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5-31 15: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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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tific technology, the scale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strength and quality requires the continuous increase; At the same tim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bidding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standard, and even violations, illegal phenomenon also more and more attracted people's attention. This article mainly introduced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tendering and bidding of the basic concepts, and expatiates the bidding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and the standard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中圖分類號:K826.16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招投標基本概念
建設工程招投標是指以建筑產品作為商品進行交換的一種交易形式,它由惟一的買主設定標的,招請若干個賣主通過秘密報價進行競爭,買主從中選擇優勝者并與之達成交易協議,隨后按照協議實現招的。工程招標制度也稱為工程招標承包制,它是指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采用招投標方式以實現工程承包的一種工程管理制度。工程招投標制的建立與實行是對計劃經濟條件下單純運用行政辦法分配建設任務的一項重大改革措施,是保護市場競爭、反對市場壟斷和發展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標志。建設工程招投標的過程實際是業主的項目管理過程,是一個短期決策分析、科學合理地選定最為滿意的投標人的過程。招投標工作分散在建設工程設計前的準備階段、設計階段和施工階段中進行。建設工程招投標的范圍涵蓋了工程建設項目勘察的招標、工程建設項目設計的招標、工程建設項目監理的招標、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的招標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招標。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既可以是全過程的招投標,也可以是階段性的招投標;既可以是整個工程項目的招投標,也可以是某一單項或單位工程的招投標??傊?,招投標貫穿于建設工程的整個管理過程中。
二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存在的問題
1 泄露標底
工程標底在招投標中的重要性是眾所周知的。在一定程度上,它影響甚至決定了招投標的最終結果,是招投標工作過程中重中之重。介于標底有如此重要的作用,某些投標單位想盡辦法得知標底,而有的標底編審人員不具備應有的職業道德,將標底泄露給建設單位,給建筑市場的健康運行帶來不良影響。
2 明招暗定
某些建設單位意識到,那些規定必辦招投標手續的工程項目是不可逃避招標的,因而不敢公然違反法律法規。他們在表面上進行形式上的招投標,而在私下與既定的建設單位確定關系,并為了掩人耳目另找一些建設單位來報名作為陪標,來應付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3 盲目壓價
目前,我國建筑市場中的競爭相對激烈,這為壓價造成了條件。某些建設單位采用最低價中標的手段開展競爭,為了得到工程,某些施工企業也盲目降價。這種壓價是片面的、盲目的,會給工程質量和招投標工作帶來不良的影響。
4 陰陽合同
某些招投標單位表面上按規定進行招投標工作,但事后,標書中的造價、質量、工期等內容將變成一紙空文,招投標雙方會在私下訂立一份合同,也就是所謂的“附加合同”,這就使得招投標工作只是一種形式,失去了它的實際意義。一旦在施工過程中產生矛盾,會直接影響到工程的進度和質量。
三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產生問題的主要原因
1 法制不健全
招投標市場快速發展, 而法制建設卻相對落后, 相關制度不夠完善,存在很多的漏洞和管理盲點。某些投機者為了個人利益,鉆法律和制度的空子,擾亂了招投標的正常秩序。
如:某一工程,通過了正規的招投標程序,建設單位同施工單位簽訂了正規的施工合同,合同造價180萬元。當工程施工時,雙方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對原招標里的工程內容作了補充,增加了造價160萬元,而補充協議中的項目同投標文件中的項目一樣,但是單價明顯高于投標文件中的項目單價,補充協議改變了原合同實質性內容,補充協議提高了原投標商務報價的部分項目。按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應進行公開招標,而實際卻采用直接委托方式,以補充協議的形式規避招標。這樣沒有體現公平競爭的原則。
2監管不到位
建設工程招投標的管理是一個復雜的、綜合性的過程,不能將
招投標工作孤立于建設工程其他管理工作和社會其他相關工作之外,僅僅依靠《招標投標法》和《建筑法》等建設工程的相關法律是
遠遠不能規范招投標各方行為的。招投標中的不法行為大多都難以發現和調查, 即使相關部門發現了異常行為,由于監督機構力度不夠能力不足,也難以有力制裁。因此,目前招投標違法違規行為多是內部告發或群眾舉報而暴露出的。
3 程序不嚴密
我國招投標市場發育不健全,招投標機構的專業、權威性、公正性不足,導致招投標程序的執行不夠嚴密。而監管部門監管力度不足,給了招投標方利用程序漏洞的機會,嚴重影響招投標活動的順利進行。
四建設工程招投標規范化管理的基本對策
1 建立、完善有形建筑市場
建立有形建筑市場能夠對消除信息不對稱起到很好的作用。有形建筑市場,簡而言之即建設工程交易的平臺,它提供了有序、規范、公平的交易環境和方便有效的相關服務,為規范建筑市場運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礎。目前,全國已有不少地級以上城市建立起了工程交易中心,一些工程數量較多、投資規模較大的縣級市,也建立了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大力加強對有形建筑市場的建立,使建設工程的招投標都在有形建筑市場內進行,必將大大規范建設工程的招投標。
2 市場監督,規范建筑主體行為
政府建筑主管部門作為建筑市場管理的主體要加強對建筑市場主體即建設單位(業主)、承包商、中介服務機構三方面的管理,規范建筑主體的行為。對建設單位(業主),要重點抓工程報建、資質審查,防止買空賣空,靠行騙漁利。對工程控制價的編制上面不能一味地追求壓低標準,應參考社會平均生產力水平,在給予施工方一定利潤空間的前提下合理審查;在招標方式上,清除招標投標工作中的水分,避免出現各種違法行為;改進和完善評標、定標的方法,力求科學、公正、合理,特別是對企業信譽、施工組織設計等定性指標要研究如何定量化,避免人為因素的影響。市場監督除了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監督以外,建筑市場主體之間也要互相監督,以確保招投標工作順利進行。大力培育建筑市場,發展和完善建筑市場,使建筑交易活動在固定場所公開、透明地進行。
3 加大遏制不正當競爭的力度
加大遏制不正當競爭的力度可以從以下方面努力:第一,提高準入門檻,如提高對企業業績和合同履約保證金支付的要求,限制沒有實力的企業中標;第二,改變投資管理體制,避免同體投資、建設、管理和監督現象的出現,分離投資、建設、管理和監督的職能,將責任落實;第三,優化招投標運行模式,取消投標報名、不限制投標人數量、不集中答疑等規定,杜絕投標方互換信息;第四,完善法律法規,嚴厲處罰招投標中有腐敗行為的單位或個人,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
4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加強約束力
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加強約束力要從以下幾方面努力:第一,建立統一的市場監控體系,確保誠信信息的共享,為監督提供依據,為對建筑業違法行為的投訴提供證據;第二,建立健全誠信檔案,根據建設單位近幾年生產經營活動的業績,分出不同檔次,進行網絡公示,錄入誠信檔案;第三,建立資信評級制度,綜合行業和企業情況,制定統一的評價標準,建立健全信用評價體系,強化約束力。
5 建立高素質的評標專家隊伍
比皆是,這就要求我們要深入的探討招投標工作的理論和實際操作,從而有針對性的進行嚴格的管理、有效的控制。
關鍵詞:建筑工程;招投標;管理
所謂招標投標,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大宗貨物的買賣、工程建設項目的發包與承包,以及服務項目的采購與提供時,所采用的一種交易方式。在這種方式下,通常是由項目采購(包括貨物的購買、工程的發包和服務的采購)的采購方作為招標方,通過招標公告或者向一定數量的特定供應商、承包商發出招標邀請等方式發出招標采購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購項目的性質及數量、質量、技術要求、交貨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務的時間,以及對供應商、承包商的資格要求等招標采購條件,表明將選擇最能夠滿足采購要求的供應商、承包商與之簽訂采購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購所需貨物、工程或服務項目的供應商、承包商作為投標方,向招標方書面提出擬提供的貨物、工程或服務的報價及其他響應招標要求的條件,參加投標競爭。經招標方對各投標者的報價及其他條件進行審查比較后,從中擇優選定中標者,并與其簽訂采購合同。
1 招標投標的基本概念
招標與投標是一種商品交易行為,是交易過程的兩個方面。招標是招標人〔采購方)在招投標過程中的行為,投標則是投標人(供應商、承包商)在招投標過程中的行為,最終的行為結果是簽訂采購合同,產生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在招投標過程中,除“招標”、“投標”的概念外“,開標”、“評標”和“中標”也是較為重要的概念。開標是指招標人在規定的地點和時間,在有投標人出席的情況下,當眾拆開標書,宣布投標人的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價格的有效修改等主要內容的過程。評標是指招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由招標小組或專門的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人所報的投標資料進行全面審查、擇優選定中標人的過程。評標是一項比較復雜的工作,要求有生產、質量、拉驗、供應、財務、計劃等各方面的專業人員參加,對投標人的投標方案從質量、價格、工期等方面講行綜合分析和評比。中標是指招標人以中標通知書的形式,正式通知投標人已被擇優錄取。這對于投標人來說就是中了標;就招標人來說,就是接受了投標人的標。經過評標擇優選中的投標人稱為中標人,在國際工程招標投標中,稱之為成功的投標人。
2 建設工程招標范圍
建設工程招投標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建設工程監理招投標、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和建設工程物資采購招投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法定強制招標項目的范圍有兩類:一是法律明確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二是依照其他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
3 建設工程招標類型
按招標范圍不同,可將建設工程招標分為全過程招標、單項招標和專項招標三大類。
3.1 建設工程的全過程招標
全過程招標是指從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開始,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設備材料采購、工程施工、生產準備、投料試車,直至投產交付使用為止全部工作內容的招標。全過程招標一般由業主選定總承包單位,再由其去組織各階段的實施工作。無論是由項目管理公司、設計單位,還是施工企業作為總承包單位,鑒于其專業特長、實施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合同執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采用分包方式實施。全過程招標由于對總承包單位要求的條件較高,有能力承擔該項任務的單位較少,大多以議標方式選擇總承包單位,而且在實施過程中由總承包單位向分包商收取協調管理費,因此,承包價格要比業主分別對不同工作內容單獨招標高。這種招標方式大多適用于業主對工程項目建設過程管理能力較差的中小型工程,業主基本上不再參與實施過程中的管理,只是宏觀地對建設過程進行監督和控制。這種方式的優點是可充分發揮工程承包公司已有的經驗,節約投資,縮短工期,避免由于業主對建設項目管理方面經驗不足而對項目造成損失。
3.2 建設工程的單項招標
單項招標是指工程規?;蚬ぷ鲀热輳碗s的建設項目,業主對不同階段的工作、單項工程或不同專業工程分別單獨招標,將分解的工作內容直接發包給各種不同性質的單位實施。如勘察設計招標、物資供應招標、土建工程招標、安裝工程招標等。
3.3 建設工程專項招標
專項招標是指某一建設階段的某一專門項目,由于專業性較強,通過招標擇優選擇專業承包商來完成。例如,勘察設計階段的工程地質勘察、洪水水源勘察、基礎或結構工程設計、工藝設計;施工階段的基礎施工、金屬結構制作和安裝等。
4 建設工程招投標程序
建設工程招投標程序一般分為個階段:①招標準備階段,從辦理招標申請開始,到發出招標廣告或邀請招標函為止的時間段;②招標階段,也是投標人的投標階段,從招標廣告之日起到投標截止之日的時間段;③決標成交階段,從開標之日起,到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為止的時間段。
5建筑工程招投標中存在問題
5.1行政干預、行業壟斷和地方保護
許多工程項目在招投標的實施操作過程中,表面看是招投標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進行,制定的各項交易規則也符合國家和地方的規定,但實際上有些建設單位不能獨立進行,其要受到來自各方行政力量的制約,把工程內定給某個施工單位,其他投標單位只是做個陪襯,使招投標徒具形式。
5.2 背離招投標文件訂立施工合同
在工程施工中,有些建設單位為了逃避招投標程序,經常把建設工程進行分拆或肢解,從而達到指定施工單位的目的。而招投標管理部門在審核報建單位的工程造價時只根據報建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備案,缺少嚴格的審核把關,給某些業主提供了鉆政策、法規的空子的機會。
6 建立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6.1 統一管理與行業管理的關系
建立有形建筑市場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的原則,努力形成統一開放依法管理、平等競爭、有序運行的市場體系。堅持統一管理和行業管理有機結合的管理體制.在當地黨委、政府及其辦事機構的統一管理之下,妥善處理同行業主管部九和其他地區之間關系,使建筑工程招投標制度橫管到邊、縱管到位。
2.2 完善招投標制度
首先我們要對工程量清單計價具有初步的認識,只有在掌握了基本概念的基礎上,才能進行更進一步的研究。在進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過程中,主要包含了兩個重要的因素,其一是實物量清單,其二是對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的掌握,在滿足這兩項基本前提的基礎上,我們就可以進行初步的工程造價的管理。任何的施工都是具有一定風險的,所以在實際的工程造價的管理過程中,我們一定要將風險的預防包含在工程造價范圍內,這樣才具有相對合理性。在進行工程投標時,要想將投標價格設置得更加合理,實現競標的勝利,就要加強對工程造價的管理,運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方式開展工程的競標,最終我們才能以最低的價格達到中標的目的。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過程中,主要分為三部分,每個部分之間都是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只有弄清這三者之間的關系,我們才能實現對工程造價進行合理控制的目的。
2工程量清單計價的主要特點
2.1營造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建筑工程市場的環境相對復雜,只有將市場進行合理有效的規范,才能不斷促進我國建筑行業的進一步發展。在進行建筑工程招標的過程中,要想以合理的價格競標,除了要深入研究工程量的相應清單計價外,招標環境的規范性是保證招標活動順利進行的根本前提。有些競標者為了獲得勝利,而采用不正當的手段從事工程的競標,這樣做是對其他競標企業的不公平,同時長期發展下去,市場環境就會變得更加混亂,如果不能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開展競爭,那么就會從根本上影響工程的整體質量。在今后建筑行業的發展過程中,就會變得更加混亂。當前,要想規范市場競爭,可以采用的手段之一就是運用科學的工程造價管理方式,運用工程量的清單計價模式,充分將這一模式應用在工程招標管理的過程中,這樣就能夠得到合理的效果。與此同時,投標人以適當的價格將工程收入囊中,在工程施工的過程中就能夠有效的保證工程的整體質量,在規定的工期內完成施工,最終也會獲得較為理想的經濟收益,反過來又為企業之間的競爭提供了一種融洽氛圍。
2.2量價分離,風險共擔。在工程造價管理中應用工程量清單計價,能夠將競標中存在的隱含風險平攤給投標人以及招標人。在傳統的工程招標過程中,無論是任何事情都會存在一定的風險,要想將風險降到最低,就要找出合理的方式對工程進行管理,其中,對量價起主要責任的是招標人,因此一般情況下,風險也是由招標人承擔,但是隨著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的發展,工程在招標的過程中實現了量價分離,同時風險也得到了一定的轉移,由招標人與投資人共同承擔風險,如此一來,工程的潛在風險就會得到顯著的降低,隨著時代的發展,工程量的變化并不會對投標人造成更大的風險,而逐漸轉移給業主,從而為工程的風險管理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3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工程造價控制方法
3.1工程項目準備階段。在工作的過程中必須要對分享工程的內容以及市場的價格和行情予以詳細的掌握,之二楊也就為工程的招投標提供良好的條件,業主也可以邀請一些專業性比較強的人員或者是資質較高的專業機構進行調查,最終形成單價報告,其次是要保證施工圖紙的質量,它對工程造價而言有著不容忽視的作用,如果施工圖紙當中存在著一些錯誤,就會使得清單編制的準確性受到非常大的不利影響,這樣一來也給工程造價控制造成非常大的障礙。
3.2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階段。3.2.1招標文件的編制。招標文件是項目招標和建設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個引導,同時它對項目造價的控制會產生非常大的影響。在工程量清單編制的過程中必須要全面和仔細,同時還要保證各個條款之間的內容不會出現非常嚴重的相互沖突和矛盾。3.2.2工程量清單的審核。在造價控制的過程中,工程量清單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因素,它會對工程造價產生非常大的影響,清單一定要對工程的性質和工藝等多個參數進行全面的分析,為了保證這一過程中不出現錯誤,必須要對圖紙進行全面的審核,同時還要對圖紙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充分的討論。最后一點就是要邀請一些專業的圖紙設計人員對工程量清單進行全面的審核。
3.3工程項目施工實施階段。首先是要對合同進行有效管理。即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根據合同將造價控制的目標責任落實到施工環節中,并明確相應的工作人員或單位的職責,以確保施工中所有的工作都符合合同的要求。其次,項目實施過程中要加強對工程變更的管理,同時還要做好現場簽證管理工作。在工程涉及到需要變更的問題時,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都需要參與其中,對設計變更的內容進行合理的技術審查與造價分析,只有建設方同意變更方案后,方可采取工程變更措施,并給予相應的造價變更簽證?,F場簽證是工程項目施工階段造價控制的重要依據,必須要確保其合理性與科學性,所有的現場簽證都必須要明確責任人,還要明確簽證的權限,分級進行簽證把關,確?,F場簽證管理效果。
3.4工程項目竣工結算階段。在竣工結算時,應重點查驗的依據主要有:設計單位修改或變更設計的通知單;建設單位有關工程的變更、追加、削減和修改的通知單;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會簽的圖紙會審記錄;隱蔽工程檢查驗收證書;其他材料代用、調換及現場決定工程變更等項目的原始記錄;工程現場簽證單;工程量清單及中標人的報價;施工合同及相關文件等。要正確判定各類結算依據的真實性、有效性及合理性,使最后確定的工程造價真實體現出工程項目的實際價值。
施工合同是發包人與施工承包人通過法定的交易程序所選定,經雙方協商一致而設定的經濟法律關系。施工合同由締約形成到合同的全部履行過程,包括:工程施工招投標、合同簽訂和履行。由此可見,施工合同管理包括締約交易(招標投標)階段管理和履約階段管理。
按市場經濟原則和我國合同法規定精神,當事人依法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自我決策、管理、實施,以實現合同目的經濟活動。但是,根據我國現行管理體制,投資體制改革現狀及建筑工程基礎設施工程的特點,政府對工程承發包交易活動及合同履行活動依法實行監督。
這是因為:現階段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級階段,首先,政府管理體系改革正在逐步深化,強調政企分開,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等單位及機構都已基本脫鉤,然而,不能否認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改革政企不分所造成的舊習慣、舊觀念的影響還依然存在,以權代法、以情代法的思想觀念遠未消除;其二,政府投資體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項目法人制度尚未完全實行,因此,凡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在主導地位投資建設的項目,政府對這些項目投入資金的有效使用、防止國有資金流失、充分的發揮投資效益等問題依法實施監管顯得十分必要。
再從建設項目本身特點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作為一種特殊產品,一般具有投資規模巨大,建設周期長,參與方多,涉及面廣的特點,而且其質量的優劣直接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所以,政府對這些項目的施工承發包合同依法實施監管,以利強化當事人的法制觀念,使其在合同活動中能全面認真地貫徹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為此,國家對這類建設項目在承發包交易階段引入競爭機制、實行工程承發包招標投標制度,就意味著對合同締約階段的監督又進入法制軌道。國家《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從項目性質和投資主體兩個方面做出規定: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都必須用招標的方式,遵照招投標法定程序完成締約過程,達成合同關系。顯然,政府把施工合同監管的工作重點放在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項目上?!墩袠朔ā返谄邨l又規定“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除了要自覺執行招標投標法中的強制性規定外,還要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招投標活動依法實施的行政監督,有關當事人應當服從與配合,包括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如實提供資料,接受依法進行的檢查,對拒不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正確理解施工招標項目合同文件的基本概念
1、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及其相互關系
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的方式”,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訂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合同本質是一種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當事人對合同必備條款(或者說實質性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合同訂立過程即是當事人對合同內容協商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就是經過要約、承諾來完成的。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進行工程承發包交易活動,就意味著將市場競爭機制引入工程承發包交易全過程,完成這一過程主要包括:當事人(招標人)發出招標文件、投標人響應招標文件并且在規定期限內向招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招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按評標標準選擇中標人應向中標的投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按當事人訂立合同方式來描述這一過程即為:要約邀請、要約、承諾。也就是說,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是通過要約邀請、要約承諾來完成的。
要約邀請:招標人向投標人發出招標文件的行為是一種要約邀請,招標人希望投標人能響應招標文件并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一般來說,要約邀請處于合同的準備階段,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據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文件是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復雜的法律性文件,它不僅依法規定了完整的招標程序,而且還提出了各項具體的技術標準、交易條件、評標標準,規定了擬定合同的主要內容,是投標人準備投標文件和參加投標的依據,是招標人組織評標選擇中標人的依據,也是招標人與中標人擬定合同的主要內容,是投標人準備投標文件和參加投標的依據,是招標人組織評標選擇中標人的依據,也是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基礎性文件。因此,招標法對招標文件的編制及內容都提出了統一的規范性要求,對可能產生不公平競爭的內容做出了禁止性法律規定。
投標人在規定期限內向招標人遞送投標文件的行為是一種要約。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為:
(1)投標文件是對招標人招標文件的響應,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了一旦接受要約招標人承諾,要約人即受意思表示約束。
招標人在投標有效期時限之內向中標的投標人發出中標通知的行為是承諾。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成立的承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履約人做出;
(2)承諾須向履約人做出;
(3)承諾的內容須與要約保持一致;
(4)承諾必須在履約的有效期內做出。
從以上論述可以不難了解,建設工程承發包交易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引入公平、有序的競爭機制,當事人依法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其本身就是締約階段的一種合同行為。
2、招標投標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
從合同法的一般理論來講,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但是,依據我國合同法第32條“當事人使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蓖瑫r,《招標法》第46條又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所以,就建設工程合同而言,盡管有了投標書和中標函,但是產生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還必須有一個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的協議書。
按國際慣例,協議書的主要內容:
(1)合同文件的組成內容;
(2)承包人向發包人保證按照合同文件約定的承包內容進行施工,竣工并在法定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發包人向承包人保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國家工商局、建設部的GF-99-0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示范性要求,除上述二項內容以外,還包括:工程概況、工程承包范圍、合同工期、質量標準、合同價款等內容。
3、招投標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組成
(1)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附件;
(4)合同專用條款、通用條款;
(5)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6)圖紙;
(7)標價的工程量表;
(8)雙方有關工程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
由此可見,工程施工招標合同文件中的實質性內容都是形成招標投標過程通過要約承諾的方式所形成具有約束力的書面文件。所以,不論從合同活動或是招標投標活動的理論上和實踐上分析,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或是合同締約過程的監管,本質上屬同一個主題的兩種不同的提法。
按《招投標法》第46條規定精神,在此應當引起特別注意的是,當事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如果允許當事人可以再行背離招標文件和中標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則明顯違背了招標投標活動的初衷,整個招標投標過程也就失去了意義,對其他未中標的投標人來講也是不公正的,憂亂了招投標(工程承發包市場)經濟活動秩序,對于這類行為必須予以禁止,只有這樣,才能使建設工程競爭易活動依法健康運行。
三、就當前工程承發包交易活動中,有必要引起重視的幾個問題
1、僅注重程序合法,對交易過程中的制假行為的監管顯得力度不夠。
(1)表面程序合法,暗箱串通行為依然存在
《招投標法》第五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有些項目當事人在交易活動中違背了這一競爭性締約基本原則,表現在表面程序合法,又在場繞著中標條件等實質性內容暗箱操作,相互串通,少數項目中標單位投標書(合同文件)或者在簽訂工程合同的同時簽訂帶有墊資內容的補充協議中出現許多墊資行為,很顯然,經管理和審查備案的招標文件,在通常情況下至少在當前其內容不可能要求投標人做出墊資行為的響應,這是一種進行暗箱串通而違背公開、公正原則的行為,因為這種要求未在招標文件中對所有投標人提出,并將行為的結果帶進了合同文件。作為合同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投標書出現墊資性條款,雖然,相關法律對這種行為未作強制性禁止,但是,國家有關政策又有明確規定,1996年4月國家計委、建設部、財政部以96/347#了“關于嚴格禁止在工程過程中帶資承包”的通知,通知精神對建設單位要求承包商帶資承包,對承包商把帶資承包作為競爭手段承攬工程都作了相應的禁止性規定和行政處罰措施。
(2)表面程序合法,先簽約后招標行為依然存在
某建設單位在法定交易之前就已經選定了施工承包商并簽訂了施工承發包合同(在此,稱作陰合同),當事人為了履行法定的招投標程序,通過監管進行了所謂的“招標”,結果中標單位仍為先前所定的施工承包單位,雙方簽訂了“招標工程施工合同”(在此,稱作陽合同),據了解,這一違規過程有關監管部門并不知道,在工程實施和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因陰、陽合同的約定的實質性條款發生沖突,陰合同的計價方式為平方米包干,陽合同的計價方式為總價下浮率,兩者計價結果相差甚遠,直接影響著雙方當事人的經濟利益,為此,合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訟。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依法實施行政監管顯得十分必要,同時在監管工作中僅注意程序監管還不夠,還必須十分重視依法對交易過程中的制假行為的監管,一旦發現制假行為,要認真調查,在查清事實的前提下依法做出行政處罰,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以利貫徹招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2、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的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
為規范建筑市場交易行為,全面貫徹執行招標投標法,堅持建設工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首先,有必要依法規范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的行為。因為,一項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是否能公正、公平地依法運行,其中招標文件起著決定性的主導作用,如果招標文件中使用或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不當,提出顯失公平的交易條件,忽視程序中關鍵性的時間要素等,那么,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或者說競爭性合同締約活動依法健康運行將產生負面影響。
(1)招標文件中引用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當現象時有發生,主要反映在:
A、《合同法》自99年10月1日起施行(《經濟合同法》已同時廢止),但至今還在沿用《經濟合同法》;
B、《招標投標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還在沿用過去且與現行法律有抵觸的部門和地方規章。
C、國務院2000年27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自2000年1月30日施行,本條例第六章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保修制度中做出了最低保修期限的強制性規定。但是,在一些招標文件中還有沿用93年就已經廢止的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分別于84年、87年的:建設工程保修辦法(試行)和建筑工程質量責任暫行規定,有的沿用建設部93年2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顯然上述三部規章中有關工程保修期限的規定與國務院2000年279號令均存在明顯的抵觸。
(2)招標文件中引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當現象時有發生,99年12月建設部、國家工商局以(99)313號文通知推行使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示范文本》,原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但是直到目前為止,一些招標單位還在沿用GF-91-0201文本。當然,是否使用示范文本,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如果參照使用示范文本,就不能使用又停止使用的文本,因為GF-91-0201中的部分示范文本內容不符合現行相關法律規定,比如,原文本中第30條爭議。對“有管轄權的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的提法及仲裁兩種解決爭議的方式同時采用都與國家仲裁法的規定有抵觸。
3、應當注意增強交易時效意識,嚴格交易時限規則
工程承發包交易活動是當事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判定行為是否有效,行為時效是一項很重要的因素。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以及行為時效在國際工程交易規則中重要。但是,在當前工程承發包交易過程中,有些當事人僅注重從招標文件發出至中標這一過程的時間安排,而對投標書發出后時效要求,簽約時限要求等問題沒有引起重視。
a、投標有效期:從招標截止日至中標通知發出所延續的時間區域稱之為投標有效期。有些招標人因評、決標工作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不能按期(即投標有效期之內)發出中標通知,那么就應當在中標通知發出之前,以書面形式函告所有投標人,以說明投標有效期的延長,因為,當業主提出有效期延長,投標人將可能做出兩種選擇:
(1)投標人同意延長期,投標書在延長期內繼續有效。
(2)投標人有權拒絕延長期,退出投標,為此招標人不得沒收其招標保證金。其實,投標有效期的規定,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加以明確。
b、簽約時限:招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訂立的書面合同,當事人不能依照法定的時限要求簽訂合同,從法律意義上說已屬違法,承發包雙方未能按法定時間規定簽約,應當將原因、責任等情況向監管部門書面報告,一些當事人對這一法律規定沒有引起重視,因而,有些招標項目在中標通知發出后,超過法律規定時限二-三個月甚至更長時間不在少數。
4、必須堅持法定的交易運作程序,以體現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則。
一項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運作程序進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目前市場存在的一些違背程序原則的現象,雖然是極少數,但是,有必要引起重視。
中標通知未發出,就訂立合同。這是市場中存在的一種不規范行為。一些合同當事人認為已經決定了,就可以訂立合同。這種操作思路明顯不符合法律要求,因為,中標通知發出以前,誰為中標人,仍屬保密狀態,同時,中標人在未接到招標人書面中標通知以前,按《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標人確定及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凡采用招標交易方式訂立合同的,在程序上的必要條件是中標人收到招標人做出書面承諾的中標通知,再從合同法的意義上講,招投標活動,中標人在接到招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前,就簽訂合同,也違背了要約承諾的訂立合同的程序。
四、設想和幾點建議:
1、研究制訂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是國際工程承發包市場通行的習慣做法。它的明顯優點是能既規范又合理的平衡有關各方之間的要求和利益,尤其能公平地在合同各方之間分配風險和責任以利達到技術方面和管理方面的標準化要求。如試行所頒布的各種合同文本,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制訂的FIDIC合同文本等,這些文本的共性是將建設工程招標的程序、招標文件的編制、合同文件的組成等作為一個整體,一并納入示范文本的范圍。國家工商局、建設部根據相關法律,總結了近年來(GF-91-020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情況及借鑒國際上一些通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礎上編制了(GF-99-0201)并于2000年出臺推行,從推行的實踐分析,特別是按照國家《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要求,考慮我國即將加入WT0與國際建筑市場接軌等因素,現行(GF-99-0201)示范文本顯然不夠全面,未完善工程招標投標程序,招標文件編制、合同文件的組成等。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從建設工程招標開始直至施工合同簽訂,在示范文本中都應當有一個全方位、科學性、系統性的規范運行要求。
2、完善和強化中介機制在規范當事人交易行為的作用。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是一項較復雜的系統性很強的工作。有完整的運行程序,環節多,經濟、技術、法律等專業性強,組織工作繁雜等特點。招標機構專門從事招標投標活動,在專業人員的綜合智力、市場信息、招標實踐經驗等方面有著得天獨厚的條件。近年來,招標機構為當事人所提供的優良服務,對貫徹執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規范運行對工程承發包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起到了完善的作用。但是,在招標活動中,有些事項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1)招標人和招標機制之間在法律上是一種委托關系,有時存在過于遷就招標人的利益,主要反映在所編寫的招標文件中顯示的權利義務失衡現象時有發生。為此,委托人應當向被人宣傳和堅持公平、公正的思想理念,以保證工程施工招標活動依法、平衡運行的效果。
(2)一部分招標機構對工程競爭性承發包交易過程中應當遵循的現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等等,研究之明顯不夠。因此,招標機構在人員組成和知識面上應當精選一個技術、經濟、法律的三維知識結精空間的智力服務體系,以適應法制經濟前提下的高質量服務要求。
(3)進一步樹立規范到位規定。目前,有一些機構服務范圍只限于到中標通知發出為止,忽視了簽約生效階段的智力。因此,反映在一些合同約定的實質性內容與招標文件、中標單位、投標書不一致或相互抵觸的現象時有發生。為此,一部分機構,在招標活動中解決好程序性與實體之間的關系,按《招標法》規定精神,實體應當延伸落實到交易締約依法生效的合同上。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它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本身有其時間、空間的運行規律,構成時間、空間的程序和內容,都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
施工合同是發包人與施工承包人通過法定的交易程序所選定,經雙方協商一致而設定的經濟法律關系。施工合同由締約形成到合同的全部履行過程,包括:工程施工招投標、合同簽訂和履行。由此可見,施工合同管理包括締約交易(招標投標)階段管理和履約階段管理。
按市場經濟原則和我國合同法規定精神,當事人依法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自我決策、管理、實施,以實現合同目的經濟活動。但是,根據我國現行管理體制,投資體制改革現狀及建筑工程基礎設施工程的特點,政府對工程承發包交易活動及合同履行活動依法實行監督。
這是因為:現階段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級階段,首先,政府管理體系改革正在逐步深化,強調政企分開,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等單位及機構都已基本脫鉤,然而,不能否認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改革政企不分所造成的舊習慣、舊觀念的影響還依然存在,以權代法、以情代法的思想觀念遠未消除;其二,政府投資體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項目法人制度尚未完全實行,因此,凡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在主導地位投資建設的項目,政府對這些項目投入資金的有效使用、防止國有資金流失、充分的發揮投資效益等問題依法實施監管顯得十分必要。
再從建設項目本身特點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作為一種特殊產品,一般具有投資規模巨大,建設周期長,參與方多,涉及面廣的特點,而且其質量的優劣直接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所以,政府對這些項目的施工承發包合同依法實施監管,以利強化當事人的法制觀念,使其在合同活動中能全面認真地貫徹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為此,國家對這類建設項目在承發包交易階段引入競爭機制、實行工程承發包招標投標制度,就意味著對合同締約階段的監督又進入法制軌道。國家《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從項目性質和投資主體兩個方面做出規定: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都必須用招標的方式,遵照招投標法定程序完成締約過程,達成合同關系。顯然,政府把施工合同監管的工作重點放在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項目上。《招標法》第七條又規定“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除了要自覺執行招標投標法中的強制性規定外,還要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招投標活動依法實施的行政監督,有關當事人應當服從與配合,包括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如實提供資料,接受依法進行的檢查,對拒不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正確理解施工招標項目合同文件的基本概念
1、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及其相互關系
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的方式”,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訂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合同本質是一種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當事人對合同必備條款(或者說實質性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合同訂立過程即是當事人對合同內容協商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就是經過要約、承諾來完成的。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進行工程承發包交易活動,就意味著將市場競爭機制引入工程承發包交易全過程,完成這一過程主要包括:當事人(招標人)發出招標文件、投標人響應招標文件并且在規定期限內向招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招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按評標標準選擇中標人應向中標的投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按當事人訂立合同方式來描述這一過程即為:要約邀請、要約、承諾。也就是說,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是通過要約邀請、要約承諾來完成的。
要約邀請:招標人向投標人發出招標文件的行為是一種要約邀請,招標人希望投標人能響應招標文件并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一般來說,要約邀請處于合同的準備階段,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據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文件是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復雜的法律性文件,它不僅依法規定了完整的招標程序,而且還提出了各項具體的技術標準、交易條件、評標標準,規定了擬定合同的主要內容,是投標人準備投標文件和參加投標的依據,是招標人組織評標選擇中標人的依據,也是招標人與中標人擬定合同的主要內容,是投標人準備投標文件和參加投標的依據,是招標人組織評標選擇中標人的依據,也是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基礎性文件。因此,招標法對招標文件的編制及內容都提出了統一的規范性要求,對可能產生不公平競爭的內容做出了禁止性法律規定。
投標人在規定期限內向招標人遞送投標文件的行為是一種要約。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為:
(1)投標文件是對招標人招標文件的響應,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了一旦接受要約招標人承諾,要約人即受意思表示約束。
招標人在投標有效期時限之內向中標的投標人發出中標通知的行為是承諾。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成立的承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履約人做出;
(2)承諾須向履約人做出;
(3)承諾的內容須與要約保持一致;
(4)承諾必須在履約的有效期內做出。
從以上論述可以不難了解,建設工程承發包交易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引入公平、有序的競爭機制,當事人依法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其本身就是締約階段的一種合同行為。
2、招標投標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
從合同法的一般理論來講,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但是,依據我國合同法第32條“當事人使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蓖瑫r,《招標法》第46條又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所以,就建設工程合同而言,盡管有了投標書和中標函,但是產生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還必須有一個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的協議書。
按國際慣例,協議書的主要內容:
(1)合同文件的組成內容;
(2)承包人向發包人保證按照合同文件約定的承包內容進行施工,竣工并在法定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發包人向承包人保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國家工商局、建設部的GF-99-0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示范性要求,除上述二項內容以外,還包括:工程概況、工程承包范圍、合同工期、質量標準、合同價款等內容。
3、招投標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組成
(1)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附件;
(4)合同專用條款、通用條款;
(5)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6)圖紙;
(7)標價的工程量表;
(8)雙方有關工程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
由此可見,工程施工招標合同文件中的實質性內容都是形成招標投標過程通過要約承諾的方式所形成具有約束力的書面文件。所以,不論從合同活動或是招標投標活動的理論上和實踐上分析,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或是合同締約過程的監管,本質上屬同一個主題的兩種不同的提法。
按《招投標法》第46條規定精神,在此應當引起特別注意的是,當事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如果允許當事人可以再行背離招標文件和中標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則明顯違背了招標投標活動的初衷,整個招標投標過程也就失去了意義,對其他未中標的投標人來講也是不公正的,憂亂了招投標(工程承發包市場)經濟活動秩序,對于這類行為必須予以禁止,只有這樣,才能使建設工程競爭易活動依法健康運行。
三、就當前工程承發包交易活動中,有必要引起重視的幾個問題
1、僅注重程序合法,對交易過程中的制假行為的監管顯得力度不夠。
(1)表面程序合法,暗箱串通行為依然存在
《招投標法》第五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有些項目當事人在交易活動中違背了這一競爭性締約基本原則,表現在表面程序合法,又在場繞著中標條件等實質性內容暗箱操作,相互串通,少數項目中標單位投標書(合同文件)或者在簽訂工程合同的同時簽訂帶有墊資內容的補充協議中出現許多墊資行為,很顯然,經管理和審查備案的招標文件,在通常情況下至少在當前其內容不可能要求投標人做出墊資行為的響應,這是一種進行暗箱串通而違背公開、公正原則的行為,因為這種要求未在招標文件中對所有投標人提出,并將行為的結果帶進了合同文件。作為合同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投標書出現墊資性條款,雖然,相關法律對這種行為未作強制性禁止,但是,國家有關政策又有明確規定,1996年4月國家計委、建設部、財政部以96/347#了“關于嚴格禁止在工程過程中帶資承包”的通知,通知精神對建設單位要求承包商帶資承包,對承包商把帶資承包作為競爭手段承攬工程都作了相應的禁止性規定和行政處罰措施。
(2)表面程序合法,先簽約后招標行為依然存在
某建設單位在法定交易之前就已經選定了施工承包商并簽訂了施工承發包合同(在此,稱作陰合同),當事人為了履行法定的招投標程序,通過監管進行了所謂的“招標”,結果中標單位仍為先前所定的施工承包單位,雙方簽訂了“招標工程施工合同”(在此,稱作陽合同),據了解,這一違規過程有關監管部門并不知道,在工程實施和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因陰、陽合同的約定的實質性條款發生沖突,陰合同的計價方式為平方米包干,陽合同的計價方式為總價下浮率,兩者計價結果相差甚遠,直接影響著雙方當事人的經濟利益,為此,合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訟。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依法實施行政監管顯得十分必要,同時在監管工作中僅注意程序監管還不夠,還必須十分重視依法對交易過程中的制假行為的監管,一旦發現制假行為,要認真調查,在查清事實的前提下依法做出行政處罰,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以利貫徹招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2、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的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
為規范建筑市場交易行為,全面貫徹執行招標投標法,堅持建設工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首先,有必要依法規范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的行為。因為,一項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是否能公正、公平地依法運行,其中招標文件起著決定性的主導作用,如果招標文件中使用或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不當,提出顯失公平的交易條件,忽視程序中關鍵性的時間要素等,那么,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或者說競爭性合同締約活動依法健康運行將產生負面影響。
(1)招標文件中引用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當現象時有發生,主要反映在:
A、《合同法》自99年10月1日起施行(《經濟合同法》已同時廢止),但至今還在沿用《經濟合同法》;
B、《招標投標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還在沿用過去且與現行法律有抵觸的部門和地方規章。
C、國務院2000年27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自2000年1月30日施行,本條例第六章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保修制度中做出了最低保修期限的強制性規定。但是,在一些招標文件中還有沿用93年就已經廢止的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分別于84年、87年的:建設工程保修辦法(試行)和建筑工程質量責任暫行規定,有的沿用建設部93年2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顯然上述三部規章中有關工程保修期限的規定與國務院2000年279號令均存在明顯的抵觸。
(2)招標文件中引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當現象時有發生,99年12月建設部、國家工商局以(99)313號文通知推行使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示范文本》,原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但是直到目前為止,一些招標單位還在沿用GF-91-0201文本。當然,是否使用示范文本,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如果參照使用示范文本,就不能使用又停止使用的文本,因為GF-91-0201中的部分示范文本內容不符合現行相關法律規定,比如,原文本中第30條爭議。對“有管轄權的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的提法及仲裁兩種解決爭議的方式同時采用都與國家仲裁法的規定有抵觸。
3、應當注意增強交易時效意識,嚴格交易時限規則
工程承發包交易活動是當事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判定行為是否有效,行為時效是一項很重要的因素。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以及行為時效在國際工程交易規則中重要。但是,在當前工程承發包交易過程中,有些當事人僅注重從招標文件發出至中標這一過程的時間安排,而對投標書發出后時效要求,簽約時限要求等問題沒有引起重視。
a、投標有效期:從招標截止日至中標通知發出所延續的時間區域稱之為投標有效期。有些招標人因評、決標工作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不能按期(即投標有效期之內)發出中標通知,那么就應當在中標通知發出之前,以書面形式函告所有投標人,以說明投標有效期的延長,因為,當業主提出有效期延長,投標人將可能做出兩種選擇:
(1)投標人同意延長期,投標書在延長期內繼續有效。
(2)投標人有權拒絕延長期,退出投標,為此招標人不得沒收其招標保證金。其實,投標有效期的規定,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加以明確。
b、簽約時限:招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訂立的書面合同,當事人不能依照法定的時限要求簽訂合同,從法律意義上說已屬違法,承發包雙方未能按法定時間規定簽約,應當將原因、責任等情況向監管部門書面報告,一些當事人對這一法律規定沒有引起重視,因而,有些招標項目在中標通知發出后,超過法律規定時限二-三個月甚至更長時間不在少數。
4、必須堅持法定的交易運作程序,以體現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則。
一項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運作程序進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目前市場存在的一些違背程序原則的現象,雖然是極少數,但是,有必要引起重視。
中標通知未發出,就訂立合同。這是市場中存在的一種不規范行為。一些合同當事人認為已經決定了,就可以訂立合同。這種操作思路明顯不符合法律要求,因為,中標通知發出以前,誰為中標人,仍屬保密狀態,同時,中標人在未接到招標人書面中標通知以前,按《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標人確定及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凡采用招標交易方式訂立合同的,在程序上的必要條件是中標人收到招標人做出書面承諾的中標通知,再從合同法的意義上講,招投標活動,中標人在接到招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前,就簽訂合同,也違背了要約承諾的訂立合同的程序。
四、設想和幾點建議:
1、研究制訂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是國際工程承發包市場通行的習慣做法。它的明顯優點是能既規范又合理的平衡有關各方之間的要求和利益,尤其能公平地在合同各方之間分配風險和責任以利達到技術方面和管理方面的標準化要求。如試行所頒布的各種合同文本,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制訂的FIDIC合同文本等,這些文本的共性是將建設工程招標的程序、招標文件的編制、合同文件的組成等作為一個整體,一并納入示范文本的范圍。國家工商局、建設部根據相關法律,總結了近年來(GF-91-020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情況及借鑒國際上一些通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礎上編制了(GF-99-0201)并于2000年出臺推行,從推行的實踐分析,特別是按照國家《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要求,考慮我國即將加入WT0與國際建筑市場接軌等因素,現行(GF-99-0201)示范文本顯然不夠全面,未完善工程招標投標程序,招標文件編制、合同文件的組成等。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從建設工程招標開始直至施工合同簽訂,在示范文本中都應當有一個全方位、科學性、系統性的規范運行要求。
2、完善和強化中介機制在規范當事人交易行為的作用。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是一項較復雜的系統性很強的工作。有完整的運行程序,環節多,經濟、技術、法律等專業性強,組織工作繁雜等特點。招標機構專門從事招標投標活動,在專業人員的綜合智力、市場信息、招標實踐經驗等方面有著得天獨厚的條件。近年來,招標機構為當事人所提供的優良服務,對貫徹執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規范運行對工程承發包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起到了完善的作用。但是,在招標活動中,有些事項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1)招標人和招標機制之間在法律上是一種委托關系,有時存在過于遷就招標人的利益,主要反映在所編寫的招標文件中顯示的權利義務失衡現象時有發生。為此,委托人應當向被人宣傳和堅持公平、公正的思想理念,以保證工程施工招標活動依法、平衡運行的效果。
(2)一部分招標機構對工程競爭性承發包交易過程中應當遵循的現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等等,研究之明顯不夠。因此,招標機構在人員組成和知識面上應當精選一個技術、經濟、法律的三維知識結精空間的智力服務體系,以適應法制經濟前提下的高質量服務要求。
(3)進一步樹立規范到位規定。目前,有一些機構服務范圍只限于到中標通知發出為止,忽視了簽約生效階段的智力。因此,反映在一些合同約定的實質性內容與招標文件、中標單位、投標書不一致或相互抵觸的現象時有發生。為此,一部分機構,在招標活動中解決好程序性與實體之間的關系,按《招標法》規定精神,實體應當延伸落實到交易締約依法生效的合同上。
中圖分類號:TU723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隨著建筑行業發展規模的不斷擴大和完善,政府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中的招投標行為進行規范,并且建筑工程的招投標工作取得了相當好的成效,但是,目前在我國工程招投標管理過程中仍舊存在許多問題,這些問題為工程項目質量以及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設置了不必要的障礙,因此,現階段加強建筑工程招投標管理具有實際意義。
建設工程招投標的基本概念
建設工程的招投標,是指項目在國家法律保護并監督下依據特定的程序,邀請潛在的投標人依據招標文件參與競爭,從中評定出符合全面完成工程建設項目建設的優秀承建單位,并與其達成協議的經濟法律活動。也是對建設產品市場預價進行交易的采購方式。按照建設工程生產組織的特點,由于業主方是建設工程項目生產過程的總集成者,人力資源、物質資源和知識的集成,業主方也是建設工程項目生產過程的總組織者,因此對于一個建設工程項目,雖然有代表不同利益方的項目管理,但是業主方的項目管理是管理的核心,而建設工程招投標的管理是業主項目管理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既可以是全過程的招投標,也可以是階段性的招投標;既是整個工程項目的招投標,也是某一單項或單位工程的招投標。總之,招投標已經滲透于建設工程的整個管理過程中。
二、做好工程招投標管理的重要意義
(一)確保工程造價合乎市場機制,使其更加合理化
首先,公開工程招投標可以讓合乎條件的工程承包商公開公平競爭,是充分尊重市場競爭機制的表現。借助市場競爭優勢,可以有效降低工程造價。其次,在建筑工程行業,工程承包商勞動成本是有差異的。通過招投標管理,能對建筑工程行業實現有效的優勝劣汰,實現了生產力資源的優化配置。最后,推行招投標管理能實現供求雙方地擇優選擇,滿足了供求雙方的需要,為良好的合作打下堅實基礎。
規范工程建設管理
工程招投標管理可以對工程建造細節做有效的管理。例如: 建設項目總承包招標從項目建議書開始,包括了可行性研究報告、勘察設計、設備材料詢價與采購、工程施工、生產準備、投料試車,直至竣工投產、交付使用過程的招標??偝邪谈鶕I主所提出的建設項目要求,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設備詢價選購、材料訂貨、工程施工、職工培訓、試生產、竣工投產等實行全面報價投標。
避免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營私舞弊現象
工程建設過程的營私舞弊是建筑工程質量最大的隱患。一方面,推行招投標管理能有效提高建筑工程的透明度。嚴格遵守工程招投標管理程序,借助高素質的專家及技術評估支持,能夠避免盲目過度競爭現象發生。有效避免工程腐敗現象發生。另一方面,經過正常程序招標,按照招標合同承包商在保障工程質量的前提下,滿足一些私人欲望的回扣必然得不到保障,這樣還能挽救一些誤入歧途的人。
工程招投標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相關法律法規完善程度較低
現階段,掛靠現象在我國建筑行業較為普遍,假招標現象習以為常,嚴重擾亂了建筑市場的秩序?,F階段我國的招投標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健全,市場監督和制約機制不夠,我國《招投標法》對招投標的部分環節缺乏強制性規定,特別是對于相關單位的資格預審及評標等關鍵環節的規定過于粗糙,并未明確標底的地位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可以人為調控的因素,針對這一問題,相關部門必須要從實際出發,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切實增強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和強制性,保證招投標有序進行。
行政干預嚴重
在招投標的實際操作中,人情工程、關系工程時有出現,行政力量對市場的過分滲透,難以實現公平競爭。許多工程項目招投標表面上看好象是招投標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進行交易,各項交易規則也符合或基本符合國家和地方的各項規定。但實際上好多工程項目的拍板定案,建設單位不能獨立自主,而要受到來自各方面的行政力量的制約。如有的主管部門濫用行政權利,限定所屬單位的工程“內定”給某個施工單位,其他投標單位做個“陪襯”,使招投標走形式,出現規避招投標和假招標現象。
招投標運作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許多建設單位缺乏法律、合同方面的專門人才,缺乏招投標工程管理經驗,評標細則不夠完善,上限價不準確,與此同時,監督機制不健全,圍標、串標等現象仍舊普遍存在。另外,為了達到中標目的,部分投標單位故意壓低報價,而且投標書的編制不夠規范。
招投標的評標體現還不夠科學,專業水平有待提高
招投標的過程是需要很多科學的參數做依據。對于招投標的參與者的資質審核是最為關鍵的環節。但目前國內招投標項目評標標準方面的定義還不完善,只是給予一個概念參考,沒有詳細的科學數據指標指導招標的進程。
加強工程招投標管理問題的對策
完善各類工程建設管理法規
工程建設管理法規涉及工程的立項、設計、招標、施工以及施工后期的交付和物業管理。規范工程施工的立法建設,提高建筑行業準入標準,嚴格審查建筑施工單位的資質。對資質不合乎條件的施工單位要加緊整改或予以取締。建立施工單位的誠信檔案,對出現過違規操作的建筑單位依法進行通報,并將投標單位的誠信檔案作為重要指標考核。依法建立完善的建筑行業規范制度,能有效保障建筑市場公平的競爭原則。
完善招投標管理機制
1、要積極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規范各市場主體行為,明確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的市場準入方式,加強政府對建筑市場監管和處罰力度。2、要建立健全建筑市場準入制度,完善和貫徹落實企業資質管理制度及個人執業資格制度,加強對企業資質的嚴格審查,對非法轉包、分包行為加大懲處力度,對投標單位違法掛靠或租借資質證書等行為,相關管理部門必須依法進行嚴懲。
(三)重視工程建筑相關學科建設,培養高素質專業人才服務社會需要
人才的匱乏嚴重影響了工程招標服務中介的服務水平,也影響了工程招投標管理的有效提高。通過不斷完善學校的學科建設,提高高校建筑專業的教育水平。另外,重視在職工程建筑人員的培訓和教育,提高建筑招標行業的從業人員素質。在社會要做好工程招投標管理重要性的宣傳,提高社會的重視度。
強化工程招投標全過程監督力度
在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相關監督部門要嚴格按照相關規范要求等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全過程監督。與此同時,還要加大對執法隊伍和執法人員的管理力度,促使其認真履行職能,建立和完善切實有效的監督機制,加強對招投標管理過程中薄弱環節的監管。另外,還要明確招投標辦以及建管部門的具體責任,加強對建設項目的全過程動態管理和跟蹤監督,及時發現問題并從源頭上杜絕違法招投標行為的發生,推進招投標市場的法制化管理。
把好招投標程序關
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必須要嚴格按照招投標程序辦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對招投標過程進行合理、科學規范。此外,招標單位的相關人員必須要行為公正,對招標工作的具體內容要做到嚴格保密。另外,招標單位應科學合理編制招標文件,盡可能保證工程量清單的準確,進而保證上限價的準確合理,最終編制出嚴謹的、科學的、高質量的招標文件。除此之外,對招投標合同的簽訂也應嚴格管理,在合同編寫過程中應盡可能做到合法、全面、詳細,其中的技術規范內容必須詳實、準確,且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結束語
我國建筑市場的規范化發展是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長期任務,因此加強建設工程的招投標管理至關重要。做好工程招投標管理,能減少工程建設中的舞弊行為,有效提高工程建造的質量,減少豆腐渣工程的出現。加強工程招投標管理,為建設事業健康穩定發展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市場經濟商品交易活動中的風險,是一種未來損失或收益的不確定或與給定情形下預期可能結果的差異性,風險具有未來性、不確定性、會帶來損失、特定根源、普遍性、損失可以通過概率測算、可轉移性等基本特征。根據能否可以利用,風險可以分為兩類:純風險和投機風險。純風險只會造成損失或不造成損失,而不能提供獲利機會;但投機風險則既可能造成損失,又可能提供獲利機會。這些特征和特點決定了風險的可防范性,風險損失也是可以控制的。然而建設工程交易不同于一般經濟活動中的商品交易,它具有產品交易與要素交易的統一性、業主和承包商都是在不完全信息下進行交易、交易的多階段性、交易合同條款的復雜性等基本特征。
由于建設工程的這些交易特點決定了工程建設是一種高風險的行業,形成建設行業高風險的原因有多方面,主要是由建筑產品的固有特性所決定的:(1)建設周期長。一般工程幾個月,較大的工程一年以上,像三峽工程這樣的舉世聞名的特大型工程建設周期長達幾代人。(2)露天作業受到自然界中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大。工程建設的整個過程實際上是人與自然的博弈和共存,承包商既要面對嚴酷的氣候條件,如嚴寒、酷暑、臺風和洪水等,又要處理復雜多變的地質條件,如滑坡、地陷、地下暗流等,以及地質條件的差異性。(3)受到政策環境、市場環境變化因素的作用大。由于建設周期長,建設期間這些外部因素,特別是市場經濟因素往往會發生頻繁變化,最典型、經常遇到的是通貨膨脹引起建設材料漲價帶來的風險。(4)受到人的因素影響比較大。建設工程交易中伴隨著勞動要素的交易,假設交易的一方是機會主義者,甚至是不講信用的人,就容易給另一方造成風險。
工程建設風險歸納起來可分為人為風險和自然風險二大類型。人為風險系指由人為因素直接引起的,或者是由于人類活動所伴生的其它因素,如經濟因素、政治因素和社會因素等間接引起建設工程經濟損失的風險。自然風險系指惡劣自然條件、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損失,包括氣候、周圍環境和現場條件等因素引起建設工程經濟損失的風險。兩種風險既可以各自獨立發生,有時還能夠相互影響。如人的建設活動能夠引發自然災害,如山體的開發容易引起山體滑坡,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經濟損失;反之自然災害能加劇人為風險,特大洪水過后,建筑材料猛漲價造成工程預算失控。有時人的建設活動也能控制自然災害,如水利工程對洪水的控制;自然條件好也能減少人為風險,深圳的冬天是施工的黃金季節,與雨季相比可以節省許多建設成本。
2、建設工程最低價格密封招標法的風險類別
建設工程供應商有效選擇由業主公開招標決定,且最低價中標法(又稱為無標底的價格密封招標)是發達市場經濟國家或地區采用的基本招標方法。一般說來,在其招投標中的風險分為兩種:一種是投標人根據以往工程建設或商品生產的經驗能初步估計或預料到的先驗風險,這在Rothkopf、Wilson、Milgrom、Milgrom & Robert、Maskin & Riley以及Offerman & Goeree等學者們有關投標與拍賣理論的文獻中都已經作了大量的研究;另一種是投標人中標后對標的物履行相應合約的過程中涉及到的事后風險,如投標時對工程或物品的成本或價格估計不足甚至過低,而在履行過程中又發現工程或物品的成本超出了自己的投標價位而面臨虧損,這在McAfee & McMillan以及Eso & White等學者們的文獻中已經涉及到了。
建設工程最低價格密封招標方法的風險是由于建設工程市場結構或條件缺陷、人為因素、經濟因素、政治因素和社會因素的變化等綜合作用引起的,與這種招標方法有關的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第一是投標人投機風險。投標人利用法制不健全,招標文件或施工合同文件存在的漏洞,采取低于成本價中標,在施工過程中再實行高價索賠的投標策略,從而給招標人造成損失。如果索賠不成,承包商則有可能因為虧損致使工程無法按照合同履約,也將造成招標人的損失。之所以能夠發生這種情況,除了法律和合同方面的原因外,與沒有完善的社會信用和個人信用體系有關,致使講不講信用沒有大的區別,這個工程違約以后在別的工程照樣進行投機活動。由于最低價格密封招標方法的中標價是經過激烈的價格競爭后產生的,即使中標價高于實際成本,但它的利潤很薄,承包商抗御風險的能力較弱,這也正是這種招標方法最受人們疑慮的地方。在目前我國建設法規不健全,人們的傳統意識沒有改變,即完全沒有意識到工程建設是一種高風險的行業的時候,建設工程交易市場中到處充斥著投機行為。由于我國對招標投標過程中的違法活動和合同履約過程中的違約行為處罰較輕,客觀上鼓勵了建設交易市場中的投機行為。建設市場中存在的個人掛靠或轉包行為,也加大了投機行為的發生,因為如果中標后賺錢了屬于個人的,虧損了可以推給單位或他人承擔。在沒有完全規范的建設工程交易市場中同時存在三種不同風險偏好的投標人:風險追求型、風險中性型和風險規避型,不僅理論上已經表明風險追求型投標人報價比風險中性型和風險規避型投標人的報價相對低,容易中標,而我們的社會實踐調查調查問卷結果也同樣顯示風險追求型投標人中標對業主風險大。
第二是投標人合謀風險。合謀風險又分兩種,一種是投標人之間的合謀風險。建設工程交易市場的特點是招標人(買方)有效壟斷的有效性在于多個投標人(賣方)提供“建筑產品”,在競爭中由最具價格優勢的投標人勝出。那么,這種有效性就有可能因為投標人的合謀而失效。如果在投標前,投標人之間可以達成共謀,統一制定高報價策略,由此來輪流中標或是在其內部進行二次招標,將工程授予能給其它參與圍標的投標人最大利益的投標人承擔工程任務,或者是由中標投標人進行分配,幾個投標人共同完成投標工程項目。這種現象發生時,通常被稱之為“圍標”和“串標”。當圍標行為發生時,會打破建設工程交易市場的完全自由競爭,形成寡頭壟斷建設工程市場的寡頭合謀,當一個或幾個投標人通過圍標或串標行為將工程項目壟斷時,從其利益出發就一定會提高報價,使招標人受損。George Stigler (1964)指出政府采購采用密封招標(拍賣)方式應該說最能體現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但是,合謀阻礙了投標人進行公正合理的報價。
Larry Yuspeh (1976)通過研究實際建設工程招標案例證實了卡特兒(投標人合謀的形式)會顯著降低競爭人數增加帶來的競爭程度,并且會明顯提高投標報價。另一種是內部人和外部人的合謀風險。是指招標人的內部人員與投標人的人員內外相互串通,幫助特定的投標人中標。這種情況在完全由招標人自己制定招標條件、編制密封標底、邀請投標人和組織評定標的情況容易發生。在那種情況下,知道密封標底就能中標,標底往往成為內外合謀的關鍵點。目前所有工程項目全部進入建設工程交易市場進行招標投標活動,已經實行公開標底,同時又采用最低價格密封招標方法招標時,這類內外合謀的行為較難發生。因為任何投標人只要按照最低的價格報價,它就能夠中標,即使該投標人完全不認識招標人,也對該招標項目完全事前不知情也無影響。這也可以被認為是最低價格密封招標方法的一大優點。
第三是投標人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這里所謂逆向選擇是指在招投標過程中,由于信息不對稱,投標人為了中標,會隱藏不利于自己的信息,同時由于招標人不易獲得這種信息,或是獲取成本過高,無法了解到這種對工程質量或是造價有影響的信息。投標人的逆向選擇會使得原本有效壟斷的建設工程交易市場結構因為信息失真而引發風險,最大的問題是建設工程交易市場出現魚龍混珠的情況,使招標人有可能獲得表面漂亮實質無效的標書和選擇不合適的承包商,帶來在建設施工中的潛在風險。建設工程交易市場需要一種機制能夠揭示投標人的真實信息。事后的道德風險。因為工程招投標的一個顯著特征是先“下訂單”再“生產”。也就是先確定買誰的,再讓誰按事先約定的要求完成建設項目。因為合同的不完全性和風險的未來性和不確定性,同時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存在投標人的道德風險。在招標過程中,為了中標,投標人會盡量壓低投標價,甚至以不到成本的價格報價,以此作為協商的開始,然后在后面的實質性技術談判中改變方案和標準達到重新報價提高標價的目的,或者在施工過程中采取增加現場簽證等方法增加造價,使得最后合同價或最終的結算價高于原來的中標價格。另一個事后風險是由建設工程的特征之一建設周期長導致的。一旦招標過程結束,確定了承包商,事實上就是招標人有效壟斷建設工程市場競爭的結束。承包商為了獲得更大的利潤,或是因為原來合同價與成本價很接近,為了彌補損失承包商可能在施工中偷工減料,降低工程質量來降低成本。
第四是招標方法失效風險。是指由于招標方法本身結構設計或操作流程設計上的缺點;或者是招標市場外部條件的缺失或變化造成的市場條件與招標方法不適應所引起招標方法低效或者失效,沒有發揮招標方法應有的效率,沒有起到降低工程造價的作用,變相增大了招標人投資的風險;或者是因為選擇了不合適的投標人中標,而不合適的中標單位不能按合同要求履約,按時保質保量地向業主提供建筑產品,從而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風險。如果招標方法在結構設計和操作流程設計上存在缺點,必將影響到招標結果,就達不到選優和降低造價的目的。除此之外,由于每種招標方法都只能適用于一定的外部市場條件和技術管理要求,即使招標方法本身在理論上是最優的,但是,如果沒有與其相匹配的外部市場條件和技術管理要求,也將影響到招標方法有效性,可能出現招標的失敗。
第五是工程不確定因素風險。工程建設本身是一種高風險的行業,形成高風險的原因有多方面,工程中的不確定因素是它的主要原因。它又分為人為不確定因素和自然不確定因素兩種。建設工程產品的固有特性之一是建設周期長,期間建設工程生產要素成本容易發生變化,從而給工程造成損失,建設交易市場中生產要素的不確定性因素屬于人為不確定因素;特性之二是建設工程受自然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大,并且難以預測,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和建成后,經常遭遇到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襲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陀^地說工程不確定因素風險對任何一種招標方法都存在,并不是最低價格密封招標方法所特有的,只是由于最低價格密封招標方法的機制設計是迫使投標人只能以最低的報價才能夠中標,與其它招標方法相比承包商的利潤將大大減少,承包商本身抵御自然風險的能力減弱,增加這種招標方法的使用風險。
3、建設工程最低價格密封招標方法的風險控制
3.1、風險的基本特征和特點決定了風險防范的可行性
風險的防范手段有多種多樣,但歸納起來不外乎以下兩類最基本的方法:第一是采用風險控制措施來降低招標人的預期損失或使這種損失更具有可測性,從而改變風險。這種方法包括風險回避、損失控制、風險分隔、風險分散及風險轉移等;第二是采用財務措施防范已經證明工程建設中經常發生的損失,包括購買保險、風險自留和自我保險等。
第一種基本方法是基于風險的可變特征,順應規律,正確引導,以取得理想效果。世間的事物千變萬化,任何事物的變化都離不開內因和外因及兩者的結合。內因不變而外因發生變化會導致一種結果;外因不變,內因發生變化,又可能導致另一種結果;內外因在不同場合下的變化所產生的結果自然又各不相同。改變風險本身即是根據這一哲理采取相應手段以求取有利于自己的結果。對不同的風險可以有不同的對策,阻止風險的發生,遏制風險的惡化,拒絕承擔風險,避離風險,放棄可能遭致風險的意圖等均有可能達到改變風險本身、減少損失的目的,而對風險發生的概率進行分析,對其發展趨勢進行觀察又可達到預測損失之效果。
風險控制的另一種基本辦法就是用經濟手段即財務對策來處理確實會發生的損失。這些對策包括風險轉移和風險自留以及自我保險等。所謂風險轉移,系指風險轉移人尋求用外來資金補償確實會發生或業已發生的風險。風險轉移包括保險的風險財務轉移(即通過保險進行轉移)和非保險的風險財務轉移(即通過合同條款達到轉移之目的)兩種,保險的風險財務轉移的實施手段是購買保險,而非保險的風險財務轉移要么是通過擔保銀行或保險公司開具保證書或保函,要么是利用風險中性化。風險中性化是一個平衡損失和收益機會的主程。例如承包商擔心原材料價格變化而進行套期交易(按商定價格提前訂貨,按正常程序付款);出口商擔心外匯匯率波動而進行期貨買賣等。不過采取風險中性化手段沒有機會從純風險中獲益。因此,這種手段只是一種防身術,只能保證自己不受風險損失而已。而風險自留即將風險留給自己承擔,不予轉移;風險自我保險系指企業內部建立保險機制或保險機構。
3.2、建設工程國內外常用的主要風險管理方法:工程保險與工程擔保
建設工程在實施的過程中,存在著許多的不確定因素,既有人為的也有自然的,這些不確定因素,在建設工程中稱之為工程風險。將各種不確定因素,轉化為可以預測、可以防范、可以控制、可以化解的確定性存在,這稱之為工程風險的管理。工程風險管理現在通行的有兩種方法,一種是工程保險,另一種是工程擔保。工程保險是國際上通用的工程風險管理措施,在我國的建設工程中,工程保險推廣較早,加上日常生活中保險已經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個人有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健康保險、人壽保險等等種類繁多的保險,保險概念深入人們的思想,成為人們的基本概念。同樣,工程保險已經在工程建設行業內得到普遍認同,也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效果,工程保險已經成為工程風險管理的一般性措施。工程擔保在國際上首先是由美國發源,然后迅速被其它發達市場經濟國家或地區所接受,專門針對建設工程最低價格密封招標方法的風險控制的一種比較新的工程風險管理方法。在我國開始推行較晚,人們對其作用的認識還不夠清楚,1999年12月建設部召開第一次全國工程擔保研討會,2000年深圳市開始試點,已經取得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對今后在全國全面推廣應用這種方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從前面關于建設工程招標方法風險的分析可以看出,招標人的風險主要是由于有效壟斷建設工程交易市場失靈引起的,包括投標人的投機風險、投標人的合謀風險、投標人的逆向選擇與事后道德風險等風險。這些風險由于建設工程交易市場本身的缺陷難以自身彌補,工程保證擔保的方法,引入第三方保證人,將最大程度地彌補這一風險。一是由于保證人的償債能力與信用水平作為保障;二是保證人對于雙方行為的監督將是在一個公平公正的角度;三是簽署了這種工程擔保保函之后,對于減少投標人的逆向選擇行為,以及避免道德風險具有很大的威懾作用。
3.3、工程保險與工程擔保的相互比較
盡管工程保險與工程擔保的都有控制工程奉獻的作用,但兩者還是有重要的區別:
(1)涉及的當事人數不同。工程保險只涉及兩方當事人,承包商與保險公司兩方之間直接簽訂協議。工程擔保涉及三方當事人,業主通過擔保公司與承包商簽訂協議。
(2)保證的利益主體不一樣。工程保險是由投保人投保來保障自己或被保險人的利益。而工程擔保是承包商應業主的要求,提供工程擔保來保障業主的利益。
(3)承保的風險種類不同。工程保險承保的是自然風險,承擔的是承包商無法控制的、偶然意外的風險。而工程擔保承保的是人為的風險,承擔承包商的信用責任。
(4)保證人承擔的責任不同。在工程保險中,保險公司承擔的是承包商的或有自然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它只需要支付相應的賠償,無須承擔其它責任。而在工程擔保中,擔保公司首先承擔的是承包商的履約責任,其次才是承擔它的違約經濟損失。
(5)兩者作用機理不同。工程保險的作用機理是將一家的風險損失通過保險公司分散給大家來分擔,它的實質是一種經濟補償機制,具有轉移、分散并且消化承包商風險的作用。而工程擔保的作用機理是通過中間的擔保公司將違約風險損失返還給造成風險的承包商來承擔,它的實質是一種風險返還和違約懲戒機制,具有強化承包商風險而防范業主風險作用。
(6)思考問題的立足點不同。工程保險立足于“賠”,保險公司注重考慮賠多賠少,盡量減少賠償的問題。而工程擔保立足于“不賠”,注重考慮的是采取什么措施才能夠實現不賠,以及萬一賠了如何從承包商處追回賠償損失的問題。
(7)保費性質不同。工程保險中承包商交付的保險費是用于保證目的,一般不能返還。而工程擔保中承包商交納的擔保費只是相當于手續費也不退回,另外提供的保函才是用于保證目的。
(8)風險轉移主體不同。工程保險是實現承包商自然風險的真正轉移,承包商買了保險就真的保險了。工程擔保是實現業主的風險轉移,承包商的違約風險沒有轉移,而且在承包商購買了擔保保函后更加加大了違約風險。
4、建設工程的投標人風險及其控制
4.1、建設工程投標人的風險偏好類型
由于建設工程市場結構或條件缺陷、人為因素、經濟因素、政治因素和社會因素的變化等原因引起的建設工程最低價格密封招標方法風險主要包括:投標人投機風險、投標人合謀風險(包括投標人與招標人中個別工作人員的合謀)、投標人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招標方法失效風險和工程中不確定因素風險。投標人對這些不確定因素風險的反應取決于他對待風險的偏好態度。通常人們對待風險的偏好態度被分為三種風險偏好類型:一些人對風險無所謂,這些人被稱為風險中性型;一些人喜歡風險,這些人被稱為風險追求型;還有一些人則回避風險,這些人被稱為風險規避型。我們的調查結果表明,建設工程的承包商(投標人)對待風險的態度基本上符合三種類型的分類,其中自認為屬于風險中性型投標人的占多數,自認為屬于風險追求型和風險規避型的相對較少。在風險追求型和風險規避型的承包商中,不同的承包商風險追求和規避的程度也不同,少數特別追求風險,另有少數特別規避風險。因此,在研究建設工程最低價格密封招標方法的風險時,我們必須仔細考慮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投標人的風險態度,它將成為影響投標人最終選擇報價的重要因素之一,風險能夠影響投標人決策的程度,還取決于投標人對待風險的態度。顯然,面對相同的招標工程標的物,投標人的風險偏好不同做出的報價也就不同。我們對承包商的調查問卷統計結果正好說明了這個問題,有63.3%的被調查承包商認為在參加最低價中標法的投標時,風險追求型投標人的報價低于風險中性型投標人的報價,而風險中性投標人的報價低于風險規避型投標人的報價。而選擇風險追求型投標人報價最低的承包商合計占78.9%。
國外大多數投標與拍賣理論假設投標人都是中性的,或者都是風險規避的同一種風險偏好類型,我國建設工程交易市場的實際情況正好相反,投標人中同時存在幾種不同風險偏好的投標人,而且它們的報價會受到投標人不同風險偏好的影響。在這種情景下,哪類風險偏好的投標人中標會給招標人帶來更大的風險,我們的調查問卷結果顯示,83.3%的承包商認為有風險追求型行為的投標人中標會帶給招標人最大的風險,只有6.7%和10%的承包商分別認為風險中性型和風險規避型投標人中標會給招標人帶來最大的風險。招標人的風險態度對最低價格密封招標方法的風險研究也很重要。大多數投標與拍賣理論的文獻都假定招標人或拍賣人是風險中性或者是風險規避的。建設工程的招標有其特殊性,實際上與投標人只關心工程建設階段不同,招標人更加看重的是工程項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產生的總體效益,建設工程項目投資巨大而回報時間很長,理性和聰明的招標人不會為了在建設階段節省一點投資而承擔將來有可能失去更大收益的風險,這是建設工程的固有特性所決定的。另外,我國的基本國情對招標人的風險行為取向也有影響,我國建設項目的投資體制和管理體制的特點是項目投資和收益歸政府或單位,但是,根據項目終身負責制規定,建設工程無論在建設期間還是經營期間出了重大質量問題,風險責任由項目法人及負責建設的相關人員承擔。國外建設項目的產權、收益權和風險承受人是一體的,在我國建設項目的產權和收益權與風險后果實際承受人是相分開的。由于以上原因,現實中我國公共工程招標人對待工程風險的態度應該主要表現出風險規避,次之為風險中性,表現出風險追求的應該為極少數。因此,我們假設招標人的風險偏好為風險規避型是符合我國公共工程招標大多數實際情況的。
4.2、投標人違約懲罰機制對最低價格密封招標方法風險的防范作用:
一個實證分析招標方法的風險主要來源于投標人的風險行為,如果控制住投標人的風險行為,就可以有效控制住招標方法來源于投標人的人為風險。防范風險的方法有許多種,目前我國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交易過程的管理,制定了一些相關法律法規,明文規定對建設工程交易市場中的各種違規行為將給予懲罰,懲罰作為政府管制的手段對投標人的投標行為到底會有多大的影響,它對建設工程最低價格密封招標方法的風險控制能有什么樣的作用。
在AA市建設局的支持下,我們采集在該市建設企業范圍內(包括該市內建設企業和外地在該市登記的建設企業,也包括不同企業資質等級的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和私有制企業),對承包商在不同的違約罰金(罰金與預算工程利潤的不同比例)下所表現出的投標報價行為進行問卷調查,共發放問卷500份,并最終獲得90份有效反饋問卷。可以發現:
第一,從縱向的角度來看,在違約罰金與預算工程利潤的比例為20%時,承包商采取的投標標價行為與正常情況下承包商的風險偏好分布比較相似,采取正常報價行為(風險中性)的承包商占大多數(68.9%),采取較高報價(比較討厭風險)和較低報價(比較喜歡風險)的承包商數分別為16.7%和12.2%,采取非常高報價(非常討厭風險)和非常低報價(非常喜歡風險)的承包商數分別為1.1%和1.1%。說明當懲罰較輕時,懲罰對承包商的投標行為影響很小。當違約罰金與預算工程利潤的比例增加到50%和100%的情況下,各承包商的投標報價行為發生了較大變化,采取正常報價的承包商的比例分別降低到51.1%和40%,而采取非常高報價(非常討厭風險)的承包商數分別增加到11.1%和23.3%,采取非常低報價(非常喜歡風險)的承包商數分別降低到1.1%和0.0%,采取比較高報價(比較討厭風險)的承包商數分別增加到26.7%和28.9%,但仍然少于正常報價的承包商數量,與此同時采取比較低報價的承包商數分別降低到10%和7.8%,說明當懲罰加大到一定程度后喜歡風險行為的承包商大幅減少,而討厭風險行為的承包商數大幅增加,符合人們普遍害怕懲罰趨利避害的心理狀態。在違約罰金對預算工程利潤的比例為200%和500%的情況下,投標報價非常高的承包商數量有明顯的增加并超過了按正常估價報價的承包商數量。采取較低投標報價的承包商數量也有明顯減少,但是采取非常高投標報價的承包商的數量反而從0.0%分別增加到2.2%和4.4%。
第二,從橫向的角度來看,在橫坐標各個投標報價行為上,不同違約罰金所對應的承包商數量也表現出了一些規律性的差異:正常估價報價的承包商數量隨違約罰金所占預算工程利潤比例的增加而減少,而投標報價非常高的承包商數量隨違約罰金對預算工程利潤比例的增加而增加。投標標價壓得非常低的承包商數量隨著罰金對預算利潤比例的增加,呈現先減少后增加的現象。
需要解決的問題。
關鍵詞:三方合同;系統研究;
前言:我國在工程合同方面的研究起步較晚,而且長期以來采用平行發包,因此國內的工程合同絕大部分屬于較為簡單的雙方合同。但隨著現代工程項目有許多特殊的融資方式、承發包方式和管理模式,不僅使工程項目的合同關系越來越復雜,而且使合同的形式多樣化,內容越來越復雜化。其中出現的產物就是三方合同。本文擬對三方合同進行較為系統的剖析,明確其概念和本質,為三方合同的理解、實踐和管理提供理論上的依據。
1 三方合同的基本概念
根據1999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合同的定義:“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力義務關系的協議。”其中對于建設工程合同有專項定義:“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合同?!盵1]出于合同簡單化的原因,或者長期以來國內采用平行發包模式或者便于劃分責權利,在建筑工程項目中絕大多數合同只有兩個合同主體。但由于現代工程項目的復雜性和投資額巨大,所面臨的項目環境也日益復雜,而且項目的建設是一個超企業的行為,出于聯盟、制約或風險分擔等的目的,三方合同應運而生。
目前,對三方合同進行討論和研究的文獻較少,而且沒有對三方合同進行比較準確的、區別與雙方合同的定義。作者分析了在工程中較常出現的幾種三方合同,如三方待建合同、三方聯營合同、三方擔保合同等,試圖抽象出其共同的特征。但由于三方合同散布于工程項目的全壽命各個階段,表現形式不一,其共性較難把握。作者認為,三方合同可以定義如下:“存在三個合同主體,且合同標的必須在三方循環中才能達到平衡的合同?!比鐖D所示:
2 三方合同的常見類型
(1)三方代建合同。為發揮三方當事人的積極性,實現三方當事人的相互制約,防止公共工程招標中的腐敗行為,實現對公共工程建設施工和項目投資資金的專業化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投資計劃的執行,實現政府投資體制改革的政策目的,在北京、武漢、浙江代建制試點中采用了三方代建模式,即政府投資管理部門與代建單位、使用單位簽訂“三方代建合同”。
(2)三方聯營承包合同。在現代工程中,特別在大型的以及特大型的工程中,聯營承包是經常發生的。聯營承包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的承包商(最常見的為設計單位、設備供應商、工程施工承包商) 簽訂聯營承包合同,組成聯營體,聯合投標,與業主簽訂總承包合同,對外只有一個承包合同。其合同關系如圖所示:
(3)三方工程擔保合同。工程擔保作為化解工程建設信用風險的有效工具、作為以經濟手段管理建設市場的有效制度,開始受到國家和人們的重視。在眾多擔保模式中,保證擔保是以債務人、債權人之外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第三方擔保人的信用作為保障債權實現的擔保方式,其在工程的實際應用形成的合同就是三方工程擔保合同。
3 三方合同的特征
(1)存在三個事實上的合同主體。在國內的工程建設實施過程中,出于監督的目的或者長期以來國內行業習慣,業主作為鑒定方經常會出現在分包合同或者指定分包合同中。但在這種合同當中,業主其實是不在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中的,即此類型的三方合同本質上是屬于雙方合同。而在三方合同中,三個合同主體都是事實上的合同主體,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并享受相應的權力。
(2)合同關系三方連環。在三方合同中,雙向關系即可以達到權力義務平衡的狀態是不存在的。其合同標的的特點是權力義務連環,權利義務只有在三方制約的前提條件下才能達到平衡。不能簡單的把三方合同拆分為兩份雙方合同,會失去三方合同的本意,因為三方合同中三個合同主體的權力義務關系是一個整體。把三方合同拆分為兩份雙方合同,難以對三方關系進行全局的把握和理解,從而造成合同管理的困難。
(3)部分合同關系超出合同法的調整范圍。一般的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合同,都屬于合同法的調整范圍。但三方合同較為特殊,如三方聯營承包合同的目的是合同各方為了共同的經濟目的和利益而聯合,所以它屬于一種社會契約[3]。
4 三方合同需要解決的問題
(1)需要對三方合同進行進一步的系統研究。對三方合同的系統研究,不僅僅需要提出更加合理準確的概念,更多的是對三方合同的基本內容、文本結構、風險分擔及操作流程進行分析,以期形成完整的三方合同理論體系,明確與傳統雙方合同的區別,便于三方合同概念的普及和推廣,便于工程合同管理人員的理解和把握,提高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的水平。
(2)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就目前而言,相對應于某些三方合同的法律法規是滯后的。如代建機構作為項目法人的制度設計與現行的法律環境還存在一定矛盾。爭議在于代建關系是一種民事委托關系或是行政委托關系,直接導致代建行為的法律關系不清。通過委托代建,建設單位的民事責任風險轉移了,但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的風險并沒有轉移,原因在于代建制度并不是一項法定制度。
(3)統一合同文本。三方合同在內容和形式上千差萬別,對所有的三方合同進行文本統一工作是困難的,也是不現實的。但是,針對某一種類型的三方合同,統一其合同文本是非常有意義的,如可以對三方代建合同進行標準化。工程合同文本的標準化是項目管理標準化的重要方面。標準合同條件規定了工程過程中合同雙方的經濟責權利關系,規定了工程過程中―些普遍性問題的處理方法。它作為―定范圍內(行業或地區)的工程慣例,能夠使工程合同管理,以至整個工程項目管理規范化、標準化。顯然,我們在三方合同標準化的工作還任重道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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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虎.工程合同管理[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 2005.
一、高校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的基本概念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是在建設工程項目中對相關合同的策劃、訂立、履行、變更、索賠和爭執解決的管理。
高校工程項目合同管理是高校作為管理主體,在對以自己為當事人一方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合同中,依法進行策劃、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索賠、爭執解決以及審查、監督、控制等一系列行為的管理。
二、高校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的目標
高校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管理是為學校建設項目總目標和學??傮w目標服務的,它保證學校建設項目總目標和學??偰繕说膶崿F。所以建設項目合同管理不僅是具體工程項目管理的一部分,也是高校管理的一部分。具體地說,合同管理目標包括:1)保證整個工程項目在預定的投資、預定的工期范圍內順利完成,達到預期的質量和功能要求。2)保證整個工程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3)盡可能避免爭端的產生。
三、高校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內容
(一)高校建設工程合同總體策劃
在項目的開始階段,學校必須對工程項目中一些有重大影響的合同問題進行研究和決策。合同總體策劃決定著項目的組織結構和管理體制,決定合同各方責任,權利和工作的劃分,對整個項目的實施和管理過程產生根本性的影響。合同總體策劃的具體內容有:
1、進行項目的總目標和戰略分析,確定學校對該項目的總體要求,包括整個工程的功能、造價、工期和質量要求等等。
2、確定項目的實施策略。該工程項目準備采用的發包模式、對該項目實施的控制程度和對材料和設備所采用的供應方式等等。
3、確定學校對該項目采用的管理模式。是學校自己投入管理力量還是采用學校代表與工程師共同管理;是將該工程項目的管理工作分階段委托分別委托招標、設計監理、施工監理、造價咨詢,還是將整個工程項目委托給一個項目管理公司。項目管理的模式對整個項目的組織形式、風險的分配、合同內容和合同類型都有很大的影響,所以一定要進行認真的研究和決策。
4、確定項目的管理組織的設置、確定項目管理工作的工作流程和確定項目管理的規則和制度。將整個項目管理工作進行分配,劃分各個部門的管理工作范圍,分配職責,授予權利,進行協調。
5、對招標過程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和決策。針對招標,要確定資格預審的標準和允許參加投標的單位的數量,高校要保證在工程招標中有比較激烈的競爭,則必須有一定量的投標單位的參與,這樣才能取得一個合理的價格,選擇性也會很大,但如果投標單位太多,則相應的管理工作量就會很大,隨之影響招標期會很長。同時還要確定評標的標準,確定評標的指標對整個合同的簽訂和執行影響很大,如果僅選擇低價中標,又不分析下報價的合理性和其他因素,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就會產生很多的爭執難免出現很多“扯皮”現象,所以選擇什么樣的評標的標準非常重要。
6、對工程項目合同中的重要條款要進行研究和決策。⑴確定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是仲裁還是通過向法院提訟,選擇哪個仲裁機構哪個法院,這都要進行充分的研究。⑵確定付款的方式,如采用進度款、分期付款、預付款或由承包商墊資承包。這要根據學校的資金來源保證情況等因素決定。如果承包商在工程上過多墊資,會對承包商的風險承擔能力、財務狀況、報價和履約的積極性有直接影響。如果學校超過實際進度預防工程款,在承包商沒有出具具體履約保函的情況下,又會個學校帶來風險。⑶確定合同價格的調整條件、范圍、調整方法。⑷確定對承包商有無激勵措施,對提前竣工或者質量達到全優等有無獎勵、給予何種獎勵。
(二)招標階段的合同管理
工程招投標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環節。通過招投標這種措施可以選出優秀的施工隊伍和企業,可以選擇出能夠保證工期及質量的社會信譽高的企業,有能合理的控制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質量。
1、招標文件必須清晰、系統、有條理,不能存在遺漏、錯誤、矛盾和歧義,對于技術要求和技術參數一定要準確。經可能如實和詳細的描述擬建工程的情況和條件。盡可能提供準備的圖紙和各種地質資料。對于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工程范圍、風險分擔和雙方責任也應該明確。
2、在合同簽訂前必須了解合同主體是否具有履行義務的資格和能力,核準投標人的資質和履行能力,有條件的要對入圍的企業進行逐個的考察。
3、要審查合同條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合同條款的表達必須是明確的,文字的表述必須是準確和嚴謹的。對工程的工期、造價、質量和違約責任的約定一定要重視。一定要避免邊施工邊簽合同和先施工后簽合同。
(三)合同實施階段的管理
合同履行階段的管理非常重要,要認識到合同的嚴肅性,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合同,規范合同管理程序,嚴格規范工程變更管理、規范工程量簽證審核,防止承擔違約責任。
1、做好合同交底。所謂合同交底就是組織甲方和乙方一起學習合同、對合同組要內容作出解釋和說明,使大家都明確合同的內容、規定、管理程序,明確各自的責任和工作范圍,及行為后果,避免在合同履行中出現違約行為。
2、協調會議制度。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協調會議制度,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通過協調會議可以檢查合同實施進度和各種計劃落實情況,協調各方面的工作,對后續的工作作出合理的安排,對目前已經發生的問題和以后可能發生的問題進行解決和討論,對合同變更問題進行討論,形成會議紀要。各方簽署的會議紀要可以作為有約束力的個同變更,是合同的一部分。
3、建立檔案管理體系。由專人負責各自合同資料和工程資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建立工程資料的文檔系統。
4、養成文字交往的習慣,且不可相信“一諾千金”。合同實施過程中的所有的協商、意見、請示、指示等都要落實在書面上,相信“一字千金”而非“一諾千金”。施工過程中的設計雙方的工程活動,如各種驗收,場地、圖紙的交接,各種文件的交接都要有相應的手續,必須有簽收證據。
5、做好施工過程中的驗收和檢查。每道工序結束后都要有嚴格的驗收和檢查,對于驗收不過關的要有書面的通知和簽收,為索賠提供依據。工序和工序之間,工程小組和工程小組之間有交接制度。材料進場前要嚴格的檢查。由于工程質量引起的返工、窩工損失,工期的拖延由承包商自己承擔責任。
(四)索賠
合同中明確規定索賠條款,可以對施工單位起到威懾作用,增強施工單位的責任,保證施工單位按照合同的規定按要求完成工程,保證質量,保證進度。通常對于高校來說有以下幾種索賠情況:
1、工期延誤
施工單位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施工任務,如果非因甲方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甲方有權按照合同約定的延期賠償額度向施工單位索取工期延誤的損失賠償。
2、工程質量缺陷
在整個施工過程中,如果施工單位所使用的材料、設備或者工程質量沒有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或者出現缺陷而沒能在缺陷責任期滿前完成修復工作,甲方均有前追究施工單位的責任,并提出由施工單位賠償由于工程質量缺陷而帶來的經濟損失。
向施工單位提出工程質量的反索賠要求是,往往不僅包括工程缺陷所產生的經濟損失,也包括該缺陷帶來的間接經濟損失。
四、高校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作用
(一)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是高校發展的需要
隨著國家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高校迎來了前所未有的發展,特別是擴招以后,高校的各類辦公辦學用房都有不同程度的缺口,高校對基礎設施建設的需求很大,這使得校園基礎設施建設成為了學校發展的關鍵。而在高校的大力發展基本建設的過程中也遇到了很多問題,其中建設工程的合同管理問題尤為突出,出現了不少因合同條款不明確而產生的不必要的法律糾紛。所以必須加強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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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量清單的概念
工程量清單是表現擬建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名稱和相應數量的明細清單。是按照招標要求和施工設計圖紙要求規定將擬建招標工程的全部項目和內容,依據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統一的工程量清單項目編制規則要求,計算擬建招標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數量的表格。
工程量清單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是由招標人發出的一套注有擬建工程各實物工程名稱、性質、特征、單位、數量及開辦項目、稅費等相關表格組成的文件。在理解工程量清單的概念時,首先應注意到,工程量清單是一份由招標人提供的文件,編制人是招標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其次,在性質上說,工程量清單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一經中標且簽訂合同,即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因此,無論招標人還是投標人都應該慎重對待。再次,工程量清單的描述對象是擬建工程,其內容涉及清單項目的性質、數量等,并以表格為主要表現形式。
二、工程量清單的內容
工程量清單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一個最基本的功能是作為信息的載體,以使投標人能對工程有一個全面充分的了解。從這個意義上講,工程量清單的內容應該全面準確。以建設部頒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文件范本》為例,工程量清單主要包括工程量清單說明和工程量清單表兩部分。
1.工程量清單說明。工程量清單說明主要是招標人解釋擬招標工程的工程量清單的編制依據和重要作用,明確清單中的工程量是招標人估算得出的,僅僅作為投標報價的基礎,結算時的工程量應以招標人或由其授權委托的監理工程師核準的實際完成量為依據,提示投標申請人重視工程量清單,以及如何使用清單。
2.工程量清單表。工程量清單表作為清單項目和工程數量的載體,是工程量清單的重要組成部分。
合理的清單項目設置和準確的工程數量,是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前提和基礎。對于招標人來講,工程量清單是進行投資控制的前提和基礎,工程量清單表編制的質量直接關系和影響到工程建設的最終結果。
三、工程量清單計價現階段存在的主要問題
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方法是國際上普遍使用的通行做法,已經有近百年的歷史,具有廣泛的適應性,也是比較科學合理、實用的。實際上,國際通行的工程合同范本、工程管理模式等與工程量清單計價也都是相配套的。我國加入了WTO后,必然伴隨著引入國際通行的計價體系。雖然我國已經開始推行招投標階段的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但由于剛剛處于起步階段,應用也比較少。從目前來看,在工程量清單計價過程中存在著如下的問題:
1.企業缺乏自主報價的能力。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實施的關鍵在于企業的自主報價。但是,由于大多數施工企業未能形成自己的企業定額,在制定綜合單價時,多是按照地區定額內各相應子目的工料消耗量,乘以自己在支付人工、購買材料、使用機械和消耗能源方面的市場單價,再加上由地區定額制定的按工程類別的綜合管理費率和優惠折扣系數。一個單項報價就生成了。相當于把一個工程按清單內的細目劃分變成一個個獨立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去套用定額,起實質仍然套用的定額計價體系去處理。這個問題并不是工程量清單計價法的固有缺點,而是應用的不完善造成的。因此,企業定額體系的建立是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重要工作。運用自己的企業定額資料去制定工程量清單中的報價,材料損耗、用工損耗、機械種類和使用方法、管理費用的構成等各項指標都是按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的,表現自己施工企業和管理上的個性特點,增強企業的競爭力。
2.缺乏與工程量清單計價相配套的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目前規范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制度主要是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主要包括全國統一工程量清單編制規則和全國統一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則。但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必須配套有詳細明確的工程合同管理辦法。我國雖然在2000年初由建設部頒布實施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法推廣實施后沒有就新的計價辦法配合相應的合同管理模式,使得招投標的所確定的工程合同價在實施過程當中沒有相應的合同管理措施。
3.對工程量清單計價體系本身的認識還有所欠缺。工程量清單計價是與定額計價法相并列的一種計價體系,其核心是為了配合工程價格的管理制度改革。而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法推廣后,工程造價管理部門需要新的觀念和新的造價管理模式適應這項變革工作。
四、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的造價管理
1.工程量清單的管理
要保證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必須要有統一的編制工程量清單的依據,其組成包括下列幾個方面:工程施工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設計修改、變更通知等技術資料;施工現場地質、水文、地下情況的有關資料;省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統一工程量計算規則、工程消耗量標準、說明、工程項目劃分及計量單位;招標文件及其補充通知、答疑紀要。
編制的工程量清單應以實體消耗費用為主,工程計價時,消耗量標準及其計算內容、方法和說明必須嚴格按定額執行。屬于施工技術措施和施工組織措施方面的腳手架、垂直運輸工程、超高補貼、土方放坡系數、臨時設施費、材料二次運輸費、優質優價增加費、趕工措施等非實體消耗費用。在工程招標文件中,以“宗”或“項”形式出現,由投標單位自報費用,除合同約定以外,一般不允許調整。
工程量清單的每一個子項,應準確地列明定額的編號、工程項目名稱及內容、工程量和工程計量單位。需換算、參照的子項,應在定額編號后注明“換”、“參”字,并在工程項目內容中說明。未能準確確定和計算的項目,而采取“暫定金額”和“暫定工程量”者,應當在工程量清單編制說明中予以說明。
工程量清單發出后。若發現工程量清單的工程量與施工設計圖紙、招標文件不一致時,應通過招標補充通知或答疑紀要予以更正。招標補充通知、答疑紀要具有對施工設計圖紙、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最后修正的效力。
2.合同價格的管理
長期以來。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局限于工商管理部門對其合法、真實性的鑒證,而對合同造價和工期的合理性、實際履行中的監督檢查甚少,缺乏有效管理,致使施工合同糾紛日益增多,嚴重干擾著建筑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建設部近期出臺的《建設工程合同價暫行規定》中指出:“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負責按規定范圍的工程合同價的認證或參與施工合同的簽證工程”,所以,加強合同的審核管理工作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造價管理部門對工程量清單招標采取“事后跟蹤”的重要內容之一。工程中標是施工單位對造價與施工條件選擇的一個階段,要使造價及施工條件落實,合同簽證至關重要。建設主管和造價管理部門應對合同簽訂前進行審核認證,審查合同價是否與中標價吻合,合同中的其他條款的簽訂是否與招標文件一致。有否附加不合理的條款,撥款形式與時間是否合理等等。以保證合同主體、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合同條款的合理性,維護合同當事人雙方的經濟利益。提高合同的履約率。
3.結算價格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