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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民法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22 17:32:12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現代民法論文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現代民法論文

篇(1)

二、民族音樂中調性和聲元素與現代音樂創作技法的結合

由于歷史原因,很多民族的很多族群經過許多次遷徙,最終長期居住于與世隔絕或者半封閉的村落中,他們的音樂也慢慢的演變為具有區域特征的多種調式結構,每一種調式類型流傳的村落往往只運用一種傳統的調式音階。因此,民族音樂在調式調性與和聲方面具有極強的自由性和靈活性,在音樂文化史上具有很高的價值。民族音樂曲調常見的有宮、商、徵、羽四調,其曲式結構主要以四音列為基礎音列,甚至只有四度加二度的三音列,其調式常常交替或混合運用,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在表演中又往往不采用統一的十二平均律,未形成三度重疊和弦為基礎的功能和和聲系統,立體性較弱。在民族音樂中,調式交替、泛調融合現象極為普遍,除了五聲調式體系外,還有大調四聲、三聲、二聲的模糊調性存在,為了使曲調高亮有力,其旋律線由低到高,常常在七八度音程上下大跳。現代音樂創作中,調性和和聲觀念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對民族調式和自然和聲的發掘和運用。而苗族民歌音樂形式本身所具有的模糊的調性和音階間平等的關系使其具有了極強的可塑性,增強了融入現代音樂表現內容和形式的適應性。例如,在管樂協奏曲《神曲》中,瞿小松便巧妙地引入了民族音樂的這種多調式的五聲性特征,并加以變化和發展,使樂曲展現出濃郁的民族音樂特色。另外,民族音樂的構成大多采用第一樂句的主要樂節作為全歌的“核心音調”和發展基礎,同時在曲式結構上多采用重復式的或者變化重復式的簡單樂段或者樂段擴充。這種曲式結構也經常被引入現代音樂創作之中。如南京藝術學院作曲家王建民所創作的古箏獨奏曲《幻想曲》中,樂曲的一、二小節即是“核心音調”,短短的兩個樂句中,“核心音調”重復出現四次,構成了樂曲的部分主題,之后又在第二十八小節處二次出現,經過大段的發展和三次轉調后,在一百八十一小節處再次出現,體現了主題音調的核心地位。從中我們可以看出民族陰雨曲調元素的本原性體現。

篇(2)

中圖分類號:G1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2)35-0184-01

一、現代民間繪畫的誕生進程

現代民間繪畫由農民畫演進而成,誕生于二十世紀五十年代,興盛于八十年代。改革開放以后,黨和政府對群眾文化活動的重視以及農村經濟的增長為現代民間繪畫發展營就了良好的社會環境。黨的十七大提出,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文化大繁榮大發展。因此,各級黨委和政府加大對農村文化建設的財力、物力投入,基層文化設施得以鞏固,農村文藝隊伍充實壯大;各級政府文化部門加強對農村群眾文化活動的組織和指導,群眾文化生活日益增長,農民精神面貌煥然一新。廣大農民走上了致富道路,在實踐中增強了主體意識,拓展了審美視野,萌發了審美理想,激發了參與文化創作的積極性。社會環境的好轉促使農民畫活動在農村文化建設中的復蘇。

與此同時,政府文化部門明確地把開展農民畫活動作為“活躍農村文化生活,提高農民文化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繼承發揚民間優秀文化傳統,展示農村文化建設成果”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全國各地農民畫活動在政府行為的扶持推動和文化部門的組織指導下迅速興起,并借鑒上海金山農民畫的實踐經驗進行創作,使農民畫向現代民間繪畫演進,在農村文化建設進程中平穩發展。

二、現代民間繪畫的持續發展

為了進一步推動民間繪畫活動的開展,文化部社圖司(原社會局、群文司)于1988年至1993年先后命名60多個縣(市、區)為“中國現代民間繪畫畫鄉”,把現代民間繪畫活動作為一項群眾文化工程納入了政府社會文化事業的范疇。這一決策極大地鼓舞了各地政府和文化部門的積極性,把發展現代民間繪畫寫進當地政府工作報告,列為農村文化建設的重點實施項目。

此后的二十多年間,全國各地(各級)現代民間繪畫活動持續不斷,如浙江嘉興秀洲區、上海金山區、山東日照市、陜西戶縣、山東膠南市等畫鄉在政府行動的推動下,相繼承辦全國性的繪畫作品展賽,舉辦農民畫藝術節,召開專業理論研討會,帶動了全國現代民間繪畫活動的全面開展。各地畫鄉在當地政府的重視扶持下,積極弘揚優秀的民族民間文化,抓基本陣地、作者隊伍、創作活動建設,培養了一大批農民藝術人才,涌現出一大批地域特色強、鄉土氣息濃、藝術水準高的現代民間繪畫作品,有力地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成為農村文化建設的典型。

三、現代民間繪畫在文化建設中的作用

此后,浙江各地如嘉興秀洲區的現代民間繪畫活動紅紅火火,如日中天。當地黨委和政府在浙江建設文化大省的舉動下,高度重視基層文化建設,重視文化品牌鑄造,把現代民間繪畫發展納入農村文化建設的重要議事日程之中,對畫鄉工作確定了“建好一個基地、抓好一只隊伍、抓住一批作品、打響農民畫品牌”的目標,并由文化館直接負責民間繪畫活動的業務工作。2009年至2012年,先后承辦了3次全國性的民間繪畫大展和理論研討會,組織全國現代民間繪畫大聚會、大交流,有力地推動了全國民間繪畫創作群體的建設與發展。

農民群眾所喜聞樂見的文化活動是農村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加強對農民宣傳的有效載體。民間繪畫的作者以農民為主體,具有較為廣泛的群眾性;反映農村實際、表現農民生活、為群眾所喜聞樂見,作為群眾文化的一種藝術形態,人們在參與其創作、展示農村活動過程中必然產生陶冶情操、振奮精神、啟迪民智、普及文化、傳遞信息、進一步提高覺悟、規范道德、優化環境等方面的社會功能。其活動開展對活躍農村文化生活、發掘農村藝術人才、提高農民文化素質、促進民間藝術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篇(3)

現代物流業是在信息技術和現代管理方法的基礎上,通過對傳統的儲運資源整合而形成的一種新興產業形態,物流業與國民經濟各領域都有密切的關聯,已成為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現代物流業總體規模快速增長,服務水平顯著提高,發展的環境和條件不斷改善,推動著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物流業對經濟的貢獻率加大

表1顯示:1991-2007年物流業對GDP增長的拉動力一直處于較高的水平,并且呈現不斷增長的趨勢,物流對GDP的拉動力指標從1991年的6%增加到2007年的7.71%。從1991年到2007年的數據可以看出,物流增加值和GDP的增長變化狀況基本一致,在此階段,二者都處于較快增長的階段,其中,1994年和2005年是我國物流發展最快的兩年,這兩年的物流增加值分別比上年增長28.13%和40%,這兩年也是我國GDP增長最快的兩年,GDP分別比上一年增長35.26%和33.16%。

國民經濟的發展需要現代物流業的支持

從表1看,1991年以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GDP年均增長約10%,其中物流業功不可沒。1991年至2007年,全社會物流總額從3.02萬億元上升到75.2萬億元,增長了24.1倍,年均以22.3%的速度遞增,大大高于同期GDP16.5%(按現價算)的年均增長速度?!笆濉逼陂g,中國社會物流總額達158.7萬億元,比“九五”時期增長了近1.4倍,年均增長23%。2004年,我國社會物流總額達38.38萬億元,同比增長29.9%,增幅比上年同期提高2.9個百分點,是近十年來增長最快的一年,2005年,我國社會物流總額達48.1萬億元,同比增長25.2%,增幅雖比上年有所回落,但仍呈快速增長態勢。2007年全國物流業增加值1.7萬億元,同比增長20.3%,全國社會物流總額為75.2萬億元,同比增26.2%,增幅比2006年提高2.2個分點。2008年上半年,全國社會物流總額43.29萬億元,按現價計算,比上年同期增長28.1%,增幅同比提高2.5個百分點。1991年到2007年,國民經濟發展對物流的依賴程度明顯增大,物流需求系數從1991年1.5增加到2007年的3.0,即1991年我國每單位GDP產出需要1.5個單位的社會物流總額來支持,而到了2007年,我國每單位GDP產出則需要3個單位的社會物流總額來支持?,F代物流業和國民經濟高度正相關

根據1991-2007年GDP和社會物流總額統計數據繪制被解釋變量y(GDP)與解釋變量x(社會物流總額)相關度散點圖,如圖1所示。

從圖1可以看出,GDP和社會物流總額之間高度線性相關。使用SPSS11.5進行相關分析的結果顯示,GDP和社會物流總額之間的相關系數為0.990,進一步確認兩者高度相關。

查相關系數檢驗表得知:r0.01(15)=0.606<0.990中國

這說明在顯著性水平0.01下,GDP和社會物流總額之間的線性關系是顯著的。據此可以構建線性模型:Y=a+bx,其中,a與b是待估計參數,x為我國社會物流總額,y為我國GDP。

運用SPSS11.5統計軟件對表1數據進行回歸分析,估算出參數a和b的值:a=2.843,b=0.306,于是得到回歸方程:Y=2.843+0.306x,R2=0.980。

該結果說明,我國物流總額每增加1萬億元,GDP增加0.306萬億元。其中GDP變異的98%可以由社會物流總額的變異來解釋。

但是回歸方程Y=2.843+0.306x是否能真實地反映GDP和現代物流之間的關聯度,能否合理解釋現代物流對經濟增長的作用,還需進一步的驗證。因此有必要對回歸結果進行方差分析,分析結果見表2。

回歸結果方差分析顯示,F檢驗的顯著性概率為0,即檢驗假設“H0:回歸系數b=0”成立的概率等于0,從而應該拒絕H0,說明回歸效果極為顯著。模型Y=2.843+0.306x可以用來描述現代物流對中國經濟增長的作用。

綜上,現代物流業的發展對于促進國民經濟穩定、協調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所以,我國應致力于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物流競爭市場,形成可控與自由運作的現代物流機制,降低物流成本;進一步推進物流信息化;積極推廣先進適用的物流技術;努力推動第三方物流的發展;加快物流亟需人才的培養,為物流產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產業發展環境,促進我國的物流產業不斷成長和發展。

參考文獻:

1.李懷政.全球物流管理[M].中國物資出版社,2006

篇(4)

【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089(2014)08-0025-01

公民法治意識也是一種外在的價值象征。法治的目的在于為人的解放和全面發展創造良好的秩序,“一個民族的國家制度必須體現這一民族對自己權利和地位的感情”,所以人才是法治的目的。中國從改革開放至今,在國家的法治理論研究和社會法制建設的具體實踐方面可謂成果豐碩,然則法治發展的實踐成效與法治理論研究和制度機制建設的相關成果之間尚存在較大差距。換句話說,理論研究和法制建設的雙重推進并未實現國家同等法治化的目標訴求。緣何?國家法治化的終極目標是實現人的權利,而法的運行和實現必須以“人”作為主體展開,因此,轉變研究視角,以公民的法治意識培育為基本出發點,進而著眼于社會法治建設的運行規律,在理性選擇諸如文化引領、道德維護、秩序建構等方面的路徑基礎上,最終推動我國法治現代化的腳步和社會管理的創新發展。

1.對公民法治意識生長的條件以及功能的剖析

所謂法治移植論不能忽視一定的條件,要顧及移植體和被移植體之間的差異性甚至排斥性,從根本上避免中國的法治發展發生致命的病變;所謂法治自發論,過于強調條件,忽視了條件的可變性,特別是忽視了培養條件和創造條件方面的努力,是一種對法治道路的偏離。同時,法治意識對一國的法律創制、法律運作、法律文化和人的現代化等方面都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因此成為法治的關鍵。所謂純粹的制度設計論,因為忽視了主體的意識,可能導致惡法亦法、執法不嚴、有法不依、司法腐敗的并發癥。

2.探討中國法治建設的路徑選擇與公民法治意識培育的方法

在中國,社會主體的權利意識和法治意識的生成與擴張除了市場經濟的自身培育外,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政府對權力觀、法治觀的弘揚和推動。所以,我們不可能等到人們的權利意識和法治意識自發形成的時候再去著手建設法治,而只能是靠政府自上而下對法律和法律觀念的普及和灌輸,由此加速公民法治意識的生長。同時,公民自身權利意識和法治意識的提高,反過來又自下而上地推動政府法治建設的步伐。因此,我國公民法治意識培育的目標是讓法治成為公民的信仰,培育的途徑是制度的完善與意識的更新,培育的方法是推進“培養教育”和“觀念改革”,以期重塑中國社會法治精神。

3.培育我國公民法治意識的實踐途徑

培育我國公民法治意識的實踐路徑應當考慮將“政府主導推動型”模式下形成的公民法治意識培育的“國家培養型”模式與“社會自發演進型”模式下形成的公民法治意識培育的“自發啟蒙型”模式相結合,在雙向互動的資源模式下尋求中國特色的公民法治意識培育路徑。在具體的體例安排中涉及到:公民法治意識培育的教育機制、公民法治意識培育的宣傳機制、公民法治意識培育的調控機制。本文在問題闡述中更多的想說明“是什么”的問題,只有知道了“是什么”,才會更好的知道“怎么做”。

(1)公民法治意識培育中的教育機制

發揮公民法治意識培育中教育機制的有效作用的前提是需要搞清楚什么才是適切的公民法治意識教育。這一問題可以有眾多的討論角度和分析視野。事實上,公民法治意識培育的主角是符合現代社會發展要求的現代社會公民,這種公民身份的性質和內在的人格特質決定了公民法治意識教育的方向。為了培育公民法治意識并使之真正的成長與成熟,對公民法治意識培育中的教育機制應更深入的分析一下。首先,公民法治意識培育從公民社會發展的層面斫燦Ω檬且恢幀霸煬凸民的教育”。其次,公民法治意識培育應該是一種“對公民的教育”。所謂“對公民的教育”涉及到的問題就是這種教育或培育模式的貫通性和長期性。培育的范圍要設定在法治主體成長的每一個階段,如果出現斷層,則延續性無法得到保障,法治意識也無從談起;如果與社會實踐相脫節,法治意識僅停留在美好的理想層面,則國家法治和社會法治的預設目標就如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空談無意。

(2)公民法治意識培育中的宣傳機制

建立公民法治意識培育的宣傳機制應當明確,法治意識支配下的行為活動是法治主體在吸收外界信息下的一場信息交換和觀念的活動,其基本的過程可如圖示中標注的那樣,法治意識生成的基礎條件是,外在信息的介入與主體性身份的介入,當兩者結合之后便意味著意識產生的開始,這是一種生產認知的活動,是對外在客觀信息的知識形成與內在主觀認同的知識接受的互動形態,法治意識的生成本質上講是主體性活動的結果。作為具有客觀特質的觀點形態的公民法治意識,其不會主動的發生作用,而是要通過主體的對象性活動達到作用對象的,這便是要進行公民法治培育中的宣傳、教育。這一過程結束之后則產生與前述過程互動的反向動態,即:法治意識主體在形成的法治意識形態的作用下,形成自我的法律行為價值和規范,抑或是法律觀念,體現在具體的社會生活中和具體的實踐行為中。

公民法治意識的培育與成長應當成為我們關注的議題。論文的完成并不代表問題的結束,論文的思緒仍在沿著某個方向漸行漸遠,公民法治意識的培育研究旨在探索使適合我國法治發展要求的公民法治意識得到成長,除了實踐之維,法治理念、法律文化的深層關聯如何得到更好的邏輯解構。

參考文獻:

[1]王學儉,郭衛.馬克思、恩格斯兩種社會主義構想及實踐的反思――兼論社會主義改革的必然性[J].甘肅社會科學,2010(03).

[2]王學儉,李永杰.民主是和諧社會的本質屬性[J].重慶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12(02).

篇(5)

2.憲法民法關系之實像與幻影——民法根本說的法理評析

3.民法公平原則新詮

4.民法典與特別民法關系的建構 

5.我國民法立法的體系化與科學化問題

6.從民法與憲法關系的視角談我國民法典制訂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構

7.論中國民法中的“解法典化”現象

8.水權與民法理論及物權法典的制定

9.民法與國家關系的再造

10.20世紀前期民法新潮流與《中華民國民法》

11.民法與人性的哲學考辨

12.論人體器官移植的現代民法理論基礎

13.物上請求權與物權的民法保護機制

14.社會基礎變遷與民法雙重體系建構

15.我國當前民法發展戰略探索——法學實證主義的當代使命

16.瑞士民法上的人格權保護

17.民法的人文關懷

18.論民法典(民法總則)對商行為之調整——透視法觀念、法技術與商行為之特殊性

19.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適用

20.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民法

21.民法基本原則研究——在民法理念與民法規范之間

22.民法總則立法的若干理論問題

23.中國民法百年變遷

24.編纂民法典必須肅清前蘇聯民法的影響

25.論民法原則與民法規則之間的關系

26.民法總則不應是《民法通則》的“修訂版”

27.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范式整合

28.刑法與民法——截然不同的法律類型

29.民法基本原則:理論反思與法典表達

30.民法上國家政策之反思——兼論《民法通則》第6條之存廢

31.我國民法地域效力立法之檢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條第1款為中心

32.民法中的物

33.通向人性的復興與和諧之路——民法與經濟法本質的另一種解讀

34.見義勇為立法與學說之反思——以《民法通則》第109條為中心

35.中國民法繼受潘德克頓法學:引進、衰落和復興

36.百年中的中國民法華麗轉身與曲折發展——中國民法一百年歷史的回顧與展望

37.民法總則的立法思路

38.論民法基本原則之立法表達

39.民法基本原則解釋:意思自治原理及其展開

40.“民法-憲法”關系的演變與民法的轉型——以歐洲近現代民法的發展軌跡為中心

41.民法與市民社會關系述要

42.民法總則編的框架結構及應當規定的主要問題

43.商品經濟的民法觀源流考

44.物權請求權制度之存廢與民法體系的選擇

45.關于制定民法總則的幾點思考

46.中國民法中的“層累現象”初論——兼議民法典編纂問題

47.我國民法強制性規范的立法探析

48.我國民法典編纂中民法調整對象的確定與表達

49.論支配權概念——以德國民法學為背景

50.民法公平原則的倫理分析  

51.方法與目標:基本權利民法適用的兩種考慮

52.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基礎

53.論民法上的注意義務

54.民法基本原則與調整對象立法研究

55.錯位與暗合——試論我國當下有關憲法與民法關系的四種思維傾向

56.論民法中的國家政策——以《民法通則》第6條為中心

57.民法基本原則之“成文法局限性克服論”反思——就《民法基本原則解釋》與徐國棟先生商榷

58.憲法與民法關系在中國的演變——一種學說史的梳理

59.近30年來日本的民法研究

60.民法調整對象之爭:從《民法通則》到《物權法》——改革開放30年中國民事立法主要障礙之形成、再形成及其克服

61.我們需要什么樣的民法總則——與德國民法比較

62.民法是私法嗎?

63.情誼行為、法外空間與民法對現實生活的介入

64.民法上的人

65.侵權責任法在我國民法中的地位及其與民法其他部分的關系——兼與傳統民法相關問題比較

66.從形式回歸走向實質回歸——對婚姻法與民法關系的再思考

67.論民法的性質與理念

68.民法是什么?——學說的考察與反思

69.民法典創制中的中國民法學

70.動產抵押制度的再思考——兼評我國民法(草案)對動產抵押與讓與擔保制度之規定

71.知識產權作為第一財產權利是民法學上的一個發現

72.兩種市場觀念與兩種民法模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民事立法政策內涵之分析

73.制定《民法總則》不宜全面廢棄《民法通則》

74.重塑以民法為核心的整體性知識產權法

75.對民法的哲學思考——以民法本位為研究視角

76.私法原則與中國民法近代化

77.論民法基本原則生態化的價值理念與技術路徑

78.論20世紀民法的發展趨勢

79.論民法的社會功能

80.民法規范進入稅法的立法路徑——公法與私法“接軌”的規范配置技術

81.近代民法的現代性危機及其后現代轉向——兼論當代民法使命

82.私法自治與民法規范 凱爾森規范理論的修正性運用

83.與改革開放同行的民法學——中國民法學30年的回顧與展望

84.民法與憲法關系之邏輯語境——兼論民事權利在權利體系和法律體系中的根本地位

85.民法適用中的法律推理

86.民法法典化的歷史回顧

87.比較民法與判例研究的立場和使命

88.民法調整對象的屬性及其意蘊研究

89.論我國民法總則對商事規范的抽象限度——以民法總則的立法技術衡量為視角

90.回歸傳統——百年中國民法學之考察之一

91.環境問題的民法應對:民法的“綠化”

92.日本民法百年中的債法總論和契約法

93.比例原則在民法上的適用及展開

94.論民法生態化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95.中國民法和民法學的現狀與展望

96.再論民法中人格法的公法性——兼論物文主義的技術根源

97.民法中“民”的詮釋

篇(6)

1、公共課考3~5門左右,其中《中國近現代史綱要》、《馬克思基本原理概論》、《英語二》三門課程為必考公共課,無論什么專業都需要考這三門的。一般理工類的專業還會增加如《高等數學》、《線性代數》等科目的考試,偏應用性質的專業還會開考《計算機應用基礎》或者《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

2、專業課考8~10門左右。專業課的設置都是由各主考學校對本校內此專業的教學要求設置的。如法律專業的專業課包括:民法、刑法、商法、國際法等。

3、換考課程考3~5門左右。換考課程:換考課程是指英語自學難度大的考生不考英語二而多考幾門其他課程替代英語二的學分,一般是考3到5門課程。

4、自考本科畢業論文設計)。畢業論文設計):一般不計學分,是自己自考所有課程的總結,就是根據自己的專業方向選擇一個論文命題并展開論文,一般是畢業前的最后一關。

(來源:文章屋網 )

篇(7)

2.憲法民法關系之實像與幻影——民法根本說的法理評析

3.民法公平原則新詮 

4.民法典與特別民法關系的建構 

5.我國民法立法的體系化與科學化問題 

6.從民法與憲法關系的視角談我國民法典制訂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構

7.論中國民法中的“解法典化”現象

8.水權與民法理論及物權法典的制定

9.民法與國家關系的再造 

10.20世紀前期民法新潮流與《中華民國民法》 

11.民法與人性的哲學考辨 

12.論人體器官移植的現代民法理論基礎 

13.物上請求權與物權的民法保護機制 

14.社會基礎變遷與民法雙重體系建構

15.我國當前民法發展戰略探索——法學實證主義的當代使命 

16.瑞士民法上的人格權保護 

17.民法的人文關懷 

18.論民法典(民法總則)對商行為之調整——透視法觀念、法技術與商行為之特殊性 

19.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適用 

20.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民法  

21.民法基本原則研究——在民法理念與民法規范之間

22.民法總則立法的若干理論問題 

23.中國民法百年變遷  

24.編纂民法典必須肅清前蘇聯民法的影響  

25.論民法原則與民法規則之間的關系

26.民法總則不應是《民法通則》的“修訂版”

27.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范式整合 

28.刑法與民法——截然不同的法律類型 

29.民法基本原則:理論反思與法典表達

30.民法上國家政策之反思——兼論《民法通則》第6條之存廢 

31.我國民法地域效力立法之檢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條第1款為中心

32.民法中的物 

33.通向人性的復興與和諧之路——民法與經濟法本質的另一種解讀

34.見義勇為立法與學說之反思——以《民法通則》第109條為中心

35.中國民法繼受潘德克頓法學:引進、衰落和復興

36.百年中的中國民法華麗轉身與曲折發展——中國民法一百年歷史的回顧與展望

37.民法總則的立法思路

38.論民法基本原則之立法表達

39.民法基本原則解釋:意思自治原理及其展開

40.“民法-憲法”關系的演變與民法的轉型——以歐洲近現代民法的發展軌跡為中心

41.民法與市民社會關系述要 

42.民法總則編的框架結構及應當規定的主要問題

43.商品經濟的民法觀源流考

44.物權請求權制度之存廢與民法體系的選擇

45.關于制定民法總則的幾點思考

46.中國民法中的“層累現象”初論——兼議民法典編纂問題 

47.我國民法強制性規范的立法探析

48.我國民法典編纂中民法調整對象的確定與表達

49.論支配權概念——以德國民法學為背景

50.民法公平原則的倫理分析  

51.方法與目標:基本權利民法適用的兩種考慮

52.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基礎

53.論民法上的注意義務

54.民法基本原則與調整對象立法研究

55.錯位與暗合——試論我國當下有關憲法與民法關系的四種思維傾向

56.論民法中的國家政策

57.民法基本原則之“成文法局限性克服論”反思——就《民法基本原則解釋》與徐國棟先生商榷

58.憲法與民法關系在中國的演變——一種學說史的梳理

59.近30年來日本的民法研究

60.民法調整對象之爭:從《民法通則》到《物權法》——改革開放30年中國民事立法主要障礙之形成、再形成及其克服

61.我們需要什么樣的民法總則——與德國民法比較

62.民法是私法嗎? 

63.情誼行為、法外空間與民法對現實生活的介入 

64.民法上的人 

65.侵權責任法在我國民法中的地位及其與民法其他部分的關系——兼與傳統民法相關問題比較

66.從形式回歸走向實質回歸——對婚姻法與民法關系的再思考

67.論民法的性質與理念 

68.民法是什么?——學說的考察與反思 

69.民法典創制中的中國民法學 

70.動產抵押制度的再思考——兼評我國民法(草案)對動產抵押與讓與擔保制度之規定 

71.知識產權作為第一財產權利是民法學上的一個發現

72.兩種市場觀念與兩種民法模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民事立法政策內涵之分析

73.制定《民法總則》不宜全面廢棄《民法通則》 

74.重塑以民法為核心的整體性知識產權法

75.對民法的哲學思考——以民法本位為研究視角 

76.私法原則與中國民法近代化

77.論民法基本原則生態化的價值理念與技術路徑

78.論民法的社會功能 

79.民法規范進入稅法的立法路徑——公法與私法“接軌”的規范配置技術

80.私法自治與民法規范 凱爾森規范理論的修正性運用

81.民法與憲法關系之邏輯語境——兼論民事權利在權利體系和法律體系中的根本地位

82.民法適用中的法律推理 

83.近代民法的現代性危機及其后現代轉向——兼論當代民法使命 

84.比較民法與判例研究的立場和使命  

85.民法調整對象的屬性及其意蘊研究 

86.論我國民法總則對商事規范的抽象限度——以民法總則的立法技術衡量為視角

87.回歸傳統——百年中國民法學之考察之一 

88.環境問題的民法應對:民法的“綠化” 

89.日本民法百年中的債法總論和契約法

90.比例原則在民法上的適用及展開

91.論民法生態化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92.與改革開放同行的民法學——中國民法學30年的回顧與展望 

93.中國民法和民法學的現狀與展望  

94.再論民法中人格法的公法性——兼論物文主義的技術根源 

95.民法中“民”的詮釋

96.論民法解釋學的范式——以共識的形成為研究視角

97.現代民法中的弱者保護 

98.刑法與民法之間的交錯

99.俄羅斯社會轉型與民法法典化

100.民法體例中商法規則的編內與編外安排  

101.一個分析框架:環境法與民法的對話 

102.雇傭關系調整的法律分界——民法與勞動法調整雇傭類合同關系的制度與理念

103.德國法上意思表示和法律行為理論的新發展——兼論對中國民法總則立法的啟示

104.民法價值判斷問題的實體性論證規則——以中國民法學的學術實踐為背景

105.論民法研究的命題、方法和結論

106.對民法本位的新審思——從民法基本原則及價值談起 

107.論市民社會與民法的本位

108.論民法諸項基本原則及其關系 

109.民法基本原則、價值和本位新思考 

110.結構·民事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存在的幾個問題

111.《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責任——從物權法到民法典的規定 

11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解讀、評論和修改建議 

篇(8)

[正 文]

一、引言

我國民法界普遍認為典權為中國特有的不動產物權制度。曾經有一段時間,民法界圍繞正在制定中的民法典或物權法是否要規定典權而展開過激烈的討論。后來學者建議稿(注:梁慧星主編:《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附理由(物權編)》,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94~306頁。)及2004年10月的“第二次審議稿”(注:2002年12月,人大常委會對民法典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其中第二編為“物權法編”,本文稱之為“第一次審議稿”。)均采納了典權制度,但2005年3月審議并于同年6月公布的征求意見稿(第三稿)卻刪除了典權,其理由及詳情不得而知。(注:據2005年6月29日中國青年報版報道,草案二次審議稿對典權、讓與擔保作了規定。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我國傳統的典權制度已經消失,開辦的典當行實際上辦理的是“當”動產的業務,并未辦理“典”不動產的業務。讓與擔保主要涉及動產擔保,而我國對動產擔保已經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因此,物權法對典權和讓與擔??蓵翰灰幎ǎ绻院蟠_有需要,可再行。)從目前立法態度的動搖及學界爭論的內容來看,很難判斷典權在中國的最終命運。然而,值得關注的是,韓國法學界則一致認為傳貰權(注:“傳貰權”用語為韓文漢字,以中文解釋很難理解其含義。我國學者將韓國的傳貰權譯成典權,但畢竟二者非指一物,況且韓國學者一致認為傳貰權為韓國特有的法律制度,故本文使用原用語。“傳”與“典”的韓文發音相同(念zen),究竟為何使用“傳”不得而知,有學者懷疑其淵源于“家舍典當”,有可能是“典”的音譯。[韓]尹大成:《韓國傳貰權研究》,三知院1988年版,第79頁。)為韓國固有的物權制度,并且以此為由,韓國法學界及實務界極力主張承繼和該傳統法制。也正因為如此,我國的典權制度在韓國法學界仍居于比較法上的重要地位。(注:這方面主要學術研究論文有:[韓]李銀榮:《關于中華民國典權的研究——與我們的傳貰權比較》,載《現代民法的諸》,博英社1981年版,第382~402頁;[韓]金大圭:《關于中華民國典權的研究——與我國的傳貰權比較》,博士學位論文,圓光大學研究生院,1984;[韓]尹大成:《傳貰權的比較法考察——滿洲國民法典的典權對傳貰權的》,載《現代民法的諸問題》,博英社1987年版,第103~132頁。)與之相反,如今在我國,典權制度卻面臨將要被遺棄的局面,更談不上承繼和發展。韓國民法在繼受近代民法之前主要受中國法影響,因此除了傳貰權的立法過程之外,舊韓國末期傳貰習慣的形成究竟是否也受中國古老的典權習慣之影響,學界尚未有定論(此部分屬于法制史研究范疇,而且也超出了筆者力所能及的范圍,因而在此不予討論)。但是,鑒于我國民法學界對傳貰權的認識尚處于較陌生的階段,深入研究者更是寥若晨星的狀況,本文擬圍繞近來國內法學界對典權問題的爭論焦點,從實體法角度介紹在現代韓國社會仍具有生命力的傳貰權制度,供國內立法界及學界參考。

二、韓國傳貰權制度概述

(一)傳貰權的法律性質

雖然1958年的民法典明文規定了物權性質的傳貰權,但民法典出臺之后,社會生活中仍大量存在未經登記的習慣法上的傳貰關系。不僅如此,事實上未經登記的傳貰關系的利用率遠遠超過民法上須登記的物權性質的傳貰關系。因此,現今在韓國,傳貰權分為債權性質的傳貰權與物權性質的傳貰權兩種。未經登記的債權性質的傳貰權,又分為住宅用建筑物傳貰權、非住宅用建筑物、土地傳貰權。其中住宅用建筑物傳貰權,則適用“住宅租賃保護法”(注:該法于1981年3月5日以第3379號法律予以制定;于2002年1月26日以第6627號法律第6次修正。主要內容為:(1)已經交付住宅和辦理轉入申告注冊人,租賃契約上有確定日期的承租人,在拍賣等程序上,較之后順位權利人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租賃保證金;(2)住宅租賃期間為2年;(3)優先受償小額保證金的承租人的范圍:在首都圈和過密抑制圈域為4000萬韓元以下,廣域市為3500萬韓元以下,其余地域為3000萬韓元以下。)受物權保護。(注:雖將習慣傳貰上升為物權,但債權性質的傳貰仍大量存在,且其大部分為持小額傳貰金的庶民階層。對此現象,學界呼吁立法不要對真正需要保護的弱勢群體采袖手旁觀的態度。于是,1984年修改住宅租賃保護法,增設第12條債權性質的傳貰關系適用本法之規定。)在韓國法學界通常所說的傳貰權,一般指物權性質的傳貰權,以下論述范圍亦僅限于物權性質的傳貰權。

關于傳貰權的法律屬性,韓國法學界曾展開過與我國情況類似的激烈爭論。現行韓國民法第303條規定,傳貰權是指傳貰權人支付傳貰金,依該不動產的用法占有、使用、收益,于傳貰權消滅時,權利人對該不動產全部享有較后順位權利人及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傳貰金的權利。(注:《韓國民法典》第303條第1項。)關于傳貰權的法律性質,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歸納:

首先,傳貰權為對他人不動產的物權。傳貰權的客體為不動產?,F行民法規定傳貰權客體為不動產,即不限于建筑物,而擴及于土地(第303條第1項)。

其次,傳貰權兼有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兩種性質。

1984年修改前的民法未明文規定傳貰金的優先受償權。因此,關于傳貰權的法律性質,學界有分歧,分為用益物權說、擔保物權說及特殊用益物權說三種學說。

用益物權說認為:現行民法未明文規定傳貰金的優先受償權,若僅依解釋認定其有優先受償權,有悖于物權法定原則;韓國民法第318條特別規定傳貰權人對標的物的拍賣請求權,其立法目的只是為了保護傳貰權消滅時傳貰金的返還;此拍賣請求權雖然不具有優先受償效力,但可以促使傳貰權人返還傳貰金,且傳貰權人申請拍賣時無需債務名義,從而可以簡化程序、減少費用。但該說同時主張修改民法,明文規定傳貰金的優先受償權更為妥當。

擔保物權說認為:地上權、地役權的成立,均不以支付地價為要件,但傳貰權的成立則以支付傳貰金為要件;傳貰金的數額超過標的不動產價格的50%,與抵押權相比,傳貰權能更多地融資,因此傳貰權更有理由屬于擔保物權;傳貰權人享有其他用益物權人所不能享有的拍賣請求權,此拍賣請求權雖不具有優先受償效力,但根據立法精神可以解釋為具有優先受償效力,或者即使沒有優先受償效力,但如同只有拍賣權而不具有優先受償效力的留置權,亦屬擔保物權;對于傳貰權認定法定地上權,與抵押權的情形相同,其目的是為了保有標的不動產的交換價值或擔保價值;民法典將傳貰權規定在地役權與留置權之間,根據體系解釋將其理解為擔保物權并無不妥。要而言之,傳貰權屬于擔保物權中的不動產質權,尤其以不動產的收益代替原債務利息的一種形式。

篇(9)

新世紀之初對1980年《婚姻法》的修正,是我國社會生活和法制建設中的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國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驟。

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社會成員人人都是現實的和未來的婚姻家庭主體?;橐黾彝シㄒ云湔{整的對象的普遍性、廣泛性和特殊性,在不同時代、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均具有重要的地位。在新

2001年對《婚姻法》的修正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必要措施,其成果是應當予以充分肯定的。經過這次修改,填補了一些原來存在的立法空白,使公民的婚姻家庭權益得到了更加有效的 法律 保障。五年來貫徹執行《婚姻法》的實際情況,也證明了這次修法是成功的,一些新增的規定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如果從全面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高度對其作理性的審視,這次修法在內容上是沒有全面到位的,是有其局限性的。雖經修改和補充,仍有許多立法上的空白?;橐黾彝ヮI域的各種具體法律制度尚不完備,體系結構和規范的配置尚待改進,婚姻家庭法的規范體系尚未系統、全面地確立。筆者認為,這次修法既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驟,又是一種過渡性的或階段性的立法措施?;橐黾彝シㄖ频娜嫱晟?,仍須繼續努力。

篇(10)

    一、關于民法

    (一)民法與市民法的概念鑒定

    “民法”為舶來詞,源自古代羅馬法,叫做“ius civile”,直譯為市民法,沒有什么特殊含義。此法原適用于全體羅馬市民故稱為市民法,之后作為否定封建和教會法思想的以及制度的資源被各國接受。然而19世紀日本學者在未能體會“市民”中所蘊含的價值下,將其譯為“民法”,至此在東方市民法變成了民法,丟掉了許多文化信息?,F代民法是指以規范自由人之間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而成為使命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民法同時又是市民法、權利法、人格法、私法。歷史上曾出現過真正的平等和臣民的平等,民法所調整的則是真正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

    (二)民法的理念與性格

    民法的性格主要體現在權利本位性和身份平等性上。民法作為私法其自身的獨立離不開公私法的劃分,羅馬人將法律體系劃分為政治國家的法和市民社會的法,即公法與私法。公法以權力為核心而私法以權利為核心,羅馬法視私人的平等和自治為終極關懷,市民法得以獨立和產生。

    中國古代也有民法一詞但其涵義與現代所指大相徑庭。

    二、簡述市民社會

    市民社會是自由人構成的社會,是由事實上擁有個人自由,文化上同樣擁有個人自由保障的人基于社會生活的需要而所形成的人的群體。而這樣的“自由”包括有自、自主、由自和自重等多個方面。私法所釋放出的平等理念就根源于每個人都是自由的人,我們無法想象一個失去自由的人會獲得平等。

    真正的市民社會是隨同資產階級發展起來的。市民社會產生了市民法,生產和交換只有在市民社會中才能被實現。市民社會以商品經濟為基礎,商品經濟是交換經濟,交換從法律角度講就是權利的相互讓與。同時,交換者必須具備獨立和自由的主體地位。

    市民社會是法治秩序的源泉。國家沒有足夠的精力也沒有必要去過問所有社會問題。市民社會的實踐方式內在的要求規則,在市民社會的最簡單的行為方式中,人們培育了規則意識,正是這些規則意識的完善構成了法制意識的基石。

    三、市民社會與民法的關系

    真正的市民社會是掙脫了封建奴役的社會,即梅茵所說的“從身份到契約”。民法與市民社會時刻體現著一致性。筆者認為,市民社會與民法實則為源與流的關系,法律總是要同與它有相同價值理念的社會相適應。市民社會的經濟本質是商品生產與交換,我國實行市場經濟,但由于起步晚,還不是完全意義上市民社會,應結合具體國情把握二者之間的關系。

    首先,從中國的傳統文化看民法。在中國,傳統的儒家文化一直教導人們遵從“三綱五?!钡亩Y教,人們總在一種等級安排中尋求著自己的權利,找到自己的歸屬,對于這樣的世代安排欣然接受。貧賤富貴之分直接決定著權利享有的多少,古代刑法中對于“八議”、“官當”等的規定可略見一斑。相同的犯罪,不同的主體,不同的處罰。中國經歷了兩千多年的封建等級社會,這就決定了輕權利而重權力,輕權利而重義務的價值體系,人們始終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這樣的思想根深蒂固,即使在現代社會還有不少國民仍甘愿受這樣的身份束縛,有礙于民法的實現。

    其次,從國家起源的形式分析中國古代民法的有無。國家從起源上講可分為部族聯盟和酋邦制兩種形式。部族聯盟采用的是氏族模式,即以古希臘和古羅馬為典型的西歐的文明模式,經歷了從社會性社會直接進入政治性社會的歷程,采用民主制,平等的理念深入人心。而酋邦介于社會性社會與政治性社會之間,有控制但無市場經濟,采用家庭但不平等,有管理但無政府,采用集權制,體現了一種君臣的關系。中國屬于酋邦式的國家起源,統治階級用政府與威懾的方法管理國家,自古就沒有人格的概念,更沒有產生過以商品經濟為基礎的市民社會。近現代意義上的民法自然也無從產生。

    在此,從傳統法律的發展看中國民法。中國古代是一個諸法合體、刑民不分的農耕社會與宗法社會,私法文化極不發達。中華法律文化不知民法為何物在十九世紀末終于畫上了句號。而滿清王朝從日本明治維新中得到啟示,開始繼受市民法,卻低估了異質文化繼受過程的艱難,在指導思想上采用拿來主義,對文化價值的吸收不足。在操作上,只靠權力者的法典制定,忽略了社會文化上的整合。市民社會是多元的,體現了與眾不同的價值理念和精神面貌,私法的價值理性備受重視,傳統權威受到質疑。我國需要這樣的私法文化,促使我國法律文化從一元到多元,從義務本位到權利本位,公法文化到私法文化的轉變。

    最后,市民社會對中國民法的構建。中國傳統社會法治是以儒家倫理為精神歸依,產生于以血緣為基礎的社會結構的基礎之上,現代法治則以正義、自由、平等、民主等為依歸,產生與市場經濟的實踐基礎之上。中國在經歷了啟蒙之后逐漸認同了現代法治的精神。這些現代性價值根基于市民社會,是市民社會的運行和實踐孕育和發展了這些現代性價值。市民社會在主導方面而言是人們的自治領域。在市民社會的自治實踐中,人們培育了自身的主體自我意識,養成了追求自由與平等的品性,任何一個交易作為人們的一種實踐活動都是人們培育主體意識的良好契機。在市民社會中一切自由與平等因子,反復的交易行實踐活動給人們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打上了深刻的烙印,久而久之就轉化為人們的行為習慣。

    四、結語

    民法非空想之概念,而是來源于市民社會。它是市民社會在自身深化過程中逐漸形成,并反復參與著市民社會秩序的打造。缺乏市民社會這一基礎民法便不可能存在,民法的產生更多意義上是對市民社會既有規則的一種默認與文字形式的提煉。我國由于受到蘇聯理論的影響,在很長時間內拒絕公私法的劃分,加上商品經濟欠發達,民法便無從產生。梅因在《古代法》中指出:一個國家的發展水平高低,從其刑法和民法的比例就可知道。這說明了私法在國家發展進程中的重要作用,尤其在我國這樣一個民法后進的國家,而當務之急是推進作為私法基礎的市民社會的建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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