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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農民就業形勢更具多元化,從事非農業生產人員數量呈逐年增加的態勢,這對農村生產要素的重新配置和流動帶來了較大的影響,特別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逐漸增多,對農村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帶來了較大的影響。因此,需要加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效的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的安定團結。
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對《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宣傳不夠
農民不僅自身法律意識淡薄,而且文化素質普遍不高,這就導致大多數農民對《農村土地承包法》缺乏深入的了解,從而導致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不斷,甚至還存在個別村委員會對集體土地經營權利進行侵犯的行為,承包合同相關條款得不到執行。
2.土地承包合同的程序沒有法律效力
當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30年不變,但在一些土地承包合員簽訂時,沒有在公開及公正的環境下簽訂,部分合同甚至是以口頭確立的,合員簽訂十分隨意,缺乏書面的保證。部分合同甚至是由村領導干自行確定,不僅沒有相關方案,而且沒有經過村民的同意,合同缺乏公正性,個別村干部利用手中職權,往往以較低的價格在土地承包合同簽訂過程中使親朋好友獲得利益,非法承包現象較為嚴重。部分沒有書面合同的村民自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一旦出現問題,則會對農村的和諧、穩定帶來較大的影響。
3.土地經營權流轉不規范
一直以來我國城鄉之間經濟發展都存在較大的差距,這也導致當前許多農民不再從事農業生產,涌入城市。大量農民外出外工,使當前農村土地流轉現象十分普通,但很多農民土地流轉過程中采用的都是口頭約定,不簽訂法律合同,甚至存在土地棄耕的現象。一些較偏僻落后地區,不僅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不合理,而且在政策上對土地承包行為監督不及時,再加之農民自身文化素質較低,這就導致土地承包過程中對于自己和對方需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不明確,從而導致土地經營權流轉不規范,存在著許多違規現象。
4.管理人員綜合素質不高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歸屬于政府機構管理,但由于實際工作中,管理人員自身素質不高,再加之對工作缺乏認真、負責的態度,這就導致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不到位,在執行土地承包合同過程中極易出現各種矛盾和問題,從而導致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產生。
二、加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途徑
1.加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宣傳力度
需要在實際工作中重視村級干部的法律知識培訓,合其能夠知法、懂法,從而在實際工作中充分的運用法律來維護好農民及村集體的切身利益。加大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可以將其印制成冊,做到農民人手一份,還可以以公告牌的形式在各村委會進行張貼,加大對土地承包法的宣傳,使村干部及村民都能夠認真、深入的領會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各種規定,從而做到有效的貫徹落實。
2.做好合同收集工作
管理部門在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過程中處于重要地位。為此,管理部門應該提高自身責任意識,注重工作的實效性。工作中,要著重對土地合同檔案管理做好收集工作,實現制度規范化,通過專人進行管理,形成完善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責任制度。在農民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后,相關部門應該及時有效進行收集,避免合同長時間在農民手中存放。在進行收集的過程中,要按照國家標準進行嚴格檢查,做好合同和實際的核查工作,只有二者相符才能入庫,確保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信息的真實性。
3.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首先,對于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業主管相關部門應在制度上、法律上、合同上、管理上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相關工作,通過流程制度的確立,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從而做到制度上的保障。其次,在進行承包合同管理的過程中,應配備專門的檔案管理人員進行專業化管理。
4.提高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
面對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入,管理工作將不斷出現新問題、新情況,沒有一支業務精、政策通、紀律嚴明、管理科學的人員隊伍是很難勝任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重任的。因此,需要我們不斷地在隊伍建設上下功夫,花力氣,為做好新時期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創造有利的工作條件。
5.規范農村土地流轉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來做好當前農村土地流轉工作,同時制定詳細的土地流轉規程,進一步對當前農村土地流轉進行引導和規范,確保流轉程序的合法性,合同的規范性及流轉手續的完備。作為農經部門,更需要對農民土地流轉合同的簽訂進行引導和指導,辦理土地流轉合同的簽證,積極調解土地流轉糾紛,對土地流轉合同進行備案。進一步完善鄉鎮農經監管部門職能,強化對土地流轉的監管,更好的維護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另外,當前還要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服務體系,充分的的利用市場調節來強化對土地流轉的有效管理,構建農村土地流轉長效機制及建立農村土地流轉信息庫,更好的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工作。
三、結束語
在當前農村發展過程中,作為農村經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其是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保障,同時也是構建和諧農村的基礎,因此需要針對當前農村經濟的新特征,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構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體系,對各方面工作進行統籌,確保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為新農村的建設奠定良好的基礎。
參考文獻:
關鍵詞: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缺陷;改進措施
這些年來,國家對農業相關問題越來越重視,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取得了較大的成就。但是,目前在農村土地合同管理中還存在著一些缺陷,且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為此,必須針對這種現象,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加強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使農民的基本權益得到維護,并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
1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1土地經營權流轉不規范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擴大,城鄉的經濟差距也持續加大,在這種經濟發展不平衡的情況下,很多有農民外出打工,而他們的土地流轉時,一般不簽訂法律合同,僅僅是口頭約定,更有甚者是將土地棄耕。有的地區由于發展落后,還沒有成立完善全面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這就導致在政策上不能對相關土地承包行為進行及時有效監督。而大部分農民由于自身文化素質較低,在進行土地承包的過程中,不能明確自己及對方應當承擔的責任義務,這就導致了在實際的管理工作過程中,相關工作不能得到有效的落實,為未來土地政策的落實埋下了隱患。
1.2土地承包合同的程序沒有法律效力在農村土地承包的過程中,有一些承包合同的簽訂沒有在公正、公開的環境下進行,很多合同僅僅是在村委會或是村務會上以口頭形式的方式進行確立的,由于這種合同簽訂比較隨意,所以沒有書面行書的保障。有個別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由村里的領導自行確定,既沒有提出相關的方案,也沒有經過村里群眾的認同,具有獨斷性;還有一些村干部利用職權,在進行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向自己的親朋好友偏移,一般都是比實際的價格低。一些村干部由于希望從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獲得利益,所以導致了私下經營、非法承包現象嚴重。由于大部分農民沒有簽訂土地承包管理合同,從而導致他們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保護,容易發生各種問題,不利于維護農村的和諧穩定。
1.3管理人員綜合素質不高在農村進行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很多工作的確立需要到政府機構去執行。但是,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由于管理人員素質低下,工作不認真,而且管理意識較差,從而導致合同管理不能有序進行。例如,在進行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過程中,工作人員把土地30年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概念弄混,僅僅是延包合同,把經營權證作為延包合同發放,導致了用證書替代合同管理情況的產生,從而使農村土地相關問題出現矛盾。
1.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流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當農民將土地承包出去后,承包方在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后就獲得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且在進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雙方需要到縣級及以上的政府機構開具土地承包經營證,從而在法律上確定雙方的權益。然而,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不能從實際出發,不按照相關法律程序辦公,不能從實際對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確立,僅憑雙方的口頭述說,就辦理相關證件,進而成為很多農村因土地糾紛發生問題的誘因。
1.5相關土地法律法規宣傳不能落實在進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過程中,由于農民的科學文化素質不高,且工作人員的宣傳工作做得不是特別到位,從而導致農民不能全面、正確地理解法律法規,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的相關政策內容了解不夠,法律政策的宣傳僅僅流于表面,進而產生很多矛盾,不利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2改進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缺陷的建議
2.1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要做好合同管理收集工作管理部門在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過程中處于重要地位。為此,管理部門應該提高自身責任意識,注重工作的實效性。工作中,要著重對土地合同檔案管理做好收集工作,實現制度規范化,通過專人進行管理,形成完善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責任制度。在農民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后,相關部門應該及時有效進行收集,避免合同長時間在農民手中存放。在進行收集的過程中,要按照國家標準進行嚴格檢查,做好合同和實際的核查工作,只有二者相符才能入庫,確保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信息的真實性。
2.2提高《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的宣傳力度由于進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進行相關工作的,所以應該提高《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的宣傳力度,做好農村干部的相關培訓,讓其真正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的具體內涵。在具體的宣傳過程中,首先可以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打印成便于攜帶的小手冊,讓村民人手1本;其次,可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的重點印制成告示牌,讓村民在日常的生活中就可以觀看到。
2.3加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隨著國家對農村、農民問題的不斷重視,在進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過程中需要有專業的人員進行日常的管理工作。工作人員只有具備良好的工作技能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才可以勝任。因此,要在管理隊伍的建設上下功夫,進行定期的培訓,使工作人員的職業技能得到提高。
2.4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相關制度在進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有關部門要完善相關制度,從而確保相關工作的落實。首先,對于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業主管相關部門應在制度上、法律上、合同上、管理上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相關工作,通過流程制度的確立,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從而做到制度上的保障。其次,在進行承包合同管理的過程中,應配備專門的檔案管理人員進行專業化管理。
2.5加強指導工作要做好指導工作,對土地承包當事人進行正確的引導,按照法律法規的程序進行相關的工作。
2.5.1轉變傳統意識隨著經濟的發展,土地流轉工作在未來會經常發生。因此,通過土地承包的進行,可以轉變傳統的農耕模式,有利于促進現代化農業的發展。
2.5.2設立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由于農村土地承包的事宜較為復雜,政府相關機構不能事無巨細地處理,這個時候可以通過設立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中介服務機構,進行土地流轉合同的設立、管理工作,以便做好農村土地流轉的相關事宜。
3結束語
農業是國民經濟發展中的重中之重,做好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對于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發展現代農業有著重要的意義。針對現實存在的問題,要健全機制,改進工作方法,采取有力的工作措施,確保土地承包合同的簽訂有序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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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杜曉鵬.依法保障長期外出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J].農村經營管理,2012(7):45-45.
1.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政策,規范土地流轉行為
為了使全市農民了解和掌握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制止違法流轉行為,排除糾紛隱患,樺甸市加大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力度,并將其作為農村經濟管理工作的要事來抓,要求各鄉鎮采取有效措施和案件實例,做好農村土地流轉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增強農民自覺維權意識,從根本上解決私下流轉和違法流轉的問題。市政府還統一訂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問答及實施指南》和《農村土地承包法培訓講義》,發放至各村和農村經濟管理干部的手中。另外,為了使全市農村干部全面系統地了解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樺甸市把自1984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實施前的所有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匯編成冊,發放至各村和鄉鎮農村承包合同管理站,為妥善解決農村土地流轉中所遇到的問題和進一步規范土地流轉行為奠定了理論基礎。
2.強化管理人員業務培訓,嚴把土地流轉關
為了提高土地流轉工作質量,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建立一支嚴格執法、認真負責、工作高效、業務過硬的管理隊伍,積極推進農村土地流轉工作的標準化進程,樺甸市狠抓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隊伍建設工作,充分利用各種有利條件和時機,對農村承包合同管理人員和村級干部進行業務培訓,使其樹立責任意識,提高政策水平。2009年共培訓村級干部和農村承包合同管理員395人;嚴把流轉合同簽證關。合同簽證是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之一,是流轉合同履行前的最后一道關口。為了避免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和糾紛案件的發生,各鄉鎮農村承包合同管理站在辦理土地流轉手續時,必須嚴把簽證關,實行專人負責,做到內容不全的不簽證、標的不清的不簽證、手續不完整的不簽證、不符合政策的不簽證;做好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的歸檔立卷工作,實行專人專柜管理和借閱審批制度,防止損壞和丟失;及時解答農民所關心的熱點問題。在農村科普大集上發放宣傳單,設立咨詢臺,當面解答農民提出的問題,并在市、鄉(鎮)兩級農村承包合同管理站安排專人接待來信、來訪和政策咨詢,2009年樺甸市共接待農民315人次,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好評。
3.發揮仲裁機關作用,依法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為了妥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農村土地流轉行為,經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樺甸市于2005年5月成立了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在所轄鄉鎮設立仲裁庭12個,配備仲裁人員39人。全體仲裁人員嚴格執法,堅持“調解為主,仲裁為輔”的原則,及時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為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創建和諧社會和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做出了貢獻。
4.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土地流轉機制
為了抓好農村土地流轉試點工作,樺甸市認真貫徹落實省、市農委和樺甸市委下發的文件精神,在試點中把土地流轉基礎建設工作作為大事來抓,設立機構、健全制度、理順程序、規范行為,為建立標準化的農村土地流轉機制奠定了基礎。
4.1設立市鄉兩級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 負責農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指導和服務,并建立崗位責任、信息、備案審查、檔案管理、糾紛調解和風險預警等制度。
4.2全面清理和規范農村土地流轉行為 理順農村土地流轉秩序,建立規范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
4.3設立農村土地流轉信息庫 及時把握農村土地流轉動態。運用農村承包合同管理軟件,對合同實行微機化管理,能及時了解每個農戶的承包合同和土地流轉情況,從根本上解決以往承包合同管理不規范和檔案查閱難的問題,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
4.4規范經營權證書的發放行為 為了實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標準化管理,樺甸市實施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辦理業務,實行市里統管、微機打印,對事實不清和存在爭議的地塊實行GPS實測,還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和經營權證書辦理程序的通知》,對辦證工作予以規范,增強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5.土地流轉工作成效顯著
通過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試點工作,富裕人員走出去,種田能手穩下來,一技之長得發揮,農業后勁逐年強,拓寬了農民致富之路,實現了農業增效、農民增收。
5.1優化了勞動力結構,加快了農村城市化進程
通過土地流轉,打破了一家一戶封閉式的經營格局,提高了土地的集約化程度,解放了大批農村勞動力,使許多農民可以離開土地轉向二、三產業,優化了農村勞動力結構,提高了勞動生產率,農民收入顯著增加。
5.2實現區域化經營,節省了管理費用
樺甸市的農村承包地絕大多數在山地之中,位置偏僻、地塊零散、路途較遠,有的農戶承包地多達十幾塊,在經營時既費時又費力,效率很低。通過土地流轉,部分地塊逐漸向個別農戶集中,使土地逐步實現了連塊經營,擁有的耕地相對集中,既方便了生產又節省了管理費用,更提高了工作效率。
5.3拓寬了致富之路,增加了農民收入
土地流轉從兩個方面增加了農民收入。出讓土地的農民所得到的土地補償普遍高于自己經營所獲得的收益。因為承包地的轉出戶多是土地面積小或者具有其他特長及就業途徑的農戶,經營土地效益不高,在承包地轉出后,可以充分發揮其特長,專心從事喜愛的職業,效益顯著;通過土地流轉,部分農民可成為企業的產業工人,也可以外出打工,不僅得到了土地方面的補償,而且還獲得了穩定的工資收入。
5.4土地向種田能手集中,提高了產出效益
通過土地流轉,土地逐漸向種田能手集中,培植了一批土地經營的大戶,他們既有資金技術又有經營理念,大大提高了土地的產出率,獲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
5.5穩定了承包關系,增強了農業發展后勁
在整個農村土地流轉中,樺甸市流轉期限在10年以上的有2238戶,流轉面積為1456.9公頃,占流轉面積的43%,這樣既解決了流出土地農戶的后顧之憂,穩定了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又給土地流轉的受讓方吃了定心丸,使他們肯于在培肥地力和基礎設施建設上加大投入,可以有效杜絕掠奪式的經營方式,使農業后勁得以增強,造福子孫后代。
6.亟待解決的問題
盡管農村土地流轉促進了農村經濟發展,解放了農村勞動力,增加了農民收入,穩定了承包關系,得到了農民的歡迎和大力支持,但是土地流轉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需要盡快得以解決。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決糾正和著力解決農村土地存在的突出問題,依法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穩定農村形勢,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健康有序發展。
二、目標任務
(一)完善土地二輪承包。切實落實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變,做到土地承包到戶,合同簽訂到戶,證書發放到戶。對至今尚未開展二輪土地承包工作的個別村民組,要力爭在底前完成土地承包合同續簽和經營權證書發放工作。
(二)查遺補漏。全面清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合同書簽訂以及損毀、丟失情況,對需要補簽補發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書、經營權證書的,要在底前完成此項工作,合同書、經營權證書到戶率達98%以上。
(三)規范土地流轉。對農戶土地流轉情況進行全面清查、登記,簽訂規范的流轉合同。依法糾正違背農民意愿強行土地流轉和村集體經濟組織采取反租倒包的辦法侵害農民利益的行為。
(四)落實被征地農戶補償政策。清查被征地農戶的征地補償款是否被截留、挪用、扣繳等,查處違法占用耕地行為。
(五)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依法糾正在承包期內違背土地承包政策進行“小調整”和強行收回出嫁、喪偶婦女承包地的行為。
(六)查處依權發包或仗勢強包行為。查處和糾正機動地、“四荒地”發包不民主、不公開或個別農戶依勢強行承包行為。
(七)依法查處不歸還代耕他人承包地行為。
(八)規范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建立健全鄉、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各項規章制度,解決因區劃調整造成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無檔案或檔案管理混亂問題。
(九)建立健全、調解、仲裁機制。落實收件回執制度,強化土地糾紛屬地管理責任,做到小的土地糾紛不出村,一般土地糾紛不出鄉,大的土地糾紛不出區。
三、工作步驟
全區農村土地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從8月25日開始至11月10日結束,分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制定方案,宣傳動員。各鄉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治理方案,認真召開村組干部和村民代表會議,全面進行安排布置。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政務公開欄等宣傳工具,廣泛宣傳有關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開展農村土地突出問題專項治理的重大意義,讓廣大干部群眾積極參與到此項工作中來,確保專項治理工作取得實效。
第二階段:落實責任,全面自查。各鄉、村對農村土地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要落實到人,明確職責,實行鄉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組責任制。按照統一要求,要逐村逐戶進行土地承包合同書、經營權證書簽訂保存情況以及土地流轉、征地補償等情況調查登記。對農戶需要補簽、補發的土地承包合同書、經營權證書和土地流轉合同書份數,由鄉負責以村為單位匯總,于9月12日前報區農業局統一印制。對帶有重大傾向性可能造成群訪和引發社會不穩定的問題,要及時向鄉黨委、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第三階段:采取措施,逐條整改。各鄉要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分村逐條進行梳理,限期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對農戶因丟失、毀損和未簽的土地承包合同書、經營權證書和流轉合同書,按照農業部門統一印制的范本,由鄉組織技術力量指導村重新簽發到戶。
第四階段:建章立制,總結完善。各鄉農村土地突出問題整改結束后,要建立和完善農業承包合同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進一步規范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檔案,抓緊成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機構,確定專(兼)職仲裁員,依法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同時,要對專項治理情況進行認真總結并形成書面材料,于11月5日前報區農村土地突出問題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工作要求
爭議焦點
被告筋竹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指導站是否有權確認謝靜梅與塘面四組簽訂的延包合同的效力,是否有權撤銷原告的延包證。
原告方認為,原告謝靜梅與塘面四組簽訂了土地延包合同書后,領取了《土地延期承包證》,在該延包證中,只有被告筋竹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指導站作為鑒證機關加蓋了印章,沒有其他單位的印章。被告只是原告與塘面四組簽訂延包合同的鑒證機關,無權確認原告謝靜梅與塘面四組簽訂的延包合同的效力,亦無權撤銷原告的延包證,其作出的撤銷原告土地延包證的《公示》行為,超越其法定職權,違反了法律規定。
被告方認為,原告所持的《土地延期承包證》是經被告作為鑒證單位蓋章后發給原告的,現有證據證明該證存在錯誤,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無效承包合同的確認權,歸鄉(鎮)、縣(市)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的規定,鄉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指導站作為鄉鎮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機關,有權確認承包合同無效,既然有權確認合同無效,也就有權撤銷承包證,而且本案的延包證中也只蓋有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指導站的印章。本案原告所持的《土地延期承包證》相關內容存在錯誤,被告對該證內錯誤的內容進行鑒證是錯誤的,被告撤銷自身鑒證有誤的《土地延期承包證》符合法律規定。
裁判結果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筋竹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指導站以《公示》的部分內容有誤為由作出“關于撤銷本站2012年4月21日作出的《公示》的決定”,原告向法院書申請撤訴,法院經審查后,準許原告撤回。
(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的要求,長期穩定并不斷完善農村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二)基本原則。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從根本上保護郊區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尊重大多數農民的意愿,正確處理國家、集體、農民三者的利益關系;在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支持和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堅持依法辦事和結合本地區實際,根據近郊、遠郊第二輪土地延包的不同情況,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法。
二、正確處理農村土地承包和穩定發展的關系
(三)做好與第二輪土地延包的銜接工作。各區、縣政府以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要按照**法,做好與第二輪土地延包的銜接工作,對郊區第二輪土地延包的成功經驗,要予以肯定。**年3月1日前,已按照中辦、國辦《關于進一步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的通知》規定完成土地延包工作的,視為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或者調整承包地;對其中不符合**法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除法律規定之外,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和調整承包地。
(四)維護承包方的權利,同時,承包方也應履行相應義務。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既要尊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切實維護承包方的合法權益,又要教育引導農民履行承包合同的約定。農民依法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征用或者占用承包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辦理有關手續。農民承包的土地不得買賣,不得對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未經依法批準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五)促進郊區經濟可持續發展。各區、縣政府以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的有關要求,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以及規范征用地制度,保障農民利益,推進郊區農業結構調整,加快小城鎮建設,加快環境綠化,促進郊區可持續發展。
三、依法實施農村土地的承包和管理
(六)合同的簽訂和發放證書。農村土地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根據**法的規定,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發包方與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位置、面積、質量等級,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發包方與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區、縣政府應當依法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加蓋區、縣政府公章),并加強審核和檢查。第二輪土地延包時,沒有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的,應當根據**法的規定予以完善。
(七)關于機動地問題。實施**法前已留機動地的,機動地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超出部分應當承包給農民;未留機動地的,不得再留機動地。所留機動地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
(八)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登記工作。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價款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實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后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市和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應當根據**法的規定,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與流轉合同的管理、指導和服務工作。當事人要求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的,由相應區、縣政府做好受理登記工作。
(九)進鎮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已在小城鎮落戶的農民,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在郊區第二輪土地延包時,承包土地的農戶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過承包地退包協議,自愿放棄承包地進鎮的農民,應當維持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協議,土地不作調整。
(十)土地承包期限。在**法實施前已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承包,承包的耕地期限為30年或30年以上的,應當繼續有效。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的剩余期限。郊區今后在進行農業結構調整和推進規模經營時,與農民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應當按照**法的規定確定期限。
(十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證。郊區第二輪土地延包時已經按照規定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發放給農民的,應當繼續有效;對簽訂土地承包協議,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仍留存在鄉鎮政府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當及時將有關證書發放給農民。
(十二)統一印制權證和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合同,由市農委統一印制。
一、大理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現狀
位于云南西部的大理州是我國30個少數民族自治州中唯一的白族自治州,是典型的集邊疆、民族、山區、貧困為一體的欠發達地區。全州轄十二個縣市,110個鄉鎮,1103個村委會,14022個村民小組。2011年末全州總人口354.71萬人,農業人口308萬,占總人口的86.83%,共有農戶81.3萬戶。由于自然地理條件的特殊性,大理州山區面積占總面積的93.4%,耕地資源十分稀缺。
1、大理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模
隨著近年來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進一步落實、農村經濟結構的逐步調整和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大理州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得到了一定發展,截至2011年底,全州以不同方式流轉土地總共144653畝,占總承包面積的6.5%,共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52213份,其中規范的書面流轉合同為14559份,其余37654份為口頭流轉合同。在參與流轉的土地中,流入農戶的面積為119694畝,占流轉面積的82.8%;流入合作社2070畝,占1.4%;流入企業9705畝,占6.7%;流入其他主體13184畝,占9.1%。
2、大理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基本形式
大理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形式主要有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其中,轉包83121畝,占流轉面積的57.5%;出租29387畝,占20.3%;互換21124畝,占14.6%;轉讓3477畝,占2.4%;股份合作入股813畝,占0.06%;其他方式流轉6731畝,占4.4%。在流轉土地總面積中,農戶間自發流轉的面積為124546畝,占86.1%;鄉村組織提供信息流轉面積為9345畝,占6.5%;委托鄉村組織流轉的面積為7022畝,占4.9%;其他方式流轉的面積為3740畝,占2.6%。
二、大理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1、大理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存在的主要問題
(1)流轉規模較小,制約了農業的規模化、產業化經營。2011年底大理州農村土地流轉面積占農戶家庭承包耕地總面積的比例僅為6.5%,遠低于2011年上半年全國16.2%的平均水平,而且其中有86.1%的流轉面積屬于零星的農戶之間的轉包,規模經營(50畝)以上流轉的面積僅為11371畝,僅占流轉土地面積的7.9%,農民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非農企業參與流轉土地的比例還很低。
(2)流轉行為不規范,流轉程序不合法。在土地流轉中,普遍存在土地流轉戶不了解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流轉土地自發性、隨意性強的問題。大多數地土流轉都是民間自行操作,沒有到主管部門登記備案,流轉行為不完善,程序不合法。據2011年的調查,在全州52213份土地流轉合同中,口頭協議就有37654份之多,占72.1%。有些即便簽訂了書面流轉協議,但多數存在協議內容不健全、條款不完備、文本不規范、手續不全等問題,給土地流轉管理造成很大困難,一旦發生流轉糾紛,解決難度較大。
(3)流轉市場發育不完善,流轉機制不健全。從近年來的實際情況看,普遍缺乏土地流轉中介平臺和服務網絡,即缺乏完善的土地流轉市場。由于土地流轉市場機制形成滯后,土地流轉的信息交流機制、價格形成機制、流轉服務機制、政策引導機制、糾紛處理機制等還沒有真正形成,直接導致土地流轉有地無市,流轉范圍窄、規模小、流轉速度慢等問題,嚴重制約了土地流轉的有序發展。
(4)借土地流轉之名隨意改變農地用途,造成耕地資源流失。中央反復強調,農村土地流轉,必須堅持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原則。然而在實踐中,土地流轉后隨意改變其農業用途的現象仍然存在。有的地方在土地受讓后出于利益的趨使,將耕地變成了市場、停車場、企業場院,甚至是取土取沙等。少數地方甚至將受讓的連片土地集中后不進行農業規模經營,而是搞非農開發。據調查,在全州144653畝流轉土地中,流入企業的面積為9705畝,其中用于非農用途的土地為8641畝。有的地方搞集體反租倒包,由于包費過低或合同難以兌現等原因,引發了糾紛,損害了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
2、大理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成因
大理州農村地址承包經營權流轉存在問題主要是因為:各級政府及其管理部門和村級組織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沒能很好地將農村土地流轉與推進農業產業化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提高土地生產率、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增加農民收入、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等辯證有機地結合起來;政府部門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服務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有序流轉;農民因為思想觀念的束縛,不敢或不愿參與土地流轉;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制約了土地流轉,大理州受自然地理條件和區域發展水平限制,土地具有明顯的社會保障和就業功能,農民對土地的依賴程度遠遠高于發達地區,因而限制了土地的流轉。
三、推進大理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健康流轉的對策建議
1、切實轉變思想認識,強化宣傳引導工作
(1)加強土地流轉政策法規的宣傳。各級黨委、政府及職能部門要深刻領會和準確掌握土地流轉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向農民講清土地流轉不會改變和動搖家庭承包關系,幫助農民了解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則、方式、流轉合同、流轉管理等內容,講明土地流轉的積極作用等,通過正面宣傳,打消農民的思想顧慮,逐步強化土地規模經營的意識,大膽進行土地流轉。
(2)充分發揮典型示范引導作用。要積極引導扶持具備條件的地方的農民進行探索性示范試點,及時總結和推廣土地流轉的成功經驗,讓農民實實在在地看到土地流轉的好處,因勢利導,以點帶面,不斷激發農民參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2、加強和規范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和服務
(1)加強和規范農戶依法獲得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管理工作,這是開展土地流轉的前提條件。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門要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放情況進行系統梳理,查缺補漏,規范管理,確保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土地承包合同落實到承包農戶。
(2)縣鄉政府要積極培育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轉機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以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為依托,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土地流轉平臺、信息網絡以及中介服務機構,為開展土地流轉的有關法規政策宣傳、流轉信息登記、流轉咨詢、土地價格評估、流轉手續辦理等培育良好的市場環境,為土地流轉雙方提供良好的服務。
(3)進一步規范、統一土地流轉程序和手續。土地流轉必須簽訂書面的流轉合同,明確規定流轉土地的坐落、面積、期限和起止日期、用途、價款及支付方式、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流轉合同應由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門提供鑒證服務。
(4)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備案登記制度。縣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門要建立農村土地流轉檔案管理制度,建立一戶一表、一村一冊、一鄉一柜、一縣一網的土地流轉臺帳制度和信息資源庫,及時辦理流轉的有關手續。對以轉包、出租方式進行土地流轉的,應及時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對以互換、轉讓方式流轉土地的,應及時辦理相關承包合同和土地經營權證的變更手續并分類歸檔,妥善保管流轉合同及相關文件、文本和資料,實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和信息化。
(5)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糾紛調處機制。各級農業、監察、司法、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作,創建多部門協調解決土地流轉重大問題的工作聯動機制。在土地承包經營和土地流轉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應當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鄉村調解,也可以通過仲裁和訴訟解決。
3、創新方式,制定實施農村土地流轉的扶持政策和鼓勵措施
(1)在農村土地二輪承包和農戶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基礎上,積極引導同村同組農戶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合理、有序”的原則,以轉包、轉讓、出租、互換或其他方式流轉土地,對流轉土地農戶給予一定額度的資金補貼,促進土地相對集中,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提高土地資源配置效率。
(2)鼓勵農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形式組建區域性土地股份合作社,對土地股份合作社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登記,并享受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同等的優惠扶持政策,引導投資主體與土地股份合作社結成利益共同體,推動農業產業化發展。
(3)對二、三產業發展條件好、集體經濟有一定實力的村組,經村民大會或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可實行土地集中經營或統一流轉。對依法收回的承包地、承包人自愿放棄的承包地、通過土地整理新增的土地以及集體的“四荒”地,可以由集體按相關規定統一組織公開發包或流轉,發展專業化的適度規模經營。
(4)對農村土地規模經營主體實施財政補貼、信貸支持等扶持政策,鼓勵有資金、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農業經營大戶、專業合作社、集體經濟組織、龍頭企業、農科組織等,圍繞當地主導產業和特色優勢產品受讓土地,通過統一農作物生產基地布局、統一技術培訓、統一生產質量標準、統一農資采購供應、統一營銷等實現規模經營。
4、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的組織領導
(1)各級黨委政府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明確工作機構和人員,落實責任;各級農業、財政、國土、、監察、司法、金融等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通力協作,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創造良好的條件和政策環境。
(2)各級農業行政部門要加強政策指導,認真履行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協調、服務和管理職能,要進一步強化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益、仲裁承包經營糾紛、指導承包和流轉等重要職責,加快機構隊伍建設,尤其要加強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的建設。
(3)加強對流轉土地用途的監管力度,確保農地農用。各級政府和村級經濟組織在引導農民進行土地流轉時,必須嚴格遵循“三個不得”原則,即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嚴禁違背農民意愿強迫流轉。要切實加強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實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努力實現土地節約集約經營。農業行政部門要加強與紀檢、監察、糾風、司法、、國土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堅決糾正和查處流轉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參考文獻】
一、市、縣(市)區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前已經預留的機動地,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5%的部分,其承包經營權屬于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不得用于承包給新增人口;已經發包給新增人口或其他無承包經營權人的應當收回,分包給具有承包經營權的農戶;短期內難以收回的,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自今年4月1日起,發包方應將發包收益分配給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
三、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發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應當用于承包給新增人口。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新增人口土地承包方案時,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充分考慮承包期內人口變動情況,合理確定發包間隔期限和新增人口得到的土地份額,發包間隔期一般為3年以上為宜;人多地少不便分包的,可以采取動賬不動地的方式予以解決。承包方案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四、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的新生兒,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且戶口遷入本村的農業戶口人員,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收養且戶口已經遷入本村的子女,符合國家移民政策到本村落戶的農業戶口人員,其他將戶口遷移至本村居住,能夠承擔相應義務和交納公共積累,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2/3以上成員同意,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業戶口人員,屬于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新增人口承包的土地份額不得超過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戶所獲得的份額,承包期為二輪承包的剩余期限。如果本集體經濟組織沒有第三條規定的四種土地時,上述新增人口不能實現其土地承包經營權。
除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的新生兒外,其他新增人口如果在原居住地已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現居住地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將戶口遷移至本村居住的,遷入時與村委會就承包土地問題有書面協議的應按照協議執行。
五、保護婚遷人口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對于在現居住地開展延包工作之后遷入的,如果原籍已落實完二輪承包的,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如果原籍未落實二輪承包,并且在現居住地未獲得承包地(現居住地尚未統一解決新增人口土地承包問題或無地可解決)的,原籍在落實二輪承包時對其承包經營權予以保留。
六、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30年承包合同必須按戶簽訂,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按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對于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承包方可申請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向農戶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必須使用新版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頒發的舊版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收回作廢,重新頒發,并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頒發新版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所需費用由各級政府承擔。
在重新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過程中,要按照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和該集體經濟組織制定的延包方案認真進行核實,對于原來多戶使用一個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必須分開登記和發放,但不得借機調整承包地。婚遷人口在新居住地已取得承包地的要進行家庭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
七、發包方以其他方式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2/3以上成員同意后,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向鄉(鎮)人民政府提交申請書時應附有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記錄和參加人員名單復印件,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農戶可以書面委托發包方流轉其承包地,委托要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載明事項、權限、期間等,并有委托人的簽名或蓋章。發包方接受農戶委托后,要依法,不得超越農戶授權。
八、在全市范圍內建立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對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流轉合同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等相關資料一律實行微機化管理,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庫,及時公布流轉供求信息,提供流轉合同業務指導和服務。
鼓勵依法成立農村土地流轉中介服務機構,受承包方或第三方委托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事項。
九、發包方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非法收回、調整承包地的;
(二)非法預留機動地或者超過法定比例預留的機動地未按照《實施辦法》規定調整的;
(三)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的;
(四)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未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或者不公示承包方案的;
(五)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
(六)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的;
(七)未按期報送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的;
(八)扣留或者擅自更改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的;
與前些年人民法院受理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相比,雖然案件總量沒有明顯增加,但卻出現了一些新的特點:
⒈機動地糾紛增多。機動地是發包方在發包土地時,預留的不作為承包地的少量土地,主要用于解決承包期內的人地矛盾、人口變化、戶口遷移等需要調整土地的情形。機動地的存在,既是為了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的穩定性,同時又能根據實際情況變化而適時調整。但從司法實踐來看,有的村組把機動地作為增加集體收入的工具,有的以發包土地的方式來清償村組債務,甚至一些村組干部利用機動謀取私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土地承包法)規定了兩種形式的承包,一是家庭承包方式,二是其他方式承包方式。機動地一般都屬于以其他承包方式發包。發生糾紛的,多是村組采取其他方式發包的機動地,而家庭聯產承包的土地發生糾紛的相對較少。在發包機動地的過程中,往往操作不規范,產生的糾紛矛盾較多。根據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而在一些村組擅自擴大機動地的范圍,以獲取額外的利益,損害了農民群眾的利益。
⒉群體訴訟增多。在司法實踐中,有一部分案件的原告既不是發包人,也不是承包人,而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村民。主要原因是,一些村組干部在發包過程中,不能公正、公開地進行發包,搞暗箱操作,根據親疏遠近確定不同的承包費標準,損害其他村民的利益,引起眾怒。因此,其他村民,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無效,或要求將承包地收回重新發包。此類案件往往原告眾多,而且容易引發群體上訪,法院調解難度大。原任村組干部與新任村組干部之間的矛盾也會引發群體訴訟,有的“下臺”村組干部,因為某種利益沖突而尋找借口組織群眾上訪。
⒊村組當被告的多。雖然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中,既有村民告村組的,也有村組村民的,但目前村組當被告的案件較多。主要原因在于村組干部在發包土地過程中,單方隨意決定提高承包費標準,有的將一塊地多頭發包,前一合同沒有依法解除的情況下,即將土地發包給他人,導致承包戶之間發生沖突。還有的村組干部調整后,“新官不理舊賬”,隨意撕毀或修改以前的承包合同、隨意調整承包土地的面積、范圍,從而導致糾紛。
⒋爭搶承包土地的糾紛增多。隨著糧食價格的上漲,以及糧食直補的發放到位,土地承包可以獲得較大收益,因此許多以前撂荒棄耕的土地現在又有人要求耕種。一些自行將土地進行流轉的農戶也紛紛將土地收回,而一些在二輪土地承包中沒有分到土地的農民,也都開始要地。有的村民小組進行了合并,由于合并前的小組每戶承包土地面積不同,合并后的小組有的村民要求重新分地。加上集鎮建設、招商引資等征地面積的增加,導致土地資源緊張。農民之間為爭奪土地承包權、確定承包土地的界址、承包土地被征用后補償費的分配等問題上經常會發生糾紛。土地仍然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和最主要的生活來源,這樣,曾經一度緩和的土地承包糾紛又再度突出。
二、土地承包糾紛的主要成因
造成土地承包糾紛的原因雖是多種多樣,但存在的一些普遍性問題不容忽視。
⒈發包人的主體資格混亂。根據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目前,大多數地方的土地歸村民小組所有。但在發包過程中,有的是村發包,有的是組發包,還有的村委會、村民小組將同一塊地分別承包給不同的村民,造成矛盾。根據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村民小組可以作為發包人。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也不得改變村民小組對土地的所有權。村民小組雖然沒有法人資格,但作為經濟組織,它有權對自己的土地進行發包,村民小組可以作為發包人。村委會不能將本應由村民小組收取的承包費裝進自己的口袋,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也不得改變村民小組對土地的所有權。在一些地方,村民小組沒有公章或公章被集中保管,給簽訂承包合同帶來不便,值得注意解決。
⒉承包合同的內容不具體、不明確、不完善。有的承包合同內容非常簡單,缺少合同的主要條款,有的承包合同只明確了地塊的名稱,但連承包面積、承包期限都沒有約定,由于約定不明,一旦發生糾紛,雙方就會各執一詞。還有的發包時間過長、面積過大,有的機動地承包時間長達50年、70年,使機動地根本無法“機動”。還有的承包費規定過低,這里不排除承包戶與主持簽訂合同的村組干部有某種特殊關系。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在簽訂時比較草率,特別是有的農民不識字,在簽訂合同時,由他人代訂合同。一旦發生糾紛,會以其沒有在合同上簽字為由進行反悔。
⒊發包程序不規范。由于承包合同涉及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其他村民的利益,是事關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必須遵循民主議定原則,堅持程序合法,保證土地發包過程中的公平、公正。根據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土地承包承包方案應當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在實踐中,有的村組在發包土地時,沒有召開十八周歲以上的全體村民會議,也未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即將土地隨意進行發包,雖然有的也簽訂了承包合同,但這樣的合同應屬無效。只有在在外出人員較多或者村民居住分散,全體村民會議難以召集的情況下,才可以采取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討論。對土地發包權屬于村民小組的,民主議定的范圍應當是該村民小組。
⒋違背誠信原則、公平原則。有的承包人擅自改變承包土地的用途,有的村民將承包的土地用于取土、挖沙、挖石、采礦、建房、建廠,有的進行掠奪性開發,有的甚至用于加工水泥制品等,導致土地板結、水土流失,破壞土地種植的條件,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的損害。更多是由于發包方隨意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引起,有的村組看到承包人收益較大以后,即以承包費太低為由提高承包費標準,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則將土地重新發包。有的承包合同尚未到期,村組干部即以種種理由要求解除,或要求調整。也有的承包合同承包費標準太低,與承包所能獲得的收益不相稱,或者對不同的村民采用不同的承包費標準,將面積大、土地肥沃、承包費低的土地根據干部個人好惡、親疏遠近擅自進行發包,有的干部個人仗權承包,或者在丈量土地時標準不一,引起本村組其他村民的不滿。
三、化解土地承包糾紛的對策
妥善處理農村土地承包中出現的糾紛,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對于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⒈增強法律意識。土地承包涉及到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應當通過各種渠道宣傳法律,使土地承包的主要法律規定家喻戶曉。廣大農民可以通過學習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于村組干部,應當增強依法辦事的意識,尤其應當注意不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不隨意收回、調整承包地、不干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法流轉、不將承包地收回搞招標承包、不將承包地抵頂欠款、不損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保留機動地面積不能超過5%,不足5%的,也不得再增加機動地。
中圖分類號:D922.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12-0053-02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點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民或集體組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據承包合同等形式依法取得的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森林、草原、水面等自然資源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我國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內容具有以下特點:
1.農村土地承包的形式,是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為主,以其他形式的承包為補充。家庭承包即以一家一戶的農戶為單位。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個人亦享有土地承包權,但若要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則必須以農戶家庭的名義。在我國農村,按習慣家庭都是以男子為戶主,為此,對婦女的土地承包權要特別注意幾個問題,一是在承包期內,如果農村婦女喪偶,仍應以原農戶的名義享有家庭承包土地的權利;若農村婦女離婚后未再婚的,也應在離婚時分給適當的土地以保證她的生活來源。二是農村已出嫁女兒若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這是在土地承包問題上貫徹男女平等的社會主義法治原則以及保護農村弱勢群體的需要。“其他形式”的承包是指對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及其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主要是特定的,即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農村土地為客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按實踐分析,農村土地應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園地(果園、茶園、桑園)、養殖水面、“四荒”(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新頒布的《物權法》第126作了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完全一致的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此外,《物權法》還規定,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5.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土地承包合同的發包方是村民委員會與村民小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2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發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是也是特定的,一般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即農戶家庭。《物權法》第5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特殊情況下承包方也可以是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
此外,土地承包經營權還具有承包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由法律規定、其保護方式具有多樣性等特點。
二、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的法律意義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而非債權。但對這一性質問題,在《物權法》頒布前,一直是近幾年我國學界爭論的焦點之一,對其如何定性,也是無地的農村婦女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土地承包經營權訴訟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至于債權說和物權說的利弊,有學者認為:“債權說的缺陷在于,在司法實踐中,將導致對承包經營權的保護不充分。在此種情況之下,承包人只能依據承包合同向發包方主張違約責任,或依據法律規定主張不當得利之債請求權。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實施后,承包人可依據該法第53、54條請求保護,但也只能是在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不當得利之債請求權的同時,多了一條選擇途徑,即侵權行為請求權。” “按照物權法原理,現行法律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定位為用益物權,不僅因為它符合用益物權的本質和特性,更重要的是,落實加大對承包人權利保護力度的立法宗旨。承包人可基于物權行使物權請求權,基于承包合同行使違約責任請求權,基于法律規定行使侵權行為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請求權,權利保護的渠道明顯拓寬了。承包人可基于權利行使受到妨害或侵害的事實,依法合理選擇行使四種請求權。
三、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法律適用
近年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的糾紛案件日益增多,而且普遍具有理論復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敏感度高、處理難度大等特點,解決不好容易導致矛盾激化并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筆者認為,針對這一問題,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專章規定了該類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值得很好領會。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解決及法律責任
1.爭議的解決方式。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一般可以通過三種方式解決:
一是基層調解組織解決。所謂基層調解組織,是指鄉、鎮人民政府的調解組織以及村民委員會。如果爭議的一方是村民小組,則應由村民委員會調解,如果爭議的一方是村委會,則可由鄉鎮人民政府的調解組織調解。但是,調解是自愿的,調解不是仲裁或者訴訟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不僅可以自愿選擇決定由村民委員會還是由鄉鎮人民政府的調解組織調解,而且在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情況下,也可以直接選擇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二是向農村土地糾紛仲裁機構申請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設在區縣級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一般應由政府法規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法院、土地、林業、水利、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司法調解等相關部門的人員組成。設立專門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既方便當事人投訴,又能使政府集中人力、集中時間、集中精力解決糾紛。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三是通過訴訟解決。向法院首先要明確承包經營權糾紛的受理范圍和審判管轄,對此問題將在后面專門論述。
2.承擔法律責任形式。《農村土地承包法》對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責任作了較全面的規定,既有民事責任,又有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完全能適應實踐中解決該類糾紛、保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需要。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受理范圍
目前農村土地糾紛可分為土地承包權糾紛和土地使用權糾紛,后者是一種行政爭議,只有經過當地人民政府解決不成后方可向人民法院,而且應按照行政訴訟程序解決。如何確定涉及人民法院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范圍問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下五種情形屬于民事糾紛,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土地這一不動產,因此其審判管轄均應以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受理為原則。
第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該糾紛是指土地承包合同的當事人,即發包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與承包方的農戶等,因承包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或終止而發生糾紛,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因農民工返鄉要地引發的糾紛、因土地承包經營權配置嚴重失衡引發的糾紛。
第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該糾紛是指因承包合同雙方當事人(發包人、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違反《民法通則》第80條第2款的規定,侵害承包人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而引發的糾紛。
第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以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可以轉讓、轉包、出租、互換等方式流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因轉讓、轉包、出租和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履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協議過程中而發生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