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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匯總十篇

時間:2022-02-22 22:59:38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合同法案例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合同法案例

篇(1)

二零零八年七月某日,王某向張某借款兩萬元整。后來張某還為王某墊付了其他費用共計一萬元整。二零零八年八月某日王某向張某出示了一張三萬元的欠條。就再出示欠條的第二天,王某和張某簽訂了關于車輛管理的協議。協議中要求張某來對王某的車輛進行保管,期限到所欠款還清為止。若王某兩年后依然沒有經濟實力來將欠款還清。該車便歸張某所有。現在王某提起訴訟,理由為張某要將該車輛進行典當,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關于車輛管理協議,將汽車進行返還,并且還要賠償經濟損失一萬元整。原告在進行訴訟中,向當地法院出示了車輛管理協議、購車發票等證據,證明該車輛系車主花四萬元購買的。王某和張某只要求對車輛進行看管,沒有對車輛進行任何質押;證人和證言均可以證明被高有違約的意向,即出售雙方簽訂協議的車輛。被告向法院提供了雙方的車輛管理協議以及欠條等證據,來證明雙方簽訂的為質押合同,自己沒有違約,并且否認了證人的證言。

法院對該案件進行審理中,通過合議庭評議方式,形成以下觀點:

第一種觀點將該份協議視為部分無效,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理由有以下幾點:第一,所質押的車輛所涉及禁止部分的內容無效;第二,由于原告有向被告將車輛進行出售的意識,并且有證人當庭作證,被告違約。

第二種觀點將該份協議視為完全無效,所簽協議涉及的車輛應該還給原告。理由有以下幾點:第一,協議中涉及雙方約定的內容指向并不明確,涉及到還款期限及車輛歸還問題都有矛盾之處;第二,雙方還對汽車流動禁止的事項進行了約定。

第三種觀點將該份協議視為部分無效,但是剝奪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有以下幾點:第一,雙方在協議中簽訂了關于汽車在一年后的歸屬問題,債權人應該擁有汽車,這些內容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即這一部分的流質禁止不受法律保護;第二,被告與原告的協議中的其他事項可以通過合同法進行解決;第三,證人所提供證言證據不足。

二、案例分析

從本案案情來看,原告與被告爭議焦點為證據證明的效力問題以及合同的效力問題。本人認為第二種觀點正確,理由如下:

第一、該合同應該視為部分有效。因為仔細研究雙方研究的內容后,可以發現原告是出于使自己的債務得到清償的目的,才向被告出具的協議。這些合同中的內容都應該歸于質押擔保合同的范疇。筆者認為該案所涉及到合同應該屬于質權合同。并且雙方都對擔保期有明顯的時間界定,即債務還清時。依據我國擔保法可以得知,雙方擔保時間最長期限應該為2年,時間從還款開始時算起。雙方協議若原告一年后沒有經濟能力進行還款的話,車輛就歸債權人所有。這些內容都在擔保法中有涉及,即約定流質禁止的事項。

第二、這個合同應該歸屬于質押合同,而不屬于保管合同。原告在法院進行訴訟認為雙方協議都應該歸于保管合同,而不屬于質押合同。但是我們從合同的內容上可以得出,雙方簽訂該合同的目的均是為了債務得到履行。因此說這個協議涉及到的內容應該歸于質權合同。因此原告認為倆人簽訂的協議為保管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篇(2)

第二條、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全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包括專利申請實施許可合同,以下簡稱專利合同)的備案工作。

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備案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利合同的備案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讓與人是指訂立專利合同的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受讓人是指訂立專利合同的另外一方當事人。

第四條、讓與人應當是合法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或者其他權利人。

一項專利或專利申請有兩個以上的共同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的,讓與人應當為全體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自專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備案手續。

第六條、已經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

獨占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可以依法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在專利權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

經過備案的專利合同的受讓人對正在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專利侵權行為,也可以依照專利法第57條規定,請求地方備案管理部門處理。

第七條、當事人憑專利合同備案證明辦理外匯、海關知識產權備案等相關手續。

第八條、經過備案的專利合同的許可性質、范圍、時間、許可使用費的數額等,可以作為人民法院、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調解或確定侵權糾紛賠償數額時的參照。

第九條、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專利合同。

第十條、訂立專利合同可以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監制的合同文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第十一條、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辦理專利合同備案的,應當委托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專利機構辦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辦理專利合同備案的,可以委托專利機構辦理。

第十二條、當事人應當依據合同條款,填寫專利合同備案申請表并簽字蓋章。

第十三條、辦理專利合同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各一式兩份:

(一)備案申請表;

(二)合同副本;

(三)專利證書或者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四)讓與人身份證明;

(五)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當事人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用A4紙單面打印。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當事人應當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

第十五條、下列情況不予備案:

(一)專利權終止、被宣告無效,專利申請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

(二)未經共同專利權人或申請人同意,其中一方擅自與他人訂立專利合同的;

(三)同一專利合同重復申請備案的;

(四)專利合同期限超過專利權有效期限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第十六條、地方備案部門受理備案申請后,應當按照規定形式及時將備案申請表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確認專利權、專利申請權的法律狀態。

第十七條、對符合要求的專利合同備案申請,地方備案部門在7日內向當事人出具準予備案證明;不符合要求的,向當事人發出不予備案通知。

第十八條、地方備案部門在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后3日內,將其備案意見、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等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十九條、國家知識產權局設立專利合同備案數據庫,管理備案數據,并提供公眾查詢。

第二十條、專利合同備案的有關內容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登記簿上登記,并在專利公報上公告以下內容:合同案號、讓與人、受讓人、主分類號、專利號、專利申請日、授權公告日、合同性質、備案日期、合同履行期限、合同變更等。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提前解除專利合同的,應當在訂立解除協議后10日內持協議、備案證明和其他有關文件向原備案部門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未按期辦理提前解除手續的,原備案繼續有效,直至原專利合同履行期限屆滿。

第二十二條、延長專利合同履行期限的,當事人應當在原合同履行期限屆滿2個月之前,持變更協議、備案證明和其他有關文件向原備案部門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變更專利合同其他內容的,參照前款辦理。

第二十三條、正在履行的專利合同發生專利權轉移的,對原專利合同不發生效力。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專利申請被批準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將專利申請實施許可合同名稱及有關條款變更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篇(3)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4)53-0192-02

《信號與系統》是電子信息類大學生必修的主干課和重要的基礎課。它具有課程理論性強、抽象概念多、起點高、難度大等特點。學生在學習這類課程時,往往感覺枯燥乏味,積極性不高,更重要的是不知道所學知識會應用到什么地方,有的學生則認為這更像是一門數學課。案例教學法是一種以學生為中心、交互性好的教學模式。教師舉出案例,引導學生利用理論知識去分析和解決問題,能夠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但是《信號與系統》是一門理論性較強的課程,知識較抽象,包含大量理論推導過程,大部分是專業理論基礎,不好和實際應用相結合,使用案例教學方式進行教學有較大的難度。《信號與系統》與多門課程間存在知識交叉和繼承,針對這個特點,我們提出在課程教學開始時,結合后續課程和前期課程的專業“課程群”給出綜合案例,在講授知識點時指出該知識點處在案例中的哪個環節,或由案例中涉及該知識點的環節引出知識點。綜合案例不僅能引導學生利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提高學習的積極性,同時可以幫助學生對所學專業有整體上的認識,有利于構建學生科學、完整的知識體系并了解專業的應用領域。

一、《信號與系統》所在專業“課程群”

課程群以課程間的知識、方法、問題等邏輯聯系為結合點,并在實際教學中促使學生的認知遷移達于貫通。課程群能使學生更好地把握一門課程與其他課程以及整個課程群的關系,從而達到整體大于部分之和的效益。《信號與系統》是電子信息類專業開設的專業基礎課,設置本課程的目的主要是使學生掌握研究信號和線性系統理論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分析方法。在具體知識點上,與先修課程《電路》、《數字電子》、《模擬電子》以及同步課程《通信原理》、后續課程《數字信號處理》、《自動控制原理》等有交叉、繼承的關系,這幾門課程組成電子通信類專業課的“課程群”,《信號與系統》處于課程群的核心位置。專業“課程群”和在本校的開設順序如圖1所示。

這些課程知識點有很多是交叉聯系的,例如A/D轉換相關知識,《通信原理》中介紹的是模擬信號的抽樣、編碼原理與方法;《信號與系統》中介紹的是采樣定理,介紹連續信號在抽樣時應遵循的規律。有些知識點是先修課程的延續,例如《數字信號處理》是在《信號與系統》的離散時間信號與系統中進一步介紹信號的采樣、變換和濾波等知識的。

二、綜合案例的設計

綜合案例的設計要遵循以下幾點。

1.要選擇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案例。

2.案例要選擇學生能接受的、簡單易懂的。

3.以較常見的系統為例,最好是課堂上就能見到的系統,例如多媒體教室的麥克風語音放大系統。

下面通過一個例子說明綜合案例的設計過程。

《信號與系統》課程的核心內容是幾種變換方法的原理和應用,而其重中之重是傅里葉變換的原理與應用。在傅里葉變換中,頻譜是一個重要的概念。學生在學習“信號的頻域分析”時通常很疑惑:為什么要進行信號的頻域分析?傅立葉變換晦澀難懂,到底有什么用?研究信號的頻譜有何意義?在進行這部分內容學習之前,我們可以設計一個綜合案例,在引入這部分知識的同時解決學生的疑惑。

麥克風語音放大系統是最常見的系統之一,多媒體教室都有,講課時也會使用,學生對它非常熟悉。它的原理非常簡單,是一個典型的通信系統。根據《通信原理》所學的知識,可以和學生一起畫出該系統的原理框圖,如圖2所示。

聲音信號首先通過一個前置放大電路進行放大,由于麥克風前置發大電路具有很高的增益,所以電路的自激或者是外部干擾信號的輸入都是必須考慮的,這些信號對于系統來說都屬于噪聲干擾。來自麥克風偏置電路的音頻信號是十分微弱的,往往會比人體的干擾信號還小,所以噪聲對聲音信號的影響非常嚴重,我們必須將噪音信號去除掉,我們可以利用一個音頻帶通濾波器對信號進行濾波。濾波后的信號通過功率放大器進行放大輸出,得到放大后的聲音信號。由于系統有多種不同的電源供電,而且系統是語音放大電路,所以對電源的穩定性要求較高,需要進行電源管理。

對于系統中的放大電路在《模擬電子電路》中已經涉及,可以和學生一起回顧相關知識。而對于帶通濾波部分,無論是濾波原理還是濾波電路,對于學生來說都是一個新的內容,它的作用就是去掉噪聲信號,它如何能將有用信號保留而去掉噪聲信號呢?(可以讓學生先思考)在給學生一定的時間思考后(可以讓學生利用手中的工具,例如手機,查一下相關資料),設計一個討論環節,通過討論和提問的方式讓學生先說出自己的觀點,這樣在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的同時,也培養了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經過以上過程,在學生已經產生興趣的基礎上,教師再進行講解。 實際上,我們發現聲音信號是由很多不同頻率的信號組成的。在國際標準中,人聲的頻率范圍是300HZ~3400HZ,如果我們能去除這個頻率范圍之外的信號而保留這個范圍之內的信號就能達到我們想要的濾波效果。顯然,我們這是從頻率特性上對信號進行研究的,這就是我們將要學習的新內容――頻域分析。而信號的常規表達方式是時域的,如何對信號進行頻域的分析?通過對信號進行分解――傅立葉變換,也就是我們接下來的章節將要學習的內容。而如何設計一個濾波器我們會在后續課程《數字信號處理》中進行介紹。

這樣,我們由一個簡單系統引出將要學習的內容,給出了一個我們學習內容的實際應用場景。接下來,教師需要介紹該部分內容所包含的知識點和學習的先后順序,逐步引導學生進入學習,如圖3。

這樣,我們就完成了通過一個專業相關的綜合案例,引出將要學習的知識,使學生不在對所學知識的“用途”感到迷茫。同時,通過該案例,學生可以將前后學習的內容進行整合,從整體上進行把握,對專業知識有了整體的認識。

三、結語

《信號與系統》的課程內容具有很強的抽象性,難度較大,單純的概念講解和理論推導學生不容易接受,不能達到很好的教學效果,而案例教學和理論性較強的課程又很難結合,因此,針對《信號與系統》與多門課程間存在知識交叉和繼承的特點,作者根據自己的教學經驗,提出了結合后續課程和前期課程的專業“課程群”給出綜合案例的教學方法,指出知識點所應用的環節,使學生可以將前后所學知識進行整合,從整體上進行把握,對專業知識有整體的認識。

以上是作者教學過程中的一些想法,雖然通過實踐在教學質量的提高上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還需不斷地積極探索以達到最佳效果。

參考文獻:

[1]鄭君里,谷源濤.信號與系統課程歷史變革與進展[J].電氣電子教學學報,2012,(02).

[2]崔琳莉,朱學勇.“信號與系統”課程設計的實踐與探索[J].實驗科學與技術,2012,(01).

[3]馬賽,李方能,吳正國,卜樂平.“信號與系統”課程群的建設與教學改革探索[J].高等教育研究學報,2010,(01).

[4]張法全,王國富,丁勇.結合“信號與系統”課程進行心理素質教育[J].電氣電子教學學報,2013,(03).

篇(4)

作者簡介:王強軍,南開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天津300071)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條在刑法133條交通肇事罪之后增設了危險駕駛罪,同時,我國司法機關確立了醉酒駕駛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例”,現行刑法在交通安全的規制上形成了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罪共舞”的局面。為了實現刑法所追求的罪刑均衡,實現刑法的公眾認同,我們有必要準確地把握三個犯罪各自的本質、行為特征和處罰范圍,從而理性地處理三者之間的競合關系。

一、規制交通安全刑法網絡之織成

在現代科技社會,處處都有危險,我們生活的許多方便,也是這些危險換來的,所以,在確定對危險或風險進行控制時,應當注重對利益與風險的衡量。即危險是否被容許,要依照行為的社會意義加以評價。沒有社會利益而且被社會所非難的行為,可以被評價為有危險。經過對利益的權衡和比較,我們就可以確定何種危險應當受到刑法的控制,何種危害結果應當受到刑法的懲罰。對于交通安全更是如此,基于機動車本身所具有的高度危險性,因此有必要從危險到實害都應當有相應的刑法進行規制。正是在這一思想的指導下,現行刑法在交通安全的規制上編織了從危險到實害、從過失到故意的刑事法網。

1 危險駕駛罪――控制風險

結合刑法修正案八第22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盡管說本罪的罪名被確定為危險駕駛罪,但是其行為模式卻只有兩種:追逐競駛和醉酒駕駛。為了表述的方便,筆者分別將二者稱之為追逐競駛型危險駕駛罪和醉酒駕駛型危險駕駛罪。

(1)追逐競駛型危險駕駛罪――控制具體危險

追逐競駛型危險駕駛罪要控制的主要是雙方之間在道路上通過隨意變道、超車、加塞等方式實現競向前進,進而在這一過程中對周圍的行人、車輛、財產所可能造成的危險。之所以在該類型的危險駕駛罪中要求只有出現具體危險時犯罪方告成立,是因為盡管在追逐競駛的過程中可能對周圍的行人、車輛、財產造成威脅,但該行為畢竟是在行為人精神狀況完全正常,控制自身和機動車的能力完全具備的條件下實施的,所以,對其犯罪成立要件的要求相對于醉酒駕駛型危險駕駛罪就較為嚴格。

也正是因為如此,構成該類型的危險駕駛罪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方面的要件:第一,必須存在追逐競駛的行為。所謂追逐競駛也就是雙方在道路上追逐,競向前進。既然是追逐競駛,那么就肯定存在“追的一方”和“被追的一方”。只有雙方之間在道路上任意追逐、隨意變道才會產生對公共安全的危險,刑法也才將其作為犯罪處理。第二,必須發生在道路上。這里的道路并不限定為公共交通的道路,即便是工廠、礦區、學校等的道路也可以構成本罪,因為本罪保護的法益并不是狹義的公共交通安全,而是廣義的公共安全。相應地如果追逐競駛行為發生在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封閉道路上、測試車道上等則不能構成本罪。第三,追逐競駛行為需要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所謂的情節惡劣就是追逐競駛行為已經足以危及到周圍的行人、車輛或公私財產的安全。大體上可以從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來衡量,主觀方面包括行為人追逐競駛的動機、追逐競駛的目的等等;客觀方面包括追逐競駛的時間、追逐競駛的道路、追逐競駛的次數、追逐競駛的速度等等。

(2)醉酒駕駛型危險駕駛罪――控制抽象危險

醉酒駕駛型危險駕駛罪是指醉酒之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之所以對該類型的危險駕駛罪的成立要件要求較為寬松,只要出現抽象危險,犯罪即告既遂,是因為立法者根據已有的社會經驗和社會常識認為,機動車屬于具有高速行駛特點的工具,這種特點要求駕駛人員必須保持高度的頭腦清醒和精神集中。即便是如此也還是有極大可能發生危險或交通事故。但醉酒之后,精神亢奮狀態,生理反應能力與危險的判斷能力都大為降低,但駕駛人卻過度自信,高估自己的駕駛技術,此種心理態度及其危險性,無異于車道上滾動的炸彈,潛伏很大的災難。為了避免醉酒駕駛行為本身所包含的危險轉化為實害,刑法有必要對這種具有高度危險的行為進行提前干預和規制。

抽象危險犯罪的成立標準就是行為人實施了立法機關基于社會經驗和常識而認定的危險行為。在醉酒駕駛型危險駕駛罪中,抽象危險的認定標準就是行為人實施了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駕駛機動車相對較為明確具體,所以認定本罪關鍵和標準也就只有一個,即行為人駕駛機動車時處于醉酒狀態。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l9522-2004)的規定。醉酒駕駛是指駕駛人員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這一標準也是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我國司法機關認定醉酒駕駛的標準。除此之外,對于醉酒駕駛沒有情節和嚴重程度的要求。

2 交通肇事罪――懲罰結果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通過交通肇事罪的概念界定,我們就可以得知交通肇事罪的構成特征。首先,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并且因此而導致了重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發生。其次,主觀方面,行為人對于違反運輸管理法規和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觀認識上存在矛盾。也就是說行為人對于自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是有認識的,但是行為人對于交通事故的發生是排斥的、反對的。也正是因為行為人對于嚴重后果的反對和排斥,各國立法機關均將交通肇事罪限定為過失犯罪,而過失犯罪的特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行為人主觀上排斥和反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并且采取相應的措施來避免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另一方面是客觀上行為造成了危害結果。對于交通肇事罪來說,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都不希望發生交通事故,因為,機動車屬于具有高速運行性能的工具,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本身也有極大可能受到傷害。基于這種客觀事實,駕駛人員在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時,往往會相信自己有足夠的能力和依據來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但事實是,行為人高估了其所信賴的避免交通事故發生的依據,從而引起了交通事故的發生。為了實現在交通運輸領域中保護交

通安全和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各國刑法均是將交通肇事罪定性為只懲罰造成危害結果的過失犯罪。

3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控制風險&懲罰結果

結合刑法第114條、115條的規定和刑法理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相當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一方面由于其犯罪行為方式的多樣性和不可預測性,另一方面因為其所侵犯的法益“公共安全”的相對模糊性,所以,盡管只是一個罪名,但刑法卻用114條和115條兩個條文進行規定。其中刑法第114條規定的是危險犯形態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條規定的是實害犯形態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危險犯形態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控制風險

隨著工業社會的進一步發展,現代社會越來越多地面臨和承受各種人為的風險,從核輻射到交通事故,從轉基因食品、環境污染到犯罪率攀升等,工業社會由其自身系統制造的危險而身不由己地突變為風險社會。而且,風險社會下的“風險”呈現出自己獨特的性質。所以當其爆發時,我們難以控制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范圍,其危害后果甚至可以表現為空間上的“國際擴散性”和在時間上的“世代延續性”。如日本地震引發的核泄漏不單單危及到日本國內,而且波及到世界多個國家和地區;在時間的延展性上,切爾諾貝利事件導致當地較長時間內人類無法居住。

為了防止風險轉化為實害,整個社會必須在觀念層面轉變對傳統社會安全和社會秩序的標準進行重新界定,在制度層面必須采取措施對這種風險進行控制,而較為有效的制度安排就是將可能導致實際危害結果的風險“扼殺在搖籃之中”。相應地就需要增加針對控制各種風險和危險的犯罪,而造成危險和風險的行為或來源是不確定的,在立法不能及時準確地做出回應的時間,我們可以限定條件,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可能造成的風險和危險的各種行為進行懲罰。在交通安全的規制中,比如駕駛機動車在鬧市中穿行、逆向行駛、無視信號燈行駛、吸食或服用品后駕駛機動車等等,上述駕駛行為都可能給公共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脅,刑法應當做出積極的應對,但是現有的危險駕駛罪只能處罰醉酒駕駛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所以,針對上述行為只能認定為危險犯形態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實害犯形態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懲罰結果

實害犯形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是為了懲罰那些法律不能預測的同時又給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比如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嚴重的行為;碰瓷行為;盜竊井蓋行為;私拉電網行為等等。近些年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被用來對交通安全造成嚴重侵害的行為進行規制。第一類較為典型就是將“碰瓷”行為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之所以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危險駕駛行為,是由以下兩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方面是由機動車本身的高速行駛的性質所決定。機動車屬于在動力牽引下具有高速行進性能的工具,而高速行進的特性也決定了當其在失控狀態或控制不力的狀態下,其對周圍的行人、車輛和財產安全造成的損失是難以控制的;另一方面是因為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公眾財富的增加,車輛的保有量在逐步攀升,相應的惡通事故也增多,而傳統的交通肇事罪難以處罰和規制那些主觀方面對造成公共安全的危害具有放任心理的駕駛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懲罰對公共交通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行為,司法機關將部分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危險駕駛行為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危險駕駛行為造成危險時的法律適用

1 追逐競駛和醉酒駕駛行為應當構成危險駕駛罪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知,危險駕駛罪是控制追逐競駛和醉酒駕駛對公共安全所可能造成的風險,危險犯形態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控處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之外的其他危險方法對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危險。如此一來,就必然會形成二者之間在處罰范圍上重疊。

既然我們認可了危險駕駛罪和危險犯形態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間存在競合的可能,那么我們就需要明了二者競合的性質。首先可以明確的一點就是,二者之間屬于法條競合而非想象競合。所謂法條競合是指一個行為同時符合了數個法條規定的犯罪構成,但從數個法條之間的邏輯關系來看,只能適用其中的一個法條,當然排除適用其他法條的情形。而法條競合一般表現為三種形式:(1)新法與舊法競合;(2)一般法與特別法競合;(3)輕法與重法競合。其中危險駕駛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競合狀態應當屬于一般法與特別法的競合。當一構成要件完全包含于另一構成要件之中,而成為該構成要件的一部分的特別關系,此時應當基于“特別條款排除一般條款”之一般原則,僅適用特別條款。

在危險駕駛罪和危險犯形態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法與特別法的競合關系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當屬于一般條款,而危險駕駛罪應當屬于特別條款。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罪狀設計上屬于典型的“兜底性條款”。所謂兜底性條款就是指刑事立法中規定的具有堵截犯罪人逃脫法律懲罰的條款,多表現為“其他方法”、“其他手段”等等。當“兜底性條款”和“一般性條款”發生競合時,應當選擇“一般性條款”而放棄“兜底性條款”。因為兜底性條款的充當的角色和承擔的功能就是當不能發現其它合適條款時,其才作為替補條款而出現;如果某種行為符合其他犯罪的構成要件,應盡量認定為其他犯罪,不宜認定為本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然刑法修正案八已經將追逐競駛和醉酒駕駛行為規定為危險駕駛罪,那么當行為人實施上述兩種行為并危及到公共安全時,就應當構成危險駕駛罪,而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 “醉駕”和“飚車”之外的危險駕駛行為應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盡管說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危險駕駛罪,但我們應當看到危險駕駛罪存在“名不副實”的問題,因為在其“大頭”之下卻又有一個“小身子”,其懲罰的行為只有兩種:追逐競駛和醉酒駕駛,而實際上對于公共安全造成危險和威脅的危險駕駛行為難以窮盡。就目前能夠被我們普遍理解的就有闖紅燈、逆向行駛、無證駕駛等等。既然危險駕駛罪處罰的行為卻只有兩種:追逐競駛和醉酒駕駛。那么除了上述兩種行為之外的其他危險駕駛行為,如果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危險,是構成危險駕駛罪?還是應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筆者認為這種情形應當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因有兩點,第一,刑法中明確規定的危險駕駛罪只處罰追逐競駛和醉酒駕駛兩種行為,所以,基于罪刑法定原則,不能用危險駕駛罪來處罰上述兩種行為之外的其他危險駕駛行為,盡管本質上它們也是危險駕駛行為;第二,盡管危險駕駛罪不能處罰逆向行駛、吸食后行駛、無視信號燈行駛等行為,但為了更好地保護行人、車輛和財產安全,我們有必要將足以嚴重危

及到公共安全的危險駕駛行為用刑法來進行處理,而現行刑法中在內涵和外延上能夠處罰上述行為的就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基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兩點結論:第一,當追逐競駛和醉酒駕駛兩種危險駕駛行為造成公共安全的危險時,應當認定為危險駕駛罪;第二,當追逐競駛和醉酒駕駛之外的其他危險駕駛行為造成公共安全的危險時,應當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危險駕駛行為造成實害時的法律適用

1 危險駕駛行為導致實害結果的可能性巨大

我們知道對于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必定性。因為對人們來說,即使是最小的懲罰,只要不可避免,總會令人心悸;相反,即使刑罰十分嚴酷,但只要給人留下一線逃脫追究、不受處罰的希望,人們就有可能出于僥幸心理而冒險實施犯罪。無論是追逐競駛型危險駕駛罪還是醉酒駕駛型危險駕駛罪不受處罰的“機會”和“希望”都是非常之大。一方面,危險駕駛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犯,尚未造成任何危害社會的結果就已經構成犯罪,所以在本罪中并沒有相對較為明確具體的被害人,相應地就沒有舉報人和報案人,對危險駕駛罪的查處完全取決于公安機關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而公安機關的力量必然有限,這樣就會導致犯罪嫌疑人有可以逃避法律追究的僥幸心理。再加上,醉酒駕駛和追逐競駛過程中,行為人控制自身和控制機動車的能力有一定程度的減弱,而機動車本身又是具有較大危險性工具,所以在行為人危險駕駛和警察發現之間的時間差中,危險駕駛行為就有極大可能已經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

2 危險駕駛行為造成實害應當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實害犯)

在中國尚沒有如同其他國家規定危險駕駛致死傷罪的前提下,如果危險駕駛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后果,中國刑法中只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實害犯)可以選擇,而筆者認為,此種情形應當認定為實害犯形態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主要有以下四點:

第一,超出了危險駕駛罪的處罰范圍。刑法修正案八增設危險駕駛的初衷是為了控制追逐競駛和危險駕駛所可能給公共安全帶來的危險,在這種控制風險觀念的指引下,其主要是懲罰造成具體危險的追逐競駛行為和造成抽象危險的醉酒駕駛行為。但無論是抽象危險還是具體危險,危險駕駛罪所能處罰的邊界就是行為造成的危險狀態,換句話說就是,危險駕駛罪的“射程范圍”就是出現危險狀態。而一旦追逐競駛和醉酒駕駛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實際的危害結果,就超出了危險駕駛罪的射程范圍,從而不能構成危險駕駛罪。

第二,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交通肇事罪過失犯的本質決定了只有出現了危害后果犯罪才能成立,而追逐競駛或醉酒駕駛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實,在形式上好似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也有學者從理論上論證了該種情形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是故意犯罪,但危險駕駛行為過失造成他人傷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的,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此時,行為人對基本犯(危險駕駛罪)是故意,對加重結果為過失,從而成為結果加重犯。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在危險駕駛行為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情形下,行為人對于重大人員傷亡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不可能是過失。理由有這么兩點:(1)行為人不可能是疏忽大意的過失。過失一般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其中疏忽大意的過失是行為人應當預見并且能夠預見自己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從而導致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在危險駕駛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過程中,基于生活常識和生活經驗、領取駕駛證過程中的培訓、駕駛經驗、危險駕駛罪的宣傳和司法判例,從事駕駛的人員應當預見到而且能夠預見到危險駕駛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其完全具備預見的能力和預見的可能性。在具備這種社會常識和經驗的基礎上,行為人依然從事危險駕駛行為,其并不是疏忽大意,而是具有放任的情節。所以行為人主觀方面不可能是疏忽大意的過失。(2)行為人不可能是過于自信的過失。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在過于自信的過失中,行為人主觀上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的危害社會的結果,之所以沒有將其劃歸故意犯罪,關鍵一點就是行為人輕信這種結果能夠避免,而且有一定的相信這種結果能夠避免的“依據”,而且這種憑據應當說還是具有一定的客觀存在性和有效性,比如個人的能力、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強弱等等。但往往這種避免結果發生的努力或依據,與實際能夠避免結果發生的措施之間存在“實效上”的差異,從而導致結果發生。交通運輸過程中,對駕駛機動車行為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一般都能預見,而且行為人往往根據自己的駕駛技術、對路況的熟悉程度、對所駕駛車輛的熟悉程度等等確信不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在危險駕駛行為過程中,追逐競駛和醉酒狀態都會導致行為人控制自身和機動車的能力有所下降,行為人所信賴的個人駕駛技術、對路況的熟悉、對所駕車輛的熟悉等事實在客觀上已經“失效”。所以,客觀上來說,行為人不具備控制危害結果發生的能力,其輕信危害結果不會發生的認識是“虛幻”的,而非“真實”的,所以行為人不能構成過于自信的過失。綜上分析,行為人對于危險駕駛行為所導致的危害結果主觀方面不可能是過失,自然也就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一個必要的說明。盡管筆者主張危險駕駛行為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時,不應當構成交通肇事罪,其中自然包括醉酒駕駛。但如果行為人是“酒后駕駛”并導致重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依然應當構成交通肇事罪。(1)“醉酒駕駛”和“酒后駕駛”認定標準上存在差別。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l9522-2004)的規定:駕駛人員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為飲酒后駕駛;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為醉酒駕駛。(2)在酒后駕車的情形下,行為人控制自身和機動車的能力并沒有絕對地減弱。所以,此時行為人在駕駛機動車的過程中,其主觀上應當是非常明確的排斥危害結果的發生,并且其為避免結果的發生所采取的努力是客觀的,只不過這些措施避免危害結果的能力和效用被行為人“高估”。(3)現有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通過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食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如此,我們可以得出兩點結論:(1)行為人“醉酒駕駛”造成嚴重后果時,應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行為人“酒后駕駛”造成嚴重后果時,應當構成交通肇事罪。

第三,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罪。危險駕駛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下,一方面,危險駕駛行為在對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方面與放火、決水、爆炸等具有相當性和可比性,因為機動車屬于具有高速運營性能的工具,當其失控時可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巨大的危險;另一方面,在危險駕駛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下,行為人對于危害結果在主觀上應當放任或希望的。行為人對于自己從事的危險駕駛行為肯定是明知的,而對于行為所造成的嚴重后果,在主觀上也是不排斥的。因為,客觀上來說,在從事危險駕駛行為時,行為人已經不具備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能力,即便是行為人相信其可以采取某種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措施,這種措施在客觀上也是失效的、虛幻的。其對于危害結果更多地是持一種放任的心理態度,當然也不排除有希望發生的可能。綜合客觀表現和主觀心態,危險駕駛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應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四,司法判例的支持。2009年9月8日,我國司法機關通過在同一天對兩起具有類似行為模式和犯罪后果的案件進行審判,從而確立了將醉酒駕駛造成重大嚴重后果的行為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例”。以其中的孫偉銘案件為例來說明。根據法院查明的情況,孫偉銘在未取得合法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長期無證駕駛該車,并有多次交通違法記錄。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孫偉銘在為親屬祝壽期間大量飲酒。16時許,孫偉銘駕車從后面沖撞與其同向轎車尾部。其后,孫偉銘繼續駕車向前超速行駛,并違章越過道路中心黃色雙實線,與對面車道正常行駛的五輛汽車相撞,導致多人死亡及重傷,并造成公私財產損失達5萬余元。經鑒定,孫偉錦案發時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35.8毫克/100毫升。司法機關認定,酒后高速駕車之行為不僅完全喪失對危害的有效防范,而且大大降低其駕馭危險交通工具的能力。因此,孫偉銘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沒有避免能力,其無證、醉酒、高速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損害結果的發生是必然的。孫偉銘對本次行為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完全能夠預見,雖不是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發生,但完全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未采取任何避免的措施。其行為完全符合刑法關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規定,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刑法修正案八通過之后,司法機關對于醉酒駕駛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也是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陳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2010年5月8日晚,陳家在一酒吧為朋友慶生,飲酒后,次日5時36分許,陳酒后、超速駕駛英菲尼迪小轎車,違反交通信號,撞上等候交通信號放行的菲亞特轎車,繼而又撞向正常行駛的639路公交車。事后,陳家棄車逃逸。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重傷、1人輕傷o2011年5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陳家無期徒刑。

結語

無論根據傳統的報應思想,還是現今的威懾思想,對于危害后果嚴重的犯罪都應當配備和適用相對嚴厲的刑罰,原因很簡單,犯罪對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們犯罪的力量越強,制止人們犯罪的手段就應該越強有力。而為了實現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均衡,最理想的模式就是將犯罪行為按照社會危害程度進行分級處理,從而確定相應的刑罰階梯。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危險駕駛罪之后,在交通安全的刑法規制上就形成了從危險到實害、從過失到故意的全覆蓋。而為了防止社會危害性小的行為受到重罰、社會危害性大的行為受到輕罰,切實做到縱向和橫向的罪刑均衡,實現社會公眾對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認同,我們就應當厘清危險駕駛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三罪的犯罪本質和處罰范圍。具體來講就是:危險駕駛罪的本質是控制風險,處罰的范圍包括追逐競駛和醉酒駕駛;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質是兼顧控制風險和懲罰結果,處罰的范圍包括除追逐競駛和醉酒駕駛之外的其他危險駕駛行為;交通肇事罪的本質是懲罰結果,處罰的范圍包括過失造成交通事故的所有危險駕駛行為。

注釋:

關于將碰瓷行為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法理分析的文章可參見于同志駕車“碰瓷”案件的司

法考量――兼論具體危險犯的可罰性判斷[J].法學,

2008,(1);竇秀英、于志剛等,“碰瓷”勒索他人卻致同

伙死亡的行為如何定性[J],人民檢察,2007,(11)。

篇(5)

被告:賴國發,男,54歲,四川省廣漢市人,廣漢市連山鎮供銷合作社職工。

委托人:蔣培鳳,賴國發之妻。

委托人:唐斌,四川德陽泓法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維禮因與被告賴國發發生雇傭合同糾紛,向四川省廣漢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我在受雇為被告賴國發看管運沙車期間,被汽車摔下夾斷左腿,經鑒定為五級傷殘。請求判令被告給我賠償因工致傷的醫療費3944.20元、住院費2800元、住院生活補助費900元、護理費2000元、一次性傷殘撫恤金7056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960元、一次性醫療補助費7840元、殘疾人輪椅費12800元以及律師費、差旅費2000元,合計111760.2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辯稱:本案是勞動爭議,依法應先進行勞動爭議仲裁。此次損害的發生,是因原告嚴重違反操作程序所致,過錯在原告方。況且被告已對原告進行了及時救助,雙方還對善后處理達成協議,由被告給原告一次性補償1000元后,不再承擔其他責任。該協議履行后,原告又由于自己的原因加重了傷情,不應由被告承擔責任。

廣漢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原告陳維禮從1996年8月起受雇為被告賴國發工作,主要工作是跟隨賴國發經營的運沙車,為汽車換輪胎、在倒車時給主車連接拖車的轉動三角架上插插銷固定方向、提醒駕駛員注意安全等。雙方口頭約定,賴國發每月付給陳維禮工資300元,負責吃、住。同年10月7日晚,運沙車在成都某地卸沙需要倒車,此時上下插銷孔錯位,必須等車輛在運動中將插銷孔正位后才能完成插插銷的動作,陳維禮便跳上主、拖車之間的三角架,準備在車輛運行中插插銷。主車倒車時,陳維禮在三角上未站穩,左腳滑進三角架內,被正在轉正的三角架將左腿夾斷。

原告陳維禮當日被送華西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期間,陳維禮之父因生活所迫,與被告賴國發達成由賴負擔此次住院期間的一切開支,并再支付1000元繼續治療費用,今后不再承擔其他責任的善后處理協議。據此協議,陳維禮于1996年10月21日出院,出院的診斷結論為:左脛骨開放性骨折,左小腿及皮膚撕脫傷;患者及家屬要求出院;出院后注意加強營養、及時換藥,回當地醫院繼續治療。賴國發支付了此次住院期間的全部醫療費。

原告陳維禮回家后,在中江縣龍臺中心衛生院繼續住院治療,后因家庭經濟困難無力治療而出院,共用去醫療費2643.20元。出院后,陳維禮多次請求廣漢市連山鎮法律服務所協助解決要求被告賴國發賠償損失一事未果,遂在四川省德陽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法律援助下提起訴訟。1999年7月23日,陳維禮的傷情經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臨床法醫學鑒定,為五級傷殘。

另查明:1995年1月13日,被告賴國發同廣漢市連山運輸社達成協議,約定由賴國發自己購車加入運輸社,車輛由賴國發自己經營,運輸社負責管理及協調各種關系并收取一定費用。涉案汽車(車牌號為川F30491)就是賴國發根據這項協議購置的,車輛行駛證和其他相關手續均登記為廣漢市連山運輸社。

廣漢市人民法院認為:

原告陳維禮和被告賴國發達成口頭協議,由陳維禮為賴國發提供勞務,賴國發給付陳維禮報酬,屬雇傭合同。該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和有效的全部要件,應受法律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0月14日《關于雇工合同應當嚴格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問題的批復》的規定,陳維禮在受雇傭期間,依法應得到勞動保護。其在工作期間因職務行為而受傷,應當由雇主賴國發承擔民事責任。賴國發無證據證實此次事故的發生與陳維禮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有關,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標準,參照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和四川省勞動廳的規范性文件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第十條的規定,賴國發還應承擔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人員在為陳維禮辦案中的必要開支。故陳維禮請求賴國發賠償經濟損失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解釋:“勞動法第二條中的‘個體經濟組織’,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被告賴國發沒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不是依法成立的個體工商戶,故不能作為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本案不是勞動法律關系,而是雇傭法律關系,屬人民法院主管范圍,勞動仲裁不是本案的必經程序。賴國發以本案應屬勞動法律關系為由,主張本案應先進行勞動仲裁,人民法院無權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原告陳維禮受傷住院后,其父同被告賴國發達成的善后處理協議,非陳維禮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無效。賴國發辯稱在雇傭關系終止后,陳維禮由于自己的原因加重了傷情,無證據證實,不予采信。據此,廣漢市人民法院判決:

一、被告賴國發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付給原告陳維禮醫療費2634.20元,傷殘撫恤金71442元,醫療補助費7938元,合計82023.20元。

二、被告賴國發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付給法律援助人員在援助原告陳維禮中開支的辦案必要費用2000元。

三、駁回原告陳維禮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100元,均由被告賴國發負擔。

賴國發不服一審判決,向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上訴人是事實上的個體工商戶,與被上訴人之間形成的是勞動用工關系,應當受勞動法調整。上訴人在被上訴人住院期間與被上訴人之父達成的善后處理協議,其中的事故處理費1000元已由被上訴人之父領取,并承諾以后費用由陳家自負。該協議已經履行應為有效,被上訴人無權再提起訴訟。請求二審改判。

被上訴人陳維禮服從一審判決。

篇(6)

前言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對學生的教育要求也逐漸的轉變,對于相關的學習能力的培養也不再是單一的應試教育,人們開始轉向素質教育的隊伍進行教學方式的改革。以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現階段素質教育的核心思想,充分發揮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教學模式,全面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從而鍛煉學生在解決實際問題方面的能力。現階段互動式教學案例的實施,能夠使法學教育達到基本的目的,培養優秀的綜合型職業人,使學生認識法律,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解決實際問題。

一、傳統的教學方法

在傳統教學方法實踐的過程中,會隨著課程的難度越來越難理解,在課堂課程開課時,學生們往往斗志昂揚,想要學好一門學科。但是隨著課程難度的加深,對于相關的理論知識,學生們開始沒有辦法理解,職業學院的學生基礎比較薄弱,對法律的概念不是特別深刻,也不懂得對相關的問題進行分析和理解,對學到的知識難以駕馭。但是,主要的原因,還是傳統的教學方式過于呆板,對于相關的理論知識沒有實際的討論分析,老師在課堂上是主導,對學生進行一味的知識灌輸,沒有很好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學生不理解,思維能力減弱,想法死板,不愿意主動去思考,導致教學效果差的現象出現。

二、互動式案例教學法

(一)互動式案例教學法的特點

互動式案例教學法是不斷課改的優良成果,老師在教學中合理的運用案例分析,對學生進行教育,通過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方式與學生一起研究案例,其特點是,不同于以往的老師單方面的案例分析,互動式教學法要求與學生一起進行案例分析,通過分析的過程培養學生的法律概念和對法律的規范意識,學生也能通過教學案例的分析,鍛煉自己的法律知識的運用能力,以學生為主體,通過互動式教學案例的分析達到發展的效果。

(二)互動式案例教學法的優勢

互動式案例教學法相對于傳統的教學方法,更加注重將課前的預習和課堂的學習相結合,搭配課后的復習和練習,最后通過成績評價完成教學過程,這種教學方式的使用使教學更加的具有啟發性和趣味性,對于知識的導向也能更加的明確。通過案例教學法的實施,將更多的案例帶進課堂,能夠引導學生主動地參與課堂,培養學生獨立思考的能力,通過對案例的分析調查,加入深層的討論和研究。老師通過實際的案例對法律相關的知識進行講解,學生通過老師對實際案例的講解進行學習理解,能夠在學生掌握理論知識的基礎上,開拓發散性思維能力,通過對案例的討論研究,學習如何運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

三、互動式案例教學法在合同法課堂中的運用

(一)教學準備

互動式案例教學法的實踐課堂中,老師要做好充分的課前準備,對本節課所要講述的重點進行分析整理,不浪費課堂上的時間,在課前先為學生留下一些需要搜集的資料,做好課前準備工作,對相關的知識稍作了解,課堂的效率也會事半功倍。老師在選擇案例的時候要注意,案例要典型、要真實,要具有一定的生活意義,盡可能地與實際生活相連,并且又要符合《合同法》。適當的使用多媒體教學,也能夠使教學案例更加的形象具體。合同法看似與我們的學校生活沒什么關系,但是它卻真的與我們的生活緊緊相連。例如:老師可以在課堂上舉例,有兩個女同學一起逛街買衣服,一件衣服的價格是五百元,但是,你想要七折購買,在討價還價的過程中,當售貨員同意你的價格并且將衣服賣給你,這就是合同法的體現。標價作為要約邀請,女同學還價屬于邀約,營業員同意售出就屬于承諾。類似與生活相關的例子會更容易被同學接受和理解。

(二)課堂討論

互動式案例教學中還有一大重點,就是學生要通過課堂討論進行自主學習能力的培養,老師可以挑選一些合適的案例交給同學們分組討論,通過學生之間激烈的討論,提升學生學習的興趣,帶動課堂的氣氛。討論的過程要注意大膽的說出自己的想法,要做到在熱烈中有秩序,老師可以在學生討論的過程中進行相應的點撥,激發學生的思維能力,擴展學生的思考空間,通過老師各種方式的引導,使學生能夠更好地得出結果。也可以在課堂上組織小型辯論,對不同的觀點進行辯論,在不斷地討論中得出結論。老師把主體地位還給了學生,學生也能夠更好地進行分析學習。

(三)考核制度

建立適當的合同法科目的考核制度,對于相關的知識進行考核。考核可以分為有標準答案的定性考核,以及沒有標準答案的動性考核,前者能夠通過標準答案考查學生對知識的吸收程度,后者則可以鍛煉學生的思維能力。對于學生的創新性想法,老師一定要給予相關的鼓勵,通過相關的考核鞏固學生的知識儲備,也能使老師發現每個學生的問題,及時的改進教學方法,因材施教,從而達到良好的教學效果。

四、結語

通過互動式案例教學法的應用,我們發現這種教學方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相比于傳統的教學方式有比較大的優勢,但是,在實踐的過程中仍然存在著很多的不足,對于相關的問題,要給予研究分析,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的改進教學方法,要時刻關注著法律背后的問題。利用傳統的教學方式與互動式教學方法相結合,達到良好的教學效果。

【參考文獻】

篇(7)

法理分析:

這是一則案情并不復雜的關于承攬合同中關于定作人的單方解除合同權的糾紛案件,但是筆者認為法院的判決意見是值得商榷的。我國《合同法》268條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本案中的爭議的焦點在于:(1)定作人單方解除合同權的法律性質;(2)賠償承攬人的經濟損失的方式,是賠償損失還是支付違約金。關于這兩點,我想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探討:

一、關于定作人單方解除合同權的法律意義及立法現狀:

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誠實守信是羅馬法確立的合同基本原則,它甚至不承認合同的解除,唯買賣得附加“于一定期限內,不支付價金者,則契約解除的條款”。但是它是奴隸制簡單商品經濟的產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場經濟的規模和深度,人類社會進入本世紀以來,經濟突飛猛進的發展亦要求法律制度與時俱進。各國合同法中都設有合同解除制度,以滿易主體由于主、可觀情況發生變化,而對雙方權利義務進行調整或解除。

承攬合同中定作人享有的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屬于一種特例,是由承攬合同的特點決定的,筆者認為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首先在承攬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因為主觀和客觀的原因,定作人已經不再需要與承攬人完成約定的加工成果了,如果定作人沒有單方解除權的話,于此種場合下,定作人要想解除合同只能援引《合同法》總則中有關合同解除之規定,與承攬方協商解除,如無法達成一致,則定作人就會被拘束在“法鎖”里,繼續履行合同直至承攬工作完成,其結果是違背了定作人的理性預期,并遭受更大的經濟損失。基于對定作人權利的保護,合同法作此規定;其次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往往面對的是眾多的定作人,其中一個定作人解除合同,對承攬人的影響相對較小,而對定作人則有較大的影響,權衡兩者的利益沖突,選擇賦予定作人單方解除合同權更為公平合理。

關于定作人的單方解除權,多數國家的法律是予以認可的。例如《法國民法典》第1794條規定:“建筑工程雖已經開始,定作人亦得根據其單方的意思,于賠償承攬人的一切費用,勞動力及此承攬可得利益后解除”。《日本民法典》第641條:“于承攬人未完成工作期間,定作人可以隨時以賠償損害而解除合同”。《德國民法典》第649條規定:“定作人得在完成工作前,隨時預告解約通知”。《意大例民法典》第1671條規定:“盡管工作已經開始履行或服務已經開始提供,但是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不過要以對承攬人支出的費用、實施的勞動和喪失的可得利益的償付承擔責任為限”。如前所述,我國《合同法》268條也作出了相同的規定。

二、定作人單方解除合同權的法律性質

《合同法》268條規定的定作人的單方解除合同權是一種法律權利,根據民法學關于權利分類原理,定作人的單方解除權屬于形成權,即以定作人的單方意思即可消滅當事人之間的承攬合同關系。

定作人的單方解除權的規定是否是強制性法律規范,我國《合同法》未予說明,有人認為是強制性的法律規范,但我認為它不是強制性法律規范,當事人可以作相反的約定。衡量一項法律規范是授權性的還是強制性的,其判斷標準是以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如果違反此項規定會導致侵害社會公共利益,那么它就是強制性的,在承攬合同中,如果當事人在合同排除了定作人的單方解除權,僅使定作人遭受一定的損失,不會造成整個社會的經濟秩序混亂,況且在私法領域內“約定大于法定”。

當定作人行使此項權利時并不構成違約。法律上的權利是指法律所允許的權利人為滿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有其他人的法律義務所保證的法律,其主要特點是權利人行使權利而做出的行為,不僅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還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只有相對于權利而言的義務主體,如若不履行其應盡的義務,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歷史上從羅馬法以來,民法上一直有一項重要的原則,即“行使權利不構成違約”。當然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的沒有約束,它必須建立在法律限定的范圍內,超出這一范圍,也會導致承擔法律責任。我國的《民法通則》中也有關于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但該原則僅適用于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以損害他人為目的的行為。顯然,定作人依據《合同法》賦予其單方解除合同權而行使此項權利,不能認定為是以損害他人為目的,并且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定作人為了自己的利益或需要而解除承攬合同,是合同法賦予定作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如果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無相反約定,定作人均可以依據此項規定行使權利,而行使權利并不構成違約,否則,該規定還有何存在的法律意義。

三、定作人的單方解除合同權與法定解除權

合同解除作為違約的補救手段,就其本來的功能而言,在于非違約方“合同義務的解放”,由此而派生的功能尚包括非違約方“交易自由的回復”及違約方“合同利益的剝奪”。法定解除權是指合同成立以后,沒有履行或沒有履行完畢以前,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權而使合同的效力消滅的行為。其特點在于:有法律直接規定解除條件,當此條件具備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它與協議解除合同不同,協議解除合同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一致,所以協議解除合同從一定意義上說是當事人雙方訂立的一個新合同,而法定解除權則是享有法定解除權的當事人行使的結果,只要法定條件成就,權利人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無需征得對方同意。在法定解除中,有的是適用于所有合同的規則,學理上稱之為一般法定解除,即我國《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另外還有法律針對特定的合同規定解除的規則,稱為特殊法定解除,主要包括《合同法》第148條、第224條、第231條、第253條、第259條、第268條等。

從上述學理上的解釋和《合同法》的規定來看,《合同法》總則中的法定解除權與定作人的單方解除權是一致的,雖然《合同法》第94條的法定解除權的適用是有條件的,除不可抗力外的其他三種情形均是在一方當事人違約的前提下,另一方當事人享有的合同解除權,但是定作人的解除權屬于“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它的適用于承攬合同,也就是說只要是承攬合同,則定作人就享有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

四、承攬人經濟損失的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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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機動車保有量已達2億輛,在為人們的出行提供便利的同時,道路交通安全也成為影響人們生活的重要問題。因此作為一支集生產與交通管理于一體的復合型管理隊伍,更要認真探索安全管理的新模式,通過安全意識培養細節化、安全教育經常化、車輛檢查制度化、新人培養常態化、人員交流貼心化的日常“五化”管理法,提高隊伍的管理水平。

一、安全意識培養細節化

班子成員嚴格管理是基礎,班組情感管理是保障,駕駛員自我管理是關鍵,要通過強化教育、管理、監督、考核等管理措施,提升駕駛員的綜合素質,減少和杜絕交通事故的發生。管理人員的責任心是提高職工安全意識的前提,年初,車隊干部與所承包班組簽訂了《安全生產承包書》,完善了《車輛及駕駛員管理檔案》,切實掌握了每臺車的狀況和每個人的特點。為此管理人員從每天車輛出車前的檢查和車輛回隊后的交流及每周的班組安全會三方面強化了細節培養。

堅持每天早上車管干部和一名隊干部認真執行晨檢制度,在出門處檢查車輛狀況和安全帶佩戴情況,在和駕駛員及上井人員進行簡短交流的同時,觀察駕駛員和上井人員的狀況,交代行駛路線中的危險隱患點,提醒駕駛員按章行駛,控制好車速,通過風險共擔制度要求乘車人員在過集鎮、十字路口等復雜路段時,幫助司機觀察了望,隨時提醒司機安全行駛。

車輛回隊后主管干部與出車司機及上井職工交流,在增進感情的同時,了解司機的思想動態和在路上的行駛情況及路況,討論危險點及如何進行這一路段的安全行駛,加強駕駛員對行駛路線中危害因素的辨識能力,對隱患路段做到心中有數,把不安全因素盡量降到最低,同時提高司機及乘車人員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處理問題的能力,使他們意識到自己在交通安全中的重要性,從而自覺的參與到交通安全工作中來。

二、杜絕安全隱患,檢查制度化

檢查是實現過程監控中消除安全隱患的主要和重要手段之一。要通過一整套完備的檢查制度,使檢查有據可依,落到實處。認真做好出車前的檢查和叮囑,我們做到了“三個檢查”,即駕駛員“一日三檢”、班組周檢、中心月檢,及時消除設備隱患,對于疑難問題及時開展QC攻關,保證車輛良好的技術狀況。對試井車等大型車輛要做到重點檢查,發現隱患及時進行修理,切實做到車有問題不上路。 轉貼于 車隊認真開展了“五個教育”,即出車前一分鐘安全提示教育、周一安全警示教育、周二班組提醒教育、長途車叮囑教育、每月一次換位和典型引導教育,使駕駛員明確了安全重點,工作中切實落實了防范措施,降低了行車的風險度。

三、提高安全意識與技能,教育培訓經常化和多樣化

駕駛員“人”的因素至關重要,要科學管理“人”的問題。工作中要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加強駕駛員思想動態分析,包括精神狀態、思想狀況、身體情況等,在行車中時刻關注駕駛員的身體健康狀況,不開疲勞車,不開故障車,不酒后駕駛,嚴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思想上去掉特權意識,通過教培方式的經常化和多樣化提高教培效果。

四、駕駛新人培養常態化

對初學駕駛的人來說,駕駛技術從無到有,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上車前對車輛的安全檢查、正確的駕駛姿勢、各操縱裝置的正確操作、規范操作程序等訓練十分重要,新駕駛人員到隊后,首先要接受的就是規范化操作再學習,使他們在上車前具備一個良好的“動作定勢”,將安全意識教育寓于駕駛操作教學中。為了提高新駕駛員的學習興趣,我們采用了多種學習模式,如案例教學法、情境教學法、模擬教學法等,變無形為有形,變抽象為具體,使新駕駛員逐步樹立起安全第一的思想。

五、與司駕人員交流貼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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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確定管理目標,制定實施方案。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

第四條 機動車的登記,分為注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五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應當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于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車型的,還應當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第六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有問題,制造廠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

申請機動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屬于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交驗機動車;屬于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同時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單位名稱)或者聯系方式變更的,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轉移登記。

申請機動車轉移登記,當事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第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

第九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廢期滿的2個月前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滿前將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由機動車回收企業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該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因機動車滅失申請注銷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十條 辦理機動車登記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憑證齊全、有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登記。

第十一條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丟失或者損毀,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補發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與機動車登記檔案核實后,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補發。

第十二條 稅務部門、保險機構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辦公場所集中辦理與機動車有關的稅費繳納、保險合同訂立等事項。

第十三條 機動車號牌應當懸掛在車前、車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拖拉機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后部應當噴涂放大的牌號,字樣應當端正并保持清晰。

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應當粘貼在機動車前窗右上角。

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的,不得影響安全駕駛。

第十四條 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交通警察可以對機動車行駛速度、連續駕駛時間以及其他行駛狀態信息進行檢查。安裝行駛記錄儀可以分步實施,實施步驟由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五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進行檢定,對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七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登記內容與該機動車的有關情況不符,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的,不予通過檢驗。

第十八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標志圖案的噴涂以及警報器、標志燈具的安裝、使用規定,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 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式樣并監制。

第二十條 學習機動車駕駛,應當先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再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

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進行考試,對考試合格的,在5日內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對考試不合格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證的有效期為6年,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志。

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以下簡稱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該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并接受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應當給予記分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其分值,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供記分查詢方式供機動車駕駛人查詢。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2次以上達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學習、接受考試外,還應當接受駕駛技能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接受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6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10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的10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換發機動車駕駛證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駕駛證進行審驗。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機動車駕駛人申請補發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與機動車駕駛證檔案核實后,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補發。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九條 交通信號燈分為:機動車信號燈、非機動車信號燈、人行橫道信號燈、車道信號燈、方向指示信號燈、閃光警告信號燈、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信號燈。

第三十條 交通標志分為:指示標志、警告標志、禁令標志、指路標志、旅游區標志、道路施工安全標志和輔助標志。

道路交通標線分為:指示標線、警告標線、禁止標線。

第三十一條 交通警察的指揮分為:手勢信號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揮信號。

第三十二條 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橫過道路較為集中的路段應當設置人行橫道、過街天橋或者過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較為集中的路段,人行橫道信號燈應當設置聲響提示裝置。

第三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劃停車泊位,并規定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

第三十四條 開辟或者調整公共汽車、長途汽車的行駛路線或者車站,應當符合交通規劃和安全、暢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 道路養護施工單位在道路上進行養護、維修時,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規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道路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機械應當安裝示警燈,噴涂明顯的標志圖案,作業時應當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發生交通阻塞時,及時做好分流、疏導,維護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車輛繞行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繞行處設置標志;不能繞行的,應當修建臨時通道,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閉道路中斷交通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六條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養護部門、管理部門應當在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警告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三十七條 道路交通標志、標線不規范,機動車駕駛人容易發生辨認錯誤的,交通標志、標線的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設施應當符合道路建設技術規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條 人行橫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二)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第四十條 車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色箭頭燈亮時,準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

第四十一條 方向指示信號燈的箭頭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別表示左轉、直行、右轉。

第四十二條 閃光警告信號燈為持續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瞭望,確認安全后通過。

第四十三條 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有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一個紅燈亮時,表示禁止車輛、行人通行;紅燈熄滅時,表示允許車輛、行人通行。

第二節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 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左側為快速車道,右側為慢速車道。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有交通標志標明行駛速度的,按照標明的行駛速度行駛。慢速車道內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可以借用快速車道行駛。

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

(一)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

(二)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三)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

(四)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五)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后車發出超車信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當降低速度、靠右讓路。后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后,從前車的左側超越,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后,開啟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

第四十八條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減速靠右行駛,并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二)在有障礙的路段,無障礙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而無障礙的一方未駛入時,有障礙的一方先行;

(三)在狹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時,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狹窄的山路,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

(五)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在有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以及在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橋梁、急彎、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得掉頭。

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可以掉頭,但不得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條 機動車倒車時,應當察明車后情況,確認安全后倒車。不得在鐵路道口、交叉路口、單行路、橋梁、急彎、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車。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一)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二)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

(四)遇放行信號時,依次通過;

(五)遇停止信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七)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四)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第五十三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交叉路通阻塞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進入路口。

機動車在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應當依次排隊,不得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或者超越行駛,不得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

機動車在車道減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的,應當每車道一輛依次交替駛入車道減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裝載長度、寬度不得超出車廂,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4.2米;

(二)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

(三)摩托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兩輪摩托車載物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三輪摩托車載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

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載客汽車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0.5米,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4米。

第五十五條 機動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路載客汽車不得超過核定的載客人數,但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除外,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10%;

(二)載貨汽車車廂不得載客。在城市道路上,貨運機動車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況下,車廂內可以附載臨時作業人員1人至5人;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貨物上不得載人;

(三)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二)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

(三)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量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量。

大型、中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以及其他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第五十七條 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轉向燈:

篇(10)

誠信問題一直都是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對金融市場來說尤為重要。金融作為經濟的核心,其本質就是信用。目前社會上出現開發商挪用信貸資金、房地產假按揭、重復抵押、一房多賣等問題,已對銀行信貸資金安全構成了極大的威脅。究其原因,主要是開發商的誠信問題,一方面,隨著近年來土地儲備制度的推行,房地產開發商前期投入的資金突然加大,使得一些自有資金不足的開發商,在項目開始就利用假個貸騙取銀行資金。另一方面,由于房地產市場的連年升溫,開發商為了搶占市場,一個項目未完又投入另一個項目,資金不足時就挪用銀行資金,導致銷售良好的項目也出現無錢還貸的情況。更有甚至者,當樓盤銷售不佳時,意識到項目會出現問題,開發商直接通過虛假按揭將風險轉嫁給銀行。

針對開發商的誠信問題,一是要把好樓盤準入關。在拓展住房按揭貸款業務時首先要對合作開發商的實力、資金、信譽等方面進行資信考察,對樓盤項目除了調查開發商取得合法的“五證”外,還要綜合評估其所處的地理位置、市場發展前景以及房屋結構、質量、價格等,把好樓盤準入關;二是加強對售房款的監管。凡我行參與合作辦理按揭的項目,必須是我行與開發商和監理公司共同簽訂了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的項目,售房款全部打入監管賬戶,開發商動用監管賬戶內的售房款必須先后經過監理公司審核和客戶經理簽字,確保售房款首先用于項目開發,否則不予撥款。三是正確把握貸款發放時間。發放住房按揭貸款時,按揭房屋必須是現房或多層主體結構封頂、高層完成總投資三分之二以上的期房。

理順合同關系

個人住房按揭貸款一般涉及三方當事人:購房人、開發商和銀行,其法律關系主要表現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和借款合同關系,這兩個合同關系雖然各自獨立,但相互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是購房人與開發商之間形成的房屋買賣關系,合同的標的是房屋。借款合同是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其標的是貨幣。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往往約定了采用按揭付款方式。購房人按開發商要求,到指定銀行簽訂按揭貸款合同,并委托銀行直接將購房人的貸款劃給開發商。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借款合同的關系屬于關聯關系。首先,借款人申請借款的直接目的就是購房;其次,按揭銀行在發放按揭貸款時對借款用途是明知的,同時約定用所購房屋作抵押;再次,開發商和按揭銀行在發放按揭貸款前就已經簽訂項目按揭貸款合作協議,達成了一致意見,并由開發商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四,按揭銀行與借款人之間往往還約定,委托銀行將取得的按揭貸款直接支付給開發商。由此可見,商品房買賣合同成為個人購房按揭借款合同的前提,購買房屋成為借款合同的直接目的,當買賣合同因無效、被撤銷或解除而不能履行時,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的目的也隨之不能實現,從而導致按揭借款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解除。

正確認識兩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對銀行正確認識和控制個人住房貸款的法律風險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對于無效合同或合同被撤銷,雖不能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但并不是不產生任何法律后果。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針對無效合同的違法性,合同法不僅規定當事人負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還因為當事人訂立無效合同侵犯了為法律所保護的社會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規定當事人承擔其他法律責任,即當事人除應承擔民事責任以外,還可能因其具有違法行為而應承擔行政的甚至刑事的責任。合同解除制度是要解決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滅的問題。作為市場主體,為了適應復雜多變的市場情況,在擬定和修改《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時,有必要把合同條款規定得更細致、更靈活、更有策略性,其中應包括保留解除權的條款等,使自己處于主動而有利的地位。

嚴防虛假按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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