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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部門年度報告匯總十篇

時間:2022-02-27 19: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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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部門年度報告

篇(1)

一、企業年檢制度的缺陷

公司年檢是公司登記機關根據公司提交的年檢材料,對公司登記的有關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的監督管理制度。公司年檢是公司登記制度的監管內容之一。

中國的年檢制度與西方的企業年度報告制度不同,帶有濃厚的政府直接干預的色彩。尤其是年檢不合規就可能被吊銷營業執照,這是不合理。因為企業通過登記就合法取得經營資格,這一行政許可不能被隨意地更改,否則企業的合法經營地位就會處于不確定性的狀態,對市場交易的可預期性和穩定性是重大的損害。另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是有限的,不可能逐一進行實質性審查,于是監督管理就變得有名無實。雖然,年檢制度也在不斷改革,包括走向以形式審查為主、網上辦理、取消年檢費等等,但是如果企業通過造假等行為很難通過年檢審查出來,因此年檢只是徒增手續給企業加重負擔。企業年檢已經成為可有可無的“雞肋”,適時的予以放棄是實行簡政放權的大勢所趨。

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概念之界定

目前,各個國家對公司登記制度的監管主要有兩種方式:包括登記主管部門監管和社會公眾監督。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2006年2月24 日國家工商總局修訂出臺的《企業年度檢驗辦法》建立了我國現代意義上的企業年度檢驗制度。

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是上市主體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而不再審查年度報告內容,只是提供信息平臺公示年度報告情況。在2014年3月1日,工商總局消息,全國企業年檢制度于今日正式取消。企業年檢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年度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公司股東繳納出資情況、資產狀況,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工商機關可以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內容進行抽查。如果發現企業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機關可以依法予以處罰,并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通報公安、財政、海關等有關部門,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對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工商機關會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企業在3年內正常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可以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超過3年未履行的,工商機關將其永久列入嚴重違法企業“黑名單”。

三、企業報告制度的內涵分析

企業年度報告制度是企業對自我的總結,可以提高企業的自主意識。而公示之后的公眾的查閱,是用公開、公平、公正的尺子來衡量企業的信譽。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經抽查發現企業年度報告弄虛作假的,依法予以處罰。特別是隨機抽查,更容易反映出企業的真實資質和能力,避免年檢時臨時地蒙混過關。因此,公示比年檢的約束力更大,效果也更加顯著。

企業年檢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能夠促進企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實行年度報告公示制度,需要工商部門在網上建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由企業自行把登記情況、許可資質證書、資產狀況等信息進行報告,并直接對社會公示,這樣有利于社會監督。同時,各級工商管理部門對企業并非放任不管,而是要結合企業自身的發展和經濟發展實際,進一步加大對企業監管的力度,依法查處各類違反企業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切實加大監管力度,以保證企業和市場的健康發展。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程中,如何協調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系,是政府職能轉變急需解決的問題。降低企業準入門檻以及將企業年檢制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就是破解這一問題的重要舉措。

四、建立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的意義

首先,企業年檢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是政府職能轉變的具體舉措。這一改革,意在減少政府對市場的直接干預,是政府監管的新方式,體現了政府監管由事前監管轉為事中、事后監管。

其次,也有利于減輕企業和創業者的負擔,促進中小企業,尤其是創新型企業的發展。不僅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降低企業準入門檻的作用如此,將企業年檢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也是如此。因此,受到企業和創業者的歡迎是必然的。原有的企業年檢制度費時、費力、費錢,取消企業年檢將減少有形的費用,更能提高無形的效率。

最后,企業年檢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能夠促進企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由企業直接把企業相關情況向社會公示,這樣也有利于社會監督。讓企業在自律中發展,更加有利于中小企業在市場經濟中健康發展。因此,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制度是值得肯定的。

篇(2)

(一)公司注冊資本對公司成立的影響公司資本是公司獨立人格與獨立財產的必要條件,決定公司存在的意義,股東因履行出資義務向公司交付的任何財產,自公司設立后便已轉變為公司獨立的資產,法律上來說股東對其已不再享有法律上的支配權。新《公司法》除特殊領域外,取消了一般情形下的法定最低資本額,但并未取消公司注冊資本,公司設立時仍需登記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轉變成為“一次認繳,分期實繳”,股東依據意思自治原則,自由約定公司注冊資本的認繳出資額、出資期限、首次實繳出資額及出資比例、末次實繳出資的期限,股東可自由決定注冊資本的實繳期限,發起人在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時,無需再提交驗資報告及實收資本。〔7〕對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最低比例限制也進一步放寬,不再限定貨幣出資的最低比例,允許股東出資全部采用非貨幣形式。由于繳付資本時不需要再提交驗資報告,導致對于未經驗資的實繳資本的價值認定問題,如何認定出資股東完全、適當的履行了出資義務?實務中也可能出現由于股東無法提交驗資報告,轉而提交銀行進帳單、轉帳單、權屬變更登記證明、收據等材料證明自己履行了出資義務,當事人的舉證難度與法院審理案件的難度也會隨之增加。我國《公司法》未規定公司設立無效之訴,只針對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記的行為,規定撤銷公司登記的行政處罰,但撤銷登記的法律效果與注銷登記并不相同。放寬公司資本制度管制,公司的成立不以股東實際出資為必要條件,降低了市場準入門檻與公司設立的難度,公司設立更方便簡捷,增加了股東的自治利益。

(二)股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以及抽逃出資的認定標準和法律責任公司作為團體,由成員———股東組成,沒有成員的團體不可能具備成為獨立權利主體的資格。公司是兼具人合性與資合性的組織,人合性最直接的體現就是股東,公司股東進行投資,公司社團法人才得以成立。取消法定最低注冊資本制度,實行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強化了公司注冊資本的股東自治屬性,不要求股東在公司設立時即時給付出資財產,也未限定股東首期實際繳納出資的期限、數額、認繳出資的期數及末期實際繳納出資的期限,但并不意味著股東出資義務的解除,更不代表股東無需再承擔出資責任。注冊資本認繳制并不導致股東出資義務和范圍的改變,股東仍需承擔公司整體注冊資本項下的出資義務,只是具體履行出資義務的時間與期限可由公司股東自主決定。公司設立時,股東自主決定認繳的出資范圍之和構成公司自我設定的注冊資本,該注冊資本雖在公司設立之時,可能股東并未實際出資,只是一個名義上的數額,但一經確定并經注冊登記,即產生了股東對于公司的出資義務。因公司注冊登記事項具有公示效力,該義務從最初公司未設立時股東之間的約定義務,轉變成一種法定義務。股東認繳出資形成公司的注冊資本后,其是否繳納出資、是否足額繳納出資或故意遲延繳納出資,影響股東對于公司的出資義務及相應的出資責任。投資者讓渡了投資財產所有權換取公司股東的股權并獲得股東資格,享有股東對公司投資形成的權益。同樣,股東如果不真實投資,則應對虛假投資的法律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股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極易造成公司因缺乏正常經營必須的資本從而導致公司實際財產與公司對外承擔債務能力的脫節,產生對債權人合法利益損害的潛在風險。由此也產生了股東與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公司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公司可要求股東履行其出資義務并承擔延遲履行的相應損害賠償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的規定,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股東依約按期、足額履行出資義務,轉移對出資財產的所有權,是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承擔有限責任的前提條件。若股東違背此義務,造成公司資本顯著不足的,可能引發“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依《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債權人可據此依“債權人代位權”尋求救濟。股東在認繳資本制下,注冊資本的出資義務的時間與期限由股東自由決定,這就產生了如何認定股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標準問題。公司注冊資本的數額與繳付期限由股東在公司章程中確定,股東的實繳資本決定了股東出資義務的履行情況,股東未按約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與繳付期限向公司實際繳付出資財產的,為未履行出資義務。如果股東將注冊資本的實繳期限約定為長于公司營業期限或無期限的,應認定為股東惡意逃避出資義務的表現。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將出資財產繳納給公司后,該財產已成為公司的獨立財產,股東獲得公司股權,對該財產不再具有所有權。嚴格意義上來說,用“抽逃出資”的術語是對于此種行為的一種樸素直觀描述,股東實際繳納出資后,該財產已然是公司的獨立財產,其只是來源于股東的出資,但就被侵犯時客體的狀態而言,其已不再是股東的出資,而是公司的獨立財產權益。使用“抽逃出資”也容易導致人產生一種直觀的錯覺,即股東出資后又抽逃,是否就等于未曾履行抽逃部分財產的出資義務,相應的應承擔出資義務未履行或未履行完全的責任,但顯然這種想法是一種誤解。股東出資后再對此財產進行個人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構成對公司獨立財產權的侵權行為,對抽逃出資行為的界定節點為股東實際繳納出資財產給公司之日起,因該日之后,該財產不再屬于股東個人財產,而是公司的獨立財產。《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對于構成“抽逃出資”的行為定性及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公司股東所享有的股東權源于其認繳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出資的要求是“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對股東出資的要求為“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由此可見,股東是否實繳公司注冊資本并不影響其股東地位的取得。但是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可能引發其股東資格受限制、被解除的結果。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可以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三)公司登記事項在股東身份和民事責任認定中的功能公司股東身份應在工商部門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對社會公眾公示其身份,使債權人與交易相對人對公司股東情況有一定了解。根據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寬進嚴出”的思路,簡化登記前置審批手續和事項,改革審批流程,商事主體登記與經營項目審批相分離。注冊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及事項進行形式審查,不再審查申請人所提交的材料及事項的真實性,公司注冊登記時的申請材料、申請事項、經營場所、實收資本繳納情況等的真實性由申請人負責。實踐中,不排除可能出現部分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設立登記的情形,如冒用他人身份注冊為公司股東、股權轉讓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隱名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違反國家限制和特許經營的規定進行登記等問題。涉及到股東身份的取得與認定問題,關于股東地位的取得,我國學界與實務界有三種不同的觀點:出資要件說,出資與外觀形式共同具備說、外觀形式要件說。從《公司法》關于公司股東地位的取得來看,我國《公司法》對于公司股東地位的認定為股東認繳公司注冊資本,是否實際履行出資義務并不影響股東身份取得的效果,股東地位的取得應為“外觀形式要件說”。上述問題的實質在于,商事登記改革后公司登記事項的法律效力認定問題,商事登記事項在商事公開平臺向社會公眾公示,在形式審查的情形下,商事登記是否仍具有公信力,善意相對人基于對商事登記事項的信賴利益能否得到合法保護,相關糾紛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四)公司年檢制度的廢除對公司管理狀況和主體資格認定的影響公司年檢制度是工商管理部門依法按年度對公司資質進行復核,確定公司次年是否可以繼續進行經營活動的制度。通過公司年檢,主要是審核已登記的企業是否合法經營、是否仍具有繼續經營的能力,其中一個重要內容是對公司注冊資本的年檢。公司設立成功后,以往的做法是通過工商年檢制度審核公司保持公司注冊資本的確定性,注冊資本被認為是債權人利益保護的最低屏障。自2014年3月1日起,工商總局在全國范圍停止對企業的年檢,公司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備案公示制度,企業應在每年上半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企業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將企業登記備案、年度報告、資質資格等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予以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使企業相關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規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檢查的隨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公司年檢制度的廢除減輕了公司的運營負擔,淡化了公司登記機關對于公司的監督檢查權責,改變了以往過時不報年檢,可能受到吊銷營業執照處分的情況。據深圳商事登記改革的情況,商事主體應當向商事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包括商事主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注冊資本實繳情況、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商事主體對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商事登記機關及相應部門應通過信息平臺公示商事主體登記、備案、許可審批、監管等信息。相較于公司章程中關于公司資本信息的反映,年度報告中關于公司擁有的實繳資本數額等動態數據更具實時性,可以準確的反映公司在年度報告對應會計年度的凈資產數額與總資產構成情況、經營情況,進而對企業的財務風險、經營風險、經濟實力、持續經營能力與信用水平進行合理評估。社會公眾可以通過公示平臺,了解公司的相關營業資訊及財產狀況,對公司的信用能力進行評估,預測與其交易的風險。同時,由于年度報告由商事主體提供,如果商事主體提供虛假的材料作為備案事項記載于信息平臺,合同相對人基于對信息平臺記載信息的信任而與該公司簽訂合同,提供虛假信息的商事主體構成欺詐,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根據商事主體資格取得是否需以商事登記為要件,現代商事登記制度分為強制登記主義與任意登記主義。我國目前是強制登記主義,凡是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方能開展經營活動,商事登記這一創設商事主體的法律事實決定著商事主體商事能力的起始與特定商事主體的具體營業范圍。將主體資格與經營資格融為一體,營業執照具備雙重證明功能。取消公司年檢制度并未取消公司登記制度,并未變更公司主體資格的取得方式,只是對于公司持續經營資格的審核方式作出了變更。

二、有效解決司法疑難問題的若干思路

(一)以專業化審判化解糾紛公司資本制度改革與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的推行,可能導致有關糾紛以訴訟形式涌入法院,且案件數量可能大幅增長,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或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關聯交易等領域也可能涌現出新情況、新問題。當前商事登記立法較為分散,商事登記中的申請事項等材料由申請人自行提供,登記機關不再進行實質審核,在申請人提供的材料與實際情況不符時,訴訟中也會因此出現送達難、取證、認證難的問題,增加實體處理的難度,且涉及眾多商事登記實踐操作知識。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等問題專業性強,不僅需要熟悉公司法律具體制度安排,更涉及商事審判理念的轉變,需要深刻體會和把握審判理念所要實現的價值倫理和立法預期目標。因此,為了更好的實現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的價值,提高此類案件的審理效率,培養專業化審判隊伍,相對統一裁判尺度與裁判標準,取得更好的裁判效果,應結合當地公司發展情況、涉訴案件實際情況,構建專業合議庭妥善處理該類糾紛。

(二)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公司資本制度具備協調公司股東和債權人利益的雙重功能,雖然當今公司資本制度的調整和改革中,呈現公司資本制度擔保功能的衰弱和融資功能強化的趨勢,更多的體現出刺激公司增長與經濟發展的功能,注重為投融資提供更多的便利,對于債權人的保護問題也提出了新的挑戰。司法實務中,轉變過去形成的“涉公司資本的案件都要考慮債權人利益保護”的路徑依賴為應以注冊資本的股東自治屬性作為“定紛止爭”的出發點。但也要統籌兼顧,關注債權人權益保護問題,在提高效率的同時注重交易安全。從相關配套制度方面強化債權人權益保護機制的建議。當前我國《公司法》已規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該制度作為對于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與股東有限責任的有效規制,是保護債權人權益的重要制度,但對于該制度的適用,在司法實務中因債權人舉證困難、事實認定難等原因,實踐適用中爭議點較多,暫時仍保持較為謹慎的立場。筆者認為可參照“公司人格混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指導案例等方式,明確相關爭議問題,提高該制度的可操作性與可訴性。

(三)明確出資履行的舉證責任分配及商事登記平臺的公信力資本真實仍是公司資本制度的重要要求,公司資本制度改革并未動搖資本真實的底線。對于股東認繳資本與實繳資本,都應保證其真實性。股東實繳資本應與其公示或承諾的認繳資本額一致。取消股東驗資程序,對未經驗資的實繳資本,產生如何證明股東已完全、恰當的履行其出資義務,相應的舉證責任應由誰承擔的問題。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其他股東或公司債權人以股東虛假出資為由追究其相應責任的案件中,以往股東可以從工商登記檔案中復印驗資報告證明自己已履行出資義務,但今后,認繳資本是否驗資不再是一個必須的前置程序,是否對實繳資本進行驗證屬于股東自由決定事項,若股東實繳出資時未提交驗資報告,訴訟中,法院審查股東有無出資,需由主張已實際出資的股東提交相關證據證明自己已履行出資義務,或者由人民法院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審判實務中,雖然是否驗資在實務中并不是認定是否履行出資義務的唯一標準,但在訴訟過程中,卻會影響舉證、調查取證、質證等過程。無疑會加大此類糾紛中當事人的舉證難度與工作量,也會加大法院的審查工作量。商事登記公示的法律效力認定與信賴該信息的交易相對人利益密切相關,應明確其商事登記公示的法律效力,保護市場經濟的穩定,使交易相對人對于自身利益有合法預期。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后,交易相對人基于對商事登記公示平臺上公示的公司信息、年報等內容的信任,與公司進行交易。由于登記機關對商事主體提供的信息僅作形式審查,若公司提供虛假信息等原因導致公示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應由公司承擔相應責任。交易相對人可主張登記事項一經公示,便具有公信力、對抗力,可推定登記事項為正確。即使相關內容存在瑕疵,如公司超越經營范圍與交易相對人簽訂合同、年度報告中提供虛假內容夸大自身履約能力、登記上的股東與實際股東不符等,也應保護善意交易相對人基于商事登記的公示信息而產生的信賴利益,除非公司提出交易相對人明知登記事項與事實不符的抗辯并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

(四)理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對接股東違反公司資本制度的行為引發的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資本制度改革后,投融資中產生的債權債務糾紛也無法完全杜絕。就民事責任方面,《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都有大量關于對股東出資民事責任認定與裁判的規定,資本制度改革雖然改變了股東出資的方式、期限等,但是并未變更股東出資義務與股東出資責任,原有的股東出資責任和相應的爭議裁判規則也并未有大的改變,仍繼續適用。但對于出資責任追究中形成的新情況、新問題,可能需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進一步明確裁判標準。破壞資本制度的違法行為,僅靠民事責任的追究不足以產生足夠的震懾力,還必須強化對資本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另外,以商事登記機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數量也可能會增多,但商事登記改革后,登記機關僅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在此情形下,權利人不應以以往登記機關的登記行為損害了其利益為由提訟作為維護其權益的途徑。資本制度改革后,關于刑法上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資本犯罪罪名,公司法資本制度改革放松管制后,出現了取消上述三種的建議。但資本制度改革并未根本動搖股東的出資義務與資本真實原則,當前也未對三種資本罪名予以修訂或廢除,作為資本違法行為最嚴重的處罰,刑事責任當前仍適用。應理順三種法律責任之間的關系,健全債權人保護機制,建設寬進嚴出的制度。

三、倡導誠信有序市場秩序的司法建議

建立誠信有序的市場秩序,改善社會信用狀況,鼓勵公司誠信經營,遏制失信行為,推動公司向優秀的誠信公司方向發展,有助于提升企業競爭力,推進社會經濟發展,營造富有吸引力的投資創業環境,既滿足公司融資的需求、降低交易風險,同時保護交易安全。

(一)建立理性債權人教育制度投資鼓勵措施往往要求放松對公司資本制度的嚴格管制,但在客觀上也會對債權人保護帶來新的挑戰,也要關注債權人冷暖,維護交易安全,促進商事流轉。要引導債權人轉變過去“資本信用”的觀點為“資產信用”,淘汰通過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判斷公司償債能力的路徑依賴。引導債權人通過及時、準確、全面的收集與分析公司的資本信息、財務狀況、經營狀況、信用信息,進行依據公司凈資產與預期獲利能力對公司的履約能力與信用能力作出理性判斷,淘汰不誠信公司、理智的選擇合作伙伴,降低交易風險。強化債權人自我保護意識,增強債權人獲取公司信息與分析信用信息的能力,打破對于注冊資本的過度迷信。債權人在與公司合作時,也要盡到普通倫理和智商的理性人在同等或相近條件下的合理審慎審查,善于開展盡職調查。當然,建立理性債權人教育制度只是構建更完善的事前預防機制,為了讓債權人防患于未然,更好的維護自身權益,而非將債權人保護工作全由債權人自身承擔。

篇(3)

一、建立有限政府,將監管邊界加以明確

所謂的有限政府,要求政府必須對自身的影響力與規制力接線予以明確的規范,嚴格的按照市場經濟活動的要求,開展監督管理的工作。有限政府理念的不斷完善對于市場、社會、政府等各個層面關系的協調都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在有限政府理念下要求政府不能對市場的自然發展進行過多的干預,而是應該實施積極主動的經濟管制與監督措施,避免因為政府干預過度而導致市場經濟出現消極應對的現象。經濟管制作為國家管理市場經濟活動的最重要的行政手段,如果在這一過程中政府所采取的預防或者糾正措施過于嚴厲的話,那么必然會對市場經濟發展的積極性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所以為了避免此類情況的發生,政府部門必須制定完善市場經濟發展調控措施,加強市場經濟主體發展的扶持與指導力度,幫助市場經濟主體更好的適應市場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為和諧市場秩序的營造奠定良好的基礎。

二、推進法治建設,強化監管力度

(一)建立準確高效的信息核對機制

工商部門必須嚴格的按照誰登記、誰錄入;誰檢查、誰錄入;誰處罰、水錄入的原則,進行市場準入信息的監督、管理以及記錄,同時定期的對重點申報企業相關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全面的核對以及抽查驗證。雖然工商部門將針對企業的年檢制度改為備案制度,有助于企業經濟效益的大幅度提升,但與此同時也增加了企業申報虛假信息發生的幾率,再加上工商部門自身的監督管理力量相對有限,無法對所有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只能根據企業信用級別的不同采取抽查的方式進行監督和管理。工商部門針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的抽查最終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企業提交資料的真實性,所以在抽查的過程中必須對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予以嚴厲的處罰,同時引導企業養成良好的自覺申報材料的習慣,才能從根本上促進企業申報信息質量的有效提升。

(二)完善網格監管方式

網格監管作為工商部門近年來采用的最廣泛的基礎監督管理方式,雖然其在職責明確方面具有極為顯著的優勢,但是這種監管方式不僅監管內容的綜合性較強,且其對于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網格監管方式忽略了交流與監督機制在工商管理工作中所發揮的作用,所以這一方式在實際應用的過程中容易形成新型孤島的現象。為了改變這一現狀,工商部門必須加強網格監管制度的改革與創新力度,才能將網格監管機制的作用充分的發揮出來。首先,統籌式、指派式監管任務的減少。要求網格監管工程人員可以根據管轄區域的特點確定監管的重點,通過取消巡查監管的方式,促進市場監管效率的有效提升;其次,以經營場所為網格監管的基本單元,加強重點企業監管的力度,并以此為基礎設立相應的提前警示制度,盡可能的將有可能出現的違法行為和經營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確保市場資源配置的科學合理;最后,長效管理機制的建立。針對所有網格必須制定長期性、條理性的監管計劃,確保監管目標始終保持良好的延續性,同時隨時的進行監管方向和措施的修正,為監管目標的順利實現奠定良好的基礎。

(三)構建協同監管格局

工商部門采取的協調監管與社會共治措施是工商行政管理方式轉變過程中所采用的重要內容之一。工商部門相關措施的實施必須在協同監管格局的支撐與支持下,監管目標才能順利的實現。所以在構建協同監管格局時必須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1)協同平臺的搭建。政府部門必須發揮出其在協同監管平臺搭建過程中的主導作用,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鼓勵和引導各方參與到實體協同平臺的建立;(2)聯動格局的構建。工商部門必須加強與各個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龍頭企業等之間的協作聯動力度,并以此為基礎將并聯審批、聯合執法、行業宣傳等工作任務納入到聯動格局的工作中;(3)數據應用力度的加強。相關部門必須加強資源整合利用的力度,建立完善的市場主體準入、監管等信息共享機制,為工商部門市場監管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詳細的信息支持,確保工商部門市場監管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加強信用建設,完善征信平臺

(一)開展信用信息多元化采集途徑

工商部門針對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采集必須沖破傳統的市場準入、日常監管等方面的束縛,將市場主體的企業年度報告公示作為企業信用信息的重要來源,才能確保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采集的準確性。這種多元化市場信用信息采集機制的建立,對于工商部門市場主體監管工作效率的提升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二)完善信息平臺統一共享工作模式

信息共享平臺的進一步完善。工商部門必須將其職能范圍內的主動作用充分的發揮出來,采取企業分類監管的方式,將企業登記數據與信息共享平臺的建立緊密的融合在一起,確保企業信息全面共享目標的順利實現。另外,在現有的市場主體信息基礎檔案錄入的基礎上,工商部門還應該將許可信息、審批信息等及時的上傳于信息共享平臺,以便于相關部門可以通過信息平臺及時的查詢相關企業的信息,從而達到有效避免企業違法行為發生的目的。

(三)構建失信懲戒聯合手段

工商部門必須將監管措施的實施與企業的信用情況緊密的結合在一起,加快企業失信懲罰機制建設的步伐,重點監管信息出現異常或者有違法記錄的市場主體以及相關責任人。同時,推動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將失信違法行為與投資人等相關個人信用檔案結合在一起,一旦任何一方在日常監管過程中出現失信行為,其都將受到相應的處罰,確保企業嚴格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日常經營。

四、結束語

總之,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迅速臨近,市場經濟在發展的過程中對工商部門的市場監管工作方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為了有效的應對市場發展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加強監管管理模式改革與創新的力度,確保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為我國社會經濟的長期穩定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篇(4)

針對我國網上會計信息披露的具體情況,筆者從網絡環境下適用的法律、披露遵循的原則和具體操作準則三個層面考慮,構架我國的網絡會計信息披露規范體系。

一、第一層次:法律層面

法律處于規范體系的最高層面,它的強制性和規范性都是不容置疑的。法律層面建設的最終目標是實現司法公正,營造一個健康、寬松、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推動發展。網絡環境下的經濟活動有其復雜性,對法律的適用問題,應該做出專門規定或立法解釋以指導實踐。筆者認為,法律層面的建設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修訂《公司法入《證券法》和《會計法》;二是制定《電子商務法》;三是由證監會適時通知和公告作為補充。

1.在《公司法》、《證券法》和《會計法》中,應增加對網絡會計信息披露進行規范的法律條款,明確界定披露的對象、內容和法律責任。從披露的對象上看,應改變以往的籠統概括性,具體化為相關利益者:投資人、債權人、監管機構等;從披露的內容上看,應在滿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基礎上,提供專門的會計信息;應明確各方的法律責任,增強網絡會計信息披露的強制性,特別是對披露虛假會計信息或者在披露上有重大遺漏行為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方式要有明確的量化規定,減少模糊性條款。

2.應盡快制定《電子商務法》,規范網上交易的購銷、支付及核算行為。電子商務是網絡環境下建立在電子信息技術平臺上的數字化商業活動,現有的商法對此往往捉襟見肘元以應付。因此,有必要根據電子商務的特殊性建立與之相適應的《電子商務法》,其內容至少應包括:電子商務市場的準入制度;電子商務運行模式的選擇制度并規范相應的網絡會計信息生成模式與傳播模式;電子商務認證制度和密鑰管理制度。

3.證監會作為監管部門,可根據法律法規的運行情況及時迅速規范性質的通知或公告,以指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作為法律和準則的有益補充。

二、第二層次:原則層面

主要是從大的方面入手對網絡會計信息披露進行規范。筆者認為,從上分析,網絡會計信息披露除了應滿足傳統會計中對信息質量的一般要求外,還應遵循以下原則:

1.決策有用性原則。會計信息的價值就在于為信息使用者決策提供分析依據。網絡經濟環境下,信息使用者更加關注公司經營狀況和投資風險方面的信息,據此來進行決策。因此,通過網絡向信息使用者傳遞信息,首要原則便是決策有用性,同時還應關注信息的充分性、相關性和及時性。

2.成本效益原則。會計信息是一種商品,它需耗費資源。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只有當會計信息的收益大于生產成本時,其供給才能正常完成。然而傳統會計信息披露是基于政府的強制性要求,無償提供給信息使用者,在信息生產成本和收益嚴重不對稱的基礎上,毫無主動性而言。在網絡經濟環境下,信息的供給動力不足問題可以通過設定訪問權限、會員登記等網絡技術操作有償提供得以緩解,這樣既可彌補會計信息生產成本,也可確定由信息質量引發的民事訴訟案中受償主體。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將使上市公司有動力主動提供會計信息。

3.時效性原則。網絡經濟環境下,信息傳遞的速度呈幾何遞增,“時間就是效益”,時效性將使信息更具有價值。對于企業內部管理部門和外部監管部門而言,增強時效性有助于改善管理措施的滯后;對于利益相關者(投資人、債權人等)來說,時效性更意味著決策的有效性。可以預測,這一原則將對傳統的定期報告周期產生——縮短報告的披露周期。

4.預警原則。它包括三方面內容:(1)風險公告(重大事件的發生),實質在于督促企業加強內部風險管理。提醒信息使用者在投資時關注企業的基本情況慎重決策。(2)盈利預測,即公司利潤的可實現程度預告,這會使上市公司業績從基本明朗到報表正式對外公布的時間空檔縮短,可以緩解由于報表公布時滯導致的信息使用價值的喪失問題。(3)信息的鑒證性提示,即注明披露的信息是否經獨立的注冊會計師審計等。這是因為網絡環境下,雖然會計信息可以實時提供,但針對信息質量的鑒證還有一個時滯問題,應該向廣大信息使用者提示哪些信息已通過鑒證的。預警原則也是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法人治理結構逐步完善和走向國際化的一種體現。

三、第三層次:準則層面

準則層面主要是通過制定網絡會計信息披露具體準則,對上市公司網絡會計信息披露的主體、客體、內容、格式等問題進行統一規范,從而指導實際操作。準則的制定旨在規范信息提供者的披露內容和形式,保護信息使用者的合法權利,為鑒證機構和監管機構提供一個衡量信息質量的基準。筆者認為,準則的制定應考慮如下問題:

1.披露的主體。即誰應在互聯網上披露信息。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可以將上市公司和高納入網上會計信息披露的主體。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需求量大,而且其經營規模和技術實力強,它有能力也有動力構建一個會計信息生成和披露系統,有利于促進網絡會計信息披露體系的。同時,大多數上市公司已擁有自己的網站,具備了會計信息網上披露的物質條件。高科技企業技術含量高、無形資產所占比重大、經營風險大,客觀上要求高科技企業詳細披露其財務及非財務信息,而且高科技企業也具備網絡會計信息供給的技術條件。

對于其他類型企業考慮到其實力和成本效益原則,可暫不強制要求其在網上披露信息,各企業也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向證監會申請在指定網站上披露信息。

2.披露的客體。也就是披露的,即應披露什么的。筆者認為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但決不限于這幾方面:

(1)定期的會計信息披露。傳統的會計信息定期披露主要指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在網絡經濟環境下,縮短披露報告的周期具有技術上的可操作性,可考慮增加月報、周報,甚至更短周期的報告;定期披露的信息除傳統上的反映財務狀況信息外,借助網絡技術還可及時披露風險狀況和風險管理方面的定量與定性附注信息。

(2)臨時的會計信息披露。主要是指與平時決策相關的日常信息,一般應包含以下內容:即時發生的原始信息和由財務系統處理生成的即時會計信息;重要事前會計信息、重要交易或事項成立或發生的信息;對以上基礎會計數據及交易和事項進行說明的信息;適時預測和信息;其他信息如重要事項公告等。

(3)特殊目的的會計信息披露。按照不同信息需求者的特殊使用目的,網絡環境下可以對信息進行低成本重組,形成不同的新報表。如對于債權人,可以生成突出其償債能力和償還期內現金流量情況的報表;對于二級市場上投資者,可以提供載有企業產品市場資料的未來盈利預測報表;而對于特殊項目投資人,可以提供反映生產力資源狀況及生產潛力企業生產資源報表等。

(4)非會計信息的披露。網絡經濟環境下,企業可在網站上披露各種類型的信息,包括非財務信息的供給,如員工的素質構成、員工培訓計劃、企業文化、員工福利的信息等;也可提供整個供應鏈的信息,還有企業與中介機構、監管部門、稅務部f人工商管理部門及其他職能部門互動的信息;也有某一特殊項目的信息、現在信息和未來信息的提供;既有絕對指標信息,也有相對指標或其他分析性信息。

3.披露的對象。在網絡經濟環境下,可以針對不同的信息使用人報送相關報表,供給更具有相關性的信息。新的報表應體現利益相關人不同的信息需求,如下表所示:

────────┬───────────────────

│披露對象

│側重關注的具體內容

├────────┼───────────────────┤

│政府宏觀管理部門│盈利能力、效益

│特定項目投資者 │特定項目的盈利能力、企業生產能力和潛在│

│二級市場上的股票│銷售市場空間

│ 投資者

│長期盈利能力、短期盈利預測、受經濟政策│

│審計部門

│ 幅度

│銀行和其他債權入│會計報表及附注的合法性、公允性、一貫性│

│償債能力、現金流量、企業信譽情況及以往│

│ 的借償債記錄

────────┴───────────────────

篇(5)

(一)新法改革了現行外商投資管理體制

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即取消了外資三法確立的逐案審批制管理模式,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不再保留行政審批,重新構建了有限許可加全面報告的外資準入管理制度。外國投資者在負面清單內投資,需要申請外資準入許可;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投資,不區分負面清單內外,均需要履行報告義務。在實施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下,絕大部分的外資進入將不再進行審批。

(二)新法規定了外國投資信息報告制度

外國投資者或外國投資企業對其投資經營行為,無論是否屬于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列明的領域,都要向外國投資主管部門履行信息報告義務。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企業通過外國投資信息報告系統向外國投資主管部門報告信息。新法區分信息報告的三種類別(外國投資事項報告、外國投資事項變更報告、定期報告),規定了相應的報告內容和時限。原聯合年審改為年度報告,外國投資企業應在每年4 月30 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信息報告;新增重點外國投資企業的季度報告,由外國投資者控制的外國投資企業,其資產總額、銷售額或營業收入超過100 億元人民幣,或其子公司數量超過10 家的,應在每季度結束后30 日內報告季度經營狀況信息和財務會計信息。

(三)新法重新界定外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范圍

外國投資者控制的境內企業,視同外國投資者。控制,包括:直接或間接持有該企業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表決權或者其他類似權益的;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有權直接或間接任命該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半數以上成員,有能力確保其提名人員取得該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半數以上席位,所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等決策機構的決議產生較大影響;通過合同、信托等方式能夠對該企業的經營、財務、人事或技術等施加決定性影響的。外國投資,新法規定不僅包括綠地投資,還包括并購、中長期融資(新法明確融資計入投資總額)、取得自然資源勘探開發或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特許權、取得不動產權利以及通過合同、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內企業或者持有境內企業權益。境外交易導致境內企業的實際控制權向外國投資者轉移的,視同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投資。

(四)新法規范外資管理

在放寬外資準入、促進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同時,進一步完善了外資準入管理制度、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外資促進和保護制度,并納入對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企業的投資和經營行為監督檢查的內容,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新法明確對于依據新法作出的國家安全審查決定,不得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新法從監督檢查啟動、檢查方式、檢查內容、檢查結果等方面對監督檢查制度進行了規定,建立外國投資誠信檔案系統,依法公開誠信信息,增強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企業自律意識。強化保護投資制度。從征收、征用、國家賠償、轉移、透明度、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全面加強了對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保護體系。新法還明確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取得外國國籍的,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不論發生于本法生效之前或之后,均屬于外國投資,外國投資管理和統計采用人民幣作為主要計價貨幣。

(五)新法促進外商投資

強化政府在投資促進方面的職能,規定了國際投資促進的政策措施,提升國際投資促進專業化水平;加強對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權益保護;強化了外國投資投訴協調處理機制。

二、對基層利用外資工作的影響

(一)對審批工作的影響

負面清單項目的審批一般在省級以上外資主管部門,負面清單外的項目取消審批,改為報告制。因此市級及縣級外資部門要將外資項目審批工作轉變為項目預審和項目信息報告的核驗工作。同時,外國投資企業設立非常便捷,外國投資企業數量將會增多,由于負面清單外的項目取消審批,沒有對投資規模的限制,理論上1 元即可設立公司,單體平均外資規模可能會下降。

(二)對外資統計工作的影響

一是數據來源改變。統計數據來自企業自行在外國投資信息報告系統填報的數據,數據的可靠性值得懷疑。公司不需驗__資,外匯管理局詢證系統不再體現外資到賬數。二是外資統計范圍擴大,除了原來的三資企業,還增加外國投資者控制的境內企業的再投資、外國投資者給境內企業的一年以上的融資、取得特許經營權、取得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利、間接控制的境內企業。隨著法律的實施,具體統計工作細則也會隨后制定。我們需要重新確定到賬外資考核憑據,外資考核和外資統計難以保持一個口徑。

(三)新增加兩個外資管理系統

分別是外國投資信息報告系統和外國投資誠信檔案系統,對這兩個管理系統的維護、管理、查詢、統計,需要專人維護。隨著外國投資企業設立的便捷,外國投資企業數量可能會大幅增加,系統維護的工作量隨之增加。

(四)新增加監督檢查職能

外國投資主管部門可依下列情形啟動對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企業的檢查,包括定期抽樣檢查、根據舉報進行檢查、根據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的建議和反映的情況進行檢查、其他依職權啟動的檢查。檢查內容包括:是否在禁止實施目錄列明的領域實施投資;是否未經許可在限制實施目錄列明的領域實施投資;是否遵守準入許可決定所附加的條件;是否遵守國家安全審查決定所附加的限制性條件;是否履行信息報告義務等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外國投資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或者開展本轄區的外國投資檢查工作。其中是否履行信息報告義務是基層外資部門掌握外資情況的重要依據,要依靠監督檢查來落實。因此監督檢查將會是一項重要的日常工作。

(五)完善國際投資促進機構和外國投訴協調處理機制

按照《外國投資法》的規定,國際投資促進機構要建立并實施全國投資環境評價體系、建立外國投資公共信息、項目與咨詢服務平臺、接受和協調處理外國投資者投訴。國家鼓勵各地方建立和完善國際投資促進工作機制,設立專門的投資促進機構。地方促進機構需要根據《外國投資法》完善職能、規范建立外國投訴協調處理等有關機制。

三、對外國投資企業的影響

(一)放寬了外資準入,外資企業設立便捷

絕大部分的外資設立不需要審批,企業注冊資本金額、出資時限、出資方式、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期限均由投資者自主確定,非常便捷靈活,只需要在投資實施之日起30 日內通過外國投資信息報告系統報告信息。因此可能短期內增加大量小型外國投資企業,預計單體平均投資規模會減少。

(二)引入了實際控制的標準認定外國投資

一方面規定,受外國投資者控制的境內企業視同外國投資者。這樣一來,一些被境外投資者協議控制(VIE)的假內資企業就露出原形,不能再繞過中國的準入門檻,未來這些公司是否會被取消準入資格還要看外資主管部門的意見。又如一些改變國籍的原中國人,他們原來的內資企業將變成外國投資企業,接受外國投資主管部門的監管。另一方面規定,外國投資者受中國投資者控制的,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可視作中國投資者的投資,這對想享受內資企業待遇的外國投資企業是一個利好。

(三)外國投資企業權益保障機制更加完善

《外國投資法》規定了保護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外國投資投訴協調處理中心的職責,外國投資投訴有了便捷規范的渠道,更加有利于投資環境的改善。

(四)法律責任規定明確,違反法律代價高

《外國投資法》對在禁止目錄內投資、違反準入許可規定、違反國家安全審查規定、違反信息報告義務、規避行為等幾類違法行為規定了明確的處罰措施,最高可處以100 萬元以下或投資額10%以下的罰款。違反信息報告義務的責任人員甚至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存續企業做出相關規定,法律生效前存續企業三年

內要變更企業組織形式。

法律生效前依法存續的外國投資企業,可在原批準的經營范圍、期限和其他條件下繼續經營。在法律生效后三年內應按照《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法律法規變更企業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法律生效前依法存續的外國投資企業,在本法生效后變更經營事項或新增加投資金額達到限制實施目錄中規定的標準,屬于法律規定應當申請準入許可情形的,應申請準入許可。

四、應對措施

(一)轉變職能,提升綜合服務能力

根據新法規則,及時調整工作重心,在做好負面清單內外資準入審批許可工作的同時,著力提升外資公共服務水平,及時提供與外國投資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咨詢指導服務,通過發揮駐外機構作用、搭建產業園區和項目推介平臺等多種措施,增強投資促進能力。

(二)加大對外資項目事中事后的監管力度

一是對需取得準入許可的外資企業,在審批過程中注意審查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和壟斷問題;二是主動深入企業,對外資企業報告公示信息進行實地核查,及時審查報告信息的真實性;三是協同工商、稅務、外匯等部門建立誠信檔案,引導企業自覺遵守報告公示制度,對每年未按時、準確、真實填報信息的企業進行黑名單記錄。

(三)加強宣傳新法規,指導已存續企業平穩過渡

新法律生效后,為企業提供咨詢服務,及時告知,指導需要進行變更的已存續企業按照新法規定進行相關手續辦理。

五、有關修改建議

(一)新法規定的管理部門過多的集中于外國投資主管部門,也就是商務部門,實際上對外資管理的部門還有發改部門、工信部門、外匯管理部門、工商管理部門、安全監察部門、國家安全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稅務、安全生產部門等等,新法的條文過多的集中于外國投資主管部門的工作,對其他部門的對外資的管理工作提的較少,尤其對外國投資企業的監督檢查,這些部門也有責任,外國投資主管部門的檢查和其他部門的檢查的相互關系不清晰。

(二)第十四條規定前款規定的主體控制的境內企業,視同外國投資者。那按十八條的規定,可能產生這樣的情況,一個集團公司的表決權發生變化,受境外投資者控制了,那集團公司投資的所有產業和子公司、孫公司均變成外國投資企業,半年后表決權又被中方收回,下屬所有投資企業又全部變回內資企業,外國投資信息報告系統容易產生大量冗余數據,造成統計的混亂。

(三)征求意見稿第四十五條中國投資者實際控制的外國投資者從事限制實施目錄范圍內的投資,在進行準入申請時被認定為視作中國投資者的投資,是否仍需進行安全審查、履行信息報告義務?第八章的投訴協調處理法律效力輕,可有可無,容易被訴訟、仲裁所替代。

篇(6)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等。

第三條國有股東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以協議方式轉讓、無償劃轉或間接轉讓的,適用本辦法。

國有獨資或控股的專門從事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國有股東轉讓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應當權屬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和存在質押、抵押、司法凍結等法律限制轉讓情況的股份不得轉讓。

第五條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符合國家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符合國家或地區的產業政策及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方向,有利于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第六條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應根據證券市場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價格確定。

第七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審核工作。

中央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對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和國有經濟布局與結構有重大影響的,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國務院批準。

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轉讓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擁有上市公司

控股權的,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

在條件成熟時,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要求,將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轉讓上市公司股份逐步交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

第二章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過證券交易系統的轉讓

第八條國有控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由國有控股股東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并在股份轉讓完成后7個工作日內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一)總股本不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累計轉讓股份扣除累計增持股份后的余額,下同)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總股本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數量未達到5000萬股或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3%。

(二)國有控股股東轉讓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轉移。

多個國有股東屬于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數量或比例應合并計算。

第九條國有控股股東轉讓股份不符合前條規定的兩個條件之一的,應將轉讓方案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國有參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在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由國有參股股東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其上年度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應將轉讓方案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國有股東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價格不得低于該上市公司股票當天交易的加權平均價格。

第十二條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需要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的,其報送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請示;

(二)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內部決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國有股東基本情況及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況及最近一期的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

(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轉讓原因;

(二)轉讓價格及確定依據;

(三)轉讓的數量及時限;

(四)轉讓收入的使用計劃;

(五)轉讓是否符合國家或本地區產業政策及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方向。

第三章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協議轉讓

第十四條國有股東擬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內部決策后,應當及時按照規定程序逐級書面報告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并應當同時將擬協議轉讓股份的信息書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開披露該信息,向社會公眾進行提示性公告。公開披露文件中應當注明,本次股份擬協議轉讓事項須經相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后才能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國有股東報告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擬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事項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國有股東擬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內部決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擬公開的股份協議轉讓信息內容;

(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國有股東擬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書面報告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

第十七條國有股東獲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擬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事項的意見后,應當書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開披露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擬協議轉讓信息。

第十八條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擬協議轉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擬轉讓股份數量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稱及基本情況;

(二)擬受讓方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

(三)擬受讓方遞交受讓申請的截止日期。

第十九條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經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國有股東可不披露擬協議轉讓股份的信息直接簽訂轉讓協議:

(一)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虧損并存在退市風險或嚴重財務危機,受讓方提出重大資產重組計劃及具體時間表的;

(二)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

(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為實施國有資源整合或資產重組,在其內部進行協議轉讓的;

(四)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涉及國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五)國有股東因接受要約收購方式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六)國有股東因解散、破產、被依法責令關閉等原因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第二十條國有股東收到擬受讓方提交的受讓申請及受讓方案后,應當對受讓方案進行充分的研究論證,并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基礎上擇優選取受讓方。

第二十一條受讓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擁有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受讓方應為法人,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受讓方或其實際控制人設立三年以上,最近兩年連續盈利且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具有明晰的經營發展戰略;

(三)具有促進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能力。

第二十二條國有控股股東擬采取協議轉讓方式轉讓股份并不再擁有上市公司控股權的,應當聘請在境內注冊的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財務顧問應當具有良好的信譽及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二十三條財務顧問應當勤勉盡責,遵守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對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方式、轉讓價格、股份轉讓對國有股東和上市公司的影響等方面出具專業意見;并對擬受讓方進行盡職調查,出具盡職調查報告。盡職調查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擬受讓方受讓股份的目的;

(二)擬受讓方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資金實力及是否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和不良誠信記錄;

(三)擬受讓方是否具有及時足額支付轉讓價款的能力及受讓資金的來源及其合法性;

(四)擬受讓方是否具有促進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應當以上市公司股份轉讓信息公告日(經批準不須公開股份轉讓信息的,以股份轉讓協議簽署日為準,下同)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算術平均值為基礎確定;確需折價的,其最低價格不得低于該算術平均值的90%。

第二十五條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按以下原則分別確定:

(一)國有股東為實施資源整合或重組上市公司,并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完成后全部回購上市公司主業資產的,股份轉讓價格由國有股東根據中介機構出具的該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的合理估值結果確定。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為實施國有資源整合或資產重組,在其內部進行協議轉讓且其擁有的上市公司權益和上市公司中的國有權益并不因此減少的,股份轉讓價格應當根據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凈資產值、凈資產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二十六條國有股東選擇受讓方后,應當及時與受讓方簽訂轉讓協議。轉讓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轉讓方、上市公司、擬受讓方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及住所;

(二)轉讓方持股數量、擬轉讓股份數量及價格;

(三)轉讓方、受讓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股份轉讓價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五)股份登記過戶的條件;

(六)協議變更和解除條件;

(七)協議爭議的解決方式;

(八)協議各方的違約責任;

(九)協議生效條件。

第二十七條國有股東與擬受讓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后,應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等相關義務,同時應按規定程序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決定或批準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審查下列書面材料:

(一)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請示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國有股東公開征集的受讓方案及關于選擇擬受讓方的有關論證情況;

(三)國有股東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擬受讓方基本情況、公司章程及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五)上市公司基本情況、最近一期的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

(六)股份轉讓協議及股份轉讓價格的定價說明;

(七)擬受讓方與國有股東、上市公司之間在最近12個月內股權轉讓、資產置換、投資等重大情況及債權債務情況;

(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條國有股東應及時收取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價款。

擬受讓方以現金支付股份轉讓價款的,國有股東應在股份轉讓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收取不低于轉讓收入30%的保證金,其余價款應在股份過戶前全部結清。在全部轉讓價款支付完畢或交由轉讓雙方共同認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辦理轉讓股份的過戶登記手續。

擬受讓方以股票等有價證券支付股份轉讓價款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于國有股東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復文件和全部轉讓款支付憑證是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上市公司股份過戶手續和工商管理部門辦理上市公司章程變更的必備文件。

第四章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無償劃轉

第三十條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依法無償劃轉給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以及國有獨資公司持有。

國有獨資公司作為劃入或劃出一方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上市公司股份劃轉雙方應當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并形成無償劃轉股份的書面決議文件。

第三十二條國有股東無償劃轉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時,上市公司股份劃出方應當就無償劃轉事項制定相應的債務處置方案。

第三十三條上市公司股份無償劃轉由劃轉雙方按規定程序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第三十四條國有股東無償劃轉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以下主要材料:

(一)國有股東無償劃轉上市公司股份的請示及內部決議文件;

(二)國有股東無償劃轉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上市公司股份無償劃轉協議;

(四)劃轉雙方基本情況、上一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五)上市公司基本情況、最近一期的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

(六)劃出方債務處置方案及或有負債的解決方案;

(七)劃入方未來12個月內對上市公司的重組計劃或發展規劃(適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

(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第五章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間接轉讓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間接轉讓是指國有股東因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等原因導致其經濟性質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應當充分考慮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并按照本辦法有關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價格的確定原則合理確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價格,上市公司股份價格確定的基準日應與國有股東資產評估的基準日一致。國有股東資產評估的基準日與國有股東產權持有單位對該國有股東產權變動決議的日期相差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三十七條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發生間接轉讓的,應當聘請在境內注冊的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并對國有產權擬受讓方或國有股東引進的戰略投資者進行盡職調查,并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第三十八條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的,國有股東應在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方案實施前(其中,國有股東國有產權轉讓的,應在辦理產權轉讓鑒證前;國有股東增資擴股的,應在公司工商登記前),由國有股東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第三十九條決定或批準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應當審查下列書面材料:

(一)國有股東間接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請示;

(二)國有股東的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批準文件、資產評估結果核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經批準的國有股東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方案;

(四)國有股東國有產權進場交易的有關文件或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媒體或網絡公開國有股東增資擴股的信息情況及戰略投資者的選擇依據;

(五)國有股東的國有產權轉讓協議或增資擴股協議;

(六)國有股東資產作價金額,包括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作價說明;

(七)上市公司基本情況、最近一期的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

(八)國有產權擬受讓方或戰略投資者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九)財務顧問出具的財務顧問報告(適用于國有控股股東國有產權變動的);

(十)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在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中,轉讓方、上市公司和擬受讓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要求轉讓方終止上市公司股份轉讓活動,必要時應向人民法院提訟:

(一)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在證券交易所公開股份轉讓信息的;

(二)轉讓方、上市公司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準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

(三)轉讓方、上市公司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四)轉讓方與擬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上市公司股份,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五)擬受讓方在上市公司股份公開轉讓信息中,與有關方惡意串通低評低估上市公司股份價格,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擬受讓方未在其承諾的期限內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

(六)擬受讓方采取欺詐、隱瞞等手段影響轉讓方的選擇以及上市公司股份協議簽訂的。

對以上行為的轉讓方、上市公司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相關企業按照權限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由于擬受讓方的責任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擬受讓方應依法賠償轉讓方的經濟損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社會中介機構在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的審計、評估、咨詢和法律服務中違規執業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東不得再委托其進行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的相關業務。

第四十二條上市公司股份轉讓批準機構及其有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擅自批準或者在批準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權限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本辦法的規定審核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并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東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股份轉讓并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國有股東采取措施限期糾正;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有關負責人及其他責任人員應負賠償責任,并對其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篇(7)

    (二)課程內容為了有效達到國際化課程建設的目標,全英文課程在課程內容的安排上絕不僅限于講授基礎知識點。因此,我校在教學內容的安排上實現了模塊化設計,將該門課程的內容設計為不同等級的四大模塊。不同模塊之間層層遞進,環環相扣,從教學內容上較好地吻合和實踐了課程定位和目標,以保障達到國際化課程的水平。具體而言,《會計學》課程內容主要包括如下四大模塊:

    (1)基礎模塊。由于《會計學》全英文課程主要針對工商管理學科碩士研究生各專業,教學對象的專業基礎通常參差不齊,因此,《會計學》課程先從基礎模塊開始讓學生領略會計學,以中國上市公司完整的年度報告為范例,從“社會為什么需要會計”這個根本問題入手,進而討論會計的產生和發展、社會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對會計的影響、會計學科的主要分支、會計工作以及會計職業等主題,從開始就給學生一個總括的會計觀;接下來再講授最基本的會計技術———復式簿記原理,其內容包括會計要素和會計恒等式、賬戶的設置、借貸記賬法的基本原理及其運用,通過會計循環的學習,學生將初步了解復式簿記原理;在此基礎上,通過分析更加復雜的經濟業務,讓學生更好地理解并初步運用復式簿記原理。

    (2)要素模塊。本模塊主要以財務報告的六大要素為主線,分別研討如何具體確認、計量、記錄企業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具體分析財務報告的編制原理與方法。這也是繼基礎模塊之后的一個鞏固性模塊,要求學生進一步了解這些原理背后的基本理論。當然,在研討的過程中,既結合會計學科的新發展、新動向,又結合實踐中會計準則、內部控制、會計職業道德等內容的演進與發展,穿插了大量國內外的企業實際案例。

    (3)報表模塊。財務報告是會計系統的最終產品。在財務報告編報的基礎上,本課程還從報表使用者角度,闡述如何理解財務報表信息以及報表分析的基本原理與方法。這是一個提高性模塊,強調學生在學習前面兩個模塊的基礎上,分析大量國內外案例,熟練運用其所掌握的基礎知識。

    (4)綜合案例分析模塊。本課程以最后的一個大型綜合案例作為最后的綜合測試環節,將學生分成若干小組,并組織各個小組討論和交叉點評。這是課程設置的最后一個綜合運用與提高性模塊,也是保障本課程教學目標和理念實踐的一個重要措施。四大模塊之間層層遞進,環環相扣,較好地吻合和實踐了課程定位與目標。

    二、教學方法與教學手段的國際化

    據相關調查發現,我國高校目前仍有超過一半的研究生認為其專業課程內容的基礎性知識偏重、前沿性知識比重過少。在教學方法上,以教師主講為主仍是主導的教學方式,研討式教學、互動教學、案例教學、實驗教學和網絡教學等方式還沒有被廣泛采納。為了有效地采用國際化的教學方法和模式,我校在碩士研究生《會計學》課程的建設中,從教學方法上嘗試了某些改革。

    (一)強調“學生為主導”的模塊化教學由于《會計學》課程強調學生對知識的綜合理解與運用,因此,我校率先構筑全方位立體化全英文教學過程,著手開展課程建設的國際化教學改革。將教學過程按教學環節劃分為四大模塊,相互之間層層遞進,環環相扣,較好地實踐了本課程的教學理念。從基礎模塊到鞏固性模塊,再到提升性模塊,最后是專門的案例分析模塊,始終堅持學生是課堂的主導者,老師是傾聽者,教師與學生的角色發生根本轉變,而且也適應來自不同專業、基礎各異的學生一起學習。通過這種模塊的設計保證了教學過程中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既有理論探討,又有實踐運用;既有西方現存的理論體系,又結合了我國現行的財務制度與會計方法。

    (二)強調基于“情境導入”的案例教學會計學科不僅是一門理論性和技術性很強的學科,而且也是一門應用性和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案例教學因此而成為一種深受青睞的教學方式。《會計學》課程的全英教學過程始終強調基于“情境導入”的案例教學,讓學生可以設身處地地站在決策者的角度來考慮其所面臨的決策問題。以四個模塊的教學內容來看,案例分析的比重逐步加大,而且絕大部分案例是基于中國情景的實際案例。通過“情景導入”,讓學生的學習過程處于一個開放的、現實的經濟環境。特別是最后的綜合案例分析模塊,學生通過個人準備、小組討論、分組陳述和提問,運用已有的知識和技能,去探索某個決策問題的解決思路,拓展自己的管理知識與技能。實踐證明,這種強調案例教學的方式非常受學生的歡迎,教學效果也非常好。

    (三)強調“互動式”的科研教學化機制為了改變當前很多研究生所反映的專業課程前沿性不足,而基礎性有余,在《會計學》課程的教學過程中強調任課老師將科研教學化,并采用互動方式來實施教學,在教學過程中通過啟發式、探究式教學引導學生開展科研活動,閱讀最前沿的學術文獻,以學術研討的方式就某個學術專題展開討論,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并了解最新的學術前沿,使教學與科研、教師與學生形成良好的互動機制。

    (四)強調基于“中國國情”的國際化教學《會計學》課程的全英文教學并不只限于語言的英文交流與溝通,更重要的是強化學生的感性認識和國際視野,同時立足中國國情。在教學過程中,我校側重中西方實踐發展的分析和比較,力求通過這些學習打破物理課堂的約束,讓學生對國際和中國會計實踐有一定的了解,真正做到課堂的國際化,而不是語言的國際化。強調立足本土,引導學生以國際視野分析中國獨特的問題,這也是我國高等教育最終走向國際化的必經之路。

    三、教學平臺建設的國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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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動物防疫法》、《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配套規章為依據,結合當前全縣正在開展的病死動物、“瘦肉精”、獸用抗菌藥、生鮮乳等系列整治活動,認真排查梳理和整改全縣動物衛生監督和畜產品安全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通過“百日提升”整治活動,實現責任制度明確、隊伍素質提升、監管措施到位、監管行為規范、安全隱患消除、法定職責落實、生產秩序良好,促進全縣動物衛生監督和畜產品安全監管工作進入規范化、法制化管理軌道。

二、整治內容和任務

根據農業局確定的職責,在全縣范圍內組織開展畜禽養殖、屠宰、調運、貯藏、運輸、動物診療環節以及獸藥、飼料使用環節的動物衛生和畜產品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并突出做好病死動物、“瘦肉精”、獸用抗菌藥、生鮮乳、動物診療、動物檢疫等六個專項整治。

1、病死動物專項整治

嚴格按照《動物防疫法》、《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農業部、省政府、農業廳和市農業局一系列工作部署要求,切實將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作為動物衛生監督工作重點,擺到突出位置,狠抓綜合監管措施落實,確保四個到位:

①宣傳告知到位。各動物衛生監督站要將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告知書分發給有關畜禽養殖者,將有關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法律法規規定,以及不按規定違法處置病死畜禽、出售病死畜禽的相關法律責任告知畜禽養殖者,切實增強畜禽養殖者的守法意識。

②源頭監管到位。各動物衛生監督站要把養殖環節,特別是動物飼養場的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作為監管重點,切實加大巡查監管力度,有效督促業主單位完善動物防疫設施,落實動物防疫制度,建立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賬,并依法落實病死動物一律不準宰殺、不準食用、不準出售、不準轉運“四不準一處理”措施。

③違法查處到位。嚴格落實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責任制,以“零容忍”的態度,把查處打擊不按規定處置病死動物,以及銷售、販運、屠宰經營病死動物和動物產品等違法行為作為動物衛生監督執法的重中之重,始終保持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高壓態勢。建立畜禽飼養場違法行為“黑名單”制度,將查實有出售和隨意處置病死畜禽的飼養場納入“黑名單”,對列入“黑名單”的畜禽飼養場不得享受政府畜牧業政策性補助和扶持項目。

④部門聯動到位。加強與鄉鎮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強化信息溝通,根據屬地管理和部門職責分工,各監督站積極做好無主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指導工作,進一步完善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合力監管機制,健全病死動物監管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在巡查監管中發現有違法處置病死動物的行為要及時報告縣畜牧獸醫局;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并全力配合協查。

2、“瘦肉精”專項整治

①具體目標。“瘦肉精”監測合格率保持平穩,養殖環節和屠宰環節的“瘦肉精”監管制度進一步完善,生豬收購販運和活畜交易環節規范有序。

②主要措施。

一是開展“瘦肉精”清繳行動。重點組織對養殖場(戶)、收購販運企業(合作社、經紀人)開展“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飼料清查收繳。

二是開展養殖環節整治。督促養殖場(小區)完善養殖檔案和用藥記錄,健全活畜養殖安全承諾制度和出欄保證制度;加強養殖場戶日常監督檢查和“瘦肉精”抽檢,對確證含有“瘦肉精”的活畜依法實施無害化處理,涉案線索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三是開展收購販運環節整治。要督促收購販運企業(人)建立畜禽收購販運交易記錄制度,落實活畜“瘦肉精”自檢措施。嚴格查驗養殖場(戶)出欄活畜不使用“瘦肉精”承諾書、牲畜標識、備案單和檢疫合格證明等可追溯性憑證,加大監督抽檢力度,規范活畜禽調運,嚴禁違法違規調入活畜。

四是開展屠宰環節整治。協調商務部門督促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建立生豬進場查驗和“瘦肉精”自檢制度,做好進場和自檢記錄;嚴格檢查屠宰企業“瘦肉精”檢測合格記錄憑證;加大屠宰環節“瘦肉精”監督抽檢力度;經確認含有“瘦肉精”的生豬或生豬產品,要會同商務部門監督屠宰企業實施無害化處理,涉案線索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3、獸用抗菌藥專項整治

①具體目標。獸用抗菌藥使用不斷規范,使用主體誠信自律意識、質量責任意識和守法意識進一步增強,獸用抗菌藥產品質量穩步提升,養殖場(戶)超劑量、超范圍使用獸用抗菌藥現象明顯改善,使用違禁藥物問題基本消除,休藥期制度進一步落實,畜產品獸藥殘留檢測合格率進一步提高,有效保障養殖業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

②主要措施。一是整頓和規范畜禽養殖抗菌藥物使用行為。加強畜禽養殖環節安全用藥監管,督促養殖場(戶)建立健全養殖檔案和用藥記錄,落實休藥期制度,指導養殖場(戶)科學使用投入品。各監督站要定期對轄區內規模畜禽飼養場進行巡查,發現有違規使用原料藥和抗菌藥物的行為和未按要求建立養殖檔案的報縣農業局質量監督科和農業行政執法大隊進行依法查處。

二是開展獸藥經營清理和規范行動。自3月1日起,未達到獸藥GSP要求的經營企業,不得繼續從事獸藥經營活動,實施清理,收繳并注銷其《獸藥經營許可證》,并及時向本轄區工商管理部門通報獸藥經營許可證注銷信息,聯合農業行政執法大隊對獸藥經營企業的獸藥進行質量監督抽查。

4、生鮮乳專項整治

我縣目前只有一家奶牛養殖場,存欄8頭奶牛,其中產奶4頭,專門落實了監管責任人,每周對現場進行檢查;不斷完善奶牛養殖場日常檢查、不定期巡查、監督抽查、奶牛養殖檔案等監管制度。

5、動物診療專項整治

①具體目標。規范動物診療機構管理,嚴格獸醫從業資格準入,強化動物診療活動監管,進一步提升獸醫社會化服務水平,保障獸醫事業健康發展。

②主要措施。

一是開展動物診療機構摸底調查。掌握動物診療機構情況,是做好規范管理工作的基礎。要將所有從事動物診斷、治療等經營性活動的機構納入本次摸底調查范圍,全面掌握轄區內動物診療機構的數量、分布、從業人員、設施設備、診療活動范圍等情況,以及《動物診療許可證》核況。

二是嚴格動物診療機構行政審批。國家對動物診療實行許可制度。對于已經開辦但尚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的動物診療機構,要責令其限期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逾期未辦理或達不到動物診療許可證核發條件的,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三是強化動物診療機構日常監管。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健全日常監管制度,加強對動物診療機構的監督檢查。要加大力度,規范動物診療機構經營活動,嚴肅查處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擅自營業、超出動物診療許可核定的范圍從事診療活動、不規范使用獸藥等違法行為。嚴格落實動物診療機構定期報告診療活動制度,明確報告時間,細化報告內容。督促動物診療機構做到收費標準公開、監督電話公示、執業獸醫信息上墻等,切實規范動物診療行為。

6、動物檢疫專項整治

進一步完善動物檢疫工作內部運行機制,嚴格動物檢疫申報、受理程序和記錄檔案,規范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行為,確保檢疫配套規程規定有效落實。重點抓好畜禽規模飼養場出場畜禽產地檢疫申報率和檢疫率的提高,動物防疫條件年度報告等各項配套制度的落實;抓好生豬定點屠宰場點憑有效檢疫合格證明入場,外省調入生豬的要憑備案單、檢疫合格證明、省際公路檢查站的報驗單、無“瘦肉精”承諾書等可追溯性憑證入場,以及檢出病害動物及其產品的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突出動物防疫場所主體責任,創新探索動物防疫法定場所監管模式。

三、時間安排和步驟

全縣動物衛生監督和畜產品安全監管工作規范化管理“百日提升”整治活動時間為5月20日至8月30日,具體分以下三個階段進行。

1、動員部署階段(5月25日前)。縣局制定全縣動物衛生監督和畜產品安全監管工作規范化管理“百日提升”整治活動方案,并進行發文部署和啟動,各監督站也要按照縣局方案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方案,進行廣泛宣傳發動和具體部署。

2、排查整改階段(8月15日前)。各監督站根據本方案確定的整治內容和任務,組織人員按照不漏一場、不漏一村的要求,對轄區內相關場所和環節開展地毯式排查,對轄區內所有畜禽規模養殖場、專業戶、定點屠宰場(點)和畜禽養殖行政村(戶)做好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告知書的宣傳告知和簽訂,對排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能當場整改的要及時進行當場整改,對查出的難點問題要進行逐條疏理匯總并盡快研究解決。各監督站要在5月底前完成告知書的宣傳告知,并進行匯總登記造冊;6月20日前全面完成相關場所和環節的隱患排查,6月底前全面完成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隱患排查和整治行動。通過排查整改確保存在的風險隱患全面消除,確保要病死動物、“瘦肉精”、獸用抗菌藥、生鮮乳、動物診療、動物檢疫等六個專項整治的整治措施全面落實到位,確保基層動物衛生監督和畜產品安全監管能力明顯提升。

3、總結提升階段(8月底前)。各監督站做好整個活動的自查和總結,對活動中好的做法及時進行推廣,鞏固和提高活動成果,并在8月底前將總結報縣畜牧獸醫局。

篇(9)

企業的財務報表是企業過往日常業務財務信息的總結,同時也是對企業經營狀況的總體性和具體性分析,能夠為企業的持續發展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真實有效的財務報表還能夠讓企業意識到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不足之處,繼而有效規避企業發展風險,實現企業健康穩定發展。因此而言,企業的財務報表相關工作的真實性,是保障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有助于加強企業的風險防范措施,而一旦存在企業財務報表的失真情況,很可能會給企業帶來信貸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等,所以,有必要對企業的財務會計失真情況進行具體的探討,以尋求有效的解決措施,促進企業管理現代化,實現可持續發展。

一、企業財務報表失真原因或表現

(一)企業財務報表統計失誤

企業的財會管理人員在進行財務報表統計分析時,由于自身專業素養的不足,或者由于操作不當失誤,導致某一項財務信息的失真,也有可能會影響到整體財務數據的失真。這主要是企業財務工作人員的專業素養較差,或者財務管理工作不健全所導致的。另外,在財務報表的審核方面,由于審核機制的不健全,可能導致財務信息的漏報、多報、錯報等現象無法得到及時的察覺。

(二)財務報表被篡改

企業在進行經營計劃制定時,具有一定的目標,要求各項事務需要在既定時間內完成目標任務。而企業任務的管理者為了完成企業目標,又不能影響到負債或者資產的總額,或者超出預算范圍,常常對最終的財務信息和財務報表進行篡改,以造成目標完成的虛假狀況。比如,要反映出資產的流動性,企業可能會將存貨量減少,或者直接增加應收賬款,以此促進企業資產流動比率。這種財務報表的篡改,主要是為了促進企業資金的總體平衡,為了某些局部或者個人利益,增加虛假收入,減少支出,夸大業績。

(三)財務報表上企業收入失真

企業在進行生產經營的過程當中,最為重要的一個數據就是收入,企業的收入與企業最終利潤直接相關,對企業利潤的大小有著直接的影響。而不論是企業內部還是外界,對于企業的最終評價通常以企業的收入分析為基礎,利用企業收入進一步判斷企業的利潤,甚至企業的長遠盈利能力。因此,企業財務報表中,與企業收入確認相關問題特別多,這部分財務信息也時常作和更改。比如,企業會通過將收入確認提前,進行營造企業經營成果十分樂觀的效果,以提升企業的知名度;另外,企業也有可能會將收入確認推遲,隱藏企業的具體收入情況。如果企業利潤不容樂觀,通常也可以利用這種形式來充實利潤,降低稅款,降低企業經營風險。

(四)現行財務報表自身的局限性

在企業現象的財務報表制度中,雖然在成本計價上比較科學可信,但是總體上仍然缺乏關聯性。比如,現行財務報表中,沒有對物價變化進行具體的分析研究,忽視了這個因素的重要影響,以致最終反映出來的企業資產或者負債缺乏真實性和時效性。除了物價水平的影響之外,還有貨幣幣值的變化影響,這是一個較為普遍的現象,對于企業收入與費用的配比和企業的歷史成本都有比較重要的影響。一旦財務報表沒有及時反映出幣值的變化,對財務信息的反映也就缺乏真實性,最終影響到企業的分析結果和經營決策。

二、企業財務報表失真治理對策

(一)優化財務報表流程

加強企業財務報表失真的治理,首當其沖地應該對企業財務報表自身進行改革和完善。企業在設置財務報表流程和體制時,應該以相關法律法規為基本依據,另外,要根據企業發展實際狀況為基礎,建立與企業發展狀況相適應的財務會計體制。一般來說,財務報表要遵循的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相關稅法、公司法、經濟法等,在此基礎上按照企業發展狀況改進企業財務報表。通常而言,財務報表改進的方向有兩種,一種是進行財務報表的簡化,另一種是進行財務報表的詳細化。前者可以將財務信息和數據簡單化,提供簡化的年度報告,使數據都簡單明了;后者是對財務報表的內容進行豐富化,明確各種賬目關系,增加報告內容與事項。在企業現代化進程中,后者的財務報表改革是一種整體趨勢,符合企業全面發展潮流。

(二)強化財務報表審查

企業在進行財務報表的審查過程中,通常有兩種主要的形式,一種是逐項審查方式,另一種是總體審查形式。一般來說,企業財務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賴企業的總體審查形式,另外,企業的總體審查形式會影響到接下來的企業逐項審查形式。所以說,必須重視企業財會信息的總體性審查,對財務報表中的重點事項進行重點審查,對當中存在異議的事項要進行反復核查,確保信息沒有出錯,一旦在總體審查環節中發現錯誤信息,應當立即上報給上級部門進行稽查與信息的更改。逐項審查要對財務報表中的各個項目和類別進行分開審查。除此之外,還要加強報表中存在的勾稽關系審查,將審查之后的結果與審查之前的財務報表進行詳細對比,觀察是否存在異常情況,并做好相關記錄,供之后進行核對。

(三)建立財務誠信約束激勵機制

財務誠信約束激勵機制的構建,需要多個部門之間予以配合。比如稅務部門,要嚴格審計企業的財務狀況,經過審計不合格的企業,不提供發票,鼓勵企業多繳稅多免稅,制定稅收優惠政策。不合格的企業應該稅收資格進行取消;另外工商管理部門要對企業進行嚴格審計,根據企業財務報表合格程度進行營業執照的辦法;除此之外,財政、發改委等部門也要予以積極的配合,扶持財務報表真實性合格的企業,打擊缺乏誠信的企業。各部門之間的溝通和協調,將約束激勵機制全面構建起來,減少財務報表的失真情況。

(四)完善審計制度,強化政府監管力度

政府還需要不斷完善相關審計制度,擴大企業審計范圍,要求企業自己承擔財務報表失真問題的相關責任。要將審計部門的具體職責明確好,設計財務報表質量審計的主觀部門,嚴格檢查企業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加強企業審計制度的全面推行。此外,由于企業的數量眾多,審計的任務比較復雜和繁重,審計部門可以展開兩種形式的審計工作,一種是進行部門的直接審計,另一種是采取委托審計的方式,以進一步促進企業財務報表的全面審計。對于一些小型企業,審計部門可以選擇幾個審計能力強和管理規范比較完善的會計事務所進行審計工作的委托。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財務報表對于企業的管理和經營來說意義重大,是企業掌握當前自身發展狀況以及企業發展趨勢的重要依據信息,能夠為企業提供正確的決策參考依據。因此,必須正視當前企業當中存在財務報表失真問題,要切實解決這一問題就必須先建立起完善的會計工作制度,完善企業內部與外部監督,加強財務報表的審查,真實可行地解決財務報表失真問題,促進財務報表真實功能的體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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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位書敏.淺析現代企業對財務報表失真的防范與對策[J].民營科技,2015,10:222+224.

篇(10)

_____(以下簡稱乙方)其主要業務所在地設在_____。

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就下列各條款及其附件的內容達成協議,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定義

除因特殊需要在本合同上下文另有明確含義外,下列各詞詞語在本合同中的定義如下:

1.1公司是指甲乙雙方合資經營的_____公司。

1.2專有技術(Know-How)是指_____方從獲得的按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轉讓給公司的,為設計、生產、制造和銷售本公司產品,以及為改進本公司這些產品進行技術改造所需的一切專有技術、知識、經驗的技能。它包括技術資料、圖紙、試驗方法、試驗報告、制造工藝、設備說明書、質量控制、計算機程序與應用、安裝與調試方法、企業管理、銷售、技術服務和_____方通過其關聯公司派遣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與工人所掌握的各種經驗、知識和技巧。

1.3專利(Patent)是指_____方從其關聯公司得到的,以_____方在_____國和其他國家已獲取專利和將依據技術轉讓許可證合同轉讓給公司的發明。

1.4合同產品是指公司按本合同附件中所列的要求而設計、生產、制造、安裝和調試的電站鍋爐、工業鍋爐和有關產品。

1.5工業鍋爐是指壓力小于_____公斤/平方厘米,容量小于_____噸/小時的蒸汽鍋爐和不同容量等級的熱水鍋爐。

1.6電站鍋爐是指容量大小或等于_____MW,用于發電的鍋爐。

1.7簽字日期是指合資經營雙方正式簽訂本合同的日期。

1.8批準日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正式批準本合同的日期。

1.9成立日期是指在上述當局批準后,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冊登記,簽發本公司營業執照的日期。

1.10籌備期是指成立日期后,不超過_____個月這一段時間。

1.11開業日期是指籌備期結束,公司開始營業和生產的日期。

1.12合同是指本合同及其附件。

1.13關聯公司是指合營任何一方具有法人地位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母公司及合營任何一方或直接或間接母公司的子公司。

1.14主管部門是指_____。

第二條公司名稱、法定地址

2.1雙方同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令和條例共同組成有限責任公司,其中文名稱為_____,英文名稱為_____,法定地址是_____。

2.2本公司的名稱和地址未經甲乙雙方一致書面同意,不得變更,本公司改組、變更或期滿時,應分別報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變更或撤銷注冊。

2.3本公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是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的一切活動應遵守中國有關的法律、法令、條例和規定。

2.4當公司合營期滿、終止、解散或_____方不再是公司資產擁有者時,_____方同意在公司完成最后一個銷售合同交貨后,更改公司的名稱,并使更改后的公司名稱不再有“_____”或類似字樣。_____方和公司將盡最大努力在合營期滿,終止或解散或_____方不再是資產擁有者之后六個月內,完成公司名稱的更改。

2.5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經董事會同意,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公司可在中國設立分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辦事處和機構,或在其他國家和地區設立銷售機構。

第三條宗旨、經營范圍

3.1公司的宗旨是在中國設計、生產、制造和裝配電站鍋爐、工業鍋爐和有關產品及服務,并在中國國內和國外銷售這些產品,以獲取合理的利潤。經董事會決定,并經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公司可以從事其他適當的經營活動。

3.2公司的經營范圍如下:

(1)設計、生產、制造和銷售各種電站鍋爐、工業鍋爐和其他有關產品;

(2)裝配、維修、保養和調試上述產品;

(3)進口有關上述產品的原材料或部件,在國內外市場上銷售上述產品。

3.3公司的生產、銷售和發展規劃如下:

(1)初期目標:

_____年前公司達到年生產_____千瓦電站鍋爐和_____蒸噸/時工業鍋爐的能力。_____年前公司達到年生產能力_____千瓦電站鍋爐和_____蒸噸/時的能力。

產品質量應達到國際標準并有合理的盈利。公司產品以_____千瓦電站鍋爐為主。

(2)發展目標:

_____年以后根據市場需要,公司將把_____千瓦電站鍋爐和超臨界參數_____鍋爐作為發展目標。

第四條注冊資本和投資

4.1公司_____年投資總額為_____美元,注冊資本為_____美元,甲方繳百分之_____,為_____美元,乙方認繳百分之_____,為_____美元。公司注冊資本由甲乙雙方按其出資比例分_____期交付。每期的應繳數額如下:

①從公司成立日期起的_____個月內,甲方應以價值_____美元的廠房、建筑物、機器設備和庫存物資做為其投資;乙方應以_____美元現金和價值____美元的技術做為其投資。

②_____年,甲乙雙方各繳_____美元,甲乙雙方各累計認繳股本_____美元。

③_____年,甲乙雙方各繳_____美元并從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潤中各拿出_____美元做投資(資本化的利潤):甲乙雙方各累計認繳股本_____美元。

④_____年,甲乙雙方從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潤中各拿出_____美元作為投資;甲乙雙方各累計認繳股本_____美元。

⑤_____年,甲乙雙方從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潤中各拿出_____美元做為投資;甲乙雙方累計認繳股本_____美元。

對于上述4.1①、②、③等項中提到的_____方現金投資,董事會有權決定接受_____方用公司所需要的先進機器設備來代替_____方的現金投資。

4.2甲乙雙方出資方式分別為:_____方以廠房、建筑物、機器、設備、庫存物資和人民幣現金作為出資。_____方以先進的機器、設備、許可證技術和外匯現金作為出資。

4.3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雙方按各自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損失。

4.4雙方向公司繳清每期應繳的股金后,由公司聘請的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報告的稽核由一個國際會計事務所和一個中國注冊的會計事務所承擔。國際會計事務所承擔的上述稽核費用由_____方負擔。中國注冊的會計事務所承擔的稽核費用由_____方負擔。根據驗資結果,公司將分別向雙方頒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包括下列各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成立年、月、日;

(3)出資者的名稱及其出資金額,包括投資內容附件中雙方同意的對實物出資的作價;

(4)出資年、月、日

(5)出資證明書簽發年、月、日。

4.5出資證明書由董事長和副董事長聯名簽發。

4.6由于特殊情況,_____方需要把其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一部分或全部出售或者轉讓給_____方的一家關聯公司時,如果符合下列條款,_____方將給出示書面的認可,①該關聯公司必須能象_____方一樣,有效地履行本合同規定的所有義務;②該關聯公司同_____方一樣從_____獲得同樣條件的擔保,擔保該關聯公司履行本合同的義務;③這種出售或轉讓要呈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查和批準。

除上述情況外合營的任何一方欲轉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全部或一部分,均須事先征得合營他方的同意,合營任何一方在取得他方同意以后需按下列規定進行其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轉讓、出售或處置;

(1)當任何一方(以下簡稱“處置方”)希望轉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全部或一部分時,該處置方應書面通知合營他方,并給以合營他方_____個月的優先購買權,該優先購買權的期限從合營他方收到該通知之日起算。處置方向合營他方提出的條件應與向任何第三方受讓者或購買者提出的條件相同。

如果合營他方在_____個月以內未行使其優先購買權,處置方可按向合營他方提出的相同條件,將其在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出讓給第三方。

如果選擇購買處置方在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不止一家,這些購置方將按其購買份額的比例分享利潤和虧損。

(2)處置方應向其他方提供處置方和第三方簽訂的股份轉讓或出售協議。

(3)公司的經營和本合同的履行將不受公司注冊資本的轉讓、出售或任何其他方式處置的影響。

(4)第三方受讓人和購買人應向合營其他方擔保他將完整、踏實地履行處置方根據本合同應履行的一切義務和責任。

合營任何一方根據本條款的規定轉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全部或一部分,應經公司董事會同意,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得到必要的批準以后,公司將到當地工商管理局辦理變更手續。

4.7雙方出資比例需要變更,應經董事會討論一致作出決定,并征得合營雙方書面同意后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生效。

4.8雙方在收到董事會增資決議和經雙方書面認可后,必須在董事會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提供再投資。

4.9公司注冊資本在公司合營期內不得減少。

4.10公司開業日期起的第_____年至第_____年,公司應對其使用的場地按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幣_____元支付使用費。公司使用面積,經雙方同意可進行調整,以反映實際使用土地的情況。在_____年之后,場地使用費的增或減,或按中國有關法令和規定執行,公司應簽訂一項包含本條款的土地使用合同。

4.11雙方在投資按出資日期的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率(按買價和賣價的平均值)換算為人民幣。出資日期是指建筑物、設備、庫存物資和儀器的提交日期,也就是公司收到這次資產的日期,第一次技術出資日期是公司收到第一張收據日期。雙方股本不應因匯率浮動而變化。由匯率浮動而造成的損失和收益,其損益部分應記入公司帳簿內,因而不影響4.1條所規定的甲乙雙方的股權百分比。

第五條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5.1公司年凈利潤為公司毛利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

5.2合資經營期間,公司每年營業的凈利潤,扣除董事會決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后的余額作為可分配利潤,按雙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應超過凈利潤的_____%。

5.3當董事會決定分配利潤時,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的頭_____個月內,分配上一會計年度的利潤(如果有的話)。

5.4任一會計年度如有虧損,可將此虧損并入下一會計年度,并由下一會計年度利潤彌補,在虧損未完全得到彌補前,雙方均不得分配利潤。

5.5如果任何時候的累計虧損超過或等于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分之_____,董事會將召開特別會議討論決定公司的前途。

第六條權利、債務和責任

6.1雙方有權按其在公司注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潤。

6.2任何一方對公司的責任均以其對公司注冊資本出資額為限。

6.3在公司開業日期以前,為使公司充分地并適當地進行經營活動,在必要時_____方將隨時在財政計劃、外籍人員雇傭、專有技術、專長、管理、項目管理、監督和控制等方面對公司給予支持;_____方將按照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向公司轉讓適用的先進技術,以使公司生產的鍋爐能達到_____方的水平;在本合同期間_____方將協助公司派遣的培訓人員和共同工作的其他人員在_____國辦理入境簽證、工作許可、旅行和食宿安排手續;協助公司按照_____國出口管理法律和條例在_____國為公司購買設備和外購件辦理所需手續。除非有其他特別的同意,或在任何附件中有其他規定,這些支持將不向公司收取費用。

6.4在本合同期間,_____方的支持將包括:辦理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公司成立的申請(包括合資企業合同和章程的批準);向有關的政府機構辦理公司的登記手續和領取營業執照;按照中國法律協助申請對公司或雙方所有可能的減征或免征稅款(包括進出口關稅,工商統一稅的減征或免征);協助向有關的政府機構申請外匯以支付11.4款所列項目,協助申請得到土地使用權,進口設備的報關,招聘中國當地經營和管理人員、工人和其他需要的人員,協助外籍職員得到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安排,協助尋找合適的國內材料和國內用戶。除非有特別的同意或合同另有規定或任何附件中有其他規定,這些支持將不向公司收取費用。

6.5在從事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時,雙方都不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布的任何法律和法規,也不能違反雙方從事公司經營活動所在地的法律。在執行本合同時,合營的任何一方都要保證不違反任一方所在地或任一方關聯公司所在地公布的法律和法規。

第七條董事會

7.1董事會由_____人組成,甲方_____人,乙方_____人,董事長由_____方指定,副董事長由_____方指定。各方應以書面通知任免其委派的董事(包括董事長和副董事長)。董事任期為_____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7.2董事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將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討論、處理和決定公司的重大問題。

7.3董事會職權如下:

(1)修訂公司章程;

(2)延長公司期限,終止或解散公司;

(3)決定年度生產計劃、銷售計劃和發展計劃;

(4)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決算,以及年度會計財務報表;

(5)決定流動資金的最高限額和在此限額以上的借貸;

(6)決定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7)任免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職權和待遇等;

(8)設立或撤銷分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辦事處(包括注冊辦事處)和機構,并決定其設立地點;

(9)批準總經理的年度報告;

(10)通過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各項重要規章制度;

(11)討論本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出資比例的調整和注冊資本轉讓等問題,并向甲乙雙方提出適當的建議;

(12)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制訂公司職工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獎勵和津貼等制度;

(13)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批準經營計劃;

(14)決定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中所規定的公司的三項基金的提取比例;

(15)討論有關提前終止合同的提議。終止或期滿時。負責清理結算工作;

(16)聘請中國注冊的審計師;

(17)更改公司名稱;

(18)建議增、減董事人數;

(19)建議增加、變更或取消公司內一方當事人在權益轉讓上的限制;

(20)審批以購買、租賃或其他形式獲取董事會認為的對公司營業活動有必要或合適的不動產和私人財產;

(21)審批銷售、出租、交換或轉讓全部或部分公司財產或其他資產;

(22)審批和其他公司或法律實體的合并或解散;

(23)制定公司有關投標、準備投標和提交投標的政策,采購、服務、保險以及其他必要的政策;

(24)有權對公司或代表公司出具擔保;

(25)有權取得對公司財產的抵押、抵押品、抵押權、留置權或任何性質的對抵押財產地索賠權;

(26)審批開立帳戶,撤銷帳戶;

(27)審批借貸資金。

7.4董事會會議

(1)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負責召集并主持。如果董事長不能參加,由副董事長負責召集,如果董事長和副董事長都不能參加會議,將由董事長授權一名董事召開并主持會議。

(2)董事會會議應有全體董事的法定多數出席或代表出席方能舉行。董事不能出席,應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和表決。

(3)董事會會議一般應在公司所在地召開,董事會也可以決定在其他地點召開。

(4)董事會會議包括臨時會議,至少在會議_____天前以書信、電報或電傳通知各董事。董事的代表可以每年指定一次或每次會議前指定,作為合法代表出席任何會議。

(5)董事會的決定應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作出。每位董事(包括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只有一票表決權。除7.3(1)、(2)、(11)、(15)、(19)和(20)等項需出席或委托的全體董事一致同意才能決定的事宜外,董事會會議的任何決議須經法定人數的至少百分之_____同意。

(6)董事會會議應用中英文兩種文字作記錄,會后將記錄整理成書面文件分發各董事。各董事應在收到書面文件30天內提出修改或補充意見,否則此書面文件將被視為董事會會議的正式文件。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按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文本送交各位董事。

(7)董事會的一切會議文件將保存在公司總部。

(8)公司須償付或者承擔董事參加董事會議所需的合理的全部路費以及生活費用,居住在會址的董事除外。

(9)會議通知須附有一份董事長提出的議事日程。任何一位董事所提出的日程項目應在會議日期的前十天通知所有其他董事。

(10)如果全體董事在會議前或會議后簽署“免予通知書”則召開董事會會議,可以免予通知。該“免予通知書”應歸入會議記錄檔案內。

第八條經營管理機構

8.1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一人,由董事會任命。

8.2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職權為:

(1)總經理按照董事會的各項決定,負責公司日常經營和管理的全面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的工作。總經理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對外代表公司。在總經理缺席或不能工作時,由副總經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和權力,公司的重要決定(如7.3所列)要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共同簽署;

(2)總經理、副總經理可列席董事會會議,并與董事一樣有權收到會議通知和有關資料(有關他們本身的任免和工作表現的材料除外)。除同時兼任公司董事外,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3)總經理應在每年十月底前將下一年度的生產計劃、銷售計劃和財務預算提交董事會審議批準;

總經理應在每年二月底前向董事會提交上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決策,并為董事會檢查、審核公司的會計帳目提供方便。

8.3公司初期的經營管理和組織機構詳見附件(略)。經營管理和組織機構的改變應作為公司的重大問題,由總經理提出,報董事會核準。

8.4總經理、副總經理任期_____年。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也不得同與本公司競爭的其他經濟組織有任何關系。

8.5總經理、副總經理如發現有營私舞弊、貪污等行為或嚴重失職時,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撤換。

第九條技術投資和技術轉讓

9.1_____方作為出資的技術和設備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

9.2_____方從公司成立起開始向公司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技術規范、圖紙,設計及其他詳細資料,詳見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附件4。

9.3_____方將根據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及培訓計劃提供人員培訓。

9.4_____方將擔保它所提供的技術按照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規定應是商業上應用的,適合公司生產和經營需要的最新技術。

9.5公司將就_____方作為出資的技術簽訂一項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見附件(略)。

9.6雙方同意公司建立計算機終端站,并和_____方的關聯公司_____公司的計算機聯機。

第十條生產計劃、購買和銷售

10.1公司應自成立日期起,立即按照被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制訂的工廠改造方案實施工廠的技術改造(工廠指_____方作為出資的合營部分)并從成立日期起的第_____年生產_____MW電站鍋爐,而后生產_____MW電站鍋爐。

10.2公司的生產計劃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

10.3公司的生產計劃由董事會批準執行,報公司主管部門備案。

10.4如果中國國內有符合技術要求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工具等(以下簡稱材料),公司將優先在中國國內按市場價格用人民幣購買這些材料,購買價格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應相當于中國國營公司,購買同樣材料的價格。需要進口的材料,在保證質量、性能和交貨期的前提下,從價格最優惠的國家進口。公司按_____給其他類似合營企業的內部優惠價格向_____方和_____購買材料和配套件。公司從_____方或其關聯公司購買任何材料、部件及服務,應向_____方(或其關聯公司)提供中國銀行出具的不可撤銷的美元信用證,或為_____方所接受的其他外匯信用證。

10.5公司將在中國國內和國外銷售其產品。_____方或其關聯公司應按銷售代表協議作為公司的銷售代表在國外銷售公司產品,為此公司將盡一切努力使產品盡早達到國際標準,從_____年起,公司產品的出口目標是百分之_____,并在開業后第_____年達到外匯平衡,公司在中國境內如有外匯收入項目(包括以產頂進項目)也可以作為實現外匯平衡的措施,如果公司外匯不平衡,公司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向中國有關政府部門申請協助。

10.6公司將與_____簽訂銷售代表協議。

第十一條銀行帳戶和外匯安排

11.1公司在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管理局發給的營業執照后,憑該營業執照在中國銀行以“_____”的名義開立人民幣帳戶和外幣帳戶。

11.2本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管理辦法辦理。

11.3公司的長期目標是保持自身外匯平衡,如公司不能保持外匯平衡,董事會將討論這個問題并按10.5提出相應解決辦法。

11.4公司支付外匯的順序為:

(1)外匯貸款;

(2)公司臨時和長期雇員的工資及費用;

(3)進口物資的價款及費用;

(4)工程設計及其他技術服務費用;

(5)_____方應得的技術轉讓提成費;

(6)_____方應分得的紅利;

(7)_____方應分得的紅利;

(8)其他各項的支付。

第十二條財務、會計、審計、保險

12.1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制定,并報當地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備案。公司接受稅務機關對公司財務和會計工作的檢查。

12.2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會計程序由董事會審批。

12.3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對公司的年度報表和全年帳目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合營雙方都有權對公司的帳目進行審計,所需費用由查帳方自行負擔。公司應對查帳人員提供所需要的憑證、帳簿和有關資料。

12.4公司的財產、運輸和其他各項保險應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三條稅務

13.1公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繳納各種稅款。

13.2公司職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13.3公司將依法向中國政府有關機構申請各種可能的減稅或免稅。特別是公司可按照財政關于對專有技術使用費減征、免征所得稅的暫行規定申請提成費的減稅。公司有權優先享有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減免的那一部分稅或包含在任何稅收協定中影響_____方利益的那一部分稅。

第十四條公司職工的雇用、解雇及工資、福利

14.1根據勞務合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公司職工的雇用、辭退、辭職、升級、降級的調動,由總經理同副總經理協商,總經理做決定。公司雇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上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建議,董事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進行審批。

14.2公司的有效工作所需人數由董事會決定。所需中方職工由_____方或中國有關勞動管理部門推薦,經公司考試擇優錄用,勞務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公司簽訂。

14.3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甲、乙各方推薦,由董事會直接任命。

14.4公司職工工資報酬標準、外籍雇員薪金和津貼等見附件(略)。

第十五條籌備期

15.1公司成立日期起_____個月的這段時間為公司的籌備期。

15.2公司籌備期內,在董事會下設立籌備組。籌備組由甲乙雙方指定專人組成。籌備組人員的編制、報酬及費用由董事會決定并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條工會

16.1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章程》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公司的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有權代表職工同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16.2公司董事會討論有關生產計劃、發展規劃等重大問題時,工會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公司董事會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勵、工資制度、生活福利等問題時,工會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董事會應聽取工會的意見,并取得工會的合作。

16.3公司每月按職工實際工資(實際工資是指當地職工實際獲得的基本工資總數,不是指公司支付給工廠勞動部門的工資總數,也不包括外籍人員的報酬。)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由本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等管理辦法使用。

第十七條期限、解散和清算

17.1公司的合營期限為_____年。合營期限從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17.2如經雙方書面同意延長公司的合營期限,公司將在合營期滿前_____個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報送由合營雙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延長合營期限的申請書。獲準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延期手續。

17.3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公司在下列情況下解散:

(1)公司期限屆滿,而雙方沒有同意延長公司的合營期限。

(2)公司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3)雙方中任何一方無力或未能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義務,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4)因不可抗力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5)雙方一致認為有必要解散;

(6)雙方中任何一方被排除參加公司的管理;

(7)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的資產或財產被沒收,強行被征用和不可能行使正常的管理。

上述任何情況下的解散,都必須事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的批準。

17.4公司宣告解散時,董事會應根據___年___月___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第十六章的規定,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并監督清算。

17.5公司解散后,各種帳簿及文件由_____方保存,如_____方需要,可以查閱。

第十八條不可抗力

18.1由于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而延遲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任何一方,不承擔延遲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責任。

18.2不可抗力在本條中的含意是指以任何方式管轄公司或和雙方或任何的一切經營活動的任何_____的,無論是以_____的形式,還是以其他方式頒布的任何命令、_____和書面指示;或是指_____、_____、戰爭、_____或其他_____、火災、水災;或指公司或受影響的一方或雙方不能合理控制的一切其他原因。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及其影響,及時通知對方,同時采取合理的行動減輕其后果,并以航空掛號信將有關當局的證明文件寄給對方。

18.3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使本合同的宗旨受到嚴重的、不可補救的損害時,應把該事件提交董事會以確定應采取的適當的措施。

第十九條保密

甲乙雙方在此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員由于參與合營公司有關的活動,從他方或他方的關聯公司所得到的一切數據和任何其他資料都要嚴格保密,只有對方書面授權或法律要求時才能公開上述數據和資料。保密義務的解除應不早于下列期限:(a)公司終止有效日期起_____年之后;(b)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終止有效期日起_____年之后。

第二十條違約責任

20.1任何一方違反合同,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在不少于_____天的合理期限內采取補救措施。

20.2如果違反合同的一方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彌補另一方受到的損失,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20.3因一方違反合同而使本合同的宗旨受到嚴重的、不可補救的損害時,另一方有權依據17.4條在違約事件發生后_____天內書面通知違反合同的一方終止合同,此項終止不影響要求賠償的權利。

20.4上述20.1、20.2和20.3條款中所產生的損失金額雙方同意根據國際慣例確定。

20.5在任何情況下,任何一方對另一方的利潤損失和間接損失不負責任。

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

21.1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執行或解釋所引起的任何爭議,雙方應盡最大努力友好協商解決。

21.2如果雙方在_____天內通過在友好協商不能就本款上項達成協議,任何一方都可以將此爭議提請_____仲裁院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裁決是終局裁決,該裁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中文和英文為仲裁所使用的正式語言。

21.3在仲裁過程中,除爭議事項外,雙方應繼續執行本合同和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所有條款。

21.4本合同的終止不影響雙方將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按本條的規定提交仲裁的權利。

21.5仲裁費用將由仲裁院在裁決書中確定并由敗訴方負擔。

21.6本合同的適用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第二十二條合同文件和文字

22.1本合同用中英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2.2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3本合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后,以前的一切和本合同有關的協議均自動失效。除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的雙方簽字的書面協議外,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條款、責任、章節、聲明和說明,對本合同的修改將是無效。

第二十三條合同有效期與合同修改

23.1本合同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之日起開始生效,有效期至公司繳銷營業執照之日止。

23.2變更本合同須經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

23.3如果在本合同簽字_____天以內,公司尚未獲有關的批準、注冊及必要的營業執照,合營任何一方有權在通知對方十五天后撤銷本合同。

第二十四條通知

有關本合同的給甲、乙雙方及各位董事的一切通知均應用_____文書面作出。上述通知可以用掛號航空信、電報、電傳或其他常用通訊方法發出。通知生效日期為收件人收件日期。以航空信件發送通知,郵戳日期后第十四天為收件日期;以電報或電傳發送通知,電報或電傳發出后第三天為收件日期。

本合同簽約雙方的發送通知地址: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附件

會計程序

第一條會計總則

1.1此會計程序是_____(以下簡稱乙方)和_____(以下簡稱甲方)合資經營的_____(以下簡稱“公司”)的合營合同的附件,此會計程序規定條款的有效期限與合營合同一致。

1.2公司的會計制度和會計程序是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同時使制造加工、利潤管理和工程體系的采用更加合理。公司將采用_____方及其分支機構的會計制度和程序,以便充分利用吸收_____方及分支機構的管理經驗、管理方法及現代化整體業務體系。

1.3公司會計的記錄、報告等將完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一九八五年三月四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營企業的會計制度》中有關規則執行。

1.4會計記帳應以中文和英文同時記帳,公司的月報、季報和年報以及所有記帳憑證、帳簿、報表表頭和這些文件報表的標題均應同時使用中文和英文。

1.5公司將采用人民幣為簿記記帳的基本貨幣。

1.6公司經營所需的經營資本和消耗資金應反映在董事會批準的預算中來。總經理將有權根據批準的預算安排使用中國銀行的貸款以及要求乙方和甲方共同分繳公司的注冊資本。

1.7經費超出或經營預算以外的資金支出將由董事會批準采取有關策略和會計程序加以處理。

第二條資本支付的計算

甲方轉入合營企業公司的制造設備的價值將按合營公司收到財產日登記入冊的單價值再加_____%來計算。

第三條現金和往來帳戶的計算

3.1在記帳過程中,外匯轉換成人民幣時,應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當月第一天的報價為準。

3.2帳面匯率將按先進先出法計算。

第四條財產盤存的計算

4.1財產盤存科目的計算將采用后進先出法。

4.2公司各種材料、設備和其他物資的收、發和退還應按手續辦理。

第五條固定資產的計算

5.1公司的固定資產應是指設備器材、機床工具、廠房及各種建筑物等,其使用期限為一年以上,按中國財政部門的規定計算。

折舊期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法所允許的最小期限為準。

5.2合營企業制定適當的程序以批準公司擁有的或租用的固定資產的增加及轉讓,這一程序需經董事會批準。

第六條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計算

6.1技術轉讓許可證費應于轉讓許可證協議初期較短的時間內或_____年期限內攤銷完畢。

6.2籌建費用應在_____年期限內攤銷完畢。

第七條成本和費用的計算

公司將以契約的形式以確定成本分類核算制,這一制度應在合同的主件和附件中寫明。銷售費、一般管理費和非經營費或非經營收入將被視為日常費用或日常收入并將不予核查或分配入承包成本。

第八條銷售和利潤的核算

8.1合同規定銷售記錄和銷售成本的計算應采用全部完工法。

8.2公司將根據稅后凈收入提取儲備基金、發展基金、職員和工人的獎金以及福利基金。三種基金的總數一般應當超過稅后凈收入的_____%。若有特殊的提取比例應由董事長決定。

8.3總經理在財政年度結算后的2個月內準備出利潤分配方案并將方案提交董事會審查,批準并貫徹執行。

第九條帳戶分類和會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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