,下幾個文件、現而辦幾次公、更應該現在、落實在支持消保具體工作上。要建立“一級抓一級”、“一級帶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消保目標責任制和過錯追究制。要健全消保機構,充分消保人員,加大消保投入,保證消保工作順利開展。
2、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落到實處。
一是要深入開展“百家企業打假維權“活動。建立和完善打假維權協作網絡。要充分發揮工商、企業各自的職能作用,實現優勢互補,雙方聯手迅速快捷地查處各類假冒侵權案件,切實維護消費合法權益;二是要積極開展“消費者購物滿意街”創建活動,要與沿街經營戶簽訂創建目標責任書,明確經營者的權力和義務,堅持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教育經營者文明經商、合法經營,使廣大消費者敢于消費、放心消費;三是加強對各類廣場的巡查,改革監管方式,變靜態管理為動態管理,變消極被動管理為積極主動管理。實行市場定人、定崗、定責管理,及時調解消費糾份,查處侵權違法案件,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不留死角。對于那些屢查屢犯、屢都不改、多次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經營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堅決吊銷其營業執照,從商場、市場中清理出去。
3、加強“12315”申訴舉報服務網絡建設,使其在調解消費糾紛,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經濟違法行為中發揮更加積極、主動的作用。“12315”是順民心,合民意,適應新形象發展要求的“民心工程”,從它開通的那一刻起就成為黨和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對促進工商職能到位,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展示工商執法形象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用開通“12315”特服電話情況看,在具體運行工程還存在一些不盡人意的地方,如經費不足、裝備簡陋、職責不清、任務不明等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12315”功能的發揮,還不能使廣大消費者真正滿意。為全面推動“12315”網絡建設,國家工商局2000年9月在廣州召開了第一次全國工商系統“12315”工作經驗交流會,我們經濟欠發達地區應抵住這個機遇,制定規劃,加大投入,建立健全“12315”工作網絡,實現以市為中心市局、縣局、工商所三級聯動,對內協調各執法機構,增強整體執法效能,對外加強對市場全方位的監管,加大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力度。
4、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消保隊伍,適應新形勢下消保工作的需要。我國已加入WTO,經濟全球化,市場一體化趨勢已成必然。相伴產生的是我國市場對外開放程度的提高,市場競爭的加劇,消費環境、消費觀念、消費方式的變化。所有這些,都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帶來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新課題。特別是高技的發展帶來的網絡銷售、電子商務、直銷等等都要需我們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如果我們的管理人員不注意學習新知識,掌握高科技,仍然沿用傳統落后的工作方式,顯然不能達到高科技條件下維權的需要。這就要求我們從事消保工作的人員一方面要具備較強的政治素養,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頭腦。要具有樂于奉獻、勤奮工作的意識,努力創造一流的工作業績,讓黨和人民放心、滿意,另一面要加強學習,既要學習黨的路線,以適應新形勢下的打假維權的需要;第三,要有改革創新的精神和意識,消保事業同樣如此,因循守舊只能使工作止步不前,要用改革創新的精神去研究,面對和解決消保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探索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新途徑、新辦法,只有這樣,才能適應消保事業發展的要求,而不視時代的發展而淘汰。第四、隊伍建設要和反腐倡廉結合起來,做到廉潔奉公、從嚴治政,堅決杜絕辦人情案、關系案現象,對縱容、包庇制假售假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人和事,要堅決追究有關人員的黨政紀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5、多方聯手,密切配合,在全社會形成濃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氛圍。工商系統內部各業務科室要密切配合,形成執法合力。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同公安、質監局、商檢局等職能部門通力協作,共同保護消費合法權益。
廣大工商管理人員要有強烈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勤奮工作、不辱使命,為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健康發展做出新的更大貢獻。
注釋:
1、消費者組織是消費者運動的產物,它的萌芽與發展離不開消費者運動的產生與發展。
2、行政保護即行政機關通過行政執法和監督活動對消費進行保護。
參考文獻:
1、《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匯編》國家中國工商出版社
2004年5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法規司編
(725頁-730頁)
2、《工商行政管理》刊物25頁中國工商出版社
2004年22期
3、《現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全書》經濟管理出版社
2004年9月(1253頁—1271頁)
一、現代經濟法是對自由價值的真正超越
現代經濟法產生以美國1890年的《謝爾曼法》頒布為標志,其歷史背景在于以完全自由觀念主導的市場經濟出現了較大的經濟危機。自由過度導致市場的無序,市場本能通過自身調節作用解決的問題已無法解決,壟斷、不正當竟爭、商業欺詐成為市場的頑疾。社會強烈呼喚政府的干預與調節。以調節經濟、規制市場為基本手段的現代經濟法應運而生,有效地解決“市場失靈”帶來的經濟危機。經濟法對市場秩序的調控正說明了其基本作用在一定層而上限制了自由,但這種限制自由的機理在于欲實現全社會所有商事個體的最大自由。商事個體以自利為基本理性,運用各種手段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雖在一定意義上實現了自己的自由,但卻在另一方面損害了其他商事個體的自由,損害了整個市場的竟爭秩序,而這種自由只是建立在限制其他商事個體自由的基礎上實現的。因此,法律與政府有必要對這種自由加以限制,經濟法利用國家這只“有形的手”干預與調控經濟,實現市場經濟有序、健康的運行。因此,在規制市場秩序時,對個體的限制,即排除不正當競爭、規制壟斷、打擊商業欺詐等行為,是在限制自由的基礎上實現社會總體的自由,是真正的自由,在歷史上第一次實現了真正的法之自由價值。經濟法對市場的規制與調控就是對自由的真正超越與實現,經濟法為了自由而限制自由。歸根結底,經濟法所充當的角色絕不是在扼殺自由,政府干預的目的也是在最終意義上實現真正自由。因此,制定完善的經濟法律就成為法之自由價值真正實現的保障。
二、違反自由行為的理論解讀
(一)電信資費問題———基于政策的反思
經濟法就應以消費者權益的維護為立法宗旨,這也是基于經濟法之社會整體利益價值觀的體現。消費者處于市場經濟活動中的終端與中心位置,整個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離不開消費這一必經環節,消費者是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原生動力,從總體意義上來說,所有的社會成員都是消費者,消費者權利的實現程度能很好的反映市場竟爭秩序與社會發展水平。所以,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就應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價值基點,保護最廣大消費者權益即是在總體上實現社會整體利益。很顯然,這種社會整體利益并非是國家利益,而是國家在法律的框架下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因此,很多情況下由于政府監管缺失以及自身利益的考慮而損害消費者利益,這是現今中國社會所極力解決的大問題。其根源就在于政府在市場監管中的角色極為重要,處于弱勢群體地位的消費者如想保護自己的利益,形成有序的競爭秩序都需政府的監管。所以,基于經濟法立法宗旨的探討而對政府監管的反思是對消費者權益最好的維護。我們可以發現,現今中國許多公用企業,雖然他們表而上脫離了政府,完全企業化,但是政府(行政機關)仍對其享有自身利益,在公用企業形成壟斷之際,政府監管的缺失及利益混同是形成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最大問題。這一切的一切都與信息產業部的內部政策有關,他們并沒有把保護消費者利益放在首位,而考慮的焦點是怎樣維護競爭者的利益,以及由此帶給自己的利益。政策的制定雖在表面合法化,卻在實質上試圖將市場競爭封鎖,人為地為這些電信企業制造壟斷地位,這些都是與現代市場經濟極為不相符的,行政機關沒有擺正自己的監管角色,沒有建立經濟法立法宗旨的觀念,是不可能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的,最終受到損害的卻只能是可憐的消費者。然而,政府政策的制定者們也同樣是消費者,或許出現此種矛盾情況只能說明“權力尋租”帶來的收益會忽略自身消費者這一弱勢角色。
(二)全國牙防組”違規認證問題———政府監管的缺失
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的運行不可或缺的是政府監管,如果監管的缺失會使竟爭秩序混亂,損害同類經營者的不正當竟爭行為、壟斷行為會大量出現,在最終意義上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利益的維護本應成為政府監管市場所著重保護的價值目標。對消費者的保護應是政府監管角色的價值基點與利益平衡趨向所考慮的首要目標。據央視《經濟半小時》報道,全國牙防組對媒體承認,他們不具備認證資格,二十多年來,他們對多種牙膏的認證卻讓許多消費者信以為真。全國牙防組表示,他們之所以未經批準對企業的產品進行認證,是為了推薦好的口腔護理產品幫助中國老百姓更好地進行口腔衛生護理。但記者調查卻發現,其所進行的試驗缺乏科學、嚴謹的設計,得出的認證結論也有夸大成分。據某企業透露,如果不給錢,牙防組就不給認證。全國牙防組向多少認證企業收取了多少贊助費,這些錢又是怎么花的?全國牙防組負責人曾表示,這些經費都經過了審計,而且有專門的審計報告。但全國牙防組沒有向公眾公布關于審計的任何信息,誰進行的審計,審計結果又是什么,至今都是一個謎。專職人員為兩人,1992年開始對口腔保健品進行認可和推薦的全國牙防組截至目前已對9種產品提供了認證。
我國現有的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實際上只對符合規定的認證機構準予設立,而對非法機構不審查,再加之,工商機關只對生產商品的企業進行檢查與監督。因此,導致此類機構不合法的情況存在10多余年,在消費者心理產生極其深刻的影響,消費者不斷考問行政機關的監管角色,引人深思。“權威機構”違規認證說到底是由政府監管缺失造成的,一方面可以反映出我國當前立法中確實存在許多漏洞,許多違法問題沒有得到法律的規制。另一方面,可以看出行政機關執法不力也是造成問題的關鍵。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依靠于市場中每一個相關環節的綜合協調,政府監管也是如此,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及時做出市場調杳,審查市場中有哪些“權威機構”符合法律規定,非僅僅是將合法認證機構公布在網上就萬事大吉,而是真正的對廣大消費者負起責任,發現違規認證機構應及時取締,這樣才在最大限度內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理想途徑———自由競爭的回歸
經濟法實現其價值目標的終極狀態就是對自由的追求,是對現有自由價值的真正超越。然而,自由的實現離不開政府的有效監管。現代市場經濟環境中,實現政府良性市場監管下以保護自由競爭來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考量經濟法自身蘊含的自由價值有助于我們探討自由競爭狀態的真正回歸問題,實現市場自由競爭狀態不是追求絕對自由,不是個體為了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時隨心所欲的自由,而是從消費者權益維護的角度來界定自由的范圍及其限度。自由競爭的真正回歸首先源于對制度的思考。前面我們已經談到政府監管的缺失問題,這些都是由于現存法律法規不健全、不同法律法規之間存在沖突與需要相互協調問題。再加之,我國實現訴權的成木與門檻過高,使消費者很難在現有的訴訟制度中獲勝,比如,部分法官就認為“知假買假’行為人不是消費者,糾紛發生時而不給予其合法的消費者地位。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對于籠統,標準很難把握。同時,對于一些小額訴訟不能很有效地發揮懲罰作用。當然,中國當前在消費維權方而存在最大的問題就是沒有建立公益訴訟制度,當行政監管缺失時,當懲罰性賠償不能很好的懲罰不法經營者與生產者時,某些商事個體就會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所以,公益訴訟的有效建立,就是在政府監管外實現消費者權益維護的目的。
其次,自由競爭除了基本制度設計的保障外,還源于市場環境無形的建構,這也是社會成員需要共同努力的結果。對于經營者與生產者來說,應在道德的約束范圍內,努力以自己的質量、服務贏得消費者的信任,實現市場真正的公平竟爭。“優勝劣汰”的決定權應交給消費者。同時,社會信用機制應廣泛的建立,社會誠信應成為評價競爭者唯一的尺度。另外,市場秩序中自由競爭狀態的出現少不了媒體的監督,媒體正確而又恰當的監督是實現消費者自由選擇權的有效保障,其對不良商品的披露真正的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使競爭者不敢公然違背傳統的商業道德,當其侵權時就會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自由競爭的真正回歸不在于拋棄政府對市場的監管,而恰恰是彌補政府監管的不足。對自由競爭的探討源于對消費者合法的保護,實現自由競爭的有效途徑也許是各方而綜合因素的結果,但是其基木的核心在于全體社會成員都意識到市場秩序的有序運行有助于所有個體利益的實現,只有市場競爭環境良好的狀態下才能實現社會財富的總體增量。市場經濟發展依靠于全體社會成員共同遵守市場規則的實現,也許自山競爭的回歸正是解決市場秩序維護問題最好的良方。
[參考文獻]
2 我國目前第三方支付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
消費者與經營者在第三方支付中的地位不平等使得消費者在金融消費領域需要特殊的法律保護來實現實質公平,但我國法律體系在這方面存在著缺陷,從而面臨法律適用的困境。
2.1 對消費者知情權難以保障
消費者權利保護制度中最重要的權利是知情權。對于傳統消費者來說,金融消費者需要法律的特殊保護,主要是由于信息服務的不對稱性。在第三方支付網絡中,消費者只可通過網頁查詢商品的基本信息,這將受到經營者故意夸大產品功效和性能的影響;另外消費者無法得知支付平臺的安全性等級,只能依靠個人經驗辨別來規避風險,所以第三方交易信息的不對稱將難以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2.2 對消費者資金安全保障制度的缺失
消費者資金安全保障主要體現在:1、沉淀資金安全問題。消費者在網上購買商品交易時,買方會先將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賬戶,由第三方保管,中間必然存在時間差,由此便出現了沉淀資金問題,在我國稱之為備付金制度。2、未授權支付安全問題。現在我國目前互聯網安全技術還有很多漏洞,消費者的個人支付賬戶信息在互聯網中很容易被竊取,并且黑客直接進入到支付系統劃轉資金的現象時有發生,而且我國目前法律對未經授權劃撥資金的法律責任并未作明確規定。實踐中,作為格式合同支付服務協議一般都會將此項內容約定為免責條款,以排除第三方支付平臺在未經過授權劃撥資金中的法律責任,該項法律的缺失導致金融消費者權益無法得到救濟。
2.3 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制度不完善
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屬于隱私權的范疇,其個人信息享有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權利。消費者在注冊第三方支付平臺帳號時通常會被要求填寫基本信息,這很容易被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所掌握,但信息本身具有商業價值,這就導致信息隨時被泄露的可能,因此金融消費者在互聯網第三方支付中隱私權很容易遭到侵犯。第三方支付雖是一個新興產業,但其支付平臺已積累了龐大的消費者數據信息,如果第三方支付機構存在不良企圖,可能會利用這些信息謀取利益,對消費者造成影響。
3 完善網絡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對策
3.1 加快建立網絡第三方支付的立法
法律制度體系始終是和諧穩定市場秩序的有力保障,只有遵循法律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消費者權益侵害問題。因此,目前針對第三方支付,相關法律部門急需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來保障消費者資金流向的安全和支付過程中的知情權。在知情權保護上,相關法律應直接正面規定經營者的對銷售信息告知義務,并列舉經營者必須告知的信息清單,以保障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在隱私保護問題上,從長遠來看,我們需要制定個人信息保護綜合立法,在短期內可以在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基礎上進行加以修繕過渡。
3.2 完善網絡第三方支付機構備付金制度
完善備付金制度我們應該明確沉淀資金與孳息的法律屬性,但美國卻是將備付金作為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負債并非資產,而我國的理論與實踐普遍也這么認為,備付金應該歸屬于支付服務使用者。為保護消費者權益,首先,應該提高風險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因為我們目前要求對備付金的利息收人是按季度提取風險準備金的10%,這個比例很明顯偏低,況且備付金的利息原本就很少,根本不足以抵御風險。其次,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建立存款延伸保險制度,保障消費者的支付服務利益。除此之外,我們其實還可以利用客戶沉淀資金的利息來強制他們購買一份存款延伸保險,而最高保額可以參照存款保險限額來設定。
3.3 完善網絡第三方支付機構未授權支付的責任制度
② 參考劉毅:《民營快遞企業經營模式分析》,現代商業2008年1月28日
③ 資料來源于中國快遞協會網站
④ 參考黃麗珊:《基于新《郵政法》實施背景下我國快遞管理法律制度的框架分析》,法制與社會2011年10月25日
⑤ 參考左婭,《快遞新規:賠償不限于三倍運費》,人民日報 2013
參考文獻:
1.圖書:
[1] 崔建遠主編:《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 蘇號朋:《格式合同條款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4年版。
2.論文:
論文關鍵詞 金融消費者 權益保護 法律研究
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開始受到普遍關注,始于上個世紀六十年代。在那個時期,自由主義的思想在西方盛行,民眾表示出對“政府干預”的強烈不滿,隨著這一思潮的不變擴散和發展,也逐漸影響到西方國家對金融的監管理念,監管當局將維護金融安全以及促進金融效率作為監管工作開展的基本出發點,卻置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相關問題于不顧,久而久之,在各個國家放松金融監管的大背景下,金融產品以及金融創新層出不從,經營狀況日漸混亂,許多新的侵犯到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問題也不斷產生和出現,嚴重影響到消費公眾對整個金融體系的信心,直到金融危機爆發,各個國家開始逐漸認識到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一、我國金融消費保護法律制度的基本現狀
金融市場作為社會經濟正常運行的支柱性力量,不僅關系到一個國家經濟水平的高低,同時更是直接影響國家安全以及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在金融領域中,又離不開消費者的推動與促進。在這樣一個關系鏈中,我們不難發現,要想促進國家社會的穩定與發展,需要依賴金融市場及領域的良好發展態勢,消費者又決定著金融市場的運轉狀態,換句話說,實際上消費者直接決定了社會經濟的穩定和發展。因此,對金融消費者權益進行有效保護,不僅是增強消費者市場信心,促進金融行業發展的關鍵步驟,同時對于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構建健康穩定消費環境,也能起到積極的作用。但是,就目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現狀來看,依然存在很多不足。
通過上文關于金融危機爆發深層次原因的分析,我們已經清楚了解到了金融消費保護的重要性及必要作用。但是就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基本現狀而言,依然遠遠不能達到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目標。從現階段我國法律體系來看,不僅沒有專門性的立法,就是涉及到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內容也是少之又少,其中,《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保護法)的保護對象僅是一般性消費者,沒有涉及到金融消費者的專門體現;《銀行法》、《證券法》、《銀行業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條文也沒有專門涉及到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所以,就目前我國法律體系來看,對金融消費者權益進行保護的立法亟待建立和完善。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內容剖析
《保護法》針對的主要對象是一般消費者,金融消費者也屬于一般消費者,因此,《保護法》的條例規定同樣適用,就該法的主要內容中,對于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著重體現在以下幾點:《保護法》的主要宗旨自傲與保護消費者基本的合法權益,并且明確界定了消費者受到保護的范圍,即為了滿足生活需要購買或者使用商品、接受服務的行為;并且,在第二章的內容中賦予了消費者基本的權利,如知情權、安全權、公平交易權以及求償權、監督權等九項;其次,《保護法》還對消費者交易的基本原則進行了明確規定,即商品經營者在與消費者交易的過程中,需嚴格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及誠實守信”的基本交易原則,不得強買強賣,強調經營者在交易過程中負有的安全、說明以及公平等義務;嚴謹經營者通過合同、通知以及申明等方式對消費者實施不公平的行為;除此之外,在《保護法》中,明確提出了消費者在遭遇不公平貿易或者欺詐性貿易時尋求幫助和救濟的五大途徑,如與經營者協商,通過消費者協會請求幫助和調解,或者像工商管理相關部門提起申訴,請求仲裁機構等。
(二)合同法
我國《合同法》是用來調節平等經濟主體交易關系的法律,屬于民法的范疇,主要包括了合同的訂立以及合同的履行、變更或者轉讓等內容。《合同法》中涉及到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部分主要體現在關于格式條款的相關規定中,具體內容是:條款格式的提供方應當嚴格遵守公平等原則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及義務,對于違反平等公平原則的格式條款,受害方有權依照相關規定撤銷其有效性;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有義務進行免責、限制條款的聲明和提示,對于沒有履行條款說明或者提示義務的,條款無效;除此之外,《合同法》還明確規定了人身傷害責任免除的免責聲明的無效性,從而避免人為故意造成他人傷害情況的出現。在其他法律條文中也有部分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筆者在這里主要就《合同法》進行類似說明,此外不再進行贅述。
(三)其他金融條文法規
金融條文法規相關內容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就現階段我國金融領域的基本法律管轄方式來說,主要包括了以《商業銀行法》、《銀行管理法》為基礎的銀行立法,以《證券法》為基礎的證券行業管理立法,以及以《保險法》為基本核心的保險業立法,除此之外,還有一系列國務院制定的行政規定等,也都適用于金融消費者。
二、我國目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的主要問題
從我國金融消費保護法律制度的基本現狀分析和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到,就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現狀來說,雖然各類法律條文都有多少的涉及,但是并沒有專門的具有針對性的法律制度作為基本保證和依據,在我國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方面還存在不可避免遇到的主要問題。
(一)立法體系存在的問題
首先,就我國目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的建立來看,雖然有所涉及的立法及規定較多,但是,尚沒有專門針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制度,同時也沒有對金融消費者的定義以及外延進行明確的定義或者界定。就《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而言,其保護對象是一般性消費者,并沒有明確涵蓋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進行保護的內容,另一方面來看,《保護法》中關于一般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內容也是極為模糊,指導規范意義并不明顯;除此之外,就《銀行法》、《監管法》以及《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來說,也沒有專門的篇章來對金融消費者進行規范。
其次,在我國社會市場經濟發展的推動喜愛,金融市場的發展也是日新月異,但是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行立法已經遠遠滯后于金融市場經濟的發展速度,相關法律條文中涉及到的保護條款已經無法滿足金融消費者在現階段金融市場中的實際需要。
金融消費者保護在立法體系中面臨的主要問題,除了上述兩個方面之外,還有一個方面的困境就是:所有有所涉及的法律法規、行政條文,多數都是原則性的規定,幾乎沒有都沒有牽涉到具體情況,與金融消費者的實際需求嚴重脫節。
(二)救濟體系存在的問題
現階段我國金融消費者在權益保護道路上遇到的主要問題,除了立法體系方面的困境之外,在救濟體系方面也是存在一定缺陷。一方面,就我國現行機構的構建來說,并沒有專門性的針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機構,導致金融消費者在權益受損的情況下沒有任何求助途徑;除此之外,也沒有專門針對金融矛盾進行爭議處理的仲裁機構,進一步加劇了我國金融消費者尋求權益保護的困難程度。根據《保護法》相關規定,如果金融消費者與相關金融機構產生糾紛,只能通過申請與相關金融機構進行協商的途徑以及想有關金融監管機關提起訴訟,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來尋求幫助和救濟;在極為有限的救濟途徑中,扮演重要角色的金融監管機構卻是少之又少,建立在這一基礎上,這樣的規定,實際上也只是徒有虛名,幾乎沒有實際的價值,根本無法起到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作用;另一方面,就目前我國金融行業相關自律組織職能作用的發揮現狀來看,基本上沒有發揮出應有的對金融消費者權益進行保護,對金融交易進行監督管理的作用。從西方國家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經驗中,我們可以看到,金融自律機構等組織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證公平自由金融交易的實現方面發揮的作用極其關鍵。我國已經先后成立了銀行業、保險業以及證券業三大協會,但是三大協會實際運作的過程中,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發揮的作用卻不太明顯,一來缺乏經驗,沒有前期實踐作為支撐;二來受到立法體系方面的影響,沒有專門的法律文件作為基本指導。面對這樣一種現狀,提高我國金融自律機構等組織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中的地位,明確相應職責也就顯得極為必要了。
三、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完善建議
顯而易見,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現階段法律制度制定方面以及實際消費者權益保護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那么針對這些問題,究竟應該從哪些方面來完善和改進呢?筆者認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相應的完善途徑也應保證嚴密性以及完整性。
(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制定
從上文敘述中,我們已經認識到現階段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沒有得到保障最為重要的因素就是專門性法律制度的缺失,因此,落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當務之急就是制定一部針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將所有權益保護內容落到實處,完善我國法律體系的基礎上,為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提供相應的參考依據。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指定的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首先,在結合我國金融行業發展實際情況的前提下,應對西方國家一些先進的成功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經驗進行合理的借鑒;其次,應對金融消費者的基本概念和界限,金融消費者的具體權利、義務以及保護原則等進行明確;金融仲裁機構等自律組織的建立和設置;金融消費者救濟途徑以及申訴程序的明確設定等。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定的同時,還應對涉及到金融消費者的其他法律中客戶、存款人或者投資者等稱謂進行統一的變更,總稱為金融消費者,從而提高金融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以及相關經營者的守法意識。
(二)人民銀行內部保護金融消費者機構的成立
為了真正將立法內容以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條款落到實處,除了立法的完善之外,人民銀行也應進行合理的配合,在內部建立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機構,其主要目的是對各地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進行統一的管理,提高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權威性和重要性。
(三)新型救濟途徑的完善和創新
對錯的判斷固然重要,但是更為重要的是將錯誤的交易結果糾正過來,過去金融消費者的救濟模式,方式有限,流程繁瑣,最終救濟效果也無法得到有效保障,所謂的權益保護也不過是走走過場。針對此種情況,在完善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的過程中,還應構建新的救濟訴訟制度,為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之路提供有效的保障,增強消費者對我國金融市場的信心。在新型救濟制度建立的過程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具體措施:首先,借鑒一些先進的行政訴訟制度以及國外消費者訴訟制度的具體設計,結合我國金融行業發展的實際以及消費群體的實際,建立起一套區別于民事訴訟、符合金融行業發展特征專門針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訴訟制度;其次,引入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提高金融糾紛處理的公正性及客觀性;專門審判庭的有效設立,安排具有金融專業水平的人員擔任法庭法官,從金融行業的實際對案件或者糾紛進行審理,提高人民法院審理金融糾紛的公信力。
(四)金融保密法的健全與完善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的完善,還應建立一套專屬于金融機構的保密法進行配套。金融消費者在進行交易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將自己的財產或者其他個人信息泄露給金融機構,我們不可保證的是,金融機構不會利用這些信息去換取一些額外的收入,或者將這些消費者信息作為交易之外的其他用途,這樣一來,不僅對于金融消費者的信息權益來說是一種損害,同時對于整個金融市場秩序的維持來說,也是極為不利的,因此,金融保密法的建立,能夠將金融機構對金融消費者信息保護的義務落到實處,從而進一步保護金融消費者的信息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