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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公司市場化匯總十篇

時間:2023-07-14 16: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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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需求預測。對于電力生產來說,需要發電、輸電以及配電同時進行,生產的電能不能進行儲存,這樣就很容易造成電能供需間的矛盾,如需求數量、質量標準、電價定位以及需求信息等。為提高電力市場營銷質量,必須要提前做好市場需求預測,獲得各項真實信息,解決生產與需求間的矛盾,順利開展營銷活動。第二,組合策略。電力產品具有一定特殊性,所對應的營銷策略也就不同,需要對市場營銷組合策略進行特殊性分析。包括電力產品與服務策略、電力銷售渠道策略與電價策略等,基于電力產品特點,在普通產品營銷策略上進行調整,不僅要均滿足實際發展需求,同時還可以提高企業市場評價[1]。

2電力市場營銷策略

2.1市場營銷內容

(1)形象營銷。以為客戶提供優質服務為核心,在整個社會中針對不同消費群體,樹立電力產品質量可靠、價格合理的形象,來獲得消費者對企業與產品的認同度,提高對電力產品的需求感。企業可以利用宣傳媒體,或者是參與社會公益活動,通過社會綜合調查,對營銷方案進行調整,在保證產品質量的同時,提高自身在行業內的形象。(2)需求營銷。以國家各項規章制度為依據,結合相關政策,以提高企業營銷效率為目的,制定相應的營銷方案,引導消費者,改善能源結構,提高電力產品在終端能源消費中的比例,引導消費者合理應用電力產品,提高電能資源應用效率[2]。通過引導需求營銷策略,來提高電力產品在能源市場中所占地位,擴展季節性電力市場,并挖掘市場中存在的潛在客戶。(3)服務營銷。針對電力產品進行市場營銷時,需要對電力產品所具有的特點進行分析,以獲取客戶最大認同度為目的,為其提供優質的營銷方式與服務,提高企業自身競爭實力。利用服務營銷策略,提高電力產品質量,擴大電力消費市場,確保連續供電,維持合理的價格,來促使各項營銷活動的順利進行。

2.2市場營銷步驟

在針對電力產品進行市場營銷分析時,需要按照專業原則來進行,確定好每個實施步驟,使得企業能夠更好的適應市場變化。一般營銷步驟包括確定目標、企業弱點分析、建立目標市場以及營銷策略組合。在確定市場營銷方案前,需求結合企業自身發展現狀,分析確定長期發展目標,并結合該各項電力業務活動來分析所存不足,以拓展新市場為目標,來對以往業務過程與結果進行分析,確定一個新的目標市場。然后針對此市場來尋找客戶,了解并掌握客戶用電需求,制定完整的營銷策略,選擇有效的間服務模式,為不同客戶群體提供對應的服務作業,保證營銷活動能夠正常運行,進一步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

2.3營銷影響因素

在電力市場營銷中,經常會因為各項因素的影響而導致營銷活動無法正常進行。想要進一步對電力營銷工作進行優化,就需要分析并掌握各項影響因素,有針對性的采取措施進行管理。第一,產品成本。每增加一個額外產品,便會造成產品成本增加,這時便要求營銷人員去分析并確定客戶是否愿意支付增加的成本,來抵消企業產品成本。第二,產品競爭。主要就是指同類產品間的競爭,如果電力企業提高附加產品價格,行業內便會存在企業通過降低價格來提高同類產品在市場內的競爭力。第三,客戶期望。即購買產品本身利益外的好處,如客戶在任何時間段內用電滿足后,追求降低電價水平,或者是獲得更好的服務等。

3電力市場營銷優化措施

3.1更新營銷理念

對于電力市場營銷工作的優化,首先需要對傳統營銷理念的轉變更新,重點做好市場需求分析,以提高服務質量,獲取更多經濟效益為工作核心。第一,改革創新。即對市場需求信息進行收集與分析,以滿足不同消費群體產品需求為基礎,對企業自身生產要素進行重新組合,選擇應用新型生產方法,獲得新型產品,并拓展新市場,選擇新的營銷策略組合模式,從根本上利用技術來打開市場,贏取消費者信任。第二,市場效益。較之其他產品,電力產品具有特殊性,在進行市場營銷分析時,企業應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高質量服務為手段,最大限度上來滿足電力消費需求,并利用國家各項政策法規,刺激市場消費,提高產品綜合效益。

3.2工作流程整合

企業內部工作流程均由經營理念決定,對于不同的企業,經營觀念不同,相應的內部工作流程也就存在較大的差異。為提高電力市場營銷效率,企業需要在確定滿足市場需求經營理念基礎上,對工作流程進行適當的調整,實施整體營銷服務。提高客戶服務部門的建立完善,促進企業與客戶間形成有效的聯系,保證各項信息的有效傳遞,減少中間工作流程,使得整個工作流程更為簡潔。

3.3重視服務質量

將提高客戶服務質量作為工作核心內容,采取服務包裝化、服務技能化以及服務承諾化措施。即對營銷工作服務地點、場地、設備、信息、資料以及人員等進行設計,使得客戶能夠通過接觸各項事物來獲取相應的信息,促進服務購買與交易活動。而服務技能化即利用專業服務來吸引并滿足客戶,如推行電子商務,建立客戶服務中心、家用電器展示中心等,最大程度上來獲取客戶認同感,促進營銷活動的成立。

4結束語

電力營銷活動的有效開展,需要電力企業認清電力產品的特殊性,分析各項影響因素,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營銷策略,并做好各項工作的優化,爭取提高服務質量,從根本上來促使營銷工作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篇(2)

【分類號】:TU8;TU758.7

一、施工現場管理的意義

土建工程施工現場是建筑工人直接從事施工活動的場所,施工進度的快慢、工程質量的優劣、工程成本的高低以及能否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都與施工現場管理密切相關。通過有效的施工現場管理不僅能夠有效提高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避免或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而且還能夠有效提升施工管理的綜合素質,此外,加強施工現場的管理,還能提高工程的質量,可以說,土建施工現場管理的水平及強度對土建行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土建施工現場管理的現狀

(一)現場監管力度松散

工程質量是土建的重中之重,它直接影響到建筑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土建施工限產由于現場監管力度不夠,導致施工人員隨意更改建筑圖紙、使用劣質材料等不良現象層出不窮,這就使得土建施工管理水平低下,直接威脅到建筑的安全性。此外,由于土建工程項目的現場操作需要大量勞動力來協作完成,而這些施工人員的文化程度有差異,導致統一管理難度大,很多時候現場監管人員就會畏難不前,監管松散。還有就是土建施工現場的各種工具和材料的種類比較多,很多時候負責現場監管的人員由于監管松散,施工人員會隨意堆放工具和材料,在工具和建筑材料的使用上也不按部就班,施工人員缺乏組織紀律性,隨意性較強。

(二)施工人員素質不高,缺乏專業技術人員

現階段建筑行業的發展是十分迅速的,建設單位對員工的需求量很大,如此一來,建設單位對員工的要求就降低了,很多員工自身的素質就不高,再加上缺乏適當的專業培訓,建設工人的綜合素養跟不上時展的潮流,由此就會給土建施工帶來一定的不良影響。當前的建筑工人大多數都是沒有經過專業培訓的農民工,畢業于建筑院校的人員是少之又少,施工現場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也就比較短缺了,因此,施工人員的建設理論和文化素質不足就是很普遍的了。由于施工人員素質不高,導致土建施工現場管理水平不高,這樣一來,工程質量就得不到保證。

(三)法律意識淡漠

現在很多土建工程所用的施工圖紙及工藝與國家的相關規定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差異,比如安全教育形式單一,甚至流于場面化;技術問題不達標、施工專用手腳架隨意搭配等,這就在無形中暴露了安全隱患。這種淡漠的法律意識讓讓施工人員的安全和工程質量都得不到保障。

(四)對環境造成污染

土建施工需要大量的建筑材料,在施工過程中會產生很多的建筑垃圾,建筑機器有時會加班加點運行,產生大量噪音,嚴重影響周圍居民的日常生活,隨之也就帶來了環境污染。

三、優化土建施工現場管理的策略

(一)加強施工現場監管

首先,施工方需要按照工地的實際情況合理編制施工方案,這是加強施工現場監管的基礎。施工方案是整個土建工程的指導性文件,對各項技術指標都有詳細的記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可以根據施工方案對施工人員和現場的工具材料進行嚴格的管理和排查。

其次,土建施工現場監管人員需要對施工人員加以組織管理,嚴格紀律,明確賞罰,對于違反紀律或者不按照施工方案使用施工機器,亦或者是偷工減料者予以嚴格的懲罰,做到以儆效尤。

最后,土建工程現場監管范圍還包括現場的工具和材料,這對工程的質量有著直接的影響。因此,現場監管人員一定要督促施工人員正確使用施工機器,切不可隨意使用;在劣質產品泛濫的今天,現場監管人員需要對施工所需要的材料加強管理和檢查,材料進施工現場時需要檢查,材料投入使用時也要嚴格檢查,以保證材料的安全性和優質性。

(二)提高施工人員的綜合素質,引進專業技術人員

施工人員的綜合素質直接關系到工程的質量和建筑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建設公司需要利用各種方法提高施工人員的綜合素質,比如定期對施工人員進行專業培訓,人事招聘時進行適當考核等等。此外,建筑公司在提高在職施工人員綜合素質的同時,還要積極引進專業技術人員,在質量和數量上提高員工隊伍。

(三)加強進場教育

進場教育主要是針對土建工程的新進人員和調換工種的人員而言的,由于新進人員和調換工種人員對本工程的各種要求都不熟悉,所以,土建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需要在他們上崗之前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進場教育主要包括三級安全教育:一級教育就是企業對新員工的安全教育,包括勞動保護意識、安全規章制度等等;二級教育就是二級單位對新員工的安全教育,包括施工現場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操作規定等等;三級教育就是班組對新員工進行的教育,這主要是工作前的安全教育,包括安全生產基本要求、勞動紀律等等。

(四)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工作

做好安全工作,首要的就是提高安全意識,其次就是加強安全技能訓練,定期給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跟新來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進行三級教育。與此同時,建筑方還要不斷完善施工人員安全生產技術,,完善安全生產體系;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還要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責任落實到每一個人。

(五)加強施工現場的環境保護

篇(3)

【關鍵詞】

市場化;集體企業;員工培訓

新形勢下的電力集體企業已經被改革和市場推向了競爭大潮。坐、等、靠、要的日子已經不復存在。要扎牢根基,立足市場,觀念的轉變和以市場化為導向的人力資源挖掘尤為重要。為此,把握癥結,有針對性建立新型電力集體企業的員工培訓體系成為必然。

1 新型電力集體企業在員工培訓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重視程度不夠。盡管電力集體企業走入市場化以后愿意適應形勢而做改變,但在實際工作中,仍未完全脫離原來主業管理模式下的慣性思維和依賴,危機感和憂患意識不強,造成企業在員工培訓方面的投入和力度不夠。

(二)培訓期望不高。集體企業改制不久,人員缺乏,精力有限,對培訓缺乏系統、深入的挖掘和思考,一些重要、關鍵的培訓項目得不到實施,造成員工參與培訓的積極性和期望不高。

(三)培訓機制有待完善。首先,對培訓需求沒有進行認真的、深入的調查與分析,多為常規的、重復的、形式化的培訓項目,培訓與需求脫節。其次,集體企業時常采用員工培訓員工的方式,這使得培訓的信度和效度降低;即使請外部的專家進行培訓,也大多采用單向灌輸方式,使得員工感到枯燥、困乏、厭倦、無興致。再次,集體企業大多的培訓項目省去了效果評估和后期跟蹤環節,沒有對參培員工從培訓反響、知識技能提升、態度轉變、效能提升等多個維度進行調查、考核和評價,使得培訓流程有頭無尾,效果不佳。

2 新型電力集體企業員工培訓的對策思考

(一)樹立競爭觀念,增強憂患意識。集體企業必須改變過去依賴主業的思想,把主業視作大客戶而不是“衣食父母”,平等合法參與市場競爭,牢固樹立市場基礎。必須以不斷增強和具有競爭力的員工團隊投身市場競爭,才有可能使集體企業在全面開放的電力市場中立于不敗之地。

(二)充分認識員工培訓的重要性。在經濟全球化發展,市場瞬息萬變的今天,企業不斷更新日新月異的先進技術和管理思想,是擁有一席之地的關鍵。新型集體企業應該把企業培訓看成是關系企業未來生死存亡的大事,今天對培訓的投入是為了明天在企業競爭力、市場份額、信譽度等方面有更多的產出。

(三)要認識到員工培訓是潛移默化的過程。培訓可能無法立竿見影,但可能幾十年有效。因此,集體企業需要系統思考,前瞻思維,不斷加強員工培訓,切實作好每一年,每一期的員工培訓計劃,并認真的付諸實施。

(四)積極營造學習型企業文化。通過在企業內部設立圖書室、閱覽室、讀報角,多開辦一些讀書班、學習班,適時舉辦專項講座,分專業開展技術技能比武,廣泛開展學習交流和座談、征集學習心得,深入挖掘學習先進典型、評先彰優等活動,著力營造“想學、懂學、能學、善學”的良好學習氛圍,幫助員工相互促進、共同提高。

(五)建立完善的培訓體系

1、制定符合自身實際的培訓計劃。①企業培訓計劃要以企業發展戰略為前提,與發展方向相適應。②要摸清企業自身人力資源“家底”,掌握現有人員素質現狀,充分調研和了解企業當前或近期培訓需求。③培訓計劃要按照“廣泛參與、自下而上、綜合審定”的程序和原則進行制定,特別要注重收集員工自身的培訓提升愿望。④短期培訓、中長期培訓、入職培訓、在崗培訓、脫產培訓、內部培訓、委外培訓等要綜合平衡,兼而有之。⑤要針對每個具體培訓項目,視不同的培訓對象,設定不同的培訓預期,設計不同的培訓內容。

2、選擇合適的培訓方式,實施有效的培訓。①可采用靈活、便捷的現代化培訓手段,如刻制光盤、內部網上共享下載等。②可以在部門之間開展崗位交流,以提升工作協作。③外部培訓可采用外派培訓或者引入外部講師進行培訓,以開拓員工的眼界和思維,使企業的管理與其他企業的先進管理模式接軌。④要注重“體驗式”培訓,敦促培訓教師采用互動式教學方法,如小組討論、現場操作和角色扮演等,提高培訓的生動性和有效性。⑤培訓計劃要在不影響生產任務完成的前提下進行實施,如果不能協調妥當,那培訓與生產之間的矛盾就會日益激化,失去受訓單位和部門的支持,培訓也只能是空談。

3、對培訓效果進行跟蹤和評估。培訓效果的評估標準可參考柯克帕特里克提出的四級評估標準:反應評估――學員對整個培訓過程的滿意程度;學習評估――員工通過培訓學習獲得的知識、技術、技能、態度等;行為評估――員工在培訓后在態度和行為上的變化;結果評估――培訓使生產經營或技術管理方面所取得的業績。具體可由培訓歸口部門和業務部門針對上述四個方面,分別采取檢查培訓記錄、匯報反饋、問卷調查、書面考試、實操驗證、行為考察、交流談話、數據采集分析、投資收益分析等手段進行。培訓工作歸口管理部門重點測評學員對知識、技能的掌握程度,學員所在的業務部門重點評估學員經過培訓后,其行為變化和績效的提升情況。

篇(4)

隨著國家電力公司自身體系建設的努力發展,給電力企業單位帶來了新一輪的機遇與挑戰,在這種背景下,為保證電力企業能跟隨時展潮流,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就必須積極實施對后勤管理工作的革新,并為電力企業單位的發展提供必需的物質條件,為電力企業工作人員提供舒適、高能的工作環境,以便來進行安全、穩固的生產[1]。

1電力企業單位后勤管理工作的現狀

(1)后勤管理的特性。1)后勤管理工作的基本特性就是服務,在某些程度上是后勤實行管理的關鍵性任務。電力企業單位的后勤服務能夠為企業的發展生產在后勤方面做好管理的保證工作,從而能夠保證整個電力順利有序的進行生產。同時,確保各項服務貫徹落實和工作可以落實在實處、督促工作人員基本素質的提高以及生活條件的提升,因此,只有努力做好后勤管理服務,才能保證電力企業順利的進行生產和運轉。此外,后勤服務應該為企業管理提供全方位以及多角度的服務,對整個電力企業單位在各方面各環節進行服務,后勤服務基本上就是保障企業常規的生產和運轉的。所以,電力企業單位后勤服務的實質就是為企業單位、員工和整個電網事業服務。2)保障性能。電力企業單位后勤管理服務在某些程度上能夠為電力生產提供保障,一個企業的發展是不可能一帆風順的總會遇到各種問題,因此,保障性能便顯得特別重要,而企業生產往往會忽視這一性能。一般情況下,一件小事便能夠將保障性能顯現出來,而這種不起眼小事往往會對整個電力企業單位的發展產生重大的影響,所以,要想真正實現后勤管理服務的綜合的保障還需要進一步努力,任何失誤無論大小都會對整個企業的發展進步造成不能估計的嚴重后果。(2)信息化體系的建設。隨著科技的不斷發展進步,信息化所涉獵的行業越來越多,增強電力企業單位后勤管理服務的信息化建設是調解企業內部一切業務相互關系的關鍵所在,其所包含的范圍是整個企業一切部門[2]。所以,在電力對產品信息實行統一規劃以及宣傳的過程中有效避免造成任何不必需的重復建設,后勤管理服務通過信息化建設貢獻各種資源,將多余的信息刪除掉,進而最大極限地保證數據源的可靠精確性。(3)流程化體系的建設。目前大部分電力公司廣泛采取傳統分散型的管理手段。后勤部門不僅要對電力公司負責也要對用電業主負責。而且,受諸多因素干涉以及控制的影響,后勤部門的職能通常會被分散進行,不僅難以實現和諧指揮以及統一籌劃,而且在發現問題之后相互推脫的現象時有發生。

2改進策略

(1)進一步健全后勤管理服務的強化標準。電力公司后勤管理服務的技術支撐標準是以公司規定的統一化準則體系作為支撐。1)電力業要依據自身發展的情況將制定好的后勤準則制度工作進行全面啟動,通過加強標準意識、加強后勤強化標準建設的有效推廣,進而促進后勤管理各項工作與技術、各項工作標準以及管理業務的高度接軌。2)建立和完善系統化、多角度、全面位的后勤管理體系、全面涵蓋各項工作標準和技術管理的相關準則。3)將集約管理取代分散管理。將精益管理取代粗放管理[3],在此背景下后勤組通過實行科學合理的管理、提供重要全面的服務保障和優秀的服務,完成對后勤能源資源的有效調整,進而加強電力企業單位的可持續發展。(2)建立和健全信息系統的平臺建設。電力公司要想取得長久的發展,就必須增強信息化建設。1)管理設施資產必須嚴格依照一室一檔的規定對后勤設施資源進行科學管理。同時,由于這種模式有利于將設施和房間直觀清楚形象的在管理工作人員的面前展現出來,進而有利于工作人員對房間設備進行清點和查看,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清點后勤設施工作質量的提高,還能夠最大極限地促進設施資產信息準確性的提升。2)對相應的機關事務實施綜合性全面管理手段,如會議、安保、保潔、外賣以及綠化等。對其進行綜合性全面管理,能夠有效的促進管理效果、質量以及水平的提升,進而有效施展后勤管理在保障方面以及服務方面的性能。3)增強企業的安全管理,對客戶、車輛以及保安人員實施科學合理的管理,進而為電力公司提供安定、安全、可靠以及安靜的工作環境。(3)注重后勤人才隊伍的培養。培養一批專業的高素質的后勤管理優秀人才是企業進行科學全面管理以及后勤管理市場化的關鍵所在。所以,企業要提升培養后勤人才的認識,通過對后勤管理人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訓,培養其成為優異的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主見以及有創新精神的全面人才,進而為現代化電力公司的發展貢獻力量。(4)設立一定的獎勵和考評標準。一定獎勵和考評標準的設立,對于公司及時發現處理后勤管理工作出現的問題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并且有利于企業徹底解決問題并有效的進行整治與改革。然而,就目前電力公司工作進行的實際情況,其考評績效以然存在極大的缺陷。1)不斷加強評估員工績效的工作。電力公司應該依據后勤組的實際需求,通過平衡計分卡合理科學的對企業財務進行分析,進而促進后勤管理服務市場化的進展。2)良好獎勵機制的設立能夠調動員工的自覺積極性。企業獎勵員工的方法主要分為物質以及精神兩種。通過平衡計分卡能夠科學的考核職工的績效,并將績效納入職工的工資中,有利于激發職工的積極性。在給予職工物質獎勵的同時也可以適當的給予其精神獎勵,促進企業單位后勤管理市場化的發展。

3結束語

由此可見,本文通過對當前電力公司后勤管理服務現狀的分析與探討,從進一步健全后勤管理體制的強化標準、建立和完善信息化建設、重視后勤部門人才隊伍的培養以及設立一定的獎勵和考評標準等方面給予了完善電力公司后勤管理服務市場化的具體策略。

作者:杜金峰 常爽 單位:國網鐵嶺供電公司

參考文獻:

篇(5)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對國有企業享有所有權,這就是說國家享有國有資產的絕對權,排他權。但是,我國的《公司法》《民法通則》等一系列基本法和眾多的部門法規卻又規定公司是獨立法人。也就是說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權,支配權。作為公司所掌握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到底是國家的?還是公司的?因為這兩個所有權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個標的物。顯而易見,根本法與基本法和部門法相沖突,這無疑構成了一個屬于經濟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國有資產如何實現中的法律矛盾:

國有資產無疑是全體中國人民的資產。但全體中國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這些財產,于是財產的支配方式自然就會按照現行的兩種方式予以實現。一是靠政府去實現。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權,因此,不僅與政府的性質相沖突,而且顯然又會導致計劃經濟的再現。另外的方式是靠企業(或公司)去實現,但這又與現代公司的性質相沖突。以上國有資產實現方式本身不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實現的結果必然是倒退到單一的產品經濟。

目前看來,一個比較切實可行的實現方式是規定國有資產的投資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資格,享受股權,給企業(公司)以所有權。而我國國有資產實現方式的徹底解決則還需要從制度創新和新法律的出臺等多方面著手。

3電力根本大法--《電力法》不盡人意:

(1)《電力法》將電力壟斷經營合法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時間僅僅過去四年,就發生了諸如撤消電力部,成立國家電力公司;推行政企分開,網廠分開,主副分開和市場化運作;進行城鄉電網改造和推行同網同質同價等等重大改革。因此,《電力法》的很多內容已經顯露出其不能適應電力市場化的要求。"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等法律條款顯然與網廠分開,竟價上網的要求相沖突。特別是"一個供電營業區只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的規定必然導致區內供電壟斷,這與產權多元化,資源優化配置及平等競爭等市場規則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應對加入WTO后的市場狀況。可見,以《電力法》為基礎的電力法律法規完全有修改和補充的必要。

(2)《電力法》對長期困擾電力企業的三個老大難問題(電費回收,竊電查處,電力設施保護問題)軟弱無力:

在文字表述上,《電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適應范圍不確切,數量要求不具體,時間地點不明確等,導致無"法"具體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確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規及其實施細則的出臺,否則,僅此三個問題就足可以抑制全國電力企業的改革和發展了。

(3)《電力法》回答不了許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個老大難無"法"解決,隨著市場化進程的加快,新的老大難問題又更加突顯出來了,諸如電力市場規范問題,電力損害賠償問題,電力監管問題等等。這些關系電力企業生死攸關的重大問題是絕對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沒有有力的法律供給,使其有"法"可依,那電力企業的日子將越來越艱難。

因此,《電力法》已經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時候了。

二在制度上的困難及其解決辦法:

1關于國家電力公司:

通過前一個時期的電力改革產生的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已經基本上被四級法人(國家電力公司,網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和縣電力公司)五級調度(國調,網調,省調,地調和縣調)的組織結構所框定,從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運行上的困難,形成了法律體制中的多重矛盾。雖然國家電力公司已經脫出了電力部行政框架,卻依然行使著大量實際上的管電行政職能,并且還大大拓展了企業,行政和行業的管理職能和投資者權力。這種把國家電力公司推向一個單一的管理機構,與改革的初衷--政企分開和市場化是互相違背的。

總之,國家電力公司如果不能盡早改變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業,既不象行業管理又不是事業單位的"四不象"狀況,必將而且應該被市場所淘汰。當然,不管如何改革國家電力公司,國家對電力的監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為在我國現階段的市場經濟和法治環境都是極不完善的,它需要一個相當長的過度時期才能發育完善。在這一過度時期中,電力事業的健康發展還需要國家的扶植和監督。在撤消國家一級的電力公司這一設想模式下,國家恢復電力管理職能部門不是不可取的。

2關于網集團公司:

現在來看,在國家電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網集團公司的設立首先就違反了《公司法》關于國有獨資公司出資人應該是國家授權的機構和部門的規定,實際上是架空了國家一級的電力投資公司,造成了體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團公司的設立必須擁有自己的核心企業,這就造成了集團內各省公司相互之間以及省公司與網集團公司之間在網權和經營權等等方面的混亂。再次,網集團公司的設立和運行,也與國家關于"省為實體","電網國家管"等基本的辦電方針相沖突。當然,我們應該看到網集團公司是先于國家電力公司而成立的,這種"先有''''兒子''''后有''''老子''''"的結果亟待通過進一步的改革和改造來予以規范和理順。將網集團公司改組為現有國家電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國家電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強"和"減少管理層次",可實際上這樣拼湊起來的大型企業從結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現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虛胖浮腫,從管理上看,可能是權利的上收和機構的臃腫。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監管上還有一個更好地協調和理順的問題。否則,電力改革很難正常進行下去。

為此,國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電職能部門,就沒有必要成立全國性的國家電力公司了。這樣一來,就可以考慮將全國電網按照合理網架結構(而不是按照行政區劃)劃分成幾個大網,以大電網為單位成立集團公司(實體),具體負責大網的建設、維護、調度、安全以及網間電力調劑等電力輸送事宜。

3關于省電力公司:

"省為實體"這一提法并不十分確切,一是容易錯誤地理解為"這個實體的省電力公司是省一級的公司,省內其它電力企業都要歸他統一管理"。而這與《公司法》的規定和與市場化的要求明顯是相違背的;二是容易被錯誤地造成省內電力市場的壟斷。而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網廠分開和輸配分開的實現,電力經營企業將會增多,公平競爭的電力市場才會真正實現;三是容易將省界理解為電力市場分界,形成市場壁壘?quot;省為實體"應該是將省電力工業局(現省電力公司)實行政企分開后改組為完全市場化的電網(電力輸送)企業(實體),完全按照獨立法人的公司進行運作。可是,當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國家電力公司和網集團公司兩級既是行政化又是企業化的管理機構的制約;向下又陷入大量依靠行政和管理關系所牽帶的電業局,中心機構及其他未單獨核算的電廠,企事業單位等的事務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還有以"強化管理"、"提高效益"等為由將其職能向地,縣兩級電力公司延伸的強烈意愿,甚至將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權利又事實上地收回了省電力公司。所有這些都無疑地致使目前的省公司被繁雜瑣碎的事務性管理所糾纏,根本無法按市場化的現代公司運作。如果說國家電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說目前的省電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須看到:省電力公司的改革與國家電力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一個省內不可能不設立電網公司;二是改革開放以來,省公司已經得到了普遍的壯大,不論人才、資金、技術、管理、裝備等各方面都有了長足進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須有利于更好地發揮這些優勢,而絕不是簡單地瓜分,更不允許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據國家成立電力管理職能部門而成立省一級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電機構外;還必須組建省內電網公司。

4關于縣為實體:

國家電力公司系統的垂直領導和管理體系到縣這一級已經是到底了,因此,能夠被國家,網和省電力公司(甚至還包括地市電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權也就層層層瓜分得所剩無幾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義務和責任了。現在看來,"縣為實體"應該理解為電網企業不一定是實體,電力經營企業必須縣為實體。至于一個縣內設幾個電力經營企業,這可以通過鼓勵公平競爭由市場決定,當然,這里所謂的"縣"也是一個相對的概念,與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樣。主要還是要看合理電網和市場需要來決定。

因此,"縣為實體"的真正實現,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礎上通過資產、機構、人員等方面的重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電力管理體制的設計思想明顯是因襲行政管理,行政區劃和地緣經濟,從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國際經濟一體化相背離,這種嵌套復雜的體制產生的必然是復雜的管理結構體系及相應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對產權結構多元化的抵抗。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按照現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級所有為法人所有,改垂直領導管理為投資人權能,并伴隨國有體制改革的市場化進程互動。

三在電力企業內部管理中的困難及建議:

"管理"是企業的靈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須依靠強化管理來鞏固。這就要求電力企業建立一整套適應市場經濟的企業管理制度,對電力企業來說,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規范自己的行為。但是,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在電力企業管理中,過去行之有效的許多內部法規已經不適應或者不完全適應新的情況以至造成許多方面是無"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違"法"操作的混亂局面。

1電力企業自身的"法律"供給奇缺,造成了許多工作無"法"可依:

當前,電力企業在外部環境方面,已經失去了政府行政職能的依托和保護,在行業內部來說,也逐漸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權力和人事工資福利的依托。因此,電力企業的管理必然要由計劃經濟時代的經驗式,命令式,被動式和封閉式走向市場經濟時代的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開化。這既包括對企業及內部各部門權利義務,法律制度,法律責任等法規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運作;也包括對企業外部及內部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協調,糾紛預防,困難救濟等法規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運作。對電力企業來說,目前還遠遠不能適應上述要求。應該說,電力企業適應市場化的管理還僅僅是剛剛起步,諸如合同管理,商業運營,產品促銷,公共關系,企業形象等等,都有一個由無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發展過程。

2電力企業管理的外部法治環境不好:

當權者力圖把政府權利和部門管理行為變為金錢和物質利益。這就必然導致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和令人發指的腐敗行為;必然會造成"看得見的手"(政府干預)踩住(阻礙)"看不見的手"(市場調節)的嚴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敗最為突出。立法不準,有法不依,司法不公,執法不嚴,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無法無天等等情況一時很難根除,電力企業對此必須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和周密的應對措施。比如必須十分重視提高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建設好自己的法律隊伍;完善好自己的規章制度;處理好自己的公共關系;形成好自己的監督體系等等。

3電力企業的法律意識亟待加強:

電力企業過去長期以來都是在高度計劃經濟體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下生存和發展的,加之長期缺電,因此,存在著比較嚴重的行政命令,電霸作風,封閉管理,貪大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這些,都是與市場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現代化管理背道而馳的。通過前二十年來的電力管理體制的改革和電力事業的發展,已經基本上扭轉了全國性的缺電局面,電力企業的服務意識和工作作風都有了很大的轉變。但是,電力企業必須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當前所面臨的嚴峻局面,盡早找準自己在市場中的位置,扎扎實實轉變觀念,努力提高員工的法律水平,特別是各級領導的法律意識,處處遵紀守法,嚴格依法辦事。

四電力市場整體結構模式建議:

1整體結構模式:

(1)改革前的結構模式:

電力工業部發電廠

發電廠

電力工業局市電業局縣電力局用戶

(省)設計,施工

安裝,試驗

檢修,制造

研究,調度

學校,醫院等

其他發電廠及其電網(主要是水電部系統)。

(2)現在結構模式:

國家電力公司發電廠

網集團公司發電廠

發電廠

省電力公司市電業局縣電力局用戶電力調度

試驗研究

學校醫院

多經企業等

獨立發電廠

地方小電廠及其電網。

(3)建議結構模式:

政府部門:

國家電力管理部門;

省電力管理部門。

市電力管理部門。

電力企業:

發電企業A1售電企業C1用戶D1

發電企業A2輸電企業B售電企業C2用戶D2電網服務企業E1

電網服務企業E2

發電企業An電網服務企業En售電企業Cn用戶Dn

2幾點說明:

就政府而言:設中央和省兩級管理部門。

就電網企業而言:設網、省、市、縣四個層次的電網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發電企業而言:除網省電網公司保留必要的調峰電廠外,全部組建發電公司。

(1)A--電力生產企業,即各類發電廠,一律實行獨立核算,競價上市。A企業除按規定向B交納過網費和電網發展基金等必要的費用,向E交納服務費和結算擁金外,其余均按企業規范自行進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價,競價上市。但允許的電價浮動幅度則必須由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管理部門核定。過網費,電網發展基金,服務費和結算擁金等的收取標準和分配辦法均由上述部門核準并進入A企業的成本。

(2)B--電力輸送(由電廠出口直至用戶)企業,即是從網省市到區縣的電網公司。他們的主要任務是保證整個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及合理調度。B企業按成本總量,電網同步發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測算需向AC企業收取的過網費和電網同步發展基金,報國家物價和電力管理部門核準后向ACD企業收取。B企業內部以程序(規范)化管理為主,參照市場(競爭)化管理,促使其服務標準化,產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雖然對我國絕大部分地區來說,B企業是壟斷性企業,但實質上他是一個為電力市場服務的中介性運輸調度企業,而且還是一個受到國家有關部門對其收費標準和辦法進行的嚴格控制的微利企業,因此,對廣大電力用戶來說,幾乎沒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響。

(3)C--電力銷售企業,在網上購買A企業的電能,向用戶D出售商品電。商品電價在政府允許浮動范圍內由C企業根據市場自定,真正做到了電能商品競價上市。在這一模式下,同一供電營業區可以有多個C企業經營電能商品,可以開展公平競爭,允許其獲取合理的差價。對廣大電能用戶來說,壟斷已被打破,用戶可在商家的競爭中獲利。

(4)D--電力用戶,根據自己的需要按市場上各個C公司的電價水平和服務質量等因素綜合考慮,自主選擇向某個(甚至是某幾個)C企業自由選擇購買商品電。但商家和用戶都必須接受法定計量機構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計量結果。

(5)E--一些不同類型的電網服務公司,公正,公平,公開地為ABCD企業服務,并按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服務費收取標準和辦法分別向ABCD企業收取服務費。計量結算企業E1的主要職責一是對ABCD企業的出、進電量和種類分別進行及時和準確的計量;二是根據ABCD企業出、進電量、種類和相關的價格及時準確地進行核算并且根據企業的委托完成各企業之間的資金結算;而一些專業技術公司(如檢修、試驗、研究等)根據ABCD企業的要求為企業進行各項技術服務。

3建議模式的特點:

(1)真正實現了制度創新:

打破了傳統的電力生產和分配模式;

打破了壟斷的電力經營和銷售模式;

確立了真正意義上的電力市場格局(主體多元化,價格市場調節,用戶自由選擇)。

(2)解決了傳統模式的癥結:

實現了電力企業資本結構的多元化,從根本上打破了壟斷和封閉的基礎;

引進了競爭機制,真正解決了電力市場主體多元化,公平競爭,政企分開等許多難題;

引進了透明的分段式組織結構,解決促進了電力服務質量不好,電價混亂,亂搭車收費等難題的解決;使廣大用戶對電力計量和電價都放心,使用戶用上"放心電"。

引進了生產經營分離,輸送銷售分離的電力管理模式,真正實現了商業化運營,從根本上消除了拖欠電費的條件。

(3)過渡比較容易:

敞開電力系統的大門,大膽引進各種市場主體的資金(一般地說,他們都會愿意把資金投向電力企業的),比較容易實現產權結構的多元化;

現有省市縣三級電力公司比較容易改組為省市縣的電網公司;

篇(6)

通過前一個時期的電力改革產生的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已經基本上被四級法人(國家電力公司,網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和縣電力公司)五級調度(國調,網調,省調,地調和縣調)的組織結構所框定,從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運行上的困難,形成了法律體制中的多重矛盾。雖然國家電力公司已經脫出了電力部行政框架,卻依然行使著大量實際上的管電行政職能,并且還大大拓展了企業,行政和行業的管理職能和投資者權力。這種把國家電力公司推向一個單一的管理機構,與改革的初衷--政企分開和市場化是互相違背的。

總之,國家電力公司如果不能盡早改變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業,既不象行業管理又不是事業單位的"四不象"狀況,必將而且應該被市場所淘汰。當然,不管如何改革國家電力公司,國家對電力的監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為在我國現階段的市場經濟和法治環境都是極不完善的,它需要一個相當長的過度時期才能發育完善。在這一過度時期中,電力事業的健康發展還需要國家的扶植和監督。在撤消國家一級的電力公司這一設想模式下,國家恢復電力管理職能部門不是不可取的。

2關于網集團公司:

現在來看,在國家電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網集團公司的設立首先就違反了《公司法》關于國有獨資公司出資人應該是國家授權的機構和部門的規定,實際上是架空了國家一級的電力投資公司,造成了體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團公司的設立必須擁有自己的核心企業,這就造成了集團內各省公司相互之間以及省公司與網集團公司之間在網權和經營權等等方面的混亂。再次,網集團公司的設立和運行,也與國家關于"省為實體","電網國家管"等基本的辦電方針相沖突。當然,我們應該看到網集團公司是先于國家電力公司而成立的,這種"先有''''兒子''''后有''''老子''''"的結果亟待通過進一步的改革和改造來予以規范和理順。將網集團公司改組為現有國家電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國家電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強"和"減少管理層次",可實際上這樣拼湊起來的大型企業從結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現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虛胖浮腫,從管理上看,可能是權利的上收和機構的臃腫。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監管上還有一個更好地協調和理順的問題。否則,電力改革很難正常進行下去。

為此,國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電職能部門,就沒有必要成立全國性的國家電力公司了。這樣一來,就可以考慮將全國電網按照合理網架結構(而不是按照行政區劃)劃分成幾個大網,以大電網為單位成立集團公司(實體),具體負責大網的建設、維護、調度、安全以及網間電力調劑等電力輸送事宜。

3關于省電力公司:

"省為實體"這一提法并不十分確切,一是容易錯誤地理解為"這個實體的省電力公司是省一級的公司,省內其它電力企業都要歸他統一管理"。而這與《公司法》的規定和與市場化的要求明顯是相違背的;二是容易被錯誤地造成省內電力市場的壟斷。而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網廠分開和輸配分開的實現,電力經營企業將會增多,公平競爭的電力市場才會真正實現;三是容易將省界理解為電力市場分界,形成市場壁壘?quot;省為實體"應該是將省電力工業局(現省電力公司)實行政企分開后改組為完全市場化的電網(電力輸送)企業(實體),完全按照獨立法人的公司進行運作。可是,當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國家電力公司和網集團公司兩級既是行政化又是企業化的管理機構的制約;向下又陷入大量依靠行政和管理關系所牽帶的電業局,中心機構及其他未單獨核算的電廠,企事業單位等的事務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還有以"強化管理"、"提高效益"等為由將其職能向地,縣兩級電力公司延伸的強烈意愿,甚至將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權利又事實上地收回了省電力公司。所有這些都無疑地致使目前的省公司被繁雜瑣碎的事務性管理所糾纏,根本無法按市場化的現代公司運作。如果說國家電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說目前的省電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須看到:省電力公司的改革與國家電力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一個省內不可能不設立電網公司;二是改革開放以來,省公司已經得到了普遍的壯大,不論人才、資金、技術、管理、裝備等各方面都有了長足進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須有利于更好地發揮這些優勢,而絕不是簡單地瓜分,更不允許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據國家成立電力管理職能部門而成立省一級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電機構外;還必須組建省內電網公司。

4關于縣為實體:

國家電力公司系統的垂直領導和管理體系到縣這一級已經是到底了,因此,能夠被國家,網和省電力公司(甚至還包括地市電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權也就層層層瓜分得所剩無幾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義務和責任了。現在看來,"縣為實體"應該理解為電網企業不一定是實體,電力經營企業必須縣為實體。至于一個縣內設幾個電力經營企業,這可以通過鼓勵公平競爭由市場決定,當然,這里所謂的"縣"也是一個相對的概念,與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樣。主要還是要看合理電網和市場需要來決定。

因此,"縣為實體"的真正實現,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礎上通過資產、機構、人員等方面的重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電力管理體制的設計思想明顯是因襲行政管理,行政區劃和地緣經濟,從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國際經濟一體化相背離,這種嵌套復雜的體制產生的必然是復雜的管理結構體系及相應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對產權結構多元化的抵抗。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按照現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級所有為法人所有,改垂直領導管理為投資人權能,并伴隨國有體制改革的市場化進程互動。

二在法律上遇到的困難及看法:

1根本法與基本法的矛盾: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對國有企業享有所有權,這就是說國家享有國有資產的絕對權,排他權。但是,我國的《公司法》《民法通則》等一系列基本法和眾多的部門法規卻又規定公司是獨立法人。也就是說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權,支配權。作為公司所掌握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到底是國家的?還是公司的?因為這兩個所有權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個標的物。顯而易見,根本法與基本法和部門法相沖突,這無疑構成了一個屬于經濟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國有資產如何實現中的法律矛盾:

國有資產無疑是全體中國人民的資產。但全體中國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這些財產,于是財產的支配方式自然就會按照現行的兩種方式予以實現。一是靠政府去實現。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權,因此,不僅與政府的性質相沖突,而且顯然又會導致計劃經濟的再現。另外的方式是靠企業(或公司)去實現,但這又與現代公司的性質相沖突。以上國有資產實現方式本身不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實現的結果必然是倒退到單一的產品經濟。

目前看來,一個比較切實可行的實現方式是規定國有資產的投資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資格,享受股權,給企業(公司)以所有權。而我國國有資產實現方式的徹底解決則還需要從制度創新和新法律的出臺等多方面著手。

3電力根本大法--《電力法》不盡人意:

(1)《電力法》將電力壟斷經營合法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時間僅僅過去四年,就發生了諸如撤消電力部,成立國家電力公司;推行政企分開,網廠分開,主副分開和市場化運作;進行城鄉電網改造和推行同網同質同價等等重大改革。因此,《電力法》的很多內容已經顯露出其不能適應電力市場化的要求。"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等法律條款顯然與網廠分開,竟價上網的要求相沖突。特別是"一個供電營業區只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的規定必然導致區內供電壟斷,這與產權多元化,資源優化配置及平等競爭等市場規則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應對加入WTO后的市場狀況。可見,以《電力法》為基礎的電力法律法規完全有修改和補充的必要。

(2)《電力法》對長期困擾電力企業的三個老大難問題(電費回收,竊電查處,電力設施保護問題)軟弱無力:

在文字表述上,《電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適應范圍不確切,數量要求不具體,時間地點不明確等,導致無"法"具體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確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規及其實施細則的出臺,否則,僅此三個問題就足可以抑制全國電力企業的改革和發展了。

(3)《電力法》回答不了許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個老大難無"法"解決,隨著市場化進程的加快,新的老大難問題又更加突顯出來了,諸如電力市場規范問題,電力損害賠償問題,電力監管問題等等。這些關系電力企業生死攸關的重大問題是絕對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沒有有力的法律供給,使其有"法"可依,那電力企業的日子將越來越艱難。

因此,《電力法》已經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時候了。

三在電力企業內部管理中的困難及建議:

"管理"是企業的靈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須依靠強化管理來鞏固。這就要求電力企業建立一整套適應市場經濟的企業管理制度,對電力企業來說,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規范自己的行為。但是,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在電力企業管理中,過去行之有效的許多內部法規已經不適應或者不完全適應新的情況以至造成許多方面是無"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違"法"操作的混亂局面。

1電力企業自身的"法律"供給奇缺,造成了許多工作無"法"可依:

當前,電力企業在外部環境方面,已經失去了政府行政職能的依托和保護,在行業內部來說,也逐漸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權力和人事工資福利的依托。因此,電力企業的管理必然要由計劃經濟時代的經驗式,命令式,被動式和封閉式走向市場經濟時代的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開化。這既包括對企業及內部各部門權利義務,法律制度,法律責任等法規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運作;也包括對企業外部及內部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協調,糾紛預防,困難救濟等法規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運作。對電力企業來說,目前還遠遠不能適應上述要求。應該說,電力企業適應市場化的管理還僅僅是剛剛起步,諸如合同管理,商業運營,產品促銷,公共關系,企業形象等等,都有一個由無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發展過程。

2電力企業管理的外部法治環境不好:

當權者力圖把政府權利和部門管理行為變為金錢和物質利益。這就必然導致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和令人發指的腐敗行為;必然會造成"看得見的手"(政府干預)踩住(阻礙)"看不見的手"(市場調節)的嚴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敗最為突出。立法不準,有法不依,司法不公,執法不嚴,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無法無天等等情況一時很難根除,電力企業對此必須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和周密的應對措施。比如必須十分重視提高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建設好自己的法律隊伍;完善好自己的規章制度;處理好自己的公共關系;形成好自己的監督體系等等。

3電力企業的法律意識亟待加強:

電力企業過去長期以來都是在高度計劃經濟體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下生存和發展的,加之長期缺電,因此,存在著比較嚴重的行政命令,電霸作風,封閉管理,貪大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這些,都是與市場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現代化管理背道而馳的。通過前二十年來的電力管理體制的改革和電力事業的發展,已經基本上扭轉了全國性的缺電局面,電力企業的服務意識和工作作風都有了很大的轉變。但是,電力企業必須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當前所面臨的嚴峻局面,盡早找準自己在市場中的位置,扎扎實實轉變觀念,努力提高員工的法律水平,特別是各級領導的法律意識,處處遵紀守法,嚴格依法辦事。

四電力市場整體結構模式建議:

1整體結構模式:

(1)改革前的結構模式:

電力工業部發電廠

發電廠

電力工業局市電業局縣電力局用戶

(省)設計,施工

安裝,試驗

檢修,制造

研究,調度

學校,醫院等

其他發電廠及其電網(主要是水電部系統)。

(2)現在結構模式:

國家電力公司發電廠

網集團公司發電廠

發電廠

省電力公司市電業局縣電力局用戶電力調度

試驗研究

學校醫院

多經企業等

獨立發電廠

地方小電廠及其電網。

(3)建議結構模式:

政府部門:

國家電力管理部門;

省電力管理部門。

市電力管理部門。

電力企業:

發電企業A1售電企業C1用戶D1

發電企業A2輸電企業B售電企業C2用戶D2電網服務企業E1

電網服務企業E2

發電企業An電網服務企業En售電企業Cn用戶Dn

2幾點說明:

就政府而言:設中央和省兩級管理部門。

就電網企業而言:設網、省、市、縣四個層次的電網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發電企業而言:除網省電網公司保留必要的調峰電廠外,全部組建發電公司。

(1)A--電力生產企業,即各類發電廠,一律實行獨立核算,競價上市。A企業除按規定向B交納過網費和電網發展基金等必要的費用,向E交納服務費和結算擁金外,其余均按企業規范自行進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價,競價上市。但允許的電價浮動幅度則必須由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管理部門核定。過網費,電網發展基金,服務費和結算擁金等的收取標準和分配辦法均由上述部門核準并進入A企業的成本。

(2)B--電力輸送(由電廠出口直至用戶)企業,即是從網省市到區縣的電網公司。他們的主要任務是保證整個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及合理調度。B企業按成本總量,電網同步發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測算需向AC企業收取的過網費和電網同步發展基金,報國家物價和電力管理部門核準后向ACD企業收取。B企業內部以程序(規范)化管理為主,參照市場(競爭)化管理,促使其服務標準化,產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雖然對我國絕大部分地區來說,B企業是壟斷性企業,但實質上他是一個為電力市場服務的中介性運輸調度企業,而且還是一個受到國家有關部門對其收費標準和辦法進行的嚴格控制的微利企業,因此,對廣大電力用戶來說,幾乎沒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響。

(3)C--電力銷售企業,在網上購買A企業的電能,向用戶D出售商品電。商品電價在政府允許浮動范圍內由C企業根據市場自定,真正做到了電能商品競價上市。在這一模式下,同一供電營業區可以有多個C企業經營電能商品,可以開展公平競爭,允許其獲取合理的差價。對廣大電能用戶來說,壟斷已被打破,用戶可在商家的競爭中獲利。

(4)D--電力用戶,根據自己的需要按市場上各個C公司的電價水平和服務質量等因素綜合考慮,自主選擇向某個(甚至是某幾個)C企業自由選擇購買商品電。但商家和用戶都必須接受法定計量機構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計量結果。

(5)E--一些不同類型的電網服務公司,公正,公平,公開地為ABCD企業服務,并按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服務費收取標準和辦法分別向ABCD企業收取服務費。計量結算企業E1的主要職責一是對ABCD企業的出、進電量和種類分別進行及時和準確的計量;二是根據ABCD企業出、進電量、種類和相關的價格及時準確地進行核算并且根據企業的委托完成各企業之間的資金結算;而一些專業技術公司(如檢修、試驗、研究等)根據ABCD企業的要求為企業進行各項技術服務。

3建議模式的特點:

(1)真正實現了制度創新:

打破了傳統的電力生產和分配模式;

打破了壟斷的電力經營和銷售模式;

確立了真正意義上的電力市場格局(主體多元化,價格市場調節,用戶自由選擇)。

(2)解決了傳統模式的癥結:

實現了電力企業資本結構的多元化,從根本上打破了壟斷和封閉的基礎;

引進了競爭機制,真正解決了電力市場主體多元化,公平競爭,政企分開等許多難題;

引進了透明的分段式組織結構,解決促進了電力服務質量不好,電價混亂,亂搭車收費等難題的解決;使廣大用戶對電力計量和電價都放心,使用戶用上"放心電"。

引進了生產經營分離,輸送銷售分離的電力管理模式,真正實現了商業化運營,從根本上消除了拖欠電費的條件。

(3)過渡比較容易:

敞開電力系統的大門,大膽引進各種市場主體的資金(一般地說,他們都會愿意把資金投向電力企業的),比較容易實現產權結構的多元化;

現有省市縣三級電力公司比較容易改組為省市縣的電網公司;

篇(7)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對國有企業享有所有權,這就是說國家享有國有資產的絕對權,排他權。但是,我國的《公司法》《民法通則》等一系列基本法和眾多的部門法規卻又規定公司是獨立法人。也就是說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權,支配權。作為公司所掌握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到底是國家的?還是公司的?因為這兩個所有權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個標的物。顯而易見,根本法與基本法和部門法相沖突,這無疑構成了一個屬于經濟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國有資產如何實現中的法律矛盾:

國有資產無疑是全體中國人民的資產。但全體中國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這些財產,于是財產的支配方式自然就會按照現行的兩種方式予以實現。一是靠政府去實現。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權,因此,不僅與政府的性質相沖突,而且顯然又會導致計劃經濟的再現。另外的方式是靠企業(或公司)去實現,但這又與現代公司的性質相沖突。以上國有資產實現方式本身不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實現的結果必然是倒退到單一的產品經濟。

目前看來,一個比較切實可行的實現方式是規定國有資產的投資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資格,享受股權,給企業(公司)以所有權。而我國國有資產實現方式的徹底解決則還需要從制度創新和新法律的出臺等多方面著手。

3電力根本大法--《電力法》不盡人意:

(1)《電力法》將電力壟斷經營合法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時間僅僅過去四年,就發生了諸如撤消電力部,成立國家電力公司;推行政企分開,網廠分開,主副分開和市場化運作;進行城鄉電網改造和推行同網同質同價等等重大改革。因此,《電力法》的很多內容已經顯露出其不能適應電力市場化的要求。"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等法律條款顯然與網廠分開,竟價上網的要求相沖突。特別是"一個供電營業區只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的規定必然導致區內供電壟斷,這與產權多元化,資源優化配置及平等競爭等市場規則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應對加入WTO后的市場狀況。可見,以《電力法》為基礎的電力法律法規完全有修改和補充的必要。

(2)《電力法》對長期困擾電力企業的三個老大難問題(電費回收,竊電查處,電力設施保護問題)軟弱無力:

在文字表述上,《電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適應范圍不確切,數量要求不具體,時間地點不明確等,導致無"法"具體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確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規及其實施細則的出臺,否則,僅此三個問題就足可以抑制全國電力企業的改革和發展了。

(3)《電力法》回答不了許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個老大難無"法"解決,隨著市場化進程的加快,新的老大難問題又更加突顯出來了,諸如電力市場規范問題,電力損害賠償問題,電力監管問題等等。這些關系電力企業生死攸關的重大問題是絕對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沒有有力的法律供給,使其有"法"可依,那電力企業的日子將越來越艱難。

因此,《電力法》已經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時候了。

二在制度上的困難及其解決辦法:

1關于國家電力公司:

通過前一個時期的電力改革產生的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已經基本上被四級法人(國家電力公司,網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和縣電力公司)五級調度(國調,網調,省調,地調和縣調)的組織結構所框定,從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運行上的困難,形成了法律體制中的多重矛盾。雖然國家電力公司已經脫出了電力部行政框架,卻依然行使著大量實際上的管電行政職能,并且還大大拓展了企業,行政和行業的管理職能和投資者權力。這種把國家電力公司推向一個單一的管理機構,與改革的初衷--政企分開和市場化是互相違背的。

總之,國家電力公司如果不能盡早改變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業,既不象行業管理又不是事業單位的"四不象"狀況,必將而且應該被市場所淘汰。當然,不管如何改革國家電力公司,國家對電力的監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為在我國現階段的市場經濟和法治環境都是極不完善的,它需要一個相當長的過度時期才能發育完善。在這一過度時期中,電力事業的健康發展還需要國家的扶植和監督。在撤消國家一級的電力公司這一設想模式下,國家恢復電力管理職能部門不是不可取的。

2關于網集團公司:

現在來看,在國家電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網集團公司的設立首先就違反了《公司法》關于國有獨資公司出資人應該是國家授權的機構和部門的規定,實際上是架空了國家一級的電力投資公司,造成了體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團公司的設立必須擁有自己的核心企業,這就造成了集團內各省公司相互之間以及省公司與網集團公司之間在網權和經營權等等方面的混亂。再次,網集團公司的設立和運行,也與國家關于"省為實體","電網國家管"等基本的辦電方針相沖突。當然,我們應該看到網集團公司是先于國家電力公司而成立的,這種"先有''''兒子''''后有''''老子''''"的結果亟待通過進一步的改革和改造來予以規范和理順。將網集團公司改組為現有國家電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國家電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強"和"減少管理層次",可實際上這樣拼湊起來的大型企業從結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現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虛胖浮腫,從管理上看,可能是權利的上收和機構的臃腫。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監管上還有一個更好地協調和理順的問題。否則,電力改革很難正常進行下去。

為此,國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電職能部門,就沒有必要成立全國性的國家電力公司了。這樣一來,就可以考慮將全國電網按照合理網架結構(而不是按照行政區劃)劃分成幾個大網,以大電網為單位成立集團公司(實體),具體負責大網的建設、維護、調度、安全以及網間電力調劑等電力輸送事宜。

3關于省電力公司:

"省為實體"這一提法并不十分確切,一是容易錯誤地理解為"這個實體的省電力公司是省一級的公司,省內其它電力企業都要歸他統一管理"。而這與《公司法》的規定和與市場化的要求明顯是相違背的;二是容易被錯誤地造成省內電力市場的壟斷。而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網廠分開和輸配分開的實現,電力經營企業將會增多,公平競爭的電力市場才會真正實現;三是容易將省界理解為電力市場分界,形成市場壁壘?quot;省為實體"應該是將省電力工業局(現省電力公司)實行政企分開后改組為完全市場化的電網(電力輸送)企業(實體),完全按照獨立法人的公司進行運作。可是,當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國家電力公司和網集團公司兩級既是行政化又是企業化的管理機構的制約;向下又陷入大量依靠行政和管理關系所牽帶的電業局,中心機構及其他未單獨核算的電廠,企事業單位等的事務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還有以"強化管理"、"提高效益"等為由將其職能向地,縣兩級電力公司延伸的強烈意愿,甚至將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權利又事實上地收回了省電力公司。所有這些都無疑地致使目前的省公司被繁雜瑣碎的事務性管理所糾纏,根本無法按市場化的現代公司運作。如果說國家電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說目前的省電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須看到:省電力公司的改革與國家電力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一個省內不可能不設立電網公司;二是改革開放以來,省公司已經得到了普遍的壯大,不論人才、資金、技術、管理、裝備等各方面都有了長足進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須有利于更好地發揮這些優勢,而絕不是簡單地瓜分,更不允許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據國家成立電力管理職能部門而成立省一級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電機構外;還必須組建省內電網公司。

4關于縣為實體:

國家電力公司系統的垂直領導和管理體系到縣這一級已經是到底了,因此,能夠被國家,網和省電力公司(甚至還包括地市電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權也就層層層瓜分得所剩無幾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義務和責任了。現在看來,"縣為實體"應該理解為電網企業不一定是實體,電力經營企業必須縣為實體。至于一個縣內設幾個電力經營企業,這可以通過鼓勵公平競爭由市場決定,當然,這里所謂的"縣"也是一個相對的概念,與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樣。主要還是要看合理電網和市場需要來決定。

因此,"縣為實體"的真正實現,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礎上通過資產、機構、人員等方面的重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電力管理體制的設計思想明顯是因襲行政管理,行政區劃和地緣經濟,從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國際經濟一體化相背離,這種嵌套復雜的體制產生的必然是復雜的管理結構體系及相應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對產權結構多元化的抵抗。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按照現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級所有為法人所有,改垂直領導管理為投資人權能,并伴隨國有體制改革的市場化進程互動。

三在電力企業內部管理中的困難及建議:

"管理"是企業的靈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須依靠強化管理來鞏固。這就要求電力企業建立一整套適應市場經濟的企業管理制度,對電力企業來說,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規范自己的行為。但是,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在電力企業管理中,過去行之有效的許多內部法規已經不適應或者不完全適應新的情況以至造成許多方面是無"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違"法"操作的混亂局面。

1電力企業自身的"法律"供給奇缺,造成了許多工作無"法"可依:

當前,電力企業在外部環境方面,已經失去了政府行政職能的依托和保護,在行業內部來說,也逐漸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權力和人事工資福利的依托。因此,電力企業的管理必然要由計劃經濟時代的經驗式,命令式,被動式和封閉式走向市場經濟時代的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開化。這既包括對企業及內部各部門權利義務,法律制度,法律責任等法規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運作;也包括對企業外部及內部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協調,糾紛預防,困難救濟等法規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運作。對電力企業來說,目前還遠遠不能適應上述要求。應該說,電力企業適應市場化的管理還僅僅是剛剛起步,諸如合同管理,商業運營,產品促銷,公共關系,企業形象等等,都有一個由無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發展過程。

2電力企業管理的外部法治環境不好:

當權者力圖把政府權利和部門管理行為變為金錢和物質利益。這就必然導致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和令人發指的腐敗行為;必然會造成"看得見的手"(政府干預)踩住(阻礙)"看不見的手"(市場調節)的嚴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敗最為突出。立法不準,有法不依,司法不公,執法不嚴,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無法無天等等情況一時很難根除,電力企業對此必須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和周密的應對措施。比如必須十分重視提高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建設好自己的法律隊伍;完善好自己的規章制度;處理好自己的公共關系;形成好自己的監督體系等等。

3電力企業的法律意識亟待加強:

電力企業過去長期以來都是在高度計劃經濟體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下生存和發展的,加之長期缺電,因此,存在著比較嚴重的行政命令,電霸作風,封閉管理,貪大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這些,都是與市場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現代化管理背道而馳的。通過前二十年來的電力管理體制的改革和電力事業的發展,已經基本上扭轉了全國性的缺電局面,電力企業的服務意識和工作作風都有了很大的轉變。但是,電力企業必須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當前所面臨的嚴峻局面,盡早找準自己在市場中的位置,扎扎實實轉變觀念,努力提高員工的法律水平,特別是各級領導的法律意識,處處遵紀守法,嚴格依法辦事。

四電力市場整體結構模式建議:

1整體結構模式:

(1)改革前的結構模式:

電力工業部發電廠

發電廠

電力工業局市電業局縣電力局用戶

(省)設計,施工

安裝,試驗

檢修,制造

研究,調度

學校,醫院等

其他發電廠及其電網(主要是水電部系統)。

(2)現在結構模式:

國家電力公司發電廠

網集團公司發電廠

發電廠

省電力公司市電業局縣電力局用戶電力調度

試驗研究

學校醫院

多經企業等

獨立發電廠

地方小電廠及其電網。

(3)建議結構模式:

政府部門:

國家電力管理部門;

省電力管理部門。

市電力管理部門。

電力企業:

發電企業A1售電企業C1用戶D1

發電企業A2輸電企業B售電企業C2用戶D2電網服務企業E1

電網服務企業E2

發電企業An電網服務企業En售電企業Cn用戶Dn

2幾點說明:

就政府而言:設中央和省兩級管理部門。

就電網企業而言:設網、省、市、縣四個層次的電網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發電企業而言:除網省電網公司保留必要的調峰電廠外,全部組建發電公司。

(1)A--電力生產企業,即各類發電廠,一律實行獨立核算,競價上市。A企業除按規定向B交納過網費和電網發展基金等必要的費用,向E交納服務費和結算擁金外,其余均按企業規范自行進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價,競價上市。但允許的電價浮動幅度則必須由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管理部門核定。過網費,電網發展基金,服務費和結算擁金等的收取標準和分配辦法均由上述部門核準并進入A企業的成本。

(2)B--電力輸送(由電廠出口直至用戶)企業,即是從網省市到區縣的電網公司。他們的主要任務是保證整個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及合理調度。B企業按成本總量,電網同步發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測算需向AC企業收取的過網費和電網同步發展基金,報國家物價和電力管理部門核準后向ACD企業收取。B企業內部以程序(規范)化管理為主,參照市場(競爭)化管理,促使其服務標準化,產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雖然對我國絕大部分地區來說,B企業是壟斷性企業,但實質上他是一個為電力市場服務的中介性運輸調度企業,而且還是一個受到國家有關部門對其收費標準和辦法進行的嚴格控制的微利企業,因此,對廣大電力用戶來說,幾乎沒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響。

(3)C--電力銷售企業,在網上購買A企業的電能,向用戶D出售商品電。商品電價在政府允許浮動范圍內由C企業根據市場自定,真正做到了電能商品競價上市。在這一模式下,同一供電營業區可以有多個C企業經營電能商品,可以開展公平競爭,允許其獲取合理的差價。對廣大電能用戶來說,壟斷已被打破,用戶可在商家的競爭中獲利。

(4)D--電力用戶,根據自己的需要按市場上各個C公司的電價水平和服務質量等因素綜合考慮,自主選擇向某個(甚至是某幾個)C企業自由選擇購買商品電。但商家和用戶都必須接受法定計量機構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計量結果。

(5)E--一些不同類型的電網服務公司,公正,公平,公開地為ABCD企業服務,并按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服務費收取標準和辦法分別向ABCD企業收取服務費。計量結算企業E1的主要職責一是對ABCD企業的出、進電量和種類分別進行及時和準確的計量;二是根據ABCD企業出、進電量、種類和相關的價格及時準確地進行核算并且根據企業的委托完成各企業之間的資金結算;而一些專業技術公司(如檢修、試驗、研究等)根據ABCD企業的要求為企業進行各項技術服務。

3建議模式的特點:

(1)真正實現了制度創新:

打破了傳統的電力生產和分配模式;

打破了壟斷的電力經營和銷售模式;

確立了真正意義上的電力市場格局(主體多元化,價格市場調節,用戶自由選擇)。

(2)解決了傳統模式的癥結:

實現了電力企業資本結構的多元化,從根本上打破了壟斷和封閉的基礎;

引進了競爭機制,真正解決了電力市場主體多元化,公平競爭,政企分開等許多難題;

引進了透明的分段式組織結構,解決促進了電力服務質量不好,電價混亂,亂搭車收費等難題的解決;使廣大用戶對電力計量和電價都放心,使用戶用上"放心電"。

引進了生產經營分離,輸送銷售分離的電力管理模式,真正實現了商業化運營,從根本上消除了拖欠電費的條件。

(3)過渡比較容易:

敞開電力系統的大門,大膽引進各種市場主體的資金(一般地說,他們都會愿意把資金投向電力企業的),比較容易實現產權結構的多元化;

現有省市縣三級電力公司比較容易改組為省市縣的電網公司;

篇(8)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對國有企業享有所有權,這就是說國家享有國有資產的絕對權,排他權。但是,我國的《公司法》《民法通則》等一系列基本法和眾多的部門法規卻又規定公司是獨立法人。也就是說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權,支配權。作為公司所掌握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到底是國家的?還是公司的?因為這兩個所有權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個標的物。顯而易見,根本法與基本法和部門法相沖突,這無疑構成了一個屬于經濟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國有資產如何實現中的法律矛盾:

國有資產無疑是全體中國人民的資產。但全體中國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這些財產,于是財產的支配方式自然就會按照現行的兩種方式予以實現。一是靠政府去實現。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權,因此,不僅與政府的性質相沖突,而且顯然又會導致計劃經濟的再現。另外的方式是靠企業(或公司)去實現,但這又與現代公司的性質相沖突。以上國有資產實現方式本身不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實現的結果必然是倒退到單一的產品經濟。

目前看來,一個比較切實可行的實現方式是規定國有資產的投資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資格,享受股權,給企業(公司)以所有權。而我國國有資產實現方式的徹底解決則還需要從制度創新和新法律的出臺等多方面著手。

3電力根本大法--《電力法》不盡人意:

(1)《電力法》將電力壟斷經營合法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時間僅僅過去四年,就發生了諸如撤消電力部,成立國家電力公司;推行政企分開,網廠分開,主副分開和市場化運作;進行城鄉電網改造和推行同網同質同價等等重大改革。因此,《電力法》的很多內容已經顯露出其不能適應電力市場化的要求。"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等法律條款顯然與網廠分開,竟價上網的要求相沖突。特別是"一個供電營業區只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的規定必然導致區內供電壟斷,這與產權多元化,資源優化配置及平等競爭等市場規則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應對加入WTO后的市場狀況。可見,以《電力法》為基礎的電力法律法規完全有修改和補充的必要。

(2)《電力法》對長期困擾電力企業的三個老大難問題(電費回收,竊電查處,電力設施保護問題)軟弱無力:

在文字表述上,《電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適應范圍不確切,數量要求不具體,時間地點不明確等,導致無"法"具體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確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規及其實施細則的出臺,否則,僅此三個問題就足可以抑制全國電力企業的改革和發展了。

(3)《電力法》回答不了許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個老大難無"法"解決,隨著市場化進程的加快,新的老大難問題又更加突顯出來了,諸如電力市場規范問題,電力損害賠償問題,電力監管問題等等。這些關系電力企業生死攸關的重大問題是絕對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沒有有力的法律供給,使其有"法"可依,那電力企業的日子將越來越艱難。

因此,《電力法》已經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時候了。

二在制度上的困難及其解決辦法:

1關于國家電力公司:

通過前一個時期的電力改革產生的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已經基本上被四級法人(國家電力公司,網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和縣電力公司)五級調度(國調,網調,省調,地調和縣調)的組織結構所框定,從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運行上的困難,形成了法律體制中的多重矛盾。雖然國家電力公司已經脫出了電力部行政框架,卻依然行使著大量實際上的管電行政職能,并且還大大拓展了企業,行政和行業的管理職能和投資者權力。這種把國家電力公司推向一個單一的管理機構,與改革的初衷--政企分開和市場化是互相違背的。

總之,國家電力公司如果不能盡早改變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業,既不象行業管理又不是事業單位的"四不象"狀況,必將而且應該被市場所淘汰。當然,不管如何改革國家電力公司,國家對電力的監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為在我國現階段的市場經濟和法治環境都是極不完善的,它需要一個相當長的過度時期才能發育完善。在這一過度時期中,電力事業的健康發展還需要國家的扶植和監督。在撤消國家一級的電力公司這一設想模式下,國家恢復電力管理職能部門不是不可取的。

2關于網集團公司:

現在來看,在國家電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網集團公司的設立首先就違反了《公司法》關于國有獨資公司出資人應該是國家授權的機構和部門的規定,實際上是架空了國家一級的電力投資公司,造成了體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團公司的設立必須擁有自己的核心企業,這就造成了集團內各省公司相互之間以及省公司與網集團公司之間在網權和經營權等等方面的混亂。再次,網集團公司的設立和運行,也與國家關于"省為實體","電網國家管"等基本的辦電方針相沖突。當然,我們應該看到網集團公司是先于國家電力公司而成立的,這種"先有''''兒子''''后有''''老子''''"的結果亟待通過進一步的改革和改造來予以規范和理順。將網集團公司改組為現有國家電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國家電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強"和"減少管理層次",可實際上這樣拼湊起來的大型企業從結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現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虛胖浮腫,從管理上看,可能是權利的上收和機構的臃腫。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監管上還有一個更好地協調和理順的問題。否則,電力改革很難正常進行下去。

為此,國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電職能部門,就沒有必要成立全國性的國家電力公司了。這樣一來,就可以考慮將全國電網按照合理網架結構(而不是按照行政區劃)劃分成幾個大網,以大電網為單位成立集團公司(實體),具體負責大網的建設、維護、調度、安全以及網間電力調劑等電力輸送事宜。

3關于省電力公司:

"省為實體"這一提法并不十分確切,一是容易錯誤地理解為"這個實體的省電力公司是省一級的公司,省內其它電力企業都要歸他統一管理"。而這與《公司法》的規定和與市場化的要求明顯是相違背的;二是容易被錯誤地造成省內電力市場的壟斷。而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網廠分開和輸配分開的實現,電力經營企業將會增多,公平競爭的電力市場才會真正實現;三是容易將省界理解為電力市場分界,形成市場壁壘?quot;省為實體"應該是將省電力工業局(現省電力公司)實行政企分開后改組為完全市場化的電網(電力輸送)企業(實體),完全按照獨立法人的公司進行運作。可是,當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國家電力公司和網集團公司兩級既是行政化又是企業化的管理機構的制約;向下又陷入大量依靠行政和管理關系所牽帶的電業局,中心機構及其他未單獨核算的電廠,企事業單位等的事務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還有以"強化管理"、"提高效益"等為由將其職能向地,縣兩級電力公司延伸的強烈意愿,甚至將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權利又事實上地收回了省電力公司。所有這些都無疑地致使目前的省公司被繁雜瑣碎的事務性管理所糾纏,根本無法按市場化的現代公司運作。如果說國家電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說目前的省電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須看到:省電力公司的改革與國家電力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一個省內不可能不設立電網公司;二是改革開放以來,省公司已經得到了普遍的壯大,不論人才、資金、技術、管理、裝備等各方面都有了長足進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須有利于更好地發揮這些優勢,而絕不是簡單地瓜分,更不允許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據國家成立電力管理職能部門而成立省一級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電機構外;還必須組建省內電網公司。

4關于縣為實體:

國家電力公司系統的垂直領導和管理體系到縣這一級已經是到底了,因此,能夠被國家,網和省電力公司(甚至還包括地市電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權也就層層層瓜分得所剩無幾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義務和責任了。現在看來,"縣為實體"應該理解為電網企業不一定是實體,電力經營企業必須縣為實體。至于一個縣內設幾個電力經營企業,這可以通過鼓勵公平競爭由市場決定,當然,這里所謂的"縣"也是一個相對的概念,與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樣。主要還是要看合理電網和市場需要來決定。

因此,"縣為實體"的真正實現,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礎上通過資產、機構、人員等方面的重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電力管理體制的設計思想明顯是因襲行政管理,行政區劃和地緣經濟,從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國際經濟一體化相背離,這種嵌套復雜的體制產生的必然是復雜的管理結構體系及相應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對產權結構多元化的抵抗。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按照現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級所有為法人所有,改垂直領導管理為投資人權能,并伴隨國有體制改革的市場化進程互動。

三在電力企業內部管理中的困難及建議:

"管理"是企業的靈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須依靠強化管理來鞏固。這就要求電力企業建立一整套適應市場經濟的企業管理制度,對電力企業來說,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規范自己的行為。但是,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在電力企業管理中,過去行之有效的許多內部法規已經不適應或者不完全適應新的情況以至造成許多方面是無"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違"法"操作的混亂局面。

1電力企業自身的"法律"供給奇缺,造成了許多工作無"法"可依:

當前,電力企業在外部環境方面,已經失去了政府行政職能的依托和保護,在行業內部來說,也逐漸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權力和人事工資福利的依托。因此,電力企業的管理必然要由計劃經濟時代的經驗式,命令式,被動式和封閉式走向市場經濟時代的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開化。這既包括對企業及內部各部門權利義務,法律制度,法律責任等法規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運作;也包括對企業外部及內部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協調,糾紛預防,困難救濟等法規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運作。對電力企業來說,目前還遠遠不能適應上述要求。應該說,電力企業適應市場化的管理還僅僅是剛剛起步,諸如合同管理,商業運營,產品促銷,公共關系,企業形象等等,都有一個由無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發展過程。

2電力企業管理的外部法治環境不好:

當權者力圖把政府權利和部門管理行為變為金錢和物質利益。這就必然導致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和令人發指的腐敗行為;必然會造成"看得見的手"(政府干預)踩住(阻礙)"看不見的手"(市場調節)的嚴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敗最為突出。立法不準,有法不依,司法不公,執法不嚴,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無法無天等等情況一時很難根除,電力企業對此必須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和周密的應對措施。比如必須十分重視提高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建設好自己的法律隊伍;完善好自己的規章制度;處理好自己的公共關系;形成好自己的監督體系等等。

3電力企業的法律意識亟待加強:

電力企業過去長期以來都是在高度計劃經濟體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下生存和發展的,加之長期缺電,因此,存在著比較嚴重的行政命令,電霸作風,封閉管理,貪大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這些,都是與市場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現代化管理背道而馳的。通過前二十年來的電力管理體制的改革和電力事業的發展,已經基本上扭轉了全國性的缺電局面,電力企業的服務意識和工作作風都有了很大的轉變。但是,電力企業必須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當前所面臨的嚴峻局面,盡早找準自己在市場中的位置,扎扎實實轉變觀念,努力提高員工的法律水平,特別是各級領導的法律意識,處處遵紀守法,嚴格依法辦事。

四電力市場整體結構模式建議:

1整體結構模式:

(1)改革前的結構模式:

電力工業部發電廠

發電廠

電力工業局市電業局縣電力局用戶

(省)設計,施工

安裝,試驗

檢修,制造

研究,調度

學校,醫院等

其他發電廠及其電網(主要是水電部系統)。

(2)現在結構模式:

國家電力公司發電廠

網集團公司發電廠

發電廠

省電力公司市電業局縣電力局用戶電力調度

試驗研究

學校醫院

多經企業等

獨立發電廠

地方小電廠及其電網。

(3)建議結構模式:

政府部門:

國家電力管理部門;

省電力管理部門。

市電力管理部門。

電力企業:

發電企業A1售電企業C1用戶D1

發電企業A2輸電企業B售電企業C2用戶D2電網服務企業E1

電網服務企業E2

發電企業An電網服務企業En售電企業Cn用戶Dn

2幾點說明:

就政府而言:設中央和省兩級管理部門。

就電網企業而言:設網、省、市、縣四個層次的電網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發電企業而言:除網省電網公司保留必要的調峰電廠外,全部組建發電公司。

(1)A--電力生產企業,即各類發電廠,一律實行獨立核算,競價上市。A企業除按規定向B交納過網費和電網發展基金等必要的費用,向E交納服務費和結算擁金外,其余均按企業規范自行進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價,競價上市。但允許的電價浮動幅度則必須由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管理部門核定。過網費,電網發展基金,服務費和結算擁金等的收取標準和分配辦法均由上述部門核準并進入A企業的成本。

(2)B--電力輸送(由電廠出口直至用戶)企業,即是從網省市到區縣的電網公司。他們的主要任務是保證整個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及合理調度。B企業按成本總量,電網同步發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測算需向AC企業收取的過網費和電網同步發展基金,報國家物價和電力管理部門核準后向ACD企業收取。B企業內部以程序(規范)化管理為主,參照市場(競爭)化管理,促使其服務標準化,產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雖然對我國絕大部分地區來說,B企業是壟斷性企業,但實質上他是一個為電力市場服務的中介性運輸調度企業,而且還是一個受到國家有關部門對其收費標準和辦法進行的嚴格控制的微利企業,因此,對廣大電力用戶來說,幾乎沒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響。

(3)C--電力銷售企業,在網上購買A企業的電能,向用戶D出售商品電。商品電價在政府允許浮動范圍內由C企業根據市場自定,真正做到了電能商品競價上市。在這一模式下,同一供電營業區可以有多個C企業經營電能商品,可以開展公平競爭,允許其獲取合理的差價。對廣大電能用戶來說,壟斷已被打破,用戶可在商家的競爭中獲利。

(4)D--電力用戶,根據自己的需要按市場上各個C公司的電價水平和服務質量等因素綜合考慮,自主選擇向某個(甚至是某幾個)C企業自由選擇購買商品電。但商家和用戶都必須接受法定計量機構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計量結果。

(5)E--一些不同類型的電網服務公司,公正,公平,公開地為ABCD企業服務,并按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服務費收取標準和辦法分別向ABCD企業收取服務費。計量結算企業E1的主要職責一是對ABCD企業的出、進電量和種類分別進行及時和準確的計量;二是根據ABCD企業出、進電量、種類和相關的價格及時準確地進行核算并且根據企業的委托完成各企業之間的資金結算;而一些專業技術公司(如檢修、試驗、研究等)根據ABCD企業的要求為企業進行各項技術服務。

3建議模式的特點:

(1)真正實現了制度創新:

打破了傳統的電力生產和分配模式;

打破了壟斷的電力經營和銷售模式;

確立了真正意義上的電力市場格局(主體多元化,價格市場調節,用戶自由選擇)。

(2)解決了傳統模式的癥結:

實現了電力企業資本結構的多元化,從根本上打破了壟斷和封閉的基礎;

引進了競爭機制,真正解決了電力市場主體多元化,公平競爭,政企分開等許多難題;

引進了透明的分段式組織結構,解決促進了電力服務質量不好,電價混亂,亂搭車收費等難題的解決;使廣大用戶對電力計量和電價都放心,使用戶用上"放心電"。

引進了生產經營分離,輸送銷售分離的電力管理模式,真正實現了商業化運營,從根本上消除了拖欠電費的條件。

(3)過渡比較容易:

敞開電力系統的大門,大膽引進各種市場主體的資金(一般地說,他們都會愿意把資金投向電力企業的),比較容易實現產權結構的多元化;

現有省市縣三級電力公司比較容易改組為省市縣的電網公司;

篇(9)

由于日本的一次能源基本都是依賴進口,9大電力公司之間電源結構趨同,因此在國內不存在北電南送、西電東送問題和電源結構調整的問題。9大電網之間是弱聯系,交換的電力和電量很少。

日本政府由通產省負責對電力實施管制。管制的主要內容是:電價、環境保護和規劃。電價管制的原則:一是成本主義原則——按完全成本作為核定電價的基礎;二是共同報酬的原則——合理的利潤,最早的總資本報酬率為8%;三是公平負擔的原則——采用成本加利潤的辦法。對環境保護的管制主要是限制二氧化碳的排放和對核電建設的環境評價;對規劃的管制主要是對長期供求規劃和核電建設規劃要與電力公司共同討論。

1999年出臺的新電力法是為了促進競爭,實現電力自由化。它的主要內容:一是放開占市場份額30%的特別高壓用戶(2萬伏,用電2000千瓦以上),允許這些用戶自主選擇電力公司,直接參與電力零售;二是新建電源項目實行招標。新電力法的施行,雖然放開了30%的電力市場,但到目前只有2%至3%的用戶更換了供電商。

從2000年3月電力市場放開,實行自由化。政府計劃到2004年對現行開放作一個回顧:首先要檢查的是自由化以來的實際情況;第二,了解海外自由化發展狀況;第三是要檢查電力作為公用性事業,在保持其公用性方面做得如何,在此基礎上再考慮自由化的范圍是否要繼續擴大,是不是要全面自由化。

美國:兩種方案兩個結果

美國電力改革的核心是放松管制,引入競爭,提高效率,降低電價。1978年公用事業管制政策法出臺,允許企業建立電廠并出售電力給地方公用事業公司。1992年能源政策法案出臺,同意開放電力輸送領域,并要求在電力批發市場引入競爭。1996年,聯邦能源管制委員會要求開放電力批發市場。廠網分開只明確必需進行功能性分離,分開核算。

美國在放松電力管制過程中,出現了加州大停電和電價飛漲、電力公司申請破產保護這樣的重大問題,令政府驚惶失措,令世人震驚。美國的電力改革是從加州開始的,由于充分相信市場的力量,“市場能解決一切問題”,大部分照搬英國改革模式,改革方案中存在固有的缺陷:

一是強迫電力公司出售50%的發電容量,而同時沒有要求電力公司和發電商之間簽訂長期穩定的供購電合同。二是要求電力公司必須100%從現貨市場購電,沒有期貨市場,市場無法提供反映長期供求關系的價格信號。三是缺乏科學合理的價格傳導機制,對最終用戶的零售價格凍結,而批發市場價格可以大幅波動和上漲,使得處于中間環節的電力公司無所適從,價格倒掛,最終申請破產保護。四是保證電網用電增長需要的供電責任不落實,將這一重大責任寄托于市場的自我調節。另外,環保主義者對環境保護的不切實際的苛求,也是造成加州十年沒有建發電機組,投產新的輸電線路的原因之一。

美國出現了加州這樣的問題,但美國最大的東部PJM&127;電網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了縱向整合電力改革模式,獲得了成功。具體做法是:

1將各電力公司發電、輸電、配電、供電進行功能性分離,財務分開核算。將輸電分離交給系統獨立運行者管理,不要求強制出售發電廠,引入競爭機制,逐步放開供電,用戶有權選擇供電商。

2PJM負責輸電系統經營,進行職能管理,&127;提出輸電計劃對發電廠進行調度,不擁有輸電資產,公平為市場參與者提供輸電服務和電力交易市場。

3電力公司及供電商分別對用戶供電負責,供電負荷要有發電容量保證并有必要的備用容量,不足將受處罰。

4發電容量來源由三部分組成:(1)本公司電廠;(2)雙邊交易合同;(3)現貨市場和一天期貨市場。電力市場交易容量約占15%左右。

5為反映電網內部能力限制和擁堵,電力市場實行分區邊際定價機制。

在美國本土的48個州中,現在已有24個州正在制定和實施電力改革計劃,其中弗吉尼亞和西部的一些州,已經根據加州出現的情況,決定放慢改革的步驟,內華達州已經決定將電力改革延期4年。

2000年美國聯邦能源管制委員會提出要建立區域輸電機構,在跨州的一定區域范圍內,創造一個中間沒有隔離層、沒有獨斷層的完整的輸電經營系統。區域輸電機構的重要作用,一個是集中精力把輸電基礎設施建設好,一個是監督系統的運行潮流。

英國:電力市場化改革的始作俑者

英國的電力市場化改革始于撒切爾時代。1979年保守黨贏得大選,撒切爾夫人堅信“市場萬能”,減少政府對經濟的直接干預,廉價出售政府擁有的企業,進行了一系列國有行業私有化改革。并于1988年2月發表《電力市場民營化》白皮書,拉開了電力市場化改革的序幕。

英國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核心是實行私有化和在電力市場引入競爭。1990年3月31日,按《電力法》形成新的產業結構:國有電力企業被分解為12個地區配電公司、3家發電公司和一家高壓輸電公司。供電商包括地方供電公司和二級供電商。英格蘭和威爾士電力庫開始交易,允許大于01萬千瓦用戶選擇供電商。

1990~1996年上述各公司股票陸續上市,完成私有化。1998~1999年,允許所有用戶選擇供電商;新電力交易規則方案(NETA)出臺;2001年3月27日,新電力交易規則施行,以多個市場和雙邊合同取代強制性電力庫。

自行業改革以來,由于引入競爭,加強管理,減人增效,及成本低的天然氣發電比重由1%提高到22%等因素,零售電價有較大幅度下降,居民用戶價格下降28%;中型工業用戶電價下降約31%。此外,政府為減少持續降低電價的壓力,在改革之初將電價提高了約25%,為改革和電價降低提供了較寬松的條件和環境。

當不少國家紛紛效仿英國率先推行的電力庫模式的時候,英國卻又率先拋棄了這一模式,取而代之的是一些新的改革措施:

1.從2001年3月27日起取消強制性電力庫,實行新的電力交易規則。新電力交易規則NETA是一個由雙邊合同形式主導的市場,合約雙方包括發電、供電及交易商和用戶;供電商和發電商可就將來任何時候買賣電力訂立合同;允許電力合同的時間跨度從當天到幾年以后,合同需要實物交割;國家電網公司作為系統運營商,接受電力的買賣出價,以平衡1.5小時以內合同交割中出現的供給和需求的差額,并解決輸電網的堵塞問題;系統運營商調度電力直到滿足需求,市場價格為系統平衡時最后一個發電單位電價;對合約電量和實際電量不符的市場參與方,將按系統平衡時接受的電力買賣的價格支付費用,并且支付系統運營商使系統平衡的成本。

2.縱向整合。供電公司購買發電商,實現發電和售電的自我平衡,目前英國五個最大的供電公司,發電和售電是基本平衡的。

3.橫向整合。供電公司之間將出現相互兼并,平均每個供電公司的用戶規模將由300萬戶提高到500萬戶,實現規模效益。

法國:反對破碎化以實現規模經濟

法國電力公司在電力行業中占據絕對統治地位。法電占全國總發電量和裝機容量的94%,擁有100%的輸電業務,自1958年起擁有75年輸電網的獨家經營權,擁有全國96%的配售業務,擁有100%的電力進出口業務,2000年全國發電量的16%輸出國外,主要對瑞士和英國出口。在歐盟指令的推動下,法國制定并實施了《關于電力公共服務事業發展和革新的法律》,即新電力法。新電力法明確公共服務使命及其資金來源,設立公共服務基金,加入電力價格中,由用戶負擔;確立供電市場開放時間表和有選擇權用戶;建立生產許可證制度;設立一個電力監管委員會,經費由財政負擔;成立在管理上獨立于發電的輸電網管理機構;法國電力公司實行發、輸、配賬目分開;法國電力公司業務經營領域將擴大,允許對有選擇權用戶提供供熱、供氣等服務。

新電力法的實施,邁出了電力市場化改革的第一步,在2000年用電量1600萬千瓦時以上的擁有選擇權的1200個用戶中,有20戶更換了供電商。

法電對電力改革主張縱向整合,實現規模經濟,反對破碎化;并要考慮長期發展戰略。法電提出到2005年的四大戰略目標:一是用戶非常滿意率達到50%以上;二是集團50%的營業額來自法國境外業務收入和境內非電業務收入;三是集團的經濟效益躋身于同類能源服務的國際性集團的前三名;四是法電集團的全體成員與企業的觀點和目標保持一致,處處體現企業價值。

盡管有來自歐盟的壓力,但法國政府對法電的政策仍沒有太大的變化:一是仍與法電簽訂三年的經濟合同;二是沒有將法電分解為若干公司的意愿,只是按電力法的規定將其發、輸、配業務實現功能分離和財務分開;三是沒有將法電私有化的意愿;四是沒有要求法電裁減員工;五是沒有給法電設定降低電價的目標。

歐盟:倡導建設統一電力市場

歐盟于1996年12月19日一致通過關于放寬電力市場的指令,內容包括:

一、有選擇權用戶可自由選擇供電商,參與的歐盟及歐洲經濟區13個國家必須依據時間表開放供電市場。

二、供電市場可采用不同的業務模式。

第三方接入:有選擇權的客戶和供電商可接入供電網絡;允許采用縱向整合化系統,但必須將發電、輸電和配電行業的會計賬目分開;可采用管制價格或協商價格。

單一買家:有選擇權的客戶可與獨立供電商簽訂合同,但所有電力均由單一買家供應,而單一買家則按約定價格向合約供電商購買電力。

三、對于發電市場,歐洲國家可選擇采用招標機制或許可證制度來監管新的發電容量。

篇(10)

中圖分類號:F426 文獻標識碼:A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現代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化水平不斷提高,對電力事業的快速發展做出了要求,近年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引導下,電力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公平競爭、開放競爭、市場化運營的觀念已經成為電力企業市場改革的價值取向,逐漸致力于改善電力市場電費核算管理科學化的趨勢,以實現電力企業效益的穩定提升,與此同時,加強供電企業的電費核算管理水平也是電力企業致力于完善的,在電費管理手段方面仍然存在不足,存在電費體系組織構架改革不完善,輸電、配電、售電分離改革滯后,法律法規不完善,核算把關手段單一等問題,電費管理重視程度薄弱、相關制約壟斷政策上的缺乏以及控制手段弱等原因,不利于電力公司科學合理地實施電費管理,所以,加強對電力企業電費核算質量,提升電費管理水平,完善供電企業內部建設和體系改革,對實現電力企業經濟效益,實現公平開放競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體制改革目標,構建和諧電力企業發展與健康運行具有重要意義。

一、電力企業電費核算管理中存在的挑戰

1 電費項目管理有待于提升。

目前,我省電力企業的行業電費核算效率較低、管理水平不高的現象仍然存在,需要進一步改進,以提升電費核算管理水平。價格調整、市場競爭的排斥等負面影響,是一直制約電力企業改革步伐緩慢的關鍵因素,電力公司缺乏對電費項目管理的重視,成為制約電力企業改革認識上的原因。

造成管理重視程度薄弱的原因:首先,電力事業在我國能源市場上占據絕對優勢,市場競爭壓力的缺失,公平開放競爭的缺乏,不利于電力公司科學合理制定電費管理策略,從而導致電費核算過程中的效率和質量水平低。此外,缺乏對電力事業有效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上的建設,缺少法律層面的制度改革來制約無序不合理的經濟競爭和經營模式,導致電力企業對電費項目管理重視程度低,不利于電費科學實施與管理,改革電力體制的積極性不高,致使經濟效益提升存在困難,需要我們根據現實情況做出進一步的改進和完善。

2 電費核算控制手段薄弱

在我省目前的電費管理上,由于廠網分開建設,競爭主體的增多和競爭壓力的不斷提升,使得電力企業的資金壓力不斷上升,電力企業電費控制手段薄弱成為制約電力體制改革的不利因素,仍是一個需要不斷改進和完善的過程。

電費控制手段薄弱的原因: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發展,金融危機以及通貨膨脹的影響,使得原有的電費控制手段失效,電費核算過程復雜、核算系統運行水平不穩定,造成電力企業的電力運維成本不斷增加,電費核算的科學化管理程度不高;電力企業關聯單位的收益與實施廠網分離相互影響,使得核算難度增加;電力公司沒有一套完善的電費核算與控制的措施和手段,缺乏完善的管理控制機制,電費控制力度不夠,控制手段有待加強。

3 電費核算管理體系不完善

在電力公司電費核算方面,仍是一個需要不斷改進的過程,具體表現為核算體系不規范、軟件系統算法不完善、缺乏必要的技術支持手段,一些供電企業的電費核算制度不健全,電費核算把關力度不強,導致電費差錯和資金風險,使得電費核算管理水平低,質量差,這種現象不利于電力公司的良性循環發展,同時也制約了電力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進行,需要我們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

電費核算體系不規范的原因:電力公司電費核算管理手段缺失,機制不完善;電費核算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內容不詳實或滯后政策,導致各地區處理電費問題的方式有差異;缺乏一定的核算監督與審核制度,不利于電費核算水平的提升與電費資金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加強供電企業電費核算質量的相關措施

1 建立供電企業的電費核算管理體系

供電企業電費核算管理是現代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方面,有效的提高企業電費核算質量,強化核算手段和水平的提升,主動掌握和控制未來的企業現金流量,有利于供電企業及時地采取有效措施調劑資金,發揮供電企業資金的控制和管理效益。這要求供電企業建立先進的電費核算管理體系,科學有效地對企業電費進行預先控制、過程監督和核算分析的全過程控制和管理。

2 加強供電企業電費結算的理財服務觀念,提高核算管理人員素質

供電企業電費核算的內部控制和管理是適應現代化企業科學管理而產生的,作為企業的內部資金的管理中心,要立足于為企業服務的理念,管好財、理好財,確保企業電費資金安全、充分發揮電費核算效率,要配置一些有專業技能的電費結算管理人員,不斷學習和借鑒國內外先進的企業電費結算內部控制經驗,培養資金高效安全的管理意識,完善企業的現代化電費核算和管理機制。

3 完善供電企業電費核算管理的獎懲制度

為了更好的完善電力企業電費核算質量水平,在不斷建設核算制度的基礎上,還要專門設立電費核算管理的獎懲制度,進一步規范與激勵企業員工對于電費核算的科學性和真實性,避免電費核算不真實甚至發生差錯,實現獎罰分明,責任到位,分工明確的核算制度與規范。

三、提高電費管理水平,加強供電企業的經濟效益

1 加強電力企業的電費核算管理手段的科學化

首先,根據電力企業當前的電費項目管理實際狀況,要有針對性地對薄弱環節加強管理,加強管理手段,強化管理力度。管理手段要結合電力體制改革的形式,統籌兼顧,轉變經營思想,提高對電費核算的認識程度,從而從電力公司內部著手,建立電費控制機制,提高經濟效益,本著科學發展觀可持續發展的運營觀念,以人為本,轉變生產經營觀念;其次,從社會責任的角度加強對電力公司員工的道德素質教育,防止員工不正當地謀取利益,從思想認識和道德意識上強化管理手段,并且建立一套企業內部職工壟斷謀私的懲罰制度,嚴格貫徹執行;強化核算管理內部監督,及時地根據具體情況發現調整和糾正差錯,是保證電費核算數據真實性、可靠性的關鍵。

2 推動供電企業電費核算體制的改革

在加強電力公司管理手段的基礎上,要積極地推動電力公司的體制改革的進行,推進電力主輔、主多分離的改革進程,從體制上避免關聯企業電費交易、生產經營分割、資金預算失控,從而加強對電費核算建設的科學管理,促進電力公司內部體系改革,從而實現打破壟斷、公平開放競爭、提高電費核算管理效率、避免電費差錯、完善電力建設體制改革目標以及電力企業經濟效益的實現。

3 實現供電企業電費核算市場化發展

對電力公司的電費核算管理要進一步趨向電力交易市場化的方向發展,進一步加強電力公司經濟管理體系和規章制度的完善,將電力公司的電費項目管理與電費核算放到市場經濟規律主導下的運行體制中運行與發展。一方面,完善從電費的預算到電費核算、電費數據發行、電費資金回收的管理一體化,制定實行電力公司電費管理和核算市場化、開放化、公平化、透明化的管理;另一方面,根據市場化的原則,提高電力公司業擴新裝、電費抄表核算收費等各服務環節的工作透明度,完善電費核算監督制約體制的建設,將電力企業的電費項目管理建立在一個開放的、公平的、競爭的、誠信服務的市場化運營機制上,實現市場化發展,促進經濟效益的實現。

結語

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電力企業的發展與建設水平也在不斷提高,在面臨多方機遇和挑戰的社會環境下,加強電力企業的電費核算質量,提升電費核算水平,完善企業內部體制的改革,將不斷提升電力企業的經濟效益。此外,企業電費結算的內部控制是集合了專業性、知識性、政策性、技巧性的工作,同時做好財務的內部監督控制,加強電費核算的內部管理水平,是提高經濟效益和提升供電企業形象的重要程序。各級電費管理人員應加強對核算內部控制的認識和基本知識的掌握,認真貫徹和實施核算把關制度,綜合電費核算管理的全過程全方位的系統分析,加強對成功經驗和不足之處的總結交流,使得日后的電費核算有經驗可循,有教訓可借,更能促使實施者的管理建設水平的提高,提升電費核算管理建設的科學性,強化工作人員責任感。相信隨著電力企業體制和核算技術的發展完善,必將走出供電企業電費管理的制約性局面,開拓電力行業的核算管理新局面,實現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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