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9 17:31:44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銀行業監管新理念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中國銀監會的成立,是從我國金融實際出發,深化金融改
革、加強金融監管的一個重大舉措。成立兩年多來,銀監會為推進銀行業改革開放和強化我國銀行體系做出了貢獻。銀監會的工作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規制,即法規建設;二是監督,即實施。這也正是《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銀行監管機構界定的職責。
首先,監管法制建設取得重大進展。截止到今年4月底,共了127件規章制度和規范性文件,在《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法》的基礎上初步建立了以資本監管為核心的審慎監管體系。其次,狠抓落實,持續監管取得新成效。在銀行業全面推行了貸款五級分類制度,并及時推廣農村信用社貸款五級分類試點工作;落實降低不良貸款各項措施,高風險中小金融機構風險處置工作也在繼續推進。此外,銀監會積極推動金融制度和業務創新。借鑒國際經驗,引導我國有關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加快面向小企業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等等。
這些舉措都是銀監會履行監管職責、貫徹監管新理念的具體行動。在成立之初,銀監會就明確了把“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保護廣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費者的利益”作為監管的第一目標以及“三管一提高”的新的監管理念,即“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提高透明度”。實際上,我們常說的理念就是指工作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雖然這些基本原則目前國際上已形成共識,這就是1997年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核心原則同樣存在面臨與時俱進的問題。目前針對核心原則的修改工作,正是與時俱進的具體表現。對照核心原則,檢查我們監管實踐,既可以發現問題,又可以明確方向,找到可行的解決方法。
根據銀監會的文件和會領導的講話,銀監會“三管一提高”的新的監管理念的內容如下:所謂“管法人”,即考慮到銀行監管指標集中體現在法人層面、銀行內控制度主要由法人制定、各類風險主要由法人承擔的實際,所以需要改變過去總部監管總部、分支機構監管分支機構的分割監管方式,實施法人集中監管。所謂“管風險”,即在加強對銀行機構合規性監管的基礎上,把監管著力點放在風險的防范和化解上,進而做到在資源分配上以風險為基礎,風險大,多監管,風險小,少監管。所謂“管內控”,即嚴格監管銀行內控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提高銀行的自控能力。所謂“提高透明度”,即要求銀行真實、規范披露信息,讓監管部門知情,讓存款人知情,讓社會公眾知情,借此強化市場約束。同時,逐步提高監管部門自身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應該看到,“三管一提高”的監管理念有效指導著銀監會的監管實踐。然而,隨著對我國銀行業監管工作的逐步深入和監管水平的不斷提高,銀監會在深入貫徹監管新理念方面要做的工作還很多,面臨的挑戰也很大。
一、“管法人”
“管法人”并不完全等同于國際視野上的“并表監管”。所謂“并表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銀行內的所有業務進行適當的監測并認真落實審慎監督各項原則,從機構角度看,其中不僅包括銀行的國內法人還包括銀行的國外分行、各類附屬機構和合資機構。從業務范圍上看,監管當局應該審查銀行直接或間接從事的各項銀行和非銀行業務,以及國內外機構從事的業務。
在一定程度上,銀監會提出的“管法人”是指對單個銀行法人實體的監管,但從總體風險的把握、防范和化解來看,即從并表監管來看,一方面,銀監會需要制定合理規劃,要求銀行法人向監管部門報送并表數據和管理信息,強化對銀行法人實體的監管。另一方面,銀監會要加強與證券、保險等監管部門的溝通,了解銀行集團所屬的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評估其對銀行的影響,并視情況采用適當的監管措施。具體來說,實現從“管法人”到并表過渡,銀監會要充分發揮與證監會、保監會建立的三方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根據“三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落實好分業監管體制下的監管分工合作框架。
目前各監管部門的合作還是停留在互相“通氣”的階段,在監管工作的開展中,各個部門監管各自分管的行業。從實現對銀行有效的并表監管來說,要做的工作還很多。實際上,國際經驗也表明,并表監管能力較弱是許多國家共同的軟肋。
二、“管風險”
應該看到,目前銀監會提出的“管風險”的主要內容是強化審慎監管,而重點又放在解決長期以來銀行資產質量不高、資本充足率偏低的狀況。充分說明這一問題的是指導銀監會工作的“監管四部曲”,即“提高貸款五級分類的準確性--提足撥備--做實利潤--資本充足率達標”。更為具體地來說,首先,銀監會督促商業銀行根據風險變化情況,及時調整貸款質量形態,提高貸款五級分類的準確性和規范性,特別考慮到近期出臺的有關監測不良貸款遷移率和偏差率的新舉措;其次,嚴格執行充足的撥備制度,要求商業銀行足額提取各類損失準備,加大損失類貸款的核銷力度,做實利潤;再次,鼓勵商業銀行增資擴股、發行次級債,使資本充足率達到8%以上,從而恢復銀行的穩健性。
然而“管風險”并不完全等同于以風險為本的監管。所謂“以風險為本的監管”,是一種基于對銀行主要業務線的識別和全面了解,以及對各主要業務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按類別進行風險水平、風險發展方向和風險管理能力的分析評估,在此基礎上規劃監管行動和檢查方案,確定風險評級并采取監管措施和持續監管的有計劃、有部署、前瞻式的監管方式。這種監管觀念對于發達國家來說,也是近幾年才系統建成并付諸實施的。而對于中國銀行業來說,只有全面完成了整個銀行業的財務重組、實現銀行業的穩定后,才可能具備向以風險為本監管過渡的客觀條件。
三、“管內控”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是銀行為實現經營目標,通過制定和實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對風險進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監督和糾正的動態過程和機制。銀監會在促進商業銀行完善內部控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制定并修改完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促進商業銀行不斷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促進商業銀行加強風險管理;促進商業銀行加強信息披露;加大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評估與監督等等。我國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也有了較大的改善。
但是,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機制的完善和內控效率的提高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經過長期的努力才能實現。首先,商業銀行應該按照《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進一步加強內部控制的制度建設。在各項業務和管理活動中制定明確的內部控制政策,規定內部控制的原則和基本要求;著力培育內部控制文化。其次,商業銀行應該將內控和內審結合進行。為此,銀監會即將出臺《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督促商業銀行建立專業、規范、敬業和具有獨立性的內部審計隊伍,從商業銀行內部構筑防范風險的防線。商業銀行應建立內部審計垂直管理體系,進一步提高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內部審計質量,樹立內審權威,并建立內審部門與銀監會直接匯報渠道。再次,商業銀行,特別是擬上市的商業銀行應該結合本行的情況,認真考慮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指導原則組建專門的合規部門,以強化和改善商業銀行的內控管理,從根子上減少各類大案、要案和違規事件的發生。
四、“提高透明度”
“提高透明度”的監管理念,要求增強商業銀行的透明度和銀監會自身的透明度。2003年《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按照規定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和年度重大事項等信息;《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進行資本充足率相關方面的披露,內容包括風險管理目標和政策、并表范圍、資本、資本充足率、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目前,銀監會已經做到按季披露主要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匯總數據,而且在制定法規時主動征求商業銀行的意見。
世界上一些大型銀行已經開始向全球化發展,世界上已經開始形成了國際的管理理念以及全球化的金融網絡體系。隨著世界金融體系的統一化,各國國家都開始增加新的業務領域,并對自身形成的外資結構積極整合,所以,要大量減少傳統的貿易融資形式,不斷增加一些外來業務以及投資銀行的業務,從而促進銀行業發展的金融化實現國際發展方向[1]。隨著市場競爭體制以及創新性的金融技術的增加,金融中的技術創新對金融業務的產生也提出了新的發展規模,從而導致銀行業中的金融開始實現集約化的發展。世界上的各個國家都已經展開了激烈的競爭趨勢,很多大型銀行都利用跨國并購的方式實現全球化擴張,并在最后不斷形成具有國際化的金融集團發展形勢。
二、后金融危機時代中國銀行業金融創新制度基礎
我國的銀行業發展是在改革開放中積累的相關實踐與經驗,并在多年不斷探索出的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發展的金融體系以及金融制度。但該制度在實際發展中,又是我國銀行業進行創新性發展中最基礎的一個因素。
(一)中國銀行業金融體制的初步改革
在我國的銀行業發展中,其中的商業銀行實施了股份制改革,促進了現代社會中執行的金融制度,并初步形成了我國商業銀行結構的治理與完善。對于農村金融體制的改革,在農村主要以信用社為發展重點,并對其進行深化,從而促進了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與發展,以上這兩種形式將金融充分的發揮出來。對于金融市場的形成,如:生產品、保險、證券以及外匯等方面,都進一步完善自身金融市場的初步形成,并在最后都得到普遍優化[2]。
(二)中國銀行業金融監管體制的完善
在金融協調機制管理中,其中的證監會、銀監會等都為金融監管的直接部門,他們與中國銀行業其它的相關部門之間建立了一種綜合的協調機制。在監管內容上,將傳統的單一性、合規性等監督形式轉化為審慎監管形式,該形式主要對金融中存在的風險進行有效防范,并促進實現國際化、規范化的發展道路[3]。
(三)中國銀行業金融立法的成效性
我國目前已經出臺了各種立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等法律,并根據我國金融行業在發展中的實際條件,對其進行有針對性的、規范的進行制定,并為各個行業的金融發展作出有力支撐,從而促進了我國銀行業金融創新發展以法制為理念的基礎條件。
三、后金融危機時代中國銀行業金融創新與發展探微
金融危機發展的本質條件就是在經濟發展中,具有的根本性矛盾實現了集中化的爆發形式。這種也是一種機遇,能夠促進經濟結構的積極調整與升級。雖然金融危機的產生會給社會帶來較大危害,但在實際情況下,可以促進銀行業的金融創新性發展。因為一個企業的創新發展代表一個國家自身的經濟實力,所以,在本段中,綜合創新性的制度基礎以及創新性的物質基礎,提出在后金融危機時展下,我國銀行業金融的創新性發展對策[4]。
(一)創新性推進金融監管管理
我國銀行業建立的金融制度最主要的核心為金融監管理念,因為該創新理念能促進金融體系的穩定性與安全性,并為其中的風險性發展作出保障。隨著近幾年國際金融市場不穩定因素的不斷增加,該發展形式已經不僅僅是我國銀行業發展中要面臨的挑戰,形成的風險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也影響了國際化的金融運行,所以,在這種程度上,需要我國銀行業增加金融監管的創新性發展。金融危機的影響對我國銀行業的整體發展并沒有形成較大沖擊,但對我國的金融監管、標準指標以及兩者的統一都要嚴格分析,對促進金融監管的覆蓋面積,并以標準化的隔離形式將各個行業以及各個風險分別對待,以上相關內容的分析與研究都成為我國銀行業金融監管中主要執行的內容。
(二)創新加大我國銀行業企業制度與服務
銀行監管作為應對銀行體系脆弱性和金融交易信息不對稱,保護金融交易雙方權益,維護金融安全的一種制度安排,其模式經歷了如下過程:行政命令式監管標準化方法監管現在普遍采用的內部模型監管。但它們都是從監管部門的角度單方面提出的監管措施,都有缺陷。其中最嚴重的缺陷是,在這些監管模式中,監管部門的好惡表現得太突出,不利于促使市場主體對法律和監管規則產生認同感。同時,隨著銀行“逐利”性質的進一步強化,信息不對稱導致銀行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也日益突出,監管部門的監督成本和監督難度大大增加。在此背景下,激勵相容理念開始引起人們的關注,越來越多的國際機構和國家認識到,在非對稱信息的環境下,銀行監管不再是替代市場,而是強化銀行機構微觀基礎的手段,銀行監管并不要在某些范圍內取代市場機制,而只是從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運行,促進銀行體系的穩定高效運行。在此背景下,《巴塞爾協議》、《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以下簡稱《新資本協議》)相繼出臺,引領各國銀行監管朝著“激勵相容”這一方向演變。
在我國,銀行業監管同樣具有非對稱信息研究模型,即委托人——人模型的全部特征。因此,如何在我國銀行業監管中引入“激勵相容”的全新理念,探索適應我國銀行業實際的監管之路,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首先,由于監管部門代表存款人和股東行使監管權,代表國家行使監管權,銀行業監管存在委托關系。其次,監管部門和銀行之間信息是不對稱的。第三,監管與被監管雙方目標函數存在偏差。
二、激勵不相容監管的主要表現及負面效應
從我國銀行業監管工作的現實情況來看,由于長期以來監管部門片面強調了監管技術和監管手段的引進,而忽視了監管環境和監管文化的建設,因此,激勵不相容的監管思維和做法普遍存在,這不僅直接導致銀行監管效率的損失,同時也制約了銀行機構金融創新能力和綜合競爭實力的提高,給我國銀行業的健康發展帶來了種種問題。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嚴厲管制導致激勵功能基本喪失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銀行業一直實行嚴厲的金融管制,這種帶有濃厚行政色彩的監管體制和思維方式根深蒂固,直到今天還影響著監管部門的決策和行為。在“家長制”式的金融監管模式下,監管部門對銀行機構實行嚴厲的金融管制,帶來了監管權力尋租、服務效率低下等一系列弊端,而更為突出的問題則是金融監管對金融創新的激勵作用基本喪失,金融創新被嚴重遏制。一方面,過于嚴厲的合規性監管因為法律規章相對滯后而壓制了銀行金融創新的主觀能動性。另一方面,過于嚴厲的金融管制扼制了銀行金融創新的有效空間,最突出的表現就是金融創新活力不夠。
(二)負向激勵誘發違法違規行為迭出
在銀行業監管力度不斷加大的背景下,各種惡性違法違規事件仍在不斷發生。原因盡管是多方面的,但是銀行監管效率的低下和銀行機構內部控制的不足卻是最重要的因素。現代管理學認為,任何一種組織行為都會產生激勵作用,不是正向激勵,就是負向激勵。由于對違規者懲處過輕、對經營者約束不夠,金融監管和銀行內控不僅起不到應有的懲處和約束作用,而且導致違規獲利的巨大誘惑力與監管規則相對較弱的強制力之間出現嚴重失衡,客觀上促使和誘發了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三)監管越位導致“三大支柱”人為割裂
在傳統監管體制和模式下,監管部門集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和金融服務于一身,而且承擔著“最后付款人”的責任。因此,金融監管被過度擴張,凌駕于銀行內控和市場約束之上,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銀行內控和市場約束。事實證明,金融市場過分依賴于監管部門,不僅會造成金融監管和銀行內控、市場約束之間的人為割裂,而且會大大削弱銀行內控和市場約束的作用,導致銀行監管成本與收益的失衡。一方面,監管效率難以提高。另一方面,監管成本居高不下。
三、我國銀行業激勵相容監管的構思
(一)激勵:改善銀行外部監管的必然選擇
1、建立金融創新激勵機制。一是要逐步糾正和扭轉過去加強監管就是要“踩剎車”的錯誤認識,而要成為推動銀行金融創新的“加油器”,促進整個銀行業保持應有的活力,特別是要改變市場準入監管的觀念,對進入市場的各個主體在承擔責任的能力方面給予規范,而在市場準入監管上可以適當放松或寬松,只要法律法規沒有明文禁止的業務,銀行機構都可以大膽進行償試。二是建立金融創新目標導向和風險提示制度,告知創新產品的潛在投資人,關于兜底收益的契約是無效契約,可以要求所有有可能經營這一業務的市場主體不間斷地公示這個信息。三是建立創新業務績效評價制度,定期分析各類創新業務的成本利潤率、相關業務支持率、資產風險度、內控管理等指標,建立必要的考評機制,對考評不及格的創新機構強令其從市場退出。
2、實施監管事先承諾制度。監管事先承諾,是指銀行對自身的風險控制水平事先向監管部門承諾,承諾在一定時期內的累積損失不超過一個最大限額,從而依據事先預測可能出現的最大損失留有充足的資本準備。在這一損失最大限額內,由各銀行自行管理和控制風險,監管部門不再介入;如果在此期間任何一個時點違反了這一承諾,即損失超過了預定限額,監管部門就會介入其具體活動,對其進行處罰。在這一制度安排下,監管部門而要做的就是通過設計或選擇一種合適的激勵懲罰機制來涵蓋監管對象任一水平的風險暴露,分析問題機構風險損失的起因,對于個別機構的冒險行為和整個行業面臨的風險導致的損失按照區別對待原則予以懲罰,對于執行事前承諾較好的機構予以獎勵。
3、不斷完善銀行差別監管。在監管過程中,監管部門對銀行機構的評級結果要與監管收費、機構和高管人員的準入、新業務和新服務的開辦、現場檢查的實施等緊密聯系起來。具體來講,就是對于那些發展穩健、管理規范、合規守法的銀行,實施激勵的鼓勵性監管,減少現場檢查頻率,支持和促進其創新能力的提高,反之則實施嚴厲的懲罰性監管,增加現場檢查頻率,并對違規事件予以及時嚴厲的查處,從而激勵銀行從節約成本、加快創新的角度考慮來加強自己的風險管理,提高自己的評價等級,促進其穩健經營,而不是滑向有問題銀行的邊沿。實施差別監管,不但可以提高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而且可以對銀行及其投資人(股東)起到相應的激勵作用,以此推動銀行業的持續發展,構造銀行業良性有效可持續發展的生長機制,真正建立銀行機構市場優化制度,形成有進有退、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
(二)約束:充分發揮市場力量的制衡作用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市場約束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就是強化信息的披露,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市場約束發揮作用的基礎。對于監管部門而言,一是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明確銀行信息披露的標準,并強制其按照所制定的標準進行披露。二是要結合銀行股份制改造工作,推動會計制度的國際化,提高會計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三是要加強對社會公眾金融法律法規和風險防范知識的宣傳,增強其對銀行所披露信息的識別能力和監督意識。
2、發揮外部評級作用。目前,許多國家已將信用評級技術特別是將專業評級公司的結果運用到銀行監管之中,并據此采取跟進措施。在《新資本協議》提出的三種計量信用風險的方法中,外部評級法最為簡單,尤其適用于發展中國家。對于監管部門來講,一是要進一步整合國內現有的信用評估機構,提高市場準入門檻,培育全國性甚至是壟斷性的權威評估公司,使其具有足夠的權威性和社會公信力。二是要規范評級市場,提高評級質量。三是要擴大商業性評級結果在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的使用范圍,重視參考或引用外部信用評級結果,以對信用風險狀況作出正確識別和判斷。
3、強化行業自律監督。發揮自律組織的自律管理職能,是發達國家強化市場約束、完善監管體系的重要經驗。因此,應加強我國銀行業自律組織的建設,使其具有嚴密、詳盡、方便、可操作的自律規章,包括組織紀律、市場規范、道德準則及自我監察的程序規則,特別是對違規違章者的檢查、監督程序及合理的懲戒措施的設計,并有能力推行,確保會員依章運行,維護規章的強制性和有效性,從而填補監管部門為實施激勵相容監管,減少直接管制帶來的監管“空白地帶”,彌補我國銀行監管方式變革中暫時出現的“漏洞”。同時,通過行業規范加強銀行內控機制,使銀行業的風險控制不是被削弱,而是得到加強。
(三)相容:實現監管與銀行目標的充分融合
1、理念的融合。銀監會成立后,提出了“四四六”的指導思想,倡導審慎監管的全新理念,其基礎是尊重銀行自,其手段是發揮銀行在風險管理中的自主性,其目的是促進銀行穩健經營。從世界各國經驗看,監管部門有關審慎監管的規定,亦是銀行風險控制的核心內容,對銀行的穩健經營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為此,對于銀行來講,必須在經營管理中牢固樹立“審慎為先”的理念,在監管部門的指導和幫助下,加快建設一個涵蓋基礎體制、決策體制、傳導體制和運行機制的風險管理長效機制,構建一個有效的內部評級體系和“內控優先”的控制環境,切實做到審慎經營、穩健發展,從而實現銀行經營理念與監管理念的充分融合。
2、行為的融合。銀行機構要進一步明晰產權關系,建立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真正發揮“三會一層”的作用,形成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協調、相互制衡,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經營機制。同時,積極借鑒監管部門持續監管方法,建立良好的內部審計以及監督、處罰制度,通過實施內部評級方法,推進信貸政策和流程的重組,發揮內部評級在發現和防范風險方面的作用,真正承擔起風險控制的第一性責任。同時,要實現信息共享,包括銀行內部審計信息和外部審計信息、紀檢監察信息,以及監管部門監管信息等方面的內容,使監管與被監管之間的博弈性質在一定程度上由對抗轉向了協作,進而達到相容監管之目標。
3、文化的融合。盡管銀行監管和被監管者雙方最終實現的目標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實現目標的過程和路徑不一致,彼此之間就存在文化融合的問題,其切入點是“以人為本”,其實質是培育健康的“風險文化”。銀行要積極吸收和借鑒國外銀行先進的管理經驗,深化用人機制改革,強化全員風險教育,使得在內部風險問題上,能夠做到主動暴露、報告而不是掩蓋和回避;要加強高管人員隊伍建設,破除職務“終身制”、能上不能下的束縛,變任命制為市場遴選,建立高管人員良性循環和競爭模式,降低高管人員因短期行為的選擇而損害銀行長期利益的可能,從而把制度缺陷帶來的風險控制在最小的范圍,真正防范內部人員的“道德風險”。
參考文獻
[1]張維迎:《詹姆斯·莫里斯論文精選》,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
[2]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文獻匯編》,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1998.
[3]蒂米奇·威塔斯主編:《金融規管——變化中的游戲規則》,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
[4]中國人民銀行智力引進辦公室:《國外金融體系和金融監管的學習與借鑒》,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0.
[5] 梁曙霞.試析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互動關系[J],北京,世界經濟與政治論壇,2002(5)
[6]郭柱.信用評級與銀行業風險控制[J],深圳,深圳金融,2002 (11)
[7]袁成剛.對金融監管成本及效益的分析和探討[J],北京,金融與保險,2002 (12)
[8]白欽先主編:《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比較研究》,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
[9]范文波.關于我國銀行業監管的幾個問題的探討[J],深圳,深圳金融,2003 (5)
[10]何德旭.金融監管:世界趨勢與中國的選擇[J],北京,管理世界,2003(9)
[11]呂暉蓉.我國商業銀行監管中的激勵機制問題及對策思考[J],成都,西南農業大學學報,2003(12)
[12]巴曙松.金融監管與商業銀行的發展空間[J],北京,證券市場導報,2004(1).
[13]曾國安,馮濤.銀行所有權結構對銀行道德風險的影響[J],北京,財經科學,2004(2).
這次由次貸危機引起的國際金融危機爆發的原因包括監管方面的。我國銀行活動基礎差、問題多、壓力大,使得銀行業存在的諸多問題與隱患復雜化。此次危機的爆發充分說明銀行監管機制應與社會的發展同步。因此監管制度的完善成為次貸危機反思的重要內容。
一、我國銀行監管的現狀
我國的銀行業監管是在改革開放以后逐步發展起來的。作為銀行業監督機構的銀監會,確立了“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提高透明度”的監管理念,明確四個監管目標和六條監管標準,按照“準確分類―充足撥備―做實利潤―資本充足率達標”的監管思路,對銀行實施“風險為本”的審慎監管,實現了本外幣表內外、境內外業務的并表監管,完成了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方向的轉變。
二、我國銀行監管存在的問題
雖然已經實現從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的轉變,但我國銀行監管中還存在著許多有待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銀行監管的法律體系不健全。
原有的法律框架沒有把混業經營納入監管范圍;對銀行市場退出機制方面的立法很是單薄;對外資銀行的資本充足性、流動性、內部控制、風險控制等沒有明確的規定;網絡銀行缺少相應的法律法規。
第二,隱性混業經營對分業監管的威脅。
隱性混業經營不僅削弱了分業經營的業務基礎,而且銀行、證券和保險之間日益密切的資金和業務往來為我國的分業監管提出了更多的難題。
第三,監管人員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
目前我國監管人員素質良莠不齊,沒有一支結構合理的專業化的監管隊伍;對銀行風險能夠定量分析的專業人才比較匱乏;缺乏能用新理念進行分析判斷并解決問題的復合型人才。
第四,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內含的缺陷。
我國目前沒有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政府一直承擔著隱性存款保險的職責。這種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首先,這種隱性存款保險成為政府沉重的負擔;其次,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加大了銀行業的“道德風險”,由于不必為過度的冒險行為增加成本,銀行都增加高風險高回報貸款業務。
三、完善我國銀行業監管的相關措施
由于金融在現代經濟體系中的核心地位, 結合我國銀行業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
第一,健全我國銀行監管法律體系。
首先要彌補現存法律的不足,尤其要健全市場退出監管制度,完善破產申請程序;其次要提高制定法律法規的速度。由于金融產品創新速度的不斷加快,監管部門務必要在短時期內制定相應的監管法律,否則就會產生監管真空,為金融系統的不穩定性埋下隱患。
第二,加強銀行、保險、證券之間的合作,導入功能性監管。
作為監管者,應在監管制度建設上有效配合,加強信息交流和溝通。
功能性監管通過有效利用集中的監管設施共享監管信息,對監管對象實行統一的監管,以便監管人員更全面地了解監管對象并進行更便捷的交流,取得規模經濟效益。
第三,建立一支高素質的金融監管隊伍。
改革現有的用人制度、薪酬制度,建立一套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機制;加強監管人員的持續教育工作,完善吸引激勵、學習培訓、監督約束、資格考試和評級等一系列機制;提高監管人員依法監管的素質和風險預警能力,切實提高監管的有效性。
第四,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
我國目前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須重點考慮以下幾個問題: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形式和資金來源、成本計算、道德風險的防范措施、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設定及保費率等。在綜合考慮這些因素的基礎上適時推出存款保險制度。
第五,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培養銀行監管國際人才。
這次金融危機促使各國采取措施進行協同監管。比如:舉辦銀行監管國際論壇,進行更為充分的信息交換與溝通;通過訂立國際協議、簽署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等方式,規定參與金融創新工具交易的金融機構的最低準入標準、風險頭寸的限制等共同原則;督促金融監管比較寬松的國家加強監管等等。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全面分析了國際國內形勢,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全面把握形勢變化對銀行改革發展的要求。要深刻認識中央治國理政新思路、新理念、新舉措帶來的市場、社會運行機制和行為模式的新轉變,審時度勢,不斷增強銀行業工作的統籌謀劃能力。
2014年銀行業工作總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堅持穩中求進的總基調,著力深化改革開放,著力改進金融服務,著力防范金融風險,切實提高銀行業運行效率和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2014年銀行業監管工作重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深入推進銀行業改革開放。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完善現代銀行業治理體系、市場體系和監管體系,推進治理能力現代化,引導銀行業長期可持續發展。一是深化銀行業治理體系改革。改進績效考評,引導樹立正確政績觀和發展觀,完善公司治理體系;推進子公司制、事業部制、專營部門制、分支機構制改革,完善業務治理體系;加強集團并表全面風險管理,強化集團風險管理主體責任和監管機構監督責任,完善風險治理體系;鞏固行業協會自律機制建設,強化服務和救助功能,完善行業治理體系。二是推動業務產品創新。統籌規劃,分業推進產品創新;創新服務方式,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擴大金融服務的覆蓋面、公平性和可獲得性;探索管理制度創新,釋放改革紅利。三是擴大銀行業對內對外開放。探索逐步放寬外資銀行進入門檻、經營人民幣資格條件以及分行營運資金要求,進一步支持上海自貿區和金融改革試驗區的銀行業改革。拓寬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渠道和方式,一方面引導民間資本參與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重組改制,另一方面試辦由純民資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做好試點制度設計,強調發起人資質條件,實行有限牌照,堅持審慎監管標準,訂立風險處置安排。試點先行,首批試點3至5家,成熟一家批設一家。四是推動政策性銀行改革,在明確職能定位前提下,實行政策性業務、市場化運作、標準化監管。五是大力推動監管改革,簡政放權,還權于市場,讓權于社會,放權于基層。銀行業金融機構能夠管好的事項,監管就不要再管,把權力交給市場主體。改革完善分類分級管理,實行有限牌照制度。完善監管規制,重點推動資本管理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落地實施。
——切實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隱患。一是緩釋平臺貸款風險,堅持“總量控制、分類管理、區別對待、逐步化解”,審慎穩妥地緩釋平臺貸款風險。二是嚴控房地產貸款風險,高度關注重點企業,繼續強化“名單制”管理,防范個別企業資金鏈斷裂可能產生的風險傳染。三是防化產能過剩風險,通過產能整合重組、技術改造,促進生產資源有效利用,盤活沉淀在過剩產能上的信貸資產,減少風險總量。四是防范四種業務風險,對于理財業務,建立單獨的機構組織體系和業務管理體系,不購買本行貸款,不開展資金池業務,資金來源與運用一一對應;對于信托業務,要回歸信托主業,運用凈資本管理約束信貸類業務,不開展非標資金池業務,及時披露產品信息;對于小額貸款公司,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國統一的監管制度和經營管理規則,落實監管責任;對于融資性擔保公司,明確界定擔保責任余額與凈資產比例上限,防止違規放大杠桿倍數,建立風險“防火墻”。五是緊盯流動性風險,提高資金來源穩定性,加強同業、理財和投資業務管理,合理控制資產負債期限錯配程度。六是謹防信息科技風險,建設自主、安全、可控的信息科技系統。七是盯防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嚴格實施信貸違規問責和案件問責。
高度關注關聯貸款風險,抓集團客戶和關聯交易,做好風險提示。強化對轄內各機構不良貸款增減變化情況的監測,突出對貸款五級分類的落實。正確把握銀行新辦業務風險,調查了解存在的內控薄弱環節。采取約見談話、機構回訪,掌握被監管者的工作動態,督促被檢查單位建立和完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和業務操作流程,切實防范風險。
二、加強對合作金融機構的監管
1、督促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促進管理體制轉變。促成*農村合作銀行根據現代公司治理結構要求建立“三會”機制,建立科學的決策體系、內部控制機制和風險管理體制,認真執行報告制度。引導明確市場定位,督促其按照章程制定的支農貸款比例,支持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督促嚴格執行農村合作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存貸款比例不得超過80%,流動性比例不得低于25%,同一借款人貸款余額不得超過20%等。
2、加強內控專項治理,促進完善內控機制。嚴格按照*銀監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監管的通知》以及該聯社制定的內控制度治理方案執行,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內控制度專項治理工作。跟蹤檢查20*年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中發現問題整改落實情況。調查核實20*年稽核整改意見落實情況。加強資產管理,完善新增不良貸款臺帳,嚴密監測大額(前5戶)貸款和單戶超比例貸款,建立不良貸款余額前10戶動態變化情況監測機制,進一步督促該聯社對已核銷呆帳貸款和“三違”貸款責任追究整治工作。
3、提高非現場監管的有效性。以資本充足情況、流動性指標、不良貸款情況、內控制度建設等17項定量指標為監測、評價重點,按季進行全面、客觀的風險監測與評價。以非現場監管發現的問題為目標導向,以內控管理薄弱、違規問題突出、風險隱患較大的機構為日常監管重點,有針對性的進行了深入調查。
三、繼續貫徹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做好窗口指導
定期召開監管通報會,披露監管信息。積極引導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把握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鼓勵金融創新,鞏固宏觀調控取得的成效,加強貸款風險管理,確保信貸有效投入穩健增長。提請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強警示,配合打擊“兩非”和亂集資現象。圍繞履行監管職責中遇到的難點、熱點問題,充分利用非現場監管手段,提升調研活動質量,努力向上級反饋轄內經濟金融運行動態。
四、深化“文明單位”創建,不斷提高員工素質
2001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新巴塞爾資本協議草案準備用以取代1988年的資本協議,新資本協議受到了國際、國內學術界的極大關注,新協議將于2006年首先在巴賽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成員國的十國集團內實施。《巴賽爾新資本協議》代表著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的新理念,并對全世界銀行業的發展方向產生著決定性的影響。這對于正在走向國際化、市場化的我國銀行來說,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作用。
一、西方銀行業務的開展
新資本協議借鑒了西方發達國家的先進管理經驗,因此了解西方發達國家銀行業務的發展是理解新資本協議的基礎。信貸業務作為傳統業務已有幾百年的歷史,該業務的開展一直是商業銀行經營者普遍關心的問題。在西方發達國家中,信貸業務有一套成熟的運作機制,其中客戶經理制尤其值得我國銀行業借鑒。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存款和貸款業務,消費和商業信用貸款業務,信用卡、現金管理等方面,商業銀行面臨著激烈的競爭,尤其金融管制放松后,在日益激烈的競爭環境中商業銀行的劣勢更加明顯。商業銀行通過風險轉移、發展中間業務等手段逐漸走出了穩健發展的道路。由于中間業務具有不用或少用銀行自由資金、成本低、收益高以及風險小的特點,商業銀行積極開展了該項業務,由此既可滿足《巴賽爾資本協議》核心資本8%的要求,又可以提高商業銀行的非利息收益。如花旗銀行的存貸款業務帶來的利潤僅占總利潤的20%,而承兌、資信調查、企業信用等級評估、個人財務顧問、外匯遠期、外匯期權等中間業務卻為其帶來了80%的利潤。
二、我國商業銀行業務開展的現狀
一直以來我國是一個短缺型經濟的國家,經濟建設資金的集中和分配主要通過財政和信貸兩條渠道。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和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企業的融資渠道逐步擴大,然而目前企業融資仍然主要依靠銀行進行,間接融資占總融資份額的90%左右。由此可見我國商業銀行利潤多數來源于傳統業務,因此我國銀行業必須加強信貸管理。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規模小、發展慢,其業務收入占利潤之比很低,與發達國家相比仍然存在較大的差距,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品種少。由于這些年我國的金融業一直推行嚴格的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制度,銀行、證券、信托和保險業完全分離,商業銀行的業務被限制在一個相當狹窄的范圍內,業務創新的空間受限,致使我國商業銀行業務創新的品種較為單一。(2)規模小。從已開辦的新業務發展水平來看,由于受到來自內外的約束限制,中間業務在銀行的整個業務規模中比重小,難以起到調整優化整體資產負債結構的作用,也難以產生相應的規模效應。(3)收益低。由于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表外業務尚處于初級階段,各商業銀行業務拓展過分注重擴規模、占份額,再加之缺乏統一的市場規范與相應的制度約束,在業務營銷之初大多低價促銷,讓利于客戶,這不但使市場陷入混亂狀態,也使得商業銀行的新業務收益難以保證,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新業務的健康發展。
三、新資本協議的理念
2001年巴賽爾新資本協議框架延續了1998年巴賽爾協議中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以信用控制為重點、突出強調國家風險的風險監管思路。新資本協議對風險的認識更加全面,除信用風險外,新協議還考慮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各種因素,基本涵蓋了現階段銀行業經營所面臨的風險,以保證銀行資本充足性能對銀行業務發展和資產負債結構變化引起的風險程度變化有足夠的敏感性。新資本協議允許銀行用內部評級法來衡量和測算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使新的監管規則具有了一定的靈活性,有利于吸收現代大型銀行風險管理的各種經驗。
巴賽爾協議體現了以下幾方面的趨勢:強調從統一的外部監管標準轉向多樣化的外部監管與內部模型相結合;從強調定量指標轉向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相結合;從信用監管轉向全面風險監管;從合規導向型監管轉向風險導向型監管。新資本協議這些新理念的目標是為了促進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維持金融體系的資本充足水平;促進銀行業的公平競爭;提供更全面的風險方處理方案;使處理資本充足率的各種方法更為敏感地反映銀行頭寸及其業務的風險程度。
巴賽爾協議為國際業務活躍的銀行建立了一個衡量資本充足率的基本框架和資本適宜度的最低標準,確立了現階段銀行取得從事跨國金融業務公認資格的風險資本比率,同時還可以衡量各國銀行資產狀況和信用等級。因此它直接關系到各國銀行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融資、籌資能力,影響到銀行的競爭力水平。
四、我國銀行業的應對策略
新資本協議的出臺對于即將溶入世界金融業的中國銀行界來說是一個極大的震動,面對強大的外資機構我國商業銀行必須加快改革的步伐,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來提高自身的綜合競爭能力。
1. 推行客戶經理制。
客戶經理制是銀行以客戶為中心的新型綜合服務體系,是西方商業銀行在長期激烈的競爭環境中所形成的一整套科學、嚴密、謹慎的信貸運作程序。客戶經理的基本職能是為銀行和客戶雙方創造商機,把握商機,為客戶、銀行負責;鞏固銀企關系,維持和發展與客戶的良好關系,同時不停地發掘優良客戶資源;管理客戶,掌握客戶的所有信息,建立客戶檔案,為銀行提出對策;服務客戶滿足客戶需求;控制風險,當客戶情況變化,對銀行產生不利影響時,應及時調整銀行策略,規避風險。
今天的金融市場已經由原來的賣方市場逐步轉向了買方市場。買方市場對銀行提出的首要問題就是銀行能否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實行客戶經理制可以為銀行客戶提供有效的全方位服務, 由此可以看出,實行客戶經理制是商業銀行適應市場變化的需要,是增強銀行競爭力的有效途徑。實行客戶經理制還可以為客戶提供最便捷、高效、貼身的服務。通過這種貼身服務及時挖掘并準確定義企業需求,根據企業需求適時推出相應的中間業務產品,大幅度提高商業銀行的經營收入。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6月28日
眾所周知,金融業與人民群眾以及各行各業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金融業不僅關系到千家萬戶,而且也關系到國民經濟的方方面面。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體系是全社會貨幣的供給者和貨幣運行及信用活動的中心,金融穩定對社會經濟的運行和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如果金融機構出現問題,不僅會影響到市場經濟的發展,而且還將會影響到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大家都知道,世界金融危機雖然已經過去,但金融危機給人們留下的傷痛使人們無法忘記。金融危機侵擾過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給這些國家和地區造成了巨大的不可挽回的經濟損失,而銀行在經濟社會中具有核心地位和存在巨大的風險。因此,加強金融監管研究和進行金融監管改革具有重要的作用與意義。金融監管也被稱作為金融監管治理,該提法在國際學術界和監管實踐中是一個較新的領域。筆者認為,金融業是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性均十分突出的公共行業,雖然金融企業的內部控制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制度,但僅僅靠金融企業的內部控制還不能夠完全控制金融風險,這是因為金融業是一個特殊的高風險行業,容易發生支付危機的連鎖效應;金融體系的風險,直接影響著貨幣制度和宏觀經濟的穩定,因而需要政府管制。以監管當局為代表的外部監管正是一種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強制性制度安排。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采用良好的治理方法是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共同的責任。加強金融監管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建立起全新的金融監管運行機制。筆者根據自己多年的工作體會,主要對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進行分析與探討,本文就此方面做出探索供參考。
一、目前金融業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一)金融競爭日趨激烈,金融秩序比較混亂。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金融業發展也較快。市場經濟存在競爭,在近年來的金融運營過程中,我國金融競爭日趨激烈,不僅表現在銀行與銀行、存款者與銀行、銀行與貸款者;而且還表現在各金融機構與監管者之間,金融秩序比較混亂。同時,存款者與銀行、銀行與貸款者、銀行與監管者之間存在著很大的信息不對稱,產生了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這不僅降低了金融效率,而且增加了金融風險,因此,強化金融監管不僅是現實的選擇,也是規范金融市場的形勢使然。
(二)嚴格的分業經營和多元化監管模式限制了商業銀行的發展空間。目前,我國在實施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分業經營的基礎上,建立了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監管的體制框架,分別由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實施監管。筆者認為,這種分業監管的體制對加強金融監管確實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經濟與社會的發展,這種分業監管的體制所帶來的弊端越來越明顯。首先是加大了監管成本,降低了工作效率。當前,銀行、證券機構和保險機構的監管機構不一致,由于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協作和溝通以及信息交流存在諸多問題,容易造成監管不到位,出現監管 “真空”,有的金融業務得不到有效監管,或有的金融創新得不到監管當局的認可,阻礙了金融業的發展;其次,限制了我國銀行業的發展空間。縱觀世界經濟發展局勢,經濟全球化的趨勢勢不可擋,全球金融正呈一體化、綜合化發展趨勢,世界上許多國家為適應金融一體化趨勢,紛紛對過去的多元化監管體制進行改革,建立了單一的監管機構,如英國、澳大利亞、日本和韓國等,而我國依然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和多元化監管模式。分業經營使我國銀行不能開展綜合業務,不僅制約了銀行發展的步伐,而且限制了我國銀行與國外銀行的接軌以及平等競爭。
(三)金融監管內容重點不突出,監管內容不全面。監管內容和范圍狹窄,監管手段落后。首先,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偏重于合規性監管,監管內容和范圍狹窄,對商業銀行的監管仍然局限于存貸款、結算、信用卡等日常業務,不能涵蓋商業銀行的全部金融業務,一些新的金融業務不能得到及時的監管,存在著監管空白點,嚴重影響著金融業的健康發展。其次,金融監管不能涵蓋新的業務,監管范圍狹窄。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出現了一些準金融機構和準金融業務,如彩票市場、社會集資、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農村養老保險等。目前,這些準金融機構和準金融業務分散于不同的部門經營和管理,未納入統一的金融監管范疇。由于利益的驅使以及部門保護主義,這些業務開展的狀況十分混亂,有的地方出現地方政府挪用養老保險金的現象。如果這些問題不解決,必然隱藏較大的金融風險。
(四)金融監管手段陳舊,科技水平低。首先,金融監管方式過分依賴行政審批和現場監管。目前,金融機構在市場準入、業務范圍、日常業務監管、市場退出等方面,過分依賴行政審批和現場監管。筆者認為,行政審批和現場監管雖然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它的弊端越來越明顯,主要表現在監管成本高以及監管的有效性低方面;其次,監管手段陳舊,科技水平低。目前,不少監管機構科技人才不足,硬件設施配備不到位,不能充分利用現代化手段,監管手段陳舊,科技水平低,與被監管機構未實現電腦聯網,無法實現高水平的監控,監管人員忙于監管資料的收集和層層上報工作,效率低、成本高;第三,法律和制度建設滯后。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制定了不少有關金融業法律法規,但隨著經濟與社會的發展,有些法律法規已經落后,需要修改和完善。同時,還存在對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監管經驗不足,尤其對有問題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處理缺乏成熟經驗等。
二、加強金融監管的途徑
(一)樹立金融監管新理念,增強監管中的“效益、市場、系統、持續”意識。正確的監管理念是金融監管的有力指南。筆者認為,金融監管應結合新的形勢需要,樹立金融監管的新理念,增強監管中的“效益、市場、系統、持續”意識。首先,適當引入監管中的“效益”理念。“效益”理念,不僅可以帶動商業銀行金融業務的創新,而且還可以較好地實現銀行微觀的靈活經營;其次,樹立“市場約束”的監管理念。有效的市場約束,不僅是商業銀行實行審慎經營的驅動力,而且也是銀行有效監管的重要手段;第三,增強“系統、持續”的監管理念。增強“系統、持續”的監管理念,可以減少監管工作的隨意性、突擊性,把握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管特征,在持續監管中逐漸提高監管工作的質量。
(二)改進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監管體制。目前,我國在實施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分業經營的基礎上,建立了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監管的體制框架,分別由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實施監管。目前,應改進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監管體制,加強人民銀行與證監會、保監會在金融監管方面的溝通與協作以及信息的交流,合理劃分各監管機構的監管范圍和職責,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
(三)改進監管方式,鼓勵金融創新。首先,要實現監管方式由行政審批和現場監管為主向非現場監管為主的轉變;其次,擴大金融監管范圍,將金融創新業務和準金融業務納入監管范圍;第三,實現金融監管手段現代化,加強金融監管電子化建設,充分發揮計算機輔助管理。
主要參考文獻:
[1]陳光華.美國金融危機戰略成因及對我國金融創新的啟示[J].濱州學院學報,2010.1.
[中圖分類號]F832.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646(2011)06-0033-02
一、緒論
私人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利用專業技術、專業設備、專業人員,為富有者及其他需要此業務者提供的信用及投資管理服務。它主要向那些被認為有較高凈值的個人所提供的金融服務,但不包括由零售銀行提供的服務。
二、我國私人銀行的發展瓶頸
盡管私人銀行業務在中國已經起步,但國內所開展的私人銀行業務整體還比較初級,缺乏實質內容,業務概念狹窄、品種匱乏、無法滿足客戶的多樣化需求以及理財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等問題比較突出。
首先,國內私人銀行業務品種單調、規模有限、結構不合理。提供交易和保值的產品多,提供增值的產品少,特別是缺乏資產管理的含義。
其次,專業化人才缺乏。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人才還不能完全適應私人銀行業務發展的需要。以招商銀行為例,其對客戶經理的上崗要求是:大學畢業,有三年從業經驗,再通過保險、基金、證券等相關專業考試。對于私人銀行業務而言,這些條件還遠遠不夠。
第三,營銷體系不健全,售后服務不到位。目前仍有商業銀行對營銷的認識存在偏差,沒有設置專門的營銷部門,沒有配備專業的市場營銷人員和完備的營銷網絡來進行個人金融產品的銷售。
第四,客戶對私人銀行業務認識還比較模糊。一是對金融機構的信任程度不高。在西方,全權委托理財是盈利最大、成本最低的服務項目,因此往往被作為推銷的重點和客戶服務的目標。但在中國,金融機構的專業理財水平和信譽還沒有達到令客戶全權委托的程度;二是對風險的承擔能力不強。
第五,體制制約。我國目前實行的是金融分業經營體制,根據國內金融分業經營的管理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從事投資、證券和保險等業務,使得國內商業銀行無法開展涵蓋銀行、保險、證券、基金等各類別的綜合業務,只能在有限的范圍內采取有限的變通為客戶提供一系列的金融服務,就難以真正為客戶提供全面的理財服務。
最后,我國開展私人銀行業務的一些基礎性工作有待完善。例如,我國尚未建立個人信用評估機構,也沒有全社會統一的個人信用評估標準,整個金融系統又缺乏一套合理的個人信用衡量監督制度。
三、我國私人銀行發展策略
相比歐洲發展了數百年的私人銀行服務,對于中國金融市場來說還是一個全新的事物。由于私人銀行服務基準較高、層次較高,加快發展私人銀行服務,不僅需要商業銀行自身的不斷探索和努力,還離不開政府和社會公眾的大力扶持。
1.銀行層面
首先,要進行觀念更新。完善商業銀行的理財理念,樹立“大金融”的發展觀,打破產品界限,提升客戶價值,整合組織資源。
其次,產品的研發。私人銀行服務提供的是整體解決方案,多種金融產品的有機組合則是構成解決方案的重要內容。
然后,要進行市場定位。根據我國私人金融資產結構的實際情況,找準拓展私人銀行業務的目標市場。
另外,要進行體制改革。根據國際先進的特別是瑞士私人銀行的實踐經驗,國內商業銀行發展私人銀行業務需要構建以業務線為主導的扁平化的縱向組織管理體系。
最后,要進行人才培養。
2.政府層面
第一,大力推進混業經營,鼓勵扶持金融創新。
第二,降低銀行準入門檻,建立中小金融機構。
第三,積極實施風險監管,健全法律懲戒體系。
第四,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完善個人信用制度。
3.社會層面
私人銀行服務的核心是財富管理,對象是那些擁有高凈值資產的個人客戶,他們接受私人銀行服務的最終目的是為了資產的保值與增值。發展私人銀行服務,歸根到底來自于個人客戶的投資意識。因此,個人客戶樹立投資新理念,對私人銀行服務的發展尤為重要。一方面,要樹立財富惟有在運動中才能實現保值和增值的理念。
我國銀行業的競爭日趨激烈,而私人銀行業務更是中外資銀行必爭之地,私人銀行也是未來銀行業務中的重要利潤增長點。在首家私人銀行進入之后,我國私人銀行的業務有了突飛猛進的進步。在看到進步的同時,我們并不諱言差距,而且是很大的差距。我們應該充分利用本土市場與文化,同時借鑒國外私人銀行的先進理念、技術與產品,真正打造出具有強大競爭力的私人銀行發展模式!
[1]周明.透析中國零售銀行業務之六大現象[J].中國信用卡,2004,(1).
[2]尹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發展與監管[J].中國金融,2005,(5).
[3]謝國梁.從瑞士經驗看香港地區私人銀行業的發展前景[J].國際金融研究,2004,(4).
[4]韋星.對我國商業銀行業務創新的幾點思考[J].陜西師范大學學報,2002,(6).
[5]梁興遠.淺析我國私人銀行業務的發展問題[J].廣東經濟管理學院學報,2005,(4).
文章編號:1003-4625(2010)12-0008-03 中圖分類號:F831.0 文獻標識碼:A
一、巴塞爾協議Ⅲ主要內容及分階段實施安排
(一)巴塞爾協議Ⅲ的主要內容
1.一級資本金比率。根據巴塞爾協議Ⅲ,普通股最低要求,即資本結構中吸收損失的最高要素,將從當前的2%提升至4.5%。這一嚴格的資本要求將分階段實施,從2013年1月1日開始,2015年1月1日之前實現。一級資本金(包括普通股和其他符合要求的資本)比率將在同一時間從4%提升至6%。
2.資本留存緩沖。巴塞爾協議Ⅲ引入了2.5%的資本留存緩沖(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由扣除遞延稅項及其他項目后的普通股權益組成。這一留存緩沖的目的在于確保銀行持有緩沖資金用于在金融和經濟危機時期“吸收”損失。盡管銀行在危機期間可以利用這一緩沖,但資本比率越是接近最低要求,受到的限制也會越大。一旦銀行的資本留存緩沖比率達不到該要求,監管機構將限制銀行拍賣、回購股份和分發紅利等。這一機制可防止一些銀行在資本頭寸惡化時也肆意發放獎金和高紅利的情況。
3.反周期緩沖。巴塞爾協議Ⅲ還提出了“反周期緩沖”的資本要求,這一新的緩沖比率為普通股或其他能完全“吸收”虧損的資本的0-2.5%,將根據各國情況具體執行。“反周期緩沖”是基于一項更廣泛的宏觀審慎目標,要求銀行在信貸過分充足的情況下居安思危、未雨綢繆。對一國而言,這一緩沖僅僅在“信貸增速過快并導致系統范圍內風險積累”的情況下才會生效。一旦“反周期緩沖”生效,將作為留存緩沖范圍的延伸。
4.杠桿率要求。除了上述這些基于風險的資本要求,還有一項并不基于風險的“杠桿率”要求作為輔助。巴塞爾協議Ⅲ要求各國對3%的一級杠桿率在同一時期進行平行測試。基于平行期的測試結果,再于2017年上半年進行最終調整,并希望在2018年1月1日進入新協議的第一支柱部分。
5.系統重要性銀行。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1%的附加資本要求,降低“大而不能倒”帶來的道德風險。同時,巴塞爾委員會與金融穩定局(FSB)正在研究一項針對具有“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綜合方案,可能包括資本附加費(capital Surcharges)、或有資本(Contingent Capital)、保釋債(Ball-in Debt)等。此外,有關清算制度的相關工作也將持續進行。
6.引人流動性監管指標。巴塞爾協議Ⅲ將引人流動性覆蓋比率(LCR)和凈穩定融資比率(NSPR)對銀行的流動性進行監管。其中流動性覆蓋比率(LCR)用來確定在監管部門設定的短期嚴重壓力情境下,銀行所持有的無變現障礙的、優質的流動性資產的數量,以便應對此種情境下的資金凈流出;而凈穩定融資比率(NSPR)主要用于確保各項資產和業務融資,至少具有與它們流動性風險狀況相匹配的滿足最低限額的穩定資金來源。
(二)巴塞爾協議Ⅲ主要規則的實施時間安排
根據2010年9月12日達成的巴塞爾協議Ⅲ的要求,所有成員國執行期將從2013年1月1日開始,而且必須在此日期之前將協議規則轉化為國家法律規范。新協議的嚴格要求將于一系列不同的過渡期分階段執行,這也有助于確保全球銀行業能在滿足更高要求的同時保持合理的盈利水平并進行融資,為經濟發展提供信貸支持。最終達成一致的落實期各項規則雖有所不同,但最晚均至2019年1月1日。具體時間安排如表1所示:
二、巴塞爾協議Ⅲ反映出的資本監管理念
(一)加強銀行資本監管已成為國際共識
巴塞爾協議Ⅲ要求將商業銀行核心一級資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的最低要求從原來的2%提高到4.5%,同時新增要求商業銀行持有2.5%的資本留存超額資本作為應對將來可能出現困難的緩沖。上述兩項加總,使得核心一級資本要求達到7%,這反映了國際社會對加強資本監管的共識和決心,也反映了巴塞爾委員會對銀行自營交易、衍生品和資產證券化等銀行活動提出更高資本要求的態度。
(二)銀行資本監管的思路發生了改變
巴塞爾協議Ⅱ的一個基本思路是強調銀行管理與監管應以風險識別為基礎,金融危機暴露了巴塞爾協議Ⅱ的框架存在不少漏洞。巴塞爾協議Ⅱ強調對分母一風險資產的計量,而此次巴塞爾協議Ⅲ則更加強調對分子一資本的計量,直接表現就是諸多條款的核心要求便是增加資本,提高資本的充足率。
(三)重新界定監管資本,強化監管資本基礎
一是將原來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重新界定并區分為核心一級資本(主要包括普通股及留存收益)、其他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并建立嚴格的合格標準。二是在巴塞爾協議Ⅲ中,核心資本要求被大大提升,原來的附屬資本概念被弱化。三是對資本扣減要求進一步嚴格,全部從核心一級資本中扣減。
(四)銀行監管的核心價值觀發生了根本轉變
巴塞爾協議Ⅲ對商業銀行各項安全指標的大幅提升,意味著在經歷最嚴重金融危機的洗禮之后,全球銀行業的監管迎來了新的時代,其最顯著的特征是,在銀行業監管的核心價值觀選擇上,安全已經遠遠超越了效率,對銀行業安全的關注可謂史無前例。
三、我國監管部門擬實施的資本監管標準與巴塞爾協議111的比較分析
在2009年12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公布了新協議的征求意見稿后,我國監管部門于2010年3月組織國內銀行參與了資本監管改革的定量測算,從測算的結果來看,新的資本協議對我國當前銀行業的資本補充不會形成直接的沖擊。因此監管部門對巴塞爾資本監管改革主張同步提高資本數量和資本質量,實施嚴格資本扣除政策,計算杠桿率時不允許凈額結算以反映銀行最大杠桿效應,重視最低資本充足率標準,給予適當過渡期等原則。針對巴塞爾資本監管的改革,我國監管部門已初步提出了我國銀行業包括資本充足率、杠桿率和撥備率三大工具在內的資本監管框架體系建議。表2對我國監管部門的監管建議和巴塞爾協議Ⅲ的監管要求進行了對比,從中我們可以看出以下幾點:一是我國銀行監管的監管思路和措施充分吸收和借鑒了巴塞爾協議資本監管的改革精神,已經與世界銀行業監管趨勢相適應;二是我國監管當局建議的中國監管要求無論從指標標準還是達標時間上都高于巴塞爾協議Ⅲ的要求,如對核心一級資本、一級資本和總資本三個最低資本要求皆高于巴塞爾Ⅲ的規定,同時,要求繼續堅持商業銀行核心一級資本(包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占監管資本不得低于75%的
標準,實施嚴格的核心一級資本扣除標準,提高二級資本的合格標準;三是我國的監管要求結合國內銀行業的實際情況,與巴賽爾協議Ⅲ有所不同,如巴塞爾Ⅲ標準要求2,5%的法定留存緩沖資本和0-2.5%的反周期緩沖資本,而建議的中國資本充足率要求并未區分留存緩沖資本和反周期緩沖資本。
四、巴塞爾協議Ⅲ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分析
(一)單從資本充足率指標來看,對我國銀行業
影響不大
對于銀行業的資本約束是一種世界性趨勢,中國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指標目前遠高于歐美銀行。根據我國上市銀行2010年的半年報顯示,我國上市銀行平均核心資本充足率為8.4%,除華夏、光大和農行外,其他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均超過7%,且多家銀行下半年都有資本補充計劃,屆時核心資本充足率將會有一定程度提高。而且中國銀監會目前對國內大型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底線為11.5%,核心資本充足率底線則為7%,而巴塞爾協議Ⅲ只是分別提高到6%和4.5%,中國銀行業的資本充足標準仍遠高于國際標準。因此,即便巴塞爾新協議Ⅲ關于一級資本金充足率的規定馬上執行,對中國銀行業的影響也將是微乎其微。
(二)資本緩沖的要求將使未分配利潤受到擠壓
按照新巴塞爾協議Ⅲ的要求,需要建立2.5%的資本留存緩沖和0%~2.5%的逆周期資本緩沖。因為目前我國監管層對緩沖資本沒有特別要求,國內商業銀行距離巴塞爾協議Ⅲ中2.5%的要求尚有差距。據申銀萬國的分析表明,在資本緩沖準備方面,國內銀行業平均水平在1.76%,除交行外,其他銀行均低于2.5%的標準。如果按照巴塞爾協議Ⅲ的標準,銀行將需要提取更多的一般風險準備,從而未分配利潤將受到一定的擠壓。
(三)海外拓展將面臨資本障礙
加強對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尤其是資本監管將成為未來全球金融監管改革的議題之一。而隨著全球對銀行資本監管要求的提高,中資銀行海外分行的海外發展模式或將改變,與西方同業的公平競爭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及經營管理。但未來業務拓展模式的改變以及當地監管要求的升級也將給這些分支機構帶來嚴峻挑戰,中資銀行在海外的資本障礙變得更為迫切,不僅僅要滿足資本充足率要求,還應實現資本來源的多樣化。
(四)將對我國銀行業的發展方向產生長期影響
按照巴塞爾協議Ⅲ監管思路和資本監管的國際趨勢,未來中國銀行業的發展更應該圍繞資本約束做文章,以有限的資本博取更高的回報,而不是簡單地“以規模換效益”。在結束了簡單的“壘大戶”時代后,對我國銀行業而言,在其未來的發展戰略中,精細化經營更應該被高度重視。細分客戶、精細定價應該成為未來銀行經營中的重點;通過合理合法合規的創新,加大不利用或少利用資本的中間業務在盈利中的占比,才是銀行未來的發展方向。
五、對策建議
(一)加強對態勢的跟蹤和應對
巴塞爾協議Ⅲ關于反周期資本緩沖以及流動性監管指標等方面還有待磋商,而且我國監管部門對相關指標的要求還在進一步的討論和論證中。因此,應密切跟蹤巴塞爾協議Ⅲ和我國監管部門關于銀行業資本監管的最新動態,及時研究應對之策。
(二)制定可行的資本管理規劃,加強資本管理
針對巴塞爾協議Ⅲ所反映出的國際資本監管趨勢,建議盡快著手制定科學可行的資本管理規劃,通過規劃引領銀行資本管理的短期和長期機制。
(三)積極探索和創新資本的補充工具和渠道
通過提高盈利能力、增加內部積累,股東注資等方式及時補充核心一級資本,進一步提高資本質量。
(四)主動調整業務模式,建立風險和收益匹配的“輕資本”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