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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主要是指納稅人在國家稅法允許的范圍內,減輕稅后負擔。企業主要是利用稅收籌劃來使自己的利潤相對提高,這樣做既沒有違背國家稅法的精神,同時體現出國家稅收政策的導向。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工作,有利于相關工作人員更加熟識國家稅法知識,有利于增強其稅法意識,在對相關籌劃方案的進一步審查時,可以使企業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得到維護。稅收籌劃是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但是確是非常重要的,并且貫穿于財務管理工作的始終,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企業整體的財務管理能力。企業的稅收籌劃除了對其本身有重大的意義,對國家而言,不僅可以促使國家的不斷完善稅收制度,還有利于國家稅收政策的實現。因此,稅收籌劃制度的開展是企業正確的選擇,也體現了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當然,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仍然在不斷的深化發展中,這項制度在未來會是企業實現經濟效益提高的必要手段之一。
一、稅收籌劃工作遵循的主要原則
(一)納稅人可以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事前對經營活動進行安排籌劃,制定最優的納稅方案,可以在合理合法的情況下最大限度的減輕稅收負擔,通過籌劃就節省了一部分資金。隨著我國的入世以及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即便是我國的稅收籌劃處于起步階段,較好的外部環境使其發展速度是相當快的。值得注意的是,稅收籌劃的前提是不違背國家納稅法,并且還要保證納稅的誠信度。由于我國的納稅法還在不斷的發展完善之中,所以在進行稅收籌劃時要保持謹慎的態度,決不能鉆法律的空子,在歪曲事實的基礎上的籌劃是要堅決予以否定的。
(二)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該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在把握稅收政策的基礎上,合理的運用稅收的優惠政策,最大限度的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自己的經濟效益,在市場競爭中更加有優勢。企業應該統籌其生產經營和理財投資各方面的活動,對其進行全面的規劃。對國家而言,正是由于企業的稅收籌劃促使國民經濟更加穩定、健康,國家作為重點來扶持的產業和地區的發展也是依賴于此。
二、稅收籌劃管理工作體系的完善
(一)稅收籌劃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業務能力都要相應的提高。企業稅收籌劃人員的素質高低對籌劃工作的成功與否起著決定性的意義。還有值得注意的是稅收籌劃工作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工作,要求必須得掌握多方面的專業知識,比如稅收、法律、會計等,所以負責籌劃工作的人不僅需要大量的工作經驗,還需要具備專業領域的知識。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不斷發展,稅收法律也在逐步完善,這就要求稅收工作人員要不斷的與時俱進,更好不斷的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和業務能力。對于企業來說,應該提供相關的專業知識培訓,充分利用各種資源,幫助籌劃人員逐步提高自己的專業水平、能力。
(二)企業想要設計出好的稅收籌劃方案,就要懂得它是建立在大量特定信息的支持。具體說來,籌劃人員在制定籌劃方案前應該了解所在企業的內外部的環境,比如說企業的經營情況、涉稅的企業產品以及相關工作人員的安排情況;當籌劃方案制定好并開始實行的時候,相關人員應該要注意國家政策以及環境信息的具體變化。正是因為環境和政策是動態的,那么制定的籌劃方案也要根據信息的變化作出相應的調整,以便適應環境的變化。所以,可以看出企業只有對有效信息進行科學的管理,才能使稅收籌劃工作做的更好。
(三)企業的稅收籌劃的相關事宜涉及的方面是比較廣的,應該設立獨立的稅收籌劃部門。如果是由企業安排財務人員來進行籌劃工作的話,由于其自身業務知識的局限性以及業務能力的不足,導致稅收籌劃工作不能普遍的展開,就算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畢竟不是很了解公司的具體情況,與企業內部的工作人員的溝通出現矛盾,導致籌劃方案不是很到位等問題。因此,企業內部建立一個專門的籌劃機構,專業人才進行稅收籌劃方案的制定,分工明確,責任清楚,而且也得到了公司領導層重視。當然,要做成功的稅收籌劃方案,不僅僅是這一個部門的事,還要不同部門的配合才行。成立獨立的部門,還能夠為企業培養出高能力、高素質的財務人才。這些人才在進行稅收籌劃的時候,應該充分掌握稅收方面的知識,充分了解企業內外部的環境,在企業進行納稅話動前,制定最佳的稅收籌劃方案,從最大的程度上減輕企業的稅收壓力,從而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以及市場競爭力。
(四)企業應該做好對風險的監控。對風險的監督和控制決不僅僅是對發生危險后的處理,而是要有預見危險發生的能力,可以對和稅收籌劃有關的大量信息進行分析和研究,當風險即將來臨的時候,工作人員應該及時的匯報給上級領導,及時對方案進行適當的調整,避免造成大的損失。這樣還是不夠的,應該找出危險存在的問題所在,可以使企業從根源上有效地控制和防范危險的發生,因此,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風險損失。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企業已經開始重視稅收籌劃這一項目,已經開始采取各項有利于稅收籌劃管理的政策和計劃,通過以上內容我們了解到,成功的稅收籌劃管理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增強了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力,并且還能夠促進國家稅收法律的不斷完善和發展,所以,從長遠看來,稅收籌劃對于企業的發展是十分重要的,在今后還要積極的加以實踐。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依法治稅是依法治國的主要內容之一。由于稅收具有無償性、固定性和強制性三個主要特點,所以納稅人往往會采用各種手段來減輕自己的稅負,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這些手段包括:避稅、節稅、偷逃稅等。納稅人之所以可以采用各種手段來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納稅人利用稅法間的差異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對某一稅種的應納稅款往往有一個以上納稅方案備選,這就為納稅籌劃提供了條件;二是利用國家規定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前提條件;三是利用了稅法的不完善等。總之納稅人可以通過稅收籌劃行為來降低稅收負擔。但是在稅收負擔最小化的概念中,除了偷逃稅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外,稅法學界對稅收籌劃、避稅、節稅的法律界定眾說紛紜,造成實踐中的障礙,期待盡快解決這一問題。
一、概念辨析:避稅、節稅、偷逃稅與稅收籌劃
理論界將稅收籌劃與避稅或節稅混同使用或是將其視為是避稅的子概念。一種觀點認為①,廣義上的避稅分為“正當避稅”和“不當避稅”,“節稅”、“稅收籌劃”就是所謂的“正當避稅”,狹義上的避稅專指“不當避稅”;第二種觀點認為②,稅收籌劃就是節稅,一般指納稅人采用合法的手段達到不交稅或少交稅的目的。由此看來稅收籌劃與避稅(包括不當避稅)、節稅、偷逃稅之間的關系與法律界定是本文的主要命題。
(一)避稅與稅收籌劃
筆者認為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為了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事先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進行的籌劃與安排。稅收籌劃具有合法性、事先籌劃性、目的性三個基本特征。與之相對應的稅收籌劃權是納稅人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一般來講,納稅人充分利用稅法提供的各種優惠政策、差別和稅法的不完善,以減輕稅收負擔,獲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法的。稅收籌劃行為既體現了國家的政策導向和意圖,也符合納稅人市場競爭的需要,國家應該給予支持和鼓勵。但是法律規范從被制定后一般都具有的滯后性和不完善性,決定了任何一部法律(包括稅法)都存在著許多漏洞。如果從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角度來看納稅人的稅收籌劃行為,可以將其可分為避稅和節稅。避稅事實上也就是納稅人利用稅法存在的漏洞和不完善,采用隱蔽的手段事先作出各種規避稅收的行為。避稅行為人往往打稅法的“球”,并不會直接觸犯法律規范。我們認為引起避稅的原因和其所具有的法律特征都包含在稅收籌劃行為之中,它是稅收籌劃的子行為。而相關學者所說的不當避稅是指偷逃稅這一違法行為,它既不屬于避稅概念的范疇,也不屬于稅收籌劃的范疇。國家為了避免避稅行為的發生,只能通過不斷修改和完善稅法和其他有關法律。
(二)節稅與避稅
節稅和避稅屬稅收籌劃的子行為。節稅是指納稅人充分利用稅法的優惠政策和差別待遇,采取法律許可的正當手段減輕稅式支出的行為。避稅與節稅最主要的區別在于,節稅行為符合國家的立法意圖和政策導向,各國政府都持有支持的態度,而避稅卻恰好相反。避稅只是納稅人利用稅法上存在的漏洞,鉆法律的空子,通過巧妙的隱蔽的行為安排其經濟活動,雖可暫時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但不利于長期經營和發展。因為漏洞一旦被堵上,納稅人將無能從此獲利。因此,節稅才是納稅人的首選。避稅和節稅作為稅收籌劃的兩方面,同樣也具有合法性、事先籌劃性、目的性這三個基本特征。不同的是,避稅是在納稅義務發生時或之前納稅人通過尋找法律漏洞的手段達到規避稅收的目的,而節稅是納稅人利用了法律許可或鼓勵的方式達到減少稅式支出的目的。
(三)偷逃稅與稅收籌劃
關于偷逃稅,各國稅法都有明確的規定并給予嚴厲的懲罰。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確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叫偷稅”;逃稅是指“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用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防礙稅務機關追繳稅款的行為”。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偷逃稅的基本特征有三個:一是非法性,即偷逃稅是一種違法行為;二是欺詐性,也就是說,偷逃稅的手段往往是不正當的。三是“事后補救性”,這與稅收籌劃的事前籌劃性不同,偷逃稅是在納稅義務已經發生并且能夠確定的情況下,采取各種非法的手段來進行所謂的“補救”和“彌補”,安排而推遲或逃避納稅義務。這種“補救”既包括積極的作為又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偷逃稅直接觸犯稅法的規定,導致政府當期預算收入的減少,有礙政府職能的實現。偷逃稅與稅收籌劃都有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的特點,但是偷逃稅是違法行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稅收籌劃的法律分析
(一)稅收籌劃的理論依據
長期以來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國家總是處于主動、支配的地位,而納稅人則處于被動服從的地位,國家憑借政治權力無償征收稅款,稅款征收多少都由國家說了算,納稅人根本談不上稅收籌劃,表現在稅收法律上納稅人的權利匱乏,這是稅收權力關系思想在稅收實務中的反映,但隨著社會的進步、市民意識的覺醒,這一狀況逐漸有了改變,為稅收債權債務關系所替代。20世紀初以德國法學家阿爾巴特•亨塞(AlbertHensel)為代表提出稅收債權債務關系說,認為稅收法律關系是國家對納稅人請求履行稅收債務的關系,即在法律面前,把國家和納稅人定性為債權債務關系,權力在該關系中居于次要地位,納稅義務依法在課稅要素滿足時成立。該說對認識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提供了全新的視野,納稅人與國家是平等的關系,而不是服從與命令的關系,這實質上是“社會契約精神和平等原則”、國家與納稅人之間是“合作與服務”關系等思想在稅收關系中的體現,也正是這些思想為納稅人開展稅收籌劃提供了思維意識的理論前提。在稅收債權債務關系思維的支配下,納稅人依照稅法繳納稅款,無需超額承擔不屬于自己的義務,并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納稅人有權選擇對自己更為有利的行為,選擇對自己最輕的稅負,這即納稅人的稅負從輕權或稅收籌劃權。我們認為將稅收籌劃權上升為納稅人的法定權利,是今后我國稅法修改和完善的一個重點。
(二)稅收籌劃的法律特征
⒈合法性。如果說稅收債權債務關系是稅收籌劃的思維意識的理論前提,那么稅收法定原則則是稅收籌劃進行實踐的理論基礎。稅收法定原則與罪刑法定原則在近代資產階級反對封建階級的斗爭中分別擔負起了維護公民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重任。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包括③:課稅要素法定原則、課稅要素明確原則、課稅程序合法原則。課稅要素法定原則是指有關納稅人的納稅權利義務的構成要件必須要由國家的立法機關以法律形式來制定,沒有法律的規定,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得開征,任何人也不能被要求承擔任何稅收義務,違反法律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與行政規章等不具有法律效力。課稅要素明確原則要求稅法中有關課稅要素的規定都應該是確定的和明確的,不應出現含混或有歧義的規定,導致稅收機關濫用稅法解釋權而造成對納稅人利益的損害。課稅程序合法原則是指稅收權力的行使必須按一定的程序來進行,稅收糾紛也必須通過公正的程序來解決。由于稅收法定原則要求征稅法律根據的明確性和無法律根據政府不得向任何組織和個人征稅,這就決定了法律應該保護納稅人利用稅法所規定的優惠等措施等進行的稅收籌劃。納稅人只根據法律明確規定的要求承擔稅收義務。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都應該屬于義務排除的范圍。對于法律規定的解釋權要做嚴格的限制,不得任意擴大和類推。這一點不僅是為防止法律解釋權的濫用,也是保護納稅人的合法財產權。不能通過擴大解釋的方式使納稅人發生新的稅收義務。法律的漏洞在沒有被堵上之前,由此產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都應當由國家來承擔,而不應該讓納稅人承擔。也就是說,當出現“有利國家推定”和“有利納稅人推定”兩種解釋時,應采用“有利納稅人推定”。因此,筆者認為稅收籌劃(包括避稅)具有合法性。
⒉事先籌劃性。稅收籌劃是納稅義務形成以前進行規劃、設計和安排的意思。稅收籌劃是通過延遲應稅行為的發生或事前以輕稅行為代替重稅行為,以達到減少稅款支出或綜合凈收益最大化,具有前瞻性。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應稅行為已經能夠確定,納稅義務已經產生而去采取人為的規避、逃避應納稅款,則是偷逃稅而非稅收籌劃。
⒊目的性。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最大限度的減輕稅收負擔,降低稅務成本,從而增加資本總體收益。
三、稅收籌劃中的避稅問題
稅收籌劃中的避稅雖然是不違法的經濟行為,但它也給國際市場和各國經濟穩定發展帶來了頗為不利的影響。一方面,避稅直接造成國家稅收收入的流失,弱化了財政功能,有礙國家對社會管理和公共福利職能的實現。另一方面,避稅者利用這種方式競爭,會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避稅產生的客觀原因在于稅制本身的缺陷,要想盡可能的減少納稅人的避稅行為就必須完善稅法,做到稅法條文的完整,措辭嚴謹,使稅制的內在機制具有科學性和系統性。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在反避稅立法上都較先進。如最早實行轉讓定價稅制的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美國稅收法案》、《稅收改革法令》等不斷出臺,完善的法規囊括了所要規范的內容。我國應在借鑒國際反避稅法規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在稅收中單獨制定反避稅條款,形成一套較為完整的稅法專門法規。針對經濟全球化對跨國公司的管理要求,補充、修訂轉讓定價調整方法及其使用條件。從長遠角度來看,適當取消部分優惠措施,會避免濫用優惠現象的發生。此外加強稅務行政管理,如嚴格實行稅務申報制度,加強稅務調查制度,強化會計審查制度,實行所得評估征稅制度等有效措施也可控制避稅行為泛濫。對跨國避稅行為我們應加強情報的搜集和交流,建立涉外稅收信息庫,并在征稅方面相互協助,加強國際合作,加快國際稅法的研究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發展。
市場經濟是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的經濟條件,在市場經濟中其競爭規則是以法律規范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稅法規范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關系,且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國家與納稅人的利益分配關系規范化,稅收秩序正常化,稅收法定原則被加以確定,國家便不能隨意侵占納稅人利益,征稅機關要依法行政,依法征稅;而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提高一定階段后,減輕稅負不再過多依靠偷、逃、欠、騙稅等手段和方法,納稅人實現稅收利益最大化通過稅收籌劃來實現。
參考文獻
[01]應飛虎,趙東濟.稅收籌劃的法律認定[J].法學,2005,(8)
[02]陶其高.從法理上對稅收負擔最小化手段的再界定--稅收籌劃概念的內涵和外延[J].浙江師大學報,2001,(5)
一、什么是國際稅收籌劃
國際稅收籌劃是指跨國納稅義務人利用各國稅法差異,通過對跨國籌資、投資、收益分配等財務活動進行合理的事先規劃和安排,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減少或消除其對政府的納稅義務。國際稅收籌劃是國內稅收籌劃在國際范圍間的延伸和發展,其行為不僅跨越了國境,而且涉及到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稅收政策,因此國際稅收籌劃較國內稅收籌劃更為復雜。國際稅收籌劃必須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一是國際稅收籌劃的主體是具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即納稅人;二是稅收籌劃的過程或措施必須是科學的,必須在稅法規定并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精心安排,才能達到的;三是稅收籌劃的結果是獲得節稅收益。因此,偷稅、漏稅盡管能達到稅款的節省,但由于其手段違法,不屬于稅收籌劃的范疇。
二、國際稅收策劃的可行性分析
企業要進行國際稅務策劃,首先要對各國的稅制有較深的認識。因為國際稅務策劃的客觀基礎是國際稅收的差別,即各國由于政治體制的不同,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國稅制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異,這種差異為跨國納稅人進行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的空間和機會。企業只有在全面掌握有關國家稅收法規及其具體稅制的基礎上,兼顧考慮一些其它客觀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確的稅務籌劃方案。因此,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各國之間稅收的差異
世界各國都是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來制定符合其利益的稅收制度的,因而在稅收制度上各國存在一定的差別,跨國企業可利用這些差別如選擇低稅經營、對納稅義務確定標準的差異、稅率的差異、稅收基數上的差異等進行有效的稅收策劃。
此外,各國在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別。一般說來,發達國家稅收優惠的重點放在高新技術的開發、能源的節約、環境的保護上;而發展中國家一般不如發達國家那么集中,稅收鼓勵的范圍相對廣泛得多。為了引進外資和先進技術,發展中國家往往對某一地區或某些行業給予普遍優惠,稅收優惠政策相對要多一些。可見,不同國家稅收制度的差異為跨國經營的稅收籌劃提供了種種可能,跨國經營者面對的稅收法規越復雜,稅收負擔差別越明顯,其進行籌劃的余地就越大。
(二)避稅港的存在
避稅港是指為跨國經營者取得所得或財產提供免稅和低稅待遇的國家和地區,為眾多跨國投資者所青睞。由于避稅港的稅負很輕,如百慕大對所得、股息、資本利得和銷售額不征收任何稅收,也不開征預提和遺產稅,因而成為跨國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的理想場所。
(三)稅收協定網絡的不斷拓寬
目前,世界上國家與國家之間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已有1000多個,我國已與63個國家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隨著貿易全球化進程的日益加快,我國與世界其他國家所簽訂的稅收協定將會越來越多,這將成為跨國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的溫床。由于稅收協定對締約國的居民納稅人提供了許多優惠待遇,所以跨國納稅人在選擇投資國時一定要注意這些國家對外締結協定的網絡情況。
(四)經濟全球化提供了稅收籌劃的新環境
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貿易自由化和金融市場自由化為跨國經營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更大的可能。由于國際資本流動的加速和自由化降低了資本成本,提高了稅收負擔在公司決策中的重要性,因此也加強了跨國經營進行稅收籌劃的意識。
從上述分析可知,國際稅務籌劃的基礎就是各國稅制的差異。企業只有在全面掌握有關國家稅收法規及其具體稅制的基礎上,加以考慮一些其它客觀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確的稅務籌劃方案。
三、跨國公司進行稅收籌劃的主要方法
(一)利用投資地點的合理選擇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1.充分利用各國的稅收優惠政策,選擇稅負水平低的國家和地區進行投資
在跨國經營中,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稅收負擔水平有很大差別,且各國也都規定有各種優惠政策,如加速折舊、稅收抵免、差別稅率和虧損結轉等。選擇有較多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家和地區進行投資,必能長期受益,獲得較高的投資回報率,從而提高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同時,還應考慮投資地對企業的利潤匯出有無限制,因為一些發展中國家,一方面以低所得稅甚至免所得稅來吸引投資;另一方面又以對外資企業的利潤匯出實行限制,希望以此促使外商進行再投資。此外在跨國投資中,投資者還會遇到國際雙重征稅問題,規避國際雙重征稅也是我國跨國投資者在選擇地點時必須考慮的因素,應盡量選擇與母公司所在國簽訂有國際稅收協定的國家和地區,以規避國際雙重征稅。
2.盡量選擇在國際避稅地進行投資
目前,世界各國普遍使用三種稅制模式,即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和低稅制模式。實行低稅制模式的國家和地區一般稱為“避稅地”,主要有三種類型:(1)純國際避稅地,即沒有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凈財產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國家和地區,如百慕大、巴哈馬等;(2)只行使地域管轄權,完全放棄居民管轄權,對源于國外所得或一般財產等一律免稅的國家和地區,如瑞士、香港、巴拿馬等。(3)實行正常課稅,但在稅制中規定了外國投資者的特別優惠政策的國家和地區,如加拿大、荷蘭等。顯然,投資者若能選擇在這些避稅地進行投資,無疑可以免稅,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二)選擇有利的企業組織方式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跨國投資者不同的企業組織方式在稅收待遇上有很大的差別,如采用分公司和子公司時:子公司由于在國外是以獨立的法人身份出現,因而可享受所在國提供的包括免稅期在內的稅收優惠待遇,而分公司則是企業的一部分派往國外,不能享受稅收優惠,但子公司的虧損不能匯入國內總公司,而分公司的虧損則可匯入總公司。因此跨國經營時,可根據所在國企業情況采取不同的組織形式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例如,在海外公司初創期,由于虧損的可能性較大,可以采用分公司的組織形式,而當海外公司轉為盈利后,若及時地將其轉變為子公司形式,便能獲得分公司無法獲得的許多稅收好處。
(三)選擇有利的資本結構和投資對象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企業的經營資本通常由自有資本(權益)和借入資本(負債)構成,各國稅法一般規定股息不作為費用列支,只能在稅后利潤中分配,而利息則可作為費用列支,允許從應稅所得中扣減。因而,企業要選擇自有資本與借入資本的適當比例以獲得更多的利益,如企業選擇融資租賃既可以迅速獲得所需資產保障企業的舉債能力,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減少了納稅基數。對于投資對象的選擇,跨國經營者應著重了解投資國有關行業性的稅收優惠及不同行業的稅制差別。
(四)利用關聯企業交易中的轉讓定價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轉讓定價是指關聯企業之間內部轉讓交易確定的價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場上的價格,轉讓定價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產品成本。國際關聯企業的轉讓定價往往受跨國公司集團利益的支配,不易于受市場一般供求關系約束。由于在現代國際貿易中,跨國公司的內部交易占有很大的比例,因而可利用高低稅收差異,借助轉移價格實現利潤的轉移,以減輕公司的總體稅負,從而保證整個公司系統獲取最大利潤。
(五)通過避免設常設機構來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常設機構是指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場所,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和作業場所等。它已成為許多締約國判定對非居民營業利潤征稅與否的標準。對于跨國經營而言,避免了常設機構也就避免了立刻在非居住國的有限納稅義務。特別是當非居住國稅率高于居住國稅率時,這一點顯得更為重要。因而,跨國經營者可通過貨物倉儲、存貨管理、廣告宣傳或其他輔營業活動而并非設立常設機構來達到在非居住國免稅的義務優惠。
(六)通過選擇有利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會計方法的多樣性為稅收籌劃提供了保障,跨國企業應選擇符合國際稅務環境的會計核算方法。為減輕對外投資建立的公司的稅務負擔,跨國企業要注重對東道國稅務會計的研究,巧妙地使用各種會計處理方法,以減輕稅務或延緩納稅。如平均費用分攤是最大限度地抵銷利潤、減輕納稅的最佳方法。
除此之外,各項基金的提取、會計科目的使用與會計政策都是稅務籌劃的內容。
四、企業進行國際稅收籌劃時應注意的問題
跨國納稅人面對風云變幻的世界經濟氣候和錯綜復雜的國際稅收環境制定國際稅收計劃,其根本目的在于納稅負擔最小化。因此,筆者認為,我國跨國經營企業在進行國際稅收籌劃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要深入了解各國稅收制度及相關信息
要了解各國的稅收制度、稅種、稅率、計稅方法以及在各國的經營形態、收益的種類、經營內容、稅收地點以及政治、軍事、科技、文化、民俗等,這些都影響著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而影響著企業的財務和稅務安排。
(二)要有多個備選方案
跨國經營企業應全面分析情況,從各個角度盡可能地設計多個備選方案,并從中選擇最有利的方案。
(三)要有全局觀念
國際稅務籌劃的基礎就是各國稅制的差異。企業只有在全面掌握有關國家稅收法規及其具體稅制的基礎上,兼考慮一些其他客觀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確可行的稅收籌劃方案。
一、世界主要航運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概況
我國稅法規定:凡與我國政府有協定、協議或換文的國家,對其從事國際海運的航商,可按雙方的承諾來處理稅收問題。同時,對于外國航商在中國境內投資的交通運輸類生產性企業,其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起的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國的香港地區是世界上最開放的自由港,實行自由貿易、自由企業、自由外匯、簡單稅制和低稅率等全方位自由開放政策,讓各行各業在市場機制下自由競爭、自由發展。這種政策在航運方面的主要體現就是船舶自由進出、航運企業自由經營和船舶自由登記。
下面我們將著重介紹世界上其他主要航運國家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
1.美國
美國的資本建設基金制度(Capitalconstructionfunds,CCF),可用于在美國境內建造、登記的船舶。
CCF中需要設立三個賬戶,即資本賬戶、資本收益賬戶及一般收入賬戶,將已完稅收入(即折舊費)存入資本賬戶,將延期納稅收入(即資本收益)及一般收入分別存入資本收益賬戶和一般收入賬戶,從而將已完稅存款與延期納稅存款加以區別,經營人能享受到稅收補貼的是存入資本收益賬戶與一般收入賬戶的存款。
它對何種船舶所有人、何種收入不能存入該基金沒有任何保留性限制,使得該制度可以讓美國船舶所有人最廣泛地享受美國政府對航運業的稅收優惠補貼。該制度對船方來說,主要是獲得稅收延期帶來的收益。
CCF只是美國政府通過稅收延期的方式給經營人以資助,稅收延期并不等于免稅,但它確實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部分稅收。延期時間越長,折現率越高,則稅收延期所減免的稅收就越多。或者說,經營人可以一再把款項用于新造船的再投資存入CCF,這樣納稅人就可以無限期地延期。
2.英國
英國的船舶折舊,是根據船舶建造合同的預期折舊和船舶建造前的先期付款,使用余額遞減法。英國規定,懸掛英國國旗船舶的最大折舊率是每年25%,租往國外的為每年10%,這樣就可以減少應稅利潤。
英國政府還采用減免法人稅(含地方稅)、免征船舶固定資產稅等方法鼓勵船舶經營對于全年在海外工作時間1/2以上(183天)的船員免征個人所得稅,同時減免船員的社會保險費及教育費用補助。此外,還以補助標準經濟航空票價35%的補貼方式,來補償海運公司用來解送在國外海域船舶上工作的船員的費用。
對于處理資產(含船舶)的前一年以及后三年內取得的資產,征稅時采取減值入賬的方式,即對后三年內取得的資產,在征稅時減去取得資產當年度的收入。此外,英國對商船進口和造船材料及設備進口均免征關稅。
1978年,英國于自治領土馬恩島開設了不同于英國本土登記制度的新船舶登記處,并于1986年正式運作。在馬恩島登記的船舶懸掛英國國旗,并由島內有經營處所的公司所有或管理。對其不征收噸稅、年度稅等稅金,而只征收少量的登記費(1500總噸以下船舶收170英鎊,1500總噸以上船舶收245英鎊)。另外,免征船舶固定資產稅、船員收入所得稅和社會保險稅(船員費用可減少30%以上)。
3.德國
德國規定,海運公司的船舶(自有或租用均可),凡在德國登記半年以上、已懸掛德國國旗、在該征稅年中從事半年以上的國際運輸者,其經營國際運輸收入的80%按一定稅率的一半交稅,其余的20%按照正常稅率交稅。
對于有虧損的航運公司,德國規定虧損可以延后沖銷以后5年的利潤,亦可抵前1年的凈利,以此降低企業應稅利潤,從而補償企業的某些虧損。對于懸掛德國國旗、從事國際航運半年以上、達到125000德國馬克免稅限額的船舶,只對其75%的營運財產納稅。
德國還規定,一個海運公司至少連續6年因出售船舶所得的賬面利潤,可以存入一項特別免稅基金。這部分特殊的基金可以用來購買在出售船舶后2年內建造的新船,或對船舶進行大的改裝。在這種情況下,此項資金的使用不需叫任何稅費,但是該新船或改裝船舶的賬面價值必須在上述免稅資金中扣除,因為此價值關系到船舶的折舊。此免稅期限可以延長為4年。
4.挪威
挪威于1987年6月首創國際船舶登記制度(NIS),同年7月實施。任何船舶所有人只要在挪威委托有住所的法定人,其船舶即可在NIS登記并懸掛挪威國旗。
除船長為挪威人外,其他任何崗位均可雇傭外國船員,其工資按所屬國工資標準支付。免除外國船員的所得稅和社會保障費用(一年可節省50萬美元),登記費和噸稅也大幅度降低至方便旗水平。外國船舶所有人通常被免除根據稅法向挪威交付的稅金。
5.荷蘭
船舶所有人可以選擇使用直線折舊法,折舊期為12—20年;也可以選擇余額遞減折舊法,折舊率為12%—16%,最高折舊額為船舶原價減為10%的津貼以及出售另一船舶的純利。
除某些例外情況外,經營虧損可以移后扣減8年或移前扣減3年。減征船員所得稅和社會保險費的各35%,退還業主。
遠洋運輸船舶(除不用于公共運輸的游艇外)免征增值稅,建造這些船舶、裝置和修船所用的產品和服務也同樣免征增值稅。進口的船舶不收增值稅。
用于遠洋船舶建造、修理、保養或改裝的物品免征關稅,用于對遠洋船舶裝修和裝備的物品也免征關稅。
荷蘭從1996年1月1日起實行新的海運政策,即法人所得稅除了原有的以實際凈利潤為對象外,還可選擇新方式下的以荷蘭為據點而運輸的貨物噸數為對象,船公司可以自由選擇原方式或新方式,但至少要保持所選方式10年不變。
6.新加坡
從80年代中期開始,新加坡貿易發展當局制定的政策就是要使新加坡成為重要的航運中心。百余年來,自由港政策一直是新加坡最突出的貿易和航運政策,即“該地的貿易對所有國家的任何船舶開放,免稅,公平交易”。在自由港政策框架下,新加坡進一步制定了具體的優惠政策。主要包括:
(1)稅收優惠:對懸掛新加坡國籍的船公司營運收入予以免稅,現在又進一步規定對船公司股息免稅,出售船舶收益免稅;對租出光租船的國內外船舶所有人的收入予以免稅。
(2)對船舶實行“開放登記政策”,國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船齡在15年以下可予以登記,國內船齡限制為11年。
(3)新加坡目前通行的造船信貸條件為:對國內外船舶所有人貸款額為85%,利率為8%,對出口船實行固定匯率,償還期為7—10年,2年寬限期。
二、我國航運企業稅收籌劃的方案分析
以上是對我國以及西方幾個主要航運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的簡單列舉,從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航運企業利用國際航運業的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的空間是很大的。具體方式有;
1.選擇入籍條件簡單、稅收優惠政策較多的開放國家對船舶進行登記
國際航運企業的承運載體是船舶,它作為航運企業固定資產的主要組成部分,占其整體資產的90%左右。世界上各航運國的船舶登記制度存在著較大差異,進行船舶登記所繳納的稅費差額也較大,一些開放登記國往往提供低廉的登記費以及實際上是零或幾乎為零的稅金,使船舶所有人可以逃避本國較高的登記費、稅金及其它稅收,這就為國際航運企業進行船舶登記的稅收籌劃提供了較大的空間。
根據國際運輸工人聯合會(ITF)的劃分,開放登記國可分為以下三類:
(1)方便旗國:巴拿馬、阿魯巴島、何屬安的列斯、巴哈馬、巴巴多斯、百慕大群島、緬甸、柬埔寨、塞浦路斯、直布羅陀、安提瓜和巴布達、洪都拉斯、黎巴嫩、利比里亞、馬耳他、馬紹爾群島、庫克島、毛里求斯、斯里蘭卡、圣文森特、土爾魯、巴西、瓦努阿圖、加那利群島、德國等;
(2)開設離案登記或國際船舶登記處的國家:馬恩島(英屬)、克爾格倫群島(法國)、丹麥國際船舶登記處(DIS)、挪威船舶登記處(NIS)、馬德拉群島(葡萄牙)、盧森堡(主要為比利時服務)等;
(3)香港、非律賓、新加坡其他國家和地區。
目前,船舶移籍海外在國際航運市場已成為一種重要的經營手段。船舶所有人為了降低運輸成本,加強國際競爭力,將自己所有的船舶轉移到其他國家登記,以便在國際航運市場上享受到更多的稅收優惠待遇。這一做法,不僅使船舶所有人與貨主更容易合作,而且還能夠適應國際航運市場的變化,靈活地開展運輸活動。
舉個例子來說,在巴拿馬注冊的船舶每年只需交納固定的幾項稅費。如果注冊一家巴拿馬本國的公司擁有其在巴拿馬注冊的船舶,則可以在各方面節省費用。例如,如果游艇使用者是巴拿馬自然人或公司實體,其注冊費每兩年只需USD1,000.00;如果擁有者不是巴拿馬自然人或公司實體,則費用為USD1,500.00。而維持一家巴拿馬公司的費用每年只需幾百美金,而且這么做對合理規避稅費方面有很大幫助。
2.充分利用國際稅收協定
為避免重復征稅,目前世界上存在大量的國際稅收協定。稅收協定為締約國雙方的居民納稅人提供了許多稅收優惠。例如,根據國際規范,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投資所得,在收入來源締約國可以按照比該國常規稅率低的限制稅率繳納預提稅,有的可以免稅。荷蘭已同四五十個國家締結國際稅收協定。
下面我們就以荷蘭為例來說明這個問題。英國一家船舶公司需要從巴林某銀行借入一筆資金。由于英國與巴林之間至今尚未簽訂稅收協定,英國要對本國公司向巴林某銀行支付的利息征收25%的預提稅。為了減少納稅額,該英國母公司充分利用本國與荷蘭之間已簽訂的不征收預提稅協定,事先在荷蘭設立金融子公司,母公司不直接從巴林某銀行借款,而由其荷蘭金融子公司向巴林某銀行借款,然后再由其金融子公司將借入的資金轉貸給英國的船舶公司。又因荷蘭對本國居民公司支付的利息不征收預提稅,所以,該公司通過合法的手段免去了預提稅,節約了成本。
3.通過在低稅負國家設置全資子公司來轉移稅負
例如,我國一大型遠洋公司欲開通青島至歐洲某國的航線。按照我國與該國簽訂的稅收協定,對航運收入只減免其所得稅,不減免營業稅。企業在該國取得航運收入,按照稅收源泉扣繳的原則,需要在當地繳納巨額營業稅。但通過咨詢稅務機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該國簽訂的稅收協定所得稅和營業稅相互減免。于是該公司通過在香港設置全資子公司,將其在該國取得的航運收入全部匯往子公司,達到了避稅的目的。
4.對小稅種進行合理的籌劃,也能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以印花稅為例,對國際貨運,凡由我國運輸企業運輸的,不論在我國境內還是境外起運或中轉分程運輸的,我國運輸企業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均按本程運費計算應納稅額;托運方所持的一份運輸結算憑證,按全程運費計算應納稅額。由外國運輸企業運輸進出口貨物的,外國運輸企業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托運方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應繳納印花稅。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借外商之名達到合理避稅、減輕稅負的目的。
不論對哪種行業來說,稅收的籌劃及規避都是一個動態的、連續的過程,與實踐聯系極為緊密。航運企業在進行籌劃的過程中,一定要從全局出發,以企業的整體及長遠利益為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切不可生搬硬套,更重要的就是要把握好尺度,正確理解世界各國的航運政策導向,達到合法避稅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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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收法治不完善,稅收籌劃缺乏法治環境。依法治稅是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前提,也是稅務工作人員正確行使其職權的依據。而在我國,許多重要的稅收法律如稅收基本法、稅收違章處罰法、稅收支出法、稅務法、納稅人權利保護法等尚未出臺,大多稅收法規是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出現,缺乏法律應有的明確性和權威性。
2.納稅籌劃意識淡薄。目前,稅收籌劃的真正含義并未被我國企業所普遍理解,常與納稅人對稅法的濫用交織在一起。一些納稅人放棄自身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而想方設法尋找稅法的漏洞進行所謂的稅收籌劃,故意歪曲稅法,甚至認為納稅籌劃最好的方法是避稅或偷、逃稅。殊不知納稅籌劃最重要的是籌劃意識問題,最好的籌劃方法是用好用足稅收優惠。稅收籌劃意識的淡薄在于納稅人沒有深入了解自身負有納稅義務的同時,還具有納稅籌劃的權利。
3.稅務制度不健全。隨著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準則的逐步趨同,稅收和會計之間的差異越來越大,企業往往無法應對越來越復雜的稅務問題。而稅收籌劃作為一項專業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便造成很多企業沒有稅收籌劃的能力,如此企業便可以將復雜的稅務籌劃委托給稅務機構。但我國的稅務業發展還不成熟,稅務咨詢機構的工作也只局限于報稅、納稅手續的辦理,其稅收籌劃工作開展并不活躍,稅收籌劃的服務質量和層次較低,籌劃的內容有限,大多是運用稅法中的某一條款進行單一的稅收籌劃,很難從企業的整體運營情況進行考慮,并且其中的很多操作是在打稅法的“球”,不僅效益不夠顯著,同時也不利于稅收籌劃的健康發展。
4.稅收籌劃風險意識不足。稅收籌劃在帶來節稅利益的同時,也存在著相當大的風險。但從稅收籌劃的實踐來看,納稅人及稅務機構普遍認為只要進行稅收籌劃就可以減輕稅收負擔,增加稅收收益,很少考慮籌劃的風險問題。將籌劃的目的僅定位在直接減輕自身稅收負擔層面,片面追求稅負的減免,造成一部分納稅人產生這樣的心理:只要能少繳稅款,怎么樣都行。納稅人的這種需求也進一步引致中介機構納稅籌劃行為的扭曲。現有的很多納稅籌劃案例屬于暗箱操作,其技能并不高明,實質是偷、漏、逃稅,因而經不起推敲和稽查。往往今天請中介機構進行納稅籌劃,暫時減輕稅負,明天稅務稽查又將方案,納稅人不僅要補繳稅款,而且還要加收滯納金和罰款,甚至擔負刑事責任,這樣反而加重了自身稅負,無形中增加了稅收籌劃的風險。
二、完善稅收籌劃以促進稅務管理水平的提高
1.完善稅收法治,提高稅收征管水平。稅收籌劃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的,如果沒有完備的法律,就無法確定自己進行的稅收籌劃是否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繼而出現納稅人通過鉆法律的漏洞來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另外從稅務機關的角度考慮,即使納稅人的籌劃方案怎樣地合乎法律法規的條件,怎樣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有效,只要稅務機關不依法征稅,這些籌劃就沒有任何實際意義。故完善稅收法治一方面通過稅收立法和執法來約束稅務機關,使稅務機關能夠依法計稅、依法征稅,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可以通過稅法來約束納稅人,抑制其機會主義,引導規范合理納稅,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稅收征管水平,以及國家稅收的足額征收。
2.加大對稅法和稅收籌劃的宣傳力度,引導納稅人正確進行稅收籌劃。稅收籌劃是一種技術要求較高的決策活動,它不僅要求納稅人熟悉現行的各種各樣的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而且還要求納稅人能夠較好地掌握和運用稅收籌劃理論與方法,再加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及各地方政府大量的、經常變動的諸如“稅收優惠”、“補充規定”、“修改條款”、“通知”等,更需要稅務機關及時、有效地進行稅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稅收籌劃理論與方法的宣傳。稅務機關要通過其宣傳引導和支持納稅人正確進行稅收籌劃。
一、稅收籌劃和稅務管理的涵義及關系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以稅收政策為導向,以節稅為目的,選擇和安排企業籌資、投資和經營及交易等事項的過程,是在對稅收法規學習、研究的基礎上,對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進行統籌策劃獲得財務利益的行為。
從本質上說,稅收籌劃是一種理財行為,屬于納稅人的財務管理活動,并賦予了財務管理新的內容。如何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更加合理、有效地進行稅收籌劃,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和可持續發展,成為企業戰略管理中需要重點考量的問題。
稅務管理是在稅收籌劃的基礎上發展、衍生出的一個概念。企業稅務管理是一種不同于稅收籌劃的過程管理,或者講是一個系統的管理進程,是企業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根據自身的實際經營狀況和經營目標,在控制稅務風險的前提下為實現企業納稅成本的最小化,而對企業的涉稅業務和納稅事物進行分析、籌劃、監控、預測、實施等全過程的管理行為的總和。
企業稅務管理研究的是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如何降低企業的納稅成本。從這個意義上講,稅務籌劃僅僅是稅務管理的一個部分,而稅務管理還包括了稅務風險防控。稅務籌劃主要研究的是如何降低企業的納稅成本,而稅務管理的目的除了要降低企業的納稅成本外,還要控制企業的稅務風險。兩者相互制約、辯證統一,共同服務于企業戰略目標的實現。
二、做好稅務管理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則
1、合法和誠信原則
企業在實施稅務管理工作中,要嚴格地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合法的手段為企業節約納稅成本。否則,所實施的稅務管理工作很可能就淪為偷稅、漏稅的行為,企業為此也會遭受嚴厲的法律制裁,企業財產、聲譽等都會受到嚴重影響。
企業在稅務管理工作中也要嚴格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企業的誠信納稅行為不僅可以有效地減少稅務風險,其誠信的精神也能獲得企業管理層、員工等內部群體以及商業合作伙伴等外部群體的信任,同時也更容易獲得政府部門、社會公眾的支持和認可,提升企業社會形象,改善企業社會關系,降低管理成本和合作成本,為企業的長遠發展奠定基礎。
2、全面控制原則
企業稅務管理工作的重心應放在納稅行為之前。相比被動的事后管理,事前管理能夠預判可能的籌劃空間和機會,提前預計可能出現的稅務風險,從而設計最優化的稅務管理方案,進行科學的決策和有效的反饋。
在此基礎上,企業應該進一步梳理與稅收有關的經營過程和管理環節,通過建章立制,將風險防控工作融入投融資決策和生產流程,與企業內部控制和業績評價等有機結合,建立全面的、一體化的控制體系,從而保證整個管理過程的連貫性和有效性。
3、經濟效益原則
成本效益原則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企業要通過尋求納稅方案的最優化選擇,降低納稅成本;另一方面,稅務管理在幫助企業獲得節稅收益的同時,本身也會產生相應的管理成本。要符合成本收益的原則,就必須使企業因采取稅務管理而產生的額外管理成本不能超過企業最終獲得的節稅收益。可以說,任何一項籌劃方案都有其兩面性,隨著某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以及因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一項成功的稅收籌劃必然是多種稅收方案的優化選擇,不能簡單認為稅負最輕的方案便是最優,一味追求稅收負擔的降低往往會導致企業總體利益的下降。
三、稅務管理的系統構建
作為一個系統工程,稅務管理要間接服務于企業的財務目標,并要最終服務于企業戰略目標。
1、管理前置:與財務管理的結合
從根本上說,稅務管理應該歸結為企業財務管理的范疇。基于戰略視角進行稅務管理,不能僅僅通過某些具體稅種進行籌劃和安排,而應當從資金運動的全過程進行整體把握,具體包括資金的籌集、使用和分配環節的稅收籌劃和稅務風險控制。
(1)籌資過程的稅務管理。主要是分析在稅收因素的影響下,資本結構與企業價值的關系,涉及的問題包括:資本結構的變化如何影響企業的稅負及業績,企業如何在籌集過程中進行稅收籌劃實現企業資本結構的優化,等等。
(2)投資過程的稅收籌劃。經濟學理論認為,稅收通過影響資本成本從而影響投資決策,投資決策取決于每一新增投資的邊際報酬率,而稅收正是通過影響邊際報酬率而影響企業的投資決策。因此,進行稅務管理,需要關注稅收對投資決策的影響,進而從企業投資過程中尋求稅收籌劃的技術和方法。
(3)股利分配過程的稅務管理。股利分配是股東投資過程中的收益環節,通常包括股息所得和資本收益所得。通常情況下,股息所得的稅率要比資本收益所得的稅率高,這種不同股利分配政策在股東利益上的差異,為企業股利分配過程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一定的空間。企業在進行股利分配的過程中,在遵循稅收制度的規定的前提下,可以通過選擇有利于股東利益的股利政策,使得股東的稅負最輕,達到股東利益的最大化,實現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
2、管理嵌入:與內部控制的結合
內部控制是由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全體員工實施的,旨在實現控制目標的過程。稅務風險作為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需要防范和控制各種風險之一種,理所應當被納入企業內部控制要素之內。只有對納稅環節的各類風險進行合理預期和有效控制,才能保證企業真正享有稅收籌劃所帶來的節稅收益,實現價值最大化。
既然稅務管理是伴隨企業從始至終,那么企業從擬投資設立到生產、銷售直至進入清算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需要規避的稅務風險。加強內部控制,對納稅風險進行有針對性的風險分析和風險應對,建立相應的管理體系和運行機制,把納稅風險降至最低,是企業稅務管理的重要課題。
建立稅務風險預防機制,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首先,企業管理樹立正確的納稅意識和風險防范理念,防止和杜絕一味“逃稅”、“漏稅”的錯誤觀念;其次,應加強對當前國家稅收政策的研究力度,防范在政策上給企業稅務帶來風險;再次,企業應保持謹慎態度對待企業納稅籌劃,要合理選擇優惠的政策路徑;最后,企業應定期收集相關信息,對企業稅務管理的效果進行評估,以便及時調整和改善企業的稅務策略。
3、管理促進:與業績評價的結合
業績評價是企業為了衡量企業既定目標的實現程度,以及企業內部各部門、個人對目標實現的貢獻程度的一個評判過程。具體地說,業績評價是指評價主體運用數量統計和運籌等方法,采用特定的指標體系,對照設定的評價標準,按照一定的程序,通過定性定量對比分析,對評價客體在一定期間的業績作出客觀、公正和準確的綜合評判。
稅務管理最終目標也是協助企業財務管理目標乃至戰略目標的實現。從根本上講,一套合理有效的評價機制理所應當要把稅務管理的成效納入到相關部門的考核評價指標當中去。這樣可以及時總結經驗和教訓,對問題進行分析和反饋,興利除弊,不斷提高稅收籌劃水平。
稅收籌劃評價體系大體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可以進行量化的指標評價標準,可以根據財務數據進行分析和評價;二是不可量化的非財務指標評價標準,需要按照一定的步判斷標準和環境因素來進行判斷和分析,具有一定的人為主觀因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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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企業在籌資過程中,從提高經濟利益出發,除了考慮資金的籌資渠道和數量外,還必須考慮籌資活動過程中產生的納稅因素,從稅務的不同處理方式上尋求低稅點。企業籌資方式一般有吸收投資、發行股票、債券、借款和融資租賃等。就舉債籌資而言,要考慮舉債籌資費用,如發行債券要支付手續費和工本費等,而借款雖不需支付手續費和工本費,但要按借款合同金額的0.05‰繳納印花稅,因此稅款的繳納作為籌資費用因素必須考慮。就借款與吸收投資比較而言,企業支付的利息,稅法一般允許作為費用稅前扣除,而支付的股息則不得扣除。由于存在借款費用抵稅的作用,在企業具有償債能力的前提下,適度舉債經營應比吸收投資優先考慮。對于引進外資,稅法規定,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免二減三”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對于不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企業,中外各方分別核算分別納稅,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但對于有章程、統一核算、共擔風險的合作企業可統一納稅并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因此,在利用外資方面,合資經營應是首選,若合作經營應選擇緊密型合作,對中方企業來說可享受較多的稅收優惠。
2.投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企業在進行投資預測和決策時,首先要考慮投資預期獲得的效益,其次要考慮收益中屬于本企業的有多少。對投資者來說,稅款是投資收益的抵減項目,應納稅款的多少直接影響到投資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稅對投資收益的影響更需決策者的重視。在對外投資中,股權投資收益一般不需納稅,而債權投資收益則需要納稅,投資者在投資選擇時,除考慮風險因素外,對投資收益也不能簡單比較。在對本企業投資中,固定資產投資應考慮折舊因素,折舊費用是企業成本費用中的一個重要內容,通常在稅前列支,它的高低直接影響企業的稅前利潤水平和應納稅款。由于折舊的這種抵稅作用,使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必須充分考慮折舊因素。對于企業提供的非工業性勞務,可利用稅法對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行為的不同稅務處理尋求低稅負。例如,大型機械設備制造企業,在安裝工作量較大的情況下,可注入資金設置獨立核算的設備安裝公司,使設備價款與安裝勞務費合理劃分并分別核算,分別繳納銷售設備的增值稅和提供安裝勞務的營業稅,避免按混合銷售行為一并征收增值稅帶來的高稅負。3.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企業以不同的方式籌集資金,并按照科學的方法投入企業后,其經營活動進入營運周轉階段,這一階段集中了企業的主要經濟活動。籌資、投資的效益通過這個階段得以實現,而且自始至終包含著稅收籌劃。企業要根據稅法規定,運用有利于企業的稅務處理,避重就輕,避有就無,避早就晚,以期減少稅收額外負擔。所謂稅收額外負擔,是指按照稅法規定應當予以征稅,但卻可以避免的稅收負擔,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與會計核算有關的稅收額外負擔。稅收規定,納稅人兼營增值稅(或營業稅)應稅項目適用不同稅率的,應當單獨核算其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納稅人兼營貨物銷售和營業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分別計算增值稅與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也體現稅負從高原則,對納稅人賬簿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而稅務機關核定的稅款往往比實際應納的稅額要高。二是與納稅申報有關的稅收額外負擔。主要包括:企業實際發生的財產損失,未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不得稅前扣除;納稅人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作為權益放棄,不得轉移以后年度補扣,稅務機關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得作為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的基數,稅務機關查補的所得稅不得作為投資抵免的稅款,但要作為計算抵免的基數,對符合條件的減免稅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報批,逾期申請,視同權益放棄,稅務機關不再受理等等。
對于經營過程中的稅收額外負擔,企業應通過采取加強財務核算,主動爭取低稅負核算形式,按規定履行各項報批手續,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認真做好納稅調整等項措施加以避免。
二、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探討稅收籌劃,目的是本著積極的態度,發揮其正面效應,采取可行措施限制、摒棄其消極影響。
這時,1000元=6330元。由此,稅收籌劃的作用可見一斑。那么,何謂稅收籌劃?
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LBFD)《國際稅收詞匯》下的定義是:“稅收籌劃是指通過納稅人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實現繳納最低的稅收。”印度稅務專家E·A·史林瓦斯在其編著《公司稅收籌劃手冊》中說道:“稅收籌劃是經營管理整體中的一個組成部分……。稅收已成為重要的環境因素之一,對企業既是機遇,也是威脅。”美國南加州大學W·B·梅格斯博士在《會計學》中,則作了如下闡述:“人們合理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使之繳納可能最低的稅收。他們使用的方法可稱之為稅收籌劃……。少繳稅和遞延繳納稅收是稅收籌劃的目標所在。”他還認為“美國聯邦所得稅已變得如此之復雜,這使為企業提供詳盡的稅收籌劃,成為謀生的職業。”、“在納稅發生之前,有系統地對企業經營或投資行為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盡量減少繳納所得稅,這個過程就是籌劃。主要如選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資本結構,投資采用租用還是夠入的方式,以及交易的時間。”而國內稅務專家唐騰翔則認為“稅收籌劃是指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可見,國內外對稅收籌劃概念的描述不盡相同,觀點各異,但基本的要髓大致相同,那就是,稅收籌劃是指在現行國家政策法規許可的范圍內,利用不違法的手段,通過對企業經營、投資、理財等各個方面進行事先安排和運籌,盡量減少稅收成本,增加稅后收益的活動。
我國稅收籌劃的興起和發展,是納稅人觀念更新的產物,是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同國際接軌的產物。稅收籌劃正由過去的“暗箱操作”逐漸變為“陽光作業”,正式走上經濟的前臺,成為企業自身發展的內在需求。
一、充分認識稅收籌劃給企業帶來的增值效應
稅收籌劃雖然引起有識之士、業界和政府職能部門的高度關注,但尚未引起企業普遍的重視,具體自覺實踐者則鳳毛麟角。其中關鍵的因素之一,是企業對稅收籌劃作用的認識不夠,對稅收籌劃給企業帶來的增值效應沒有足夠的預見。
第一,稅收籌劃是法律和社會賦予企業的基本權利。在西方國家,稅收籌劃家喻戶曉,被視為企業經營中不可缺少的環節,被視為“智慧者的文明行為”。稅收籌劃是在經營中尋求企業行為與政府政策意圖的最佳結合點。企業在不違背稅收政策法規的前提下,通過積極的籌劃和安排,降低稅負的成本,增加企業的權益,是法律和社會賦予企業的基本權利,合法的稅收籌劃則是對這一權利的正當行使。成功的稅收籌劃往往既能使經營者承擔的稅收負擔最輕,又能使政府賦予稅收的政策意圖得以實現,對政府、對企業、對社會都有利。企業節稅----利潤增加----擴大再生產----國家稅收增加。據報載,世界傳媒大王魯珀特·莫克多在英國的主要控股公司—新聞投資公司,在2000年前的11年中,共獲利近14億英鎊(約21億美元),但其在英國繳納的公司所得稅凈額竟然是零。可見,默克多既精于經營,也精于納稅,他正是靠著獨特的“擴張和避稅手段創造著超級利潤”。
第二,稅收籌劃與偷稅、漏稅有著本質的差別。偷稅、漏稅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政策法規規定,故意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明顯是一種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其行為的后果要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而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稅收法律允許的前提下,利用稅收政策法規做文章,以達到減輕或消除稅收負擔,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行為,既不屬于違法行為,更不是犯罪行為。從行為發生的時間看,偷稅、漏稅是在應稅行為發生以后所進行的,是對已確立的納稅義務予以隱瞞、造假、遺漏和故意延誤,具有明顯的事后性和欺詐性特征,而稅收籌劃是納稅義務發生之前所作的經營、投資、理財的事先籌劃與安排,具有事前籌劃性特征。稅收籌劃是一種符合國家政策導向、得到國家鼓勵的經濟行為,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正當經營手段,是以稅法為準繩的基礎上,進行的一種合理、合情、合法的行為。可見,二者有著本質的差別,不能混為一談。
第三,稅收籌劃有利于規避風險,提升企業形象。長期以來,我國傳統經濟占統治地位,國有企業統支統付,“大鍋飯”效應較為普遍,經濟主體法制觀念不強,使企業和個人不關心稅制,對其中條例不聞、不問、不懂;或全憑人情關系,以言代法,以言代稅,稅收意識淡薄。一些企業在納稅上往往想走“關系稅”、“人情稅”之路,逃稅之風盛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的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開始建立并得到迅速發展,稅收管理機制不斷得到完善和提高,企業通過違法或者不規范的手段來降低稅收成本付出的代價將越來越大,甚至產生無法估量的損失,而稅收籌劃則能有效地規避納稅人相關的一些不必要納稅風險。另一方面,通過稅收籌劃,可以使納稅人在一定時空范圍內,利用有限的經濟資源回報社會,提升企業的公眾形象,對企業產品或服務市場份額的搶占無疑起著積極的推進作用,有利于企業良性的循環和發展。正所謂:“野蠻者抗稅、愚昧者偷稅、糊涂者漏稅、精明者進行稅收籌劃”。據報載,世界首富比爾蓋茨計劃捐出其微軟20%資產---1000億美元,協助世界各國解決愛滋病等疾病問題。這是迄今為止全球最大一筆以個人名義的慈善捐贈。據述此善舉,將使他在美國享有大筆的免稅權。可見,富人捐贈既有其想做“好人”的一面,也多與稅收有關,真可謂是“名利雙收”。
第四,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增強企業的競爭力。稅收籌劃是一種高智商的增值活動,為進行稅收籌劃而起用高素質、高水平人才必然為企業經營管理更上一層樓奠定了良好基礎。另一方面,所謂發達國家納稅人納稅意識強也只是表面現象,其實,其納稅人看重的還是“不多繳一分錢”、“不早繳一分錢”。稅收籌劃要求企業守法經營,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范財務核算管理程序,精打細算、節約支出、減少浪費,從而使企業管理水平不斷躍上新臺階,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使企業的經營活動實現良性互動,增強企業的競爭力。
二、用足、用活好國內、國際稅收政策資源
我國加入WTO后,市場化改革急劇推進,面對更加開放、公平的國際國內市場環境,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將更多的同臺競爭。內資企業應積極借鑒國外一些先進的管理理念,充分利用國內、國際間各種自然資源和政策法規資源,發展和壯大自己,做到“知己知彼,百戰不殆”。企業在稅收籌劃方面,方式和途徑很多,不妨從以下方面加以考慮。
第一,選擇適宜的投資地點。世界各國一般都是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來制定符合其利益的稅收制度,因而在稅收制度上各國間存在一定的差別,跨國、跨地區企業可利用這些差異如選擇低稅地經營等進行有效的稅收籌劃。目前,許多發達國家(地區)的企業爭相到一些發展中國家(地區)來投資經營,其中重要的一條原因就是受這些發展中國家(地區)的低稅和稅收優惠的吸引。企業在投資經營中,除了要考慮投資地區基礎設施、原材料供應、金融環境、外匯管制、技術和勞動力供應等常規因素外,不同地區的稅制差別也應作為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要充分運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稅制差異或區域性稅收傾斜政策,選擇整體稅負較低的地區或稅區投資。現在大部分發展中國家為外資提供了低稅或免稅優惠,而發達國家則一般實行內外資同等的稅收待遇。所以,進行跨國、跨地區投資時,企業可以選擇國際避稅港、避稅地和自由港,也可以選擇與本國簽訂雙邊稅收協定的國家。在我國國內一般可以考慮以下重點區域: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沿海經濟開放區;“老、少、邊、窮”地區;西部大開發地區等七大地區。
第二,選擇適宜的投資產業。一般來說,發達國家稅收優惠的重點放在高新技術的開發、能源的節約、環境的保護上,而發展中國家一般不如發達國家那么集中,稅收優惠的范圍相對廣泛,為了引進外資和先進技術,發展中國家往往對某一地區或某一行業給予普遍優惠,稅收優惠政策相對較多。目前,我國對內資企業的稅收優惠范圍相對較窄,主要集中在第三產業、利用“三廢(廢水、廢氣、廢渣)”的企業,解決社會性就業及福利性企業,西部大開發地區國家鼓勵投資的產業如交通、電力、水利、郵政等基礎設施,以及為農業、科研、高新技術服務的一些產業;而對外商投資企業減免稅優惠適用范圍則相對較廣,其主要產業包括生產性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從事能源、交通、港口、碼頭建設的企業。隨著我國對WTO成員權利和義務承諾的兌現,原有的很多行業及產業,比如電信、金融、商業、服務、汽車等傳統性壟斷行業,將逐步對外開放。除了國家限制性的產業或行業外,外資亦將享受更多的國民待遇。此外,目前我國對內資企業的減免稅期限較短,一般為1—3年;而外商投資企業的減免稅期限一般為5年或5年以上。
第三,選擇適宜的投資組織形式。內資還是外資,全資還是合資,法人還是非法人,公司制還是合伙制,企業選擇的投資組織形式不同,企業享有的稅收優惠往往也千差萬別。各個國家為了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必然會對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實行不同的征稅優惠。
一般來說,內資企業的稅率,稅收優惠政策和操作的靈活程度小于外資企業,外資企業一般有大量的稅收優惠。公司制企業的營業利潤一般要先課征公司稅,投資者以股息形式分得的稅后利潤,又需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而合伙制企業的營業利潤一般不交公司稅,只繳納各合伙人分得收益的個人所得稅。子公司一般承擔全部納稅義務,分公司則需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對于低稅國、低稅地區,當地可能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投資者免稅或只征較低的公司稅。若簽定了國際稅收協定,稅后利潤的預提稅可能少征或免征。跨國公司常常可以在此建立子公司甚至信箱公司(只掛名稱無實際業務)用來轉移高稅區相關公司的利潤,達到國際避稅的效果,避免國際雙重征稅。此外,分公司不是獨立的納稅人,一般流轉稅在注冊地交,所得稅同總公司匯總繳納。所以,對于初創階段時無法贏利的行業,一般應設置為分公司,這樣能利用合并損益,抵沖總公司的利潤,從而減輕稅負;對于能夠迅速實現贏利的行業,一般應設置為子公司,這樣就能享受獨立公司的許多優惠,在優惠期內減輕稅負;對于規模龐大的集團公司,可以根據不同分支機構的不同情況,宜用子公司的設為子公司,宜用分公司的設為分公司,從而實現整體經濟利益的最佳。
第四,選擇適宜的會計核算方法。與會計核算方法選擇相關的稅收籌劃主要是縮小稅基和延期納稅。在具體會計實務中,主要涉及四個大的方面,即存貨的計價方法的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費用列支方法的選擇,以及收入確認方法的選擇。企業應根據具體經營環境選擇適宜的會計核算方法,用足、用活好稅收優惠政策。
一般來說,當物價逐漸下降時,采用先進先出法計算的存貨成本較高,應納所得稅相應較少,而當物價持續上漲時,采用后進先出法可相對減輕企業的所得稅負擔。假如企業各年的所得稅率不變,宜采用加速折舊法,在固定資產使用的最初年份多提折舊,后面的年份少提,這樣可以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相當于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企業有許多費用開支項目,每個項目都有其規定的范圍或限額。因此,準確掌握稅法和財務準則中費用列支的規定對于稅收籌劃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比如我國稅法目前不允許企業稅前向境內外關聯企業支付管理費,而在一些西方國家,稅法規定,企業向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如果符合“受益原則”,即關聯企業從事的管理活動已經使本企業受益,則可以在稅前列支這種費用。正是由于這種規定,國外企業可以通過向低稅區或避稅區的關聯企業大量支付管理費的辦法從事避稅活動。此外,在現代國際貿易中,跨國公司的內部企業交易占有很大比例,因而可能通過利用其在世界范圍內的高低稅收差異,借助轉移價格實現利潤,減輕企業的整體稅負,從而保證了整體集團系統利潤的最大化。
三、系統籌劃,規范實施,與時俱進
二、稅收籌劃的概念
稅收籌劃又稱節稅,是指納稅人在既定的稅法和稅制框架內,從多種納稅方案中進行選擇和規劃,使自身稅負得以減輕或延緩的符合立法意圖的活動。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合理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從而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
三、逃稅、避稅與稅收籌劃的區別
逃稅、避稅還有稅收籌劃雖然終極目的是一樣的,即以規避或減輕稅收負擔,其行為也都表現為納稅人的故意,但是途徑或者手段是不同的,具有本質的差別,存在著區別。稅收籌劃既不同于逃稅,也不同于避稅。但它們在法律性質和行為方式上又是截然不同的,主要區別如下:
(一)從法律角度看三者區別
避稅是納稅人通過人為安排交易行為,利用稅法的缺陷與漏洞,來達到規避或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沒有直接違犯稅法。但是逃稅是企業發生了應稅行為,卻沒有依法如期、足額地繳納稅款,而是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等手段,達到不納稅或少納稅的目的。它是不合理的、違法的,是對稅法的挑戰與蔑視,如果一旦被發現,必然要受到相關部門的懲罰。稅收籌劃則是稅法允許甚至鼓勵的,在形式上,它有明確的法律條文為依據。在實行中,又是順應立法意圖的。可以說節稅的動機是合理的,手段是合法的。從以上可以看出,逃稅和避稅減少了國家財政收入,歪曲了經濟運動的規律,違背了“稅負公平”的原則。而且避稅只是在形式上不違反法律,但實質上卻與立法意圖、立法精神相悖。這種行為本身是稅法希望加以規范、約束的,但因法律的漏洞而使該目的落空。而一旦這些缺陷得以彌補,避稅行為就再也不能游離于稅法之外,就會被納入法律所規范的范圍之內。稅收籌劃行為不但謀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且依法納稅,履行稅法規定的義務,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它是對國家征稅權利和企業自主選擇最佳納稅方案權利的維護,對納稅人有利,對國家也無害。因此,稅收籌劃是法制社會下納稅人減少稅收支出的最佳選擇。
(二)從時間和途徑角度看三者區別
逃稅是納稅人通過縮小稅基、降低稅率適用檔次等欺騙隱瞞方法,來減少應納稅額,在納稅義務發生后進行的。避稅是通過對一系列以稅收利益為主要動機的交易進行人為安排而實現,這種交易常常無商業目的,是在納稅義務發生后進行的。而稅收籌劃則是對納稅地位的低位選擇,是企業通過對生產經營活動的事前選擇或安排實現的,以其整體經濟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
四、稅收籌劃的特征
稅務籌劃與逃稅、欠稅及避稅比較,雖然根本目的都是減輕稅負以實現企業稅后收益的最大化,但稅務籌劃具有逃稅、欠稅及避稅所不全有的如下特征:
(一)稅收籌劃的合法性
稅法是處理征納關系的共同準繩,作為納稅義務人的企業要依法繳稅。稅務籌劃是在完全符合稅法、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的,是在納稅義務沒有確定、存在多種納稅方法可供選擇時,企業作出繳納低稅負的決策。依法行政的稅務機關對此不應反對,與偷稅具有本質的不同。
(二)稅收籌劃的目的性
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目標不應是單一的,而應是一組目標:直接減輕稅收負擔;延緩納稅、無償使用財政資金以獲取資金時間價值;保證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繳稅及時足額,不出現任何關于稅收方面的處罰,以避免不必要的經濟、名譽損失,實現涉稅零風險;運用成本收益分析法確定籌劃的凈收益,保證企業獲得最佳經濟效益。
(三)稅收籌劃的籌劃性
稅務籌劃不是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后想辦法減輕稅負,而是在應稅行為發生之前,通過納稅人充分了解現行稅法知識和財務知識,結合企業全方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有計劃的規劃、設計、安排來尋求未來稅負相對最輕,經營效益相對最好的決策方案的行為,是一種合理合法的預先籌劃,具有超前性特點。
(四)稅收籌劃過程的時間和空間性
稅收籌劃過程的時間和空間性,一是時間性方面,稅務籌劃貫穿于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任何一個可能產生稅金的環節,均應進行稅務籌劃。不僅生產經營過程中規模的大小、會計方法的選擇、購銷活動的安排需要稅務籌劃,而且在設立之前、生產經營活動之前、新產品開發設計階段。一是空間性方面,稅務籌劃活動不僅限于本企業!應同其他單位聯合,共同尋求節稅的途徑。
五、稅收籌劃的基本實施方法
雖然企業稅收籌劃的具體方法比較多,但是為使企業整體經濟效益最大化,具體籌劃時企業要結合自己的實際狀況,綜合權衡,可交叉選擇使用各種方法,一些常用的方法如下:
(一)企業設立的納稅籌劃
稅收籌劃做為企業理財的一個重要領域,應圍繞資金運動而展開,因為資金運動貫穿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并成為聯結企業與市場、企業與政府的紐帶.節稅就是為了實現資金、成本、利潤的最優效果,那么我們按企業經營活動進行稅收籌劃,從企業一開始設立就想著稅收籌劃。應該從組建形式的稅收籌劃;投資方向的稅收籌劃;注冊地點的稅收籌劃等方面著手。
(二)企業籌資與投資的稅收籌劃
從稅收籌劃角度看,為獲取較低的融資成本和發揮利息費用抵稅效果,企業內部集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方式籌資最好;金融機構貸款次之;自我積累方法效果最差。因為通過企業內部融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這兩種融資行為涉及的人員和機構較多,容易尋求到較低的融資成本和發揮利息費用抵稅效果。企業仍可利用與金融機構特殊的業務聯系實現一定規模的籌資,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對于投資者來說,稅收是投資收益的減項,應繳稅金的多少,直接影響投資者最終收益,那么,首先,利用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優惠政策,要考慮投資于固定資產可以享受折舊抵稅優惠待遇,以減輕稅負。其次,通過在投資總額中壓縮注冊資本比例,實現稅收籌劃。因為借款的利息可以列人被投資企業的期間費用,而節省所得稅開支,同時可以減少投資風險,享受財務杠桿利益。再次,通過出資方式及資產評估進行稅收籌劃,如盡可能選擇設備和無形資產投資而少選擇貨幣資金投資方式,爭取分期投資等,原因在于設備的折舊,無形資產的攤銷費都在稅前扣除,縮小所得稅稅基,節約現金流出;同時,設備投資計價及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于產權變動時,須進行資產評估。
(三)企業內部核算的稅收籌劃
財務治理作為企業治理系統中的一個價值治理系統,滲透在企業的各個領域中。稅收作為現代企業財務治理的重要經濟環境要素和現代企業財務決策的變量,對完善企業財務治理制度、實現企業財務治理目標至關重要。因此,從稅收對企業經濟發展的影響出發,為提高稅收籌劃效果,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應將稅收籌劃融合進財務治理的各環節之中,通過各環節間的內在互動,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
因此,籌劃方案的選擇和籌劃內容的安排都應圍繞企業的財務治理目標來進行,不能一味地僅考慮稅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該籌劃方案的實施引發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入的減少,綜合考慮籌劃是否能給企業帶來絕對收益,給社會帶來利益。決策者在選擇稅收籌劃方案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性原則。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稅收籌劃只能在稅收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同時密切關注國家法律法規環境的變更。
2.合理性原則。企業在稅收籌劃活動中所構建的事實要合理。對此,一是要符合行為特點;二是不能有異常現象,要符合常理;三是要符合其他經濟法規要求,不能僅從稅收籌劃角度考慮問題。
3.事先籌劃原則。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在國家和企業稅收法律關系形成以前,根據國家稅收法律的差異性,對企業的經營、投資、理財活動進行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減少應稅行為的發生,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假如企業的經營、投資、理財活動已經形成,納稅義務已經產生,再想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那就只能導致偷稅、欠稅,而不是真正意義的稅收籌劃。
4.服從財務治理總目標原則。作為企業財務治理的一個子系統,進行稅收籌劃時,如不考慮企業財務治理的總體目標,只以稅負輕重作為選擇納稅方案的唯一標準,就可能會影響到財務治理總體目標的實現。
5.服務財務決策過程原則。企業稅收籌劃是通過對企業經營的安排來實現,不能獨立于企業財務決策,必須服務于企業的財務決策。避免稅收籌劃脫離企業財務決策,從而影響到財務決策的科學性和可行性。
6.成本效益原則。只有當籌劃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時,該項稅收籌劃才是成功的籌劃,因此,企業財務治理者在評估納稅方案時,要引進機會收益、資金時間價值觀念,把不同納稅方案、同一納稅方案中不同時期的稅收負擔折算成現值來加以比較
7.風險防范原則。稅收籌劃經常在稅收法律法規的邊緣上進行操作,蘊含著很大的操作風險。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必須充分防范未能依法納稅及不能充分把握稅收政策整體性的風險性。
企業開展稅務籌劃是以符合稅收政策導向為前提的,不僅有利于正確發揮稅收杠桿的調節作用,而且對于在市場經濟中追求效益最大化的我國企業而言,在財務治理活動中開展稅務籌劃工作,尤其具有深遠的現實意義。在籌資過程中,由于不同的籌資方式獲取資金成本的列支方法在稅法中有不同的規定,因此企業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可以選擇更有利自己的融資結構,更好實現自己的財務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