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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0)12-0059-02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12.16
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業務性質及反洗錢工作特點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指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目前我國有信達、東方、長城、華融等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對應處置建設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和工商銀行的不良資產。從成立之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業務性質就較為特殊,其主營業務是根據市場原則收購出讓方資產,并對所收購的資產進行管理和處置,最終實現現金回收,收購范圍多為境內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1]。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的主要方式有公開拍賣、協議轉讓和談判協商三種。
與其他金融機構相比,由于業務性質較為特殊,其反洗錢工作也相應地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四家資產管理公司自1999年先后成立以來,已處置了絕大多數的不良資產,在一些省市,有的資產管理公司已沒有資產需要處置,因而客觀上決定了資產管理公司需要履行的反洗錢義務也相對較少。從海南省的情況來看,各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開展的反洗錢工作相對較少,反洗錢意識和實際業務操作表現的較為薄弱。目前各資產管理公司正在進行業務轉型,朝金融控股集團的方向發展,為此,需加強對資產管理公司反洗錢工作的關注和監管。
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反洗錢工作現狀
目前,海南省四家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中,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有待處置資產約四十億,長城、東方和華融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大部分不良資產已處置完畢。由于全年發生的資產交易業務較少,四家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的反洗錢工作較為簡單,大致可概括為反洗錢基礎工作、客戶身份識別及交易記錄保存、上報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等三個方面。
1.反洗錢基礎工作方面。海南省四家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的反洗錢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反洗錢內控制度、按季度和年度向當地人民銀行報送非現場監管信息、開展反洗錢宣傳與培訓、反洗錢工作內部審計等幾個方面。
2.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方面。從人民銀行非現場監管的情況來看,除了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在2009年開展了客戶身份識別工作外,其他均為零報告。原因是各資產管理公司海南省辦事處中,信達公司待處置資產較多且有資產處置行為發生,所以該公司對購買資產的客戶身份進行了識別。長城和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海南省辦事處2009年未發生資產處置行為,因而客戶身份識別為零。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海南省辦事處在2009年分別向一個地級市和一個縣級市政府協議轉讓了兩個資產包,公開拍賣了一筆資產,對購買資產的客戶按要求留存了客戶身份信息資料,但在季度和年度的非現場監管報表信息中沒有體現。
3.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上報方面。各資產管理公司自開展反洗錢工作以來都沒有發現可疑交易,同時,由于所有的交易均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因而也無需報送大額交易。
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反洗錢工作存在的問題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反洗錢工作如何開展,客觀上取決于其待處置資產業務的多少。若一家資產管理公司已沒有待處置資產,資產處置業務就不會發生,則其客戶身份識別和資料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上報等反洗錢核心工作自然就不用開展。如前所述,海南省只有一家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還存在待處置資產,其余三家已沒有資產處置業務,因此,各資產管理公司海南省辦事處的反洗錢工作主要體現在基礎工作方面,其反洗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也相應地表現在基礎工作方面,主要有以下幾點:
1.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報表填寫和報送不夠規范,存在較多錯報情況。按季度和年度向中國人民銀行上報非現場監管信息是各資產管理公司應履行的反洗錢重要義務,按規定全年共需上報報告4份,報表25份。但海南省有三家資產管理公司的報表存在錯報情況,其中東方和信達資產錯報份數較多,分別達到6次和5次,錯報率①達到24%和20%。對于錯報的原因,一部分是因為反洗錢崗位人員工作不夠細致,報表填寫不規范,導致數據無法導入反洗錢監管系統造成的;另一部分是由于反洗錢崗位人員的變動,新的崗位人員對有關報表要求和規范不夠熟悉,從而導致錯報情況。非現場監管報表是中國人民銀行評估資產管理公司反洗錢工作的一個重要方式,如此高的錯報率必然影響到反洗錢工作的質量和成效。
2.資產管理公司員工的反洗錢意識仍較為薄弱,反洗錢宣傳和培訓工作力度不夠。由于資產管理公司的業務性質特殊,個別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的高管和部分員工便對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對反洗錢工作開展不夠認真,滿足于表面應付。此外,各資產管理公司海南省辦事處反洗錢法律法規宣傳培訓力度也不足,全年宣傳培訓次數較少,個別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甚至未開展過培訓,這極大地制約反洗錢工作的有效開展。
3.反洗錢崗位人員變動較快,影響反洗錢工作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資產管理公司的反洗錢崗位人員變動較為頻繁,據統計,四家資產管理公司海南省辦事處的反洗錢部門負責人或經辦人員都曾經發生過變動,而且有的變動較為頻繁,對反洗錢工作的開展極其不利。非現場監管報表錯報的原因部分就是因為人員頻繁變動,新的崗位人員對報表報送格式和規范不太熟悉所導致的。反洗錢崗位人員的頻繁變動,必然影響到反洗錢工作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4.客戶風險等級劃分標準不太合理,可操作性不強。據了解,部分資產管理公司的客戶風險等級劃分標準主要參考幾方面因素:一是客戶注冊地所在國家或地區是否為洗錢高發區和完全不被國際反洗錢組織認可的國家或地區;二是客戶是否屬于相關政府部門印發的黑名單客戶;三是是否有媒體披露存在洗錢行為;四是是否采取現金方式購買公司不良資產;五是是否曾接受公安機關或其他執法機關的調查等。在具體執行時,相關劃分標準可操作性不強。如“相關政府部門”具體指哪些部門,標準并未說明;對接受和配合公安等執法機關調查的客戶統一劃分為同一風險等級,并未具體區分涉案種類和與洗錢犯罪的關系而定[2]。
四、提高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反洗錢工作的監管對策
1.加大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反洗錢法律法規培訓和宣傳力度,進一步提高資產管理公司的反洗錢意識。在目前人民銀行對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反洗錢工作通報、高管約談的基礎上,可增加高管和崗位人員定期座談、現場走訪、組織各公司相互交流學習等方式,通過開展反洗錢統一宣傳月或宣傳周活動,有針對性地對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全面提高資產管理公司高管和普通員工的反洗錢意識。
2.加強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反洗錢業務指導,協助其制定有效地客戶風險分類標準。由于資產管理公司的業務性質較為特殊,在全國的法人機構僅有四家,因此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資產管理公司的業務和客戶特點,有針對性地對其風險分類標準給予指導,使得各資產管理公司的風險分類標準具有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3.采取適當措施,督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盡職履行反洗錢義務。雖然資產管理公司由于業務的特殊性存在較小的洗錢風險,但并不等于可以放松反洗錢工作。各資產管理公司首先必須保證人員的相對穩定性,如因工作需要確需調整的,應切實做好反洗錢工作的交接工作,保證反洗錢工作的連續性和有效性。對于報表錯報問題較嚴重、反洗錢義務履行不到位的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人民銀行在前期的通報、高管約談的基礎上若仍沒有改善的,可通過現場檢查的方式現場督促資產管理公司改進反洗錢工作,履行好各項反洗錢義務,切實防范可能存在的洗錢風險。
(一)所謂債轉股,實際上就是將企業所欠的銀行債務轉換成股權,使債權人成為企業的股東,而企業則由債務人變成持股人的公司。債權轉股權有三種途徑:
1.是直接將銀行對企業的債權轉為銀行對企業的股權。
2.是銀行將債權賣給第三方(如amc),第三方再將這一筆債權轉為股權。
3.是銀行將股權交給amc,由amc管理,銀行再從amc處獲得股息和分紅。
問題 是銀行能否直接持股,這點各國均持謹慎態度,在實踐中也不一致:日本、德國的銀行可以投資實業,英國和美國不可以,但在美國的破產法中也允許銀行在企業陷入困境時可以將對企業的債權轉為股權,不過銀行不能長期持有,在限定時間內應將其轉讓。我國之所以立法禁止商業銀行直接持股,主要出于兩點擔心:一是持股銀行與企業互相包庇,銀行過度援助企業,以致于與企業同歸于盡(最終損失的仍是國家);二是一旦債轉股企業沒有激活,發生企業清盤,銀行若持有債權則可優先受償,而股權只能最后受償,銀行損失更大。我們傾向于由銀行直接管理股權,把“較好”的不良資產變成股權,剩余的不良資產交由amc處理。理由:1.amc不具有存續性(原因詳見后文),不能管理股權;2.“較好”的不良資產可能變好,銀行投資有利可圖,而amc為獨立法人,其利潤與國有銀行關聯度不高;3.銀行需要自己的關系客戶,才能在未來的銀行競爭中立足。鑒于此我國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各自成立了自己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獨立法人)來專門從事不良金融資產的經營,將銀行對企業的債權轉變為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股權。
(二)資產管理公司最有可能是國家所有。通過建立資產管理公司解決銀行不良資產問題的具體 方法 是將不良貸款和資產從有問題的銀行轉移到資產管理公司。 理論 上講,該公司可以由國家、私人擁有或資助。不管它的結構特點如何,該公司有一個明確的任務,即先把所有的不良貸款轉成資產,然后把這些資產變成易銷售的資產,最后賣掉。資產管理公司所有制形式最可能是國家所有,理由:1.我國特殊的銀企關系或我國銀行不良資產形成的特殊性決定了處理這些不良資產的責任理應由政府來承擔。我國銀行業大量不良資產的形成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其中有歷史的原因,也有體制的原因,還有政策和法律變化的 影響 。從體制方面看,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資金供給制和財稅改革后的“撥改貸”所形成的銀企依賴機制,使國有銀行的大量貸款在國有企業沉淀、呆滯,是不良信貸資產產生的歷史原因;從政策方面看,銀企之間政府行為越位過多,特別是地方政府的過度干預,使國有商業銀行的自身經營機制名存實亡,造成信貸資金財政化、資本化;從法律方面來看,一方面法律體系不健全,我國的《
(三)amc的政府職能和行為模式決定其不應具有存續性。以美國的清償托管公司實踐為借鑒。清償托管公司本身成立時(1989年8月)就被明確指定為暫時性的機構,其目的是專門為了解決儲蓄貸款協會的 問題 。事實上,從1989年8月建立時起,清償托管公司在短短五年多的時間內就完成了它的 歷史 使命,于1995年底關閉。理由:首先,清償托管公司認為,它作為政府機構,不具備從事 金融 操作和資產管理的專長,也沒有這方面的足夠人才,其次,政府機構的行為并不適于追求盈利最大化,再次,政府機構參與 經濟 活動,還可能造成對市場行為的扭曲。美國清償托管公司的此種判斷在很大程度上也適用于
(二)債轉股后 企業 治理結構的調整。債權人往往將治理結構的調整作為債務重組的先決條件之一,通常是原經營管理人員的去職及重要債權人對企業的直接監控甚至接管,待財務結構、經營結構及必要的產權結構調整完成之后形成新的治理機構。我國的通過“債轉股”政策實行債務重組,原來的債權人將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資產管理公司這樣一個新股東,其如何介入企業的治理結構調整 目前 還不得而知,資產管理公司能否主導重組,企業內部人、相關政府部門在重組中發揮什么樣的作用還有待于觀察。如果企業治理結構不能得到有效改善,內部人和政府部門仍然對企業有相當強的控制,很可能為以后企業新的債務危機埋下伏筆。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國企業治理結構的調整需要產權結構作保證。
(三)債轉股后企業產權結構的調整。沒有產權結構的變化,企業治理結構的變化不會徹底。我國的債轉股政策導致產權結構的變化是顯而易見的。資產管理公司作為一個新的股權人而出現。但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東身份是過渡性的,必須要引入新的接替股東才有意義,這就取決于資產管理公司對所擁有股份作如何處理。如果能引入新的預算約束更強的股東,以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占、一股獨大的局面,以真正改變國企經營管理機制,國企才能真正走向良性循環的軌道。
主要 參考 資料:
2、轉型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2.1、資本約束的強化
資本監管一直是銀行業監管的核心內容。《巴塞爾協議Ⅲ》體現了對銀行業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結合的精神。宏觀審慎監管方面,不僅強調了資本留存緩沖和逆周期緩沖資本的重要性,而且明確了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額外資本要求。該標準已經于2012年1月1日開始執行,并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應分別于2013年底與2016年底前達到新資本監管標準。
2.2、同業競爭的加劇
傳統的產業組織理論認為,行業市場結構主要包括完全壟斷、寡頭競爭、壟斷競爭與完全競爭四種類型,其市場競爭程度依次增強。銀行業市場結構指銀行業中銀行的數量、規模和份額的關系以及由此決定的競爭形式的總和,集中體現了銀行體系的競爭和壟斷程度。一般而言,行業市場集中度與其競爭程度具有負相關關系。
隨著外資銀行的不斷進入以及我國銀行業的多維視角下我國商業銀行盈利模式轉型思考改革,使得我國銀行業同業競爭程度明顯增加。從2003?D2010年,中國銀行業市場集中度不斷降低。同業競爭的加劇必然促使我國銀行業必須改變現有依賴利差收入為主的盈利模式,使其收入來源多元化。
2.3、利率市場化推進
自從1996年6月1日放開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以來,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逐步推進。目前,我國已經基本實現了貨幣市場利率市場化、債券市場利率市場化及外幣存貸款利率市場化,接著將進一步推進人民幣存貸款利率市場化的改革。“十二五”規劃亦明確指出要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周小川也指出目前我國進一步推進利率市場化的條件已基本具備。總體來看,“十二五”期間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將加速推進,從而必將影響到商業銀行的盈利水平。
3、商業銀行轉型策略
我國商業銀行在經營中一直習慣依賴于存貸款業務,但在面臨我國信貸政策收緊、《巴塞爾協議III》實施臨近和利率市場化改革的環境下,商業銀行轉型已經日益緊迫。我國銀行傳統經營模式和利潤增長方式已經受到種種挑戰,因此積極推動商業銀行的綜合化經營,必然成為銀行業轉型的重要選擇和方向。
3.1、不斷深化資產管理業務范圍和內涵
雖然我國資本市場開放程度及銀行相關制度建設進程尚滯后于國際資本市場,難以在短期內推出相關金融衍生產品,但金融產品創新必須及時跟進,保持與國際金融市場發展的同步水平。商業銀行發展資產管理業務只有立足于機構投資者的需求,同時擺脫目前對銀行資產管理條條框框的約束,才能拓寬思路開拓產品創新領域,尤其是在資產管理業務中探索證券(債券)資產借貸等衍生業務可行性。在產業基金的資產管理業務中,我國商業銀行應重點探索和總結產業基金投資項目管理與一般證券資產管理上的區別,以及相關的特殊要求;在信托資產的資產管理業務中,我國商業銀行應將重點放在合格信托合作伙伴的選擇上,同時理順資產管理業務理財與銀行自有資產管理業務間的關系;在銀行私募基金的資產管理業務中,我國商業銀行應嚴格監管市場準入與退出,同時慎重選擇私募基金投資管理人和基金經理;在證券(債券)借貸業務中,我國商業銀行應密切關注相關融資融券業務的信息和規定,探索作為金融中介機構進行證券(債券)借入與借出業務申請、交易撮合、借入方抵押擔保監管、結算、盯市、到期證券(債券)返還等業務的可行性。
3.2、資產管理技術系統必須切合客戶需求的實際
在我國,雖然很多商業銀行擁有全功能銀行系統,但實際上這只是銀行交易系統,而不是客戶服務管理系統。因此,我國商業銀行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尚需設計更實用的客戶關系管理系統。對不同類型的客戶群要有不同的服務模式:對有特殊業務需求的銀行高端客戶,可以采用點對點服務IT技術聯接模式;對大眾化客戶,我國銀行可借鑒紐約梅隆銀行WEB服務模式。我國商業銀行應大力推廣網上銀行服務,推動銀行資產管理業務處理的標準化與高效化。
3.3、在資產管理業務引入受托人模式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而形成的資產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是具有完全獨法人資格的金融企業,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商業銀行轉讓糾紛主要是由于商業銀行向資產管理公司轉讓的金融資產虛假引起的,但筆者認為雙方債權轉讓糾紛的可訴性是值得討論的,就此要從政策性收購和商業性收購兩方面加以分析。
一、政策性收購
1999年底至2000年初,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指令性計劃,按照國有銀行不良金融資產賬面價值,一次性對口從四家國有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收購了1.4萬億元的不良資產,這次收購被業界稱為“政策性收購”。不良資產剝離和收購過程基本按國家規定完成,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形式上表現為合同、協議,但實質上并非合同法上的基于平等、自愿原則簽訂的合同,只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國有商業銀行對資產轉讓結果的書面確認。該收購實質上是根據國家規定,將國有資產在兩個國家指令的管理者之間實施劃轉的行為。因此政策性收購中因不良金融資產引起的轉讓合同糾紛不具有民事法律關系上的可訴性。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17日就此問題答復“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是國家根據有關政策實施的,具有政府指令劃轉的性質,就該轉讓協議發生糾紛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商業性收購
2004年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商業銀行的后幾批債權轉讓,不同于1999年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向四家資產管理公司等值、對口定向的剝離,而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將不良資產向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公開招標,通過市場化的招投標方式,現場開標確定并宣布中標資產管理公司。此被業界稱為“商業性收購”。這幾批收購從形式上似乎已符合《合同法》規定,如轉讓雙方因虛假不良資產引起糾紛是否可訴,對此筆者認為也是有待商榷的。
首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一個政策性的民事主體。根據《條例》規定資產管理公司是為收購、管理和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資產而設立的,其注冊資本(人民幣100億元)由財政部核撥。總裁、副總裁由國務院任命。
“搶灘”入場
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是一個被壟斷了十余年的行業。上世紀末,為解決中國銀行、工行、建行、農業銀行長期的呆壞賬問題,推動其股改上市,東方、華融、長城、信達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應運而生,各自承接處置對口銀行的不良資產。
如今,這一專屬壟斷業務正在被更多的入場資本分享。2013年12月,銀監會對地方AMC的設立提出三項審慎性條件,涉及注冊資本、高管及專業團隊的任職資格、公司治理結構等要求,地方AMC隨后步入加速期。2014年7月,銀監會批準江蘇、浙江、安徽、廣東和上海四省一市參與本省份范圍內不良資產批量轉讓工作;2014年11月,銀監會又批復北京、天津、重慶、福建、遼寧6省份成立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日前批復的5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已經是銀監會批復的第三批地方資產管理公司。
在未獲得銀監會的地方資產管理牌照之前,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也可以做一些不良資產處置業務,但不能直接參與不良資產處置的一級市場,即不能直接購買不良資產包,只能參與二級市場,由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把資產包賣給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由其接手后再進行重組或處置。如今,在獲得牌照之后,“二傳手”變身為“一傳手”,其在地方的資源優勢以及處置資產的靈活性優勢也進一步凸顯出來,不僅業務擴張速度上升,業務模式也更多元。
與地方版“壞賬銀行”牌照逐步放開形成對比的是,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又多了一把“尚方寶劍”。8月4日,財政部正式放開了華融、長城和東方三家國有資管公司的業務許可,允許其收購、處置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這意味著資管公司爭取多年的非金不良資產業務終于“落地”,此舉無疑大大有利于資管公司業務拓展。
壞賬“生意經”
即使被打上了“不良資產”的標簽,企業仍有絕地重生、鳳凰涅的機會,只要善加運作,不良資產有可能變成一座大金礦。要知道,壞賬處置是政治任務,更是門生意,地方“壞賬銀行”所憧憬的,或許是試圖復制前輩AMC的業績榮光。
與一直處于輿論風口浪尖的銀行業相比,為其處置不良資產的四大AMC近年來顯然成了“悶聲發大財”的高手。2013年12月,信達在香港上市,受投資者熱烈追捧,募資25億美元,上市首日股價勁漲26%。2014年上半年,四大AMC的利潤合計超過了300億元,且各自的同比增速均超過30%。
不過,地方“壞賬銀行”想要取得這樣的成功并不容易。四大AMC具備先行壟斷優勢,隨著社會融資和銀行信貸規模的不斷擴大,不良資產的處理業務也急劇膨脹,它們已將觸角伸及不良率更高的股份制商業銀行等,因此賺得盆滿缽滿。更為重要的是,借助處理壞賬置換到的特殊政治資源,它們已悄然成為全線布局的金控航母,并獲得跨越式發展。
前途未卜
地方AMC與四大AMC盡管同為收購壞賬,但他們的資金來源和壞賬收購價格都不盡相同:四大AMC的資金來源是中央政府的再貸款,而地方AMC的資金來源是地方政府;四大AMC對銀行壞賬都以原價收購,而地方AMC可能會打折扣。
在操作方面,與華融、信達等國有資產管理公司擅長“標準化”操作大體量不良資產不同,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限定在本地范圍內開展不良資產收購處置業務,而地方不良資產通常呈現規模小、數量多且分散的特征。
1.是直接將銀行對企業的債權轉為銀行對企業的股權。
2.是銀行將債權賣給第三方(如amc),第三方再將這一筆債權轉為股權。
3.是銀行將股權交給amc,由amc管理,銀行再從amc處獲得股息和分紅。
問題是銀行能否直接持股,這點各國均持謹慎態度,在實踐中也不一致:日本、德國的銀行可以投資實業,英國和美國不可以,但在美國的破產法中也允許銀行在企業陷入困境時可以將對企業的債權轉為股權,不過銀行不能長期持有,在限定時間內應將其轉讓。我國之所以立法禁止商業銀行直接持股,主要出于兩點擔心:一是持股銀行與企業互相包庇,銀行過度援助企業,以致于與企業同歸于盡(最終損失的仍是國家);二是一旦債轉股企業沒有激活,發生企業清盤,銀行若持有債權則可優先受償,而股權只能最后受償,銀行損失更大。我們傾向于由銀行直接管理股權,把“較好”的不良資產變成股權,剩余的不良資產交由amc處理。理由:1.amc不具有存續性(原因詳見后文),不能管理股權;2.“較好”的不良資產可能變好,銀行投資有利可圖,而amc為獨立法人,其利潤與國有銀行關聯度不高;3.銀行需要自己的關系客戶,才能在未來的銀行競爭中立足。鑒于此我國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各自成立了自己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獨立法人)來專門從事不良金融資產的經營,將銀行對企業的債權轉變為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股權。
(二)資產管理公司最有可能是國家所有。通過建立資產管理公司解決銀行不良資產問題的具體方法是將不良貸款和資產從有問題的銀行轉移到資產管理公司。理論上講,該公司可以由國家、私人擁有或資助。不管它的結構特點如何,該公司有一個明確的任務,即先把所有的不良貸款轉成資產,然后把這些資產變成易銷售的資產,最后賣掉。資產管理公司所有制形式最可能是國家所有,理由:1.我國特殊的銀企關系或我國銀行不良資產形成的特殊性決定了處理這些不良資產的責任理應由政府來承擔。我國銀行業大量不良資產的形成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其中有歷史的原因,也有體制的原因,還有政策和法律變化的影響。從體制方面看,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資金供給制和財稅改革后的“撥改貸”所形成的銀企依賴機制,使國有銀行的大量貸款在國有企業沉淀、呆滯,是不良信貸資產產生的歷史原因;從政策方面看,銀企之間政府行為越位過多,特別是地方政府的過度干預,使國有商業銀行的自身經營機制名存實亡,造成信貸資金財政化、資本化;從法律方面來看,一方面法律體系不健全,我國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票據法》等主要金融法律直到1995年才頒布實施,在此之前,國有商業銀行的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不分,信用貸款多,擔保貸款少,發放了許多政策性貸款,現都基本成為不良貸款,與之相應的與信貸制度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如《信托法》、《政策性銀行法》、《金融監督法》、《社會保障法》及《金融法》實施細則等)至今仍未出臺,金融市場極不完善和規范,增加了商業銀行的信貸風險。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干預的原因,許多法律法規并未得到切實貫徹。例如:《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銀行自主經營權未充分落實,使商業銀行無法控制信貸風險,對部分資不抵債或名存實亡的企業,銀行不但難以申請其破產,使早已成為呆帳的銀行貸款只能長期掛帳,甚至還不得不繼續追加貸款,使其生存下去,還有,例如企業利用《破產法》逃避銀行債務等不正常現象,都造成了大量的不良信貸資產。2.短期內有大量不良資產(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加上國家開發銀行擬劃撥的不良資產總額高達12000億)轉移到資產管理公司,這樣很難一步到位找到一個私人投資者來擁有這樣的資產管理公司;3.amc對不良資產的重組與出售所涉業務的高綜合性高技術專業性也不適合于私人投資操作。處理銀行不良信貸資產是amc運作的難點:(1)轉換貸款,這是最普通的方法,對于amc來說,可以獲得抵押品的所有權;(2)破產清算,這可能是收回一些錢的最后權宜之計,但因為法定破產程序通常會導致很大一筆價值損失;(3)資產重組,資產管理公司可以賣掉一些次要的部分資產,通過重新組織和削減雇員,使其他部分更加有效地運作。綜觀國外經驗,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運作最有效的做法是組織相對獨立的工作小組分別去處理每一筆業務,各組有一個獨立的負責人來協調工作,例如,在工業、服務業、房地產業等不同的領域,既需要經濟學家、法律學家,又需要工業和房地產專家,這樣,才有利于集中精英力量,綜合運用各方面資源,各個擊破,提高效率。顯然這些行為私人投資難以涉足。
(三)amc的政府職能和行為模式決定其不應具有存續性。以美國的清償托管公司實踐為借鑒。清償托管公司本身成立時(1989年8月)就被明確指定為暫時性的機構,其目的是專門為了解決儲蓄貸款協會的問題。事實上,從1989年8月建立時起,清償托管公司在短短五年多的時間內就完成了它的歷史使命,于1995年底關閉。理由:首先,清償托管公司認為,它作為政府機構,不具備從事金融操作和資產管理的專長,也沒有這方面的足夠人才,其次,政府機構的行為并不適于追求盈利最大化,再次,政府機構參與經濟活動,還可能造成對市場行為的扭曲。美國清償托管公司的此種判斷在很大程度上也適用于中國。我們不應該把幫助國有企業扭虧為盈,從而使不良資產增值作為資產管理公司的主要任務。一個更切合實際的指導思想是把資產管理公司看作一個暫時的過渡性機構,主要任務是清理和追償債務,等待時機和市場條件,尋找買主,盡快處置不良資產。這樣做或許會失去一些資產增值或減少損失的機會,但因為政府并沒有能力進行商業操作,硬要試圖使資產增值,反而可能會進一步增加損失。同時,政府作為市場活動的仲裁者,如果本身也參與市場活動,很有可能導致市場行為的扭曲。附表:我國資產管理公司相關資料銀行名稱公司名稱注冊資本(億元)資本來源建設銀行信達資產管理公司100財政撥款工商銀行華融資產管理公司100財政撥款農業銀行長城資產管理公司100財政撥款中國銀行東方資產管理公司100財政撥款
二、債轉股成功的關鍵
我國二十多年經濟體制改革的歷史上,通過“改”、“轉”類變革而推行的務新方案為數不少:“撥改貸”、“票改證”、“利改稅”等人們仍記憶
猶新。那么新一輪的“債轉股”政策又有何新意?表面上看,這一在“銀企”資產重組的新結構中的活動如果全面展開,將可馬上化解諸多企業所欠的高達數千億元的債務。受益企業的債務被勾銷,銀行壞帳同時消失,債務轉到了奉命接收的新設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身上。然而在我國,企業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都是國有的,這里并沒有出現市場經濟意義上的所有權轉移。對于資產管理公司,一俟這類企業扭虧為盈,可通過股票上市、轉讓股權或讓企業回購以收回資金,這表明“債轉股”成功。所以債轉股成功的關鍵還是要看這類企業能否在短期內扭虧為盈或在短期內經amc的“包裝”給投資者以信心,但是,如果“債轉股”沒有觸及到企業長期虧損的深層次問題,僅一個“轉”字了事,對整個國家而言無異于將“左邊口袋里的帳單裝入右邊口袋”,整個經濟系統的風險并沒有減少,最終結果仍難免重蹈政府財政托底清債的覆轍。
當前我國國有企業困難的原因較復雜,高負債率只是其中之一,最為根本的原因還是缺乏有效規范的公司治理制度:企業困難的根本原因不是高負債而是存在大量非運營資產,企業困難的根本原因不是過高的負債率而是太低的資產收益率。單純的企業財務失敗(企業無力償還到期債務的困難和危機)往往并不首先采用“債轉股”,運用其它方法如債務期限結構調整、債務工具和品種結構調整、債務展期和和解更為合適。所以不能把“債轉股”簡單地看成是解脫企業的債務負擔,糾正過去“撥改貸”政策缺陷的良方,而要把“債轉股”當作規范企業現代公司治理制度的一個契機。“債轉股”只是企業的治標之舉,是一種延緩矛盾和風險爆發時間的應急性措施,“債轉股”能否最后成功的關鍵就在于,企業債轉股后能否抓住契機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制度,徹底轉變經營管理機制,改革技術創新制度。這才是國有企業真正走出困境的唯一出路。
(一)債轉股后企業經營結構的調整。事實上,企業發生債務危機尤其是大規模嚴重債務危機,多是由于投資收益率過低,存在大量非營運資產所致。經濟學的一個基本原理:給定其他條件相同,一個企業是運用自有資本經營還是負債經營,其經營績效是不變的,不論經營資本來自何方,都具有相同的資金成本即機會成本,企業的經營績效與其經營的資本來源無關,推而論之,當然與企業債務高低無關。經營能力強、獲利水平高的企業,不但不怕高負債,反而還會享受高負債的財務杠桿效益:在息前稅前總資本收益率大于借入資本成本率的情況下,借入資本越多,則自有資本收益率就越高(財務杠桿原理)。所以企業在財務結構調整的同時必須作出經營結構的調整:該關閉的關閉,該合并的合并,該剝離出售的剝離出售,讓企業自主地選擇那些適合的投資項目,提高流動資產的營運能力。應該指出的是,經營結構的調整應該是在債權人主導下進行,如果政府部門或企業內部人想以某些理由取代債權人來主導調整,是難以達到應有的效果的。
(二)債轉股后企業治理結構的調整。債權人往往將治理結構的調整作為債務重組的先決條件之一,通常是原經營管理人員的去職及重要債權人對企業的直接監控甚至接管,待財務結構、經營結構及必要的產權結構調整完成之后形成新的治理機構。我國的通過“債轉股”政策實行債務重組,原來的債權人將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資產管理公司這樣一個新股東,其如何介入企業的治理結構調整目前還不得而知,資產管理公司能否主導重組,企業內部人、相關政府部門在重組中發揮什么樣的作用還有待于觀察。如果企業治理結構不能得到有效改善,內部人和政府部門仍然對企業有相當強的控制,很可能為以后企業新的債務危機埋下伏筆。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國企業治理結構的調整需要產權結構作保證。
(三)債轉股后企業產權結構的調整。沒有產權結構的變化,企業治理結構的變化不會徹底。我國的債轉股政策導致產權結構的變化是顯而易見的。資產管理公司作為一個新的股權人而出現。但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東身份是過渡性的,必須要引入新的接替股東才有意義,這就取決于資產管理公司對所擁有股份作如何處理。如果能引入新的預算約束更強的股東,以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占、一股獨大的局面,以真正改變國企經營管理機制,國企才能真正走向良性循環的軌道。
[內容提要]由于歷史的、政策的或法律的原因,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多數不良資產來源于國有企業的貸款。這種銀企關系的特殊性決定了資產管理公司(amc)的所有制形式最有可能是國有的。amc的政府職能和行為模式決定其不應具有存續性。企業、資產管理公司和銀行都是國有的,債轉股并沒有出現真正市場經濟意義上的所有權轉移。債轉股作為一種延緩矛盾和風險爆發時間應急性措施的債務重組手段再次提出有其積極意義,但它成功的關鍵還在于能否以此為契機,催生出一種國企良性運行的新體制:切實規范企業治理制度,徹底轉變企業經營管理機制。
主要參考資料:
目錄
摘要…………………………………………………………………………1
1、我國成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時代背景及意義…………………………3
2、各國成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模式……………………………4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所面臨的風險………………………………7
4、我國成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模式………………………………9
5、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運作模式改良方案………………………………9
結束語………………………………………………………………………10
參考文獻……………………………………………………………………11
資產管理公司為避免或減少上述風險,通常可采取審慎調查、財務審計及資產評估,據以訂立內容全面完整、權利義務清楚、責任明確、合法有效的債轉股交易契約,以及債務人原股東聲明承諾與保證等防范和控制風險的措施。在此情況下,參考國際上普遍的做法和一些較為成功的經驗,加上對我國經濟、金融現狀的客觀判斷,我國決定組建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別收購、管理和處置從各家國有商業銀行剝離出來的一部分不良資產。
1、我國成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時代背景及意義
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成立,有其特定的時代背景。從國內來講,它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到達一定程度時,為了進一步推動國有企業改革,實現“三年脫困”的目標而采取的對應措施;從國際來講,由于受到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需要對我國金融風險防范機制作進一步的調整,對我國現有銀行內存在的問題進行解決;我國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如何讓我國銀行業、金融界面對世界,與國外金融機構有效競爭,這是目前需要重點研究的課題之一。
從國有企業改革過程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國有企業擺脫改制過程中的困境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擴大自,賦予國有企業一定的生產經營權;第二階段是建立國有企業經營責任制;第三階段是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為目標的國有企業改革,并對國有企業實施戰略性重組。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在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經營沒有自,依靠國家計劃向銀行借貸,只要能夠貸款成功,就認為是萬事大吉,而從來沒有考慮過如何還貸的問題。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長期的如此行事,日積月累,導致企業債務負擔過重,成為國有企業發展的一個嚴重障礙:企業繼續虧損不算,即使有部分的盈利,在發放工人工資、向國家繳納稅款以后,能夠償還長期積累的貸款利息已經是很不錯了,更不用提償還貸款了。目前國有企業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改善國有企業資本金不足、財務結構不合理問題,以提高資信、債信水平,使國有企業從沉重的貸款償還負擔中解脫出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國有企業財務重組中可以發揮獨特的作用,并可通過“債權轉股權”主導國有企業改革。通過這種方式使企業原來對銀行的債務轉化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持有的股權,可以降低企業的負債率,解除企業沉重的債務包袱。
從我國銀行的不良資產形成的過程來看,我國成立了商業銀行以后,銀行不良資產數量一直在不斷擴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既是歷史上各種因素積累的結果,也是國民經濟深層次矛盾的綜合反映。我國銀行業不良資產大量累積的問題已經嚴重威脅到我國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健運行,成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隱患。國家為此也采取了許多政策手段化解銀行不良資產,但效果不很明顯。在此情況下,參考國際上普遍的做法和一些較為成功的經驗,加上對我國經濟、金融現狀的客觀判斷,我國決定組建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別收購、管理和處置從各家國有商業銀行剝離出來的一部分不良資產。
從國際范圍內的金融風險防范來看,成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也是減少金融風險的一項有效措施。商業銀行壞帳現象在每一個國家中都切實的存在,關鍵在于如何去應對這個問題。一個處理良好的措施可以有效的防范金融風險。如日本在1998年7月2日通過了《過渡銀行計劃》,以拯救日本銀行體系高達76萬億日元的巨額壞帳。這項措施被美國財政部長魯賓稱為“是一項為解決銀行系統的全新的具有潛在重要意義的步驟”。過渡銀行計劃實質是以一個政府機構作為牽頭人來接受面臨倒閉的銀行,為它們提供資金、暫時承擔這些銀行的壞帳,讓這些銀行可以繼續運作,使一些良好的貸款人不會因為此類銀行的倒閉而受到牽連,也保護了銀行存款人的利益。1我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成立,是為了“依法處理國有銀行不良貸款,促進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2,在一定程度上和日本的《過渡銀行計劃》相似。
從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和專業化優勢,對銀行不良資產進行管理和處置,解決了金融改革中面臨的不良貸款問題。銀行的不良債權在今天的金融體制改革實踐中成為很大的問題,有學者認為中國面臨的金融風險之一就是“各銀行金融資產中不良貸款所占比重較大,對銀行的信用產生不良影響”3.在我國金融分業經營的條件下,如果依靠銀行自己處置不良資產,既沒有特殊法律地位的保障,也沒有專業化的優勢,無法合理的處理不良貸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以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和專業化優勢對銀行的不良資產進行處置,也就是把原來銀行與企業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之間持股與被持股、控股與被控股的關系,形成一種資本市場化運營機制。這是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有利方面分析。但是我們應該看到解決我國金融領域內問題的關鍵還不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有效運作,因為即使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運作再有效,但是如果不能夠在同時加強對銀行的監管、強化銀行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能力,可能會加劇銀行業道德的風險,使銀行業的新的不良貸款繼續出現,從而使不良資產問題得不到根本的解決。4因此在某種程度上,我們也應該認清其作用,不能盲目迷信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2、各國成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模式
各國資產管理公司的主要使命是收購、管理、處置商業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與國外相比,我國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除了這一使命外,還同時肩負著推動國有企業改革的使命。即運用債權轉股權、資產證券化、資產置換、轉讓和銷售等市場化債權重組手段,實現對負債企業的重組,推動國有大中型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轉變經營機制,最終建立現代制度,達到脫困的目標。
世界許多國家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都曾經或正在為嚴重的金融機構的不良債權問題所困擾。各國都根據其金融業的特點,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對不良貸款進行處置,以保證經濟、金融的健康發展。
1989年,美國國會通過《金融機構改革、復興和實施法案》,依法成立債務重整信托公司(RTC),負責管理、處置經營失敗的儲貸會及其資產和負債。RTC通過對儲貸會不良債權的收購、出售、轉讓、證券化等方式,對資產進行重組。RTC從成立到1995年底完成其使命而結束,在整整六年零四個月中,經國會批準由財政部劃撥損失基金累計達1051億美元,處理了747家儲貸會,帳面價值超過4580億美元資產的儲貸會基本恢復正常運營。
在東歐國家中,波蘭在每家國家銀行都設立一個專門負責管理“沉淀資產”的獨立部門,按照1992年6月劃定的標準,將“可疑”或“虧損”的資產連同相應的準備金轉移到該部門,由國家銀行牽頭,其他債權人和外部投資者共同參與,對企業不良債務進行清理。銀行負責管理“沉淀資產”的部門要求借款企業限期做出改革方案并提出還款時間表,如果該方案沒有有效執行,企業將被強行破產清算。捷克于1991年3月建立了統一銀行,將2/3計劃經濟時期遺留下來的不良貸款連同一部分負債轉移到該銀行帳戶上,并將這些貸款轉換為利率比再貼現率高4個百分點的巴年期長期貸款,使企業界獲得長期資金。
90年代,日本為了處理銀行壞帳,成立了專門的中介機構,如1993年1月,日本162家民間金融機構共同出資,成立了共同債權收購公司(資本金79億日元)。其主要任務是收購附有不動產擔保的不良債權,出售質押物,對回收希望不大的不良債權進行處理。
韓國受到東亞金融危機的沖擊,銀行不良資產迅速增加。至1998年3月底,所有金融機構的不良債權,包括受關注的授信額度,規模極大。韓國政府決定進行金融結構調整,并通過資產管理公司對銀行和企業的債權債務進行重組。韓國資產管理公司是于1963年成立的,其任務是從良好和倒閉的銀行中收購不良貸款。東亞金融危機后,主要是收購有問題銀行的不良貸款。韓國資產管理公司將銀行貸款分為正常貸款、預防性貸款、低于法定標準的貸款、可疑貸款及沉淀貸款五類,并負責對后三類貸款進行收購,其中擔保貸款按面值的75%收購,無擔保貸款按面值25%收購,對沉淀貸款一律按面值3%收購。1997年根據《有效果調節不良貸款法案》,韓國投入10萬億韓元收購銀行的不良貸款,年底增加到20萬億韓元。該公司在對銀行資產進行清理分類后,估計會有60%的資產將拍賣出售。韓國對企業重組有兩種方式:一是建立債務基金,對企業現有債務進行重組;二是建立股本基金,將企業債務改變為股權。韓國資產管理公司是所有破產公司的最大債權人,目前已收購了回萬家中小企業的不良債務,并準備開展不良債務的重組工作。
3、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所面臨的風險
債轉股實質是將商業銀行不能回避的風險轉換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把銀行對于企業債權回收的風險轉化為資產管理公司資本投入的風險。轉股后,資產管理公司由居于優先受償地位的債權人變為破產最后清償的投資人,風險急劇增大。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運行的目標是將從商業銀行“轉移”來的不良資產變賣一個好的價格。因此,“賣”是資產管理公司經營活動的一切,“濺買貴賣”是資產管理公司經營的最高哲學。在債轉股交易的三個主要角色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面臨的風險是最大的。導致其風險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由于審計、評估結果誤差,導致債務人凈資產值及評估失實。進行債轉股時,通常都要對債務人進行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審計、評估結果與債務人的實際經營狀況、財務狀況有或多或少的差距是客觀存在的。當其差距在資產管理公司可預見并可承受的范圍內,資產管理公司的風險是有限的,但當其超過一定范圍時,資產管理公司的風險就出現了。
2.債務人和原有股東蓄意欺詐,虛增資產、虛減負債。有的債務人和原有股東為在債轉股交易中獲得超額利益,可能采取種種手法在財務上做假帳,歪曲所有者權益,蓄意欺詐。
3.債務人管理不善,家底不明。有的債務人管理體制比較混亂,以致出現許多對經營、財務有重大不利影響的隱患,如為他人提供擔保而產生的負債。這樣的債務完全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如可能因印章管理不嚴被內部人員盜用替他人作保;也可能因法律意識淡薄隨意提供擔保;還可能因主管者與被擔保人有私下交易,惡意串通提供擔保。這樣的或有負債是事先難以證明和進行相應處理的,一旦債務人承擔擔保責任,又無法向被擔保人追索,就意味著資產管理公司出現了意外損失。
4.影響股權價值的另一比較突出的因素是債務人自身經營活動的合法性存在重要法律障礙。如在使用土地、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固定資產投資等方面依法須經政府批準、許可或同意,但債務人卻未取得相關許可。如果資產管理公司在實施債轉股之前對此缺乏了解,可能會發生重大風險。
資產管理公司為避免或減少上述風險,通常可采取審慎調查、財務審計及資產評估,據以訂立內容全面完整、權利義務清楚、責任明確、合法有效的債轉股交易契約,以及債務人原股東聲明承諾與保證等防范和控制風險的措施。
4、我國成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模式
每個債轉股項目都有各自的特點,很難找到一個統一的模式,目前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常用的運作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1.股權回購模式。股權回購的實質是為資產管理公司收回不良貸款提供良好的退出通道。資產管理公司在實施債轉股時就與債轉股關聯公司約定,在一定時期,關聯公司有從資產管理公司購回股權的義務。債轉股關聯公司由于有到期履行合約的責任,就不得不加強對債轉股企業的管理,努力幫助其取得良好的經營業績。如梅山鋼鐵公司債轉股采取了由寶鋼集團提供回購股權的安排。債轉股后,通過重組和技術改造,預計梅山公司2003年可實現收入五億元以上,凈資產收益率達到6%。
2.分立上市模式。如江西貴溪化肥廠與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簽訂協議,實行“債轉股”。根據債轉股方案,債務人公司分立為兩家公司(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債轉股和企業分立同時進行,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享有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股份。股份公司上市后,信達公司在股份公司中的股份可通過上市轉讓,實現退出。
3.外資介入模式。這種模式目前還沒有實施。但據有關方面透露,有的企業在資產管理公司的安排下可將股權出售給外國投資者。
這三種模式在實際操作時并不完全獨立,也可采取幾種模式結合的方式。債轉股工作一般分三步進行:第一步,企業改制,如企業欠銀行的貸款本息轉為資產管理公司的股份,企業則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第二步,上市融資,如企業集團在條件成熟時上市融資。第三步,股份回購,企業集團回購資產管理公司所持股份。
5、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運作模式改良方案
1.財政部門擔保。由政府對債券提供擔保,當不良資產的清償出現問題時,由財政部門彌補該清償缺口,以保證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2.超額抵押。用超額不良資產作為發行債券的抵押擔保物。
3.保險公司和其他銀行的擔保。
4.中央銀行再貸款支持。這幾種方法可綜合使用。只有債券的安全性得到了充分保證,債券才能順利發行,融資成本才會降低,資本市場才能更加發展壯大。
結束語
通過債轉股、咨詢、證券化、折價出售等手段提高不良資產回收率。通過制定法律、健全資產管理公司機制,提高資產處置效率。債轉股應以企業產品對路、工藝先進、管理水平高、領導班子強、經營機制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為條件。要使資產證券化順利進行,需通過財政擔保、保險公司和其他銀行擔保、超額抵押、中央銀行再貸款等方式提高資產化債券的信用等級。
參考文獻
違規剝離和收購不良資產。商業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在剝離和收購不良貸款過程中,未遵守國家規定,致使一些不符合剝離條件的貸款被剝離到資產管理公司,不僅造成相當一部分金融債權難以落實,而且由于對不良貸款形成的原因、責任未予追究,掩蓋了貸款過程中的一些違規問題和金融犯罪案件。
違規低價處置不良資產。一些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存在違反程序、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的現象,致使部分資產被低價處置,造成國有資產不同程度的流失。主要表現在:評估、拍賣環節管理不嚴,走過場,有的甚至虛假操作,故意低價處置。一些資產管理公司借處置不良資產之機,為本單位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財務管理混亂,違規挪用資產處置回收資金為職工謀利或公款私存,造成回收資金損失;對抵債資產管理不嚴,大量賬外存放或違規自用。
二、資產管理公司的客觀機制缺陷
1、在外部法制環境上,針對資產管理公司的法規建設不完善
在金融產業領域,法制化進程明顯加快,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租賃、投資基金等都相繼出臺很多法律法規。而規范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規文件只有一部行政法規《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受立法層次所限,條例只能在現有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作出一些規定,尚難以解決資產公司業務運作與現有法律之間的某些沖突問題。針對資產管理公司法規建設問題應制定統一規劃,不僅只考慮管理法規問題,還應參考國外不良資產處置機構的做法,針對不良資產處置和設立資產處置機構制定相應的法律,對處置機構的公司治理結構、經營目標及職責權限等作出明確規定,以從根本上解決目前資產管理公司法規不完善的問題。
2、資產管理公司先天性的政策性缺陷
(1)特殊法人屬性決定的財務預算軟約束特征。資產管理公司設立時的定位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政策性特殊金融機構,既無盈利指標,又無稅收義務。但在業務經營上,力求以市場化規則運作,盡量減少財政損失。所以說資產管理公司是一類特殊的法人機構,兼有商業性和非商業性特征。國家財政是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資金來源的主要渠道,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貸款形成的最終損失,也由財政部提出解決方案。財政部根據資產管理公司的資產處置計劃和費用預算核撥費用,資產處置現金直接繳入國庫。雖然國家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處置資產時有最大化回收資產、最小化處置成本的“企業化”要求,但財政部對資產管理公司沒有硬性成本目標和回收目標,資產管理公司的財務預算約束是軟的。
(2)激勵約束機制失靈。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處置任務的特殊性,使其成為高風險機構。如果激勵機制的缺失或過于微弱,資產保值增值和最大限度的回收就很可能成為空話,人們可能會尋求有利自身的激勵,可能會出現謀取個人利益的沖動。隨著資產管理公司戰略轉型的推進,特別是投資和委托、商業化收購業務的開展和對風險券商的托管,資產管理公司現有的管理體制、激勵機制以及現有人員的專業結構與商業化、市場化經營的要求還存在一定的差距。資產管理公司目前在運營模式上沿襲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模式,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90%來自國有商業銀行,使得資產管理公司在管理模式、價值理念和分配制度上與原國有商業銀行大同小異,其體制、機制和用人方面上沒有區別;在收入分配上沒有形成以利潤和業績為導向的激勵機制,存在平均主義和大鍋飯的現象。
(3)在存續期及未來發展定位上,前景不明導致資產管理公司非理性經營行為。資產管理公司在前幾年一直受制于十年存續期的說法,2004年3月3日財政部正式頒布實施《關于建立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回收目標考核責任制的通知》,這個通知已經取消了資產管理公司存續期的問題。但隨著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完成,政策性不良資產除農業銀行外已分羹完畢,資產管理公司除不良資產處置外,還能成功拓展哪些商業化業務未理出個頭緒。資產管理公司發展的主營業務是什么?在當今的金融市場上,哪一方領地、哪一塊業務屬于資產管理公司并沒有明確。所以最新資源即將枯竭時的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危機四伏,對現有的不良資產包出現了非理性爭搶態勢。剛剛完成的工行可疑類貸款分地區招標中,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斬獲一半以上的不良貸款,但業界普遍認為長城報價不當、非理性出標、超過了資產包的真實價值。今年5月,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從信達手中競拍到中行63億元“青島包”,在國內外投資者中引發了很大的爭議,被其他投資者認為“哄抬物價,擾亂市場”。
3、在不良資產處置市場交易機制方面存在的效率問題
(1)非市場化不良資產剝離模式導致的道德風險問題。1999年不良資產第一次剝離采取的是按賬面價值行司對口的行政式指令方法。資產管理公司現存的一些問題特別是收購階段的問題,與當初的非市場化剝離的基礎不無關系。由于在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之間并無明確的責任劃分和追究,1999年的剝離在一些銀行人士看來,不僅是不良資產的剝離,也是不良責任的剝離。
(2)不良資產處置市場投資主體少,處置效率不高。我國目前的不良資產交易市場層次可以劃分為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批發市場上,從目前國內金融不良資產市場發展的現狀來看,市場主流交易形態局限在不良資產組合國際招標方式上,而能夠參與這個市場的只有業內人士所熟知的摩根斯坦利、高盛、花旗集團、龍星基金、美林、德意志銀行、通用電器資本市場、雷曼兄弟等少數幾家活躍于各國不良資產收購市場的國際機構投資者。受市場準入規定、資金規模和管理能力所限,尚沒有出現可以與上述國際投資機構展開正面競爭的國內不良資產投資機構。在國內金融不良資產交易市場上,已出現買方寡頭壟斷、賣方過度競爭的市場格局。目前,我國不良資產交易零售市場的特點是市場流動性差、交易成本高、市場容量狹小、市場分割較為嚴重。由于目前沒有形成廣泛的國內不良資產投資者群體,再加上目前與不良資產交易相關的稅費征收、資產評估、債權過戶、交易管理等市場制度環境建設嚴重滯后,使得目前真正有效的不良資產零售交易市場還沒有建立起來。
(3)不良資產處置市場信息不透明,市場參與程度低。不良資產處置市場的現狀是信息不對稱問題嚴重,不良資產處置沒有達到真正的市場化,買方和賣方市場存在一定的阻隔。雖然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在各自的網站上都開辟了資產查詢庫、重點資產推介專欄,對擬處置項目均預先進行公告或公示,某些項目或資產包還采取公開拍賣或招標的形式在新聞媒體上宣傳,但目前資產管理公司向社會公開資產項目處置信息內容極其簡單,尚停留在“為形式上的免責而披露”階段,沒有統一規范的格式。而實質上不良資產情況復雜,很多具有非共性的情形,不易為外部理解,資產狀況的信息不對稱狀態往往使一般投資者不敢輕易出價。
(4)不良資產處置定價非合理化,市場競爭不充分。不良資產定價是資產處置中的核心問題。資產處置必然是市場處置,因此要培育市場,并把由競爭性市場中得出的公允價格作為合理的處置價格。而當前不良資產處置市場不發達,市場參與者少,有關資產信息披露不充分,降低了資產處置由市場定價的有效性。同時由于不良資產評估技術難度高,中介機構非規范運作,所以評估定價隨意性較大、準確度不高。
三、對資產管理公司體制改革的建議
1、政府應著力改善資產管理公司的外部環境,進一步釋放資產管理公司的活力
(1)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為保障不良資產處置的順利進行,首先必須加大法律支持力度:一要解決法律缺失問題,如學習借鑒國際經驗,認真考慮資產公司在資產收購和轉讓、資產處置、債務重組、債轉股、不良資產證券化等業務中實際和可能存在的困難和障礙,彌補法律缺失。二要解決相關資產公司法律法規與現行其他法律法規有效銜接的問題,如盡快修改出臺《破產法》,規范企業破產程序;調整《合同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中妨礙債務執行或便于債務人拖延償債的因素,進一步加強對債權人的權利保護。三要在司法實踐中依法落實和維護債權人權利。法院應積極受理資產管理公司的司法訴訟,為保證司法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可考慮成立特別法庭,專司審理金融債權債務糾紛。此舉不僅有利于減少地方政府的司法干預,而且有助于提高法院審理效率。四要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地方保護主義,切實改善資產處置環境。應明確要求地方政府清理那些自行出臺的、影響不良資產正常處置的政策和規定。
(2)培育市場,積極引導多種投資者進入不良資產處置市場。一是由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起設立不良資產投資基金參與不良資產處置。目前對不良資產感興趣的國內投資者越來越多,但真正能夠在資金實力和投資管理能力上達到參與金融不良資產批發市場交易要求、可與外資機構展開正面競爭的似乎還沒有。發起設立不良資產投資基金對于整合分散的社會資金,形成有效的不良資產購買力具有重要作用。同時,中資機構對國內法律、法規和市場的認識比外資機構深刻,在收購價格方面也可能比國際機構更有競爭力。但是,由于中資機構在盈利模式、評估理念和方法、專家人員隊伍、風險識別和控制技術等核心資源方面與國際機構差距較大,建議在發起設立不良資產投資基金的初期吸收外資機構參與投資、管理和運作,充分利用外資機構的資金、技術、管理優勢,構筑國內不良資產批發投資機構購買力。二是對不良資產分布較為密集的地區和行業,有針對性地鼓勵地方國資委、大型集團公司、地方性信托投資機構等金融機構發起設立不良資產收購公司,參與金融不良資產處置。由它們設立的零售投資機構先天具有較強的行業資源整合優勢和市場優勢,對切實提高金融不良資產的處置效率和減少不良資產問題對整體經濟的負面影響具有較為深遠的影響。三是鼓勵民營資本投資不良資產,創造公平的市場環境,解除對民營企業的歧視性制度安排。要求資產管理公司將有關資產處置供需信息通過多種渠道公開,以吸引眾多的民間投資者。
(3)加強對參與不良資產處置的中介機構管理。不良資產處置高度依賴于中介機構的誠信和服務的質量。政府應采取措施促進中介市場成長,鼓勵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其他信息咨詢機構參與到不良資產處置中,發揮中介機構的信息服務功能和客觀估價功能,同時又要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以美國為例,FIRREA指導RTC建立了一套確定房地產市場價值的評估方法,并規定RTC在處置從持有保險的存款機構取得的房地產時,必須由經過證明有執業能力的評估人員來評估,且保證評估活動受到了有效監管。借鑒國際經驗,建議銀監會統一規范從事銀行業金融債權與股權評估、拍賣的有關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要求。同時,定期對從業人員執業行為進行檢查,對中介機構和人員實行操守記錄,對違法違規的機構和人員實行“市場禁入”,為不良資產交易創造良好的中介服務環境。
2、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對資產管理公司體制進行改造
(1)重新界定資產管理公司的產權結構。進行股份制改造,一方面有利于資產管理公司優化產權結構,促進經營體制的轉換。通過多元投資主體參與,促進公司治理結構的建立,真正成為“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按市場化運作、追求最佳經濟效益”的現代金融企業。另一方面可以彌補資產管理公司資金來源的不足。資產管理公司今后的不良資產收購和開拓,都需要大量的資金。進行股份制改造,可以吸收外部資金,從而逐步擺脫對國家財政的依賴。這類主體可以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機構等金融機構,還可以包括非金融行業的大型企業集團以及國際金融機構。
(2)建立符合市場運行的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在目前的管理模式下,經營決策權、風險控制權難以有機地結合起來,道德風險仍然難以有效防范。所以要對資產管理公司內部進行改革,防止其機關化、官本位,避免在資產處置上軟約束等不利于價格形成的因素。必須在資產管理公司建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完善中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制度,明確各自的權責,形成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制衡機制。
(3)建立符合現代金融企業的激勵約束機制。一是將政策性資產處置和商業化業務分賬管理,區別考核,擺脫官商模式,向市場化方向發展。二是不良資產處置通過科學的評估測算體系建立一個回收底線,在底線基礎上建立多收多得的遞增的激勵機制。三是資產管理公司對商業化業務要逐步建立起以價值創造為導向的績效考評體系,強化績效管理,將公司的經營指標層層分解,形成自上而下、科學有效的績效目標鏈。四是積極探索項目組考核制,采取“模擬市場”和項目招標等方式,將最優秀的人才吸引到最有挑戰性的項目上來。五是建立面向市場的責權利相統一、管理扁平化的職位體系,全面激勵各類人才。
3、以市場為導向,實現資產管理公司經營機制的轉換
(1)采取商業化收購不良資產模式。1999年資產管理公司第一次收購不良資產,采取的是“行司對口、等價定額收購”方式,資產管理公司不需要考慮成本約束,不需要承擔經營風險。資產管理公司的運作實踐表明,這種收購方式弊端太多:銀行虛假剝離、責任人解脫、資產管理公司業績缺乏客觀評價、道德風險難以避免等等。2004年3月財政部對這批資產核定了回收率,對資產管理公司實行以“現金回收率和現金費用率”包干為主要內容的目標責任制。2004年6月信達采取議價的方式收購了交行的不良資產;2004年6月建行、中行股改剝離可疑類不良資產采取整體競標的剝離方式,最后信達中標;時隔一年,工行股改剝離可疑類不良資產,按地區分包招標,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各有收獲。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資產已逐漸采取市場化的手段、商業化的收購形式。雖然在競標中還存在資產管理公司市場經濟主體意識不強、出現非理性競爭行為或競爭不充分等問題,但這畢竟是個好的開端,同時意味著資產管理公司更需要轉換身份,加強成本效益核算,增強責任風險觀念,真正成為“自主選擇、自我發展、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的市場經濟實體。
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業績與存在的問題
1999年,我國為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支持國有企業三年脫困,推進金融體制改革,相繼成立了信達、華融、長城、東方等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管理公司),分別承繼了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等四家國有商業銀行總額達13939億元的不良資產,并于2000年11月出臺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成立,標志著我國集中快速地處置國有商業銀行歷史沉淀的不良資產的工作已正式啟動。
經過兩年的努力,截至2005年底四家國有商業銀行累計剝離不良資產24971億元(其中損失類不良資產4453億元,不含國家開發銀行1999年剝離至信達公司的1304億元)。至此,四家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已降至10.49%,不良貸款總額為10724.8億元。近幾年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狀況見表1。
無論是政策性剝離,還是商業化剝離,資產管理公司在國有商業銀行體制的改革和開放進程中無疑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經成為中國金融體系的“穩定器”和國企改革的“推進器”。工、中、建等國有商業銀行通過剝離其不良資產,資本充足率先后達到了改制上市的要求,而資產管理公司隨著處置經驗的積累、資源的補充,促進了自身的經營和發展,有力地支持了國家金融體制的改革。同時,國家也探索了一條化解金融風險,加快金融、國企改革步伐的新路子。實踐證明,在我國成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正確而有效的。
當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行國有獨資形式體現了國家對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職能與經營目標的特殊需要,是特殊歷史時期的必然產物,然而,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它的弊端正逐步顯現,迫切需要對其進行改革。
(一)制度設計先天不足
1999年4月在未及充分論證資產管理公司成立的體制、機制、組織結構、發展前景、方向定位等一系列問題的情況下,首先成立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總公司設在北京,各省設立辦事處,實行一級法人管理,同年下半年按照相同的組織結構相繼成立華融、長城、東方等資產管理公司。實踐表明,這種過于理想化帶有明顯短期行為特征的組織體系給資產管理公司日后的經營與發展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和障礙。具體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在法律環境方面,成立資產管理公司時未經過特別立法,僅僅以行政法規形式頒布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
第二,在發展目標定位方面,未考慮中國的實際情況與此項工作的特殊性,選擇有限存續的經營模式,缺乏對資產管理公司未來的發展目標及定位的設計;
第三,在產權結構和治理結構方面,以國有獨資和采用原母體銀行機構設置模式,未能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第四,在用人制度和激勵機制方面,未能擺脫官本位的觀念,吃大鍋飯的平均主義現象嚴重。
第五,在財務結構方面,存在著較多的不足之處。如:良資產的剝離價格為國有商業銀行的賬面原值,不良資產價值未經過科學的評估和鑒定,使得評價資產管理的業績缺乏客觀的依據;不良資產的折扣和現值未能體現不良資產的真實價值,折扣現值形同虛設,喪失了一次為不良資產定價估值的機會。此外,收支兩條線的預算式管理方式不利于節約成本,也不利于商業化業務的開展。
(二)內控管理相對薄弱
2004年國家審計署對資產管理公司的全面審計,徹底暴露了資產管理公司長期存在的由主客觀原因所產生的問題。客觀上由于國家對資產管理公司定位不明、方向不清、責任目標考核單一等體制、政策原因,誘發資產管理公司短期行為,片面追求資產處置進度和現金回收率,而輕視對自身的內控內管行為,具體表現在資產管理公司接收、管理、處置不良資產時未能認真盡職。
(三)經營水平有待提高
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仍停留在粗放式經營上,還遠未能達到集約化經營的要求,資源、人員、機構的整體效應未能很好地得到發揮。
筆者認為,解決當前資產管理公司存在的問題必須從機制著手從體制進行改革,改革的總體方向是實現股份制,但具體又可以分三步走:一步目標是實現商業化經營,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運行機制,包括加快內部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等;第二步目標是引進國內外戰略投資者,進行股份制改造,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第三步目標是在條件成熟時,整體上市,實現公眾持股。
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行股份制改革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一)資產管理公司實行股份制改革是金融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
隨著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上市的不斷推進,我國金融體制將發生重大變化,金融機構將逐步被納入市場經濟體系,在市場運行規則下從事經營活動。資產管理公司也不例外,從近兩年商業化收購中、建、工行資產包可以看出,資產管理公司已經在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而現行資產管理公司的政策性管理體制與市場化處置手段之間的不相匹配的矛盾阻礙了資產管理公司的進一步發展和經營。因此,資產管理公司實行股份制改革是形勢之所需,是金融體制改革之所需。
(二)資產管理公司股份制改革是與國際市場接軌的需要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不斷深入,中國金融業必將逐步融入國際化進程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中國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目標應立足國內,放眼國際市場。一者吸引國外戰略投資者,加強內部經營機制改造,引進國外同行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技術,建立健全符合國際行業標準的經營與管理體系;二者創造國際品牌,走出國門,走向世界,拓展業務范圍,開展國際投資與服務業務。
(三)資產管理公司股份制改革是其自身發展的需要
關鍵字:公司;管理;轉型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統計,約有2/3的基金組織國家的銀行業遇到過嚴重的不良資產問題。在處理上世紀80年代經合組織銀行壞賬、90年代東歐轉軌國家的銀行危機以及1997年東南亞國家金融危機后大量銀行不良資產中,雖然具體的處置方式不盡相同,但是基本的做法是將不良資產從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中剝離到一家機構進行管理和處置。
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促使我國政府更加深刻地認識到,如不采取特殊、有力的措施化解金融風險,金融業系統性風險將加大,最終將嚴重影響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性發展。中國政府基于對中國經濟金融現狀的客觀判斷,借鑒國際經驗,相繼成立了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成立至今,資產管理公司既借鑒國際經驗又立足于中國國情,充分運用國家賦予的政策和手段,加快對不良資產的有效處置和回收,為國有商業銀行和國有大中型企業減輕包袱、轉換機制、加快發展,為宏觀經濟運行環境的改善和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做出了積極貢獻。十年大限臨近,對比國外資產管理公司的主要發展模式,為我國資產管理公司的發展與轉型是良好的借鑒。
一、外國資產管理公司的主要發展模式對比
1.完成使命后關閉清算
這種模式指的是,在不良資產處置任務完成后,政府組織對資產管理公司進行關閉清算。
2.回歸母體機構
這種模式指的是,由政府、原剝離銀行和其他有關方面共同出資,組建資產管理公司;由國家財政撥付資本金,沒有專職雇員,而是借用其他機構人員;不良資產處置完畢后資產管理公司即清算,職能和人員并入原機構。
在資產管理公司的運作實踐中,美國的RTC是最為成功的模式之一。從1989年到1995年,RTC接管了747家存貸機構的4026億美元資產。在這些資產中,有1577億美元資產(39%)在RTC行使監督權的過程中出售,753億美元(19%)在重組過程中出售給收購方,剩余的1696億美元資產(42%)是在重組之后處置。在RTC基本完成資產處置任務后,美國國會于1993年12月17日通過的《RTC完成法》(RTCCompletionAct),確定RTC的關閉時間為1995年12月。《RTC完成法》對RTC退出進行了機構規劃,要求母體機構FDIC與RTC共同成立一個聯合任務小組,強化其資產、人員和工作調配的內部控制。到RTC關閉時,剩余77億美元賬面價值資產移交FDIC的清算部門繼續處理,參與資產處置的人員重新回到FDIC,其中大部分人員并入FDIC的清算和破產管理部繼續負責清算問題銀行、擔當倒閉機構的破產財產管理人和清算人。
3.轉型為商業性資產管理公司或投資銀行
這種模式指的是,政府出資設立資產管理公司,但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完畢后資產管理公司不解散,而是轉型為商業性資產管理公司或投資銀行。
4.作為政策性資產管理公司保留
這種模式指的是,政府注資成立一家持續經營的資產管理公司,在此基礎上再設立一項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基金。然后根據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的需要,適時委托資產管理公司運用該基金對政府指定的銀行不良資產進行處置,政府指定的不良資產處置任務完成后即撤銷委托資產管理公司運用該基金的權利。資產管理公司除接受政府委托處置銀行不良資產之外,還承擔政府委托的其他不良資產處置任務。
二、我國資產管理公司轉型的建議
對于我國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展與轉型,從外部宏觀環境來看,混業經營是金融深化的必然結果,世界上其他大部分國家都已經實現了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轉變。2006年12月11日,加入WTO過渡期屆滿,我國的金融市場將全面向外資開放,外資銀行將利用資金雄厚的優勢和綜合化經營的優勢,向客戶提供多種產品的交叉銷售和一站式服務。對每一個境外金融機構在我國設立的分支機構來說,他們的業務投向不會像國內的銀行、保險、證券公司那樣被限制在單一的范圍內,從而中資銀行在與其競爭中將處于不利的處境。因此,綜合經營是大勢所趨,組建金融控股公司是適應潮流應對國際競爭的需要。
從資產管理公司自身來看,2006年是規定的資產管理公司完成政策性資產處置任務年。政策性不良資產處置接近尾聲,大規模的商業化不良資產收購也僅農業銀行一家,資產管理公司必須探索嘗試新的業務資源。借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實現金融業混業經營,符合國家和金融行業利益,也符合資產管理公司持續經營和穩步發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