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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23 15: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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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論文

篇(1)

一、引言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問題是我國保險理論界近幾年來一直都在研究的重要課題,但是從現有的文獻和論著的研究成果來看,對保險資金運用的分析主要集中于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現狀和存在的問題以及擴大我國投資渠道等方面,而對于保險公司資金運用從風險管理的視角進行分析研究的還比較少。當前,我國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面臨著多方面的壓力,譬如保費收入遞增的壓力、產品創新的壓力、行業競爭的壓力以及適當財務結構的壓力等,這些壓力都迫使保險公司越來越重視資金的運用,期望通過保險資產業務取得良好的投資收益,來緩解這些壓力。但是,我們還應該看到在保險資金的運用中,面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這些風險不僅包括有一般性資金運用的風險,還包括有基于保險資金自身特殊屬性而產生的區別于其他資金運用的風險。面對這些風險,保險資金的運用如何實現預期的目標,如何分散風險、選擇投資工具、如何進行投資組合、投資策略如何制定,采取什么樣的內部和外部風險控制方法就顯得更為重要了。增強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完善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風險管理體系,提高資金收益率并有效地防范風險,是目前中國保險業面臨的緊迫任務。

二、保險資金的資產配置

保險資金在直接進入資本市場后可以在更多的投資品種間進行資金配置,但在具體配置資產時,保險公司既要充分考慮保險資金的負債性質和期限結構因素、各類投資品種是否符合保險資金流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管理的要求,還要考慮監管層對最低償付能力的要求。因此在分析保險資金的資產配置時應特別注意如下方面的問題。

第一,壽險和非壽險資金期限的差異將導致不同的投資選擇。財險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由未決賠款準備金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構成,期限大都在1-2年;而壽險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由人身險責任準備金構成,期限可以長達20-30年。由于各類保險準備金均為保險公司的負債,因此在將這類資金進行投資時風險控制相當重要,而資金期限結構上的差別將導致財險公司更注重投資品種的流動性,壽險公司更注重投資品種的安全性和盈利性,由此產生不同的投資選擇。

第二,國內保險市場快速增長產生的新增保費足以解決保險公司流動性需求。從保險公司現金流量角度看,基于對我國保險市場正處于一個快速增長時期的判斷,每年不斷增長的保費收入將能夠滿足當年保險賠付和給付的資金需求以及營運費用的支出需要,而以各類準備金形式存在的保險資金需要尋找安全的增值空間,以應對保險金未來集中給付的高峰。

第三,保險資金對風險的承受能力和對收益的要求從理論上分析,與社保基金和QFII基金相比,保險資金對風險的承受能力和對盈利的要求處于它們兩者之間,在進行資產配置的過程中會綜合考慮銀行存款、企業債券、基金、流通股股票、可轉債等不同投資品種間的平衡。隨著投連險、分紅險和萬能保險等新型壽險產品銷售份額的不斷增長,保險資金直接進入股票市場的規模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廣大投保人和保險人對股票市場運行周期的判斷,保險資金的風險承受能力也將相應提高。

第四,保險資金的盈利模式將呈現多元化趨勢。在投資品種的選擇上,保險資金可介入的品種除了常規的流通A股、可轉債之外,還將介入非流通股的投資,隨著國內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和投資品種的不斷豐富,可供保險資金選擇的余地仍將不斷擴大。目前有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的相繼出臺,有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業務范圍的規定將成為這部法規的核心要點。

三、保險公司對資金運用風險的管理控制

目前,我國保險資金運用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成立獨立的資產管理公司;二是委托專業機構運作;三是在保險公司內設資金運用部門。不論是采用哪種模式,保險公司都是資金運用的決策者和風險承擔者,也是進行風險防范的第一道防線。為保證資金的運作安全,應有效的安排組織結構、內控制度、管理系統與和風險預警體系。

1、建立健全分工明確的組織架構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涉及的機構和部門包括董事會、總經理室、風險管理、內部審計、風險監督等諸多機構和部門。這些機構和部門職責分工不一樣,其協調運作是做出科學投資決策的機制保障。如董事會的職責有負責制定資金運用的總體政策,設定投資策略和投資目標,選擇投資模式,決定重大的投資交易,審查投資的組合,審定投資效益評估辦法等,總經理室的職責是根據董事會決定的總體政策,負責研究制定具體的經營規定和操作程序,包括多種投資組合的數量和質量比例、制定風險管理人員守則和職責、風險管理評估辦法等,內部審計的職責是直接向董事會負責,獨立對所有的投資活動進行審計,及時發現并糾正公司內部控制和運營制度存在的問題,風險管理部門的職責是分析市場情況和風險要素變化,對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和控制,研究化解風險的措施,風險監督部門的職責是通過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及時、全面、詳細地了解資金運用單位和部門對董事會的投資策略、目標達成與實施過程,投資人員的從業資格和整體素質以及勝任工作情況等。

2、制定嚴密的內控制度

資金運用的決策、管理、監督和操作程序復雜,環節多,涉及面廣,人員多,風險大。所以有必要沿著控制風險這條主線,制定嚴密的內部控制制度。一方面,這些制度必須涵蓋所有的投資領域、投資品種、投資工具及運作的每個環節和崗位;另一方面,使每個人能清楚自己的職責權限和工作流程,做到令行禁止,確保所有的投資活動都得到有效的監督、符合既定的程序,保證公司董事會制定的投資策略和目標順利實現。

3、建立資金運用信息管理系統

信息管理是一種重要的風險管理工具。公司要有發達的信息網絡,對外要與國內外各個資本、債券、貨幣市場連接,讓有關人員隨時了解市場變化情況;對內要與董事、總經理室成員、風險管理、審計、監督、財務、業務部門聯接,在系統中及時錄入各種業務發生情況。這些信息要足以為決策者提供第一手決策依據,為管理者提供及時詳實的分析數據,為監督者提供全面的全科目資料,為投資操作者提供信息平臺,同時真實記錄交易情況,使準確信息在公司各個機構和部門之間充分交流。

4、建立公司評估考核和風險預警體系

在資金運用的全過程中,有幾組指標評估辦法是保險公司必須關注和建立的,比如風險評估和監控,資金流動性考核評估、資產負債匹配評估、風險要素評估、資金運用效益評估等。此外,還要健全投資風險預警體系,包括總體及各個投資領域、品種和工具的風險預警,使投資活動都納入風險管控制度框架內,使公司經營審慎和穩健。

四、加強保險資金運行的監管建議

1、為保險資金運用營造好的法制環境

一是修改《保險法》,進一步拓寬資金運用渠道,并留有一定空間。二是對業已批準辦理的業務,抓緊補充制定各項規章,如《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等。三是對保險投資高管人員、具體操作人員規定資格條件;對銀行、證券、基金、信托等交易對象限定基本信用等級標準;確定資產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的職責和標準。四是在拓展投資模式,開放投資領域,增加投資品種和工具之前,要有較長時間的醞釀期,根據我國國情,借鑒外國經驗,反復討論、論證,必要時還可聽證,聽取多方面意見,制定監管法規規章。

2、對保險資金運用范圍的劃定

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并不意味著不限制范圍,全方位地放開。應該根據國際國內經濟金融運行環境,結合保險業經營風險的特殊性,按照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要求,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逐步放開保險資金運用領域和范圍。可考慮放寬以下限制:一是放寬現有投資品種的比例控制,可考慮進一步放寬購買企業債券的限制和提高投資股市的比例。二是可在國家重點基礎建設和實業投資方面有所突破,特別是對水、電、交通、通訊、能源等的投資。三是在適當的時候允許辦理貸款業務。四是放開與金融機構相互持股的限制,進行股權投資。五是適度允許投資金融衍生產品,使保險公司通過套期保值有效規避風險等。放開保險投資渠道要循序漸進,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成熟一點放開一點,避免以往那種一放就亂,一抓就死的狀況出現。注意防范保險風險,堅決杜絕因投資不當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造成嚴重影響,切實維護被保險人利益。除此之外,對流動性差、風險較高的非上市股票和非質押貸款應予禁止,同時還應禁止對衍生金融產品的投機性投資。

3、按投資比例監管

近年來,隨著社會和公眾對保險的需求加大,我國保險業迅猛發展,保險險種和產品急劇增多。這些產品因其性質、特點、責任周期、成本效益不一樣,具體體現在承擔責任的時間有先有后,規模有大有小,效益有好有差。相應地,用各種產品所形成的保費收入進行投資,其投資渠道、方式、期限等也應有所區別。我國保險業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市場機制不健全,營運欠規范,資本市場不成熟,資金運用渠道不暢。借鑒國外的監管經驗與運營慣例,應選擇謹慎經營和監管,在保險資金的運用上進行具體的嚴格的比例限制。一方面,應對一些投資類別規定最高比例限制,如對企業債券現行規定不高于20%的投資;投資次級債不超過總資產的8%;直接投資流通股的資金不超過總資產(不含萬能和投連產品)的5%等。將來保險資金投資渠道進一步放開后,對項目投資、質押借款、投資金融衍生產品、境外投資等同樣也要進行比例監管。另一方面,對單項的投資也要有嚴格的比例限制。如投資一家銀行發行的次級債比例不超過總資產的1%;投資一期次級債的比例不得超過該期發行量的20%;投資單一股流通股票按成本價格計算不超過保險資金可投資股票的資產的10%;購買同一公司的債券,投資單個項目的比例,以及對個人貸款等要控制在一定比例范圍內;資金存放在單家銀行的比例也要受比例限制,等等。總之通過投資比例限制,可以調整高風險和低風險投資結構,選擇盈利性大、流動性強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資方式進行組合,使投資組合更趨優化。當然,投資比例限制不是一成不變的,可根據市場變化及需求對公司的運營情況進行調整。

【參考文獻】

[1]史錦華、賈香萍:保險資金入市的效應分析及其風險管理[J].保險世界,2006(1)。

篇(2)

保險次級債在表面上通過債券發行補充資本的方式暫時將償付能力不足的問題掩蓋,但事實上并未從根本上予以解決。具備足夠的對保險賠付(或稱為“或有負債”)的擔保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經營保險的基礎也是保險公司持續經營的必要條件。基于此,保險公司的經營功能就是準備足夠的資產或資本抵御經營風險過程中過程中面臨的各種可能發生風險的賠付。而保險公司核心資產或資本的主要是來源于股東設立公司時投入的股本以及經營過程中的相關盈余儲備,這些核心資產公司經營保險償付賠付基礎。保險次級債券在一定形式意義上具有類似資本屬性,但它實際上或者說最終卻不具備核心資產的償付風險賠款的能力。

篇(3)

一、外資保險公司發展的概況

(一)入世以來外資保險公司的發展

2006年已經是我國入世第五年,到目前為止,除了外資產險公司不得經營“交強險”、外資設立壽險公司必須合資且股比不得超過50%等限制外,保險業基本實現了全面對外開放。

根據保監會統計數據顯示,到2006年10月為止,共有15個國家和地區的47家外資保險機構在華設立了121個營業性機構,135家外資保險機構設立了近200家代表處。2006年1—10月期間,外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191.12億元,占市場份額4.07%。在北京、上海、深圳、廣東四個開放較早、外資較集中的保險市場上,外資在當地的市場份額已分別占到18.15%、18.62%、10.73%和9.68%。

我國保險業開放以來,共有超過600億元人民幣的境外資金,通過設立外資保險機構或參股中資保險公司進入我國。外資保險機構進入我國保險業,帶動了大量保險相關資金投入我國經濟和社會建設,使保險作為經濟補償和“社會穩定器”的作用逐步增強。同時,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促進了中資保險公司深化改革,保險行業發展質量得到提高。

(二)外資保險公司存在的問題及監管狀況

實施“引進來”戰略,就不可避免地面臨強大的競爭和國際市場動蕩對金融穩定造成的沖擊。外資保險公司在大舉擴張的同時,也暴露出很多問題,包括超范圍經營、損害合資伙伴的合法權益、公司組織結構和內設機構職能不健全、向境外非法轉移利潤和逃避納稅以及地下保單等。例如,廣州市地稅機關對在廣州注冊登記的27家外資保險機構于2003年—2005年度納稅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后發現,有13家存在涉稅違法問題,共查補稅費l359萬元,其中一家2005年才注冊開業的外資保險機構查補稅費達230萬元。還有一些保險公司水土不服,經營不善。

因此,在保險業全面對外開放的同時,加強對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管,才能維持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

目前我國保險業已經全面開放,進一步開放的余地不大。對外資保險公司的國民待遇已經使監管的焦點由過去如何有序地開放,到現在的市場行為監管,公司治理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以及外資保險公司引起的特殊問題的監管。

目前我國的保險監管法律制度主要由《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組成。加入WTO之后,為滿足新形勢下外資保險公司監管的需要,我國先后頒布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由此,以上四部法律、法規共同構成了對外資保險公司的宏觀監管。但是,從目前看,我國對外資保險公司的基層監管還存在許多“真空”地帶,對外資的監管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二、發達國家和地區保險業監管的經驗借鑒

(一)美國保險業的財務警戒系統:IRIS和RBC

美國的保險業相當發達,其保費收入約占全球保費收入的1/3,保險監管也由美國保險委員協會(NAIC)和各州保險局共同完成。

NAIC要求保險公司有統一的財務報表及會計準則,并按時遞交年度報告。在這些信息的基礎上,NAIC建立了一個全美范圍內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數據庫,包括近5000家保險公司最近十年內的年度財務信息。

NAIC通過對各種數據進行分析,建立了早期警戒系統(1RIS)。IRIS主要分析以下比率:(1)資本金和盈余率;(2)總收入和凈收入;(3)傭金與費用和保險費與最低資本金;(4)投資收益率;(5)保費變化;(6)準備金變化。如果IRIS對某保險公司的分析結果超出預期正常結果,州保險監管部門會對該公司密切注意,追查原因和規定其限期改正,否則,將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為強化償付能力監管,NAIC在1993年、1994年分別對財產責任保險公司和人壽保險公司實施風險資本(BBC)監管要求。它是借鑒巴塞爾協議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性的要求,對保險公司按其面臨的不同風險分別規定所需要的風險資本額,將各種財務數據進行處理得出一個最小資本金數額,然后將這個數額與保險公司經過調整的資本金比較,以確定該公司的資本金是否充足,并授權監管部門采取相應的干預措施。

NAIC規定保險公司必須每年提交RBC報告,根據RBC比率的范圍,各公司被分成五個“行動等級”,并分別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

(二)臺灣地區保險業對外開放的經驗

臺灣地區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歷史并不長。臺灣是在島內保險市場發展了二十多年后才逐步對外開放的,其間經歷了20世紀80年代的初次開放和90年代的大規模開放兩次。80年代中期的經濟“自由化、國際化和制度化”,促進了保險業的開放進程;1990年,臺灣仍然嚴格限制進入島內的外資公司的具體條件,防止外資進入后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直至1995年,臺灣才全面開放保險市場。

盡管引入了外資保險公司,但臺灣本土保險業卻能夠在競爭激烈的保險市場站穩腳跟,并取得相當可觀的成績。臺灣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成功經驗,可以總結為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限制進入島內保險公司的資格,對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進行嚴格審核監管,防止不合格的外資保險公司給島內保險業帶來負面影響;其次,十分重視保險業的法制建設,早在開放之前,就對相關的對外開放方面的法律做了充分研究,這些規定對穩定市場開放秩序、促進保險市場平穩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再次,一直以非常謹慎的態度控制對外開放進程,使島內保險業主體能夠獲得較長時間發展成熟的機會,進而得以增強自身的抗衡能力,有效地避免市場份額的流失。

(三)俄羅斯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情況

1992年11月27日,俄羅斯審議通過《保險法》,俄羅斯保險市場向外國投資者敞開大門。俄羅斯《保險法》規定,外國保險公司在俄羅斯境內不能從事保單中介和服務,為了突破這一限制,外資公司和俄羅斯本國保險公司進行了相應的業務合作。俄羅斯聯邦政府于1993年2月26日又簽發了《關于外國投資者在俄羅斯聯邦設立經營商業保單的跨國公司》的法令,進一步向外資開放了保險市場。外國保險公司積極參與到俄羅斯保險共同基金、養老保險基金和退休金的建設中,促進了俄羅斯保險市場的發展和完善。

但是俄羅斯保險市場過快、過急地向外資開放,導致市場競爭激烈,加劇了資本外逃。俄羅斯《保險法》規定外資保險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額僅為200萬盧布,過低的市場準入門檻使層次不一的保險公司進入國內,加大了監管難度。由于保險市場改革缺乏配套的資本市場改革,大量資金流人并沒有發揮很好的作用。

三、對外資保險公司監管的“三支柱”

外資保險公司蜂擁而人對我國保險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促使保險監管依法行政和科學監管的觀念逐步增強,監管服務意識不斷提高。為適應保險市場開放和發展的需要,保監會建立了以償付能力監管、公司治理結構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三支柱”的現代保險監管體系,但對外資保險公司監管可以有側重點。

(一)市場準入與市場行為監管

在市場準入方面,目前《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規定: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且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50億美元。

為了引進資金雄厚、經營穩健的外資保險公司,對于外資保險公司市場準入的限制在短期內不會有變化,因為目前我國保險市場開放程度已經很大,市場準人的限制是保證公平競爭與穩定經營的基礎。

但是從長期看,固定的資本標準會不適應市場的變化。今后的發展可能要借鑒美國保險公司資本金的“RBC"標準,設立適應我國保險業發展需要的基于風險的資本金標準,控制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促進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

在市場行為方面,針對外資保險公司在經營中出現的違規經營問題,一方面要對數據真實性進行自查,尤其要加大對基層機構的內審稽核力度,對于假報表、假數據、假賠案問題進行嚴肅查處。另一方面,要聯合海外特別是港澳地區監管機構和保險公司,嚴厲打擊非法銷售地下保單活動,防止資本外逃和洗錢行為,維持保險市場有序發展。

(二)償付能力監管

按照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提出的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監管的原則,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監管應該和強化保險公司風險管理的要求結合起來。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監管框架必須設定資本和負債的匹配要求,并能夠對風險做出敏感反應。

目前,保監會對償付能力不足和監管指標超標的保險公司采取的監管措施包括:要求提交解釋報告、增資擴股、監管談話、限期整頓等。這種分類管理的層次過于簡單,界限也有些模糊,應該借鑒美國的經驗對不同財務狀況的保險公司實行更細致的分類管理,遵循“優松劣緊”的原則,提高監管的靈活性和效率。

(三)公司治理結構監管

公司治理結構監管關鍵在于確保董事會對總體決策負完全責任并保證公司按照適當的業務和財務實踐標準進行有規劃和審慎的經營。為此,有必要建立一套確保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對保險公司的生存發展負主要責任的制度體系,以明確保險公司內部決策的權利與義務關系。通過公司治理結構的強化,促進保險公司與監管機構更好地合作。

四、走向國際化的保險監管

我國保險業全面對外開放是經濟全球化趨勢的體現。在這種背景下,保險業務、保險機構、保險風險都開始國際化,由此產生了保險監管國際化的要求。我國作為新興的保險市場,保險監管制度與國際監管水平相比還存在差距,實現國際化的監管將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構建完善的法律規章體系和會計、審計制度,聯合其他監管機構是當務之急。

(一)構建嚴密的監管規章體系

我國的保險監管正處在一個新舊體制交替的特殊階段,在制定適合市場環境的法律制度方面,面臨著特殊的挑戰。國內的保險監管法規雖然在內容上已經基本符合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頒布的《保險監管核心原則》,但還沒有形成一個系統、清晰的保險監管法律和規章體系。特別是各法律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之間還缺乏協調,有些規定不盡合理。特別是,我國法律法規的制定具有時滯性,跟不上實際保險市場日新月異的變化,使得很多市場行為無法可依,例如網絡保險法律的空白就給監管帶來相當大的難度。

目前,《保險法》正處在第二次修改中。今后的方向是建立一個既適合我國保險業經營與監管需要、又符合國際慣例的保險監管法律法規體系,使我國內外資保險公司經營和監管活動納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化軌道。

(二)完善保險監管會計、審計和精算制度

由于各國的會計制度和慣例存在很大差異,不同國家公司財務信息的可比度很難實現。對于反映保險業特殊性的保險會計制度,其規定應該適用于所有保險機構,并且與國際認可的會計標準保持一致。保險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應該滿足相關性、實效性、可靠性、可比性、一致性等會計要求。我國保險業也正在朝這方面努力,自2007年1月1日起,保險業將統一執行財政部在2006年頒布的新企業會計準則。

此外,為確保保險機構遵守會計制度和有關規定,遵守內部控制程序,應當建立有效的外部審計、內部審計和保險精算制度。還要建立規范統一的保險統計指標體系、報表體系和報送制度,統一業務數據統計口徑。這樣才能提高市場透明度,增強公眾對保險市場的信心。

(三)加強國內外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

入世以后,面對國際保險業發展的新趨勢,保監會在國際交流方面做了很多工作。2000年,中國正式加入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并于2006年10月在北京成功舉辦了IAIS第13屆年會。2005年,加入了國際養老金監督官協會(I0PS),并當選為執行委員會委員。同時,保監會還加強了與亞洲保險監管機構的交流。2005年與14個國家和地區的保險監督官討論通過了《亞洲區域保險監管合作北京宣言》,為今后開展多層次、多領域的保險監管合作打下了基礎。

篇(4)

一、股份制企業制度的制度基礎

現代股份制企業制度的制度基礎是法人資產制度。股份制企業的法人資產制度是指企業通過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組建股份制公司后,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依法擁有公司的全部財產,即所有股東投入的資本均成為企業法人資產。公司作為整體,其終極所有者為股東,而公司財產的主體則是企業法人,股東不能繞開法人代表機構直接支配公司資產的運營。也就是說,在法人資產制度下,股份公司的法人所有權不依賴于股東而獨立存在,并由法人獨立占有、支配、處分和收益,法人成為公司自負盈虧的主體。在股份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獲得公司法人所有權后,股東在按其出資比例獲得相應的資本權益時,只以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即企業在經營中形成的利潤和資產增值,出資人有權按出資比例享受;而在企業破產時,出資人承擔的最大損失為投入企業的資本金。企業法人擁有法人財產權并相應承擔財產責任。

因此,法人資產制度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獨立的企業法人產權和股東有限責任制。在獨立的企業法人產權和股東有限責任制的前提下,股東是股份公司的終極所有者和終極控制權擁有者。這里的股東是作為一個整體的公司全體股東,而非單個股東,而且,股東對企業的所有權和控制權也是表現為對公司作為獨立法人的所有和控制。這種所有和控制在實際中則具體地表現為,股東擁有企業的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

從控制權的角度來看,單個股東是不可能也不愿意擁有企業的控制權的。因此,對于單個股東而言,擁有作為獨立法人的股份制公司的控制權就意味著擁有企業經營的決策權,也就要承擔有可能因決策失誤而導致的風險責任。但是,在有限責任制下,單個股東僅以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其所能夠直接控制的只是其所擁有的股票,并承擔其所擁有的股票所可能發生的風險和損失責任,而沒有能力承擔獨立法人企業整體的經營風險和損失。另外,由于股東只對自身擁有的股票承擔責任,而且,股票市場制度的股票自由轉讓和自由流通的特征,使其能夠通過分散化的投資盡量減少其風險,也保證了單個股東能夠在預期企業經營出現風險時隨時抽回資本。因此,即使單個股東擁有承擔獨立法人企業整體經營風險的能力、也不愿意擁有企業的控制權。這樣,剩下的只是所有的股東作為一個整體擁有對獨立法人企業的控制權。

二、建立完善的企業法人資產制度的一般條件

(一)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建立股份制企業法人資產制度的內部基礎和前提

建立在企業法人資產制度基礎之上的現代股份制企業的典型特征是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控制權的分離。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的表現形式是股東擁有企業的終極所有權,而企業的內部經營者擁有企業的日常經營控制權,成為事實上的企業控制權所有者。由于廣大的被分散的股東不擁有企業的控制權,在對企業的經營者進行監督和控制方面既缺乏相應的有效手段,也會因監督和控制中的搭便車行為而缺乏應有的積極性,而企業的經理人員在獲得了企業的控制權之后,也有可能從自身利益出發,采取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股東的決策行為。加上股東與企業的經營管理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和契約不完備的客觀存在,這樣,在企業的終極所有者——股東和日常經營控制權擁有者——經營者之間就產生了所謂的“委托問題”。

在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的條件下,建立在委托關系基礎之上的股東和經營者之間的關系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征:(1)股東與經營者之間在對企業的收益要求方面存在著利益沖突;(2)股東與企業的經營者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3)所有者股東與經營者在企業經營風險承擔方面存在著責任的不對稱。這些問題的存在都有可能導致企業的經營者利用其擁有的公司控制權侵蝕股東利益行為的發生。因此,要確保股份制企業法人資產制度下的企業產權的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就必須明確地界定經營者與企業的關系,建立合理有效的股東所有權約束機制,抑制兩權分離下經營者侵蝕股東利益行為的發生。在現代股份制企業中,經營者與企業關系的界定、股東所有權約束機制的發揮是通過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來實現的。

建立在法人資產制度基礎之上的股份制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的特征主要表現為企業的股票所有者——股東擁有企業的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作為公司股份資本的供給者,股東的股份收入是不確定的,在有限責任制下,股東按其所持股份等比例地獲取企業的剩余收益。因此,股東是企業的剩余收益索取者,擁有企業的剩余索取權。另一方面,作為企業剩余收益索取者的股東通過所持股票的投票權獲取企業的剩余控制權。在公開持股的股份公司中,股東對企業的控制權主要是通過直接的內部控制和間接的法人控制市場兩種途徑來實施的。

內部控制是股東以其所擁有股票的投票權,通過投票選舉公司董事會,由董事會選擇經營管理者,將企業日常經營的決策管理權委托給經營管理者來實現的。股東通過董事會監督和控制經營管理者,如果經營管理者未能對股東盡法律上的義務,或者股東認為經營者因道德風險行為而未能使企業效率經營時,股東可以通過董事會更換企業經營管理者。

一般而言,股東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取決于三個方面的因素:(1)股份所有的集中度;(2)股東的性質;(3)股東投票權限的強弱。股東投票權限涉及投票權的范圍及程度。具體來講,比如股東的投票權限是否僅僅只包括董事會成員選出權,或者還包括企業日常經營的評判權等;董事會的決定事項所需要的股東贊成比例是過半數還是需要達到三分之二等。當然,股東的投票權因各國公司法的規定而異。

但是,股東的內部控制本身存在內在的缺陷。這種內在缺陷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在股東內部控制的過程中,股東自身存在著道德風險行為的可能性,而這種可能性的存在會影響公司治理的效率。如,在股份所有集中度較高時,控股股東有可能出現過度操縱公司,剝奪董事會獨立經營管理公司的權利、通過關聯交易轉移控股公司虧損等行為。(2)在股東內部控制中,股東主要是通過董事會來對企業經營者實施控制的。正因為如此,董事會的監督本身存在著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董事會是否真的具備監督經營者的能力是值得懷疑的。在日常的經營管理中,董事會的會議議案的設定基本上是由企業的經營管理層來完成的。因此,有關企業經營的諸多重大事項名義上是由董事會決定的,實際上,經理層可能會利用向董事會提供信息或提出議案的方式控制企業相關事項的決定。再者,盡管企業的董事會成員應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但是現實中,股東投票的依據大多是由企業的經理層向股東發送的股東大會議案書中的候補名單。因此,董事會董事的選舉實質上是由經理層“任命”的。另一方面,即使董事會具備監督能力,如何才能使之有效地發揮監督作用,也就是說,還存在著誰來監督作為監督者的董事會的問題。

當股東因股權分散而不能有效地實施內部控制時,法人控制市場能有效地解決股東控制經營管理者的問題。法人控制市場主要通過合并、收購、敵意收購、杠桿收購等控制權轉移方式來使企業達到效率經營的目的。股票的可轉讓性及其所有權特征構成了法人控制市場的基礎。當企業的經營管理者經營不善、經營效率低下,或者股東無法有效地對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進行控制時,股東可以利用將股票轉讓給外部投資者,或收購股份等方式將企業的經營管理權轉移給能為股東利益進行效率經營的經營管理者。而且,法人控制市場的存在本身,能給企業經營管理者以潛在的壓力,使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能自覺地按股東利益要求,從事經營活動。必須指出的是,法人控制市場有效運作的前提條件是公司的股票必須公開發行,而且還必須能在市場自由買賣。在股權非公開、股權公開但為少數股東持有、并且不能自由買賣的情況下,法人控制市場也就無法有效地發揮作用。

(二)股份制企業股票的自由流通和轉讓、充分競爭且有效的經理人市場以及必要的市場和法律約束是維護法人資產制度的外部市場條件

股票的自由流通和轉讓是維護企業法人產權獨立的前提條件之一。在法人資產制度下,企業法人產權的獨立意味著投資者購買企業股票成為股東后,轉歸法人所有的公司資產就與股東個人的財產相分離,股東不能隨意從公司抽回自己的股份。股東能夠直接控制的是其所擁有的股票,并憑借其所擁有的股票份額獲得紅利收入和企業的剩余控制權,或者是通過股票的自由轉讓獲得股票轉讓的利得或回避可能發生的股票價格下跌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股東就會放棄對企業日常經營的控制權,將其委托給有能力的經營管理者,確保企業法人產權的獨立。但是,如果股東所擁有的股票不能自由轉讓和流通,股東就只能獲得其相應份額的紅利收入,既不能獲得股票轉讓的利得收益,也不能回避股票價格下跌的風險,股東的財產就無法完全與法人所有的公司財產相分離,股東干預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的意愿就會增強,公司法人產權的獨立性就難以保證。

在法人資產制度下,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將股份制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權委托給作為企業經營管理者的經理人,經理人擁有企業日常經營的決策控制權,但不擁有企業資產的所有權,也不承擔企業財產的風險,他們只承擔自身人力資本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法人資產的運營效率就依賴于企業經營管理者的激烈約束機制。一個充分競爭且有效的經理人市場的存在是建立有效的經營管理者激勵約束機制的前提。在這樣的市場上,從股東利益出發,追求企業長期發展、努力經營且取得成功的經理人,其努力經營的成果將會通過市場上人力資本價格的上升而得到承認和反映,并由此獲得社會地位提升、名譽等非金錢的效用;相反,從事道德風險行為侵害股東利益、經營不善或失敗的經理人就會受到市場上人力資本價格下降、社會地位降低、名譽喪失等市場的懲罰。

此外,股份制企業的法人資產制度還必須受到必要的市場和法律約束的保護。所謂市場約束是指股份制企業以外的任何市場主體都不能夠隨意通過行政或市場壟斷來干預股份制企業的合法經營行為,股份制企業也應按照利潤最大化原則在市場競爭中追求企業的長期發展。法律約束是指股份制企業運作必須在相應的法律規范下進行,當企業經營失敗,不得不破產時,應按相關的法律程序進行破產清算,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應受到法律的追究,股東也應承擔公司經營失敗所導致的財產損失的風險。

三、國有保險公司構建股份制企業制度的有效途徑

(一)建立完善的企業法人資產制度是國有保險公司構建股份制企業制度的基礎

國有保險公司通過股份制改造后組建的股份制保險公司,其股權結構無論是實行國有控股,還是實行多元化的所有者主體結構,都必須確保股份制企業法人產權的獨立性,即無論是國有股東還是其他性質的股東,所有股東的財產都必須與股份制保險公司的法人財產相分離。在股份制保險公司的控制權方面,所有股東,尤其是國有股股東應放棄對企業法人日常經營的控制權,將企業日常經營管理的控制權通過股東大會選舉的董事會完全委托給企業的經理層。股東只能夠享有企業的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在公司法人產權獨立的前提下,為確保擁有企業日常經營決策權的股份制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層的行為符合所有股東利益最大化,必須建立一個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首先,必須建立職能明確的董事會和監督能力較強的監事會。董事會是股份制企業的決策機構,負責企業法人資產的運營,并體現公司的意志。作為企業法人的代表機構,董事會在對公司資產進行經營和運作時,應確保公司資產的運作符合股東資產增值和資本收益增加的愿望。因此,它的所有決定都必須以股東利益的最大化為目標,貫徹股東的個人意志。要使董事會的決策體現所有股東的意志,董事會成員的選拔必須充分體現股東享有企業剩余控制權的“一股一票”原則,而不能由某一個或幾個股東任命。另外,還必須建立對董事會進行有效監督的機制,即充分發揮監事會的職能,以確保董事會有關企業經營的各種決定不侵犯股東的利益。

其次,董事會應建立有效的企業經營管理層的激勵約束機制。只有董事會才享有企業經理人員的任免權,單個股東不具有企業經理人員的任免權。董事會對經理人員的選聘必須充分體現公平競爭的原則。經理人員在董事會的授權下具體執行公司的業務和公司資產的運營。董事會可以通過建立一個包含薪金、獎金、股票期權計劃、退休金計劃等在內的經理人報酬計劃,將經理人員的收入、升遷、聲譽等與公司資產的運營效率和資產增值狀況相聯系,以達到對經理人員進行有效激勵的目的。同時,董事會應嚴格對經理人員的監督機制,所有的經理人員的行為必須接受董事會的監督。在董事會成員兼任公司高層經理職責時,為避免經理層與董事合謀從事侵害股東利益行為的發生,董事會成員構成中應有一定比例的外部獨立董事,充分發揮外部獨立董事對經理人員和董事會成員的監督職能。

(二)改制后的股份制保險公司的整體上市和公司所有股權的可自由流通和轉讓是構建國有保險公司股份制企業制度的前提

要確保國有保險公司改制后所形成的股份制企業具備現代股份制企業的獨立法人產權和股東有限責任的特征,在國有保險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就必須使其股權上市交易,讓公司不同類型股權所有者的股權享有同等的自由流通和轉讓的權利。只有在公司所有股東平等地享有股權自由流通和交易權利的前提下,股東才能夠通過股權的交易實現企業資產價值增加和市場股票價格上漲所帶來的收益,也能夠有效地回避企業資產價值下降和股票價格下跌所導致的潛在風險,從而使其主動放棄對企業經營管理的日常控制權,僅以其所持股份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因此,國有保險公司在其股份制改造過程中進行股權結構設計時,應充分考慮改制中的股權結構設計一定要滿足改制后企業股權上市交易的要求。特別應吸取其他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的經驗和教訓,讓國有股股東與其他所有股東一樣,享有同樣的股權流通的權利,以避免國有股不能流通所可能帶來的各種問題的出現。

(三)完善外部市場環境,為建立穩定的股份制保險公司的法人資產制度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篇(5)

自1980年恢復辦理國內保險業務以來,保險業適應著從計劃經濟走向市場經濟的轉變,公司的管理架構隨著時代的變遷、市場的需要,也在不斷翻新。各家保險公司雖然沒有統一的管理模式,但基本遵循這樣的走勢,即:行政型——專業型——服務型。

以行政型為主流的保險公司架構貫穿整個80年代,保險公司架構層級類似于行政單位,科、股相稱,保險本行業特色性不強,不少地方人員的使用與社會同級互動,完全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運作方式,“客戶導向”無從談起。

90年代初,保險公司借鑒境外同行的經驗,開始以滿足業務管理和拓展的需要設置管理架構。最具行業特色的是以兩核為主線的管理架構在不斷改革創新下日趨成熟。這樣的管理架構重心放在保險公司內部管理的需要上,以專業和細化管理為特色,力求風險管控和市場推動,而這種專業型保險公司在運作過程中所發生矛盾導致的直接后果恰恰是與公司倡導的“客戶導向”背道而馳:

首先表現在公司發展與業務拓展之間的矛盾上,一般意義上講,只有業務發展了公司才得以發展,業務的發展和公司的發展是相輔相成的,不存在產生矛盾的因素。實質上業務的拓展相對于公司發展來說,是一系列短期行為的積累,它實際上注重的是業務的“量”,使用的方法是“挖”。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在業務拓展時一切為滿足業務迅速增長的需要,服務中心圍繞著的是大項目如何獲取,對分散的個人業務,服務重點同樣放在作為的中介渠道上。作為項目或個人業務終端的客戶,許多保險公司卻反而無暇顧及。而公司發展則是長期的行為,它是多種要素平衡的結果。它在注重業務的“量”的同時,更重要的是考慮業務的“質”,采用的方式則是“養”。保險公司要取得長期穩定的業績,重要的是在取得市場密度上下功夫、在提高客戶深度上做文章,以優質、實在、良好口碑的服務覆蓋所有客戶才是公司發展的硬道理。遺憾的是專業型保險公司的運作使這兩者之間的矛盾不斷加劇。

其次表現在銷售前線與管理后線之間的矛盾,前線以完成銷售業績為生命,輕管理,短期行為嚴重。“客戶導向”方面主要表現為籠絡式的個人行為。而管理后線所體現的責任主要為風險管控,政策與市場滯后、行為與客戶脫節成為無法追究的事實。兩核過程中多采用“寧可錯殺一千也不放過一個”生存技巧,風險管控成了先控制住自己要承擔的責任,“客戶導向”僅成了后線的“良心”行為。

專業型保險公司通過多年的努力,做到分工細化、責任明確,大家各司其職,滿負荷運作。然而真正意義上的“客戶導向”卻始終游離于這負荷之外。

隨著人們物質條件的改善、素質的提高、需求的細化、保險意識的增強、國外成熟的服務型保險公司的紛紛涌人、保險市場競爭加劇,“客戶導向”的執行與否直接關系到保險公司的存亡。于是有些保險公司在原有的架構上通過改造、增加甚至更名的方式設立了客戶服務的部門。這種客服部大多整合了分險種的理賠部門,客戶服務提供的內容絕大部分是為出險客戶提供救援或理賠相關的服務,對保險公司生存起決定意義的大部分未出險客戶卻不屬“客服”范疇。這樣的管理架構實際上仍然是專業型模式的延續。

二、豐富的保險產品是“客戶導向”的基本要求

談起產品是“客戶導向”的基本要求,應該是所有保險公司的共識,然而讓人不可思議的是:無論是成立10年、20年以上的老財產保險公司,還是摩肩接踵、紛至沓來的新財產保險公司,針對個人客戶市場而言,能提供的產品屈指可數。除了車險、家財險或變相家財險的按揭險以及少量家電責任險外,幾乎沒有其它產品能夠提供,更令人慨嘆的是占財產保險公司半壁江山的車輛保險,各家公司現行的條款和費率如果剔除貨幣變動因素外竟然同20年前使用的條款和費率沒有太大的區別。這種時空突破20年、跨度覆蓋全國的產品真可以稱作是中國的“可口可樂”。

事實上今天的客戶需求品位不斷提高、需求感受愈發細化,加上迅猛而至的經濟全球化,國內財產保險公司如果仍然是這樣的產品現狀,不僅對客戶來說無法做到“可口”,對保險公司來說勢必導致無法“可樂”的結果。可以從幾乎與國內個人財產保險同時起步的國內個人車輛市場的發展情況找一點產品“客戶導向”的啟發。

1.產品種類的多樣性,滿足不同要求的客戶需要

國內個人車輛市場發展的歷史盡管時間不算太長,但有史以來產品的種類繁多,總能滿足不同時期、不同客戶的不同需要。盡管開發新的車輛產品無論是成本投入、技術要求還是市場調研等都不在開發保險產品的難度之下,而能夠提供給個人的財產保險產品至今仍舊只有那冰冷發黃的幾款。只要你愿意,你花幾分鐘就可以買遍財產保險公司為個人提供的所有產品。

2.產品價格的多樣性,滿足不同投入的客戶需要

保險產品的價格區間與車輛價格的區間更不能同日而語。就車輛市場而言,同樣滿足代步、載客需要的車輛價格有幾萬元到上百萬元可供挑選。而針對個人保險類似產品的價格相差無幾。有限的幾款產品加上有限的價格,使客戶想往保險公司送錢都不容易。

3.前瞻性消費引導,促進市場的繁榮

車輛市場的繁榮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車輛市場的前瞻性引導。據測算我國城鎮人口平均車輛消費與收入之比約為1/20,遠遠高于美國的1/30,而保險消費尤其是財產險的個人平均消費在收人中的占比不到1/110,大大落后于發達國家的1/50。相對于整個消費市場而言,我國城鎮車輛消費情況是非常樂觀的,車輛銷售市場無論是經營理念、實際運作還是取得的效果都領先于國內其它銷售市場。這些年個人車輛在設計、生產、銷售上做得有聲有色、如火如荼。豪華車、頂極車、概念車、世界同步上市車等等,把一個剛剛能夠溫飽的國人胃口吊得老高,不少人5年甚至10年后的市場現在都貢獻了。如果我們的保險公司在相互間的惡性競爭方面能節約些精力,在個人保險產品上多下些功夫,以產品的更新換代領先同業、以產品的優勢取代價格競爭、以產品的特色化吸引客戶、以產品的多樣化贏得市場,今天的個人保險市場恐怕要象樣得多了。

針對個人的保險產品我們應該在產品的文化內涵、產品的承載功能和產品的額外獲益三個方面做文章。

產品的文化內涵隱含著設計脊和開發者的經營理念。保險向來為泊來品,在設計、開發、功能上多具泊來特色,作為個人財產保險產品有著泊來的可保風險的損失補償效用,卻幾乎沒有任何中國的文化元素,而如何同中國自古以來的“養兒防老、積谷防饑”的風險防范思想和其它傳統文化的有機結合是降低誘導成本,引起消費共鳴的重要途徑。產品的承載功能,必須兼顧受眾的需要意向和最終承付,功能的取向高覆蓋、多樣性、多層次至關重要,要有全功能、多功能、單功能和潛功能以及不同功能的組合和跨行業的聯名、聯姻產品來滿足市場。產品在時空上必須做到門類齊全、層出不窮。2003年對財產保險公司經營意外險和短期健康險的解禁,使財產保險公司豐富產品顯得容易的多了。保險的出險“收益”、無險“白繳”的特點決定了保險產品額外獲益的重要性,特別是個人保險產品的額外獲益是增加社會消費興趣、擴大保險受眾和提高客戶忠誠度的有效手段,因此盡可能提高保險產品的附加值是保險市場競爭中的必然措施,近年來保險公司競相開展的“免費”救援、自駕游、俱樂部、會員制等活動實際是保險產品額外獲益的具體體現。

財產險公司在做好常規化、大眾化產品的同時積極推出個性化產品、打包產品、聯名產品等不失為現階段迅速活躍市場、豐富保險產品、贏得客戶的有效途徑。

三、完善的銷售方式是“客戶導向”的根本需要

保險的銷售行為隨著市場化的進程在不斷改變和完善。財產保險公司成立初期常用的借助政府相關部門或主管部門“紅頭文件”“促銷”的“行政型銷售方式”今天雖然已屬罕見,但隨之伴生的“關系型銷售方式”仍有一定的市場。但個人客戶分布廣、單筆保費少,特別是財產險多以1年為周期、無續期利益的特點決定了我們必須以全新的思維來探索有針對性的、新的銷售方式。

1.加快現行保險公司銷售隊伍的轉型,采取全新的直銷行為

財產保險公司的考核和利益因素的驅動結果必然使直銷行為的分支機構和銷售人員更多地關注能獲得較大業務的團體和企業客戶。然而,個人客戶市場卻是所有保險公司遲早要面對的市場,個人客戶市場的取得與否最終決定保險公司的存亡。但傳統財產保險的一對一的銷售方式顯然受制于個人產險產品的成本局限,因此銷售隊伍及其銷售行為必須符合個人客戶業務發展的需要:

轉型之一,保險公司產品銷售人員向客戶代表、個人理財師及風險控制專家轉換,在保險深度上彌補保險密度帶來的不足,從空間上彌補時間上的利益損失。

轉型之二,通過大力倡導“個險團銷”的銷售方式,達到了低成本高產出的預期目的,如利用發揮會所、沙龍、社區、集團、俱樂部、主管單位等客戶樞紐的作用,牽散戶龍頭。

2.加大投人,將保險公司功能最大可能地融入社會

長期以來保險所擔負的角色是“收收保險費,拿拿手續費”,保險在保險發展過程中起到積極作用的同時,其應有的效能遠遠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保險在個人客戶產品銷售中有著其“”的天然優勢,無論是兼業還是專業,大多有著先天的客戶淵源,如依托車行、銀行、郵政、電訊、運輸、醫療、教育、物業等資源派生的保險行為。現行的人自身運作、社會的管理和保險公司的投入離“客戶導向”的市場需要相差甚遠。主要存在的問題是:被動型業務占業務的主要來源,“派生”的行為一般與客戶采取資源交換式的展業方式,保險產品的獲取以及對客戶的引導缺乏主動性。人產品單一、行為簡單,在造成資源的巨大浪費的同時不能滿足市場和客戶的需要。成功運用資源是實現“客戶導向”的關鍵。保險公司要加大對的投入,真正在星羅棋布的兼、專業上做到銷售等服務功能的延伸。

3.實現自助銷售,引領未來個人客戶市場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國民素質的提高、信息民用化的到來,個人保險通過電話、電腦網絡、電視、直郵等方式自助銷售迎合了未來高效率、快節奏的生活需要。

總之,不同方式銷售行為其目的就是建立全方位、立體化的個險產品銷售網絡使個人客戶在獲取保險產品時真正做到快捷方便。

四、良好的客戶服務是“客戶導向”的絕對保證

做好對個人客戶的服務是實際工作中的難點也是保險經營能否最終實現“客戶導向”的必經之路。

保險的個人客戶服務除有著一般保險服務的共性外還有著很強的個險特點:那就是個險服務必須做到的條理性和常理性的有效統一。個險服務的條理性是指保險的任何服務必須遵從相關的保險條款和相應的法律法規。但由于投保人對信息掌握的是否充分、不同保險人員的行為方式、個人客戶的文化差異等方方面面都會影響甚至左右個人客戶的理解、判斷和行為,相同問題的不同理解、相同的處理方式的不同滿意程度形成了個人客戶的特點。針對這種特點保險人就需要在常理性上下功夫,在條款基礎上既要保證保險公司的長遠和整體利益同時又能讓客戶滿意。對個人客戶的服務集中體現在保險銷售的售前、售中和售后三個環節上。

售前,采取多途徑的方式充分提供個人客戶需要和必須掌握的相關保險信息,使客戶對保險需求做出正確、自愿抉擇。有效的售前行為取決于對潛在客戶的挖潛和爭取“搖擺客戶”的成功率。售中,不少企業把售中服務僅僅看成是微笑服務、送貨上門、24小時制以及產品“三包”的承諾上。其實,銷售環節的便利性和產晶質量的保證是對所有銷售行為的基本要求。售中的過程是與客戶“交手”過程,客戶在“交手”過程中對環境的取舍、所提供服務對象的要求以及符合客戶心愿的最佳“交手”時間等等都是作為個人客戶銷售必須研究的課題。客戶對所提供的銷售服務不應是簡單的口頭滿意,而是出自心底的感覺“自然”和“舒服”,是吻合甚至超出心理預期的“興奮”。判斷售中行為的成敗指標是客戶的“上癮度”,優秀產品售中行為又是其它產品的售前行為。售后,往往是保險公司有周密的服務要求和規章但執行不到位的環節。而售后恰恰是企業體現誠信、反映實力、展示魅力和培養客戶“忠誠度”的最為重要的一環,是衡量企業能否長遠發展的標桿。好的售后服務應具備三個基本條件:第一是全員到位的服務意識;第二是順暢高效的運作流程;第三是與服務相一致的內部保證制度。

五、保險公司實施“客戶導向”的建議

1.處理好保險標的的風險管控和個人客戶價值貢獻的關系

充分認識保險標的風險“大數”和以人為對象的“客戶風險”的“大數”辨證關系,建立符合“客戶導向”的“個險大數”體系。企業經營盈利為最終目的,個體的把控必須以總體的市場獲取和在已取得的市場中盈利為前提,失去市場或在得到的市場上無法獲利的個體把控完全失去了把控的意義。財產保險中多構建以物為標的的風險大數法則核保體系,在個人客戶的業務管理中可以嘗試以個人價值貢獻的大數法則來判斷。

2.追求盈利的科學化

篇(6)

被告中國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漳平支公司

1998年11月29日,原告陳某(投保人)為妻子游某(被保險人)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漳平市支公司(保險人)簽訂了一份《重大疾病終身保險合同》(98版),交費期20年,繳費方式為處每年交費928元,保險金額20000元。合同還對責任免除條款作了約定,其中第四項“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作為保險人(即被告)不負保險責任一項條款,另外合同還對首期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復作了約定說明。同時雙方還簽署了一份客戶保障聲明書,其中聲明“業務員已對您(投保人)如實講解了保險條款,您對保險條款中列明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規定已完全了解。”

1998年11月30日原告依合同交付了首期保險費,于2000年1月5日交納第二期保費。在合同約定第三期保費交納時間到達時及寬限期間內,原告因客觀原因,未按期交第三期保費,造成該保險合同效力中止。2001年7月26日原告向被告申請保單復效,被告于當日同意復效,當日原告向被告補交了第三期保費及逾期利息。

2002年9月16日被保險人游某因家庭問題于凌晨在家中自殺身亡。2002年9月23日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要求給付游某的死亡保險金。被告認為游某的自殺發生在保單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根據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規定,本案不屬保險責任。故被告于2002年11月18日向原告發出拒賠通知書,不同意給付死亡保險金,只同意給付退費金3712元,保險合同效力終止。原告以被告對免責條款未對其履行告知義務,該免責條款對原告不具有法律效力為由。于2002年12月23日向漳平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給付游某的死亡保險金6萬元及利息。

二、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圍繞案件定性形成二種意見:

第一意見認為:1、該保險合同條款中“在合同生效”之后另有括號內注明“或復效”三個字,不合法律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2、漳平壽險公司在履行保險合同時,對“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的免責條款的解釋條款未盡明確告知義務,故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二意見認為,被告有提供了投保單及告知事項和客戶保障聲明書,其中內容均有告知說明,且原告也認可了通過簽名形式來明確免責條款的內容,故可認定被告對免責條款已向原告履行了告知義務,其責任免除條款有效。另外《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屬任意性條款,保險人是否賠償取決于雙方對合同的約定,現該合同條款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作為免責條款,把生效之日二年內與復效之日二年內作為并列情形予以約定,即把被保險人在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作為保險人的除外責任,是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因此該條款是有效條款。筆者贊同第二意見。

三、評議

本案存在兩個爭議焦點:1、保險公司是否盡了告知義務?2、保險條款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中的“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對于第一個焦點,保險公司是否盡了告知義務?

由于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已簽署一份客戶保障聲明書,其中聲明“業務員已對您(投保人)如實講解了保險條款,您對保險條款中列明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規定已完全了解。”這表明雙方在訂立合同時,保險人是通過書面方式履行了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告知義務,且投保人也認可了通過簽名形式來明確表示自己了解免責條款的內容。保險公司的告知行為符合《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中的法定義務。

有人認為單憑一份客戶保障聲明書無法說明保險公司是如何履行告知義務?筆者認為“如何履行告知義務”是一個客觀事實發生的過程,該客觀事實的發生過程是雙方當事人對訂立合同蹉商的過程。而蹉商主要以口頭方式進行,且雙方的蹉商過程也是雙方認知過程,認知過程是人對事物的理性認識。當保險公司告知合同條款及免責條款時,投保人能否理解只能通過疑問方式提出,由保險公司用口頭予以解答的形式表現出來。雙方當事人對蹉商過程可以通過錄音、錄像形式予以定格,作為將來發生爭議的證據來使用。由于法官在審理案件不可能對所有客觀事實都能查清,只能知道以現有證據形式表現的法律事實。本案的法律事實是以雙方訂立的保險合同條款和客戶保障聲明書予以體現。雙方通過訂立合同和簽署聲明書來表明事實發生的結果。現被告舉證證明其以書面形式履行了告知義務,履行了法律規定的舉證義務,如果投保人認為未盡明確的說明告知義務,就應提供如音像資料、證人證言等證據來證明。而投保人在法庭上未提出上述證據,因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不存在因保險公司未履行告知義務而導致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的情形。

對于第二個焦點,保險條款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中的“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1、本案合同存在復效情形。

由于本案保險合同的條款同時對首期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有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復作了約定。所謂的寬限條款是指對到期未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法律上提供一定的寬限期讓其補繳保險費,否則合同效力中止。在保險合同中止后,如果投保人希望恢復合同效力,則應在規定的期間內補交保費,則保險單恢復效力,此即復效條款。復效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1、必須由投保人向保險人正式提出申請并達成協議;2、被保險人須符合投保條件,一般要求提供體格檢驗書或健康證明書;3、被保險人應一次交清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復效即指恢復合同效力。本案合同是約定分期支付保費。原告在合同成立時支付了首期保費、第二期保費后,由于在第三期保費交付到達時及約定寬限期60日超過時未及時交付,造成合同中止,后原告向被告申請效力,雙方達成了協議,原告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因此,本案合同存在復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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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種意見:保險公司不予賠付,理由是:雖然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但申請理賠給付的依據――保險合同因退保而解除,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歸于消滅,因而保險金請求權不復存在,故保險公司無需承擔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本案的焦點在于:保險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力如何?雙方當事人在合同解除前的權利義務是否依然存在?

篇(8)

對于貸款銀行要求購房借款人為抵押住房辦理保險,有些購房借款人對此不理解,認為這違反了《保險法》關于不得強制保險的規定,對銀行和保險公司提出異議。對此,有些銀行或保險公司簡單地解釋為,是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

的確,中國人民銀行在《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中規定了購房借款人抵押住房時應辦理保險,但中國人民銀行這一管理辦法在法律性質上屬于部門行政規章,不屬于人大制定的法律或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不能滿足保險法規定的只有法律或行政法規才能規定強制保險的條件,因此這一解釋在法律上是不具有說服力的。

實際上,購房借款人辦理保險不是銀行單方強制行為,而是購房借款人與貸款銀行自愿訂立的貸款合同約定的借款人義務。購房人在積蓄不足的情況下,希望提前購房消費,為實現這一目的,購房人選擇向銀行申請貸款。在購房人與銀行協商訂立貸款合同時,銀行為了保證自身債權的實現,即確保發放的貸款能安全收回,依據擔保法要求購房借款人提供擔保作為發放貸款的條件之一。擔保可以采取保證、質押或抵押等不同方式,例如,由房屋置業擔保公司為購房借款人提供保證;或由購房借款人將定期存單、債券等有價證券質押給銀行;或由購房借款人將購得的住房抵押給銀行等。具體采用何種擔保方式可由借款人根據自身情況與貸款銀行協商確定。在雙方選擇了以抵押方式提供擔保后,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根據擔保法可以要求抵押人即購房借款人采取適當措施保全用于抵押的住房的價值,抵押住房保險便是一種有效可行的保全住房價值的方式。因此,雙方在貸款合同中就約定了由購房借款人投保抵押住房保險。投保抵押住房保險與返還本金、支付利息、提供抵押一樣,都是借款人的合同義務。借款人在享受從銀行獲得貸款權利的同時承擔相應義務是等價有償的公平交易行為,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要求的公平自愿原則。抵押住房保險是使購房借款人、銀行、保險公司和房產商都能從中獲利的多贏機制,理應得到包括購房借款人在內的各方歡迎和支持。

需要提醒的是,銀行可以要求購房借款人投保抵押住房保險,但不能規定購房借款人必須向其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銀行指定保險公司投保剝奪了借款人的選擇權,限制了保險公司之間的公平競爭,違反法律關于反不正當競爭的規定,購房借款人有權拒絕。

二、抵押住房在交付購房人之前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也負責賠償。

保險公司何時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由保險條款規定或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即購房貸款人雙方約定。《保險條款》規定了保險期限自《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同》生效日開始,即從借款合同生效時保險公司就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了。

但有專業人士對《保險條款》中關于保險生效日的規定存有異議,指出對于還貸保證保險,保險期限自貸款合同生效時開始是可以的,但對于財產損失保險,作同樣的規定就不合適了。因為從貸款合同生效銀行向房產商劃付貸款到房產商向購房人交付房屋或登記產權之間有一段間隔期間,如果是購買期房,這段期間會間隔得更長。在這期間由于未辦理產權登記,購房人對房屋不具有所有權,房產商未向購房人交付房屋前,購房人依合同法也無須承擔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因而購房人對房屋不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不符合保險法規定的投保人應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要求,使得保險合同中的財產損失保險在此期間無效,即抵押住房在交付購房人之前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這種觀點忽視了一個重要事實,既購房人在辦理貸款手續和保險手續之前,已與房產商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購房人在自付了首付款和通過銀行支付了約定房款后,依購房合同其對房產商就享有了債權,債權的內容為房產商須按合同約定向購房人交付約定的房屋。如果抵押房屋在交付購房人之前發生毀損滅失,將直接造成對購房人債權的損害,所以在抵押住房交付購房人之前購房人對該房屋具有保險利益,購房人是否占有該房屋并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即使房產商還未交房,如抵押房屋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時,購房借款人也可以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

另外,抵押住房保險合同自借款合同生效時起生效的規定,也是以借款年限確定保險收費標準的計算依據,保險公司負責對借款合同生效起至房屋交付購房人前發生的房屋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在保險費計收上對于保險公司和投保的購房借款人雙方也都是公平的。

三、購房借款人可以選擇向第三人索賠,也可以選擇請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

當被保險的抵押房屋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毀損滅失時,購房借款人依民法中的侵權責任規定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同時依保險合同,購房借款人又可以選擇請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

一般情況下,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比向侵權人索賠要方便快捷和足額。但如能成功向侵權人索賠,則購房借款人在得到賠償后可以向保險公司退保,獲得退還保費的利益。因此,這兩種損失賠償方式各有利弊,至于購房借款人選擇何種方式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比如,1999年在上海曾發生過韓國貨運飛機墜落,撞毀地面建筑的事故,由于責任明確,侵權人賠付力強,發生這樣事故時,就可以先要求侵權的航空公司賠償,然后再向保險公司退保。但如果是鄰居違法裝修破壞房屋承重結構導致房屋毀損的,由于侵權個人的賠付能力較弱,購房借款人就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這樣雖然不能再退保,損失了退保費,但卻能很快得到足額賠償,還是值得的。

此外,購房借款人還應注意兩點,一是在得到保險公司賠償金前,購房借款人不能放棄對侵權人的追償權,在獲得保險金后應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公司,否則將無法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二是當保險公按照《保險條款》規定賠償的保險金小于購房借款人實際損失時,購房借款人還有權就賠償不足部分繼續向侵權人索賠。

四、銀行應與購房借款人辦理保單質押手續。

依保險法規定,在財產保險中只有被保險人才享有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抵押住房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是購房借款人,當發生保險事故時,只有購房借款人才可以請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貸款銀行不能直接要求保險公司將保險金用于歸還貸款。那么如何防止購房借款人將保險金挪作他用,保障銀行的貸款安全,是貸款銀行應予充分注意的。

《保險條款》規定在購房借款人因意外身故或殘疾后,在保險公司與購房借款人以及貸款銀行達成協議后,保險公司一次性將保險金劃付至購房借款人在貸款銀行的個人住房貸款帳戶,這樣銀行可以直接控制保險金,實現了通過保險來保障銀行貸款安全的目的。

但對于抵押房屋因保險事故受到毀損滅失時,《保險條款》規定只要保險公司與購房借款人達成協議后,保險公司就應向購房借款人支付保險金,并未要求將保險金直接劃付到購房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設的個人住房貸款帳戶,這就給購房借款人將保險金挪作他用造成機會,使銀行通過保險防范風險的目的可能落空。

目前,銀行通行的做法是要求購房借款人將保險單存于銀行保管,但這是不完善的。從法律上講,購房借款人有可能通過保單掛失,從保險公司直接領取保險金,由于未辦理保單質押手續,銀行無法追究保險公司責任。為有效保障銀行貸款安全,當購房借款人辦理保險手續后,銀行應與其訂立保險單質押合同,要求購房借款人將保險單質押給銀行,并約定借款人同意保險公司將抵押房屋財產保險金一次性劃付到購房借款人在銀行開設的個人住房貸款帳戶,并將保單質押合同向保險公司登記備案。只有辦理了完備的法律手續,才能真正保障貸款安全,實現通過保險防范風險的目的。

五、因房屋自身缺陷造成的毀損滅失責任目前只能由房產商承擔。

《保險條款》規定,抵押房屋因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工藝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造成的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保險公司對此不予賠償。

在我國目前建筑市場秩序混亂,建筑物重大倒塌事故時有發生的情況下,購房人和貸款銀行對房屋質量風險應予以足夠重視。購房借款人在選購商品房時,貸款銀行在審核抵押房屋貸款時,應要求房產商提供商品房的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資質情況,查驗整個建設工程是否全面履行了各項質量驗收程序。但即使這些工作都做了,也并不可能完全避免事故的發生,而一旦事故發生,對購房借款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的目前只能是房產商。房產商可以向其他責任方追償,這將形一連串的訴訟,相關的當事人如未投保責任保險的話,房產商可能難以足額賠償購房借款人的損失,最終影響銀行的貸款安全。化解建筑質量風險的有效方法仍然是保險,即對建筑質量負有責任的相關當事人都應投保責任保險,使受損害的購房借款人能得到足額賠償,同時保障了銀行的貸款安全。

另外,地震造成的房屋損失也不屬于抵押住房保險的保險責任,這也是購房借款人和貸款銀行對現行《保險條款》的一項遺憾。希望保險公司能夠對地震帶來的巨災進行承保,真正起到轉移風險保障社會的作用。

六、可以選擇仲裁解決爭議

篇(9)

據瑞士Sigma統計,從1978—1994年16年間,世界上有648家保險公司破產,尤其是1996—2001年,保險業高度發達的日本連續7家生命保險公司破產。在我國,標準普爾在《中國保險業信用前瞻2006—2007》中對我國保險業風險的評價是:無論壽險還是非壽險的行業風險依然較高。這給我國保險業敲響了警鐘:保險公司在經營風險產品的同時,必須加強自身的風險管理。美國反舞弊財務報告委員會的發起組織委員會(COSO)的企業風險管理框架提出的全新的風險管理理念和技術對于我國保險企業的風險管理具有極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一、保險企業實施全面風險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是一個永恒的話題,保險公司圍繞總體經營目標,通過在企業管理的各個環節和經營過程中執行風險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可以起到防范和化解風險、保護資產的安全與完整、保證經營活動合法合規和企業經營戰略有效實施等重要作用,因此,是否實施全面的風險管理是衡量保險企業經營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標志。

(一)保險國際化的趨勢日益明顯

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保險國際化的趨勢日益明顯,一方面表現為客戶保險需求的全球化,跨國公司基于其全球經營業務在世界范圍內安排其風險管理與保險計劃;另一方面表現為保險人通過國際間的保險資本運作、對沖機制、戰略聯盟等多種形式,滿足巨災保險、金融風險管理等迅速增長的需求,在國際范圍內尋求新的生存和發展空間。20世紀60年代出現的真正意義下的自保公司,70年代由荷蘭人首創并迅速風靡全球的銀行保險,80年代人壽保險業出現的以萬能壽險和變額壽險為代表的產品創新,90年代出現的保險風險證券化以及大量新型風險轉移工具,特別是近年來,處于前鋒地位的保險人、保險經紀人、政府保險機構及民間保險組織,如安聯保險等,已經在綜合風險管理(IntegrateRiskManagement)、非傳統風險轉移工具(AlternativeRiskTransfers)等新型保險產品和技術等方面進行了大量的創新,保險保障的范圍已經大大突破了傳統意義上的可保風險范疇,從而預示著未來保險業的革命性變化。

(二)保險資金面臨的投資風險越來越大

隨著金融市場的創新與融合,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的逐步拓寬,可投資品種逐步增加,從普通的債券投資發展到權益類投資、從國內市場拓展到境外市場,保險資金特別是壽險業資金面對的各種風險也越來越復雜。例如,壽險保單存續期一般都長達20至30年,相應的在資金運用中要考慮20-30年存續期的投資與之相匹配。投資于固定收益資產的壽險資金,對利率的變動非常敏感,市場利率的微小波動會導致資產價值的較大變動。據統計,到2006年8月,債券已經成為保險資產配置的最主要工具,投資規模已經達到8777億元,其中,持有國債和金融債余額分別達到3674億元和2416億元,債券資產占保險資產運用的比重由2001年的28.4%上升到2006年的55.2%,保險公司持有的企業債、銀行次級債、國債和金融債的余額分別占總余額的69.6%、45.5%、12.1%和11.6%。在央行上調利率、國債等債券收益率大幅下降的背景下,保險公司投資風險顯然還在加大。投資效益低下直接影響到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經營的穩定性。據測算,1999年以前的保單會導致我國壽險業利差損每年增加約20億元,到2004年底壽險業利差損總額超過720億元,占到行業總資產的9%左右,即便各壽險公司將全部業務盈余都用于彌補利差損,也需要10年的化解時間。而權益類投資,包括金融衍生物投資風險巨大,給許多公司帶來幾億、以至幾十億金額的損失,如德國哥達保險公司、克羅尼亞保險公司、漢諾威再保險股份公司、倫敦巴林銀行等。因此加強資金運用風險管理,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對資金運用是非常重要的。

(三)全面風險管理成為現代保險企業管理的基礎和核心

隨著金融保險市場的日趨深化和擴大,各保險機構之間的競爭也從原來的規模擴張逐漸轉變為內部管理、業務創新等方面的競爭,從而導致了保險企業的經營理念的深刻變化,使全面風險管理成為現代保險企業管理的基礎和核心。從世界范圍來看,風險管理正在從傳統的“點對點”式的管理走向全面的、一體化的管理。國際上比較有名的內控和風險管理模式有英國的Cadbury、美國的COSO和加拿大的COCO,特別是美國的COSO模式從理論到操作方法上闡述了一整套完整的全面企業風險管理框架。WilliamJ.Mc·Donoush所稱,“內部控制將對投資者起到重要的保護作用,因為穩固的內部控制是抵御不當行為的頭道防護線,是最為有效地威懾舞弊的防范措施”。2005年,保監會制定《壽險公司內部控制評價辦法(試行)》。2006年,國資委制定了《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這對于推動保險企業的全面風險管理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四)我國保險業在風險管理方面存在許多不足之處

近幾年來,國內保險業在快速發展的同時,在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和加強公司內部風險管理方面有了一些進展,但還是存在不少問題和不足,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對全面風險管理的認識不到位,存在著嚴重的“豎井效應”。二是沒有建立完整的風險管理框架。大多數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沒有貫徹到公司的各項業務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許多關鍵控制點形成所謂的控制盲點,還沒有形成一個有效的多維、多視角、跨時點的風險監控體系。三是風險管理效果不盡如人意,出現了許多違紀違法的現象。因此,只有從我國保險公司的實際出發,引進、消化和吸收國際上先進的企業風險管理模式和風險管理技術,特別是應該使CO—SO框架成為保險公司完善公司內部控制的標準,構建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縮小我們在風險管理方面與國際上的差距,才能夠增強保險業抵御風險的能力,使保險業穩定健康發展。

二、COSO企業風險管理框架的內涵

目前,國際風險管理領域存在諸多的企業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標準,但都與COSO框架緊密相關,COSO框架已成為企業全面風險管理的標準。因此,要完善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加強風險管理,需要準確理解COSO界定的企業風險管理框架的內涵,以COSO框架為依據,建立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框架和機制,取信于投資者,提高保險公司在公眾中的美譽度。

早在1958年,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將“內部控制”區分為兩類:內部會計控制和內部管理控制。1992年,COSO提出了內部控制整體框架,并在1994年進行了增補,指出:內控是為了實現經營的效果和效率;財會報告的可靠性;對現行法規的遵守三大目標的過程。2004年10月,COSO正式企業風險管理框架(以下簡稱ERM框架)。ERM框架在1992年報告的基礎上吸收了各方面風險管理研究成果,并進行了擴展研究,提出了內部控制框架與企業的風險管理相結合的風險管理思路。

COSO對ERM框架的定義是,“企業風險管理是一個過程,它由一個主體的董事會、管理當局和其他人員實施,應用于戰略制定并貫穿于企業之中,旨在識別可能會影響主體的潛在事項,管理風險以使其在該主體的風險容量之內,并為主體目標的實現提供合理的保證”。COSO的風險管理框架擴展了其內部控制框架,強調企業風險管理有三個維度,分別是目標、風險管理要素和管理層級。目標由內部控制框架的3個擴展為4個,即戰略、經營、報告和合規。風險管理要素由內部控制框架的5個(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控)擴展為8個,即內部環境、目標設定、事項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應對、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控。管理層級包括整個企業、職能部門、業務單位和分支機構4層。各管理層級是風險管理主體,風險管理要素是必備條件,目標是企業努力實現的對象,企業的各個管理層級都要按照風險管理的8個要素為4個目標服務。

COSO于2001年起開始進行企業風險管理研究,強調風險管理框架必須和內部控制框架相一致,把內部控制目標和要素整合到企業全面風險管理過程中。因此,ERM框架是對內部控制框架的擴展和延伸,它涵蓋了內部控制,并且比內部控制更完整、有效。首先,該框架擴展了內部控制框架,強調風險管理與企業戰略目標相協調,并最終融人企業文化之中;其次,該框架更強調風險管理貫穿于企業運行過程的各個方面,涉及到企業的治理、管理和操作等所有層級,擴展了單純的內部控制職能;最后,引入了風險組合、風險和機會的區分、風險應對、風險偏好、風險容量等風險管理理論新的研究成果。ERM框架是對傳統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重要發展,是一個具有清晰的文化理念、完整的架構體系、科學的控制流程、有效的技術和方法,能夠覆蓋企業各類風險,對企業風險進行全面管理。因此,應用該框架對于我國保險企業有效實施風險管理、遵循監管機構的風險控制和監管要求有著重要意義。

三、ERM框架在保險企業風險管理中的應用

全面風險管理是一種全新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我國保險業必須盡快轉換長期以來固化的觀念和思維定式,努力構建全面風險管理的新體系和新機制。ERM框架強調,認定一個主體的企業風險管理是否“有效”,是在對八個構成要素是否存在和有效運行進行評估的基礎上所作的判斷,如果構成要素存在并且正常運行,那么就可能沒有重大缺陷,而風險則可能已經被控制在主體的風險容量范圍之內。

(一)內部環境

保險企業的內部環境是整個風險控制框架的基礎,包括主體的風險管理理念、風險容量、董事會的監督、主體中人的誠信、道德價值觀和勝任能力,以及管理當局分配權利和職責、組織和開發其員工的方式。這其中包含了組織的基調,它影響組織中人員的風險意識,為主體的人員如何認識和對待風險設定了基礎。

風險管理的順利實施必須得到一個良好的組織體系的支持,ERM框架建議了基本的組織結構以及各結構層的職能和責任,同時框架也強調,主體的組織結構的適當性部分取決于它的規模和所從事活動的性質,因此保險企業要從自身實際情況出發,運用企業風險管理的思想,設計一個適合自身的組織框架。ERM框架關于組織結構的基本思路為:董事會通過選擇管理當局在確定期望的誠信和道德價值觀起著主要作用,同時,董事會在特定關鍵決策上的保留權力使其在制定戰略、規劃高層次目標以及廣義資源配置方面發揮作用;管理當局直接負責對風險管理進行全面整合、統一協調;各部門責任明確、各司其職,如財務部進行財務計劃與控制,精算部設計合理的費率以及充足準備金的提存,投資部控制投資損失風險和流動性風險,核賠部控制賠付率和維護公司信譽等等;設立專門的風險管理官員,跨子公司、業務、部門、職能機構來分析和評價公司的風險,研究潛在的風險因素和防范措施,為董事會和各部門提供風險報告及風險管理建議。

ERM框架還強調每個人在企業風險管理中的作用,明確指出:在企業中,不僅僅是董事會或者風險管理官員,其他人員,如內部審計師、財務官員以及組織中的每一個人都對企業風險管理負有一定的責任,都能夠對其過程施加一定的影響,因而所有員工的職能與責任都應該被很好地界定和溝通。這有利于督促企業的所有員工重視企業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問題,把維護及改善企業的風險管控當作自己的事,而不是站在與管理階層對立的角度,被動地執行各自的任務。

(二)目標設定

必須先有目標,管理當局才能識別影響目標實現的潛在事項。企業風險管理框架要求管理當局采取適當的程序去設定目標,確保所選定的目標切合、支持該主體的使命,并且與它的風險容量相協調。

不同的企業由于戰略不同而有不同的風險管理目標。對保險企業而言,如果其總目標是收益一定條件下的風險最小化,則保費收入、賠付支出、投資收益、公司收益等下一層的子目標就會與總目標有所不同,子目標的具體劃分必須依據保險公司的戰略進行。例如某保險公司的戰略目標是,在未來經過10-15年的努力,建成“國內領先、國際一流的知識型、現代化非壽險公眾公司”。這樣的企業總目標對企業風險管理的要求會更高,因為它對風險管理水平與國際接軌的要求比較高。另一保險公司具體戰略目標是:對市場具有明確的判斷,能使企業在復雜的競爭環境中保持競爭力與盈利能力;降低運行風險;與國際接軌,將公司的管理標準化,國際化;進一步提高企業運行效率。這樣的戰略目標則偏向純粹風險的管理。

(三)風險識別與風險評估

ERM框架中不僅僅把風險定義為損失的可能性,也把風險看作盈利的機會,其目的在于強調現代風險管理的主動精神和積極態度,這完全符合保險企業以風險換取收益的業務本質,也有利于提高保險公司的競爭力。因此,風險的識別更需要區分風險和機會,對風險予以評估和應對,將機會反饋到戰略和目標制定過程中,平衡風險與收益。

風險評估是對識別出來的風險事件進行風險影響分析。一般從兩個方面來評估:一是估計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或概率,另一方面是估計如果風險發生所產生的后果。風險評估是企業制定和實施風險管理戰略的依據。風險評估的方法有很多,并一直有新的方法被開發出來應用于風險管理實踐。通常采用的是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定性的方法主要有風險評級,即采取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影響程度進行分級,如依據風險發生可能性和重要性程度劃分為若干檔次,并分別擬定相關的指標作為判斷可能性和影響程度的依據。定量的方法有概率工具和非概率模型等,比較成熟的方法有VaR方法,歷史模擬法、MonteCarlo模擬法、情景分析、RiskMetrics方法、GARCH模型等等。風險地圖也是最常用而最有效的風險分析工具,在一個一維代表風險發生可能性,一維代表風險的影響程度的二維坐標中,根據在風險分析中得出的結果,即各種風險不同的可能性和影響程度,在該坐標系中標出其所在位置,這將直觀顯示出某一風險或多個風險的重要性程度,并以此決定進行風險控制的先后順序及投放資源的大小。

(四)風險應對

風險應對是指管理當局采取回避、承受、降低或者分擔風險等一系列行動,以便把風險控制在主體的風險容限(RiskTolerance)和風險容量以內。

1.傳統風險管理方法。該方法主要側重于企業自身資產負債管理。對于保險企業具體來講,主要能采取的措施包括:(1)選擇性承保。主要包括控制保單質量(主要從可保風險的審核和加強保險核保入乎)和控制保單過分集中的風險。(2)內部風險抑制。一是通過資產負債的組合配置來實現風險分散和風險對沖的目的;二是通過加強企業內部控制來有效控制風險,確保穩定經營,實現價值最大化。(3)自留風險及提存準備金。保險公司根據自身的風險水準(主要參考其自身資本實力、風險控制能力及風險偏好等因素)和經營方向的定位,確定一個企業自留風險限額并將其逐級分配到各具體業務部門。自留風險后,企業要做好補償風險損失的財務安排,包括提存各種準備金和安排表外資本等。(4)再保險安排。

2.非傳統風險轉移方法方式(AlternativeRiskTransfer,簡稱ART方法)。該方法在傳統風險管理的基礎上,引入了資本市場進行風險轉移。主要包括:(1)多險種多年期產品。該產品將幾種不同的風險捆綁在一起,可以節省管理成本并通過時間分散成本。(2)有限風險再保險。有限風險再保險是一種風險轉移和風險融資相結合的產物,主要特點是再保險承保人僅承擔有限風險、保險合同多年期、再保險承保人與分出人共同分擔損失和分享收益等。(3)保險風險證券化。可以通過創設并發行保險衍生產品,比如巨災期貨、巨災期權、氣候衍生品等,將保險企業承保的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利用資本市場的強大融資能力來消化承保風險。(4)利用金融衍生工具。保險公司通過購入特定類型的保險期貨、期權來分散、對沖風險。例如芝加哥交易所(CBOT)的巨災風險損失指數的期貨和期權交易。

在風險應對的過程中,管理當局還應該考慮一些事項。一是潛在應對的成本和收益。二是除了應付具體的風險之外,企業所面臨的新的機會。企業在風險應對時不應該僅僅只是考慮降低已經識別出來的風險,同時還應該考慮給主體帶來的新的機會。如保險風險證券化除了能分散保險企業的風險,同時也有給企業帶來收益的可能性。

(五)控制活動

控制活動是幫助確保管理當局的風險應對得以實施的政策和程序,即在選定了風險應對后,確定用來幫助風險應對恰當、及時地實施的措施。控制活動貫穿于整個企業主體,包括了批準、授權、驗證、調節、資產安全以及職責分離等一系列不同的活動。

(六)信息溝通

有效的溝通包括信息在主體中的向下、平行和向上的流動。公司不同部門風險管理職責不同,各部門職責也有交叉,任何一個部門不可能單獨完成某一風險的管理。因此,保險公司在風險管理中,需要建立包括投資、精算、財務等各部門緊密合作的體系結構,同時要有完善的信息系統和信息溝通規則。溝通方式可以采取備忘錄、電子郵件、公告板、網絡等等,在溝通過程中還應該注重信息的即時性以及信息的質量。另一方面,公司內部與公司外部也應該建立起有效的溝通,例如與客戶之間,與同類公司之間。

(七)監控

監控指對企業風險管理進行監督,必要時加以修正,可以通過持續的管理活動、個別評價或兩者結合來完成。

持續的管理活動主要來自經常性的管理活動,例如部門管理人員定期的經營報告、內部審計等,當然也包括監管機構的外部監管。

個別評價則通常作為輔助,它提供了一個考察持續監控程序的有效性的機會。保險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來決定評價的范圍以及頻率,選擇合適的評價人員。評價可以通過核對清單等方法,通過通行業對比等方式來進行,當然也可以選擇專門的評估機構來全方位評估企業的風險管理。

如此建立起的多方位、立體化的風險管理監控體系,將為保險公司規范經營、防范化解風險筑起一道堅固屏障。

COSO的企業風險管理框架基于風險管理的多維的、立體的、連續的特征,強調保險公司全面深入地理解控制和控制對象,分析解決管理控制中存在的復雜問題,將公司的負債、投資、利率和其他的風險作為一個整體來管理,在風險管理和股東價值最大化(ShareholderValueMaximization)之間建立了直接的聯系,為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提供了一個嚴密可行的管理框架。

[參考文獻]

[1]李建偉,楊琳.我國保險業的風險與對策[R].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調查研究報告,2004年第163號.

[2]美國COSO制定.企業風險管理——整合框架[M].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

[3]孫蓉,彭雪梅.中國保險業風險管理戰略研究——基于金融混業風險管理戰略研究[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6.

[4]Trieschmann,Gustavson,Hoyt:RiskManagementandInsurance[M],11thed,South-WesternCollegePublishing,2001.

[5]盧衛衛.走近COSO(三)——如何評估風險[J].深交所,2005,(10).

篇(10)

(一)風險的集中性。沒有風險就沒有保險。保險業是經營風險的行業,其產品和服務本身就是社會和經濟生活中可能發生的各種物質和利益損失風險。保險公司通過承保活動,集聚了大量風險,這就需要在風險識別的基礎上,采取適當的風險管理技術手段,在時間和空間上進行合理的分散化處理。同時,保險公司通過建立保險基金的形式,積聚了大量資金,這些資金在保值增值的運用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資金管理和運用風險。這就對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成本的后發性。除了管理費用之外,保險業經營的最大成本是保險賠款。保險公司產品和服務據以收費的價格(費率),是根據大數法則,由保險標的過去的損失概率作為基本依據(即純費率),加上一定的趨勢修正系數、營業費用率和預期利潤率(即附加費率)確定的。采取的是收費在先、賠款在后的經營方式。因此,建立在歷史統計分析基礎上的定價,與保險責任期滿之后的實際損失賠款成本可能存在一定的差異性。這一特點,客觀上既要求保險公司具備較高的精算(損失率成本預測)管理水平,也要求保險公司具有良好的承保風險標的的同質性選擇管理水平。

(三)產品和服務的同質性。保險產品和服務就其形式而言,不具有核心技術的獨占性,也不受專利保護,極易模仿。任何一個新的產品和服務舉措,只要競爭對手愿意,都可以在短短的半年時間內引進、移植或改造。因此,由產品的差異化入手打造公司的差異化,在保險行業是極其困難的。保險公司之間的差異化特征,更多的要依靠管理的差異化形成法人行為的差異化,進而通過其理念傳播、組織效率、員工行為等方面綜合表現出來。

(四)經營的廣泛社會性。有風險就有保險。保險公司的客戶遍及社會的各個方面、各個層次,其經營也隨之帶有較為廣泛的社會性。客戶類型和客戶需求的多元化,既要求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具有更加廣泛的適應性,同時又要求保險公司在經營上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靈活性,顯然,這一特殊要求不但是對公司綜合管理能力的一個巨大挑戰,而且也是對管理者和從業人員經營和服務素質的巨大挑戰。

(五)經營管理活動的較大彈性。如前所述,由于保險服務對象的情況千差萬別,風險事故損失情況各不相同,加之我國現行監管政策要求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只能在注冊地的行政區域內開展經營活動,因此,在其經營管理活動中,保險標的承保前的風險評估、發生保險事故后損失金額鑒定等主要環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彈性,使得保險公司在定價管理、成本管理、人員管理和服務管理等具體管理工作上難以全面實現標準化。同時,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點多面廣,管理幅度大,管理層次多,客戶及其風險分布存在很多地域差異,這也拉大了保險公司管理的彈性。

二、保險公司管理創新的重點

(一)建立健全與公司目標高度一致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激勵和約束機制,是公司實現經營目標的基本保證。激勵和約束機制的創新,必須堅持為公司目標服務的方向,保持與經營目標的高度一致性。現階段我國保險公司經營的主要目標,較為適當的定位重點,是在提高資產管理水平的基礎上,綜合經營、全面發展,而不是急于強調市場細分、精耕細作和品牌戰略,必須重點關注以下三個環節:

1.關鍵業績指標體系建設。目前,我國保險公司在關鍵業績指標體系的建設上,需要解決的問題還有很多。主要表現在“核算方法不盡合理,財務統計指標所反映的情況與實際經營狀況脫節,盈利能力評價指標缺乏應有的準確性;可持續發展能力評價指標缺位,短期行為難以得到有效控制。因此,有針對性地探索建立符合公司目標要求的關鍵業績指標體系,是國內保險公司改善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具體來看,包括兩大方面:一是盈利能力指標,包括利潤率、賠付率、費用率等;二是發展能力指標,包括保費收入(銷售額)、市場份額及其變化趨勢等。需要完善的重點在于使其符合保險經營在時間和空間上不完全對稱的特點,消除會計年度與業務年度的不平衡性,使大數法則在時間上的影響得到合理體現。

2.關鍵行為標準建設。加強從業人員的行為管理和引導,是公司內控前置、確保經營目標實現的重要一環。找出關鍵行為,制定行為規范,實施標準化管理,無疑是保險公司防范風險、達成目標的一個有效手段。同時,對執行關鍵行為標準情況的評價,也可以成為我們區分員工、評價干部、衡量可持續發展能力的重要依據之一。具體而言,保險公司在經營活動中需要重點加以約束和調整的關鍵行為,主要集中在承保和理賠環節上。標準的制定,則主要應集中于有關行為在程序上的合規性,以及在結果上的有效性。

3.公司價值分享機制建設。保險公司以信譽為支撐,其經營具有永續性,短期激勵與長期激勵二者都不可或缺。因此,其激勵和約束也必須充分考慮這一特點,把公司經營的短期目標與長期目標同經營管理者的利益緊密結合起來,使其在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的目標。目前,國內已有許多保險公司對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了年薪制,但限于公司股權結構或資本市場發展水平,國內保險公司至今還沒有一家上市,國際通行的以期權期股為重點的長期激勵制度尚未建立。總體而言,處于短期激勵尚可,長期激勵欠缺的局面,而且短期內還難以改變。在此情況下,有必要從滾動養老年金、任期綜合獎勵等方面研究實施符合現階段實際的長期激勵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價值分享機制。

(二)構建高效的組織管理體系

公司是否能夠有效運行,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組織結構是否合理。保險公司的組織管理模式,必須符合保險業的特點,從現實的情況出發,我國保險公司組織結構創新的重點應當包括以下幾方面:

1.大區執行管理模式。即由總公司在各大區設立總部派出機構或事業部,把原屬總公司的部分執行、監督職能前置下移至各大區派出機構負責實施。此舉似乎有增加管理層次的弊端,但也有管理幅度適中、執行監督到位、分類指導有效等優勢。如果職責劃分得當,應當不失為一個有利的選擇,值得深入研究探索。

2.資金集中管理模式。這一模式雖已被國內保險公司廣泛采用,但集中的程度和效率卻各不相同。其中的差異,主要在于科技應用水平和制度安排適應性不同,組織管理模式已不再是主要問題。

3.以渠道管理為主導的銷售組織管理模式。這一模式尚未得到普遍認同和廣泛采納。目前,我國人壽保險公司基本采用了按團體、個人、銀行等渠道管理為主線劃分的銷售組織管理模式,但財產保險公司卻仍然習慣于主要按產品區分部門,渠道管理職能重疊,效率偏低。由于多數保險消費者在保險需求上都具有綜合性,同一個客戶往往要購買多個保險產品才能滿足其風險保障需要,因而,為了提高銷售效率和客戶滿意度,銷售組織結構必須有利于銷售活動的多產品并舉。同時,各個分銷渠道所針對的目標客戶群一般都具有特定性,抓住了渠道,也就等于抓住了特定的客戶群,其作用和地位不容忽視。以渠道管理為主線組織管理銷售活動,既有利于保險公司實現各個險種的聯合銷售,又有利于保險公司對不同渠道的分銷效率進行評估,研究制定不同的分銷策略,提高銷售組織績效。因此,銷售管理創新在保險公司不僅必要,而且大有可為。

4.以產品為主導的內部經營管理模式。是指保險公司按照各險種的特點劃分不同類別,以相似的類別為基礎建立管理職能部門,從而對各類產品的適應性、盈利能力進行評估、精算,進而作出恰當的計劃、控制、調整決策,并適時提出產品開發需求。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管理,主要對象是各銷售部門和銷售人員,主要任務是在控制整體風險的前提下,促成公司經營目標的達成。隨著保險產品體系的不斷豐富發展,各險種的專業化程度也日益提高,客觀上也需要保險公司在專業化管理上不斷創新,以產品為主導劃分管理組織,應該是一種有利于提高專業化管理水平的選擇方向。

5.以項目管理為主導的研究發展管理模式。最大的優點是富有效率,便于核算。在產品開發、技術創新這類任務明確、階段性強、涉及面廣的活動當中,具有良好的適應性。因此,在產品研發、信息技術應用開發及其管理方面,應當逐步推進項目管理制。

(三)以提高客戶滿意度為導向不斷改進業務流程

以提高客戶滿意度為導向改進業務流程,要求保險公司在業務流程設計上,不僅要考慮自身提高效率、防范風險的需要,同時也要充分考慮客戶的需要,其本質都在于提高保險活動的效率,對雙方都是大有裨益的。保險公司業務流程的變革創新,重點在三個方面:

1.提高信息共享水平,是改進業務流程的基礎。在客戶和保險標的基本情況、當前和歷史投保情況、保險標的風險評估及其變化情況、出險索賠情況、產品實際經營狀況等信息管理方面,我們改進工作的余地還有很多,通過技術創新推進流程創新的空間仍然很大。

2.整合客戶服務部門和流程,是改進業務流程的關鍵。整合面向客戶的部門和崗位,本著內繁外簡的原則調整其工作流程,建立集中統一的客戶服務平臺,既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有限的資源,又有利于提高客戶服務效率。一方面,在良好的信息技術平臺上,通過建立集中的承保理賠審核處理中心,可以把管理和服務活動變分散為集中,變多層為單層,變無序為規范,從而提高服務和管理質量;另一方面,引入網絡數字化管理手段,通過建立無邊際標準化服務網絡終端,可以增強大量一般標準業務處理的快速通行能力,進而大大提高客戶服務的快捷性。

3.“集權有道、分權有序、授權有章、用權有度”歷來是企業管理追求的一個理想運行境界。目前,在國內保險公司中,基于機構和人員行政職級的授權比較普遍,而基于具體業務操作人員技能、操守的授權授信制度則普遍缺失,造成“外行拍板、內行經辦,責權錯位、以政代專”等現象大量存在。這既是授權不當的突出表現,也是用權無度的制度根源。要從根本上解決好這一問題,首先應當建立類似“文官制度”的技術管理隊伍,并使之相對獨立于行政管理序列,培養一批高素質的、相對穩定的業務技術管理人才。其次,應當合理調整授權對象,使行政管理授權與業務管理授權適當分離,把各種管理職權授予具有相應技能的專業人員。只有這樣,才能保持業務處理流程的進一步暢通,才能充分保證公司穩健經營、規范管理基礎的穩固。

(四)持續提高標準化管理水平

1.要從內部組織結構的標準化抓起。如前所述,不同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確定的不同目標,選擇不同的組織結構模式。但同一公司的不同分支機構,則不宜再以“因地制宜”為理由,各自為政,各搞一套。否則,組織內部的協調性、一致性必然受到嚴重削弱,公司目標的實現就會失去有力的組織保證。

2.要從行為規范入手。正確的程序,是獲得正確結果的前提。新的《保險法》頒布實施,對保險公司的誠信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險公司加強員工服務行為管理、提高誠信服務水平已成為當務之急。在行為管理方面,尤其要抓住銷售服務行為、核保核賠行為、理賠服務行為等與公司經營目標關系最為密切的重點環節,盡快實現統一化和標準化。

3.不能忽視標準本身的簡潔性和兼容性。近年來,多數保險公司都不同程度地建立健全了標準化管理制度,不少保險公司或其分支機構甚至通過了ISO認證。但從實施情況來看,普遍沒有收到預期的效果。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所制定的標準缺乏簡潔性和兼容性,掌握執行困難,可操作性較差。因此,在標準化建設過程中,必須抓住關鍵,突出重點,貫徹精簡的原則,并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五)大力加強和改善人力資源管理

1.職業培訓管理。培訓是滿足公司人力需要的最有效的手段。訓練有素的員工,是公司最大的資本。目前,舍得培訓投資的保險公司越來越多,但“投資”針對性不強、系統性不高、規范性不夠卻是效果不佳的癥結所在,尤其是產險公司,存在的問題就更多一些。要解決好這一問題,首先,應當盡早摒棄“師傅帶徒弟”的員工培養模式,著力提高新人培訓的標準化和全面化水平,盡快形成合格操作人員的快速培養機制;其次,要把員工培訓當作公司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內容,建立健全員工職業生涯規劃制度,有針對性地開展員工的繼續教育和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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