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24 10: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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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了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在我國實施的相關,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在我國的創設進行了一些法律方面的探索,試圖為這一行為投入一個法律人應有的關注和解釋。
文章首先解釋了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一些相關背景和基本概念,第二部分介紹了西方各國和我國省在開展證券化業務中的法律規范和監管,以求對我國證券化業務的開展提供一個比較法意義上的視角;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所涉及的參與主體較多,這一問題的說明集中在文章的第三部分;第四部分闡述了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實施過程的不同階段和其中所產生的法律問題的調整;第五部分集中說明了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在我國實施的法律困境,即我國現有法律的空白和與證券化業務開展的法律沖突,并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措施;第六部分是文章的結尾,對全文起補漏和綜述的作用,并提出了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法律規范的內容設想,以及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業務的開展可以通過國有獨資公司或信托兩種形式開展。
關鍵詞: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 信托 特殊目的機構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法律問題
【目次】
第一章:引言
第一節:問題的引出
第二節:抵押貸款和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概念及職能
第三節: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概念區分
第二章:國外房貸證券化的法律監管及其對的啟示
第一節:美國的證券化法律規定
第二節:歐洲的證券化法律規定
第三節:亞洲國家和地區的證券化法律規定
第四節:國際清算銀行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規定
第五節:我國已有的證券化試點方案、探討
第三章: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運行主體
第一節:證券化流程中的各參與方及其相互關系
第二節:特殊目的機構(SPV)的設置
第四章: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運作流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及其解決
第一節:資產轉移中的法律問題
第二節:信用增級
第三節:信用評級
第四節:證券化結構中的法律問題
第五節:其他法律問題
第五章:證券化前提下對我國現行法律的及要求
第一節:標準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流程對法律的要求
第二節:我國先行法律、金融機構的狀況、不足,證券化的法律限制
第三節:商品房按揭法律關系的分析
第四節:證券化法律關系的分析
第六章:結語:建立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法律制度的建議
第一章. 引言
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和實質
資產證券化是近30年來世界金融領域最重大和發展最迅速的金融創新和金融工具。但是,到目前為止,理論界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具有代表性的定義主要有以下兩種:
第一種定義認為資產證券化是指背后有資產支持的證券化。即資產擁有者將自身持有的各類資產分門別類,加以匯集組合,形成一個個“資產池”,池里所裝的資產都具有相似的收益特征,然后再把這些“資產池”委托或賣給專門機構。實質是融資者將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的未來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而金融資產的所有權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
第二種定義將資產證券化劃分為一級證券化和二級證券化。一級證券化是指在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上通過發行證券來融資。二級證券化是指將已經存在的貸款和應收賬款等轉化為可流動轉讓工具的過程。核心在于對貸款中的風險與收益要素的分離與重組,使其定價和配置更為有效,使各方均能受益。
本文界定資產證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有預期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實質是融資者將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而金融資產的所有權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
我國實行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有利于推進資本市場的發展
我國通過積極實行資產證券化,首先能夠分流我國龐大的儲蓄資金,壯大我國現有資本市場的規模;其次,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為資本市場提供新的證券投資品種,為投資者提供新的儲蓄替代型投資工具,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形成;再次,資產證券化可以搭建起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溝通的橋梁。
有利于盤活國有企業存量資產
通過資產證券化的實施,可以將證券化的債權債務相互轉讓、抵減,清理三角債務;可以盤活企業的存量資產,實現企業當前現金收入;通過表外融資改善資產負債結構。
改善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
通過資產證券化,銀行將一些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化為可以交易流通的證券,使得商業銀行在不改變負債的情況下,有效改善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同時,將部分貸款資產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進行證券化,既可以減少風險資產額,又可以盤活不良貸款。這樣,銀行一方面能夠提高資本充足率,另一方面還可以盤活不良資產,大大改善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
我國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
從上文的分析知道,通過資產證券化將信貸資產轉換為可在資本市場上交易的證券,能夠連接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豐富資本市場產品,改善銀行流動性,提高資產負債管理和風險管理能力。但是,從目前國情來看,實行資產證券化還存在如下問題:
供給方面
供給方面的問題主要是可供證券化的資產合格性問題。不是所有的資產都可以進行證券化的,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比如具有明確的界定支付模式、可預測的現金流量;平均償還期至少為一年;拖欠率和違約率比較低;完全分期償還;多樣化的借款者;清算值較高。但是,在我國完全滿足以上條件的資產不是很多,所以要求我國相關管理部門應該建立各種安全機制。
有效需求不足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融資方式,需要穩定的資金來源或資金供給,也就是需要比較穩定的對于資產證券的需求,即證券投資者。而在我國,由于各種政策的限制,目前投資者主要是個人及極少數機構投資者,存在著有效需求不足的問題。
人才短缺問題
由于資產證券化是一項技術性強、專業化程度高、程序復雜的融資工具,它涉及到經濟、法律等各個方面,因此,需要大量掌握資產證券化方面知識的復合型人才。但目前我國這方面人才比較少,在某種程度上約束資產證券化的進行。
會計制度的缺陷及障礙
我國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制度還不完善,傳統的會計制度對之還不能完全適應,迫切需要新的會計制度加以規范,否則會直接影響資產證券化的合法性,成為證券化的桎梏。
政府支持和稅收制度的障礙
在我國,由于《擔保法》明確規定禁止國家機關充當擔保人,政府為住房抵押貸款進行擔保存在實質,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資產證券化的難度。另外,我國法律法規的不完善、銀行和證券業的分業經營與管理等都會阻礙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實行。
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對策
擴大市場需求
市場需求是資產證券化成功實施并發揮應有作用的最終動力,而市場需求既取決于供給的有效性,又取決于投資者的類型及其特點。要保證我國順利引進資產證券化的金融創新形式,其供給重點不應放在銀行不良資產上,而應放在銀行基礎設施、期限較長的消費信貸資產上。另外還有銀行與信托投資公司持有的基礎設施開發貸款,國有大中型企業的符合證券化質量要求的資產。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
要推行資產證券化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及政策保障。首先,修訂《公司法》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使SPV可以成為債券發行主體,允許SPV以發行債券的收入來向發起人購買基礎資產,從而使得資產轉移能夠實現,真正達到破產隔離的效果。其次,修訂《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將合同權利轉讓由統一主義改為通知主義,降低資產證券化資產轉移的交易成本。
規范發展信用評估體系
對于目前國內現有的一些金融中介機構,政府應該出臺相應的規章制度,以便能夠規范這些中介結構的運作。同時,可以考慮設立一家專業從事證券化信用評級服務的機構,參與資產證券化業務服務。以此來建立一個獨立、客觀、公正和透明的信譽評級體系。
適應資產證券化的稅收會計制度
資產證券化成功的關鍵是能否解決資產證券過程涉及會計、稅收問題。因為稅收與會計制度的確立,是關系到各參與者收益與責任確認的問題。稅收方面,制定合理的稅收政策,可以降低資產證券化的成本,提高投資者的積極性。會計方面,目前我國尚未出臺針對資產證券化交易的會計準則,而傳統的會計方法已難以適應資產證券化的復雜操作。
注重建立專業人才隊伍
資產證券化涉及金融、證券等諸多專業,需要大量的既有豐富理論知識,又有實踐操作技術和經驗的專家。政府應加大對資產證券化的研究投入,加大對現有的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力度。如可以考慮從發達國家或地區引進專家,在借鑒外國經驗的基礎上培養出一批專業人才。
參考文獻:
1.鄭時正.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理論研究述評[J].湖北社會科學,2005
2.彭先涌.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意義[J].沿海企業與科技,2005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融資 會計處理
一、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資產證券化是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集中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的風險和收益進行分離組合,進而轉換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并據以融資的過程。資產是指具有可預見的現金流量的資產,即發起人是將表現為資產的一種收益權轉讓了出去。證券化是指利用一定的標準,將不同風險不同特點的資產組織起來,出售給不同風險收益偏好的投資者。
資本證券化作為一種創新融資工具,具有傳統融資工具無法比擬的優勢,不僅改善了資產負債結構,還可以減少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增加公司未來現金收入流 、有利于提高存量資產的質量,加速資產周轉和資金循環,提高資產收益率和資金使用效率。同時也通過多方合約分散投資風險,為投資者增加了投資的安全系數。
二、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
(一)從會計要素定義方面來看,資產證券化操作對象不是一般的資產,而是預期在未來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量的金融資產。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均提出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兩個會計要素,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和披露奠定了基礎。
(二)從會計確認方面來看,資產證券化確認的關鍵時間轉讓者與受讓者之間的金融資產交易視同銷售(表外處理)還是作為擔保融資(表內處理),不同的處理對開計報表影響不同。
1.金融合成分析法資產證券化會計模式的創新。金融合成分析法以資產控制權的轉移作為判斷標準。判斷金融資產的控制權是否轉讓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包括:轉讓的金融資產已跟轉讓人無關,受讓人可以無條件地將金融資產用作抵押或再轉讓;轉讓人不再通過回購等途徑保持對已轉讓資產的有效控制等。所以利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對證券化資產的控制權進行測試時,需要對證券化的整個合約安排體系進行細致的分析和辨認,操作上具有一定的難度,這也是金融合成分析法的不足之處。在我國會計準則中有必要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對證券化資產予以確認。該方法下“有效控制”概念的提出,無疑是一個創新,它不僅與我國《企業會制度》中資產的定義在邏輯上保持了一致性,而且由于它將金融資產視為由可以分割的各部分組成,根據轉讓方對各組成部分控制權的擁有情況分別進行會計處理,因此較“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2.后續涉入法新型的資產證券會計確認方法。該方法運用了“部分銷售思想”,只要轉讓方對被轉讓資產的部分后全部存在任何后續涉入,與此相關的這部分資產作為擔保融資處理,而不涉入部分資產作為銷售處理。
(三)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
如何對發起人因資產證券化交易所產生的新的資產和負債,以及所保留的資產及負債進行計量,是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的難題。
1.根據金融合成分析法,證券化資產真實銷售以后,發起人新增的、且與資產證券化交易有直接關系的資產和負債,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初始計量。如果某項資產或負債是發起人沒有放棄控制權而保留下來的獲利權或義務,則不用根據交換的概念進行新的計量。資產證券化的轉讓損益=新增資產的公允價值-新增負債的公允價值-分配的轉讓資產的賬面價值。
2.后續涉入法的相關計量問題。后續涉入發下的資產計量的關鍵是未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的計量方式選擇。以獲得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自然用公允價值分配標準,作為銷售收入列示于利潤表。而未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應以相應部分分配到原始資產賬面價值繼續在報表中列示。相關損益計算用:轉讓損益=終止確認部分資產的轉讓收入-終止確認部分資產分配到的賬面價值。
(四)資產證券化的會計披露
會計信息披露是通過財務會計報告進行的,即向外界提供合乎要求的會計報表及其附注和說明。財務會計報告的核心是以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組成的會計報表體系,會計報表附注只起到補充說明的作用。由此便形成了通常所得到的兩個概念,即“表內反映”和“表外披露”。由于表內信息是會計確認和計量的直接結果,所以人們通常認為表內信息比表外信息更重要。但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尤其是金融工具等的出現,使得這一觀念受到越來越多的挑戰。事實上既重視表內列報,又重視表外披露,才是財務會計報告發展的必然趨勢。由于資產的確認依據不同,從而會計報表披露的內容和形式也就存在差異。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在IAS39《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中關于披露的部分是建立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上的。根據規定,如果企業進行了證券化或簽定了回購協議,則應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這些交易和發生在以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信息,單獨披露以下信息:(1)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2)金融資產是否已終止確認。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發起人與特別目的載體(SPV,Special-purpose Vehicle)關系密切。在編制發起人的會計報表時,是否應將特別目的載體納入合并范圍,成為資產證券化合計亟需解決的又一個難題。根據現行的會計報表合并理論,母公司應以對關聯公司活動的實際控制程度作為合并與否的判斷依據,而不是單純純決于法定持股比例;凡是對聯公司的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有實質控制權的,都應被納入合并報表編制范圍。也就是說,特別目的載體應當被納入發起人合并范圍。這時,分別作為獨立法人實體的發起人和特別目的載體,將被視為一個經濟實體;兩者之間的交易將成為經濟實體的內部交易,從合并報表中剔除出去。其結果是,不管發起人將資產證券化業務作為真實銷售處理,還是作為有擔保的融資處理,對合并報表結果都不會產生任何影響。
三、企業進行資產證券化應具備的條件
(一)基礎設施資產具有穩定的預期現金流。資產證券化后的債券償付需要穩定的、結構化的現金支付,這要求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具有穩定的預期現金流入。
(二)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資產證券化后的債券償付最終來自于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償債能力與償債愿望。
(三)控股股東與地方政府的有力支持。有了控股股東與地方政府的支持,就可以利用政府的信譽吸引更多的投資者。
(四)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結構性融資活動,其發展需要得到經濟環境、法律制度、信用基礎、會計制度、稅收制度等諸多因素方面的支持,每一因素均對資產證券化的順利進行有重要影響。
參考文獻
一、相關概念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界定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誕生己有三十余年,由于其發展迅速,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每簽訂一個新的合約都有可能產生一種新的金融創新模式。美國學者Gardner (1991)對資產證券化給出一個非常廣泛的定義:“資產證券化是使儲蓄者與借款者通過金融市場得以部分或全部地匹配的一個過程,或者提供的一種金融工具在這里,開放的市場信譽取代了由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封閉的市場信譽。”本文試圖從以下角度予以歸類:就其融資技術而言,是指發起人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可產生穩定現金流量的資產(即基礎資產),通過一定的交易結構安排,對不同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重新組合,使之轉換為可在金融市場中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
就其融資方式而言,包括在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發行證券舉債等模式,即一級證券化。和將己經存在的信貸資產和應收賬款等集中進行重新包裝和分割再出售給市場投資者,即二級證券化。
就其基礎資產而言,特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可辨認的有形或無形資產,并不包括商譽。商譽是在企業合并過程中產生的,其存在無法與企業自身區分開來,不能單獨用于出售或轉讓。因此,商譽雖然也出現在企業的財務報表內,因其與企業的不可分割性,故不屬于資產證券化的范疇。
(二)對資產證券化會計意義研究
資產證券化,在國際市場上已被開發,并已使用完整的,靈活的。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如美國的經驗表明,資產證券化會計的建設質量,雖然沒有關于資產證券化交易,但影響十分深遠。因為沒有我國制度成熟的資產證券化會計規范,在實踐中還沒有得到證實,有必要借鑒成功經驗的美國等證券化發展較為成熟的介紹國家,成熟的資產證券化會計標準盡快,為證券基本會計問題的明確的規則。同時,一些會計規范和地方標準也不適合在我國目前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存在,需要做出相應的調整。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資產證券化會計報表合并問題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構建SPV的目的,是要完成轉讓資產的“破產隔離(bankruptcy remotement)的需要。所謂破產隔離,是指SPV可以避免受到其本身和發起人的破產影響,從而保護SPV借以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不會成為破產財產。破產隔離分為SPV自身破產風險的隔離和發起人破產風險隔離。后者實際上是就是實體合并風險的隔離。實體合并(substantive consolidation)從會計角度上講,是指SPV的賬戶被合并為發起人的賬戶。一旦發生實體合并,將導致先前通過真實銷售建立的資產隔離的意義盡失,因為不論發起人還是SPV各自的報表原先如何確認,作融資或銷售,對合并報表而言結果是相似的,證券化期望達到的財務目標也就不可能完成了。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披露問題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最有必要披露的信息是資產轉讓是否屬于真實銷售,即是否滿足終止確認的條件,這關系到資產是從資產負債表剔除還是繼續留在表上,因為表外融資和表內融資對企業的影響是相當大的。另外,如果終止確認的資產只是其中一部分,那么對于轉讓人來說,就需要將部分的資產終止確認,另一部分繼續留在資產負債表上,此時相關的披露也十分重要。
三、完善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的策略
(一)資產證券化會計報表合并問題的策略
雖然目前暫時還不是很大的問題,但是隨著資產證券化發展和資本市場和金融市場的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合并問題將會是一個必須解決的環節。從SPV的構建模式來看,目前還只是以信托的形式,但以后可能會出現公司制等其他形式,那么如果發起人和SPV存在控制關系的話,那么合并自然是要發生的。我國目前的有關合并的會計準則過于簡單,不適應復雜的證券化的操作,如何規范構建SPV的過程將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風險隔離關系到投資者的利益,而表外融資則對企業至關重要,這一切將有賴于會計準則和制度的引導和規范。
(二)對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與計量的建議
首先,是從研究方法上的建議,對于資產證券化會計的研究要突破國際上現存的確認與計量方法。我們在借鑒國外先進的方法的同時,也要對其存在的缺陷和不適合我國的加以改進和摒棄,而不是拿來主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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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余堅. 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J]. 四川會計,2012(9):52-53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及交易流程分析
目前,學術界對于資產證券化并沒有一個公認的概念,簡而言之為:將具有穩定未來現金流的缺乏流動性的資產集中起來,重新組合成可以在市場上自由買賣流通的證券的行為。資產證券化對基礎資產的要求至少應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資產必須為缺乏流動性或者流動性較差,二是資產必須能帶來可預見的未來現金流。
一次完整的資產證券化過程應包含以下十個步驟:(1)確定基礎資產并組建資產池;(2)設立特別目的機構(SPV);(3)發起人向特殊目的機構(SPV)出售資產;(4)信用增級;(5)信用評級;(6)發行評級;(7)發行證券;(8)資產支持證券的上市交易;(9)管理資產池;(10)清償證券。
二、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分析
1.資產證券化的微觀風險
資產證券化微觀風險有很多表現形式,比如利率風險、匯率風險、信用風險、現金流風險、提前償付風險等。本文主要介紹微觀風險中的隔離風險、提前償付風險和法律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實質就是風險隔離,風險隔離在資產證券化風險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如果證券化資產不能與發起人或SPV的破產風險相隔離,那么發起人或SPV一旦破產,證券化資產將可能成為發起人或SPV的資產參加破產清算,從而損害投資者的利益。提前償付風險是指借款人因種種原因在貸款到期之前,償還其部分或全部借款;或借款人破產后其資產被拍賣償債,從而造成貸款者的現金流量出現非預期性變化,導致其信貸計劃遭到破壞的風險。法律風險包括欺詐風險、相關文件或證券失效風險、法律的不確定性和法律條款變化的風險等,屬于非系統性風險。
2.宏觀風險
(1)金融危機。資產證券化產生的初始目的是風險轉移和風險分散,然而,受到利益的驅使以及在法律制度的漏洞下,資產證券化逐漸被過度利用和濫用,由此產生的風險也逐漸被放大,最終會對金融市場的穩定產生不利影響。
(2)通貨膨脹。資產證券化就是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經過結構化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市場上自由買賣和流通的證券的行為,但可被證券化的資產的前提條件是必須具有可預見的未來現金流。正因為如此,資產證券化市場規模近年來迅速膨脹,達到了驚人規模。這些資產證券化的債券可以作為抵押向銀行貸款,一旦貸款成功,大規模的貨幣就會流向市場,最終,如此規模的貨幣增發必然導致嚴重的資產通貨膨脹。
(3)逆向選擇。以美國的次級抵押貸款證券化為例,貸款金融機構為獲得高利潤,會降低信貸標準,這樣大量不合格的貸款者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產生了逆向選擇。證券化機構又將這些信貸作為基礎資產證券化,通過獨特的風險隔離,再加上信用?級,使得資產支持證券結構變得很復雜,進而透明度降低,導致投資者對基礎資產的價值、風險等信息了解甚少,市場的信用評級機構便成為獲息的唯一渠道。于是投資者通過選擇那些高收益的證券,使得高風險的次級抵押貸款盛行,再通過市場上反復的交易和買賣證券,風險得到不斷的放大和傳遞,最終可能釀成不可控制的風險。
(4)資產證券化的監管風險。資產證券化監管風險,是指政府或監管部門在監管資產證券化運作過程中,由于自身原因或其它不確定原因而造成的各參與方損失的可能性。包括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具體經濟損失和社會福利損失等。
(5)資產證券化的道德風險。由于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發起人可能隱藏資產的負面信息和債券的交易風險,比如抵押貸款的款項可能是貸給了還貸能力很差的貸款者。另外,信用評級機構在“發行人付費”模式的激勵下給予超出債券本身信用的評級,之后證券發行機構在沒有盡職調查的情況下就直接進行了產品的承銷,放松了相關風險管理的要求導致資產的高風險轉移給了沒有充分信息的投資者。
三、總結
對于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管理,既要從源頭上對其進行控制,也要在其實施過程加強管理,比如在住房抵押貸款發放中,貸款機構要嚴格要求借款人的貸款標準,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產品質量,從而從源頭上降低風險;在信用評級過程中要加強監管評級機構公正合理的執業;在資產支持證券的承銷過程中承銷商要充分揭示證券的風險等等。在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管理上政府應該扮演重要的角色,政府在加強和完善監管體制、構筑資產證券化所需要的法律環境、規范發展金融中介機構等方面的措施,對于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一、資產證券化概念和基本交易結構
早在1977年,美國的投資銀行家維斯?S?瑞尼爾(Lewis S.Rainer)就已使用了“資產證券化”這個用語。但是至今,各種定義解釋仍未統一。美國杜克大學西瓦茲(Shwartz)教授定義為:“在證券化中,企業部分的分解自己,把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從企業整體風險中隔離出來,隨后以該資產為信用基礎在資本市場上融資,融資成本比起企業的直接債務融資或股權融資來的要低”。這一概念非常旗幟鮮明地提出了資產證券化實現的兩個目標,一是降低融資成本,二是分離那些“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所帶來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較為復雜,但是基本結構不變。如圖1所示,在典型的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發起人通過創設金融資產,然后選擇資產匯集成資產池,并通過兩種方式轉讓這一資產池:一是發起人向信托受托人轉讓該資產池,換取基礎資產所有權權益的轉遞憑證;二是發起人向商業信托受托人或特殊目的載體(SPV)轉讓資產池,后者發行以該資產池為擔保的債務工具,并用所募集資金向發起人支付轉讓資產的價格。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和問題
1.發展歷程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市丹洲小區將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行的2億元地產投資券。
而對于我國的金融機構而言,資產證券化真正開始于2005年12月兩項試點交易的成功發行。這兩項交易分別是中國建設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RMBS)和國家開發銀行的現金流抵押貸款證券(CLO)。經過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會)等數家政府機構的多年努力,上述兩項涉及總額約人民幣72億元證券化資產的交易成為可能。之后,國內各家銀行紛紛試水資產證券化。2008年,建行發行了國內首只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建元2008-1重整資產證券化。
非金融機構方面,中國聯通作為發起人于2005年8月完成了首個企業資產管理計劃交易。擔任計劃管理人的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發行了不同系列的資產支持受益憑證。這是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標志性事件,之后一年中,另外8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陸續誕生,“基礎資產”的范圍擴大到與高速公路收費、設備租賃、電力銷售、基礎設施建設和股權轉讓等相關的各種應收賬款或未來現金流(對應收益權)。
我國的信用風險與流動資本高度集中在銀行業,據統計,約90%的融資來自于銀行。企業從國內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渠道并未完全暢通(例如發行企業債或股票),況且企業直接融資的金額與銀行貸款的規模相比還是遠遠不夠。幫助降低信用風險在銀行界的高度集中和減少社會流動性過多的問題,使得資產證券化成為重新分配風險和資本的必要手段之一。
2.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及問題
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分為企業資產證券化(也叫專項資產證券化)和信貸資產證券化(即狹義的資產證券化)。主要呈現如下特點:
(1)資產證券化兵分兩路,銀行間債市與證券市場天然相隔。受分業監管體制的限制,資產證券化被割裂為兩塊,一是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二是企業資產證券化。兩種資產證券化產品各自由不同的監管部門審批,在不同的交易場所上市流通,適用不同的監管規則。
證監會將企業資產證券化完全消化在證券行業內部來運行和管理,銀行信貸的資產證券化只能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和交易,造成與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并不在統一的市場上交易的局面。面對的投資者結構單一,數量有限,證監會對企業的會計和法律界定不夠明確。而銀監會對證券化產品審批手續復雜,節奏緩慢。
(2)流動性整體過剩,銀行缺乏實施動力。關于資產證券化,國內目前有很多關于增加了流動性的討論,大概是指,將未來現金流轉換為近期的流動性。事實是,由于投資途徑有限而導致的高儲蓄率,使國內銀行的流動性過于充足。且存額與銀行貸款總額之間的差距仍在擴大。資產證券化在這一方面的優勢對銀行業整體來說,沒有很大的吸引力。當然,不能一概而論。
對于四大國有銀行和交通銀行等大行來說,有的是剛剛為上市進行過資本注入,有的存款本身過剩,但是對于很多規模相對較小的股份制商業銀行,他們的需求很迫切。一家快速成長的銀行必須不斷有資金尋求新的市場,像民生、浦發和興業這樣的銀行需要提高信貸資產的流動性以支持更多的新客戶開發,追求新的利潤。我們看到,2007年9月11日浦發銀行推出“浦發2007年第一期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產品,其他幾家也已準備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
(3)利差盈利長期主導,不舍放棄既得利益。對于占融資比例絕對多數的信貸資產,目前國內銀行的盈利模式主要就是利息差,目前存貸利息差近400個基點,比世界平均水平高一倍以上,資產證券化賣掉之后,200點沒了。中國貸款是23.6萬億元,200個基點相當于4720億元收入,銀行當然不大樂意。商業銀行不實行資產證券化,也能獲得較高的收益。即便是把現金拿回來,也很難找到比貸款更好的收益率項目。用交通銀行副行長錢文輝的話說,“我們目前對資產證券化肯定不感興趣。”資產證券化的開展對很多銀行來說,首先是一種金融創新的嘗試。
(4)交易體系構成缺陷,證券化定價存在問題。資產證券化面對一個資產池,其中的基礎資產盡管被要求是同質的,即在收益率的期限、結構和風險上比較接近,同時,資產的數目要足夠大才符合風險分散的原則。事實上,國開行發行的2005和2006開元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中,基礎資產的構成是多元的,涉及電力、通信、基建、運輸和傳媒等各個行業。這樣一來,在定價的時候就問題多多。
與一般的企業債、國債、金融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按季付息、本金最后結算的方式不同,資產支持類證券采用的是本息按季結算的方式,由此導致同樣面值的債券隨著時間推移,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將逐步遞減。由于資產池中的客戶可能出現提前還款的情況,導致每季支付給所有者的本息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如果一筆回購橫跨兩個結算周期,就會出現對于債券的定價難題。
另外,市場定價要遵循基本的市場規則,由于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投資者比較少,對于資產支持的證券發起人來說,面臨價格大打折扣的威脅。今年以來不斷上揚的利率環境給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造成了較大的壓力。比如浦發銀行,就在首次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只落得保本而歸。從前面幾期資產支持的發行情況來看,銀行機構相互持有對方資產支持證券的情況比較突出。風險轉移不可實現,原有資產的風險仍然留存于銀行業內部。
(5)一級市場投資受限,二級市場尚未成形,資產支持證券流動性差。相較于理論上調整資產負債結構、增加資產流動性等對于證券化的誘人表述,信貸證券化試點的尷尬不斷,先是國開行,后是浦發,關鍵是投資者太有限,而各家的資產證券化紛至沓來,勢必抬高收益率水平,導致銀行虧損。對于即將展開試水的工行、中信、興業、民生、招行等來說,浦發的尷尬可能繼續上演。
從二級市場的情況來看,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投十分清淡,少有機構通過交易進行轉讓,大多數機構投資者選擇持有到期。如圖3圖4所示,到2006年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只有6次交易發生,交易額僅為總發行額的2%,企業專項資產支持證券雖明顯優于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但仍顯示資產支持證券二級市場流動性的不足。一方面出券方很難在市場上找到交易的對手,另一方面資產支持證券本身尚不具備回購功能。因此,目前的流動性是無從談起。
2008年的1月11日,中國保監會向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下發《關于保險機構投資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投資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只能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起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且暫限AA級或相當于AA級以上的優先級證券,投資額度則限于上年度末總資產的2%。雖然,開始允許保險公司投資于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但有限的額度和有限的產品供給使保險機構普遍反應平淡。
(6)基礎資產供需矛盾,市場運作出現瓶頸。按照基本理論,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一般應為未來帶來穩定預期收益的正常資產,目的是用市場化的方法調控流動性風險。但在實際情況中,發起人更傾向于證券化產品結構中以不良資產為基礎資產。如果資產自身償付能力存在問題,將不僅影響資產證券化的效果,還很可能大大增加其自身運營成本,甚至影響產品證券的如期全額支付。
當然,市場的認可和證券化的步伐都是漸進的,經過,繼2005和2006兩次發行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后,2008年建行又發行了國內首只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建元2008-1重整資產證券化。越來越多的證券化產品,面對有限的投資人,對收益率和期限的要求都會越來越苛刻,發行證券難度增大。
(7)資產證券化發起主體壟斷,資產證券化優勢無存。理論上的合格發起人與實際差異很大,只有規模與資產質量處于領先地位的機構和企業才會在第一輪或第二輪的申請中進入被考慮的范圍,而資本市場中迫切需要通過資產證券化解決流動性和資本需求的不是這些大型的機構或企業,那些急需資金流動性補償的企業和機構仍然無法獲得實際的好處,資金的流轉仍然是在銀行系統內部或少數的幾個貸款本就容易的大企業。
3.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展望和建議
總體上,目前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創新和學習多于其功能和實效。但存在的問題在實踐中仍有可能累積風險、創造投機、限制創新,針對以上問題,提出如下的三點建議:
(1)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專門立法,確立統一的發行、上市、交易規則,建立資產證券化專門統一的法律體系;適應混業經營的新格局,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形成發展資產證券化良好的外部環境。由于中國金融市場現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資產證券化被割裂為兩塊。而我們所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無論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還是企業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都是利用信托的基本原理,在同一種機制下應該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統一規則。比如說,會計處理、稅收優惠政策以及交易規則和交易市場的統一問題,其所反映的深層次的問題是在混業金融新格局下的監管協調問題。
(2)擴大投資人范圍,增強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我國現有的金融結構中,交易手段缺乏,投資品種單一,造就了高儲蓄銀行高風險股市,大量的資金和投資者只擁有少數的投資品種,勢必導致金融結構進一步惡化,風險在銀行的大量積聚。資產證券化是上個世紀最偉大金融創新之一,如果沒有廣泛的投資者,即便是各家銀行都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各家企業都開辟資產證券化專項,風險不但不能分散和化解,反倒會因為個別大型資本占有者相互持股而累積加劇。沒有良好的流動性和充分的一級二級交易市場和交易流程,資產價格不能正確估計和實現,隨著利率市場化的進程,以及儲蓄機構的變化,利差空間逐步縮小,不合理的交易會帶來更多的經營風險。
(3)美國次級貸危機在目,我國在體制和流程都不夠不完備的時候,目前流動性整體過剩,理應減少不必要的不良資產和利率敏感性風險擴散的可能,漸進化的實施各種級別和類別的資產證券化過程。
(4)相對于大型國有股占主導的銀行企業,更多的融資需求是一些規模較小的,但成長性較好的銀行和企業。證監會和銀監會在審批核準時,應以風險收益權衡考慮,公平合理的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整合優質資產,構建合理規模的銀行信貸和企業專向資金證券化業務,切實地解決融資難的問題,改善金融結構,降低融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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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及特點
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量的資產(基礎資產)集中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進行分離組合,進而轉換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中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是一種結構性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興的金融工具,有很多顯著的特點:
首先,資產證券化能夠提高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從而更有效地進行融資。通過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可以將流動性較差的資產轉化為可流通的證券,提高了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和企業資產使用率,也擴大了融資渠道。
其次,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改善企業的資產負債表的結構。當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表外融資時,資產需要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作為一種表外籌資方式,資產證券化還常常被視為轉讓,資產可以不用列入資產負債表,不但能夠提高企業的杠桿率,而且還可以提高企業的權益報酬率和資產報酬率。
再次,資本證券化有利于企業改進資本經營, 降低融資風險,更好地進行風險管理。企業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工具的使用,將利率風險、到期風險等一系列風險轉嫁給證券投資者。資產證券化除了可以有利于使用合意的利率取得資金外,還可以通過轉讓非意愿到期的貸款來調節有價證券的合理到期組合,促進健康的資產負債結構的形成。
二、資產證券化國際會計確認的方法
國際上主要有三種確認方法,即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法和后續涉入法。
(1)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其是1991年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公布第40號征求意見稿《金融工具會計》首次明確提出的,以風險與報酬來作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標準。這種方法認為資產的風險和報酬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在把關于資產組合的風險和收益全部轉移給受讓方后,可以作為銷售業務處理,將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消除,所獲得的資金作為收入計入損益表中并同時確認相關損益。如果還保留部分風險和收益仍然要作為融資業務處理,證券化資產組合仍然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所募集的資金作為負債處理。
(2)金融合成分析法。其是1996年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頒布的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提出的。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權決定資產證券化業務做銷售處理還是融資處理,而并不像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與風險。這種方法在金融資產出售過程中,應將已經確認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問題與金融資產轉讓合約的金融工具的確認問題區分開來,通過對轉讓后所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的各個組成部分來分析金融資產轉讓的本質。發起人所保留的部分風險和報酬可看做是轉讓合約的產物,應按新的工具予以確認。
(3)后續涉入法。其實是2002年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IAS39修改意見的征求意見稿提出的,對證券化資產終止確認標準作出重大的修改,提出以沒有后續涉入代替控制權轉移為核心的后續涉入法,為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提供了新的方法。該方法指出不考慮所涉入的程度,只要轉讓者對所轉移的資產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續涉入的,其所對應的全部或部分資產的轉移業務做融資處理,不予終止確認;不涉及后續涉入的全部或部分資產則作為銷售處理,進行終止確認。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現狀
2005年5月16日財政部頒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重點規范了發起機構信貸資產終止確認的條件及其會計核算。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進行判斷:《規定》中第四條指出如果發起機構已將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的風險和報酬轉移時,應當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如果發起人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該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則再運用金融合成法判斷。《規定》第六條指出,發起機構放棄了對該信貸資產控制的,應當在轉讓日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此外,《規定》也考慮了后續涉入的情況:發起機構仍保留對該信貸資產控制的,應當在轉讓日按其繼續涉入該信貸資產的程度確認有關資產,并相應確認有關負債。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存在的問題
(1)在判斷風險與報酬和控制權是否轉移上存在難以確認的問題。雖然在規定中給出在風險與報酬分析中95%的定量標準,但如何界定所有權上的95%的風險和報酬,在規定中并沒有明確說明,也沒有統一的風險測量方法給予界定。《23號準則》說明,以企業面臨的風險是否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來判斷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是否發生轉移。然而,風險和報酬實質性轉移如何判斷,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和主觀判斷性,不利于實際操作。在對控制權是否發生轉移進行判斷時,需要對證券業務的整體經濟環境和合約條款進行更為細致的分析和辨別,這使得對控制權是否發生轉移的判斷更為困難,而且對于控制概念,不同方都有其自己的見解,這些都為控制權轉移的確認帶來了不確定的因素。
(2)資產轉移在做銷售業務確認時存在很大的不準確性。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關鍵問題是將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資產轉移作為銷售業務處理還是將其作為擔保融資業務處理。前者將轉移的資產作為表外處理,即將證券化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所得的現金作為收入計入損益表;后者將轉移的資產作為表內處理,即將證券化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發起人作為借款人,將募集的資金計入負債,交易成本作為融資成本資本化。大多數企業為了提高業績水平,傾向于將資產轉移做銷售處理,由于做銷售還是融資確認不同方法有不同的判斷標準,導致其劃分標準并不明確,存在很大程度的主觀判斷性。
(3)三種確認方法供企業選擇使信息缺乏可比性。就每一種確認方法而言,每種方法都有自身的確認依據,如果采用不同的確認方法可能會產生相同業務不同處理的情況,使得存在相同業務選擇不同確認方法的企業,在會計信息上無法可比。
四、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現實選擇
從資產證券化的三種會計確認方法可以看出,每一種確認方法的創新都克服了前一種方法缺陷,都比前一種更為準確地反應交易的實質,可以說,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方法是一個與時俱進、不斷完善的過程。我國應該充分借鑒國際上采用的確認方法,集合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續涉入法三種方法的優點,并針對其存在的問題加以改進。
根據國外的經驗,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續涉入法都是針對資產證券化會計發展的不同階段所提出來的,每一種方法都是適應其發展階段而存在的,而且針對我國采用的綜合方法存在的問題,應盡可能減少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方法。就我國現階段而言,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還處于初級階段,業務結構并不復雜,資產上的控制權和與其對應的風險與報酬分離的情況或者基礎資產上的風險與報酬被分解為若干性質的風險與報酬的情況尚未出現,因此,對現階段涉及簡單業務的處理應采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隨著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的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逐步復雜化,使得風險和報酬能夠有效地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到各個持有者,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固有的缺陷使其不適用于這個階段。在這個階段應該選擇后續涉入法進行確認,比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更加科學。后續涉入法將轉讓者對所轉移的資產是否有涉入作為終止確認的判斷標準,只需解決有還是沒有,不需要解決有多少程度的問題,避免了對涉入程度的判斷,應用起來較為簡單清晰,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該種方法比較折中且不會那么絕對,容易被實務界所接受,并且有詳細的規范,還加快了資產證券化會計研究的步伐。
我國的會計準則沒有關于資產證券化會計的準則,應建立專門的資產證券化會計準則。在建立相關會計準則時,應對會計要素進行改進。在我國會計準則中沒有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作出明確詳細的定義,在現今的會計準則中對資產和負債也僅僅劃分為傳統的幾項,同時,證券化資產也不是一般的資產,而是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建議從資產證券化角度引入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明確的概念,規范資產證券化會計終止確認標準。借鑒國際上的經驗,后續涉入法是終止確認的必然趨勢,建議制定以后續涉入法為資產證券化會計的終止確認方法,這樣,才能更好地規范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問題。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F832.5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09)04-0033-03
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和實踐興起于20世紀70年代初期的美國,當時住房抵押貸款(residential mortgage)被打包起來用于發行住房抵押貸款支付證券。在短短30年中,資產證券化市場已經發展成為美國資本市場一個最主要的構成部分。在資產證券化初期,證券化產品的基礎資產只有住房抵押貸款一種,而現在幾乎任何金融資產,只要具有可預測和可回收的未來現金流,都可以用作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以不同的資產為基礎,美國資本市場上出現了許多種類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及衍生品。正如1997年,美國投資銀行家瑞尼爾(Lewis S.Ranieri)在一次同《華爾街》雜志的記者討論抵押貸款轉手證券時所說:“只要一種資產能產生穩定的現金流,投資銀行家就可以將之證券化。”
一、美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歷程
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國際經濟環境的劇烈變動。利率和匯率的急劇變化給世界各大銀行帶來的沖擊,加之石油價格上漲,加重了國際債務危機,這就為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起步創造了前提條件和大量的基礎資產;此時,國際金融市場高速發展起來,金融管制逐漸放松,外匯管制逐漸放寬、利率趨向自由化,銀行業多被允許混業經營,這又為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興起提供了難得的契機;同時,電子計算機技術和電訊業的發展,也成為資產證券化得以實現的重要技術保證。
此時,美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就在這樣的歷史和經濟環境中迅速的發展起來,并首先發源于住宅抵押貸款二級市場的建立。其中,聯邦國民抵押協會和聯邦住宅貸款抵押公司就是我們在本次美國次代危機中所說的房利美和房地美。
在70年代,GNMAs和FHLMC PCs的總體發行額是比較小的,從沒有超過每年300億美元的規模。然而從1981年開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速度大幅加快,當時聯邦住宅貸款抵押公司(Freddie Mac)和聯邦國民抵押協會(Fannie Mae)成為了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RMBS)的擔保人。有了政府信譽作為擔保,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作為資產證券化的先頭兵迅速發展起來。
到了20世紀80年代中期,信用卡、汽車消費貸款、助學貸款以及制造業房屋貸款的發起人也參照RMBS市場的模式,將其新增貸款進行打包用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BS)。在大約相同的時期內,商業不動產抵押貸款也被打包起來用于發行商業不動產抵押貸款支持證券(CMBS)。而在最近創造的資產支持證券通常被稱為抵押債務債券(CDOs)更成為較新的、受投資者歡迎的資產證券化證券品種,其基礎資產本身就是資產證券化證券。總的來說,在過去的20年中,美國市場不斷對各類資產進行證券化嘗試。經過努力,目前已經形成了4個主要的資產證券化市場:RMBS,CMBS,ABS以及 CDOs。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還不成熟,仍待發展
目前國內學者們的共識是,與美國相比,我國的資本市場還處在極不發達階段,企業和個人的融資和投資途徑相對較少,衍生金融產品市場十分有限,起步遠遠落后于美國,而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更是十分不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的二級市場流動性不高
因受分業監管體制的限制,中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現在主要被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銀行系統內展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不良資產證券化,這部分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在人民銀行主管的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交易;另一個是證券系統展開的企業資產證券化,這部分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在滬、深證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統掛牌交易,其二級市場交易情況不容樂觀,市場流動性很低,嚴重制約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比如,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交易的建行和國開行發行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信達和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重整資產支持證券,交易一直極不活躍。根據可獲數據顯示,四支資產證券化產品全年交易筆數僅為14筆,成交量為5.6億元,占銀行間市場全年交易量只有0.01%。而滬、深證券交易所交易的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同樣較差。2006年僅成交260筆,成交產品種類23只,總額62.17億元,僅占總發行額的23.60%。
(二)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投資者權利保障無法可依
雖然我國的信貸資產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基礎法律框架已經形成,初步解決了信貸資產和不良資產證券化發行和實際運營所要涉及的產權登記、會計結算、信息披露、稅收管理等問題。但是專門針對資產證券化統一立法尚未出臺,而已有的相關法律層級相對較低、適用范圍較窄,如遇特殊事件,容易產生爭議和沖突,一旦出現糾紛,投資者則有可能面臨很大的風險而得不到法律保護。目前,資產證券化業務在我國仍然被認為是一種金融創新,所以對資產證券化業務操作的規范和管理還僅停留在使用行政手段。而且,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都是按個案由主管機關推出的,沒有形成系統的制度化發行。這樣,在產品設計、破產隔離、資產擔保、信托財產登記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投資者和券商基本上都處在無法可依的境地,如果這一市場上的主要參與者的基本權利不能得到有效保護,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則無法順利發展。
(三)缺少權威的信用評級機構是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重大障礙
資產證券化市場得以實現的一個最基本前提是資本市場上存在權威的信用評級機構。而這一問題恰恰是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緩慢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國資信評級機構整體信譽不佳、獨立性差,都將導致評級結果難以得到投資者認同,尤其是對于不良資產這種投資風險較大、信息不對稱性強的資產。如果資產的信用情況不能通過信用評級機構被準確評定,資產證券化的產品則很難定價,對之后的承銷和發行也十分不利,也就是說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是信用級別的評定。而目前我國的信用基礎相對比較薄弱,商業信用環境尚不理想。如果信用評級機構不能發揮作用,則會導致投資者很難對已有產品進行選擇和投資,從而制約了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我國還缺乏合格的評級機構。
三、借鑒美國經驗教訓,推動中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
(一)建立健全專門針對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體系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必要前提。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的SPV、真實出售、破產隔離等重要核心環節均須得到法律的支持。此外免稅和會計制度上的一些安排也必不可少。受托機構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必須做到有法可依,相關各個機構也要做到權責明確,借鑒國外案例的同時根據我國的實踐情況制定相應條款。法律制度的建設應與試點工作齊頭并進,應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盡早出臺專門法律,如此方能為資產證券化的長遠發展奠定基礎,避免實際操作過程中發生難以解決的糾紛,保證中國資產證券化市場平穩有序和規范的運行。
(二)建立權威公正的信用評級機構,保證評級結果的可靠性
信用評級機構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它不僅要在證券發行時對基礎資產、產品本身進行風險評估,還要在發行后對證券的表現進行持續跟蹤,直至證券得到完全償付之后。其作用就在于以獨立第三方的角度對交易的風險發表意見,增強市場透明度,保護投資者的知情權,維系市場信心。尤其是對于不良資產這種投資風險較大、信息不對稱性強的資產,評級機構的資信對于定價和投資者信心至關重要。我國目前已經建立了一些本土的信用評級機構,但知名度和業務水平還有待提高,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以及國際知名的大型信用評級公司的信譽掃地,我國這些本土信用評級公司應抓住機遇,注重加強本土品牌的樹立,創造良好的信譽和口碑,為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提供可靠的信用評級。
(三)完善資本市場建設,擴大主要參與者和基礎資產的范圍
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是完善我國資本市場的重要一環,我們應大力培育資產證券化產品合格發起人,擴大投資者和基礎資產的范圍,并積極鼓勵中介機構的參與,為資產證券化的順利進行提供優質服務。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復雜的金融交易,需要許多中介機構的共同協作才能完成,比如投資銀行、信用評級機構和保險公司等等。在美國市場,投資銀行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發揮了巨大作用,不僅負責證券的設計、發行,還要在證券上市后擔當做市商,提供市場流動性。國內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目前分別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市場交易,兩個市場沒有聯通,加之沒有做市商制度,證券流動性和市場交易活躍程度受到限制。所以,想要減低這種束縛的限制,必須培養和擴大主要參與者的范圍,提高中介機構的素質。
同時,我們可以逐步放開對中小商業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限制,特別應鼓勵中小商業銀行積極開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試點,以滿足中小商業銀行資本擴張的目的;擴大合格投資者范圍,允許保險公司及社保基金等機構甚至一定范圍的個人投資者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加大投資者培養力度,提高投資者對各類證券化產品進行分析和風險定價的能力,積極擴大證券化基礎資產品種,正如本文開始引用美國投資銀行家瑞尼爾所說 :如果有一個穩定的現金流,就可以將它證券化。
此外,對中國資本市場的參與者來說,資產證券化仍然屬于相對較新的概念。參與者未必能充分意識到資產證券化的諸多好處。在新的概念應用于實際的初期階段,教育和培訓非常關鍵。由于金融危機的爆發,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受到了嚴峻的挑戰,此時需要我們的企業和銀行對資產證券化有一個正確客觀的認識,不要因為美國的金融危機而對資產證券化這一事物更加敬而遠之。我們應該認識到我國和美國的實際情況是不同的,資本市場的發達程度也有很大差距,如果我們能夠充分吸取國外的經驗教訓,有張有馳的對資本市場進行監督和管理,資產證券化市場必然可以在我國得到平穩快速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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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的概念至今沒有立法機構在法律法規中正式確定下來,學者們對什么是資產證券化有各自不同的看法。許多學者對資產證券化基本概念的界定和表述卻相去甚遠。
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美國學者thomas albrecht認為,資產證券化即為由發起人將金融資產進行匯集和分離并將其現金流重新包裝成具有流動性的證券,使其能在資本市場上順利出售和轉讓的過程。
美國學者shenker認為,資產證券化是指股權或債權憑證的出售,該股權或債權憑證代表了一種獨立的、有收入流的財產或財產集合中的所有權益,這種交易被架構為減少或重新分配在擁有或出借這些基本財產時的風險,以及確保這些財產更加市場化,從而比僅僅擁有這些基本財產的所有權利益或債權有更多的流動性。
有學者認為,資產證券化可以理解為這樣一個過程:原始權益人(發起人)把其持有的不能短期變現但可以產生穩定的可預期收益的金錢債權,作為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并轉移給專為實現證券化目的而設立的特設目的機構,即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下簡稱spv),spv將取得的單項或多筆基礎資產進行重組和信用升級后,再以此為擔保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并以該基礎資產的收益作為保證支付證券的本息。
另有學者認為,資產證券化是指在資本市場上處置未來一定期限的預期收入,將其證券化,由投資者來購買,并通過獨特的風險隔離機制來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一個準確、完整的資產證券化的定義首先要明確其基礎性權利證券化的實質,其次要說明其機制是通過轉換或者衍生方式實現創始人和其特定資產的風險隔離和信用增強,進而實現特定資產的證券化。筆者贊同以下觀點,資產證券化是將金融資產進行證券化的過程,具體指發起人將能產生現金流的資產出售給spv,spv憑借信用增級(credit hancement),以該資產為基礎向投資者發行證券,以此獲得的現金支付發起人,以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向投資者支付本息。
我國完善資產證券化制度的必要性
資產證券化制度自上世紀70年代肇始于美國以來,很快風靡全球,成為國際資本市場廣為流傳的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它通過巧妙的設計,將流動性差的資產轉換為流動性強的債券,促進資產的流動性,分散金融經營風險,改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管理。
目前,我國資本市場發育不完善,融資渠道比較狹窄,許多優質的項目由于資金短缺的原因而無法順利開展,同時由于我國經濟體制的僵化,銀行肩負了太多的政府職能,負擔了大量的不良資產。通過資產證券化,資產的所有者把資產出售給特定機構spv,然后由spv以資產作擔保,向投資者發行各類可以流通的證券,從而迅速收回資產占用的本金,從而也就達到了化解不良資產效用,同時也降低了發起人破產的風險。此外,根據破產隔離理論,發起人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轉讓資產,發起人與spv保持獨立和spv不能進入破產程序,發起人在破產時發起人及其債權人對證券化的資產不具有追索權,實現了消除發起人破產的影響。在spv發行證券融資的過程中,對投資者的本息都不會受到發起人破產的影響,降低了投資者的信用風險。因此,從當前我國的國情來看,亟待建立完善的資產證券化制度。完善的資產證券化制度既有利于解決當前資產市場的眾多問題,也有利于我國經濟制度的長遠發展。
spv的獨立性與風險隔離機制
設立資產證券化主要環節在于風險隔離,而資產證券化法律關系中,特設目的機構即spv處于核心地位。因此構建一個完善的特設目的機構是極其重要的。spv的設立是為了實現證券化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隔離,使得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仍將按證券化交易契約的規定支付,從而保護資產證券投資者的利益。
spv的構建必須具有獨立性。在發起人破產的特定情況下,當spv不具備充分的獨立性時,破產管理人可以否定spv的法人資格,將證券化資產作為發起人的資產列入破產財產,這時就要求spv的構建必須完全獨立。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設立自己的董事會和章程,在資產、人員、管理、會計處理上完全獨立于發起人、服務商等,不受這些主體破產與經營風險的影響,并避免其關聯性操縱。spv是一個資產證券化為業務的獨立主體,以一種平等、專業的身份參與到資產證券化中來,成為一個發起人和投資者的中介。spv的設立是為了實現資產證券化融資,而非以營利為目的。在具體運行過程中,應嚴格限定業務范圍,只能從事資產證券化融資方面的業務,從而消除spv破產的風險。
(一)spv的設立方式與風險隔離
spv的設立方式主要有發起人設立方式以及獨立于發起人的第三方設立的方式。在實踐中,按照發起人設立方式設立的spv往往是發起人的全資子公司。這種情況下的資產轉移的真實性易受置疑,因此在發起人破產時,法院就會重新確認資產的歸屬性。在英美國家,法院可能使用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實行實質合并,否認spv人格,否認證券化資產的獨立性,將資產納入破產程序之中,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隔離目的因此也歸于失敗。我國法律也已認可這種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實行實質合并的方式,那么經資產證券化的資產就面臨著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直接影響到投資者的利益,spv的風險隔離目的亦歸于失敗。相對而言,在發起人破產的情況下,由獨立于發起人的第三方設立的spv,顯然不會面臨這種情況。在獨立于發起人的第三方設立的spv,法院無法使用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實行實質合并。獨立于發起人的第三方設立的spv極大的提高了風險隔離度,符合了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隔離目的。
(二)資產轉移方式與風險隔離
傳統企業證券化中,企業以整體信用為擔保,資產證券化則是將某部分特定的資產“剝離”出來,以實現和企業整體信用的風險隔離。所以,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環節在于如何實現資產的特定化以及實現不同程度的風險隔離。在實踐中,關于資產轉移主要存在信托方式和“真實出售”兩種方式。
1.信托方式。在英美國家的信托方式下,發起人將資產轉移給spv,二者之間成立信托關系。受托人spv持有、經營和管理作為證券化標的資產的債權。轉移的資產的所有權就屬于spv,發起人的債權人就不能對此特定資產主張權利,從而實現了證券化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的要求。
但是在大陸法系“一物一權”的影響下,我國目前的《信托法》關于信托的規定是: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基于此規定,受托人并不對受托財產擁有法定所有權。在資產轉移之后,如果發起人仍擁有資產的所有權,證券化的資產仍可以成為發起人的破產財產,也就是說資產證券化的資產并沒有實現風險隔離,同時投資人的利益因此會受到破產風險的不良影響。這種不能實現風險隔離的資產轉移方式顯然是一種失敗的資產轉移方式。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釋義》,作為信托標的的財產應當是積極財產,包含債務的財產,不能作為信托財產。由于債權權利最終的實現本身就存在不確定性和消極性(如債權人違約、逾期行使權利受到債務人的抗辯等),所以債權作為信托財產似乎不符合信托財產的要求。因此,目前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關系中如采用信托方式轉移資產,與相關法律制度存在沖突,存在著法律缺失。同時spv也難以發揮風險隔離的作用,這樣的資產證券化是不成功的資產證券化。
2.“真實出售”方式。美國傾向于采用“真實出售”的方式,歐洲國家在資產證券化的初期通常采用從屬參與模式,現在也越來越多的采用“真實出售”模式。一種法律制度是否行之有效,要考察它的法律環境。
筆者認為,當前我國的法律制度環境之下,應采用“真實出售”的方式轉移資產。資產證券化的本質特征即為通過“真實出售”構建風險隔離機制。通過“真實出售”,spv對基礎資產享有了完全的法律上的所有權,避免了實踐中發起人破產之后法院對證券化資產歸屬的重新確認。
從發起人的角度看,在“真實出售”的方式下,spv與發起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為買賣合同關系。spv通過資產的證券化獲得的價款支付給發起人,從而獲得資產的所有權。發起人在取得價款之后喪失了資產的所有權。資產不由發起人占有和管理,發起人可以資產轉移到資產負債表以外,該資產不進入破產程序,使自己不再受基礎資產信用風險和投資者追索權的影響。從投資者角度來看,“真實出售”方式將證券化的資產置于發起人的破產財產之外,保證了證券化的資產不受發起人破產風險的影響,從而在發起人破產時不會影響到自身利益,這對投資者至關重要。發起人進行資產證券化,就是要實現特定財產的隔離,達到風險隔離的目的。如果非“真實出售”,達不到資產證券化風險隔離的目的,其效用與企業自身發行證券的效果相似了。從屬參與方式下的破產效果在破產法制環境下比“真實出售”要差,達不到應有的風險隔離的效果。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4.051
面對我國已步入經濟“新常態”局勢下,2016年初召開的“兩會”通過了“十三五”規劃并明確提出了“加強供給側改革”,而作為國民經濟核心的金融業如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和為實現“十三五”規劃添磚加瓦,成為整個金融業思考的重點和下一步深化金融改革的目標。而資產證券化作為一個創新的金融融資工具,對解決我國巨量資產端流動性不足的現狀尤其重要,因此各監管機構及行業自律協會紛紛推出了資產證券化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鼓勵相關金融企業進行資產證券化試點和嘗試。截止到2015年底,市場存量為7703.95億元,同比增長129%,其中2015年發行6023.4億元,同比增長84%。充分說明了資產證券化在快速發展,同時總體規模仍然不大,發展潛力巨大。
1資產證券化概述
1.1概念
所謂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結構化資產端融資工具,是指金融機構或企業將其能產生現金收入的資產、特定收入及運營收益等權益資產加以組合,將其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SPV),再有特殊目的載體成立已該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為基礎的證券,并出售給投資者的過程。資產證券化從廣義上可以分為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及現金資產證券化四類。狹義上看,資產證券化實際上就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其中涵蓋住房抵押貸款支持的證券化(Mortgage Backed Securitization,MBS)及資產支持證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ABS)。
1.2流程
一次完整的資產證券化流程為發起人向特殊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出售證券化資產,或由SPV主動購買。然后SPV將其匯入資產池(Assets Pool),在金融市場上以資產池當中的現金流為支撐發行有價證券融資,最后用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進行償還。
圖1資產證券化結構圖2發展現狀
2.1發展歷程
歐美從20世紀70年代就開始發行首單資產證券化產品,資產證券化蓬勃發展,并在21世紀初過度發展,最終釀成了次貸危機,資產證券化規模逐漸萎縮。相比較于歐美,我國資產證券化進程起步晚,2005年相關文件,建設銀行及國家開發銀行成為首批試點。2007年,浦發銀行、工商銀行、興業銀行、浙商銀行及上汽統一汽車金融公司等機構成為第二批試點。但恰逢2008年的金融危機,我國資產證券化陷入停滯。2011年,監管部門對資本充足率的硬約束和信貸收緊令,2012年后逐漸放寬的政策環境,我國資產證券化又開始煥發新生。發展至今,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發行已經常態化,規模增長迅速,基礎資產更加多樣化,創新迭出,產品結構更加豐富,市場參與者類型不斷增加,監管政策不斷完善,總體規模已接近萬億。
2.2市場概況
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包括銀監會與央行主管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下簡稱“信貸ABS”)、證監會主管的企業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下簡稱“企業ABS”)ABS及銀行間交易商協會主管的資產支持票據(以下簡稱“ABN”)。截止2015年末,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及市場規模得到極大的發展,總額達到7703.95億元。市場規模如圖2所示。
數據來源:WIND資訊。2.3發展特點及存在問題
2012年我國資產證券化重新啟動以來,資產證券化市場快速發展,經多年的發展,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發行已常態化;并呈現了基礎資產涵蓋面逐漸加大,資產證券化產品創新不斷,監管政策不斷完善、發行主體類型不斷擴大等特點。
(1)監管機構逐步完善相關政策。一方面監管機構簡化發行流程,完善制度,2014年銀監會1092號文及2015年央行公告標志著信貸ABS從雙重審批制向“銀監會備案央行注冊制”的轉換。另一方面在國務院2015年確定了信貸ABS的試點擴容,同時強化了信息披露和業務監管。推動資產證券化合規有序的快速發展。
(2)基礎資產覆蓋面不斷增加,產品創新不斷。近幾年基礎資產覆蓋面不斷增加,包括信貸ABS的個人汽車抵押類、個人住房抵押類、房地產貸款類等各類信貸類型基礎資產,企業ABS的融資租賃收益權、公共事業收費權及應收賬款類等各類基礎資產。
(3)發行主體類型不斷擴大。發行主體由銀行、消費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擴大到外資銀行、互聯網金融公司、事業單位等機構。
同時也在高速發展中存在著“真實出售、風險隔離”法律問題、市場流動性不足及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行動力不足等問題。
(1)資產證券化的兩個重要法律基石――真實出售和風險隔離,在中國內地現有的信托制度中并沒有相關法律規范,以信托資產證券化為例,信貸資產轉移方式是信托,信貸資產的真實出售后,作為委托人,其權利應非常有限,而這與屬于大陸法系的中國信托法對信托關系的設計有本質不同。而在“風險隔離”方面,法律層面障礙略小,但是在實踐層面上缺乏必要的操作規范。
(2)市場流動性仍不足。在一級市場上,盡管資產證券化規模得到了迅速發展,但是相比可證券化資產規模仍是微不足道,以消費信貸市場為例,2015年底消費信貸規模為19萬億,而2015年存量消費信貸ABS規模為63.02億,僅為消費信貸規模的萬分之三點三。同時在二級市場上,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托管的信貸ABS為例,2015年現券結算量為394.29億元,換手率為7.44%。產品換手率的提升表明市場深度有所提高,但2015年債券市場整體換手率為172.7%,企業債、中票等債務融資產品的換手率分別為202.2%和198.1%,相比之下ABS市場流動性仍大幅低于市場平均水平,這將限制ABS市場的進一步發展。
(3)信貸資產證券化動力不足。目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基礎信貸資產都是商業銀行的優質資產。在當前經濟處于新常態情況下,資產荒愈演愈烈,商業銀行貸款不良率節節攀升,商業銀行傾向于自持優質資產,將不良資產進行證券化。而目前我國缺乏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法規政策支持,使不良資產證券化在2005年-2008年試點之后無疾而終。
3發展前景
我國資產證券化從2012年再次起步以來,得到長足發展,但是總體來看仍處于起步階段,相比龐大的可證券化資產,證券化資產規模十分有限,發展前景十分廣闊。
3.1政策層面支持和監管進一步完善
2012年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重啟以來,政府和監管機構多次表明了對資產證券化的支持態度,總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報告中也表示要“推動信貸資產證券化”。因此下一步政府及監管機構將在政策上進一步支持資產證券化。首先在法律法規層面上解決證券化業務立法層次不高、租賃資產證券化稅收政策、不良資產證券化缺乏法規支持等問題;另一方面將會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機制,降低證券化產品風險。
3.2證券化發行市場進一步擴大
一方面產品類型將進一步多樣化,信貸資產中的信用卡應收款、公積金住房貸款、商業用房貸款、不良信貸資產,收費權資產中的租賃資產、樓宇租金、小額貸款等都將成為證券化產品的基礎資產;一方面交易結構進一步創新,發行機構將進一步優化產品結構設計,滿足不同檔次投資者,同時在流動性支持機制也將進一步創新,形成多種增信機制。
3.3市場流動性進一步提升
在一級市場里,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主體進一步拓寬,隨著企業債券市場違約事件的常態化以及非標資產投資受限等因素,更多的投資者將會關注證券化市場,投資者也將更多元化;隨著產品規模、種類的不斷擴大,投資參與者多元化,將進一步推動二級市場的活躍程度;證券化產品的做市商將會進一步嘗試,這樣有利于推動與市場流動性并引導市場價格曲線的形成,促進價格發現。
3.4標準化、統一化產品將會出現
隨著證券化產品基礎資產種類增多及發行規模擴大,將逐漸探索證券化產品的標準化和統一化,以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資產證券化(RMBS)為例,抵押品同質化、結構相似、現金流量穩定等特點,如果有與美國“兩房”類似的政府支持機構的擔保與信用增強,以標準化的證券出售并統一進行托管結算,將會降低發行與交易成本。提升供求雙方的積極性。因此在政府及監管機構積極支持下,各金融機構的探索嘗試下,標準化統一化產品就會出現并擴大化,進一步提升市場流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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