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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的首要特征匯總十篇

時間:2023-09-01 16: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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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的首要特征

篇(1)

    市場經濟是發達的商品經濟,商品經濟是交換經濟,“但商品自己不能到市場去,不能自己去交換,因此,我們必須尋找他的監護人,商品所有者。”[1]由此可見市場主體的確定是進行商品交換的首要條件。同時,市場經濟又是法制經濟。“沒有合適的法律制度,市場就不會產生任何體現價值最大化意義上的效率”。[2]規范市場經濟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中,起著最直接、最主要作用的當屬民法。探究民法的發展歷史,它最初來源于羅馬法,而恩格斯曾將羅馬法譽為“私有制商品經濟關系最完備的法律”。因此,民法是市場經濟的的基本法。作為市場經濟首要要素的市場主體當然要適用民法的調整,并呈現出獨特的特征

    一、民法對市場主體的規范

    在經濟學上,人們對市場主體內涵的認識是隨著改革實踐的發展而不斷加深的。就其概念而言,有不同的表述,如“市場主體是指從事各種經濟活動的經濟法人及居民個人。作為經濟主體,它是社會再生產活動中各類生產要素的所有者、經營者或支配使用者。”[3]市場主體是“市場上從事交易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即商品進入市場的監護人、所有者。它具有自主性、追利性和能動性等基本特性。”[4]等等。據此,可以認為:市場主體是在市場上從事交易活動的具有獨立經濟地位,享有自主產權,追求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組織和個人。這一定義一方面揭示了市場主體的基本特征:市場主體具有獨立的經濟地位、具有自主產權、職能具有經濟性。另一方面,顯示出市場主體的范圍,包括自然人、企業、政府、中介組織和非贏利機構。

    (一)民法的主體制度確認和規范市場主體的資格和法律地位

    首先,民法的主體制度確認和規范市場主體資格。市場主體資格是指一切經濟實體進入市場,從事市場活動所必備的法定前提條件,其內容包括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民法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類: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且范圍一致。并且據此確立了自然人和法人的責任能力。民法正是從市場經濟的一般屬性出發,對市場主體資格作一般性和普遍性的規范。具有法律規定的行為能力,能夠從事法律允許的各種經濟活動而獲取利益,并對自己的行為后果承擔相應責任,即具有一般市場主體資格。

    其次,民法的主體制度確認和規范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市場經濟得以形成和發展的前提是承認市場主體作為商品生產者和交換者獨立、平等的地位。民法不考慮經濟實力、信息條件、所有制、地區、行業、國別等因素的差別,將各種市場主體都視為平等主體,充分尊重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給不同市場主體設置同等程度的自由和約束,給予同等力度的保護,任由市場主體在市場上自由競爭,優勝劣汰。

    (二)民法的財產權制度確認和保護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利

    市場經濟是不同的市場主體基于各自的利益,以交換為目的進行的經濟。交換實質上是權利的讓渡。這就要求一方面主體對于在市場中供以交換的產品擁有法律上的支配權,另一方面交換產品的法律上的權利能夠順利讓渡。民法的物權制度和債權制度對此作了詳細規定。物權制度中的所有權制度對產權歸屬及行使作了明確規定;用益物權制度規定著商品生產和流通過程中的使用收益關系及權益歸屬;擔保物權制度規范著商品流通中發生的風險及權益;占有制度賦予了市場交易主體現實的對交換產品的支配力。債權制度對市場主體的規范主要體現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市場主體通過合法的合同行為,實現產品的順利讓渡,使得受讓主體擁有對讓渡產品的法律上的支配權利。物權反映著“靜”的商品的支配與所有關系;債權反映著“動”的商品的交換關系,物權是債權的基礎,而債權又是物權實現的手段,他們共同確認和保護著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利。

    (三)民法的法律行為制度規范和約束市場主體的行為

    市場主體通過市場交易開展經濟活動,實現經濟利益。這些市場交易主要是通過市場主體間的合同來進行的。民法的合同制度,對合同的訂立、成立、內容、生效、履行、無效及撤銷,違約責任等主要內容都作了詳盡的規定,使得合同成為商品交換的法律形式,為市場交換的高速運行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合同制度的確立,不僅實現了讓渡商品,實現了商品價值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分離,使商品交換超出了地域的和個人能力的限制,有力地推動了商品交換的進行,而且使人們的財產觀念從小農經濟固守靜態財產的觀念轉向使財產在運動中不斷增值的觀念,推動了市場的培養和發展,從而實現了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最有效的利用。[5]民法的制度,使得商品的所有者和現實交易者發生現實分離。商品的交易者根據制度進行市場交易時,擁有獨立的意思,可以發揮更專業的知識,使得商品在交易時實現交換價值的最大化。一方面實現了人作為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另一方面實現了商品所有者作為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從而推動了市場經濟的有效運轉。

    (四)民法的基本原則規范和指導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

    民法通過一系列基本原則指導和規范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為其提供經濟活動的基本準則。平等原則使市場主體意識到各自在市場活動中法律地位平等,進入市場的資格平等,在市場活動中平等的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權益平等的受法律保護。但平等并不等于平均主義。賦予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只是給市場主體提供相同的法律基礎和機遇。自愿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由,保證市場主體有對其行為及行為對象進行選擇的權利,禁止他人對市場主體的意思進行非法干涉。正是賦予市場主體廣泛的自由,極大的激發了市場主體潛在的能量,從而促進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然而,這種自由不是絕對的個人自由主義下的無條件的自由,它必須遵守國家法律,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他人利益,即必須遵守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它將市場主體的行為及權利限定在法律和社會公序良俗許可的范圍之內。公平原則要求市場主體間展開公平競爭,承擔民事責任平衡,利益與風險平衡。誠實信用原則約束市場主體不得弄虛作假、欺騙他人、損人利己。尤其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讓渡商品與實現商品價值在時間和空間上大大分離,更要求市場主體要誠實守信。

    二、民法規范市場主體的局限性

    民法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法,與經濟學等其他學科相比,對市場主體的規范呈現出獨特的特征。同時,由于民法對市場經濟關系作用的局限性,也導致民法對市場主體的規范顯現出一定的局限性。

    (一)民法確認的市場主體資格具有一般性

    民法基于市場機制的基本要求,賦予一切經濟實體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考慮經濟實力、組織形式等,使每一主體都能最大限度地充分參與市場交易。在自由競爭時代,由于市場機制的弊端尚未充分暴露出來,所以民法對市場主體資格的確認具有積極的意義,推動了市場經濟的發展。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市場的廣度、深度、復雜性都在增加,民法確認的一般市場主體資格表現出的形式意義上的的平等顯現出局限性,導致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市場主體間實質上的不平等,影響了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

    (二)民法強調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

    民法作為私法,強調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依據個人的意思決定行為的內容,排除任何形式的強制。在許多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自己的意思排除法律的適用,[6]在一定程度上激發了市場主體的潛能,促進了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但市場主體常常會依據個人的意思行為而侵犯到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破壞市場經濟的法治基礎,阻礙市場經濟的有效發展。

    (三)民法規范市場主體的抽象人格

    民法從市場主體的一般屬性出發,將形態各異的市場主體抽象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區別僅在于以個人名義或以組織名義從事經濟活動,是承擔無限責任還是有限責任,其最大限度地規范市場主體的共性。[7]但不同質的市場主體間權利義務的相同,可能會導致不同類型的市場主體間的不公平,進而影響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

    (四)民法確認市場主體的絕對所有權

    市場經濟是商品交換經濟,商品交換要求雙方對自己的商品擁有明確的所有權,于是財產所有權成為全部財產制度的基礎。為保護經濟主體的利益,民法在其產生之日起就明確規定了所有權絕對原則。所有權絕對原則在市場經濟早期保護了私人的利益,推動了經濟的發展。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化大生產的發達,所有權絕對原則顯示出其內在的不足,產生了不良的后果,制約了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

    三、民法規范市場主體局限性的經濟法補充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市場調節和國家干預都覆蓋全社會,與市場調節對應的民法和與國家干預對應的經濟法,成為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兩大法律部門。如果把市場經濟比作一部奔馳著的汽車,民法的作用就如起作用的機油,經濟法就如起推動作用的汽油。因此,民法規范市場主體的局限性從法律方面可以通過經濟法來補充。

    (一)經濟法確認市場主體的特殊資格

篇(2)

第一種意義上的市場可以視為人類聚居的產物,是人的社會生活的自然延伸,我們也可以稱之為人類學意義上的市場。在偏遠地區,這種市場仍在某種程度上得到了延續,比如以趕集等形式存在,雖然內在邏輯已經不可能完全相同。這樣的市場有兩個典型的特點:首先,它是“熟人市場”,不僅承擔著人們進行商品交換以滿足生活需要的功能,而且也是社區的一部分,是人們的社會生活發生的所在;其次,這類市場上的經濟交換原則不是孤立地和絕對地存在的,更不是重構社會關系的力量,而是被置于其他社會關系的控制之下。

自由的價值只在人與人的社會性聯系中才能得到體現,對漂流到荒島之上的魯濱遜而言,討論自由是無意義的。市場之所以被奉為體現自由、保障自由的機制,據說是因為市場交換最能夠體現自由的精神:買家和賣家具有同等的地位,交易在自愿的基礎上發生;信息充分而透明,使欺詐和壓迫沒有存身之地。

篇(3)

市場經濟是發達的商品經濟,商品經濟是交換經濟,“但商品自己不能到市場去,不能自己去交換,因此,我們必須尋找他的監護人,商品所有者。”[1]由此可見市場主體的確定是進行商品交換的首要條件。同時,市場經濟又是法制經濟。“沒有合適的法律制度,市場就不會產生任何體現價值最大化意義上的效率”。[2]規范市場經濟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中,起著最直接、最主要作用的當屬民法。探究民法的發展歷史,它最初來源于羅馬法,而恩格斯曾將羅馬法譽為“私有制商品經濟關系最完備的法律”。因此,民法是市場經濟的的基本法。作為市場經濟首要要素的市場主體當然要適用民法的調整,并呈現出獨特的特征。

一、民法對市場主體的規范

在經濟學上,人們對市場主體內涵的認識是隨著改革實踐的發展而不斷加深的。就其概念而言,有不同的表述,如“市場主體是指從事各種經濟活動的經濟法人及居民個人。作為經濟主體,它是社會再生產活動中各類生產要素的所有者、經營者或支配使用者。”[3]市場主體是“市場上從事交易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即商品進入市場的監護人、所有者。它具有自主性、追利性和能動性等基本特性。”[4]等等。據此,可以認為:市場主體是在市場上從事交易活動的具有獨立經濟地位,享有自主產權,追求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組織和個人。這一定義一方面揭示了市場主體的基本特征:市場主體具有獨立的經濟地位、具有自主產權、職能具有經濟性。另一方面,顯示出市場主體的范圍,包括自然人、企業、政府、中介組織和非贏利機構。

(一)民法的主體制度確認和規范市場主體的資格和法律地位

首先,民法的主體制度確認和規范市場主體資格。市場主體資格是指一切經濟實體進入市場,從事市場活動所必備的法定前提條件,其內容包括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民法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類: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且范圍一致。并且據此確立了自然人和法人的責任能力。民法正是從市場經濟的一般屬性出發,對市場主體資格作一般性和普遍性的規范。具有法律規定的行為能力,能夠從事法律允許的各種經濟活動而獲取利益,并對自己的行為后果承擔相應責任,即具有一般市場主體資格。

其次,民法的主體制度確認和規范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市場經濟得以形成和發展的前提是承認市場主體作為商品生產者和交換者獨立、平等的地位。民法不考慮經濟實力、信息條件、所有制、地區、行業、國別等因素的差別,將各種市場主體都視為平等主體,充分尊重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給不同市場主體設置同等程度的自由和約束,給予同等力度的保護,任由市場主體在市場上自由競爭,優勝劣汰。

(二)民法的財產權制度確認和保護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利

市場經濟是不同的市場主體基于各自的利益,以交換為目的進行的經濟。交換實質上是權利的讓渡。這就要求一方面主體對于在市場中供以交換的產品擁有法律上的支配權,另一方面交換產品的法律上的權利能夠順利讓渡。民法的物權制度和債權制度對此作了詳細規定。物權制度中的所有權制度對產權歸屬及行使作了明確規定;用益物權制度規定著商品生產和流通過程中的使用收益關系及權益歸屬;擔保物權制度規范著商品流通中發生的風險及權益;占有制度賦予了市場交易主體現實的對交換產品的支配力。債權制度對市場主體的規范主要體現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市場主體通過合法的合同行為,實現產品的順利讓渡,使得受讓主體擁有對讓渡產品的法律上的支配權利。物權反映著“靜”的商品的支配與所有關系;債權反映著“動”的商品的交換關系,物權是債權的基礎,而債權又是物權實現的手段,他們共同確認和保護著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利。

(三)民法的法律行為制度規范和約束市場主體的行為

市場主體通過市場交易開展經濟活動,實現經濟利益。這些市場交易主要是通過市場主體間的合同來進行的。民法的合同制度,對合同的訂立、成立、內容、生效、履行、無效及撤銷,違約責任等主要內容都作了詳盡的規定,使得合同成為商品交換的法律形式,為市場交換的高速運行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合同制度的確立,不僅實現了讓渡商品,實現了商品價值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分離,使商品交換超出了地域的和個人能力的限制,有力地推動了商品交換的進行,而且使人們的財產觀念從小農經濟固守靜態財產的觀念轉向使財產在運動中不斷增值的觀念,推動了市場的培養和發展,從而實現了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最有效的利用。[5]民法的制度,使得商品的所有者和現實交易者發生現實分離。商品的交易者根據制度進行市場交易時,擁有獨立的意思,可以發揮更專業的知識,使得商品在交易時實現交換價值的最大化。一方面實現了人作為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另一方面實現了商品所有者作為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從而推動了市場經濟的有效運轉。

(四)民法的基本原則規范和指導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

民法通過一系列基本原則指導和規范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為其提供經濟活動的基本準則。平等原則使市場主體意識到各自在市場活動中法律地位平等,進入市場的資格平等,在市場活動中平等的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權益平等的受法律保護。但平等并不等于平均主義。賦予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只是給市場主體提供相同的法律基礎和機遇。自愿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由,保證市場主體有對其行為及行為對象進行選擇的權利,禁止他人對市場主體的意思進行非法干涉。正是賦予市場主體廣泛的自由,極大的激發了市場主體潛在的能量,從而促進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然而,這種自由不是絕對的個人自由主義下的無條件的自由,它必須遵守國家法律,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他人利益,即必須遵守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它將市場主體的行為及權利限定在法律和社會公序良俗許可的范圍之內。公平原則要求市場主體間展開公平競爭,承擔民事責任平衡,利益與風險平衡。誠實信用原則約束市場主體不得弄虛作假、欺騙他人、損人利己。尤其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讓渡商品與實現商品價值在時間和空間上大大分離,更要求市場主體要誠實守信。

二、民法規范市場主體的局限性

民法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法,與經濟學等其他學科相比,對市場主體的規范呈現出獨特的特征。同時,由于民法對市場經濟關系作用的局限性,也導致民法對市場主體的規范顯現出一定的局限性。

(一)民法確認的市場主體資格具有一般性

民法基于市場機制的基本要求,賦予一切經濟實體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考慮經濟實力、組織形式等,使每一主體都能最大限度地充分參與市場交易。在自由競爭時代,由于市場機制的弊端尚未充分暴露出來,所以民法對市場主體資格的確認具有積極的意義,推動了市場經濟的發展。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市場的廣度、深度、復雜性都在增加,民法確認的一般市場主體資格表現出的形式意義上的的平等顯現出局限性,導致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市場主體間實質上的不平等,影響了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

(二)民法強調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

民法作為私法,強調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依據個人的意思決定行為的內容,排除任何形式的強制。在許多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自己的意思排除法律的適用,[6]在一定程度上激發了市場主體的潛能,促進了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但市場主體常常會依據個人的意思行為而侵犯到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破壞市場經濟的法治基礎,阻礙市場經濟的有效發展。

(三)民法規范市場主體的抽象人格

民法從市場主體的一般屬性出發,將形態各異的市場主體抽象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區別僅在于以個人名義或以組織名義從事經濟活動,是承擔無限責任還是有限責任,其最大限度地規范市場主體的共性。[7]但不同質的市場主體間權利義務的相同,可能會導致不同類型的市場主體間的不公平,進而影響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

(四)民法確認市場主體的絕對所有權

市場經濟是商品交換經濟,商品交換要求雙方對自己的商品擁有明確的所有權,于是財產所有權成為全部財產制度的基礎。為保護經濟主體的利益,民法在其產生之日起就明確規定了所有權絕對原則。所有權絕對原則在市場經濟早期保護了私人的利益,推動了經濟的發展。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化大生產的發達,所有權絕對原則顯示出其內在的不足,產生了不良的后果,制約了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

三、民法規范市場主體局限性的經濟法補充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市場調節和國家干預都覆蓋全社會,與市場調節對應的民法和與國家干預對應的經濟法,成為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兩大法律部門。如果把市場經濟比作一部奔馳著的汽車,民法的作用就如起作用的機油,經濟法就如起推動作用的汽油。因此,民法規范市場主體的局限性從法律方面可以通過經濟法來補充。

(一)經濟法確認市場主體的特殊資格

民法確認的一般市場主體資格是從事市場經濟活動必須具備的資格,具備這一資格即可以進入市場。但市場經濟關系是復雜的,從事市場經濟活動的市場主體面臨著千變萬化的市場限制,如地域、經濟領域、主體職能、經濟實力強弱等,任何市場主體的微小變化都會對整個市場經濟體制造成巨大影響。因此,經濟法確認市場主體的特殊資格,根據市場經濟的需要和國家對其干預的力度,對市場主體資格實行差別待遇,賦予不同市場主體能夠在特定地域、特殊經濟領域從事特定職能的活動,由此將民法規范一般市場主體資格體現出的形式平等進步到經濟法規范特殊市場主體資格體現出來的實質平等。可以說,特殊市場主體資格即是法律在一般市場主體資格的基礎上的擴張或限縮。

(二)經濟法強調限制意思自治

民法是市場經濟常態性法律,它多是任意性規范,充分尊重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經濟法是市場經濟非常態性法律,它多是強行性規范。[7]從經濟法的產生發展可知,經濟法以追求社會整體效益最大化為其價值目標,常常從社會整體利益的需要出發限制市場主體的個人自由,從而實現以民法的個人權利本位到經濟法的社會權利本位,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三)經濟法規范市場主體的具體人格

民法強調對所有市場主體都平等保護,幾乎不考慮市場主體間的差異。而經濟法充分考慮經濟實力、信息條件、地區、行業、所有制等因素造成的差別,按不同標準對市場主體的具體人格進行劃分。例如,以市場主體的職能為標準,分為投資者、經營者、消費者和勞動者;以所有制為標準分為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等等。對不同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配置作出有差別的安排,給不同市場主體以不同力度的保護,對其中的弱勢主體給予偏重保護。但這并不表明民法與經濟法的市場主體的人格沖突,只是表示經濟法的市場主體人格是民法的市場主體人格基礎上的具體化。促進社會經濟客觀公正健康的發展。

(四)經濟法限制市場主體的絕對所有權

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使各生產單位成為一個生產環節,各部門的聯系加強,需要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才能共同發展。而所有權絕對使得所有人可以任意支配和處置所有物,勢必影響社會化大生產。經濟法以追求社會整體效益最大化為目標價值,限制個人的絕對所有權僅限于非生產資料領域,使生產資料在生產和流轉過程中順利運轉,滿足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實現物盡其用,達到市場經濟本質屬性要求的個人利益最大化和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市場經濟中的市場主體通過民法的調整和規范,上升為民法意義的主體,即民事主體。只是民法對市場主體的規范與一般民事主體相比顯示出了不同的內涵和特征,具有獨立的意義。民法由于其產生和存在的社會環境和經濟環境的有限性,對市場主體的規范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我們應通過一系列其它法律尤其是經濟法來加以補充,正確處理民法與經濟法的分工與配合,推動市場經濟的快速健康有序發展。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1: 102.

[2] [美]布坎南著,吳良健譯.自由、市場和國家[M].北京:北京經濟出版社, 1988: 79.

[3]劉詩白,鄒廣嚴主編.新世紀企業家百科全書(第1卷), [M].北京:中國言實出版社, 2000: 163.

[4]蕭浩輝.決策科學辭典[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423.

篇(4)

從國際范圍來看,稅務會計的運行模式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1、以美國、英國為代表的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相分離的會計模式

美國的會計制度是以“公認會計準則”(GAAP)的形式存在的。在會計準則的制訂與實施上,強調靈活性和可選擇性,會計準則只是提供原則性指導,會計人員可依據實際情況結合個人專業判斷來選擇最合適的方法。英國與美國在會計模式的選擇上有許多共同的背景,所以在所得稅模式的選擇中,英國與美國同屬于分離型的代表。

2、以法國為代表的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相統一的會計模式

法國是以政府稅收利益作為需求的所得稅會計模式的典型。該模式下強調公司應按“納稅的需要”提供會計信息,公司所編制的會計報表必須遵守稅法的規定,亦即必須與稅務報表一致。公司賬簿中不允許存在任何與稅法規定相違背之處。

3、以日本為代表的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盡量協調的混合式

日本的會計模式強調會計為企業管理服務,其財務會計準則制定的宗旨就是要促進企業會計方法的統一。但會計準則只是商法、證券交易法和稅法的補充,這也就使得日本的稅務會計表現為依據稅法對商法和證券交易法規范的財務會計進行調整的會計。

二、稅務會計模式差異的原因分析

不同的國家,政治、經濟、法律、文化的差異形成了不同的會計模式,在這些因素中,以下因素起主導作用:

1、從企業組織形式上看,美、英企業組織形式以股權分散的股份制企業為主,遵循公認會計準則,財務會計的主要目標是為投資人決策提供有用的信息。而法國企業的組織形式以小型家族企業為主,但國有企業幾乎壟斷了交通、能源、通訊、運輸等重要的國民支柱產業,德國的公司大部分由銀行控制或擁有,政府在投資領域起著重要作用,這樣就決定會計首要目標是滿足國家對稅收管理的需要。

2、從法律體系上看,美、英屬于普通法系的國家,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法律條文本身,成文法是對普通法的補充,適用的法律是經過法院判例予以的解釋,法律對經濟活動的規定比較籠統,約束比較靈活寬松,作為法律之一的稅法也不例外。法、德屬于大陸法系國家,這種法律體系的特點是強調成文法的作用,在結構上強調系統化、條理化、法典化和邏輯化。

3、從會計監管體制看,美、英的會計監督體系屬于民間的,像美國的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為自律機構,公司的會計行為會計活動,不是由政府動用法律去干預而是要由會計準則去規范。法、德的會計體制是行政型的,政府在會計管理中力量相對強大,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由政府部門牽頭制定,像法國體現企業會計準則的“會計總計劃”由國家會計委員會制定,該委員會由政府組織與控制,在企業會計信息處理原則上主要是維護政府的利益。

三、中國單獨建立稅務會計必要性

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分離是經濟和會計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結果,當環境具備、條件成熟時,稅務會計必然會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來。目前我國宏觀經濟條件逐步形成,現代企業制度逐步建立,國家稅收的職能作用逐步穩定,稅務會計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來已成必然。

1、市場經濟的發展是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原動力

隨著市場經濟發展,資本市場的活躍,股份制將成為我國主要的企業組織形式,投資人和潛在投資人對會計信息需求不斷增加,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相關性將成為會計信息量的首要特征,客觀、真實、公允地表達會計信息是會計工作的首要目標,作為會計工作規范的會計準則,必須順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面向投資者,而不是面向政府屈從于稅法的安排。

2、會計國際化進程的加速推動了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分離

篇(5)

一、現階段流通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流通體制經過30年的改革,已經完成了從計劃流通體制向市場流通體制的轉變,市場流通體制正在逐漸成熟。但是,在流通體制改革取得長足發展的同時,仍然存在不少問題。如果不及時解決,就會對經濟的正常運行造成危害。

流通體制包含流通體系和流通管理體制兩方面的內容,下面就對這兩個方面現階段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分析。

(一)流通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1、流通產業結構高度不足

流通產業結構高度不足主要體現在:一是流通產業集中程度低。有資料表明,我國零售業百強企業的消費品零售總額占全國消費品零售總額不到10%,而發達國家(如美國)的這一比例超過30%。二是流通產業規模效應較差。這里面存在兩種趨勢:一方面盲目擴張造成規模不經濟,另一方面流通企業規模呈小型化發展,導致過度競爭,效益下降。2008年我國零售百強企業的增長率低于行業平均水平,反映了規模效應沒有得到發揮。三是流通現代化水平極低。大部分流通企業仍然采用陳舊的經營設施和傳統的經營方式,現代化的流通手段沒有得到應有的應用。

2、全國性大流通格局無法形成

現階段,我國商品流通中大部分仍然按行政區域進行組織,這樣勢必造成商品流通渠道的分割,其后果是流通渠道缺少橫向聯系,縱向流通也不夠通暢。不僅如此,由于地方政府保護主義嚴重,人為地限制了商品流通的空間范圍,阻礙了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形成,無法發揮大流通的優勢。

3、市場交易體系效率不高

目前我國絕大多數市場還處在初級形態,交易形式單一,大多是現貨交易和租賃小商業交易的形式,大量市場實際上是集聚貿易商家的大賣場;而經營市場的投資者只是商業地產商,而不是市場服務的供應商。這種市場模式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市場交易方式的不完善,特別是期貨交易的嚴重缺乏,無法實現市場應有的價格發現功能;其次,市場服務體系極不完善,跟不上市場的變化;最后,由于各地市場大多仍舊沿用傳統的經營模式,現代化經營手段缺乏,商品大流通的需要根本無法滿足。

(二)流通管理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流通管理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有:部分重要商品流通市場化程度低,政府對重要商品流通的管制與調控還難以適應市場變化的要求。比如:我國雖然已經建立了糧食、食糖、成品油等重要商品的儲備制度以及管理機構,但是在經營體制和價格機制上仍然存在過于集中統一和定價機制僵化的現象,難以適應國內外市場統籌發展的要求,造成資源配置扭曲,既不能反映市場供求,也不反映資源的稀缺性和環境成本。商品流通體制改革與經濟體制的其他方面的某些改革不配套。比如財政體制改革相對滯后影響了流通體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對流通運行的宏觀調控手段還比較粗獷,針對性不強,經常犯一刀切的毛病,無法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要求。

二、對深化流通體制改革的一些建議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已經進入了社會化大流通時代。社會化大流通是流通發展的最高階段,是發達商品經濟的流通表現形式,是比流通一般階段具有更多的、鮮明的時代特征。這就要求我國繼續深化流通體制改革,以適應時代的經濟發展要求。現階段及今后的一段時間應著力做好如下的改革。

(一)構建暢通全國和融通國際的大流通體系

改革開放30年以來,我國生產力得到了巨大的發展,社會化大生產水平有了極大的提高,這就需要按照社會化大生產的要求建立社會化大流通網絡。現階段社會化大流通網絡的建設尤其要注意幾個方面:一是要注重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資金流“四流合一”的協同發展;二是要注意現代化信息技術的應用;三是要注重國內國外大流通的融合。

(二)加快發展現代交易方式和組織形式

積極推動以連鎖經營、現代物流配送和電子商務為特征的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把社會再生產的全過程緊密聯系起來,使生產企業和最終消費者間信息暢通、物流順達,并由此提高我國的流通現代化水平,更好地滿足消費,更快地促進商品周轉,使流通時間得以最大限度的縮短,從而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

(三)完善間接調控為主的流通領域的宏觀調控體系

對流通領域的宏觀調控要始終堅持“政府調節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間接調控原則,完善流通領域的宏觀調控體系尤其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市場體系的完善,完善的市場是宏觀調控發揮積極作用的基礎;二是加強流通規范,特別是競爭的規范和流通行為的規范,流通規范是建立流通秩序,保證生產與生活正常進行的基礎,是社會主義國家經濟職能在流通過程的主要表觀,目前流通過程存在的混亂狀態主要是因為法制不健全造成的。管理流通過程的首要任務就是制定流通規范,使流通過程規范化;三是注意社會總供求的總量控制,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克服市場經濟自發性、盲目性、滯后性缺陷的主要措施,也是國家經濟職能在流通過程的主要表現,通過總量控制來避免經濟運行的大起大落,保障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

(四)加快流通產業結構調整

篇(6)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具有普遍意義的調整經濟關系的指導思想,是經濟立法、司法、執法活動中的根本準則。它不僅貫穿于經濟法的始終起指導作用,而且是經濟法的性質、任務、目的、調整對象的綜合概括,是經濟法本質的集中體現,是社會主義經濟規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1 保障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

1999年3月九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把“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寫進了憲法。憲法第十一條規定:“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以法律形式把我國各種經濟形式的地位加以明確,并對其合法權利加以保障,不但是我國以宏觀調控為己任的經濟法的首要的、基本的原則,而且還是堅持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的法律依據。

2 資源優化配置原則

在現代社會大生產中,經濟資源有效合理配置的手段是計劃和市場。我們要善于運用這兩種手段的長處,發揮各自在資源合理配置中的作用,實現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達到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在市場經濟中,市場對資源的配置起基礎性作用,使經濟活動遵循價值規律,適應供求關系的變化。通過價格杠桿和競爭機制的功能來對資源優化配置。計劃,主要是按照政府預先制定的計劃,依靠行政指令來實現對資源的優化配置。市場是資源配置的主要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因為市場有其自身的弱點和消極方面,所以,在資源配置中必須加強和改善對經濟的國家干預,而計劃是國家干預的一個重要手段。因此,對資源的配置要把計劃和市場兩種手段結合起來,使經濟資源得到更為合理、優化的配置。

3 國家適度干預的原則

篇(7)

1986年的《民法通則》就確立了我國法人制度,其中關于企業法人的規定是整個法人制度的重心所在,隨著法人制度的確立,我國企業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過去計劃經濟下單純執行國家經濟計劃的社會單位的地位,逐漸向能夠適應市場經濟、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主體轉變。但是,在隨著法人制度的建立與完善的經濟改革過程中,國有企業并沒有表現出非國有企業那樣的良好發展勢頭,非國有企業增長快于國有企業,這已成為近年來國民經濟發展中的一個明顯特征,發展速度慢,經濟效益差,虧損嚴重是國有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對此,厲以寧教授提出:“產權”觀點,即國有企業問題主要是一個產權問題,因為市場經濟的微觀基礎是產權明確、政企分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而產權不明,政企不分的國有企業根本就不是真正的市場主體,那又怎么能期望市場調節機制對其發生作用呢?可以這樣說,國家所提出的國企改革目標:產權明確、政企分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其實質就是使國有企業能夠真正成為市場經濟下合格的獨立法人,但遺憾的是,迄今為止的國企改革,大都只是國家經營企業方式的改變,并沒有真正觸動國企的產權關系。國有企業名義上雖已是法人,實際上并不具有真正的法人資格。

二、法人所有權在國企改革中的作用

法人制度的基石和核心應是法人對其財產享有所有權。因為法人所有的財產正是法人制度乃至市場經濟資源配置機制存在的物質基礎。而根據民法理論,只有所有權才具有獨立承擔財產責任的能力,可以這樣說,不在法律上確定法人所有權,法人就很難取得獨立人格進而成為合格的市場主體,法人制度也就成了“空中樓閣”,可見法人所有權是市場經濟對企業制度的必然要求。

隨著市場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化,以公司制企業為代表的企業形式正成為企業發展和改革的主導方向,公司是現代企業法人的典型代表形式,是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基本企業形態,其最大特征就是在財產,組織和承擔民事責任上的獨立性。國企“兩權分離”的改革走向也逐漸向公司化的方向發展,或者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或國有獨資公司。確立法人所有權是使企業財產獨立化,進而使企業成為獨立法人的前提,也是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必不可缺的重要內容。從法律角度看,國有資產的終極所有者是人民,國有所有權是人民賦予的,人民把所有權交給國家,國家則應該最有效的運用人民財產,順應市場經濟和現代化社會大生產的要求,運用最終屬于人民財產的最有效的形式是保證企業法人在市場上的完全獨立人格,這同時也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根本之所在,確立企業的法人所有權是企業獲得獨立人格,成為真正的法人和市場主體的必不可缺的制度前提。

首先,肯定法人所有權可以把企業資產歸于統一的法人支配下,為法人自主經營的物質基礎提供制度保障。其次,擁有穩定的財產作為經濟交往的擔保,從而維護市場交易安全和保護企業債權人的利益。最后還可以劃分法人和出資者的責任,由法人對企業財產承擔責任,而出資者只承擔以出資額為限的有限責任。總之,賦予國企獨立的法人所有權是國企改革的必由之路和首要前提。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產權清晰、政企分開”,使國企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破除行政部門對國企的不當干預和國企對國家行政權力的過分依賴,使國企真正成為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也只有這樣才能為以股份制為代表的現代企業制度掃除理論和制度上的障礙,為市場經濟體制奠定組織上的基礎。

篇(8)

"概念是抽象的、普遍的想法、觀念或充當指明實體、事件或關系的范疇或類的實體。"[1]它包括所有組成該概念的事物的特性和關系。把握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內涵,應從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特征和性質入手,提煉其具有抽象的、具有普適意義的本質屬性。

合同詐騙罪中合同首先應當是刑法規制的合同。也就是說,犯罪行為人通過與他人簽訂、履行合同這一表面上合法的形式,來達到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合同在此是犯罪方法或犯罪手段,而且這種犯罪方式或犯罪手段是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必要要件,不是構成該罪的選擇要件。所以,在合同詐騙罪中,作為行騙人與他人發生關系之媒介的"合同",其簽訂與履行當然應發生在市場經濟領域內、受市場秩序的制約,否則,利用該"合同"詐騙,不可能侵犯到市場秩序,更不能構成合同詐騙罪。因此,筆者認為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應當是平等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反映,并具有財產關系的屬性,它存在于市場經濟活動中。

一、"合同"是反映平等關系的合同

合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合同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在此情形下,合同詐騙罪區別于其他類罪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利用合同。在計劃經濟時代,市場自由交易行為萎縮,市場主體間的合作極少,因此合同詐騙罪并未成為單獨的罪名出現在刑法中。隨著市場經濟的普及和快速壯大,市場主體之間的合同行為廣泛普及,同時利用合同實施詐騙的犯罪行為開始泛濫。在市場自由活動行為中,市場交易活動的首要特征是參與主體具有平等、對等的權利義務關系。故作為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特殊罪名,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前提是構成市場經濟主體的平等和達成權利義務關系的對等,即"合同"的內容反映的是一種主體間的平等關系。

(一)"反映平等關系"的含義

"反映平等關系"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合同主體平等;二是合同所反映的權利義務關系對等。

1、合同主體平等

合同主體平等是合同的首要特征,是自由市場活動中訂立合同主體所具有的基本特征,也是合同平等性原則的基本體現。合同作為市場經濟的主要表現,體現市場活動中的商品、利益交換活動。合同詐騙罪的合同,是存在于市場交易活動中的合同,反映的是市場中的交易關系,因此,它必然具備市場活動中合同的基本要求,并同時滿足市場交易需要。不具有平等地位的主體之間的合同,譬如管理與被管理、命令與接收命令主體之間所訂立的合同,不能成為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合同主體的平等性蘊含兩方面的內容:(1)合同主體的資格平等。自然人自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享有權能,即具有權利主體資格。合同主體的資格平等,是指主體資格不關乎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及智力程度而一律處于平等地位。[2]在民事法律體系中同時對法人平等資格作出了規定。法人自有效成立時起,具有民事主體資格,法人不因其業務性質和業務范圍而影響其主體資格平等性。[3]在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是利用合同實施詐騙行為,但簽訂合同的主體本身,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或是其他組織,其主體的資格是平等的。(2)合同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在法律上,合同當事人是平等主體,沒有高低、從屬之分,不存在命令者與被命令者、管理者與被管理者。"[2]這意味著不論所有制性質,也不問單位大小和經濟實力的強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基于行政管理的合同,因其合同當事人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且其性質為管理與被管理,不能體現意思自治原則,合同雙方在合同中不具有市場的體征,它所表述的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因此不能成為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

2、權利義務關系對等

權利義務關系對等包括兩方面的含義:(1)合同中合同主體的權利義務對等。所謂"對等",是指享有權利,同時就應承擔義務,而且,彼此的權利與義務是相應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這要求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要求一方不得無償占有另一方的財產,侵犯他人權益。在合同詐騙罪中,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在合同的簽訂中具有平等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作為行為人的犯罪手段,其本身具有合同的基本屬性,即簽訂合同的主體是彼此平等、相互負有義務的。(2)合同主體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達成合意。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并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后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合同。同時還意味著凡協商一致的過程、結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維護市場秩序時,與企業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但在購買商品時,與企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就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企業。

(二)須"反映平等關系"的理由

1、市場主體的平等性要求"合同"須反映平等關系

在合同詐騙罪中,"合同"必須是反映平等關系的合同,平等關系是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作為其他部門法的保障法,刑法與其他部門法具有密切的聯系。"刑法中許多罪名都是以違反行政法規或者經濟法規為前提的,要正確解釋刑法條文,就必須清楚相關行政法規和經濟法規的具體規定。"[4]根據市場經濟理論,市場經濟活動是各種資源在市場中自由流通以達到最佳需求配置的過程,它反映的是市場主體間自由選擇、自由結合、自由交易的過程。在此過程中,市場主體對于交易的對象、交易的內容具有自主選擇權,并自負其責。而主體間的平等關系是這種市場交易模式的前提,如果雙方關系并不平等,存在利益或者地位上的不平衡,則雙方所達成的合同不能反映本質意義上的市場活動。行為人在市場活動中利用合同詐騙處于平等地位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是合同詐騙罪的本質要求之一。因此,作為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必須要反映平等關系。

2、合同各方的意思自治要求"合同"須反映平等關系

合同是合同各方意思自治的產物,而作為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其是行為人騙取他人財物的工具,是行為人利用他人的意思瑕疵所達到的非法結果。作為合同的受騙方來說,雖然其意思具有瑕疵,但該瑕疵意思仍然是其意思自治的產物,而并沒有受到行騙者的脅迫,因此,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各方當事人仍然具有意思自治,并且基于此意思自治而促成"合同"的成立。

3、處罰范圍的限定性要求"合同"須反映平等關系

反過來說,如果認為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不具有平等關系,則無疑將擴大處罰范圍,導致不合理的結果。這樣一來,諸如受脅迫或威脅等所簽訂的合同也將被納入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導致這些行為被規制在合同詐騙罪中。

二、"合同"是反映財產關系的合同

刑法典將合同詐騙罪規定為目的犯,在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是騙取他人財物及利益。合同詐騙罪的合同是以財產為內容的、體現了合同當事人之間財產關系的合同。行為人簽訂的合同必須具有財產關系,如果行為人簽訂的合同不具有財產關系內容,即使行為人騙取了他人的財物,該合同也不是合同詐騙罪的合同。

(一)"反映財產關系"的含義

1、"合同"必須體現一定的財產內容

與法律上的人身關系相比,財產關系不包含人身的性質①。財產關系是可以轉讓、可以放棄的財產關系,包括財產所有關系、財產流轉關系和財產繼承關系。具體來說有以下幾種典型類別:一是財產所有關系,即占有和支配關系,如對公民和組織的財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其他權利的保護;二是財產流轉關系,即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橫向的經濟聯系,如買賣、租賃、借貸、承攬等合同關系,三是著作、專利、發明、發現關系所引起的財產關系,四是婚姻家庭關系引起的財產關系,如撫養、扶養、贍養、收養、繼承等關系;五是公民和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所引起的財產關系,如姓名、名稱、名譽、生命健康等引起的財產關系。在這些可以反映財產關系的法律關系中,并非所有的法律關系所形成的合同均可以成為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

筆者認為,在理解合同詐騙罪中"合同"是否應包含財產內容時,應當從該罪法益入手。對合同詐騙罪侵犯的法益的認識,理論界也存在爭議。大體而言,有以下幾種觀點:(1)認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正常的社會主義市場管理秩序和國家、集體、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5];(2)認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既包括公司財產所有權,也包括國家隊合同的管理制度[6];(3)認為本罪的法益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市場經濟秩序[7];(4)認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合同當事人的財產權利,和社會主義市場交易秩序[8]。通過對上述觀點加以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上述觀點在合同詐騙罪侵犯公私財產這一點是一致的,合同詐騙罪的犯罪行為所指向的對象是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財物,筆者當然也認同這種看法。既然該罪所侵犯的法益為公私財產,那作為該罪行為方式的"合同",必然反映一定的財產關系,這是成立該罪的特殊要求,僅反映人身關系的合同或者不包含財產內容的合同,不能成為合同詐騙罪之合同。并且,這里的財產關系應當包括財產的所有權關系和財產利用關系。財產所有權關系與財產利用關系同樣屬于"物權"的內容,其區別在占有方式。雖然二者存在很大不同,但就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而言,二者在本質上卻存在相同的屬性。既然屬性相同,如知識財產關系類的財產利用關系,完全可以與物質財產關系作為同類的關系并列于合同詐騙罪的保護法益。

2、不排除包含人身關系的財產合同

人身法律關系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為客體,并且權利專屬于特定權利主體享有的民事法律關系,它包括人格和身份兩項內容。人格是指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作為獨立的社會存在的實體所固有的資格,如生命、身體、健康、姓名等。同時,作為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本身是辨證統一的,民法在調整財產關系的同時,必然會涉及人身關系,因為財產總是需要自己的"監護人"。而且在實踐中,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總是具有直接或者間接的關系,比如名譽權法律關系、著作人身權法律關系、財產繼承關系等。[9]在反映這些法律關系的合同中,如何區分認定某種合同是否能成為合同詐騙罪之"合同",筆者認為,關鍵是把握是否反映財產關系這一核心要素。

在具有財產性利益的人身法律關系合同中,財產性利益實質上是合同的主要內容。在市場交易活動中,人身權本身是固定的,不能流轉的。但通過交易的手段轉讓或者出賣獲得收益,是市場經濟發展的一種需求,同時也促進了社會資源的交流配置,因此應當得到鼓勵和提倡。而此時雙方當事人所建立的合同,雖然反映一定的人身關系,但合同的主要內容和目標卻是達成財產利用關系的流轉,其人身關系并非合同的標的,而事實上人身關系也不能成為合同的標的。因此可以說,同時具有人身關系屬性的合同,如果其內容涉及財產關系,則可以認為符合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內涵,應當成為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

(二)"反映財產關系"的理由

1、行為對象決定"合同"須反映財產關系

篇(9)

二、建立完善機制,促進體育適應市場經濟活動

為促進體育適應市場經濟活動的機制,要在發展體育事業的過程中增強全面意識,為體育發展注入新的動力,主要包括市場意識的提高、經濟意識的建立、創新意識和競爭意識的加入,全面增強體育長遠發展意識,有效促進體育事業為經濟發展做出更大貢獻。市場經濟活動下,體育組織要建立自身發展機制,包括對經濟機制、人才機制和信息機制的建立,從體育事業發展內部進行完善。

(一)增強全面意識

體育事業的發展要具備全面的意識,更好的適應市場經濟的運行環境,結合市場經濟的理念,加快體育活動參與,為在市場經濟活動中謀得一席之地提供基本保障。體育組織要全面提高自身意識主要包括市場意識的提高、經濟意識的建立、創新意識和競爭意識的加入。

1.增強市場意識。增強市場意識是體育事業在市場經濟機制背景下發展的首要原則。體育作為社會生活中重要的構成部分,與市場發展有著重要聯系,增強市場意識即在體育組織中融入市場機制,使體育事業的發展與經濟市場的發展形成相似對比。在市場意識的指引下,體育發展具有優勝劣汰的標準,例如在羽毛球項目的發展中,以科學訓練為前提,對人才進行嚴格選擇,最后實現優質羽毛球人才的培養,如林丹、張寧、鮑春來、李雪芮、諶龍等,促進了體育事業的進一步發展。

2.增強經濟意識。體育作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一部分,在推進經濟前進中起到了有效的作用,因此體育事業的發展需要增強經濟意識,需要對體育帶來的經濟效益引起高度重視。例如,在《2013—2018年中國體育產業前景預測及投資咨詢報告》中顯示,我國經濟水平的提高,推進了體育相關產業的迅速發展。根據2013年的數據統計情況來看,目前全國各地的體育場館和體育相關產業出現了供需不平衡現象。如此說明,為促進體育在市場中謀得更好的發展前景,需不斷增強經濟意識。

3.增強創新意識。創新意識是體育在適應市場經濟機制中的能動性意識。創新意識在各行業領域的發展中都能夠起到積極的推進作用,只有不斷增強創新意識,才能跟上市場經濟的變幻莫測,在體育事業發展中拔得頭籌。在創新意識的指導下,促進我國體育運動走出國門,走向世界。在2012年倫敦奧運會中,我國女子10米氣步槍運動員易思玲以優異的成績拿下金牌,女子400米個人混合泳、女子200米蝶泳等多個項目也拿到讓人滿意的成績。可見,在發展迅速的經濟社會中,增強創新意識至關重要。

4.增強競爭意識。體育事業的發展與市場經濟活動一樣,以優勝劣汰為生存原則,因此要不斷增強體育組織的競爭意識,保證在激烈的競爭中謀得一席之地。例如,我國的足球運動,要在全球激烈的競爭環境下,提高自身的競爭意識和長遠意識,在戰略戰術上加強研究,將攻防有效結合,有效提高足球運動的整體實力。

(二)建立發展機制

市場經濟活動下,體育組織要建立自身發展機制,包括對經濟機制、人才機制和信息機制的建立,從體育事業發展內部進行完善。經濟機制是體育事業在市場經濟影響下建立的首要動力機制。換言之,為良好的發展體育事業,必須要有充足的經濟支持。通過經濟條件的保障,才能滿足體育運動中所需要的硬件設備或軟實力的提供,通過體育相關產業的發展,為體育組織的進步打好良好的經濟保障;人才機制是關鍵機制,“一切競爭都是人才的競爭”,在任何行業的發展中,人才培養都是至關重要的內容,在體育事業發展中也要增強人才競爭意識,利用一切能夠利用的資源,培養更多優秀的體育專業人才,如姚明、劉翔、林丹等運動員,代表我國體育組織走出國門,提高了國際競爭力;信息機制的建立,主要是根據現代經濟發展的特點制定的合理機制。現代社會是高速發展的信息化社會,市場經濟活動中處處體現著信息化技術的應用,為適應這種發展形勢,體育也要建立適合自身發展的信息機制,即通過全面的信息搜集,建立專門網絡,為體育組織提供國內國際的體育信息和發展形勢,為體育發展方向指明道路,促進體育事業長遠意識的建立。

三、建立體育市場體系

為促進體育事業發展與市場經濟活動有效結合,可以通過建立體育市場體系的方式,促進現代體育的進一步發展。

1.加強體育市場組織管理,促進體育市場秩序和諧。目前我國的體育市場中存在較多的中介組織形式,主要進行體育市場的管理和生產消費活動,是進行體育信息傳播的重要途徑。為有效規范體育市場秩序,首先,要進一步完善具有協調、約束體育市場主體行為功能的自律性組織;其次,要加快建立為促進體育市場發育,降低體育市場交易成本的中介組織或機構;最后,要鼓勵成立可直接為體育產業部門服務的、具有橋梁作用的中介組織或機構。另外,要鼓勵成立可以保證體育市場公平交易、公平競爭的公證組織或機構,成立可為監督體育產業行為,維護正常體育市場秩序的檢查認證機構。

2.加強體育市場管理人才的培養。為提高體育市場管理效率,使其能更好的適應的市場經濟活動,就要從優質人才培養上入手。首先,以高校為依托,設置體育經營管理專業,發揮體育學科與社會經濟管理學科相結合的優勢,培養體育經營管理人才;其次,采用中短期培訓的方式,培養體育經營管理人才,同時通過開辦培訓班對現有的體育經營人才進行強化培訓。

3.加強體育消費,促進體育市場與經濟體制的有效結合。在建立體育市場體系中,要加強大眾體育傳播,促進大眾體育消費。可以通過加強大眾傳播媒介的宣傳,重視開展喜聞樂見的體育運動項目,建立不同類型的體育組織,提高民眾的參與程度。

4.促進體育產業的資源整合,進一步完善體育市場體系。從體育產業自身的優化開始,根據市場經濟活動特征對產業進行整合,通過激烈的行業競爭,制定科學的行業規劃,促進體育事業進一步發展。發展體育事業時,要使體育與其他產業有機融合,促進資源整合,形成互補,通過聯合的方式促進體育市場繁榮。

5.制定相關政策規定,從宏觀管理方面促進體育市場的規范。在市場經濟活動下,要對體育市場進行宏觀管理,即通過建立相對完善的市場發展政策,對體育市場中的生產經營行為進行控制和規范,切實維護消費者的自身權益。政府相關部門要根據市場經濟活動的變化情況,及時對體育市場進行調控,保證體育市場在良好的監督管理下協調發展。

篇(10)

1.使用性質量。

消費者在購買圖書以后,經過仔細閱讀后,給圖書的一個整體評價。圖書的使用性質量往往關系到整個圖書出版社的整體形象,目前市面上同一類型的書,不同的出版社都對其進行了刊印發行,但是很多的消費者在購買這類書的時候,一般選擇那些名牌出版社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消費者在使用的過程中能夠滿足其需求,無論是從圖書本身的思想內容、語言表達能力以及本身的創新性方面等。圖書的使用性質量是圖書質量的生命所在。

2.社會性質量。

很多消費者在購買圖書后,尤其是購買同一類型書的消費者,對這同一書的質量所作出的一個評價,這種評價是綜合性的,并且能影響到圖書在社會上的銷售情況和出版社的聲譽,這主要是因為:第一,出版社是從事獨立運營的經濟組織,在市場經濟中,主要以營利為主要目的,出版社要想在市場經濟中不斷壯大發展,往往很重視起社會性質量建設。出版社出版的書市場銷售量大,其書在社會上流傳的范圍就大,能讓出版社在不需要投資進行營銷時,其銷售渠道便已經早形成了,這對出版社回籠周轉資金,為其正常運轉還是很有幫助的。第二,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其銷售量大時,在社會上產生的影響力便逐漸加深,在人們之間流傳的范圍就比較大,這實際上就是一種無形的廣告,讓更多的人了解這種書的好處,也間接讓人們了解了該書的出版社,這樣將使得圖書的社會效益進一步得到提高。

3.經濟性質量。

消費者在購買圖書時,對圖書的價格還是很在乎的。圖書屬于一種商品,在到市場上進行流通以前,要對圖書的價格進行確定。出版社在對圖書的價格進行制定的時候,主要從三個方面來加以考慮:圖書的制作成本、整個市場的需求和消費者對圖書的認可程度。一本質量高的圖書要經過很多人的努力才能最后出版,在圖書制作的整個過程之中,往往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所有這些加起來才能構成圖書的制作成本。圖書出版以后,要到各大圖書館進行銷售,如果是圖書本身的價格定的過高,會讓很多顧客望而卻步,這樣的價格定位,實際上是給圖書與消費者之間架設了一個無形的障礙,市場的需求就會逐漸萎縮,反之,如果將圖書的價格定的過低,雖然會增加其銷售量,但是出版社會賠本,將沒有任何利潤收回,不利于其長遠發展。所以說,出版社在給圖書設定價格的時候,要充分考慮到圖書的經濟性質量,充分考慮到出版社、市場和讀者三者之間的關系,制定出合理的價格。

4.技術性質量。

目前,出版社需要不斷取得好的經濟效益,來促進其不斷發展,因此出版社需要使用一些高科技的技術,讓圖書在眾多圖書中能夠脫穎而出,能夠首先吸引消費者的眼球。圖書的技術性質量包括圖書的外形設計、圖書的封面和圖書書脊的設置等,這主要是因為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全國各地的圖書出版社之間的競爭逐漸加大,要想在圖書出版市場,必須采取獨特的技術,讓消費者能夠眼前一亮,才能夠吸引消費者能夠產生翻閱圖書的一種沖動感,這樣才可能去瀏覽圖書的大致內容,最后讓消費者去購買圖書。目前市場上出現的圖書,雖然其使用性質量很高,但是其裝幀沒有經過技術性的處理,就會嚴重影響其在市場上的占有率,影響圖書的銷售。值得一提的是很多出版社的書只是注重了其封皮的設計,而沒有考慮到書脊的設計。因為由于各個方面因素的制約,圖書不可能每一本都是進行平面展示,主要還是放在書架上進行銷售,而讀者首先看到的不是圖書的封面,而是書脊的內容,因此,圖書在裝幀的時候還要注意其書脊的設計,做到醒目,提高圖書技術性質量。

5.服務性質量。

指的圖書在銷售完畢以后,并沒有完成其最終的銷售過程,好的圖書還需要不斷的進行修訂或者是再版,這就要求圖書注重其服務性質量,并且圖書出版社要設立專門的人員來做好這方面的工作。服務性質量主要是包括:讀者對圖書的整體評價,圖書中的錯別字,與圖書中觀點的不同之處和圖書中出現的明顯的錯誤觀點等,出版社的相關人員很有必要將這些信息進行統計,根據不同的類型對其進行分類,涉及到圖書作者的及時反饋給作者,涉及到圖書印刷廠的要反饋給印刷廠,涉及到出版社本身的問題也要加以重視,并將問題處理好。總之,在市場經濟中圖書質量的含義,包括的內容是比較多的,使用性質量、社會性質量、經濟性質量、技術性質量和服務性質量等這幾個方面,圖書作為傳播信息和知識的一個重要載體,必須要引起圖書作者、出版社和印刷廠等各個方面的重視,嚴把圖書質量關,讓圖書更好發揮其應有的價值,讓更多的讓人能讀到質量高的好書。

二、圖書質量與圖書市場的關系

圖書質量與圖書市場之間有著相輔相成的關系,圖書質量好,其市場的占有率就高,利潤額度就大,就越能促進出版社的發展;圖書市場也對圖書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圖書的出版和發行要適應市場發展的需求,只有遵守市場規律的調節,出版社的圖書才能獲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雙豐收,不斷促進出版社向前發展。

1.圖書質量是實現圖書的社會使用價值的決定因素

圖書是一種商品,具有商品的基本要素,其中圖書的使用價值對圖書來說具有決定因素。圖書只有在讀者購買之后,才能體現出圖書的使用價值,晚上商品交易整個過程,(當然前面提到的服務性質量,那是在商品交易之后才出現的,這里不涉及這方面的問題)。讀者在購買圖書以后,不同的人在買到同樣一本書后,其使用的方式是不同的,我們舉例來說明一下:比如說《論語》這本書,少年兒童讀者買到《論語》后是為了進行閱讀,開拓其知識面;成年人在買到《論語》后,是為了茶余飯后,能夠從里面吸收到很多為人處事的方式;大學生或者是專家學者在買到《論語》后,是從學術角度對其研究,從這一點出發,《論語》同樣是一本書在不同人那里的使用價值是不同的,因此出版社必須重視圖書的質量,能夠讓不同階層的人在看到同樣版本的一種書的時候,都能夠從中汲取書的精華,獲得知識的滋養。

2.圖書質量是社會主義圖書市場特征的決定因素

圖書出版是為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務的,是社會主義圖書市場特征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須重視圖書質量。在市場經濟之中,不能只是追求經濟方面的利益,將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一邊。將圖書質量放在首要位置來抓,歸根到底是為人民服務,為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圖書質量如果總是得不到提高,將影響到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那后果是不堪設想的。圖書作為精神食糧,是精神文明建設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堅持質量第一,才有其存在的社會意義,才能夠體現其存在的根本價值。

3.圖書質量是建立社會主義圖書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因素

將圖書質量放在首要位置來抓,正確處理好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之間的和諧關系,對建立社會主義的圖書市場經濟體制具有很重要的意義。圖書出版社在出版圖書時,首先必須將圖書質量放在一個重要的任務來抓,將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之間進行和諧統一。圖書質量是一個關鍵點,只要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才能夠談及圖書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問題。社會主義圖書市場的經濟體制,實際上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之中,更強調社會效益,也就是圖書的質量問題。如果出現圖書出版社,為了出版社自身的經濟效益,而將社會效益全然不顧的話,那只能是將社會效益犧牲掉,這是圖書出版中極為典型的見利忘義的行為,不符合社會主義圖書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要求的。出版社將圖書質量作為其第一要務來抓,勢必會增加其經濟效益。圖書出版社要正確處理好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之間的關系,抓好圖書的質量關,為繁榮社會主義圖書市場經濟體制作出應有的貢獻。

4.圖書質量是形成圖書市場價格機制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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